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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社會組織的登記條件(模板13篇)篇一
作為負責社會組織登記工作的一員,我深刻體會到前期準備工作的重要性。首先,我們要了解國家有關社會組織登記的法律法規,熟悉登記流程和要求,確保我們的工作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其次,我們需要對待登記申請材料進行分析和分類,完善登記所需的各類證件和備案資料,確保一切材料的齊全。最后,我們還需明確責任分工,確定時間節點和工作計劃,合理安排人力資源,確保工作進度和質量。
二、加強與申請人的溝通和指導。
社會組織登記申請人通常對于登記流程和要求不太了解,因此,我們作為工作人員,需要耐心地與申請人進行溝通和指導。我們要仔細解答他們的疑問,幫助他們評估自己的資質是否符合登記要求,同時提供相關政策和法規的解讀。在指導過程中,我們還應當注重引導申請人合理規劃社會組織的發展方向,避免出現過于模糊或太過宏偉的目標,以免影響后期工作的順利開展。
三、優化登記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目前,社會組織登記工作在我國各地還存在一些不足之處,比如繁瑣的手續、冗長的審批時間等問題。我們在實際工作中,不斷總結經驗,積極探索優化登記流程的方法,以提高工作效率。一方面,我們加強團隊協作,制定合理的工作流程,明確各個環節的職責,避免流程中的重復和交叉。另一方面,我們積極借鑒其他地區的經驗,結合自身實際情況,推行電子化登記系統,減少紙質材料的使用,提高審批效率。
四、加強對社會組織的監督管理。
社會組織登記只是一個起點,后續的監督管理工作同樣重要。我們要加強對社會組織的監督管理,確保其按照法律法規和登記要求開展相關工作。首先,我們要及時了解社會組織的變動情況,比如法定代表人、組織機構、財務收支等,及時更新相關信息。其次,我們要加強與社會組織的日常聯系和溝通,及時了解其開展的活動、項目和資金使用情況,及時發現問題并加以解決。最后,對于違規違法行為,我們要依法處理,維護社會組織登記工作的嚴肅性和公正性。
五、加強自身能力的提升和學習。
社會組織登記工作與時俱進,不斷變化,因此,作為從事這項工作的人員,我們要不斷提升自身能力和學習新知識。首先,我們要加強對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及時了解政策的最新變化和更新,以便及時調整工作方式和處理突發狀況。其次,我們要不斷增加工作技能,提高自己的綜合素質,比如溝通能力、協調能力、解決問題的能力等。最后,我們要加強與同行的交流和學習,引入外部專家的指導和培訓,不斷提高自己的專業水平,為社會組織登記工作提供更好的保障。
總之,社會組織登記工作是一個綜合性的工作,需要我們在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時,注重與申請人的溝通和指導,加強對社會組織的監督管理,并不斷提升自身能力和技能。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夠更好地發揮職能作用,為社會組織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貢獻自己的一份力量。
2023年社會組織的登記條件(模板13篇)篇二
第六十四條虛報注冊資本,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五條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六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九條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其中,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而未取得批準,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公司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備案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條公司在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不按照規定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公司在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隱匿財產或者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公司在清算期間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一條清算組不按照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
清算組成員利用職權徇私舞弊、謀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退還公司財產,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三條未將營業執照置于住所或者營業場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記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處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五條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的,或者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義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締,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公司登記機關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公司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七條公司登記機關的上級部門強令公司登記機關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或者對違法登記進行包庇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八條外國公司違反《公司法》規定,擅自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關閉,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九條利用公司名義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嚴重違法行為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八十條分公司有本章規定的違法行為的,適用本章規定。
第八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附則。
第八十二條外商投資的公司的登記適用本條例。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對其登記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八十三條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或者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編制企業登記前置行政許可目錄并公布。
第八十四條本條例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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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十條”內容2014年國家法定節假日放假安排。
《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送審稿)》。
2023年社會組織的登記條件(模板13篇)篇三
第一條第一條為加強社會組織登記檔案的規范管理,充分發揮社會組織登記檔案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基金會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社會組織登記檔案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在依法為社會團體及其分支(代表)機構,基金會及其分支(代表)機構,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辦理申請籌備成立、成(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備案、章程核準、年度檢查和行政處罰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價值的各種文件材料。
第三條第三條社會組織登記檔案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分級負責,在業務上接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上級民政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四條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對社會組織登記檔案實行集中統一管理,指定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社會組織登記檔案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社會組織登記檔案的管理制度,確保社會組織登記檔案的完整、準確、系統、安全和有效利用,并逐步實現社會組織登記檔案的信息化管理和服務。
第五條第五條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業務機構應當在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政處罰、監督管理相關事項辦理完畢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歸檔工作。檔案管理機構(人員)在接收歸檔的文件材料時,必須認真核對清點,檢查文件材料是否齊全、完整,符合規定要求的,予以接收,并辦理交接手續。(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參見本辦法附件)。
第六條第六條社會組織登記檔案按照一個社會組織一檔的原則,歸檔文件材料以“件”為單位進行整理。一般以一份文件為一件,正文與附件為一件,傳真件應當復印并與原件為一件,請示與批復各為一件,一次上報的多份表格,每份表格可為一件。
一個社會組織的所有文件材料按照形成的時間順序排列,每份文件應當用無酸紙套或檔案袋等以有利于保管和利用的方式加以固定,并按排列順序依次裝入檔案盒保存。
第七條第七條社會組織登記檔案分為社會團體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類、基金會類三類。
第八條第八條各類社會組織登記檔案按照社會組織登記證號的順序進行排列。
第九條第九條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社會組織名錄等檢索工具。
第十條第十條社會組織登記檔案要有專門的地點存放,要配備必要的保管裝具,并設有防火、防盜、防漬、防有害生物等安全設施,確保檔案的安全保管。檔案管理機構要定期檢查檔案的保管狀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十二條第十二條社會組織登記檔案應當在社會組織注銷之日起滿10年后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
第十三條第十三條社會組織登記檔案的利用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四)社會組織因工作需要,持單位介紹信可以利用本組織的登記檔案;
(七)對涉密檔案的利用,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并按保密程序審批;
(八)檔案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檔案所記載的內容,為利用者出具社會組織登記證明。
第十四條第十四條檔案管理機構應當配備計算機管理社會組織登記檔案,實行社會組織登記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的分別保管,提高檔案利用效率,維護檔案的完整與安全。
第十五條第十五條使用電子計算機辦理社會組織登記、備案、年檢等工作所形成的電子文件的歸檔,參照《電子文件歸檔與管理規范》(gb/t18894-2002)要求進行整理歸檔。
第十六條第十六條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本辦法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一、社會團體登記文件材料歸檔范圍。
(一)社會團體籌備成立文件材料:登記管理機關準予社會團體籌備成立的文件;籌備成立申請書;業務主管單位批準籌備成立的文件;章程草案;捐資文件;驗資證明、住所使用權證明;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基本情況材料、身份證明材料;其他材料。
(二)社會團體成立登記文件材料:登記管理機關準予社會團體成立的文件;社會團體成立登記申請書;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文件;社會團體法人登記申請表;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登記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章程;社會團體章程核準表;住所使用權證明;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備案表及其身份證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名冊、會員名冊;其他材料。
(三)社會團體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登記文件材料:登記管理機關準予社會團體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登記的文件;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登記申請表;設立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與社會團體住所不在一地的,其設在地民政部門同意在當地設立的意見;申請登記專項基金管理機構所提交的捐贈協議書、理事會紀要及其專項基金管理辦法;其他材料。
(四)社會團體變更名稱登記文件材料:登記管理機關準予社會團體變更名稱的文件;社會團體變更名稱登記申請表;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變更名稱的文件;社會團體章程核準表;修訂后的章程及其章程修訂說明;其他材料。
(五)社會團體變更法定代表人登記文件材料:登記管理機關準予社會團體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文件;社會團體變更法定代表人登記申請表;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登記表;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的財務審計報告;擬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其他材料。
(六)社會團體變更業務主管單位登記文件材料:登記管理機關準予社會團體變更業務主管單位的文件;社會團體變更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申請表;原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變更的文件;新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作為該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的文件;其他材料。
(七)社會團體變更住所登記文件材料:登記管理機關準予社會團體變更住所的文件;社會團體變更住所登記申請表;新住所證明(房產單位出具的證明或買賣合同復印件或租賃合同復印件);其他材料。
資證明;其他材料。
(九)社會團體變更業務范圍文件材料:登記管理機關準予社會團體變更業務范圍的文件;社會團體變更業務范圍申請表;其他材料。
(十)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變更文件材料:登記管理機關準予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變更的文件;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變更申請表;住所變更到登記地以外地區的,其所在地民政部門出具的同意在當地設立的意見;其他材料。
(十一)社會團體及其分支(代表)機構備案文件材料:社會團體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稅務登記證書(復印件);社會團體印章式樣;銀行開戶證明(復印件);社會團體辦事機構備案表;社會團體辦事機構注銷備案表;社會團體負責人變動申請表、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及其身份證明;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負責人備案表;社會團體會費標準備案材料;其他材料。
(十二)社會團體章程修訂及其核準文件材料:社會團體章程核準表;經核準的社會團體章程;章程修訂說明;其他材料。
(十三)社會團體年檢文件材料:社會團體年度工作報告書;其他材料。
(十四)社會團體注銷登記文件材料:登記管理機關準予社會團體注銷登記的文件;社會團體注銷登記申請書;業務主管單位同意注銷登記的文件;社會團體法人注銷申請表;社會團體清算審計報告;社會團體清算報告書;其他材料。
(十五)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注銷登記文件材料:登記管理機關準予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注銷登記的文件;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注銷申請表;其他材料。
(十六)行政處罰文件材料: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復議決定書;行政訴訟判決(裁定)書;其他材料。
二、基金會登記文件材料歸檔范圍。
(一)基金會設立登記文件材料:登記管理機關準予基金會設立登記的文件;基金會設立登記申請書;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登記的文件;基金會法人登記申請表;基金會法定代表人登記表;基金會章程及章程核準表;原始基金捐贈文件及驗資證明;住所使用權證明;理事、監事備案表及其身份證明,基金會專職工作人員情況;其他材料。
(二)基金會設立分支(代表)機構文件材料:登記管理機關準予基金會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文件;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登記申請表;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負責人登記表;設立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與基金會住所不在一地的,其設在地民政部門同意在當地設立的意見;其他材料。
(三)基金會變更名稱登記文件材料:登記管理機關準予基金會變更名稱的文件;基金會變更名稱登記申請表;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變更名稱的文件;修訂后的章程;其他材料。
(四)基金會變更法定代表人登記文件材料:登記管理機關準予基金會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文件;基金會變更法定代表人登記申請表;基金會法定代表人登記表;擬由外國人及香港、澳門、臺灣居民擔任的基金會法定代表人的公證、認證材料;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的財務審計報告;其他材料。
(五)基金會變更業務主管單位登記文件材料:登記管理機關準予基金會變更業務主管單位的文件;基金會變更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申請表;原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變更的文件;新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作為該基金會業務主管單位的文件;其他材料。
(六)基金會變更類型登記文件材料:登記管理機關準予基金會變更類型的文件;基金會變更類型登記申請表;驗資證明;其他材料。
(七)基金會變更住所文件材料:登記管理機關準予基金會變更住所的文件;基金會變更住所登記申請表;新住所證明(房產單位出具的證明或買賣合同復印件或租賃合同復印件);其他材料。
(八)基金會變更原始基金數額文件材料:登記管理機關準予基金會變更原始基金數額的文件;基金會變更原始基金登記申請表;原始基金捐贈文件及驗資證明;其他材料。
(九)基金會變更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文件材料:登記管理機關準予基金會變更公益活動業務范圍的文件;基金會變更公益活動業務范圍登記申請表;其他材料。
(十)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變更文件材料:登記管理機關準予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變更的文件;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變更申請表;住所變更到外地的,其所在地民政部門出具的同意在當地設立的意見;其他材料。
(十一)基金會備案文件材料:基金會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基金會稅務登記證書(復印件);基金會印章式樣;基金會銀行開戶證明(復印件);基金會理事、監事變動備案表及其身份證明;基金會辦事機構備案表;基金會辦事機構注銷備案表;基金會銀行賬戶、稅務登記和組織機構代碼的注銷資料復印件;重大事項備案材料;其他材料。
(十二)基金會章程修訂及其核準文件材料:基金會章程;基金會章程核準表;章程修訂說明;其他材料。
(十三)基金會年檢文件材料:基金會年度工作報告書;財務審計報告;其他材料。
(十四)基金會注銷登記文件材料:登記管理機關準予基金會注銷登記的文件;業務主管單位同意注銷登記的(文件);基金會法人注銷申請表;基金會注銷登記申請書;基金會清算報告書;基金會清算審計報告;其他材料。
(十五)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注銷登記文件材料:登記管理機關準予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注銷登記的文件;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注銷申請表;其他材料。
(十六)行政處罰文件材料: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復議決定書;行政訴訟判決(裁定)書;其他材料。
三、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登記文件材料歸檔范圍。
(一)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設立登記文件材料:登記管理機關準予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設立的文件;境外基金會設立代表機構的申請報告;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境外基金會設立代表機構的文件;境外基金會設立代表機構申請書;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登記事項表;其他材料。
(二)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變更名稱文件材料:登記管理機關準予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變更名稱的文件;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登記事項表;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變更名稱申請書;其他材料。
(三)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變更負責人文件材料:登記管理機關準予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變更負責人的文件;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登記事項表;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變更負責人申請書;離任負責人任職期間的財務審計報告;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負責人的公證、認證材料;其他材料。
(四)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變更業務主管單位文件材料:登記管理機關準予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變更業務主管單位的文件;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登記事項表;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變更業務主管單位申請書;新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作為該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業務主管單位的文件;其他材料。
(五)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變更住所文件材料:登記管理機關準予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變更住所的文件;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登記事項表;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變更住所申請書;其他材料。
(六)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變更業務范圍文件材料:登記管理機關準予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變更業務范圍的文件;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登記事項表;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變更業務范圍申請書;境外基金會章程中有相應業務規定的證明材料;其他材料。
(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備案文件材料: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備案表;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稅務登記證書(復印件);印章式樣;境外基金會銀行開戶證明(復印件);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副代表備案書;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工作人員備案書;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章程變動備案書;其他材料。
(八)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年檢文件材料: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年度工作報告書;其他材料。
(九)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注銷登記文件材料:登記管理機關準予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注銷登記的文件;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注銷登記申請書;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清算報告;其他材料。
(十)行政處罰文件材料: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復議決定書;行政訴訟判決(裁定)書;其他材料。
四、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文件材料歸檔范圍。
(一)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登記文件材料:登記管理機關準予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登記的文件;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登記申請書;業務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住所使用權證明;驗資證明;擬任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理事會負責人、執行機構負責人)基本情況及其身份證明;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申請表;民辦非企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登記表;民辦非企業單位章程及其核準表;其他材料。
(二)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名稱登記文件材料:登記管理機關準予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名稱的文件;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名稱登記申請書;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名稱登記申請表;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變更名稱的文件;其他材料。
(三)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法定代表人登記文件材料:登記管理機關準予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文件;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法定代表人登記申請表;民辦非企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登記表;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的財務審計報告;擬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況和身份證明;其他材料。
(四)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業務主管單位登記文件材料:登記管理機關準予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業務主管單位的文件;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申請表;原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變更的文件;新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作為該民辦非企業單位業務主管單位的文件;其他材料。
(五)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住所登記文件材料:登記管理機關準予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住所的文件;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住所登記申請表;新住所證明(房產單位出具的證明或買賣合同復印件或租賃合同復印件);其他材料。
位變更開辦資金登記申請表;驗資證明;其他材料。
(七)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業務范圍登記文件材料:登記管理機關準予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業務范圍的文件;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業務范圍申請報告;其他材料。
(八)民辦非企業單位備案材料:民辦非企業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稅務登記證書(復印件);印章式樣;銀行開戶證明(復印件);民辦非企業單位內設機構備案表;民辦非企業單位內設機構注銷備案表;民辦非企業單位負責人變動申請表;民辦非企業單位負責人備案表;其他材料。
(九)民辦非企業單位章程或合伙協議修訂及其核準文件材料:登記管理機關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章程或合伙協議核準文件;民辦非企業單位章程或合伙協議;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文件;修訂后的章程或合伙協議及其修訂說明;其他材料。
(十)民辦非企業單位年檢文件材料: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工作報告書;財務審計報告;其他材料。
(十一)民辦非企業單位注銷登記文件材料:登記管理機關準予民辦非企業單位注銷登記的文件;注銷登記申請書;業務主管單位同意注銷登記的文件;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注銷申請表;民辦非企業單位清算報告書;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清算報告;其他材料。
(十二)行政處罰文件材料: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復議決定書;行政訴訟判決(裁定)書;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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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社會組織的登記條件(模板13篇)篇四
親愛的山區小朋友:
你們好!
當你收到這封信時也收到了我暖暖的.祝福,雖然遠隔千里,但我們的心連在一起。前些日子,在電視上看到了關于你們的報道,你們的生活非常貧窮,總是吃不飽,穿不暖,過著夏熱冬涼的生活,我真想長出一對翅膀,飛過去給你們幫助。
我們學校準備開展手拉手活動,活動的內容是:每家每戶捐獻點圖書、文具……盡量讓你們的生活過得幸福、美滿。雖然這是杯水車薪,但人人獻出一點愛,世界將變成美好的人間。希望友誼的橋梁能將遠隔萬水千山的我們手拉手,心連心。
在看新聞的時候,偶然地看到了幾戶貧困農家的生活。你們每天凌晨三、四點就已經起床,拿著饅頭就步履匆匆地走在了上學的路上,你們翻山越嶺,用木頭搭起橋,步步驚心地走過了小河。不知你們走過了多少個日日夜夜,吃過了多少個常人難以承受的苦,你們頑強地堅持了下來。
比起我們,你們是多么偉大,衣服自己洗,飯自己煮,什么事都不需要大人幫忙。而我們臟衣父母洗,飯菜父母燒,書包父母背,什么事都是父母做。你們吃白菜蘿卜,我們吃雞鴨魚肉;你們睡木板床,我們睡席夢斯;你們走幾十里路到學校,我們招個手上了車兩三分鐘就到了。
讓我們彼此增加更深的友誼,經常互相寫信,有什么困難更和我說說,手拉手,共創美好的明天!
祝你:
學習進步,更上一層樓
你的好朋友:陳xx
20xx年3月14日
2023年社會組織的登記條件(模板13篇)篇五
第一步領取《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空白表格下載)(示范文本下載)(《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填表說明下載)。《登記表》也可到所在地區縣商務部門領取。
第二步填寫《登記表》。酒類經營者應完整、準確、真實地填寫《登記表》內容;同時認真閱讀《登記表》承諾條款,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業主簽字、蓋章。
特別提示:《登記表》正表和續表要用同一a4紙正反面打印。
1、按“第二步”要求填寫的《登記表》一式兩份;
2、由法定代表人或業主簽字、蓋章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第四步酒類經營者于提交上述書面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領取加蓋區縣商務部門備案登記專用印章的《登記表》。
2023年社會組織的登記條件(模板13篇)篇六
第一段:導言(引出主題)。
社會組織登記工作涉及到社會組織的合法性和規范性,是社會治理的重要環節。在這個過程中,我參與并承擔了一系列登記工作,不斷提升自己的專業能力,積累了一些心得體會。
第二段:確保制度執行(制度的重要性)。
社會組織登記工作是規范社會組織管理的基礎,我們始終堅持執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部門規章等制度。通過深入學習和理解相關制度,提高了工作的規范性和專業性。在確認社會組織的合法性和合規性時,我們堅持以上級規定為準,確保了登記工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制度是我們工作的指導方針,也是我們保障工作質量的重要保證。
第三段:加強溝通合作(溝通的重要性)。
社會組織登記工作是一個協同合作的過程,在與各級政府、社會組織和相關部門的溝通中,我們更加深刻地意識到溝通的重要性。通過與各方共同協商,明確登記的要求和程序,加強雙方之間的了解和信任,才能有效地推進工作。與政府部門和社會組織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產生積極的互動,為社會組織提供更好的發展空間。
第四段:注重專業能力提升(知識與技能的提升)。
社會組織登記工作需要掌握一定的法律、管理和組織知識。我們要不斷學習新的法律法規,了解社會組織管理的最新發展動態,提高自身的業務水平。同時,我們也要不斷提升自己的組織能力和協調能力,加強自身的公共關系和溝通技巧。只有通過不斷的學習和提升,才能更好地應對工作中出現的復雜情況,提供專業的登記服務。
第五段:強化監督管理(監督與服務并行)。
社會組織登記工作不僅是為社會組織提供服務,同時也要加強對社會組織的監督管理。我們要建立健全的監督機制,對已登記的社會組織進行定期檢查和評估,確保社會組織發展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的要求。同時,我們也要為登記社會組織提供及時的咨詢與服務,解答他們的疑問,并幫助他們完善內部管理制度,提高社會組織的運行效率。
總結:
通過參與社會組織登記工作,我們認識到制度執行、溝通合作、專業能力提升和監督管理的重要性。這些體會不僅是對工作經驗的總結,也是對社會組織登記工作的思考和展望。只有不斷改進和完善工作,才能更好地服務社會組織,推動社會組織健康、規范、有序地發展。
2023年社會組織的登記條件(模板13篇)篇七
社會組織是指在社會經濟領域中,由個人或集體自愿組成的非營利性法人實體。社會組織在社會服務、公益慈善、科學研究等領域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社會組織的注冊登記工作一直是一個復雜而繁瑣的過程。通過這段時間的工作,我深切感受到了社會組織登記工作的重要性,并取得了一些心得體會。
社會組織登記是對社會組織合法地進行公開、透明管理的一種重要手段。只有通過登記,社會組織才能夠獲得法人資格,并享受相應的權益。同時,登記工作也有助于社會組織在實施活動過程中更好地遵守法律法規,提高組織的信用度。通過參與登記工作,我深刻認識到了社會組織登記的重要性,以及在我工作中的責任和使命感。
第二段:了解社會組織登記的要求。
社會組織登記工作的最終目標是讓社會組織合法合規地開展活動,因此對于登記的要求非常嚴格。在工作中,我通過學習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逐漸了解了社會組織登記的具體要求。具體而言,社會組織需要提交詳細的申請材料,如組織章程、董事會成員名單、財務狀況報告等,同時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如成立時間、業務范圍等。了解了這些要求之后,我在工作中能夠更有針對性地指導社會組織,幫助他們順利完成登記。
第三段:規范流程,提高效率。
社會組織登記工作復雜繁瑣,一個個申請材料需要經過多次審核、審批才能最終完成登記。因此,在工作中,我積極探索并總結了一套規范、高效的工作流程,以提高登記工作的效率。首先,我建立了一套詳細的登記申請材料清單,幫助社會組織準備齊全材料,避免因缺少材料而耽誤時間。其次,我與相關部門建立了密切的合作關系,加快了材料審核和審批的速度。通過這些努力,我成功地縮短了登記工作的周期,提高了工作效率。
第四段:加強宣傳,提高社會組織登記意識。
雖然社會組織登記工作的重要性不可忽視,但在實際工作中,我也發現很多社會組織對登記意識的重視程度不高。為了提高登記意識,我積極開展了宣傳工作。首先,我組織開展了一系列的宣講會,向社會組織解釋登記的意義和好處。其次,我利用各種渠道,如微信公眾號、電子郵件等,向社會組織推送有關登記的政策和政策解讀。通過這些宣傳活動,我逐漸提高了社會組織的登記意識,引導他們積極參與登記工作。
第五段:持續學習,提高自身素質。
社會組織登記工作是一個復雜且變化快速的領域,需要不斷學習和提高自己的素質。在工作中,我積極參加培訓班和研討會,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的變化,不斷更新自己的知識。同時,我也積極與同行交流,借鑒他們的經驗和做法,不斷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通過這些努力,我不僅在工作中能夠更好地應對各種問題,同時也為自己的職業發展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總結:通過這段時間的工作,我深刻認識到了社會組織登記工作的重要性,并在工作中積累了一些心得體會。了解要求、規范流程、加強宣傳和持續學習都是提高登記工作效率和質量的關鍵。希望未來能夠在社會組織登記工作中繼續努力,為社會組織的發展貢獻自己的力量。
2023年社會組織的登記條件(模板13篇)篇八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草原的保護、管理、建設和合理利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畜牧業的發展和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的繁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的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四川省境內的一切草原,包括天然草原、草山、草地和人工草場,均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草原工作實行加強保護、積極建設、合理利用的方針,鼓勵開展草原科學研究,普及和提高草原科學技術。
第四條各有關人民政府應加強對草原管理工作的領導,把草原建設納入國民經濟發展計劃。
各有關人民政府的農牧業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草原管理工作。
牧區縣、半農半牧區縣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草原監理機構。草原監理機構歸農牧業部門領導。
第二章草原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五條草原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草原除外。
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依法固定給集體所有制單位長期使用,具體辦法由縣級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條全民所有制單位使用的草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集體所有的草原和集體長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第七條全民所有的草原、集體所有的草原和集體長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由戶、聯戶或者集體承包從事畜牧業生產,并簽訂承包合同,明確承包的期限、面積、界線和雙方的權利、義務。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轉包草原,應經發包方和原承包方同意,并重新簽訂承包合同。經發包方同意,承包的草原也可轉讓他人經營。
第八條禁止侵占、買賣或者非法轉讓草原。
草原的所有權、使用權和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對違法侵犯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監督、檢舉、控告。
第九條變更由集體長期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的使用權,應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變更全民所有制單位的草原的使用權,應按隸屬關系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條遇有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需要臨時調劑使用草原的,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則,由雙方協商解決,并簽訂合同或協議書,規定使用期限、范圍等。
第十一條草原所有權和使用權發生爭議,涉及到行政區劃爭議的,按國務院《行政區域邊界爭議處理條例》處理。草原所有權和使用權發生爭議,不涉及行政區劃爭議的,當事人應本著互諒互讓、有利生產、有利團結的精神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草原權屬爭議解決以前,當事各方應主動將人員和牲畜撤離爭議地區,任何一方不得破壞草原、拆毀邊界標記或者新建生產、生活設施。
第十二條處理草原權屬爭議,應簽署協議、合同,并將附圖等報上級人民政府備案。協議、合同一經簽署,有關各方必須遵照執行。
各有關人民政府處理草原權屬爭議的決定、批復、文件和附圖等資料,應及時送達爭議各方和有關單位。
第十三條國家建設、鄉村(鎮)建設、農牧民建房需要征用、劃撥和占用草原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四川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并妥善安置牧民的生產和生活。
國家建設在民族自治地方征用或者使用草原,應當照顧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經濟建設的安排。
第十四條國家建設臨時使用草原,應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并與草原使用單位簽訂臨時用地協議。在批準的范圍內使用,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使用期滿,用地單位應做好表層土壤回填,恢復植被,按期歸還,并視其植被損害程度,按當地草原前三年單位面積平均畜牧業年產值逐年給予補償;其草原植被損害程度較重,二至五年不能自然恢復的,按單位面積平均畜牧業年產值的二至五倍予以補償。造成根本性破壞、無法自然恢復的,按國務院《土地復墾規定》辦理。
國防或緊急搶險臨時使用草原,可先行使用,同時報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使用完畢須及時歸還。
第三章草原保護與利用。
第十五條嚴格保護草原植被,禁止開墾和破壞。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草原使用者可少量開墾草原種植其它農作物。
已經開墾的草原,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由縣級人民政府限期封閉,責令恢復植被,退耕還牧:
(一)開墾后造成草原沙化、堿化、退化或嚴重水土流失的;。
(二)因土壤貧瘠、灌溉無法保證和氣候不適宜等原因,致使農作物產量很低的;。
(三)開墾后給牲畜越冬度春造成嚴重困難的。
第十六條在草原上挖藥材或野生植物、刮堿土、拉肥土、取沙土等,必須經草原使用者同意,報鄉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在指定的時間和區域內限量采挖,做到隨挖隨填隨培植。保留一部分植物的母株。
禁止在荒漠、半荒漠草原和沙化地區草原砍挖灌木、藥材及其他固沙植物。未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不得采集草原上的珍稀野生植物。
第十七條各有關人民政府應對草原進行規劃,因地制宜,合理開發利用。
第十八條縣級人民政府應按照以草定畜、草畜平衡的原則和當地的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草原載畜量和放牧強度。
使用或承包經營草原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草原載畜量和放牧強度合理使用草原,過量放牧的應調整放牧強度,不得掠奪式超載濫牧。對使用的草原應劃定季節放牧區和割草區,建立輪牧制度。
第十九條各有關人民政府和農牧業部門,應當采取防治草原鼠蟲病害的措施,加強經常性的鼠蟲病害預測、預報和防治工作,研究和推廣綜合防治的方法。
第二十條保護草原的生態環境,防治廢水、廢氣、廢渣和其他廢棄物污染草原。在草原上開礦、筑路和進行其它建設,應當處理好廢水、廢氣、廢渣和其他廢棄物,保護植被和水源。
第二十一條各有關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防治草原地區牲畜疫病和人畜共患疾病,保障人畜健康。
嚴禁獵取和捕殺草原益鳥益獸和珍稀瀕危野生動物。經許可獵捕草原野生動物的,應當嚴格遵守當地人民政府關于預防疫病流行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機動車輛在草原上行駛,應注意保護草原。有固定路線的,不得離開固定路線行駛。
收購牲畜應當按指定的路線趕運和放牧,不得與牧民爭用牧場和水源。
第二十三條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建立防火責任制,制定草原防火制度和公約,嚴防火災。
每年十一月至第二年五月為草原防火期。必須嚴格執行野外用火規定,不準隨意放火燒荒破壞草原。因生產或者發生自然災害、疫病污染等需要焚燒草場時,必須報鄉或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制定防火措施,建立毗鄰地區防火的聯防制度。
發生草原火災,當地人民政府應當迅速采取措施撲滅,查明火災原因和損失情況,及時處理。
第四章草原建設。
第二十四條各有關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草原資源普查工作,制定草原建設和畜牧業發展規劃。并納入國土整治規劃和農業基本建設規劃,逐步增加資金投入,有計劃地建設圍欄草場和人工改良草場。
第二十五條各有關人民政府應采取有效措施引導牧區從自然放牧向集約化放牧、從游牧半游牧向定居半定居方向發展。鼓勵修建牲畜棚圈。加強草原水利建設,改善和保障人畜用水。
第二十六條草原由國家、集體和個人投資建設。各有關人民政府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多渠道籌集資金,建立育草基金。
鼓勵、扶持集體和個人投資建設草原,誰投資建設誰受益。按有關規定變動草原使用者時,應對草原建設者的投資作合理補償。
第二十七條各有關人民政府的農牧業部門應組織使用或承包經營草原的單位和個人,有計劃地進行人工種草、飛播牧草、圍欄育草、發展固沙植物和改良草場等建設,建立打貯草基地和商品草基地,防止草原退化,提高草原的載畜能力和抗災能力。
第二十八條各有關人民政府的農牧業部門應組織使用或承包經營草原的單位和個人,積極推廣優良牧草和先進放牧制度,推廣行之有效的先進技術,提高牧民的科學素質。
第五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九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各有關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獎勵:
(一)草原保護、管理、建設成績顯著的;。
(二)草原科學研究、教育、資源勘查調查、規劃和技術推廣工作成績顯著的;。
(三)牧草品種選育、良種推廣、種子檢驗檢疫、建設飼草飼料基地成績顯著的;。
(四)合理利用草原,實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成績顯著的;。
(五)防治鼠蟲病害、草原防火滅火成績顯著的;。
(六)治理草原沙化、堿化、退化和水土流失,保護益鳥益獸,改善草原生態環境成績顯著的。
第三十條草原的所有權、使用權和承包經營權受到侵犯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農牧業部門處理。有關農牧業部門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有權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損失;被侵權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開墾草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農牧業部門責令停止開墾,限期恢復植被;情節嚴重的,可并處恢復植被所需費用一至三倍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使草原植被遭受破壞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的農牧業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恢復植被,賠償損失;情節嚴重的,可并處其非法所得額一至二倍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超載濫牧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的農牧業部門批評教育,責令限期調整。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二十條規定造成草原污染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違法捕獵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本實施細則規定的罰沒處罰,必須出具財務專用收據。罰沒收入上繳同級財政。
第三十七條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農牧業部門或者鄉級人民政府作出的罰款或者賠償損失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的農牧業部門申請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對有關罰款的決定,期滿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八條草原監理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應佩章持證,廉潔奉公,忠于職守。對玩忽職守或者利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根據本實施細則,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補充規定。
第四十條本實施細則所稱“各有關人民政府”,是指其行政區域內有草原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第四十一條本實施細則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四川省農牧廳負責解釋。
2023年社會組織的登記條件(模板13篇)篇九
所謂整合是指調整對象中不同構成要素之間的關系,使之達到有序化、統一化、整體化的過程。具體表現為組織的各種規章制度(包括有形的、無形的)對組織成員的約束,從而使組織成員的活動互相配合、步調一致。通過組織整合,一方面可以使組織成員的活動由無序狀態變為有序狀態,另一方面,又可以把分散的個體粘合為一個新的強大的集體,把有限的個體力量變為強大的集體合力。這種合力不是1+1=2,而是1+12。顯然組織整合功能的有效發揮有利于組織目標的實現。
組織內部各職能部門、各組織成員盡管都要服從組織的統一要求,但是,由于他們各自的目標、需要、利益等方面得以實現或滿足的程度和方式存在著事實上的差異性,因此,組織成員之間或組織的各職能部門之間必然存在一些矛盾和沖突。這就需要組織充分發揮協調功能,調節和化解各種沖突和矛盾以保持組織成員的密切合作,這是組織目標得以實現的必要條件。
3、維護利益的功能。
社會組織是基于一定的利益需要而產生的,不同的組織是人們利益分化的結果。組織利益與個人利益息息相關,正所謂“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維護利益功能的有效發揮能充分調動組織成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提高組織的凝聚力,增強組織成員的向心力,從而順利高效地實現組織目標。
4、實現目標的功能。
組織目標的實現要依靠組織成員的統一力量,而這種統一力量的形成,需要組織整合和協調功能的有效發揮作為基礎,以利益功能為動力,從而才能使組織達標功能得以充分發揮。各種社會組織都是社會大系統的一個分子,因此,達標功能就既包括實現組織自身目標,同時也包括實現社會大目標這兩個任務。當然,以上述及的四種功能并不是相互割裂的,而是作為一個系統發揮其作用。值得注意的是組織功能的正常發揮,要以健全的組織構成要素為基礎。因此,加強組織自身建設,是充分發揮組織功能的基本前提。
2023年社會組織的登記條件(模板13篇)篇十
第一條為了促進社會組織健康發展,規范對社會組織行政處罰程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社會組織,是指在各級民政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的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第三條各級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管轄在本機關登記的社會組織的行政處罰案件。
第四條登記管理機關發現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社會組織在本行政區域內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通報有管轄權的登記管理機關。
有管轄權的登記管理機關可以書面委托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登記管理機關對社會組織違法案件進行調查。
有管轄權的登記管理機關跨行政區域調查社會組織違法案件的,有關登記管理機關應當積極配合,協助調查。
第五條登記管理機關發現所調查的案件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處理。
2023年社會組織的登記條件(模板13篇)篇十一
第一條為加強社會組織登記檔案的規范管理,充分發揮社會組織登記檔案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基金會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社會組織登記檔案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在依法為社會團體及其分支(代表)機構,基金會及其分支(代表)機構,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辦理申請籌備成立、成(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備案、章程核準、年度檢查和行政處罰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價值的各種文件材料。
第三條社會組織登記檔案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分級負責,在業務上接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上級民政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對社會組織登記檔案實行集中統一管理,指定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社會組織登記檔案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社會組織登記檔案的管理制度,確保社會組織登記檔案的完整、準確、系統、安全和有效利用,并逐步實現社會組織登記檔案的信息化管理和服務。
第五條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業務機構應當在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政處罰、監督管理相關事項辦理完畢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歸檔工作。檔案管理機構(人員)在接收歸檔的文件材料時,必須認真核對清點,檢查文件材料是否齊全、完整,符合規定要求的,予以接收,并辦理交接手續。(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參見本辦法附件)。
第六條社會組織登記檔案按照一個社會組織一檔的原則,歸檔文件材料以“件”為單位進行整理。一般以一份文件為一件,正文與附件為一件,傳真件應當復印并與原件為一件,請示與批復各為一件,一次上報的多份表格,每份表格可為一件。
一個社會組織的所有文件材料按照形成的時間順序排列,每份文件應當用無酸紙套或檔案袋等以有利于保管和利用的方式加以固定,并按排列順序依次裝入檔案盒保存。
第七條社會組織登記檔案分為社會團體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類、基金會類三類。
第九條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社會組織名錄等檢索工具。
第十條社會組織登記檔案要有專門的地點存放,要配備必要的保管裝具,并設有防火、防盜、防漬、防有害生物等安全設施,確保檔案的安全保管。檔案管理機構要定期檢查檔案的保管狀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十二條社會組織登記檔案應當在社會組織注銷之日起滿10年后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
(四)社會組織因工作需要,持單位介紹信可以利用本組織的登記檔案;。
(七)對涉密檔案的利用,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并按保密程序審批;。
(八)檔案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檔案所記載的內容,為利用者出具社會組織登記證明。
第十四條檔案管理機構應當配備計算機管理社會組織登記檔案,實行社會組織登記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的分別保管,提高檔案利用效率,維護檔案的完整與安全。
第十五條使用電子計算機辦理社會組織登記、備案、年檢等工作所形成的電子文件的歸檔,參照《電子文件歸檔與管理規范》(gb/t18894-)要求進行整理歸檔。
第十六條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本辦法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社會組織的登記條件(模板13篇)篇十二
草原屬于國家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除外。國家所有的草原,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草原。
國家所有的草原,可以依法確定給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經濟組織等使用。
使用草原的單位,應當履行保護、建設和合理利用草原的義務。
依法確定給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經濟組織等使用的國家所有的草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核發使用權證,確認草原使用權。
未確定使用權的國家所有的草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并負責保護管理。
集體所有的草原,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核發所有權證,確認草原所有權。
依法改變草原權屬的,應當辦理草原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2023年社會組織的登記條件(模板13篇)篇十三
為了確認公司的企業法人資格,規范公司登記行為,重新修正了公司法登記管理條例,下面是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1994年6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56號發布12月18日修正2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8號《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公布自203月1日起施行根據202月6日國務院令第666號《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確認公司的企業法人資格,規范公司登記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設立、變更、終止,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公司登記。
申請辦理公司登記,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文件、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方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設立公司,未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不得以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公司登記機關。
下級公司登記機關在上級公司登記機關的領導下開展公司登記工作。
公司登記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不受非法干預。
第五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管全國的公司登記工作。
第六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下列公司的登記:
(二)外商投資的公司;。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應當由其登記的其他公司。
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由其登記的自然人投資設立的公司;。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登記的其他公司。
第八條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區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本條例第六條和第七條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登記的公司。
前款規定的具體登記管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登記。
第九條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
(一)名稱;。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冊資本;。
(五)公司類型;。
(六)經營范圍;。
(七)營業期限;。
(八)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十條公司的登記事項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第十一條公司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公司只能使用一個名稱。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公司名稱受法律保護。
第十二條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個。公司的住所應當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內。
第十三條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當以人民幣表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股東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但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第十五條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用語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
第十六條公司類型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并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
第四章設立登記。
第十七條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或者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報送批準前辦理公司名稱預先核準,并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公司名稱報送批準。
第十八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二)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條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得用于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
第二十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設立國有獨資公司,應當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作為申請人,申請設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9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逾期申請設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報批準機關確認原批準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報批。
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三)公司章程;。
(四)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七)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八)公司住所證明;。
(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一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于創立大會結束后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董事會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三)公司章程;。
(四)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五)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七)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八)公司住所證明;。
(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當提交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以及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二條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三條公司章程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內容的,公司登記機關有權要求公司作相應修改。
第二十四條公司住所證明是指能夠證明公司對其住所享有使用權的文件。
第二十五條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憑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申請納稅登記。
第五章變更登記。
第二十六條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第二十七條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變更登記事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八條公司變更名稱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九條公司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
公司變更住所跨公司登記機關轄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記機關將公司登記檔案移送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
第三十條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一條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第三十二條公司變更經營范圍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自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被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的,應當自吊銷、撤銷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或者依照本條例第六章的規定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三條公司變更類型的,應當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有關文件。
第三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公司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變更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五條公司登記事項變更涉及分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自公司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申請分公司變更登記。
第三十六條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當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七條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八條因合并、分立而存續的公司,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應當申請注銷登記;因合并、分立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申請設立登記。
公司合并、分立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登記,提交合并協議和合并、分立決議或者決定以及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三十九條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載明事項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換發營業執照。
第四十條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
(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
第六章注銷登記。
第四十一條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