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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行政訴訟申請書(精選19篇)篇一
申請人:
住址:海口市東方洋路外貿冷凍廠宿舍2棟403。
被執行人:海口酒家有限公司。
住址:海口市丘海大道西側東方洋號。
請求事項:
撤回對海勞仲裁字()第547號仲裁裁決的執行。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被執行人勞動爭議糾紛一案,申請人依據已經生效的海勞仲裁字()第547號仲裁裁決書,于x年12月向貴院申請執行,貴院于x年12月27日依法作出秀執字(x年)第43號執行裁定書。本案在執行過程中,當事人雙方就全部執行事項達成和解協議,且被執行人已經履行完畢和解協議所約定的全部義務,故申請人申請撤回對于本案的執行,敬請貴院予以批準。
此致
海口市秀英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時間:
撤回行政訴訟申請書(精選19篇)篇二
申請撤回京仲案字第__________號仲裁案。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于年月日向貴委提交與被申請人公司的仲裁申請書,業經貴委立案受理。現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已達成和解,特申請撤回京仲案字第________號仲裁。
此致北京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撤回行政訴訟申請書(精選19篇)篇三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
委托代理人: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
法定代表人: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
再審申請人楊××因訴再審被申請人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房屋行政登記一案,不服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書,現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二條,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1.依法撤銷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
2.依法撤銷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2011年11月17日頒發的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
3.判決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承擔一、二及再審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于2011年11月17日頒發給再審被申請人王××位于蚌埠市燕山路109號1棟1單元3號的“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將屬于再審申請人楊××的合法財產登記在第三人名下,該行為嚴重侵犯了再審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故行政訴訟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銷其錯誤的行政登記行為,后蚌山區人民法院行政判決[(2012)蚌山行初字第00018號]支持了再審申請人的訴訟請求。再審被申請人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王××皆不服該行政判決,上述至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12)蚌行終字第00041號]以因單位內部分配的房屋而引發的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為由,駁回再審申請人楊××的訴訟請求,并撤銷蚌山區人民法院(2012)蚌山行初字第00018號行政判決。
(一)原裁定適用法律錯誤。
原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且足以影響裁判公正。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駁回起訴的理由,在于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1992〕38號)第三項規定:“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騰房等房地產糾紛”。
首先,本案的訴爭并非行政裁定書中所稱“因單位內部分配的房屋而引發的糾紛”,而在于頒發房產證的行政登記行為是否具備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糾紛。訴訟標的具體為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于2011年11月17日頒發給再審被申請人王××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具備合法性和合理性,其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是否充分。在本案的一審中,作為原告方的再審申請人所提出的訴訟請求也是撤銷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頒發的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一審蚌山區人民法院作出了合法的判決,而二審的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的適用上斷章取義,剝奪再審申請人楊××的合法訴權。若不作出頒證行為,純粹單位內部的分配房屋糾紛,方屬于該解釋第三項的適用范圍。其次,第三項的適用有其前置條件:“凡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起訴條件的……”,本案中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已經對王××作出頒發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已經對再審申請人楊××的財產利益產生實質影響,其當然有權利要求國家司法機關予以裁決。再者,同樣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1992〕38號)第二項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門就有關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處理決定不服,或對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門就房地產問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本案中作為政府主管部門的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給王××所頒發的是房地產權證,依據該司法解釋也應享有相應的訴權,并非全部被駁回。最后,從法的效力位階和新法優于舊法的規則從發,《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8號)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保護行政訴訟當事人訴權的意見》(法發〔2009〕54號)的法律效力高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1992〕38號),不應機械適用后者,理應依法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訴權。
綜上,本案的訴爭不是表面的分房、騰房或建房糾紛,乃是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作出的頒發房產證的行政登記錯誤糾紛,再審申請人一審中正是針對該行政登記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提出訴訟,依據《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8號),理應擁有起訴的權利,二審適用法律錯誤,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頒發房地權證的具體行政行為欠缺合法性與合理性。
1.頒發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已經對再審申請人楊××的財產權利產生重大的實質影響,已經喪失該房產的法律處分權。
該房產是蚌埠市鑄鍛廠分配給再審申請人的職工宿舍,自1988年居住達二十多年,長期且持續、不間斷地為其占有、使用和支配,根據《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該占有狀態本身就是受法律保護的合法利益。1998年,再審申請人與蚌埠市鑄鍛廠之間履行了該房產的過戶手續,所在單位蚌埠市鑄鍛廠亦已承認再審申請人對該房屋的合法財產權利。蚌埠市鑄鍛廠破產之后,其留守處的原始房產登記,亦能證明20多年來再審申請人對其一直擁有合法的財產權利,戶口登記簿和身份證等也表明為其法定居住地。2011年11月17日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將該房產登記在王××名下,并頒發了房地權證。頒發房產證的行政登記行為已經對楊××的財產權利產生實質影響,其房產權利基于該行政登記行為已經喪失,在法律上王××擁有該房產的處分權。作為利益受損的行政相對人,再審申請人當然有權利對其行政登記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要求司法機關予以裁決,該行政登記有瑕疵的理應撤銷。
2.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給王××頒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存在重大瑕疵。
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審筆錄(蚌山區人民法院民一庭)證明王××已經自認2011年其與留守處趙南京篡改爭議房產原始登記底根。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自認(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行政上訴狀”)在作出給王××頒發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時,出賣給王××訴爭房屋的“蚌埠市工業商貿系統改制企業留守處”并未得到“蚌埠市工業商貿國有資產管理改革辦公室”的房產處分的授權,而依據蚌埠市政府的相關文件后者享有處分權。王××也自認2012年3月2日“蚌埠市工業商貿國有資產管理改革辦公室”方授權留守處辦理產權手續。而王××所持有的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于2011年11月17日頒發的房產證,留守處并未得到房產處分權人的授權。出賣人無權處分,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仍以頒證,該具體行政行為存在重大瑕疵。事后的'授權并不能彌補其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缺陷,在法律上事后的證據不能作為證明具體行政行為作出當時具備合法性的證據使用。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應撤銷給王××所頒發的房地權證。
再審申請人楊××原系蚌埠市鑄鍛廠工人,1980年進入該廠工作,1988年該單位將位于蚌埠市燕山路109號1棟1-1-3號房屋分配給楊××,并于1998年6月9日向蚌埠市鑄鍛廠行政科交納該房屋的過戶費。25年以來再審申請人一直居住至今,并由其一直交納房租費和水電費,再審申請人楊××的身份證和戶口簿等身份信息也以該房屋為居住地。2003年蚌埠市鑄鍛廠破產注銷,其后移交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的原始房產登記信息中仍以再審申請人楊××為該房屋權利人(2011年7月12日楊××于留守處查詢,并由留守處出示蓋章的原始登記信息),原蚌埠市鑄鍛廠負責單位房產管理的行政科長李振遠也出具了證人證言。但2011年7月15日,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的該房產的登記信息由再審申請人楊××被篡改為再審被申請人王××(上述事實可查證民事庭審判的筆錄,王××的自認),并由王××作為購房人向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蚌埠市工業商貿系統改制企業留守處申請購買該房屋。后由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和蚌埠市工業商貿系統改制企業留守處,將房屋賣給王××。2011年11月17日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向王××頒發該房產的“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該房產登記在第三人名下嚴重侵害了再審申請人楊××的合法財產權益。
2012年3月7日王××起訴再審申請人楊××至蚌埠市蚌山區人民法院,要求房屋騰退,蚌山區人民法院判決(2012)蚌山民一初字第00134號,駁回王××房屋騰退的訴訟請求。
再審申請人楊××于2012年5月30日向蚌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人民法院撤銷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給頒發的王××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蚌山區人民法院認定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和蚌埠市工業商貿系統改制企業留守處出售該房產沒有合法依據,依據蚌埠市相關政府文件能夠出售該房產的為上述二者的上一級機構“蚌埠市工業商貿國有資產管理改革辦公室”。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在轉讓方無權處分該房屋資產情況下,為王××辦理過戶手續并頒發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8月23日蚌山區人民法院判決撤銷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頒發給的王××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
再審被申請人皆不服該行政判決上訴后,2012年11月1日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12)蚌行終字第00041號,裁定撤銷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區人民法院(2012)蚌山行初字第00018號行政判決,認定再審申請人與再審被申請人之間的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圍,駁回起訴。雖然楊××與王××的騰房糾紛,蚌埠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已經查清事實并作出民事判決;雖然針對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存在瑕疵的行政登記行為,蚌埠區人民法院已經就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據以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是否充分予以裁決。但是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12)蚌行終字第00041號使一切回歸原點,該終局裁定產生堪憂的后果包括:對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在該案件中的行政登記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司法機關無權審查與裁決,而行政相對人的財產利益更無法得以司法救濟。王××持有房產證,房子卻由楊××實際占有,單位已破產清算,二人之間的房產糾紛不可能以司法渠道妥為處理,法律權利與事實權利將永遠分割。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實質上剝奪了再審申請人的訴權。
綜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再審,依照事實和法律撤銷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維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日期:年月日
撤回行政訴訟申請書(精選19篇)篇四
魏崇敏,男,1959年10月出生,漢族,大專文化,現住址武漢市東西湖區金銀湖街翠堤春曉小區19棟(暫住),聯系電話13986213513,郵政編碼430000。
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曉東,職務:省長,住所地武漢市武昌區洪山路7號,聯系電話(027)87235405,郵政編碼430071。
不依法履行行政復議法定職責。
一、撤銷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17)鄂行終286號;
二、撤銷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16)鄂01行初字第105號;
三、裁定由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繼續審理本案。
申請人因不服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16)鄂01行初字第105號,于2016年8月22日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申請人于2017年5月11日收到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郵政快遞形式送達的《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17)鄂行終286號》。申請人對該行政裁定不服,現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請予依法受理與審查。
申請人認為,根據本案證據與事實,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適用法律錯誤與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一、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根據本案原審法庭調查證據與事實,原審人民法院將申請人起訴原審被告“不予受理行政復議決定”具體行政行為錯誤認定為起訴“征收土地決定”具體行政行為,并由此導致適用法律錯誤。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其所作行政裁定書中對原審人民法院認定事實錯誤與適用法律錯誤均予以明確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撤銷或變更原審人民法院的錯誤行政裁定。然而,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卻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維持原審人民法院的錯誤行政裁定。顯而易見,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二、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一)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沒有依法開庭審理案件。
原審人民法院以申請人的行政起訴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為由裁定駁回起訴,即原審人民法院對申請人的訴訟請求及相關證據未作實體審查。而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其所作的行政裁定書中卻對申請人的訴訟請求及相關證據進行了實體審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三條、第八十六規定,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開庭審理本案。然而,申請人從遞交上訴狀至收到二審行政裁定書,從始至終未收到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送達的任何法律文書(包括向當事人送達開庭傳票或詢問傳票)。顯而易見,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將未經法庭調查與證據質證的證據或事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其行政裁定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二)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嚴重超期結案。
申請人于2016年8月22日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遞交行政上訴狀,而申請人至2017年5月11日才收到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郵寄形式送達的行政裁定書。二審期間長達八個月十五天,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嚴重超期結案,其行為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八條規定。
鑒于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本案過程中存在適用法律錯誤與嚴重違反法定程序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第(一)、(三)、(四)、(五)項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8號)第六十八條規定,申請人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再審本案并依法撤銷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17)鄂行終286號;依法撤銷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16)鄂01行初字第105號;依法裁定由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繼續審理本案。以上再審申請與訴求請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受理與審查并予支持為盼!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8月7日。
撤回行政訴訟申請書(精選19篇)篇五
申請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申請人與兩被申請人因工程設備材料轉讓糾紛一案(案號:(____)杭西民二初第___號),業已經貴院開庭審理,現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依法申請撤訴,請核準。
此致
zzz人民法院。
申請人:
特別授權代理人(簽):
撤回行政訴訟申請書(精選19篇)篇六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陸某,男,19xx年_____月_____日生,苗族,農民,湖北省某縣人,住湖北省某縣高樂山鎮。
請求事項:_________________請求法院準予延期舉證,以保障申請人的訴訟權利。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關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業經武漢市江漢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答辯與舉證期間,申請人發現作為本案基礎事實的房屋拆除工程涉及多方當事人,申請人對于其中的有些事實和證據仍需調查核實。因時間倉促,申請人無法收集和調查上述相關證據,為保障申請人的訴訟權益,現依《民事訴訟法》64條,《最高院關于民事訴證據的若干規定》33條、36條之規定,特請求人民法院準予延期舉證。
此致
武漢市江漢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
代書人: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撤回行政訴訟申請書(精選19篇)篇七
申請人章戳(簽字):________________。
注:請按說明填寫。
填寫說明。
1.辦理撤回商標異議申請適用本書式。申請人應當按規定逐項填寫。申請書應當打字或印刷,不得修改格式。
2.商標異議撤回申請應當在商標異議案件作出審理決定之前提出。
3.撤回商標異議的申請人應為異議人,申請人應當在“申請人章戳(簽字)”處蓋章或簽字,所蓋章戳或簽字應當完整清晰且與異議人一致。
4.撤回商標異議申請時應提交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并加蓋公章或簽字。委托商標代理機構提交撤回商標異議申請的,還應提交代理委托書原件。
撤回行政訴訟申請書(精選19篇)篇八
法定代表人:___。
被申請人:___女,漢族__年。
申請撤銷事項: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支付經濟補償金爭議一案已經由___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審理并作出_勞仲案第仲裁決,該裁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因此請求法院依法撤銷該仲裁裁決書。
事實與理由:
一、適用法律不當。
1、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上面載明的合同期限為__年月日至__年月18日,仲裁委裁決時的適用的法律條款為:“當事人雙方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適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因此過了試用期”。而事實是該合同約定的固定期限已經超過一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而不是仲裁委認定的不超過一個月,因此仲裁委就當事人雙方試用期限顯屬適用法律不當。
二、違反法定程序。
申請人__有限公司于__年月_日收到仲裁委的應訴通知書,上面約定仲裁委給予申請人不低于10日的答辯期,因此申請人的答辯期最遲可以到5月30日。但是在仲裁委出具的通知書上卻要求申請人_月_日去開庭,不到庭視為放棄按缺席處理,申請人沒有口頭或書面承諾放棄答辯期,但是仲裁委卻只給了申請人4天的答辯期,申請人(即原審被申請人)享有當然的答辯權利,這是不容置疑的,有權利就要有實現權利的必要條件,答辯期限是條件之一,必須給予保障,仲裁委這樣明顯顯失公平,沒有保證申請人的答辯權,同時仲裁委在舉證通知書中給申請人的舉證期限也只給了4天,給申請人調查取證帶來了很大的時間限制。
二、仲裁裁決書認定事實不清沒有證據支持。
本案在仲裁過程中,本案被申請人(原審申請人)__年入職并做出納工作這一主張并沒有提供相關證據證明這一時間和崗位,其同時向仲裁庭提交關于工作時間的證據只提供了個人銀行卡交易明細,本案申請人(即原審被申請人)___有限公司向仲裁庭對被申請人(原審案件申請人)提交的關于的工作時間證據真實性及與本案的關聯性均提出異議,但是仲裁委對我方提出的異議未與理睬,并用結論來證明結論(見裁決書第2頁第5段前三行)并采用了推定的時間作為本案起始時間,直接影響了本案的裁決結果,對申請人很不公平。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對上述裁決予以撤銷。
此致
__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有限公司。
__年7月8日。
附件:裁決書復印件一份。
通知復印件一份。
應訴通知書復印件一份。
舉證通知書復印件一份。
撤回行政訴訟申請書(精選19篇)篇九
(注:申請人是公民的,請按上述順序、格式寫明身份情況)。
申請人×××××,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職務)聯系電話:×××。
(注:申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請按上述順序、格式寫明身份情況)。
原告×××與被告(請在此寫明被告姓名或名稱與案件案由)糾紛一案,業經貴院立案受理。為查明案件事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四條第一款(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申請人特向貴院申請以下證人出庭作證,請予準許。
證明事實:……。
2.……。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申請人:(簽名并按指印或蓋章)。
××××年××月××日。
撤回行政訴訟申請書(精選19篇)篇十
申請人于月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的仲裁申請,現提出撤回。
撤回仲裁申請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注:1.申請人系自然人的`,應寫明姓名;申請人系法人或其它組織的,應寫明名稱,并加蓋公章。
2.本申請書應用鋼筆、毛筆書寫。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撤回行政訴訟申請書(精選19篇)篇十一
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給對方當事人一定的準備時間,以防止當事人利用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權利給對方當事人突然襲擊,擾亂訴訟進程。因此有必要對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規定合理的期限。從性質上看,提出證人出庭作證的申請屬于舉證范疇,因此,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期限應于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須經法院許可。申請只可能有兩個法律后果,即許可或不許可。這意味著法院應當進行一定程度的審查,對于在法律上或事實上明顯不具有出庭作證的可能性與必要性的,法院不予準許。比如,當事人申請已死亡證人出庭作證,當事人企圖要求證人證明事實與本案明顯無關等等。人民法院準許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及時通知證人,通知時限為開庭審理之前。
原則上,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期限截止于舉證期限屆滿前,但是考慮到實際情況的復雜性,作“一刀切”的規定,必然會在此出現不公平的現象,因此有必要設一彈性規定。為此,對于當事人在庭審中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合理裁量,決定是否準許以及是否延期審理。也就是說,法院的處理方式上可有三種選擇。一是決定不準許證人出庭作證,主要適用于當事人申請沒有正當理由的情形。二是決定準許證人出庭作證,適用于當事人的申請有正當理由的情形。三是決定準許證人出庭作證并且延期審理,適用于當事人的申請有正當理由,但準許證人即刻出庭作證將給對方當事人造成質證困難的情形。
依據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2002年7月24日)。
第四十三條當事人中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并經人民法院許可。人民法院準許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開庭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當事人在庭審過程中要求證人出庭作證的,法庭可以根據審理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準許以及是否延期審理。
撤回行政訴訟申請書(精選19篇)篇十二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生物技術工程有限公司(原××生物技術研究所)。住所地:××省××市××區××街××號。
法定代表人:x×,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該公司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李××,女,漢族,××年××月××日出生,個體工商戶,住北京市××區××路××號(李×之女,李×于××年××月××^v^亡)。
委托代理人:王××,男,漢族,××年××月××日出生,個體工商戶,住北京市××區××路××號,系李××之夫。
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省××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該局局長。
再審請求:1、××;2、××。
事實與理由:再審申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x項、第x項之規定或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x項、第x項之規定申請再審。事實與理由如下:
(以下寫明申請再審的具體事實與理由):××。
最后寫明此致最高人民法院,并由再審申請人簽名、捺印或者蓋章。
撤回行政訴訟申請書(精選19篇)篇十三
申請人(被告):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被申請人(原告):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申請事項:被申請人遞交了日期為20xx年8月15日由申請人由xxx書寫的整張借條,該借條有“xxx”簽字,20xx年6月,申請人請求對該整張借條的字跡及其“xxx”三個字的簽字進行鑒定,鑒定是否為申請人xxx所書寫。現在申請人撤回對該筆跡鑒定的申請。
申請事實理由: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案號為(20xx)浙0305民初xxx號,貴院正審理中,被申請人提交了借條一份,證明申請人欠借款元的事實,并且主張該借條的“xxx”三個字的簽字及其整張借條的字跡皆是xxx所書寫,20xx年6月申請人申請該整張借條的字跡及其“xxx”三個字的簽字的字跡是否xxx所書寫。之前因時隔多年,申請人記憶模糊,無法記清該簽名是否是自己親筆書寫,經仔細回憶,恐該字跡系申請人書寫,因此,再此向貴院申請撤回對該整張借條的`字跡及其“xxx”三個字的簽字進行鑒定的申請,對法院正常工作的勞煩,實屬愧疚!
此致
莆田市秀嶼區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xx年xx月xx日。
撤回行政訴訟申請書(精選19篇)篇十四
申請人: ,住所地: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 。
被申請人: ,女,漢族,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出生,住 ,公民身份號碼: 。
申請事項:
申請人申請撤回對被申請人 因 糾紛一案提起的仲裁申請。
申請撤回事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 因 糾紛一案向貴委提出仲裁申請,現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自行達成和解。鑒于上述原因,特向貴委申請撤回仲裁申請,望貴委予以辦理為盼!
此致
_______仲裁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撤回行政訴訟申請書(精選19篇)篇十五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被執行人: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請求事項:_________________。
撤回對海勞仲裁字(20xx年)第547號仲裁裁決的執行。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被執行人勞動爭議糾紛一案,申請人依據已經生效的`海勞仲裁字(20xx年)第547號仲裁裁決書,于20xx年12月向貴院申請執行,貴院于20xx年12月27日依法作出秀執字(20xx年)第43號執行裁定書。本案在執行過程中,當事人雙方就全部執行事項達成和解協議,且被執行人已經履行完畢和解協議所約定的全部義務,故申請人申請撤回對于本案的執行,敬請貴院予以批準。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撤回行政訴訟申請書(精選19篇)篇十六
____人民法院:
案由:
對被申請人的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我局已于__年__月__日依法對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行政處理決定)。該案的《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________(或者《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理決定書》編號:_____)已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送達被申請人。
迄今,被申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既未申請行政復議,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或者行政處理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將申請你院強制執行以下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決定):
附件:
1、《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行政處理決定書》)副本____份。
2、有關材料件。
寧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____年__月__日。
撤回行政訴訟申請書(精選19篇)篇十七
被申請人:_______。
申請人申請撤回對被申請人_______因_______糾紛一案提起的仲裁申請。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_______因_______糾紛一案向貴委提出仲裁申請,現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自行達成和解。鑒于上述原因,特向貴委申請撤回仲裁申請,望貴委予以辦理為盼!
此致
法定代表人: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撤回行政訴訟申請書(精選19篇)篇十八
申請人因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區人民法院(20xx)武刑初字第19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根據《^v^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特申請貴院提出訴訟。理由如下: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一審法院夜查明:“潘信與表哥盧儀發因瑣事發生激烈爭吵,當走到新世紀商務酒店門口時,被告人陽濤出面勸阻,盧儀發不聽勸阻并與被告人陽濤發生爭吵和大都,在大都過程中被告人陽濤拿出隨身攜帶的一把折疊式跳刀將被害人盧儀發刺倒在地。”這與客觀事實不符。首先,被害人盧儀發雖與潘信潘信發生爭吵,但沒有證據證明爭吵“激烈”。其次,被告人陽濤并不是出面勸阻,而是幫潘信與被害人盧儀發爭吵并持刀殺人,雖經旁人拉勸,但其掙脫后,連續捅刺被害人的胸腹部,最后致盧儀發不治死亡。被告人陽濤在偵查、審查去蘇及庭審中一直強調是由于被害人盧儀發“擠我的脖子”,而庭審中所有證據都沒能證實這一情節。所以,被告人盧儀發陽濤雖然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但沒能如實交待自己的福安最事實,不應認定為自首。
三、一審法院對被告人陽濤量刑畸輕。《^v^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被告人陽濤在與被害人盧儀發毫無糾紛的情況下,為幫助與被害人盧儀發發生爭吵的朋友潘信,即持刀連續捅刺被害人的胸腹部,其手段之殘忍、行為之惡劣實屬罕見。刺傷被害人后不實施救助,逃之夭夭。為逃避打擊到公安機關投案卻不如實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實。
四、被告人陽濤拒不賠償經濟損失,應予嚴懲。截止到一審宣判,被告人及其家屬并沒有絲毫的悔意,在被害人被搶救的過程中,不僅沒出一分錢的搶救費用,就是在法庭主持的調節過程中,也沒有表現出絲毫的誠意。未向申請人支付過分文賠償。被告的犯罪行為給申請人及申請人的家庭造成了極為嚴重的痛苦。這是不能用貨幣來衡量的。但是被告及其家屬置申請人痛苦于不顧,不僅不予賠償,反而千方百計鉆法律孔子。如果這樣的認罪態度都可以作為從輕處罰的量刑情節,那真是法律的恥辱,社會的鬧劇,受害人的悲哀了!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量刑不當。特申請貴院提起訴訟。
武陵區檢察院。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撤回行政訴訟申請書(精選19篇)篇十九
申請人:
住址:
被執行人:
住址:
請求事項:
撤回對海勞仲裁字(xxxx)第547號仲裁裁決的執行。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被執行人勞動爭議糾紛一案,申請人依據已經生效的海勞仲裁字(xxxx)第547號仲裁裁決書,于xxxx年12月向貴院申請執行,貴院于xxxx年12月27日依法作出秀執字(xxxx年)第43號執行裁定書。本案在執行過程中,當事人雙方就全部執行事項達成和解協議,且被執行人已經履行完畢和解協議所約定的全部義務,故申請人申請撤回對于本案的'執行,敬請貴院予以批準。
此致
海口市秀英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