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可以有效地提高組織的運作效率,減少沖突和誤解的發生。以下是一些經過驗證的規章制度范例,對于組織的規范管理有很大的借鑒意義。
事件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一
1、面帶笑容,儀表端莊,語言文明,護理舉止得體。
2、穿戴護理工作服上班,對老人的護理均按護理流程進行,操作要規范到位。
3、保持工作認真的態度,不怕臟,不怕累,不怕麻煩。
4、照顧老人要周到,對每一個老人的護理要充滿愛心。
5、工作期間不準離崗,老人呼叫要及時回應,不得辱罵老人,不得頂撞家屬。
6、保持老人身體、衣服、床上用品及室內清潔整齊。
7、對來訪客人及老人家屬要熱情接待,反應情況要客觀實際。
9、不拿院里的公共財物回家,如有損壞,應照價賠償。
10、不允許與本院老人或同事勾心斗角或不團結和爭吵。
事件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二
為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管理工作,提供及時、科學的防治決策信息,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現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1、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各部門要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貫徹分級負責、反應及時、措施果斷的應急工作原則,建立應急管理網絡,并行使相應的權力和職責,各級有關科室和相關人員應通力合作,保證各項應急工作的順利執行。加強法制觀念,依法應對突發事件。一旦突發事件發生,立即啟動應急系統。
2、各有關部門應首先保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的、合格的通訊設備、醫療救護設備、救治藥品、醫療器械、防護物品等物資的調配和儲備,做好后勤保障工作。服從衛生主管部門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3、醫務處在院長的領導下要組織相關科室,建立流行病學調查隊伍,負責開展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與處理,搜索密切接觸者、追蹤傳染源,必要時進行隔離觀察;進行疫點消毒及其技術指導。
4、按照法律要求實行首診醫生負責制,發現疑似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疫情時,應立即用電話通知疫情管理人員,疫情管理人員要立即報告院長,同時向轄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5、醫院對因突發事件致病的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對就診病人進行接診治療,并書寫詳細、完整的病歷記錄;對需要轉送的病人,應當按照規定將病人及其病歷記錄的復印件轉送至接診的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有權要求在突發事件中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在采取醫學措施時予以配合。拒絕配合的,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并配合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進入突發事件現場進行調查、采樣、技術分析和檢驗,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
6、對傳染病要按《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的法律法律要求,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切斷傳播途徑,防止擴散。嚴格執行各項消毒隔離、醫院感染控制等各項制度和措施,做好人員防護,防止交叉感染和院內感染的發生,做好污物、污水的無害化處理。
7、醫院承擔責任范圍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任務,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疫情信息監測報告制度并定期對醫生和實習生進行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工作的培訓。
8、發現人畜共患傳染病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農、林部門應當互相通報疫情。
9、發現瞞報、緩報、謊報或授意他人不報告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或傳染病疫情的,拒絕接診病人的,拒不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調度的對其主要領導、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態惡化等嚴重后果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第三條突發事件發生后,國務院設立全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組成,國務院主管領導人擔任總指揮,負責對全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突發事件發生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擔任總指揮,負責領導、指揮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組織突發事件的調查、控制和醫療救治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貫徹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反應及時、措施果斷、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的原則。
第六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防治突發事件相關科學研究,建立突發事件應急流行病學調查、傳染源隔離、醫療救護、現場處置、監督檢查、監測檢驗、衛生防護等有關物資、設備、設施、技術與人才資源儲備,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國家對邊遠貧困地區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給予財政支持。
第七條國家鼓勵、支持開展突發事件監測、預警、反應處理有關技術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八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嚴格的突發事件防范和應急處理責任制,切實履行各自的職責,保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九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醫療衛生人員,給予適當補助和保健津貼;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作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因參與應急處理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第二章預防與應急準備。
第十條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類指導、快速反應的要求,制定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請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十一條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組成和相關部門的職責;
(二)突發事件的監測與預警;
(三)突發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報告、通報制度;
(四)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技術和監測機構及其任務;
(五)突發事件的分級和應急處理工作方案;
(七)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專業隊伍的建設和培訓。
第十二條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補充。
第十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做好傳染病預防和其他公共衛生工作,防范突發事件的發生。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公眾開展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的專門教育,增強全社會對突發事件的防范意識和應對能力。
第十四條國家建立統一的突發事件預防控制體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突發事件監測與預警系統。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定機構負責開展突發事件的日常監測,并確保監測與預警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十五條監測與預警工作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類別,制定監測計劃,科學分析、綜合評價監測數據。對早期發現的潛在隱患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的報告程序和時限及時報告。
第十六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要求,保證應急設施、設備、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物資儲備。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急救醫療服務網絡的建設,配備相應的醫療救治藥物、技術、設備和人員,提高醫療衛生機構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救治能力。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設置與傳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傳染病專科醫院,或者指定具備傳染病防治條件和能力的醫療機構承擔傳染病防治任務。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醫療衛生機構和人員開展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相關知識、技能的培訓,定期組織醫療衛生機構進行突發事件應急演練,推廣最新知識和先進技術。
第三章報告與信息發布。
第十九條國家建立突發事件應急報告制度。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突發事件應急報告規范,建立重大、緊急疫情信息報告系統。
(一)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的;
(二)發生或者發現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的;
(三)發生傳染病菌種、毒種丟失的;
(四)發生或者可能發生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事件的。。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突發事件,應當立即向國務院報告。
第二十條突發事件監測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和有關單位發現有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同時向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2小時內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2小時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突發事件,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第二十二條接到報告的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報告的同時,應當立即組織力量對報告事項調查核實、確證,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時報告調查情況。
第二十三條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發生突發事件的情況,及時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及軍隊有關部門通報。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毗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接到通報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必要時應當及時通知本行政區域內的醫療衛生機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已經發生或者發現可能引起突發事件的情形時,應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第二十四條國家建立突發事件舉報制度,公布統一的突發事件報告、舉報電話。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突發事件隱患,有權向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舉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履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職責,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到報告、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立即組織對突發事件隱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職責的情況進行調查處理。
對舉報突發事件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予以獎勵。
第二十五條國家建立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制度。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向社會發布突發事件的信息。必要時,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發布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信息。
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全面。
第四章應急處理。
第二十六條突發事件發生后,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突發事件進行綜合評估,初步判斷突發事件的類型,提出是否啟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建議。
第二十七條在全國范圍內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啟動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由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啟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并向國務院報告。
第二十八條全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察和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省、自治區、直轄市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察和指導。
第二十九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負責突發事件的技術調查、確證、處置、控制和評價工作。
第三十條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新發現的突發傳染病,根據危害程度、流行強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及時宣布為法定傳染病;宣布為甲類傳染病的,由國務院決定。
第三十一條應急預案啟動前,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實際情況,做好應急處理準備,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
應急預案啟動后,突發事件發生地的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預案規定的職責要求,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統一指揮,立即到達規定崗位,采取有關的控制措施。
醫療衛生機構、監測機構和科學研究機構,應當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統一指揮,相互配合、協作,集中力量開展相關的科學研究工作。
第三十二條突發事件發生后,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保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的醫療救護設備、救治藥品、醫療器械等物資的生產、供應;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保證及時運送。
第三十三條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有權緊急調集人員、儲備的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必要時,對人員進行疏散或者隔離,并可以依法對傳染病疫區實行封鎖。
第三十四條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可以對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突發事件現場等采取控制措施,宣傳突發事件防治知識,及時對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損害的人群采取應急接種、預防性投藥、群體防護等措施。
第三十五條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預案的規定,采取衛生防護措施,并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進行工作。
第三十六條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專業技術機構,有權進入突發事件現場進行調查、采樣、技術分析和檢驗,對地方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進行技術指導,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
第三十七條對新發現的突發傳染病、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事件,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盡快組織力量制定相關的技術標準、規范和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條交通工具上發現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需要采取應急控制措施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其負責人應當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點,并向交通工具的營運單位報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點和營運單位應當立即向交通工具營運單位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有關人員采取相應的醫學處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由交通工具停靠點的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依照傳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采取控制措施。
涉及國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員、交通工具、貨物、集裝箱、行李、郵包等需要采取傳染病應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因突發事件致病的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對就診病人必須接診治療,并書寫詳細、完整的病歷記錄;對需要轉送的病人,應當按照規定將病人及其病歷記錄的復印件轉送至接診的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
醫療衛生機構內應當采取衛生防護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采取醫學觀察措施,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應當予以配合。
醫療機構收治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當依法報告所在地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報告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立即對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進行調查,根據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條傳染病暴發、流行時,街道、鄉鎮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力量,團結協作,群防群治,協助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報告、人員的分散隔離、公共衛生措施的落實工作,向居民、村民宣傳傳染病防治的相關知識。
第四十一條對傳染病暴發、流行區域內流動人口,突發事件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做好預防工作,落實有關衛生控制措施;對傳染病病人和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當采取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的措施。對需要治療和轉診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有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傳染病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切斷傳播途徑,防止擴散。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必要資金,保障因突發事件致病、致殘的人員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治。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四條在突發事件中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在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構采取醫學措施時應當予以配合;拒絕配合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對突發事件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的,對政府主要領導人及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完成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要的設施、設備、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物資的生產、供應、運輸和儲備的,對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突發事件發生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調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礙、干涉調查的,對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突發事件調查、控制、醫療救治工作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拒不履行應急處理職責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的;
(二)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及時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突發事件監測職責的;
(四)拒絕接診病人的;
(五)拒不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調度的。
第五十一條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有關單位和個人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阻礙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專業技術機構進入突發事件現場,或者不配合調查、采樣、技術分析和檢驗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在突發事件發生期間,散布謠言、哄抬物價、欺騙消費者,擾亂社會秩序、市場秩序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醫療衛生機構參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軍隊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完)。
事件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三
1、目的為進一步加強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的管理,遵循依法報告、統一規范、屬地管理、準確及時、分級分類的原則,保障信息報告系統規范有效運行,及時準確掌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快速有效地處置各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全院各科室3、定義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4、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報告管理辦法》、《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等制定本制度。
5、內容。
215.1機構職責。
明確工作職責,加強法制觀念,依法應對突發事件。全面負責報告本院發現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
25.2報告范圍及標準。
傳染病,食物中毒,職業中毒,其他中毒,環境因素事件,意外輻射照射事件,檢驗科病菌、毒種丟失,預防接種和預防服藥群體性不良反應,醫源性感染事件,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35.3事件信息。
信息報告主要內容包括:事件名稱、事件類別、發生時間、地點、涉及的地域范圍、人數、主要癥狀與體征、可能的原因、已經采取的措施、事件的發展趨勢、下步工作計劃等。具體內容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卡》。
45.4事件發生、發展、控制過程信息。
事件發生、發展、控制過程信息分為初次報告、進程報告、結案報告。
15.4.1初次報告。
3臨床癥狀、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報告單位、報告人員及通訊方式等。
25.4.2進程報告。
報告事件的發展與變化、處置進程、事件的診斷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勢態評估、控制措施等內容。同時,對初次報告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卡》進行補充和修正。
35.4.3結案報告。
事件結束后,應進行結案信息報告。達到《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分級標準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結束后,由相應級別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評估,在確認事件終止后2周內,對事件的發生和處理情況進行總結,分析其原因和影響因素,并提出今后對類似事件的防范和處置建議。
55.5報告方式、時限和程序。
獲得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的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應當在2小時內以電話或傳真等方式向屬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專業機構報告,具備網絡直報條件的同時進行網絡直報,直報的信息由指定的專業機構審核后進入國家數據庫。
4接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盡快組織有關專家進行現場調查,如確認為實際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根據不同的級別,及時組織采取相應的措施,并在2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如尚未達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標準的,由專業防治機構密切跟蹤事態發展,隨時報告事態變化情況。
65.6信息報告網絡平臺。
保證網絡直報有專用電腦,專人負責,專人報告,保持網絡和信息通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網報專用電腦的管理要嚴格遵循疫情網報電腦管理制度。要落實專人負責傳染病疫情報告管理和網絡直報工作。
75.7監管與獎懲。
發現瞞報、緩報、謊報或授意他人不報告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或傳染病疫情的,拒絕接診病人的,拒不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調度的,對其主要領導、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態惡化等嚴重后果的,由司法機關究其刑事責任。
事件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四
第一條為規范旅館經營行為,促進旅館業健康發展,保障旅館經營者、從業人員和旅客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旅館,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按日或者小時計價收費向社會公眾提供住宿服務的合法經營場所,包括賓館、飯店、旅館、公寓式酒店、客棧、招待所、洗浴場所、農家樂、牧家樂、度假村、家庭式旅店等。
第三條國家依法征收農家樂、牧家樂、度假村、家庭式旅店等所占農村集體土地時,按現行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補償標準執行。
第四條公安機關負責旅館業的治安管理,旅游、工商等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條旅館業治安管理實行屬地管理,遵循保障安全、服務社會的原則。
第六條旅館經營者、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治安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建立旅館治安管理內部責任制度,協助公安機關預防和查處違法犯罪活動。
旅館行業協會應當制訂行業自律規范,指導和規范旅館經營者的經營活動。
第二章經營許可。
第七條開辦旅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二)利用地下空間開辦的旅館,通風、照明和安全設施齊全有效,并有兩個以上寬敞、通暢的出入口。
第八條開辦旅館的單位或者個人,在辦理營業執照前,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請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申請材料包括:
(一)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
(四)經營場所(地)的權屬證明或租賃使用證明;。
(七)旅館治安保衛負責人、治安保衛人員、登記驗證人員的基本情況。
第九條建設鄉村酒店、農家樂等旅館,建筑總面積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客房數在20間以上50間以下或床位數在30張以上100張以下的,其工程建設、裝飾裝修、消防設施器材配備等,應當參照執行國家和我省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取得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
前款規模以下的該類旅館,應當具備基本的消防安全條件,取得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
第十條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對材料進行審查并實地核查,在接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做出許可決定,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做出不予許可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旅館經營場所遷移的,應當在15日內重新申請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
旅館歇業的,應當在15日內向原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公安機關備案。
旅館變更名稱或者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應當在15日內到原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旅館停業的,應當在15日內到原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公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第三章治安管理。
第十二條旅館法定代表人和經營負責人是旅館的治安責任人,對旅館及其附設經營的歌舞廳、洗浴場所、音樂茶坊等娛樂服務場所的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負責。
旅館應當制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落實安全責任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開展安全知識教育培訓,組織開展應急演練,支持、配合公安機關進行治安管理。
第十三條旅館應當建立健全驗證登記、來訪管理、財物保管、值班巡查、情況報告等各項治安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旅館接待住宿,應當逐一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如實登記旅客的姓名、住址、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等身份信息以及入住、退房時間,并實時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傳報公安機關。
接待外國人、港澳居民、臺灣居民或華僑住宿,應當查驗旅客的護照、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按照境外人員入境的相關規定登記住宿信息并傳報公安機關。
第十五條未攜帶有效身份證件的旅客,應當到旅館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開具相關證明。
第十六條旅館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必要的安全技術防范設施,并保障安全技術防范設施有效運行。
第十七條旅館應當建立值班巡查制度,客房區全天有人值班巡查,服務臺、監控室設專人值守。值班人員應住宿人員要求開啟房門,應當核對住宿人員身份。
第十八條旅館內不得儲存易燃、易爆、劇毒和放射性、強腐蝕性等危險物品。
第十九條旅館及其從業人員發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一)旅客使用過期、偽造、涂改的身份證件;。
(二)旅客攜帶危險物品、違禁物品;。
(三)旅客有違法犯罪嫌疑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
(四)旅館發生刑事、治安案件。
發生前款第(二)、(四)項情形,旅館安全保衛人員在確保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應當予以制止。
第二十條旅館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強迫他人接受住宿或者其他服務;。
(二)利用旅館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三)為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條件或為違法犯罪嫌疑人通風報信;。
(四)除國家偵查機關執法需要提供的外,泄露旅客身份證件信息和技術防范監控資料。
第二十一條禁止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特種行業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評定星級賓館、星級農家樂和星級鄉村酒店,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當出具旅館治安意見書。
第二十三條旅客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如實提供本人身份證件,配合旅館登記相關信息;。
(二)遵守旅館規章制度;。
(三)不得將危險物品、違禁物品帶入旅館;。
(四)不得實施賭博、吸毒、傳播淫穢物品等違法犯罪行為。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對旅館治安安全進行監督檢查,建立旅館治安管理信息檔案;。
(三)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協助旅館對前臺登記人員、治安保衛人員等開展安全業務培訓;。
(四)及時查處侵犯旅客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二十五條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對旅館業經營場所進行治安監督檢查。發現存在治安隱患的,應當及時下達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
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工作中知悉的旅館旅客信息和圖像。
信息,應當嚴格保密。
第二十六條公安機關在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中不得侵犯旅館經營者和旅客的合法權益,不得違法向旅館、旅客收取費用或增加其他義務。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旅館的,以及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處罰。
第二十八條旅館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安機關責令整改,對經營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特種行業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如實將旅客信息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傳報公安機關;。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變更手續的;。
(三)未建立來訪管理、財物保管、值班巡查等制度的。
旅館未配置安全技術防范設施的,按照《四川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處罰。
第二十九條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泄露住宿人員信息,或者在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視情況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條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不按本辦法規定頒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對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或采取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1994年7月1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四川省旅館業治安管理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事件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五
第一條為了加強旅館業治安管理,維護旅館、旅客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向社會公眾提供住宿服務的賓館、飯店、旅店、酒店、大廈、山莊、會所、客棧、招待所、家庭式旅館,以及向社會公眾提供計時休息或者住宿服務的洗浴、度假等經營場所(以下統稱旅館)。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衛生、旅游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旅館業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開辦旅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對經營場所擁有合法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二)房屋建筑安全,經營場所消防設施、安全設施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
(三)安全出口不少于兩個;利用地下空間開辦旅館的,安全出口直通室外。
(四)客房內人均使用面積不少于四平方米。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申請開辦旅館,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旅館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三)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證明;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對旅館的開辦條件進行實地勘驗,作出書面決定;對外承諾的時限少于七個工作日的,應當在承諾的時限內作出書面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許可的書面決定,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七條旅館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重要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變更登記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到原發給《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旅館因裝修、改建、擴建等原因改變原有消防安全條件的,應當重新辦理消防安全合格證明。
第八條旅館應當建立治安保衛組織或者配備治安保衛人員。治安保衛組織和人員應當經常對本單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檢查各項治安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協助公安機關調查處理治安案件。
第九條旅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系統軟件由公安機關免費提供。
星級旅館還應當在其出入口、通道、電梯及其他公共區域安裝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
旅館應當加強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和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管理和維護,確保系統的正常運行。公共安全圖像信息資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條旅館應當建立住宿登記制度。
旅館應當在入住登記處等醒目位置設置相關標牌,告知旅客應當主動出示有效身份證件進行入住登記。
旅館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登記工作。登記時,應當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由旅客按規定項目填寫《住宿登記表》。
第十一條已安裝使用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旅館,應當如實將旅客身份證件信息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并在旅客入住后三小時內傳送到旅館所在行政區域內的公安機關。
第十二條旅館應當建立全天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
旅館門衛值班人員應當掌握進出人員情況,必要時可以要求來訪者出示身份證或者詢問其被訪者姓名、住宿房間號。旅館其他值班人員應當按照值班制度的規定履行巡查職責,維護住宿人員的合法權益和旅館的正常秩序。客房鑰匙由客房值班人員負責管理的,應當憑住宿證對號開啟房門。
第十三條旅館應當設立旅客行李物品保管室,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工作,實行財物保管的登記、交接和領取制度,注意查詢、發現可疑及危險物品。對旅客交付保存的現金及貴重物品應當單獨存放在保險柜(箱)。
旅館為旅客提供機動車保管服務的,應當建立相應的保管制度,辦理保管手續,向旅客出具保管憑證,履行保管義務。
第十四條旅館應當建立治安情況報告制度。發現違法犯罪嫌疑人員、行跡可疑人員、違禁物品以及發生治安案件,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并采取措施保護現場。不得知情不報或者縱容、隱瞞、包庇。
第十五條旅館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二)對入住旅客不驗證、不登記;
(四)憑一人有效身份證件為兩名以上旅客登記住宿;
(五)強迫他人接受住宿服務。
第十六條旅館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保守旅客信息和安全技術防范設施錄入的住宿人員圖像信息秘密,除公安機關和其他國家偵查機關執法需要提供以外,不得泄露。
第十七條旅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合旅館服務臺登記本人身份證件;
(二)遵守旅館規章制度,愛護旅館財物;
(三)不私自留他人住宿;
(四)自覺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并如實反映情況。
第十八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將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以及匕首、三棱刮刀、彈簧跳刀等管制刀具帶入旅館。
禁止在旅館內進行賣淫、嫖娼、賭博、吸毒、傳播淫穢物品及打架斗毆等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九條公安機關應當建立旅館治安管理檔案,指導、監督旅館建立、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依法查處旅館內發生的刑事、治安案件。
第二十條人民警察到旅館執行公務,應當經其所屬的派出所、執法機構或者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并出示工作證件。
人民警察依法檢查住宿人員房間時不得少于兩人,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未經許可從事旅館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取締,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旅館出賣、出租、出借《特種行業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讓《特種行業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旅館未按規定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變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旅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不如實登記、及時傳送住宿人員信息的;
(二)未實行全天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的。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至(五)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旅館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旅館及其從業人員泄漏旅客信息秘密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造成住宿人員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公安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規章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事件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六
為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管理工作,提供及時、科學的防治決策信息,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現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1、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各部門要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貫徹分級負責、反應及時、措施果斷的應急工作原則,建立應急管理網絡,并行使相應的權力和職責,各級有關科室和相關人員應通力合作,保證各項應急工作的順利執行。加強法制觀念,依法應對突發事件。一旦突發事件發生,立即啟動應急系統。
2、各有關部門應首先保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的、合格的通訊設備、醫療救護設備、救治藥品、醫療器械、防護物品等物資的調配和儲備,做好后勤保障工作。服從衛生主管部門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3、醫務科在院長的領導下要組織相關科室,建立流行病學調查隊伍,負責開展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與處理,搜索密切接觸者、追蹤傳染源,必要時進行隔離觀察;進行疫點消毒及其技術指導。
4、按照法律要求實行首診醫生負責制,發現疑似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疫情時,應立即用電話通知疫情管理人員,疫情管理人員要立即報告院長,同時向轄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的病人,應當按照規定將病人及其病歷記錄的復印件轉送至接診的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有權要求在突發事件中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在采取醫學措施時予以配合。拒絕配合的,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并配合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進入突發事件現場進行調查、采樣、技術分析和檢驗,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
6、對傳染病要按《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的法律法律要求,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切斷傳播途徑,防止擴散。嚴格執行各項消毒隔離、醫院感染控制等各項制度和措施,做好人員防護,防止交叉感染和院內感染的發生,做好污物、污水的無害化處理。
7、醫院承擔責任范圍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任務,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疫情信息監測報告制度并定期對醫生和實習生進行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工作的培訓。
8、發現人畜共患傳染病時,應上報轄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由區疾控中心和農、林部門應當互相通報疫情。
9、發現瞞報、緩報、謊報或授意他人不報告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或傳染病疫情的,拒絕接診病人的,拒不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調度的對其主要領導、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態惡化等嚴重后果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事件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七
(一)住宿登記制度。旅客住宿必須登記。旅館應當注定專人負責登記工作。登記時,應當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有旅客按規定項目填寫《住宿登記表》。
對外國人和華僑、港澳臺同胞,應當查驗護照或有關證件,填寫《境外人員力士住宿登記表》。沒有有效證件或簽證的,必須及時報告公安部門或有關部門。旅客住宿登記表應按日按月裝訂成冊備查。旅館應當實時將住宿旅客的登記信息資料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
1、登記憑證。國內旅客住宿,應憑《居民身份證》、《臨時身份證》及《軍官證》、《警官證》、《軍官離、退休證》、《士兵證》等軍人證件進行登記住宿。確無以上證件的,可以憑有照片的《戶籍證明》、《機動車駕駛證》等有效身份證件進行登記。外國人、華僑及港澳臺同胞可憑《護照》、《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回鄉證》等有效證件進行登記。
3、會議及團隊住宿登記。舉辦會議的,旅館可以憑會議舉辦單位統一提供的參會人員名單安排住宿,參會人員的身份信息可以不錄入旅館業安全管理信息系統,但應當將相關單位提供的參會人員名單、會議用房數量、時間等內容統一留存備查。旅游團隊的住宿登記,旅館可以憑旅行社統一提供的人員名單、身份證號碼進行登記和錄入,照片信息可以不輸入。
4、未成年人及其他無證人員住宿。未攜帶有效身份證件的成年人要求住宿的,旅館應通知其道旅館所在地派出所開具身份證明后,方可登記安排住宿。未攜帶有效身份證件的1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要求住宿,如有隨行成年人一同的,以成年人提供的身份信息進行登記,并立即報告當地派出所進行身份核對。旅館接待未攜帶有效深翻證件的人員住宿,未按以上規定操作的,均屬于未按規定登記,公安機關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二)實行全天24小時值班住宿。旅館門衛值班人員應當掌握進出人員情況,必要時可以要求來訪者廚師身份證件或詢問其被訪者的姓名、住宿房間號碼,旅館其他值班人員應當按照值班制度的規定履行巡查職責,維護住宿人員的合法權益和旅館的正常秩序。客房鑰匙由值班人員負責管理的,應當憑住宿證對號開啟房門。
(三)財務保管制度。旅館應該設立旅客行李物品保管室,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工作,實行財務保管的登記、交接和領取制度,注意查詢、發現可疑及危險物品。現金應當單獨存放入保險柜(箱)。
(四)報告制度。發現違法犯罪嫌疑人員、形跡可疑人員、違禁物品以及發生刑事、治安案件,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部門,并采取曹氏保護現場。不得知情不報或縱容、隱瞞、包庇。
事件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八
為進一步提高醫院對院內外突發事件的應急反應能力和醫療救援的質量和水平,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事件的危害,避免和減少人員傷亡,努力提供快速、有序、有效、安全的醫療急救服務,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結合醫院實際,現對應急管理作如下要求。
本文件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會及醫院公眾健康、環境安全及正常醫療秩序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職業中毒、醫院感染爆發流行、核素泄漏、重大醫療事故、水、電、醫療設施等的質量事故、水災、火災、臺風、地震、戰爭、動亂、恐怖事件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環境安全及正常醫療秩序的事件。
組長:卞立琴。
副組長:錢中林。
組員:孫衛國、衛金金、溫福敏、劉曉梅、李三超。
1.不定期召開應急管理小組會議,對醫院應急管理工作進行監督與指導,并提出改進建議。
2.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和醫療救援工作實行規范管理,做到常備不懈,及時有效。
3.對事發現場傷亡情況和事態發展作出快速、準確的評估,及時了解掌握事故的原因、特征、規律、醫療救援資源、地理交通狀況等信息。
事件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九
一、在護理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遵守護理服務職業道德。
二、各科應建立護理不良事件登記本,發生不良事件后要主動及時上報并做好登記,及時據實登記。
三、發生護理不良事件后,積極采取挽救和搶救措施,盡量減少或消除不良后果。有關的記錄、標本、化驗結果及相關藥品、器械均應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涂改、銷毀,以備鑒定。
四、發生護理不良事件后,當事人應立即報告值班醫師、護士長及科主任。由病房護士長當日報科護士長,科護士長上報護理部,并上交書面報告。上報形式以個人或科室為上報單位。周末及節假日向院總值班報告。
五、各科室認真填寫“護理不良事件報告單”,由當事人登記發生不良事件經過、發生后治療、發生后護理及發生后檢查結果。護士長應負責組織對事件及時調查研究,組織科內討論,分析事件的原因并提出改進意見,以減少或消除由于護理缺陷造成的不良后果。
六、對發生的護理不良事件,護理部要及時組織對發生問題進行討論定性,并且提出具體意見,造成不良影響時,做好有關善后工作。
七、執行非懲罰護理不良事件上報制度,并積極鼓勵如實上報。
事件的科室或個人,如不按規定報告,有意隱瞞,事后經領導或他人發現,須按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處理。對于主動上報護理不良事件的科室或責任人,根據給病人造成的后果,經護理質量管理委員會討論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或免罰。
八、護理事故的處理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九、護理部每月總結反饋,并每年將不良事件作為培訓教材,以警示全院護理人員,讓每個護士及時分享到典型案例的`經驗教訓,提高護理不良事件報告系統的敏感性,以降低不良護理事件的發生率,保障患者安全。
十、護理部每月總結反饋工作中護士發現的各類風險事件,包括護理風險,醫技、藥劑、檢驗、后勤等系統造成的風險事件等,及時與相關部門溝通改進,減少隱患,避免和減少其他部門給護理工作帶來不便。
十一、護理質量管理委員會每半年進行一次不良事件匯報總分析,應用案例成因分析結果,修訂完善護理工作制度流程,跟蹤督查落實成效、進行評價與持續改進,提出防范措施。對及時改進跟蹤調查到位、使類似護理不良事件發生率降低的科室,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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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下,疫情防控嚴峻,為了有效的預防傳染病的發生,保證師生的身體健康和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貫徹預防為主的防病原則,根據上級文件精神要求,特制定本校通風消毒制度。
1、加強教室、環境衛生的打掃和保潔,尤其是衛生死角的清理,消除病原的滋生地。
2、做好病媒生物防治工作。
3、實踐證明,教室的通風和消毒一樣,是防止傳染病發生的'重要措施,各班要安排專人,做好教室的通風工作和消毒工作,殺滅病原菌,從根本上杜絕傳染病的發生和流行。并做好消毒記錄。
4、教室應在每節課后開窗通風,每天保持通風2小時以上,其他教學用房每天開窗通風2-3次。
5、樓道、廁所、辦公室等公共場所的消毒工作由總務處安排專人每天一次進行。
6、班級每天一次用噴霧消毒劑,噴灑教室,進行對教室消毒,并做好消毒記錄。
1、學生應勤洗手、勤洗澡、勤換衣服。
2、學生飲水必須自帶水杯。
3、準備足夠的口罩。
4、避免和來自疫區的人員來往,做好個人防護措施(戴口罩),人與人不要直接面對,并保持1米以上的距離,在接觸后及時做好必要的消毒工作(醫用酒精擦拭或流水洗手)。
事件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十一
1、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各部門要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貫徹分級負責、反應及時、措施果斷的應急工作原則,建立應急管理網絡,并行使相應的權力和職責,各級有關科室和相關人員應通力合作,保證各項應急工作的順利執行。加強法制觀念,依法應對突發事件。一旦突發事件發生,立即啟動應急系統。
2、各有關部門應首先保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的、合格的通訊設備、醫療救護設備、救治藥品、醫療器械、防護物品等物資的調配和儲備,做好后勤保障工作。服從衛生主管部門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3、醫務處在院長的領導下要組織相關科室,建立流行病學調查隊伍,負責開展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與處理,搜索密切接觸者、追蹤傳染源,必要時進行隔離觀察;進行疫點消毒及其技術指導。
4、按照法律要求實行首診醫生負責制,發現疑似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疫情時,應立即用電話通知疫情管理人員,疫情管理人員要立即報告院長,同時向轄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5、醫院對因突發事件致病的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對就診病人進行接診治療,并書寫詳細、完整的病歷記錄;對需要轉送的`病人,應當按照規定將病人及其病歷記錄的復印件轉送至接診的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有權要求在突發事件中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在采取醫學措施時予以配合。拒絕配合的,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并配合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進入突發事件現場進行調查、采樣、技術分析和檢驗,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
6、對傳染病要按《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的法律法律要求,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切斷傳播途徑,防止擴散。嚴格執行各項消毒隔離、醫院感染控制等各項制度和措施,做好人員防護,防止交叉感染和院內感染的發生,做好污物、污水的無害化處理。
7、醫院承擔責任范圍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任務,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疫情信息監測報告制度并定期對醫生和實習生進行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工作的培訓。
8、發現人畜共患傳染病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農、林部門應當互相通報疫情。
事件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十二
為加強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企業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本公司事故的報告、調查、分析處理和預防管理。
2.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
2.2《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3號)。
2.3《冶金等工貿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安監總管四〔20xx〕128號。
3.1總經理協助事故調查組工亡事故的搶救和調查處理,及時、如實向上級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3.2總經理助理協助總經事組織重大事故的搶救和調查處理。
3.3生產部。
3.3.1負責組織輕傷事故、重大未遂事故及中毒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
3.3.2協助組織工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工作。
3.3.3負責事故、事件的統計、分析和處理。
3.4工會。
3.4.1參與工傷事故的調查和分析工作。
3.4.2負責重大事故的善后處理工作。
3.4.3代表員工和家屬對造成傷亡事故和財產損失的責任者,提出控告,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責任。
3.5綜合辦公室。
3.5.1參與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收集報送工傷鑒定資料。
3.5.2負責員工工傷保險的辦理和地方社保機構協調相關事宜。
3.6相關部門。
3.6.1配合對本單位各類事故、事件的調查、分析和處理。
3.6.2落實糾正和預防措施。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4.1.4一般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1.5輕傷事故:構不成重傷、死亡的人身傷害事故。
4.2事故報告。
4.2.1報告程序。
1)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最先發現者應立即報告到安全管理人員或分管安全的領導或企業負責人。企業負責人接到一般及以上事故報告后,在1小時內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有關部門報告。
2)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有關部門報告。
3)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4.2.2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4.3事故的救援。
4.3.1接到事故報告的科室及企業領導,在進行事故逐級上報的同時,應采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啟動事故相應的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救援,防止事故擴大和財產損失。
4.3.2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杜絕繼發事故,防止事故擴大,并立即將受傷人員用適當的方法和器具搬運出危險地帶,并根據具體情況施行急救措施。在醫務人員未趕到現場前,現場人員不得停止對傷害人員的搶救和護理。
4.3.3事故發生后,要妥善保護事故現場和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要做出標志,繪制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
4.4事故調查處理。
在事故調查處理中要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要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4.4.1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由相應級別政府組織調查,企業有關領導、部門以及事故發生單位要做好積極配合工作,對事故按照“四不放過”(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4.4.2發生輕傷事故,由公司主管領導負安全的領導組織調查。調查組由公司有關領導、生產部、事故部門、工會、綜合辦公室以及有關部門人員組成。
4.4.3事故調查的成員要求:應當具備有事故調查所需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4.4.4調查組職責有:查明事故經過、原因、人員傷害情況、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提出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總結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4.4.5在追究責任時要分清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責任分析要嚴格按照以下步驟:
(1)按照事故調查確認的事實。
(2)按照有關組織管理及生產技術因素,追究最初造成不安全狀態的責任。
(3)按照有關技術規定的性質、明確程度、技術難度,追究屬于明顯違反技術規定的責任,不追究屬于未知領域的責任。
(4)根據事故后果和責任應負的責任以及認識態度提出處理意見。
發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時按當地安監管理部門的要求如實填寫和報送月度報表。發生事故事件后及時填寫《事故事件統計表》。
并按季度對事故。
4.5.2事故事件分析。
按季度對事故事件進行分析,分析內容包括:事故事件類別、原因、發生頻率、損失費用等,并將統計分析結果報告公司主管安全領導和在安全領導小組會議上通報、宣傳欄中予以公布。
4.6事故事件回顧。
每季度的全員安全會議中應對上季度事故事件發生的原因、防范措施進行討論,并將事故事件回顧記錄在《安全會議記錄》中。
5.1《傷亡事故、事件統計臺帳》。
5.2《事故、事件調查表》。
本制度解釋權屬:xxx公司。
事件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十三
一、各護理單元應建立護理不良事件登記本,一旦發生應及時報告護士長,科室在24小時內匯報護理部,若發生嚴重事故應立即上報護理部及醫務科。
二、發生護理不良事件后應積極采取補救措施,以減少或消除對病人造成不良后果。
三、發生護理不良事件后,護士長應組織本病房、本科或院內有關人員進行討論,分析原因,提高認識,提出防范措施,并將事情經過及討論結果詳細填寫在登記表中及時報護理部。
四、與護理不良事件有關的各種文書資料、藥品、器械等均應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涂改、銷毀。
五、護理部定期組織護理不良事件分析,確定性質,提出處理意見及防范措施。
六、鼓勵護理人員主動呈報護理不良事件,如發現有隱瞞不報則從嚴處理。
事件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十四
為進一步完善醫療安全(不良)事件管理,規范醫療安全(不良)事件的分類,明確各類醫療安全(不良)事件管理責任部門,做到醫療安全(不良)事件上報流程清晰,管理責任明確,處置程序規范,根據我院各類醫療安全(不良)事件管理責任部門將醫療安全(不良)事件分類如下:
(一)病人辨識事件:診療過程中的病人或身體部位錯誤(不包括手術病人或部位錯誤)。
(二)手術相關事件: 手術治療中開錯部位、摘錯器官、遺留異物在病員體內等;手術醫師在手術后未及時診查患者,患者手術后 3日內無上級醫師查房;非計劃再次手術;因醫方對擇期手術準備不足,延誤手術進行;手術科室對重大手術未按手術分級管理權限及重大危重手術及特殊病例報告制度履行報批手續。
(三)麻醉事件:麻醉醫師對手術患者術前未查房,或術后未及時隨訪;麻醉方式、部位、藥品劑量錯誤,麻醉過程中不認真觀察病情變化等。
(四)門急診診療事件:醫生不能及時出診、出診信息更改,未及時上報、未及時通知掛號護士,或中途變更出診醫師,造成患者不滿的;門急診醫師對 3次就診未能確診的患者未安排會診或請上級醫師復診;門急醫師不見病人即開具住院通知單、處方等。
(五)會診事件:門診、急診或住院醫師會診時,未在規定時限內到達,或未診查患者,只看病歷進行“書面會診”或“電話會診”等。
(六)疑難危重病人診療事件:危重患者來診后,未在及時開展搶救;對疑難危重病人未進行床頭交接班,或未按規定書寫交班記錄;疑難病例未及時提請科內、科間或院外會診;對于危重患者的搶救措施有缺陷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等。
(七)其他診療事件:違反首診負責制有關規定;未按照疾病分類、手術分級和技術準入范圍開展診療活動;病房醫師不查病人即開寫醫囑;住院患者病情惡化處理效果不佳時,未及時請上級醫師會診指導;對需要立即執行的醫囑,醫師未通知護理人員從而導致執行延遲;未按照我院《轉院轉科制度》執行轉科、轉院流程;患者轉科治療過程中,轉出科室未提前聯系妥當或轉入科室借故拒絕或拖延轉入;不負責任轉院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等;診療工作中違反醫療保險有關規定。
(八)診療記錄事件:診療記錄丟失、缺陷、失實、內容涂改、無資質人員書寫記錄等。
(九)新技術新項目臨床應用事件:醫療技術被衛生部廢除或禁止使用的; 項目主要專業技術人員或者關鍵設備、設施及其他輔助條件發生變化,不能正常完成相關工作的; 發生與項目直接相關的嚴重不良后果的; 臨床應用效果不確切的等。
(十)醫學技術檢查事件:檢驗病理放射等技術診查中,丟失或弄錯標本,拍錯部位,配錯血;漏報、錯報、遲報結果等引起的不良事件等;檢查檢驗結果出現可疑、出現危急值時,未進行復核、電話報告等。
(十一) 醫患溝通事件:醫患溝通不良、醫患言語不良、醫患行為沖突等。
(十二)勞動紀律事件:上班或值班時間擅自離崗、脫崗,班前班中飲酒影響正常工作; 為患者進行診療服務過程中,不遵守職業禮儀,聊天、打手機等。
(十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嚴重工傷、重大事故、成批中毒、傳染病暴發流行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未及時上報等。
(十四)職業操守事件:違反職業道德和醫療保護原則,不負責任地透露或散布有關患者的情況;不負責任地任意解釋醫院規定和其他科室、其他醫務人員的工作,造成患方誤會或不滿;出具與自己執業范圍無關或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學證明文件等。
(十五)不作為事件:醫療護理工作中已經發現問題,但未及時處現導致的不良事件。
(十六)其它事件:非上列之異常事件。
(一)患者辨識事件:操作過程中的患者或身體部位錯誤。
(二)手術事件:麻醉、手術過程中的安全(不良)事件(包括異物存留、手術部位錯誤)。
(三)呼吸機事件:呼吸機使用相關安全(不良)事件。
(四)藥物事件:醫囑、給藥、藥物安全(不良)反應、輸液反應等相關的安全(不良)事件。
(五)燒燙傷事件:治療或手術后發生燒燙傷。
(六)壓瘡、墜床、跌倒事件。
(七)管路事件:管路滑脫、自拔事件。
(八)醫療溝通事件:因醫療信息溝通過程或溝通信息失真導致的'安全(不良)事件。
(九)技術操作等引起的安全(不良)事件。
(十)輸血事件:備血、傳送及輸血反應等相關安全(不良)事件。
(十一)患者約束事件:不適當約束或執行合理約束導致的安全(不良)事件。
(十二)醫療器械事件:針頭折斷、picc斷裂等。
(十三)其它事件:非上列之異常事件。
(一) 藥品標準缺陷
(二) 藥品質量問題
(三) 藥品不良反應
(四) 用藥失誤
(五) 藥品濫用。
(一) 醫院感染暴發或疑似醫院感染暴發事件
(二) 醫院感染職業暴露
(三) 醫院感染防控隱患
(四) 消毒滅菌失敗
(五) 感染職業暴露
(六) 醫院感染防控隱患
(一)設備故障或使用不良導致的不良事件
(二)醫用耗材相關不良事件
(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
(一)網絡設備故障
1、人為因素
(1) 核心網絡設備:人為導致的核心設備死機、斷電、配置文件丟失(全院網絡癱瘓,恢復所需時間長)。
(2) 樓宇匯聚網絡設備:人為導致的樓宇匯聚設備死機、斷電、配置文件丟失(獨立大樓網絡癱瘓或連接至此設備的其他區域,恢復所需時間較長)。
(3) 樓層網絡設備:人為導致的樓層設備死機、斷電、配置文件丟失(連接至此設備的樓層網絡癱瘓,恢復時間較短)。
(4) 設備物理人為損壞:故意破壞導致相應區域或者醫院網絡癱瘓。
(5) 因施工問題導致網絡線纜損壞或影響網絡。
2、自然及其他因素導致的網絡故障:如雷擊、地震、雨、水、靜電、塵土、蟲蝕等。
(二)服務器故障
1、 電源系統故障、意外停電、ups待機時間短等
2、 自然災害(如地震、暴風、雷雨等)
3、 人為破壞
4、 機房防水
5、 應用系統故障
(三)使用部門不良事件:
1、軟件使用過程出現故障引起的不良事件
2、硬件(微機、打印機、電話等)故障影響正常醫療工作事件
3、網絡(內網、外網)
4、電話(固定電話、手機)故障影響工作
1、 數據庫損壞
2、 服務器負荷超載
3、 磁盤陣列損壞
4、 電源(ups、市電供電)
5、 核心交換機
6、 匯聚交換機
7、 層交換機
8、 電話交換設備
9、 線路(光纖專線、網絡電纜、電話線)故障
10、 網絡攻擊/病毒
(一)停水、停電、停氣事件:引起設備故障影響醫療工作的正常運行和危及醫、患等人員人身安全的因素和事件。
(二)泛水事件:引起設備故障影響醫療工作的正常運行和危及醫、患等人員人身安全的因素和事件。
(三)電梯故障事件:危及醫、患等人員人身安全及財產損失的因素和事件。
(四)惡劣天氣事件:引起醫療區公共道路不暢通,而危及醫、患等人員人身安全的因素和事件。
(五)建筑工程質量事件:引起設備故障影響醫療工作的正常運行和醫、患等人員人身安全的因素和事件。
(六)食品安全事件:危及醫、患等人員人身安全的因素和事件。
(二)財物損失事件:藥品丟失、醫療器械缺失、患者及家屬財務丟失、醫務人員財務丟失。
(三)患者異端行為事件:患者走失、患者自殺、家屬自殺等。
(四)火災隱患或事件。
事件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十五
1、護理不良事件分為護理差錯、護理事故、在院跌倒、護理并發癥、護理投訴及其他意外或突發事件。
2、護理部及各科室具備防范、處理護理不良事件的預案,并不斷修改完善。各護理單元應建立不良事件登記本,及時據實登記。
3、發生護理不良事件后,當班護士要立即向護士長和當班醫生匯報,本著病人安全第一的原則,迅速采取補救措施,盡量避免或減輕對病人健康的損害,或將損害降到最低程度。
4、護士長要逐級上報不良事件的經過、原因、后果,并按規定填寫對應的登記表。情節嚴重的差錯、投訴或病人自殺等突發事件2小時內上報護理部,其他不良事件48小時內上報護理部,護理部及時了解情況,給予處理意見,盡量降低對病人的損害。不論是院外帶入壓瘡或院內發生壓瘡,一旦發現,均需填寫“壓瘡報告單”。
5、發生護理不良事件的各種有關記錄、檢驗報告、藥品、器械等均應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涂改、銷毀,必要時封存,以備鑒定。
6、護理部制定護理投訴和糾紛的接待流程,熱情接待、認真調查、尊重事實、耐心溝通、端正處理態度,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重大護理投訴,上報醫院備案、討論。
7、護理不良事件發生后,病區和科室要組織護士進行討論,分析原因,及時制訂改進措施,并跟蹤改進措施落實情況,定時對病區的護理安全情況分析研討,對工作中的薄弱環節制定相關的防范措施。
8、執行非懲罰性護理不良事件報告制度,鼓勵積極上報未造成不良后果但存在安全隱患的事件,以及有效杜絕差錯的事例。如不按規定報告、有意隱瞞已發生的護理不良事件,一經查實,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理。
9、各科室和護理部如實登記各類護理不良事件。
10、由護理安全質量管理小組,對上述事件每月匯總進行討論,從制度合理性、制度執行、環節管理、工作流程、職業道德、主觀態度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事件的情節及對病人的影響,確定性質,提出獎懲意見和改進措施,在全院護士長會上傳達,共享經驗教訓,不斷提高護理工作質量。
事件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十六
(二)保健教師協助醫療人員負責救護工作;。
(三)食堂人員負責保存好食物留樣。
(三)原材料的貯存要分類、分架、離墻、離地。食品的存放、加工、分發要生熟分開;。
(四)已加工完的飯菜盛桶后要及時加蓋、離地;做好防蠅防塵工作;。
(五)飯菜按量制作與分發,不得存放剩飯菜;。
(六)飯菜實行24小時留樣并做好詳細記錄;。
(七)非食堂人員嚴禁進入食堂。食堂人員禁止一人單獨在食堂;。
(八)各班教師加強對幼兒的觀察,及時發現異常現象。
(三)組織由保健老師、后勤副園長、骨干教師組成的陪護隊伍,具體負責陪護事宜;。
(四)穩定幼兒情緒,做好家長工作,保證幼兒園正常的生活秩序和工作秩序;。
(五)及時向主辦單位及當地衛生防疫部門報告有關處理情況。
事件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十七
第十條對于未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重大事件,除對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處罰外,直接責任人之直接上級仍需負連帶責任,為直接責任人處罰基數的30%。造成公司損失500元,能稱重大責任事件?按現行法律法規亦不容許收職工保證金,不是企業怎么說,就可以怎么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