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簽署合同協議,雙方可以明確約定交貨時間、價格、質量標準等重要條款。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合同協議范文,僅供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附條件的解除合同(精選15篇)篇一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中斷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兩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既可以由單方依法解除,也可以雙方協商解除。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勞動法和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不能勝任,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勞動者有上述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就不能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情況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
情況二:不能勝任工作,經過一定的培訓或調整到其他崗位,仍不能勝任的。
情況四:勞動合同訂立時,“約好”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又不能就變更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附條件的解除合同(精選15篇)篇二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是說想解除就能隨便解除的,法律規定了用人單位在滿足一定條件下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那么,用人單位在哪些條件下才能解除勞動合同呢?下面,就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
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四、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上述二、三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因為勞動者在勞動關系中處于弱勢地位,所以法律加強了對勞動者的保護,從以上方面就可以看出法律對勞動者的保護。但是勞動者們也不要以為用人單位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其實只是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作了限制而已。
附條件的解除合同(精選15篇)篇三
我國現行勞動法規對試用期的規定有明確的規定,合理合法的試用期受到法律的保護。《勞動法》第25條關于用人單位或解除勞動合同情形之一“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是指勞動者實際上不符合用人單位招工要求的條件和標準。
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復函 勞辦發[1995]264號文件對此由專門的規定。
其中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問題規定: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這是出于對勞動者保護制定的。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有關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約定應符合上述規定。
1)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必須是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而不是不需要理由就可以解除的。往往很多用人單位只是簡單的認為試用期內可以用也可以不用,往往也直接導致勞動爭議的發生。
對于錄用條件用人單位最好能夠做出明確的規定,這樣有利于對員工的管理和避免勞動爭議難以舉證的問題。同時錄用條件和招聘條件也存在一定的區別,不可把兩者的概念混淆。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仍然應當遵守法定的各項勞動標準,如工作時間、勞動保護、最低工資、加班費等規定。尤其是社會保險應該按月繳納,做一個月的工也要繳納一個月的社會保險。
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
試用期約定與勞動合同期限有著密切的聯系: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六個月的,不得設立試用期;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超過一個月;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規定試用期和勞動合同期限長短之間的關系,主要也是為了對試用期的約定加以限制和規范,對于短期間合同,可以在合同期內互相了解,一般不需要設立試用期,也為了防止一些企業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頻繁換人,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主要表現在解除勞動合同的特殊性。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提前三十天的要求。而用人單位除要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以外,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也沒有提前30天的約束。
目前,有不少用人單位正是因為對試用期的理解存在著一定的片面性和錯誤,導致了濫設試用期、濫用企業權利等情況的發生。這是不利于企業人才開發和管理的,也與現行的政策法規背道而馳的,會給企業和勞動者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和損害,希望企業和勞動者正確的認識試用期,以便正確的對待和處理有關問題。
附條件的解除合同(精選15篇)篇四
我與公司在簽訂了三年的勞動合同.其中約定了勞動地點.公司以支援其它地區的理由調我去外地工作,并說若不去就回家(即炒魷魚).在此情形下我只好去外地并工作了一段時間.因在外地水土不服,導致身體不適,就向公司提出回去工作.公司以我不服從公司安排要我離開,并要我提交辭職報告.
請問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我提交辭職報告,公司該如何補償?如果我不交辭職報告,由公司來解除合同,公司該如何補償?請高手指點.謝謝!
附條件的解除合同(精選15篇)篇五
我國現行勞動法規對試用期的規定有明確的規定,合理合法的試用期受到法律的保護。《勞動法》第25條關于用人單位或解除勞動合同情形之一“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是指勞動者實際上不符合用人單位招工要求的條件和標準。
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5]264號文件對此由專門的規定。
其中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問題規定: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這是出于對勞動者保護制定的。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有關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約定應符合上述規定。
一、用人單位招工要求的條件和標準要進行明示,不能沒有理由任意解除。
1)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必須是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而不是不需要理由就可以解除的。往往很多用人單位只是簡單的認為試用期內可以用也可以不用,往往也直接導致勞動爭議的發生。
對于錄用條件用人單位最好能夠做出明確的規定,這樣有利于對員工的管理和避免勞動爭議難以舉證的問題。同時錄用條件和招聘條件也存在一定的區別,不可把兩者的'概念混淆。
二、試用期內,勞動者要具備自我維權的心理素質和法制觀念。
1、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應該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仍然應當遵守法定的各項勞動標準,如工作時間、勞動保護、最低工資、加班費等規定。尤其是社會保險應該按月繳納,做一個月的工也要繳納一個月的社會保險。
2、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
3、試用期限要合法。
試用期約定與勞動合同期限有著密切的聯系: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六個月的,不得設立試用期;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超過一個月;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規定試用期和勞動合同期限長短之間的關系,主要也是為了對試用期的約定加以限制和規范,對于短期間合同,可以在合同期內互相了解,一般不需要設立試用期,也為了防止一些企業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頻繁換人,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4、試用期內特殊的權利。
主要表現在解除勞動合同的特殊性。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提前三十天的要求。而用人單位除要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以外,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也沒有提前30天的約束。
目前,有不少用人單位正是因為對試用期的理解存在著一定的片面性和錯誤,導致了濫設試用期、濫用企業權利等情況的發生。這是不利于企業人才開發和管理的,也與現行的政策法規背道而馳的,會給企業和勞動者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和損害,希望企業和勞動者正確的認識試用期,以便正確的對待和處理有關問題。
附條件的解除合同(精選15篇)篇六
__________同志,性別__________,年齡__________周歲,系我單位勞動合同制員工,現從事__________崗位工作,本單位工作年限__________年__________個月。勞動合同期限為__________期限。因____________________,根據《勞動合同法》第__________條及本單位規章制度規定,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特此證明。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章)。
員工簽名:(章)。
文檔為doc格式。
附條件的解除合同(精選15篇)篇七
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履行完畢前當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的解除權而使合同效力歸于消滅的行為。一般情況下,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但在履行中由于對方當事人嚴重違約從而使債權人訂立合同的目的不能達到。即使在以后能夠遵守,使債權人目的仍不能達到。因應債權人宣告解除后,及時消除或減少因對方違約所造成的損失。但并不是說一旦違約都可以導致合同的解除。因此要對法定解除加以嚴格的限制,更好的保護非違約方的利益。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我國《合同法》將不可抗力單獨列出作為一項法定解除的條件。一方面從各國立法看,各國均未將其單獨列為一項法定解除的條件。如《德國民法典》新文本僅在第326條第5款的規定在給付障礙的情形下,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英美法系國家利用合同落空原則解決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問題,確認合同解除。但這種解除不經過當事人的解除行為,兒時由法官裁決。另一方面,法定解除作為一項違約救濟措施,其發生的基本條件是違約行為本身,而不是引起該違約行為的具體事由。因此在不可抗力引起一方根本違約或逾額外期限不履行的情形時,非違約方的法定解除權并非源于不可抗力本身而是源于不可抗力所引起的嚴重后果。
無論從各國的通常做法還是從法定解除自身內涵看,均沒有必要將不可抗力單獨列為法定解除提之一。我國將其單獨列出,雖很獨特,但不利于法定解除立法體系的簡潔和明確。有必要借鑒各國法律,將其加進引起嚴重后果的體系中。
(二)在履行期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
要債務。
這就是日常生活中的毀約。而且這種毀約發生在履行期屆滿前。這在英美法系上稱為預期違約。預期違約是指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的違約。包括明示的預期違約和默示的預期違約兩種。明示的預期違約在英國法院的實踐是預先違反合同即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預先申明他不打算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使自己處于一種不可能履行合同的狀況。那么,對方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并且可以立即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賦予非違約方立即起訴的權利旨在使無辜的當事人遭受的損失盡快獲得補償。默示的預期違約在美國《統一商法典》第2-609條規定,當一方有合理理由認為對方不能正常履約時,他可以書面形式要求對方提供正常履約的充分保證。如果對方沒有在最長不超過30天的合理時間內按當時情況提供履約的充分保證,則構成默示預期違約。由于單純地預見對方將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并不意味著對方將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美國法將提供保證作為其他救濟手段適用的前提,消除了主觀“預見”所帶來的隨意性限制了對合同解除權的濫用,更為合理,值得我們借鑒。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減輕了非違約方可能承擔的不當解除的風險。我國可以借鑒cisg關于本條件的相關規定,同時借鑒大陸法系關于催告的方式的規定,使我國《合同法》關于催告告別空白。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當解除的條件具備或在適用情事變更原則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或法院裁決使合同自始或僅向將來消滅的行為,它也是一種法律制度。從這一合同解除概念來看,合同解除程序有兩大類:一是當事人解除的程序,二是法院裁決解除的程序。
(一)、當事人解除的程序,其又可分為當事人協議解除的程序和一方當事人行使解除權的程序。
1、當事人協議解除的程序是指當事人雙經過協商同意,將合同解除的程序。其特點是,合同的解除取決于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不是基于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也不需要有解除權。當事人協議解除程序存在兩種方式,一種是約定解除,是指當事人以合同的形式,約定為一方或雙方保留解除權的解除,即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約定或在訂立合同后另行約定合同解除的條款,其中保留解除權的合意,稱之為解約條款。解除權可以保留給當事人一方,也可以保留給當事人雙方。另一種是協商解除,也稱協議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同意將合同解除的行為,即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雙方協商解除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了協商解除和約定解除。
2、一方當事人行使解除權的程序,行使解除權的程序必須以當事人享有解除權為前提。所謂解除權是指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解除的權利,它的行使發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因而它是一種形成權。解除權就其性質來講,不需要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只需要解除權人單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把合同解除,但解除權的也有限制。
附條件的解除合同(精選15篇)篇八
合同解除作為一項合同法律制度,是提前終止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一種原因或情形。根據合同解除的不同原因,合同解除條件可分為約定解除條件和法定的解除條件。
一、法定解除。
合同解除的條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規定者,其解除為法定解除。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適用于所有合同的條件為解除條件,有的則僅以適用于特定合同的條件為解除條件。前者為一般法定解除,后者稱為特別法定解除。中國法律普遍承認法定解除,不但有關于一般法定解除的規定,而且有關于特別法定解除的規定。法定解除有一般法定解除和特別法定解除之分。
合同解除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該合同失去意義,應歸于消滅。在此情況下,我國合同法允許當事人通過行使解除權的方式消滅合同關系。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此即債務人拒絕履行,也稱毀約,包括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作為合同解除條件,它一是要求債務人有過錯,二是拒絕行為違法(無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此即債務人遲延履行。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內容中非屬特別重要時,即使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后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況下,原則上不允許當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應由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履行催告,給予一定的履行寬限期。債務人在該履行寬限期屆滿時仍未履行的,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對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為重要,如債務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實現,于此情形,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也應如此。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針對某些具體合同規定了特別法定解除條件的,從其規定。
二、約定解除。
約定解除,是指當事人以合同形式,約定為一方或雙方保留解除權的解除。其中,保留解除權的合意,稱之為解約條款。解除權可以保留給當事人一方,也可以保留給當事人雙方。保留解除權,可以在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約定,也可以在以后另訂立保留解除權的合同。
簡單的說就是以下兩種情形可解除合同:
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可解除合同。
合同協議解除的條件,是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原合同關系。其實質是在原合同當事人之間重新成立了一個合同,其主要內容為廢棄雙方原合同關系,使雙方基于原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歸于消滅。
協議解除采取合同(即解除協議)方式,因此應具備合同的有效要件,即: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反強行法規范和社會公共利益;采取適當的形式。
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員工工號:__________)。
甲、乙雙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了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現乙方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并達成如下協議:
一、解除勞動合同的日期為: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甲方支付方經濟補償金(違約金)____________元;。
三、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并加蓋甲方勞動合同專用章后生效;。
四、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條件的解除合同(精選15篇)篇九
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該合同失去意義,應歸于消滅。在此情況下,我國合同法允許當事人通過行使解除權的方式消滅合同關系。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此即債務人拒絕履行,也稱毀約,包括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作為合同解除條件,它一是要求債務人有過錯,二是拒絕行為違法(無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此即債務人遲延履行。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內容中非屬特別重要時,即使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后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況下,原則上不允許當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應由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履行催告,給予一定的履行寬限期。債務人在該履行寬限期屆滿時仍未履行的,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對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為重要,如債務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實現,于此情形,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也應如此。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針對某些具體合同規定了特別法定解除條件的,從其規定。
合同協議解除的條件,是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原合同關系。其實質是在原合同當事人之間重新成立了一個合同,其主要內容為廢棄雙方原合同關系,使雙方基于原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歸于消滅。
協議解除采取合同(即解除協議)方式,因此應具備合同的有效要件,即: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反強行法規范和社會公共利益;采取適當的形式。
合同的解除可以是因為法律規定的原因解除,也可以是因為雙方約定的原因解除。但不管是通過哪種方式解除合同的都需要有依據,也就是說不能無緣無故的解除合同,否則的話無故解除合同的一方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你身邊的好幫手,有法律問題就找。
附條件的解除合同(精選15篇)篇十
甲方:
鑒于甲方擁有《陽光家庭365》的版權有效性及開發與推廣權利,甲乙雙方本著公平、誠實、信用及互惠互利的合作原則,經友好協商,就授權乙方代理銷售甲方音像教材的事宜,達成如下合作協議:
一、甲方責任及義務:
1、甲方保證《陽光家庭365》版權的有效性;。
2、免費為乙方提供推廣產品所需的宣傳樣單;。
3、甲方在確定客戶將金額存入到指定帳戶后,一個工作日內發貨;。
4、甲方負責郵寄及相關費用,必須保質保量、按時發貨;。
5、因質量或供應脫節而造成的損失和費用,均由甲方負責;。
6、如發現vcd質量問題,由甲方負責為第三方調換;。
7、為乙方免費提供《陽光家庭365》講座系列樣品全套,不退。
二、乙方責任及義務:
1、獨立、積極進行《陽光家庭365》的推廣及銷售;。
2、在經營過程中,有義務如實向甲方反饋經營情況及市場銷售狀況;。
3、維護甲方的良好形象,不得從事有損甲方形象之事;。
4、乙方收到第三方征訂的信息后,應立即與甲方溝通;。
5、有義務協助甲方打擊盜版行為,發現盜版現象,應及時通知甲方。
三、合作方式:
1、乙方通過自有渠道代理推廣銷售甲方《陽光家庭365》教育系列。
2、甲方在收到乙方定貨傳真單后兩個工作日內發貨,為客戶提供全額發票。
四、結算方式:
1、購買商通過甲方帳戶直接匯款。
2、《陽光家庭365》教育系列產品種類及價格:
3、在合同期內,乙方享受該價格的折優惠。
4、甲乙雙方每月結算一次。甲方將乙方應得稅后傭金匯入指定帳戶。
五、違約責任及終止條款:
1、甲方向乙方提供非法產品視為違約,由此給乙方造成的直接損失由甲方負責。
2、乙方擅自加印、復制甲方產品視為違約;甲方有權視情節輕重做出中止合作的決定。合作期限屆滿而雙方決定不再續簽。
3、任何一方宣布破產或進入清算或解散程序。
附條件的解除合同(精選15篇)篇十一
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該合同失去意義,應歸于消滅。在此情況下,我國合同法允許當事人通過行使解除權的方式消滅合同關系。
此即債務人拒絕履行,也稱毀約,包括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作為合同解除條件,它一是要求債務人有過錯,二是拒絕行為違法(無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
此即債務人遲延履行。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內容中非屬特別重要時,即使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后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況下,原則上不允許當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應由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履行催告,給予一定的履行寬限期。債務人在該履行寬限期屆滿時仍未履行的,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
對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為重要,如債務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實現,于此情形,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也應如此。
法律針對某些具體合同規定了特別法定解除條件的,從其規定。
合同協議解除的條件,是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原合同關系。其實質是在原合同當事人之間重新成立了一個合同,其主要內容為廢棄雙方原合同關系,使雙方基于原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歸于消滅。
協議解除采取合同(即解除協議)方式,因此應具備合同的有效要件,即: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反強行法規范和社會公共利益;采取適當的形式。
附條件的解除合同(精選15篇)篇十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試用期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將在試用期內與該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二)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的或給予兩次(含兩次)以上書面通報批評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七) 試用期期間因個人原因一個月內請病假或事假單次超過7天或累計超過10天的;
(八)試用期期間連續曠工2天(含2天)以上或累計曠工5天(含5天)以上的;
(九)試用期期間替他人考勤或他人替代考勤的;
(十)試用期期間與他人發生肢體沖突且先動手的;
(十一)試用期期間侵占公司財物的;
(十二)公司在其他規章制度中規定的事項。 我已閱讀并理解《試用期解除合同條件告知書》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有違反本規定,我愿意接受制度對我的處罰,并且不需要公司給予任何形式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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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條件的解除合同(精選15篇)篇十三
勞動合同草案一般由用人單位提出、征求應招工人的意見;也可以由被招工人與企業行政的代表,如廠長、經理,人事處、科長等直接協商,共同起草。
簽訂勞動合同前,用人單位應向被招工人如實介紹本單位的情況,被招工人也有權提出自己的意見和要求,雙方經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用毛筆或鋼筆填寫勞動合同書,并簽名蓋章。
勞動合同簽訂后,應當到當地勞動行政機關申請鑒證,并向其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備案。
二、簽訂勞動合同的要求。
企業與被招用的工人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遵守國家政策和法規的規定,堅持平等自愿和協商一致的原則;勞動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勞動合同的內容必須完備、準確。
[簽訂勞動合同的程序和要求?]。
附條件的解除合同(精選15篇)篇十四
根據甲、乙雙方于年月日簽訂的勞動合同,甲方按照以下合同條款之()項原因,決定自年月日終止與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
(一)合同期限屆滿,不再續訂新的勞動合同;
(二)在試用期內證明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
(三)乙方嚴重違反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四)乙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甲方違背真實意思簽訂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
(六)乙方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七)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十二)乙方主動提出辭職;
(十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四)其他勞動合同約定的條款。
附條件的解除合同(精選15篇)篇十五
為了加強高校與行業間的協作,促進高等教育與行業的共同發展,本著優勢互補,互惠互利,長期合作的原則,邢臺學院貿易經濟系(以下簡稱甲方)與(以下簡稱乙方)就共同建立戰略合作關系,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合作目的。
1,加強高校與行業的協作,實現高校與行業共同成長,發展的雙贏。
2,探索高等教育與行業協同發展的新型合作模式,實現適應行業發展需求的人才培養,人力資源開發,技術服務,科研成果轉化等全方位一體化鏈接。
二,合作領域。
1,就業實訓。從協議簽訂之日起,甲方可根據人才培養計劃,每年選派必須數量的學生,到乙方所屬企業進行崗位實訓,具體人數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
2,定向培養。乙方根據行業實際需求,可委托甲方進行人才定向培養(含學歷教育與非學歷教育);甲方根據乙方要求,實施針對性教育。
3,校企戰略合作。甲方為乙方行業的技術革新,項目開發,員工培訓,文化建設產業發展等帶給教育與科技服務;乙方為甲方在校大學生進行崗位實訓指導,創業教育和職業指導,為甲方畢業生帶給就業與就業實訓崗位。
三,甲乙雙方的職責和義務。
(一)甲方。
1,根據人才培養計劃要求,擬定每次崗位實訓的詳細方案,并與乙方協商共同制定具體的實施計劃。
2,根據乙方要求,及時帶給定向培養及畢業生生源信息。
3,邀請乙方代表來校參加有關活動,加強甲乙雙方的相互交流;邀請乙方對大學生開展職業指導。
4,根據乙方的具體需求,優先推薦綜合素質較高的畢業生,并為乙方來校招聘帶給便利條件。
5,根據乙方行業發展需求,為乙方行業的技術革新,項目開發,員工培訓,文化建設產業發展等方面工作帶給教育和科技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