規章制度是為了組織和管理人們的行為而制定的一系列具有強制力的規定,它可以維護社會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和安全性。大家都應該遵守規章制度,以確保公平公正的環境。隨著社會的發展,規章制度也在不斷完善和更新,以適應不同行業和領域的需求。規章制度范文的質量和完整性對于組織的規范化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
安全事故隱患排查管理制度(精選23篇)篇一
為了建立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安全生產隱患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齊尊雙鳳酒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所屬各部門、各單位和外委施工單位。
本制度所稱安全生產隱患(以下簡稱隱患),是指生產和輔助生產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基建過程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生產隱患分為一般隱患和重大隱患。一般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建設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職責權限。
一、公司總經理對所屬各生產、建設單位的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全面負責。
二、各二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全面負責。各車間主管負責組織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與治理工作。
三、公司安全監察部監督檢查重大隱患的整改治理進度。
公司其他業務部門負責實施本職范圍內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
四、各駐安監處(站)協助單位負責人監管安全生產隱患的日常監管工作,落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與治理制度。
生產、建設單位將生產、建設項目、場所、工程發包、設備出租的,應當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并在協議中明確各方對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職責,嚴禁以包代管。生產、建設單位對承包、承租單位的隱患排查治理負有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職責。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安全生產隱患,均有權向公司安全監察部和有關業務部門報告。執行公司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制度。
安全監察部接到隱患報告后,要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實并予以查處;發現所報告隱患應當由其他有關業務部門處理的,應當立即移送有關部門并記錄備查,并跟蹤到隱患得到治理。
隱患排查與治理所需的資金由公司及二級單位從專項資金中解決,要保證有充足的資金整改治理隱患并落實到位。
一、各二級單位每月一日前要將上月的a、b級隱患呈報公司安監部,并提出整改意見,經安監部確認安全隱患后,每月將隱患報表上報集團公司和地方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并負責督察治理進度。
二、隱患在未治理完成前必須每次都報,直至隱患整改治理完成,對于不報隱患的單位,公司不安排安技措費用。
一、隱患整改貫徹“分級負責,責任落實”的原則,公司總經理、礦(廠)長全面負責;分管經理、分管礦(廠)長、各級總工程師組織各業務部門對隱患要抓緊整改,做到五落實,既“項目落實、設備材料落實、資金落實、時間進度落實、責任落實”。
二、對于一般隱患,由各單位(車間、廠、科隊等)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
對于重大隱患,要制定并實施隱患治理方案。重大隱患治理方案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四)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五)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三、生產、建設單位在隱患治理過程中,要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或者停止使用。
四、公司各單位要加強對自然災害的預防。對于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事故災難的隱患,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本規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預防措施,制定應急預案。在接到有關自然災害預報時,要及時向下屬單位發出預警通知;發生自然災害可能危及人員安全的情況時,要采取撤離人員、停止作業、加強監測等安全措施,并及時向上級部門匯報。
五、公司安監部及各駐礦、廠、處安監處(站)要對隱患進行跟蹤監督檢查,直至隱患徹底整改解決或得到有效控制。
第十條堅持“不安全,不生產”的原則,對當時不能立即排除的隱患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加以控制,并限期解決。對隱患無防范措施的場所或單位,要堅決予以停產整改。
生產、建設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未履行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導致發生安全事故的,將依法給予處罰。
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執行。
本辦法的解釋權在山東齊尊雙鳳酒業有限公司。
一、公司管理制度的制定意義不少企業設定了管理制度也只是放在資料柜的角落,在需要時拿出來讀一下,而很多員工根本不清楚自己公司的管理制度。這種情況使......
安全事故隱患排查管理制度(精選23篇)篇二
為規范安全檢查工作,消除不安定因素,搞好勞動保護工作,確保及時發現并消除企業內存在的安全隱患,保證安全生產。
《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03號)。
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安全生產檢查:是指上級機關或者生產單位對安全狀況進行實地查看、檢測、分析、評估等活動。其目的是為了督促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貫徹落實,揭露和排除事故隱患,防止從業人員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避免公司生產設施、設備的損失和財產損失,保證公司安全生產的順利進行。
安全員(兼職):負責安全生產檢查和隱患排查整改工作,負責對企業存在的隱患進行登記,發現重大隱患及時上報有關領導,負責對隱患整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維修組:負責對設備維護保養、檢修過程中的安全檢查。
生產部:負責對作業過程的人員的作業行為的安全檢查。
財務部:負責隱患整改資金的保障。
總經理:負責組織領導安全生產檢查和隱患整改,審批隱患整改報告,保證資金的投入。
安全生產檢查的依據:有關安全生產、消防安全、職業病預防的標準、規程、規范和規定;有關事故案例;企業的制度、規范、規定等相關文件;通過系統評價分析確定的危險部位及防范措施。
根據本企業的規模和實際情況,將安全生產檢查分為日常巡查檢查、月度定期綜合檢查、專項檢查、季節性及節假日前后安全生產檢查、迎接安監局、公安消防支隊、質監局等上級部門的安全大檢查等五類。
安全檢查表一般包括檢查內容、檢查標準、檢查結果及整改期限等內容。
5.1.1日常安全生產巡查檢查每天一次,主要包括:班組長及工作崗位員工每日負責班前、班中檢查、完工檢查,對消防設施的每日巡查等內容。
安全員(兼職)對公司的作業現場、重點部位進行每日安全巡查,采用檢查表的形式,主要對重點設施、部門進行巡查,使用公司日常安全巡查表。
班組長及工作崗位采用常規檢查的方法對當班操作人員對崗位作業環境、工作環境狀況、設備設施狀況(設備是否帶病運轉、設備設施的'安全防護是否齊全有效、電氣線路是否存在安全隱患等)、從業人員個體防護用品的使用和配戴情況(安全帽、防塵口罩和面罩、防噪聲耳塞和耳罩等)進行檢查,以上情況可以在設備點檢表、交接班記錄上予以體現。
日常檢查將檢查結果應及時記錄在安全檢查記錄上,如發現問題當場及時處理,如暫時不能處理應采用適當的監護、防護和應對措施后,方可確認當班當日安全狀況,并把該情況及時上報分管安全經理直至總經理,由安全員(兼職)組織責任部門進行安全隱患的整改。
5.1.2月度定期綜合檢查由總經理或總經理助理負責組織每月進行一次安全大檢查,參加檢查人員包括總經理、總經理助理、安全員(兼職)和各部門負責人等,采用安全檢查表法檢查。
企業組織的月度安全綜合檢查內容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額落實,安全教育培訓,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的落實與更新,檢查設備設施、安全警示標志、電氣安全、作業環境、安全標準化體系運行等方面。
安全檢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二)設備、設施安全運行狀態,危險源控制狀態,安全警示標志設置情況;
(三)作業場所達到職業病防治要求情況;
(五)發放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情況,從業人員佩帶和使用情況;
(八)其他應當檢查的安全生產事項。
5.1.3專項安全生產檢查。
專項安全生產檢查采用安全檢查表法對電氣、專用設備設施、特種設備、消防等的安全檢查,每半年檢查一次,參加的人員包括安全員(兼職)、設備管理、職能部門安全員(兼職)等。采用安全檢查表形式。
5.1.4季節性及節假日前后安全生產檢查。
由總經理或總經理助理負責組織進行季節性安全檢查,季節性安全檢查針對氣候特點可能給生產帶來危害而組織的安全檢查。
春季安全檢查:以防雷、防火和防解凍跑漏為重點;
夏季安全檢查:以防暑降溫、防食物中毒、防臺風、防汛、防火為重點;
秋季安全檢查:以防火、防風和防凍保溫為重點;
冬季安全檢查:以防凍防凝、防滑、防火為重點。
節假日前后安全生產檢查是針對節假日前存在常加班加點突擊生產、趕進度,忽視安全生產的現象。節假日前后出現職工紀律松懈、思想麻痹等情況,容易發生事故,因而進行針對性檢查,節假日檢查主要是對節假日前安全、保衛、消防、生產物資準備、備用設備、應急預案等方面進行的檢查和節假日后復工的相關生產系統安全檢查。參加的人員有總經理或總經理助理、安全員(兼職)和各部門負責人等。
5.1.4迎接安監局、公安消防支隊等上級機關的安全大檢查。
對檢查中出現的問題進行記錄,留存檢查記錄信息以便落實整改。
5.2.1對于檢查發現的問題,一般安全隱患能夠現場糾正或整改的現場整改完畢記錄在案即可,不能現場整改的一般隱患,檢查人員填寫一般隱患整改通知單,交至部門安全員(兼職)處,由部門安全員(兼職)負責制定隱患整改方法及整改責任人和整改期限,組織有關責任人實施,每月上報給安全員(兼職)匯總。
5.2.2部門安全員(兼職)應對一般隱患的整改措施實施效果進行跟蹤驗證和評價,直至安全隱患確定消除。
5.2.3對于檢查發現的重大隱患問題,應立即報告主管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并按照安全隱患的治理要求進行管理。
5.2.4單位應當每季、每年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分別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送書面統計分析表。統計分析表應當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除依照規定報送外,應當及時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內容應當包括:
a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b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c隱患的治理方案。
5.3.1對于檢查發現的重大隱患問題,按規定報告主管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申請對事故隱患進行初步評估和分級。
5.3.2針對重大隱患成立由法人代表/主要負責人負責的隱患管理小組,對隱患管理小組應履行以下職責:
掌握本單位重大事故隱患的分布、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負責重大事故隱患的現場管理;制定應急計劃,并報當地人民政府和安監局備案;進行安全教育,組織模擬重大事故發生時應采取的緊急處置措施,必要時組織救援設施、設備調配和人員疏散演習;隨時掌握重大事故隱患的動態變化;保持消防器材、救護用品完好有效。
5.3.3重大隱患的整改。
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應立即采取相應的整改措施。難以立即整改的單位,應采取防范、監控措施。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儲存裝置、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對檢查出的問題應當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應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監控措施,制定隱患治理方案,并落實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對于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治理結束后,應當將治理效果評估報告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安全員(兼職)應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及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采用技術手段、儀器儀表及管理方法等,建立安全預警指數系統,安全員(兼職)每月進行一次安全生產風險分析,預警指數可以是安全生產目標指標、火災隱患、員工違章次數等,將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納入安全預警系統,發現預警指數出現異常時認真分析及時采取針對性措施。
6.10安全預警指數系統統計表無編號。
無
安全事故隱患排查管理制度(精選23篇)篇三
為了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派查治理長效機制,推進公司安全隱患派查治理工作,徹底消除事故隱患,有效防止和減少各類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對于一般性事故隱患,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應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公司將聯系相關部門技術人員做出暫時局部或者全部停產停業使用的強制措施決定,并督促有關部門進行限期徹底整改。
第二條、任何個人發現事故隱患,均有權向有關公司舉報。公司接到事故隱患舉報后,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實并予以查處;所舉報事故隱患應由其他部門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并履行交接程序。
第三條、事故隱患的范圍:
1、危及安全生產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險情。
2、可能導致事故發生和危害擴大的設計缺陷、工藝缺陷、設備缺陷等。
3、建設、施工、檢修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各種傷害。
4、停工、生產、開工階段可能發生的泄漏、火災、爆炸、中毒。
5、可能造成職業病、職業中毒的勞動環境和作業條件。
6、在敏感地區進行作業活動可能導致的重大污染。
7、丟棄、廢棄、拆除與處理活動(包括停用報廢裝置設備的拆除,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理等)。
8、可能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活動、過程、產品和服務。
9、以往生產活動遺留下來的潛在危害和影響。
第四條、結合安全生產會議制度每周應會同各相關部門,對廠區進行隱患排查一次,每月進行一次安全大檢查,對所排查的安全隱患,由公司同相關部門編制整改措施,并下發《事故隱患整改通知書》,由各車間、部門負責人負責落實整改。
第五條、在隱患治理過程中,負責整改的部門應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在排除前或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它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或者停止作業,對難以暫停或停產停業的相關生產裝置、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各部門負責人應及時向公司有關部門報告,報告包括: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以程度分析、隱患的治理。
方案。
第六條、事故隱患堅持“誰存在事故隱患,誰負責監控整改”的原則,由存在事故隱患的車間、部門組織整改,整改責任人為各車間、部門主要負責人。
第七條、整改工作結束后,整改部門要按要求寫出隱患整改回復報告,由公司領導組織檢查驗收。對整改措施不到位,檢查驗收不合格,事故隱患未消除的應停止其相關設施、設備的運行和操作使用。直到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恢復運行。
第八條、公司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獎懲機制,對未定期排查事故隱患或未及時有效整改事故隱患的部門和個人,實施責任追究;對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成效突出的部門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九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安全事故隱患排查管理制度(精選23篇)篇四
為加強我公司煤塵管理,防治煤塵事故,根據有關規定和煤礦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1、礦井主要巷道每隔100米設一個三通閥門。
2、防塵管路安設平直,吊掛牢固,小于或等于90度的要設彎頭不拐死彎,接頭嚴密不漏水(滴水成線即為漏水)。
3、井下務必有完善的噴霧裝置,并實現自動化,霧化好,靈敏可靠,使用正常。
4、凈化通風實現自動化,采區進、回風道、主要進風大巷及進風井都務必安裝凈化水幕,并實現自動化,水幕應封閉全巷道斷面,靈敏可靠,霧化好,使用正常。
5、定期沖刷積塵,主要大巷每年至少刷白一次,主要進、回風巷至少每月沖刷一次積塵,大巷刷白、沖刷粉塵都要有記錄可查。井下巷道不得有厚度超過2毫米連續長度超過5米的煤塵堆積。
6、隔爆設施標準化,隔爆設施安裝地點、數量、水量安裝質量務必貼合規定要求。
7、放炮前、后務必沖洗煤幫。
安全事故隱患排查管理制度(精選23篇)篇五
第一條為了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統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實施監管監察,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五條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按照職責對所轄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工作依法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生產經營單位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工作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均有權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接到事故隱患報告后,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實并予以查處;發現所報告事故隱患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應當立即移送有關部門并記錄備查。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的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嚴禁非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建檔監控等制度,逐級建立并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個從業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責任制。
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排查本單位的事故隱患。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并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控治理。
第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事故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制度,鼓勵、發動職工發現和排除事故隱患,鼓勵社會公眾舉報。對發現、排除和舉報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應當給予物質獎勵和表彰。
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出租的,應當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并在協議中明確各方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承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負有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職責。
第十三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事故隱患監督檢查職責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季、每年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分別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送書面統計分析表。統計分析表應當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除依照前款規定報送外,應當及時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內容應當包括:
(一)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二)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三)隱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條對于一般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車間、分廠、區隊等)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并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四)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五)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儲存裝置、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自然災害的預防。對于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事故災難的隱患,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本規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預防措施,制定應急預案。在接到有關自然災害預報時,應當及時向下屬單位發出預警通知;發生自然災害可能危及生產經營單位和人員安全的情況時,應當采取撤離人員、停止作業、加強監測等安全措施,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有關部門掛牌督辦并責令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結束后,有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本單位的技術人員和專家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
經治理后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提出恢復生產的書面申請,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恢復生產經營。申請報告應當包括治理方案的內容、項目和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評價報告等。
第十九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指導、監督生產經營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
第二十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制度,定期組織對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開展監督檢查;應當加強對重點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下達整改指令書,并建立信息管理臺賬。必要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并對重大事故隱患實行掛牌督辦。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對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開展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違法行為及其責任者。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發現屬于其他有關部門職責范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的,應該及時將有關資料移送有管轄權的有關部門,并記錄備查。
第二十一條已經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生產經營單位,在其被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結束前,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提請原許可證頒發機關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把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納入重點行業領域的安全專項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實相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對掛牌督辦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收到生產經營單位恢復生產的申請報告后,應當在10日內進行現場審查。審查合格的,對事故隱患進行核銷,同意恢復生產經營;審查不合格的,依法責令改正或者下達停產整改指令。對整改無望或者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予以關閉。
第二十四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每季將本行政區域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情況和統計分析表逐級報至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備案。
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每半年將本行政區域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情況和統計分析表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未履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重大事故隱患不報或者未及時報告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恢復生產經營的。
第二十七條承擔檢測檢驗、安全評價的中介機構,出具虛假評價證明,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可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的資質。
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九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的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及其他經濟組織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日起施行。
安全事故隱患排查管理制度(精選23篇)篇六
為加強我公司頂板管理工作,防治頂板事故,根據有關規定和煤礦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1、每班在開工前,現場工作負責人務必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制度,對工作面安全狀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確認消除頂板隱患危險后,方可進入工作面。
2、嚴禁空頂作業現象。
3、工作面出現倒架、歪架、壓架以及更換支架和拆修頂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時,是否有安全技術措施。
4、是否堅持支護質量頂板動態監測,是否掌握老頂活動規律。是否掌握初次來壓和周期來壓步距,是否監測支柱工作阻力、頂板下沉量及下沉速度、支柱下縮量、下縮速度及其變化狀況等。
5、嚴禁在空頂區域內提前摘柱,碰倒或損壞失效的支柱,是否立即恢復或更換。
安全事故隱患排查管理制度(精選23篇)篇七
第一條、為了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事故隱患是指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活動中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條,根據危害和整改難度,把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
第四條、一般事故隱患,是指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大,需全部或局部停工停產,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四因素影響致使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五條、各單位和各職能部門對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各單位(部門)的主管領導對單位(部門)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負責。
第六條、各單位根據生產經營和設備運行狀況,適時組織開展本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工作。在重大節日期間,必須開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七條、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領導小組每月結合綜合性安全檢查,組織相關人員排查事故隱患,對查出的隱患下發《隱患整改通知單》。各被排查單位(部門)針對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盡快制訂及落實隱患治理方案。
安全事故隱患排查管理制度(精選23篇)篇八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大學安全工作,維護大學正常的教學秩序,保障廣大師生生命財產安全,確保各種不安全因素的發生,特制定以下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制度:
一、每學年開學前,放寒暑假、節假日前,必須開展全校性的安全大檢查。
二、大學每月必須進行一次安全自查工作。在自查的過程中,如發現問題,要及時以文字形式報告到相關部門,以便得到及時處理。
三、每學年安全員對校屬各單位開展不少于三次不定期的安全隱患排查工作,對有問題需要整改的部門單位,下發整改通知書,責令其限期整改,本部門單位解決不了的上報到相關部門解決。
四、對學校食堂、小賣部、小吃店、生活飲用水源的衛生情況,每周進行一次檢查;對食堂人員未取得健康證明的不得上崗。
五、消防隱患排查工作每月不少于一次,有易燃易爆危險化學物品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我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加以實行。
六、對存在重大隱患的必須及時提出整改計劃、整改方案,認真組織實施,確保按期完成。同時整治完成后,要組織有關人員驗收,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能投入使用。
七、每次排查時,排查人員不得少于三人,且必須有安全知識和排查能力的人擔任。
八、在排查的過程中,如果遇到不能下結論的問題應請有關部門,專家進行鑒定,以防事故發生。
九、不認真嚴格執行此排查制度的,實行領導責任追憲制。
安全事故隱患排查管理制度(精選23篇)篇九
為切實加強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嚴格落實各類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有效預防事故的發生,為安全生產、安全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特制定隱患排查、整改、登記消除。
報告。
1、建立由主要負責人任組長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領導小組,全面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2、實行每日排查制度,逐環節、逐部位排查,掌握隱患的存在,分布情況,分析產生隱患的原因,制定整改和防范措施。
3、排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否落實到人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否健全、完善、設備、設施是否處于正常的安全運行狀態;有毒、有害等危險作業場所安全生產狀況;從業人員是否經過三級培訓教育,具備相應的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從業人員在工作中是否嚴格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發放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是否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從業人員是否正確佩帶;現場生產管理,指揮人員有無違章指揮,強令從業人員冒險作業行為;現場生產管理,指揮人員對從業人員的違章違紀行為是否及時發現和制止;危險源的檢測監控措施是否落實到位等情況。
4、對排查出的隱患,按照《隱患排查登記和消除。
報告。
制度》執行。
5、設立公開舉報電話,暢通隱患舉報渠道,鼓勵廣大職工積極參與和監督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對及時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進行舉報,按照《事故隱患獎懲制度》標準兌現獎勵。
6、積極配合上級有關部門開展的隱患排查治理活動,落實隱患整改措施和責任。
事故隱患是指生產作業過程中存在的人的安全因素、物的不安全狀態和管理上的缺陷。只有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才能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做到防患于未然。為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制定本制度:
1、隱患整改的基本原則是:“六定、五不準”。六定:定安全隱患項目、定隱患整改措施、定隱患整改責任人、定隱患整改時間、定隱患整改質量要求、定整改驗收部門。五不準:凡個人能整改的不準推到班組;凡本班能整改的不準推到下班;凡班組能整改的不準推到車間(或分廠);凡車間(分廠)能整改的不準推到公司;凡立即能整改的不準延遲時間。
2、各級各部門對發現的安全隱患,應及時報告,重大隱患可直接上報公司主要領導,以保證盡快解決。
3、職工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4、對嚴重威脅安全生產的隱患,基層有條件整改的項目,要立即下達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并立即整改到位;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須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如實告知現場工作人員存在的危險因素;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無法保證安全的,要立即停產整改。
5、建立隱患整改督辦驗收制度。安全員要對發現的安全隱患下達整改通知書,由檢查人員、被檢查單位負責人共同簽字,并督促責任單位按時整改到位后,由安全員負責組織驗收,并簽署驗收意見。
6、對車間能整改的安全隱患,車間應立即制定整改。
方案。
報安全員審查同意后整改。
7、凡本部門無力制定整改措施計劃的,應報安全科,會同有關職能部門,制定整改措施。
8、整改責任單位,必須按規定的時間進行整改,不得互相推諉、扯皮,拖期、延期。
9、各專業職能部門的負責人和驗收人對安全隱患的整除結果承擔驗收責任。
10、由于資金或技術問題暫時不具備整改條件的,有關部門要寫出書面報告,經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可列入下步整改計劃。
11、物資供應部門應對安全隱患整改所需的物資、器材的及時供應和產品質量負責,嚴禁購進假冒偽劣產品或“三無產品”。
12、隱患整改通知書、驗收意見書等書面資料,要認真填寫,并經有關人員簽字后存檔。
13、對未按期、按要求整改隱患的,視情節輕重對相關責任部門和人員給于經濟處罰,由此引起重大傷亡事故的,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4、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上級有關部門檢查發現的安全隱患,要按指令要求和時限整改到位,由公司安全科組織協調整改到位后,書面申請下達整改指令的部門組織驗收。
1、設立“兩本臺帳”即排查記錄臺帳和隱患治理臺帳,明確專人負責填寫、上報和存檔備案工作。
2、對排查出的隱患,按照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并按照職責分工明確人員,制定措施,落實整改資金,確保隱患整改到位。
3、對排查出的隱患要及時向主管負責人報告,主管負責人接報告后應根據隱患等級作出立即整改決定或報告請示主要負責人。
4、一般隱患整改完畢并驗收合格后,在隱患治理臺帳上記錄并銷號,重大隱患整改完畢后,申請主管負責人和主要負責人驗收銷號。
5、對上級有關部門掛牌督辦的隱患,予以公示告知,限期治理,治理工作結束后,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向負責督辦的單位提出書面復查申請,經審查合格后,方可銷號。
6、局面復查申請的主要內容包括,隱患類別,隱患部位,整改措施,投入整改資金,整改到位情況以及整改責任人。
7、對排查出的隱患以及隱患整改消除情況定期向上級主管單位匯總報告,接受上級單位的指導和監督。
安全事故隱患排查管理制度(精選23篇)篇十
(一)為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進一步落實全市交通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全市交通行業安全隱患排查與治理工作機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和《安全生產事故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6號)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于全市交通行業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及其行業管理機構實施監管督查。
(三)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必須堅持“政府領導、屬地管理、行業監管、企業為主”和“實事求是、科學認定、分級管理”的原則。
(四)本制度所稱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是指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及其行業管理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對交通行業生產經營單位進行行政管理權限范圍內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
(五)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主體,應積極主動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其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六)各區、縣(市)交通行業管理機構和城區各交通行業管理機構負責對本轄區內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上報的各類隱患的梳理和審核工作,確定本級掛牌督辦治理隱患,并向當地交通主管部門和上級交通行業管理機構申報掛牌督辦治理隱患;負責本轄區內交通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督查工作。
各區、縣(市)交通行業管理機構在向當地交通主管部門申報掛牌督辦隱患治理的同時,還應向上級交通行業管理機構申報備案。
(七)各區、縣(市)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各交通行業管理機構上報的各類隱患的梳理和審核工作,確定本級掛牌督辦治理隱患;負責向屬地政府相關部門和市交通主管部門申報掛牌督辦治理隱患;負責本轄區內各交通行業管理機構較大隱患和掛牌督辦隱患治理的指導、協調和督查工作。
(八)各市級交通行業管理機構負責對杭州城區各基層交通行業管理機構上報的各類隱患的梳理和審核工作,確定本級掛牌督辦治理隱患;負責向市交通主管部門申報掛牌督辦治理隱患;負責城區各基層交通行業管理機構較大隱患和掛牌督辦隱患治理的指導、協調和督查工作,對各區、縣(市)交通行業管理機構上報的重大隱患治理給予指導、幫助。
(九)市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對各區、縣(市)交通主管部門和各市級交通行業管理機構上報的各類重大隱患的梳理和審核工作,確定本級掛牌督辦治理隱患;負責上報申請市政府、省政府掛牌督辦治理隱患;負責本級以上掛牌督辦隱患治理的協調和督查工作。
(十)安全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十一)安全隱患按危險程度和整改難度可分為三級:
一般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
較大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生產經營單位自身能夠完成整改的,但需?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后方能排除的隱患??lt;br 重大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很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需經過較長時間整改治理后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十二)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隱患排查的主體,應當建立健全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層層落實責任,按規定進行定期與不定期地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工作。班組每周至少開展一次排查,車間每半個月至少開展一次排查,企業(單位)每月至少開展一次排查。
(十三)各區、縣(市)交通主管部門、各級交通行業管理機構應每月對本轄區、本行業內生產經營單位開展一次安全隱患抽查,對存在的較大隱患和重大隱患應每半月至少組織一次督查。
(十四)市交通主管部門應對各區、縣(市)交通主管部門、各級交通行業管理機構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開展檢查或督查。
(十五)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隱患治理的主體,對發現的安全隱患應立即組織治理。一般隱患應立整立改,及時消除隱患;較大隱患應成立專項治理小組,限期治理;重大隱患應制定整治方案,實施分級掛牌督辦治理。
(十六)重大隱患治理原則上實施三級掛牌督辦治理,即采取“各基層交通行業管理機構、各區、縣(市)交通主管部門和各市級交通行業管理機構、市交通主管部門”三級掛牌督辦治理。
(十七)存在重大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向當地交通行業管理機構申報掛牌督辦治理,成立以生產經營單位第一責任人為組長的重大隱患治理小組,組織專家組評估,制訂整改方案。整治方案主要內容:
1、治理期限和目標;
2、治理措施;
3、責任部門、責任人員以及經費和物資保障;
4、應急救援預案。
(十八)對已明確的掛牌督辦的重大隱患,當地交通行業管理機構和當地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生產經營單位隱患整治方案,及時向生產經營單位下達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并負責監督生產經營單位完成隱患治理。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主要內容:
安全事故隱患排查管理制度(精選23篇)篇十一
為加強通風瓦斯管理,防治瓦斯事故,根據有關規定和煤礦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1、瓦斯檢查員是否具有一定煤礦實踐經驗,掌握一定的通風、瓦斯知識,是否經上級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并持證上崗。
2、瓦檢員是否嚴格按規定的瓦斯檢查地點、檢查次數、巡回檢查路線、巡回檢查時間和檢查時間進行瓦斯檢查,是否嚴格執行井下交接班制度和“三人連鎖放炮”制度,每班是否向通風值班室和調度室匯報檢查情況。
3、瓦斯檢查員數量是否符合公司規定的人數配備。儀器確保完好,精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備有長度大于1.5m的膠管(或瓦斯檢查棍)溫度計等。
4、瓦檢員是否嚴格按瓦斯檢查地點設置計劃規定執行,每次排查檢查的結果是否準確的記入瓦斯檢查手冊和記錄牌上,是否標好原始記錄檢查路線圖并通知現場作業人員。
5、是否存在瓦斯排查空班、漏班、少檢、假檢現象,并是否做到井下記錄牌板、檢查手冊、原始記錄“三對口”對三種記錄上的內容和數據、是否完全一致。
6、礦長、技術負責人、通風部門是否嚴格執行瓦斯報表審簽制度,對存在問題是否制定措施及時處理。
安全事故隱患排查管理制度(精選23篇)篇十二
1、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事故隱患的檢查與整改,明確職責,有效保證公司員工在生產經營中的安全與健康,保證企業財產安全,特制定本辦法。
2、事故隱患是指在某個處所,基本設備、設施,甚至在某作業中存在著的物的不安全因素,如不加以解決或消除,就可能導致事故的發生。
二、隱患的檢查、登記與確認。
(1)公司每月、樓層每周、柜組每日至少對本單位各種設備、設施、危險源及其作業環境等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
(2)公司要定期組織專業性隱患檢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2、隱患的登記。
(1)公司建立隱患檢查登記臺賬,對檢查出的以及上報隱患及時登記。登記內容為:檢查人員、時間、隱患部位及危險狀態,責成的整改責任人、整改標準和完成期限等。
(2)凡檢查出的隱患經確認為無力整改的,應立即向公司領導匯報,并在登記臺賬上注明上報時間、樓層及接收人等。
3、隱患的確認與反饋。
公司在收到樓層隱患報告后,要及時進行確認,柜組級隱患由樓層領導通知柜組長,進行確認反饋;樓層級隱患由以書面形式進行確認反饋。
三、隱患的分級、分類與歸口管理。
1、隱患的分級:。
柜組級隱患由柜組管理,柜組長是隱患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在自己管理為主的基礎上,樓層對柜組隱患負有管理義務,同時具有監管責任(下同);樓層級隱患除自己管理外,接受公司領導管理。
2、隱患實行分類。
柜組、樓層在上報隱患時,按照生產設備、電器特種設備、技改工藝質量、火災、交通盜竊等五類,以便歸口上報。
(1)依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歸口管理。凡屬生產樓層存在的隱患由公司管理;凡屬設備電器、特種設備等存在的隱患,由維修電工管理。
四、隱患的整改。
1、隱患的檢查與整改工作要堅持“三明確、三不交”原則。三不交即:柜組能整改的不交樓層,樓層能整改的不交公司,公司能整改的不交當地政府有關部門;三明確即:明確隱患整改的責任人、明確整改標準、明確完成時間。
2、公司在收到下一級隱患報告后,要及時進行確及時安排整改計劃,均不得借故推諉和拖延。凡屬公司級整改的隱患項目,在未整改前由公司及隱患所在柜組制定相應的防范措施。
3、公司定期組織安全綜合大檢查,凡公司檢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由公司安全科下達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書,令責令限期整改。
4、隱患整改具體要求。
生產過程中隱患的整改:各單位發現隱患后,應根據分級、分類管理原則,及時確定整改級別和整改部門。制定整改方案,落實整改單位,并制定出整改前切實可靠的防范措施,落實到具體單位和個人。
5、公司財務必須優先安排隱患整改的有關費用,并監督其正確作用。
五、考核。
1、隱患的檢查與整改工作要在年終納入考核,并作為考核人員效績的考核內容。
2、對下列隱患檢查和整改情況進行獎懲。
(1)未按規定進行隱患檢查工作;對已立項整改的隱患項目未按“三明確”要求按期整改;對已整改的隱患、產權單位及使用單位應加強管理,因維護和使用不當又重新造成不安全狀態;扣責任單位100-150元,扣安全第一責任20-50元。
3、因隱患整改不及時或失控,或因人為原因造成隱患而導致事故的,嚴格按公司有關規定: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嚴肅處理。情節十分嚴重,性質十分惡劣的,構成違法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4、安保科對隱患的檢查與整改工作要加強監督檢查,對整改要及時督辦,對造成事故的要及時組織調查,對有關人員的責任,提出處理意見,由公司領導批準后實施。
5、對及時發現隱患和隱患整改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對及時消除隱患避免重大事故的有功人員,公司將予以表彰獎勵。
安全事故隱患排查管理制度(精選23篇)篇十三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小學安全工作,維護小學正常的教學秩序,保障廣大師生生命財產安全,確保各種不安全因素的發生,特制定以下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制度:
一、每學年開學前,放寒暑假、節假日前,必須開展全校性的安全大檢查。
二、小學每月必須進行一次安全自查工作。在自查的過程中,如發現問題,要及時以文字形式報告到相關部門,以便得到及時處理。
三、每學年安全員對校屬各單位開展不少于三次不定期的安全隱患排查工作,對有問題需要整改的部門單位,下發整改通知書,責令其限期整改,本部門單位解決不了的上報到相關部門解決。
四、對小學食堂、小賣部、小吃店、生活飲用水源的衛生情況,每周進行一次檢查;對食堂人員未取得健康證明的不得上崗。
五、消防隱患排查工作每月不少于一次,有易燃易爆危險化學物品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我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加以實行。
六、對存在重大隱患的必須及時提出整改計劃、整改。
七、每次排查時,排查人員不得少于三人,且必須有安全知識和排查能力的人擔任。
八、在排查的過程中,如果遇到不能下結論的問題應請有關部門,
九、不認真嚴格執行此排查制度的,實行。
安全事故隱患排查管理制度(精選23篇)篇十四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小學安全工作,維護小學正常的教學秩序,保障廣大師生生命財產安全,確保各種不安全因素的發生,特制定以下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制度:
一、每學開學前,放寒暑假、節假日前,必須開展全校性的安全大檢查。
二、小學每月必須進行一次安全自查工作。在自查的過程中,如發現問題,要及時以文字形式報告到相關部門,以便得到及時處理。
三、每學安全員對校屬各單位開棧少于三次不定期的安全隱患排查工作,對有問題需要整改的部門單位,下發整改通知書,責令其限期整改,本部門單位解決不了的上報到相關部門解決。
四、對小學食堂、小賣部、小吃店、生活飲用水源的衛生情況,每周進行一次檢查;對食堂人員未取得健康證明的不得上崗。
五、消防隱患排查工作每月不少于一次,有易燃易爆危險化學物品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我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加以實行。
六、對存在重大隱患的必須及時提出整改計劃、整改方案,認真組織實施,確保按期完成。同時整治完成后,要組織有關人員驗收,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能投入使用。
七、每次排查時,排查人員不得少于三人,且必須有安全知識和排查能力的人擔任。
八、在排查的過程中,如果遇到不能下結論的問題應請有關部門,專家進行鑒定,以防事故發生。
九、不認真嚴格執行此排查制度的,實行領導責任追憲制。
安全事故隱患排查管理制度(精選23篇)篇十五
為了規范學校校舍安全管理工作,減少因校舍發生的不安全事故,牢固樹立“安全第一”、“責任重于泰山”的思想,以對學生人身安全極端負責的態度,從維護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出發,切實增強安全工作的責任感、使命感,全面加強學校的安全檢查、整治工作,做到警鐘常鳴,常抓不懈。特制訂以下制度:
1、校舍安全檢查的范圍為學校教學用房、辦公用房、生活用房、廁所、道路、圍墻、配電房、實驗室、電腦室、倉庫、車棚等各項建筑設施。
2成立校舍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實行“一把手”負責制。校長為第一責任人,總務處、安全處為校舍安全檢查的職能部門,領導小組負責校舍安全工作檢查、落實工作,做到校舍安全工作事事有人抓,處處有人管,不留死角。要堅持對校舍做到“六查六看”,即查墻基看下陷風化;查墻體看傾斜裂縫;查屋架看斷裂蟲蛀;查流水看排水通暢;查校外四周看危及師生安全因素;查死角看隱患。
3、實行一票否決制。認真執行校舍安全檢查工作制度,對學校安全工作檢查、整改不力的教職員工取消年終先進的評比資格。
4、堅持定期檢查和突擊檢查相結合,全面檢查和重點檢查相結合。每學期對校舍進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檢查,在風、汛、雨、冰季進行突擊性檢查。
5、做好校舍安全設施建設。特別是消防、電路、下水道、安全通道、計算機房、實驗室等的安全器材和標志、標識、標線的建設工作。
6、學校定期組織師生學習校舍安全防范常識和安全防范技能。對校舍安全隱患和事故的發現和發生及時做好逐級上報、排除和積極處理工作。
7、每次安全檢查均做好書面文字記錄,作為校舍檔案保存備查。發現結構損壞、蛀蟲、腐爛或其它重大險情的及時書面報告,及時研究落實維修措施;對經技術鑒定為危房的一律封房停用或維修。
安全事故隱患排查管理制度(精選23篇)篇十六
一、目的和內容:。
1、為了建立項目部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的發生,保障員工生命財產安全,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規定了事故隱患分類、排查、報告、整改及獎懲辦法。
二、適用范圍:。
項目部全體員工。
三、職責:。
1、項目主要負責人應對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改負全面的領導責任,應負責組織建立健全項目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長效機制,保證安全資金的投入,逐步解決各類安全隱患。
2、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項目一把手為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的排查和整改負主要領導責任。各工區負責人對所轄范圍的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負責,每個職工對本崗位的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改負責,任何個人發現事故隱患,均有權向項目部領導報告。
3、安環部負責對查出的事故隱患進行登記,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分類,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對各類隱患排查治理進行監督、檢查、考核;負責對事故隱患報告獎勵資金的匯總和發放等。
4、各職能部門及工區負責人按照只能分工對各自管轄范圍內的事故隱患進行排查并監控治理。
5、財務部負責事故隱患報告獎勵資金和事故隱患治理資金的落實。
6、技術部對隱患整改措施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負責。
四、事故隱患。
1、事故隱患的含義:。
本制度所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2、事故隱患分類。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重大事故隱患。
3、一般事故隱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
4、重大事故隱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和局部停止施工,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項目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五、工作程序。
1、組織機構。
項目部城里安全隱患排查領導小組,分別由項目經理任組長,項目總工及副經理任副組長,各相關職能部門為成員。安全隱患排查領導小組辦公窒設在安環部,主要負責活動開展的日常管理工作。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部門及工區負責應按照項目部《安全檢查制度》中規定時間、內容和頻次對隱患進行排查,及時收集、查找并上報發現的事故隱患,積極采取措施對隱患進行整改。
2、隱患的報告。
發現隱患一般采用逐級報告的方法,即員工報各工區負責人或安全員,各部門報安環部,安環部對各類隱患進行分類。
3、報告形式。
報告一般采用書面形式,特殊情況可采用口頭報告。在書面報告中,報告人要把隱患地點、事故隱患內容、擬采取措施建議、報告人姓名、報告接受人姓名、報告事件等寫清楚,一式二份,一份交安環部,一份部門自己留底備查。
4、隱患的整改和驗收。
4.1安環部在接受員工事故隱患報告后,應立即按照隱患排查領導小組的職責分工組織本項目專業人員對隱患進行核實,并提出整改意見。各部門自己能夠解決的隱患應立即整改;需其他部門協助解決的,能自己聯系解決的自己聯系解決,不能自己聯系解決的,應立即報安環部,安環部根據隱患的種類移交給相關只能部門,由各職能部門負責進行整噶并且對隱患的整改進行全程跟蹤監控,最后由安環部復查落實結果。
4.2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由安環部提交項目部,由項目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并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事故隱患部門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安環部應進行監控。
七、獎懲。
1、報告隱患的數量和質量作為年終評選先進的重要依據。
4、對報告人特別是越級上報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或有此嫌疑的,一經查實報項目經理處理。
安全事故隱患排查管理制度(精選23篇)篇十七
安監部門信息系統負責人每天對信息系統內的已通知隱患整改完成情況進行查詢,發現未完成的必須查明原因,并對已完成的整改項目及時安排人員進行復查。在每周一的'礦隱患排查會上通報本周所有隱患的整改完成情況,并對未完成整改的責任人的處罰進行通報。
安全事故隱患排查管理制度(精選23篇)篇十八
1、基層單位隱患拖延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按100元/條予以處罰,并按拖延日數累計。隱患罰款一律由單位管理人員承擔,其中單位黨政正職各承擔總額的25%,剩余部分由單位其它管理人員均攤。嚴禁將隱患罰款分攤給員工或在單位工資總額中抵扣。
2、未按要求組織開展隱患排查整改工作,給予專業部門和基層單位負責人100元/次的罰款(未按要求形成相關資料并報安監部門備案的,視為未開展)。
3、未在信息系統上及時錄入完成情況,給予基層單位隊長罰款20元/天,未及時填寫并返回復查申請單,給予基層單位隊長罰款20元/次。
4、全礦各級管理人員月度隱患排查與整改職責納入安全業績考核,由安監部每月5日前按規定考核,報礦相關領導審批后由工資科嚴格執行。
為了預防事故,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建立礦井隱患排查與整改的日常監控機制,最終實現隱患排查整改閉鎖循環管理,結合礦業公司的規定和礦井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從文件下發之日起執行,其修改解釋權屬監獄通防科。
安全事故隱患排查管理制度(精選23篇)篇十九
1、公司主要負責人應對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改負全面的領導責任,應負責組織建立健全公司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長效機制,保證安全資金的投入,逐步解決各類安全隱患。
2、公司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安全員)負責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組織及實施,各部門(車間)、班組長對所轄范圍的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負責,每個職工對本崗位的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改負責,任何部門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均有權向公司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公司領導報告。
3、公司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開展安全生產檢查,發現事故隱患,督促有關業務部門和人員及時整改;查處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對查出的安全事故隱患進行登記,建立安全事故隱患信息檔案。
4、公司各職能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對各自管轄范圍內的安全事故隱患進行排查并監控治理。
5、財務部門負責安全事故隱患報告獎勵資金和事故隱患治理資金的落實。
6、生技部對隱患整改措施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負責。
根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6號)的規定,結合我單位實際,以下情況列為安全生產事故隱患:
1、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專職(兼職)安全管理人員未按規定參加教育培訓,或其安全資格證書無效的;新職工入廠未進行三級安全教育的。
2、液化氣鋼瓶、電葫蘆、叉車等特種設備未取得合格證、使用證和檢驗檢測過期的。
3、操作人員不熟悉本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或未按照操作規程要求作業的;作業人員未按要求正確穿戴安全防護用品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未按要求持證上崗的。
4、車床、鋸床、鉆床等機加工設備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防護罩、蓋、欄應完備可靠。
(2)防止夾具、卡具松動或脫落的裝置完好。
(3)各種限位、聯鎖、操作手柄要求靈敏可靠。
(4)機床pe連接規范可靠。
(5)機床照明符合要求。
(6)機床電器箱,柜與線路符合要求。
(7)未加罩旋轉部位的楔、銷、鍵,原則上不許突出。
(8)備有清除切屑的專用工具。
5、液壓機、推制機等鍛、壓機械設備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離合器動作靈敏、可靠,無連沖。
(2)制動器工作可靠,與離合器相互協調聯鎖。
(3)所有啟動和停止裝置應有明顯標志并易于操作,緊急停止按鈕靈敏、醒目,在規定位置安裝有效。
(4)傳動外露部分的防護裝置齊全可靠。
(5)操作平臺結構合理,不得有嚴重脫焊、變形、腐蝕和斷開、裂紋等缺陷。
(6)機床pe可靠,電氣控制有效。
(7)安全防護裝置可靠有效,使用專用工具符合安全要求。
(8)液壓管路連接可靠,油箱及管路無漏油,控制系統開關齊全,動作可靠。
6、鍛錘等鍛造設備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上下砧不松動,銷、楔堅固。
(2)錘頭無裂紋,緩沖裝置靈敏、可靠。
(3)操縱機構靈敏、可靠。
(4)緊固部件無松動。
(5)安全裝置和防護裝置齊全、可靠。
(6)機械手、夾鉗、剁刀等輔助工具無裂紋。
7、液化氣加熱爐、箱式電阻爐等加熱設施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爐門升降機構必須完好,鋼絲繩斷絲不準超過規定值,重錘配置適當,外露傳動部分應設防護罩。
(2)爐車鋼絲繩滑輪應完整無損。
(3)爐體的爐墻、爐襯應嚴密,無泄漏。
(4)液化氣爐的氣閥應完好,無松動、無泄漏現象。
(5)液化氣輸送管道應保持暢通,風管及加熱管應無裂紋、無泄漏現象。
(6)熱電偶、測溫儀表、儀器應靈敏可靠、電氣設備接地應完好、正確。
8、電焊機等焊接設備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電源線、焊接電纜與焊機連接處有可靠屏護。
(2)焊機外殼pe線接線正確,連接可靠。
(3)焊機一次側電源線長度不超過3米,且不得拖地或跨越通道使用。
(4)焊機二次線連接良好,接頭不超過3個。
(5)焊鉗夾緊力好,絕緣可靠,隔熱層完好。
(6)焊機使用場所清潔,無嚴重粉塵,周圍無易燃易爆物。
9、廠內機動車輛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廠內機動車輛應具有國家統一制定的牌照,定期檢測合格,在檢測周期內使用。
(2)動力系統運轉平穩,線路、管路無漏電、漏水、漏油。
(3)燈光電氣部分完好,儀表、照明、信號及各附屬安全裝置性能良好。
(4)傳動系統運轉平穩。
(5)行駛系統連接緊固,輪胎無損傷。
(6)轉向系統輕便靈活。
(7)制動系統安全有效,制動距離符合要求。
10、車間作業環境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危險部位應設置安全標志。
(2)作業區域地面平整,無積水、積油、垃圾雜物、無障礙物和絆腳物;
坑、壕、池應設置蓋板或護欄;腳踏板應完好、牢固且防滑。
(3)生產作業點、工作臺面和安全通道普通采光照度符合標準,照明燈具完好。
(4)設備設施與墻、柱間以及設備設施之間應留有足夠的距離;
各種操作部位、觀察部位應符合人機工程的距離要求。
11、液化氣鋼瓶儲存及使用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現場使用點的液化氣瓶存放量不得超過2瓶;
使用前和使用后必須對容器進行檢查,確保無泄露。
(2)儲存及使用點應與明火區、高溫區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3)儲存及使用點應按規定的數量和種類配置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消防設施標識及防火安全標志準確、齊全,且靈敏可靠,消防通道暢通。
1、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部門(車間)、班組應對各自管轄區域內按照公司《安全生產檢查制度》中規定時間、內容和頻次對隱患進行排查,及時收集、查找并上報發現的事故隱患,積極采取措施對隱患進行整改。
2、發現隱患一般采用逐級報告的方法,即員工報各部門(車間)領導或公司安全員。特殊情況或一般情況下能即時排除的安全生產隱患可采用口頭報告的`形式報告。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要采取書面報告的形式,報告人要把隱患地點﹑事故隱患內容﹑擬采取措施建議﹑報告人姓名﹑報告接受人姓名、報告時間等寫清楚,一式二份,一份交公司安全員,一份部門自己留底備查。
1、各部門(車間)、班組發現或接到員工事故隱患報告后,應立即組織本單位專業人員對隱患進行核實,各部門自己能夠解決的隱患應立即整改;需其他部門協助解決的,能自己聯系解決的自己聯系解決,不能自己聯系解決的,應立即報公司安全員,安全員根據隱患的種類移交給相關職能部門,由各職能部門負責進行整改并且對隱患的整改進行全程跟蹤監控。
2、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由安全員提交公司,由公司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并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事故隱患部門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1、根據隱患的大小及其危害程度,對隱患發現者進行5—500元的獎勵,獎勵采用現金兌現,由安全員申報,總經理批準后實施。
2、各部門對員工上報的事故隱患,不整改或不上報的,一旦發現按情節嚴重程度對部門和相關責任人罰款200—500元。
3、發現了事故隱患因未及時整改,報告人也沒繼續上報而導致事故的發生,將對發生事故的部門和相關責任人從重處理,報告人不承擔責任。
4、對報告人特別是越級上報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或有此嫌疑的,一經查實報總經理處理。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制度第一條、為了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事故隱患是指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活動中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條,根據危害和整改難度,把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
第四條、一般事故隱患,是指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大,需全部或局部停工停產,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四因素影響致使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五條、各單位和各職能部門對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各單位(部門)的主管領導對單位(部門)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負責。
第六條、各單位根據生產經營和設備運行狀況,適時組織開展本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工作。在重大節日期間,必須開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七條、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領導小組每月結合綜合性安全檢查,組織相關人員排查事故隱患,對查出的隱患下發《隱患整改通知單》。各被排查單位(部門)針對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盡快制訂及落實隱患治理方案。
安全事故隱患排查管理制度(精選23篇)篇二十
1.事故發生后,事故當事人或發現人應立即報告班長、車間安全人員或車間負責人,安全員或負責人馬上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和公司領導進行報告,若發生火災事故且火災性質較嚴重時應立即報火警119.
2.發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事件時,生產車間應及時向公司安全部門進行報告。
第二條:事故現場處理。
1.事故發生后,生產車間在進行事故報告的同時迅速組織實施應急管理措施,立即撤離現場人員,防止事故蔓延擴大,并負責對現場實施保護。
2.事故發生后導致人員傷亡時,應在撤離現場人員,組織實施應急管理措施的同時,迅速組織受傷人員的救護。
3.保護好事故現場。
第三條:事故調查。
各班組人員和有關負責人應積極配合進行調查,取證,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絕調查,不得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若有發現上述違規現象,除對負責者視情節給與通報批評和懲罰外,責任者還必須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
第四條;事故處理。
1.事故處理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人沒有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2.在進行事故調查分析的基礎上,車間應根據事故調查報告中提出的事故糾正與預防措施建議,編制詳細的糾正預防措施,經公司安全部門審批后,有公司安全部門實施驗證。
3.對事故責任班組和負責人,有車間依據事故調查報告中對事故責任班組和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和建議,進行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對事故造成的傷亡人員工傷認定,勞動鑒定,工傷評殘和工傷保險待遇處理。由公司人事和安全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5.事故調查處理結束后,由車間主任或安全員應負責將事故詳情、原因及責任人處理等編制成事故報告通報,組織全體職工進行學習,從中吸取教訓,防止事故的再次發生。
6.每起事故處理結束后,車間安全員應負責將事故調查處理資料收集整理后實施歸檔管理。
安全事故隱患排查管理制度(精選23篇)篇二十一
為確立安全發展的理念,嚴格落實鄉關于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的工作部署,推動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檢查責任制的落實,全面排查整治事故隱患和薄弱環節,認真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逐步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減少安全事故,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進一步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活動,深入排查各類隱患。應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檢查責任制,做到“三防”(防漏查、防錯判、防瞞報)。
二、隱患排查的內容:一是道路交通隱患的排查。二建設施工安全隱患的排查。三是用電線路的安全隱患排查。四是火源隱患排查。五是民爆物品的隱患排查。六是食品衛生安全的隱患排查。七是農機具的`安全隱患的排查。八是學校安全隱患的排查。
三、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應做到“三個結合”:堅持把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與安全生產專項整治重點結合起來,解決安全生產的突出問題;堅持與日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結合起來,嚴格安全生產許可,加大動態監管力度;堅持與科技進步結合起來,提高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水平,夯實安全管理基礎。
四、及時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回頭看”工作,并突出重點,加強對道路交通、建設施工等重大危險源的監督檢查,切實消除安全生產中存在的重大隱患。
五、對查出的隱患應逐一登記建檔,分類進行整治管理,整改工作要定人、定時間、定措施,對重特大事故隱患要實行掛牌整改,重點監控,并向有關單位和部門及時報告。對因整改不力而導致發生事故的,按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追究責任單位及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六、建立安全生產隱患舉報制度,設立和公布舉報電話,在節假日確定值班人員,對舉報的事故隱患進行登記,安排監管人員立即查實,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消除隱患。
七、建立健全預防和處置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管理機制,做到迅速反應、果斷應對、依法處置。要加強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和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不斷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八、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責任。每個月召開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會議,總結階段性地排查整治工作的成果,及時研究和制定有關防范措施,部署階段性排查工作的任務和重點整治內容,確保排查整治工作取得實效。
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保證體系,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制度,對排查工作要做到有計劃、有目標、有措施、有效果。及時組織開展階段性安全生產隱患自查排查工作。在排查工作開展期間,進一步完善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杜絕安全生產隱患的產生。
十、建立重大危險源監控機制和重大隱患排查治理機制,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安全事故隱患排查管理制度(精選23篇)篇二十二
第一條為了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統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實施監管監察,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五條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按照職責對所轄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工作依法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生產經營單位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工作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均有權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接到事故隱患報告后,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實并予以查處;發現所報告事故隱患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應當立即移送有關部門并記錄備查。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的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嚴禁非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建檔監控等制度,逐級建立并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個從業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責任制。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資金,建立資金使用專項制度。
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排查本單位的事故隱患。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并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控治理。
第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事故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制度,鼓勵、發動職工發現和排除事故隱患,鼓勵社會公眾舉報。對發現、排除和舉報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應當給予物質獎勵和表彰。
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出租的,應當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并在協議中明確各方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承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負有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職責。
第十三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事故隱患監督檢查職責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季、每年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分別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送書面統計分析表。統計分析表應當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除依照前款規定報送外,應當及時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內容應當包括:
(一)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二)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三)隱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條對于一般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車間、分廠、區隊等)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并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四)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五)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儲存裝置、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自然災害的預防。對于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事故災難的隱患,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本規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預防措施,制定應急預案。在接到有關自然災害預報時,應當及時向下屬單位發出預警通知;發生自然災害可能危及生產經營單位和人員安全的情況時,應當采取撤離人員、停止作業、加強監測等安全措施,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有關部門掛牌督辦并責令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結束后,有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本單位的技術人員和專家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
經治理后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提出恢復生產的書面申請,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恢復生產經營。申請報告應當包括治理方案的內容、項目和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評價報告等。
第十九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指導、監督生產經營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
第二十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制度,定期組織對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開展監督檢查;應當加強對重點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下達整改指令書,并建立信息管理臺賬。必要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并對重大事故隱患實行掛牌督辦。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對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開展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違法行為及其責任者。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發現屬于其他有關部門職責范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的,應該及時將有關資料移送有管轄權的'有關部門,并記錄備查。
第二十一條已經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生產經營單位,在其被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結束前,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提請原許可證頒發機關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把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納入重點行業領域的安全專項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實相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對掛牌督辦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收到生產經營單位恢復生產的申請報告后,應當在10日內進行現場審查。審查合格的,對事故隱患進行核銷,同意恢復生產經營;審查不合格的,依法責令改正或者下達停產整改指令。對整改無望或者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予以關閉。
第二十四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每季將本行政區域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情況和統計分析表逐級報至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備案。
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每半年將本行政區域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情況和統計分析表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未履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恢復生產經營的。
第二十七條承擔檢測檢驗、安全評價的中介機構,出具虛假評價證明,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可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的資質。
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九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的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及其他經濟組織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自__年2月1日起施行。
安全事故隱患排查管理制度(精選23篇)篇二十三
為了加強校舍、設施管理,確保學校財產和師生的人身安全,使校園校舍設施定期安全檢查規范化,把責任、防范、落實到實處,特定本制度,以確保校園校舍有情況早發現、早解決。
一、校舍、設施檢查的領導機構和職能部門。學校成立由分管校長任組長的學校校舍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后勤保障處為校舍設施安全檢查的職能部門,具體負責對校舍設施安全檢查的具體工作。
二、校舍安全檢查要做到制度化、規范化、嚴格化,要做到每天班主任、科室人員檢查一次;每周安全管理人員檢查一次;每月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領導會同有人員定期進行全面檢查,并不定時的抽查;每學期初、學期末各進行一次拉網式檢查。各科室、各年級組負責人員及班主任應積極配合學校對校舍安全的管理,密切關注校舍狀況,發現問題及時匯報。
三、在風、汛、雨、季要進行全面檢查、重點排查。
四、每次檢查均應做好書面文字記錄,作為校舍設施檔案保存備查。
五、檢查項目:
1、校舍檢查的范圍為學校教學用房,辦公用房,生活用房,其中包括道路,圍墻,食堂,配電房,庫房,等各項建筑設施。
2、校舍的門、窗、樓板、樓梯、屋面、屋頂、有無異常情況,疏散口、廁所、圍墻、大門等設施是否有隱患。
3、校舍墻體、梁、柱子有無下沉或斷裂等現象。
4、校舍內外墻皮有無空鼓、脫落的危險。
5、食堂用火點要安全,設備、設施有無隱患。
6、學校電器設備、設施、供水設備、設施,采暖設備、設施要安全可靠。有無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等。
7、防火、防盜、體育器材、設施要安全可靠。
8、要注意發現是否還有其他隱患、險情等現象。
六、對發現結構損壞、蛀蟲、腐爛或其他重大險情的應及時書面報告學校,及時研究落實維修措施;對經技術簽定為危房的一律封房停用,并及早采取斷然措施,消除禍患。凡校舍有重大險情均應及時上報。
七、后勤保障部門應對校舍進行經常性的維修保養工作,以確保安全使用,除特殊安全隱患應及時采取措施排除外,一般的校舍維修應安排在暑假或寒假進行。
八、有關責任人因未及時檢查或檢查出問題未及時解決而造成安全事故的,追究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