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人們對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合同對于我們的幫助很大,所以我們要好好寫一篇合同。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合同法中公平原則的規定篇一
合同是一項在商業、法律和民事領域中非常重要的法律工具。因此,在今天,它也被廣泛應用于各種商業交易、法律問題以及民事糾紛的解決中。為了了解和掌握合同法律知識,我參加了一次合同法務培訓。這篇文章是根據我的學習經驗,主要介紹合同法務培訓的心得體會。
第二段:簡要介紹合同法務培訓
合同法務培訓是一次關于合同法律知識的學習、交流和探討的活動。在培訓中,我們主要學習了合同的定義、分類、要素、訂立、履行、變更和解除等內容。在此基礎上,我們還了解了合同履行中的常見問題和解決方案。整個培訓過程涵蓋了法律、企業管理、商業等方面知識,為我們掌握合同法律知識提供了全面的學習途徑。
第三段:對合同法務培訓的認識和感悟
在合同法務培訓過程中,我對合同法律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我們研究了真實的合同案例,深入分析了其中的法律問題和解決方案,并通過實際討論和演示,加深了對合同法律知識的理解。此外,在合同法律的基礎上,我們還學習了如何設計合同條款、如何進行合同履行和如何處理合同糾紛等實際問題。這些知識和經驗不僅對我的日常工作有很大的幫助,而且對我的個人生活也有很大的指導意義。
第四段:對合同法務培訓的建議
盡管合同法務培訓是非常成功的,但我認為在未來的培訓中,還可以加強學員之間的交流和互動。通過不同學員之間的交流,可以讓我們更好地了解合同法律知識的應用和處理,同時也能促進我們之間的跨領域學習和交流。此外,我們還可以通過模擬案例、實際演示和案例辯論等方式,進一步提高合同法律知識的應用和處理能力。
第五段:結論
總之,合同法務培訓是一次非常有意義的活動。通過學習和交流,我對合同法律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和認識。我相信,這些知識和經驗不僅對我的個人發展,而且對我的職業發展都會產生非常重要的影響。希望未來,我和其他學員能夠繼續深入地探討、交流和分享,共同提高合同法律知識的應用和處理能力。
合同法中公平原則的規定篇二
第四十條 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釋義】本條是對格式條款無效的規定。
本條明確規定了格式條款在什么情況下無效。本法第五十二條是對于無效合同的規定。如果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當然無效。
本法第五十三條是對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的'規定,如果合同中有免除“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責任的條款,則該條款無效。
如果格式條款具有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情形,當然無效。
除了上述兩種情況,如果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當事人的主要權利,則該條款無效。這一規定與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情形一樣,是當然無效的條款,即使當事人同意,也不使其產生效力。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合同法中公平原則的規定篇三
近日,我參加了一次合同法務培訓,收獲良多。在這次培訓中,我深刻認識到合同在商業活動中的重要性,同時也學到了許多相關法律知識。下面將從培訓內容、自身學習心得、實踐應用、交流互動、未來規劃五個方面分享我的心得體會。
培訓內容方面,本次合同法務培訓內容豐富、通俗易懂、生動有趣。在培訓中,老師通過豐富多樣的案例,深入淺出地講解合同基本知識、合同的簽訂與履行、合同的變更與解除等重點內容,讓我們更直觀地了解合同的重要性以及如何管理合同。此外,通過與其他企業的合同管理交流,我們了解到了各個行業在合同管理中的共性與不同點,對于我們了解商務生態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學習心得方面,我認為參加這次合同法務培訓讓我收獲頗豐。通過理論學習和案例分析,我對合同法律知識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特別是在合同簽訂和履行方面,我們必須注意合同中特別條款的約定和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部分加強了我的印象,同時也增強了我對商務約定合同法律效力判斷的信心。此外,我認為對于合同管理人員而言,加強法律學習,了解企業所處的市場環境和政策法規情況,掌握合同管理的基本方法和技巧,意義重大。
實踐應用方面,我認為合同法務培訓一定程度上加深了我的合同管理實踐經驗。我們針對自己的業務環境和實踐背景,通過學習和交流總結出了一些實際的合同管理策略,對以后的實踐意義重大。同時,在具體操作中,我也將結合自己所學所得,盡可能將合同管理實踐和商務合約有效性分析相結合,以保證企業實際運營中的商務合約合規合法。
交流互動方面,這次合同法務培訓為我提供了與行業同仁交流和互動的機會。我認為通過不同行業的合同管理人員間的交流,相互學習和互通有無,可以得到許多實操的經驗和案例分析。同時,我認為增強與同行之間的溝通,有助于學習行業風險和趨勢,獲得向前推進的足夠動力。在交流過程中,我不但發現了自己的不足,而且收獲很多啟發,并且加強了對行業前沿知識的關注和深入思考。
未來規劃方面,我認為合同法務培訓對于我的職業規劃和個人發展都有重要意義。從長期來看,個人職業發展離不開法律知識預備,而簽署和履行合同,是現代業務生活的重要部分。我希望能夠通過不斷地學習和分享,提升自己的專業能力,轉化成實際的應用價值,成為合同管理的專業人才,推動企業發展,為商業合規發展做出貢獻。
綜上所述,本次合同法務培訓對于我的法律意識和商務合同的理解也更加全面、深入,同時也讓我深刻認識到在商務環境中如何更好地合規簽約和運營。通過此次培訓,我還更加深入地了解到了合同管理各方面的重要性,希望通過實踐和學習,加強自我管理、完善和提高自己的綜合素養,從而為自己的工作和企業的發展做出更好的貢獻。
合同法中公平原則的規定篇四
合同法務是企業中非常重要的領域,每個企業都需要明確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以及與其他企業之間的合作關系。因此,我參加了一次關于合同法務的培訓課程,并在此次培訓中受益匪淺。本文將分享我在這次培訓中的心得體會。
第二段:課程內容與收獲
在該課程中我們學習了合同的法律意義、基本結構、條款規范等方面的知識。這些知識讓我更深入地了解了合同,彌補了我之前對合同法律知識的缺乏。在課堂中老師還分享了實際案例,讓我們更好地理解合同的作用,以及如何在實際工作中運用獲得最佳效果。通過學習,我不僅獲得了法律知識,還學會了合同處理的技巧。
第三段:合同處理技巧
在處理合同時,我們需要注意文本的清晰度和完整性。合同的內容需要準確、詳細地闡述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如此才能保證雙方合法權益的保障。此外,在協商過程中,雙方需要保持耐心,全面溝通,及時解決方案,確定具體的條款、金額、時間等內容。通過這次培訓,我學會了如何根據不同的合同類型進行條款的規范化,如何分析合同中的風險和糾紛等情況,并解決相應問題,避免出現不必要的糾紛。
第四段:實際應用
在實際工作中,我們需要綜合運用法律知識和處理技巧,與他人合理協商以達成成功的合同交易。我在最近的一次招標合同中應用了所學知識,及時溝通協調,成功簽訂了大約十萬的項目合同,其中合同中涉及的責任條款、價值條款、時間條款等內容多達二十條,在課堂上所學知識將其處理的極為準確、清晰,同時也在過程中對合同中存在的漏洞以及可能產生的潛在風險進行了充分的分析,讓我在本次項目合同交易中更有自信。
第五段:總結
通過這次合同法務培訓,我明確了學習合同法務的重要性。學習成果的應用,正如我在實際工作中所體會到的,將更好地掌握與他人相互合作中涉及的法律內容,實現更加積極有效、合法合規的合同交易。因此,我強烈建議企業進行內部合同法務的培訓,不僅為企業帶來更高質量的合同交易,同時讓員工能夠更合法、安全、高效地為企業服務。
合同法中公平原則的規定篇五
第五十八條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釋義】本條是對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法律后果的規定。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到底會產生哪些法律后果?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后,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
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經濟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經濟合同被確認無效后。
當事人依據該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返還給對方。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如果雙方都有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涉外經濟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對合同無效負有責任的,應當對另一方因合同無效而遭受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本條在此基礎上對合同無效或者合同被撤銷后產生的法律后果作出規定。
本條規定,在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情形下,當事人仍應負如下幾種民事責任:
1.返還財產返還財產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以后,對已交付給對方的財產享有返還請求權,而已接受該財產的當事人則有返還財產的義務。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就意味著雙方當事人之間沒有任何合同關系存在,那么就應該讓雙方當事人的財產狀況恢復到如同沒有訂立合同時的狀態下的情形。
而返還財產就是旨在使財產關系恢復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況。所以不論接受財產的一方是否具有過錯,都應當負有返還財產的義務。
不過返還財產主要適用于已經作出履行的情況,如果當事人根本就沒有開始履行,或者說財產尚未交付,就不應適用返還財產這一原則。
在無效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中,返還財產可分為兩種情況:
(1)單方返還財產。這種情況主要適用于在當事人一方故意違法的情況,即一方故意違法訂立合同的行為,其應當將從非故意方取得的財產返還給對方,而非故意的一方已從故意方取得的財產應當上繳國家。
例如,一方以欺詐的方法與對方訂立了合同,那么欺詐方就應當單方返還另一方當事人的財產,而另一方從欺詐方獲得的財產,應當上繳國家。
除此之外,單方返還還包括以下一種情況,即合同的一方履行了合同,另一方還沒有履行,則在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只存在單方返還的情形。
(2)雙方返還財產。這種情況主要是在合同被撤銷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對合同被撤銷只是由于一方或者雙方有過錯,而并非合同違法,此時雙方均應返還從對方所獲得的財產。比如在因重大誤解而使合同被撤銷情況下,雙方當事人都應返還財產。
對于返還財產這種民事責任,要注意以下幾點:(l)返還財產的范圍應以對方交付的財產數額為標準予以確定,即使當事人所取得的財產已經減少甚至不存在了,也仍然要承擔返還責任。
(2)如果當事人接受的財產是實物或者貨幣時,原則上應返還原物或者貨幣,不能以貨幣代替實物,或者以實物代替貨幣。
(3)如果原物已經毀損滅失,不能返還原物的,如果原物是可替代的物,應以同一種類物返還。
2.折價補償本條中規定對于“不能返還或者沒有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本條規定了以返還財產為恢復原狀的原則,但是在有的情況下,財產是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在此種情況下,為了達到恢復原狀的目的,就應當折價補償對方當事人。
不能返還可分為法律上的不能返還和事實上的不能返還。法律上的不能返還,主要是受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
即當一方將受領的財產轉讓給第三人,而第三人取得該項財產時在主觀上沒有過錯,不知道或者沒有責任知道該當事人與另一方當事人的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善意第三人就可以不返還該原物,并且該原物也是不可替代的,此時,該當事人就不能返還財產,他就必須依該物在當時的市價折價補償給另一方當事人。
事實上的不能,主要是指標的物滅失造成不能返還原物,并且原物又是不可替代的。在這種情況下,取得該財產的當事人應當依據該原物當時的市價進行折價補償。沒有必要返還的,主要包括以下兩種情況:
(1)如果當事人接受財產是勞務或者利益,在性質上不能恢復原狀的,以當時國家規定的價格計算,以錢款返還;沒有國家規定的價格,以市場價格或同類勞務的報酬標準計算,以錢款返還。
(2)如果一方取得的是使用知識產權而獲得的利益,由于該知識產權是無形的,則該方當事人可以折價補償對方當事人。
3.賠償損失本條規定“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在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后,一般都會產生損害賠償的責任。
在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凡是因合同的無效或者被撤銷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失,主觀上有故意或者過失的當事人都應當賠償對方的財產損失。
法條原文
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條文義解釋
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之后,導致合同自始無效。無效,是指不發生法律效力,也就是不發生訂立合同的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所預期的法律效果。
但是,無效并不是不產生任何法律后果,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后,當事人也要承擔返還財產、折價補償、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民法通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后,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相應的責任。本條的規定與民法通則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
本條規定,在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情形下,當事人仍應負如下幾種民事責任:
一、返還財產
適用于已經做出履行的合同,是指因該合同交付了財產的當事人對已交付給對方的財產享有返還請求權,而已經接受財產的當事人則負有返還財產的義務。“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是指合同成立后,一方當事人在準備履行和實際履行合同過程中從對方實際得到的財產,包括所交付的財產及其孳息和所交付的費用。
返還財產可分為兩種情況:
(1)單方返還財產。這種情況主要適用于在當事人一方故意違法的情況,即一方故意違法訂立合同的行為,其應當將從非故意方取得的財產返還給對方,而非故意的一方已從故意方取得的財產應當上繳國家。
例如,一方以欺詐的方法與對方訂立了合同,那么欺詐方就應當單方返還另一方當事人的財產,而另一方從欺詐方獲得的財產,應當上繳國家。
除此之外,單方返還還包括以下一種情況,即合同的一方履行了合同,另一方還沒有履行,則在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只存在單方返還的情形。
(2)雙方返還財產。這種情況主要是在合同被撤銷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對合同被撤銷只是由于一方或者雙方有過錯,而并非合同違法,此時雙方均應返還從對方所獲得的財產。比如在因重大誤解而使合同被撤銷情況下,雙方當事人都應返還財產。
返還財產的目的,使因合同無效而將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關系恢復到沒有合同關系之前的狀態,消除無效合同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在財產關系上所造成的影響。
首先,這不是一種過錯責任,不要求返還財產的當事人在主觀上具有過錯的因素。其次,返還財產應當以恢復原狀為原則,必須恢復到當事人訂立合同前的財產狀況。
即使當事人所取得的財產已經減少甚至不存在了,也仍然要承擔返還責任。
二、折價補償
本條中規定對于“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本條規定了以返還財產為恢復原狀的原則,但是在有的情況下,財產是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在此種情況下,為了達到恢復原狀的目的,就應當折價補償對方當事人。
不能返還,包括事實上不能返還和法律上不能返還兩種情況。
事實上不能返還,如屬于無形財產的專有技術、信息資料等,即使返還也已經失去其原有的價值;又如有形財產已經變形、毀損、滅失等,不能返還。法律上不能返還,如財產已經轉讓給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對該財產已經取得了所有權。
沒有必要返還,主要是指當事人相互協商,認為不采用返還財產的方式,對雙方當事人都有利,因而不必要返還。
要包括以下兩種情況:(1)如果當事人接受財產是勞務或者利益在性質上不能恢復原狀的,以當時國家規定的價格計算,以錢款還;沒有國家規定的價格。以市場價格或同類勞務的報酬標準算,以錢款返還。
(2)如果一方取得的是使用知識產權而獲得的利益,由于該知識產權是無形的,則該方當事人可以折價補償對方當事人。
3.賠償損失
本條規定“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在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后,一般都會產生損害賠償的責任。
在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凡是因合同的無效或者被撤銷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失,主觀上有故意或者過失的當事人都應當賠償對方的財產損失。
當雙方在合同無效中都有過錯,并且都有財產或者財產利益的損失時,可以相互請求賠償,就相同的損失數額進行折抵之后,對所余部分進行賠償。
合同法中公平原則的規定篇六
首先,景區合同法是一項關于景區合同的法規,對于景區游客的維權非常重要。在我看來,景區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公平、合理和便捷。景區和游客應該建立起平等的合作關系,景區應該遵守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游客也要遵守景區規定,保護好景區資源。同時,景區合同法應該有明確的規定,便于游客和景區方面約定和執行。
其次,景區合同法的適用范圍和適用對象很廣,包括旅游者、旅游社、旅游經紀人和景區經營者等。旅游者和景區經營者是場地內的主要合同對象。因此,旅游者應當詳細了解景區內的游覽路線、景點提供的服務設施、游覽時間、門票等相關信息。同時景區經營者也應當詳細列出它在合同時的權利和義務,履行責任,防止欺詐行為的出現,使游客權益得到保障。
第三,景區合同法要求景區方和游客在簽訂合同時必須向旅游者告知景區的重要事項,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也需要對重要事項進行提示和說明。事先告知給游客的重要事項包括游覽計劃、食宿安排、保險購買、退改條款等規定,務必在訂購服務前做好充分了解。這些規定使游客在游覽過程中避免精神和經濟的損失,并且在景區遇到問題時能及時解決。
第四,景區合同法同時也規定了如何解決合同糾紛。如果合同出現糾紛,應當選擇和解或者向當地旅游管理機構申請調解,如果調解未果,可通過訴訟等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景區合同法的這一規定保證了消費者的權益和合同的執行力,同時,也讓景區方對自己提供的服務質量擺在了更高的標準下評判。在我的印象中,消費者維權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但是,合理運用合同法,能在很大程度上提高自己的維權成功率。
最后,景區合同法體現了國家對旅游消費市場的管理和監管。景區合同法規定堅持公開透明、依法治理、綠色發展的原則,將完善市場機制、保護消費者權益作為發展旅游業的重要基礎條件。這源于社會公眾對旅游消費的信任,也有賴于法規的嚴格執行。對于游客而言,合理選擇景區,遵守規定,學習景區合同法,合理維護自己的權利和利益,助力社會品德的提升。
綜上所述,景區合同法對于旅游市場的發展和維護消費者權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游客有義務了解景區合同法的規定,合理選擇游覽山水靈秀的景點,遵守規定,保護好景區資源。同時,景區方面也應該加強執法宣傳和教育培訓,提高攬客服務的質量,共同建立起公平、合理和便捷的合作關系。通過雙方的共同努力,景區合同法必將在旅游市場的發展上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合同法中公平原則的規定篇七
第十四條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解釋】本條是對要約的定義及其構成要件的規定。
一、關于要約的定義
要約在不同的情況下可以稱為“發盤”、“發價”等,發出要約的人稱為“要約人”,接收要約的人稱為“受要約人”。
按照大陸法系,合同被定義為當事人的“合意”,要約則一般被定義為:“以一定契約之成立為目的之確定的意思表示”或者“是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另一方接受的意思表示。”大陸法系的民法理論認為,要約僅僅是一個希望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還不能算是法律行為。
因為,法律行為是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法律行為,要約本身雖然會引起一定的法律效果,但尚不能發生當事人所希望的成立合同的效力。
也有的學者認為,要約在性質上是一種附條件的法律行為。
要約人發出要約之后,要受法律規定的限制,不依規定不能撤回或者撤銷。
如果對方承諾則協議達成,就必須按照達成的協議履行,違反協議就要承擔違約責任。
在英美法系,合同則被定義為“許諾”或者一系列的“許諾”,要約也被視為或者被定義為當事人所作的一種允諾。
如“要約,實際上是要約人做什么事或不做什么事的一種許諾”。
以“許諾”為要約下定義是不奇怪的,“許諾”或“諾言”(promise)是英美合同法理論的一個十分重要的概念,基本上是合同的同義語,如“合同是由法律強制履行的一個或一系列的諾言”。
美國《合同法重述》也是這樣下定義的:“一個合同是這樣一個或一系列許諾,違背它,法律將給予補償;履行它,法律將通過某種方式確認是一種義務”。
英美法合 同理論上還有一個重要的概念:“對價”(consideration),要約是否有效以及合同是否有效取決于有無對價。
p. s.阿蒂亞在他的《合同法概述》對要約的說明中說:“要約,實際上是要約人做什么事或不做什么事的一種許諾,而這種許諾有效的條件是承諾人應接受這個要約,并對這個要約支付或答應支付它的對價”。
以許諾給要約下定義從英美法來講可能是最貼切的,但在英美法也可以看到其它的定義方式。
美國《合同法重述》第24條規定:“要約是對即時進行交易的愿望的表達。
這一表達能使一個通情達理處于受要約人地位的人相信,他或她只要對該要約表示同意,即接受該要約,就可以進行交易”。
世界學生版教科書《合同法》(g. h. treitel著,sweet&maxwell 1995年版)也采納了這樣的定義:“要約是要約人希望就特定事項簽訂合同、并且一經受要約人承諾即受拘束的意思表示”。
這兩個定義與大陸法的定義沒有什么差別。
盡管存在不同的理論和不同的定義方式,我們可以知道,兩大法系對要約含義的認識基本是一致的。
因為說的是同一件事,解決的是同一個問題。
本條采取的是最通常和最簡單的定義方式: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二、要約的構成要件
一項訂約的建議要成為一個要約,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如不具備這些條件,作為要約在法律上就不能成立。
按照大陸法系的合同法理論對要約的解釋,要約成立的要件有四個:
(一)要約是特定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
發出要約的目的在于訂立合同,要約人必須使接收要約的相對方能夠明白是誰發出了要約以便作出承諾。
因此,發出要約的人必須能夠確定,必須能夠特定化。
雖然合同雙方都可以作為要約人,但作為要約人的必須是特定的合同當事人。
不論是自然人或者是法人,只要是具有相應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都可以作為要約人。
如果是代理人,必須取得本人的授權,還必須說明誰是被代理人。
作為要約人只要能夠特定即可,并不一定需要說明要約人的具體情況,也不一定需要知道他究竟是誰。
一個要約,如果處于能夠被承諾的狀態就可以,不需要一切情況都清清楚楚。
如自動售貨機,消費者不需要了解究竟是哪家公司安置,誰是真正的要約人。
只要投入貨幣,作出承諾,便會完成交易。
(二)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相對人發出。
合同因相對人對于要約的承諾而成立,所以要約不能對希望與其訂立合同的相對人以外的第三人發出。
但相對人是否必須是特定的人,則有不同的看法。
一種觀點認為,要約必須是向特定人發出,向不特定人發出的訂約建議是要約邀請。
因為,向特定人發出的要約,一旦承諾合同就成立,而向不特定的人發出的訂約建議,承諾了也不會當然導致合同成立。
另一種觀點認為,要約可以向不特定的人發出。
現實有許多向不特定人發出要約的情況。
如自動售貨機的設置,電車、渡船、公共汽車的行駛,戲院、電影院的開設。
但不是說在一切情況下都可以向不特定的人發出要約。
要約一般應向特定人發出。
因為,相對人的特定化意味著要約人對誰有資格作為承諾人,作為合同相對方作出了選擇,這樣對方一承諾,一個合同就成立了。
如果相對人不確定,則作為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就是不確定的,既然不確定,作出承諾后合同也不一定成立。
如果是這種情況,把一項訂約的建議作為一個要約就是不合適的,只能作為一個要約邀請。
如果向不特定的人以出讓某一特定物為內容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視為是一個有效的要約,則會造成一物數賣,當然不行。
如果要把向不特定人發出的訂約建議作為要約,必須限定條件來達到這一目的:在一物數賣的情況下,凡作出承諾的,合同均成立,但要約人要對作出承諾而得不到履行的受要約人承擔違約責任。
但這樣規定是對要約進行了法律上的限制,不是對要約的肯定,而是對要約的否定。
自動售貨機、公共運輸事業在大陸法一般認為是要約方,但這種看法并非沒有異議。
一般認為,懸賞廣告是向不特定人發出的要約。
一般情況下,懸賞廣告所要求的事項是特定的,完成所要求事項的承諾人只有一個人,或只有很少的人。
但無論有幾人,如果符合廣告的條件,做了廣告所要求的行為,發出懸賞廣告的人都必須按照廣告的約定支付報酬。
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
(三)要約必須具有締約目的并表明經承諾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
這一點很重要,很多類似訂約建議的表達實際上并不表示如果對方接受就成立了一個合同,如“我打算五千元把我的鋼琴賣掉”,盡管是特定當事人對特定當事人的陳述,也不構成一個要約。
能否構成一個要約要看這種意思表示是否表達了與被要約人訂立合同的真實意愿。
這要根據特定情況和當事人所使用的語言來判斷。
當事人在合同中一般不會采用諸如“如果承諾合同就成立”這樣明確的詞語來表示,所謂“表明”并不是要有明確的詞語進行說明,而是整個要約的內容表明了這一點。
(四)要約的內容必須具備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
這要求要約的內容必須是確定的和完整的。
所謂確定的是要求必須明確清楚,不能模棱兩可、產生歧義。
所謂完整的是要求要約的內容必須滿足構成一個合同所必備的條件,但并不要求一個要約事無巨細、面面俱到。
要約的效力在于,一經被受要約人承諾,合同即可成立。
因此,如果一個訂約的建議含混不清、內容不具備一個合同的最根本的要素,是不能構成一個要約的。
即使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也會因缺乏合同的主要條件而使合同無法成立。
一項要約的內容可以很詳細,也可以較為簡明,一般法律對此并無強制性要求。
只要其內容具備使合同成立的基本條件,就可以作為一項要約。
合同的基本條件也沒有必要全部確定,只要能夠確定就可以。
但究竟怎樣才算具備了使合同成立的基本條件,如果法律有類似規定的要依據規定進行判斷,最重要的是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
按照美國統一商法典的規定的做法,一個貨物買賣合同只要有標的和數量就是一個成立生效的合同。
因為價格、履行地點與時間可以事后確定。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14條中規定:“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十分確定并且表明發價人在得到接受時承受約束的意旨,即構成發價。
一個建議如果寫明貨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規定數量和價格或規定如何確定數量和價格,即為十分確定。”此條僅要求貨物是明確的,數量和價格只要能夠確定就可以,就算是滿足了要約的條件。
要約的四個要件中最重要的是兩個:一是內容具體確定;二是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本條規定了要約的三個要件。
至于要約是否必須向特定人發出,在多數情況下是這樣的,但在某些特殊場合則有例外,如懸賞廣告,構成要約的商業廣告等,因此,對該條件未作規定。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