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的目的是實現雙方的利益最大化,買方希望以最低的價格購買到滿足需求的商品,賣方希望以最高的價格出售商品獲得利潤。買賣是人們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我們常常需要購買各種物品。那么我們應該如何進行一次成功的買賣交易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買賣案例,供大家在實踐中參考學習。
權證房屋買賣合同(實用15篇)篇一
:對不應直接認定為無效,而應適用我國合同法關于合同有效的規定或者第51條關于無權處分的規定。合同因解除條件成就而歸于消滅時,已付房價款的返還、裝修房屋所形成價值的返還屬于不當得利返還。于此場合,不得適用過失相抵規則,除非守約方對此類返還選擇了違約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基礎。這些返還與違約方應承擔的違約損害賠償并行不悖。
后來乙成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對b號房屋所享有的權利被讓與給a公司,成為a公司財產的一部分。但a公司直至20xx年3月都未能按《售房合同書》給丙辦理b號房屋所有權的過戶登記,表面原因是a公司一直未取得b號房屋的所有權,深層原因是甲違反了她與a公司之間的《賣房協議》,私自將b號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領走,并不配合a公司將b號房屋所有權過戶,致使a公司難以將b號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于丙的名下。原告丙認為,兩被告a公司和甲的行為違反了合同,嚴重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故此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立即給其辦理房產過戶手續;a公司承擔本案律師費以及本案訴訟費。
一審民事判決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等強制性規定簽訂的合同無效。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原告丙與被告a公司在簽訂售房合同書時,被告a公司未依法登記領取所售房屋權屬證書,且至今被告a公司仍未取得該房屋權屬證書,丙明知a公司非產權人,所購房屋未取得權屬證書,仍然與a公司簽訂售房合同書,故雙方簽訂的售房合同書無效,對此,a公司與丙均有過錯。無效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原告要求按售房合同書,被告賠償其律師費之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合同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丙應將所購房屋返還a公司,a公司亦應將所得房款返還丙。對丙因此遭受的經濟損失,本案不宜一并處理,丙可另行起訴。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第56條、第5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之規定,判決原告丙與被告a公司簽訂的售房合同書無效,原告丙將系爭住房騰空交予被告a公司,被告a公司返’還原告丙購房款。駁回原告丙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民事判決所持的基本立場是,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否則,合同無效。
(一)關于系爭合同的定性。
1。關于《賣房協議》的定性2。關于《售房合同書》的定性。
把第二份買賣房屋的合同—《售房合同書》—定性為出賣他人之物的合同,有以下根據:第一,該合同明確約定a公司將原房主甲的b號房屋賣給丙;第二,合同簽訂當時,b號房屋的所有權確實登記在他人的名下,并且,登記名義人與a公司、丙均無債權債務關系,b號房屋的所有權與a公司、丙的權利之間的關系過分遠隔,按照債的相對性原則,a公司、丙對登記名義人沒有直接的請求權。這是第二份房屋買賣合同不同于第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的重要之點,所以,筆者把它定性為出賣他人之物的合同。賦予《賣房協議》中的出賣人甲否認《售房合同書》的權利,擴而廣之,賦予連環合同中的前手否認后手所訂另一買賣合同的權利,其弊端是多方面的。其一,會使被告之一的甲這個惡意之人,擴而廣之,會使惡意不履行移轉買賣物所有權義務的前手,非但未受到懲罰,反而獲得了較大利益,誠為是非顛倒。其二,意味著連環合同沒有法律保障,隨時可能出現多米諾骨牌效應,即,第一個出賣人毀約,拒不將其買賣物的所有權移轉給第二個出賣人,同時不追認第二份買賣合同,其后的買賣合同都因而失去效力。這就破壞了正常的交易,談何交易安全?其三,這不但使原告丙處于受制于惡意之人的極為不利的境地,而且也違反了買賣合同關于移轉買賣物所有權的本質(合同法第130條),縱容了拒不履行移轉買賣物所有權義務的惡意出賣人,還誤將出賣人(移轉買賣物所有權的)義務轉換成了抗辯權、形成權,違反了民事權利義務的配置規則。其實,在有體物場合,所有物與其所有權常常是可以替代的,〔2〕因而,甲對b號房屋的所有權可以說是其與a公司之間《賣房協議》的標的物,處于a公司的債權效力的射程內,該所有權對抗不了a公司的債權。換言之,甲只有依約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的義務,沒有據此影響合同效力的權利。一言以蔽之,系爭合同的效力不得取決于甲這個登記名義人是否追認。
(二)關于系爭合同的效力。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專門規定了房地產轉讓(第36一45條),包括房屋買賣。合同法規定了買賣合同(第150一166條),適用于各種買賣合同,包括房屋買賣合同。專就房屋買賣來講,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6條至第45條的規范為特別法,合同法屬于普通法。依據特別法優先于普通法的規則,系爭案件應當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并且是其第37條第6項的規定。
眾所周知,與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相比,合同法的立法指導思想已經發生了重大轉變,不再是像經濟合同法那樣,動輒令合同無效,而是奉行鼓勵交易原則,盡量承認合同的效力,即使是出賣他人之物,也不再是硬性地令合同無效,而是由出賣人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第150條),或者是合同效力待定(第51條),甚至是合同有效下的一般違約責任(第107條等)。法釋【1999】19號第4條的規定,法釋【20xx】7號第18條、第19條的規定都表明了這一點。尤其是法釋【20xx】7號第19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的,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以及第18條第1款規定:“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這兩條都明確地告訴我們:房屋買賣合同簽訂時,盡管該房屋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合同也有效。當然,這些規定的適用領域限于房地產開發企業作為出賣人、標的物為尚未建成的或已竣工的新建商品房的買賣合同(法釋「20xx」7號第1條),對于諸如系爭合同等類型的'合同,最多是類推適用。
上述立場及觀點的轉變,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實務上,都是符合發展趨勢的。如果這個結論是正確的話,那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的規定便已經不合時宜。
在這種背景下,貫徹特別法優先于普通法,對系爭案件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而非合同法及有關司法解釋,顯然是不適當的。按照注釋民法學關于適用法律解決糾紛宜妥當的要求,對于系爭案件,應當適用合同法及法釋【1999】19號的有關規定,而非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應當類推適用法釋【20xx】7號第18條和第19條的規定,而非固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的思想。如何達到這一目的,比較理想的路徑是,按照新法優先于舊法的規則,對于系爭案件,不再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這部“舊法”,而適用合同法、法釋【1999」19號的有關規定這些“新法”,類推適用法釋【20xx】7號第18條和第19條的規定。依據這些“新法”認定系爭合同有效,從而,出賣人因其在約定的期限屆滿時未能移轉b號房屋的所有權而承擔違約責任,買受人有權請求出賣人承擔此類責任,同時享有合同解除權。
2。系爭合同效力的認定:違反強制性規范?
一審民事判決書沒有適用合同法第51條和關于合同有效的規定,而是適用了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確認系爭合同無效。該第52條計有5項規定,究竟適用的是哪一項?一審民事判決書并未言明,不符合請求權基礎理論的要求,需要探究清楚。
基于系爭案件的案情,按照一審民事判決書關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等強制性規定簽訂的合同無效”的判決理由,檢索合同法第52條關于無效的規定,只有其中的第5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才符合一審民事判決書的真意。
接下來的問題是,結合系爭合同,合同法第52條第5項所謂的“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所指應為何者?是指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的規定,還是指合同法中的相應規定?在筆者看來,回答都應是否定的。其理由在于,第一,如同上文分析的那樣,系爭案件不應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這就排除了該法第37條第6項作為一審判決所指“強制性規定”的妥當性,換言之,一審判決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這個“強制性規定”作為認定系爭合同無效的根據,是不適當的。第二,合同法總則中,作為認定系爭合同無效根據的“強制性規定”,除第52條以外,別無其他規范。在合同法分則的“買賣合同”一章中,也找不出認定系爭合同無效的“強制性規定”。就是說,在不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前提下,一審民事判決書認定系爭合同無效的法律依據只有合同法第52條第5項關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的規定,別無其他。可是,將該條項適用于個案,必須結合另外的具體的“強制性規定”才可判斷出系爭合同是否違反了“強制性規定”,進而認定系爭合同無效與否,在找不出系爭合同違反了另外的具體的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不得單純地援引合同法第52條第5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來認定系爭合同無效。
一言以蔽之,一審判決將合同法第52條適用于系爭案件,的確不當。
3。系爭合同效力的認定:效力待定?合同有效?
以上討論雖然得出了系爭案件不應適用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的結論,但是仍然未解決這樣的問題:系爭案件是適用合同法第51條關于無權處分的規定,還是合同法有關合同有效的規定,甚至類推適用法釋【20xx】7號第19條或第18條的規定?解決這個問題,可有如下方案:其一,適用合同法第51條的規定。其二,合同法第150條系關于買賣合同權利瑕疵擔保的規定,且處于合同法分則當中,合同法第51條的規定不僅適用于買賣合同中的無權處分,而且適用租賃等合同中的無權處分,且處于合同法總則部分,故前者為特別法,后者為普通法,前者應當優先適用。其三,合同法第51條和第巧0條競合,究竟適用哪一條,由權利人選擇。其四,適用合同法第107條等規定,類推適用法釋[20xx]7號第19條或第18條的規定。
采用方案一帶來的弊端,在上文關于系爭合同的定性部分中已經談到,主要表現為是非顛倒,在連環合同場合會導致多米諾骨牌效應,破壞正常的交易,誤將義務轉換成抗辯權、形成權。既然如此,解決系爭案件不應采取該方案。
方案二、三運用在某些案件中可能適當,如在買受人簽訂合同時不知作為買賣物的房屋無產權證的案件中,買受人援引合同法第150條,追究出賣人的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比較合適。但在系爭案件中不能采用這兩個方案,因為系爭案件中的原告在訂立系爭合同時知曉b號房屋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手續,至少是重大過失地不知。按照合同法第151條關于“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出賣人不承擔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義務”的規定,出賣人a公司不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運用排除法,只剩下方案四了。筆者也未找到比方案四更好的方案,至少暫時對其持肯定態度。據此,認定系爭合同有效,出賣人a公司若不能辦理完畢b號房屋所有權的過戶登記手續,便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買受人丙享有此類請求權。從系爭案件中原告丙的訴訟請求為兩被告立即辦理房屋所有權的過戶手續觀察,可知其未采取方案一、二、三,而是選擇了系爭合同有效的方案,即方案四。
(三)關于《售房合同書》第4條約定的定位:附解除條件?約定解除?
《售房合同書》第4條約定:a公司如不能在20xx年12月31日前將b號房屋的戶名過到丙名下,除應如數退還丙所付全部款外,還應對丙作適當經濟賠償。
該約定是屬于附解除條件,還是構成約定解除?如果屬于附解除條件,售房合同便為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按照合同法第45條第1款后段的規定,當解除條件成就時,售房合同失效,并且是自動地當然地歸于消滅。因被告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丙名下,條件已經成就,那么,無需當事人通知解除合同,售房合同便自此自動地、當然地終止,被告a公司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的義務隨之消滅,因而,原告丙訴請被告a公司立即給其辦理房屋所有權的過戶手續,沒有依據,應予駁回。
如果該第4條的約定構成了約定解除,則售房合同不是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不會因所謂解除條件成就而當然地、自動地終止,而是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出現時,解除權產生。即a公司在加01年12月31日未能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丙名下,原告丙自此取得解除權。丙若行使該解除權,通知被告a公司《售房合同書》作廢,那么,該合同歸于消滅;若不行使解除權,仍然請求被告a公司向其移轉b號房屋的所有權,那么,應當得到支持。
總之,《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約定,假如構成約定解除,那么原告丙就能請求被告a公司繼續履行售房合同,進而取得b號房屋的所有權;倘若屬于附解除條件,因系爭合同已經終止,被告a公司就不再負有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的義務。可見,準確地定性《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約定,對解決b號房屋所有權移轉與否的問題至關重要。
就《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文義分析,它沒有表達下述意思: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丙名下時,丙“可以”或“有權”將售房合同解除。也就是說,該條的約定未給當事人任何一方保留解除權,因此不符合約定解除的要件。
《售房合同書》第4條規定,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丙名下時,a公司應如數退還丙所付的全部房款,并作適當經濟賠償。換一種表達方式就是,售房合同消滅,雙方之間恢復原狀。此約定正符合附解除條件的要求,而不符合約定解除的特征。把《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約定作為附解除條件,便有如下結論:由于該條件系由雙方約定的,在它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情況下,原則上只有雙方同意,才可以將其排除。在系爭案件中,原告丙請求被告辦理b號房屋所有權的移轉登記手續,是單方面改變原來的雙方的約定,即,不讓系爭合同自動地當然地消滅,而是繼續有效。對此,被告不予認可,因此,原告丙單方面地改變雙方關于附解除條件的原有約定的意思表示不具有排除附解除條件的效力。換言之丁原來約定的附解除條件依然有效,它不會轉換為約定解除,最終的結果是系爭合同照樣自動消滅。
正因原告丙與被告a公司之間的售房合同已于20xx年12月31日自動消滅,所以,原告丙訴求被告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其名下,便沒有法律根據,不應得到法院的支持。
系爭合同終止,原告返還其占有的b號房屋,被告a公司返還其所取得的價款,這已經得到了一審民事判決的確認,但應當弄清此筆價款返還的請求權基礎。
由于貨幣的所有權原則上與對該筆貨幣的占有相一致,所以,當原告丙將價款支付給被告a公司后,他就喪失了對該筆價款的所有權。現在,因系爭合同自20xx年12月31日屆滿時b號房屋的所有權不能移轉至丙名下而自動終止,被告a公司有義務返還該筆價款。由于原告丙對該筆價款無所有權,所以,他請求a公司返還的請求權基礎就不可能是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從當事人雙方的損益變動并予以調整的角度著眼,其應為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如此判斷乃因為這種損益變動符合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1。被告a公司不再移轉b號房屋的所有權,連占有也要恢復,卻擁有該房屋的部分對價,顯然獲得了利益。2。原告丙不能取得b號房屋的所有權,連占有也要喪失,卻支付了價款,存在著損失。3。這種利益和損失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4。被告a公司擁有價款沒有合法根據。在德國,是從合同終止、債權不復存在的角度說價款無原因,在中國,可以直接從a公司不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卻獲得價款沒有法律規定或約定的根據角度予以認定。
當然,假如原告丙不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而把該筆購房款作為因被告a公司不將b號房屋所有權過戶給他而造成的損失,主張違約損害賠償,返還價款的請求權基礎也可以是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筆者認為,如此尋找請求權基礎,符合違約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可予支持。不過,從原告丙訴訟請求和一審民事判決書表述的文義看,都未尋求違約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基礎。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或者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各有利弊。主張前者,不必舉證被告a公司具有過失,不受與有過失、應當預見等規則的制約。主張后者,在原告丙的損失大于125000元價款時,可以多獲得些賠償。
(五)對系爭b號屋裝修問題處理的請求權基礎: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售房合同消滅,原告占有b號房屋的根據不復存在,有義務返還。于此場合,原告對b號房屋的裝修如何處理?從《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約定看,雙方當事人都把丙支出的裝修費作為其經濟損失看待,原告丙欠缺該項訴訟請求,一審民事判決則謂,對原告丙的該項經濟損失,本案不宜一并處理,丙可另行起訴。對此,應當如何評論?因原告丙訴求被告辦理系爭房屋所有權的過戶登記手續,主張取得系爭房屋的所有權,是以系爭合同有效為前提的。而主張裝修b號房屋形成添附價值的返還,是在系爭合同消滅情況下的“清算”表現。可見,原告丙若同時主張上述二權,顯然不合邏輯。問題是,一審法院的主審法官欲認定系爭合同無效,依據法律和法理便會發生裝修形成價值的返還問題,可是原告丙卻無此訴求,如何處理方為妥當?有意見認為,于此場合主審法官負有釋明的義務,應當提示原告丙: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原告丙取得不了系爭房屋的所有權,宜訴求其他項目,包括裝修b號房屋形成的添附利益的返還。如果主審法官未做此類釋明,便未盡到職責。〔5〕這種意見值得重視。
在筆者看來,在這里應當持有如下見解:
如果被告a公司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移轉給了原告丙,那么,丙對該房屋的裝修屬于對其所有物的改良,與他人無關。但系爭合同因解除條件成就而自動失效,b號房屋的所有權不會移轉給丙,丙對b號房屋的占有沒有根據,其應當返還該房屋,這就產生了丙裝修b號房屋如何處理的問題。
從b號房屋本身的角度觀察,裝修材料與b號房屋結合在一起,不能分離,或者雖然能夠分離,但所需費用過巨,構成動產與不動產的附合,丙喪失對裝修材料的動產所有權,b號房屋的所有權擴張到裝修材料上。但b號房屋的所有權人甲對此未支付相應的代價,其享有這部分利益沒有合法根據,構成不當得利,甲有義務予以返還。就是說,原告丙對其喪失的這部分利益享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從原告丙和被告a公司之間的售房合同的角度看,b號房屋所有權不能于20xx年12月31日前移轉至原告丙的名下,構成被告a公司違約。該違約行為給丙造成了購買此類房屋的機會喪失、支出裝修費等一系列損失。如此,裝修費可以作為被告a公司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雙方也是如此認識的,體現在《售房合同書》第4條中。
可見,b號系爭房屋裝修問題的處理,可有兩個請求權基礎,一個是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一個是損害賠償請求權。如果原告丙主張并實現了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他的這部分損失得到了填補,損害賠償請求權因缺少“損失”這個構成要件便不會產生。如果原告丙主張并實現了損害賠償請求權,b號房屋所有權人的利益便得而復失,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因欠缺“獲得利益”這個要件而不成立。就是說,原告丙只能選擇其中之一而主張,不得同時實現二者。
就一審訴訟的實際情況看,原告丙選擇了損害賠償請求權,有其法律及法理依據,但不是最佳的選擇。因為賠償損失在范圍上要受與有過失規則(合同法第120條及其解釋)的制約,而一審民事判決也果真如此裁量了,以原告丙也有過錯為由未裁判被告a公司承擔賠償損失責任。
假如原告丙選擇了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那么,因以另一被告甲獲得的附合利益為準予以返還,與原告丙有無過失無關,加之這不屬于賠償責任,所以就不再適用與有過失規則,即使丙有過失,也有權請求返還接近于添附在b號房屋的價值。在這樣的情況下,一審判決就不會以原告丙也有過錯為由不支持其返還不當得利的訴求。
由此可見,請求權基礎理論及其在個案中的正確運用,直接關系到權利人的利益能否得到法律保護,不單純是個學術問題,即使是從事實務工作的法律人也應當予以重視。
(六)余論。
1。關于原告丙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其實,因被告a公司違約,原告丙遭受了一些損失,如喪失了與他人簽訂買賣房屋合同的機會,若再買到與b號房屋相當的房屋需要花費更多的價款,該超出部分的價款即為原告丙的損失。再如,原告丙因購買b號房屋而支出了交通費、訴訟費、誤工費等。這些損失,屬于真正的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原告丙均可請求被告賠償。其請求權基礎只有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不會是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更不會是物的返還請求權。由于違約損害賠償的范圍受到合理預見、與有過失、減輕損害等規則的限制,因此原告丙若對該項損失的造成或擴大也有過失,則要依據與有過失規則,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即被告a公司要少賠乃至不賠。
從法律人的要求講,原告丙本應援引合同法第107條、第135條等條款,請求被告a公司賠償上述損失,但原告丙未提起此項訴訟請求,喪失了良機。
2。關于原告丙的債權人代位權。
從《售房合同書》第2條關于丙于本合同簽訂之日向a公司交納購房首款人民幣125000元整,丙從首款交付之日起即有權裝修、人住b號房的規定分析,被告a公司自該合同簽訂之日起即有義務移轉b號房屋的所有權。如果丙能夠舉證被告a公司怠于請求甲辦理b號房屋所有權的移轉登記手續,那么,原告丙便享有了債權人的代位權,在20xx年12月31日屆滿之前,即((售房合同書》未自動終止之前,可以甲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請求甲辦理b號房屋所有權的移轉登記手續。
在系爭案件的實際訴訟過程中,原告丙將甲和a公司作為共同被告起訴,請求他們履行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移轉于原告丙的義務,這可否視為原告丙在行使債權人的代位權?筆者持否定的觀點,理由在于,其一,原告丙訴請甲履行b號系爭房屋的所有權過戶義務,未表示是在行使被告a公司對于甲的到期債權。這不符合債權人代位權的構成要件。其二,原告丙提起的是普通訴訟,沒有援引合同法第73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19號第11條至第22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向甲主張債權人的代位權。當事人不主張,即難以認定原告丙在行使債權人的代位權。其三,原告丙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的時間在20xx年3月,而系爭合同因其所附的解除條件成就而已于20xx年12月31日自動終止,致使其向被告a公司主張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的債權消滅。這樣,又欠缺債權人代位權的另一個構成要件,即使主張了債權人的代位權,也得不到主審法院的支持。
總之,原告丙因其未及時提起債權人代位權之訴,喪失了取得b號房屋所有權的一個機會。
權證房屋買賣合同(實用15篇)篇二
乙方(購買方):_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自愿將其座落于區路號小區號樓號,建筑面積平方米(地下室平方米),結構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出售給乙方。乙方已對該房地產作了充分了解并同意購買。
二、甲乙雙方議定上述房地產成交價格為人民幣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乙方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3日內將全額購房款以現金方式一次性支付給甲方。甲乙雙方共同委托中介方辦理過戶手續,甲乙雙方應予以積極協助。
三、甲方保證上述房地產權屬清晰,無爭議;未被判決、裁定限制出售,也未設置抵押,不在建設拆遷范圍內;已取得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協議有效期內,甲方不得將該房產另行出售給第三人。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產權糾紛或債權債務,概由甲方負責清理,并承擔民事責任,因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甲方負責賠償。
四、該房屋在辦理過戶手續過程中所需繳納的稅費由乙方承擔。
五、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不能如期簽訂《房地產買賣契約》,或者甲方在辦理過戶過程中違約,并導致最終不能辦理過戶手續的;在得到確認后,甲方退還乙方所交的購房款。對已辦理完的過戶手續所產生的費用,甲方應全部承擔。并向乙方支付總房款10%的違約金。
(二)乙方不能如期付款,或者乙方在辦理過戶過程中違約,并導致最終不能辦理過戶手續的;在得到確認后,甲方退還乙方所交的購房款項。但對已辦理完的過戶手續所產生的費用,乙方應全部承擔。并向甲方支付總房款10%的違約金。
六、在合同期限內,如因洪水、地震、火災和政府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合同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本合同自動終止。
七、若對其它事項有異議的可協議補充在以下約定條款中,若約定條款與前條款有異議,以約定條款為主,約定條款具有優先效力。
八、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
九、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后生效,一式兩份,每份共兩頁,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年月日。
權證房屋買賣合同(實用15篇)篇三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一、為房屋買賣有關事宜,經雙方協商,訂合同如下:甲方自愿下列房屋賣給乙方所有:
1.房屋狀況:(請按《房屋所有權證》填寫)。
房屋座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乙雙方商定成交價格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元整。
乙方在合同簽訂后5日內,支付甲方首批房款______________元。甲方同時將房屋產權證等手續移交給乙方。
余款于甲方交房前5日內付清。
三、甲方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將上述房屋交付給乙方。房屋內的裝修、家具、電氣隨同房屋一并轉讓,該房屋占用范圍內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
四、出賣的房屋如存在產權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五、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后生效,并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應嚴格履行。如有違約,違約方愿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損失,支付違約費用。
六、未盡事宜,雙方愿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如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
七、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八、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甲方(簽名或蓋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名或蓋章)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權證房屋買賣合同(實用15篇)篇四
房屋買賣合同(沒有產權證情況)
甲方(出賣方):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 住址: 。
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 住址: 。
乙方(買受方):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 住址: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共同合意訂立本合同,以茲各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房屋信息
一、甲方自愿出售的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位于鄭州市 區 路 小區 號樓 單元 層 號,該房屋用途為 ,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其中實際建筑面積 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 平方米,具體以該房屋產權證標注面積為準)。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該房屋一并轉讓。
二、鑒于該房屋暫時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書,甲方保證上述陳述符合基本事實,保證該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沒有對該房屋設立抵押、質押、出租等;并確定自己可以成為該房屋的產權所有人。否則由此導致乙方受到損失的,甲方應予賠償。
三、乙方保證對該房屋已做充分了解,并愿意購買;甲方保證已如實陳述該房產權屬狀況、相關關系等合理事項。
第二條 房屋成交價格及付款方式
一、成交價格:
1、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該房屋交易價格為人民幣 元(大寫 元整)。
2、該房屋交易所可能產生的包括但不限于二手房交易稅、過戶費等稅費,甲乙雙方約定選擇以下第 種方式處理:
(1)由 方單方完全承擔。
(2)按實際產生數額,由甲方承擔 %,乙方承擔 %。
雙方約定該類費用在繳納當日據實結算。此類稅費的繳納,對外由甲方負責,乙方應該給予積極的配合和協助。
二、付款方式:
1、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當日,預先支付總房款的
%,即人民幣 元(大寫 元整),作為預付款。
2、甲乙雙方正式為該房屋辦理完成過戶手續的當日,乙方將總房款的 %即人民幣 元(大寫 元整),一次性支付給甲方。
雙方約定選擇第 種作為支付方式:
(1)現金支付。
(2)轉賬支付。
乙方提供的開戶行 戶名 卡號
第三條 房屋交付
用,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甲方應在交付房屋前將室內物品清空并打掃干凈。
二、雙方約定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到有關部門辦理物業服務、有線電視、固定電話、水、電、氣、暖等相關附屬設施的變更手續。
三、該房產交付前,因該房產所產生的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水、電、煤氣、物業、供暖等費用,由甲方承擔;該房產交付并簽訂《物業交接單》后,因該房產所產生的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水、電、煤氣、物業、供暖等,由乙方承擔。該房產交付時,甲方應提供上述費用交納的繳費憑證。
四、甲方如在該房屋上落戶有戶籍關系的,應當在該房產交付乙方使用前將該戶籍關系遷出。
五、甲方交付該房產的裝修、設備狀況應符合國家安全標準。
第四條 甲、乙雙方義務
一、甲方義務
1、甲方保證所提供該房產資料的真實性以及該房屋的可出售性,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
2、甲方保證自簽訂本合同之日起,上述房屋不再另售第三方、不以任何方式用于包括但不限于出資、質押、抵押、出租等的處分。
3、簽訂本合同后,當可辦理房產過戶手續時,甲方應當積極、及時與乙方共同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交易過戶手續,按期依本合同約定如數繳納稅費。
4、甲方保證該房產在交易時沒有權利瑕疵,不存在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質押、出租、欠繳稅費等情況。若有銀行按揭等,手續應已在本次交易前辦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項,導致第三方主張權利,由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5、甲方如違反上述條款,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與額外費用由甲方獨自承擔,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由甲方負責賠償。
二、乙方義務
1、乙方承諾提供的相關資料真實有效,符合法律規定。
2、乙方承諾按照本合同第二條的約定,按期如數支付購房預付款、購房款及由乙方應繳納的稅費。否則,乙方應當依本合同約定承擔相關的違約責任。
3、乙方積極提供辦理該房屋過戶等程序時所需的相關證件及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并保證在辦理過戶交易手續時按時到場。
4、乙方保證積極配合甲方辦理房產過戶、繳納各項稅費等工作。若因乙方原因導致本合同無法正常履行的,乙方應對甲方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5、乙方如違反上述條款,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與額外費用由乙方獨自承擔,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負責賠償。
第五條 違約責任
一、若甲方逾期交付該房產,則每逾期一日,甲方均應按該房屋價格的 向乙方交付違約金,逾期超過 日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應在三日內將乙方已付房款退還,并以本款標準向乙方支付逾期 日的違約金。
二、若乙方逾期付款,則每逾期一日,乙方均應按逾期款的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 日,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應在三日內將乙方已付房款退還,并有權從乙方的預付款中按本款標準扣除乙方逾期 日的違約金。
三、甲方若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第一款除第2項之外的約定的,應對給乙方造成的各項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第一款第2項約定;或因甲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將該房產出售給乙方;或因甲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導致合同無法全部執行或被-迫解除,甲方應將已收的乙方房款全額退還;并向乙方支付總房價的 %作為違約金。
四、若因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第二款所約定義務,導致該合同無法履行或被-迫解除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總房價的 %作為違約金。
五、在辦理過戶等過程中,若因甲、乙任何一方單方違約或延誤,而致使另一方遭受損失,另一方有權要求對方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 不可抗力
本協議履行期間,因地震、戰爭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國家政策調整,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本協議自行終止,雙方互不承擔責任;甲方在本協議終止后三個工作日內將已收房款全額退還乙方。
第七條 特別約定
一、甲方及甲方繼承人承諾,在該合同履行過程中,因甲方死亡造成該房屋
成為遺產的,甲方繼承人應當承認并繼續全部履行本合同所約定事項。否則,甲方及其繼承人應當向乙方支付該房屋當時市價的 %作為違約金。
二、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若該房屋仍無法順利過戶到乙方名下的,本合同自動終止。乙方在此期間內入住該房屋的'行為視為對該房屋的租賃,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每年 元(大寫 元整)的費用做為租金。此后是否繼續租賃以及相關費用的多少由雙方另行約定。
三、本合同生效之日后,基于該房屋所得的所有合法收益均應歸乙方所有,需要以甲方名義辦理的,甲方應當給予無條件的積極配合。在此過程中所產生的合理費用均由乙方負擔。若一方違反本條約定,則違約一方應全額賠付守約一方的實際經濟損失。
第八條 解決爭議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產生的爭議事項,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 其他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另一份在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時留存房屋產權登記機關。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除特別指明外,補充協議具有與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姓名: 身份證號:
姓名: 身份證號:
甲方繼承人:姓名: 身份證號:
乙方簽字: 姓名: 身份證號: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出賣方(甲方):___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__
買受方(乙方):___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前提下訂立本合同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_________________)。房屋共有權人為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用途__________,房屋裝修情況____________。其他附屬設施包含: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抵押、租賃情況: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支付甲方合同保證定金_______萬元,如甲方反悔本合同,雙倍賠償;如乙方反悔本合同,定金不退,付房價全款時定金轉房價。
甲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日內,將該房產更名給乙方,更名以后,乙方補齊房屋全款。甲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日期辦理更名手續,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解約時,甲方應雙倍賠償定金。
三、甲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日內,將該房屋的產權證書過戶給乙方,甲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日期辦理過戶,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解約時,甲方應按照市場評估價返還乙方房屋價款,并賠償乙方的房屋裝修費用。甲方應收到該房屋全部價款之日起_______日內,將該房屋交付給乙方。甲、乙雙方辦理過戶等手續所產生的相關費用,甲方承擔:_______乙方承擔:_______。本合同發生的契稅,土地出讓金等由乙方負擔。其他稅費按有關法律規定負擔。
1
四、本合同簽訂后,甲方對______________ 的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擔保、抵押、買賣、占有等權利一并轉讓給乙方。
五、本合同簽訂后,甲方保證乙方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居住權利,乙方保證按期繳納各項物業費用。本合同簽訂后,甲方不得就該房屋與他人訂立《買賣合同》。
第六條 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保證上述房產產權清楚,無任何權屬糾紛,保證能順利辦理過戶手續。
2.甲方積極配合乙方辦理上述房產及相關設施的過戶手續。
3.甲方將本合同簽訂后_______日內將上述房產內的水、電、有線電視、煤氣、集中供暖等原有設施及相關資料與房產一并交付給乙方,甲方保證在本合同簽訂后 日內將上述設施的費用結清。
4.甲方于本合同簽訂后_______日內將上述房產下的戶口遷出。
(二)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積極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付款義務。
2.甲、乙雙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委托并協助丙方辦理包括但不限于房產過戶、評估、貸款等手續,相關費用可協商另行收取。
七、違約責任
1、甲方應當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交付乙方房屋,甲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價總額千分之一計算違約金支付給乙方。逾期超過_______個月時,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解約時,甲方除將已收的房價款全部退還乙方外,并應賠償乙方經濟損失人民幣_______萬元。
2、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應加付按日千分之一計算的違約金給甲方。逾期超過_______個月時,甲方有權解除合同。解約時,乙方已付房價款的_________作為甲方的損失賠償金。
3、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影響到乙方居住權利的行使,一切責任由甲方承擔,并應賠償乙方的損失。
2
4、本合同簽訂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觀原因導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應按照市場評估價返還乙方房屋價款,并賠償乙方的房屋裝修費用。
5、如因規劃部門、設計部門的原因導致房屋質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應當通知乙方,如有補償款發放,甲方應當全額退還乙方。
八、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九、其他約定
十、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以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甲乙方各執一份,見證人各一份。
甲方: 乙方:
見證人: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協商一致的原則上,就房屋買賣事項達成以下協議書條款:
甲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 身份證號碼:
一、甲方同意出售甲方所有的位于 戶的房產給乙方。該房屋戶型為二室二廳一衛一廚,建筑面積 平方米,房屋用途為住房,權屬為私產,房地產權證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未曾裝修。本房產因暫無房地產權證,其平方面積按套計算,將來《房地產權證》證載面積中存在誤差,若開發商不予追究,甲乙互不追究,其成交價不變。若開發商就實際面積提出補退,房屋實際面積大于購房合同面積,由乙方按購房合同原價支付,房屋實際面積小于購房合同面積,開發商退款經甲方退于乙方。
二、甲乙雙方議定上述房屋轉讓價為人民幣 整(大寫: 整),按套計算,包括公共維修金、房屋現有設施等所有費用,甲方不得再以任何形式追加。
三、甲方須提供該房集資建房協議、購房發票原件等相關所有證明文件,出示本人( )與共有權人( )身份證并提供復印件各壹份。
四、甲方承諾保證:甲方保證自己對該轉讓房屋擁有處分權,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轉讓前無其他拖欠費用及法律上的障礙,該房屋所有權為合法取得,即權力無瑕疵。甲方保證其丈夫、兒女和其他享有繼承權的人對該房屋不主張繼承權、共同所有權和其他權利。甲方保證該轉讓房產不涉及第三方的權利,否則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共 2 頁
轉賬 元整(大寫: 元整),銀行轉賬憑證即為交易憑據,上述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即時起歸乙方行使,其建筑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一并并入乙方使用,甲方與此房屋再無任何關系,甲方親屬也不再享有任何與此房屋相關的財產繼承權。甲方應于當日將該房屋房產實物全部鑰匙及所有購房資料原件、合同文書等權力憑證及房屋相關的資料和物品等正式交付乙方,并在雙方在場的情況下由乙方對房屋進行驗收,乙方如無任何異議,視為該房屋情況符合本協議書約定,甲方完成房屋交付。
六、由于現實原因,本小區房產暫未辦理房地產權證,乙方對此情況了解且自愿購買該房,經雙方協商,在政策容許的情況下,由開發商(林業局)為職工辦理房屋產權證時甲方應直接以乙方名義報送相關資料,甲方負責配合乙方提交辦理內部房屋轉讓所需的相關資料。在為乙方辦理房地產權證過程中,需繳納的一切費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擔,與甲方無關,若仍需甲方到場配合辦理,甲方必須在限定時間范圍內到場配合辦理,不得延誤。若政策不容許以乙方名義直接辦理,只能暫以甲方名義辦理房地產權證的情況下,房地產權證辦理過程中,需繳納的一切費用由甲方自行承擔。
七、若不能直接以乙方的名義辦理房地產權證,房產所有人署名雖為甲方,但實際所有權歸乙方,房產證、土地證也交由乙方留存。待房屋容許過戶的第一時間或乙方要求過戶的第一時間,甲方積極配合乙方將房屋所有人更改為乙方及其共有人,過戶所需購房稅費由乙方承擔。 八、協議生效后,甲乙雙方均不得反悔,甲方不許再行轉讓,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借口將房地產權證寫成第三人或私自轉讓第三方。
九、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十、違約責任。本協議一經雙方簽字即成立并生效,任一方違約,需向守約 2
共 3 頁
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為房款的20% 。
十一、本合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的內容履行,一式兩份,
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經簽字即產生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在履行中若發生爭議,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議不成,任
何一方均可向房地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十三、本“房屋買賣協議書”永久有效。
十四、本協議全文共叁頁,為兩頁紙正反兩面打印。
甲 方: 乙 方:
(摁手印) (摁手印)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地址: 地址:
日期: 日期:
3
權證房屋買賣合同(實用15篇)篇五
甲方(出售方):
乙方(購買方):
甲乙雙方及中介方在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則下經友好協商就乙方購買甲方房屋事宜達。
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方自愿將其座落于區路號小區號樓號,建筑面積平方米,結構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出售給乙方。該房產的相關權益隨該房產一并轉讓。
第二條甲乙雙方商定該房產的成交價格為人民幣______元整大寫:人民幣______萬元整。本協議簽訂當日,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______元整,付款方式為銀行轉帳。
第三條甲方保證上述房地產權屬清晰,無爭議;未被判決、裁定限制出售,也未設置抵押,不在建設拆遷范圍內并已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第四條所有購房款付清后本協議自動生效,房屋買賣即成事實。乙方隨即享有該房產的所有權,并承擔該房產毀損、滅失的風險。甲方及繼承人不再享有該房產的所有權,不得再次轉賣他人或用作抵押或用作財產繼承或用作財產分割等任何權利,如甲方與其他第三方發生產權糾紛或債權債務關系使得乙方無法如本協議約定獲取該房產所有權,即甲方違約。
第五條在政策和法律允許范圍內,乙方要求甲方過戶,甲方或甲方繼承人應無條件積極協助乙方到房屋權屬登記機關辦理過戶。過戶時產生的所有稅費全部由乙方負責繳納。
第六條物業管理、水、電、燃氣、有線電視、電話等相關雜費,按下列約定處理:
1、甲方負責將以上雜費繳納至協議簽定之日(或____年___月止)。
2、協議簽定之日后(或___年___月起)由乙方負責。
第七條協議生效當日,甲方應將購買該房產過程中的相關費用票據、房屋產權證書和購房協議等全部資料原件乙交乙方保存。
第八條甲、乙雙方從簽訂協議之日起,均需遵守本協議約定,無論今后房價如何變動,甲、乙雙方不得違約。
第九條違約責任。
如甲方違約:
如乙方違約:
乙方將已支付的購房款作為違約金,并無條件退回甲方該房產和所有房產資料。
第十條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訂立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以及本契約的附件均為本契約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一條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協約中若發生爭議,可提交沈陽仲裁委員會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訟。
第十二條該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簽字后,立即生效,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名:
甲方聯系電話:
甲方身份證號碼: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簽名:
乙方聯系電話:
乙方身份證號碼: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權證房屋買賣合同(實用15篇)篇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協商一致的原則上,就房屋買賣事項達成以下協議書條款:
一、甲方同意出售甲方所有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產給乙方。該房屋戶型為_________,建筑面積__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為住房,權屬為私產,房地產權證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未曾裝修。
二、甲乙雙方議定上述房屋轉讓價為人民幣___________元整(大寫:___________元整),按套計算,包括公共維修金、房屋現有設施等所有費用,甲方不得再以任何形式追加。
三、房屋交付:
在甲乙雙方在場的情況下,甲方對該房屋以下項目進行交接:
1、甲方將上述房屋全部鑰匙、水、電,費交清避免乙方在過后生活中發生不必要的麻煩。
2、由甲方向乙方說明可以正常使用的設備的基本情況、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
3、對水、電、暖、煤氣、電視、電話、網絡線路的走線情況、接口位置及計量儀表的位置、使用方法等進行詳細交接。
乙方現場檢查后,如無任何異議,視為該房屋情況符合本協議書約定,甲方完成房屋交付,上述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處置權歸乙方行使。
四、甲方須提供該房集資建房協議、購房發票原件等相關所有證明文件,出示本人_________與共有權人_________身份證并提供復印件各壹份。
五、甲方承諾保證:甲方保證自己對該轉讓房屋擁有處分權,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轉讓前無其他拖欠費用及法律上的障礙,該房屋所有權為合法取得,即權力無瑕疵。甲方保證其配偶、兒女和其他享有繼承權的人對該房屋不主張繼承權、共同所有權和其他權利。甲方保證該轉讓房產不涉及第三方的權利,否則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六、付款方式分為三次付清:
首付款:乙方提交材料時將首付款_________元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元人民幣支付給甲方。
余款:于____年____月____日支付甲方_________元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元人民幣支付給甲方。
注:甲方應在收到最后一筆款項前交清一切因甲方產生的費用。乙方自交納購房首付款之日起,就享有該房屋使用權、居住權。
銀行轉賬憑證即為交易憑據,上述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即時起歸乙方行使,其建筑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一并并入乙方使用,甲方與此房屋再無任何關系,甲方親屬也不再享有任何與此房屋相關的財產繼承權。甲方應于首次付款當日將該房屋房產實物全部鑰匙及所有購房資料原件、合同文書等權力憑證及房屋相關的資料和物品等正式交付乙方,并在雙方在場的'情況下由乙方對房屋進行驗收,乙方如無任何異議,視為該房屋情況符合本協議書約定,甲方完成房屋交付。
七、由于現實原因,本小區房產暫未辦理房地產權證,乙方對此情況了解且自愿購買該房,經雙方協商,在政策容許的情況下,由開發商_________為職工辦理房屋產權證時甲方應直接以乙方名義報送相關資料,甲方負責配合乙方提交辦理內部房屋轉讓所需的相關資料。在為乙方辦理房地產權證過程中,需繳納的一切費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擔,與甲方無關,若仍需甲方到場配合辦理,甲方必須在限定時間范圍內到場配合辦理,不得延誤。若政策不容許以乙方名義直接辦理,只能暫以甲方名義辦理房地產權證的情況下,房地產權證辦理過程中,需繳納的一切費用由甲方自行承擔。
八、若不能直接以乙方的名義辦理房地產權證,房產所有人署名雖為甲方,但實際所有權歸乙方,房產證、土地證也交由乙方留存。待房屋容許過戶的第一個月內或乙方要求過戶的第一時間,甲方積極配合乙方將房屋所有人更改為乙方及其共有人,過戶所需購房稅費由乙方承擔。
九、協議生效后,甲乙雙方均不得反悔,甲方不許再行轉讓,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借口將房地產權證寫成第三人或私自轉讓第三方。
十、違約責任。本協議一經雙方簽字即成立并生效,任一方違約,需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即:
1、房款違約金為總房款的30%。(甲乙雙方均適用)。
2、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十二、本合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內容履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經簽字即產生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在履行中若發生爭議,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議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十四、本“房屋買賣協議書”永久有效。
十五、本協議全文共四頁,為四頁紙正面打印。
權證房屋買賣合同(實用15篇)篇七
內容提要:對無產權證房屋買賣合同不應直接認定為無效,而應適用我國合同法關于合同有效的規定或者第51條關于無權處分的規定。合同因解除條件成就而歸于消滅時,已付房價款的返還、裝修房屋所形成價值的返還屬于不當得利返還。于此場合,不得適用過失相抵規則,除非守約方對此類返還選擇了違約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基礎。這些返還與違約方應承擔的違約損害賠償并行不悖。
一、案件事實概要。
后來乙成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對b號房屋所享有的權利被讓與給a公司,成為a公司財產的一部分。但a公司直至20xx年3月都未能按《售房合同書》給丙辦理b號房屋所有權的過戶登記,表面原因是a公司一直未取得b號房屋的所有權,深層原因是甲違反了她與a公司之間的《賣房協議》,私自將b號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領走,并不配合a公司將b號房屋所有權過戶,致使a公司難以將b號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于丙的名下。原告丙認為,兩被告a公司和甲的行為違反了合同,嚴重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故此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立即給其辦理房產過戶手續;a公司承擔本案律師費以及本案訴訟費。
一審民事判決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等強制性規定簽訂的合同無效。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原告丙與被告a公司在簽訂售房合同書時,被告a公司未依法登記領取所售房屋權屬證書,且至今被告a公司仍未取得該房屋權屬證書,丙明知a公司非產權人,所購房屋未取得權屬證書,仍然與a公司簽訂售房合同書,故雙方簽訂的售房合同書無效,對此,a公司與丙均有過錯。無效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原告要求按售房合同書,被告賠償其律師費之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合同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丙應將所購房屋返還a公司,a公司亦應將所得房款返還丙。對丙因此遭受的經濟損失,本案不宜一并處理,丙可另行起訴。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第56條、第5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之規定,判決原告丙與被告a公司簽訂的售房合同書無效,原告丙將系爭住房騰空交予被告a公司,被告a公司返’還原告丙購房款。駁回原告丙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民事判決所持的基本立場是,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否則,合同無效。
二、評釋。
(一)關于系爭合同的定性。
1。關于《賣房協議》的定性2。關于《售房合同書》的定性。
把第二份買賣房屋的合同—《售房合同書》—定性為出賣他人之物的合同,有以下根據:第一,該合同明確約定a公司將原房主甲的b號房屋賣給丙;第二,合同簽訂當時,b號房屋的所有權確實登記在他人的名下,并且,登記名義人與a公司、丙均無債權債務關系,b號房屋的所有權與a公司、丙的權利之間的關系過分遠隔,按照債的相對性原則,a公司、丙對登記名義人沒有直接的請求權。這是第二份房屋買賣合同不同于第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的重要之點,所以,筆者把它定性為出賣他人之物的合同。賦予《賣房協議》中的出賣人甲否認《售房合同書》的權利,擴而廣之,賦予連環合同中的前手否認后手所訂另一買賣合同的權利,其弊端是多方面的。其一,會使被告之一的甲這個惡意之人,擴而廣之,會使惡意不履行移轉買賣物所有權義務的前手,非但未受到懲罰,反而獲得了較大利益,誠為是非顛倒。其二,意味著連環合同沒有法律保障,隨時可能出現多米諾骨牌效應,即,第一個出賣人毀約,拒不將其買賣物的所有權移轉給第二個出賣人,同時不追認第二份買賣合同,其后的買賣合同都因而失去效力。這就破壞了正常的交易,談何交易安全?其三,這不但使原告丙處于受制于惡意之人的極為不利的境地,而且也違反了買賣合同關于移轉買賣物所有權的本質(合同法第130條),縱容了拒不履行移轉買賣物所有權義務的惡意出賣人,還誤將出賣人(移轉買賣物所有權的)義務轉換成了抗辯權、形成權,違反了民事權利義務的配置規則。其實,在有體物場合,所有物與其所有權常常是可以替代的,〔2〕因而,甲對b號房屋的所有權可以說是其與a公司之間《賣房協議》的標的物,處于a公司的債權效力的射程內,該所有權對抗不了a公司的債權。換言之,甲只有依約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的義務,沒有據此影響合同效力的權利。一言以蔽之,系爭合同的效力不得取決于甲這個登記名義人是否追認。
(二)關于系爭合同的效力。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專門規定了房地產轉讓(第36一45條),包括房屋買賣。合同法規定了買賣合同(第150一166條),適用于各種買賣合同,包括房屋買賣合同。專就房屋買賣來講,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6條至第45條的規范為特別法,合同法屬于普通法。依據特別法優先于普通法的規則,系爭案件應當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并且是其第37條第6項的規定。
眾所周知,與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相比,合同法的立法指導思想已經發生了重大轉變,不再是像經濟合同法那樣,動輒令合同無效,而是奉行鼓勵交易原則,盡量承認合同的效力,即使是出賣他人之物,也不再是硬性地令合同無效,而是由出賣人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第150條),或者是合同效力待定(第51條),甚至是合同有效下的一般違約責任(第107條等)。法釋【1999】19號第4條的規定,法釋【20xx】7號第18條、第19條的規定都表明了這一點。尤其是法釋【20xx】7號第19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的,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以及第18條第1款規定:“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這兩條都明確地告訴我們:房屋買賣合同簽訂時,盡管該房屋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合同也有效。當然,這些規定的適用領域限于房地產開發企業作為出賣人、標的物為尚未建成的或已竣工的新建商品房的買賣合同(法釋「20xx」7號第1條),對于諸如系爭合同等類型的合同,最多是類推適用。
上述立場及觀點的轉變,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實務上,都是符合發展趨勢的。如果這個結論是正確的話,那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的規定便已經不合時宜。
在這種背景下,貫徹特別法優先于普通法,對系爭案件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而非合同法及有關司法解釋,顯然是不適當的。按照注釋民法學關于適用法律解決糾紛宜妥當的要求,對于系爭案件,應當適用合同法及法釋【1999】19號的有關規定,而非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應當類推適用法釋【20xx】7號第18條和第19條的規定,而非固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的思想。如何達到這一目的,比較理想的路徑是,按照新法優先于舊法的規則,對于系爭案件,不再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這部“舊法”,而適用合同法、法釋【1999」19號的有關規定這些“新法”,類推適用法釋【20xx】7號第18條和第19條的規定。依據這些“新法”認定系爭合同有效,從而,出賣人因其在約定的期限屆滿時未能移轉b號房屋的所有權而承擔違約責任,買受人有權請求出賣人承擔此類責任,同時享有合同解除權。
2。系爭合同效力的認定:違反強制性規范?
一審民事判決書沒有適用合同法第51條和關于合同有效的規定,而是適用了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確認系爭合同無效。該第52條計有5項規定,究竟適用的是哪一項?一審民事判決書并未言明,不符合請求權基礎理論的要求,需要探究清楚。
基于系爭案件的案情,按照一審民事判決書關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等強制性規定簽訂的合同無效”的判決理由,檢索合同法第52條關于無效的規定,只有其中的第5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才符合一審民事判決書的真意。
接下來的問題是,結合系爭合同,合同法第52條第5項所謂的“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所指應為何者?是指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的規定,還是指合同法中的相應規定?在筆者看來,回答都應是否定的。其理由在于,第一,如同上文分析的那樣,系爭案件不應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這就排除了該法第37條第6項作為一審判決所指“強制性規定”的妥當性,換言之,一審判決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這個“強制性規定”作為認定系爭合同無效的根據,是不適當的。第二,合同法總則中,作為認定系爭合同無效根據的“強制性規定”,除第52條以外,別無其他規范。在合同法分則的“買賣合同”一章中,也找不出認定系爭合同無效的“強制性規定”。就是說,在不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前提下,一審民事判決書認定系爭合同無效的法律依據只有合同法第52條第5項關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的規定,別無其他。可是,將該條項適用于個案,必須結合另外的具體的“強制性規定”才可判斷出系爭合同是否違反了“強制性規定”,進而認定系爭合同無效與否,在找不出系爭合同違反了另外的具體的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不得單純地援引合同法第52條第5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來認定系爭合同無效。
一言以蔽之,一審判決將合同法第52條適用于系爭案件,的確不當。
3。系爭合同效力的認定:效力待定?合同有效?
以上討論雖然得出了系爭案件不應適用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的結論,但是仍然未解決這樣的問題:系爭案件是適用合同法第51條關于無權處分的規定,還是合同法有關合同有效的規定,甚至類推適用法釋【20xx】7號第19條或第18條的規定?解決這個問題,可有如下方案:其一,適用合同法第51條的規定。其二,合同法第150條系關于買賣合同權利瑕疵擔保的規定,且處于合同法分則當中,合同法第51條的規定不僅適用于買賣合同中的無權處分,而且適用租賃等合同中的無權處分,且處于合同法總則部分,故前者為特別法,后者為普通法,前者應當優先適用。其三,合同法第51條和第巧0條競合,究竟適用哪一條,由權利人選擇。其四,適用合同法第107條等規定,類推適用法釋[20xx]7號第19條或第18條的規定。
采用方案一帶來的弊端,在上文關于系爭合同的定性部分中已經談到,主要表現為是非顛倒,在連環合同場合會導致多米諾骨牌效應,破壞正常的交易,誤將義務轉換成抗辯權、形成權。既然如此,解決系爭案件不應采取該方案。
方案二、三運用在某些案件中可能適當,如在買受人簽訂合同時不知作為買賣物的房屋無產權證的案件中,買受人援引合同法第150條,追究出賣人的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比較合適。但在系爭案件中不能采用這兩個方案,因為系爭案件中的原告在訂立系爭合同時知曉b號房屋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手續,至少是重大過失地不知。按照合同法第151條關于“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出賣人不承擔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義務”的規定,出賣人a公司不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運用排除法,只剩下方案四了。筆者也未找到比方案四更好的方案,至少暫時對其持肯定態度。據此,認定系爭合同有效,出賣人a公司若不能辦理完畢b號房屋所有權的過戶登記手續,便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買受人丙享有此類請求權。從系爭案件中原告丙的訴訟請求為兩被告立即辦理房屋所有權的過戶手續觀察,可知其未采取方案一、二、三,而是選擇了系爭合同有效的方案,即方案四。
(三)關于《售房合同書》第4條約定的定位:附解除條件?約定解除?
《售房合同書》第4條約定:a公司如不能在20xx年12月31日前將b號房屋的戶名過到丙名下,除應如數退還丙所付全部款外,還應對丙作適當經濟賠償。
該約定是屬于附解除條件,還是構成約定解除?如果屬于附解除條件,售房合同便為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按照合同法第45條第1款后段的規定,當解除條件成就時,售房合同失效,并且是自動地當然地歸于消滅。因被告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丙名下,條件已經成就,那么,無需當事人通知解除合同,售房合同便自此自動地、當然地終止,被告a公司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的義務隨之消滅,因而,原告丙訴請被告a公司立即給其辦理房屋所有權的過戶手續,沒有依據,應予駁回。
如果該第4條的約定構成了約定解除,則售房合同不是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不會因所謂解除條件成就而當然地、自動地終止,而是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出現時,解除權產生。即a公司在加01年12月31日未能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丙名下,原告丙自此取得解除權。丙若行使該解除權,通知被告a公司《售房合同書》作廢,那么,該合同歸于消滅;若不行使解除權,仍然請求被告a公司向其移轉b號房屋的所有權,那么,應當得到支持。
總之,《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約定,假如構成約定解除,那么原告丙就能請求被告a公司繼續履行售房合同,進而取得b號房屋的所有權;倘若屬于附解除條件,因系爭合同已經終止,被告a公司就不再負有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的義務。可見,準確地定性《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約定,對解決b號房屋所有權移轉與否的問題至關重要。
就《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文義分析,它沒有表達下述意思: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丙名下時,丙“可以”或“有權”將售房合同解除。也就是說,該條的約定未給當事人任何一方保留解除權,因此不符合約定解除的要件。
《售房合同書》第4條規定,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丙名下時,a公司應如數退還丙所付的全部房款,并作適當經濟賠償。換一種表達方式就是,售房合同消滅,雙方之間恢復原狀。此約定正符合附解除條件的要求,而不符合約定解除的特征。把《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約定作為附解除條件,便有如下結論:由于該條件系由雙方約定的,在它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情況下,原則上只有雙方同意,才可以將其排除。在系爭案件中,原告丙請求被告辦理b號房屋所有權的移轉登記手續,是單方面改變原來的雙方的約定,即,不讓系爭合同自動地當然地消滅,而是繼續有效。對此,被告不予認可,因此,原告丙單方面地改變雙方關于附解除條件的原有約定的意思表示不具有排除附解除條件的效力。換言之丁原來約定的附解除條件依然有效,它不會轉換為約定解除,最終的結果是系爭合同照樣自動消滅。
正因原告丙與被告a公司之間的售房合同已于20xx年12月31日自動消滅,所以,原告丙訴求被告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其名下,便沒有法律根據,不應得到法院的支持。
系爭合同終止,原告返還其占有的b號房屋,被告a公司返還其所取得的價款,這已經得到了一審民事判決的確認,但應當弄清此筆價款返還的請求權基礎。
由于貨幣的所有權原則上與對該筆貨幣的占有相一致,所以,當原告丙將價款支付給被告a公司后,他就喪失了對該筆價款的所有權。現在,因系爭合同自20xx年12月31日屆滿時b號房屋的所有權不能移轉至丙名下而自動終止,被告a公司有義務返還該筆價款。由于原告丙對該筆價款無所有權,所以,他請求a公司返還的請求權基礎就不可能是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從當事人雙方的損益變動并予以調整的角度著眼,其應為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如此判斷乃因為這種損益變動符合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1。被告a公司不再移轉b號房屋的所有權,連占有也要恢復,卻擁有該房屋的部分對價,顯然獲得了利益。2。原告丙不能取得b號房屋的所有權,連占有也要喪失,卻支付了價款,存在著損失。3。這種利益和損失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4。被告a公司擁有價款沒有合法根據。在德國,是從合同終止、債權不復存在的角度說價款無原因,在中國,可以直接從a公司不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卻獲得價款沒有法律規定或約定的根據角度予以認定。
當然,假如原告丙不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而把該筆購房款作為因被告a公司不將b號房屋所有權過戶給他而造成的損失,主張違約損害賠償,返還價款的請求權基礎也可以是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筆者認為,如此尋找請求權基礎,符合違約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可予支持。不過,從原告丙訴訟請求和一審民事判決書表述的文義看,都未尋求違約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基礎。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或者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各有利弊。主張前者,不必舉證被告a公司具有過失,不受與有過失、應當預見等規則的制約。主張后者,在原告丙的損失大于125000元價款時,可以多獲得些賠償。
(五)對系爭b號屋裝修問題處理的請求權基礎: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售房合同消滅,原告占有b號房屋的根據不復存在,有義務返還。于此場合,原告對b號房屋的裝修如何處理?從《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約定看,雙方當事人都把丙支出的裝修費作為其經濟損失看待,原告丙欠缺該項訴訟請求,一審民事判決則謂,對原告丙的該項經濟損失,本案不宜一并處理,丙可另行起訴。對此,應當如何評論?因原告丙訴求被告辦理系爭房屋所有權的過戶登記手續,主張取得系爭房屋的所有權,是以系爭合同有效為前提的。而主張裝修b號房屋形成添附價值的返還,是在系爭合同消滅情況下的“清算”表現。可見,原告丙若同時主張上述二權,顯然不合邏輯。問題是,一審法院的主審法官欲認定系爭合同無效,依據法律和法理便會發生裝修形成價值的返還問題,可是原告丙卻無此訴求,如何處理方為妥當?有意見認為,于此場合主審法官負有釋明的義務,應當提示原告丙: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原告丙取得不了系爭房屋的所有權,宜訴求其他項目,包括裝修b號房屋形成的添附利益的返還。如果主審法官未做此類釋明,便未盡到職責。〔5〕這種意見值得重視。
在筆者看來,在這里應當持有如下見解:
如果被告a公司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移轉給了原告丙,那么,丙對該房屋的裝修屬于對其所有物的改良,與他人無關。但系爭合同因解除條件成就而自動失效,b號房屋的所有權不會移轉給丙,丙對b號房屋的占有沒有根據,其應當返還該房屋,這就產生了丙裝修b號房屋如何處理的問題。
從b號房屋本身的角度觀察,裝修材料與b號房屋結合在一起,不能分離,或者雖然能夠分離,但所需費用過巨,構成動產與不動產的附合,丙喪失對裝修材料的動產所有權,b號房屋的所有權擴張到裝修材料上。但b號房屋的所有權人甲對此未支付相應的代價,其享有這部分利益沒有合法根據,構成不當得利,甲有義務予以返還。就是說,原告丙對其喪失的這部分利益享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從原告丙和被告a公司之間的售房合同的角度看,b號房屋所有權不能于20xx年12月31日前移轉至原告丙的名下,構成被告a公司違約。該違約行為給丙造成了購買此類房屋的機會喪失、支出裝修費等一系列損失。如此,裝修費可以作為被告a公司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雙方也是如此認識的,體現在《售房合同書》第4條中。
可見,b號系爭房屋裝修問題的處理,可有兩個請求權基礎,一個是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一個是損害賠償請求權。如果原告丙主張并實現了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他的這部分損失得到了填補,損害賠償請求權因缺少“損失”這個構成要件便不會產生。如果原告丙主張并實現了損害賠償請求權,b號房屋所有權人的利益便得而復失,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因欠缺“獲得利益”這個要件而不成立。就是說,原告丙只能選擇其中之一而主張,不得同時實現二者。
就一審訴訟的實際情況看,原告丙選擇了損害賠償請求權,有其法律及法理依據,但不是最佳的選擇。因為賠償損失在范圍上要受與有過失規則(合同法第120條及其解釋)的制約,而一審民事判決也果真如此裁量了,以原告丙也有過錯為由未裁判被告a公司承擔賠償損失責任。
假如原告丙選擇了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那么,因以另一被告甲獲得的附合利益為準予以返還,與原告丙有無過失無關,加之這不屬于賠償責任,所以就不再適用與有過失規則,即使丙有過失,也有權請求返還接近于添附在b號房屋的價值。在這樣的情況下,一審判決就不會以原告丙也有過錯為由不支持其返還不當得利的訴求。
由此可見,請求權基礎理論及其在個案中的正確運用,直接關系到權利人的利益能否得到法律保護,不單純是個學術問題,即使是從事實務工作的法律人也應當予以重視。
(六)余論。
1。關于原告丙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其實,因被告a公司違約,原告丙遭受了一些損失,如喪失了與他人簽訂買賣房屋合同的機會,若再買到與b號房屋相當的房屋需要花費更多的價款,該超出部分的價款即為原告丙的損失。再如,原告丙因購買b號房屋而支出了交通費、訴訟費、誤工費等。這些損失,屬于真正的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原告丙均可請求被告賠償。其請求權基礎只有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不會是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更不會是物的返還請求權。由于違約損害賠償的范圍受到合理預見、與有過失、減輕損害等規則的限制,因此原告丙若對該項損失的造成或擴大也有過失,則要依據與有過失規則,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即被告a公司要少賠乃至不賠。
從法律人的要求講,原告丙本應援引合同法第107條、第135條等條款,請求被告a公司賠償上述損失,但原告丙未提起此項訴訟請求,喪失了良機。
2。關于原告丙的債權人代位權。
從《售房合同書》第2條關于丙于本合同簽訂之日向a公司交納購房首款人民幣125000元整,丙從首款交付之日起即有權裝修、人住b號房的規定分析,被告a公司自該合同簽訂之日起即有義務移轉b號房屋的所有權。如果丙能夠舉證被告a公司怠于請求甲辦理b號房屋所有權的移轉登記手續,那么,原告丙便享有了債權人的代位權,在20xx年12月31日屆滿之前,即((售房合同書》未自動終止之前,可以甲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請求甲辦理b號房屋所有權的移轉登記手續。
在系爭案件的實際訴訟過程中,原告丙將甲和a公司作為共同被告起訴,請求他們履行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移轉于原告丙的義務,這可否視為原告丙在行使債權人的代位權?筆者持否定的觀點,理由在于,其一,原告丙訴請甲履行b號系爭房屋的所有權過戶義務,未表示是在行使被告a公司對于甲的到期債權。這不符合債權人代位權的構成要件。其二,原告丙提起的是普通訴訟,沒有援引合同法第73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19號第11條至第22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向甲主張債權人的代位權。當事人不主張,即難以認定原告丙在行使債權人的代位權。其三,原告丙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的時間在20xx年3月,而系爭合同因其所附的解除條件成就而已于20xx年12月31日自動終止,致使其向被告a公司主張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的債權消滅。這樣,又欠缺債權人代位權的另一個構成要件,即使主張了債權人的代位權,也得不到主審法院的支持。
總之,原告丙因其未及時提起債權人代位權之訴,喪失了取得b號房屋所有權的一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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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證房屋買賣合同(實用15篇)篇八
《合同法》第116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由此可見,法律只是賦予當事人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的選擇權,如果當事人一并主張違約金和定金,將不能獲得支持。
但并非在任何情況下,守約方都不能向違約方同時主張違約金和定金。根據定金具體性質,定金可以分為很多種,通常包括立約定金、成約定金、證約定金、違約定金和解約定金。并非每一種定金都不能和違約金同時主張。在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實踐中,最常見的有兩種定金,一種是違約定金,如就延期付款或延期交房等事項約定的定金,一種是解約定金,即定金是解除合同的一種代價。其中,違約定金和違約金在本質上是相同的,故,違約定金和違約金不能同時主張是理所當然的。
根據《最高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7條的規定,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以喪失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對解除主合同后責任的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這里規定的就是解約定金。從本條規定可見,無論合同履行是否構成違約,解約定金和違約金在目的、性質、功能等方面是有區別的,因此,二者可以并用。關于這一點,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第26條中有明確規定,如果當事人雙方沒有約定定金性質,一方違約,對方不能同時主張定金和違約金;如果當事人雙方約定了定金性質,一方違約,對方雖然不能同時主張違約定金和違約金,但是同時主張解約定金和違約金是沒有問題的。
關于解約違約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只有當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時,法院才會適當減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20xx〕40號),法院在調整過高違約金時,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為基準,綜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當事人的過錯、預期利益、當事人締約地位強弱、是否適用格式合同或條款等多項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綜合權衡,避免簡單地采用固定比例等“一刀切”的做法,防止機械司法而可能造成的實質不公平。關于遲延付款或交房的違約金,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并沒有明確規定一個比例或者標準。通常法官會根據合同履行的實際情況以及雙方舉證的情況,決定是否對已經約定的違約金進行調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20xx〕40號),法院要正確確定舉證責任,違約方對于違約金約定過高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非違約方主張違約金約定合理的,亦應提供相應的證據;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京高法發[20xx]43號),當事人請求減少違約金的,法院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保護誠信守約的當事人,依據促進交易及維護交易安全的原則,對約定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損失的部分,進行適當減少。其中,損失包括積極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當事人對損失數額計算方法沒有約定的,法院可以比照守約當事人相同條件下所獲取的利益來確定可得利益損失,或者根據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以及合同的履行情況確定可得利益損失。對損失數額雙方當事人應當分別舉證。由此可見,在申請調整過高的違約金時,不僅僅是由違約方負舉證責任,非違約方同樣需要負舉證責任。
當然,當事人未提出違約金調整請求的,法院不主動調整。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違約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xx]865號),在商品房買賣過程中,如房地產公司因未協調好與按揭銀行的合作關系,造成購房人不能按合同約定辦妥按揭貸款手續,從而無法繳納后續房屋價款,致使房屋買賣合同難以繼續履行,房地產公司因雙方協商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而向購房人支付違約金。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購房個人因上述原因從房地產公司取得的違約金收入,應按照“其他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違約金的房地產公司代扣代繳。
但是上述批復并未涵蓋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中的其他幾種違約金情形,包括二手房買賣合同解除違約金,非貸款原因造成延期交房違約金等等。違約金是針對一方遭受的實際損失而來的,根據稅法的原理,這部分并不構成真正的所得,因此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所得違約金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不能一概而論。
總之,應對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中的違約金適用是一個復雜的過程,實踐證明,由具備一定法律知識和工作經驗的律師來處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糾紛,也可以更好地解決法律糾紛,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經濟損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權益。為了更好地幫您解決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中的違約金適用問題,防止陷入法律誤區,您可以通過委托當地有經驗的律師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使您的合法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
權證房屋買賣合同(實用15篇)篇九
買房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賣房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雙方就下列房屋買賣達成協議,現簽訂房屋買賣契約如下:1.房屋地址面積詳細地址室號部位房屋建筑面積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上開房屋面積包括走道、扶梯間等公用部位分攤的面積。
2.本契約全部價款計人民幣:__________元。
價款計算組成:__________,投調稅__________。
3.付款約定:簽約__________周內付清。
4.上開房屋,在買房人交清價款和履行其他約定后,由賣房單位辦理房屋交付手續。買房人可持本契約和交付房屋手續及其他有關證件,向房屋所在區房管部門辦理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或所有權移交手續,所需手續費由買房人支付。
5.上開房屋的基地及底層小院子,因土地屬于國有,僅供買房人使用。但必須服從城市建設規劃,按規定繳納房產稅和土地使用費。
6.買房人所購的房屋,應按國家房屋管理的規定使用,接受所在地區街道組織、房管部門的管理和指導。不得隨意亂拆亂改。走道、扶梯間等公用部位屬同幢住戶共同財產,不得隨意侵占,嚴禁亂搭亂建。
賣房人: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__
權證房屋買賣合同(實用15篇)篇十
合同編號:
甲方(賣方): 身份證號碼:(簡稱甲方) 乙方(買方): 身份證號碼:(簡稱乙方)
甲乙兩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合法、平等、 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并承諾共同遵守。
第一條 房屋基本狀況
甲方自愿將座落在 土地使用權及房屋產權(以下簡稱“該土地及房屋”)出售給乙方,乙方已對該土地及房屋作了充分了解并實地看土地及房屋,對該土地及房屋現狀無異議,愿意購買該土地及房屋。
2、該土地及房屋其它基本狀況
房屋所有權人 ,共有人,建筑面積 ,樓層 ,權證號,物業用途 ,土地證號 。
第二條 成交價格
經甲乙雙方協商后的實際成交價為人民幣元整(小寫) 元整),該房屋產權過戶稅、費由 方按國家相關規定交納。若乙方為 按揭的,按揭所需費用由乙方按具體辦理機關的規定繳納相關費用,貸款利率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第三條 付款約定
為保證甲乙雙方的合法權益,若乙方需要貸款的,乙方同意將貸款劃到方帳戶,待該房產權過戶,且乙方的貸款部分由銀行放款到方賬戶后,甲乙雙方按合同約定交付房屋及各項手續給乙方。
1、具體的付款約定
(1)乙方于年月元整(小寫) 給 方;
(2)乙方于年月(首付款)人民幣元整元整給 方,
備注:
(3)剩余房款人民幣人民幣元整元整 ,乙方于_____________支付給 方。
備注:
第四條 房產交接相關事宜
甲方于,將該房屋鑰匙交于乙方并辦理物業交割,交房時,甲方保證水、電、光纖等物業管理相關費用均已結清(該房屋的維修基金、水、電、光纖、寬帶、入戶安裝費含在全額房款內)。
第五條 違約責任
1、甲方須保證對該房屋擁有獨立處置權,且該房屋權屬真實無議,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該房屋的權屬糾紛或債務糾紛,屬甲方違約,概由甲方負責解決并承擔一切后果及違約責任,甲方違約應向其他方各支付成交價的10%作為違約金。
2、甲、乙雙方需按要求積極配合對方辦理過戶,貸款手續,若任何一方不配合對方辦理過戶及貸款手續,經對方通知逾三天仍不辦理的,屬違約,對方有權立即終止合同,同時違約方應向對方支付成交價的10%作為違約金。
第六條 負責條款
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無法執行的,甲、乙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笫七條 其它
l、本合同的履行中若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條 補充約定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本合同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權證房屋買賣合同(實用15篇)篇十一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前提下訂立本合同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甲方將自愿將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地產﹝房屋建筑面積________平方米﹞出售給乙方。乙方以對甲方所要出售的房地產做了充分的了解,愿意購買該房產。
本合同簽定時,甲乙雙方都不具備過戶條件。等過戶條件成熟時,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房屋產權手續。本合同發生的契稅,土地出讓金等由乙方負擔。其他稅費按有關法律規定負擔。乙方一次性將房款交付甲方。
本合同簽訂后,甲方對該房屋的使用、收益、出租、擔保、抵押、買賣、占有等權利一并轉讓給乙方。
違約責任:
1、甲方應當于________交付乙方房屋,甲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價總額千分之一計算違約金支付給乙方。逾期超過_______個月時,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解約時,甲方除將已收的房價款全部退還乙方外,并應賠償乙方經濟損失人民幣_________元。
2、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應加付按日千分之一計算的違約金給甲方。逾期超過_______個月時,甲方有權解除合同。解約時,乙方已付房價款的_________作為甲方的損失賠償金。
3、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影響到乙方居住權利的行使,一切責任由甲方承擔,并應賠償乙方的損失。
4、本合同簽訂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觀原因導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應按照市場評估價返還乙方房屋價款,并賠償乙方的房屋裝修費用。
5、如因規劃部門、設計部門的原因導致房屋質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應當通知乙方,如有補償款發放,甲方應當全額退還乙方。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區人民法院起訴。
其他約定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以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5份,甲乙方各執一份,見證人各一份。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簽約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權證房屋買賣合同(實用15篇)篇十二
甲方(出賣人):身份證號碼:住址:電話:
乙方(買受人):身份證號碼:住址:電話:
甲乙雙方就甲方出售、乙方受讓甲方名下房屋一事,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并由雙方共同遵守。
房屋位于:;建筑面積:;房屋結構為。房屋所屬的土地使用權證書編號,該地塊土地面積為,土地使用權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1、甲方以自有資金合法取得該房屋所有權,用于自住,未出租,無抵押等它項權利設置;
2、該房屋為甲方獨自享有完整的所有權,無共有權人;
3、甲方保證就該房屋不與第三人發生任何糾紛和訴訟;
4、甲方保證辦理該房屋所有權證的所有手續齊全。
甲方尚未居住使用該房屋,于年月日交付乙方占有;同時一次性向乙方交付全部有關該房屋的`《房屋土地使用證》、《房屋購買協議》、有關付款發票或收據、有關證明、證件及其它一切手續的原件。自房屋交付時起,與該房屋有關的所有權益隨之轉移于乙方擁有。
采取一次性全額的現金付款方式;乙方的具體付款時間為年月日。
該房屋尚未裝修使用,無任何動產存在。
1、由于該房屋產權證尚未辦好,在以后辦理產權證過程中,甲方有積極協助配合的義務;若因行政或其他非因甲、乙雙方原因導致不能辦理房產證時,甲方不得索回與本房屋有關的一切權益,并應積極配合乙方行使該房屋權利。
2、若甲方已經將戶口住址落于該房屋內,應于交付乙方房屋前將戶口住址遷出該房屋;必要時,甲方應協助乙方在該房屋落戶事宜。
4、在房屋交付的同時,甲方協助乙方在小區物業管理部門辦理物業交接手續;
5、在必須甲方出面協調有關該房屋的其他任何事宜時,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出面協調有關事宜。
本合同一經生效,雙方必須誠實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2、乙方遲延交付房價價款(銀行正常工作安排或不可抗力除外),每逾期一日,乙方應向甲方交付房屋總價的違約金;甲方也可以單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房屋總價款的違約金。
4、因任何一方違約的原因,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違約方應相應賠償對方的損失。
5、若因甲方的原因,導致了房屋質量問題或者房屋受損,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乙方視情況,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價款,并要求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6、未列明的違約責任,依照法律規定執行。
爭議的解決雙方在履行合同中的爭議應先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權證房屋買賣合同(實用15篇)篇十三
(房屋共有產權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以上_______人是本合同中所述房屋的共有產權人。 出賣人及共有人以下均稱簡稱甲方。
買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產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房屋的基本情況?
______(套)(間)?房屋結構為________?建筑面積為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為_______。并附帶_________間?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面積為______平方米。
(詳見土地房屋權證第_______________號)。乙方對甲方所要出售的房屋做了充分了解,愿意購買該房屋。
第二條、房屋內部設施設備?
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本合同中所述房屋____________________的家庭(夫妻)共同安臵房產。原建房售房單位允許轉賣。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不存在房屋抵押、債權債務以及其他權利瑕疵。交易后如因權屬問題有上述事項,由甲方承擔,乙方不負任何責任。
第四條、上述房產的交易價格?
成交價格為每平米____________元。房款總計人民幣___________元整(大寫?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第五條、付款時間與辦法?
甲乙雙方同意以現金付款方式分批付款
第一筆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將首付款(定金)人民幣_________萬元整交付甲方,付首款付款當天甲方開出收款收條給乙方,并注明收款數額及款項用途。
第二筆房款人民幣 _ ______萬元整于_____年____月___日付給甲方。
在過戶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第三筆尾款付給甲方。
第六條 甲方承諾及權利和義務
1、甲方享有按照約定的日期收取房屋款項。
2、甲方應保證其房產不存在質量和技術等有可能危害居住安全的問題?能夠辦理產權證書且順利過戶。
3、甲方保證并承諾對上述房屋及土地擁有所有權。除上述甲方各當事人外,不存在其他共有權人,且甲方各方均對處分該標的房產不存在任何異議。對于該房屋及土地的出售,不存在任何享有優先購買權的人。該房屋及土地沒有任何諸如抵押等他項權利。該房屋也不存在任何諸如法院查封等權利處分受到限制的情況。
4、甲方保證已如實陳述該房屋權屬狀況、附屬設施設備、裝飾裝修情況和相關關系。附件一所列的該房屋附屬設施設備及其裝飾裝修隨同該房屋一并轉讓給乙方。
5、甲方承諾乙方在第二筆購房款交付與甲方任何一方后,本合同項下房產實際所有者為乙方。甲方將此房產上的一切權利同時轉讓給乙方所有。甲方僅因自身及房產問題暫時無法為乙方辦理過戶手續,房屋暫時為甲方名下,但甲方對該房產不享有任何權利,乙方對該房產享有完全的權利。
6、 甲方確認此房產在乙方履行第二筆房款的交付后實際所有人為乙方,甲方不再對其主張任何權利,包括但不限于對外贈與、買賣、繼承、出租等。
第七條 乙方承諾及權利與義務
1、乙方承諾擁有良好履行合同的經濟能力和信譽,能夠按照合同約定按時交付購房款。
2、乙方給付首付款時,甲方將該房屋,例如?拆遷安臵協議、房產登記證明憑證、村委安臵房證明、房屋鑰匙等交給乙方保管。乙方在付清第二筆款項時即表明甲方完全轉讓本合同項下安臵房產及附屬其上的一切權利。
3、乙方對該房產享有權利包括但不限于轉讓、出租、使用、裝修裝潢、拆除重建、享有拆遷補償款等一切所有權基礎上的附屬權利,甲方僅在乙方要求配合時出面全力配合。
第八條 房屋及土地過戶
1、 本合同簽定時該房屋為小產權房,暫時不具備過戶條件,但本合同為甲乙雙方平等協商自愿達成財產及財產權交易之協議,并未違反相關法律法規。
2、雙方約定今后國家政策允許過戶時?甲方在取到房產證等房屋權屬憑證的當日應交予乙方保管并且辦理預告登記手續,當日因其他合理的原因不能交予乙方且辦理預告登記有困難時也應于當日通知乙方且于乙方協商具體的交付日期。
3、 甲方在取得產權證等相關權屬憑證后三個工作日內應無償協助乙方辦理房屋及土地的過戶手續。
4、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買賣雙方應按照國家及地方相關規定繳納各項稅、費買賣雙方承擔稅費的具體約定如下:
第九條 特別約定
一、關于房產拆遷。本合同簽訂后,若該房屋遇到政府拆遷,甲方同意由乙方全權辦理該房屋及土地的拆遷手續,領取拆遷補償款、安臵房等全部收益歸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干涉。拆遷過程中若需要甲方配合的,甲方需無償配合。
二、關于房產再次買賣?
1、本合同簽訂后,乙方有權將該房屋轉售給其他人,所售金額全部歸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干涉。
2、本合同中乙方擁有的權益,新的買受人同樣擁有,甲方需要積極配合。
三、關于房產收回
由于該房屋屬于小產權房,甲方有權隨時收回該房屋,甲乙雙方約定乙方收回房屋需按收回時該房屋市場評估價格的叁倍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乙方沒有按照約定的期限內將房款交付給甲方,逾期達到一個月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乙方首付(定金)給甲方的房款歸甲方所有,其余款項退回給乙方。
2、甲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若甲方擅自解除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繼續履行合同或要求甲方退還乙方已付房款,并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二倍計算的利息損失,同時有權要求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貳拾萬元整給乙方。
3、因甲方隱瞞房屋已交易事實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將本合同項下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將視為甲方收回房產,應適用本合同第八條關于房產收回的約定支付乙方回購款,同時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貳拾萬元整給乙方。
4、甲方不根據本合同的約定將房屋和產權證書交付給乙方且不配合乙方辦理預告登記手續?視為甲方違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交付房屋和產權證書,并有權要求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貳拾萬元整。
5、甲方未按約定協助和配合乙方辦理過戶手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貳拾萬元整。并繼續按照約定辦理過戶手續。
6、甲方不同意授權乙方全權辦理拆遷手續、不同意無償配合時、私自與拆遷方接觸簽訂文件、在乙方不知情的情況下私吞因拆遷所應獲得之利益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返還因拆遷所獲利益,并且按照拆遷時房屋評估價格的50%支付違約金。
7、其他以上未明確約定之事宜導致合同無法履行,過錯方應賠償損失并承擔人民幣貳拾萬元整的違約金。
8、以上違約情形如有重復發生,違約金重復計算。
第十條 保證人責任?
甲乙雙方充分了解上述合同,甲方各當事人愿向乙方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且本擔保不可撤銷。保證范圍是因甲方不履行本合同或者違反合同約定產生的全部債務包括退款、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利息、評估費、律師費等實現債權的綜合費用等。
第十一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合同主體
1、甲方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_____人?委托代理人為_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甲方及甲方代表人保證出售本房屋,簽定本合同的時候經本房屋所有房屋共有產權人同意。
2、乙方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3、鑒于_________系未成年人?_________、_________系其法定監護人_________、_________承諾其有權出售該房屋并全權代理_________簽訂本合同,且無其他糾紛,否則由此產生的相關責任由_________、_________自行承擔。(注本條適用于甲方安臵戶中有未成年人時使用。)
第十三條、本合同如需辦理公證?經國家公證機關________________公證處公證;但本合同不經過任何法律公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在雙方簽字之日(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生效。本合同中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本合同需由甲乙雙方共同簽字后方能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份,一份_____張。甲方產權人及甲方委托代理人共持一份,乙方一份,留存備查。
第十五條、本合同發生爭議的解決方式
雙方本著友好協商,公平合理的原則簽訂本合同,簽訂本合同后,雙方應嚴格遵守執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在履約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雙方可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按以下的第_______方式解決糾紛。
1. 提交____________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2.向本合同項下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其補充約定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解決?與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權證房屋買賣合同(實用15篇)篇十四
甲方(賣方):乙方(買方):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合同條款:
1、甲方自愿將坐落在濟南市 區 路 小區 號樓 單元 室(建筑面積 平方米,儲藏室 平方米,產權證號 )房地產出賣給乙方,并將與所出賣該房產的相關的土地使用權同時出賣給乙方(附房產證復印件及該房產位置圖)。
2、雙方議定上述房地產及附屬建筑物總價款為人民幣大寫 ;即人民幣小寫 。
3、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支付定金 ,即小寫 。
4、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 個月內,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定金從中扣除),首付款之外的款項通過銀行住房按揭方式交付(有關期限和程序按照所在按揭銀行規定辦理)。
5、甲方保證該房產合法、權屬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已交納土地出讓金)。
6、辦理房產證手續所產生的有關稅費由 方承擔。
7、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即積極配合乙方辦理有關房產過戶手續,待房產過戶到乙方名下之時,乙方應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額。
8、甲方應在 前將該房產交付乙方;屆時該房產應無任何擔保、抵押、房產瑕疵,無人租住、使用;無欠賬,如電話費、水電費、物業管理費、取暖費、入網費、有線電視費等。
9、本合同簽訂后,如一方違反本合同條款,該方應向對方支付 元的違約金;一方如不能按規定交付房產或按規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應向對方支付五十元罰金,逾期30日視為毀約;如因政府及銀行規定,本合同涉及房產手續客觀上不能辦理過戶或銀行不能辦理按揭導致合同解除,不適用本條款。
10、交付該房產,甲方不得損壞該房產的結構、地面和墻壁及不適移動的物件,并將抽風機一臺(型號: ),空調兩臺(型號: ),熱水器(型號: ),浴霸(型號: ),飲水機(型號: ),音響兩臺(型號: ),涼衣架,房內燈具,前后門窗窗簾、電腦桌一張,櫥衛設施, 等讓與乙方(含在房屋價值內)。
11、本協議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之日生效。
12、附加條 款:
甲方(賣方): (印) 身份證號:
住址: 電話:
年 月 日
乙方(買方): (印)身份證號:
住址: 電話:
年 月 日
權證房屋買賣合同(實用15篇)篇十五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認購甲方商品房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認購標的的基本情況 乙方所認購的商品房為甲方開發的位于_____市_____區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商品房)該商品房的建筑面積為_____平方米。以上面積均以房地局測繪中心最終測繪面積為準。
二、認購標的的價款 該商品房按照建筑面積計價,單價為人民幣__________元平方米,房款計人民幣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
三、認購款 乙方于本認購書簽訂之日,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認購款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該商鋪屬一次性付清款項,出賣人和買受人無任何爭議。且在簽訂本協議時表示甲方已收到該款項。 甲方在取得預售許可證后,應立即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的簽約通知次日起____日內,到銷售現場與甲方協商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相關條款,協商一致并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 甲方應在取得預售許可證____日內通知到乙方,因甲方取得預售許可證后未在規定時間內通知到乙方,因此產生的不利于乙方的后果均由甲方承擔。 甲、乙雙方在上述約定的期限內協商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相關條款,但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自約定的期限屆滿次日起超過____日的,本認購書自行解除。甲方應當在本認購書解除次日起____日內將已收取的認購款返還給乙方,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及乙方的一切經濟損失。 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乙方已交納的認購款抵作該商品房的購房款,無須再補購房款。
四、其他約定 在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時,變更認購人的,甲方應積極配合。 買受人已一次性交清購房款,甲方不得將此房進行調換,同樣甲方不得將此房另出售給其他人,否則將作為違約處理。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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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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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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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