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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待所管理規定細則(實用19篇)篇一
為維護公司招待所秩序,保障招待所有一個安全、衛生、舒適的居住環境,每個人都應該遵守招待所的制度。下面是公司招待所管理辦法,歡迎參閱。
為了方便公司業務往來及臨時客人居住,公司綜合辦利用空閑宿舍作為臨時招待所,為加強管理,規范住宿環境,特制定招待所管理規定。
一、住宿審批:凡需在招待所住宿的人員一律憑公司有關領導批準,由綜合辦給予安排,否則不予接待。
1、外單位業務聯系人員由業務聯系部門申請報公司總經理審批;
2、員工特殊情況需要暫住時由員工所在部門申請報綜合辦分管領導審批;
二、入退住手續:
1、外來人員來司入住,須相關部門提前1天申請,員工須提前1天向綜合辦提出申請,經公司同意后方可入住。
2、到公司財務部交納住宿押金,預計住宿時間在一周以內的交納押金100元/人,超過一周的交納押金200元/人,并持交款證明到宿管值班室辦理登記入住手續:
3、填寫《入住登記表》,客人應如實填寫本人姓名、戶籍地址、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宿管員核對信息并注明客人入住時間、房間號,發放房間鑰匙。
4、退房時,客人應提前通知宿舍管理員,由管理員檢查房間物品。清點完畢后,客人歸還鑰匙,宿管員返還押金證明或開具繳費通知。
5、客人持押金收據和繳費通知到財務辦理結算手續,結清房費退還押金(無發票)。
三、收費標準:
1、公司員工有特殊情況需晚上住宿的,可以免費暫住在倒班宿舍樓;如申請入住公寓招待所的,需交納住宿費每位20元/天,原則上暫住時間不得超過2天。
2、外來人員:入住倒班宿舍樓按照10元/人/天交納住宿費,住宿公寓招待所的按照30元/人/天。住宿時間超過15天的按照每人20元/月收取水電費。
3、經領導批準可免費入住的業務客戶可不收取住宿費但須交納押金,特殊情況需由公司領導批準。
4、住宿者應保管好鑰匙,如該鑰匙遺失,須交納鑰匙工本費10元。
四、入住規定
1、住宿人員要自覺愛護公物,由于人為損毀或使用不當造成物品損毀的,要照價賠償。
2、要注意節約用電、用水,嚴禁長明燈長流水現象;做到用電、用水安全,嚴禁使用電爐、大功率電器等具有火災危險性的器具;并做好防盜工作,確保自身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3、嚴禁將易燃、易爆、有毒、腐蝕性和放射性及管制類器具等危險物品帶入所內。
4、招待所內不得酗酒滋事、大聲喧嘩,入住人員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轉讓床位。禁止賭博和其它違法之事,違者按公司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者送交公安機關處理。
五、其它規定按照公司《宿舍管理制度》執行。
附件:
1、來賓入住招待所申請單
2、入住招待所押金條
為使我公司招待所最大限度地發揮好服務職能,滿足生產、經營的需要,提供最佳的服務質量,結合公司實際,特規定如下:
一、招待所原則上只允許外單位(上級領導、兄弟單位、業務廠家)人員住宿,本公司職工家屬入住需經辦公室主任批準同意后,方能住宿。
二、符合入住條件人員,必須填寫入住申請單,經部門分管礦領導簽字同意,綜合辦填寫入住通知單,憑入住通知單登記住宿。
三、招待所管理員必須做好入住登記,包括住宿人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住宿事由、單位名稱、住宿時間及離開時間等內容。
四、上級領導或兄弟單位如遇檢查或參觀學習需中午休息者,必須經本專業分管礦領導同意,報綜合辦統一安排休息。
五、住宿人員要遵守招待所文明公約及管理制度,嚴格按照管理員安排入住,住宿后嚴禁大聲喧嘩,聚眾賭博;未經招待所管理人員允許,不得擅自調換房間,不得留宿他人,要愛護室內設備,不得隨意搬動、損壞東西,嚴格遵守防火規則,嚴防火災,違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七、對廠家人員及非集團公司人員(地方檢查人員除外)實行收費管理,標準為15元/日/床,并交納200元抵押金。住宿人員必須愛護房間內的用品和設施,如有人為毀壞,酌情扣除抵押金。
八、招待所內用品和設施必須保持整潔、衛生,住宿人員走后即時換洗被褥。客房內每天應做到 “六潔凈”: 墻壁潔凈、屋頂潔凈、地面潔凈、門窗潔凈、玻璃潔凈、家具電器和用具(如 床單、被套、被褥、枕頭、枕巾等)潔凈,并按統一規格疊放整齊,否則每查住一次,處罰責任人員10元。
九、管理員要注意住宿安全,發現可疑情況和不安全苗頭及時向綜合辦主任匯報,并要做到眼勤、腿勤、嘴勤,不擅離職守。
十、切實做好招待所的物資和日用品的管理使用工作,管理人員不得私自占用招待所的公用物品。
十一、住宿人員必須遵守招待所作息時間,因故不能歸宿或在外留宿者,應事先通知管理人員。
十二、本規定自20xx年12月1日起正式實施。
億欣煤業綜合辦公室
20xx年12月1日
1 總則
為了規范基地公司賓館的各項管理工作,便于公司機關員工出差以及分公司員工家屬探親的住宿安排,制定公司賓館管理制度。
2公司賓館接待范圍
2.1對內接待公司人員因公出差住宿;
2.2公司安排的接待住宿;
2.3接待地方政府、相關業務管理部門客人用;
2.4員工家屬探親住宿;
2.5公司賓館不對外接待。
3 住宿接待標準
3.1客房使用標準,地市級政府領導、集團公司領導、公司安排接待的重要客人、公司主要領導住大套房;縣、處級別領導住小套房;公司中層干部及地方政府、相關業務管理部門領導住單人間;公司部門(單位)一般員工住雙人標準間。
3.2煙、水果標準,公司領導和地市級政府領導住宿接待用煙為黃盒芙蓉王或藍好貓,接待水果為當地時令水果(一盤);公司部門(單位)負責人及隨行人員公務接待原則上不提供煙、水果。
3.3收費標準,為了補充公司賓館日常消耗品、支付服務人員工資,公司賓館住宿實行收費制。收費標準暫按套房每套每日360元,單人房每間每日200元,標準雙人房每間每日200元。
3.4客房內有償提供零食、飲料、撲克等,物品明碼標價,住宿人員可自行選擇使用,退房時一并核算費用。
4接待制度
住宿接待實行住宿接待審批制和住宿接待物品領用審批制,由住宿人員按照接待標準填寫“接待匯總表”;服務員填寫“住宿接待物品領用審批單”,經所在部門負責人、分管經理逐級簽字確認。審批單一式三份,一份交服務員準備客房用,一份作為記賬憑據,一份交綜合管理室存底。
4.1因工作和業務關系,其他部門(單位)及地方政府、相關業務部門在分公司安排住宿時。由業務對口部門按住宿接待流程安排住宿,原則上現金結賬,不接受簽單。如需簽單,應提前填寫“接待匯總表”,經所在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逐級簽字確認后方可入住。
4.2因公由某部門承辦的大型會議、活動等需要簽單結賬的,首先應填寫“接待匯總表”,經所在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逐級簽字確認后方可入住。
4.3分公司內部員工因公住宿的,需填寫“住宿審批單”,經單位負責人、主管經理簽字確認后方可入住。
4.4員工親屬住宿由員工本人辦理入住手續,住宿費用按照收費標準的70%收取,暫不提供發票。住宿期間遇到公司舉辦大型會議,或者公司因公出差人數較多房間不夠時應無條件退房,保證公司接待用房。
4.5住宿人員到公司賓館前臺辦理入住手續,繳納住宿押金,標準為200元/間。
4.6 住宿人員退房應按規定在公司賓館前臺辦理退房手續,根據服務員檢查結果確定是否有客房設施損毀情況,是否消費客房提供的有償消費品,如有發生則在押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住宿人員補繳。并在《簽單賬目確認單》上簽字確認消費。
5費用報銷及使用
5.1公司出差人員入住時必須辦理住宿登記手續和退房手續,簽字確認《接待匯總表》(一式兩份),一份由分公司留存,作為對賬憑證;另一份經匯總后由公司相關部門復核,并以此作為出差報銷依據。
5.2分公司每月末匯總入住人員所發生的費用,由分公司財務人員在延安市稅務局按約15%的稅率代開發票,與《接待匯總表》一起作為報銷憑證,統一在公司財務部報銷。
5.3公司安排的對外接待和會議住宿,由具體承辦部門統一辦理《接待匯總表》,并遵照上述報銷程序辦理。
5.4驛站收入部分用于列支公司賓館日常運行管理費用、驛站消耗品支出,招接待水果、服務人員的加班工資、分公司出差人員在員工餐廳發生的'費用(包括出差人員每人每天60元或30元伙食費)、員工會所的消耗品、活動器材的日常維護保養費用和政府管理部門人員來員工會所發生的接待費用等。
5.5公司賓館、員工會所、辦公樓的維護,外立面的保潔,員工餐廳的廚具、餐具補充等費用由分公司申報年度隊站經費計劃,在公司管理費用中列支。
6公司賓館物資采購管理制度
6.1采購范圍:公司賓館日常生活物資和接待所需物資。
6.2采購費用主要來源于公司賓館房費。
6.3需求計劃編報
6.3.1物資需求編報按規定的格式填報,注明所需物資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等內容。
6.3.2日常生活性物資需求計劃由驛站管理人員填寫,每月20日前上報綜合管理室審核,再上報主管領導進行審批。
6.4采購計劃編報
6.4.1采購計劃由綜合管理室根據需求負責編報,每月22日前完成。
6.4.2綜合管理室在按規定匯總采購計劃時,要與相關編報人員溝通,及時解決編報中遇到的問題。
6.5計劃實施
6.5.1物資采購計劃批準后,由綜合管理室按規定實施采購。
6.5.2緊急物資經分公司領導同意后,可采取后補辦審批手續。
6.5.3凡采購回來的物資均由綜合管理室統一入庫,并按計劃和接待所需進行配發。
7服務人員加班補助
7.1服務員加班主要分為用餐接待、住宿清潔和夜班服務。
7.1.1用餐接待
7.1.1.1用餐接待期間包廂內每桌配二名服務員,大廳每兩桌配一名服務員負責現場服務。
7.1.1.2用餐結束后負責現場服務的人員要及時清理餐桌衛生,并對餐具進行清洗歸位。
1.2、服務員1.0來進行加班補助核算。
7.1.1.4需外聘服務員的,其費用將從服務員補助中扣除一半,另外部分由公司承擔。
7.1.1.5大廳一桌服務屬服務員日常工作,不計入加班補助中。
7.1.1.6服務員加班補助核發由分公司對每次服務進行考核,達標后方可發放。
7.1.2住宿清潔
7.1.2.1住宿清潔主要包括來客后的房間衛生清潔、物品更換和床上用品的洗滌(日常衛生清潔不含在內)。
7.1.2.2按標準對服務人員進行加班補助,給以每間房一天
2.5元的加班費。
7.1.2.3兩間以下(含兩間)客房清潔屬服務員日常工作,
不計入加班補助中。
7.1.3夜班服務
7.1.3.1夜班服務主要包括來客期間服務人員在驛站大廳留守值班。
7.1.3.2此項工作按標準對服務人員進行加班補助,給以每晚10元的加班費。
8公司賓館運行管理
8.1服務人員職責
8.1.1驛站前臺服務人員負責客房的使用管理,憑審批后的“住宿審批單”為客人安排客房,無審批單嚴禁私自開房。
8.1.2驛站前臺服務人員收取客人繳納的住宿押金,根據財務管理制度保管現金。
8.1.3服務人員在客人退房時應認真核查房間設施情況、房間內提供的消費品使用情況,并在“退房核查小票”上簽字后及時交驛站前臺,以便及時辦理退房手續。
8.1.4驛站前臺服務人員根據“退房核查小票”列明內容,核算客人應付費用,本著多退少補的原則辦理押金退付手續。
8.1.5確認客人的入住天數,在客人簽字確認后及時送交綜合管理室留存。
8.1.6服務人員須堅守工作崗位,每日對客房進行清理打掃,做到室內設施擺放有序,床單、被套干凈、整潔,定期消毒。要做到眼勤、腿勤、嘴勤。
8.1.7服務人員做好驛站內門廳、走廊、樓梯、洗手間的衛生清掃,隨時保持清潔。
8.1.9 客房內公用茶具應每日清洗消毒。茶具表面必須光潔、無油漬、無水漬、無異味。
8.1.10 客房內衛生間要做到每日清掃、消毒、并保持無積水、無異味、無蚊蠅。
8.1.11服務人員切實做好來客登記工作。
8.1.12服務人員要做到禮貌待人,說話和氣,主動為住客提供優質服務。
8.1.13 服務人員要提醒住宿人員保管好自己的貴重物品,愛護設施,住宿人員不得將危險物品帶入驛站內。
8.1.14服務人員要注意住宿安全,發現可疑情況和不安全隱患應及時向管理人員匯報。
8.1.15 管理及服務人員要切實做好公司賓館物資和日用品的管理使用工作,不得私自占用驛站內的公用物品。
8.1.10服務人員要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主要交接內容包括:房間使用狀態,核對房間內及公共房間物品數量,檢查衛生和安全問題。
8.1.11 愛惜公共財產,厲行節約,按質按量的完成交辦的各項事宜。
8.2 客房衛生標準
8.2.1客房要做到門窗、四壁、頂棚、地面、燈具、茶具、桌、椅、床、被褥、箱、柜等干凈整潔,行李物品擺放整齊。
8.2.2客房床單、被套、枕巾等臥具要做到一客一換,長住客人三天一換或見臟就換。生病客人用過的臥具應送洗衣房單獨消毒。
8.2.3 客房茶具和口杯應每日清洗消毒,要做到茶具和口杯表面光潔,無茶垢、無油漬、無水漬、無異味。
8.2.4 客房衛生間面盆、浴缸、墻壁瓷磚、座便器應每日清潔消毒,無污漬、無積水、無毛發、清潔光亮。
招待所管理規定細則(實用19篇)篇二
在開放、搞活、改革的新形勢下,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所屬的內部賓館、飯店和招待所(以下簡稱招待所),不但承擔了本系統人員出差、開會的接待任務,還向社會開放,對緩和社會上"住宿難"的問題起了很大作用。但是,一些部門和單位片面追求招待所"高檔化",興建、改裝許多豪華客房,致使客房、會議室、禮堂和伙食的收費標準不斷提高,既大大增加了行政、事業費和企業管理費開支,同時也助長了一些干部貪圖享受、鋪張浪費的不良風氣,不利于貫徹艱苦奮斗、勤儉建國的方針。為了改變這種狀況,特作如下規定。
一、招待所的主要任務是為出差、開會人員提供服務,其設施應以實用、衛生為原則,不應片面追求"高檔化",如在客房內裝置空調器、電冰箱、地毯等。從現在起,除客房正常的維修和設備更新外,各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及所屬招待所不得再新建或者改建高檔客房。
二、招待所的.客房、會議室、禮堂等收費標準,應根據房屋結構、附屬設施、房間面積、設備條件、采光通風、自然環境和所處地理位置以及服務水平等因素,本著保本微利的原則,并比當地同等類型的國營內賓旅店低一至二個等級制定。旺季可在不超過10%的幅度內向上浮動,淡季向下浮動幅度不限。
三、招待所的伙食要經濟實惠,照顧一般職工的生活水平和經濟負擔能力。伙食收費標準應按不盈不虧的原則確定,并不準加收額外管理費等。客人伙食必須單獨核算,不得克扣客人伙食用于請客招待和送禮,也不得以客房床位收入等補貼客人伙食。
四、招待所要按照企業化管理的方向,進一步加強經濟核算,改善經營管理,逐步實現經濟自立,自負盈虧。同時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不得擅自提高,也不得隨意增加額外的收費項目。
五、由各地物價部門按物價管理分工權限的規定,會同財政和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研究核定本地區招待所的具體收費標準,并監督落實。凡是違反物價管理規定,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和增加額外收費項目的,應按國務院《物價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家物價局《對違反物價紀律實行經濟制裁的暫行規定(修訂)》進行嚴肅處理,其非法收入如數退還用戶,無法退還的予以沒收并上繳財政,對情節嚴重的還應處以罰款。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也要按此規定的精神,加強對所屬招待所的管理。
各級物價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上述規定,對招待所的收費情況認真組織進行一次檢查。各地要在今年四月底前將檢查落實情況報財政部、國家物價局。
招待所管理規定細則(實用19篇)篇三
5、庫管員出帳要準確及時,做到帳本整潔干凈、書寫清楚、計算準確、不涂改挖補,每月按規定時間將帳本保送財務科進行稽核。
二、發料管理。
1、嚴格按計劃發料,認真填寫領料單全部內容,要求字跡整潔準確。
3、勞保用品嚴格按公司有關規定發放,由庫房負責建立個人領有勞保用品臺帳。特殊情況由公司主管領導審批后發給。
三、工、檢、量、刃具管理。
1、建立、健全工、檢、量、刃具個人臺帳,嚴格執行交舊領新制度;。
四、鋼材、下料管理。
1、必須將鋼材堆碼在指定料架上,掛好明顯的標識牌;。
3、必須嚴格按班組生產計劃如數發料。班組因特殊原因沒有將料坯用完需退回庫房時,班組應注明原因,當班質檢人員復合產品、材質,經該車間值班領導審批后才能退庫。若因錯發、混料造成事故時,當事人應承擔全部經濟損失。
五、產品管理。
2、要求所有產品出庫必須隨帶產品合格證。并建立健全產品入、出庫的時間、產品生產日期、質檢合格證簽發人員、發運人等,以便質量跟蹤。
招待所管理規定細則(實用19篇)篇四
一、攜帶規定:
凡因特殊情況確需攜帶手機的,須由家長填寫《申請書》,經班主任同意且匯報學生科。
二、使用規定:
(一)、上課期間(包括體育課、自習課)、考試期間學生一律關閉手機,禁止使用,如發現有以下情形即可收繳手機。
1.手機鈴響,撥打、接聽電話;。
2.用手機發、看短信息;。
3.玩手機(如看視頻、聽音樂、看電子書籍、游戲等)。
(二)、用手機編輯、傳播黃色下流網頁、內容,視違法行為,立即收繳手機,情節嚴重的,可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三)、用手機發送考試作弊內容,立即收繳手機;用手機聯系校內外人員組織打架斗毆或其他非法活動,除收繳手機外,情節嚴重的,可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四)、上課期間,嚴禁在走廊大聲播放手機音樂,一經發現,一概沒收。
(五)、不允許因給手機電池充電而私自亂接電源,更不允許午休、晚熄燈后在教室或其他場所給手機充電,一經發現,沒收手機、電池或充電器。如因充電引發火災事故的,要追究責任。
(六)、學校不提倡在校學生使用手機,如學生丟失手機,由學生個人負責,學校概不負責。學生違規使用手機,當場由老師收繳,然后交到學生科集中處理(主動配合上交手機的,可減輕處理;拒不交手機的,要嚴肅處理)。
三、強調說明:
1、若在上課期間、課間、就寢時間使用手機,班主任、任課老師、宿舍管理人員等,可扣留其手機交學生科,手機問題處理后一個月,由個人申請,班主任提出建議,經學校同意后,由學生家長來校領取,并取消其校內使用手機的資格,全校通報批評。
2、凡被收繳的充電器、數據線、手機,如家長在規定時間內不來校領取的,對其收藏、保管過程中出現的質量損壞、甚至遺失,老師和學校不承擔任何責任。
4.違反學校規章制度學生保證書。
招待所管理規定細則(實用19篇)篇五
為了提高對招待所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結合后勤處的實際情況,學院決定對招待所實行目標管理,責任與職工掛鉤,特制定本試行辦法。
(一)所長(代理所長)崗位職責。
1、在后勤處領導下,全面負責本所工作,布置任務、處理日常事務、總結工作。
2、督促、檢查工作人員崗位責任制及有關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并按期對工作人員進行考核。
3、檢查設施及日常用具,若發現破損、短缺,及時匯報,保證學院資產的安全、合理地使用,確保固定資產保值、增值。
4、做好對客人的安全宣傳和教育工作,預防和杜絕事故的發生。
5、管理好招待所的收發物品和帳目;掌握客人的流量;按時催繳各種款項;按月清理收入并上繳財務。
6、認真聽取客人的意見和反映,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匯報。
7、對招待所的安全和綜合治安負責。
(二)服務臺工作人員崗位職責。
1、接待好客人,為其介紹房間的床位、設施和收費標準。
2、負責對客人按規定登記、收費,并安排好房間,填寫旅客住宿通知單,通知客房服務員將客人引進房間。
3、負責服務臺前廳、底樓房間、走廊、盥洗間、廁所、門前綠化帶等區域的清潔打掃及保潔工作。
4、負責觀察出入人員是否是當日住入招待所的'客人,對來訪的人員要問清來意,方能上樓。
5、負責對客人打進的電話按規定登記、收費或通知客人接聽。
(三)客房工作人員崗位職責。
1、負責房間、走廊、樓梯、盥洗間、浴室、會議室等區域的清潔打掃工作。
2、負責為客房、會議室供應開水,分發有關洗瀨用品。
3、根據服務臺旅客通知單,帶領客人到客房,介紹室內的設施和用品;當客人離開招待所的時候,應該清點物品是否齊全、設施有無損壞,并在住宿通知單上簽字。
4、客人即將離開招待所的時候,立即通知服務臺辦理離所手續,協助服務人員結清有關部門費用。
(四)招待所保安崗位職責。
1、在招待所所長的領導下,負責招待所治安的防范工作。
2、負責夜間旅客進出開門、關門工作。
3、旅客與服務人員發生爭吵的時候,負責調解、疏導工作。
4、接待旅客要有禮;,上班的時候不看書、報;不嘻戲打鬧、閑談;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
5、在睡覺前必須檢查招待所的門是否上鎖、旅客是否關好房間的門。
6、早上上班時間:8:00;晚上上班時間:冬季7:30夏季8:00;實行兩班輪換制。
7、若招待所內有違法亂紀的行為要及時制止,根據情況要報告有關領導和有關部門。
8、負責完成學院臨時安排的工作任務。
賓館員工每月休息兩天,有事回店請假,書寫請假條,經批準后方可離崗,否則按曠工論處,曠工一天扣發基本工資的百分之兩百。
各項收支要做到日清月經地,總臺每天要與賓館結清當天帳,做到每日報表。各員工借支資金,不得超過當月工資的一半,員工工資在一般情況下按月發放(特殊情況可適當推遲,但不得超過一個月)。
各員工要愛護管理賓館里所有財產物資,各種設施設備和工器具、工作服等等。誰損壞誰照價賠償,用當月工資抵扣,如不夠者用下月工資繼續抵扣,直至抵扣完為止。
每星期日下午集中學習兩小時,學習內容包括時事政治、業務訓練和文體活動,根據具體情況可交替進行安排。
每星期六下午為集中打掃除時間,各員工按照自己分管的衛生責任區認真進行打掃清理,不許出現衛生死角。做到墻壁干凈、地面整潔、無灰塵廢棄物;門窗玻璃干凈明亮無污垢斑跡;洗手間無蚊蠅異味。
招待所管理規定細則(實用19篇)篇六
為了規范基地公司賓館的各項管理工作,便于公司機關員工出差以及分公司員工家屬探親的住宿安排,制定公司賓館管理制度。
2.1對內接待公司人員因公出差住宿;。
2.3接待地方政府、相關業務管理部門客人用;。
2.4員工家屬探親住宿;。
2.5公司賓館不對外接待。
3住宿接待標準。
3.1客房使用標準,地市級政府領導、集團公司領導、公司安排接待的重要客人、公司主要領導住大套房;縣、處級別領導住小套房;公司中層干部及地方政府、相關業務管理部門領導住單人間;公司部門(單位)一般員工住雙人標準間。
3.2煙、水果標準,公司領導和地市級政府領導住宿接待用煙為黃盒芙蓉王或藍好貓,接待水果為當地時令水果(一盤);公司部門(單位)負責人及隨行人員公務接待原則上不提供煙、水果。
3.3收費標準,為了補充公司賓館日常消耗品、支付服務人員工資,公司賓館住宿實行收費制。收費標準暫按套房每套每日360元,單人房每間每日200元,標準雙人房每間每日200元。
3.4客房內有償提供零食、飲料、撲克等,物品明碼標價,住宿人員可自行選擇使用,退房時一并核算費用。
4接待制度。
住宿接待實行住宿接待審批制和住宿接待物品領用審批制,由住宿人員按照接待標準填寫“接待匯總表”;服務員填寫“住宿接待物品領用審批單”,經所在部門負責人、分管經理逐級簽字確認。審批單一式三份,一份交服務員準備客房用,一份作為記賬憑據,一份交綜合管理室存底。
4.1因工作和業務關系,其他部門(單位)及地方政府、相關業務部門在分公司安排住宿時。由業務對口部門按住宿接待流程安排住宿,原則上現金結賬,不接受簽單。如需簽單,應提前填寫“接待匯總表”,經所在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逐級簽字確認后方可入住。
4.2因公由某部門承辦的大型會議、活動等需要簽單結賬的,首先應填寫“接待匯總表”,經所在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逐級簽字確認后方可入住。
4.3分公司內部員工因公住宿的,需填寫“住宿審批單”,經單位負責人、主管經理簽字確認后方可入住。
4.4員工親屬住宿由員工本人辦理入住手續,住宿費用按照收費標準的70%收取,暫不提供發票。住宿期間遇到公司舉辦大型會議,或者公司因公出差人數較多房間不夠時應無條件退房,保證公司接待用房。
4.5住宿人員到公司賓館前臺辦理入住手續,繳納住宿押金,標準為200元/間。
4.6住宿人員退房應按規定在公司賓館前臺辦理退房手續,根據服務員檢查結果確定是否有客房設施損毀情況,是否消費客房提供的有償消費品,如有發生則在押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住宿人員補繳。并在《簽單賬目確認單》上簽字確認消費。
5費用報銷及使用。
5.1公司出差人員入住時必須辦理住宿登記手續和退房手續,簽字確認《接待匯總表》(一式兩份),一份由分公司留存,作為對賬憑證;另一份經匯總后由公司相關部門復核,并以此作為出差報銷依據。
5.2分公司每月末匯總入住人員所發生的費用,由分公司財務人員在延安市稅務局按約15%的稅率代開發票,與《接待匯總表》一起作為報銷憑證,統一在公司財務部報銷。
5.3公司安排的對外接待和會議住宿,由具體承辦部門統一辦理《接待匯總表》,并遵照上述報銷程序辦理。
5.4驛站收入部分用于列支公司賓館日常運行管理費用、驛站消耗品支出,招接待水果、服務人員的加班工資、分公司出差人員在員工餐廳發生的費用(包括出差人員每人每天60元或30元伙食費)、員工會所的消耗品、活動器材的日常維護保養費用和政府管理部門人員來員工會所發生的接待費用等。
5.5公司賓館、員工會所、辦公樓的維護,外立面的保潔,員工餐廳的廚具、餐具補充等費用由分公司申報年度隊站經費計劃,在公司管理費用中列支。
6.1采購范圍:公司賓館日常生活物資和接待所需物資。
6.2采購費用主要來源于公司賓館房費。
6.3需求計劃編報。
6.3.1物資需求編報按規定的格式填報,注明所需物資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等內容。
6.3.2日常生活性物資需求計劃由驛站管理人員填寫,每月20日前上報綜合管理室審核,再上報主管領導進行審批。
6.4采購計劃編報。
6.4.1采購計劃由綜合管理室根據需求負責編報,每月22日前完成。
6.4.2綜合管理室在按規定匯總采購計劃時,要與相關編報人員溝通,及時解決編報中遇到的問題。
6.5計劃實施。
6.5.1物資采購計劃批準后,由綜合管理室按規定實施采購。
6.5.2緊急物資經分公司領導同意后,可采取后補辦審批手續。
6.5.3凡采購回來的物資均由綜合管理室統一入庫,并按計劃和接待所需進行配發。
7服務人員加班補助。
7.1服務員加班主要分為用餐接待、住宿清潔和夜班服務。
7.1.1用餐接待。
7.1.1.1用餐接待期間包廂內每桌配二名服務員,大廳每兩桌配一名服務員負責現場服務。
7.1.1.2用餐結束后負責現場服務的人員要及時清理餐桌衛生,并對餐具進行清洗歸位。
1.2、服務員1.0來進行加班補助核算。
7.1.1.4需外聘服務員的,其費用將從服務員補助中扣除一半,另外部分由公司承擔。
7.1.1.5大廳一桌服務屬服務員日常工作,不計入加班補助中。
7.1.1.6服務員加班補助核發由分公司對每次服務進行考核,達標后方可發放。
7.1.2住宿清潔。
7.1.2.1住宿清潔主要包括來客后的房間衛生清潔、物品更換和床上用品的洗滌(日常衛生清潔不含在內)。
7.1.2.2按標準對服務人員進行加班補助,給以每間房一天。
2.5元的加班費。
7.1.2.3兩間以下(含兩間)客房清潔屬服務員日常工作,
不計入加班補助中。
7.1.3夜班服務。
7.1.3.1夜班服務主要包括來客期間服務人員在驛站大廳留守值班。
7.1.3.2此項工作按標準對服務人員進行加班補助,給以每晚10元的加班費。
8.1服務人員職責。
8.1.1驛站前臺服務人員負責客房的使用管理,憑審批后的“住宿審批單”為客人安排客房,無審批單嚴禁私自開房。
8.1.2驛站前臺服務人員收取客人繳納的住宿押金,根據財務管理制度保管現金。
8.1.3服務人員在客人退房時應認真核查房間設施情況、房間內提供的消費品使用情況,并在“退房核查小票”上簽字后及時交驛站前臺,以便及時辦理退房手續。
8.1.4驛站前臺服務人員根據“退房核查小票”列明內容,核算客人應付費用,本著多退少補的原則辦理押金退付手續。
8.1.5確認客人的入住天數,在客人簽字確認后及時送交綜合管理室留存。
8.1.6服務人員須堅守工作崗位,每日對客房進行清理打掃,做到室內設施擺放有序,床單、被套干凈、整潔,定期消毒。要做到眼勤、腿勤、嘴勤。
8.1.7服務人員做好驛站內門廳、走廊、樓梯、洗手間的衛生清掃,隨時保持清潔。
8.1.9客房內公用茶具應每日清洗消毒。茶具表面必須光潔、無油漬、無水漬、無異味。
8.1.10客房內衛生間要做到每日清掃、消毒、并保持無積水、無異味、無蚊蠅。
8.1.11服務人員切實做好來客登記工作。
8.1.12服務人員要做到禮貌待人,說話和氣,主動為住客提供優質服務。
8.1.13服務人員要提醒住宿人員保管好自己的貴重物品,愛護設施,住宿人員不得將危險物品帶入驛站內。
8.1.14服務人員要注意住宿安全,發現可疑情況和不安全隱患應及時向管理人員匯報。
8.1.15管理及服務人員要切實做好公司賓館物資和日用品的管理使用工作,不得私自占用驛站內的公用物品。
8.1.10服務人員要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主要交接內容包括:房間使用狀態,核對房間內及公共房間物品數量,檢查衛生和安全問題。
8.1.11愛惜公共財產,厲行節約,按質按量的完成交辦的各項事宜。
8.2客房衛生標準。
8.2.1客房要做到門窗、四壁、頂棚、地面、燈具、茶具、桌、椅、床、被褥、箱、柜等干凈整潔,行李物品擺放整齊。
8.2.2客房床單、被套、枕巾等臥具要做到一客一換,長住客人三天一換或見臟就換。生病客人用過的臥具應送洗衣房單獨消毒。
8.2.3客房茶具和口杯應每日清洗消毒,要做到茶具和口杯表面光潔,無茶垢、無油漬、無水漬、無異味。
8.2.4客房衛生間面盆、浴缸、墻壁瓷磚、座便器應每日清潔消毒,無污漬、無積水、無毛發、清潔光亮。
招待所管理規定細則(實用19篇)篇七
一、目標:
為進一步優化學校校園文化管理環境,學校特設立手機監管領導小組;組長:成員:
二、措施如下:
1、首先做好學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2、加大巡查力度,每天每節課要巡查一次并做好巡查記錄。
3、堅決做到發現一例處理一例并考核到位。
4、做好每天的統計通報工作。
5、做好沒收學生手機的保管工作。
6、做好學生家長承諾書存檔工作。
7、非住校生學校安排值日生采取一進一查制度。
三、處理方案。
1、凡是x月x日上午x點之前主動上繳手機的學生,此手機由學生第一監護人來學校領取。領取時家長應給學校寫一份承諾書。否則,任何人不允許領取。
2、凡是x月x日上午x點之前沒有主動上繳手機的學生,學校查處一例,沒收一例。該手機必須等到該生畢業后由該生第一監護人方可領取。
3、凡是家長給學校寫過承諾書的,再次發現帶手機進校園者,一律沒收。等到該生畢業后方可領取。
四、相關考核。
1、凡是學生上課期間玩手機者一律沒收,等到畢業后方可領取。并扣科任教師2元。
2、不上課期間,發現學生帶手機者,一律沒收。等到畢業后方可領取。并扣班主任2元。
3、凡是學生舉報一例者,經查屬實,給舉報者班級加20分。
4、凡發現為學生使用手機提供便利者,一律通報批評并扣該班級20分。
5、后勤工作人員,凡發現學生在生活區帶手機,特別是接打手機者,一律給予沒收,并交到學校且給予該生班主任扣2元,若后勤工作人員發現不給予處理者,一次扣相關后勤工作人員2元。
6、寢室內應加大安全檢查次數,發現刀具、火機、課外書籍,一律沒收,并交到學校。凡學校檢查時安全檢查落實不到位者,每次扣相關人員2元。
x學校。
二〇xx年八月二十四日。
招待所管理規定細則(實用19篇)篇八
一、辦理住宿登記,要主動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證明。不得私自轉讓床位給他人住宿或留宿親友。接見來訪人員,請辦理來訪登記。
二、按標準交納住宿費。招待所管理制度。屬培訓性質入住招待所的賓客,收取鑰匙押金20元,其他賓客收取住宿費及鑰匙押金100元。
三、為預防失竊,請賓客妥善保管好財物,在暫離招待所時請關好門窗。
四、請節約用水、用電,在離開招待所時自覺關閉所有電器設備、水龍頭開關。
五、請保持招待所環境的整潔。不得在招待所內酗酒滋事,生火煮食,私接電源。不要在招待所內大聲喧嘩,高音收放電視、音響,影響他人休息。
六、不得將易燃、易爆、劇毒和放射、腐蝕性物品帶入招待所。招待所管理制度。
七、自覺遵守學院各項治安管理制度,嚴禁黃、賭、毒等違法活動,主動配合保安人員和公安人員的調查。
八、愛護招待所內的設施、物品,如有損壞或丟失的,按招待所物品損壞、丟失賠償價目表照價賠償。
對違反以上各項規定者,招待所工作人員和治安保衛人員應予以勸阻或依章處理。對構成嚴重擾亂招待所治安秩序并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任人,報請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招待所管理規定細則(實用19篇)篇九
第一條為保證新員工順利度過試用期,進入相應工作崗位,特制定此制度。
第二條新錄用員工的試用期限為3個月,試用期簽訂試用合同,試用期結束后,簽訂勞動合同,期限為三年,企業為之繳納三險一金(醫療保險、養老保險、意外傷害保險、住房公積金)。
第三條員工試用期的薪酬與福利待遇如下:
(1)專科生800元/月,本科生1000元/月,碩士研究生1500元/月。
(2)工作滿1個月后享有住房補助,300元/月。
第四條員工試用期間的工作內容安排:
(1)入職后2周內,由人力資源部組織員工入職培訓。培訓的主要內容有:企業的概況、組織機構及主要管理層人員,企業的經營方針、目標和企業精神,企業的規章制度、品質管理和信息管理內容。培訓的方式以人力資源部及相關專業人員宣講為主。
(2)入職人員培訓合格后,由用人部門安排上崗培訓,培訓的主要內容為崗位的基本情況(包括崗位職責、人員配置及設備、設施分布等)、崗位工作操作流程和工作程序、相關管理知識和服務意識,特殊情況的處理程序等。
第五條考核方面:
(1)入職培訓結束后,人力資源部組織相關考核。考試的范圍為入職培訓內容,考試的方式為閉卷,滿分100分,70分為合格,不合格者進行再培訓,仍不合格者,企業將不予錄用。
(2)崗前培訓結束后,用人部門組織相關考核。考核的范圍為崗前培訓內容,考試方式采用閉卷和實際操作相結合,滿分為100分,70分為合格,不合格者進行再培訓,仍不合格者,將不得上崗。
第六條員工轉正工作流程:
(1)每月1日,人力資源部提供轉正名單給相關人員及其部門經理。
(2)被考核人填寫《員工轉正考核表》并自評,填完后交給部門經理,由部門經理根據員工表現填寫評語和考核結果,并同時填寫《員工人事變動表》,在每月8日前交給人力資源部。
(3)每月18日前,人力資源部根據企業領導意見,給被考核人出具《轉正通知單》,同時在全廠范圍內通告。
第七條附則。
(1)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本制度具體操作細則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對于需修改的部分,人力資源部負責修改,報總經理批準后執行。
招待所管理規定細則(實用19篇)篇十
為了規范基地公司賓館的各項管理工作,便于公司機關員工出差以及分公司員工家屬探親的住宿安排,制定公司賓館管理制度。
2公司賓館接待范圍。
2.1對內接待公司人員因公出差住宿;
2.2公司安排的接待住宿;
2.3接待地方政府、相關業務管理部門客人用;
2.4員工家屬探親住宿;
2.5公司賓館不對外接待。
3住宿接待標準。
3.1客房使用標準,地市級政府領導、集團公司領導、公司安排接待的重要客人、公司主要領導住大套房;縣、處級別領導住小套房;公司中層干部及地方政府、相關業務管理部門領導住單人間;公司部門(單位)一般員工住雙人標準間。
3.2煙、水果標準,公司領導和地市級政府領導住宿接待用煙為黃盒芙蓉王或藍好貓,接待水果為當地時令水果(一盤);公司部門(單位)負責人及隨行人員公務接待原則上不提供煙、水果。
3.3收費標準,為了補充公司賓館日常消耗品、支付服務人員工資,公司賓館住宿實行收費制。收費標準暫按套房每套每日360元,單人房每間每日200元,標準雙人房每間每日200元。
3.4客房內有償提供零食、飲料、撲克等,物品明碼標價,住宿人員可自行選擇使用,退房時一并核算費用。
4接待制度。
住宿接待實行住宿接待審批制和住宿接待物品領用審批制,由住宿人員按照接待標準填寫“接待匯總表”;服務員填寫“住宿接待物品領用審批單”,經所在部門負責人、分管經理逐級簽字確認。審批單一式三份,一份交服務員準備客房用,一份作為記賬憑據,一份交綜合管理室存底。
4.1因工作和業務關系,其他部門(單位)及地方政府、相關業務部門在分公司安排住宿時。由業務對口部門按住宿接待流程安排住宿,原則上現金結賬,不接受簽單。如需簽單,應提前填寫“接待匯總表”,經所在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逐級簽字確認后方可入住。
4.2因公由某部門承辦的大型會議、活動等需要簽單結賬的,首先應填寫“接待匯總表”,經所在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逐級簽字確認后方可入住。
4.3分公司內部員工因公住宿的,需填寫“住宿審批單”,經單位負責人、主管經理簽字確認后方可入住。
4.4員工親屬住宿由員工本人辦理入住手續,住宿費用按照收費標準的70%收取,暫不提供發票。住宿期間遇到公司舉辦大型會議,或者公司因公出差人數較多房間不夠時應無條件退房,保證公司接待用房。
4.5住宿人員到公司賓館前臺辦理入住手續,繳納住宿押金,標準為200元/間。
4.6住宿人員退房應按規定在公司賓館前臺辦理退房手續,根據服務員檢查結果確定是否有客房設施損毀情況,是否消費客房提供的有償消費品,如有發生則在押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住宿人員補繳。并在《簽單賬目確認單》上簽字確認消費。
5費用報銷及使用。
5.1公司出差人員入住時必須辦理住宿登記手續和退房手續,簽字確認《接待匯總表》(一式兩份),一份由分公司留存,作為對賬憑證;另一份經匯總后由公司相關部門復核,并以此作為出差報銷依據。
5.2分公司每月末匯總入住人員所發生的費用,由分公司財務人員在延安市稅務局按約15%的稅率代開發票,與《接待匯總表》一起作為報銷憑證,統一在公司財務部報銷。
5.3公司安排的對外接待和會議住宿,由具體承辦部門統一辦理《接待匯總表》,并遵照上述報銷程序辦理。
5.4驛站收入部分用于列支公司賓館日常運行管理費用、驛站消耗品支出,招接待水果、服務人員的加班工資、分公司出差人員在員工餐廳發生的費用(包括出差人員每人每天60元或30元伙食費)、員工會所的消耗品、活動器材的日常維護保養費用和政府管理部門人員來員工會所發生的接待費用等。
5.5公司賓館、員工會所、辦公樓的維護,外立面的保潔,員工餐廳的廚具、餐具補充等費用由分公司申報年度隊站經費計劃,在公司管理費用中列支。
6.1采購范圍:公司賓館日常生活物資和接待所需物資。
6.2采購費用主要來源于公司賓館房費。
6.3需求計劃編報。
6.3.1物資需求編報按規定的格式填報,注明所需物資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等內容。
6.3.2日常生活性物資需求計劃由驛站管理人員填寫,每月20日前上報綜合管理室審核,再上報主管領導進行審批。
6.4采購計劃編報。
6.4.1采購計劃由綜合管理室根據需求負責編報,每月22日前完成。
6.4.2綜合管理室在按規定匯總采購計劃時,要與相關編報人員溝通,及時解決編報中遇到的問題。
6.5計劃實施。
6.5.1物資采購計劃批準后,由綜合管理室按規定實施采購。
6.5.2緊急物資經分公司領導同意后,可采取后補辦審批手續。
6.5.3凡采購回來的物資均由綜合管理室統一入庫,并按計劃和接待所需進行配發。
7服務人員加班補助。
7.1服務員加班主要分為用餐接待、住宿清潔和夜班服務。
7.1.1用餐接待。
7.1.1.1用餐接待期間包廂內每桌配二名服務員,大廳每兩桌配一名服務員負責現場服務。
7.1.1.2用餐結束后負責現場服務的人員要及時清理餐桌衛生,并對餐具進行清洗歸位。
1.2、服務員1.0來進行加班補助核算。
7.1.1.4需外聘服務員的,其費用將從服務員補助中扣除一半,另外部分由公司承擔。
7.1.1.5大廳一桌服務屬服務員日常工作,不計入加班補助中。
7.1.1.6服務員加班補助核發由分公司對每次服務進行考核,達標后方可發放。
7.1.2住宿清潔。
7.1.2.1住宿清潔主要包括來客后的房間衛生清潔、物品更換和床上用品的洗滌(日常衛生清潔不含在內)。
7.1.2.2按標準對服務人員進行加班補助,給以每間房一天。
2.5元的加班費。
7.1.2.3兩間以下(含兩間)客房清潔屬服務員日常工作,
不計入加班補助中。
7.1.3夜班服務。
7.1.3.1夜班服務主要包括來客期間服務人員在驛站大廳留守值班。
7.1.3.2此項工作按標準對服務人員進行加班補助,給以每晚10元的加班費。
8.1服務人員職責。
8.1.1驛站前臺服務人員負責客房的使用管理,憑審批后的“住宿審批單”為客人安排客房,無審批單嚴禁私自開房。
8.1.2驛站前臺服務人員收取客人繳納的住宿押金,根據財務管理制度保管現金。
8.1.3服務人員在客人退房時應認真核查房間設施情況、房間內提供的消費品使用情況,并在“退房核查小票”上簽字后及時交驛站前臺,以便及時辦理退房手續。
8.1.4驛站前臺服務人員根據“退房核查小票”列明內容,核算客人應付費用,本著多退少補的原則辦理押金退付手續。
8.1.5確認客人的入住天數,在客人簽字確認后及時送交綜合管理室留存。
8.1.6服務人員須堅守工作崗位,每日對客房進行清理打掃,做到室內設施擺放有序,床單、被套干凈、整潔,定期消毒。要做到眼勤、腿勤、嘴勤。
8.1.7服務人員做好驛站內門廳、走廊、樓梯、洗手間的衛生清掃,隨時保持清潔。
8.1.9客房內公用茶具應每日清洗消毒。茶具表面必須光潔、無油漬、無水漬、無異味。
8.1.10客房內衛生間要做到每日清掃、消毒、并保持無積水、無異味、無蚊蠅。
8.1.11服務人員切實做好來客登記工作。
8.1.12服務人員要做到禮貌待人,說話和氣,主動為住客提供優質服務。
8.1.13服務人員要提醒住宿人員保管好自己的貴重物品,愛護設施,住宿人員不得將危險物品帶入驛站內。
8.1.14服務人員要注意住宿安全,發現可疑情況和不安全隱患應及時向管理人員匯報。
8.1.15管理及服務人員要切實做好公司賓館物資和日用品的管理使用工作,不得私自占用驛站內的公用物品。
8.1.10服務人員要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主要交接內容包括:房間使用狀態,核對房間內及公共房間物品數量,檢查衛生和安全問題。
8.1.11愛惜公共財產,厲行節約,按質按量的完成交辦的各項事宜。
8.2客房衛生標準。
8.2.1客房要做到門窗、四壁、頂棚、地面、燈具、茶具、桌、椅、床、被褥、箱、柜等干凈整潔,行李物品擺放整齊。
8.2.2客房床單、被套、枕巾等臥具要做到一客一換,長住客人三天一換或見臟就換。生病客人用過的臥具應送洗衣房單獨消毒。
8.2.3客房茶具和口杯應每日清洗消毒,要做到茶具和口杯表面光潔,無茶垢、無油漬、無水漬、無異味。
8.2.4客房衛生間面盆、浴缸、墻壁瓷磚、座便器應每日清潔消毒,無污漬、無積水、無毛發、清潔光亮。
招待所管理規定細則(實用19篇)篇十一
第一條為推進本市戶籍制度改革,規范戶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促進本市人口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暫住人口登記管理按照《廈門市暫住人口登記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條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管理制度,實行以居民合法固定住所、職業和經濟來源等主要生活基礎為戶口遷移落戶依據。
戶口遷移應當優化人口結構,適度擴張人口規模。遷移入戶集美區、海滄區、同安區、翔安區從寬,遷移入戶思明區、湖里區適當控制,遷移入戶鼓浪嶼從嚴控制。
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具體負責轄區內戶口登記管理工作。
組織、人事、勞動保障、教育、民政和僑務等部門在職責范圍內,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戶口遷移管理工作。
第二章常住戶口準入條件。
第五條本市的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中央省部屬單位、外地人民政府和企事業單位的駐廈機構,從外地調動、錄用、招收、聘用的人員,符合本市調入或人才引進條件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戶口可遷入本市。
第六條普通大、中專院校的畢業生,符合本市接收條件的,其戶口可遷入本市。
第七條來本市創業、工作或愿來本市工作但單位未落實的留學人員和海外引進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國籍或外國永久居留權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戶口可遷入本市。
第八條就讀于本市普通大、中專院校和普通高中的學生,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第九條獲得“市十佳(優秀)來廈務工青年”、“市十佳(優秀)外來女員工”或在本市獲得市級以上“五一勞動獎章”、“勞動模范”、“科技重大貢獻獎”、“見義勇為先進分子”、“見義勇為英雄”等榮譽稱號以及獲得其他全國性榮譽稱號的外來人員,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戶口可遷入本市。
第十條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外來人員,可將戶口遷入本市:
(一)持有本市《暫住證》或《居住證》滿規定年限;。
(二)參加本市社會養老保險滿規定年限;。
(三)有固定職業并簽訂勞動合同;。
(四)擁有符合規定的住所;。
(五)無違法犯罪記錄和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行為。
第十一條經批準成建制遷入本市的單位,其干部和工人分別報市組織人事部門和市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后,可將戶口遷入本市。
第十二條華僑、港澳臺同胞、外籍華人以及其他外國人來本市投資興辦企業,達到本市規定標準的,可按規定將國內親屬或本企業骨干員工的戶口遷入本市。本市以外的企業和個人來本市投資興辦企業,達到本市規定標準的.,可按規定將投資者本人、直系親屬或本企業骨干員工的戶口遷入本市。
第十三條在本市購買商品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住房建筑面積達市政府規定標準的,房屋所有權人及其符合條件的一定數量的直系親屬可將戶口遷入本市。
第十四條被投靠人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符合親屬投靠規定的投靠人,可將戶口遷入本市。
第十五條新生嬰兒申報落戶按隨父或隨母的原則辦理。現役軍人所生子女按規定申報出生戶口。
第十六條退休、退職、辭職、下崗或無業的本市上山下鄉知青,可以將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戶口遷回本市。
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在本市無子女的本市上山下鄉知青,申請回本市時可以同時申請一個已成年子女及該成年子女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隨遷。現留在廈門市以外的本市上山下鄉知青,其子女戶口均不在本市的,可以選擇其一名子女回本市投靠上山下鄉知青的近親屬,將戶口遷入本市。
第十七條原常住戶口在本市且在本市連續居住滿以上、在本市以外的地區離休、退休,需要返回本市的人員,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將戶口遷回本市。本人或其配偶原籍為本市或由本市遷出的歸僑,離退休后要求將戶口遷回本市,在本市又有居住條件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在本市落戶。落實僑房政策退還產權的僑房業主或繼承人要求來本市落戶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將戶口遷入本市。
第十八條本市居民收養的子女,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規定,可落戶本市。
第十九條轉業干部、復員退伍軍人、駐廈部隊隨軍家屬以及軍隊離退休干部、退休士官、離退休無軍籍職工安置入戶本市的,按國務院、中央軍委及省、市政府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華僑、港澳臺同胞、外籍華人以及其他外國人申請在本市落戶,可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按國家有關規定核準后,可落戶本市。
第二十一條因留學、探親、勞務等事由被注銷本市常住戶口的中國公民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國籍或永久居留權的,申請在本市落戶,可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按國家有關規定核準后,可落戶本市。
第二十二條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以及解除少年管教返回本市的人員,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恢復戶口。
第三章戶口遷移登記管理。
第二十三條符合戶口遷入條件的人員,按下列規定辦理戶口:
(一)符合本規定第五條至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件的人員申請遷入落戶,由相關行政部門核準調入、遷入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分別持有關審核部門簽發的手續到公安機關辦理落戶手續。
(二)符合本規定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到公安機關辦理落戶手續。
第二十四條公民應當在實際居住地申報登記常住戶口,一個公民只能登記一個常住戶口。公民有兩處以上合法固定住所的,應當在一處實際居住地登記常住戶口。
第二十五條未成年人不得單獨立戶。但國家和福建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在思明區、湖里區之間遷移常住戶口,或在集美區、海滄區、同安區、翔安區之間遷移常住戶口的,應當在遷入地擁有合法固定住所。
從集美區、海滄區、同安區、翔安區將常住戶口遷入思明區、湖里區的,按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及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嚴格控制鼓浪嶼人口增長。生活基礎不在鼓浪嶼的,不得將常住戶口遷入鼓浪嶼。
第二十七條本市干部在本市跨區調動,經組織、人事、教育部門審核,可辦理本人及其符合隨遷條件人員的戶口跨區遷移手續。
第二十八條集美區、海滄區、同安區、翔安區的單位接收的符合條件的人才和畢業生,在思明區、湖里區擁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思明區、湖里區落戶。其中,海外引進人才在思明區、湖里區落戶的,可不受擁有合法固定住所條件的限制。
第四章監督與責任。
第二十九條有關行政部門在戶籍管理工作中,應文明執法、熱情服務,向社會公布審核條件、程序和辦事時限,嚴格按規定辦事,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條在申請戶口遷移中弄虛作假的,有關行政部門不予辦理戶籍關系遷入,已經落戶本市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其將戶口遷回原戶籍地。
第三十一條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戶籍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自8月1日起施行。205月2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7號頒布的《廈門市戶籍管理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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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待所管理規定細則(實用19篇)篇十二
第二條.本規定是公司購買服務器、電腦、辦公用品及其他物資過程中的決策、價。
格監督、質量檢驗等行為的基本規范。
第三條.公司應當按照科學有效、公開公正、比質比價、監督制約的原則,建立健。
全采購管理的各項制度,防止采購過程中的不正當行為發生。
二、采購申請。
業務說明第四條.。
1、公司各部門員工都可以作為采購申請人提交《采購申請單》。申請人填寫采購申請表后,提交本部門經理審批。
2、采購業務分主自用商品采購和銷售商品采購。自用商品采購包括辦公用品、配件、耗材、固定資產等。銷售商品采購包括簽定購銷合同的商品,客戶委托代購商品。
3、自用商品采購,經部門經理批準后,需提交行政部確認。行政部確認后,提交營銷中心商務組發布采購信息。
4、銷售商品采購,經部門經理批準后,需提交系統部指定人員確定配置清單。系統部確認后,提交營銷中心商務組發布采購信息。
5、商務組發布采購信息給公司內部詢價人員(銷售人員和采購部門)、外部詢價員。
6、對于oracle、d7i軟件產品的采購,不執行此規定。
第五條.相關人員的責任。
1、采購申請人:
1)采購申請人可以是各部門員工;
2)采購申請人負責填寫完整的采購申請單;詳細附件;
3)采購申請人負責與系統部確認采購物品的配置、數量是否符合商務合同或項目要求及軟件產品運行的要求。
4)如果客戶與公司不簽定商務合同,則采購申請人負責向客戶索要委托代購函。
5)當銷售采購的配置發生變化時,必需與系統部溝通后確定新的采購配置,并及時通知銷售部商務組人員。
2、部門經理:確認采購行為有效性。
3、系統部:明確采購物品的配置、數量符合合同、項目、產品的要求。
4、商務組:
1)負責補充采購申請單的編號、版本號;明確要求報價反饋時間;
2)負責收集、整理、提交客戶委托函歸檔;
3)負責發布采購信息給內外部詢價員、采購監管人員。
4)收到采購申請人的變動采購申請單的通知后,及時通知內、外部詢價員。
第六條.其他說明。
1、采購申請單編號規則:8位編碼年份4位+月份2位+流水號2位。例如:2007。
年9月銷售部提交第一張采購申請單,該單據編號為20070901,版本號為1。
2、版本號規定:第一次提交的采購申請單版本號為1。如果中間有所改動,則版。
本編號改為2。依次類推,每次配置清單的變化要求采購申請單編號不變,版本號依次改變。
第七條.審批流程:銷售商品采購申請審批,自用商品采購申請審批流。
三、采購報價。
業務說明及要求第八條.。
詢價員在收到商務組發布的采購申請單后,自行詢價,并填寫采購報價表,在規定時間內反饋給采購監管人員。
《采購報價單》。
第九條.相關人員的責任。
1、詢價員:
1)負責市場詢價;詳細填寫報價單內容;在公司要求的時間內發送給采購監。
管人員進行比價。
2)負責審查最終供貨商的資格(供貨能力和單位信譽)。
2、商務組:當采購申請發生變化時,必須及時通知詢價員及監管人員。
3、監管人員:確保詢價員報價通道暢通。
第十條.其他說明。
1、銷售商品需要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自用商品可提供增值稅普通發票。
2、價值較高的商品,公司統一要求1-3年原廠商免費維護、一個月延期付款的賬。
期。
3、采購報價單中寫明付款條件、可提供的售后服務、運輸條件等參考內容。
4、內、外部詢價員在填寫采購報價單時,必須填寫供應商名稱、聯系人、電話等。
信息。
5、各詢價員只有一次報價機會,報價單一經發出,不允許修改。除非采購申請單。
變動時,允許再次報價。
6、各詢價員之間不允許打探對方價格,一經發現,取消詢價員報價資格。
四、采購比價。
第十一條.業務說明及要求。
1、比價原則:在相同付款條件、維護條件、運輸條件下,選擇報價最低者進貨。
2、在規定報價時間結束后,采購監管員打印出來各詢價員的報價表,匯總統計后。
形成比價表,明確采購供應商。
3、發送確認信息給中標的詢價員、采購部門、財務部、系統部或行政部。發送未。
中標的通知給其他未中標的詢價員。
4、采購監管員不能判斷哪個報價中標時,如果是自用商品采購,則上報主管行政的(副)總經理審批;如果是銷售采購,則上報主管銷售的(副)總經理審批。
5、《采購比價單》和《采購確認單》。
第十二條.相關人員的責任。
1、采購監管員:
1)保持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按照比價原則,選擇供應商。
2)保存、整理詢價員報價表和采購比價表,隨時準備公司領導的檢查。
3)及時通知采購部門、財務部門進行采購。
2、采購部門:接到采購監管員的通知后,進行采購行為。自用商品的采購部門是。
行政部,銷售采購的采購部門是系統集成部。
五、采購入庫。
第十三條.業務說明及要求。
1、采購部門在采購物品后,到行政部辦理入庫手續。辦理入庫手續時,應提交采。
購申請單,,并簽字。行政部庫存管理人員必須清點物品的是否與采購確認單一致。
2、如果是服務器等高端商品,則由系統部確認采購物品與采購確認單是否一致,并在到貨確認單上簽字確認。行政部以系統部簽字確認的到貨為入庫依據。
3、采購部門憑行政部入庫單,供應商提供的發票,自行填寫的付款申請單到財務。
部辦理付款事宜。如遇預付貨款時,則采購部門憑采購確認單,自行填寫付款申請單到財務部辦理付款事宜。
4、采購比價確認入庫審批流程:
第十四條.相關人員的責任。
1、采購部門:嚴格按采購確認單進行采購。
2、行政部:負責核對入庫物品與采購確認單是否一致。
3、系統部:負責核對所采購的高端商品是否與采購確認單一致。
4、財務部:負責核對付款手續是否起全:商務合同或委托代購函、采購確認單、采購入庫單、采購發票在數量、單價、規格、金額等是否一致。如果一致,則財務付款;如果不一致,則有權暫不付款。
第十五條.其他說明。
1、采購過程中發生變更時,采購部門應及時通知采購監管人員。由采購監管人員。
確定是否重新采購詢價或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并書面通知采購確認表給采購部門、財務部、行政部或系統部。
2、采購付款的審批權限:
1)銷售商品的付款:由采購部門提交付款申請,經主管經理審批后,提交財。
務部審核后付款。如果單張采購金額超過2萬元,則提交總經理審批。
2)自用物品的付款:由行政部門提交付款申請,經部門經理審批后,提交財。
務部審核后付款。如果單張采購金額超過1萬元,則需提交總經理審批。
3、采購付款審批流程:,
六、獎懲。
第十六條.公司經營者及其他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必須支持公司采購流程的實施工。
作,支持各詢價員、采購部、采購監管員、系統部、行政部、財務部履行。
本規定的所述職責。
第十七條.公司員工有權對違反本規定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向公司有關部門舉報。舉。
報行為必須提供相關證據。公司對舉報人給予保護,任何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十八條.公司應當對以下人員予以獎勵:(一)降低采購成本貢獻突出的采購人員;
人員。獎勵金額在500—5000元之間。如有特殊貢獻,則獎勵金額上報總。
經理辦公會議討論確定。
給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應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
任。
七、其他。
第二十條.采購業務流程中商務組負責人暫定劉雅潔、監管員暫定潘琳。如遇人員變。
動,則以公告通知公司員工。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最終以公文流程形式實施。公文流轉布署完成前,采購流程及。
各類表格以郵件或傳真形式傳遞。郵件方式傳遞時,是以轉發形式按照各。
審批流程來完成的,需保留原郵件(包括附件)內容。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招待所管理規定細則(實用19篇)篇十三
人基本信息、理論培訓記錄、駕駛培訓記錄、教學日志編號、階段及結業考核成績、完全駕駛等錄入資料;公安部門科目一、二、三考試成績等進行全面記載,并粘貼個人照片。
二、學時管理。學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缺課,曠課者將延期培訓,不予補課。
三、培訓方式管理。駕駛操作培訓實行全日制或記時制。學駕人記時培訓要與駕培機構負責人、教練員預先約定,具體協調實施。
四、學駕人因故不能按時完成規定學時的,應個人書面申請,經教學負責人同意,重新調整培訓,對無故曠課者,延誤責任自負。
五、常規管理。
(一)學駕人應自覺服從教練員教學指導和在車管理,遵守駕校相關規章制度,尊敬師長,團結同志,訓練期間不得嬉戲打鬧,不得打架斗毆,不得飲酒后參加訓練。
(二)自覺遵守作息時間,訓練時不遲到、不曠課、不早退,外出必須向教練請假,經批準后方可離開。
(三)自覺遵守社會公德,愛護公共財物,愛護車輛及所配用具物品,不得隨意損壞。自覺做好宿舍、食堂等生活區和培訓區的清潔衛生;提高安全意識,確保教學安全。
(四)教練不在時,學員不得私自駕車訓練。違反者無后果每次罰款二百元,有后果者加倍處罰且后果自負。
(五)學員操作時不得赤膊、穿短褲、吸煙、閑談、穿拖鞋或高跟鞋。進入操作訓練后要嚴格遵守操作程序,規范操作,服從教練員指揮,車輛未停穩不準上、下車或換人。
(六)車輛行駛中,學員必須坐在車廂內,不準在車上站立、來回走動、不準扒車;上車時不準攀爬兩側車廂,必須由車后扶梯雙手抓牢上車;下車時,必須在車輛停穩后,由車后扶梯依次下車,防止發生意外事故。
(七)、學駕人對培訓學時要及時核對,有異議應及時申請裁定,必須本人在駕駛培訓記錄中簽字確認,不準代簽。資料入檔保存4年駕校學員規章制度駕校學員規章制度。
(八)結業考試:每培訓階段和期末由教學負責人組織對學駕人進行相關考試科目或道路駕駛培訓考核,并做出詳細記錄,成績評定記入教學日志,學籍卡存檔4年以備例查。
招待所管理規定細則(實用19篇)篇十四
為加強公司對費用的管理和控制,使日常開支的各種費用納入即定軌道,使各項開支合理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費用預算制度。
1、董事長根據公司的發展規劃,提出公司一定時期的總目標,并下達各機構指標;
3、預算指標報財務總監、董事長,董事長召集有關人員討論通過或駁回修改;
4、批準后的預算下達給各機構執行;
5、各機構應于次月5日之前將上月預算的執行情況報財務總監、董事長;
6、根據公司資金的實際情況,適時修改預算,以便更好的控制資金,避免公司陷入窘困;
7、財務部門核算、監督各項目預算執行情況,避免不必要的超支給公司帶來不利影響。
二、費用報銷的基本程序。
1、每項經濟活動發生后的三天內,由經辦人將發票與單據分類進行粘貼,填制報銷單;
2、單據交部門主管,由部門主管對費用的發生給予證明后交各機構負責人審批;
7、預算外的開支經財務總監審核后交董事長審查簽字后方可報銷;
9、費用報銷必須是誰發生誰報銷,嚴禁代報,對發生的代報費用財務部門應拒絕辦理;
10、費用報銷中報銷人、審批人應堅持分權原則,對報銷人、審批人為同一人簽字的費用財務部門應拒絕報銷。
三、財務部門的職責和權利。
1、財務有權拒絕報銷任何不真實的原始單據;
7、財務部將定期對各公司費用情況進行審查,對錯報費用進行糾正,并分別向董事長、總公司總經理、各機構負責人提交相關報告。
四、單筆支付金額在150000元以上(含150000元),須至少提前一天通知財務部門,以便提前做好資金的籌集和準備。
五、本制度附件與本制度具同等效力。
六、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本制度解釋權由財務部執行,修改權由財務部修訂后報董事長審批后執行。
附件一:關于業務招待費的規定。
七、財務部門應在每月底匯總各機構業務招待費發生明細表,報財務總監、董事長審閱;八、各機構負責人對業務招待費使用的合理性、真實性承擔責任。財務人員對費用標準的執行及票據的真實性承擔連帶責任。
招待所管理規定細則(實用19篇)篇十五
考勤目的:為了進一步規范、完善中心的考勤制度,保證中心工作正常有序地進行,現特制定考勤管理實施細則,望中心全體員工共同遵守。
第一條。
考勤的原則:本著嚴格、規范、公平、公正、不徇私、不遺漏。
第二條。
考勤的方式:由中心部門經理紙制考勤、打卡機打卡制考勤、中心考勤管理員考勤監督,實行“兩考一監督”的考勤方式。
第三條。
考勤的對象:李滄陽光老年服務中心的全體員工,其中涉及7個班次,8個部門。
第四條。
考勤的要求:中心的全體員工必須按時簽到、簽退,不得無故遲到、早退、曠工,打卡機上無考勤記錄,且未作未打卡情況說明者視為缺勤。個人出勤記錄情況,作為中心工資、獎金發放的重要依據,缺勤、遲到、早退10次以上,取消年終獎金的發放。
(1)員工未及時打卡方面:因客觀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員工不能及時打卡者,必須填寫由中心統一提供的未打卡情況說明,詳細說明清楚未及時打卡的原因,經過部門經理的批準同意后,方視為正常出勤,否則作為缺勤處理。(附表1:李滄陽光老年服務中心未打卡情況說明)。
(2)員工請假方面:除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及中心安排規定的休息日之外,員工必須按時上下班,若有特殊情況不能到崗者,必須統一填寫由中心提供的陽光老年服務中心員工請假單,事前不能及時填寫請假單情況時,必須電話告知部門經理(中層以上告知中心主管領導),經部門經理同意后方可,在到崗后必須立即補上請假單,無請假單者視為無故缺勤。請假時間在三天以上者必須經中心主管領導批準同意方可,請假在三天以下者須經部門經理批準同意方可。(附表2:李滄陽光老年服務中心員工請假單)。
(3)員工加班方面:員工工作需要加班,必須統一填寫由中心提供的陽光老年服務中心員工加班申請表,經部門經理批準同意,報中心人力資源部經理批準后方可進行。(附表3:李滄陽光老年服務中心員工加班申請表)。
(4)員工調休方面:中心員工因特殊情況班次需要進行調換者,必須統一填寫由中心提供的李滄區陽光老年服務中心調休申請表,經部門經理批準同意后方可實行,最后報送中心人力資源部保存,原則上中心不允許隨意調休,除非特殊情況下方可。(附表4:李滄陽光老年服務中心員工調休申請表)。
(5)員工公出方面;員工因工作安排需要公出,須經部門經理同意,做好相關的登記工作,為后期的考勤提供詳細準確的數據信息。
第五條。
各部門經理在每月的5號,將部門員工的出勤情況(包括出勤記錄、未打卡、加班、調休、請假、等表),統一報送中心人力資源部考勤員處。各部門經理本著負責、嚴格、準確、及時的原則報送。
附則。
(3)本管理實施細則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及中心的管理制度制定.
1.最新《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全文。
6.2016年最新招投標法實施細則全文。
7.201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
招待所管理規定細則(實用19篇)篇十六
一、目的:
為規范集團配置移動電話的使用,明確費用標準,特制訂本規定。
二、管理部門。
集團配置的移動電話號碼統一由集團行政部管理。
三、使用管理:
1、集團根據需求配置移動電話卡,公司負責提供電話卡和額定話費,不負責提供話機,配置移動電話號碼的人員需保持24小時開機。
2、人員如發生變動,必須將所配置電話卡和所配置話機交接給本崗位接任者,暫無接任者,所配置電話卡及話機由集團行政部收回。
3、集團按照標準承擔相應職位人員的話費,話費采取由集團行政部每月按標準集中預存,取整補齊方式(注:取整補齊是指如果每月200元話費標準,但上月有節余85元,本月單位只負責再予繳納120元)。每月月末集中預存下月話費,未滿月預存費用用完者,自行繳納話費,以保持電話暢通。
4、對于部分原配置話機者,集團擁有所配置話機的所有權,配置話機人員享有使用權,僅限于本人使用,不得轉讓他人;話機如無法正常使用,話機交集團行政部銷帳,使用人自行購置手機,以保持電話暢通。
5、集團配置移動電話用于工作交流溝通使用,不得用于辦理私事之用。
6、為統一管理,使用人不得擅自修改移動電話卡的服務密碼,如確有必要修改時,需及時到集團行政部報備。
7、使用人不能隨意變更電話卡的話費套餐,不允許使用電話卡內的話費消費購物,不允許綁定qq會員等網絡增值服務。
8、使用人員需作好手機充電等自我管理,無特殊情況月累計三次因移動電話無法接通被投訴的人員,將處以50元罰款。罰款在下月手機繳費金額內扣除。
9、手機發生故障(丟失、沒電、欠費)期間,除盡快恢復電話暢通外,應及時向集團行政部或上級領導說明情況,并提供其他聯絡方式。
四、費用標準:
以(元/月)為單位,單位承擔每月話費數額不超過標準限定,超過部分個人承擔。
招待所管理規定細則(實用19篇)篇十七
建設工程開工實行施工許可證制度。建設單位應當按計劃批準的開工項目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證手續。那么,下面是由小編為大家提供施工現場管理規定細則,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保障建設工程施工順利進行,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是指進行工業和民用項目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線敷設等施工活動,經批準占用的施工場地。
第三條 一切與建設工程施工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負責全國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管理工作。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負責其直屬施工單位施工現場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設工程開工實行施工許可證制度。建設單位應當按計劃批準的開工項目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證手續。申請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計圖紙供應已落實;
(二)征地拆遷手續已完成;
(三)施工單位已確定;
(四)資金、物資和為施工服務的市政公用設施等已落實;
(五)其他應當具備的條件已落實。
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單位不得擅自組織開工。
第六條 建設單位經批準取得施工許可證后,應當自批準之日起兩個月內組織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期滿前向發證部門說明理由,申請延期。不按期開工又不按期申請延期的,已批準的施工許可證失效。
第七條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發包單位應當指定施工現場總代表人,施工單位應當指定項目經理,并分別將總代表人和項目經理的姓名及授權事項書面通知對方,同時報第五條規定的發證部門備案。
在施工過程中,總代表人或者項目經理發生變更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重新通知對方和備案。
第八條 項目經理全面負責施工過程中的現場管理,并根據工程規模、技術復雜程度和施工現場的具體情況,建立施工現場管理責任制,并組織實施。
第九條 建設工程實行總包和分包的,由總包單位負責施工現場的統一管理,監督檢查分包單位的施工現場活動。分包單位應當在總包單位的統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圍內建立施工現場管理責任制,并組織實施。
總包單位可以受建設單位的委托,負責協調該施工現場內由建設單位直接發包的其他單位的施工現場活動。
第十條 施工單位必須編制建設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建設工程實行總包和分包的,由總包單位負責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者分階段施工組織設計。分包單位在總包單位的總體部署下,負責編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
施工組織設計按照施工單位隸屬關系及工程的性質、規模、技術繁簡程度實行分級審批。具體審批權限由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一條 施工組織設計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工程任務情況;
(四)施工總平面布置圖;
(五)總包和分包的分工范圍及交叉施工部署等。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必須按照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在施工過程中確需對施工組織設計進行重大修改的,必須報經批準部門同意。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應當在批準的.施工場地內組織進行。需要臨時征用施工場地或者臨時占用道路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批準手續。
第十四條 由于特殊原因,建設工程需要停止施工兩個月以上的,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當將停工原因及停工時間向當地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施工中需要進行爆破作業的,必須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持說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點、品名、數量、用途、四鄰距離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規程,向所在地縣、市公安局申請《爆破物品使用許可證》,方可使用。進行爆破作業時,必須遵守爆破安全規程。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施工中需要架設臨時電網、移動電纜等,施工單位應當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在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指導下進行。
施工中需要停水、停電、封路而影響到施工現場周圍地區的單位和居民時,必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并事先通告受影響的單位和居民。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進行地下工程或者基礎工程施工時,發現文物、古化石、爆炸物、電纜等應當暫停施工,保護好現場,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在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后,方可繼續施工。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單位共同編制工程竣工圖,進行工程質量評議,整理各種技術資料,及時完成工程初驗,并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交竣工驗收報告。
單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施工單位可以將該單項工程移交建設單位管理。全部工程驗收合格后,施工單位方可解除施工現場的全部管理責任。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貫徹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現代管理方法,科學組織施工,做好施工現場的各項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總平面布置圖設置各項臨時設施。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機具設備,不得侵占場內道路及安全防護等設施。
建設工程實行總包和分包的,分包單位確需進行改變施工總平面布置圖活動的,應當先向總包單位提出申請,經總包單位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二十一條 施工現場必須設置明顯的標牌,標明工程項目名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和施工現場總代表人的姓名、開、竣工日期、施工許可證批準文號等。施工單位負責施工現場標牌的保護工作。
施工現場的主要管理人員在施工現場應當佩戴證明其身份的證卡。
第二十二條 施工現場的用電線路、用電設施的安裝和使用必須符合安裝規范和安全操作規程,并按照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架設,嚴禁任意拉線接電。施工現場必須設有保證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間照明;危險潮濕場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燈具,必須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電壓。
第二十三條 施工機械應當按照施工總平面布置圖規定的位置和線路設置,不得任意侵占場內道路。施工機械進場的須經過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的方能使用。施工機械操作人員必須建立機組責任制,并依照有關規定持證上崗,禁止無證人員操作。
第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該保證施工現場道路暢通,排水系統處于良好的使用狀態;保持場容場貌的整潔,隨時清理建筑垃圾。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應當設置溝井坎穴覆蓋物和施工標志。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必須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的法規,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規范化管理,進行安全交底、安全教育和安全宣傳,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方案。施工現場的各種安全設施和勞動保護器具,必須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及時消除隱患,保證其安全有效。
第二十六條 施工現場應當設置各類必要的職工生活設施,并符合衛生、通風、照明等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供應等應當符合衛生要求。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做好施工現場安全保衛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盜措施,在現場周邊設立圍護設施。施工現場在市區的,周圍應當設置遮擋圍欄,臨街的腳手架也應當設置相應的圍護設施。非施工人員不得擅自進入施工現場。
第二十八條 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通過或者會同當地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的規定,在施工現場建立和執行防火管理制度,設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設施,并保持完好的備用狀態。在容易發生火災的地區施工或者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時,施工單位應當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三十條 施工現場發生的工程建設重大事故的處理,依照《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規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采取下列防止環境污染的措施:
(一)妥善處理泥漿水,未經處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設施和河流;
(三)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他措施處理高空廢棄物;
(四)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過程中的揚塵;
(五)禁止將有毒有害廢棄物用作土方回填;
(六)對產生噪聲、振動的施工機械,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減輕噪聲擾民。
第三十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由于受技術、經濟條件限制,對環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規定范圍內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事先報請當地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施工整頓、吊銷施工許可證,并可處以罰款:
(一)未取得施工許可證而擅自開工的;
(二)施工現場的安全設施不符合規定或者管理不善的;
(三)施工現場的生活設施不符合衛生要求的;
(四)施工現場管理混亂,不符合保衛、場容等管理要求的;
(五)其他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構成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國家建工總局一九八一年五月十一日發布的《關于施工管理的若干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按照本規定執行。
招待所管理規定細則(實用19篇)篇十八
第一條為規范本市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廈門市物業管理若干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實施有關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執行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
(二)制定物業管理的相關政策措施;。
(四)指導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投訴處理等具體行政行為;。
(五)統一監督管理全市的專項維修資金;。
(六)指導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活動;。
(七)組織或指導開展物業服務企業的資質審批管理和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八)建立物業管理領域的誠信檔案、信用監管、監督檢查等制度;。
(九)開展全市物業管理的法規政策宣傳和監管人員培訓工作;。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和市政府規定的其他物業管理監管職責。
第三條民政部門負責業主委員會的社團法人登記等有關工作,并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四條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履行轄區內的下列物業管理監督管理工作職責:
(一)指導街道辦事處履行物業管理的有關監管職責;。
(二)會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調整和決定物業管理區域范圍;。
(三)辦理(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物業管理招投標等備案事項;。
(四)監督和管理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活動;。
(五)辦理協議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的審批或服務事項;。
(六)依法處理物業管理的信訪投訴事項,建立區級多元化糾紛協調機制;。
(七)配合或組織實施物業服務企業的資質檢查工作和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八)組織實施或配合實施物業管理的行政處罰;。
(九)負責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核銷的日常監督管理;。
(十一)法律、法規和市、區政府規定的其他物業管理監管職責。
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轄區物業管理建筑面積,按照每200萬平方米配備1名專職工作人員的標準,配備物業管理專職工作人員,并保障工作經費。
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所屬物業管理專職機構負責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在區民政、建設等部門指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業主大會成立及業主委員會的籌備、選舉和換屆工作,指導、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日常活動,具體履行轄區內下列物業管理監督管理工作職責:
(一)負責核實業主大會成立條件并組織成立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指導籌備工作;。
(二)指導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選舉、表決等各項活動:
(三)責令嚴重違法違規的業主委員會限期整改、解散;。
(六)對業主委員會無法召開會議的,負責直接組織召開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九)代為管理已經解散或者任期屆滿但未完成換屆選舉工作的業主委員會的公章;。
(十)組織召開街道物業管理聯席會議;。
(十一)依法處理涉及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信訪事項;。
(十二)法律、法規和市、區政府規定的其他物業管理監管職責。
第六條社區居民委員會(社區工作站)協助街道辦事處或受街道辦事處委托依法開展轄區內下列物業管理相關工作:
(一)指導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開展物業管理相關工作;。
(二)監督業主委員會做好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后的物業管理相關資料的移交工作;。
(三)根據街道辦事處組建籌備組公告,組織業主推薦產生業主代表;。
(六)法律、法規和市、區政府規定的其他物業管理監管職責。
第七條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備專職工作人員,落實工作經費,依法貫徹落實其物業管理監管職責。
第八條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物業管理工作實際,定期組織轄區內城管執法、公安、安監、工商、司法、社區居民委員會等有關部門、機構召開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協調處理物業管理中重大問題,建立一站式多元化糾紛協調機制。會議可邀請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業務指導,也可以邀請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委員、業主列席會議。
第九條街道辦事處可委托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召開物業管理聯席會議。
街道辦事處受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辦理的事項不得轉委托。
第十條經物業管理聯席會議議定的政府內部工作事項,與會政府部門、機構應當予以執行;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經物業管理聯席會議議定并由與會政府部門、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履行,但行政復議機關、人民法院依法決定暫停執行相關具體行政行為的除外;拒不履行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政府部門、機構應當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召集單位應當整理并保管物業管理聯席會議記錄。
第十一條各區建設局、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應建立物業投訴處理和糾紛調解平臺,可委托物業管理行業專家、律師等專業人士調解處理物業管理糾紛。
業主委員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管理規約,對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勸阻和制止,對物業管理糾紛進行調解。
第十二條鼓勵和提倡市或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物業管理專職機構、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采取購買服務的方式,聘請第三方專業機構協助開展物業服務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
第一節業主。
第十三條下列主體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依法享有業主權利、履行業主義務:
(一)房地產權利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有權人;。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取得建筑物專有部分所有權的人;。
(四)因合法建造取得建筑物專有部分所有權的人;。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人。
符合前款規定的主體,應當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明文件。
第二節業主大會籌備組。
第十四條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出售并交付使用的物業建筑面積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物業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滿兩年的,應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成立業主大會。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在收到建設單位提交成立業主大會報告或10名以上業主以書面形式提出成立業主大會請求的,應在30日內負責組織成立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以下簡稱籌備組)。
籌備組成員由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單位和業主代表7至11人單數組成,其中業主代表人數不低于籌備組總人數三分之二;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派工作人員擔任,常務副組長由社區居民委員會派代表擔任。
建設單位已不存在,或經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書面通知后仍未在通知期限內委托一名代表參加籌備組的,建設單位可不作為籌備組成員。
第十五條籌備組中的業主代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業主身份,住宅小區的業主應當在本住宅小區實際居住;。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依法履行法律法規等規定的業主義務;。
(四)本人及近親屬未在為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中任職的;。
(五)熱心公益事業,具有參加籌備組工作的時間;。
(六)沒有欠繳物業公共服務費、專項維修資金等費用及違章搭蓋的行為;。
(七)臨時管理規約中規定的其他條件。
業主代表名額應當考慮物業類型、幢(梯)及建筑面積的均衡分布。
第十六條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建設單位報告或業主請求之日起5日內,制定組建籌備組的公告,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進行公告,公告期不應少于7日。
組建籌備組公告應當明確業主代表的人數、條件、產生辦法和提交資料的方式、時限等。
社區居民委員應當根據組建籌備組的公告,組織業主推薦產生業主代表。業主代表根據得票率高低確定。
籌備組成員名單確定后,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將名單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進行公示,公示期不應少于7日。公示期間,業主對籌備組成員有異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進行復核。
籌備組成員名單公示期滿且業主無異議的或者經復核異議不成立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籌備組成員名單、工作職責、工作規則等,公告期不應少于7日。籌備組自公告之日起成立。
籌備組成立后一個月內,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籌備組進行物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
第十七條籌備組應當做好以下籌備工作:
(一)確認并公示業主身份、業主人數以及各業主所有的建筑物專有部分面積;。
(二)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
(三)擬訂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五)完成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籌備工作。
第十八條籌備組通過召開會議,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籌備工作的決定。
籌備組會議由籌備組組長或受其委托的籌備組成員召集和主持。除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外,籌備組成員不能委托代理人參加會議。籌備組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籌備組成員出席,作出的決定必須經全體籌備組成員半數以上同意。
籌備組會議應當制作書面記錄并存檔。籌備組會議作出的決定,參會成員應當簽字確認,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向全體業主公告。
因籌備工作需要,以籌備組名義對外發布文件資料需要使用印章的,在由籌備組按照前款規定作出決定并經社區居民委員會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可由社區居民委員會代章。
籌備組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改正。
第十九條籌備組應當于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前15日,將會議時間、地點、議題、議程和籌備情況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進行公告。
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本細則第十七條規定的籌備工作,并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仍無法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可以解散籌備組并重新成立籌備組。
第二十條鼓勵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第三方開展成立籌備組、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向籌備組提供業主名單、業主聯系方式和各業主所有建筑專有部分面積情況等。建設單位未能提供的,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向房地產交易權籍登記機構查閱。房地產測繪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的書面查詢函件后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答復并提供所查閱內容。
第二十二條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工程竣工。
驗收備案前,一次性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繳納籌備經費。籌備經費繳交標準為:物業總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以下的,按每平方米1元繳交;超出5萬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每平方米0.5元繳交,建設單位繳交的籌備經費最多不超過20萬元。
第二十三條籌備經費應當專戶儲存、專款專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后,籌備組應當將籌備經費的使用情況、結余情況向全體業主公布,接受全體業主的監督。經費結余部分應當轉入公共收益資金賬戶。
第三節業主大會。
第二十四條采用書面征求意見形式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應當將征求意見書送達業主,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進行公告,公告期不應少于15日。
第二十五條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進行公告或公示的,業主委員會應當采取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宣傳欄以及幢(梯)張貼的形式,同時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下列至少一種形式作為補充:
(一)在物業服務場所、業主委員會辦公場所張貼;。
(二)在物業管理區域的主要出入口張貼;。
(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廣場、商場等人流密集的商業、文體服務設施出入口張貼。
第二十六條業主大會共同決定的管理規約應當對下列事項作出約定:
(一)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和維護;。
(二)物業管理用房的使用和經營;。
(三)業主合理使用物業專有部分的權利和義務;。
(四)物業屋面、外墻、陽臺、門窗的裝修和戶外設施的裝飾裝修和安裝規范;。
(五)業主維護物業管理區域環境衛生和公共秩序的權利和義務;。
(六)物業公共服務費、日常專項維修資金等繳交標準與方式及公共收益的分配方式;。
(七)業主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
(八)其他應當予以約定的有關內容。
第二十七條管理規約自業主大會會議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對全體業主、物業使用人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十八條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對下列主要事項作出規定:
(一)業主大會名稱;。
(二)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形式、時間和議事方式;。
(三)業主投票權數的確定方法;。
(四)業主代表的產生和業主授權委托的具體方式及主要內容;。
(五)業主大會會議的表決程序;。
(六)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七)業主委員會議事規則;。
(八)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的資格、人數、任期和職務終止情形等;。
(九)業主委員會換屆選舉程序、業主委員會委員補選規則等;。
(十)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籌集、使用和管理;。
(十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的名稱、使用和管理;。
(十二)業主委員會所聘請專職工作人員的職責和報酬。
第二十九條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選票、表決票和委托書等原始憑證應當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保管,保管期限為一個完整的選舉周期。其他業主大會會議的選票、表決票、委托書等資料的保管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
第三十條業主對業主大會會議的選票、表決票等有疑義的,經專有部門占建筑物總面積20%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0%以上的業主提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可以進行必要的查驗復核、重新統計等工作。
第三十一條業主可以梯(幢)、單元為單位,共同決定本單位范圍內的物業管理事務,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管理規約規定,不得與業主大會的決定相抵觸。各單位范圍內的事項內容、議事方式、程序等應當在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約定。
第三十二條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召開前,業主委員會應當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以下內容:
(一)上一年度物業管理情況;。
(二)上一年度業主委員會工作情況;。
(三)上一年度業主大會收支情況;。
(四)物業管理的其他有關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并于召開前10日發布召開臨時會議的公告:
(二)經業主委員會決定;。
(三)經50%以上業主大會代表提議;。
(四)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
(五)管理規約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業主委員會未按照本細則規定組織召開業主大會定期會議、臨時會議的,由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責令業主委員會限期召開;逾期仍不召開的,由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或委托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召開。
第三十四條業主根據本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提議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應當提供業主簽名的書面提議資料、業主身份證明和提議業主的有效聯系方式。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收到提議資料后15日內,核實提議的業主是否達到20%以上。業主委員會未核實或核實情況存在異議的,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予以核實。
經核實提議符合本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業主委員會應當自核實完成之日起30日內就提議議題召集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經核實提議不符合本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一項、第三項規定但業主仍認為需要的,業主應當重新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提供業主簽名的書面提議材料、業主身份證明和提議業主的有效聯系方式,提議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對物業管理事項已作出決定的,業主委員會在一年內不得就該管理事項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但業主大會決定依法被撤銷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前將會議時間、地點、議題、議程形式及表決規則向全體業主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日,并同時書面告知物業所在地的社區居民委員會,但因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決定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除外。
公示期間,業主可以對業主大會會議擬表決事項提出建議和意見。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組織或機構對業主提出的建議和意見應當受理并予以說明,并可以對擬表決事項的具體內容進行修改。擬表決事項經修改后應當重新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日。
第三十六條采用書面征求意見形式的,業主大會會議投票期限屆滿,應當按照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統計和查驗業主的表決意見,并及時公布表決結果。采用集體討論形式的,應當當場公布表決結果。
表決結果應當向全體業主公示。采用書面征求意見形式產生的表決結果應當公示30日以上,采用集體討論形式產生的表決結果應當公示7日以上。公示內容應當包括業主基本信息、所有的建筑專有部分面積,業主對表決事項贊同、反對、棄權的意見,全體業主對表決事項贊同、反對、棄權意見的匯總結果等。
業主大會會議的選票、表決票和書面委托書由業主委員會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
未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公示業主大會會議表決結果的,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公示并告知全體業主。
第三十七條業主大會決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業主大會會議表決結果公示期間,業主對表決結果有異議的,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機構應當記錄并及時答復。公示期滿,業主對表決結果沒有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告業主大會決定。
采用書面征求意見形式,業主對表決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查驗本人表決意見,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組織或機構應當及時提供業主本人表決意見以供查驗。查驗的業主表決意見與公示的表決結果不一致的,應當重新統計、公示表決結果。
業主查驗本人意見,應當提供本人身份證明和房產證明;業主委托他人查驗表決意見,還應當出具書面委托書。
第三十八條業主大會確定業主投票權數,按照下列方法認定專有部分面積和建筑物總面積:
(一)專有部分面積按照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單元建筑面積計算;尚未登記的,暫按測繪機構的實測面積計算;尚未實測的,暫按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預算建筑面積計算。
(二)建筑物總面積,按照前項的統計總和計算。
第三十九條業主大會確定業主投票權數,按照下列方法認定業主人數和總人數:
(一)業主人數按照專有部分的數量計算,一個專有部分按1人計算。但尚未出售和雖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專有部分,以及同一買受人擁有一個以上專有部分的,按1人計算。
(二)按照前項的統計總和計算總人數。
第四十條一個專有部分有2個以上所有權人的,其所有權人應當推選1人行使表決權,但共有人所代表的業主人數為1人。
業主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監護人行使表決權。
業主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行使表決權。
業主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代理人應當出具載明委托事項、委托權限及期限的書面委托書。
第四十一條業主大會可以決定由業主自行管理物業共用部分。業主在決定自行管理之前,應當對自行管理方案以及應急保障措施進行表決,并告知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
第四十二條業主大會成立后產生的經費應當由全體業主共同承擔。
第四十三條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會議決定等需要抄送全體業主的資料,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之一進行抄送:
(一)掛號信件或特快專遞;。
(二)電子郵件;。
(三)手機短信;。
(四)其他電子信息傳送方式。
業主的住址、電話、電子郵箱等聯系方式以入住時登記的方式為準;業主未入住的,以業主首次書面提供的方式為準。業主變更聯系方式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
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大會召集人、物業服務企業按規定應當抄送業主的相關信息,按照業主登記的聯系方式向業主發送相關信息后,即完成抄送。
抄送人應當保留已抄送的相關記錄。第四節業主小組、業主大會代表制度。
第四十四條鼓勵規模較大且條件較好的物業管理區域,建立業主小組制度和業主大會代表制度。
第四十五條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有500個以上業主的,可以以梯(幢)、單元為單位成立業主小組。業主小組由該梯(幢)、單元的全體業主組成。
業主小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委托推選業主大會代表出席業主大會會議,表達本小組業主的意見;。
(二)依法依約決定有關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和養護;。
(三)依法依約決定本小組范圍內的其他事項。
業主小組議事由該業主小組產生的業主大會代表主持。業主小組行使前款規定職責的程序,參照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執行。
第四十六條業主大會代表由所在業主小組的業主選舉產生,業主大會代表資格及選舉辦法應當在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約定。
業主可以以書面委托的形式,約定由其選舉的業主大會代表在一定期限內代其行使對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管理事項的表決權,具體委托的內容、期限、權限和程序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
業主大會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資格終止:
(一)不再是業主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依法被司法機關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不履行業主法定義務的;。
(五)侵害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
(六)無正當理由連續三次不參加業主大會的;。
(七)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委員會提出辭職的;。
(八)經業主小組半數以上業主提議,認為有必要取消其業主大會代表資格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業主大會會議可以以業主大會代表組成業主代表大會的形式召開。
業主大會會議采用業主代表大會的形式召開的,業主小組的全體業主應當書面委托業主大會代表,委托書應當明確委托事項、委托權限和期限。與會業主大會代表所代表的投票權數應當超過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投票權半數,業主大會常務會議方為有效。
業主大會會議采用業主代表大會的形式召開的,業主大會代表應當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3日前,就大會擬討論的事項書面征求所在業主小組的業主意見,業主大會會議凡需投票表決的事項,業主贊同、反對及棄權的表決票經本人簽字后,由業主大會代表在業主代表大會投票時如實反映。
第四節業主委員會。
第四十八條業主委員會由5到13人的單數委員組成。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及其候選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業主身份,住宅小區的業主應在本住宅區實際居住;。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遵紀守法,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具備一定組織能力;。
(四)遵守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義務;。
(五)未發生侵害本物業管理區域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行為;。
(六)本人、配偶以及直系親屬未在為本物業管理區域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中任職;。
(八)具備履行職務的健康條件和文化水平;。
(九)具有履行業主委員職責的工作時間;。
(十)沒有欠繳物業公共服務費、專項維修資金等費用及違章搭蓋的行為;。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管理規約規定的其他條件。
鼓勵在社區居委員會或其居民小組中任職的業主與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委員會委員交叉任職,完善聯合工作機制。
業主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可以授權自然人參加業主委員會委員的選舉。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一名自然人只能代表一個法人或其他組織參加業主委員會委員的選舉。
第四十九條業主委員會的選舉應當有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方為有效;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的當選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以下簡稱“面積、人數雙過半”),方能當選。
第五十條業主委員會委員是業主自治的公益性崗位,鼓勵業主委員會委員提供志愿服務。有條件的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大會也可以根據業主委員會委員和專職工作人員從事公益性工作情況按月給予適當的津貼,每月津貼總額不得超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具體標準通過業主大會規則予以約定。
鼓勵業主大會聘請專職人員具體辦理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信訪處理和日常事務,專職人員應當定期接受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的業務培訓,并在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明確其工作職責、工作時間、工作內容和薪資報酬等。
第五十一條業主委員會應當在物業管理顯著區域內公布下列情況和資料:
(一)業主委員會名稱和成員名單;。
(二)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三)物業服務合同;。
(四)首期、日常專項維修資金的收支情況;。
(五)物業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經營收益的收支情況;。
(六)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收支情況;。
(七)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決定;。
(八)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車輛的處分情況;。
(九)其他應當向業主公布的情況和資料。
前款第(一)(三)項應當長期公布,若有變化的應當及時更新。
前款第(四)(六)項應當至少每半年公示一次,公示期10日以上,第(五)、(六)項應當同步在廈門市專項維修資金網站公示。
前款第(七)(八)項,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作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日。
第五十二條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和專職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不得存在下列行為:
(一)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物業公共服務費或停車費用減免及其他不正當利益;。
(三)索取、收受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及有利害關系業主提供的利益或者報酬;。
(四)其他有損業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五十三條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業主大會決定是否終止或罷免其委員資格:
(一)不履行業主委員會委員職責的;。
(二)利用業主委員身份謀取私利的;。
(三)侵害物業管理區域內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
出現上列情形的,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自業主大會會議做出決議之日起終止。
第五十四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自其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材料向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備案,并在選舉產生之日起15日內到區民政部門進行社團法人登記。
(一)業主委員會備案表;。
(二)業主大會會議記錄和會議決定;。
(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
(四)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的業主身份證明、個人簡歷、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
(五)業主大會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六)法律法規規定要求的其他材料;。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在收齊上述文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放業主委員會備案證明,并將業主委員會情況錄入廈門市業主委員會管理系統;業主委員會收到備案證明后,應當將備案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
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委員名單等事項內容發生變更時,業主委員會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原備案機關辦理變更備案。
第五十五條業主委員會向公安機關申請刻制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時,應當提供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的備案證明。業主委員會印章標明業主委員會的屆數和任期。
業主委員會應當制定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使用管理規定和檔案管理規定。
第五十六條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的業主委員會議事規則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員不能履行職責或者不履行職責的,由副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副主任委員不能履行職責或者不履行職責的,由半數以上委員共同推舉一名委員召集和主持。業主委員會會議不得以書面形式召開。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每名委員擁有一票表決權,委員不能委托代理人參加會議。業主委員會作出決定必須經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并書面簽字確認,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7日。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自公告之日起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可以同時邀請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的代表或者相關的社區居民委員會參加。涉及重要事項的,業主委員會召開會議前應當先行召開業主意見征求會,公開聽取業主的意見,并可以邀請業主代表旁聽業主委員會會議。重要事項的范圍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制作書面記錄,由參加會議的委員簽字后存檔。
第五十七條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工作檔案,并指定專人保管,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會議記錄;。
(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議和決定;。
(三)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物業服務合同、專項服務合同等;。
(四)業主委員會委員選舉及備案材料;。
(五)專項維修資金賬目和物業共用部分經營收益賬目;。
(六)業主的意見和建議;。
(七)業主委員會印章使用記錄和工作檔案查閱記錄;。
(八)業主委員會工作中產生的其他書面材料和音像資料等。
業主可以對以上工作檔案進行查詢、抄錄和復制,但涉及業主個人隱私的,應當征得相關業主本人同意。
招待所管理規定細則(實用19篇)篇十九
為了控制公司文件發放的適當范圍、作廢文件的及時回收,確保各部門、車間所使用的公司文件的有效性,特制定本規定。
1、文件的發放:
(1)財務部、生產部、營銷部辦公室以本部門名義形成且在本部門管轄范圍內發放的文件,各自安排發放和回收。需要在公司各橫向關聯部門之間發放實施的文件,由辦公室安排專人統一發放和回收。
(2)各部門需辦公室安排發放文件時,必須將文件打印并復印好,由部經理書面寫明發放范圍、發放時間并簽名后送綜合管理部,由辦公室主任安排文件發放人予以發放。
(3)任何文件,發放人須建立“文件發放回收登記表”。發放到各部門的所有文件,由部門負責人簽字接收。如部門負責人不在,由部門在場人員簽名代收。代收人必須負責及時將文件轉給部門負責人。需個人接收的文件由部門內部建立“文件發放回收登記表”,并由個人親自簽字接收。
(4)需發放到正科長以下管理、輔助人員和職工的文件(包括學習材料等),發放人只需發放到相關正科長級管理人員,再由正科長級管理人員安排發放到相關個人。
2、文件的更改:
(1)任何原因造成文件的個別字句需要更改,且更改后不影響整個文件版面的整潔美觀,由原編制形成的部門負責人書面寫明更改位置和如何更改(數據性或原則性的須報直屬部經理簽字認可),連同編制形成部門負責人的私章送原發放人,由原發放人根據原發放范圍及存檔予以更改。
(2)文件發放人根據更改字數多少和繁簡情況,可到現場為原件人更改,也可以收回后予以更改,再返還給原收件人。但在更改時必須用雙線劃掉原字句,在劃掉的字句對應上方行距空間寫上新字句,并在更改處蓋上原編制形成部門負責人的私章。
3、文件的換頁:
(1)任何原因造成文件單頁大面積修改,需換頁的,由原編制形成將需修改頁面進行修改并打印、復印好,由其部門負責人書面寫明換頁情況(屬數據性、原則性修改須部經理簽字認可)送原文件發放人,由原文件發放人根據原發放范圍予以換頁。
(2)所有需換頁的文件,由文件發放人統一換頁并注明執行時間,將原頁銷毀。
4、文件的回收、作廢:
(1)因公司制度匯總、部門調整、規劃變化等原因,造成原文件內容與新文件內容重復、沖突而失效的,由匯總部門或新文件編制形成部門負責人,安排原發放人予以回收。
(2)文件發放人在回收文件時,必須持“文件發放回收登記表”由原接收人在登記表相關欄內簽名后回交。
(3)每年12月下旬,由辦公室通知各部門,對本年度平時未統一回收的文件、報表等無效材料清理回收一次。
(4)所有回收的文件均于回收當日送辦公室,由辦公室主任統一安排銷毀。
5、其它規定:
(1)任何部門以公司名義形成的文件討論稿或正式稿,必須發放到董事長兼總經理、財務部經理、生產部經理、營銷部經理、公司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及其他相關聯人員,以便了解公司政策方向,根據公司各方面情況系統地進行修改,確保接口部門的相互配合。
(2)無論部門或公司發放的文件在發放前都必須在檔案室存檔備案。
(3)任何文件相關部門負責人接收后必須領學或傳達應執行的員工,認為有必要復印下發到相關員工時,須向原發放部門提出申請,由原發放部門復印按發放程序予以發放。不得私自復印下發,避免文件使用范圍失控,造成有效和無效版本的混淆。
(4)所有換頁或作廢文件屬存檔的或相關部門需留存備查證明的,發放人只需蓋上作廢章即可,不予收回,但檔案管理員必須在“作廢文件”檔案欄目登記注明,妥善保管,以便備查。
(5)發放文件屬討論稿的,討論人組織討論結束后須按時交文件編制形成部門。
(6)文件發放人必須將已使用的“文件發放回收登記表”按季度裝訂成冊,妥善保管,以便備查或回收時使用。保存期限為三年。
6、任何人未經總經理批準,不得將公司文件私自提供給公司以外人員。則除承擔50元罰款外,對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負責。
7、本規定各條款如有違犯,對責任人每次罰款50元,由其直接領導開通用罰款單收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