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是我們拓展視野和增長見識的地方,我們應該積極參加各種活動和課外項目。以下是一些學校生活中的成功案例,希望可以給大家提供一些借鑒和思考的方向。
學校寄宿生管理制度規定(熱門20篇)篇一
一、寄宿生因家中有急事需回家,應由學生向班主任提出申請,并寫出請假條,經班主任、生活管理教師批準后,辦理請假手續,并由生活教師開出“住校生離校單”,交門衛后方可離校。
二、歸宿假回家后,因病或因事不能按時到校的寄宿生,家長或臨時監護人要事先向班主任和生活教師電話請假,事后補上由家長簽字的請假條。
三、寄宿生在教室上課期間因身體不適,需休息者,由本人書面申請,班主任批準簽字,交值班的`生活教師后,方可進入宿舍休息。
寄宿學生生活管理制度
一、寄宿學生必須遵守學校紀律,按時起床、就寢、做操、滅燈息談,遵守住校的一切規章制度。
二、在校學習、生活、活動必須聽從生活管理教師的指揮安排,遵守紀律和規定,用餐上活動課等要統一行動。
三、同學之間要相互關心,團結互助,相互謙讓,不準打架罵人,不準以大欺小。同學之間發生糾紛,及時報告,由教師解決。
四、愛護學校公物,愛護花草,不準任意損壞踐踏花草,開、關房門要輕,不得踢、撞、撬門,不準在墻壁上亂刻亂畫。
五、住校期間不準私自外出。若外出或回家須經班主任、住校生管理教師及值周領導審批同意交由監護人領走方可。
六、注意安全,不做有危險的游戲和不安全的事,不能攀爬欄桿,寢室區內嚴禁跑跳,上下床不能隨意翻越。
七、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不隨地吐痰,不隨地大小便,不亂扔果皮紙屑和雜物,寢室內毛巾、臉盆、桶、口盅、牙刷、牙膏、香(肥)皂、衣物、被子、床單、枕頭均要擺放整齊。
八、不準帶非住校生到寢室玩耍,平時未到開寢室時間,不得隨意進出,未經別人同意不準隨意翻拿東西。
九、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要勤儉節約,不挑食,不偏食,不浪費糧食。
學校寄宿生管理制度規定(熱門20篇)篇二
本制度根據《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制定,并根據金橋學校實際補充部分條款,旨在通過規范有序的管理,增強廣大寄宿生的守紀守法意識,提升管理質量,為全面實施我校學生封閉式管理奠定堅實的基礎;同時,通過寄宿生管理方法的探究,尋求一條適合我校實際的寄宿生管理道路,確保寄宿生的規范與安全。具體實施細則如下:
2.異性親屬不得進入子女住宿處;其他人員不得進入住宿區;
3.寄宿生須在學校德育處的統一管理下入宿;
5.晚自習制度:
(1)全體寄宿生須于學校規定的時間參加晚自習,不得遲到、曠課或早退;
(4)晚自習學生須遵守上課紀律,有相關違紀行為者按規定懲處;
(5)晚自習時間嚴禁外人來訪;
6.請假制度:
(1)寄宿生請假須履行相關手續方可離校,否則視為違紀;
7.點名制度:
8.個人衛生:
(3)寄宿生應認真履行值日生職責,不得因個人原因導致宿舍衛生工作受損;
9.宿舍、衛生責任區衛生:
(3)學生會定期對衛生考評成績進行公布,獎優罰劣;
10.飲食衛生:
(1)寄宿生必須在學校食堂用餐,反對到校外用餐;
11.公物保護:凡損壞宿舍器物的,按學校有關賠償制度賠償;個人損壞者,追究其責任并給予相關賠償處理;如無法找到責任人的,由全宿舍承擔責任。
12.寄宿生應遵守學校各種安全規定,防止出現安全事故;
13.寄宿生不得攀越學校圍墻、各種防護欄等各種安全防護設施;
14.寄宿生不得在宿舍接待來訪客人,有客人來訪應按有關規定接待;
15.男女生宿舍要保持正常的關系;
17.晚20:00起,寄宿生只入不出;對夜不歸宿者給予退宿及紀律處分;
18.寄宿生在宿舍內不得打撲克、賭博;不得帶各種含有酒精的物品(如啤酒)入宿舍;寄宿生在校內外喝酒,一經發現,即予處分。
19.往返學校與宿舍,寄宿生必須統一在生管老師的'帶領下有序的來回。
20.不在校園拉幫結伙,更不得加入社會黑惡勢力團伙,一經發現將給予紀律處分,嚴重的將交由公安機關處理。
學校寄宿生管理制度規定(熱門20篇)篇三
1、建立和完善寄宿學生花名冊,詳細登記學生家庭住址、家長或臨時監護人的姓名和聯系電話等內容。學校領導、班主任和生活教師要熟悉寄宿生的基本情況,以便及時聯系與交流。
2、做好家訪工作,做到期初、中、末全面家訪,平時重點家訪,發現問題及時電訪或家訪。著重要利用放歸宿假家長接送時間做好家訪工作。
3、設立“家長開放日”,定期邀請家長到校與學生一起上課、學習、生活等,讓家長了解學校、學生情況。
4、定期召開家長會,討論學校教書育人的工作,交流學生情況,研究帶有傾向性的`問題和解決的辦法等。
5、通過“家長學校”向家長宣講有關教育學、心理學,兒童衛生保健、學生交通、安全等方面的知識。
1、遵守紀律,嚴于律己,自律能力強。
2、關心集體,助人為樂,團結友愛好。
3、窗明幾凈,床鋪整潔,環境衛生好。
4、洗衣疊被,洗澡理發,個人自理好。
5、管好物品,防火防電,安全工作好。
6、衣著整潔,生活儉樸,艱苦奮斗好。
7、按時就餐,互相謙讓,用餐紀律好。
8、珍惜糧食,節約水電,愛護公物好。
9、潔身自愛,學習勤奮,自主能力強。
10、堅持做操,增強體質,鍛煉身體好。
學校寄宿生管理制度規定(熱門20篇)篇四
為穩定教學秩序,規范學生請假等行為,特制定本制度,具體內容如下:
(一)考勤范圍。
上課、自習、實驗、升旗、軍訓、參觀等活動及其它規定需考勤的事項。
(二)考勤辦法。
1、上課、自習、升旗等活動考勤由班主任負責,考勤情況記載在《班級工作手冊》上,學期結束記入成績冊。
學校寄宿生管理制度規定(熱門20篇)篇五
為了加強幼兒園飲用水安全衛生管理,有效預防師幼飲水突發污染事故和水源性傳染病的發生,保障廣大師幼的健康安全。根據上級對飲用水的有關規定精神,結合我園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飲用水水源由自來水供水,供水設施必須安全密閉,有必要的衛生防護措施。
二、飲用水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供給應用:
1.混有異物,出現異色、異味,或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
2.與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衛生管理要求的供水設施及用品直接接觸的。
三、具體操作注意事項:
1.幼兒園每天用自來水燒成開水,班主任每天為幼兒準備足量的開水,加入涼杯供幼兒飲用,水溫在50~70℃之間,為幼兒提供符合衛生標準的飲用水。做到冬暖夏涼。飲水時須有一位教師監督,注意安全。
2.涼杯內一次加水后,使用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3.每天早晨灌水前對涼杯進行清洗或消毒,保證水質。
4.杯架每天必須用消毒水消毒,水杯杯口朝上,杯柄朝外。
6.教職工不得使用幼兒水杯。幼兒喝水的水杯一人一杯,每天清洗消毒。
7.保證幼兒自由飲水,養成幼兒良好的飲水習慣。
8.保證幼兒足量飲水。春冬季一日兩次,上午、下午各一次,夏秋季一日三次,上午、中午、下午各一次。
學校寄宿生管理制度規定(熱門20篇)篇六
1.請假制度:寄宿生有事外宿須履行相關手續并填寫請假條,方可離校,否則視為違紀;。
3.晚自習制度:全體寄宿生須于學校規定的時間到班級參加晚自習,不得逗留在宿舍,不得遲到、曠課或早退。
2.宿舍、衛生職責區衛生:各宿舍每一天應安排值日生對宿舍及衛生職責區進行衛生保潔工作,每一天一次保潔,及時傾倒當日垃圾;各宿舍每周五進行一次衛生大掃除工作,要求全員參與,做到門窗無灰塵、地板無污跡、垃圾無殘留;學生會定期對衛生考評成績進行公布,獎優罰劣。
1.寄宿生應遵守學校各種安全規定,防止出現安全事故;。
5.應養成及時鎖門的習慣,無人在宿舍時,要及時鎖門,平時要保管好自我的貴重物品和錢包,加強安全防范意識。
凡違反寄宿生管理制度者,將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警告、停宿直至校紀處分。
學校寄宿生管理制度規定(熱門20篇)篇七
3.實行來訪人員登記制度;其他人員不得進入住宿區。
1.請假制度:寄宿生有事外宿須履行相關手續并填寫請假條,方可離校,否則視為違紀;
3.晚自習制度:全體寄宿生須于學校規定的時間到班級參加晚自習,不得逗留在宿舍,不得遲到、曠課或早退。
2.宿舍、衛生責任區衛生:各宿舍每天應安排值日生對宿舍及衛生責任區進行衛生保潔工作,每天一次保潔,及時傾倒當日垃圾;各宿舍每周五進行一次衛生大掃除工作,要求全員參與,做到門窗無灰塵、地板無污跡、垃圾無殘留;學生會定期對衛生考評成績進行公布,獎優罰劣。
1.寄宿生應遵守學校各種安全規定,防止出現安全事故;
5.應養成及時鎖門的習慣,無人在宿舍時,要及時鎖門,平時要保管好自己的貴重物品和錢包,加強安全防范意識。
凡違反寄宿生管理制度者,將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警告、停宿直至校紀處分。
學校寄宿生管理制度規定(熱門20篇)篇八
為了加強學校節水用水工作的管理,根據《上海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中有關節水用水的規定,結合本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校內節水用水工作的'管理。
凡自來水供水管網到達本校內的用水部門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消防專用水除外)。
第三條主管部門及其職責。
節能辦是學校節水用水工作的責任管理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節能辦根據節約用水規劃制定年度節約用水計劃,對節約用水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節能辦根據各區計劃用水辦公室下達的用水定額,對學校用水部門制定綜合用水和單項用水的定額。并實行節約用水管理原則。
學校建立節水和用水領導小組,對學校的節水用水行使監管職能。各校區后勤發展中心維修部、物業公司行使校內給排水維護工作,由節能辦行使監管、檢查職能。
各用水單位應嚴格執行用水計劃指標,不得擅自向其他單位和個人轉供水。
第五條用水部門用水管理和措施。
各用水部門應按規定安裝計量水表。計量水表將有學校安排分批安裝。
學校根據各區計劃用水辦公室的要求,定期進行水量平衡測試,建立健全抄表制度、統計臺帳和維修制度。對后勤食堂、學生公寓等大用量用水部門,應建立、健全用水管理制度和統計臺帳。用水部門應把節約用水措施納入本部門精神文明建設和責任目標考核計劃。
第六條節水用水設施的建設。
學校實施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包括技術改造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時,應建設相應的節約用水設施(以下簡稱節水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第七條節水用水設備的使用。
用水部門應選用節水型的用水設施(含冷卻塔)、器具,安裝節水、防溢裝置)。
洗車和澆花用水必須用節水型的水槍。松江校區澆花應使用雨水或河道水,嚴禁使用自來水。
新建房屋必須安裝質量符合國家標準的節水型便器水箱和配件;已建房屋原安裝使用的便器水箱和配件,凡屬國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通知淘汰的,安排計劃逐步更換。
維修部門應加強對供水設備、設施(含屋頂水箱,下同)、器具的管理、維修和保養,降低流失率。發現供水設備、設施、器具漏水或者接到漏水報告后,應在規定期限內趕赴現場處理。凡需增添或拆除供、用水設施,須向學校節能辦提出申請,經批準同意后,方可由有關部門實施。未經許可,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對供、用水設施擅自增添、移動或拆除。違者按有關規定受到處罰,并賠償材料費和相關費用。
第九條收費制度。
對外借出租房、企業性公司、有償性科研項目、外加工經營性項目、長期留宿人員等用水,一律按經營水價收取水費。
第十條獎罰辦法。
根據學校制定的用水計劃額度并實施用水計劃的部門,在節約用水工作方面取得較大成績,按節約用水量,給予1-5%的現金予以獎勵(具體細則另定)。
對超計劃用水定額用水的部門,參照市計劃用水辦公室的有關規定,對超出部分的水費補交1-5倍的加價水費。
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資產管理及保障處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附則。
本辦法自學校批準日起執行。由資產管理及保障處負責解釋。
學校寄宿生管理制度規定(熱門20篇)篇九
為節約學校用電、用水,努力爭做“節約型校園”的光榮使者,全校師生充分認識開展節水節電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增強節約意識,養成節水節電的良好習慣,做到節約人人有責,人人有為。學校特制定以下制度供全體師生遵守:
1.全校師生必須主動建立安全用電、節約用電的意識,做到人離燈滅,杜絕無人燈現象。
2.由專人對學校供電設備設施線路系統定期檢查,尤其對接線樁頭確保禁固,以防發熱耗能及燒壞電器設備,各班級、部門應每周檢查用電使用情況,發現安全隱患必須立即與總務處聯系,以便及時維修。
3.學校定期檢查各年級組各學科部門節電情況,發現違規內網公布。
4.根據學校通知精神,嚴格執行學校相關規章制度,實施各種有效的節水節電措施,做到領導有力、措施到位、責任到人。
一、辦公室、班級節水、節電制度。
1.學校倡導節電、節水全體總動員,節電、節水是每一位師生的共同責任。
2.學校倡導教室、辦公室等場所無人時需關閉相關電器,自來水不用時需關掉所有龍頭。
3.辦公室、班級應確定專門人員隨時關燈。
4.辦公室嚴禁使用大功率電器,如經查實學校將內網通報。
5.以下幾種情況應關閉電燈:
(1)天氣晴朗,教室光線明亮時;
(2)上、下午大課間、吃中飯、晚飯時,晚自習后;
(3)全體師生整體離開辦公室、教室到其它場所上課或活動時;
(4)如有學生因病因事不能離開,可酌情開燈;
6.用水倡導全體師生隨走隨關,發現有自來水龍頭開著時,應幫助關閉,如發現水電開關有故障,須及時上報總務處。
7.學校安排人員隨時檢查各班用電、用水情況,如發現一天中一次未關燈就在“班級考核中”中扣除1分,兩次2分,以此類推。
8.學校將對節約用電、用水管理較好的班級學期結末進行表彰,并對班主任考核實行加分。(如果班級一個月未扣分,班主任月考核加2分)。
1、冬季制熱:室內溫度在5℃以下時可開啟空調。
(1)室內溫度不能定得太高,設在18℃為好,即感覺很舒適。
(2)風速不要放在“強檔”而應該先放“自動檔或弱風檔”。
(3)由于熱空氣較冷空氣輕,風門朝下,才能使空氣形成循環,讓整個屋子都暖和起來。
(4)在使用空調時,禁止門窗通開。如室內空氣混濁,可使門窗留小縫隙。
(5)空調在制熱運行中,當室外機熱交換器上有霜形成時,空調將自動除霜數分鐘,室內外機都不運轉(寒冷天除霜時間更長),除霜結束后,空調將自動恢復制熱運轉。
2、夏季制冷:室內溫度在30℃以上時可開啟空調。
(2)風速應放在自動檔或強檔。
(3)由于冷空氣較熱空氣重,風門應朝上,才能使空氣形成循環,讓整個屋子都清涼起來。
(4)在使用空調時禁止門窗通開,如室內空氣混濁,適當使門窗留小縫或電扇開小檔。
3、維護保養:
(1)總務處在每季節使用前對室內機、清潔空氣濾清器、濾塵器網進行清潔、清洗,并進行開機測試,是否正常。
(2)使用部門在長期不使用時,將空調器關機,然后切斷電源,取出遙控器內的電池。
1、浴室由專人負責管理,定時開放。
2、浴室水龍頭使用要合理,嚴禁在洗澡同時清洗衣物。
3、浴室開放時間:
每周一、二、三、四、日16:30~18:30。
4、浴室停止開放時,專職管理人員要切斷水源、電源,杜絕浪費。
1、住宿學生要愛護水電設施,保證學生宿舍正常的水電供給。
2、住宿學生要節約水電、隨手關燈、關水龍頭,杜絕長明燈、長流水現象。
3、宿舍管理員要經常檢查本樓的水電設施,發現問題及時報告聯系維修。
4、學生宿舍按標準配用照明電器、空調,使用時注意安全,嚴禁在宿舍內私拉電線、私設燈頭,嚴禁使用電熱毯、電加熱器和各類家用電器設備。一經發現,按學校規定一律沒收,由總務處統一處理。
1.節電規定:
(1)師生一日三餐用餐開燈規定如下:天氣晴好關閉照明電源,開燈、開電風扇時間一般在用餐時間前3分鐘開啟,由食堂派專門人員負責開啟與關閉,用餐結束立即關閉。
(2)食堂操作間的排氣系統,鼓風系統操作結束后立即關閉。
(4)學生宿舍除允許使用空調外,其余時段空調電源總開關不得開啟。
六、節水節電獎懲辦法:
每個部門每月基本分10分,發現一天中違規一次就扣除1分,兩次2分,以此類推,扣完為止,每天檢查通報。
1、在節水節電工作檢查中對節水節電工作成績優秀的部門責任人每月50元獎勵,學期結束統一發放。對由于個人節約意識不強,工作不到位的部門每月進行通報批評和教育。
2、對于損壞水電設備者,按價賠償工料費;故意損壞水電設備除按價賠償工料費外,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
學校寄宿生管理制度規定(熱門20篇)篇十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我校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和監督,建立健全學校內部財務的約束機制,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學校各項教育事業的健康有序發展。根據財政部、教育部頒發的《高等學校財務制度》(財教[2012]488號)文件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經制度,結合我校實際,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呂梁學院及所屬單位(包括黨群部門、行政部門、教學系、教輔和科研部門等)的財務收支活動。
第三條 學校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學校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
第四條 學校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學校預算,有效控制預算執行,完整、準確編制學校決算,真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依法多渠道籌集資金,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學校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實施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真實完整地反映資產使用狀況,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產,防止資產流失;加強對學校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防范財務風險。
第五條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
第六條 學校財務工作實行院長負責制。
第七條 學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設立財務處,財務處是學校唯一的一級財務機構,是學校財經管理的職能部門,不得在財務處之外設置同級財務機構。
第八條學校校內設置的財務機構為二級財務機構,執行學校統一制定的財務規章制度,其財會業務接受財務處的統一領導、監督和檢查。
第九條 根據《山西省會計管理條例》規定,會計人員上崗必須持有會計證,各單位不得任用未取得會計證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學校財務機構,必須配備專職財會人員,校內各級財會主管人員的任免應當經過上一級財務主管部門的同意。財會人員的調入、調出、專業技術職務的評聘由財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辦理。
第十條 學校預算是指學校根據事業發展目標、計劃和任務,結合財力狀況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
第十一條 學校編制預算必須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積極穩妥,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約”的原則。學校各項事業活動所發生的財務收支都應納入預算管理的范圍,學校執行的年度預算應與主管部門批準的部門預算在收支口徑上保持一致。
第十二條學校要根據財力可能編制預算,要參照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結合學校事業發展目標、計劃和任務以及年度收支增減因素進行編制。在編制時要區別情況制定各項經費的具體標準,使預算有據可依,防止預算編制的隨意性,做到預算安排公正、合理、切合實際。各單位的一切收入及支出必須全部納入學校財務預算。
第十三條 學校必須在預算年度開始前編制預算。預算的內容包括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學校所屬各級單位按預算編制要求上報本單位預算年度收支計劃,財務處根據各單位收支計劃,提出預算建議草案及經費包干安排意見,報經學校黨委擴大會議審議。
第十四條 學校決算是根據預算執行結果編制的年度報告。學校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決算,并對決算進行審核和分析,保證決算數據的真實、準確,規范決算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收入是指學校為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依法通過各種形式、各種渠道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十六條 學校收入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具體包括:
1、財政教育撥款,即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教育撥款。
2、財政科研撥款,即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科研撥款。
3、財政其他撥款,即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除財政教育、財政科研撥款范圍以外的財政撥款。
(二)事業收入,即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教學事業收入和科研事業收入。
1、教學事業收入,即學校開展教學及其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過學歷和非學歷教育向單位或學生個人收取的學費、住宿費、委托培養費、考試考務費、培訓費和其他教學事業收入。
2、科研事業收入,即學校開展科研及其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過承接科研項目、開展科研協作、轉讓科技成果、進行科技咨詢等取得的收入。
(三)上級補助收入,即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四)附屬單位上繳的收入,即學校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照學校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五)經營收入,即學校在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
第十七條 學校應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依法組織收入,各項收費執行山西省物價局批準的收費范圍和標準,并使用山西省財政廳印制的行政事業收費票據;各項收入必須全部納入學校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十八條 學校要按照山西省財政廳的有關規定,對應當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的資金要及時足額上繳,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挪用和坐支。學校任何單位不得設立“小金庫”,不得截留學校各項收入,嚴防收入游離于預算管理之外。
第十九條 支出是指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二十條 學校支出主要包括:
(一)事業支出,即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所發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學校為了保障正常運轉、完成教學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支出,包括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項目支出是指學校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在基本支出之外所發生的支出。
(二)經營支出,即學校在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三)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學校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四)上繳上級支出,即學校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規定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贈支出等。
第二十一條 學校從有關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的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單獨核算,并按照要求定期報送資金的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后,應當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并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二十二條學校要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加強對支出的管理,各項支出全部納入學校預算,各單位要按實際發生數列支,不得虛列虛報,要對支出進行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二十三條學校的各項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購制度,嚴格執行學校有關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不得使用虛假票據。
第二十四條結轉和結余是指學校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
結轉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已執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執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
結余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者因故終止,當年剩余的資金。
第二十五條 學校結余,除專項資金按照國家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外,非財政撥款結余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轉入事業基金。
第二十六條 專用基金是指學校按照規定提取和設置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第二十七條 學校專用基金包括職工福利基金、學生獎助基金、其他基金等。
(一)職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財政撥款結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規定提取轉入,用于單位職工的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等的資金。
(二)學生獎助基金,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照事業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業支出的相關科目中列支,用于學費減免、勤工助學、校內無息借款、校內獎助學金和特殊困難補助等的資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關規定,根據學校事業發展需要提取或者設置的其他專用資金。
第二十八條專用基金應當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專款專用的原則。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執行;沒有統一規定的,由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第二十九條 資產是指學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三十條 學校的資產主要有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三十一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對現金和各種存款,應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開支范圍、開支標準及管理辦法執行。
對應收及預付款項,應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對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及預付款項,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按規定程序批準后核銷。
對各類存貨,應建立嚴格的采購、驗收、入庫、保管、領用管理制度,明確各個環節和各個崗位的責任,降低存貨的庫存和消耗,提高存貨使用效益;要認真做好存貨的清查盤點工作,確保存貨賬實相符、安全完整;對于盤盈、盤虧的存貨,應及時查明原因,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及時處理。
第三十二條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學校的固定資產根據上級規定分為六類:房屋和構筑物;專用設備;通用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家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
第三十三條 學校對固定資產的折舊、變價、報廢等,按照山西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學校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固定資產進行清查盤點。年度末進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盤點,做到賬、卡、物相符。對固定資產的盤盈、盤虧應按規定程序及時處理。
第三十五條 國有資產管理處負責學校固定資產的管理,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校實際情況,制定學校固定資產管理辦法,并負責固定資產實物的管理和明細賬的登記。
第三十六條 在建工程是指已經發生必要支出,但尚未達到交付使用狀態的建設工程。在建工程達到交付使用狀態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和資產交付使用。
第三十七條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財產權利。
學校通過外購、自行開發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無形資產應當合理計價,及時入賬。學校轉讓無形資產,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學校取得無形資產而發生的支出,計入事業支出。
學校應當對無形資產在其使用期限內采用年限平均法進行攤銷。對于使用期限不確定的無形資產,攤銷辦法執行國家有關規定。無形資產攤銷不計入高等學校支出。
第三十八條 對外投資是指學校依法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進行的投資。學校對外投資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學校對外投資收益以及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應當納入學校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學校不得使用財政撥款及其結余進行對外投資,不得從事股票、期貨、基金、企業債券等投資。以實物、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合理確定資產價值。
第三十九條 學校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的原則,嚴格履行相關審批程序。
第四十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資產管理,按照科學規范、從嚴控制、保障事業發展需要的原則合理配置資產,建立資產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資產使用效率。
第四十一條 負債是指學校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勞務償還的債務。
第四十二條 學校的負債包括借入款項、應付及預收款項、應繳款項、代管款項等。
借入款項是指學校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入的各類款項。
應付及預收款項包括學校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賬款和其他應付款等款項。
應繳款項包括學校收取的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應繳稅費,以及其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的款項。
代管款項是指學校接受委托代為管理的各類款項。
第四十三條 學校應當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類管理,及時清理并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定期限內歸還。
第四十四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財務風險控制機制,規范和加強借入款項管理,嚴格執行審批程序,不得違反規定舉借債務和提供擔保。
第四十五條 財務報告是反映學校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事業發展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
學校財務報告主要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財政撥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資產投資決算報表等主表,有關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等。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學校收入及其支出、結轉、結余及其分配、資產負債變動、對外投資、資產出租出借、資產處置、固定資產投資、績效評價的情況,對本期或者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六條 財務分析指依據學校事業計劃、財務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對學校一定時期的財務狀況、預算執行情況、資產使用管理情況以及收入、支出和基金變動情況、財務運行績效和發展潛力等進行剖析、比較和評價,總結成績和優勢,找出問題和差距,提出改進措施,為領導科學決策提供依據。
財務分析是學校財務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財務部門應按照主管部門的規定和要求,根據學校財務管理的需要,進行財務分析,不斷提高財務管理水平。
第四十七條 學校財務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預算編制、財務報告的科學性、真實性、完整性;預算執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項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規性;
(三)結轉和結余的管理情況;
(四)資產管理的規范性、有效性;
(五)負債的合規性和風險程度;
(六)對違反財務規章制度的問題進行檢查糾正。
第四十八條 學校財務監督包括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四十九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財務信息披露制度等監督制度,依法公開財務信息。應當依法接受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五十條 學校基本建設投資財務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 本制度由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制度自學校黨委擴大會議審議批準后執行。
學校寄宿生管理制度規定(熱門20篇)篇十一
為加強我校校產管理和維護,確保學校財產安全和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學校財產管理由總務處負責,校產管理領導小組管理。
二學校的一切公物(包括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教學用品,生活用品,建筑材料等)都應登記建賬,添置的新物以及上級調來的物資、發下來的獎品,亦應先登記后使用,做到賬物相符。
三固定資產由總務處負責,建立總賬,各部門(教導處、總務處、學校各辦公室、儀器室、圖書館、電腦室、教室等)相應建立固定資產保管清冊,由各部門管理員保管,資產每學期清點一次。消耗品和建筑材料每月結算一次,由校產管理領導小組期初、期末各檢查一次。
四各部門的固定資產,不得任意轉換,如要調出調進,須會同總務處辦理,班級公物因損壞需修理,應堅持學生申請,班生活委員、班主任審查,總務處批準的手續。以便對學生進行教育和執行賠償制度。
五新增添的校產校具一律經學校保管部門辦理驗收、入庫及登帳手續后,方可辦理財務報銷。
六教職工調離學校時,須將領用或借用的校具交還給總務處,不得私自帶走或轉讓他人,否則,不予辦理調離手續,并追查經濟責任,嚴肅處理。
七劇毒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應加雙鎖,單獨存放,由儀器管理員和辦公室共同保管,按國家安全管理條例執行。
八領借物品必須本著節約和實事求是精神,一定要辦理領物借物手續,外單位借用物品,必須憑單位借條,經校領導或總務處同意后出借,貴重物品,原則上不出借,如必須出借時,必須經學校領導批準,借出物品,須按時歸還,如有損壞或遺失,應照價賠償。
教育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十二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學校寄宿生管理制度規定(熱門20篇)篇十二
為進一步強化寄宿制學校管理,保障學校工作有序、順利地實施,依據《國家中西部農村寄宿制學校項目學校暫行管理辦法》,結合我縣寄宿制學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建立門衛值班、巡邏制度。各校要不斷建立完善校舍管理、食堂管理、學生宿舍管理、檢查等各項校內管理制度和應急機制,及時消除隱患,預防事故發生。
第二條建立校外人員入校登記和學生出入校驗證制度。寄宿制學校應當加強校外人員和車輛管理,禁止無關人員和校外機動車輛入內;制訂學生出入校門管理制度,規模較大的學校不僅應有專職保安員,還應設專職的保衛干部,負責住宿學生的生活管理和保衛工作。
第三條配備教師或管理人員,專門負責管理學生宿舍。寄宿制學校應對學生宿舍實行夜間巡查、值班制度,堅持對寄宿學生實行晚點名和定時查鋪制度,并針對女生宿舍工作的特點,加強對女生宿舍的管理。
第四條落實消防管理制度和消防工作責任制。寄宿制學校應按規定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并加強日常維護,保證其能夠有效使用。設置消防標志,保證疏散通道、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學生宿舍的消防。
第五條嚴格遵守衛生操作規范。嚴格執行《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建立食堂加工食品定點采購和索票、登記制度,建立飯菜24小時取樣留存(驗)和簽字記錄制度,保證飲用水的可靠,保障師生飲食衛生。
第六條建立學生信息通報制度。學校將規定的學生到校和放學時間、學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離校情況,以及學生身體和心理的異常狀況等關系學生的信息,及時告知其監護人。對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狀況異常的學生,學校應當做好信息記錄,妥善保管學生的健康與信息資料,一旦發生特殊情況,有針對性地進行處理,并注意依法保護學生的個人隱私。
第二章排查制度。
第七條建立校內日常檢查工作制度,認真開展好學校工作“五個一”活動。各校要注重學校排查過程中的每一個細節,重點檢查學生宿舍、樓梯過道、食堂餐廳、飲用水源、用電(線路)、圖書室、實驗室、教室、鍋爐房、教職工宿舍等重點場所和重點部位的情況。
第八條建立專項檢查工作制度。在日常檢查基礎上,針對不同時期的工作特點,專門組織消防設施、危房、破舊校舍、衛生等綜合性或專項檢查,提高學校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第九條堅持學校隱患排查與整改登記制度。排查后應填寫“學校隱患排查與整改表”。排查過程中發現有危房和其他有隱患的設施,應立即停止使用,及時進行維修或更換;學校無力解決的,要采取防護、警示措施,并及時報告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和政府。
第十條積極協調公安等相關部門,加強對學校周邊環境的排查整治,嚴厲打擊校內外暴力侵害師生行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治安秩序。
第三章樓梯過道管理。
第十一條學校樓梯間應有警示標志;學生在教學樓進行教學活動和晚自習時,學校應合理安排學生集中上下樓梯時間;在容易擁擠的時段應有專人定崗疏導,切實防止發生擁擠踩踏事故。
第十二條加強對學生在樓道和在大型活動地方等擁擠場所活動的行為規范教育,強化其意識。
第十三條學校應定期對教學樓樓梯、扶手、樓梯間照明設施進行檢查,及時清理樓道、樓梯間堆積物,確保樓道、樓梯通暢。要隨時檢查加固已損壞的樓梯扶手。校舍樓梯、通道的設置凡不符合要求的,應采取措施及時予以改進。
第四章學生離返校。
第十四條建立學生返校和回家接送制度。根據學生檔案注明的詳細家庭住址,與家長聯系合作,制訂詳細可行的接送方案,確保寄宿制學生往返學校。
第十五條針對寄宿制中小學學生集中在節假日前后離校和返校的特點,要根據公安、教育部門制訂的要求,嚴格執行校車接送學生管理制度和違規接送學生舉報制度,建立接送學生車輛和駕駛人員檔案。
第五章教育制度。
第十六條建立經常性教育制度。要結合中小學生的特點,用好《中學生教育讀本》和《服務手冊》等教材,落實教育“八有”的要求,使教育入校、入課、入心。利用教育課、社會實踐課、板報、櫥窗、校園廣播等有效途徑定期對學生進行交通、消防、用電、防溺水、預防傳染病、食物中毒和空閑時段要從事的游戲活動等知識的宣傳與教育。
第十七條建立專題教育制度。在開學初、放假前,要結合當地事故發生的特點,做好學生回家教育工作,教育學生在回家、返校和放假期間自覺不搭乘超載、違規車輛以及農用車輛,防止各類事故的發生。寒假期間要有針對性地組織中小學生進行煙花爆竹燃放常識教育。暑假期間,針對我地區雷雨多、山洪大、雷擊事故多發、頻發的特點,開設專題防溺水、防雷擊、防山洪的自護、自救教育,切實預防學生傷害事故的發生。
第十八條建立健全應對突發自然災害和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和演練制度。針對本學校的地勢特點和存在的隱患,各校要根據20__年責任目標的要求,在教體局、中心小學以上的指導下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每學期至少組織一次全體師生參與針對性、實效性較強的預案避險演練,結合本校實際,在精心籌劃的基礎上,安排一次全體住校生參加的夜間逃生疏散演練,提高學生的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增強學校應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能力。
第十九條加強學校全體教職員工管理能力建設。強化措施,切實提高其意識,防止學生事故的發生。制定并落實家校聯系制度,建立學校、學生、家長之間暢通的聯系方式,探索加強家校共同實施教育的長效工作機制。
第六章責任。
第二十條校長是寄宿制學校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應履行領導職責,真正把學校工作作為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緊抓好。
第二十一條建立和完善學校工作管理制度。各校要制定目標管理細則,細化每個崗位的責任,分解落實到人、落實到每項工作、每個環節,實行崗位責任制。針對寄宿制學校的特點,建立和完善獎懲制度。對工作措施到位,成績突出的部門和人員,給予獎勵;對責任心不強,工作不力的部門和人員,給予批評、限期整改;對工作失職、瀆職,造成重特大事故的責任人,依法嚴肅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發生學生傷亡事故時,學校要按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原則和程序,及時實施救助,并進行妥善處理。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學校寄宿生管理制度規定(熱門20篇)篇十三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學校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68號)和《高等學校財務制度》(財教〔2012〕488號)等有關法規制度,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關系,國家、學校和個人三者利益關系。
第三條財 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學校預算,有效控制預算執行,完整、準確編制學校決算,真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依法多渠道籌集資金,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 學校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實施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真實完整地反映資產使用狀況,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產,防止資產流失;加強 對學校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防范財務風險。
第四條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財務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設置專職副校長協助校長管理財務工作,承擔相應的領導和管理責任。設立財務處,在校長和專職副校長領導下,統一組織和管理學校財務工作,不設立二級財務機構。
第五條財務處根據需要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財會人員。財會人員須具備與工作崗位相適應的資格和能力。
第六條學校預算是指學校根據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七條預算編制
學校預算編制遵循“量入為出、收支平衡”原則。收入預算編制須積極穩妥,支出預算編制須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約。預算編制應當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財務處負責預算編制工作。財務處根據省財政廳批復的部門預算提出學校預算建議方案,報學校黨委常委會審批。
第八條預算執行
學校預算執行遵循“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歸口管理”原則。預算經學校黨委常委會通過后,即具約束力和強制性,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
各二級單位應增強預算意識,維護預算的嚴肅性,嚴格按規定用途和下達經費額度執行預算。
第九條預算調整
預算方案中設預留機動經費。
由 于不可預見等因素追加項目經費的,須向學校提出追加預算項目申請,經批準后由財務處辦理追加手續;由于國家調整經濟政策、學校調整事業發展計劃等因素,對 預算收支影響較大時,于每年10月按預算編制程序對學校預算進行調整。追加預算支出的須有相應收入來源彌補;減少預算收入的須相應壓縮支出;當年收支平衡 確有困難的,其超支部分可用事業基金彌補。
預算調整方案由財務處編制報學校黨委常委會審批,并報省教育廳和省財政廳批準后執行。
第十條學校決算是指學校根據預算執行結果編制的年度報告。
第十一條學校按照規定編制年度決算,由省教育廳審核匯總后報省財政廳審批。
第十二條財務處應加強決算審核和分析,保證決算數據真實、準確,規范決算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學校收入是指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各種非償還性資金。
學校收入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及其他收入。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學校從省財政廳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包括:
1.財政教育撥款,即學校從省財政廳取得的各類財政教育撥款。
2.財政科研撥款,即學校從省財政廳取得的各類財政科研撥款。
3.財政其他撥款,即學校從省財政廳取得的本條上述撥款范圍以外的財政撥款。
(二)事業收入,即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業收入,指學校開展教學及其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過學歷和非學歷教育向學生個人或者單位收取的學費、住宿費、委托培養費、考試考務費、培訓費和其他教育事業收入。不包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的資金。
2.科研事業收入,指學校開展科研及其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過承接科研項目、開展科研協作、轉化科技成果、進行科技咨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業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門預算隸屬關系從省財政廳取得的財政撥款。
(三)上級補助收入,即學校從有關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四)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學校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五)經營收入,即學校在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條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
第十四條學校各項收入由財務處統一組織收取,實行收支兩條線。各項收費嚴格執行國家和學校規定的收費范圍和標準,并使用合法票據。各二級單位不得自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自制收費票據。
第十五條學校各項收入由財務處全部納入學校年度預算,統一核算和管理。各二級單位及個人不得截留、隱瞞、挪用和坐支,嚴禁私分、私吞學校收入。
第十六條全校票據由財務處統一管理。財務處按照國家規定領購、登記、保管、使用合法票據,其他二級單位及個人不得私自領購、買賣、代開、轉借和銷毀票據。
第十七條學校支出是指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包括事業支出、經營支出、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上繳上級支出、其他支出。
(一)事業支出,即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基本支出是學校為了保障正常運轉,完成教學、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務發生的支出,包括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項目支出是學校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在基本支出之外所發生的支出。
事業支出按其用途劃分為教育事業支出、科研事業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和離退休支出。
(二)經營支出,即學校在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經營支出應當與經營收入配比。
(三)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學校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四)上繳上級支出,即學校按照有關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規定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條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贈支出等。
第十八條學校各項支出應當全部納入學校預算,不得無預算或超預算支出。
第十九條應當進行國庫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購的,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購制度等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學校財務支出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未作統一規定的,由財務處結合學校情況制定管理辦法報學校批準,并報送省教育廳和省財政廳備案。
第二十一條財務處須建立健全各項財務開支審批制度,堅持“收支兩條線”、預算管理、“一支筆”審批、“誰審批、誰負責”和大額資金會簽等審批原則。
第二十二條對于違反規定或超過預算支出的,財務處應拒絕受理。
第二十三條各二級單位須進一步加強支出管理,不得虛列虛報。
第二十四條學校實行支出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二十五條各二級單位須依法加強各類票據管理,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使用正確,不得使用虛假票據。
第二十六條結轉和結余是指學校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
結轉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已執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執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
結余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者因故終止,當年剩余的資金。
經營收支結轉和結余應當單獨反映。
第二十七條學校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的管理,應當按照省財政廳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學校非財政撥款結轉按照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非財政撥款結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為事業基金用于彌補學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事業基金管理應遵循收支平衡原則,統籌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規模。
第三十條專用基金是指學校按照規定提取或設置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第三十一條專用基金管理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專款專用的原則,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規模。
第三十二條專用基金包括:
(一)職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財政撥款結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規定提取轉入,用于單位職工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等的資金。
(二)學生獎助基金,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事業收入一定比例提取,在事業支出的相關科目中列支,用于學費減免、勤工助學、校內無息借款、校內獎助學金和特殊困難補助等的資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關規定,根據事業發展需要提取或設置的專用資金。
第三十三條各項基金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第七章資產管理
第三十四條資產是指學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三十五條學校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三十六條流動資產是指可在1年內變現或耗用的資產,包括貨幣資金、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一)貨幣資金
貨幣資金包括現金、各種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財務處須嚴格按照《現金管理暫行條例》、《支付結算辦法》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等管理各類貨幣資金。采用無現金結算方式結算,嚴禁現金直接結算。
(二)應收及預付款項
應收及預付款項是學校應收未收、暫時墊付或預付給有關單位或個人而形成的停留在結算過程的資金,是學校對單位或個人的一種債權。財務處應對應收及預付款項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對無法收回的應收及預付款項,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按照規定程序經審核批準后核銷。
(三)存貨
存 貨是指學校在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中為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包括各類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財務處應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健全存貨管理制度,對存貨應當 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盤點,做到存貨賬賬相符、賬物相符。對存貨的盤盈、盤虧,由財務處和存貨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程序辦理記賬手續。
第三十七條固 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 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學校固定資產一般分為6類:房屋及構筑物;專用設備;通用設備;文物和陳列 品;圖書、檔案;家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
學校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計提固定資產折舊不考慮殘值。已提足折舊、可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繼續使用,規范管理。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方法根據上級部門有關規定執行。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動植物等,不計提折舊。固定資產折舊不計入學校支出。
國有資產管理處負責固定資產清查盤點,年度結束前應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保證賬、卡、物相符。對固定資產的盤盈、盤虧按照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在建工程是指已經發生必要支出、但尚未達到交付使用狀態的建設工程。在建工程達到交付使用狀態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和資產交付使用。
第三十九條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財產權利。
學校通過外購、自行開發或其他方式取得的無形資產應當合理計價,及時入賬。學校轉讓無形資產,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取得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學校取得無形資產而發生的支出,計入事業支出。
學校對無形資產在其使用期限內采用年限平均法進行攤銷。對于使用期限不確定的無形資產,攤銷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無形資產攤銷不計入學校支出。
第四十條對外投資指學校依法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
學校嚴格控制對外投資。在保證學校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對外投資的,須履行有關審批程序。
第四十一條學校資產處置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原則,嚴格履行相關審批程序。學校出租、出借資產,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省教育廳審核同意后報省財政廳審批。
第四十二條學校對外投資收益及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納入學校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學校資產處置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四十三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資產管理。按照科學規范、從嚴控制、保障事業發展需要原則合理配置資產,建立資產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資產使用效率。
第四十四條負債指學校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勞務償還的債務。
第四十五條學校負債包括借入款項、應付及預收款項、應繳款項、代管款項等。
借入款項指學校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入的各類款項。
應付及預收款項包括學校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賬款和其他應付款等款項。
應繳款項包括學校收取的應當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的資金、應繳稅費,以及其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的款項。
代管款項是指學校接受委托代為管理的各類款項。
第四十六條財務處須對不同性質的負債進行分類管理,及時清理并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定期限內歸還。
第四十七條學校建立健全財務風險控制機制,規范和加強借入款項管理,嚴格執行審批程序,不得違反規定舉借債務和提供擔保。
第四十八條學校根據事業發展需要,實行內部成本費用管理。
成本費用是指學校為完成教學、科研、管理等活動而發生的當期資產耗費和損失。
第四十九條學校在支出管理基礎上,將效益與本會計年度相關支出計入當期費用;將效益與兩個或兩個以上會計年度相關支出,按照有關規定,以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等形式分期計入費用。
第五十條 成本核算指按照相關核算對象和核算方法,對學校業務活動中發生的各種費用進行歸集、分配和計算。
第五十一條費用按照其用途歸集,主要包括教育費用、科研費用、管理費用、后勤保障費用、離退休費用和其他費用。
教育費用指學校在教學、教輔、學生事務和其他教育活動中發生的各項費用。
科研費用指學校為完成所承擔的科研任務而發生的各項費用。
管理費用指學校為完成學校行政管理任務而發生的各項費用。主要包括學校校級行政管理部門發生的各項費用,學校統一負擔的工會經費、訴訟費、中介費、印花稅、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等。
后勤保障費用指學校為完成后勤保障任務而發生的各項費用。
離退休費用指學校負擔的離退休人員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項費用。
其他費用指學校無法歸屬到本條上述費用中的其他各項費用,主要包括對附屬單位的補助、上繳上級支出、財務費用、捐贈支出等。
第五十二條學校應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不能直接歸集的,應當按照一定原則和標準合理分攤。
第五十三條學校根據實際需要逐步細化成本核算,開展學校、院系和專業的教育總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動成本的核算細化到科研項目。
學校建立成本費用與相關支出的核對機制,以及成本費用分析報告制度。
第五十四條財務報告是反映學校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事業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學校定期向各有關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第五十五條學校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財政撥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資產投資決算報表等主表、有關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等。
第五十六條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學校收入及其支出、結轉、結余及其分配、資產負債變動、對外投資、資產出租出借、資產處置、固定資產投資、績效評價情況,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七條學校財務分析是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須按照省教育廳規定,根據學校財務管理需要,科學設置財務分析指標,及時做好財務分析工作。
財務分析內容包括事業發展和預算執行、資產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專用基金變動以及財務管理狀況、存在的主要問題、改進措施等。
財務分析指標主要包括反映學校預算管理、財務風險管理、支出結構、財務發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標(詳見附件)。
第五十八條學校財務監督主要包括:
(一)預算編制、財務報告的科學性、真實性、完整性,預算執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項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規性;
(三)結轉和結余的管理情況;
(四)資產管理的規范性、有效性;
(五)負債的合規性和風險程度;
(六)對違反財務規章制度的問題進行檢查糾正。
第五十九條學校財務監督實行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六十條學校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財務信息披露制度等監督制度,依法公開財務信息。
第六十一條學校基本建設投資、后勤、校辦企業等財務管理辦法,參照本制度另行制定。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二條本制度由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原《鹽城師范學院財務制度》(鹽師院委〔2007〕43號)同時廢止。
學校寄宿生管理制度規定(熱門20篇)篇十四
為了提高教學量,科學地考察學生的學習能力,準確、客觀、公正地評定學生的學習成績,評價教師的教學效果,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學校成立考試管理小組,由校長、分管校長、教導主任等人員組成。學校考試管理小組負責本校考試工作的組織、實施、評價等。
第二章考試命題。
第二條命題工作的總原則是提高考試質量、提升學生的綜合素質。
第三條單元檢測及期中和期末測試均依照教育局編印的單元檢測題及期中、期末考試試卷。試題的內容,既要突出重點,又要注意擴大覆蓋面,注意點與面的結合。試題的難度和份量要適當,既要從大多數學生的實際水平出發,又要使不同程度的考生拉開距離,看出水平的高低。命題應有較高的信度和效度(信度是指考試的可靠性,效度是指考試的準確性),要能準確地測出學生掌握知識、技能及應用知識能力的真實程度。試題的編排,要注意從易到難,分低、中、高三檔,成梯度上升。試題的類型依中考試卷模式。
第三章考試的組織和實施。
第四條考試的組織和實施,堅持“平時象中考,中考象平時”的理念。每學期考試的科目與形式由學校教導處根據學期教學計劃決定。考試科目與考試形式一經確定不能隨意更改。
第五條期中、期末考試由教導處統一安排、調度。考試實行單人單座(在條件具備時考場按中考考場要求設置)。
第六條試卷的命題、印制、密封裝袋,自始至終要加強_工作。
嚴防竊卷、泄題現象發生一旦發現有試卷泄密現象的應及時報教導處作突發事件處理經查后要追究事故的責任人并根據情況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
第七條所有考試試卷,在批閱前必須裝訂密封,然后交閱卷組長按流水形式批閱。
第四章監考與巡視。
第八條監考人員要認真履行監考職責,維護正常考試秩序,嚴格執行考試紀律,以高度的`責任感做好考場的檢查和監督工作。
第九條每一考場選派一至兩名認真負責的教師參加監考工作。監考人員應做到以下幾點:
1、提前20分鐘到考場。
2、發卷前要重申考場紀律。
3、考試時,認真檢查考試情況,不準吸煙,不準干與監考工作無關的事情;關閉通訊工具。
4、發現考試違紀、舞弊情況,應嚴加制止,并作好考場情況記載。
5、考試結束鈴響后,應立即收卷,并清點試卷份數密封裝袋。
6、具體操作流程及要求參照中考要求。
第十條監考人員承擔以下連帶責任:對考生座次不合要求,考場秩序混亂而不整頓,對舞弊和違紀行為視而不見,向學生泄露或暗示試題答案,作失職論。對失職情況,學校將據其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罰(批評、通報、經濟處罰)。
第十一條加強考試巡視工作。學校領導、教務主任或年級組負責人,要深入考場檢查與巡視考試情況。
第五章違紀處罰。
第十二條加強考試紀律教育。教導處、年級組要利用各種形式進行考紀宣傳教育。
第十三條學校將考試不軌行為分為違反考試規則(下稱考試違紀)和舞弊兩種等級。
第十四條考試違紀行為的界定及處罰。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作考試違紀論:
1、不按規定要求就座。
2、不經監考教師同意互借文具。
3、考試結束,監考老師收卷時不肯交卷。
4、交卷后不立即離開考場,并在考場內及走廊上喧嘩,影響他人考試。
5、考試后因成績不及格糾纏教師要求加分。
6、有其它擾亂考場秩序,違反考場規則的行為。
對有上述違紀行為的學生,取消該門課程正常考試資格,所考學科成績作零分記載。
第十五條考試舞弊行為的界定和處罰。
在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作考試舞弊論:
1、開考后,發現卷下墊有夾帶、書籍和筆記本(無論是否翻閱抄看)。
2、考試中互傳紙條,交換試卷(雙方同樣處理)。
3、考試中或交卷時交頭接耳(雙方同樣處理)。
4、考試中相互以眼色、手勢或其它方式傳遞考試答案。
5、考試中偷看旁人試卷或有意讓他人看試卷。
6、考試中利用無線尋呼機等現代化通訊工具作弊。
7、已交卷再改動試卷。
8、請人代自己考試和代替他人考試者(雙方同樣處理)。
9、偷考卷者。
對考試舞弊現象,學校將作嚴肅處理,舞弊處理決定通知學生家長,并公布于眾,存入本人檔案。
第六章閱卷。
第十六條期中期末考試一律由教導處或年級組組織按指定時間、指定地點實行集體流水批閱,任課教師當天分析評價試卷,總結教與學的得失。
第十七條閱卷教師必須嚴格按照標準答案和評分細則,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評定成績,不得隨意加分、扣分或打人情分。閱卷一律實行密封試卷。閱卷教師必須在批閱的試卷上簽名(一本首份相應題號后面)。
第十八條教導處、年級組應對各科閱卷情況進行抽樣檢查,
錯批漏批情形嚴重者,將追究責任,對其予以經濟處罰。
第十九條閱卷結束后,由各閱卷組啟封試卷,統一登記考試成績,并在成績登記表上簽署計分人姓名。成績登記表一式兩份。
第二十條考試成績一經評定,任何人都無權更改。如有特殊情況確需改動成績,應由閱卷教師提出書面報告,閱卷組長簽字經教務主任同意后,由閱卷教師與閱卷組長共同調卷復查,確屬錯評,由兩位教師共同評分、簽字,方可改動成績。
第七章考核成績評定。
第二十一條學生必須參加教學大綱規定的課程考試,考試成績以等級形式出現,載入成績記分冊,并記入個人檔案。
第二十二條考試科目的學習成績根據學生期末考試成績、期中考試成績和平時成績綜合評定。原則上規定:進行了期中考試的科目,期末考試成績占70%、期中考試成績占20%、平時成績占10%;未進行期中考試的科目,期末考試成績占80%,平時成績占20%。
第二十三條考查科目學習成績由學生平時聽課、課外作業、課堂討論及平時測驗、期末測驗成績綜合評定構成。
附:考場規則、監考人員職責。
附一:考場規則。
一、考生必須嚴格遵守考場紀律,服從監考人員的安排,不妨礙監考人員履行職責。
二、考生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攜帶學生證、考試證參加考試,否則不準進入考場。
三、考生必須按指定座位就坐,并將有關考試證件放在課桌的左上角,以備檢查。考生不得擅自調換、挪動座位。對無理取鬧、擾亂考場紀律者,監考人員有權令其退出考場。
四、考生考前十分鐘可以進入考場,無故不得缺考,開考后遲到十五分鐘者,不準入場考試,并作曠考論,開考三十分鐘后,才準交卷出場,但不得在考場附近喧嘩。
五、考生應帶齊必要的考試用具,考試中一般不得互相借用,個別考生確需借用時,需經監考人員同意,并由監考人員代為借還。除必要的考試證件和考試用具外,考生桌面、抽屜及附近不能有任何與考試內容有關的物件,所帶書包、書籍等物(包括自帶的草稿紙等),一律放在監考人員指定的地方,手機、傳呼機等通訊工具一律不準帶進考場。
六、考試前,考生應認真清除自己附近的紙條、字跡等,并檢查桌椅、墻壁上是否寫有與考試內容有關的字跡,發現情況及時報告監考人員,否則,考試過程中一經發現任何與考試內容有關的物件、字跡,不論看否,一律以考試作弊論處。
七、考場必須保持肅靜。考生答題時遇有字跡不清楚或其它不明確問題時,須舉手示意,經監考人員同意后方可提問。考生不得提出解釋題意等要求,監考人員也不得回答考生有關考試內容的任何問題。
八、考試期間,考生中途不得進出考場(疾病除外)。
九、考生參加考試,必須嚴肅認真,獨立完成,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一律按作弊論處:
2、傳遞試卷或各種紙條(包括草稿紙)者;
3、與他人交換試卷或各種紙條(包括草稿紙)者;
4、考試中與他人交頭接耳、打暗語或做手勢者;
5、考試中窺視他人試卷或為窺視者提供方便者;
6、代替他人答卷或讓他人代自己答卷者(包括抄襲他人答卷或讓他人抄襲自己答卷者);
7、其他明顯違犯考試紀律者。
十、考試結束,考生應將試卷連同草稿紙一起反放在課桌上,由監考人員收卷。考生考畢應立即離開考場,不準在考場內及附近逗留、議論、喧嘩。考試結束時間一到,考生應立即停止答卷,并離開考場,不得故意拖延時間,若經監考人員催促仍不交卷者,則該試卷作廢,按缺考處理。
十一、監考人員如發現考試作弊者(含協同作弊者),應立即取消其考試資格,并在試卷上注明"作弊"字樣,同時在《考場情況登記表》上記載作弊過程。
十二、凡擅自缺考或考試作弊者(含協同作弊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并視情節和態度給予紀律處分。
附二:監考人員職責。
一、監考人員必須在考試前二十分鐘到教導處領取試卷,及時檢查所領試卷是否與所要監考課程、考場相符。
二、監考人員應認真學習《考場規則》及有關規定,在考試前十五分鐘進入考場,對考場進行清理,要求考生對號入座。督促考生將書包、書籍等物件放置在指定的位置,不得帶入座位。對不服從勸告的考生,監考人員有權停止其考試資格。開考后,如發現考生仍有上述物件,將追究監考人員的責任。
三、監考人員要嚴肅地向考生宣讀《考場規則》,檢查考生學生證、準考證,以免出現代他人考試現象,并指導考生將考試證件放置在課桌左上角。
四、開考前十分鐘監考人員須清點試卷,如有缺卷、誤卷速到領卷處補領或換卷。
五、發放試卷后,監考人員應提醒考生在考試卷(或答題紙、答題卡)上填寫班級、姓名及學號或考試號等。
六、考試期間,監考人員必須自始自終認真履行監考職責,不得隨意離開考場或允許無關人員進入考場。監考過程中,不準在考場內吸煙、聊天、閱讀書報或做其他與監考無關的事情,考生若對試題文字印刷有不清楚之處提出詢問時,監考人員可予答復,但不回答考生有關考試內容的任何問題,也不準對考生答題有任何啟發和暗示。
七、因故不能監考者,必須在考試前一天向教導處履行請假手續,經同意后,由教導處另派監考人員。
八、監考人員如發現考生有作弊動機時,可提醒注意一次,把作弊消除在萌芽狀態。如確有考生違犯《考場規則》行為的,則視為考試作弊,應立即沒收試卷終止考試,令其退出考場,并在試卷上注明”作弊"字樣,在《考場情況登記表》上記載作弊過程。
九、監考人員如發現有明顯作弊嫌疑者,可終止其考試。
十、監考人員如發現考生作弊不制止、不報告,以失職論處。應責令考生交出作弊物件,若考生不配合監考人員行使職責,監考人員有權認定為考試作弊,并令其退出考場論處,給予通報批評或紀律處分。
十一、監考人員應嚴格掌握考試時間。考生遲到十五分鐘以上者,不準入場;考試三十分鐘內不準考生交卷出場。考試終止前十五分鐘要提醒考生注意時間;考試終止時間一到,要立即收卷,不得自行延長考試時間。遇到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考試時間,必須經教導處批準。
十二、考試結束,監考人員必須認真清點、裝訂、密封試卷。清點后,試卷和考生數必須相符,缺考的要寫明原因。裝訂、密封的要求是:按考號順序由小到大排列;把姓名、專業等內容封住。監考人員要在裝訂成冊的試卷封面上簽名。若發現監考人員遺失考生試卷的情況,則要追究監考人員責任。
十三、監考人員應根據實際情況認真填寫《考場情況登記表》,考試結束后,監考人員必須將裝訂密封成冊的試卷、《考場情況登記表》及時送交教導處。若有考生作弊的,監考人員必須將《考場情況登記表》和作弊物件及時交教導處。
十四、監考人員如有違犯考場紀律,則按違犯教學紀律對待。
學校寄宿生管理制度規定(熱門20篇)篇十五
一、考生不得攜帶任何書籍、報紙、筆記本、紙張、計算器、計算尺、傳呼機、手提電話、文曲星、電腦詞典等電子學習工具進入試室,只準帶必需的文具,如鋼筆、圓珠筆、鉛筆、圓規、三角尺等,中學考試管理制度。
二、考生在考前15分鐘進入試室,對號入座。
三、遲到30分鐘不準入場,沒有特殊情況不得提前交卷。
四、考生答題,除答題卡按規定使用專用鉛筆外,其余一律用藍(黑)色鋼筆或圓珠筆書寫在規定的空格內,字跡要工整、清楚。答題不得書寫在非指定位置和草稿紙上。
五、考生對試題有疑問時,不得向監考員詢問。但不涉及試題內容,如試卷分發錯誤或字跡模糊、缺頁、空白等,可以舉手示意,待批準后詢問。監考員應公開回答。
六、考生得到試卷后,首先在試卷、答題卡規定的地方填(涂)寫姓名和考號。在試卷、答題卡的其它任何地方不得寫姓名、考號或作標記。違者試卷、答題卡作廢。
七、考生在試室內必須保持安靜,不準交頭接耳,不準偷看他人答卷,不準有夾帶、傳遞、換卷、冒名頂替、以任何形式給他人作暗示等,以及其它違反考場規則的行為。
八、考試結束鈴一響,考生應立即停止答卷,按答題卡、試卷、草稿紙的順序整理好,并將反扣在桌面上,雙手放置桌下,待老師收齊試卷、答題卡后方可離開試室。
九、違反以上規則者,以作弊論處。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試卷作廢、取消考試資格、取消考試成績。
監考員守則。
一、監考員在每科開考前20分鐘到考務辦公室簽到并領取試卷,核對科目無誤后簽收。
二、考前15分鐘組織學生進入試室,并要求學生把相關的書籍資料全部收好或放在指定位置,組織學生學習《龍城初級中學考場規則》,逐一分發草稿紙、答題卡及試卷,指導學生正確填涂姓名、班級、考號,并在黑板上寫明考試科目、時間、試卷頁數等。
三、監考員在試室內不準從事與監考無關的事情如:吸煙、閱讀書報、看題、做題和閉目養神等。
四、監考員要認真組織好考試,嚴格監考,杜絕防范考生各種形式的作弊現象,如實填寫考場記錄。
五、考試結束前15分鐘,監考員應提醒考生注意,考試結束鈴響后,應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卷,收卷點齊后,方可允許考生離開,管理制度《中學考試管理制度》。
六、每場考試結束后,監考員要對試室全面清查干凈,關好燈、風扇、門窗才能離開。監考員將試卷、答題卡、草稿紙、《考場記錄表》交驗卷員驗收無誤后方可離開考務辦公室。
監考員工作程序。
一、考前20分鐘,監考員到保密室領取試卷、答題卡及草稿紙,作好監考準備。
二、考前15分鐘,組織學生進入試室對號入座。向學生宣讀《考場規則》,清點試卷份數,做好發卷準備,并在黑板上寫明考試科目、時間、試卷頁數。
三、考前10分鐘,監考員發放試卷、答題卡、草稿紙等,并指導考生在試卷密封線內和答題卡上指定的位置正確用筆填涂姓名、考號。監考員應仔細檢查每位考生在試卷、答題卡上填涂的考號、科目是否正確,對于錯寫錯涂的,必須令其當即改正。
四、考試開始鈴響,才允許考生答題。監考員在試室講臺上注意考場紀律,認真監考。
五、考試結束前15分鐘,監考員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時間。
學校寄宿生管理制度規定(熱門20篇)篇十六
一、統計從業資格考試試卷等相關資料在考試啟用前屬于機密級國家秘密,命題人員、涉卷人員及相關考試工作人員對其負有安全、保密職責,并承擔相應的行政及法律責任。
二、國家統計局負責考試命題、樣卷印制、及樣卷向各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統計局運送過程中的安全、保密管理工作;各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統計局負責試卷印刷、保管、運送,以及考試等環節相應的安全、保密管理工作。
三、考試命題采用命題組集中命題的方式進行。試題命制后的所有相關資料存放在具有安全防盜功能的保險柜中,由專人負責保管。無須保留的與試題有關的原始材料要及時銷毀。
四、命題組成員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其命題人身份和與試題有關的信息。
五、考試試卷(樣卷)印制必須在持有《國家秘密載體復制許可證》的定點復制單位進行。交印和承印雙方要有嚴格的交接手續,并應事先簽定安全保密、任務、質量等方面的協議。
六、試卷(樣卷)包裝封面須標明密級標識,試卷(樣卷)包裝必須用專用密封簽密封。
七、若郵寄試卷(樣卷)必須采用機要交通渠道。若通過火車、飛機等公共交通工具運送試卷(樣卷),必須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押運,押運全程要做到人卷不分離。
八、各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各縣(或市)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設立試卷保密室或配備試卷保密柜保管試卷。保密室和保密柜應符合嚴格的保密要求,具備防盜、防火、防潮、防蛀等功能,且須配備雙鎖,鑰匙由工作人員兩人分別掌管。
九、試卷保密室、保密柜保管人員負責試卷(樣卷)接收、保管和發放過程中的安全_工作。試卷(樣卷)接收和發放應當履行嚴格的交接手續。
十、試卷保密室、保密柜保管人員發現試卷(樣卷)漏封、破損、涂改、泄密、被盜等異常問題應如實記錄、保護現場,并立即報告主管領導。
學校寄宿生管理制度規定(熱門20篇)篇十七
校產是國家財產,為了進一步提高財產的使用效率,延長使用期限,更好地為教育教學服務,達到育人的目的,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一、要求:
1、師生必須樹立主人翁思想,熱愛學校,愛護財產,不允許做有損于財產的事。
2、固定資產的管理環節必須做到及時登記,月月做帳,季季對帳,做到帳帳相符,帳物相符。圖書館、實驗室等部門均應建立相應臺帳。
3、堅決執行誰用誰管,gh公用分管,責任到人的財產管理原則,桌、凳等可移動的物品,誰拿出室外,由誰負責拿回,杜絕亂拖、亂換等不良現象。
4、各級財產保管人員必須做好平時財產的保養工作。
二、請購制度:
1、全校各部門根據教育教學工作的實際需要,在學校全年經費預算分配的范圍內提出購物申請。
2、凡申請購物者(部門)須填寫請購單,經有關領導批準方可同意采購。
三、驗收制度:
1、征用的土地,新(擴建)的房屋、建筑物等財產,由校產管理員依據憑證(一式兩份)入帳。
2、自制、局撥、捐贈的財產,局固定資產、耐久品由經辦人將物品、原始憑據交學校財產管理員驗收簽字,填寫入庫憑證,報負責此項工作的總務主任審核。憑證一式兩份,一份留底,一份交財務室,并據此及時計帳。
3、建立校舍資料檔案,財產帳,做好房屋編號。
4、做好固定資產(除校舍)的編號、登卡、計帳工作。
5、低值易耗品,直接由保管員驗收簽字,分類定位儲存,建立收支登記帳冊。
四、領用制度:
1、各部門的公用設備,均為部門領用,個人保管(簽名)離校時歸還。
2、各處室或個人因工作需要特殊的辦公用品或教具(經負責此項工作的總務主任同意,可向倉庫保管領取,在領用登記卡上簽名或寫借條。
3、一般辦公用品和清潔工具,在每學期初由部門負責人向倉庫保管員統一領取,在領用卡上簽名。
4、堅持領用、借用、賠償制度。
五、報廢、報損制度:
1、確定報廢、報損,應由有關人員會同技術人員作出技術鑒定,經確認無修復和使用價值后,由經管人員上報,總務主任簽具意見,校長批準,并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六、檢查制度:
1、每學期開始,要根據登記本由總務處有關負責人,到各部門核實所有公用設備。
2、每學期結束,各處室應自行核實臺帳,再由總務處有關負責人復查臺帳及有關物品,做到帳物相符。
3、每學期結束,總務處有關負責人要到各部門收齊所借用的物品及教具。
4、每一年結束前,由總務處牽頭,各部門(組)財產管理員參加的校產年報會。
學校寄宿生管理制度規定(熱門20篇)篇十八
第一條 為了規范學校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學校健康發展,根據《會計法》和國家有關法規及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學校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量入為出,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教育教學效益和經濟效益關系。
第三條 學校財務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學校設分管副校長、總務主任、會計和出納。分管副校長為財務具體負責人,總務管購、出納管錢、會計管帳、保管員管物,四者之間職責明確、相互協作、相互監督。
第四條 學校預算編制專班科學、合理編制學校年度預算,并提請教代會審議通過。學校依法多渠道籌集資金,加強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教代會對學校經濟活動進行財務控制和監督,實行校務公開,定期向教職工公布學校經費收支情況,年終對學校財務收支狀況進行分析,并向教代會作財務決算、預算情況報告。不斷健全和完善財務制度,使之有章可循,有規可依。
第五條 規范學校收費行為,接受社會各界監督。公開代收費用內容,在收費前應在校內醒目的地方予以公布。
學校各項代收費由學校統一管理,統一支付,嚴肅收費紀律。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
第六條 任何處室、班主任、科任教師個人,都不得擅自以任何理由向學生收取任何費用,堅決杜絕亂收費。
第七條 任何教職工個人不得為其他單位向學生代收各種費用,不得統一向學生訂購教輔資料、學習用品等,不準向學生強行推銷上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以外的任何圖書、資料、雜志等。
學校每學期期末對收費情況進行檢查,收費情況納入教師及有關職能處室的考核內容。違反規定的,除責令退還所收款項外,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職稱評審資格,年度師德考核為不合格。性質嚴重、影響惡劣的,報上級主管部門查處。
第八條 學校各項支出堅持“一本帳,收支兩條線,一支筆審批”制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中規定的開支范圍,由校長在年初預算經費中審批執行。
第九條 各項費用支出堅持嚴格的審批制度,對大額支出如校舍修繕、設備采購等,由班子會根據學校年初預算討論決定,報上級有關部門立項審核,對應政府采購的,報上級實行集中招標訂購。
學校購買除應政府采購外的辦公用品、教具及日常用品等有關費用支出的有關規定是:
總額在200元以內,報財務校長批準后,由總務處或指定有關教師二人以上購置。
總額在200元—1000元,先必須填寫預算報告單,報校長批準后,由總務處或指定有關教師二人以上購置。
總額在1000元以上的用品購置,須經學校班子會討論通過后,由總務處和相關處室辦理購置,特殊情況由校長決定。
教職工個人原則上不得私自購置。
第十條 報銷的原始憑證必須規范合法,先送總務處(財務室)驗查發票或憑證后,由經手人填寫支出證明單(注明用途),經手人簽字,證明人簽字(如果是購置圖書等固定資產要經保管員驗收入庫或入冊,驗收人簽名),分管副校長審核,報校長審批后才能報銷。
報銷條據有關規定是:
條據總額在200元以內(含200元),有經手人、證明人、總務校長簽字后方可報銷。
條據總額在200元以上的,由經手人、證明人和總務校長簽字后,經校長簽字方可報銷。
凡生活進餐招待條據,須注明招待事由,由經手人、證明人和總務校長簽字,經校長簽字方可報銷。
第十一條 公款不準借給教師個人,因公出差借款要得到校長審批后方可借款,并在報銷時扣回。
第十二條 教職工因公出差,事先必須得到校委會同意和校長批準。因公出差者,按學校差旅費有關規定報銷。
第十三條 出差人員必須在出差結束后的一周內辦理報銷手續,報銷憑證要先由總務主任驗查,分管副校長審核,經相關處室主任證明簽字,再交校長審批,給予報銷。
第十四條 完善財務檢查制度和內部監督制度,實行教師財務監督值日制度,認真抓好每學期期末的教師代表對學校財務的清算工作,加強對財務的監督,及時了解學校經費收支情況,掌握資金使用狀況。
第十五條 學校財務人員有權按《會計法》及其相關規定行使財務監督權,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有權提出意見并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反映。
第十六條 總務處、財務室應按國家和上級有關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對本單位的有關會計報表、經濟合同等會計資料,定期收集、審查、整理立卷、編制目錄、裝訂成冊,完整無缺妥善保管。
學校寄宿生管理制度規定(熱門20篇)篇十九
1.學生在考試前要做好各種應考準備,憑學生證按規定時間進入考場。凡遲到15分鐘者,一律不準參加考試。開考之后,半小時內,無論答題完畢與否,不準離開考場。凡離開考場者(包括考畢者),在考試結束前,不準再進入考場。
2.學生應按指定座位就座,并將學生證放在桌面右角上,座位必順保持前、后、左、右的間距。座位間距不符合要求時,監考老師應進行調整,然后開考。
3.學生考試時,除老師規定順帶用品外,不得將其他物品和書籍放在座位周圍。
4.學生接到考卷后,應先寫上自己的姓名、學號、班級。一律用鋼筆(限黑藍)書寫,要求字跡清楚,并保持卷面整潔。
5.考場內應保持肅靜,學生不得任意走動或相互講話,不得互借文具。
6.學生在考試時,必須服從監考老師的指導。學生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老師暗示答題范圍或內容。遇試題不明等情況,可在原座位舉手示意。
7.答題完畢,將試卷送交講臺,按班次放好,并立即離開考場,不得在考場附近高聲議論。考試結束時間一到,學生應立即停筆、起立,將試卷對折,無字面朝上(包括規定應交的草稿紙)平放在考桌上,待老師收卷、清點數目完畢,方可離開考場。
8.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作弊論處,宣布考卷作廢,以零分計,并給予紀律處分。
(1)閉卷考試中,私帶或以任何方式、任何位置展開與本次考試有關的書籍、筆記、作業或寫有與本次考試內容相關的物品者:
(2)考試中傳遞各種紙條或試卷者;
(3)考試中與別人說話或做手勢者;
(4)考試中窺看他人卷面或為窺看者提供方便者;
(5)代替別人答卷或讓他人代自己答卷者(包括抄襲他人答卷或讓他人抄襲自己的答案者):
(6)運用其他方式作弊者。
學校寄宿生管理制度規定(熱門20篇)篇二十
1、寄宿生每周星期一早上按時返校,周五放學后由學校組織放學,平安回家。
2、學校禁止學生乘坐無牌無證、有隱患的車輛,不準騎、搭乘自行車、摩托車,積極向家長宣傳工作的重要性和要求,取得家長配合和支持。
3、寄宿生在上學、回家途中要嚴守交通規則,徑直回家,不得在路上逗留、追逐、打鬧、打牌、做危險游戲、走人戶、私自下河(堰、塘)洗澡等,不得損壞、殘踏、攀摘群眾莊稼、樹木、果實、花草等。
二、寄宿生校內生活。
1、寄宿生必須嚴格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作息時間,有規律地生活、作息,文明活動。不打架、不罵人、不參與危險性活動,時刻注意。
2、一周之內確需離校回家,必須有充足的理由,填寫請假條交班主任簽字同意后將準假條交當晚自習輔導老師方可離校。
3、寄宿生平時不得擅自出校門,有特殊情況也須向老師請假許可后方能出校,并速去速回。
4、寄宿生必須在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堂就餐,注意飲食衛生,不吃生冷食品和不潔、霉變、劣質、過期變質及"三無"等食物。用餐時不得追逐打鬧、大聲喧嘩。取飯菜時應有序排隊,相互禮讓,防止燙傷。
5、學會關心、照顧自己,根據天氣冷暖添減衣服,若生病要及時就醫,并報告學校、班主任或值班老師。
6、在參加各種鍛煉活動中,要注意,杜絕事故發生。
三、寄宿生宿舍區。
1、學生就寢由當天上晚自習任課老師、班主任、當天值班教師、領導共同管理,值班人員必須到崗,巡視學生就寢情況,了解住校生生活困難,處理偶發事件,維護就寢紀律,清點住校生數。
2、寢室門要及時上鎖,晚上就寢后關好門、窗,上課期間不準隨意進寢室,保管好個人貴重錢、物,也可交由班主任老師代為保管,防止失竊。嚴禁亂拿亂翻別人的東西。
3、有家長或親屬來訪,必須到門衛室、班主任或值班老師處登記,拒絕陌生人進入宿舍區。
4、嚴禁攜帶刀具、有傷害性的玩具(如打火機、玩具槍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等進入寢室。
5、不準在寢室內打逛、追逐、躥床跑跳或做危險性游戲。
6、不準在寢室內打手電筒或點蠟燭看書。
7、嚴禁帶火種進寢室,不準在寢室內點燃蚊香、燒開水煮飯,嚴防火災及開水燙傷事故發生,不準觸摸帶電設施及私拉亂接電線。如有意外發生要及時向學校及老師報告。
8、各班選好寢室室長,并認真履行職責。
9、嚴禁互串寢室、私換鋪位,未經班主任允許,不準留宿他人。
10、愛護公共財物設施,損壞公物照價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