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護用品使用管理制度(實用24篇)篇一
員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護勞動者安全健康所必需的預防性輔助用品。企業根據安全生產、防止工傷、職業病傷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發給員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1、有強烈的輻射熱、燒灼危險的作業;
2、有刺割、紋輾危險或嚴重磨損而可能引起外傷的作業;
3、接觸有毒、有放射性物質,對皮膚有感染的作業;
4、接觸有腐蝕物質的作業;
(二)勞保用品的采購應按質、按量、按時采購符合安全要求的各類勞動防護用品,對于在生產中必不可少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向定點經營單位采購。
(三)防護用品的品種、規格和式樣,應當以符合工種安全要求為主,做到適用、美觀、大方。
(四)禁止將勞動防護用品折合現金發給個人,發放的防護用品不準轉賣。
(五)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和發放,涉及每個員工的切身利益,對不按規定發放或作業時不按規定穿用防護用品的要進行教育和處理,對由此而造成員工傷亡(中毒)事故的,要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
(六)員工因缺勤(包括事假、病假、產假、工傷假等)或借外單位工作人員在三個月以上者,其防護用品順延使用期。
(七)各崗位人員按規定穿戴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
勞動保護用品使用管理制度(實用24篇)篇二
第一條 為加強辦公用品使用的管理,節約開支、杜絕浪費現象。辦公用品由人事行政部門統一保管,并指定保管人,按公司核定的費用標準向使用人發放。
第二條 辦公用品常用品由人事行政部門根據消耗情況進行申購備領,控制品和特批品由使用部門(人)提出申購,控制品經各公司總經理批準,特批品經董事長批準;批準后的《申購單》交采購中心執行購買。未填寫《申購單》及未經領導批準擅自購買的不予報銷。
第三條 采購人員應將所采購的物品交保管人辦理登記入庫手續,保管人根據采購價格核定物品單價,計入領用部門(人)費用,并在每月終填報《辦公用品使用情況匯總表》。
第四條 公司各部門應按總部核定的辦公用品費用定額標準嚴格把好申購和領用關。保管人不得超標發放辦公用品,確因工作需要超標領用的,應經公司領導同意。
第五條 辦公用品使用實行月統計年結算,由公司人事行政部門出具報表,財務部審核。費用超支在超支人年終獎金中扣除,節約費用計入下年度使用。
第六條 各部門要控制和合理使用辦公用品,杜絕浪費現象。水筆芯、圓珠筆芯、膠水、墨水、涂改液、計算器等辦公用品重新領用時應以舊換新。
第七條 凡調出或離職人員在辦理離職或交接手續時,應將所領用的辦公用品(一次性消耗品除外)如數歸還。有缺失的應照價賠償,否則不予辦理有關手續。
第八條 辦公電腦、打印機、復印機、傳真機等辦公設備的耗材及維修由設備使用部門(人)負責,并經總經理批準,由指定管理公司的人事行政部門負責申購。
第九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勞動保護用品使用管理制度(實用24篇)篇三
為規范勞動防護用品的監督管理,保障從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特制定本規定。
3.1安全高級主管是勞動防護用品的綜合監督管理人員,負責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制(修)訂、購置計劃審核、實施過程監督、費用核銷審核的監督管理。
3.2物資主管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庫管員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保管和發放。
3.3財務部門負責費用核銷和監督。
2)呼吸護具類:防塵口罩、過濾式防毒面具、自給式空氣呼吸器、長管面具。
3)眼(面)護具類:焊接眼面防護具、防沖劑眼護具、防電弧眼護具。
4)防護服類:防靜電工作服。
5)防護鞋類:保護足趾安全鞋、防靜電鞋、防穿刺鞋、電絕緣鞋、耐酸堿皮鞋;
6)防墜落護具類:安全帶、安全網。
1)普通勞動防護皮鞋、工礦靴等。
2)一般防護服、防護雨衣、抗油據水防護服等。3)帆布手套、白紗手套、焊工手套等。
4.2.1行政主管應及時編制的勞動防護用品購置計劃上報,安全高級主管會同財務部門統一審核、匯總后,報公司主管領導批準,下發購置計劃。
4.3.1勞動防護用品由物資主管依照購置計劃、配備標準和勞動防護用品定樣,在合格供應商中選擇采購。
4.3.2安全高級主管、財務主管及時對勞動防護用品的費用審核、核銷。安全高級主管依據購置計劃對采購發票進行審核確認,財務結算人員依據安全高級主管的審核意見予以核銷。
4.4發放管理。
4.4.1凡與公司依法訂立勞動合同的從業人員,都應配發勞動防護用品。
4.4.3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未列入的工種,按相近工種配備。
4.4.4從事多種作業或在多種勞動環境作業的員工,應按主要作業工種或最惡劣環境配備勞動防護用品。
4.4.5為員工配發的勞動防護用品安全防護性能必須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應嚴格按照不同工種、不同作業環境和條件,配發相應防護功能的勞動防護用品在。在易燃易爆場所工作的員工須配發防靜電勞動防護用品。
4.4.7長期勞務工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可參照此標準執行。4.5使用管理4.5.1各單位要按規定教育、監督員工正確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不得穿(佩)戴功能失效或超期的勞動防護用品。
4.5.2對安全性能較高、正常工作時一般不易損壞的勞動防護用品,應有有效的功能最低指標和有效的使用期限要求,實行強制檢驗或報廢制度,嚴禁使用報廢或過期的防護用品。
4.5.3強制報廢、過期的或有放射性物質污染的勞動防護用品應有單位集中收回處理。
4.5.4各種勞動防護用品的報廢、檢驗見附錄4.6監督與考核。
4.6.1各單位兼職安全員應對采購的勞動防護用品定期進行檢查。
4.6.2每年由安全高級主管牽頭,會同使用部門、物資主管等對勞動保防護用品采購、質量進行一次專項檢查,各級領導、安全高級主管應對員工的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按安全考核和獎懲規定進行考核。
4.7變更管理。
當國家或行業出臺有關勞動防護用品管理的新制度、新標準和現行的配備標準不適應時,應及時修訂本規定。
勞動保護用品使用管理制度(實用24篇)篇四
附件:
勞動防護用品是直接保護我們生命和健康所必需的一種預防性裝備,保護勞動者機體的局部或全身,免受外來的侵害。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是防止或減少工傷事故,預防職業病和職工中毒危害的重要措施之一。
勞動防護用品種類有:安全帽、安全帶、工具袋、電焊防護面罩、有機玻璃防護面罩、有色護目鏡、白光護目鏡、防輻射鉛服、防酸工作服、防酸手套、防酸膠鞋、高壓絕緣手套、高壓絕緣膠鞋、防塵放毒面具等。
一般勞動保護用品為:工作服、勞保手套、絕緣鞋、衛生洗滌用品等。
勞動防護用品按防護部位可分為:頭部、眼面部、呼吸器官、聽覺器官、手部、足部、軀干、皮膚、防墜落。
1、工作服要保持清潔,穿戴和體,敞開的袖口或衣襟,有被機器夾卷的危險,要做到袖口、領口、下擺“三緊”才便于工作。
2、安全帽要戴正、系緊護繩。緩沖襯墊要與帽體相距至少32毫米的空間,以緩沖高處墜落物的沖擊力。安全帽要定期檢驗,發現下凹、龜裂或破損盈利及更換。
3、安全帶:高處作業(2米以上)必須佩帶安全帶。使用時要檢查安全帶有無破損,掛鉤是否完好可靠;安全帶要系在腰部,掛鉤應扣在身體重心以上的位置,固定靠前,安全帶要防止日曬、雨淋,并定期檢驗。
4、防護手套:勞動過程中對手的傷害最直接、最普遍。如:磨損、灼燙、刺割等,所以要特別注意對手的防護。手套種類很多,有紗手套、帆布手套、皮手套、絕緣手套等,要根據工作的不同佩帶。大錘敲擊、車床操作禁止戴手套,以避免纏卷或脫手而造成傷害。
5、從事電、氣焊作業的電、氣焊工人必須戴電氣焊手套,穿絕緣鞋和使用護目鏡及防護面罩。
6、凡直接從事帶電作業的勞動者,必須穿絕緣鞋、戴絕緣手套,防止發生觸電事故。
需要佩戴防護用品的人員在使用防護用品前,應認真閱讀產品安全使用說明書,確認其使用范圍、有效期限等內容,熟悉其使用、維護和保養方法、發現防護用品有受損或超過有效期限等情況,絕不能冒險使用。各部門培訓后組織各人員進行二次實戰培訓,務必確保人員掌握勞保品基本知識。
勞動保護用品使用管理制度(實用24篇)篇五
1.指導、教育從業人員增強自我保護意識。
2.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指導從業人員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4.發放勞動防護用品,不得發放不合格(國標)或用貨幣、其它物品替代。
5.從業人員有權合理申請勞動防護用品或提出合理建議,根據情況合理采納、落實。
6.合理、按時發放,完善發放記錄。
勞動保護用品使用管理制度(實用24篇)篇六
員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護勞動者安全健康所必需的預防性輔助用品。公司根據安全生產、防止工傷、職業病傷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發給員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主要勞動防護用品包括防護手套、防塵口罩、安全帽、安全帶、絕緣鞋、電氣焊用防護鏡、防護面罩和防護服、耳塞等。
1、電工作業;
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
3、粉塵作業;
4、有可能存在物體打擊的作業;
二、防護用品的品種、規格和式樣,應當以符合工種安全要求為主,做到適用、美觀、大方。
三、禁止將勞動防護用品折合現金發給個人,發放的防護用品不準轉賣。
四、嚴格控制計劃外發放,各部門因生產和工作特需,臨時要求增加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由部門領導申請,報告安全領導小組審查,組長同意,方能辦理采購。
五、勞保用品由生產工段負責發放,生產工段應建立勞保用品發放管理臺賬,詳細記錄勞保用品的領取和發放,確保勞保用品分發到每一個崗位工人。
六、市場部應按質、按量、按時采購符合安全要求的各類勞動防護用品,對于在生產中必不可少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向定點經營單位采購。
七、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和發放,涉及每個員工的切身利益,對不按規定發放防護用品的給予通報處理,對由此而造成員工傷亡事故的,要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
1、新員工必須經過三級安全教育,考試合格,分配上崗后,由公司人力資源部出具新員工分配證明,按規定到倉庫領取勞動防護用品。
2、從事“一工多技”人員必須經安全領導小組認可,按其主要工種發給防護用品,如確實需要,經報生產技術部批準,按規定增發部分防護用品。
3、員工因缺勤(包括事假、病假、產假、工傷假等)或借外單位工作人員在三個月以上者,其防護用品順延使用期。
九、各崗位人員作業期間應正確船用勞保用品。凡作業期間不按規定穿用相應勞動防護用品的,一經發現,公司按此規定一次給予50—200元罰款。
勞動保護用品使用管理制度(實用24篇)篇七
第一條從業人員的勞動防護用品是保障員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的一種輔助性、預防性措施。
第二條勞動防護用品必須依據安全生產、防止職業性傷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種、不同崗位、不同勞動條件向員工發放。
第三條用人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四條勞動防護用品由用人單位提供,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應當按規定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否則將嚴肅追究責任人責任。
第五條用人單位有責任教育和監督員工按照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和防護要求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六條各單位應建立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保管、發放、使用、報廢等管理制度。購置的勞保發票應注明所購品種、數量、單價,經安技處登記、簽字并報主管領導簽字后方可報銷。
第七條各單位采購、發放和使用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是具有《國家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或《勞動防護用品產品合格證證》和《安全鑒定證》的產品。
第八條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應協同各單位、各部門認真做好對新購勞動防護用品的驗收工作,杜絕假冒、偽劣勞動防護用品進入施工現場。
第九條從業人員必須按規定正確使用和保管好勞動防護用品,確保勞動防護用品在使用期內防護性能完好。
勞動保護用品使用管理制度(實用24篇)篇八
2.由公司行政辦公室負責每月進行防護用品的發放,職工在發。
放臺賬上簽字后領取,特殊防護用品每半年發放一次,手套、耳塞每月發放一次,每次沒人手套4付,耳塞2對,防毒面具和防護眼鏡每半年發放一次,每次每人1個。
3.一人進行多工種作業的,按從事主工種的標準發放給防護用。
品。
4.防護用品使用不到使用期一半時間,調換其他工作時應將舊。
防護用品進行上交。
5.各種防護用品,按期領發,不得提前發放,嚴禁行政辦公品。
6.職工應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妥善愛護,負責保管不得任。
意轉讓、公司對防護用品使用比較好的職工進行表揚,對無故丟失,損壞的給予教育及折價賠償的處分。
唐山龐大興沃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
勞動保護用品使用管理制度(實用24篇)篇九
1.1為規范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發放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引用文件。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3.1術語。
個人防護用品:指為了保護員工在勞動過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根據作業需要所發放的一切防護用品。
3.2分類。
防護服;
防護鞋、靴;
防護手套;
防護帽;
其它。
4管理職能。
員工個人防護用品發放管理實行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班組三級管理體制。
4.1公司安全生產科根據上級有關精神,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制定員工個人防護用品管理辦法和發放標準,并監督檢查車間、施工隊組按標準、質量要求及時采購、發放。
4.2各車間、施工隊組按“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到指定的商業網點按質。
量要求采購、發放和負責日常管理。
4.3生產班組及時領取,并教育員工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5管理內容與要求。
5.1管理內容。
5.1.1發給員工的個人防護用品,系勞動保護的輔助措施,并非員工福利,除線手套,布手套、棉絨手套、口罩、毛巾、襪罩、工作服等外,其它到期后均實行以舊換新或折舊扣款的辦法。
5.1.2員工在公司內部調轉時,個人防護用品繼續使用,不足部分按標準由新單位有關部門發給,并填寫防護用品支領冊,多余部分及時收回。
5.1.3員工脫產學習、病休、工傷等離開生產崗位一個月即停發其防護用品,將原防護品延期使用。
5.1.4員工去外地學習、代培等應攜帶個人防護用品,外單位來公司實習、代培等人員,其防護用品自備。
5.1.5工人改做管理工作,原發防護用品待到期后,按管理人員標準發放。
5.1.6對新工種、新工藝及生產操作發生變化,本制度又未做規定時,可根據實際情況報公司研究后發放適當的防護用品。
5.1.7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的修改權屬公司,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任意提高標準和擴大發放范圍,遇特殊情況報公司安委會批準。
5.2管理要求。
5.2.2發放給個人和集體使用的防護品,不得隨意損壞和丟失,如有丟失均按使用期限折舊扣款。
6監督檢查。
6.1公司總工程師負責本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
6.2公司安全生產科負責本制度的執行,并按按月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7附則。
7.1本制度由安全生產科起草負責解釋。
7.2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勞動保護用品使用管理制度(實用24篇)篇十
一.為了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保障勞動者的安全與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gb11651)和國家頒發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以及有關規定,為勞動者免費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單位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應當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
三.生產經營單位為從業人員提供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不得超過使用期限。
四.使用單位應教育本單位勞動者按照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和防護要求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五.使用單位應建立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的購買、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等管理制度;并應按照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對其防護功能進行必要的檢查。
六.使用單位應到定點經營單位或生產企業購買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購買的勞動防護用品須經本單位的安全技術部門驗收。
七.安全部門每年在職工進場前編報勞保用品資金計劃,經項目經理審核批準后列入年綜合計劃,由安全部門按計劃審批實施,專款專用。
八.職工應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妥善愛護,負責保管不得任意轉讓、?出售,廠里對防護用品使用比較好的職工應予表揚,對無故丟失,損壞的應給予教育及折價賠償。
xxxxxxxxxxxxx公司。
xxxxx項目部。
xx年x月x日。
勞動保護用品使用管理制度(實用24篇)篇十一
1、為加強和規范勞動防護用品的監督管理,保障從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根據《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我單位實際,制定本管理制度。
2、本管理制度所稱勞動防護用品,是指為從業人員配備的,使其在勞動過程中免遭或者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危害的個人防護裝備。
4、按照《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gb11651)和國家頒發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以及有關規定,制訂從業人員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
5、安排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的專項經費。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應當按規定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
6、為從業人員提供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不得超過使用期限。單位應當督促、教育從業人員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7、不得采購和使用無安全標志、無合格證、無生產許可證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9、保管人員要妥善保管各種勞動防護用品。
10、按照各工種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按時發放或更換勞動防護用品,并做好相應記錄,領用者在領用單上簽字。
11、在使用前應按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性能要求對其安全防護性能進行必要的檢查或檢驗。嚴禁使用無“三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及假冒偽劣勞動防護用品。
12、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必須按照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未按規定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不得上崗作業。
13、安全部門對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三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14、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沒有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按照單位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15、本制度從發布之日起執行。
勞動保護用品使用管理制度(實用24篇)篇十二
勞動防護用品,是指在勞動過程中為了保護勞動者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和職業危害,而由用人單位無償提供給個人穿(佩)戴的用品,是保障職工安全和健康的一種預防性輔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用人單位應根據企業安全生產、防止職業性傷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發給職工個人的勞動防護用品。用人單位應指導、督促勞動者在作業時正確使用。
本公司根據國家經貿委《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國經貿安全[2000]189號),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本管理制度。
一、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原則要求。
1.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根據勞動條件,需要保護的部位和要求,科學合理地進行選型。
2.使用人員必須熟悉勞動防護用品的型號、功能、適用范圍和使用方法。
3.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嚴格按照規定正確使用。使用前,要認真檢查,確認完好、可靠、有效,嚴防誤用,或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護具,禁止違章使用或擅自代用。
4.特殊防護用品,如防毒面具等還應經培訓、實際操作考核合格。
5.職工進入生產崗位、檢修現場,必須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并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否則,按違章論處。
6.不許穿戴(或使用)不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不許濫用勞動防護用品。對于在易燃、易爆、燒灼及有靜電發生的場所,明火作業的工人,禁止發放、使用化纖防護用品。防護服裝的式樣,應當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為主,做到適用美觀、大方。
7.勞動防護用品應妥善保護,不得拆改,應經常保持整潔、完好,起到有效的保護作用,如有缺損應及時處理。
1.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標準和發放周期,由企業的安全、技術部門根據《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根據各工種的勞動環境和勞動條件,配備具有相應安全、衛生性能的勞動防護用品。
2.對于生產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帶、絕緣護品,防毒面縣,防塵口罩等職工個人特殊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根據特定工種的要求配備齊全,并保證質量。
3.安全、技術部門應對購進的勞動防護用品進行驗收。安全、技術部門和工會組織進行督促檢查。
4.公司采購、發放和使用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具有安全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鑒定證。對一般勞動防護用品,應該嚴格執行其相應的標準。
5.凡是從事多種作業或在多種勞動環境中作業的人員,應按其主要作業的工種和勞動環境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如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在從事其他工種作業時或在其他勞動環境中確實不能適用的,應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它勞動防護用品。
6.防毒面具的發放應根據作業人員可能接觸毒物的種類,準確地選擇相應的濾毒罐(盒),每次使用前應仔細檢查是否有效,并按國家標準規定,定期更換濾毒罐(盒)。
7.生產管理、安全、技術部門等有關人員,應根據其經常進入的生產區域,配備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
8.企業應有公用的安全帽、工作服,供外來參觀、學習、檢查工作人蒞臨時借用。公用的勞動防護用品應保持整潔,專人保管。
9.在生產設備受損或失效時,有毒有害氣體可能泄漏的作業場所,除對作業人員配備常規勞動防護用品外,還應在現場醒目處放置必需的防毒護具,以備逃生、搶救時應急使用。公司安全人員應定期檢查這些防毒護具,保證其處于良好待用狀態。
10.一般個人勞動保護用品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間按時發放,不得拖延。特殊勞動保護用品,若需要時可向責任勞動保護用品發放的部門提出申請經同意后發放。
11、建立和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登記臺帳。按時記載發放勞動防護用品情況和辦理調轉手續。定時核對工種崗位勞動防護用品的種類和使用期限。
12.凡發給車間、工段、班組公用的勞動防護用品,應指定專人管理。如有丟失,要查清責任,折價賠償。屬于借用的,應按時交還。
13.勞動防護用品應定期檢查,失效后應報廢。
14.禁止將勞動防護用品折合現金發給個人,發放的防護用品不準轉賣。
1.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國家實施安全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鑒定證制度。對一般勞動防護用品,應該嚴格執行其相應的標準。
2.能夠有效地預防對人各個暴露部位的危害達到全面防護。
3.必須符合安全要求,適用、美觀、大方,使職工穿著舒適,佩戴使用方便,不妨礙作業活動。
勞動保護用品使用管理制度(實用24篇)篇十三
1、勞動防護用品是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保障人身安全的重要物質條件。各涉旅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為從業人員無償提供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得以貨幣形式或用其它物品替代。
2、勞動用品的發放標準由人力資源部根據本單位的所有工種和類別負責制定,經總經理審批后由相關部門采購并按規定發放,制定發放標準細表,任何個人與部門不得隨意更改發放標準、數量等。
3、全體從業人員上崗前必須按要求穿戴勞動防護用品,保持清潔、整齊,樹立單位良好形象。各部門主管領導必須隨時檢查所在崗位人員勞保用品的穿戴和使用情況,對不正當使用行為,經教育不改正者,予以處罰。
4、對于因工作特殊或搶險、救災后,勞保用品損壞、丟失或失去其應有功能的,本人可以提出申請,主管領導簽證,經主管部門批準后可以提前報廢、補發或更換。
5、采購人員必須購買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保管人員在發放前要進行驗收,合格后分類存放,防止變質和失效,并建賬登記。
6、庫房管理人員要嚴格按照領用手續、規定和標準發放;凡規定以舊換新的物品,一定要交舊換新;凡因保管不善而丟失的物品,按原價及應使用的年限折舊賠償。
7、在使用期限內離崗時,每位員工領用的勞動防護用品,應按本單位規定到主管部門辦理銷賬手續,并按一定比例折價。
8、根據不同工種、不同條件,發放不同品種的勞動防護用品,對于保證安全生產、防止職業傷害將起到一定的作用,因此,所配備的勞動用品必須齊全、有效、保質保量,符合國家標準。
9、勞動防護用品的綜合管理,必須接受上級安全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10、企業要對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管理進行監督,教育職工合理、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11、企業應建立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采購驗收、保管、發放等制度,并建立發放領用臺帳。
12、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在使用前必須檢查,發現失去安全效能的要立與工人相同的勞動防即報廢,停止使用。
13、常年在現場領導生產或直接與工人在同樣條件下進行勞動的生產管理、技術、設備人員,發給護用品。
14、凡未按規定穿戴防護用品進入工作現場的,各部門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有權進行處罰。
1、勞動保護用品的配發標準由生產技術部根據國家的政策規定,結合本煤礦的實際情況,本著加強防護、節約實用的原則,按照員工崗位的工作環境、勞動強度和工作性質的不同編制,總經理批準后實施。
2、勞保用品的采購、庫存和發放由材料部組織實施。采購的用品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其數量根據各單位的需用計劃、結合資金情況和適當庫存嚴格控制。庫存用品應妥善保管,防止損壞變質。
3、勞保用品分長期使用和日常消耗兩大類,日常消耗用品(如肥皂、洗衣粉、毛巾、手套等)每月5日領取、直接發給個人;長期使用的由個人保管,集體使用的上單位確定專人負責和保管,對長期使用的勞保用品要建立登記卡,由領用人或負責人簽字確認。登記卡保存在勞保用品庫,由保管員管理。
4、員工在煤礦內部工作調動,卡物隨崗位轉移,待用品到期時按所在崗位新標準發放;員工調出煤礦(或離職),勞保用品按領用時間折舊,從結算工資扣除,不再交回,同時注銷登記卡。
5、婚、事假或其它原因,停止工作一個月以上的(含一個月),停發季度性用品。
1、安全帽。
(1)根據所在崗位的特點,發給本人,但離開崗位,必須交回單位,否則按價扣款。
(2)安全帽在使用期限內經耐壓沖擊試驗,合格的方可繼續使用。
(3)從事高溫作業的人員配發柳條帽,其它人員配發塑料帽。
(4)非因工私自損壞者、按折舊年限照價賠償,故意損壞的,按原價兩倍處罰。
2、雨衣、雨靴屬季節時間性備用品,根據實際需要發給單位、集中保管。
(1)雨衣使用期為五年,雨靴三年,在此期間如使用人崗位變動,但雨衣雨鞋不得帶走,留給所在單位。
(2)非因工私自損壞者,按折舊年限照價賠償,故意損壞的,按原價兩倍處罰。
3、特殊用品,如電焊、耐酸、耐高溫手套等,按材料領取,并實行交舊領新制度,非因工損壞的照折舊價賠償,發現與煤礦外進行交換的按原價三倍處罰。
四、其它規定。
1、保安人員服裝按有關規定配發,日常消耗品按煤礦機關人員標準發放。
2、化驗室人員除了按煤礦機關人員標準發工作服以外,發給白大褂,只允許在從事化驗作業時穿。
3、外線電工配發安全帶,集中保管。
勞動保護用品使用管理制度(實用24篇)篇十四
一、總則:
醫療設備是醫院進行經營活動的物資基礎,是構成醫院正常經營的重要組成要素。醫療設備管理是在醫療設備維修管理的基礎上對醫療設備進行的綜合管理。醫療設備狀況的好壞,直接影響醫院經營的進度,效率的提高和效益的提高。
(1)根據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的原則,正確地選購醫療設備,為醫院提供優良的技術裝備。
(2)保證醫院醫療設備經常處于最佳的技術狀態。弄清醫療設備的技術規律,運用先進的檢測、維修手段和方法,靈活采取各種維修方式和措施,維修保養現有醫療設備,使之處于最佳狀態。
(3)提高醫療設備管理的經濟效益。加強醫療設備的經濟、組織管理,降低醫療設備管理各環節的費用。
(1)實行醫療設備全過程管理。
即從醫療設備進院驗收、安裝、使用、維護保養,檢查修理到配件購置、醫療設備更新改造,以及日常登記、保管、報廢等進行全過程管理。
(2)對醫療設備從工程技術,經濟和組織管理全面進行綜合管理。
(3)實行醫療設備全員管理。
即醫療設備管理部門和使用部門共同負責,做好使用、保養、檢查、維修等工作以解決醫療設備分布廣、專業性強的問題。
二、新增醫療設備管理規定。
第一條本公司各部門需用置的醫療設備經批準購買后,須報醫療設備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條醫療設備管理部門進行技術咨詢,方可確定裝修項目或增置電器。
第三條醫療設備項目確定或醫療設備購進后,醫療設備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施工安裝,并負責施工安裝的質量。
第四條施工安裝試機后,由醫療設備管理部門及使用部門負責人驗收合格后填寫。
第五條醫療設備管理部門應及時建立。
第一條醫療設備儀器使用前,醫療設備管理人員要與人事部配合,組織。
操作人員接受操作培訓,安排技術人員講解。
第二條使用人員達到會操作,清楚日常保養知識和安全操作知識,熟悉醫療設備性能后,醫療設備管理部門簽發醫療設備操作證,上崗操作。
第三條使用人員要嚴格按操作規程工作,認真遵守交接班制度,準確填寫規定的各項運行記錄。
第四條為保證醫療設備安全、合理的使用,各部門應設一名兼職醫療設備管理員,協助醫療設備管理部門人員對醫療設備進行管理,指導本部門醫療設備使用者按操作規程正確使用。
第五條醫療設備管理部門要指派人員與各部門兼職醫療設備管理員,經常性地檢查醫療設備壯況,并列入員工工作考核內容。
四、醫療設備事故分析處理辦法。
第一條發生醫療設備事故,醫療設備管理部門、值班人員要到現場察看、處理,及時組織搶修。
第二條發生醫療設備事故的操作人員及當事人將事故時間、原因、醫療設備損壞程度、影響程度等作記錄上報本部門負責人。
第三條醫療設備管理人員、值班人員及有關部門負責人組織進行事故分析,寫出。
第四條人為事故應根據情況按。
第五條屬醫療設備自然事故,維修部進行處理,采取防護措施。
五、醫療設備檢修保養規定。
第一條醫療設備管理人員編制醫療設備檢查保養計劃,報部門負責人審核,呈報院長批準后執行。
第二條使用部門根據批準的檢修保養計劃,安排具體人員負責實施。
第三條檢修保養人員應及時在。
六、醫療設備日常維修管理辦法。
第二條醫療設備管理部門接到通知,隨即在。
第三條維修工作完畢,主修人應在。
第五條維修部門不能修復的,由使用部門負責在登記簿上注明原因,應采取特別措施,醫療設備管理部門聯系外請盡快修復。
勞動保護用品使用管理制度(實用24篇)篇十五
第一條認真執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制度,改善勞動條件,防止工傷事故,消除職業病和職業中毒的危害,保護員工身體健康,促進施工生產健康發展。項目經理部按照國家勞動保護有關政策、標準規定,對參與施工生產作業和管理的人員發放個體防護用品,保健食品和防暑、防寒用品。項目經理部必須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特種勞動保護用品必須具備“三證一標志”。
第二條工班長指導、監督班組人員正確使用安全防護和勞動保護用品;認真落實安全技術交底,做好班前安全教育。
第三條作業人員對安全防護設施不得隨意挪動和改動,嚴格執行安全技術交底,明確崗位安全生產責任。
第四條嚴格按照規定采取措施加強對職業性危害因素的治理,建立職業健康監護制度,對于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職工定期進行查體,建立健康檔案,組織開展短期健康休養,保護員工的身體健康。
第五條要按照要求重視和加強對女職工的勞動保護工作。根據女職工不同時期的生理特點,妥善安排適宜工作。
勞動保護用品使用管理制度(實用24篇)篇十六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對一次性使用無菌醫療器械的監督管理,預防醫源性疾病,防止環境污染,保障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含義)。
本規定所稱一次性使用無菌醫療器械(以下簡稱無菌器械),是指按照無菌器械進行產品注冊,并在產品包裝上標示“無菌”、“一次性使用”或者有不得重復使用等類似表述的醫療器械。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的無菌器械生產、經營、使用、銷毀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四條(管理部門)。
上海市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藥品監管局)是本市無菌器械生產、經營、使用、銷毀的監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區縣藥品監管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無菌器械生產、經營、使用、銷毀的監督管理工作。
上海市衛生局負責組織、指導和督促本市醫療機構的無菌器械使用及其銷毀工作。
環保、工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無菌器械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企業的開辦條件)。
開辦無菌器械生產企業,除符合《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熟悉無菌器械生產的專業技術人員和2名以上專業檢驗人員;。
(二)有與其無菌器械生產相適應的空調凈化系統、潔凈區域和生產環境。
開辦無菌器械經營企業,除符合《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有與其無菌器械經營相適應的經營場地,做到營業場所和倉庫分開設置,倉庫內無菌器械與其他醫療器械分區儲存。
第六條(質量體系要求)。
無菌器械生產企業在原廠址或者異地新建、改建、擴建潔凈廠房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市藥品監管局對無菌器械質量體系進行初審、質量體系現場審查和產品抽驗檢測。
第七條(企業質量管理規范)。
無菌器械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醫療器械質量體系專用要求、無菌醫療器具生產管理規范及生產實施細則的要求組織生產,并定期組織內部質量審核。
第八條(潔凈區域)。
無菌器械生產企業應當對其生產環境中的潔凈區域進行重點監控,及時記錄溫度、濕度、菌落數等參數,保證生產環境符合國家有關無菌器械生產環境的要求。
第九條(原材料和部件)。
無菌器械生產企業生產無菌器械所使用的原材料、部件,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相關要求。
無菌器械生產企業生產無菌器械所使用的原材料、部件,應當與注冊批準時確定的原材料、部件相一致。在生產過程中需要變更原材料、部件的,應當向市藥品監管局備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無菌器械生產企業對購進的原材料和部件,應當進行合格驗收或者檢驗。
第十條(產品批號檔案)。
無菌器械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無菌器械產品批號檔案。產品批號檔案包括產品的原材料批號、生產批號和滅菌批號等資料。
產品的批號檔案應當真實、完整,準確反映生產的全過程。產品批號檔案的保存期限應當不少于無菌器械有效期滿后兩年。
第十一條(包裝)。
無菌器械生產企業應當從符合生產實施細則規定條件的單位購進用于無菌器械的包裝材料或者小包裝,并建立產品包裝的購入、儲存、發放、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無菌器械生產企業生產的無菌器械小包裝應當按照一次使用量的要求,實行單包裝。不得在小包裝內附有重復使用的零配件。
第十二條(標簽)。
在無菌器械的包裝上,應當按照規定印有或者貼有一次性使用無菌器械的標簽,標注“無菌”、“一次性使用”的字樣或者不得重復使用的符號。
無菌器械的標簽應當有經批準的使用說明,并注明生產日期、生產批號、滅菌方法和有效期等內容。
第十三條(不合格產品的處置)。
無菌器械生產企業對不合格的產品、部件,過期、失效的產品,或者廢棄的產品小包裝及其標簽,應當在廠區內就地毀形或者銷毀,并予以記錄。
無菌器械生產企業對不合格的產品、部件,過期、失效的產品,或者廢棄的產品小包裝及其標簽,經就地毀形后,作為工業固體廢物處置,不得隨意傾倒、丟棄。其處置應當符合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質量跟蹤制度)。
無菌器械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無菌器械質量跟蹤制度,無菌器械產品銷售或者購銷的記錄應當真實、完整,做到銷售、采購能夠追查到每批產品的質量情況。
無菌器械生產企業的銷售記錄,應當包括銷售日期、銷售對象、銷售數量、產品名稱、型號規格、生產批號、滅菌批號、產品有效期等。
無菌器械經營企業對安全性、有效性必須加以控制或者嚴格控制的無菌器械,購銷記錄應當包括購銷日期、購銷對象、購銷數量、產品名稱、生產企業、型號規格、生產批號、滅菌批號、產品有效期,經辦人、負責人簽名等。
無菌器械產品銷售記錄或者購銷記錄及有效證件的保存期限,應當不少于產品有效期滿后兩年。
第十五條(防止損害措施)。
無菌器械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無菌器械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仍然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的,應當立即中止生產、停止出售;已售出的,應當采取緊急措施告知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和使用者暫停銷售或者使用,并召回該批號產品,同時向市藥品監管局報告。
無菌器械生產企業生產的無菌器械存在前款情形,且生產企業未采取前款規定的措施的,市藥品監管局可以要求生產企業中止生產、停止出售,并對售出的該批號產品采取召回措施。
有關醫療器械行業協會發現無菌器械生產企業生產的無菌器械存在嚴重缺陷,可以向市藥品監管局提出相應的建議。
第十六條(年度核驗)。
市藥品監管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進行年度驗證時,應當對無菌器械生產企業實施醫療器械質量體系專用要求、無菌醫療器具生產管理規范及生產實施細則的情況一并進行核驗。
第十七條(生產環境的監督檢測)。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無菌器械生產環境要求,對無菌器械生產企業潔凈區域的環境狀況進行日常監督檢測。發現無菌器械生產企業的生產環境不符合國家有關無菌器械生產環境要求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企業限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合格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公告,并在企業監管檔案中予以記錄。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日常監督檢測,應當遵守規定的程序。對無菌器械生產企業實施臨時性的抽檢,應當當場出示檢查通知。
進行日常監督檢測時,不得影響無菌器械生產企業的正常生產和經營活動。
第十八條(進貨驗收)。
醫療機構應當從依法取得經營資格的無菌器械生產、經營企業采購合格的無菌器械;其中購買國家規定的二、三類無菌器械的,應當從取得《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或者《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生產、經營企業采購合格的無菌器械,并驗明產品的醫療器械注冊證書、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
醫療機構不得購進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無菌器械。
第十九條(儲存保管的要求)。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無菌器械存放要求,妥善保管無菌器械,并與其他醫療器械分區儲存。
第二十條(使用前的檢查)。
在無菌器械使用前,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操作規程檢查無菌器械的包裝。對小包裝出現破損或者超過有效期等情形的無菌器械,應當停止使用。
醫療機構對植入人體的無菌器械應當建立使用檔案。
第二十二條(使用后的毀形和消毒)。
對使用后的無菌器械可以當場毀形的,醫療機構應當要求使用者當場毀形;不能當場毀形的,應當在本醫療機構內進行集中毀形;手術刀等銳器沒有能力毀形的,應當存放在有警示標志的專用容器中。
醫療機構應當將毀形和不能毀形的無菌器械進行消毒,并存放在有警示標志的專用容器中。
第二十三條(集中銷毀及其記錄)。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及時將消毒后的'毀形和不能毀形的無菌器械送至經依法許可的從事醫療廢物處置機構進行集中銷毀處置。
醫療機構應當記錄無菌器械送交銷毀的情況。
第二十四條(禁止情形)。
醫療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二)使用過的無菌器械應當銷毀而未銷毀的;。
(三)將使用過的無菌器械出售給他人的;。
(四)將使用過的無菌器械隨意傾倒、丟棄的;。
(五)未毀形和消毒,將使用過的無菌器械送交本醫療機構以外進行處理的。
第二十五條(對生產、經營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無菌器械生產企業對不合格的產品、部件,過期、失效的產品,或者廢棄的產品小包裝及其標簽未毀形或者銷毀的。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給予警告,或者給予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無菌器械生產企業未建立產品批號檔案,或者偽造產品批號檔案的;。
(三)無菌器械生產、經營企業未建立產品銷售或者購銷的記錄,或者偽造產品銷售或者購銷的記錄的。
無菌器械生產企業將不合格的產品、部件,過期、失效的產品,或者廢棄的產品小包裝及其標簽隨意傾倒、丟棄,或者處置違反環境保護有關規定的,由環保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十六條(對使用、銷毀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
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罰:
(二)使用過的無菌器械應當銷毀而未銷毀的。
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將使用過的無菌器械出售給他人的;。
(二)使用過的無菌器械未毀形和消毒,送交本醫療機構以外進行處理的;。
(三)無法證明使用過的無菌器械通過合法途徑處置的。
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給予警告,或者給予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記錄使用過的無菌器械送交銷毀情況的;。
(二)未按照規定存放、保管或者儲存無菌器械的。
醫療機構違反環境保護有關規定,隨意傾倒、丟棄或者違法處置使用過的無菌器械的,由環保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十七條(實施日期)本規定自10月1日起實施。
勞動保護用品使用管理制度(實用24篇)篇十七
第一條為了規范醫療器械經營秩序,加強對一次性使用無菌醫療器械(以下簡稱無菌器械)經營企業的監督管理,依據《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監督管理辦法》、《一次性使用無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辦法(暫行)》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營無菌器械的企業,均應遵守本細則。
無菌器械經營企業應同時遵守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布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資格認可實施細則。
第三條取得《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且產品范圍包括無菌器械的企業方可經營無菌器械。
第四條本細則所指的無菌器械是指無菌、無熱源、經檢驗合格,在有效期內一次性直接使用的醫療器械。
第五條開辦無菌器械經營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應具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營業、倉儲等場所,場所環境應整潔、無污染源;。
(二)質量負責人應具有與無菌器械相關專業的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
(三)應具有對供貨方質量保證能力進行審核的能力;。
(四)應具有對產品質量信息、服務質量進行跟蹤、收集、處理的能力;。
(五)應建立全面的質量管理制度,能夠保證所經營無菌器械的安全、有效;。
(六)應符合國家對無菌器械的'其它規定。
第六條擬開辦無菌器械經營企業或已取得《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企業增加經營無菌器械的,經自查符合《一次性使用無菌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審查評分辦法》(見附件一)中規定的條件,可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有關資料,應包括:
(二)經營場所證明(租賃合同或產權證明復印件);。
(三)企業管理制度和相關文件;。
(四)所提交資料真實性的自我保證聲明。
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企業申請后,應按照本細則規定組織對企業進行現場審查。
現場審查可以委托下一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委托部門對現場審查的結果負責。
第八條對申請企業的現場審查應選派2至3名經專業培訓的人員進行。
第九條審查結束后,審查組應填寫《一次性使用無菌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現場審查報告》(見附件三)及評分表(見附件二)一式一份,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條審查不合格的企業可在兩個月內完成整改,并提出復審申請。復審仍不合格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書面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
第十一條自受理之日起,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于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發證或增加無菌器械經營范圍的決定。不予發證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經審查不合格,須進行整改的企業,其整改時間以及對其復審的時間不包括在審查時限內。
第十二條經批準取得無菌器械經營資格的企業,應在《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經營范圍中注明無菌器械的經營資格,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十三條本細則為無菌器械經營企業資格認可的基本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根據轄區內實際,制定嚴于本細則的規定。
第十四條本細則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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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護用品使用管理制度(實用24篇)篇十八
第一條為了規范醫療器械經營秩序,加強對一次性使用無菌醫療器械(以下簡稱無菌器械)經營企業的監督管理,依據《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監督管理辦法》、《一次性使用無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辦法(暫行)》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營無菌器械的企業,均應遵守本細則。
無菌器械經營企業應同時遵守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布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資格認可實施細則。
第三條取得《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且產品范圍包括無菌器械的企業方可經營無菌器械。
第四條本細則所指的無菌器械是指無菌、無熱源、經檢驗合格,在有效期內一次性直接使用的醫療器械。
第五條開辦無菌器械經營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應具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營業、倉儲等場所,場所環境應整潔、無污染源;。
(二)質量負責人應具有與無菌器械相關專業的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
(三)應具有對供貨方質量保證能力進行審核的能力;。
(四)應具有對產品質量信息、服務質量進行跟蹤、收集、處理的能力;。
(五)應建立全面的質量管理制度,能夠保證所經營無菌器械的安全、有效;。
(六)應符合國家對無菌器械的'其它規定。
第六條擬開辦無菌器械經營企業或已取得《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企業增加經營無菌器械的,經自查符合《一次性使用無菌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審查評分辦法》(見附件一)中規定的條件,可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有關資料,應包括:
(二)經營場所證明(租賃合同或產權證明復印件);。
(三)企業管理制度和相關文件;。
(四)所提交資料真實性的自我保證聲明。
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企業申請后,應按照本細則規定組織對企業進行現場審查。
現場審查可以委托下一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委托部門對現場審查的結果負責。
第八條對申請企業的現場審查應選派2至3名經專業培訓的人員進行。
第九條審查結束后,審查組應填寫《一次性使用無菌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現場審查報告》(見附件三)及評分表(見附件二)一式一份,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條審查不合格的企業可在兩個月內完成整改,并提出復審申請。復審仍不合格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書面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
第十一條自受理之日起,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于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發證或增加無菌器械經營范圍的決定。不予發證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經審查不合格,須進行整改的企業,其整改時間以及對其復審的時間不包括在審查時限內。
第十二條經批準取得無菌器械經營資格的企業,應在《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經營范圍中注明無菌器械的經營資格,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十三條本細則為無菌器械經營企業資格認可的基本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根據轄區內實際,制定嚴于本細則的規定。
第十四條本細則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勞動保護用品使用管理制度(實用24篇)篇十九
根據《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規定》和《煤礦職業安全衛生個體防護用品配備標準》aq1051——2008規定的個人防護用品。結合我礦實際制定本礦從業人員防護用品配備發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一、必須教育職工正確使用佩戴防護用品,不懂得防護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準上崗操作。
二、職業危害防護用品的采購要符合《煤礦職業安全衛生個體防護用品標》(aq1051)的規定。必須具有安全鑒定證和安全合格證。采購部門要認真按標準驗收并造冊登記,合格證要歸檔。
三、職業危害管理部門,要按《煤礦職業安全衛生個體防護用品標》(aq1051)的規定。定期向接觸職業危害人員發放個體防護用品并登記建立臺帳,要留有領取人簽名。為保證接觸職業危害人員工作時佩戴個體防護用品,領取時實行以舊換新。
四、努力做好防塵、防毒、防噪音和防暑降溫工作,按規定要求對職業危害因素進行日常監測,對超過國家衛生標準限值的有毒有害作業點,應進行整改或采取衛生防護措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按規定發放保健食品補貼,提高有毒有害作業人員的健康水平。
五、對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人員,要按規定進行職業健康體檢。
六、對確診為職業病的患者,應立即上報礦人事部門,由人事部或礦安委會視情況調整工作崗位,并及時作出治療或療養的決定。
七、對企業職業衛生隱患提出治理方案。
八、煤礦職業危害領導小組每年制定有毒有害作業場所職工的勞動保護、個人防護用品、用具提出配備計劃。
xxx煤礦職業危害防治領導小組。
勞動保護用品使用管理制度(實用24篇)篇二十
為了加強勞保用品的管理,更好的保護職工的安全與健康,根據《國家煤礦職業安全衛生個體防護用品配備標準》和《國家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按照集團公司的要求,結合我礦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各種勞保用品是根據各工種的勞動特點和條件而相應確定的,凡屬于保護職工安全與健康的必須按規定發放。
3、設有專職人員管理,建立每個職工配發領取個人臺帳,以備核查。
4、勞保用品的發放標準一經批準,全礦職工原則上不得額外領取勞保用品,如遇特殊情況,必須持有分管礦領導批準的領料單才能領取。
5、嚴格執行上級政策和發放標準,不得人為擴大發放范圍和擅自提高發放標準,特殊作業工種的防護用品要嚴格按照《特種勞動保護用品監督檢查管理辦法》執行。
1、凡上崗操作的工作人員必須按標準配備防護用品,并按規定配戴使用,否則不允許上崗操作。
2、保管員必須認真執行防護用品入庫驗收制度,嚴把質量關,對不符合國家及特殊行業標準要求的,一律不許辦理入庫,防護用品要求證件齊全,所有證件要求存檔備查。
3、嚴格各種防護用品的發放制度及時發放個人防護用品,做到不拖延發放時間,不拖欠防護用品。
4、對于特種勞保用品要指定專人、專柜管理,經常檢查消毒,以保證能隨時安全使用。
5、庫房內要保持干凈、衛生、整潔,防止物品積壓、變質、霉爛。
6、做好庫房內的安全消防工作,確保所有物品萬無一失。
玉溪市東方煤業有限公司華蓋山煤礦。
2011年8月28日。
勞動保護用品使用管理制度(實用24篇)篇二十一
1、現場電氣工器具必須按定置擺放在工器具柜內。工器具柜要求保持整齊干凈,列入交接班檢查內容。檢查工器具及其附屬件(檢驗標簽、測試導線、電池等)齊全完好,工器具柜衛生清潔。發現工器具丟失或損壞,按運行二部規定對當班值進行考核。
2、使用電氣工器具前,必須檢查工器具性能完好。
3、所有操作把手要求存放在集控室電氣工器具柜內,配電室內不得存放。發現配電室內存放操作把手或操作把手丟失、損壞,按運行二部規定對當班值進行考核。
4、10kv及以上設備停送電操作必須帶絕緣手套,穿絕緣靴;380v及以下設備停送電操作必須帶絕緣手套和穿絕緣鞋。
5、使用萬用表、鉗型電流表、搖表進行測量工作時,應由兩人進行。
6、使用紅外線測溫儀對設備測溫時,必須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以免造成觸電。
7、使用電筆或驗電器對設備進行驗電時,必須檢查電筆或驗電器合格且電壓等級與被測設備相符。10kv及以上設備驗電必須帶絕緣手套。
8、裝拆接地線(接地刀),必須帶絕緣手套,穿絕緣靴。
9、裝拆保險(熔斷器),應帶護目眼鏡和絕緣手套并使用絕緣夾鉗。
10、查找10kv及以上設備接地時,必須穿絕緣靴;接觸設備的外殼和架構時必須帶絕緣手套。
11、巡視電氣設備、及在電氣設備區域活動時必須穿絕緣鞋;雷雨天氣巡視室外高壓設備時,必須穿絕緣靴。
12、所有工器具必須按規定進行使用,并檢查檢驗合格證完好,專工定期檢查。發現未按規定使用和檢驗合格證脫落丟失,按運行二部規定進行考核。
13、現場安全標示牌分類放置,按工作票要求掛到現場的標示牌,工作票終結時必須收回,如發現現場遺留者考核當值。
勞動保護用品使用管理制度(實用24篇)篇二十二
第一條為加強一次性使用無菌醫療器械的監督管理,保證產品安全、有效,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一次性使用無菌醫療器械(以下簡稱無菌器械)是指無菌、無熱原、經檢驗合格,在有效期內一次性直接使用的醫療器械。
無菌器械按《一次性使用無菌醫療器械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實施重點監督管理。《目錄》(見附件)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布并調整。
第三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無菌器械的生產、經營、使用、監督管理的單位或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生產無菌器械應執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頒布的《無菌醫療器具生產管理規范》及無菌器械的《生產實施細則》。
無菌器械必須嚴格按標準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
第五條生產無菌器械應按《生產實施細則》的要求采購材料、部件。企業應保存完整的采購、銷售票據和記錄,票據和記錄應保存至產品有效期滿二年。
購銷記錄應包括:銷售或購進的單位名稱,供應或采購數量、產品名稱、型號規格、生產批號、滅菌批號、產品有效期等。
不合格的無菌器械及廢棄、過期的無菌器械產品包裝或零部件,必須在廠內就地毀形或銷毀,不得流出廠外。
第七條生產企業只能銷售本企業生產的無菌器械。生產企業的銷售人員應在銷售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登記。銷售時應出具下列證明:
(三)銷售人員的身份證。
第八條生產企業的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發生變更的,企業應向省級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辦理《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的變更手續后,向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辦理《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的變更。國家、省級藥品監督管理局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給予變更。
企業名稱變更后,無菌器械的小、中、大包裝標注的企業名稱應在半年之內變更。新包裝啟用后,舊包裝即停止使用,新、舊包裝不得混用。
第九條生產企業在原廠址或異地新建、改建、擴建潔凈廠房的,經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其質量體系進行初審后,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質量體系現場審查和產品抽樣檢測,合格后方能生產。
第十條生產企業連續停產一年以上的,須經省級藥品監督管理局對現場質量體系進行審查和產品抽查,合格后方可恢復生產,連續停產二年以上的,其產品注冊證書自行失效。
第十一條留樣觀察或已售出的無菌器械產品出現質量問題,生產企業必須立即封存該批號產品,并通知有關單位停止銷售和使用。造成人身傷亡事故的,要在24小時內,報告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二條監督檢查中,發現生產企業有不符合《生產實施細則》要求的,由實施監督檢查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三條生產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偽造或冒用他人廠名、廠址或生產企業證件;。
(二)出租或出借本生產企業有效證件;。
(三)違反規定采購零部件或產品包裝;。
(四)偽造或變造生產購銷票據、生產原始記錄、產品批號;。
(五)對不合格品、廢棄零部件、過期或廢棄產品包裝不按規定處理;。
(六)擅自增加產品型號、規格;。
(七)企業銷售人員代銷非本企業生產的產品;。
(八)向城鄉集貿市場提供無菌器械或直接參與城鄉集貿市場無菌器械交易。
第三章經營的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經營企業應具有與其經營無菌器械相適應的營業場地和倉庫。產品儲存區域應避光、通風、無污染,具有防塵、防污染、防蚊蠅、防蟲鼠和防異物混入等設施,符合產品標準的儲存規定。
第十五條經營企業應建立無菌器械質量跟蹤制度,做到從采購到銷售能追查到每批產品的質量情況。
無菌器械的購銷記錄必須真實、完整。購銷記錄應有:購銷日期、購銷對象、購銷數量、產品名稱、生產單位、型號規格、生產批號、滅菌批號、產品有效期;經辦人、負責人簽名等。
第十六條經營企業應保存完整的無菌器械購銷記錄和有效證件,無菌器械購銷記錄及有效證件必須保存到產品有效期滿后二年。
第十七條經營企業銷售人員銷售無菌器械,應出具下列證明:
(三)銷售人員的身份證。
第十八條經營企業發現不合格無菌器械,應立即停止銷售,及時報告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經驗證為不合格的,經營企業必須及時通知該批無菌器械的經營企業和使用單位停止銷售或使用。對不合格產品,應在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下予以處理。
對已銷售給個人使用的不合格無菌器械,經營企業應向社會公告,主動收回不合格產品。
第十九條經營企業經營不合格無菌器械,經營者不能指明不合格品生產者的,視為經營無產品注冊證的產品;不能指明不合格品供貨者的,視為從無《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企業購進產品。
第二十條經營無菌器械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經營無有效證件、證照不齊、無產品合格證的無菌器械;。
(二)偽造或冒用《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
(三)出租或出借《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
(四)經營不合格、過期或已淘汰無菌器械;。
(五)無購銷記錄或偽造、變造購銷記錄;。
(六)從非法渠道采購無菌器械;。
(七)向城鄉集貿市場提供無菌器械或直接參與城鄉集貿市場無菌器械交易。
第四章使用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醫療機構應從具有《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或《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企業購進無菌器械。
醫療機構應建立無菌器械采購、驗收制度,嚴格執行并做好記錄。采購記錄至少應包括:購進產品的企業名稱、產品名稱、型號規格、產品數量、生產批號、滅菌批號、產品有效期等。按照記錄應能追查到每批無菌器械的進貨來源。
(一)從生產企業采購無菌器械,應驗明生產企業銷售人員出具的證明,所出具證明的內容按第七條規定。
(二)從經營企業采購無菌器械,應驗明經營企業銷售人員出具的證明,所出具證明。
的內容按第十七條規定。
第二十二條醫療機構應建立無菌器械使用后銷毀制度。使用過的無菌器械必須按規定銷毀,使其零部件不再具有使用功能,經消毒無害化處理,并做好記錄。
醫療機構不得重復使用無菌器械。
第二十三條醫療機構發現不合格無菌器械,應立即停止使用、封存,并及時報告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得擅自處理。
經驗證為不合格的無菌器械,在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下予以處理。?
第二十四條醫療機構使用不合格無菌器械,不能指明不合格品生產者的,視為使用無產品注冊證的產品;不能指明不合格品供貨者的,視為從無《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企業購進產品。
第二十五條醫療機構使用無菌器械發生嚴重不良事件時,應在事件發生后24小時內,報告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
第二十六條醫療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從非法渠道購進無菌器械;。
(二)使用小包裝已破損、標識不清的無菌器械;。
(三)使用過期、已淘汰無菌器械;。
(四)使用無《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無醫療器械產品合格證的無菌器械。
第五章無菌器械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編制全國無菌器械的抽查計劃,并組織實施。省級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編制本轄區無菌器械的抽查計劃,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后組織實施。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布無菌器械抽查結果。
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對抽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報告之日起15日內,向實施抽查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上一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復驗,由受理復驗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做出復驗結論。
第六章罰則。
第二十九條未取得《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生產無菌器械的,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處罰。
已取得《無菌器械產品注冊證》的企業新建、改建廠房未經批準擅自生產的;偽造他人廠名、廠址、產品批號的;偽造或冒用《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擅自增加無菌器械型號、規格的,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處罰。
第三十條未取得《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生產無菌器械的,偽造或冒用他人《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的,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處罰。
第三十一條生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無菌器械的,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處罰。
第三十二條未取得《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經營無菌器械的,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處罰。
第三十三條經營無產品注冊證、無合格證明、過期、失效、淘汰的無菌器械的,或者從非法渠道購進無菌器械的,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罰。
罰。
第三十五條醫療機構使用無《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無合格證明、過期、失效、淘汰無菌器械的,或者從非法渠道購進無菌器械的,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處罰。
第三十六條醫療機構重復使用無菌器械的,或者對應當銷毀未進行銷毀的,按《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處罰。
第三十七條無菌器械的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以下罰款:
(一)生產企業違反《生產實施細則》規定生產的;。
(二)生產企業偽造產品原始記錄及購銷票據的;。
(三)生產企業銷售其他企業無菌器械的;。
(四)生產、經營企業將有效證件出租、出借給他人使用的;。
(五)經營不合格無菌器械的;。
(六)醫療機構未建立使用后銷毀制度或偽造、變造無菌器械采購、使用后銷毀記錄的;。
(七)生產、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向城鄉集貿市場提供無菌器械或直接參與城鄉集貿市場無菌器械交易的。
罰款。
第三十九條無菌器械經營企業,無購銷記錄或偽造購銷記錄,偽造生產批號、滅菌批號、產品有效期的,由縣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經營,并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無菌器械的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
的,由縣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一)發現不合格無菌器械,不按規定報告,擅自處理的;。
(二)對廢棄零部件、過期或廢棄的產品包裝,不按規定處理的;。
(三)經營或使用小包裝已破損、標識不清的無菌器械的;。
(四)使用無菌器械發生嚴重不良事件時,不按規定報告的。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勞動保護用品使用管理制度(實用24篇)篇二十三
勞動防護用品,是指在勞動過程中為了保護勞動者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和職業危害,而由用人單位無償提供給個人穿(佩)戴的用品,是保障職工安全和健康的一種預防性輔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用人單位應根據企業安全生產、防止職業性傷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發給職工個人的勞動防護用品。用人單位應指導、督促勞動者在作業時正確使用。
本公司根據國家經貿委《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國經貿安全[20xx]189號),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本管理制度。
1.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根據勞動條件,需要保護的部位和要求,科學合理地進行選型。
2.使用人員必須熟悉勞動防護用品的型號、功能、適用范圍和使用方法。
3.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嚴格按照規定正確使用。使用前,要認真檢查,確認完好、可靠、有效,嚴防誤用,或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護具,禁止違章使用或擅自代用。
4.特殊防護用品,如防毒面具等還應經培訓、實際操作考核合格。
5.職工進入生產崗位、檢修現場,必須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并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否則,按違章論處。
6.不許穿戴(或使用)不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不許濫用勞動防護用品。對于在易燃、易爆、燒灼及有靜電發生的場所,明火作業的工人,禁止發放、使用化纖防護用品。防護服裝的式樣,應當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為主,做到適用美觀、大方。
7.勞動防護用品應妥善保護,不得拆改,應經常保持整潔、完好,起到有效的保護作用,如有缺損應及時處理。
1.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標準和發放周期,由企業的安全、技術部門根據《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根據各工種的勞動環境和勞動條件,配備具有相應安全、衛生性能的勞動防護用品。
2.對于生產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帶、絕緣護品,防毒面縣,防塵口罩等職工個人特殊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根據特定工種的要求配備齊全,并保證質量。
3.安全、技術部門應對購進的勞動防護用品進行驗收。安全、技術部門和工會組織進行督促檢查。
4.公司采購、發放和使用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具有安全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鑒定證。對一般勞動防護用品,應該嚴格執行其相應的標準。
5.凡是從事多種作業或在多種勞動環境中作業的人員,應按其主要作業的工種和勞動環境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如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在從事其他工種作業時或在其他勞動環境中確實不能適用的,應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它勞動防護用品。
6.防毒面具的發放應根據作業人員可能接觸毒物的種類,準確地選擇相應的濾毒罐(盒),每次使用前應仔細檢查是否有效,并按國家標準規定,定期更換濾毒罐(盒)。
7.生產管理、安全、技術部門等有關人員,應根據其經常進入的生產區域,配備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
8.企業應有公用的安全帽、工作服,供外來參觀、學習、檢查工作人蒞臨時借用。公用的勞動防護用品應保持整潔,專人保管。
9.在生產設備受損或失效時,有毒有害氣體可能泄漏的作業場所,除對作業人員配備常規勞動防護用品外,還應在現場醒目處放置必需的防毒護具,以備逃生、搶救時應急使用。公司安全人員應定期檢查這些防毒護具,保證其處于良好待用狀態。
10.一般個人勞動保護用品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間按時發放,不得拖延。特殊勞動保護用品,若需要時可向責任勞動保護用品發放的部門提出申請經同意后發放。
11、建立和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登記臺帳。按時記載發放勞動防護用品情況和辦理調轉手續。定時核對工種崗位勞動防護用品的種類和使用期限。
12.凡發給車間、工段、班組公用的勞動防護用品,應指定專人管理。如有丟失,要查清責任,折價賠償。屬于借用的,應按時交還。
13.勞動防護用品應定期檢查,失效后應報廢。
14.禁止將勞動防護用品折合現金發給個人,發放的防護用品不準轉賣。
1.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國家實施安全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鑒定證制度。對一般勞動防護用品,應該嚴格執行其相應的標準。
2.能夠有效地預防對人各個暴露部位的危害達到全面防護。
3.必須符合安全要求,適用、美觀、大方,使職工穿著舒適,佩戴使用方便,不妨礙作業活動。
勞動保護用品使用管理制度(實用24篇)篇二十四
一、采購、個人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帶及其他勞動防護用品等,必須符合《安全帽》(gb2811)、《安全帶》(gb6095)及其他勞動防護用品相關國家標準的要求。不得采購和使用無安全標記或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
二、采購勞動防護用品時,應查驗勞動防護用品生產廠家或供貨商的生產、經營資格,驗明商品合格證明和商品標識,收集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由供貨商簽字蓋章的檢驗報告復印件。以確保采購勞動防護用品的質量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三、購置的勞動防護用品按照相關規定按批量進行安全性能試驗、檢驗,并按照有關要求進行周期性檢驗。
四、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和管理堅持“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實行免費發放,不得以貨幣或實物替代。購置的勞動防護用品應有采購、發放管理臺帳,臺帳中應明確領取人簽字手續,管理臺帳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五、勞動防護用品應專人管理,貯存過程中通風,避光,隔熱,并避免化學品的侵蝕。對施工作業人員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定期檢查,督促相關分包企業和人員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六、加強對施工作業人員的教育培訓,保證施工作業人員能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工程項目部應有教育培訓記錄,有培訓人員和被培訓人員的簽名和時間。
七、對損壞或性能不符合防護條件的防護用品應予以報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