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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優仲裁心得體會仲裁法心得體會(通用18篇)篇一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二十二條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雙方當事人。
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
第二十三條與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仲裁活動或者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知其參加仲裁活動。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第二十五條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勞動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無法定代理人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其指定代理人。勞動者死亡的,由其近親屬或者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
第二十六條勞動爭議仲裁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協議不公開進行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二節申請和受理。
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二十八條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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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優仲裁心得體會仲裁法心得體會(通用18篇)篇二
為保證公正、及時地仲裁經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下面是詳細內容。
第一條為保證公正、及時地仲裁經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
合同。
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第三條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第四條當事人采用仲裁方法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五條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第六條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
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第七條仲裁應當根據事實,符合法律規定,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
第八條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九條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
第十條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仲裁委員會由前款規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統一組建。
設立仲裁委員會,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司法行政部門登記。
第十一條仲裁委員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必要的財產;。
(三)有該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四)有聘任的仲裁員。
仲裁委員會的章程應當依照本法制定。
第十二條仲裁委員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員七至十一人組成。
仲裁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法律、經濟貿易學者和有實際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仲裁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法律、經濟貿易學者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三條仲裁委員會應當從公道正派的人員中聘任仲裁員。
仲裁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從事仲裁工作滿八年的;。
(二)從事律師工作滿八年的;。
(三)曾任審判員滿八年的;。
(四)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并具有高級職稱的;。
(五)具有法律知識、從事經濟貿易等專業工作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
仲裁委員會按照不同專業設仲裁員名冊。
第十四條仲裁委員會獨立于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仲裁委員會之間也沒有隸屬關系。
第十五條中國仲裁協會是社會團體法人。仲裁委員會是中國仲裁協會的會員。中國仲裁協會的章程由全國會員大會制定。
中國仲裁協會是仲裁委員會的自律性組織,根據章程對仲裁委員會及其組成人員、仲裁員的違紀行為進行監督。
中國仲裁協會依照本法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制定仲裁規則。
第十六條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法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協議無效:
(一)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三)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
第十八條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第十九條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仲裁庭有權確認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條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仲裁協議;。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協議、仲裁。
申請書。
及副本。
第二十三條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二十四條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并將仲裁申請書副本和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屏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第二十七條申請人可以屏棄或者變更仲裁請求。被申請人可以承認或者反駁仲裁請求,有權提出反請求。
第二十八條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師和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委托律師和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的,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授權。
委托書。
第三十條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員或者一名仲裁員組成。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
第三十一條當事人約定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
當事人約定由一名仲裁員成立仲裁庭的,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沒有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法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第三十三條仲裁庭組成后,仲裁委員會應當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四條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首次開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開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
第三十六條仲裁員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仲裁員時,由仲裁委員會集體決定。
第三十七條仲裁員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重新選定或者指定仲裁員。
因回避而重新選定或者指定仲裁員后,當事人可以請求已進行的仲裁程序重新進行,是否準許,由仲裁庭決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決定已進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進行。
第三十八條仲裁員有本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的情形,情節嚴重的,或者有本法第五十八條第六項規定的情形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仲裁委員會應當將其除名。
第三十九條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
第四十條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決定。
第四十二條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第四十三條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仲裁庭認為有必要收集的證據,可以自行收集。
第四十四條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鑒定部門鑒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
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鑒定部門應當派鑒定人參加開庭。當事人經仲裁庭許可,可以向鑒定人提問。
第四十五條證據應當在開庭時出示,當事人可以質證。
第四十六條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申請證據保全。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證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第四十七條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辯論。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第四十八條仲裁庭應當將開庭情況記入筆錄。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認為對自己陳述的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記錄該申請。
筆錄由仲裁員、記錄人員、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四十九條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第五十條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撤回仲裁申請后反悔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第五十一條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二條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在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第五十三條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第五十四條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仲裁費用的負擔和裁決日期。當事人協議不愿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的,可以不寫。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第五十五條仲裁庭仲裁糾紛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第五十六條對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仲裁庭已經裁決但在裁決書中遺漏的事項,仲裁庭應當補正;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請求仲裁庭補正。
第五十七條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第五十九條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第六十條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
第六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撤銷裁決的申請后,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銷程序。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
第六十二條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第六十三條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第六十四條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裁決的,應當裁定終結執行。撤銷裁決的申請被裁定駁回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執行。
第六十五條涉外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發生的糾紛的仲裁,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定。
第六十六條涉外仲裁委員會可以由中國國際商會組織設立。
涉外仲裁委員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
涉外仲裁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可以由中國國際商會聘任。
第六十七條涉外仲裁委員會可以從具有法律、經濟貿易、科學技術等專門知識的外籍人士中聘任仲裁員。
第六十八條涉外仲裁的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證據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
第六十九條涉外仲裁的仲裁庭可以將開庭情況記入筆錄,或者作出筆錄要點,筆錄要點可以由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簽字或者蓋章。
第七十條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涉外仲裁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撤銷。
第七十一條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涉外仲裁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第七十二條涉外仲裁委員會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當事人請求執行的,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應當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
第七十三條涉外仲裁規則可以由中國國際商會依照本法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制定。
第七十四條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適用該規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七十五條中國仲裁協會制定仲裁規則前,仲裁委員會依照本法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可以制定仲裁暫行規則。
第七十六條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交納仲裁費用。
收取仲裁費用的辦法,應當報物價管理部門核準。
第七十七條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另行規定。
第七十八條本法施行前制定的有關仲裁的規定與本法的規定相抵觸的,以本法為準。
第七十九條本法施行前在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其他設區的市設立的仲裁機構,應當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重新組建;未重新組建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屆滿一年時終止。
本法施行前設立的不符合本法規定的其他仲裁機構,自本法施行之日起終止。
第八十條本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最優仲裁心得體會仲裁法心得體會(通用18篇)篇三
法定代表人:王xx職務:經理。
乙方:xx省xx縣xx路xx號。
法定代表人:于xx職務:經理。
當事人雙方自愿提請xx市仲裁委員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定,仲裁如下爭議:。
雙方于xxx年3月簽定購銷鮮蘑合同。在合同履行中,因買方對賣方提供的鮮蘑質量等級提出異議,導致雙方發生爭議,經協商不成。雙方一致同意選擇xx市仲裁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及該會仲裁規則對雙方合同中涉及蘑菇的質量等級和雙方如何繼續履行合同作出裁斷。
甲方:xx貿易公司(蓋章)乙方:xx縣xx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王xx法定代表人:于xx。
相關知識。
仲裁協議,亦稱仲裁契約,是指當事人之間達成的,將已經發生或將來可能發生的一定實體法律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的意思表示。其法律特征表現為:
1.自愿性。仲裁協議是雙方當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是他們將爭議提交仲裁的共同意愿的體現。即仲裁協議的`簽訂建立在雙方當事人自愿、平等和協商一致的基礎上。
2.廣泛性。在仲裁協議中,雙方當事人既可以將他們之間已經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也可以事先約定將他們之間可能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
3獨立性。雙方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可以任意選擇他們共同認可的仲裁委員會,而不論該仲裁委員會是否與他們雙方及其所發生的爭議有任何聯系。
最優仲裁心得體會仲裁法心得體會(通用18篇)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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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霞與北京某化工銷售集團公司于2007年3月簽訂勞動合同,公司在小霞入職后的一周里對其進行了集團公司的規章制度、崗位培訓,經過培訓學習小霞通過了相關的考試,并在員工手冊上簽字確認。2013年11月,小霞發現自己以懷孕三個月,由于身體問題,小霞時常感覺不適,在一個月內,連續請病假超過10日(該病假均得到部門領導同意),由于請假天數過多,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根據員工手冊第八章第三條:“病假超過10日的,公司有權根據情況調整其工作崗位”之規定,對小霞做出了調整其工作崗位的決定,小霞收到調崗通知書后,不接受調崗通知,并與領導溝通,在與領導溝通未果的情況下,小霞一氣之下,連續請假10天(口頭請假無任何書面手續)。
次年年2月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根據員工手冊第十二章第九條:“員工無故曠工3天,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不給經濟補償。"之規定,對小霞做出解除勞動合同,并不給與經濟補償的決定。小霞收到決定書后不服,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解除決定書,恢復勞動合同關系,并按正常工作時的工資計發其休假工資。
本期問題:
1、公司是否可以根據情況對小霞進行崗位調整?理由是什么?
專家點評。
1、從與小霞簽訂的勞動合同來看,公司約定“員工無故曠工3天,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不給經濟補償”與勞動法律法規不符合,應予以糾正。但員工手冊中約定“有權根據情況調整其工作崗位”,小霞并已簽字,該公司只要不違反《勞動法》第六十一條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七條規定,是合法的。
2、小霞在無任何書面請假手續的情況下離開崗位10天,是否成為“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成為了本案的焦點,關于公司中員工行為是否屬于“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完全是用人單位的自主用工權決定的,但應注意《勞動合同法》第四條之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所以本案中用人單位對小霞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是正確的。
3、《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小霞無理由要求在病假期間公司按正常工作時的工資計發其休假工資。
專家提醒:用人單位在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時,應注意解除通知的送達流程及相關證據的收集工作。以曠工為例,解除勞動合同的流程是:1、單位以書面形式將通知員工上班的文件直接送達員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親屬簽收。若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如果員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達方式無法送達,公司可以公告送達,通過新聞媒介通知。在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2、在送達后,企業可按規章制度對曠工的員工做解除勞動合同處理。
最優仲裁心得體會仲裁法心得體會(通用18篇)篇五
近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聯合下發《關于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指導意見》,為及時公正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確保“兩法”在我省的順利貫徹實施,提供了辦案依據。《指導意見》共三十一條,包括基本原則、程序性規定、實體性規定三部分,主要有以下五大特點:
一、明確案件處理遵循原則。《指導意見》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遵循“平等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充分利用勞動仲裁資源和合理配置審判資源、合法公正及時、法不溯及既往、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的原則,進一步明確了裁審辦案的指導思想,為充分發揮勞動仲裁和司法審判調整勞動關系的導向功能,奠定了堅實基礎。
二、統一裁審處理標準。《指導意見》以省高院、省仲裁委聯合發文形式,首開全國“裁審聯合發文”和“裁審統一標準”先河,對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案范圍、仲裁終局案件認定、惡意規避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處理、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支付期限和舉證責任,以及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效力認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依法參保和足額支付勞動報酬請求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等情形,統一了執法尺度和處理標準。為合法、統一、高效、快捷處理我省勞動爭議,有效維護法律尊嚴,樹立司法和仲裁權威,作出積極探索和有益嘗試。
三、規范裁審銜接程序。《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改變了過去裁審完全脫節的現狀,加強了裁審相互配合和職責劃分,《指導意見》為適應新法要求,對仲裁委員會逾期受理和裁決、仲裁終局案件一方當事人向基層法院起訴另一方當事人申請中級法院撤銷、以及仲裁委員會先予執行裁決移送人民法院執行等銜接等情形,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實現裁審案件處理程序的有效對接,確保案件處理的有序進行。
四、破解案件處理難題。針對案件大量上升,審限大幅縮短,仲裁機構辦案力量不足實際,為避免案件尚未處理已超過法定審限,加重審判壓力,《指導意見》規定“案件排期”為中止事由,不計入仲裁案件審理期限。針對企業重組、改制勞動者要求先支付經濟補償金再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指導意見》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應連續計算。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投資人)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不予支持。”針對我省勞動報酬爭議所占比例很高、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不統一,《指導意見》規定“勞動者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同時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獎金、津貼、補貼等項目不屬于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從其約定。但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除外。”
五、確保新舊體制平穩過渡。《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當事人仲裁時效和訴權作出新的規定,為保證新法的順利貫徹實施,妥善解決新法實施前發生的爭議在新法實施后受理案件的處理,《指導意見》明確:“年5月1日后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但對于2008年5月1日前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有關仲裁時效和起訴權的規定仍適用《勞動法》。”這樣規定,避免出現新法實施前已超過仲裁時效的案件在新法實施后又重新獲得時效,較好地栓釋和實現了立法的原有意圖,體現了公平原則。
最優仲裁心得體會仲裁法心得體會(通用18篇)篇六
說明:
一致達成的將其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居中依法評斷是非,并一次性作出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一種書面的協議。
格式:
[格式一]。
當事人:
當事人:
當事人雙方愿意提請仲裁委員會按照其《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如下爭議:
(爭議的事項)。
(1)……。
(2)……。
(3)……。
當事人名稱:當事人名稱:
地址:地址:
簽字(蓋章):簽字(蓋章):
(注意:仲裁機構的名稱一定要準確。)。
[格式二]。
仲裁《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我們經過協商,愿就年月日簽定的合同第條約定的仲裁事項,達成如下補充協議:
凡因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申請仲裁委員會仲裁,并適用《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當事人:當事人:
簽名(蓋章):簽名(蓋章):
日期:日期:
最優仲裁心得體會仲裁法心得體會(通用18篇)篇七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公正及時解決勞動爭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三條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第七條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請求的,可以推舉代表參加調解、仲裁或者訴訟活動。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勞動爭議的重大問題。
第九條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二章調解。
第十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二)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第十一條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調解員應當由公道正派、聯系群眾、熱心調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擔任。
第十二條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調解組織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理由和時間。
第十三條調解勞動爭議,應當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耐心疏導,幫助其達成協議。
第十四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
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第十五條達成調解協議后,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第十六條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章仲裁。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七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和適應實際需要的原則設立。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市、縣設立;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區、縣設立。直轄市、設區的市也可以設立一個或者若干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第十八條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制定仲裁規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勞動爭議仲裁工作進行指導。
第十九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
(一)聘任、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
(三)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
(四)對仲裁活動進行監督。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辦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設仲裁員名冊。
仲裁員應當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曾任審判員的;。
(二)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并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
(三)具有法律知識、從事人力資源管理或者工會等專業工作滿五年的;。
(四)律師執業滿三年的。
第二十一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二十二條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雙方當事人。
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
第二十三條與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仲裁活動或者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知其參加仲裁活動。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第二十五條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勞動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無法定代理人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其指定代理人。勞動者死亡的',由其近親屬或者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
第二十六條勞動爭議仲裁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協議不公開進行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二節申請和受理。
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二十八條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二十九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三節開庭和裁決。
第三十一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設首席仲裁員。簡單勞動爭議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員獨任仲裁。
第三十二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三條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回避,當事人也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請: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
(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回避申請應當及時作出決定,并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四條仲裁員有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情形,或者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將其解聘。
第三十五條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第三十六條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第三十七條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鑒定機構鑒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無法達成約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鑒定機構鑒定。
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鑒定機構應當派鑒定人參加開庭。當事人經仲裁庭許可,可以向鑒定人提問。
第三十八條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質證和辯論。質證和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第三十九條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第四十條仲裁庭應當將開庭情況記入筆錄。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認為對自己陳述的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記錄該申請。
筆錄由仲裁員、記錄人員、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四十一條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第四十二條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第四十三條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第四十四條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
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
(二)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
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第四十五條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應當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第四十六條裁決書應當載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和裁決日期。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第四十七條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八條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第四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與本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依照本法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三條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
第五十四條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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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優仲裁心得體會仲裁法心得體會(通用18篇)篇八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二十二條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雙方當事人。
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
第二十三條與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仲裁活動或者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知其參加仲裁活動。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第二十五條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勞動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無法定代理人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其指定代理人。勞動者死亡的,由其近親屬或者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
第二十六條勞動爭議仲裁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協議不公開進行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二節申請和受理。
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二十八條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最優仲裁心得體會仲裁法心得體會(通用18篇)篇九
我國《仲裁法》的適用范圍,也稱為仲裁法的效力.
仲裁機構受理的糾紛應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主體的平等性,即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應是平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2仲裁事項的可處分性,即仲裁的爭議事項是當事人依法享有處分權的。3仲裁事項的限定性。
實踐中僅限于民事經濟糾紛,即合同糾紛和涉及其他財產權益的'非合同糾紛合同糾紛主要有一般民事、經濟合同糾紛,技術合同糾紛,著作權合同糾紛,房地產合同糾紛涉外經濟合同糾紛,海事、海商合同糾紛其他民事經濟合同糾紛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主要是指侵權糾紛。這類糾紛在海事、房地產、產品質量、知識產權領域較為多見。
實踐中應當注意以下不允許仲裁的爭議事項:
1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這類糾紛雖然也屬于民事糾紛,都在不同程度上涉及到當事人的財產權益,但都是建立在身份關系的基礎上,當事人往往不能自由處分這方面的權利。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由于行政爭議是國家行政機關之間,行政機關與其他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公民之間因行政管理而引起的爭議,爭議事項涉及國家行政權,當事人無權自由處分。
3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
【相關依據】。
第二條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第三條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第七十七條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另行規定。
最優仲裁心得體會仲裁法心得體會(通用18篇)篇十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于6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公正、及時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和仲裁,適用本法。
最優仲裁心得體會仲裁法心得體會(通用18篇)篇十一
(三)因收回、調整承包地發生的糾紛;。
(四)因確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的糾紛;。
(五)因侵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的糾紛;。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因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及其補償發生的糾紛,不屬于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者訴訟等方式解決。
第三條發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
第四條當事人和解、調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調解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和仲裁,應當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根據事實,符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職責分工,支持有關調解組織和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依法開展工作。
第二章調解。
第七條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調解工作,幫助當事人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第八條當事人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由村民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糾紛事項、理由和時間。
第九條調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村民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講解有關法律以及國家政策,耐心疏導,幫助當事人達成協議。
第十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村民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
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經調解人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
第十一條仲裁庭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應當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在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第三章仲裁。
第一節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員。
第十二條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根據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實際需要設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縣和不設區的市設立,也可以在設區的市或者其市轄區設立。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在當地人民政府指導下設立。設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的,其日常工作由當地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承擔。
第十三條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由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代表、有關人民團體代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農民代表和法律、經濟等相關專業人員兼任組成,其中農民代表和法律、經濟等相關專業人員不得少于組成人員的二分之一。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和委員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全體組成人員選舉產生。
第十四條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聘任、解聘仲裁員;。
(二)受理仲裁申請;。
(三)監督仲裁活動。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依照本法制定章程,對其組成人員的產生方式及任期、議事規則等作出規定。
第十五條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從公道正派的人員中聘任仲裁員。
仲裁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滿五年;。
(二)從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調解工作滿五年;。
(三)在當地威信較高,并熟悉農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國家政策的居民。
第十六條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對仲裁員進行農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國家政策的培訓。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制定仲裁員培訓計劃,加強對仲裁員培訓工作的組織和指導。
第十七條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仲裁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遵守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章程和仲裁規則,不得索賄受賄、徇私舞弊,不得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仲裁員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以及接受當事人請客送禮等違法違紀行為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將其除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受理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仲裁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投訴和舉報,并依法組織查處。
第二節申請和受理。
第十八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的申請人、被申請人為當事人。家庭承包的,可以由農戶代表人參加仲裁。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可以推選代表人參加仲裁。
與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仲裁,或者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通知其參加仲裁。
當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
第二十條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與糾紛有直接的利害關系;。
(二)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三)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糾紛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申請書。仲裁申請書可以郵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并提供相應的證據和證據來源。
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經申請人核實后由其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
第二十二條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對仲裁申請予以審查,認為符合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應當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終止仲裁程序:
(一)不符合申請條件;。
(二)人民法院已受理該糾紛;。
(三)法律規定該糾紛應當由其他機構處理;。
(四)對該糾紛已有生效的判決、裁定、仲裁裁決、行政處理決定等。
第二十三條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受理通知書、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或者終止仲裁程序的,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或者發現終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受理通知書、仲裁申請書副本、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書面答辯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答辯,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經被申請人核實后由其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答辯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答辯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二十六條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第三節仲裁庭的組成。
第二十七條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首席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其他二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各自選定;當事人不能選定的,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仲裁員仲裁。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自仲裁庭組成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將仲裁庭組成情況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八條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其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
(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首次開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開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
第二十九條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對回避申請應當及時作出決定,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仲裁員是否回避,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仲裁員時,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集體決定。
仲裁員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重新選定或者指定仲裁員。
第四節開庭和裁決。
第三十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應當開庭進行。
開庭可以在糾紛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或者村進行,也可以在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所在地進行。當事人雙方要求在鄉(鎮)或者村開庭的,應當在該鄉(鎮)或者村開庭。
開庭應當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以及當事人約定不公開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個工作日前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
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向仲裁庭請求變更開庭的時間、地點。是否變更,由仲裁庭決定。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第三十三條申請人可以放棄或者變更仲裁請求。被申請人可以承認或者反駁仲裁請求,有權提出反請求。
第三十四條仲裁庭作出裁決前,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除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的外,仲裁庭應當終止仲裁。
第三十五條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在開庭過程中有權發表意見、陳述事實和理由、提供證據、進行質證和辯論。對不通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的當事人,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為其提供翻譯。
第三十七條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與糾紛有關的證據由作為當事人一方的發包方等掌握管理的,該當事人應當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內提供,逾期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第三十八條仲裁庭認為有必要收集的證據,可以自行收集。
第三十九條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鑒定機構鑒定;當事人沒有約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鑒定機構鑒定。
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鑒定機構應當派鑒定人參加開庭。當事人經仲裁庭許可,可以向鑒定人提問。
第四十條證據應當在開庭時出示,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
仲裁庭應當依照仲裁規則的規定開庭,給予雙方當事人平等陳述、辯論的機會,并組織當事人進行質證。
經仲裁庭查證屬實的證據,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四十一條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申請證據保全。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證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第四十二條對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糾紛,經當事人申請,仲裁庭可以先行裁定維持現狀、恢復農業生產以及停止取土、占地等行為。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先行裁定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但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四十三條仲裁庭應當將開庭情況記入筆錄,由仲裁員、記錄人員、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
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認為對自己陳述的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記錄該申請。
第四十四條仲裁庭應當根據認定的事實和法律以及國家政策作出裁決并制作裁決書。
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第四十五條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裁決日期以及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起訴權利、期限,由仲裁員簽名,加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印章。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在裁決作出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裁決書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起訴權利、期限。
第四十六條仲裁庭依法獨立履行職責,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四十七條仲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應當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長的,經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長,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四十八條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四十九條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第四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
第五十一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規則和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示范章程,由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共同制定。
第五十二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仲裁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五十三條本法自201月1日起施行。
最優仲裁心得體會仲裁法心得體會(通用18篇)篇十二
(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公正及時解決勞動爭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三條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第七條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請求的,可以推舉代表參加調解、仲裁或者訴訟活動。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勞動爭議的重大問題。
第九條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二章調解。
第十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二)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第十一條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調解員應當由公道正派、聯系群眾、熱心調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擔任。
第十二條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調解組織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理由和時間。
第十三條調解勞動爭議,應當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耐心疏導,幫助其達成協議。
第十四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
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第十五條達成調解協議后,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第十六條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章仲裁。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七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和適應實際需要的原則設立。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市、縣設立;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區、縣設立。直轄市、設區的市也可以設立一個或者若干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第十八條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制定仲裁規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勞動爭議仲裁工作進行指導。
第十九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
(一)聘任、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
(三)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
(四)對仲裁活動進行監督。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辦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仲裁員應當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曾任審判員的;。
(二)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并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
(三)具有法律知識、從事人力資源管理或者工會等專業工作滿五年的;。
(四)律師執業滿三年的。
第二十一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二十二條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雙方當事人。
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
第二十三條與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仲裁活動或者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知其參加仲裁活動。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第二十五條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勞動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無法定代理人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其指定代理人。勞動者死亡的',由其近親屬或者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
第二十六條勞動爭議仲裁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協議不公開進行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二節申請和受理。
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二十八條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二十九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三節開庭和裁決。
第三十一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設首席仲裁員。簡單勞動爭議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員獨任仲裁。
第三十二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三條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回避,當事人也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請: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
(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回避申請應當及時作出決定,并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四條仲裁員有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情形,或者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將其解聘。
第三十五條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第三十六條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第三十七條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鑒定機構鑒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無法達成約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鑒定機構鑒定。
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鑒定機構應當派鑒定人參加開庭。當事人經仲裁庭許可,可以向鑒定人提問。
第三十八條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質證和辯論。質證和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第三十九條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第四十條仲裁庭應當將開庭情況記入筆錄。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認為對自己陳述的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記錄該申請。
筆錄由仲裁員、記錄人員、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四十一條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第四十二條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第四十三條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第四十四條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
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
(二)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
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第四十五條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應當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第四十六條裁決書應當載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和裁決日期。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第四十七條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八條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第四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與本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依照本法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三條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
第五十四條本法自5月1日起施行。
最優仲裁心得體會仲裁法心得體會(通用18篇)篇十三
導語:為保證公正、及時地仲裁經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健康發展,制定了仲裁法。大家跟著百分網小編一起來看看相關案例吧。
2003年7月,上海市奧杰健身房與廣州市健身器械公司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合同中的仲裁條款規定:“因履行合同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無法協商解決的,由仲裁機構仲裁”。2003年9月,雙方發生爭議,奧杰健身房向其所在地的上海市的仲裁委員會遞交了仲裁申請書,但健身器械公司拒絕答辯。同年11月,雙方經過協商,重新簽定了一份仲裁協議,并商定將此合同爭議提交該健身器械公司所在地的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事后奧杰健身房擔心廣州市仲裁委員會實行地方保護主義,偏袒健身器械公司,故未申請仲裁,遂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且起訴時未說明此前兩次約定仲裁的情況,法院受理此案,并向健身器械公司送達了起訴狀副本,該器械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答辯狀。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健身器械公司敗訴,被告不服,理由是雙方事先有仲裁協議,法院判決無效。問:
(1)買賣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是否有效?請說明理由。
(2)爭議發生后,雙方簽定的協議是否有效,為什么?
(3)原告奧杰健身房向法院提起訴訟正確與否,為什么?
(4)人民法院審理本案是否正確,為什么?
(5)被告健身器械公司的上訴理由是否正確,為什么?
答:(1)買賣合同中的仲裁條款無效。因為《仲裁法》第16條第2款規定:“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項;(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并未指明具體的仲裁委員會,屬于內容不明確,因此該仲裁條款無法履行,是無效。
(2)爭議發生后,雙方重新簽訂的仲裁協議是有效的'。因為《仲裁法》第18條規定:“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奧杰健身房與健身器械公司重新簽訂的仲裁協議指明了具體的仲裁委員會,因此是有效的。
(3)奧杰健身房向人民法院的起訴是不正確的。《仲裁法》第5條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本案中,雙方當事人重新簽定的仲裁協議是有效的,因此奧杰健身房的起訴是不正確的。
(4)人民法院審理本案是合法的。因為《仲裁法》第26條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本案中,奧杰健身房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后,健身器械公司又應訴答辯了,因此應當視為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5)被告的上訴理由不成立。因為在法院受理該案后,被告未提出異議,且應訴答辯,則人民法院的審理和判決都是有效的。
甲市a縣的劉某與乙市b區的何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購買何某位于丙市c區的一套房屋。合同約定,因合同履行發生的一切糾紛,應提交設立于甲市的m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之后,劉某與何某又達成了一個補充協議,約定合同發生糾紛后也可以向乙市b區法院起訴。
劉某按約定先行支付了部分房款,何某卻遲遲不按約定辦理房屋交付手續,雙方發生糾紛。劉某向m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何某履行交房義務,m仲裁委員會受理了此案。在仲裁庭人員組成期間,劉某、何某各選擇一名仲裁員,仲裁委員會主任直接指定了一名仲裁員任首席仲裁員組成合議庭。第一次仲裁開庭審理過程中,劉某對何某選擇的仲裁員提出了回避申請。劉某申請理由成立,仲裁委員會主任直接另行指定一名仲裁員參加審理。第二次開庭審理,劉某請求仲裁程序重新進行,何某則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主張仲裁協議無效,請求駁回劉某的仲裁申請。
經審查,仲裁庭認為劉某申請仲裁程序重新進行、何某主張仲裁協議無效理由均不成立。仲裁庭繼續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何某在30日內履行房屋交付義務。因何某在義務履行期間內拒不履行房屋交付義務,劉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何某則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1.劉某、何某發生糾紛后依法應當通過什么方式解決糾紛?理由是什么?
3.如何評價仲裁委兩次直接指定仲裁員的做法?理由是什么?
4.劉某可以向哪個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何某可以向哪個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5.如法院認為本案可以重新仲裁,應當如何處理?理由是什么?
答:1.根據本案情況,當事人應當通過訴訟解決糾紛,因為雙方的仲裁協議無效。但劉某向m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何某未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異議的,仲裁協議有效,當事人可通過仲裁解決糾紛。
2.仲裁員的回避應當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重新進行仲裁程序由仲裁庭決定;仲裁協議的效力由仲裁委員會決定。
3.仲裁委員會兩次直接指定首席仲裁員是錯誤的。因為只有當事人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或者在規定期間內沒有選定仲裁員的情況下,仲裁委員會才能指定仲裁員。
4.(1)劉某應當向乙市中級法院或丙市中級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因為根據司法解釋規定,對仲裁裁決的申請執行,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法院管轄。
(2)何某應當向甲市中級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因為根據法律規定,仲裁裁決的撤銷由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法院管轄。
5.如法院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且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法院應裁定中止撤銷程序;仲裁庭拒絕仲裁的或仲裁庭未在指定的期間內開始仲裁的,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
6.仲裁裁決被撤銷后,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解決,也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申請仲裁。因為,一方面原仲裁協議和管轄協議都是無效的,另一方面,仲裁裁決被撤銷后,原協議即已失效,只能重新達成協議方能申請仲裁。
最優仲裁心得體會仲裁法心得體會(通用18篇)篇十四
第二百二十五條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庭前會議可以包括下列內容:
(一)明確原告的訴訟請求和被告的答辯意見;
(四)組織交換證據;
(五)歸納爭議焦點;
(六)進行調解。
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答辯意見以及證據交換的情況,歸納爭議焦點,并就歸納的爭議焦點征求當事人的意見。
第二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用傳票傳喚當事人。對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應當用通知書通知其到庭。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外地的,應當留有必要的在途時間。
第二百二十八條法庭審理應當圍繞當事人爭議的事實、證據和法律適用等焦點問題進行。
第二百二十九條當事人在庭審中對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認可的事實和證據提出不同意見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可以責令其提供相應證據。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能力、證據和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可以列入爭議焦點進行審理。
第二百三十條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并征得當事人同意,可以將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合并進行。
第二百三十一條當事人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和本解釋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百三十二條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
第二百三十三條反訴的當事人應當限于本訴的當事人的范圍。
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于相同法律關系、訴訟請求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或者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于相同事實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
反訴應由其他人民法院專屬管轄,或者與本訴的訴訟標的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無關聯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訴。
第二百三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訴訟,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應當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決。
第二百三十五條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屬于原告方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按撤訴處理;屬于被告方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缺席判決。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拘傳其到庭。
第二百三十六條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按撤訴處理。
第二百三十七條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后,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在準許原告撤訴后,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作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為另案被告,訴訟繼續進行。
第二百三十八條當事人申請撤訴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如果當事人有違反法律的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準許撤訴或者不按撤訴處理。
法庭辯論終結后原告申請撤訴,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準許。
第二百三十九條人民法院準許本訴原告撤訴的,應當對反訴繼續審理;被告申請撤回反訴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第二百四十條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第二百四十一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應當按期開庭或者繼續開庭審理,對到庭的當事人訴訟請求、雙方的訴辯理由以及已經提交的證據及其他訴訟材料進行審理后,可以依法缺席判決。
第二百四十二條一審宣判后,原審人民法院發現判決有錯誤,當事人在上訴期內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決有錯誤的意見,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由第二審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理;當事人不上訴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第二百四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審限,是指從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但公告期間、鑒定期間、雙方當事人和解期間、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異議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期間不應計算在內。
第二百四十四條可以上訴的判決書、裁定書不能同時送達雙方當事人的,上訴期從各自收到判決書、裁定書之日計算。
第二百四十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筆誤是指法律文書誤寫、誤算,訴訟費用漏寫、誤算和其他筆誤。
第二百四十六條裁定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恢復訴訟程序時,不必撤銷原裁定,從人民法院通知或者準許當事人雙方繼續進行訴訟時起,中止訴訟的裁定即失去效力。
第二百四十七條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
(一)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三)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當事人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八條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發生新的事實,當事人再次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二百四十九條在訴訟中,爭議的民事權利義務轉移的,不影響當事人的訴訟主體資格和訴訟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對受讓人具有拘束力。
受讓人申請以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予準許。受讓人申請替代當事人承擔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準許;不予準許的,可以追加其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第二百五十條依照本解釋第二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準許受讓人替代當事人承擔訴訟的,裁定變更當事人。
變更當事人后,訴訟程序以受讓人為當事人繼續進行,原當事人應當退出訴訟。原當事人已經完成的訴訟行為對受讓人具有拘束力。
第二百五十一條二審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的案件,當事人申請變更、增加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處理。
第二百五十二條再審裁定撤銷原判決、裁定發回重審的案件,當事人申請變更、增加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一)原審未合法傳喚缺席判決,影響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
(二)追加新的訴訟當事人的;
(三)訴訟標的物滅失或者發生變化致使原訴訟請求無法實現的;
(四)當事人申請變更、增加的訴訟請求或者提出的反訴,無法通過另訴解決的。
第二百五十三條當庭宣判的案件,除當事人當庭要求郵寄發送裁判文書的外,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領取裁判文書的時間和地點以及逾期不領取的法律后果。上述情況,應當記入筆錄。
第二百五十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查閱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的,應當向作出該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具體的案號或者當事人姓名、名稱。
第二百五十五條對于查閱判決書、裁定書的申請,人民法院根據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判決書、裁定書已經通過信息網絡向社會公開的,應當引導申請人自行查閱;
(五)申請查閱的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不予準許并告知申請人。
十一、簡易程序。
第二百五十六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的簡單民事案件中的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應的證據,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查明事實;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是指能明確區分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承擔以及訴訟標的爭執無原則分歧。
第二百五十七條下列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
(一)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發回重審的;
(三)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
(四)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
(五)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訴請求改變或者撤銷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
(七)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第二百五十八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到期后,雙方當事人同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審理期限。延長后的審理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六個月。
人民法院發現案情復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前作出裁定并將合議庭組成人員及相關事項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案件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審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計算。
第二百五十九條當事人雙方可就開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準許。經當事人雙方同意,可以采用視聽傳輸技術等方式開庭。
第二百六十條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開庭后不得轉為簡易程序審理。
第二百六十一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傳喚雙方當事人、通知證人和送達裁判文書以外的訴訟文書。
以簡便方式送達的開庭通知,未經當事人確認或者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當事人已經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決。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由審判員獨任審判,書記員擔任記錄。
第二百六十二條人民法庭制作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必須加蓋基層人民法院印章,不得用人民法庭的印章代替基層人民法院的印章。
第二百六十三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卷宗中應當具備以下材料:
(一)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筆錄;
(二)答辯狀或者口頭答辯筆錄;
(三)當事人身份證明材料;
(四)委托他人代理訴訟的授權委托書或者口頭委托筆錄;
(五)證據;
(六)詢問當事人筆錄;
(七)審理(包括調解)筆錄;
(八)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或者調解協議;
(九)送達和宣判筆錄;
(十)執行情況;
(十一)訴訟費收據;
(十二)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審理的,有關程序適用的書面告知。
第二百六十四條當事人雙方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約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在開庭前提出。口頭提出的,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捺印確認。
本解釋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的案件,當事人約定適用簡易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第二百六十五條原告口頭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將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訴訟請求,事實及理由等準確記入筆錄,由原告核對無誤后簽名或者捺印。對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
第二百六十六條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的舉證期限由人民法院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準許,但不得超過十五日。被告要求書面答辯的,人民法院可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礎上,合理確定答辯期間。
人民法院應當將舉證期限和開庭日期告知雙方當事人,并向當事人說明逾期舉證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雙方當事人在筆錄和開庭傳票的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捺印。
當事人雙方均表示不需要舉證期限、答辯期間的,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開庭審理或者確定開庭日期。
第二百六十七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可以簡便方式進行審理前的準備。
第二百六十八條對沒有委托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代理訴訟的當事人,人民法院在庭審過程中可以對回避、自認、舉證證明責任等相關內容向其作必要的解釋或者說明,并在庭審過程中適當提示當事人正確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
第二百六十九條當事人就案件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異議不成立的,口頭告知當事人,并記入筆錄。
轉為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合議庭組成人員及相關事項以書面形式通知雙方當事人。
轉為普通程序前,雙方當事人已確認的事實,可以不再進行舉證、質證。
第二百七十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時,對認定事實或者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適當簡化:
(一)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并需要制作民事調解書的;
(二)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承認對方全部或者部分訴訟請求的;
(四)當事人雙方同意簡化的。
十二、簡易程序中的小額訴訟。
第二百七十一條人民法院審理小額訴訟案件,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實行一審終審。
第二百七十二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是指已經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一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在上一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公布前,以已經公布的最近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準。
第二百七十三條海事法院可以審理海事、海商小額訴訟案件。案件標的額應當以實際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為限。
第二百七十四條下列金錢給付的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一)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糾紛;
(四)供用水、電、氣、熱力合同糾紛;
(五)銀行卡糾紛;
(七)勞務關系清楚,僅在勞務報酬給付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勞務合同糾紛;
(八)物業、電信等服務合同糾紛;
(九)其他金錢給付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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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優仲裁心得體會仲裁法心得體會(通用18篇)篇十五
5月1日起,與國家《勞動合同法》關系密切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下稱《仲裁法》)正式施行,將對億萬勞動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產生深遠影響。昨天,參與研討制定《勞動合同法》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配套政策的著名勞動法專家、中國人民大學勞動關系研究所副所長彭光華教授接受專訪,就這部法律的實施細則進行解讀。
勞動者可打六大類“官司”
彭光華說,正在擬定的《仲裁法》實施細則,解決的第一個問題是適用范圍,“勞動者到仲裁委可以打哪些官司”。今后,凡是納入《勞動合同法》調整范圍的基于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除了有特別規定的,都可以打“勞動官司”。
具體說,勞動者遇到以下六類情況,可以申請仲裁:(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需說明的是,5月1日起,勞動者申請仲裁、打“勞動官司”,全部免費。
職工要趕快確立勞動關系。
彭光華表示,由于所有的仲裁都是免費的,今后一段時間,勞動者申請確認與單位的勞動關系,將成為第一熱點問題。此前,重慶、上海等地已先行實施“免費仲裁”。從實施情況來看,勞動者提出申請確認勞動關系、尤其是勞務關系的案件數量成倍增長。一些地方類似的案子已經排到兩個月后了。
把勞動者開除屬無效行為。
適用范圍中,有一種情況值得勞動者注意,即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彭光華表示,今年初,國務院第516號令廢止部分規章,包括關系勞動者個人權益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原條例規定,企業、單位可以把違反規定的職工開除、除名。既然已經廢止,那今后企業、單位再以“開除”、“除名”作為處罰員工的措施,就失去了法律效力,應當屬于無效行為,由此引發的勞動爭議也會很多。
“這個問題的復雜之處在于,既然單位把員工除名是無效的,那么單位想收回、再用辭退的辦法讓員工走人,也是違法的。”彭光華說,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對于勞動者,單位不能因一件事情而處罰兩次。這樣,單位再想讓員工走人就很麻煩了。
索要工資不受時效限制。
以往打“勞動官司”,勞動者常因超過60天的時效而無法拿到錢。5月1日起,“勞動官司”申請仲裁的時效延長到一年。
彭光華說,這里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時效中斷”,比如在時效期間內,勞動者向單位主張權利,或到工會投訴,或者單位同意履行義務、滿足勞動者要求等,那這個仲裁時效就中斷了。從中斷的時候開始,一年的仲裁時效要重新計算,前面的不算。另一種是因不可抗力或其它客觀因素,比如發生天災、勞動者突然重傷住院等,不能在一年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就中止了。從天災過去、他能行動起,時效繼續計算。
彭光華表示,具體實施中,還規定了一種特殊情況不受時效限制,即當勞動者與這個單位還存在勞動關系,因單位拖欠工資報酬而發生爭議,打官司的時效不受一年的限制。假如勞動關系終止,那么就受限制,勞動者應在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仲裁。如果勞動者權利從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五年,那么仲裁委不予保護。
過去勞動者維權討薪,一般先調解,再仲裁,然后才能訴訟。為了縮短爭議的處理時間,降低維權成本,《仲裁法》及實施辦法明確了“先行裁決”、“一裁終局”等快速處理的通道。“先行裁決”有兩種情形。彭光華說,一是部分事實已清楚的,可就這部分先裁決,比如勞動者提出仲裁,要單位發放拖欠的工資,并為其補繳社保費,而社保費部分尚待調查,可就欠薪部分先裁決。二是對于追索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等官司,也可先裁決,交由法院執行;假如證據充分,可直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
“一裁終局”也涉及到兩種情況。彭光華說,一是涉及討薪、要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法定賠償金,金額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的總和,需要說明的是,這里的“月最低工資標準”是指當地上年度的標準,在南京,就是低于850元(市區月最低工資標準)×12=10200元的勞動爭議,“通常是萬元左右”,這種情況較少。二是因執行國家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的爭議,這里的工作時間是指一周不能超過44小時。
最優仲裁心得體會仲裁法心得體會(通用18篇)篇十六
第四十八條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第四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與本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依照本法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三條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
第五十四條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最優仲裁心得體會仲裁法心得體會(通用18篇)篇十七
按照我國仲裁法第39條的規定,仲裁審理的方式可以分為開庭審理和書面審理兩種。
(一)開庭審理。
仲裁法第39條規定:仲裁應當開庭進行。開庭審理是仲裁審理的主要方式。所謂開庭審理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的參加下,按照法定程序,對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的方式。
我國仲裁法在規定仲裁的開庭審理原則的同時,又在第40條規定: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這一規定進一步肯定了開庭審理的仲裁方式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以公開審理為例外。所謂不公開審理是指仲裁庭在審理案件時不對社會公開,不允許群眾旁聽,也不允許新聞記者采訪和報道。不公開審理的目的在于保守當事人的商業秘密,維護當事人的商業信譽。曲于仲裁最大的特點在于尊重當事人的意愿,所以仲裁法規定當事人協議公開審理的,除非涉及國家秘密,可以公開審理,即當事人協議公開審理時將允許仲裁審理對社會公開,允許群眾旁聽,允許新聞記者采訪和報道。
(二)書面審理。
仲裁法第39條在規定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的同時,也規定:如果“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即進行書面審理。所謂書面審理是指在雙方當事人及其他仲裁參與人不到庭參加審理的情況下,仲裁庭根據當事人提供的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書面材料作出裁決的過程。書面審理是開庭審理的必要補充。
最優仲裁心得體會仲裁法心得體會(通用18篇)篇十八
第一條為保證公正、及時地仲裁經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第三條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第四條當事人采用仲裁方法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五條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第六條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
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第七條仲裁應當根據事實,符合法律規定,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
第八條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九條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章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協會。
第十條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仲裁委員會由前款規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統一組建。
設立仲裁委員會,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司法行政部門登記。
第十一條仲裁委員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必要的財產;。
(三)有該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四)有聘任的仲裁員。
仲裁委員會的章程應當依照本法制定。
第十二條仲裁委員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員七至十一人組成。
仲裁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法律、經濟貿易學者和有實際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仲裁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法律、經濟貿易學者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三條仲裁委員會應當從公道正派的人員中聘任仲裁員。
仲裁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從事仲裁工作滿八年的;。
(二)從事律師工作滿八年的;。
(三)曾任審判員滿八年的;。
(四)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并具有高級職稱的;。
(五)具有法律知識、從事經濟貿易等專業工作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
仲裁委員會按照不同專業設仲裁員名冊。
第十四條仲裁委員會獨立于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仲裁委員會之間也沒有隸屬關系。
第十五條中國仲裁協會是社會團體法人。仲裁委員會是中國仲裁協會的會員。中國仲裁協會的章程由全國會員大會制定。
中國仲裁協會是仲裁委員會的自律性組織,根據章程對仲裁委員會及其組成人員、仲裁員的違紀行為進行監督。
中國仲裁協會依照本法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制定仲裁規則。
第十六條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法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協議無效:
(一)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三)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
第十八條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第十九條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仲裁庭有權確認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條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第四章仲裁程序。
第一節申請和受理。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及副本。
第二十三條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二十四條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并將仲裁申請書副本和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屏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第二十七條申請人可以屏棄或者變更仲裁請求。被申請人可以承認或者反駁仲裁請求,有權提出反請求。
第二十八條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師和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委托律師和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的,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授權委托書。
第二節仲裁庭的組成。
第三十條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員或者一名仲裁員組成。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
第三十一條當事人約定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
當事人約定由一名仲裁員成立仲裁庭的,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沒有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法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第三十三條仲裁庭組成后,仲裁委員會應當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四條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首次開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開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
第三十六條仲裁員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仲裁員時,由仲裁委員會集體決定。
第三十七條仲裁員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重新選定或者指定仲裁員。
因回避而重新選定或者指定仲裁員后,當事人可以請求已進行的仲裁程序重新進行,是否準許,由仲裁庭決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決定已進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進行。
第三十八條仲裁員有本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的情形,情節嚴重的,或者有本法第五十八條第六項規定的情形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仲裁委員會應當將其除名。
第三節開庭和裁決。
第三十九條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
第四十條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決定。
第四十二條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第四十三條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仲裁庭認為有必要收集的證據,可以自行收集。
第四十四條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鑒定部門鑒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
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鑒定部門應當派鑒定人參加開庭。當事人經仲裁庭許可,可以向鑒定人提問。
第四十五條證據應當在開庭時出示,當事人可以質證。
第四十六條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申請證據保全。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證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第四十七條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辯論。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第四十八條仲裁庭應當將開庭情況記入筆錄。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認為對自己陳述的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記錄該申請。
筆錄由仲裁員、記錄人員、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四十九條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第五十條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撤回仲裁申請后反悔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第五十一條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二條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在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第五十三條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第五十四條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仲裁費用的負擔和裁決日期。當事人協議不愿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的,可以不寫。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第五十五條仲裁庭仲裁糾紛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第五十六條對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仲裁庭已經裁決但在裁決書中遺漏的事項,仲裁庭應當補正;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請求仲裁庭補正。
第五十七條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章申請撤銷裁決。
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第五十九條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第六十條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
第六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撤銷裁決的申請后,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銷程序。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
第六章執行。
第六十二條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第六十三條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第六十四條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裁決的,應當裁定終結執行。撤銷裁決的申請被裁定駁回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執行。
第七章涉外仲裁的特別規定。
第六十五條涉外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發生的糾紛的仲裁,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定。
第六十六條涉外仲裁委員會可以由中國國際商會組織設立。
涉外仲裁委員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
涉外仲裁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可以由中國國際商會聘任。
第六十七條涉外仲裁委員會可以從具有法律、經濟貿易、科學技術等專門知識的外籍人士中聘任仲裁員。
第六十八條涉外仲裁的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證據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
第六十九條涉外仲裁的仲裁庭可以將開庭情況記入筆錄,或者作出筆錄要點,筆錄要點可以由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簽字或者蓋章。
第七十條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涉外仲裁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撤銷。
第七十一條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涉外仲裁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第七十二條涉外仲裁委員會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當事人請求執行的,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應當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
第七十三條涉外仲裁規則可以由中國國際商會依照本法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制定。
第八章附則。
第七十四條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適用該規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七十五條中國仲裁協會制定仲裁規則前,仲裁委員會依照本法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可以制定仲裁暫行規則。
第七十六條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交納仲裁費用。
收取仲裁費用的辦法,應當報物價管理部門核準。
第七十七條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另行規定。
第七十八條本法施行前制定的有關仲裁的規定與本法的規定相抵觸的,以本法為準。
第七十九條本法施行前在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其他設區的市設立的仲裁機構,應當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重新組建;未重新組建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屆滿一年時終止。
本法施行前設立的不符合本法規定的其他仲裁機構,自本法施行之日起終止。
第八十條本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