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系,簽訂合同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怎樣寫合同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合同應該怎么制定呢?下面我就給大家講一講優秀的合同該怎么寫,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經濟法合同法題庫及答案篇一
(1)經發包人同意,總承包人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2)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人自行完成。
(3)總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全部”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4)禁止分包人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4.承包人墊資、5.竣工日期
6.付款時間、7.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
經濟法合同法題庫及答案篇二
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出賣人)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并轉移房屋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包括期房買賣合同和現房買賣合同。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具體合同的知識,歡迎閱讀。
(一)買賣合同的效力
買賣合同的特殊成立方式及效力。
(二)買賣合同的標的物
在買賣合同中,買和賣的物就是標的,稱為標的物。
1.標的物交付和所有權轉移。
2.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承擔。
3.標的物檢驗。
(三)買賣雙方當事人的權責
1.出賣人的權責。
2.買受人的權責。
(四)所有權保留
(五)試用買賣
(六)商品房買賣合同
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出賣人)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并轉移房屋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包括期房買賣合同和現房買賣合同。
1.商品房銷售廣告的性質。
2.商品房頂售合同的效力。
3.被拆遷人的優先權。
4.解除權的行使。
5.商品房買賣中貸款合同的效力。
(一)供電人的義務
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供電質量標準和約定安全供電;供電人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臨時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電人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電人。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斷電,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搶修。
(二)用電人的義務
贈與合同,是贈一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子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一)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貝曾與可以附義務。
(二)贈與的撤銷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飛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二)借款利息的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末超過年利率24%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子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清求出借人返述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h%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子支持。
末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1.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米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上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一)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二)房屋租賃合同
1.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
2.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
3.承租人的優先權。
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合同法》規定的興事人的權利義務。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合同法》規定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一)承攬人的權利義務
按照《合問法》的有關規定
(二)定作人的權利義務
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勒察、設計、施工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一)發包人的權利義務
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二)承包人的權利義務
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
(一)客運合同
客運合同自承運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1.旅客的權利義務。
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2.承運人的權利義務。
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二)貨運合同
1.托運人、收貨.人的權利義務。
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2.承運人的權利義務。
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二)多式聯運合同
多式聯運經營人可以與參加多式聯運的各區段承運人就多式聯運合同的各區段運輸約定相互之間的責任,但該約定不影響多式聯運經營人對全程運輸承擔的義務。
(一)技術開發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技術開發合同,包括委托開發合同和合作]li}發合同。
1.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2.技術開發合同的解除與風險承擔。
3.技術成果的權利歸屬
委托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入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干研究開發人。
合作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合作開
發的當事人共有。
合作開發的當事人一方聲明放棄其共有的專利中請權的,可以山另一方單獨申請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請,合作開發的當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請專利。
(二)技術轉讓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轉讓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三)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
1.技術咨詢合同。
技術咨詢合同,是指科技人員作為受托人,運用自己的科學技術知識和科技手段,對委托人提出的特定技術項目進行可行性論證等活動,委托人支付咨詢費的合同。
2.技術服務合同
在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履行過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和工作條件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于委托人。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保管合同自保
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寄存人的權利義務
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二)保管人的權利義務
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倉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一)倉儲合同的倉單
倉單是保管人收到倉儲物后給存貨人開具的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倉單是提取倉儲物的憑證。保管人應當在倉單上簽字或者蓋章。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在倉單上背書并經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可以轉讓提取倉儲物的權利。
(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一)委托人的權利義務
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二)受托人的權利義務
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三)委托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賂償損失。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的,委托合同終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根據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一)行紀人的權利義務
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二)委托人的權利義務
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眾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居間人必須是經過有關國家機關贅記核準的從事居間營業的法人或公民。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認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問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經濟法合同法題庫及答案篇三
在中級會計師考試當中,必考的知識點那么多,大家應該要如何備考才比較好呢?下面是應屆畢業生小編為大家搜集整理出來的有關于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合同法律制度,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一)書面形式
(二)口頭形式
(三)其他形式
格式條款,是當書人為r幣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汀立合同時末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合同法對格式條款的適用限制包括:
1.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的義務。
2.格式條款尤效的情形。
3.對格式條款的解釋。
(一)要約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汀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約應具備的條件。
(1)內容具體確定;
(2)必須是特定人所為的意思表不;
(3)要約必須向相對人發出;
(4)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 ,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不約束。
2.要約邀請。
要約邀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3.要約生效時間。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l ,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人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4.要約的效力。
5.要約的撤回、撤銷與失效。
(二)承諾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1.承諾應當具備的條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做出;
(2)承諾必須向要約人做出;
(3)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4)承諾必須在有效期限內做出。
2.承諾的方式。
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做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
3.承諾的期限、
4承諾的生效。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做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承諾對要約的內容做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做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一)合同成立的時間
1.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并且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2.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3.當事人以直接對話方式訂立的合同,承諾人的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井且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4.當事人簽汀要式合同的,以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形式要求完成的時間為合同成立時間。
(二)合同成立的地點
1.采用數據電文形式汀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2.當事人采用合同書、確認書形式汀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3.合同需要完成特殊的約定或法律形式才能成立的,以完成合同的約定形式或法定形式的地點為合同的成立地點。
4.當事人對介同的成立地點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合同法》規定了締約過失責仟的情形。
經濟法合同法題庫及答案篇四
考試即將來臨,隨著緊張的進入了沖刺階段,在這時間里,大家可不要忘記了鞏固好知識。下面是應屆畢業生小編為大家搜集整理出來的有關于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解析:合同的效力,想了解更多相關資訊請繼續關注考試網!
合同的效力,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一定的法律約束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合同生效后,即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效力,同時對當事人以外的第畏人產生法律約束力。《合同法》根據合同類型的不同,分別規定了合同不同的生效時間。
下列情形下訂立的`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
(一)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二)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而訂立的合同
(一)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時的履行規則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合同法》的規定。
(二)涉及第獲人的合同履行
1.向第下人履行的合同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腥行要求。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效力。同時履行抗辯權只是暫時阻止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而不是永久地終止合同。
(二)后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后履行抗辯權的效力。后履行抗辯權不是永久性的,它的行使只是衡時阻止了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
(三)不安抗辯權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不安抗辯權的效力。包括中止合同、解除合同。
(一)代位權
因債務人怠干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二)撤銷權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士日。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臼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經濟法合同法題庫及答案篇五
合同擔保的方式,包括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方式。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于合同的擔保的知識,歡迎閱讀。
合同擔保的方式,包括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方式。
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1.保證。
保證,是指第三人為債務人的債務履行作擔保,由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2.保證人。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1.保證合同。
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2.保證方式。
保證的方式有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
(1)一般保證二
(2)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ll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3.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1.保證責任的范圍
2.主合同變更與保證責仟承擔。
3.保證擔保與物的擔保并存的保證責任
4.其他情形下的保證責任。
5.保證人的追償權。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6.保證責任的免除。
保證期間,是指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時間期限。保證人在與債權人約定的保證期間或者法律規定的保證期間內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保證期間的,按照約定執行。末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6個月。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牛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保證人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
抵押,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債務人或者第共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抵押人只能以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財產提供擔保;法律規定不可以抵押的財產,抵押人不得用于提供擔保。
作為抵押物的財產,是指抵押人用以設定抵押權的財產,必須是能夠轉讓的財產,且具備法定條件的財產。
1.可以設立抵押權的財產。
2.不得設立抵押權的財產。
1.登記是抵押權的設立條件二
2.登記為對抗第花人的.效力。
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1.抵押權對抵押物所生拿息及已存在租賃權的效力。
2.抵押期間抵押物的轉讓。
3.抵押權轉移及消滅的從屬性。
4.抵押財產價值減少或毀損的處理。
5.其他情況卜的抵押權效力。
1.抵押權實現的條件、方式和程序。
2.抵押權的順位及確定抵押權次序的規則。
最高額抵押,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人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
1.最高額抵押權的轉讓及變更。
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確定。
動產浮動抵押,是一種特別抵押,指抵押人以其現在和將來所有的全部財產為債權提供擔保,在行使抵押權之前,該設押財產可以自由流轉經營,在約定或法定事由發生時,其價值才能確定的種抵押。
動產浮動抵押不得對杭止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抵押人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一r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仆記、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
動產質押,是以動產作為標的物的質押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共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1.質押合同
2.動產質押的效力。
3.質權人對質物的權利和責任。
4.質權的實現。
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
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留置,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r}i有債務人的動產,是一種合同的擔保方式。
留置權,是指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其中,債權人為留置權人,,與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一定數額的貨幣(即定金)作為債權的扣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企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信返還定金。
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
定金的數額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