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是組織中各個層級之間的聯系紐帶,加強了溝通和信息共享。規章制度的參考案例可以幫助你發現自身組織的管理問題并加以解決。
民辦小學管理制度(熱門19篇)篇一
第1條:為民辦學校建立、健全內部約束機制,通過全面預算管理工作的推動來貫徹、監控學校戰略目標和經營目標的實施,規范學校管理和財務管理行為,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2條:全面預算是對學校在一定時期內(一般為一年)各項業務活動、財務表現等方面的總體預測。
1、經營業務活動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全員參與、綜合平衡;。
2、預算管理應以完成學校經營計劃目標為出發點;。
3、“量入為出”和“輕重緩急”相結合工作方法;。
4、“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結合預算編制流程;。
5、符合真實性和可行性原則;。
6、實行重大事項、例外事項預算報告制度和開展預算執行情況分析。
第二章預算管理組織體系。
第4條:預算管理委員會。
預算管理委員會是學校預算管理的最高決策機構,由校長、副校長、教務主任、后勤主任等管理人員組成。其主要職責為:
2、討論決定學校經營預算、投資預算、財務預算中上報的預算指標;。
3、討論決定學校預算考核辦法及兌現方案;。
4、討論決定學校年度預算考核指標的重要調整及考核辦法的修訂。
5、審議分析預算執行報告。
第5條:預算監督部門。
財務部是全面預算的監督部門,其主要職責為:
1、匯總編制學校預算、調整預算方案;。
2、協調、監督各部門預算統計人員工作;。
3、復核預算外付款申請是否經過適當審批;。
4、匯總編制學校預算執行報告;。
5、定期向預算委員會反映預算執行中的問題,提出預算工作改進的意見與建議。
第6條:預算責任單位。
學校各部門是全面預算的責任單位,其主要職責為:
1、編制部門預算;。
2、執行、統計本部門預算,并控制預算實施;。
3、申請預算調整;。
4、接受上級預算指導、監督、考核。
第三章預算編制。
第7條:編制原則。
1、編制全面預算應當本著“協調統一、相互配合”的原則,既分別承擔不同的預算編制任務和責任,又體現部門間的配合統一。
2、編制全面預算應擔本著“量入為出”、“輕重緩急”的原則,盡量組織收入,壓縮不合理開支。
3、編制全面預算應當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全面預算應當與企業經營管理實際情況相符。既不能為求得良好績效,按較低的預算目標編制預算,也不能脫離實際編制目標過高的預算。
第8條:編制內容。
全面預算的編制范圍包括企業所有收、支項目。全面預算管理將預算管理具體劃分為經營預算、投資預算和財務預算三大類。經營預算和投資預算,都必須以貨幣的形式反映在財務預算內。
1、經營預算:是對學校日常發生的各項基本經營活動做出的預算,具體包括維修預算、工資支出預算和管理費用預算等。
2、投資預算:是在資本性支出可行性研究的基礎上編制的預算,具體反映何時投資、投資多少、資金來源和投資收益等。
3、財務預算:是反映預算期內有關現金收支、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的預算,具體包括現金預算、預算損益表、預算資產負債表。
第四章預算執行與控制。
第9條:各部門應當結合月度預算嚴格控制費用支出,各項費用應該按各項經費管理要求進行使用和控制。預算外付款申請應嚴格執行預算外資金支付審批程序,按照相關財務管理制度規定進行請款和報銷。
第10條:財務部門作為預算執行的監督部門,有權拒絕未經適當審批人員審批的預算外付款申請。
第11條:各部門應當建立《部門預算執行統計臺賬》,并由預算統計人員負責統計,及時登記本部門請款及報銷金額。
第12條:每月度末,部門預算統計人員將本部門預算統計臺賬與財務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后報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
第13條:財務部根據與核對后的部門預算執行情況匯總編制學校的《預算執行分析報告》,提交預算委員會審議。
第14條:《預算執行分析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2、對差異進行分析;。
3、產生不利差異的原因、責任歸屬、改進措施建議。
第五章預算調整。
第15條:為保證預算的權威性和嚴肅性,批準正式下達的預算,原則上不予調整。但各部門在預算執行中由于市場環境、經營條件、政策法規等發生重大變化,每年可以調整一次預算。
第六章預算考核。
第16條:預算考核目的。
預算考核是發揮預算約束與激勵作用的必要措施,通過預算目標的細化分解與激勵措施的付諸實施,達到引導學校每一位員工向企業戰略目標方向努力的效果。
第17條:預算考核的原則。
1、目標原則,即以預算目標為基準,按預算完成情況評價預算執行者的業績。
2、激勵原則,預算目標是對預算執行者業績評價的主要依據,考核必須與激勵制度相配合。
3、例外原則,即針對一些阻礙預算執行的重大因素,如產業環境的變化、市場的變化、重大意外災害等,考核時應作為特殊情況處理。
第18條:考核的實施。
1、每年年底,由財務部門組織預算考核工作,根據考核內容編制《年度預算執行報告》,并提交預委會審議。
2、預委會召開預算會議,審議年度預算執行報告。
根據企業效益情況和考核結果,結合學??冃Э己说南嚓P規定,由綜合部執行考核兌現。
第19條:本制度的修訂權、解釋權歸學校財務部。
5.信訪局機關預算管理制度規定。
民辦小學管理制度(熱門19篇)篇二
1、學校財務工作是整個學校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學校各項資金的安排、使用,要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要為學校各項工作、廣大師生員工的學習、生活而服務。
2、按照黨的教育方針和勤儉辦學方針,管好、用好教育經費(包括預算內、外資金)努力提高資金使用效果、開源節支、量入為出提高有限經費的使用效率,為提高教育質量改革和發展教育事業服務。
3、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財經方針、政策、法令,維護財經紀律,保護公共資財的安全,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和學校具體情況,編制和執行學校的財務計劃,擬訂學校財務和財產、物資管理的具體制度、辦法、措施。通過做好記賬、算賬、報賬工作,調查、研究、分析、考核資金使用效果,積極參與經濟決策。
(一)總務主任崗位職責。
1、在校長的領導下,協助校長做好財務管理參謀,具體負責領導財會人員及財務往來工作,積極做好教育第一線服務工作。
2、負責總務部門職工的管理,加強后勤人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關心后勤人員的業務進修和技術培訓,做好服務育人的工作。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與政治處、教務處密切協作,對廣大師生進行“學校是我家,美化、綠化靠大家”的愛校教育。
3、負責教育、教育用品的采購、管理和供應,按計劃發放師生的課本、簿本以及教師辦公、教育用品,會同有關人員購買圖書、儀器、體育器材、醫療用品。
4、管理校產:負責學?;窘ㄔO和校舍、課桌等校產的登記,管理、添置、維修,督促師生愛護校產。
5、管理財務:審核一切收支憑證,做到各項開支都符合規定,一切賬目清楚、準確。嚴格執行財務制度,貫徹民主理財精神,合理使用各項經費,搞好師生的生活福利及其它公共福利事業。做好學生雜費、代管費的收繳工作。
6、組織學校的綠化和協助搞好環境衛生工作,改善辦學條件和學校環境。
7、抓好傳達室,做好學校的安全保衛工作。
8、完成好校長交給的其它工作任務。
(二)會計人員崗位職責。
1、會計人員必須加強政治學習,不斷提高政治思想水平,樹立全局觀念,遵紀守法,忠于職守,廉潔奉公,實事求是,努力鉆研業務,不斷豐富會計理論知識,提高業務工作能力,正確處理會計賬務,熟練運用計算技術和分析方法,做好本職工作。
2、認真執行會計制度,做好記賬、算賬、報賬工作,如實地全面反映單位資金活動情況。做到手續完備、內容真實、數字準確、賬目清楚、按期結報,對發生的每一項經濟業務,必須取得或填制原始憑證,原始憑證的內容,必須具備:憑證名稱、填制憑證日期、填制憑證單位名稱或填制人姓名、經辦人員的簽名或蓋章,接受憑證單位名稱: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和金額。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蓋有填制單位的公章,從個人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有填制人員的簽名和蓋章。自制原始憑證必須有經辦單位負責人或指定的人員簽名和蓋章,對填寫大寫和小寫金額的原始憑證,大寫和小寫金額必須相符。會計人員填制會計憑證必須字跡清晰、工整、不得潦草。
3、認真編制并嚴格執行財務預算,遵守各項收入制度,費用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分清資金渠道,合理使用資金,加強預算內、外資金的核算和管理。
4、按照經濟核算原則,定期檢查,分析預算執行情況,考核資金使用效果,總結經驗,揭露存在的問題,及時向領導匯報,提出建議。
5、協同有關后勤人員做好校舍安全、檢查和維護管理工作,加強對學校財產、物資的管理,按照國家會計制度的規定,妥善保管好會計憑證、賬冊、報表等檔案資料工作。
6、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
7、認真完成學校領導交給的其它工作任務。
(三)、出納工作人員崗位職責。
1、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做好學校資金的收付工作。如有違反制度的開支,有權拒付,并向學校有關領導人匯報。
2、按照銀行制度的規定,加強存款和現金的管理。
3、根據收付的原始憑證,按時記賬,定期與會計做好結算工作。
4、應逐日盤點和保管好庫存現金,做到賬款相符,不出差錯。
5、要認真執行國家規定的現金管理制度,每天結賬,大量現金要及時交存銀行,日清月結,嚴密手續、妥為保管、保證安全,切實做好現金收付工作、及時記賬。收入款項應及時如數繳入銀行或財政專戶。對暫付的現金要按規定催促有關人員來報銷結賬。
6、認真完成領導交給的其它工作。
(四)保管管理人員崗位職責。
1、按本職工作,熟悉掌握本行業務,樹立為教育服務的思想,以高度負責的精神,保管好財產、儀器、物資及各類教學用品。
2、財產、儀器、物資、教學用品的管理必須貫徹“統一領導,分工負責,管用結合,合理調配,物盡其用”的原則,使學校財產,物資保持完好,不受損失,充分發揮財產、儀器、物資的作用。
3、期初按時發放各類教學用品、儀器設備及教學上有關的物資,期末按時收回并查對各類物資損耗情況,精打細算,有問題及時向領導匯報。
4、教學儀器等固定資產,需經校長或主管領導批準方能購入,購入后必須驗收入庫,登記造冊。領用時要填寫好出庫單方可使用。校產出借要通過總務處辦理出借手續,管理人員無權出借。
5、完成學校領導交給的其它工作任務。
民辦小學管理制度(熱門19篇)篇三
一、基本辦學規模應不低于200人。
二、應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培訓場所,租用的場所租賃期不少于3年。辦公用房至少20平米以上,有必須的辦公設備條件;理論課集中教學場所應在300平米以上,無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風條件,桌椅、講臺和黑板設施齊全;有滿足實習教學需要的實習操作場所,符合環保、勞保、安全、消防、衛生等有關規定及相關職業的安全規程。
招收住宿學生,其食宿場所應符合環保、安全、消防、衛生等有關規定。
三、應具有滿足教學和技能訓練需要的教學、實習、實驗設施和設備,有充足的實習工位。
四、學校管理人員,應具備較高職業道德和專業素質。
(一)董事會、理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人員: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19條、第20條要求。
(二)校長:學校應配備專職校長,校長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且有2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經歷,熟悉國家職業培訓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年齡一般不超過60歲。
(三)教學管理人員(不少于5人):應根據辦學規模配備相應數量的專職教學管理人員。教學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且有2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經歷、并具有豐富的教學管理經驗。
(四)職業指導人員(不少于1人):應配備從事職業指導和就業服務培訓的相關人員。
(五)財務管理人員(不少于2人):應具有財會人員資格證書。
(六)專兼職教師:實習指導教師的數量不少于教師總量的二分之一,專職教師數量不少于教師總數的四分之一;教師應具備上崗資格證書,承擔高級職業技能培訓的專業理論教師應具有相關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和三年以上本專業教學經歷;實習指導教師應具有技師及以上職業資格和三年以上本職業(工種)指導實習教學經歷。承擔中級及以下職業技能培訓的專業理論教師應具有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初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和兩年以上本職業(工種)教學經歷;實習指導教師應具有高級工及以上職業資格和兩年以上本職業(工種)教學經歷。
五、學校應配備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結構合理的專兼職教師隊伍。理論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均應具有與其教學崗位相應的教師上崗資格。
六、應具有與培訓職業(工種)相對應的教學(培訓)計劃、大綱和教材。職業資格培訓的教學(培訓)計劃、大綱和教材應符合國家職業標準。自編的教學(培訓)計劃、大綱和教材應經過專家論證,并報審批機關備案后組織實施。
七、應建立各項管理制度,包括辦學章程與發展規劃、教學管理、教師管理、學生管理、財務及衛生安生管理、設備管理等制度。
八、舉辦者應有穩定、可靠的經費來源,注冊資金應達到20萬元以上(不含固定資產)。
九、以“浙江”冠名的民辦培訓學校其注冊資金應在500萬元以上,自有辦學場地300平方米以上。
十、學校開設的培訓職業(工種)應符合相應的職業(工種)設置標準。
民辦小學管理制度(熱門19篇)篇四
為美化校園,造就良好的育人環境,培養四有新人,學校公物做到個個愛護,人人有責,特制訂下列制度和措施。
每學年開始總務處對各班、處室所有校產全部按數登記入冊,由班主任、處室負。
責人簽。如中途有破損及時報告總務處,一周內進行調換或修理。期末按各班、處室入冊數檢查核對一次。
1、不亂涂亂刻墻壁、門窗、桌凳,不攀折踐踏花木。
2、愛護班內衛生工具,使用后放回原處;不挪用別班的衛生工具;若借用學校的公物必須及時歸還。
3、開關門窗、日光燈、電風扇各班要有專人負責,白天、晴天盡量做到教室內少開日光燈,做到人走燈熄。
1、損壞課桌(張)賠償30元;損壞課凳(條)賠償5元;損壞教室內衛生潔具(件)賠償2元;損壞玻璃(塊)賠償15元;損壞日光燈啟輝器、開關(只)賠償3元;損壞錄音機(次)20元。
2、體育器具、自來水龍頭無故損壞,視損程度賠償。
3、如遇損壞其它班級公物,按上述價賠出外。還要扣除三項競賽分數。
校產管理好壞,直接影響學校教育經費的開支,這份工作班主任要付出一筆很大的辛勞,故此設立校產管理獎懲辦法。首先,與學校的三項競賽掛鉤,視損壞程度每損壞5元扣半分。其次,到學期結束,根據使用保管程度的檢查結果獎勵經濟30-50元,損壞校產比較嚴重的班級,要扣獎金。
民辦小學管理制度(熱門19篇)篇五
為進一步加強我校專兼職結合的教師隊伍建設,構建“雙師型”素質教學團隊,規范兼職教師的管理,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任職條件。
1、熱愛黨的教育事業,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團結協作精神,為人師表,教書育人。
2、具有與承擔課程相關的專業技術職務。
3、具有良好的教學能力和相關實踐經歷,熟悉所擔任的課程內容,有較豐富的教學經驗。
二、工作基本要求。
1、積極學習教學理論,按照教學要求及時調整教學思路。能夠遵守學校的教學紀律,服從教學安排,忠實履行教學職責,保質保量地完成教學任務。
2、注重研究教學方法,講究教學效果,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運用各種教學方法和手段使學生學有成效。
3、主動加強師生溝通,平等對待每個學生,保證教育的公正性。
4、保證日常教學各環節(包括備課、授課、輔導、學生成績評價等)到位,并保證總體教學效果。
5、及時向教研組反饋教學情況。
三、兼職教師管理。
1、兼職教師要按教學要求認真填寫教學計劃和進度表,并于開學第一周交教務處。
2、兼職教師要認真編寫教案,教務處不定期抽查教案,不定期聽課。
3、兼職教師要按課程表上課,不曠課、不遲到、不早退。遲到一次教務處提出批評,遲到兩次教務處扣除一課時的課時費,遲到三次將對外聘教師予以解聘。
4、兼職教師不得私自調課,確有事需要請假者,需提前一天向教務處提出申請,經教務處主任審批后方可生效。
5、兼職教師應認真組織教學,教書育人,不得在課堂上講與教學無關的內容,上課要布置適量的作業,根據教學實際情況對作業要進行全部批改和部分批改。
6、兼職教師上課應認真考勤,學生有違紀現象要提出批評。
7、教學中發現問題,應及時與教務處反映,并盡快處理解決,不斷提高教學水平。
8、學期結束時,兼職教師應按要求完成命題、批改試卷、登分、填寫試卷分析等工作。
9、兼職教師如發生教學事故,將視情況扣發當月課酬直至解聘。
10、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民辦小學管理制度(熱門19篇)篇六
為了貫徹落實教育局教育工作會議精神,確保教育教學正常秩序和校園安全,強化勞動紀律,辦人民滿意的教育。學校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和學校實際情況,經學校行政會研究,特對教職工請假考勤制度做如下規定。
1、實行坐班制。全體教職工必須按時上下班,積極主動地做好本職工作,不得遲到、早退、脫崗。坐班時間為:上午8:00_11:30,下午2:30_5:00。
2、有事必須請假,半天以內的小時假,在各組組長處請假,辦理請假登記手續。半天以上(含半天)三天以內在教務處主任處辦理請假手續。三天以上請假由校長審批。
3、上班期間學校嚴格執行門衛制度,上午8:00,下午2:30大門落鎖。教職工請假出入校門必須嚴格登記,實行出入校門登記與組長處登記雙軌制。未登記(以文字記錄為準)視為脫崗。
4、學校將采取定時或不定時簽到、簽走和隨機組織檢查等形式,加強勞動勞動紀律檢查(以文字記錄為準)。
5、因病或急事等特殊情況來不及履行請假手續的,請務必向教務處電話請假,說明并且和事由,且事后必須辦理請假手續。
6、違紀、遲到、早退、脫崗、空課等按原規定執行。
7、小時假,根據我校中學部教學實際,小時假按課時節數計算,每月請課時假少于4節者不扣錢,超出4節者,每節扣1元;超出7節者每節扣3元;半天假每次5元;一天以上者按原規定執行。關于婚假、產假、喪假、送子女上學家、陪護假等按原請假制度執行。
本規定自20__年3月1日執行。
民辦小學管理制度(熱門19篇)篇七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對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管理,提高職業培訓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國家機構除外)和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實施以職業資格、職業技能培訓為主的培訓機構(以下簡稱民辦職業培訓機構)。
第三條市及區(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市政府派出機構根據授權,負責管理區域內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舉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單位應當具有法人資格,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穩定、可靠的經費來源,舉辦國家職業資格四級(中級)職業(工種)培訓的(以下簡稱中級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固定資產五十萬元以上,注冊資金一百萬元以上;舉辦國家職業資格五級(初級)職業(工種)培訓的(以下簡稱初級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固定資產三十萬元以上,注冊資金五十萬元以上。
(三)有明確的辦學宗旨,切實可行的教學計劃及教學大綱、教材和健全的規章制度。
(四)有專職校長,校長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從事職業教育培訓工作五年以上,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熟悉國家職業培訓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無擔任或者兼任其他學校的校長的情形。
(五)有與辦學規模和辦學專業相適應的穩定的專、兼職教師隊伍,專職教師不少于教師總數的四分之一,每個培訓職業(工種)配備二名以上理論課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聘任的教師應當具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教師任職資格。
(六)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專職教學管理人員和專業財會人員。專職教學管理人員應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及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有二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經歷和教學經驗;財務人員應當具有會計從業資格,會計和出納不得兼任。
(七)配備職業指導和就業服務相關人員。
(八)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培訓場所和辦公用房,辦公、教學和實習場地相對集中、獨立,且為非危險房屋,有良好的照明、通風條件,能夠滿足各職業(工種)教學、實習需要,并符合勞動保護、安全衛生、消防環保、房屋質量安全等有關規定。理論課教室建筑面積,屬于中級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不少于八百平方米;屬于初級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不少于三百平方米。
(九)具有與所設置培訓職業(工種)相適應的,滿足理論教學和技能訓練需要的自有教學設施、儀器設備、圖書資料等。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賓館、飯店、歌舞廳、宿舍等建筑物的一部分和居民住宅不得作為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教學場所。
第五條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審批權限:
(一)初級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由所在區(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審批,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二)中級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由所在區(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審批。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審批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符合本行政區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總量規劃。
第六條申請舉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辦報告和辦學章程。
(二)法人資格證明或者居民身份證。
(三)經費來源及驗資證明。
(四)擬任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及擬聘的教師和教學管理人員的學歷證書、相關專業的職業資格證書或者職稱證書、教師資格證、居民身份證。
(五)教學場地的產權證明,屬于租賃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賃合同和住房主管部門的租賃房屋備案證明;利用居民小區公建的,還需提供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同意辦學證明。
(六)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
(八)聯合辦學的,提交經公證的聯合辦學協議書。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決定,符合辦學條件的,批準設立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并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以下簡稱辦學許可證);不符合辦學條件的,給予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將依法批準設立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情況抄送同級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領取辦學許可證后,應當持登記申請書、辦學許可證、擬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及辦學章程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舉辦者不獨立設置培訓機構的.,可持辦學許可證和主辦單位的各種登記手續到有關行政部門,辦理增設職業培訓專項登記。
第九條實施國家認可的教育考試、職業資格考試等考試機構,不得舉辦與其所實施的考試項目相關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
第十條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變更校址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改變隸屬關系、更換舉辦者應當報審批機關核準;變更機構名稱及培訓層次、培訓專業或工種等,應當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一條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在審批機關審批的辦學地辦學。對培訓質量高、社會信譽好,近二年內在市級檢查評估中達到良好以上水平,可以在原批準的辦學地外設立分教學點。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擬在原批準的辦學地外設立分教學點,屬于初級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須經原審批和擬設立教學點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批準,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備案;屬于中級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須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批準。
設立分教學點應當符合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設置標準。
第十二條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存續期間,應當依法使用辦學許可證上標注的機構名稱。
第十三條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審批機關責令終止:
(一)因故無法進行正常教學活動的;
(二)辦學條件或質量下降,經整改后仍不能達到辦學基本要求的;
(三)無故不接受審批機關監督檢查和管理的;
(四)舉辦者自行要求解散的;
(五)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六)有違法違紀行為,并造成惡劣影響的;
(七)其他需要終止的情形。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終止時,應當妥善安置在校學生,依法進行財產清算。終止后由審批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通知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并將結果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實行教師聘任制和任職資格證書制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與其所聘任的教師(含兼職)簽訂聘用合同。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理論課教師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本專業某一工種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教師資格;實習指導教師應具備中等以上職業學校(包括技工學校、中等專業學校等)學歷和教師資格,其技術等級水平應比所授課專業的培養目標高出一個技術等級或相應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務。
第十五條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定期組織教師開展教學研究活動,定期對教師進行考核和教學檢查,確保教學質量。兼職教師應承擔一定課時的教學任務。
第十六條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在辦學許可證規定的培訓專業、培訓層次等范圍內從事教學活動,按規定的申報條件招收學員。
第十七條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學時規定,完成授課內容,按規定實施實習教學任務。學員的實習操作課應當在實習教師指導下進行,理論課與實習操作課之比為四比六。
第十八條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招收的各級別學員,不得混合編班培訓,應當按各級別的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分別組織教學和實習。
第十九條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將招生廣告、簡章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備案,并按照招生廣告的承諾,開設相應的課程,保證教學質量。
第二十條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應當報物價主管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示。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收取的費用應當主要用于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
第二十一條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舉辦者應當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不得向學員、社會募集資金。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存續期間,舉辦者不得抽逃出資,不得挪用辦學經費。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資產的使用和財務管理受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民辦職業培訓機構不得偽造、出租、出借、轉讓、出售辦學許可證,不得將所承擔的培訓教學任務委托或者承包給其他組織或個人。
第二十三條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和省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大連市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管理辦法》(20__年10月25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75號公布)同時廢止。
民辦小學管理制度(熱門19篇)篇八
辦好學校食堂,既關系到學校形象,更關系到師生的身心健康。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健全食堂財務制度。要在保證食堂食品衛生安全的前提下,科學合理制訂每日菜譜,提高伙食質量;努力降低支出成本,堅持收支平衡、略有節余的財務原則,真正使學校食堂成為全體師生享受質優價廉營養餐的服務窗口。
1、學校的.食堂財務均以集中核算管理。具體原則為“一集中”、“兩統一”、“三不變”?!耙患小笔侵笇W校食堂經費學校管理?!皟山y一”是指銀行賬戶由中心學校統一開設,收費發票由市財政局統一提供?!叭蛔儭笔侵甘程玫墓芾眢w制不變,食堂的理財機制不變,會計主體的法律責任不變。
2、中心學校開設一個食堂專用銀行賬戶,學校食堂收取的師生伙食費、飯菜下腳處理等所有收入,應統一開具市財政局印制的教育食堂專用票據,并按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原則,及時全額繳存食堂專用銀行賬戶。食堂專用銀行賬戶產生的利息收入,每季末應憑銀行結息單及時入賬。中心學校食堂專用賬戶只能轉賬,一般不得提現。食堂經費必須??顚S茫魏螁挝徊坏靡匀魏卫碛膳灿谩D占。
3、中心學校食堂會計按統一要求設立會計科目,對學校食堂的費用收支進行核算,并編制有關報表,向有關方面提供必要的財務信息報告。
1、每一學校食堂配備兼職出納一人,負責費用收支、票據整理及報銷。學校行政出納兼任食堂出納。出納工作移交應由學校派員監交。
2、食堂貨物采購必須實行內部監督制度。一般學校應實行雙人采購,規模較大的學校,驗收人員也應至少兩人,驗收人員在貨物驗收后應當場在票據上簽名,采購人員和驗收人員一般學期中途需進行輪換,一學期必須進行輪換。有條件的學校可根據實際情況實行團體采購加配送的方式向食堂供貨。
3、學校食堂出納向中心學校領取備用金,并負責保管、報銷。所有發票必須經購菜人員和驗收人員簽字、總務主任票審后報校長簽報,由食堂出納進行帳務處理。
4、具體操作流程如下:
(2)堂物品采購員在學校出納處領取采購費用;
(3)食堂物品采購員按有關規定進行物品采購;
(5)學校食堂出納憑據向中心學校報銷費用,補足備用金余額。
民辦小學管理制度(熱門19篇)篇九
第一條為規范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辦學行為,促進我省職業技能培訓事業健康發展,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培訓學校(以下統稱民辦培訓學校)和培訓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民辦培訓學校的舉辦要適應本區域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和勞動力市場的需求,有利于職業教育培訓資源的合理布局和優化配置。
第四條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開展本行政區域內民辦職業培訓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二章職責與審批權限。
第五條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職責:
(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省的有關規定,制定全省民辦培訓學校的發展規劃和辦學標準,組織開展民辦培訓學校的評估和評優工作,負責民辦培訓學校師資隊伍的建設工作。
(二)按權限負責民辦培訓學校的審批工作;定期發布民辦培訓學校職業(工種)設置標準和民辦培訓學校開設職業資格培訓的職業(工種)范圍。
(三)負責開展從事新職業(工種)培訓學校的審批及其培訓教學計劃、教學大綱、教材的開發。
第六條市、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及本省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對本行政區域內民辦職業培訓學校進行統籌規劃,對民辦培訓學校的教學、行政等工作進行指導、管理與服務。
(二)按規定權限審批本行政區域內的民辦培訓學校。
(三)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民辦職業培訓學校進行督導、檢查和評估,以及本行政區域內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變更與備案工作。
(四)定期發布開設職業技能培訓的范圍。
第七條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民辦培訓學校的權限分工:
(一)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審批申請舉辦一級(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培訓學校。
(二)市、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審批申請舉辦二級(技師)及以下職業資格的培訓學校。
(三)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審批權限由設區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定。
第三章民辦培訓學校的設立、變更、延續、終止。
第八條以社會組織名義舉辦民辦培訓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
以個人名義舉辦民辦培訓學校的,舉辦者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聯合舉辦民辦培訓學校的,應當視出資比例及經公證機關公證的聯合出資協議書,確定一方為舉辦者。
第九條民辦培訓學校的名稱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民辦培訓學校名稱應當包括其所在行政區域和冠名,冠名不得使用專有名詞,以“浙江”冠名的需經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
民辦培訓學校只能使用一個名稱,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不得與已登記的其他學校名稱相同或相近,學校的外文名稱應與中文名稱一致。
第十條舉辦民辦培訓學校應當符合《浙江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設置標準》(附件1)及相應的職業(工種)設置標準。
第十一條申請設立民辦培訓學校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申辦報告》(格式要求見附件2)3份;
(二)《浙江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審批表》3份;
(六)擬聘理論教師、實習指導教師的身份、學歷、資格證明材料的復印件;
(九)滿足教學和實操培訓需要的主要設施、設備的清單;
有關證照、證書、證件等除提交復印件(目錄)外,還應提供相應原件供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對。
第十二條民辦培訓學校章程應當包括以下事項:
(一)學校名稱、校址;
(二)辦學宗旨、辦學規模、職業(工種)設置、培訓層次和形式;
(三)學校資產的數額、來源、性質等;
(四)董事會、理事會或者其它形式決策機構的產生方式、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
(五)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產生和罷免的程序;
(七)出資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八)學校自行終止的事由;
(九)章程修改程序及其它必須由章程規定的事項。
第十三條申請舉辦民辦培訓學校應按屬地原則由舉辦者向市或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材料。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受理舉辦者申請材料后,按以下程序審批:
(一)舉辦者按規定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后,對材料不符合要求不予受理的,由工作人員告知其理由。材料符合要求的,由工作人員出具受理憑證。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二)對受理的材料,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組成專家評審小組,對舉辦者提交全部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和辦學可行性進行評審,并形成專家小組評審意見。
(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專家小組評審意見,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的,下達正式批復,核發民辦培訓學校辦學許可證正副本;不予批準的,向申請者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申請舉辦一級(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培訓學校,應在原申辦的二級(技師)培訓專業開展培訓滿2年后,向市、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市、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初審后,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設立的,由市、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發辦學許可證。
第十五條民辦培訓學校應根據學校性質,持辦學許可證按有關規定到相應的機構編制委員會或民政部門辦理法人登記,并辦理組織代碼證書、稅務登記證、銀行開戶等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辦學許可證正本應放置在民辦培訓學校的主要辦公場所明顯位置,副本在審批機關監督、檢查和辦理相關手續及開展社會活動時使用。
民辦培訓學校辦學許可證遺失的,應登報聲明并持聲明向核發許可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補辦申請。
辦學許可證有效期3年。
第十七條申請舉辦職業培訓項目需提交如下申辦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按規定要求填寫的《浙江省職業培訓項目審批表》;
(三)舉辦者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四)教學場地、設施、設備,教學計劃、教學大綱;
(六)教學人員及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在杭省部屬單位舉辦職業培訓項目的向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報,其他單位舉辦職業培訓項目的按第七條規定向所屬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申報。
舉辦職業培訓項目按照第十三條的規定程序進行審批,已審批的職業培訓項目有效期為一年。
第十九條民辦培訓學校變更舉辦者或法人代表,經民辦培訓學校的決策機構同意,由原舉辦者向核發辦學許可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變更。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變更舉辦者或法定代表人的報告。
(二)按要求填寫的《浙江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變更申請表》。
(三)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資產、財務評估和審計報告。
(四)民辦培訓學校關于資產處置及學員安置等的方案。
(五)變更后的舉辦者或法人代表的基本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第十一條第四款)。
第二十條民辦培訓學校變更名稱的,由舉辦者向核發辦學許可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經批準后方可變更。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變更機構名稱的報告;
(二)按要求填寫的《浙江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變更申請表》;
(三)《辦學許可證》(正、副本)。
第二十一條民辦培訓學校變更校長,由舉辦者提出,經民辦培訓學校的決策機構同意,報核發辦學許可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變更校長或行政主要負責人的報告;
(二)按要求填寫的《浙江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變更申請表》;
(四)新擬任校長或行政主要負責人的基本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
(五)《辦學許可證》(正、副本)。
校長由舉辦者或法人代表兼任的,按變更舉辦者或法人代表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二條民辦培訓學校在本行政區域內變更注冊校址,由舉辦者提出,報核發辦學許可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變更注冊校址的報告;
(二)按要求填寫的《浙江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變更申請表》;
(三)新注冊地址的資質證明(同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七款);
(四)《辦學許可證》(正、副本)。
在本行政區域外變更注冊地址的,應到擬變更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新設立培訓學校的規定重新辦理審批手續,并向原址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終止申請。
第二十三條民辦培訓學校申請增加培訓職業(工種),由民辦培訓學校的決策機構提出,報核發辦學許可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后方可變更。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增加培訓職業(工種)的報告;
(二)按要求填寫的《浙江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變更申請表》;
(三)辦學設施設備清單及證明文件;
(四)擬聘教師的學歷證書、教師資格證、職業資格證書或專業技術職務證書復印件;
(五)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相應的培訓教材目錄;
(六)《辦學許可證》(正、副本)。
第二十四條民辦培訓學校申請提高培訓層次,由民辦培訓學校的決策機構提出,報核發許可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本辦法第七條及第十三條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審批。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提高培訓層次的報告;
(二)按要求填寫的《浙江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變更申請表》;
(三)擬聘教師的學歷證書、教師資格證、職業資格證書或專業技術職務證書復印件;
(四)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相應的培訓教材目錄;
(五)《辦學許可證》(正、副本)。
第二十五條民辦培訓學校發生變更的,應重新換發辦學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民辦培訓學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終止:
(一)領取《辦學許可證》后,一年內不能正常開展職業培訓或者因故間斷正常職業培訓一年以上的。
(二)辦學條件或質量下降,經整改后仍不能達到辦學基本要求的。
(三)無故不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監督檢查和管理的。
(四)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五)有違法違紀行為,并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二十七條民辦培訓學校自行終止的,應在終止情形出現后1個月內報審批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準,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舉辦者簽署的機構終止申請報告。
(二)終止方案。
(三)具有資質的審計機構出具的財產審計報告。
(四)善后工作安排。
第二十八條民辦培訓學校終止,應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辦法進行財產清算,并妥善做好在校學生安置等工作。
第二十九條終止的民辦培訓學校,由審批機關核準后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手續,收回印章,并向社會公示。
第四章教學組織與管理。
第三十條民辦培訓學校應當設立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學校內部的各項管理制度,依法履行職責。
第三十一條民辦培訓學校應當依法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責任,做好校內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條民辦培訓學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里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資金和財產管理制度。民辦培訓學校的舉辦者應當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不得抽逃出資,不得挪用辦學經費。
第三十三條民辦培訓學校應當建立教師培訓管理制度,制定教師培訓計劃,定期對教師進行思想政治培訓、業務培訓和知識更新,并建立教師培訓檔案。
第三十四條民辦培訓學校應在《辦學許可證》規定的層次、范圍、形式、對象及辦學地點開展培訓。不得將辦學資格承包、轉讓給其他組織或個人。
第三十五條民辦培訓學校跨行政區域招生,應經所審批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出具辦學情況證明,并經招生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
第三十六條民辦培訓學校對完成學業的`學員,經考核合格后頒發相應的培訓證書。
民辦培訓學校開展職業資格培訓的,應當按照相應職業(工種)的國家職業標準,審核學員培訓資格后開展培訓,并統一組織參加職業技能鑒定。
第三十七條民辦培訓學校開展職業資格培訓使用的教學計劃、大綱和教材應符合相應職業(工種)的國家職業標準。國家和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沒有統一規范的,由培訓學校自行制定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教材,經過專家論證后,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民辦培訓學校開展職業技能培訓的,應有相應的教學資料,并報審批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民辦培訓學校應建立學生注冊登記制度,并建立學員培訓檔案,將學員培訓內容、取得結業證書、參加鑒定時間、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推薦就業等情況記入學員培訓檔案。
第三十九條民辦培訓學校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在學校顯著位置進行公示。
民辦培訓學校應制定具體的學費退費辦法,報核發許可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民辦培訓學校應按照學費退費辦法與學員簽訂有關協議,學員要求退費的,按照雙方簽訂的協議處理。
第四十條民辦培訓學校發布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并報核發許可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備案內容應包括:辦學許可證編號、名稱、地址、電話、廣告內容、刊登媒體、廣告批準號、廣告刊登時間等。
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真實、準確。招生簡章和廣告的內容應當與備案內容一致。民辦培訓學校開展的招生、教學等活動,應當與招生簡章和廣告的承諾一致。
第五章扶持與獎勵。
第四十一條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定期組織對民辦培訓學校校長、理論教師和生產實習指導教師的培訓;民辦培訓學校教師可以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申請參加技工學校教師系列的職稱評審工作。
第四十二條民辦培訓學??梢砸婪ㄒ跃栀浾叩男彰?、名稱命名培訓學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捐贈者對民辦培訓學校發展做出特殊貢獻的,經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批準,可以以捐贈者的姓名或者名稱作為培訓學校校名。
第四十三條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建立對民辦培訓學校的獎勵制度,對為本地區職業技能培訓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個人和學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四條對管理規范、教學質量好、社會信譽高的民辦培訓學校,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優先安排其承擔失業人員、農村勞動力、外地農民工、殘疾人等培訓任務,并按照有關政策享受經費補貼。
第六章監督與檢查。
第四十五條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建立區域內民辦培訓學校信息公示制度。信息公示的內容包括學校開設的培訓職業(工種)、開班時間、講課教師、培訓內容、課時、鑒定考核、收費、推薦就業等情況。
第四十六條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對民辦培訓學校建立年檢評估制度。年檢評估的內容包括遵守國家和省有關職業培訓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情況;各項管理制度的建設及執行情況;辦學場所及設備、設施情況;培訓教材的使用、教學質量及臺帳建設情況;收費及財務管理情況;社會信譽及群眾反映情況等。年檢評估不合格的取消辦學資格。
第四十七條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加強對區域內民辦培訓學校的內部管理、招生、教學運行、教師培訓、學生登記注冊、培訓鑒定、廣告備案、收(退)費、財務審計結果等情況的評估和督導,并將評估和督導的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八條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建立民辦培訓學校管理檔案,對區域內民辦培訓學校的審批、變更、備案及日常監督等情況記入檔案。
第四十九條民辦培訓學校違反國家和本省法律法規的,獨立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未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從事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組織和個人,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有關無照經營查處取締的規定查處取締。
第五十一條民辦培訓學校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行為的,由審批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十二條民辦培訓學校辦學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依法辦理注銷手續。
第五十三條開展技能培訓的其他教育培訓學校的培訓項目審批和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四條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對于已經設立的民辦培訓學校發生變更、延續、終止按本辦法執行。
民辦小學管理制度(熱門19篇)篇十
1、進菜、售菜價格公開,成本核算正確。每日憑原始進料單進帳,日結日清。
2、嚴格遵守勞動紀律,按時上下班。禁止在食品加工所吸煙,嚴禁在上班時間喝酒。按時開飯送菜,按時供應開水。
4、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法》和飲食衛生五四制保持廚房、飯廳及周圍環境整潔,物品擺放有序、定位,講究個人衛生,上班時間必須穿戴工作衣帽。
5、要節電、節油、節水、節燃料。電燈、電扇,吊扇、水龍頭有專人負責,及時開關。
6、增加消防、用電、用油、設備儀表等安全意識,主要設施、設備有專人負責。
7、加強食堂職工的心理健康指導,加強對營養與食品衛生知識的培訓及職業道德法制教育。
8、食堂工作人員必須全心全意為教育、教學服務、為師生服務。自覺遵守校紀校規和食堂規章制度,盡心盡職為食堂做好各項工作。
9、食堂工作人員自覺接受校膳管會的監督,虛心聽取師生的意見,不斷改進,提高飯菜質量,增加菜品種,在色、香、味上下功夫。
10、食堂工作人員自覺端正服務態度,禮貌待人,文明分菜售菜,做到師生職工一視同仁,食堂人員不搞特殊化。
11、要嚴格執行采購、驗收、復核手續。所有菜一律由兩位購菜員同時采購,嚴把價格、質量、數量關。對不合質量要求的驗收員要堅決拒絕。復核員根據又采購員兩人簽名的原始進料單復核數量,價格有出入的要如實記載,并及時報告食堂主任。驗收員、復核員均要在原始進料單上簽名。
12、自覺接受校長、總務處的領導和監督。
民辦小學管理制度(熱門19篇)篇十一
計算機校園網是學校教育信息傳輸的“高速公路”,是對外交流信息的窗口,為能有效地發揮和充分利用校園網的信息資源,保證教育信息高速公路的暢通,特制訂本規定。
1、校園網系統涉及學校各個部門的信息資源和機密,如有破壞和損壞,將給學校帶來嚴重的危害。因此,禁止任意修改和刪除校園網系統的文件和數據,不準改動計算機的系統設置。
2、樹立正確的計算機職業道德,禁止在校園網上非法拷貝和下載軟件。
3、在校園網上,禁止使用盜版軟件,不允許玩電子游戲,不允許無關人員使用,也不允許進行與工作無關的操作。
4、利用校園網及資源編制的程序、數據庫、cai課件、文檔資料等軟件的知識產權屬學校所有,未經學校有關部門同意,不得向外交流,不得占為私有。
5、為保證校園網的安全,人人都要預防計算機病毒,堵塞病毒傳染渠道。外來軟盤、光盤必須用病毒檢測程序確認沒有病毒后才能在校園網上使用。
6、禁止從互聯網上查看和下載不良信息,一經查實將報校有關部門處理。
7、及時保存程序和數據。需在校內交流和存檔的數據,按規定地址存放,個人使用的數據一般用移動存儲盤存放。
8、保護校園網的設備和線路,不準擅自改動計算機的連接線,不準打開計算機主機的機箱,不準擅自移動計算機、線路設備及附屬設備,不準擅自把計算機設備外借。
9、各處室部門必須加強對計算機的管理,指定專人負責管理。管理員應經常測試計算機設備的性能,發現故障及時通知網絡管理員處理。
10、各處室部門應認真做好計算機的養護和清潔衛生工作。教師在使用計算機時不得再做有影響計算機性能的事。
11、學校將定期對各處室的計算機使用、管理及清潔衛生等情況進行檢查。若有違反本規定的,由校相關部門處理。
民辦小學管理制度(熱門19篇)篇十二
一、門衛人員必須時刻提高警惕,嚴防不法分子混入學校進行犯罪活動。
二、來人、來客均須辦理登記、會客手續,門衛人員應認真查驗來人的合法身份證件,無身份證件、未經校保衛部門同意不得進入學校。
三、任何人從學校內攜帶物資出門,應主動出示出門證件,否則門衛人員有權查問、查看。對可疑物資可以暫時扣留,及時報告有關部門處理。
四、自行車進出校門,應主動下車推行,機動車減速慢行,外來車輛進校門,門衛人員應先問明來意再開門,隨車人員必須辦理來客登記手續。
五、外來人員會見學生必須在課余時間進行,如果正在上課,必須先在門房等候。
六、嚴禁小攤小販進入校園賣東西。
七、門衛人員晝夜做好校內巡邏工作,及時檢查辦公室、實驗室、電教室防盜門的關鎖、用電設備是否關閉、火爐是否熄火等。
民辦小學管理制度(熱門19篇)篇十三
一、民辦學校必須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設置會計帳簿、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表。學校負責人對本學校的財務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二、民辦學校對舉辦者投入民辦學校的資產、國有資產、受贈的財產以及辦學積累,享有法人財產權。民辦學校存續期間,舉辦者投入的資產,舉辦者只享有所有權,不得擅自撤回、抽逃、挪用、非法占有和支配。
三、民辦學校必須在銀行設立基本賬戶,并通過該賬戶辦理日常資金收付,學校取得的各種收入必須及時存入基本賬戶,不得坐收坐支或公款私存,庫存現金不得超過規定限額。
四、民辦學校必須到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并嚴格按許可項目和標準收費,不得自立項目或超標準收費。
五、民辦學校收取費用時,必須向繳費者出具財政收費票據。
六、民辦學校必須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從年度凈資產增加額中或年度凈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凈資產增加額或年度凈收益的25%提取發展基金,用于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七、民辦學校必須根據學校規模、業務需要設置會計機構,聘任具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擔任會計。其中,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還必須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民辦學校不具備單獨設置會計機構條件的,必須從依法批準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中,委托專業會計人員代理記賬。學校會計人員或代理會計人員必須按月記賬,編制會計報表,及時準確地反映學校的財務運行狀況。
八、民辦學校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嚴格經費開支的審批手續,杜絕以領代報、白條列支、損失浪費、私分公款等違規違紀現象的發生。每張原始憑證必須有經手人簽字、由財務人員審核,在校長或分管財務領導審批之后按實際發生數列支。
九、民辦學校的財務活動必須接受審批機關的監督。一是民辦學校開設基本賬戶后必須及時到審批機關進行備案,在大額支取或者支取頻繁時必須接受審批機關的質詢。二是要積極配合審批機關組織的民辦學校年度財務審計工作。
十、民辦學校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必須撰寫財務分析報告,并在次年3月份前準備好下列資料:
1、財務人員上崗資格證明;
2、收費許可證;
4、當年會計憑證(記賬憑證);
5、當年12月銀行對賬單;
6、當年會計年報(資產負債表、收支明細表、現金流量表和年度預決算);
7、學校章程。以便于學校年度財務審計工作的開展。
十一、審批機關對違反國家有關政策法規,財務管理混亂的民辦學校,將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或罰款;對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對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民辦小學管理制度(熱門19篇)篇十四
2、其它學校(點)上午10:30至下午4:00。
1、教職工由中心學校黨支部及各村校進行考勤??记跁r要做到實事求是、公正無私,按實反映情況,按月填寫考勤表,并于每月10日之前將前月考勤表報中心校黨支部審核,時限為前月1日至30(或31)日,由中心學校支部把考勤匯總表交中心學校財務,作為結算工資依據。
2、各村校負責人要嚴格對本校教職工進行考勤,若經中心學校檢查發現教師不在崗而未記考勤,發現一次扣除村校負責人工資50元。
3、因考勤不服從校長安排,工作上故意刁難或事后打擊報復者,視情節要給予批評教育或上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4、缺勤扣款:事假每天扣工資20元,病假每天扣工資10元。生病住院者不扣(必須出具正規醫院住院證)。曠工每天扣工資100元。
(一)、請假手續
教職工因事、因病需要請假,必須以經過簽批的請假條為準,具體請假程序為:
1、兩天以下(含兩天)請假:請假者直接向村校(點)負責人請假由村校(點)負責人簽字審批,村校(點)負責人如實在考勤表上做好登記,并由請假者本人在考勤登記表簽名欄簽字確認,并于下月10日以前將考勤登記表交中心學校黨支部匯總。
2、兩天以上請假:請假者直接向中心學校黨支部請假。但請假條必須由村校(點)負責人簽字確認。
3、所有請假,須由本人履行請假手續,與村校(點)負責人協商安排好工作后方可離開崗位。特殊情況可用電話請假,但事后必須補齊請假手續。
4、村校負責人、中層以上干部請假由中心學校黨支部審批。中心學校支部書記請假由校長審批。
(二)、教職工福利假待遇
1、女職工產假待遇:女職工產前、產后、流產的假期,按云南省衛生廳、勞動廳、計生委、總工會、省婦聯聯發的云衛婦發〔1994〕486號文件規定執行。即產假為90天;難產者增加產假15天(須出具醫院證明);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妊娠女職工自然流產的,不滿4個月流產的給產假30天,4個月以上流產的,給產假42天。產假期間不影響正常待遇。
2、教職工配偶、父母、岳父母去世,給喪假7天;爺爺、奶奶去世,給喪假3天。不影響正常待遇。
3、教職工妻子分娩,給丈夫5天陪護假,不影響正常待遇。
4、教職工結婚,給婚假7天,不影響正常待遇。
5、參加自學考試的教職工,除考試時間外,來回再給予2天路程假,不影響正常待遇(憑自學考試通知書請假)。
6、參加函授學習的教職工若在工作期間需要外出面授,面授期間請假不影響正常待遇(以學校面授通知書為依據)。
(三)、相關規定
1、請假期滿后,應向批準人消假(可電話消假),不消假者,以曠工論處。如有特殊情況,需繼續請假者,應辦理續假手續。
2、凡未經審批擅自離崗、外出不按時返回、請霸王假者,一律視為曠工處理。
3、病事假劃分標準:凡辦理個人事務請假,一律計為事假處理。生病不能堅持上課和工作者視為病假。需要住院治療者,以醫院出具的住院證明為準。
4、請病假三天以上者(含三天)須出具正規醫療機構病情證明,否則視為事假處理。
1、考勤處理涉及教職工年度履職考核的,按照區教育局年度考核的相關規定執行。
2、本制度若與上級相關法律法規發生沖突,按上級規定執行。
民辦小學管理制度(熱門19篇)篇十五
東莞xx燈培訓學校依據公平,公正原則,盡最努力體現多勞多得,能者多得,調動教師員工的工作積極性,更好的促進學校,教師員工共同發展,特制定以下工資制度標準。教師工資總額由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課時工資,獎金四部分組成。
基本工資的核定以學歷,教齡和現實的教學能力為依據由校長考核確定。
1、實習或試用期的基本工資1300元。
2、專及以上學歷1300元1500元。
3、基本工資按10%逐年遞增(做滿一年以上開始計發)。
4、每月固定500元的住房伙食補貼,(已經提供食宿的不在此列)。
1、招生負責人崗位工資5001000元/月,每學期招生計劃完成任務可享受全額,如未完成預定任務按一定比例發放崗位工資。
2、教學負責人崗位工資5001000元/月,每學期教學計劃完成各項任務可享受全額,如未完成預定任務按一定比例發放一學期崗位工資,教學出現失誤或其他嚴重問題,扣發崗位工資。
3、任教師崗位工資200元/月。如日??己藷o遲到早退,缺曠課等情形,可拿全額崗位工資,如出現違教師管理制度,根據相關制度扣罰崗位工資。
小班課時費:3人以上為小班,每課時按15元計算,每超一個學生按1.5元課時計算。
小升初課時費:3人以上為小班,每課時按15元計算,每超一個學生按2元課時計算。
一對一課時費:小學15元每課時,小升初17元每課時,初中20元每課時,初三22元每課時。
如果出現學生中途無故流失現象按每生1.5課時扣發課時費,小升初按2元課時扣發課時費。(一對一收費標準小學60,小升初80,初中100,初三120)晚輔:按實收每月總金額的20%發放給科任老師。
1、招生獎勵:按學生繳費總數金額的3%提取作為老師的獎金。獎金計發時間跟每月工資一起發放。獎金發放標準見附件一。
2、續班獎勵:下期每續班一人按實收金額3%獎勵。續班人數超過80%的按實收金額5%獎勵。
民辦小學管理制度(熱門19篇)篇十六
1、辦理休學,停學,留級手續的仍保留學籍,凡屬學校開除、勒令退學、自動退學的不再保留學籍。
2、辦理休學,轉學,退學等手續的學生所交學校的費用除雜費可以結算外,其余費用一律不予結算。
3、申請休學的學生按以下程序辦理休學手續:
(1)由學生寫出申請、家長簽署意見、班主任簽署意見、出示病歷等證件。
(2)由教務主任簽署意見。
(3)由主管教學的副校長簽署意見。
(4)到教務處辦理手續。
4、屬學校勒令停學、退學的,由管政教的副校長和管教學的副校長簽意見,然后直接到教導處辦理手續。
5、學生中途離校要辦理以下手續:
(1)到教導處領取離校登記單。
(2)到圖書室辦理退書手續。
(3)到保管室退課桌椅。
(4)到財會室結清雜費。
(5)到教務處辦理離校手續。
6、凡是中途轉入我校就讀的學生,要具備以下條件,方可考慮接收:
(1)學習成績在原就讀學校中等偏上,有發展潛力;
(2)思想表現良好,無重大違紀違規行為;
(3)能夠自愿交納擇校費并簽署承諾書、安全協議書;
(4)能夠出具轉學證明和在原就讀學校的成績通知單;
(5)能夠找到本校教職工做擔保(不是必要條件)。
中途轉入的學生按以下程序辦理入校手續:
(1)(由本校教職工陪同,)攜帶轉學證明和在原就讀學校的成績通知單找主管教學的副校長處辦理登記入校手續。
(2)到財務室繳納擇校費。
(3)到教務處簽署擔保書、承諾書、安全協議書,進行編班(非學習成績十分突出的學生,只能編入普通班)。
(4)到財務室繳納學雜費。
(5)到班主任處報名。
7、班主任或任課教師無權私自接收學生和拒絕接收學生。對班主任及任課教師私自接收的學生,學校一律予以清退,由此引起的交費問題全部由私自接收學生的`班主任或任課教師負責。
8、原則上不允許學生留級或轉班。因特殊情況確實需要留級或轉班的,按以下程序辦理手續:
(1)學生寫出書面申請,家長簽署意見,班主任簽署意見,年級組長簽署意見。
(2)年級主管領導簽署意見。
(3)到教務處辦理留級或轉班手續。
轉班的基本原則:原則上只能在平行班之間進行轉班;實驗班的學生可以轉入普通班。但是,未經主管教學副校長的簽字批準,普通班的學生一律不準轉入實驗班。
民辦小學管理制度(熱門19篇)篇十七
一、為了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與監督的權利,充分發揮教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辦好學校,促進教育改革和發展,依據《教師法》等有關法律、條例規定,制定我校民主管理制度。
二、民主管理工作在校黨委的領導下進行工作,按照有關規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
三、學校要定期召開教工代表大會或教工大會,執行《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條例》。
四、學校重要事情的決策,以及與教職工權益有關的重大規章制度的制定,都要經過教職工代表參與討論研究或審議,由校長頒布施行。
五、拓寬民主渠道,廣聚群策,促進學校建設和發展,開展征集合理化建議活動,設立“合理化建議卡”,“意見簿”,“校長信箱”等,經常收集教職工們的意見和要求,由工會負責具體工作,及時向學校領導班子匯報進行處理。
六、定期評議校領導干部。每年1—2次。評議結果由校主要領導向教職工群眾匯報,自覺接受群眾監督。
民辦小學管理制度(熱門19篇)篇十八
第一條為規范我省民辦學校退費管理,維護民辦學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民辦教育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發改價格[2005]309號)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據《民辦教育促進法》、《中外合作辦學條例》設立的民辦學校(含其他民辦教育機構)、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退費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民辦學校退費,是指民辦學校按規定向學生收取的學費、住宿費以及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
第四條民辦學校學生退學(含轉學、休學,下同),學校應當區分不同責任,按照成本補償和違約補償的原則進行退費結算。
1、因學???、散發虛假招生廣告(簡章)造成學生退學的,應退還所收取的全部費用。
2、學生因應征入伍、意外傷害或嚴重疾病(憑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或因經濟困難(憑鄉鎮以上人民政府或社區證明)而不能堅持正常學習需要退學的,學校應根據學生實際學習時間,按月(學生在校時間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一學年按10個月計,一學期5個月計。下同)計退剩余的學費、住宿費。
3、學生因自身其他原因退學,區分以下不同情況計退:
屬學歷教育的,學生于開課一周內(含一周)提出退學的,退還學生已交納的學費、住宿費;超過一周的,學校應自學生提出退學的下月起,按月計退學生剩余學費、住宿費。學生提出退學,以呈交書面申請(涉及義務教育的,以學校收到擬轉入學校接收通知)之日起計算退費額,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作為對學校辦學成本和學生違約的補償,學校可向以上退學學生收取學年學費標準的10%作為補償;屬教育教學改革實驗學校,因其學生于實驗的特殊關聯性,經省教育廳確認,可向退學學生收取學年學費標準的20%作為補償。
屬全日制非學歷教育學校,學生于開課三日內(含三日)退學的,退還學生全部費用;超過三日的,學校應自學生退學的下月起,按學年(學期)標準按月計退學生剩余學費、住宿費。
其他非學歷教育學校(大部分校外培訓機構),學期在一個月以上(含一個月),學生于開課三日內(含三日)退學的,退還學生全部費用;超過三日不足半期的,退還50%;超過半期的,不予退費。學期在一個月以下,學生于開課二日內(含二日)退學的,退還學生全部費用;超過二日的,不予退費。
4、學校收取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用,已經發生的.,實物歸學生所有,繳納的伙食費扣除實際發生額,余額部分全部退還學生;尚未發生的,全額退還學生。
5、學生因故休學,休學期間不再繳納學費、住宿費。在校期間已繳納學費、住宿費的,自休學之日到復學期間的學費、住宿費應予退還,或經學生本人同意(簽署書面協議)轉入下一繳費學年(學期)。休學期滿復讀,按隨讀年級收費標準收取學費、住宿費。
第五條各級物價部門要加強對民辦學校收費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引導學校建立健全收費管理制度,督促學校通過招生簡章、公示欄、校園網等形式,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退費辦法等相關內容。本辦法中退學行為及責任的界定,以及退費的落實,由各級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第六條本辦法由省物價局、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按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遼寧省物價局、遼寧省教育廳、遼寧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遼寧省民辦教育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遼價發[2007]89號)中有關民辦學校退費的規定同時廢止。
民辦小學管理制度(熱門19篇)篇十九
為嚴肅校紀,規范教職工考勤管理,樹立良好的校風校貌,進一步穩定教學秩序,確保我校教育教學工作順利完成,根據《中小學教職工管理條例》等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教職工考勤制度。
1、請假制度:每位教職員工,都要認真遵守考勤制度,因病(需出示三級甲等及其以上醫院的相關證明)因事[指職工本人及其直系親屬(配偶、子女、父母),因發生重大特殊事宜必須親臨現場等正當理由]不能堅持正常工作,需酌情,由職工本人或直系親屬書寫請假條(請病假還需同時出示三級甲等及其以上醫院的相關證明),履行請假審批手續。因突發事件,事前無法辦理請假手續的,需及時通知相關領導,事后補辦請假手續。
2、請假審批制度:請假0.5天以內,由教務處審批;請假1天以內,由副校長審批;請假3天以內,由校長審批;請假3天以上,由教育組審批。
需在開會、考試、指令性等工作時請假,還需向相關部門的最高負責人請假。
3、下列情況之一者,經準假后,請假期間不扣款、不扣分?;榧伲捶ǘńY婚年齡結婚的,3天以內,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15天以內;產假,遵守計劃生育政策,正常年齡生育的,90天以內,其配偶護理假,7天以內;直系親屬喪葬假,3天以內;(需教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可以根據路程遠近酌情給予路程假)函授學習等。
4、事假:1天以上(包括1天),每天按8課時計算,每1天扣除本人月基本工資的1/22(不足1天的,按節數計算),并扣考核基礎分8分。
因直系親屬病重需陪護,經準假后,按照事假的1/2執行。
5、長期病假:
(5)年齡在30—39周歲,確因身體原因無法堅持工作,出示三級甲等醫院證明,每月扣發實發工資的35%。
(6)年齡在30周歲以下,確因身體原因無法堅持工作,出示三級甲等醫院證明,每月扣發實發工資的40%。
以上(1)—(6)條例,重病住院治療的,住院治療期間工資照發;出院后需療養的,應出示相關醫院證明,經校委會批準,在療養期,扣發實發工資的10%;出院后,在療養期內,正常上班,但無法承擔正常工作量的,每月扣發月基本工資的2%。
(7)請病假不足一個月的,每1天按照每月扣款金額的1/22計算。
1、曠課:指有課,未給學生上課,每節扣款40元。并扣除考核基礎分10分。
2、曠工:指無課,坐班時間不在校,每節扣款20元。并扣除考核基礎分5分。
3、遲到:指上課或坐班起始時間晚到崗10分鐘之內;脫崗:指上課或坐班過程中,未經準假,擅自離開校園10鐘之內;早退:指上課或坐班結束前,早離崗10分鐘之內。遲到、脫崗、早退超出10分鐘,均按曠課或曠工處理。
4、上課期間,遲到、脫崗或早退,每次扣款20元,并扣除考核基礎分5分。非上課期間,遲到、脫崗或早退,每次扣款15元,并扣除考核基礎分3分。
5、值班:節假日、雙休日及值夜班,一律按平時上課執行,若出現盜竊、安全事故等,依據情節,追究相關值班人員責任。
6、一年以內,曠工累計超過10節課以上,視情節輕重,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并取消本年度的評優及晉級、晉職稱資格;一年以內,考核基礎分累計扣除超過80分者,同時取消本《年度考核》中“合格”及以上等次資格(不能正常增加薪級工資)。
1、在上班時間串崗或在辦公室內上網打游戲,按照曠課或曠工記錄。
2、抽查考勤時,除在實驗室準備實驗或在圖書室借閱教學參考書等正常工作外,其他如捎假等,不作為出勤依據。
3、有事不經請假,擅自相互代課者,雙方均按曠課處理。
4、考試監考期間,不得隨意外出,違者按曠課處理。
5、無論何種請假,不經準假、不符合請假手續的,一律按照曠課、曠工處理。
6、會議、考試、指令性等工作,及學校安排的活動,均按正常上課考勤;在寒暑假、節假日期間,由學校和上級教育行政及業務部門統一組織的活動以及學校的相關安排,視為正常工作時間,按照正常上班考勤。不經準假,無故缺勤,均按曠工處理。
7、因擅離職守等違規行為,給學校聲譽造成嚴重影響,或給學校造成經濟損失的,要酌情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和經濟責任。
8、根據教育工作的性質,按照相關規定,不設工齡假(帶薪年休假)和探親假,如有符合條件須休假的,可在寒暑假期間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