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人們越發重視合同,關于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在達成意見一致時,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優秀的合同都具備一些什么特點呢?又該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帶來的優秀合同模板,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篇一
合同簽訂地點: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公司所在國:_________
電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公司所在國:_________
電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買賣雙方經友好協商,同意以[_________]或[_________]或[_________]或[_________]或[_________]或[_________]術語簽訂本合同,并就如下條款達成一致:
1.商品名稱:_________
2.品質/規格:_________
3.單位:_________
4.數量:_________允許在金額及數量上有_________%的損溢,由[_________]賣方或[_________]買方選擇。
5.單位價格_________
6.總額:_________實交數量按照第4款規定,比原定數量損溢_________%,則應對價格作出相應的調整。
7.原產國及生產國:_________
8.運輸標志:_________
9.裝運:_________
9.1裝運時間:_________
9.2裝運港:_________
9.3卸貨港:_________
9.4[_________]允許,或[_________]不允許“甲板上”裝運。
9.5[_________]允許,或[_________]不允許轉運。
9.6[_________]允許,或[_________]不允許分批裝運。
9.7[_________]集裝箱運輸。
9.8最終目的地:_________
9.9卸貨港轉貨商/貨運代理人_________
10.支付條款
10.1賣方銀行賬戶:_________
10.2買方銀行賬戶:_________
11支付方式:
11.1信用證。在賣方向買方提示由_________銀行開出的、以賣方為受益人的金額為_________的不可撤銷的銀行保函之日起? ? ? ??日內,買方應向賣方支付合同總金額_________%的價款,即_________。
銀行保函有效期到:[_________]裝運回后_________天,如果是分批裝運,則在最后一批貨物裝運后_________天;[_________]最后一批貨物到達卸貨港之日;[_________]貨物到達卸貨港之日后_________月。根據賣方裝運的貨物自動按比例減少保函金額。
11.2信用證-即期付款。買方應于[_________]合同規定的裝運期第一天前_________日,[_________]合同簽訂后_________日內,通過_________銀行,以[_________]電傳,[_________],[_________]信函,[_________]簡式電報和信函方式出具以賣方的受益人、不可撤銷的、金額為_________的[_________]即期付款信用證[_________]議付信用證。信用證的內容應與合同規定相符,信用證的有效期持續至開證日后_________月,以便受益人在當地提示單據。信用證中應含有如下陳述“該信用證以《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20__年版,國際商會第500號出版物》為準”。
11.3信用證-延期付款。買方應于[_________]合同規定的裝運期的第一天前_________日,[_________]合同簽訂后_________日內,通過_________銀行,以[_________]電傳,[_________],[_________]信函,[_________]簡式電報和信函方式,出具以賣方為受益人的、金額_________的、不可撤銷的信用證,憑[_________]即期[_________]海運提單、航空運單、鐵路交貨通知或多式聯運單據[_________]提示單據,進行[_________]承兌[_________]延期付款[_________]議付。信用證的內容應與合同規定相符,信用證的有效期持續至開證日后_________月,以便受益人在當地提示單據。信用證中應含有如下內容“該信用證以《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20__年版,國際商會第50號出版物》為準。”
甲方簽字:
-----年------月------日
乙方簽字
-----年------月------日
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篇二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鑒于買方為_____________需要同意購買,賣方同意出售下列貨物,雙方本著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充分友好協商,訂立如下合同條款,以資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條買賣標的
1、名稱:_________________
2、品種:_________________
3、規格:_________________
(1)以實物表示貨物質量。包括憑成交貨物的實際品質和憑樣品兩種方法。根據提供樣品者的不同可分為:_________________賣方樣品,買方樣品,對等樣品。
(2)以說明表示商品質量。即以文字、圖表、照片等方式說明商品質量。
e、憑品牌或商標買賣:_________________只憑商品的商標或品牌進行買賣,而無須對品質提出詳細要求。
(3)按雙方商定要求執行,具體約定貨物質量要求: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數量和計量單位、計量方法
1、數量:_________________。具體由雙方當事人根據政策、外商資信及市場行情,合理商定。允許的溢短裝數量為相當于信用證總金額5%的貨物數量。
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篇三
經雙方平等、自愿協商,達成本銷售代理協議,共同遵守。
同意將下列產品________(簡稱產品)的獨家代理權授予代理方(簡稱代理人)。代理人優先在下列指定地區(簡稱地區)推銷產品:________國________市(區)。
第二條 代理人的職責
代理人應在該地區拓展用戶。代理人應向制造商轉送接收到的報價和訂單。代理人無權代表制造商簽訂任何具有約束的合約。代理人應把制造商規定的銷售條款對用戶解釋。制造商可不受任何約束地拒絕代理人轉送的任何詢價及訂單。
第三條 代理業務的職責范圍
代理人是________市場的全權代理,應收集信息,盡力促進產品的銷售。代理人應精通所推銷產品的技術性能。代理所得傭金應包括為促進銷售所需費用。
第四條 廣告和展覽會
為促進產品在該地區的銷售,代理人應刊登一切必要的廣告并支付廣告費用。凡參加展銷會需經雙方事先商議后辦理。
第五條 代理人的財務責任
5. .代理人應采取適當方式了解當地訂貨人的支杠力并協助制造商收回應付貨款。通常的索款及協助收回應付貨款的開支應由制造商負擔。
5.2.未經同意,代理人無權也無義務以制造商的名義接受付款。
第六條 用戶意見
代理人有權接受用戶對產品的意見和申訴,及時通知制造商并關注制造商的切身利益。
第七條 提供信息
代理人應盡力向制造商提供商品的市場和競爭等方面的信息,每____個月需向制造商寄送工作報告。
第八條 正當競爭
8. .代理人不應與制造商或幫助他人與制造商競爭,代理人更不應制造代理產品或類似于代理的產品,也不應從與制造商競爭的任何企業中獲利。同時,代理人不應代理或銷售與代理產品相同或類似的任何產品。
8.2.此合約一經生效,代理人應將與其他企業簽訂的有約束性的協議告知制造商。不論是作為代理的或經銷的,此后再簽定的任何協議均應告之制造商,代理人在進行其他活動時,決不能忽視其對制造商承擔的義務而影響任務的完成。
第九條 保 密
9. .代理人在協議有效期內或協議終止后,不得泄露制造商的商業機密,也不得將該機密超越協議范圍使用。
9.2.所有產品設計和說明均屬制造商所有,代理人應在協議終止時歸還給制造商。
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篇四
本公約于1988年1月1日生效。1981年9月30日我國政府代表簽署本公約 ,1986年12月11日交存核準書。核準書載明,中國不受公約第一條第1款( b)、第十一條及與第十一條內容有關的規定的約束。
(1980年4月11日訂于維也納)
本公約各締約國:
銘記聯合國大會第六屆特別會議通過的關于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的 各項決議的廣泛目標。
考慮到在平等互利基礎上發展國際貿易是促進各國間友好關系的一個 重要因素,認為采用照顧到不同的社會、經濟和法律制度的國際貨物銷售 合同統一規則,將有助于減少國際貿易的法律障礙,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 ,茲協議如下:
第一部分 適用范圍和總則
第一章 適用范圍
第一條
(1)本公約適用于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貨物銷售合 同:
(a)如果這些國家是締約國;或
(b)如果國際私法規則導致適用某一締約國的法律。
(2)當事人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的事實,如果從訂立合同前任何時候或訂 立合同時,當事人之間的任何交易或當事人透露的情報均看不出,應不予 考慮。
(3)在確定本公約的適用時,當事人的國籍和當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 業性應不予考慮。
第二條
本公約不適用于以下的銷售:
(b)經由拍賣的銷售;
(c)根據法律執行令狀或其他令狀的銷售;
(d)公債、股票、投資證券、流通票據或貨幣的銷售;
(e)船舶、船只、氣墊船或飛機的銷售;
(f)電力的銷售。
第三條
(1)供應尚待制造或生產的貨物的合同應視為銷售合同,除非訂購貨物 的當事人保證供應這種制造或生產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2)本公約不適用于供應貨物一方的絕大部分義務在于供應勞力或其他 服務的合同。
第四條
本公約只適用于銷售合同的訂立和賣方和買方因此種合同而產生的權 利和義務。特別是,本公約除非另有明文規定,與以下事項無關:
(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條款的效力,或任何慣例的效力;
(b)合同對所售貨物所有權可能產生的影響。
第五條
本公約不適用于賣方對于貨物對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傷害的責任。
第六條
雙方當事人可以不適用本公約,或在第十二條的條件下,減損本公約 的任何規定或改變其效力。
第二章 總 則
第七條
(1)在解釋本公約時,應考慮到本公約的國際性質和促進其適用的統一 以及在國際貿易上遵守誠信的需要。
(2)凡本公約未明確解決的屬于本公約范圍的問題,應按照本公約所依 據的一般原則來解決,在沒有一般原則的情況下,則應按照國際私法規定 適用的法律來解決。
第八條
(1)為本公約的目的,一方當事人所作的聲明和其他行為,應依照他的 意旨解釋,如果另一方當事人已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此一意旨。
(2)如果上一款的規定不適用,當事人所作的聲明和其他行為,應按照 一個與另一方當事人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于相同情況中,應有的理 解來解釋。
(3)在確定一方當事人的意旨或一個通情達理的人應有的理解時,應適 當地考慮到與事實有關的一切情況,包括談判情形、當事人之間確立的任 何習慣做法、慣例和當事人其后的任何行為。
第九條
(1)雙方當事人業已同意的任何慣例和他們之間確立的任何習慣做法, 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2)除非另有協議,雙方當事人應視為已默示地同意對他們的合同或合 同的訂立適用雙方當事人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的慣例,而這種慣例,在國際 貿易上,已為有關特定貿易所涉同類合同的當事人所廣泛知道并為他們所 經常遵守。
第十條
為本公約的目的:
(b)如果當事人沒有營業地,則以其慣常居住地為準。
第十一條
銷售合同無須以書面訂立或書面證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條 件的限制。銷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證在內的任何方法證明。
第十二條
本公約第十一條、第二十九條或第二部分準許銷售合同或其更改或根 據協議終止,或者任何發價、接受或其他意旨表示得以書面以外任何形式 做出的任何規定不適用,如果任何一方當事人的營業地是在已按照本公約 第九十六條做出了聲明的一個締約國內;各當事人不得減損本條或改變其 效力。
第十三條
為本公約的目的,“書面”包括電報和電傳。
第二部分 合同的訂立
第十四條
(1)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十分確定 并且表明發價人在得到接受時承受約束的意旨,即構成發價。一個建議如 果寫明貨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規定數量和價格或規定如何確定數量和價格 ,即為十分確定。
(2)非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議,僅應視為邀請做出發價 ,提出建議的人明確地表示相反的意向。
第十五條
(1)發價于送達被發價人時生效。
(2)一項發價,即使是不可撤銷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發價送 達被發價人之前或同時,送達被發價人。
第十六條
(1)在未訂立合同之前,發價得予撤銷,如果撤銷通知于被發價人發出 接受通知之前送達被發價人。
(2)但在下列情況下,發價不得撤銷:
(a)發價寫明接受發價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發價是不可撤銷的;或
(b)被發價人有理由信賴該項發價是不可撤銷的,而且被發價人已本著 對該項發價的信賴行事。
第十七條
一項發價,即使是不可撤銷的,于拒絕通知送達發價人時終止。
第十八條
(1)被發價人聲明或做出其他行為表示同意一項發價,即是接受。緘默 或不行動本身不等于接受。
(2)接受發價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達發價人時生效。如果表示同意的通 知在發價人所規定的時間內,如未規定時間,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未曾 送達發價人,接受就成為無效,但須適當地考慮到交易的情況,包括發價 人所使用的通訊方法的迅速程度。對口頭發價必須立即接受,但情況有別 者不在此限。
(3)但是,如果根據該項發價或依照當事人之間確立的習慣作法或慣例 ,被發價人可以做出某種行為,例如與發運貨物或支付價款有關的行為, 來表示同意,而無須向發價人發出時通知,則接受于該項行為做出通知, 但該項行為必須在上一款所規定的期間內做出。
第十九條
(1)對發價表示接受但載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復,即為拒絕該 項發價并構成還價。
(2)但是,對發價表示接受但載有添加或不同條件的答復,如所載的添 加或不同條件在實質上并不變更該項發價的條件,除發價人在不過分遲延 的期間內以口頭或書面通知反對其間的差異外,仍構成接受。如果發價人 不做出這種反對,合同的條件就以該項發價的條件以及接受通知內所載的 更改為準。
(3)有關貨物價格、付款、貨物質量和數量、交貨地點和時間、一方當 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賠償責任范圍或解決爭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條件, 均視為在實質上變更發價的條件。
第二十條
(1)發價人在電報或信件內規定的接受期間,從電報交發時刻或信上載 明的發信日期起算,如信上未載明發信日期,則從信封上所載日期起算。 發價人以電話、電傳或其他快速通訊方法規定的接受期間,從發價送達被 發價人時起算。
(2)在計算接受期間時,接受期間內的正式假日或非營業日應計算在內 。但是如果接受通知在接受期間的最后一天未能送到發價人地址,因為那 天在發價人營業地是正式假日或非營業日,則接受期間應順延至下一個營 業日。
第二十一條
(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發價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將 此種意見通知被發價人。
(2)如果載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書面文件表明,它是在傳遞正常、 能及時送達發價人的情況下寄發的,則該項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 非發價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通知被發價人:他認為他的發價已經失 效。
第二十二條
接受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接受原應生效之前或同時,送達發價 人。
第二十三條
合同于按照本公約規定對發價的接受生效時訂立。
第二十四條
為公約本部分的目的,發價、接受聲明或任何其他意旨表示“送達” 對方,系指用口頭通知對方或通過任何其他方法送交對方本人,或其營業 地或通訊地址,如無營業地或通訊地址,則送交對方慣常居住地。
第三部分 貨物銷售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十五條
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結果,如使另一方當事人蒙受損害,以致于實 際上剝奪了他根據合同規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即為根本違反合同,除 非違反合同一方并不預知而且一個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于相同情況 中也沒有理由預知會發生這種結果。
第二十六條
宣告合同無效的聲明,必須向另一方當事人發出通知,方始有效。
第二十七條
除非公約本部分另有明文規定,當事人按照本部分的規定,以適合情 況的方法發出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知后,這種通知如在傳遞上發生耽 擱或錯誤,或者未能到達,并不使該當事人喪失依靠該項通知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如果按照本公約的規定,一方當事人有權要求另一方當事人履行某一 義務,法院沒有義務做出判決,要求具體履行此一義務,除非法院依照其 本身的法律對不屬本公約范圍的類似銷售合同愿意這樣做。
第二十九條
(1)合同只需雙方當事人協議,就可更改或終止。
(2)規定任何更改或根據協議終止必須以書面做出的書面合同,不得以 任何其他方式更改或根據協議終止。但是,一方當事人的行為,如經另一 方當事人寄以信賴,就不得堅持此項規定。
第二章 賣方的義務
第三十條
賣方必須按照合同和本公約的規定,交付貨物,移交一切與貨物有關 的單據并轉移貨物所有權。
第一節 交付貨物和移交單據
第三十一條
如果賣方沒有義務要在任何其他特定地點交付貨物,他的交貨義務如 下:
(c)在其他情況下,賣方應在他于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把貨物交給買方 處置。
第三十二條
(1)如果賣方按照合同或本公約的規定將貨物交付給承運人,但貨物沒 有以貨物上加標記、或以裝運單據或其他方式清楚地注明有關合同,賣方 必須向買方發出列明貨物的發貨通知。
(2)如果賣方有義務安排貨物的運輸,他必須訂立必要的合同,以按照 通常運輸條件,用適合情況的運輸工具,把貨物運到指定地點。
(3)如果賣方沒有義務對貨物的運輸辦理保險,他必須在買方提出要求 時,向買方提供一切現有的必要資料,使他能夠辦理這種保險。
第三十三條
賣方必須按以下規定的日期交付貨物:
(a)如果合同規定有日期,或從合同可以確定日期,應在該日期交貨;
(c)在其他情況下,應在訂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時間內交貨。
第三十四條
如果賣方有義務移交與貨物有關的單據,他必須按照合同所規定的時 間、地點和方式移交這些單據。如果賣方在那個時間以前已移交這些單據 ,他可以在那個時間到達前糾正單據中任何不符合同規定的情形,但是, 此一權利的行使不得使買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擔不合理的開支。但是 ,買方保留本公約所規定的要求損害賠償的任何權利。
第二節 貨物相符與第三方要求
第三十五條
(1)賣方交付的貨物必須與合同所規定的數量、質量和規格相符,并須 按照合同所定的方式裝箱或包裝。
(2)除雙方當事人業已另有協議外,貨物除非符合以下規定,否則即為 與合同不符:
(a)貨物適用于同一規格貨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c)貨物的質量與賣方向買方提供的貨物樣品或樣式相同;
(d)貨物按照同類貨物通用的方式裝箱或包裝,如果沒有此種通用方式 ,則按照足以保全和保護貨物的方式裝箱包裝。
(3)如果買方在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貨物不符合同,賣方 就無須按上一款(a)項至(d)項負有此種不符合同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
(1)賣方應按照合同和本公約的規定,對風險移轉到買方時所存在的任 何不符合同情形,負有責任,即使這種不符合同情形在該時間后方始明顯 。
(2)賣方對在上一款所述時間后發生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也應負有責 任,如果這種不符合同情形是由于賣方違反他的某項義務所致,包括違反 關于在一段時間內貨物將繼續適用于其通常使用的目的或某種特定目的, 或將保持某種特定質量或性質的任何保證。
第三十七條
如果賣方在交貨日期前交付貨物,他可以在那個日期到達前,交付任 何缺漏部分或補足所交付貨物的不足數量,或交付用以替換所交付不符合 同規定的貨物,或對所交付貨物中任何不符合同規定的情形做出補救,但 是,此一權利的行使不得使買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擔不合理的開支。 但是,買方保留本公約所規定的要求損害賠償的任何權利。
第三十八條
(1)買方必須在按情況實際可行的最短時間內檢驗貨物或由他人檢驗貨 物。
(2)如果合同涉及到貨物的運輸,檢驗可推遲到貨物到達目的地后進行 。
(3)如果貨物在運輸途中改運或買方須再發運貨物,沒有合理機會加以 檢驗,而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這種改運或再發運的可能性 ,檢驗可推遲到貨物到達新目的地后進行。
第三十九條
(1)買方對貨物不符合同,必須在發現或理應發現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 時間內通知賣方,說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質,否則就喪失聲稱貨物不符合 同的權利。
(2)無論如何,如果買方不在實際收到貨物之日起兩年內將貨物不符合 同情形通知賣方,他就喪失聲稱貨物不符合同的權利,除非這一時限與合 同規定的保證期限不符。
第四十條
如果貨物不符合同規定指的是賣方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而又沒有告 知買方的一些事實,則賣方無權援引第三十八條和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第四十一條
賣方所交付的貨物,必須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權利或要求的貨物, 除非買方同意在這種權利或要求的條件下,收取貨物。但是,如果這種權 利或要求是以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為基礎的,賣方的義務應依照第四 十二條的規定。
第四十二條
(1)賣方所交付的貨物,必須是第三方不能根據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 權主張任何權利或要求的貨物,但以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不可能不 知道的權利或要求為限,而且這種權利或要求根據以下國家的法律規定是 以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為基礎的:
(b)在任何其他情況下,根據買方營業地所在國家的法律。
(2)賣方在上一款中的義務不適用于以下情況:
(a)買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項權利或要求;或者
(b)此項權利或要求的發生,是由于賣方要遵照買方所提供的技術圖樣 、圖案、款式或其他規格。
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篇五
本公約不優于業已締結或可能締結并載有與屬于本公約范圍內事項有 關的條款的任何國際協定,但以雙方當事人的營業地均在這種協定的締約 國內為限。
第九十一條
(1)本公約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會議閉幕會議上開放簽字,并在 紐約聯合國總部繼續開放簽字,直至1981年9月30日為止。
(2)本公約須經簽字國批準、接受或核準。
(3)本公約從開放簽字之日起開放給所有非簽字國加入。
(4)批準書、接受書、核準書和加入書應送交聯合國秘書長存放。
第九十二條
(1)締約國可在簽字、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時聲明它不受本公約第 二部分的約束或不受本公約第三部分的約束。
(2)按照上一款規定就本公約第二部分或第三部分做出聲明的締約國, 在該聲明適用的部分所規定事項上,不得視為本公約第一條第(1)款范圍內 的締約國。
第九十三條
(1)如果締約國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領土單位,而依照該國憲法規定 ,各領土單位對本公約所規定的事項適用不同的法律制度,則該國得在簽 字、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時聲明本公約適用于該國全部領土單位或僅 適用于其中的一個或數個領土單位,并且可以隨時提出另一聲明來修改其 所做的聲明。
(2)此種聲明應通知保管人,并且明確地說明適用本公約的領土單位。
(3)如果根據按本條做出的聲明,本公約適用于締約國的一個或數個但 不是全部領土單位,而且一方當事人的營業地位于該締約國內,則為本公 約的目的,該營業地除非位于本公約適用的領土單位內,否則視為不在締 約國內。
(4)如果締約國沒有按照本條第(1)款做出聲明,則本公約適用于該國 所有領土單位。
第九十四條
(1)對屬于本公約范圍的事項具有相同或非常近似的法律規則的兩個或 兩個以上的締約國,可隨時聲明本公約不適用于營業地在這些締約國內的 當事人之間的銷售合同,也不適用于這些合同的訂立。此種聲明可聯合做 出,也可以相互單方面聲明的方式做出。
(2)對屬于本公約范圍的事項具有與一個或一個以上非締約國相同或非 常近似的法律規則的締約國,可隨時聲明本公約不適用于營業地在這些非 締約國內的當事人之間的銷售合同,也不適用于這些合同的訂立。
(3)作為根據上一款所做聲明對象的國家如果后來成為締約國,這項聲 明從本公約對該新締約國生效之日起,具有根據第(1)款所做聲明的效力, 但以該新締約國加入這項聲明,或做出相互單方面聲明為限。
第九十五條
任何國家在交存其批準書、接受書、核準書或加入書時,可聲明它不 受本公約第一條第(1)款(b)項的約束。
第九十六條
本國法律規定銷售合同必須以書面訂立或書面證明的締約國,可以隨 時按照第十二條的規定,聲明本公約第十一條、第二十九條或第二部分準 許銷售合同或其更改或根據協議終止,或者任何發價、接受或其他意旨表 示得以書面以外任何形式做出的任何規定不適用,如果任何一方當事人的 營業地是在該締約國內。
第九十七條
(1)根據本公約規定在簽字時做出的聲明,須在批準、接受或核準時加 以確認。
(2)聲明和聲明的確認,應以書面提出,并應正式通知保管人。
(3)聲明在本公約對有關國家開始生效時同時生效。但是,保管人于此 種生效后收到正式通知的聲明,應于保管人收到聲明之日起六個月后的第 一個月第一天生效。根據第九十四條規定做出的相互單方面聲明,應于保 管人收到最后一份聲明之日起六個月后的第一個月第一天生效。
(4)根據本公約規定做出聲明的任何國家可以隨時用書面正式通知保管 人撤回該項聲明。此種撤回于保管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后的第一個月 第一天生效。
(5)撤回根據第九十四條做出的聲明,自撤回生效之日起,就會使另一 個國家根據該條所做的任何相互聲明失效。
第九十八條
除本公約明文許可的保留外,不得作任何保留。
第九十九條
(1)在本條第(6)款規定的條件下,本公約在第十件批準書、接受書、 核準書或加入書、包括載有根據第九十二條規定做出的聲明的文書交存之 日起12個月后第一個月的第一天生效。
(2)在本條第(6)款規定的條件下,對于在第十件批準書、接受書、核 準書或加入書交存后才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本公約的國家,本公約在 該國交存其批準書、接受書、核準書或加入本公約的國家,本公約在該國 交存其批準書、接受書、核準書或加入書之日起12個月后的第一個月第一 天對該國生效,但不適用的部分除外。
(3)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本公約的國家,如果是1964年7月1日在海 牙簽訂的《關于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的訂立統一法公約》(《1964年海牙訂立 合同公約》)和1964年7月1日在海牙簽訂的《關于國際貨物銷售統一法的公 約》(《1964年海牙貨物銷售公約》)中一項或兩項公約的締約國,應按情 況同時通知荷蘭政府聲明退出《1964年海牙貨物銷售公約》或《1964年海 牙訂立合同公約》或退出該兩公約。
(4)凡為《1964年海牙貨物銷售公約》締約國并批準、接受、核準或加 入本公約和根據第九十二條規定聲明或業已聲明不受本公約第二部分約束 的國家,應于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時通知荷蘭政府聲明退出《1964年 海牙貨物銷售公約》。
(5)凡為《1964年海牙訂立合同公約》締約國并批準、接受、核準或加 入本公約和根據第九十二條規定聲明或業已聲明不受本公約第三部分約束 的國家,應于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時通知荷蘭政府聲明退出《1964年 海牙訂立合同公約》。
(6)為本條的目的,《1964年海牙訂立合同公約》或《1964年海牙貨物 銷售公約》的締約國的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本公約,應在這些國家按 照規定退出該兩公約生效后方始生效。本公約保管人應與1964年兩公約的 保管人荷蘭政府進行協商,以確保在這方面進行必要的協調。
第一百條
(1)本公約適用于合同的訂立,只要訂立該合同的建議是在本公約對第 一條第(1)款(a)項所指締約國或第一條第(1)款(b)項所指締約國生效之日 或其后作出的。
(2)本公約只適用于在它對第一條第(1)款(a)項所指締約國或第一條第 (1)款(b)項所指締約國生效之日或其后訂立的合同。
第一百零一條
(1)締約國可以用書面正式通知保管人聲明退出本公約,或本公約第二 部分或第三部分。
(2)退出于保管人收到通知十二個月后的第一個月第一天起生效。凡通 知內訂明一段退出生效的更長時間,則退出于保管人收到通知后該段更長 時間期滿時起生效。
1984年4月11日訂于維也納,正本一份,其阿拉伯文本、中文本、英文 本、法文本、俄文本和西班牙文本都具有同等效力。
下列全權代表,經各自政府正式授權,在本公約上簽字,以資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