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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護工作總結加強責任篇一
20##上半年度,xxx在局黨組的正確領導下,根據工作實際,緊抓重點,強化實效,充分發揮職能優勢,各項工作均取得了顯著成效?,F將本階段工作總結匯報如下:
上半年以來,我所積極加強建設工程的文物保護工作,先后指導并完成了xxx·江山印、中投·xxx五期、xxx市xxx專業學校新校區等5個項目的文物勘探。經勘探,共發現古墓葬20多座,灰坑陶窯多處。
為我市重點項目xxx開遂線新店鎮三趙村至大陳村段工程項目出具文物調查及文物保護規劃報告,積極組織沿線調查并多次與相關負責人溝通,提供解決方案。
按照市局統一部署,今年春天,我所組織人員對近年來在文物調查中新發現的胡莊遺址等14處文物點進行了實地核實,填寫了基礎信息表,為進一步做好全市文物保護搶救工作提供了依據。
在勘探的基礎上,經省文物局批復,受xxx省考古研究院委托,我所組織工作人員對西城區xxx二期項目進行了考古發掘。于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期間在該工地共發掘面積5000平方米左右,發現灰坑37個,墓葬40座,窯址5座,溝3處,出土陶器、瓷器、銅器200余件,年代跨度由漢代至清代,此次發掘年代跨度廣,出土器物種類多,考古價值豐富。
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配合省考古院對xxx大廈、xxx兩處項目進行發掘,發掘面積共2200平方米,其中浙商大廈項目發掘700平方米,綠鉆發掘1500平方米,共清理灰坑、墓葬、水井、路面、夯土等遺跡現象94處,出土有陶罐、瓷碗、銅釜、鐵銷、玉環等一批文物。這兩個項目的發掘為“古城遺址”戰國至漢代時期西城墻、城壕分布提供了重要佐證。
對全市11處省、市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標示碑進行安裝并已驗收合格。
在考古所全體干部職工的共同努力下,我所榮獲2018年xxx系統先進單位。
安全生產工作是考古工作的重中之重。本年度,我所結合自身工作實質,以文物安全為核心,以工人安全為根本,制定了工地安全注意事項、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要求工作人員嚴格恪守各項安全制度,遵守工地安全生產相關規定。對考古所庫房的消防安全進行了隱患排查,制定各項制度,定期對重要地點進行定期檢查,嚴格責任到人。制訂完善安全保衛預案,開展安全生產自查,成立了專項工作小組對所內安全隱患進行全面排查,做到了每周查,每周報。
今年是深入糾“四風”持續轉作風三年行動的第二年,根據市委、市政府和局黨委的相關要求,我所及時召開動員會議,結合單位實際,認真制定方案,組織全體干部職工深刻理解和領悟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指示精神,扎扎實實開展整治行動。圍繞干部職工隊伍作風建設中存在的問題,認真組織開展自查自糾工作,對作風紀律提出明確要求,確保實現全覆蓋,零容忍。以風清氣正的黨風政風凝心聚力,以作風轉變推動能力提高、效能提升、工作落實、事業發展。
紀律是紅線,規矩明底線。守紀律,講規矩,歷來是我們考古所的風紀要點,也是我所在長期實踐中形成的優良傳統和工作慣例。“端午”期間由局機關組織的工作紀律突擊檢查行動中,我所因管理規范、制度明確受到上級肯定。
多種形式開展文化遺產宣傳活動。利用勘探、發掘工地給民工及周邊群眾講解文物保護辦法及重要性。特別是6月8日,我國第十四個文化和自然遺產日期間,我所配合市文物科積極參與文化遺產宣傳進校園活動。在漯河二中設置文物保護與宣傳展板,為在校師生講解文物知識。這次活動對文物保護起到了很好的宣傳教育作用,愛護文物從學校做起,積極響應習總書記文化強國理念。
積極為xxx區打造的黨建觀摩試點單位——xxx村委古城歷史文化展廳建設提供意見和建議,并義務開展文物鑒定和定名工作,獲得社區稱贊。
為進一步推動我市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工作進程,我所將創建文明城市作為本年度一項重要工作,緊緊圍繞工作目標,開展了系列文明行動。積極關注《中國文明網》;推薦身邊好人好事;通過中國好人榜為好人好事點贊等。以自身行動、組織引導廣大市民參與到創文活動中來,加強創文的文明基礎。截至目前為止,我所以學雷鋒志愿服務活動為載體,組織志愿服務隊,開展了10余次創文服務活動。積極參加城市大清潔行動;開展文明交通志愿服務活動;協助交警維護正常交通秩序。
6月7日、8日為每年一度的高考季,我所積極參與團市委組織的“愛心”助考活動,為全市考生提供休息場地、免費飲水等;并鼓勵我所干部職工參加“愛心”送考活動,得到考生和家長以及廣大市民的一致好評。
做好單位財務決算、審計、內控工作;完成所屬公司清產核資審計工作。同時加強對下屬公司的業務指導,指導完善相關制度,規范公司工作人員行為。正確履行公司職責,做到合規經營,依法納稅,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嚴格遵守黨風廉政有關規定,嚴格杜絕向公司轉嫁不合理支出等違紀行為,自覺做好政務公開,對有關財務收支、重要人事變動等事項及時公布,接受組織和社會的監督。
1、繼續開展糾“四風”持續轉作風。
2、積極開展文明單位創建工作,爭取成為區級文明單位。
3、配合重點基建項目,做好文物保護勘探和搶救發掘工作。
4、采取多種形式做好文化遺產保護宣傳工作。
5、加強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工作。
6、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
文物保護工作總結加強責任篇二
一、加強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堅持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提高群眾的文物保護意識。
二、對行政區域內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不可移動文物等進行巡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巡查人員在巡查時,需填寫《鄉鎮文物保護巡查記錄表》,巡查中發現問題,應給予及時制止,并及時向上級單位或轄區公安機關反饋。
三、場所內所收藏、使用的文物不得擅自饋贈或者轉讓。對盜竊、哄搶、私分或者非法侵占文物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對不可移動文物進行修繕、保養、遷移,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要制定詳細的計劃,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準。
文物保護工作總結加強責任篇三
語言、習俗、服飾等民族文化傳統喪失;面臨“人在藝在、人亡藝絕”危機;一些民族村寨變得不倫不類……日前,貴陽市人大會調研組調查發現,貴陽市民族文化保護和傳承工作中面臨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
貴陽市是一個多民族聚居的城市,截至20____年末,全市有漢族在內的民族49個。其中,少數民族以布依、苗族為主體,人口占全市總人口的16.48%。全市現有17個民族鄉,309個民族聚居村,1078個少數民族自然村寨,民族分布成小聚居、大散居的特點。
貴陽市人大會調研結果顯示,貴陽市民族文化保護和傳承工作雖然取得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困難和問題。其中,民族文化保護傳承難度大,民族文化基礎設施建設薄弱,民族文化傳承人才的培養迫在眉睫,加之民族節慶活動減少,很多民族村寨逐漸失去特色。
對此,貴陽市人大會調查組建議,一方面,設立民族文化工作專項資金,用于少數民族文化遺產的搶救、征集和保護。重視基層民族文化人才的培養,擬訂人才培養計劃,保證文化館、藝術館、博物館、鄉鎮文化服務站有必要的專門人才,保障基層文化單位工作的正常運轉。并且制定相應的措施,激活民族文化項目的良性傳承,調動人才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不斷壯大民族文化傳承人隊伍,確保少數民族文化保護傳承工作的正常開展。
另一方面,打造民族文化旅游精品,做好民族文化創新突破。特別注重民族文化創新,尤其是注重應用文字、舞蹈、戲劇、影視、舉辦傳統節慶活動深入民族地區調查研究,創作出更多更好的精品力作,展示貴陽市民族民間文化的無窮魅力。
文物保護工作總結加強責任篇四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文物保護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革命遺址、紀念建筑物、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文物,分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和縣、自治縣、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紀念物、藝術品、工藝美術品、革命文獻資料、手稿、古舊圖書資料以及代表性實物等文物,分為珍貴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貴文物分為一、二、三級。
第三條文物保護法第三條規定的主管全國文物工作的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是指國家文物局。國家文物局對全國的文物保護工作依法實施管理、監督和指導。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保護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文物保護管理機構為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不設立文物保護管理機構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為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各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工作。
第四條各級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城鄉規劃部門和海關,應當依照文物保護法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文物保護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文物事業費和文物基建支出分別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由同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其中文物基建支出以及文物修繕、維護費和考古發掘費等,應當??顚S?,嚴格管理。各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所屬文物事業、企業單位的收入,應當全部用于文物事業,作為文物保護管理經費的補充,不得挪作他用。
文物保護工作總結加強責任篇五
第六條不同級別的文物保護單位,依照文物保護法第七條規定的程序核定公布。
文物保護法第七條第一款所列的文物中尚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由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予以登記,并加以保護。
第七條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應當依照文物保護法第九條的規定,自核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劃定,并作出標志說明。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
縣、自治縣、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由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
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不同文物的保護需要,規定文物保護單位的具體保護措施并公告施行。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措施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縣、自治縣、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措施由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九條對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屬于國家所有的紀念建筑物、古建筑,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使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可以建立保管所或者博物館等專門保護管理機構負責保護;沒有專門保護管理機構的,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責成使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負責保護,或者聘請文物保護員進行保護。
第十條文物保護法第七條第一款所列文物中有使用單位的,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群眾性文物保護組織;沒有使用單位的,附近的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可以建立群眾性文物保護組織,對文物進行保護。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群眾性文物保護組織的活動給予指導。
第十一條文物保護單位向社會開放,應當符合國家文物局規定的條件,并根據其級別,報經同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
第十二條根據保護文物的實際需要,可以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周圍劃定并公布建設控制地帶。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周圍的建設控制地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城鄉規劃部門劃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縣、自治縣、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周圍的建設控制地帶,由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城鄉規劃部門劃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或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三條在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建設危及文物安全的設施,不得修建其形式、高度、體量、色調等與文物保護單位的環境風貌不相協調的建筑物或者構筑物。
在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建筑物、構筑物,其設計方案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經同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后,報同級城鄉規劃部門批準。
第十四條紀念建筑物、古建筑等文物已經全部毀壞的,不得重新修建;因特殊需要,必須在另地復建或者在原址重建的,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報原核定公布機關批準。
第十五條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國家文物局認為有必要由其審查批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計劃和設計施工方案,由國家文物局審查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和縣、自治縣、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計劃和設計施工方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準。
文物修繕保護工程應當接受審批機關的監督和指導。工程竣工時,應當報審批機關驗收。
第十六條文物修繕保護工程的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證工程質量。
第十七條文物修繕保護工程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家文物局制定。
第三章考古發掘
第十八條一切考古發掘項目,都必須履行報批手續??脊虐l掘申請,由考古發掘單位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向國家文物局提出或者直接向國家文物局提出,依照文物保護法第十七條或者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批準。國家文物局批準直接向其申請的考古發掘計劃時,應當征求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十九條考古發掘單位應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國家文物局提交當年考古發掘計劃。配合建設工程的考古發掘計劃,可以在發掘前三十日內向國家文物局提出;確因建設工期緊迫或者文物面臨自然破壞危險,急需發掘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后,可以先行發掘,自發掘開工之日起十五日內補報發掘計劃。
第二十條在考古發掘工作中,考古發掘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考古工作規程,保證發掘質量。
考古發掘單位在申請發掘時,應當提出保證出土文物和重要遺跡安全的保護措施,并在發掘工作中嚴格執行。
第二十一條配合建設工程進行的文物調查或者勘探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實施。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文物調查或者勘探工作,由文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聯合組織實施或者由國家文物局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在進行建設工程中發現古遺址、古墓葬必須發掘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力量及時發掘;特別重要的建設工程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建設工程范圍內的考古發掘工作,由國家文物局組織實施,發掘未結束前不得繼續施工。
第二十三條在配合建設工程進行的考古發掘工作中,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配合考古發掘單位,保護出土文物或者遺跡的安全。
第二十四條考古發掘單位和考古發掘項目領隊人員資格,由國家文物局審查認定,并頒發證書。
考古勘查單位、考古勘查領隊人員資格,由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審查認定,并頒發證書。
第二十五條考古發掘單位發掘工作結束后,應當及時寫出考古發掘報告,編制出土文物清單。出土文物由國家文物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根據保管條件和實際需要,指定全民所有制博物館、圖書館或者其他單位(以下簡稱全民所有制文物收藏單位)收藏。考古發掘單位需要將出土文物留作標本的,須經國家文物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同意。
第四章館藏文物
第二十六條全民所有制文物收藏單位收藏的文物,應當向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登記??h、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登記的珍貴文物檔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一級文物檔案應當報國家文物局備案。具體辦法由國家文物局制定。
第二十七條全民所有制文物收藏單位應當具備確保文物安全的設施和必要的技術手段,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文物檔案,對文物進行分類分級保管。
第二十八條全民所有制文物收藏單位復制和修復其所收藏的一級文物,應當報國家文物局批準。
第二十九條上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調撥、借用下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管理的文物。全民所有制文物收藏單位之間,經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交換或者借用其所收藏的文物。
一級文物的調撥、交換和借用,應當報國家文物局批準。
二、三級文物和一般文物的調撥、交換、借用,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第五章私人收藏文物
第三十條公民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向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公民登記的文物保守秘密。
第三十一條公民可以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對其私人收藏的文物,提供鑒定以及保管、修復等技術方面的咨詢和幫助。
第三十二條公民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賣給國家文物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全民所有制文物收藏單位和文物收購單位。
國家鼓勵公民將其私人收藏的文物捐贈給全民所有制文物收藏單位。
第三十三條文物經營單位經營文物收購、銷售業務,應當經國家文物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經營文物對外銷售業務,應當經國家文物局批準。
第三十四條文物經營單位應當記錄文物經營活動情況,以備核查。
文物經營單位收購或者保存的珍貴文物,應當報批準其經營文物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其中一級文物應當報國家文物局備案。
文物經營單位銷售的文物,應當在銷售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鑒定。
第三十五條銀行、冶煉廠、造紙廠、以及廢舊物資回收等單位的文物揀選工作,應當接受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并妥善保管揀選文物,盡快向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移交。
第三十六條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接收移交的文物,應當按照銀行、冶煉廠、造紙廠、以及廢舊物資回收等單位收購時所支付的費用加一定比例的揀選費合理作價。接收移交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支付所需款項有困難的,由上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解決。
第三十七條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海關等在查處違法犯罪活動中依法沒收、追繳的文物,應當在結案后盡快按照規定移交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移交辦法由國家文物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八條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移交的文物進行鑒定,屬于一級文物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報國家文物局備案。
第三十九條國家文物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文物保護要求,指定具備條件的全民所有制文物收藏單位收藏移交的文物。
銀行留用揀選的歷史貨幣進行科學研究的,應當征得國家文物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同意。
第六章文物出境
第四十條文物出境由國家文物局指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進行鑒定。文物出境鑒定標準由國家文物局制定。
第四十一條經鑒定許可出境的文物,由鑒定部門發給文物出境許可憑證。海關根據文物出境許可憑證和國家有關規定查驗放行。
第四十二條個人攜帶私人收藏文物出境,經鑒定不能出境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發還或者收購,必要時可以征購。
第四十三條文物出境展覽和文物出口由國家文物局統一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家文物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七章獎勵與懲罰
第四十四條有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九條所列事跡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由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給予獎勵。
第四十五條對文物保護法第三十條所列行為的罰款,分別情節輕重,按照以下數額執行: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二)故意或者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的;
(三)擅自將國有館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給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的;
(四)將國家禁止出境的珍貴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給外國人的;
(五)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的;
(六)走私文物的;
(七)盜竊、哄搶、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國有文物的;
(八)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為。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文物滅失、損毀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走私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海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
(一)擅自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
(三)擅自遷移、拆除不可移動文物的;
(四)擅自修繕不可移動文物,明顯改變文物原狀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毀壞的不可移動文物,造成文物破壞的;
(六)施工單位未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文物修繕、遷移、重建的。
刻劃、涂污或者損壞文物尚不嚴重的,或者損毀依照本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設立的文物保護單位標志的,由公安機關或者文物所在單位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
第六十七條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或者建設控制地帶內建設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的,或者對已有的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治理的,由環境保護行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轉讓或者抵押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或者將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作為企業資產經營的;
(二)將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轉讓或者抵押給外國人的;
(三)擅自改變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的用途的。
第六十九條
歷史文化名城的布局、環境、歷史風貌等遭到嚴重破壞的,由國務院撤銷其歷史文化名城稱號;歷史文化城鎮、街道、村莊的布局、環境、歷史風貌等遭到嚴重破壞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撤銷其歷史文化街區、村鎮稱號;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文物收藏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防火、防盜、防自然損壞的設施的;
(三)將國有館藏文物贈與、出租或者出售給其他單位、個人的;
(四)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五條規定處置國有館藏文物的;
(五)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調撥、交換、出借文物所得補償費用的。
第七十一條
買賣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或者將禁止出境的文物轉讓、出租、質押給外國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
未經許可,擅自設立文物商店、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或者擅自從事文物的商業經營活動,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制止,沒收違法所得、非法經營的文物,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非法經營的文物,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書:
(一)文物商店從事文物拍賣經營活動的;
(二)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從事文物購銷經營活動的;
(三)文物商店銷售的文物、拍賣企業拍賣的文物,未經審核的;
(四)文物收藏單位從事文物的商業經營活動的。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追繳文物;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發現文物隱匿不報或者拒不上交的;
(二)未按照規定移交揀選文物的。
第七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一)改變國有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用途,未依照本法規定報告的;
(二)轉讓、抵押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或者改變其用途,未依照本法規定備案的;
(三)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使用人拒不依法履行修繕義務的;
(四)考古發掘單位未經批準擅自進行考古發掘,或者不如實報告考古發掘結果的;
(六)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調取館藏文物的;
(八)文物商店銷售文物或者拍賣企業拍賣文物,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作出記錄或者未將所作記錄報文物行政部門備案的。
第七十六條
文物行政部門、文物收藏單位、文物商店、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開除公職或者吊銷其從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文物行政部門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的工作人員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國有文物的;
(四)因不負責任造成文物保護單位、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的;
(五)貪污、挪用文物保護經費的。
前款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從業資格的人員,
(一)有第(一)、(二)、(四)項所列行為之一的,罰款數額為二百元以下;
(二)有第(三)項所列行為的,罰款數額為該建筑物、構筑物造價的百分之一,但是最高不超過二萬元。
(三)有第(五)、(六)、(七)項所列行為之一的,罰款數額為二萬元以下;
(四)有第(八)項所列行為的,罰款數額為非法所得的二倍至五倍。
第四十六條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對有文物保護法第三十條第(三)、(四)、(五)項所列行為之一的人員,可以將其送有關行政機關處理。
第四十七條當事人對依照文物保護法和本實施細則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先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具體行政行為不申請復議或者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作出具體行政行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的保護辦法以及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條本實施細則由國家文物局解釋。
第五十條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