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內容應包括勞動雙方的基本信息、工作內容與職責、工作時間與休假、薪酬與福利、勞動保護與安全等方面的內容。那么大家知道正規的合同書怎么寫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最新合同模板,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篇一
合同編號:
勞動合同書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住所:
法定代表人:聯系電話:
乙方(勞動者)姓名:性別:
居民身份證號碼:身份證地址:
居住地地址:
聯系電話: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合同類型和期限
第一條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自年月
日起至年月
日止。
2、無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法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務)完成時即行終止。
雙方約定的試用期至年月日止,期限為月。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雙方協商一致,乙方同意從事工作,工作地點在。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地點和工作崗位(工種)。
第三條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四條甲方安排乙方執行以下第種工時制度。
1、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0小時,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工資200%的工資報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第九條因甲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乙方停工、停產、歇業,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甲方應按本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乙方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乙方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乙方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條乙方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計劃生育(產)假等假期期間,甲方應按國家和四川省有關規定的標準,支付乙方工資。
五、社會保險
第十一條甲方按國家和四川省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為乙方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用;社會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甲方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二條甲方嚴格執行國家和四川省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建立健全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
第十三條對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甲方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在合同期內定期對乙方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第十四條甲方有義務負責對乙方進行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三條乙方基礎信息說明
乙方身份證地址與實際居住地地址不相符的,其實際居住地地址為:
/。
乙方其他聯系方式:
(1)家庭固定電話:(2)e-mail:(3)緊急聯系人姓名、與本人關系:(4)緊急聯系人聯系方式:
第二十四條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解決;與今后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六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乙方:(簽名)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名)
年月日年月日
的不看,不該問的不問,不該說的不說。
3、乙方在勞動合同期滿或勞動合同終止后24個月內,必須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未經甲方許可,乙方不得擅自對外披露。
4、如因失、泄企業機密給甲方或利益方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指一萬元及以上)及嚴重損害企業信譽的,甲方將依法追究乙方的經濟及法律責任,并解除勞動合同,且甲方不用支付乙方任何經濟補償。
三、特別告知事項
(一)如乙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將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對乙方予以辭退,并無需對乙方進行任何經濟補償。觸犯國家法律的,還將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失職或徇私舞弊,使公司利益遭受嚴重損害或造成嚴重影響的直接責任者
3、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突發事件處程中拖延懈怠和推諉塞責,造成嚴重后果者
4、因管理不善或不認真履行崗位責任,造成所轄資產流失金額達到一萬元以上者
5、責任意識淡薄,致使引發重大責任事故,使公司利益遭受嚴重損害或造成嚴重影響者
6、瞞報、虛報、遲報重大突發事件、事故或重要情況、重要數據,造成嚴重后果者
7、嚴重違反公司體系、制度和流程規定,盲目決策和指揮,造成嚴重損失或嚴重影響者;
動合同者或合同履行期間乙方主動離職的,甲方將不予支付經濟補償。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乙方解除勞動合同。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者;
3、當出現客觀情況發現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且甲方與乙方協商未能就勞動合同變更事項達成一致協議的。
(四)對于合同中需要變更的事項,甲乙雙方均需用書面方式予以確認,如因一方發生諸如地址、聯系方式等變更的,應立即用書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如因未及時告知而導致相關資料或信息無法送達,其后果由變更方自行承擔。
甲方對涉及乙方權益的相關文件或決議,除有乙方本人親自簽收外,還可以通過電子郵件、信件、報紙公告或緊急聯系人代為簽收等其他方式進行送達,其效力等同于乙方本人簽收。如因乙方發生上述信息變更而未告知甲方,導致甲方所做的相關規定及決議等無法及時送達的,其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擔,不能以此作為抗辯理由對抗甲方的正常決定。
四、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協商,簽署相關協議。
五、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生效后,具有同等效力。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篇二
對于新勞動法病假工資規定這個問題,有以下回答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二、病假相關規定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等有關規定,任何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企業應該根據職工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一定的醫療期。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時,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也就是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的病假假期。
該規章對醫療期的期限作了具體規定。1951年政務院頒布的《勞動保險條例》和1953年原勞動部發布的《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1995年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對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支付問題作了規定。
具體內容有: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3)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后,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后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4)《勞動法》第四十八條中的“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
(5)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三、病假工資計算方式
1、對于病假工資,用人單位可以在合同中與職工進行約定,只要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的80%就可以。根據勞動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中的規定,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調整為0.9天和67.4小時,可以照此折算出員工日平均工資。
2、對于事假工資,企業完全可以不支付。
3、職工請事假(含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實行照發工資的制度。企業根據職工的不同性質而實行不同的制度,企業中的工人由于享受加班加點工資待遇,所以一般在事假期間不發工資;企業中的行政人員和工程技術人員不享受加班加點工資待遇,請事假每個季度在兩個工作日以內的,照發工資,超過兩個工作日以上的,其超過天數不發工資。
職工休探親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在規定的探親假期間和路程期間內,照發本人的標準工資。
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時,經過單位領導批準,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期。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前去料理喪事的,可以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在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工資照發。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篇三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四條職工患病,醫療期內停工治療在6個月以內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二)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發給;
(三)連續工齡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發給;
(四)連續工齡滿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95%發給。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四條職工患病,醫療期內停工治療在6個月以內的,經濟效益好的企業,可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上浮5%。經濟效益差,難以達到上述標準的企業,經本企業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可以適當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過各個檔次標準的5%。如情況特殊超過5%的,應報所在區縣(自治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
第五條職工患病,醫療期內停工治療在6個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發給;
(二)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5%發給;
(三)連續工齡滿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第六條原系全國勞動模范、省(部)級勞動模范以及部隊軍以上單位曾授予戰斗英雄或曾榮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其榮譽的職工,在病假期間,工資照發。
第七條職工患病,在醫療期內停工治療期間,每月領取的病假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八條職工患病,醫療期滿或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恢復工作的,經縣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屬于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按有關規定作退休、退職或一次性處理;屬于大部分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醫療期滿后,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按有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第九條凡弄虛作假,開假證明病休的,一經查實,按曠工處理。
國家勞動法病假工資規定
第一條為了保障企業職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條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第五條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條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解除勞動關系,并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第八條醫療期滿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本規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注】根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9條規定,在醫療期內企業支付的病假工資標準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企業職工病假工資怎么算?
一、短期病假工資的計算
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九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職工“短期病假”,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病假工資:連續工齡不滿二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連續工齡滿二年不滿四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計發;連續工齡滿四年不滿六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連續工齡滿六年不滿八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連續工齡滿八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病假日工資=最低工資標準×80%÷21.75天(月計薪天數)
二、長期病假工資計算
《關于加強企業職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生活的通知》規定,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六個月內的稱為“短期病假”,超過六個月的稱為“長期病假”。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日數按實際休假日數計算,連續休假期內含有休息日、節假日的應予剔除。職工“長期病假”,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救濟費(長病假工資):連續工齡不滿一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連續工齡滿一年不滿三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連續工齡滿三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這里的本人工資指職工正常情況下實得工資的70%。
職工的疾病待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應補到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低于在職職工定期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應補到在職職工定期生活困難補助標準。
職工的疾病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發。
員工請病假遭解雇怎么辦?
單位以請病假時間長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如果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并補發解除勞動合同至仲裁或訴訟期間的勞動報酬或者要求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2倍經濟補償金。
1、員工依據法律規定享有醫療期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第3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因此,在您確實有病需要治療的情況下,只要請病假的時間不超出醫療期,單位應當批準病假并支付病假期間的工資。
2、單位在醫療期內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在醫療期內的員工,除非員工有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員工勞動者患病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且需要按照法律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此,單位以請病假時間長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如果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您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并補發解除勞動合同至仲裁或訴訟期間的勞動報酬或者要求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2倍經濟補償金。
相關問題解答
1、什么是病假?
【答】是指勞動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企業應該根據勞動者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一定的醫療假期。病假期勞動者可照常拿工資,對于病假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的80%。
2、病假可以請多久?
【答】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3、請事假和請病假有什么區別?
【答】a、事假一般指因私事或者個人原因請假,而病假,是指勞動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企業應該根據勞動者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一定的醫療假期。
b、按現行規定,事假期間,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工資的,而病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支付病假工資的。法律依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
c、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篇四
乙方(勞?動?者):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
注意事項
一、本合同文本供用人單位與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使用。
二、用人單位應當與招用的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就勞動合同的內容協商一致。
三、用人單位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四、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具有法律效力,雙方應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五、勞動合同應使用藍、黑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練、準確,不得涂改。確需涂改的,雙方應在涂改處簽字或蓋章確認。
六、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勞動者應本人簽字,不得由他人代簽。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交勞動者的不得由用人單位代為保管。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
注冊地:_____________
經?營?地: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
(或其他有效證件名稱?證件號:_____________?)
戶籍地址:_____________
經常居住地(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甲乙雙方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系,雙方約定按下列第?種方式確定勞動合同期限:
固定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試用期從用工之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無固定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止,其中,試用期從用工之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務完成時止。甲方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工作任務完成。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乙方工作崗位是_____________________,崗位職責為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的工作地點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應愛崗敬業、誠實守信,保守甲方商業秘密,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按時保質完成工作任務。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給予相應處理。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條?根據乙方工作崗位的特點,甲方安排乙方執行以下第_______種工時制度:
1、標準工時工作制。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依法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原因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甲方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乙方加班加點。
方?2.依法實行以?為周期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甲方應采取適當方式保障乙方的休息休假權利。
3、依法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甲方應采取適當方式保障乙方的休息休假權利。
第四條?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應依法安排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
第五條?乙方依法享有法定節假日、帶薪年休假、婚喪假、產假等假期。
四、勞動報酬
第六條?甲方采用以下第____種方式向乙方以貨幣形式支付工資,于每月____日前足額支付:
1、月工資_______元。
2、計件工資。計件單價為______________,甲方應合理制定勞動定額,保證乙方在提供正常勞動情況下,獲得合理的勞動報酬。
3、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相結合的工資分配辦法,乙方月基本工資______________元,績效工資計發辦法為______________。
4、雙方約定的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計發標準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或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八條?甲方應合理調整乙方的工資待遇。乙方從甲方獲得的工資依法承擔的個人所得稅由甲方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九條?甲乙雙方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并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乙方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甲方從乙方的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十條?甲方依法執行國家有關福利待遇的規定。
第十一條?乙方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的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有關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和甲方依法制定的有關規章制度執行。
六、職業培訓和勞動保護
第十二條?甲方應對乙方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乙方應主動學習,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職業技能。
第十三條?甲方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落實國家關于女職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規定,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和操作規程培訓,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和勞動保護用品,努力改善勞動條件,減少職業危害。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甲方應依法告知乙方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提供職業病防護措施,在乙方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對乙方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第十四條乙方應當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不違章作業。乙方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
第十五條?甲乙雙方應當依法變更勞動合同,并采取書面形式。
第十六條甲乙雙方解除或終止本合同,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甲乙雙方解除終止本合同的,乙方應當配合甲方辦理工作交接手續。甲方依法應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第十八條甲方應當在解除或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八、雙方約定事項
第十九條?乙方工作涉及甲方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的,甲方可以與乙方依法協商約定保守商業秘密或競業限制的事項,并簽訂保守商業秘密協議或競業限制協議。
第二十條?甲方出資對乙方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要求與乙方約定服務期的,應當征得乙方同意,并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第二十一條?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_____________。
九、勞動爭議處理
第二十二條?甲乙雙方因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時,可以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協商、申請調解或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其他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中記載的乙方聯系電話、通訊地址為勞動合同期內通知相關事項和送達書面文書的聯系方式、送達地址。如發生變化,乙方應當及時告知甲方。
第二十四條雙方確認:均已詳細閱讀并理解本合同內容,清楚各自的權利、義務。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應嚴格遵照執行。
法定代表人_______(主要負責人)
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簽字或蓋章)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篇五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解讀】本條是關于試用期的規定。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方面可以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為每個工作崗位找到合適的勞動者,試用期就是供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適合其工作崗位的一項制度,給企業考察勞動者是否與錄用要求相一致的時間,避免用人單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另一方面,可以維護新招收職工的利益,使被錄用的職工有時間考察了解用人單位的工作內容、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是否符合勞動合同的規定。在勞動合同中規定試用期,既是訂立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同時也為勞動合同其他條款的履行提供了保障。
在用工過程中,目前濫用試用期侵犯勞動者權益的現象比較普遍,包括什么樣的勞動崗位需要約定試用期,約定多長的試用期,以什么作為參照設定試用期等,實踐中比較混亂。用人單位通常不管是什么性質、多長期限的工作崗位,也不管有沒有必要約定試用期,一律約定試用期,只要期限不超過勞動法規定的六個月即可,用足法律規定的上限。有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其中半年為試用期;有的生產經營季節性強的用人單位甚至將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期限合二為一,一般長,試用期到了,勞動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約定試用期,換一個崗位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問題是勞動合同立法中勞動者意見最多的問題之一。
勞動合同法針對濫用試用期、試用期過長問題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
(一)限定能夠約定試用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最短期限,并且在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的基礎上,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將試用期細化。具體規定是:
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就是說,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約定試用期的最低起點是三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這是針對用人單位不分情況,一律將試用期約定為六個月,勞動合同法的具體措施。
需要說明的是,勞動合同期限長短不是約定試用期的唯一參照。實踐中,很多工作本來不需要試用期過長,勞動者就能勝任,裝卸工、建筑工地小工、力工等沒有什么技術含量,三天就行。但有些用人單位動輒規定試用期為三五個月,甚至半年,惡意用足法定試用期限上限,這加重了勞動關系的不平等性,增加了勞動者的職業不確定性和經濟負擔。這就提醒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特別是勞動者一方在約定試用期時將技術含量的因素考慮進去。對用人單位來說,在合理時間內依然不能判斷勞動者是否能勝任,就應當承擔因此而帶來的風險。
德國《非全日制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法》中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不能約定試用期,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才可以約定。意大利法律規定,一般工人的試用期為十五天至三十天,技術人員為三個月,企業管理人員為六個月。
(二)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這就涉及到對勞動合同中試用期性質的理解,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在錄用勞動者時的試用期內這些情況已經基本搞清楚了。
(三)為遏制用人單位短期用工現象,不能所有勞動合同都可約定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在征求意見過程中,相當多的意見建議將可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修改為一年以上。
(四)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在試用期問題上,需要強調以下幾點:
(一)試用期是一個約定的條款,如果雙方沒有事先約定,用人單位就不能以試用期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就試用期條款充分協商,取得一致,試用期條款才能成立。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礎上充分表達各自意見,并就合同條款取得一致后達成的協議。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駕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更不得以強迫命令、脅迫等手段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條款。
(二)同時勞動合同法限定了試用期的約定條件,勞動者在試用期間應當享有全部的勞動權利。
這些權利包括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還包括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的權利。不能因為試用期的身份而加以限制,與其他勞動者區別對等。
(三)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也就是說,不管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的是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還是三年、五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約定了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的前一段期限(比如可能是三天、五天或者一個星期,可能是一個月或者兩個月)是試用期,試用期是包括在整個勞動合同期限里。不管試用期之后當然訂立勞動合同還是不訂立勞動合同,都不允許單獨約定試用期,。
(四)勞動合同法關于試用期的規定體現了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大體平等。如關于勞動合同的解除中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五)有的用人單位為了規避法律,約定試崗、適應期、實習期,這些都是變相的試用期,其目的無非是為了將勞動者的待遇下調,方便解除勞動合同。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當明確這些情形按照試用期對待。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篇六
1、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2、請長病假的職工,在病假期間與原單位保持著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3、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4、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5、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6、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7、企業富余職工、請長假人員、請長病假人員、外借人員和帶薪上學人員,其社會保險費仍按規定由原單位和個人繼續繳納,繳納保險費期間計算為繳費年限。
二、病假期間工資如何計算?
病假工資的計算,首先必須確定兩個變量,一是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二是病假工資的計算系數。
1、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一般為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具體根據本地政策執行;
2、病假工資的計算系數按照醫療期來計算:
(2)勞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3)醫療期計算應從病休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
(4)病休期間,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包括在內。
日常生活當中勞動法的作用是非常之廣大的,在勞動者的一些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在相關的勞動法當中都可以找到一些具體的解決的措施,比如說在病假期間請病假的時間都有著明確的限制,如果低于這個時間并且不發放勞動待遇的話,是可以維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