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是一個集體,包括教師和學生,相互之間交流、學習和成長。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學校生活總結范文,供大家參考和借鑒。
小學學校學籍管理制度(優秀17篇)篇一
1、未完成九年義務教育的在校學生不能退學。
2、已完成九年義務教育的年齡在16周歲以上的學生經家長申請,填寫退學申請,家長簽字蓋章后學校和鎮政府同意,報教委行政科批準,準予退學,退學后不與復學。
3、因病、傷殘、休學后長期不能康復,年齡到16周歲的學生,由家長申請填寫退學申請表,家長簽字蓋章,小學和初中生還應到鎮政府審批。經鎮政府同意報教委行政科批準,方準予退學,退學后不與復學。
4、小學外省市借讀生不辦理退學手續。
小學學校學籍管理制度(優秀17篇)篇二
1、學生因病及其他特殊原因無法堅持正常學習,需長期修學者,由學生家長持本地醫療單位的證明,經主管領導批準可辦理休學手續,準許休學,保留學籍。休學期滿,持醫院出具的康復證明辦理復學手續,如未康復要辦理延長休學手續。
2、如休學期滿,未與學校聯系,既不復學也不辦理延續休學超過半年者,學校有權分類處理。
3、休學期滿的學生根據情況回原班或插入相應年級的班級。
小學學校學籍管理制度(優秀17篇)篇三
為了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保證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按照上級部門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校學籍管理辦法。
1、一年級新生的入學。
(1)審核入學資格。凡屬我校招生范圍的學齡兒童,由校領導把關,按有關部門的規定,依戶口本及戶口復印件和接種證嚴格審查入學資格。
(2)新學期開始,凡被我校錄取的新生,必須按規定時間到校進行注冊。如因故不能按時報到的由家長持有關證明,向學校申請,經學校領導批準后可延期注冊。
2、新生入學后,一年級班主任在一個月內填寫“學籍卡片”,并編制花名冊,報送萬沖鎮中心學校建立學籍檔案。
3、在校學生,每學期開學必須按學校規定的日期報到注冊,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者,應由家長持有關證明到學校請假。否則按曠課處理。
1、凡從外地隨家長遷入我轄區的學生,必須持轉學證明向學校提出申請,依班額情況,經校長批準,方可辦理入學手續。
2、非本轄區來我校就讀,經學校領導審核轉學手續,合格可插入合適年級。
4、轉進、轉出的學生都要進行登記,并裝入檔案。
1、學生因生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堅持學習時,可持醫院證明,家長簽字的休學申請書,向學校申請休學,經班主任審核,校長批準后,辦理休學手續,休學期限為一年。
2、學生休學期滿或病愈后持休學證,醫院證明回校辦理復學手續,復學時按學生實際程度編班。
3、休學期滿后仍不能復學者,應在休學期滿前半個月內辦理延期休學手續,經校領導批準后續休學。
4、學生休學期間申請提前復學者,經校領導批準,按其具體情況編班。
(一)檔案包括的內容。
1、學生花名冊;
2、轉學登記冊;
3、轉入、轉出學生花名冊;
(二)、檔案管理的規定。
1、除健康卡由衛生老師負責管理外,其它有關材料一律由教導處管理。
2、檔案管理是一項政治性很強的工作,應嚴肅對待,不得草率馬虎,凡有關學生檔案登記的各種表格一律按統一規定填寫,做到整齊準確,統一規范。
3、凡轉入學生必須向學校索取轉學證;凡轉出學生要開出轉學證,并分別登記歸檔.
小學學校學籍管理制度(優秀17篇)篇四
1、無昌平區戶口的學生申請到本校上學的,學生家長持原校借讀聯系表,經學校批準可在本校借讀。
2、無北京市正是戶口的適齡兒童申請在本校上學的學生為借讀生。經學校同意,辦理借讀手續,按規定交納借讀費后編班上學。學校不接收低年級時無人接送,無人管理,無學習能力的借讀生。
小學學校學籍管理制度(優秀17篇)篇五
為了進一步加強我校學籍管理,根據上級教育部門的有關規定,特制訂《學籍管理制度》。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校學生入學、學籍注冊、轉學、休學、復學、升級、跳級、退學、獎勵、處分、畢業等事項的處理。
第二章入學、學籍。
第三條新生入學,按教育行政部門當年的招生規定辦理。
第四條凡貼合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憑錄取通知書,按規定的日期到學校辦理注冊手續,取得中學學籍。新生無故延期不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條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如若發現系采取舞弊、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騙取中學學籍的,取消其學籍。
第六條新學期開學后一月內,由學校負責將新生名單造冊,并按統一要求編寫學籍號,報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建立學籍檔案。
第七條凡因轉學、休學、復學、退學或其他原因發生學籍變更的,均需辦理學籍變更手續。原學籍號注銷,不再啟用。
第三章成績考核。
第八條。
學生的成績考核包括學科和操行兩個方面。學科方面按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考核;操行方面按《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等規定的教育目標資料和要求,對學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等方面進行考核。
第九條學科成績的考核分考試、考查兩種。根據考試、考查的成績和平時的成績綜合評定學生的學年成績,作為升級的依據。
第十條考試科目不及格的學生,須按規定復習補救。
第四章升級、跳級。
第十一條學生學年考核,操行評定、學業成績均貼合要求者,準予升級。
第十二條。
經學年操行、學業成績考核,若有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學業成績個性優異并已到達上一年級的學業水平,可由本人提出跳級申請,經學校考核批準,予以跳級。
第五章休學、復學。
第十三條。
凡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無法堅持正常學習,須長期(三個月以上)休學者,應由本人或家長提出申請,出具縣級以上醫療單位或有關部門(單位)證明,經班主任同意,學校批準,方可辦理休學手續,發給休學證書,保留學籍。
第十四條。
學生休學期一般為一學年。休學期滿后,休學生須持休學證書和縣級以上醫療單位出具的健康證書或有關部門(單位)證明,向學校提出復學要求,經學校同意并辦理學籍認可手續后,方可復學,編入適當班級。
第十五條學生在畢業學年一般不予休學;如遇特殊狀況,確有正當理由務必休學者,須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嚴禁以休學為名,搞變相留級或插班重讀。
第六章轉學。
第十六條無特殊狀況在本區內學生不準轉學;畢業班學生一般不準轉學;學生在休學期間不準轉學。
第十七條。
學生因父母或監護人的戶口變更而隨家搬遷到外地,由家長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轉出和轉入校同意,由轉出、入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批準后,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第十八條外省、市轉入我校的學生,貼合條件可辦理接收轉入手續。
第十九條學校對轉入學生的轉學證明和轉出學生的轉學證明存根,每學期應整理成冊,并列入學生檔案保存。
第七章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八條獎勵和處分是教育學生的一種方法,要以獎勵為主。
第二十九條。
學生在校期間思想品德好、學習成績優秀,到達國家頒布的體育合格標準,并在勞動和社會實踐活動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可評為“三好學生”;是學生干部的可評為“優秀學生干部”。
第三十條。
對于極少數有嚴重違反學生守則和學生日常行為規范,破壞學校和社會秩序,破壞公共財物,道德品質敗壞等違紀行為而又屢教不改的學生,視其情節,分別給予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等處分。對學生給予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的處分,由學校大隊輔導員審核,校長批準公布,處分報主管學籍部門備案。
小學學校學籍管理制度(優秀17篇)篇六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我校學籍管理,根據上級教育部門的有關規定,特制訂《學籍管理制度》。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校學生入學、學籍注冊、轉學、休學、復學、升級、跳級、退學、獎勵、處分、畢業等事項的處理。
第二章入學、學籍。
第三條新生入學,按教育行政部門當年的招生規定辦理。
第四條凡貼合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憑錄取通知書,按規定的日期到學校辦理注冊手續,取得中學學籍。新生無故延期不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條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如若發現系采取舞弊、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騙取中學學籍的,取消其學籍。
第六條新學期開學后一月內,由學校負責將新生名單造冊,并按統一要求編寫學籍號,報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建立學籍檔案。
第七條凡因轉學、休學、復學、退學或其他原因發生學籍變更的,均需辦理學籍變更手續。原學籍號注銷,不再啟用。
第三章成績考核。
第八條。
學生的成績考核包括學科和操行兩個方面。學科方面按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考核;操行方面按《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等規定的教育目標資料和要求,對學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等方面進行考核。
第九條學科成績的考核分考試、考查兩種。根據考試、考查的成績和平時的成績綜合評定學生的學年成績,作為升級的依據。
第十條考試科目不及格的學生,須按規定復習補救。
第四章升級、跳級。
第十一條學生學年考核,操行評定、學業成績均貼合要求者,準予升級。
第十二條。
經學年操行、學業成績考核,若有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學業成績個性優異并已到達上一年級的學業水平,可由本人提出跳級申請,經學校考核批準,予以跳級。
第五章休學、復學。
第十三條。
凡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無法堅持正常學習,須長期(三個月以上)休學者,應由本人或家長提出申請,出具縣級以上醫療單位或有關部門(單位)證明,經班主任同意,學校批準,方可辦理休學手續,發給休學證書,保留學籍。
第十四條。
學生休學期一般為一學年。休學期滿后,休學生須持休學證書和縣級以上醫療單位出具的健康證書或有關部門(單位)證明,向學校提出復學要求,經學校同意并辦理學籍認可手續后,方可復學,編入適當班級。
第十五條學生在畢業學年一般不予休學;如遇特殊狀況,確有正當理由務必休學者,須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嚴禁以休學為名,搞變相留級或插班重讀。
第六章轉學。
第十六條無特殊狀況在本區內學生不準轉學;畢業班學生一般不準轉學;學生在休學期間不準轉學。
第十七條。
學生因父母或監護人的戶口變更而隨家搬遷到外地,由家長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轉出和轉入校同意,由轉出、入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批準后,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第十八條外省、市轉入我校的學生,貼合條件可辦理接收轉入手續。
第十九條學校對轉入學生的轉學證明和轉出學生的轉學證明存根,每學期應整理成冊,并列入學生檔案保存。
第七章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八條獎勵和處分是教育學生的一種方法,要以獎勵為主。
第二十九條。
學生在校期間思想品德好、學習成績優秀,到達國家頒布的體育合格標準,并在勞動和社會實踐活動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可評為“三好學生”;是學生干部的可評為“優秀學生干部”。
第三十條。
對于極少數有嚴重違反學生守則和學生日常行為規范,破壞學校和社會秩序,破壞公共財物,道德品質敗壞等違紀行為而又屢教不改的學生,視其情節,分別給予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等處分。對學生給予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的處分,由學校大隊輔導員審核,校長批準公布,處分報主管學籍部門備案。
小學學校學籍管理制度(優秀17篇)篇七
第一條各市(區)屬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含民辦)學籍由市(區)教育局(泰州經濟開發區社會事業局)管理。市直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學籍由市教育局管理。
第二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有專人負責學籍管理與控輟工作,建立學籍的學期會審制度,及時糾正或解決學籍管理中出現的新問題,及時了解學籍的變化情況和控輟工作成效,每年10月上旬向市教育局基教處報送會審結果和學生電子學籍檔案。
第三條任何學校(含民辦)不得擅自更改招生范圍,新生入學后,學校應按本規定辦理入籍手續。
第四條學生或監護人不按本規定辦理的有關手續,由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糾正,引起的后果由學生或監護人負責。
第五條市、市(區)教育行政部門依據學生報到名冊辦理新生學籍并建立電子檔案,編制省統一格式的學籍號。小學新生入學年齡為年滿6周歲(當年8月31日前出生)。
第六條義務教育階段新生報到入學后必須及時辦理入籍手續。無故不按時報到的,學校和當地鄉鎮、村要跟蹤調查,依法確保適齡兒童少年到學校就讀為止。
第七條凡沒有納入當地就近入學范圍的民辦(含按民辦機制運作的學校)的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須與公辦學校劃片招生同時進行。民辦學校非起始年級不得招收新生,可以接收符合規定條件的轉學學生。
第八條新生入學的辦理。
1、農村公辦小學新生入學。由鄉(鎮)中心小學,根據當地適齡兒童名單,在7月底前,向適齡兒童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以下簡稱"監護人")發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監護人持入學通知書按通知時間帶適齡子女到指定學校報到。
2、城市公辦小學新生入學。適齡兒童監護人根據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的學校施教范圍,在學校公布的報名時間內到學校報名,報名時需出具監護人及適齡子女在本施教區的戶籍、居住情況(房產證)等有關證明。
3、農村鄉(鎮)公辦初中新生入學。農村鄉(鎮)中心小學每年七月,將全鄉(鎮)小學畢業年級學生名冊、畢業生的電子檔案交鄉(鎮)中心初中,并填寫交接表。交接表一式四份,中心小學、中心初中、鄉(鎮)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各存一份。中心初中根據接收的學生名冊在七月底前給所有新生發放入學通知書。學生持入學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到指定學校報到。
4、城市公辦初中新生入學。市(區)教育行政部門于每年七月底前,根據戶籍和住房分布情況將本轄區范圍內小學畢業生,按施教區分配給各初中學校,各初中學校根據接收的新生名冊,經核查后發放入學通知書。學生持入學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到指定學校報到。
5、民辦學校招收小學、初中新生,按教育行政部門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地域范圍招生,新生名單報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后向新生發放入學通知書。
6、小學、初中新生入學后,學校要使用全省統一的學籍管理軟件建立學生檔案。城市小學向初中提供畢業生電子檔案的具體方式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確定。
7、小學、初中新生無故不按時報到的,應做好跟蹤調查和詳細記錄,報告當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確保不讓一個孩子輟學。
8、小學、初中新生入學后須編制全省統一規定的學籍號。學籍號為19位:第1-6位表示省、市、縣編碼,第7位表示學校類型,第8位表示學校性質,第9-11位表示學校編碼,第12-15位表示學生入學年份,第16-19位為學生在學校中的編碼。
9、適齡兒童、少年,因故未及時上學或在外地上學的,戶籍所在地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門認定確屬應在本地入學的,應安排學校就讀或準予參加畢業和升學考試。
10、進城務工人員子女,按規定在本市接受義務教育的,家長向暫住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憑相關手續(暫住證、務工證、住房協議)由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學校就讀,享受當地居民待遇。起始年級的可以建立學籍,非起始年級的按轉學處理。
11、民辦學校跨市(區)錄取小學、初中新生的,由學校在新學年9月15日前向學生戶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發出來源于該地的學生名單。學生戶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收到名單即予備案。
12、學生在小學、初中階段依法更改姓名的,須向學校交驗更改后的戶口簿及復印件,學校更改備案后在規定時間(小學、初中在升學報名前)持復印件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更改手續。
13、殘疾兒童入學年齡可以適當放寬。可以到普通學校隨班就讀,也可以到特殊教育學校就讀。
14、學校招收的小學一年級學生必須入籍,不能作為借讀生處理。
第九條學生家庭戶口及住址跨省、市、市(區)、鄉(鎮)遷移的,準予轉學。學生單人戶口遷移不視作轉學理由。初中學生在本市(區)、本鄉(鎮)內不轉學。
第十條學校不得拒收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有關政策安排的轉學學生。轉學一律不得進行入學考試。
第十一條轉學過程不得變更就讀年級。休學期間轉學的學生待休學期滿后,轉入學校方可準予復學。
第十二條轉學操作流程。
流程一:學生或監護人向轉入地學校提出轉學申請,同時提交戶籍遷移證明、住房證明等原件。
流程二:轉入地學校審核同意接收后,開出同意接收轉學證明。并由學籍管理員到教育行政部門審核、蓋章。
流程三:學生或監護人持同意接收轉學證明與戶籍遷移證明、住房證明原件到轉出學校提交書面轉出申請,學校審核后開出轉學證明。
流程四:學生或監護人持轉學證明到教育行政部門蓋章后連同學生登記表交到轉入學校,由轉入學校為其辦理轉入手續。
說明:。
1、民辦學校的學生,不得轉學至非戶籍所在地公辦學校。中途轉入戶籍所在地公辦學校的,由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后統籌安排,并由學校提供同意轉入證明。
2、轉入學校辦理轉入手續須接收轉學證明和學生電子檔案。跨省轉學的.須經泰州市教育局同意,并及時發送和收取學生紙質學生登記表,學校要及時將轉入學生信息輸入計算機。
第十三條學生因個人或家庭原因,擬到非戶籍所在地學校借讀的,須雙方學校同意。借讀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原校。
第十四條起始年級學生必須在錄取學校取得學籍后方可外出借讀,任何學校不得接受沒有學籍的學生借讀。借讀過程一律不得變更就讀年級。
第十五條借讀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監護人向擬借讀學校提出借讀書面申請。
流程二:學校審核后開出同意接受借讀證明。
流程三:本人或監護人持同意接受借讀證明交到原就讀學校,學校審核后開出同意借讀證明。
流程四:本人或監護人將同意借讀證明交到借讀學校,學校憑同意借讀證明安排借讀。
說明:。
1、同一地區小學、初中原則上不辦理借讀手續。
2、借讀生的數額不得多于在籍生數的5%,不得影響正常在籍生的學習。
3、學生監護人因公出國工作一年以上、從事野外或流動性工作、長期支援邊疆、現役軍人(含武警),其子女因投靠親屬可到非戶籍所在地公辦學校借讀。
4、學生因個人或家庭原因,擬到非戶籍所在地公辦學校借讀的,須經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同意。
5、借讀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原校。學籍所在地學校要將借讀學生的電子檔案拷貝給學生帶到借讀學校;學生返回學籍所在學校時,借讀學校要將借讀學生的電子檔案拷貝給學生帶到原校。學生在借讀期間的有關成績、評定、獎懲等,由借讀學校記入學生電子檔案。借讀學校在借讀學生離校時要留存學生電子檔案。
6、外省到我市借讀的學生,借入學校應為其建立電子檔案,學生離校時打印紙質學生登記表封好后讓其自帶回學籍所在學校,電子檔案留存。
第十六條學生因傷病或不可抗拒原因連續缺課累計超過210個學時仍不能上學的,可以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七條畢業學年原則上不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八條休學期限為一年,休學者不得提前復學,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學校上學。推遲復學或連續休學須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第十九條休學期滿,經批準復學后,應回原級就讀。出國、出境休學期滿后不能復學的,學校上報教育行政部門注銷其學籍。
第二十條休學和復學操作流程。
學生因傷病原因連續缺課累計超過210個學時仍不能上學的可提出休學申請。
流程一:本人或監護人向就讀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1、市(區)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
2、住院病歷(原件)。
3、藥費收據等相關材料(原件)。
流程二:學校初審后統一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情況特殊者須到指定醫院進行復核檢查。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備案。
流程四:學校出具休學證明。
學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連續缺課累計超過210個學時仍不能上學的可提出休學申請。
流程二:學校初審后統一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備案。
流程四:學校出具休學證明。
說明:。
1、學生中途到國外、境外就讀的應辦理休學手續。由監護人提出書面出國(出境)休學申請,出具出國護照、簽證等有關證明,經學校審核、報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后,由學校出具休學證明。出國、出境所需的學業成績、就讀年級等證明,學校應如實開出。
2、休學期,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學的自缺課開始計算;出國的自批準之日計算。休學期限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遲復學,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學校上學。
3、休學期滿,學生或監護人持休學證明到學校辦理復學手續。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學的,復學須回原級就讀。
4、因傷病或學生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休學期滿不能復學的,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提交相關材料,學校報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續辦休學手續。出國、出境休學期滿后不能復學的,學校上報教育行政部門注銷其學籍。
第二十一條根據省學籍管理規定,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實行不留級制度。
第二十二條學習成績優異的學生,由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批同意可以跳級。小學、初中跳級學生畢業時視為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學生跳級由學校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學生修業期滿,畢業成績和有關考查考核成績合格,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后由學校發給全省統一樣式的畢業證書,小學畢業證書由學生六年級就讀學校免費發放。初中畢業證書由學籍所在學校免費發放。未畢業者由學校免費發給全省統一樣式的修業證書。學生畢業成績有不及格者,準予補考。補考后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畢業,只發給全省統一樣式的小學修業證書或初中的義務教育證書:。
語文、數學、外語有一門不及格者;其他學科有兩門不及格者;操行不及格者;體育不合格者。
第二十四條畢業證書、修業證書加蓋教育行政部門驗印章并經電子認證后生效。
第二十五條小學畢業學生免試升入初中學習。
1、跨市(區)借讀的小學、初中畢業生,一般都應回學籍所在地參加畢業考試、領取文憑、安排升學。
2、民辦學校小學畢業生,可以升入戶籍所在地學區公辦初中,也可以到戶籍所在地或非戶籍所在地的民辦學校初中就讀,不能升入非戶籍所在地學區的公辦初中。民辦學校小學畢業生要升入公辦初中的,需向戶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進入初中。跨區縣就讀民辦學校的小學畢業生,要先將學籍轉移到戶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門。
第二十六條學校依照規定對學生實施獎勵和處分。
1、對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現的學生,應予以獎勵。凡受到校級以上獎勵的,應記入學生電子檔案。
學校應根據規定,民主、公開、公正地評選三好學生和優秀學生干部。
2、學生嚴重違反學生守則和日常行為規范、學校管理和治安管理等有關規定的,應給予處分。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記過以上處分須記入學生電子檔案。
因違法犯罪經人民法院判決需服刑、勞動教養的學生,服刑、教養期滿超過十六周歲的,由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報告,經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可以取消學籍。
3、學生在受處分一年內,進步顯著,確實改正了錯誤,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學校批準,可以撤銷處分。處分一旦撤銷應在學生電子檔案上加撤銷記錄。
4、學生留校察看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在留校察看期內仍無改正表現的初中學生,經監護人同意可送工讀學校托管。
有違法和輕微犯罪行為的學生,可按規定送工讀學校。
到工讀學校就讀的學生,學籍留在原校,參照借讀辦理有關手續。
5、累計已經學滿九年義務教育年限并年滿十六周歲的,其本人及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不再繼續上學的,學校審核,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取消學籍。
6、學生受行政拘留、勞動教養處理期滿,年齡在十六周歲以下者,可持批準處理單位有關證明,向原校提出書面申請回原級就讀,原校應予接收。
第二十七條學生死亡、因故喪失學習能力的,由學校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報告(需附有關證明材料),經批準后注銷其學籍。
小學學校學籍管理制度(優秀17篇)篇八
各市、縣(市、區)教育局:。
為適應基礎教育改革發展的新形勢和新要求,按照教育部關于印發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的通知(教基一[]7號)要求,我省修訂了江蘇省義務教育學籍管理規定和江蘇省普通高中學籍管理規定,現予印發。
各地要組織教育行政部門管理人員、中小學校長、學校學籍管理員等相關人員集中學習,準確理解學籍管理規定相關內容,嚴格執行相關規定,全面規范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要利用報紙、電視、互聯網、家長學校等多種途徑進行政策解讀和宣傳,使管理規定家喻戶曉,讓家長和社會體會到教育部門促進教育公平、提升服務水平的堅定決心和有效舉措。
由于全國中小學生學籍管理系統尚在部署過程中,按照教育部的要求,設置學籍系統應用試運行期。試運行期具體由教育部依據全國系統應用進展情況確定。試運行期內,凡涉及跨省的學籍變動操作,按照規范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以學生身份證號碼和臨時學籍號碼為主要依據,經雙方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同意后,據實辦理。凡不涉及跨省協作的學籍管理,從3月1日起,嚴格按照新的學籍管理規定執行。
小學學校學籍管理制度(優秀17篇)篇九
1、新生入學,采取入學通知書制,并將入學通知書發給其父母或其監護人的手里,接到入學通知書后,應在規定時間內送子女或其被監護人到指定學校辦理入學手續。
2、新生入學后,學校教導處應立刻批準取得學籍,編列正式學號。學生學號長期不變,休學一年后一律使用原學籍號。
3、新生入學后,學校要填寫新生花名冊,上報區教育局教育科審理。
1、學生因家長變動工作地區、家庭搬遷(戶籍普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轉學的,經學生家長(監護人)申請,學校審查后,按規定辦理有關轉學手續。
2、個別學生確有特殊情況要求借讀的,須由家長或監護人向借讀學校申請,取得同意后,經區教育行政監管部門審核,條例條件并辦理有關手續,方準予借讀。學校建立學籍時,必須注明是借讀,并記錄其身份證號碼和戶口所在地。
3、借讀生中途借讀的,借讀生的學籍由原校保留,學習成績由借讀學校按照有關管理規定考核評定;借讀生離校時,借讀學校須出具借度證明將學習成績、在校表現、借度年限等情況轉給原學校登記入冊;畢業時由原學校發給義務教育證書。屬從始起年級開始借讀的,學籍和學習成績由借讀學校管理與考核,畢業時由借讀學校發給義務教育證書。
4、畢業年級原則上不辦理轉學、借讀手續;小學借讀生畢業后,須回戶口所在地升入初中。
1、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準予休學;。
(1)因傷病需長期治療,不能堅持學習者;。
(2)患病染性疾病未愈,不適宜集體生活者;。
(3)學期內,請病、事假累計超過六周,跟班學習有困難者。
2、符合休學條件的學生(病休學生須持縣或縣以上醫療單位證明),由學生家長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查屬實后,報區教育局批準,準其休學,由學校發給休學證明書。
3、學生休學以一年為限,期滿不能復學的,可申請延長。學生休學期間,學籍仍然保留。學生休學期滿,應按時復學。復學時,應憑休學證明書和有關材料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核批準后,即可到校復學,學校原則上安排到原年級的下一年級學習。
4、學生休學期未滿,休學原因消失并具有相關證明的,可向學校提出申請提前復學。經學校審核同意后,可提前復學。復學時,學校可視其學力程度和個人志愿安排到合適的年級學習。
凡未經批準中途無故不到校達15天以上或休學期已滿又不具備繼續休學理由且未到學校復學達15天者,視為流失,各校應嚴格執行我區的關于嚴格控制中小學學生流失的十項規定應建立健全防輟控流機制,和控流制度堅持月報制度,設立學籍跟蹤調查表,準確記錄每個學生的學籍變動情況,杜絕中間環節學生流失。
如有學生流失,班主任應及時向校長報告,并進行家訪,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并應立即向上級教育部門報告。針對學生輟學的原因,區學校聯合當地政府依法負責對其父母或監護人采取教育的或行政的措施,強制其送子女或其被監護人復學。
1、義務教育原則上不實行留級制度。
2、個別學生智力超常,各科成績優秀,確有條件跳級學習的,由學生本人和家長提出申請班主任、任課教師研究提出,經學校同意,報區教育局審批,允許跳級。跳級生一般在學年度開始時到新的班級學習。
對受完國家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經考察達到小學畢業程度的,由學校發給經區統一印制的義務教育證書,并由學校加蓋“畢業”字樣章,對符合初中畢業標準條件的,由學校發給經成都市教育局驗印的統一印制的義務教育完成證收,并加蓋“市會考合格”章和“成都市新都區教育局初等學籍專用”字樣鋼印。
1、各對在校生,由學校領導、科任教師、班主任根據教育主管部門頒的課程標準、教學內容對學生進行德、智、體等方面進行全面考核。文化課考試一般在期中、期末進行,由學校同意組織,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教研部門不得組織一命題的期中和期末考試。
2、學生對學校、社會、國家做出突出的貢獻,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了優異成績,學校可按不同情況給予表揚獎勵,并載入學籍卡和學生檔案。
3、對學生的獎勵,由班主任或者有關教師提出,屬于發給獎狀的由教導主任審核、批準;屬于“三好學生”、“優秀學生”稱號的,需經校務會議或全體教師會議審查通過,由校長予以公布。
1、義務教育階段不得勒令學生退學或開除學生。
2、對嚴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學習紀律、毆打同學、聚眾半歐、嚴重損失公物等不良行為的學生,教師應深入了解情況,分析原因,重在教育,熱情幫助他們改正錯誤。
小學學校學籍管理制度(優秀17篇)篇十
轉入學生,因戶口遷移到本校的服務范圍或父母在本地區工作或投親的并具有本地區正式戶口的學生,有正式的轉學聯系表,經學校主管領導批準可轉入本校就讀。轉入本校的學生需經過“語、數、英”三科的.測試,合格者轉入相應年級插班就讀。
轉出學生,因戶口遷移,更換住址、父母工作調動等到外校學習,須由家長事先到學校申請,經教導處批準填寫轉學聯系表,家長持聯系表到本區教委教行科審批,批準后,接到學校填寫的“同意接受”加蓋公章后將表送回學校,學校開出轉學證明,轉學手續在學年末結束前或學年初開學后一周內辦理。
小學學校學籍管理制度(優秀17篇)篇十一
凡未經批準中途不上學的在校生視為流失生,小學流失生是違犯《中華人民共和國九年義務教育法》的行為,因此要避免流失的出現,制定措施如下:
1、對于符合退學條件而不到校上課的學生,由班主任負責辦理退學手續。
2、對無故不上學的學生,班主任、年級主任要家訪宣傳《義務教育法》作動員工作,如多次動員無效,由教導處上報鎮政府主管鎮長,鎮政府采取措施無效者,超過一個月即上報教委行政科。
3、對無故不上學的學生,經動員返校上學的,各年級班級必須接受,但根據考勤規定要給與必要的、恰當的批評教育。
小學學校學籍管理制度(優秀17篇)篇十二
根據現行《浙江省全日制普通初級中學學籍管理辦法(試行)》,結合本校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1、新生入學后及時做好“學籍卡”、“中學生總名冊”、“學生手冊”、“跟蹤調查表”、“健康卡”、“學生證”等建檔造冊工作。每學期末做好“學籍卡”、“學生手冊”等的記載填寫工作,每學期開學時重新造好“中學生總名冊”。
2、按規定辦理轉學、休學、復學、病假等手續。轉入或病復學生一律憑教導處編班通知,及時收好學生有關檔案。
3、學生如確因身體等特殊原因需要休學,須憑區級以上人民醫院證明,經學校教導處同意后辦理好休學手續。復學時必須憑區級以上醫院證明來校復學。
4、班主任每學年末為每一位學生填寫好《學年成績、評語登記表》,按規定及時送教導處驗收。
5、學生因故不能參加考試、考核,須事先向學校提出申請,經批準,可以緩考。凡擅自缺考或考核、考核作弊者,該生該學科成績作零分處理,并給予教育或紀律處分。
小學學校學籍管理制度(優秀17篇)篇十三
為了進一步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對小學生的學籍管理,作出如下規定:
小學入學年齡為六周歲(喪失學習能力者除外),但不得小于六周歲。
學生入學后設立“義務教育登記卡”、“學生名冊”、“九年制義務教育責任書”、“小學生體格檢查表”、“小學生體育合格登記表”(適用四年級以上)、“小學生手冊”、“嘉興市小學生德育手冊”等檔案材料。
1、學生轉學,需經校長審批,由中心學校發給學生轉學證明,辦理轉學手續(九年制義務教育登記卡、九年制義務教育責任書等檔案材料)。
2、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一學期請假(包括事假和病假)時數超過上課總課時三分之一,跟班有困難者。因病或體弱長期休養,由本人或家長(監護人)提出申請、經縣級以上醫生證明,班主任同意,學校批準,方可辦理休學手續,休學期限一般為一年。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期滿,尚不能如期復學,須辦理續休手續。
3、休學期滿或休學期未滿要求復學者經有關單位證明,學校審核批準后,可以復學。
4、對小學在籍生,除因病喪失學習能力者外,不處理退學。
5、借讀:
凡屬義務教育對象的借讀生,必須持“義務教育登記卡”、“轉學證明”、“成績手冊”等材料到借讀學校取得學籍。
借讀生必須按規定交納借讀費,借讀費一般一次交清,否則不得辦理報到注冊手續。
三、實施義務教育的小學一律實行不留級制度。
小學學校學籍管理制度(優秀17篇)篇十四
一年級新生入學,按上級劃定的本校招收范圍內的時齡兒童入學,并按規定時間班里報名注冊手續,新生按學校規定編班,不得挑選班級。
1、非本學區的學生的學生申請到本校上學的,學生家長持原校借讀聯系表,經學校批準可在本校借讀。
2、非本學區的學生的適齡兒童申請在本校上學的學生為借讀生。經學校同意,辦理借讀手續,按規定交納借讀費后編班上學。學校不接收低年級時無人接送,無人管理,無研究能力的借讀生。
1、學生因病及其他特殊原因無法堅持正常研究,需長期修學者,由學生家長持本地醫療單位的證明,經主管領導批準可辦理休學手續,準許休學,保留學籍。休學期滿,持醫院出具的康復證明辦理復學手續,如未康復要辦理延長休學手續。
2、如休學期滿,未與學校聯系,既不復學也不管理延續休學跨越半年者,學校有權分類處理。
3、休學期滿的學生根據情況回原班或插入相應年級的班級。
1、未完成九年義務教育的在校學生不能退學。
2、已完成九年義務教育的年齡在16周歲以上的學生經家長申請,填寫退學申請,家長簽字蓋章后學校和鎮政府同意,報教委行政科批準,準予退學,退學后不與復學。
3、因病、傷殘、休學后長期不能康復,年齡到16周歲的學生,由家長申請填寫退學申請表,家長具名蓋章,小學和初中生還應到鎮政府審批。經鎮政府同意報教委行政科批準,方準予退學,退學后不與復學。
凡未經批準中途不上學的在校生視為流失生,小學流失生是違犯《中華人民共和國九年義務教育法》的行動,因此要避免流失的呈現,制定措施如下:
1、對于符合退學前提而不到校上課的.學生,由班主任負責管理退學手續。
2、對無故不上學的學生,班主任、年級主任要家訪宣傳《義務教育法》作動員工作,如多次動員無效,由教導處上報鎮政府主管鎮長,鎮政府采取措施無效者,超過一個月即上報教委行政科。
3、對無端不上學的學生,經帶動返校上學的,各年級班級必需接受,但根據考勤規定要授與必要的、恰當的批評教育。
1、小學畢業生經參加水平考試成績合格發給畢業證書。
2、小學畢業生經參加水平考試成績不合格,經補考不合格又跨越16周歲的發給結業證書。
3、未完成小學學業,中途退學并辦理手續的學生發給肄業證書。
小學學校學籍管理制度(優秀17篇)篇十五
根據上海市中小學學籍管理匯編有關精神,現制定本校學籍管理規定如下:
1、學校最遲在新學年開學前十五天向新生發出入學通知,新生按規定時間憑通知單辦理入學手續。
2、因故不能按期注冊者,應辦理請假手續。
3、開學后,學校發放新生學籍登記表。
學生因事或因病不能來校,應當天主動聯系教師予以請假,事后補交請假條或病假條,請假條必須由家長簽名。不符合以上請假手續者,作無故曠課處理。
1、由學生家長向原校提出申請,學校核準后發給“轉學聯系單”。
中學生轉學,須由學生家長與戶籍所在區招辦聯系,經核準并安排落實后辦理轉出、轉入手續,學生聯系轉學未落實之前,學校不得出具轉學證明。
2、外省市轉入本市,須持戶籍證明和轉學證明及成績手冊、學籍卡、健康卡等,向區招辦申請入學,經核準后安排入學。接受學校對其進行文化考核,按其實際文化程度編入相應年紀。
3、本校學生轉出時,必須得到轉進學校開出的證明,保證學籍落實,此后本校再開出轉學聯系單。
1、以下條件者須家長書面申請,申請中須寫清確保以后不在返校,經學校審核同意,報區招辦批準,方可退學。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
(1)長期患病,休學兩年以上,仍不能正常學習者。
(2)出國定居者。
2、一學期內連續曠課超出八周或累計曠課十周以上,經學校與家長多次聯系幫助教育無效者,經學校報請區招辦批準,可按自動退學處理。由學校發給學歷證明,證明上要注明“自動退學”字樣。
1、學生因病無法學習者,須由家長持區級以上醫院證明向學校提出書面休學申請,經學校批準,報區備案,發給休學證明。
2、學生連續病假三個月,應辦理休學手續。
3、因出國要求休學者,須由家長提出書面休學申請,可保留學籍一年,一年后未復學者注銷學籍。
4、學生因病休學申請復學者,須有區級以上醫院證明,經校核準后方可復學。
1、學年總評成績不及格學科達五門者,不得補考,即予留級。
2、學年總評成績不及格學科達四門以下者,經補考后,語、數、外三門中有兩門不及格者;或語、數、外三門中有一門不及格,其他學科有兩門不及格者;不及格學科達四門者。
3、高中學生選修課成績未達到規定學分或活動課一學年無故缺席三分之一以上者。
小學學校學籍管理制度(優秀17篇)篇十六
1、為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加強和改進學校管理,制定學校學籍管理制度。
2、招生:依據義務教育法,我校服務范圍內的小學畢業生全部免試招入,平行編班。
3、轉學: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凡符合轉學條件的,由學生或學生家長提出書面申請,學校按程序辦理轉出、轉入手續。轉入學生由教導處統一安排編入對應年級、班級。
4、休學:在校學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堅持學習,由學生或家長提出書面申請和有關證明材料和上級批復材料,由教導處辦理休學手續。休學期滿,要及時辦理復學或續休手續。由教導處根據有關規定辦理復學或續休手續。
5、退學:依據義務教育法,義務教育的適齡學生不得退學。
6、畢業:根據教育法和上級有關規定,參加畢業考試成績和政治思想審查合格的學生,準予畢業,頒發由教體局驗印的`義務教育畢業證書;政治思想不合格的頒發肄業證書;學習成績不合格的頒發結業證書。
小學學校學籍管理制度(優秀17篇)篇十七
隨著教育的改革與發展的不斷深入,幼兒園的學籍管理也面臨著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為嚴格幼兒園學籍管理制度,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提高保教質量。我園根據有關教育法律、法規,結合我園幼兒教育改革與發展的特點,特制訂了《幼兒園幼兒學籍管理辦法》,具體內容如下:
1、幼兒園的學籍管理由園長主管、業務園長為幼兒園學籍管理員具體負責。
2、各班級每一學期要負責好幼兒基本信息的登記,每一學期要做好幼兒花名冊記載等。
3、幼兒園學籍管理員、檔案管理員要認真做好幼兒學籍資料的收集與歸檔工作,要求文字資料與電子資料同時歸檔,資料收集要做到及時、準確,無遺漏、無差錯。
二、做好招生工作。
1、加大宣傳力度,幼兒園負責在網站和各相關公告和張貼“招生簡章”,積極動員適齡兒童接受教育,切實做好每學年的新生招生工作。
2、幼兒園每學年嚴格按照區教育局的招生要求招收新生。
3、幼兒園每學年采取計劃招生,按照有關文件精神嚴格控制班額數(或根據教育局的相關規定)。
4、幼兒入園前須進行體格檢查,由方松街道出具健康證明,方可入園。
5、新生入園須按相關要求填寫好幼兒情況登記表(幼兒姓名、性別、家庭住址、父母姓名、工作單位、聯系電話等)。
三、做好畢業學生統計工作。
1、做好畢業班學生的登記和上報工作。
2、根據區教考中心分配的小學,做好發放告家長書。并將資料交檔案室。
3、對畢業的.幼兒發放離園證等。
1、關于幼兒轉學:
(1)幼兒因家庭居住地的變化或其它特殊原因須轉學者,必須由家長提出申請,經托幼辦同意,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2)為嚴格學籍管理,維持正常的教學秩序,提高教學質量,各班要在每學期末認真填寫幼兒變動情況登記表,并上報園長室。
2、關于幼兒休學:
(1)因患病等特殊原因,無法堅持正常來園的幼兒,須由家長向班主任提出申請,并出具有關證明,經幼兒園審批同意后,方能辦理休學手續。
(2)連續休息超過一個月,重新入園時,須到方松街道重新體檢,并出具相關健康證明,方可入園。
(3)對因患病等特殊原因,無法堅持正常來園的幼兒,超過三個月,取消其在園學籍,重新入園時須重新報名。
文檔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