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需要具備良好的業務知識和領導才能,才能在競爭激烈的市場中取得長久的競爭優勢。經營需要不斷學習和思考,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推薦的一些經典經營書籍,供大家參考閱讀。
經營場所衛生管理制度大全(16篇)篇一
1.企業各級領導要重視預防職業危害,立足于以人為本,造福于人類,搞好對職工危害治理及防護工作。
2.加強對職工的宣傳教育,使員工了解本崗位的職業危害因素的危害,增強自我保護意識。
3.衛生技術措施要符合國家法規及產業政策。
(1)改革工藝:用無毒代替有毒、低毒代替高毒、機械拖拉操作代替人工操作。
(2)排風排毒:有塵毒的場所,應有通風裝置,排除塵毒,對高溫輻射的場所,做好隔熱、通風降溫。
(3)合理布局:有毒作業與沒毒作業分開,危害大的毒物要有隔離設施和防范措施。
(4)設備完好:要防止發生跑、冒、滴、漏污染作業場所。
4.要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單位要按國家標準為員工配備各類防護、保護用品,員工在作業場所按要求佩帶,防止毒物通過呼吸、皮膚侵入人體。
5.對接觸塵毒、高溫、輻射、噪聲等危害作業的員工,每年進行體檢,發現職業病者立即調離有害作業崗位,及早治療。
6.對有塵毒等危害作業場所,按國家規定,定期職業衛生檢測,如達不到國家標準,應進行技術改造或檢修,達不到標準,不得進行生產。
7.制訂應急救援預案,在有害物質大量泄漏時,應采取自我防護和搶救措施。
8.編制接觸塵毒員工健康檔案臺帳,加強監控,防止職業危害發生。
經營場所衛生管理制度大全(16篇)篇二
為更好地履行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加強本單位的自身管理,不斷提高本單位的衛生水平,保護廣大公眾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及《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要按照市衛生監督所印制的《經營單位崗位負責人自主規范管理每日(周)督查情況表》的自查項目(共有七項,分別是衛生許可證管理、衛生制度、從業人員衛生管理、清洗消毒管理、衛生設施設備管理、衛生用品采購管理、店容店貌)開展自查。
三、按照《經營單位崗位負責人自主規范管理每日(周)督查情況表》及本單位制定的衛生管理制度,對本單位的衛生進行檢查,分管理總經理每周督查一次,經理三天督查一次,衛生管理組長每天督查不少于一次,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做好登記責令相關人員及時整改到位并做好驗收工作。
四、不定期對衛生管理檔案的檢查,內容包括。
2、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溫度、風速)、水質、采光、照明、噪聲的檢測情況;。
3、顧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換及檢測情況;。
4、衛生設施的使用、維護、檢查情況;。
5、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清洗、消毒情況;。
6、安排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和培訓考核情況;。
7、公共衛生用品進貨索證管理情況;。
8、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或者方案;、
五、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不按要求限期整改的,將按照本單位的獎懲制度進行處理。
經營場所衛生管理制度大全(16篇)篇三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執行《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切實加強城市公共經營場所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進一步加強我市公共經營場所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預防安全事故,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稱的城市公共經營場所(以下簡稱公共經營場所)是指:在本市轄區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影劇院、錄像廳、舞廳、卡拉ok廳、音樂茶座、游藝廳等公共娛樂場所;賓館、飯店、酒家、餐館、招待所等公共餐飲住宿場所;酒吧、網吧、氧吧、咖啡吧、美容美發廳、足浴室、棋牌室、洗浴等公共休閑場所;體育館、保齡球館、臺球館、健身館、旱冰場、射擊場等體育運動健身場所;金融、保險、電信、郵政等對外營業場所;商場、集貿市場、證券交易場所等營業場所;火車站、長途汽車站、幼兒園、學校、醫院、圖書館、養老院等人員密集場所。
第三條公共經營場所安全管理實行政府屬地監管與部門監管相結合的機制。
第四條全市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公共經營場所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政府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依法組織查處公共經營場所安全事故。
第五條各級政府商務、文化、體育、旅游、教育、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部門的職能職責,對本轄區公共經營場所安全生產實施行業監督管理;公安、消防、質監、建設、市政、環保、工商、城管、交通、電力等部門分別對公共經營場所單位安全管理實施專項監督管理。
第六條公共經營場所經營單位要嚴格落實企業安全主體責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對本場所(單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七條公共經營場所經營單位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加強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度,完善安全條件,確保生產、經營活動安全。
第八條公共經營場所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前款所稱從業人員包括本單位的職工和在本單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其他人員。
第九條公共經營場所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有關經營許可,且在開展經營活動前,須經公安消防部門消防驗收(檢查)合格。
第十條本細則所列的公共娛樂場所、公共餐飲住宿場所、公共休閑場所、公共體育運動健身場所不得設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館、圖書館和檔案館等建筑物內。已經設置的,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要會同文物、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一條實行租賃承包或委托經營管理的公共經營場所產權單位,應當認真審核承租者或經營者的有關資質,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
第十二條公共經營場所產權單位要與經營者(承包者)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職責。
第十三條公共經營場所由一家經營者整體租賃承包的,經營期間安全工作由該經營者負責;有多家擁有產權或者有多家租賃使用的,由產權單位或租賃使用單位組織協商,確定由一家單位負責整體建筑內經營場所的安全管理。
經營使用者對各自經營使用范圍內的安全負責,并配合產權單位或委托的統一管理單位做好相關安全工作。
第十四條公共經營場所應當建立安全工作例會制度,定期研究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產措施,并對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五條公共經營場所應當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制度,對本單位容易發生事故的部位、設施,明確責任人員,制定并落實防范和應急措施;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制定整改計劃,落實整改資金,及時進行整改。
第十六條公共經營場所應當在每日營業開始前和結束后,對營業區域進行全面安全檢查;營業期間每2小時至少進行1次安全巡查,檢查和巡查應當做好記錄。
第十七條公共經營場所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十八條公共經營場所中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飲場所、公共休閑場所、公共體育運動健身場所應設置在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建筑內的第一層至第三層的靠外墻部位,不得設置在地下第二層及第二層以下;已經核準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內的,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的特定要求。
設置在地下一層時,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地下一層地面與室外出口地坪的高度差不得大于10米,一個廳、室的建筑面積不得大于200平方米。
(二)應當依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設置防煙、排煙設施。
(三)應當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對設置在四層及四層以上和地下一層且一個廳、室的建筑面積超過200平方米的,有關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限期加以整改。
第十九條公共經營場所嚴禁使用鋼瓶液化石油氣。
第二十條公共經營場所應確保使用的電梯、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標準,并按規定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和維護保養。
第二十一條公共經營場所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二條公共經營場所設置的`電源線路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臨時用電線路應當采取有效防護措施;電氣設備應當安裝漏電和過載保護裝置。
變配電室應當安排專人負責,在變配電室內不得存放危險物品和其他雜物。
第二十三條公共經營場所應當按照消防安全的要求,保證安全出口的暢通;不得封閉、堵塞安全出口;安全出口處不得設置門檻。疏散門應當向疏散方向開啟,不得采用卷簾門、轉門、吊門、側拉門,門內和門外1.4米范圍內不得設置踏步。在從事營業、經營活動時不得將安全出口上鎖、堵塞。
第二十四條公共經營場所的安全出口數目、安全疏散距離、疏散門和疏散通道的寬度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安全出口應按照有關規定設置顯著指示標志,指示標志應當能夠在斷電且無自然光照明時,指引疏散位置和疏散方向。
第二十五條公共經營場所內落地式的玻璃門、玻璃窗、玻璃墻應當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應當明顯,保持完好,便于公眾識別。
第二十六條公共經營場所的庫房設置、設施應當符合相關標準、規范,電氣設備應當符合防爆要求。
第二十七條公共經營場所不得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
第二十八條設有集中收銀區的超市等商業零售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收銀區設置無購物出口,并設置明顯標志。
第二十九條國家實行強制性體育服務標準的體育運動健身場所,應當配備持有相應運動項目執業證書的從業人員,方可對社會提供服務。體育運動健身場所應當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器材,并在顯著位置設置相應的使用說明和警示標志。
第三十條公共娛樂場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應當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設備,并保證閉路電視監控設備在營業期間正常運行,不得中斷,閉路電視監控錄像資料留存30日備查。
電影放映單位、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等有固定座位的區域,不得增設臨時座位。
第三十一條文化娛樂場所與商場等單位設在同一建筑物內的,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保證通往建筑物外的疏散通道暢通,并在商場等單位營業結束后安排工作人員指引人群疏散。
第三十二條旅游飯店應當在客房、會議室等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設置中英文對照的逃生疏散指示圖;在客房內設置安全須知等安全提示標志或者資料、設施。
第三十三條公共經營場所進行裝修、維修、改建等施工作業活動,產權單位或承租人應當選擇有相應施工資質的單位進行,并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安全責任,同時報當地公安消防、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備案。
第三十四條公共經營單位不得在營業時間內對經營場所進行電氣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
第三十五條公共經營場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時接待人數不得超過額定人數,當接近最大額定人數或者人員相對聚集時,應當采取有效的控制和疏散措施,確保安全。公共經營場所的最大額定人數,按照相關規定、標準、規范執行。
第三十六條公共經營場所應當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包括應急救援組織、危險目標、啟動程序、緊急處置措施等內容。應急救援預案應當每半年至少演練1次,并做好記錄。
第三十七條公共經營場所在經營場地舉辦展覽、促銷、演藝等大型活動,要制定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并報有關部門備案。活動舉辦期間,應當落實各項安全措施,配備足夠的專職安全工作人員維護現場秩序。
第三十八條公共經營場所負責人應當掌握應急救援預案的全部內容;其他人員應當能夠熟練使用應急器材,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以及本崗位的應急救援職責。
第三十九條公共經營場所應當設置能夠覆蓋全部營業區域的應急廣播。
第四十條公共經營場所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當迅速啟動應急救援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人員疏散,防止事故擴大,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一條各區縣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及市級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轄區、本部門、本行業公共經營場所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
第四十二條各區縣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要將公共經營場所安全管理工作納入本級政府工作目標,加強對轄區內公共經營場所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
第四十三條各區縣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要建立公共經營場所安全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研究、協調解決公共經營場所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并定期組織開展安全專項整治,對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要實施政府掛牌督辦。
第四十四條街道辦事處要認真履行公共經營場所的監督檢查職責,經常性的開展安全檢查,對發現的安全隱患要依據職責及時查處或上報區縣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及有關部門。
第四十五條各區縣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要加大對公共經營場所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不斷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識和事故救援、處置技能。
第四十六條市級各部門要明確與各區縣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對公共經營場所安全監管權限的職責劃分,對已明確下放和委托的行政執法權,要盡快辦理相關手續,充實整合執法力量,確保監管到位。
第四十七條各級公安、工商、質監、商務、文化、衛生、教育、旅游、體育、建設、市政、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經營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誰主辦誰負責”、“誰發證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加強對公共經營場所的安全監管。
第四十八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公共經營場所注冊登記審驗工作,嚴厲查處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經營場所。對已取得營業執照,但未按規定取得其他從業資質的,要及時報送并協助有關部門進行查處。
第四十九條消防部門要認真組織開展公共經營場所消防設施驗收,依法對經營場所消防制度、消防通道、消防設施、消防器材等進行監管。
公安派出所應加強對“九小場所”的消防安全監管。
第五十條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燃氣經營活動和使用環節的安全監管,特別要加大對違法使用鋼瓶液化氣和非法經營液化氣行為的查處打擊力度。
第五十一條質監部門要加強公共經營場所電梯、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及操作人員從業資格、燃氣充裝單位的安全監督管理,嚴厲打擊違法經營行為。
第五十二條各級公安、工商、質監、商務、文化、衛生、教育、旅游、體育、建設、市政、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本行業公共經營場所的安全生產工作以及容易發生事故的設備、設施進行安全檢查,發現違法行為及安全隱患要依法查處。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五十三條公共經營場所違反本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五十四條市人民政府將公共經營場所安全工作納入對各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及市級部門的年度目標考核;對發生較大以上公共經營場所安全事故的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行業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處理相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本實施細則自20xx年8月6日起施行。
經營場所衛生管理制度大全(16篇)篇四
我企業具有較大危險因素的場所設備、設施有:配電室、鍋爐房、噴烤漆房、特種設備。
(一)凡是具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都必須設置警示牌,現場不能存放與工作無關的物品。
(二)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暢通,設置應急疏散指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安全疏散門向外開啟,并配有相適應的滅火器材。
(三)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電氣安裝必須符合要求,動用明火時,按規定執行。
(四)加強安全檢查和巡查,必要時設置專人看管。
(五)特種設備定期年檢、操作者持證上崗等。
(六)操作危險設備要定人、定機,并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七)加強設備、設施的日常檢查,維護保養,并做好記錄。設備、設施不能帶病運行和使用。
(八)危險設備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安裝,拆卸或改裝。
(九)用電的設備、設施必須有良好的`接地保護。
(十)室外的設備、設施超過15米高時安裝避雷裝置,并定期檢測。
(十一)室外的設備、設施在遇惡劣天氣時,停止使用。
經營場所衛生管理制度大全(16篇)篇五
7、注意個人衛生,不得穿背心,拖鞋進入辦公區域、
8、滅蚊燈,老鼠夾,殺蟲劑應保持有效狀態,發現故障應及時報告衛生管理員,衛生管理員應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決。
經營場所衛生管理制度大全(16篇)篇六
第一條具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的確定:
1、有易燃、易爆發生火災危險的場所;
2、有易漏電、觸電傷人危險的'場所;
3、有易高空墜落危險的場所;
4、有易發生噪音、輻射、高溫的場所;
5、其他容易致人傷害、發生事故頻率較高的場所。
第二條安全生產管理科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并在進行三級教育時應向員工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第三條廠部購置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符合國家和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并按照《設備管理制度》的要求對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設備應做好記錄。由有關人員簽字。
第四條運輸、儲存、使用或處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按照國家及省市區關于易燃易爆物品管理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制定設備操作規程,指導并督促員工按章操作。本廠制定的操作規程主要有:
1、xxx安全操作規程。
2、xxx安全操作規程。
3、xxx安全操作規程。
4、xxx安全操作規程等。
經營場所衛生管理制度大全(16篇)篇七
1、從業人員必須進行健康查體和衛生知識培訓,取得合格證明方可上崗。
2、從業人員必須認真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和食品衛生知識,掌握本崗位的衛生技術要求,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嚴格遵守衛生操作規程。
3、堅持科學的洗手習慣:操作前、便后以及從事與食品無關的其他活動后應洗手,先用消毒液消毒,后用流動水沖洗。
4、從業人員不得留長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不得在食品加工場所或銷售場所內吸煙、吃東西、隨地吐痰,不得穿工作服入廁。
5、從業人員不得面對食品打噴嚏、咳嗽及做其他影響食品衛生的行為,不得直接抓取直接入口食品或用勺直接嘗味。操作用具用后不得隨處亂放。
6、從業人員要注意個人衛生及形象,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頭發梳理整齊置于帽內。
7、從業人員必須認真執行各項衛生管理制度。
8、點菜廳、包間要保持整潔,餐具擺臺后或顧客就餐時不得清掃地面。餐具擺臺超過當次就餐時間尚未使用的要回收保潔。
9、發現或被顧客告知所提供的食品確有感官性狀異常或變質時,餐廳服務人員應當立即撤換該食品,并同時告知有關備餐人員,備餐人員要立即檢查被撤換的.食品和同類食品,做出相應處理,確保供餐安全衛生。
10、銷售直接入口食品要使用專用工具。專用工具要消毒后使用,定位存放。要做到貨款分開,防止污染。
11、供顧客自取得調味品要符合相應食品衛生標準和要求。
12、必須使用消毒后的餐飲具,未經消毒的餐飲具不得擺臺上桌。
13、及時做好臺面調料、牙簽、餐巾、茶水等清潔消毒工作。
14、端菜時手指不接觸食品,分餐工具不接觸顧客餐具,遞小毛巾用夾具,用后及時收回清洗消毒,用過的餐飲具及時撤回,并揩凈臺面。
15、工作結束后,做好臺面、桌椅及地面的清掃工作,保持整潔衛生。
經營場所衛生管理制度大全(16篇)篇八
營業場所廳面衛生必須實行三清潔制度,即班前小清潔、班中清潔和班后大清潔,另外分區域負責區清潔,每周大清理,每天小檢查,每月大檢查,每月一次大掃除,每月一次大清洗。
1、清洗地毯、沙發等軟家具的灰塵。
2、硬地面的打掃和濕拖。
3、清理茶幾、收銀臺、咨詢臺、窗玻璃、燈具、花燈、墻面、天花板、電視機、音響掛。
4、鐘、毛巾、燈光照明設備、飲水機、器械設備、按摩床、等營業場所的所有設施的灰塵。
5、對各類毛巾、拖鞋、足療室要進行每日消毒、毛巾更換為一次性、茶杯均為一次性。
6、使營業場所所有擺設干凈、明亮、無污垢、無水跡、無破損、整潔美觀,室內空氣。
7、隨時保持清新、干燥、無異味。
8、做好滅蚊、滅蟑螂、滅老鼠的工作,定期噴灑藥物。
9、如有冰箱,每日徹底清理和整理,對即將過期的`用品果茶要按規定撤換。
10、注意個人衛生、勤換工作服、工作鞋、襪子等。
11、一般物品消毒可用酒精、新潔爾滅百分之十浸泡20分鐘。此外,還應掌握紫外線燈光、消毒柜的的使用方法,掌握清掃的順序、抹擦的要求,清掃時應注意哪些問題,如何使房間始終保持清潔,怎樣使用和保養電器設備等。
每天一次營業區域衛生清理包括用品、用具、產品設備的加水。
清理地板、按摩床、浴足沙發、茶幾、玻璃,各種毛巾分開洗曬、收、消毒,垃圾每天倒。每星期一一次大掃除,包括空調風扇頁、吊頂、床罩、沙發套、床柜、窗簾、床底、沙發。
每月一次樓外清理包括門面外、窗外走廊、電線、煤氣管、水管等。
經營場所衛生管理制度大全(16篇)篇九
1.從業人員要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同時要加強衛生知識的培訓。
2.商場、書店內禁止亂扔果皮、雜物,禁止隨地吐痰,禁止吸煙。
3.堅持濕式清掃地面,墻壁、衣服、器具上的灰塵應用吸塵器清除,垃圾要日產日清。
4.定期做好殺蟲、滅鼠工作,室內和商品倉庫不得有病媒昆蟲和老鼠。
5.出售食品、藥品、化妝品等商品的柜臺應設專柜分開,并設在清潔的地方。
6.出售農藥、油漆、化學試劑等釋放有害物質的商品,以及噪聲較大的音響電器,應有單獨售貨室,并采取防護措施。
7.出售舊衣物等生活用品的商店,應有消毒設施和消毒制度,舊物品須經消毒后才可出售。
8.營業面積大于800平方米的商場、書店,應有機械通風設備,并加強通風換氣。
商場、書店衛生管理制度
1、商場、書店經營單位必須領取“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后方能營業。“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必須懸掛在顯眼內。并按國家規定定期到衛生監督部門復核,逾期3個月未復核,原“衛生許可證”自行失效。
2、新建、改建、擴建或變更許可項目必須報衛生監督部門審核,驗收合格并取得衛生許可后方能營業。
3、經營場所的衛生條件和衛生設施必須符合gb9670-1996《商場(店)、書店衛生標準》的要求。
4、應建立衛生管理制度和衛生管理組織,配備專職或兼職衛生管理人員,應建立和健全衛生檔案。應協助、支持和接受衛生監督部門的監督、監測。
5、從業人員必須持有效“健康證明”和“衛生知識培訓證明”上崗。并按國家規定進行復檢和復訓。
6、空調場所應有新風供給,新風入口應設在室外,遠離污染源,空調器過濾材料應定期清洗或更換。
7、場內禁止吸煙并有明顯的'禁煙標志。
8、大型商場應設顧客休息室或休息區,設污洗間和清潔工具存放間。
9、出售食品、藥品、化妝品的柜臺應設在清潔的地方,商品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法規的要求,并分類放置。
10、所有場所應保持場內環境清潔。
11、衛生間內應保持清潔衛生,應有有效的排氣裝置。設座廁者必須使用一次性座廁墊紙。
經營場所衛生管理制度大全(16篇)篇十
《安全生產法》對設備、設施的安全保障要求,做了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場所以及有關的設備、設施,應有完備的安全裝置和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有關的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維護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有關行業標準的要求,特種設備必須由指定專業生產廠家生產并取得安全許可證才能投入使用;應按有關規定加強對設備、設施的維護與檢測管理,淘汰不安全的設備、設施,以確保生產經營場所及有關設備、設施的安全。
1、設備、設施設計與制造的安全保障。
(1)生產經營設備、設施應有配套的安全設備或安全警示裝置《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凡可產生危險、有害因素較大的場所、部位,都應設置相應的安全防護裝置,例如,設備的可動零部件是否設置有相應的安全防護裝置,凡人員易觸及的可動零部件,應盡可能封閉或隔離。對于操作人員在設備運行時可能觸及的可動零部件,必須配置必要的安全防護裝置。對于運行過程中可能超過極限位置的生產設備或零部件,應配置可靠的限位裝置。
(2)安全設備設計、制造應符合安全標準要求。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有關安全設備設計、制造的安全要求,國家或行業部門已頒發了有關的安全標準,設計、制造單位必須執行。
2、安全設備、設施使用、維護、檢測的安全保障。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根據這條規定,安全設備使用安全保障應包括安裝使用方面的空保障和維護、保養、檢測、管理方面的安全保障。
(1)設備安裝的安全要求。
設備安裝好后,應逐項檢查設備的安全狀態及性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檢查的安全項目包括靜態和動態兩方面,靜態檢查項目在設備不運行的條件下進行,如設備表面安全性、安全防護距離等;如控制系統安全性能、可動部件安全防護性能、安全防護裝置的工作性能與可靠性、設備運行中塵毒、易燃等的產生情況等。
(2)設備使用、維護保養的安全要求。
安全設備使用應建立設備使用保養責任制,制定安全操作規程,實行操作證制度,以確保設備的安全正常運行。
(3)設備安全檢測的要求。
安全檢測是了解設備運行狀況,預測設備運行變化趨勢的有效手段,其根本目的是避免安全設備故障或事故發生,保證生產經營安全。
經營場所衛生管理制度大全(16篇)篇十一
1、《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公共場所從業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必須領取“健康證明”和“衛生知識培訓證明”后方能上崗工作。
2、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測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上述疾病衛生管理標準按《實施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執行。
3、旅店業、餐廳、咖啡廳、酒吧、茶座、娛樂場所、公共浴室、理發店、
美容店、游泳場(館)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從業人員(包括臨時工實習生等)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其余場所從業人員每兩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可疑傳染病患者隨時進行健康檢查,明確診斷,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繼續上崗工作。
4、公共場所內經營食品的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按《食品衛生法》有關規定進行。
5、公共場所從業人員上崗前必須接受衛生知識培訓,學習有關衛生法律法規,基本衛生知識和基本衛生操作技能等。
6、公共場所從業人員上崗后還應每兩年進行一次衛生知識復訓。
7、健康檢查項目按衛生部頒發的有關預防性體檢管理辦法進行,“健康證明”和“衛生知識培訓證明”均由有資質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發給,“兩證”均不得涂改、轉讓、倒賣、偽造。
9、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必須建立從業人員衛生檔案,應有連續二年應檢與應培訓人員、已檢與已培訓人員和已領健康證、培訓證人員名單;應有衛生監督部門通知的不合格人員名單及其去向記錄。
10、公共場所從業人員體檢率應達98%以上,培訓率應達95%以上,患病調離率應達100%,但上崗工作者持兩證率應達100%.
1、空調就餐場所必須領取“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和“食品衛生許可證”后方能營業。兩“衛生許可證”均須懸掛在該場所的顯眼處,并按國家規定定期到衛生監督部門復核、延續手續。逾期不辦理,原“衛生許可證”自行失效。
2、新建、改建、擴建或變更許可項目必須報衛生監督部門審核,驗收合格并取得衛生許可后方能營業。
3、經營場所的衛生條件、衛生設施和用品用具必須符合gb16153-1996《飯館(餐廳)衛生標準》的要求。
4、應建立衛生管理制度和衛生管理組織,配備專職或兼職衛生管理人員,應建立和健全衛生檔案。
5、從業人員必須持有效“健康證明”和“衛生知識培訓證明”上崗,并按國家規定進行復檢和復訓。
6、空調場所應有新風供應,新風入口應設在室外,遠離污染源,空調器過濾材料應定期清洗或更換。
7、衛生間應有有效的獨立的排氣裝置,間內應保持清潔衛生。設立座廁者必須使用一次性座廁墊紙。
8、所有冰粒機都必須安裝帶消毒的濾水器,以保證冰粒達到衛生要求。
9、空調就餐場所內設有禁止吸煙區,并有明顯的禁煙標志。
10、供客人用的面巾必須經嚴格的清洗和消毒。必須一客一換一消毒,一次性紙巾必須是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使用的合格產品。
11、室內應保持清潔衛生,室內不能擺設活的三鳥,蛇、禽畜等動物,以保持室內空氣清潔。
12、食品、食具等應符合《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
1、旅店業經營單位必須領取“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后方能營業,“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必須懸掛在大堂顯眼處。并按國家規定定期到衛生監督部門復核,逾期3個月未復核,原“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自行失效。
2、新建、改建、擴建或變更許可項目必須報衛生監督部門審核,驗收合格并取得衛生許可后方能營業。
3、經營場所的衛生條件、衛生設施及用品用具必須符合gb9663-1996《旅店業衛生標準》的要求。
4、應建立衛生管理制度和衛生管理組織,配備專職或兼職衛生管理人員,應建立和健全衛生檔案。應協助、支持和接受衛生監督部門的監督、監測。
5、從業人員必須持有效“健康證明”和“衛生知識培訓證明”上崗。并按國家規定進行復檢和復訓。
6、二次供水水質應符合《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20xx),二次供水蓄水池應有衛生防護措施,蓄水池內壁材料應符合衛生要求,蓄水池應定期進行清洗消毒,一年不少于兩次。
7、凡設空調裝置的旅業必須有新風供給,新風入口應設在室外,遠離污染源,空調器過濾材料應定期清洗或更換。衛生間應有有效的自然通風管井或獨立機械排氣裝置。
8、必須設有專用布草間和專用雜物間,布草間內應設有帶門專用布草柜,布草應分類存放。
9、公共用具必須設有專用洗消間和洗消設施,并有明顯標志。公用杯具、毛巾、浴盆、臉盆、拖鞋每客用后必須嚴格按照一洗二過三消毒的程序進行洗消,并做到一客一換一消毒。
10、被套、枕套(巾)、床單等臥具必須一客一換一消毒,長住旅客的床上臥具一周一換,平時見臟即換。
11、客房內沒有衛生間的旅業,應設公共浴室,客房內每個床位要配備不同標記的臉盆和腳盆。
12、客房內供客人用的各類食品必須符合《食品衛生法》規定。
1、理發美容店經營單位必須領取“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后方能營業。“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必須懸掛在店內顯眼處,并按國家規定定期到衛生監督部門復核。逾期3個月未復核,原“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自行失效。
2、新建、改建、擴建或變更許可項目必須報衛生監督部門審核,驗收合格并取得衛生許可后方能營業。
3、經營場所的衛生條件、衛生設施和用品用具必須符合gb9666-1996《理發店、美容店衛生標準》的要求。
4、應建立衛生管理制度和衛生管理組織,配備專職或兼職衛生管理人員,應建立和健全衛生檔案。應協助、支持和接受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督、監測。
5、從業人員必須持有效“健康證明”和“衛生知識培訓證明”上崗,并按國家規定進行復檢和復訓。
6、空調場所應有新風供應,新風入口應設在室外,遠離污染源,空調器過濾材料應定期清洗或更換。
7、必須備有供患頭癬等皮膚病的顧客專用的理發用具,用后及時消毒。專用具必須單獨存放,并能正常使用。
8、應有齊全的、有明顯標志的消毒設施和消毒制度,配備足夠數量供消毒周轉用的理發工具、用具和毛巾。毛巾須做到一客一換一消毒。
9、理發用毛巾應與燙發染發用毛巾分開,干凈毛巾應存放在帶門的專用存放柜內。
10、剃須應使用一次性剃須球或一次性剃須刀片。理發工具應使用理發工具消毒箱進行消毒。
11、室內禁止吸煙,并有明顯的禁煙標志。
12、理發、燙發、染發、美容用的化學制劑、化妝品應符合《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和gb7916-87《化妝品衛生標準》的有關規定。
13、醫學美容按醫療機構管理,生活美容店不得開設醫學美容項目。
1、商場、書店經營單位必須領取“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后方能營業。“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必須懸掛在顯眼內。并按國家規定定期到衛生監督部門復核,逾期3個月未復核,原“衛生許可證”自行失效。
2、新建、改建、擴建或變更許可項目必須報衛生監督部門審核,驗收合格并取得衛生許可后方能營業。
3、經營場所的衛生條件和衛生設施必須符合gb9670-1996《商場(店)、書店衛生標準》的要求。
4、應建立衛生管理制度和衛生管理組織,配備專職或兼職衛生管理人員,應建立和健全衛生檔案。應協助、支持和接受衛生監督部門的監督、監測。
5、從業人員必須持有效“健康證明”和“衛生知識培訓證明”上崗。并按國家規定進行復檢和復訓。
6、空調場所應有新風供給,新風入口應設在室外,遠離污染源,空調器過濾材料應定期清洗或更換。
7、場內禁止吸煙并有明顯的禁煙標志。
8、大型商場應設顧客休息室或休息區,設污洗間和清潔工具存放間。
9、出售食品、藥品、化妝品的柜臺應設在清潔的地方,商品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法規的要求,并分類放置。
10、所有場所應保持場內環境清潔。
11、衛生間內應保持清潔衛生,應有有效的排氣裝置。設座廁者必須使用一次性座廁墊紙。
1、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必須領取“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后方能營業,“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必須懸掛在顯眼處。并按國家規定定期到衛生監督部門復核,逾期3個月未復核,原“衛生許可證”自行失效。
2、新建、改建、擴建或變更許可項目必須報衛生監督部門審核,驗收合格并取得衛生許可后方能營業。
3、經營場所的衛生條件、衛生設施及用品用具必須符合gb9664-1996《文化娛樂場所衛生標準》的要求。
4、應建立衛生管理制度和衛生管理組織,配備專職或兼職衛生管理人員,應建立和健全衛生檔案。應協助、支持和接受衛生監督部門的監督、監測。
5、從業人員必須持有效“健康證明”和“衛生知識培訓證明”上崗,并按國家規定進行復檢和復訓。
6、凡設空調裝置的場所必須有新風供給。新風入口應設在室外,遠離污染源,空調器過濾材料應定期清洗或更換。衛生間應有有效的自然通風管井或獨立機械排氣裝置。
7、公共用具必須設有專用洗消間和洗消設施,并有明顯標志。杯具、眼鏡等每客用后必須嚴格按照一洗二過三消毒的程序進行洗消,并做到一客一換一消毒。
8、場內禁止吸煙,并應有明顯的禁煙標志。影劇院、音樂廳、卡拉ok歌舞廳應設吸煙室,并配備排風裝置和空氣清新裝置。
9、公共衛生間設座廁者必須使用一次性座廁墊紙。卡拉ok場所應使用話筒消毒網。
10、場所內所有冰粒機都必須安裝帶消毒的濾水器,以保證冰粒達到衛生要求。
1、公共浴室經營單位必須領取“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后方能營業,“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必須懸掛在服務總臺顯眼處,并按國家規定定期到衛生監督部門復核。逾期3個月未復核,原“衛生許可證”自行失效。
2、新建、改建、擴建或變更許可項目必須報衛生監督部門審核,驗收合格并取得衛生許可后方能營業。
3、經營場所的衛生條件、衛生設施及用品用具必須符合gb9665-1996《公共浴室衛生標準》的要求。
4、應建立衛生管理制度和衛生管理組織,配備專職或兼職衛生管理人員,應建立和健全衛生檔案。應協助、支持和接受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督、監測。
5、從業人員必須持有效“健康證明”和“衛生知識培訓證明”上崗,并按國家規定進行復檢和復訓。
6、空調場所必須有布局合理的通風、排風設施,新風供給應達到衛生要求30m3/人、h。新風入口應設在室外,遠離污染源,空調器過濾材料應定期清洗或更換。
7、衛生間應有有效的自然通風管井或獨立機械排氣裝置。間內應保持清潔衛生,設座廁者必須是使用一次性座廁墊紙。
8、必須設有專用拖鞋洗消間和專用杯具洗消間,洗消設施應有明顯標志,杯具、毛巾、衣物、拖鞋等每客用后必須嚴格按照一洗二過三消毒的程序進行洗消,并做到一客一換一消毒。應設有一次性紙內褲供應。
9、更衣室、浴室、按摩室如需使用毛巾,需設帶門布草柜,布草類不得露空存放。
10、必須設有專用布草間和雜物間,布草間內應設有帶門專用布草柜,布草應分類存放。臟布草應有回收室或柜,不得隨意堆放,嚴禁與干凈布草和其它物品混放。
11、浴池水水質應達到游泳池水質衛生要求,池水游離性余氯量應保持在0.3-0.5mg/1,必須備有余氯檢測設施和檢測記錄。必須配備專兼職水質凈化、消毒員。
12、禁止患有性病和各種傳染性皮膚病的顧客入內,并有明顯標志。
13、所使用的化妝品及消毒用品必須符合相關衛生要求。
1、體育場館經營單位必須領取“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后方能營業。“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必須懸掛在場內顯眼處,并按國家規定定期到衛生監督部門復核。逾期3個月未復核,原“衛生許可證”自行失效。
2、新建、改建、擴建或變更許可項目必須報衛生監督部門審核,驗收合格并取得衛生許可后方能營業。
3、經營場所的衛生條件和衛生設施必須符合gb9668-1996《體育館衛生標準》的要求。
4、應建立衛生管理制度和衛生管理組織,配備專職或兼職衛生管理人員,應建立和健全衛生檔案。應協助、支持和接受衛生監督部門的監督、監測。
5、從業人員必須持有效“健康證明”和“衛生知識培訓證明”上崗,并按國家規定定期進行復檢和復訓。
6、室(場)內禁止吸煙,并有禁煙標志。
7、有空調的室內場館應有新風供應,新風入口應設在室外,遠離污染源,空調器過濾材料應定期清洗或更換。
8、衛生間應有有效的獨立機械排氣裝置。間內應保持清潔衛生,設座廁者必須使用一次性座廁墊紙。
1、游泳場所經營單位必須領取“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后方能營業,“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必須懸掛在場內顯眼處。并按國家規定定期到衛生監督部門復核。逾期3個月未復核,原“衛生許可證”自行失效。
2、新建、改建、擴建或變更許可項目必須報衛生監督部門審核,驗收合格并取得衛生許可后方能營業。
3、經營場所的衛生條件和衛生設施必須符合gb9667-1996《游泳場所衛生標準》的要求。
4、應建立衛生管理制度和衛生管理組織,配備專職或兼職衛生管理人員,應建立和健全衛生檔案。應協助、支持和接受衛生監督部門的監督、監測。
5、從業人員必須持有效“健康證明”和“衛生知識培訓證明”上崗,并按國家規定進行復檢和復訓。
6、泳客應持健康證入場,患性病、傷寒、痢疾、肝炎、肺結核、傳染性皮膚病、重癥沙眼、急性結膜炎、中耳炎、精神病和酗酒者嚴禁入場游泳。
7、室內泳場應有新風供應,新風入口應設在室外,遠離污染源,空調器過濾材料應定期清洗或更換。
8、更衣室、淋浴室和衛生間必須保持清潔衛生,排水暢通,設置有效的獨立的排氣裝置。衛生間設座廁者必須使用一次性座廁墊紙。
9、應有消毒設施和消毒制度。泳池水游離余氯應保持在0.3-0.5mg/1,必須備有余氯檢測設施和有檢測記錄。必須配備專兼職水質凈化、消毒員。
10、在泳池入口處,必須分別設有強制性淋浴池和浸腳池。浸腳池寬度與走道相同,長度不少于2米,深度不低于20厘米,游離余氯保持在5-10mg/1,須4小時更換一次。
11、禁止出租游泳衣、褲。
1、經營單位必須領取“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后方能營業。“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必須懸掛在館內顯眼處。并按國家規定定期到衛生監督部門復核。逾期3個月未復核,原“衛生許可證”自行失效。
2、新建、改建、擴建或變更許可項目必須報衛生監督部門審核,驗收合格并取得衛生許可后方能營業。
3、經營場所的衛生條件和衛生設施必須符合gb9669-1996《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展覽館衛生標準》的要求。
4、應建立衛生管理制度和衛生管理組織,配備專職或兼職衛生管理人員,應建立和健全衛生檔案。應協助、支持和接受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督、監測。
5、從業人員必須持有效“健康證明”和“衛生知識培訓證明”上崗,并按國家規定進行復檢和復訓。
6、空調場所應有新風供應,新風入口應設在室外,遠離污染源,空調器過濾材料應定期清洗或更換。
7、室內禁止吸煙,并有明顯的禁煙標志。
8、應保持室內環境清潔和安靜。
1、醫院候診室必須領取“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必須懸掛在門診部顯眼處。并按國家規定定期到衛生監督部門復核。逾期3個月未復核,原“衛生許可證”自行失效。
2、新建、改建、擴建或變更許可項目必須報衛生監督部門審核,驗收合格并取得衛生許可后方能開業。
3、候診室的衛生條件和衛生設施必須符合gb9671-1996《醫院候診室衛生標準》的要求。
4、應建立衛生管理制度和衛生管理組織,配備專職或兼職衛生管理人員,應建立和健全衛生檔案。應協助、支持和接受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督、監測。
5、從業人員必須持有效“健康證明”和“衛生知識培訓證明”上崗,并按國家規定進行復檢和復訓。
6、室內禁止吸煙,并有明顯的禁煙標志。
7、應采用濕式清掃,每天不少于兩次。
8、應建立健全的消毒制度,傳染病流行期間應加強消毒。
9、不得在候診室內診治病人或出售商品和食物。
10、應保持室內環境清潔。
11、衛生間內應保持清潔衛生,每日清洗消毒,不能有積水、積垢,應有有效的排氣裝置。設座廁者必須是使用一次性座廁墊紙。
2、各類空調場所必須有足夠的新風供應,新風量不得低于20m3/人.h,新風口必須設在室外并遠離污染源,新風口應定期清洗。
3、空調系統的各處過濾器的濾網必須定期清洗,不得積塵,保持干凈完整,清洗的頻次視濾網的清潔狀況而定。
4、回風口、出風口、排氣口等處應定期清洗,保持干凈,不得積塵,保持完整不破損。出風口四周不應有黑煙跡。
5、風機房內應保持干凈整潔,無雜物,不能作倉庫用或其他用途用。風機房內不得積水。
6、設立空調系統清洗記錄簿和檢查記錄簿,記錄每次清洗及檢查的情況。
7、各類空調場所必須重視排氣,采用機械排氣的,排氣扇及入風口應保持清潔干凈,不積塵,排氣扇應能正常運轉。
8、采用集中式空調的單位,必須加強冷卻塔衛生管理,應每半年更換冷卻水一次。
經營場所衛生管理制度大全(16篇)篇十二
1、美容美發場所從業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健康檢查,領取“健康證明”和“衛生知識培訓證明”后方能上網工作。
2、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3、理發店、美容店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從業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4、美容美發場所從業人員上崗前必須接受衛生知識培訓,學習有關的衛生法律法規,基本衛生知識和基本衛生操作技能等,熟悉并嚴格執行本崗位的各項衛生操作規程和有關衛生要求。
5、美容美發場所從來人員上崗后每兩年進行一次衛生知識復訓。
6、健康檢查項目按衛生部《預防性體檢管理辦法》進行,“健康證明”均不得涂改、轉讓、倒賣、偽造。
7、美容美發場所從業人員必須講究個人衛生,做到勤剪指甲、勤洗澡理發,穿戴整潔工作衣帽。
8、美容美發場所經營單位建立從業人員衛生檔案,有連續二年應檢與應培訓人員、已檢與已培訓人員和已領健康證、培訓證人員名單;有衛生監督部門通知的不合格人員名單及其去向記錄。
經營場所衛生管理制度大全(16篇)篇十三
一、校園環境衛生是校容校貌的重要體現,是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良好的'校園環境衛生是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必要條件。
二、樹立"以衛生為光榮,以不衛生為恥辱"的新風尚。人人講衛生,處處講衛生,天天講衛生,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
三、自覺維護公共衛生,堅決執行"衛生三不要求":不隨地吐痰,不亂丟紙屑雜物,不亂涂亂寫亂畫。
四、堅持衛生掃除制度,室內和室外環境衛生包干負責,天天打掃,保持全日整潔干凈。并定期安排搞全校性衛生大掃除(每周一次)。
五、建立班級衛生責任制,負責室內外環境衛生包干打掃工作。
1、各班教室每日一打掃,安排在下午放學后完成。
2、各班包干區每日兩打掃,分別安排在早晨到校后和下午放學前完成。
六、健全衛生檢查評比制度,及時公布檢查評比結果。
1、衛生檢查評比工作 。
2、各班公共衛生區的檢查評比由學校分管教師、各班衛生委員組成 ,每周評比一次,成績在下一周升旗儀式上向全校公布。
七、實行獎懲制度
1、每月學校匯總檢查評比結果,張榜公布。
2、對有意違反"衛生三不要求"者,視情節及時予以批評教育或懲罰處理。
3、對積極參與校內公益勞動的班級,也給予一定的獎勵。
經營場所衛生管理制度大全(16篇)篇十四
為更好地履行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加強本單位的自身管理,不斷提高本單位的衛生水平,保護廣大公眾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及《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要按照市衛生監督所印制的《經營單位崗位負責人自主規范管理每日(周)督查情況表》的自查項目(共有七項,分別是衛生許可證管理、衛生制度、從業人員衛生管理、清洗消毒管理、衛生設施設備管理、衛生用品采購管理、店容店貌)開展自查。
三、按照《經營單位崗位負責人自主規范管理每日(周)督查情況表》及本單位制定的衛生管理制度,對本單位的衛生進行檢查,分管理總經理每周督查一次,經理三天督查一次,衛生管理組長每天督查不少于一次,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做好登記責令相關人員及時整改到位并做好驗收工作。
四、不定期對衛生管理檔案的檢查,內容包括。
1、衛生管理部門、人員設置情況及衛生管理制度;。
2、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溫度、風速)、水質、采光、照明、噪聲的檢測情況;。
3、顧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換及檢測情況;。
4、衛生設施的使用、維護、檢查情況;。
5、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清洗、消毒情況;。
6、安排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和培訓考核情況;。
8、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方案;、
五、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不按要求限期整改的,將按照本單位的獎懲制度進行處理。
經營場所衛生管理制度大全(16篇)篇十五
第一條為保證公共場所衛生,預防控制疾病傳播和群體性健康危害事件發生,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公共場所是指對公眾開放、人群聚集,可能造成疾病傳播和群體性健康危害的經營性場所以及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條國家對公共場所實行衛生監督制度。
第四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鐵路、交通、民航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行使對候車、候船、候機場所及公共交通工具的衛生監督管理職能。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需要,加強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專業隊伍建設,并將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監測工作經費列入本級政府預算。
第六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衛生管理責任制,落實衛生管理和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保障公共場所衛生安全。
公共場所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管理,促進行業行為自律。
第七條國家提倡在公共場所禁止吸煙。
禁止吸煙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章衛生要求
第八條公共場所應當保持環境清潔、衛生。室內空氣、飲用水、沐浴用水、游泳池水、冷卻(凝)水、采光、照明、噪聲等各項衛生指標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規范要求。
國家公共場所衛生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九條公共場所的用品用具應當安全衛生無害。
為顧客提供的用品用具使用前應當清洗消毒,其儲存設施應當分類設置和專門使用。禁止重復使用一次性用品。
公共場所提供或使用的化妝品、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消毒產品等健康相關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衛生標準的要求。
不得擅自在化妝品中添加其他物質。
第十條公共場所應當配備與其經營項目相適應的清洗消毒和盥洗設施、設備,設置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清洗消毒場所、衛生間及浴室。
公共場所應當配備有效的鼠、蚊、蠅、蟑螂和其它病媒生物的預防控制設施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
第十一條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應當具備預防疾病傳播的凈化消毒設施或裝置,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
公共場所設置的吸煙區(室)不得位于行人必經的通道上,吸煙區(室)室內空氣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
公共場所設置的吸煙區(室)、衛生間及浴室應當具有獨立的排風系統。
第十二條公共場所使用的建筑、裝飾、裝修材料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公共場所進行室內整體裝飾裝修期間不得營業,裝修后空氣質量經檢測合格方可營業。公共場所局部裝飾裝修期間,經采取有效措施,非裝飾裝修區域室內空氣質量合格的,可正常營業。
第十三條公共場所從業人員應當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工作時穿戴整潔。
凡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眾健康疾病的,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三章衛生許可
第十四條國家對下列公共場所實行衛生許可管理:
(一)住宿場所;
(二)沐浴場所;
(三)游泳場所;
(四)美容美發場所;
(五)候車(機、船)場所。
根據衛生防病需要,實行衛生許可管理公共場所的范圍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調整并公布。
第十五條實行衛生許可管理的公共場所應當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經營者在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方可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營業。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應當置于公共場所的醒目位置。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應當載明編號、單位名稱、法人代表、經營項目、經營場所地址、發證機關、發證時間、有效期限。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有效期限為四年。
第十六條申請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衛生許可證申請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資格證明材料;
(三)公共場所地址方位示意圖、平面圖和衛生設施平面布局圖;
(四)衛生管理制度、衛生安全保障措施及相關資料;
(五)經營場所合法使用證明;
(六)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住宿、沐浴、游泳、候車(機、船)等公共場所除提供前款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可行性論證階段或設計階段和竣工驗收前的衛生學評價資料。
第十七條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原批準的衛生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經營單位新增本條例規定的`需要衛生許可的經營項目,應當向原發證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按照本條例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在衛生許可證上注明增項內容。
第十八條衛生行政部門對公共場所經營者提出的衛生許可申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對衛生條件進行現場審核,并按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程序辦理。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章衛生管理
第十九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采取下列衛生管理措施:
(八)建立傳染病和公眾健康危害事故報告制度,發生疫情和公眾健康危害事故時,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定期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不得安排未取得健康合格證明的人員上崗。
公共場所從業人員健康管理規定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公共場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應當接受衛生行政部門衛生法律法規和衛生知識培訓。公共場所傳染病防治工作應當接受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技術指導。
經營場所衛生管理制度大全(16篇)篇十六
第一條為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條件,預防疾病,保障人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下列公共場所:
(一)賓館、飯館、旅店、招待所、車馬店、咖啡館、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發店、美容店;
(三)影劇院、錄像廳(室)、游藝廳(室)、舞廳、音樂廳;
(四)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公園;
(五)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六)商場(店)、書店;
(七)候診室、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條公共場所的下列項目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一)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溫度、風速);
(二)水質;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顧客用具和衛生設施。
公共場所的衛生標準和要求,由衛生部負責制定。
第四條國家對公共場所以及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實行"衛生許可證"制度。
"衛生許可證"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簽發。
第五條公共場所的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對所屬經營單位(包括個體經營者,下同)的衛生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并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六條經營單位應當負責所經營的公共場所的衛生管理,建立衛生責任制度,對本單位的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的培訓和考核工作。
第七條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持有"健康合格證"方能從事本職工作。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八條經營單位須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辦理營業執照。在本條例實施前已開業的,須經衛生防疫機構驗收合格后,補發"衛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兩年復核一次。
第九條公共場所因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經營單位應妥善處理,并及時報告衛生防疫機構。
第三章衛生監督。
第十條各級衛生防疫機構,負責管轄范圍內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
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衛生防疫機構對管轄范圍內的公共場所,施行衛生監督,并接受當地衛生防疫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十一條衛生防疫機構根據需要設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交給的任務。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由同級人民政府發給證書。
民航、鐵路、交通、工礦企業衛生防疫機構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發給證書。
(二)監督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指導有關部門對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的教育和培訓;
(三)對新建、擴建、改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進行衛生審查,并參加竣工驗收。
第十三條衛生監督員有權對公共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索取有關資料,經營單位不得拒絕或隱瞞。衛生監督員對所提供的技術資料有保密的責任。
第四章罰則。
第十四條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衛生防疫機構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一)衛生質量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而繼續營業的;
(二)未獲得"健康合格證",而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
(三)拒絕衛生監督的;
(四)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
罰款一律上交國庫。
第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造成嚴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對受害人賠償損失。
違反本條例致人殘疾或者死亡,構成犯罪的,應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對罰款、停業整頓及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天內,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但對公共場所衛生質量控制的決定應立即執行。對處罰的決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訴的,由衛生防疫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機構和衛生監督員必須盡職盡責,依法辦事。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取賄賂的,由上級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條例的實施細則由衛生部負責制定。
第十九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條件,預防疾病,保障人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下列公共場所:
(一)賓館、飯館、旅店、招待所、車馬店、咖啡館、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發店、美容店;
(三)影劇院、錄像廳(室)、游藝廳(室)、舞廳、音樂廳;
(四)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公園;
(五)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六)商場(店)、書店;
(七)候診室、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條公共場所的下列項目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一)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溫度、風速);
(二)水質;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顧客用具和衛生設施。
公共場所的衛生標準和要求,由衛生部負責制定。
第四條國家對公共場所以及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實行"衛生許可證"制度。
"衛生許可證"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簽發。
第五條公共場所的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對所屬經營單位(包括個體經營者,下同)的衛生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并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六條經營單位應當負責所經營的公共場所的衛生管理,建立衛生責任制度,對本單位的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的培訓和考核工作。
第七條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持有"健康合格證"方能從事本職工作。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八條經營單位須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辦理營業執照。在本條例實施前已開業的,須經衛生防疫機構驗收合格后,補發"衛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兩年復核一次。
第九條公共場所因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經營單位應妥善處理,并及時報告衛生防疫機構。
第三章衛生監督。
第十條各級衛生防疫機構,負責管轄范圍內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
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衛生防疫機構對管轄范圍內的公共場所,施行衛生監督,并接受當地衛生防疫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十一條衛生防疫機構根據需要設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交給的任務。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由同級人民政府發給證書。
民航、鐵路、交通、工礦企業衛生防疫機構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發給證書。
(二)監督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指導有關部門對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的教育和培訓;
(三)對新建、擴建、改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進行衛生審查,并參加竣工驗收。
第十三條衛生監督員有權對公共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索取有關資料,經營單位不得拒絕或隱瞞。衛生監督員對所提供的技術資料有保密的責任。
第四章罰則。
第十四條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衛生防疫機構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一)衛生質量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而繼續營業的;
(二)未獲得"健康合格證",而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
(三)拒絕衛生監督的;
(四)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罰款一律上交國庫。
第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造成嚴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對受害人賠償損失。
違反本條例致人殘疾或者死亡,構成犯罪的,應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對罰款、停業整頓及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天內,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但對公共場所衛生質量控制的決定應立即執行。對處罰的決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訴的,由衛生防疫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機構和衛生監督員必須盡職盡責,依法辦事。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取賄賂的,由上級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條例的實施細則由衛生部負責制定。
第十九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公共場所從業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健康檢查,領取“健康證明”和“衛生知識培訓證明”后方能上崗工作。
2、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3、旅店業、餐廳、咖啡廳、酒吧、茶座、娛樂場所、公共浴室、理發店、美容店、游泳場(館)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從業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其余場所從業人員每兩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4、公共場所內經營食品的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按《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進行。
5、公共場所從業人員上崗前必須接受衛生知識培訓,學習有關衛生法律法規,基本衛生知識和基本衛生操作技能等,熟悉并嚴格執行本崗位的各項衛生操作規程和有關衛生要求。
6、公共場所從業人員上崗后每兩年進行一次衛生知識復訓。
7、健康檢查項目按衛生部“預防性體檢管理辦法”進行,“健康證明”均不得涂改、轉讓、倒賣、偽造。
9、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建立從業人員衛生檔案,有連續二年應檢與應培訓人員、已檢與已培訓人員和已領健康證、培訓證人員名單;有衛生監督部門通知的不合格人員名單及其去向記錄。
1、游泳場所經營單位必須領取“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后方能營業,“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必須懸掛在場內顯眼處。并按國家規定定期到衛生監督部門復核。逾期3個月未復核,原“衛生許可證”自行失效。
2、新建、改建、擴建或變更許可項目必須報衛生監督部門審核,驗收合格并取得衛生許可后方能營業。
3、經營場所的衛生條件和衛生設施必須符合gb9667-1996《游泳場所衛生標準》的要求。
4、應建立衛生管理制度和衛生管理組織,配備專職或兼職衛生管理人員,應建立和健全衛生檔案。應協助、支持和接受衛生監督部門的監督、監測。
5、從業人員必須持有效“健康證明”和“衛生知識培訓證明”上崗,并按國家規定進行復檢和復訓。
6、泳客應持健康證入場,患性病、傷寒、痢疾、肝炎、肺結核、傳染性皮膚病、重癥沙眼、急性結膜炎、中耳炎、精神病和酗酒者嚴禁入場游泳。
7、室內泳場應有新風供應,新風入口應設在室外,遠離污染源,空調器過濾材料應定期清洗或更換。
8、更衣室、淋浴室和衛生間必須保持清潔衛生,排水暢通,設置有效的獨立的排氣裝置。衛生間設座廁者必須使用一次性座廁墊紙。
9、應有消毒設施和消毒制度。泳池水游離余氯應保持在0.3-0.5mg/1,必須備有余氯檢測設施和有檢測記錄。必須配備專兼職水質凈化、消毒員。
10、在泳池入口處,必須分別設有強制性淋浴池和浸腳池。浸腳池寬度與走道相同,長度不少于2米,深度不低于20厘米,游離余氯保持在5-10mg/1,須4小時更換一次。
11、禁止出租游泳衣、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