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范本可以幫助我們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寫作技巧,提升我們的寫作水平。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范文范本,供大家在寫作時參考,提高文章的質量和表達的效果。
論經濟法的基本原則論文范文(18篇)篇一
建立全面系統的食品監管制度是保證食品生產行業長遠發展的重要措施。首先,監管部門應該依照我國刑法的政策精神來,不斷健全監管指標,使得監管人員有相應的監管指標作為工作考量標準。然后,監管部門應該依照刑法的具體指標來對食品采購、加工和生產等流程做綜合考量,并對現行監管體系加以改革,以提高監管部門的工作效率。最后,監管部門應該逐步建立一個與刑法精神相匹配的精細化的監管系統和統一的監管方案,利用先進的科技手段和信息技術來提升監管部門工作的現代化水平。
2.2明確入罪規則。
2.2.1拓寬入刑范圍?,F階段,國家已經采取措施來完善食品在運輸、檢疫與儲存等環節的有關工作?;诖?,食品安全犯罪也應拓寬范圍,將運輸、檢疫與儲存等相關環節的食品安全納入到食品安全犯罪中來,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使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所有行為都能受到與其相對應的刑罰,同時也會減少審判過程中對法律適用的疑惑。
2.2.2納入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生命安全,相較看來,更加應該把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權的保護作為重點。為了凸顯食品安全犯罪的社會公共安全危害性,有必要調整食品安全犯罪在整個刑法體系中的地位,將食品安全犯罪由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變更為危害公共安全罪,使人民大眾更加了解食品安全犯罪的本質。
2.2.3增設食品安全過失犯罪。食品生產經營者從事的是與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密切聯系的經營活動,只要食品安全出現問題,受害人承受的后果是一樣的。如果因為是過失犯罪而免于對其的刑事處罰,這樣對于受害者來說是不公平的。現階段,我國《刑法》有必要增加食品安全過失犯罪,同時對過失的程度進行界定。這里的過失應該是嚴重危及公眾的生命健康權的行為,輕微過失就不應該適用此類規定。這樣,不至于將犯罪過分擴大,也能給那些過失造成嚴重后果的人群以恰當的刑罰。
2.3健全食品安全刑法保護制度體系。
現階段,我國已經形成了以《刑法》為核心、《食品安全法》為補充的食品安全刑法保護法律制度體系,而《刑法》和《食品安全法》之間卻存在不相協調之處。就實際情況而言,《食品安全法》對無資質生產經營、食品添加劑、無證生產經營等均作出了相應的規制,對監管機構及其監管人員、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員的刑事責任也作出了規定,《食品安全法》中增加的這些新內容、立法中的新理念卻未在《刑法》的規定中得到相應的體現,《刑法》對《食品安全法》正確貫徹實施的保障功能未能有效發揮,《刑法》和《食品安全法》之間缺乏有效的銜接,所以有關人員需要進一步考量兩部法律之間的聯系和與現實的連接,以完善食品安全刑法保護制度的法律體系。
結束語。
綜上所述,刑法對于保證食品的質量與安全有重要的意義,在《刑法》與《食品安全法》的保護下,我國已經從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整體食品質量,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們對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基于此,我們應該從從加強刑法的保護力度和監管力度入手,來促進我國食品行業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論經濟法的基本原則論文范文(18篇)篇二
學習民法這門課應經一個學年了,對民法的認識真可謂是有了更深一層的認識。
一、學習了這門課后,我個人對民法的一些認識。
法律是社會的調節器。任何部門法皆以一定的社會關系之調整為使命,民法也不例外。民法區別于其他部門法的原因,在于它有自己特殊的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
民法的調整對象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人身關系就是人格和身份發生的社會關系和法律關系。財產關系就是大陸法系的“物權”就是以財產為媒介的社會關系和法律關系。民法的調整方法分為事前調整和事后調整。民法調整在于恢復正常的民事關系。民法的性質。首先民法為權利法,其次,民法為私法,是市民社會的法,是私人社會的憲法。民法的基本原則: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地位平等,意思自治的原則,誠實信用的原則,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民事活動是日常的社會生活,民事社會活動在民法的范圍內活動。而民事活動超出了它的范圍才與行政法和刑法發生關系。民事活動是最基本的市民社會的活動,可以說民法具有領先性。
再說,法律研究是根據法律的特征,是私人社會的法,還是政治國家的法,分為公法和私法。民法是私人社會的法,是民間社會的法非權力社會的法,是完全平等的法,是調整民事社會的法。它保護的是私權。因此我認為民法是民眾之法,具有極強的實踐性,植根于民眾的社會生活,來源于民眾的社會實踐,與民眾自身利益息息相關。在諸法之中,與民眾利益關系最緊密者,莫過于民法。
二、我對學習民法這門課的一些學習心得。
學習民法不能只看法條,即使是把《民法通則》及《司法解釋》都背下來也是無濟于事的,民法重要的是在對法條記憶的基礎上對實際問題的解決,即是說要聯系實際案例,進行分析才能真正的理解。
學習民法要先看教材,不能說只看法條就行了,即使你的是帶有注釋本的法條,但還是不過課本說的那么全面。民法涉及很多肥肉法律原理,在法條中可能是看不懂的,所以我們需要踏踏實實把教材搞通。
學民法,要多做練習,對實際上的案例進行分析,通過這種途徑去理解法條,也就是說在對法條有充足的理解基礎上,再去記憶。
三、民法的展望。
在學習民法的過程中,在老師的指導和影響下,我們都會不由自主的探討當今中國民法存在的種種問題,與對當今中國的民法的展望。
展望民法有兩個角度,一是從法本身來看法,寫作網二是從法外來看法。進入21世紀的中國民法會怎樣發展?能否如前面所講,把市民社會放到核心的地位,把權利本位、私法自治突出來,深入人心,這關系到中國法治化的整個進程,也關系到經濟民主化、政治民主化的進程。
從法本身的角度來展望中國民法。改革開放二十多年的成果,對中國的經濟、政治以至倫理確實有巨大的貢獻,而且更多的是開啟了一種民智,提出了一種新的治國理念,即不要貧困落后的社會主義,要讓人民過上富足的生活,過上自由的有尊嚴的生活。雖然這種自由狀態現在還受到許多約束,但與改革以前相比已是極大的進步。改革開放以后,從民法的制度到理念,我們更多地是從大陸法,包括從歐洲、日本的民法典以及中華民國的民法中借鑒對我們民族發展、政治經濟改革有益的東西,結合國情,形成如今中國民法的基本狀況。并有了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合同法、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公司法、票據法等諸多民商事立法,再加上05年頒布實施的物權法,當今中國的民法的立法體系不斷的趨于健全。
但是可能我們中國還是需要一般民法典。法典化對于民主國家有著積極的意義。人治的基本原則是“臨事制刑”,即事情出現了才制定法律。而法治必須把規則預先公開。規則一旦制定,就不光約束老百姓,同樣也約束立法者和執法者,一個國家沒有什么東西比“法”更大。法典就有這樣的功能:把所有的規則事先制定出來,公之于眾,以此引導人們的行為,保護人們的權益。法典的意義并不僅在于有文字規范,更重要的是要人們知道有什么制度,知道自己有哪些權利。而它更深遠的意義在于成為一種文化,成為人們的一種習慣和自由,即依法辦事,依法治國。
民法典不是單行法,也不是一般的法,是改革二十多年來法文化的結晶,需要充分的醞釀和準備。一方面是要加快民法典的立法進程,另一方面要對民法典的制定持十分審慎的態度,因為這畢竟是我國法治化進程中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大事。完全有理由相信,稍微長一點的時間,中國也能搞出一部比較好的民法典。
文檔為doc格式。
論經濟法的基本原則論文范文(18篇)篇三
孫子曰:“上兵伐謀”,高水平的論辯賽首先是認辯雙方在論辯思路與立場上的較量。對于一個已經確定下來的命題,如果能找到一個最佳的思路,確立好自己的立場,那么就能為整個論辯的勝利奠定基礎。
在論辯賽中,論辯命題一般可分為價值命題、事實命題和政策命題三種。價值命題一般是討論某伯事是否較好,如“發展旅游業利大于弊”。這類命題要求論辯員有很強的邏輯推理能力,對辯題的背景知識有通盤、深入的了解。事實命題是討論某件事是否真實,如“儒家思想是亞洲四小龍取得經濟快速增長的主要推動因素”。這類命題注重舉例實證,要求論辯者掌握大量材料:政策命題是討論某事該不該做,如“亞太區國家應該成立經濟聯盟”。它要求理信論與實踐的結合,既需邏輯推理,又應有大量材料佐證,所以論辯比賽中政策命題較為常見。對論辯命題分類的意義在于根據不同命題的特點和要法語來確定思路、建立框架、組織材料,最終的目的是要形成自己的立場。在確定思路時最重要的一點是必須知已知彼。對一個辯題,圍繞正、反方立場,可以有多種理解。這時候就不僅要找出自己論證辯題的各種思路,而且還要找出對方可能出現的各種思路,盡可能地把雙方可能的思路都逐一考慮,并找出應付之策,這樣對已對彼都心中有數,就為我方確立適當的立場找到了根據。
確立立場就是針對對方可能出現的思路,在我方可以選擇的各種思路中找出對本方觀點論證最有利、例證材料最豐富的思路。
論經濟法的基本原則論文范文(18篇)篇四
民法和任何其他法律一樣,都具有滯后性。所謂民法滯后性,是指由于民事關系具有復雜性、廣泛性和活躍性,社會生活是發展的,新的民事關系會不斷涌現,而民法總是會落后于社會關系的發展的,這就決定了法律規定難以囊括各種民事關系。因此,一方面在各國民法中都不可能對各種民事關系都一一作出規定,另一方面民法沒有明文規定的民事關系又大量存在,并且這些都是與社會經濟或人民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又不能不調整,這就客觀地要求民法對社會經濟生活中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民事關系進行調整。在這種情況下,又何以來斷別當事人的行為,如何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何以作出判決呢?筆者認為,在這種情況下,特別在實行成文法制度的中國,這就要靠法律(民法)的基本原則,因為在沒有法律規范的情況下,只有法律(民法)的基本原則才是評價和判斷當事人行為的準則,有關規定法律(民法)的基本原則的法律條文完全可以作為司法和仲裁機構裁判的法律依據。
要研究民法基本原則問題,須首先研究民法基本原則的概念,而要研究民法基本原則的概念,則須考證原則一詞的含義。
對于“原則”一詞,就一般意義來講,據《現代漢語詞典》中的解釋,是指“說話或行事所依據的法則或標準”【1】;但“原則”一詞在法律中有其特殊的含義,根據英國《科林法律詞典》,“原則”是指“基本點或一般規則(basicpointorgeneralrule)”【2】;世界著名的美國《布萊克法律詞典》將“原則”解釋為“法律的基本性的公理或原理;為其他(指法律)構成基礎或根源的全面的規則或原理(afundamentaltruthordoctrine,asoflaw;acomprehensiveruleordoctrinewhichfurnishabasisororiginforothers)”【3】。從上述考證可以看出,“原則”在法律中,或說“法律原則”是指構成法律基礎和根源的總的或根本性的規則或原理。
關于“民法基本原則”的概念,對此研究比較多的主要是中國國內的學者和日本的學者,在許多民法學教科書和著作中,一般專門設立一章進行論述和介紹。但就“民法基本原則”一詞的概念和內容,國內外學者的表述并不一致。有的認為,它是民事立法的指導方針、解釋法律的依據和補充法律漏洞的基礎【4】;有的認為,民法基本原則是民法規范從制定到實施所貫穿始終的根本準則【5】;也有的認為,它是制定、解釋、執行和研究民法的出發點和依據;還有的認為,它是民法的.指導方針,對民法的各項規定及其實施,都有指導的效力和作用。
雖然上述各種觀點和表述有所差異,但學者們的認識在許多方面是一致的,即民法基本原則對于民法規范起統率或指導作用,民法基本原則無論是在立法上還是在司法上,無論是在規范民事主體的行為上,還是在判斷民事主體的合法性上,都自始至終發揮根本原則的作用,任何對民法規范的解釋,任何對民事行為的合法性的判斷,只要違反民法的基本原則,就是違反民法,就是無效的。
通過考察民法的基本原則和民法基本原則的有關內容,可以得出民法基本原則和其他法律基本原則一樣具有如下三個基本特征:
[1][2][3]。
論經濟法的基本原則論文范文(18篇)篇五
社會本位原則是經濟法的重要原則之一,是指以公共利益為根本出發點,確立個人與各種組織的經濟法律地位,調節國家在干預社會經濟活動之中所產生的各種經濟關系。任何機構、企業等社會組織在發展經濟的同時,必須確立社會本位原則,積極發展生產力,推動經濟效益、社會利益、國家利益的協調發展。
社會主義國家通常代表著社會整體利益,國家機關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也要對社會負責,國家權力機構在行使行政權力的時候不能損害企業的利益,妨礙社會經濟效益的提高,企業也要對社會負責,不能不顧社會利益,甚至犧牲社會利益為代價。經濟法就是要利用社會本位原則協調國家與企業之間的關系。
論經濟法的基本原則論文范文(18篇)篇六
食品質量與安全問題與人們的生產生活息息相關,在新時期,人們對于食品的追求逐漸從數量層面上升到質量層面,近年來,我國發生了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食品質量與安全監管工作的重要性也日益凸顯了出來,如何利用刑法的保護機制來提升我國食品的整體質量與避免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成為了現階段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面臨的重要問題。
1食品安全與刑法保護現存的問題。
1.1食品安全現階段的問題法律體系有待完善。
當前《刑法》中牽涉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有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三種,《刑法》中將這些犯罪歸類到“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一章當中。實際上,食品安全犯罪行為不僅侵害了市場經濟的秩序,同時也嚴重侵害了公民的健康權乃至生命權。在當前以人為本的理念下,經濟秩序和公民的健康權、生命權孰輕孰重自不待言,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毫無疑問地應優先于市場經濟秩序受到法律的保護,將食品安全犯罪的相關條文歸入到“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一章中值得商榷,食品安全刑法保護的法律體系有待完善。重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中建立了以a防為目的的'立法模式以適應風險社會背景下的立法需要,建立了較為健全完善的食品安全風險問題評估體系。而《刑法》將食品安全犯罪的條文置于“危害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之中,與《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存在不相銜接之處,需要引起相關人員的重視。
1.2食品安全問題處理不當。
現階段,我國展開了一系列處理食品安全問題的工作,在懲治不法食品加工企業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并沒有有效地減少食品安全問題的發生。在實踐中,由于部分食品監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對監管工作不夠重視,所以他們在處理食品安全問題和犯罪行為時,沒有嚴格按照制度執行,對不法企業和商戶的懲罰力度也比較輕。犯罪行為所侵犯的客體是確定刑法分則不同章節的依據,而《刑法》中將食品安全犯罪歸入到“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之中,很顯然是認為食品安全犯罪侵害的客體系社會主義的市場經濟秩序。此外,大部分監管部門采用經濟罰款的方式來處理食品安全問題,沒有從根本上解決食品安全問題??傊瑢е率称钒踩珕栴}發生的因素有很多,如果我們不能對主要人員和生產操作人員等施以全面懲治,那么很難從根本上杜絕食品安全問題。
論經濟法的基本原則論文范文(18篇)篇七
其基本原則體現了合同法總的指導思想,是實施合同法的依據,本文主要歸納為五個基本原則進行闡述。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貫穿于合同法整個領域,指導合同法的制定、解釋、合同當事人的合同行為,以及合同司法行為的根本準則,是合同法的宗旨和價值判斷的集中體現,是合同法的靈魂,集中體現了合同法的基本特征。
一、平等、自愿原則。
《合同法》第三條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第四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p>
(一)平等原則。
平等首先指當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這也是民法首要的核心原則,反映了民事法律關系的本質特征。
在法律上,合同當事人雙方或各方,無論身份如何,均是平等主體,沒有從屬、高低之分,也沒有管理與被管理或命令與被命令的成分。
平等協商訂立合同。
其次,平等還指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對等,即當事人各方享有權利的同時也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權利與義務同時存在。
(二)自愿原則。
自愿原則是當事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通過協商,自愿決定和調整相互的權利義務關系。
該原則既表現在當事人之間,因一方欺詐、脅迫訂立的合同無效或可撤消;也表現在當事人與第三人之間,任何單位、組織或個人均不得非法干涉。
因為這里的“自愿”須是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
自愿原則貫穿于合同活動的全過程,具體表現為:
(1)當事人依照自己的意愿自主決定是否訂立合同;。
(2)在訂立合同時,有權選擇對方當事人;。
(3)所訂立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在不違法的前提下自愿約定;。
(4)履行過程中,當事人可協商對合同的內容進行補充或變更;。
(5)可以約定違約責任,在發生爭議時,還可以自愿選擇解決方式;。
(6)當事人還可以自愿協商解除所訂立的合同。
把平等、自愿原則作為合同法的基本原則的首要原則,在我國目前剛剛完成從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軌的初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合同法》第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又有效避免了一些行政管理人員以及司法審判人員意識淡薄,濫用行政權力或自由裁量權,把不合理的干預當作保護,損害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實現了《合同法》對合同當事人的服務和保護的功能。
二、公平原則。
這里的公平應該既有程序上的公平,也有實體上的公平。
程序上的公平指為當事人提供平等的機會,提供同樣的活動的可能性,至于當事人活動的結果則不加以評價;實體上的公平指當事人具體利益狀態上的均衡。
《合同法》第五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可以說這是以基本原則的方式對于當事人課加了依據公平原則進行與合同有關的活動的一般義務,同時也在事實上宣告了立法者有權以公平原則為依據,干預當事人活動的過程和結果。
主要表現為:
(2)在發生合同糾紛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依照公平原則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進行價值判斷,公平地適用法律,確定法律責任的承擔。
《合同法》調整平等主體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然應當把公平作為一項基本原則,為誠實信用原則樹立判斷標準。
三、誠實信用原則。
《合同法》第六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指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履行變更和解除合同或合同關系終止等各個階段,無論行使權利,還是履行義務,都應講誠實、守信用,相互協作配合,不得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這一原則的確立反映了法律對道德準則的吸收,這種道德準則上升為法律規范的要求,首先應用在了合同活動過程。
該原則的重要意義主要表現在:
(1)將誠實信用原則作為指導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履行合同的行為準則,有利于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更好地履行合同義務。
(2)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而法律又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誠實信用原則進行解釋。
誠實信用原則是整個市場經濟的道德倫理基礎,在我國市場經濟逐步完善的過程中,強化誠信意識,建立誠信體系,對于維護誠實信用原則的崇高地位,促進市場經濟正常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四、合法性原則與公序良俗原則。
《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據上述法條規定,可將該原則歸納為合法性原則與公序良俗原則。
所謂合法性原則,是合同當事人所從事的與合同的定力、履行等有關的行為必須合乎國家強制性法律的規定,而不得存在違法的情形,否則將得到法律的否定評價:或宣告其無效,或追究其違法責任。
這一原則是對私法自治的一種限制,體現了公共立法對私人自由的控制。
(二)公序良俗原則。
所謂公序良俗原則,是民事法律行為的內容及目的不得違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
在立法時,不可能完全遇見到一切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道德秩序的行為,而有針對地作出詳盡的禁止性規定,故設立公序良俗原則,用來彌補禁止性規定的不足。
公序良俗原則實質上是授權性規范,目的在于遇有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道德秩序的行為,而又缺乏相應的禁止性法律規定時,人民法院可直接適用公序良俗原則,確認該行為無效。
《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應當依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狈杉s束力指合同當事人在法律上的約束力,其主要內容是當事人必須受合同約定的約束,非依法律或雙方約定,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合同的法律約束力即合同的法律效力。
該原則具有兩層含義:
(2)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國家法律的保護,合同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或破壞合同的履行。
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原則如果在現實生活中得到普遍貫徹,那么合同這一法律手段,必將大大地推進我國的法治進程。
在合同法中還有一個“隱形”的原則,它沒有出現于合同法的條文中,但仍然貫穿于合同的制定、履行的全過程,那就是鼓勵交易原則。
該原則的目的是促進當事人通過合同實現交易,鼓勵合法、正當、自愿的交易,在合同法的條文中也有對該原則的充分體現。
該原則的重要性是不可磨滅的,相信日后如果修改合同法,該原則也可能會出現于合同法的條文中,作為合同法一項實際的基本原則。
綜上所述,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合同法的綱領,是一種特殊類型的法律規范,它不為合同當事人確定具體的行為規范,而只是提供了抽象的行為準則;合同法基本原則也不預先規定其適用的具體情景,而是一般性地適用于各種不確定的情形之中。
它體現立法指導思想,指導當事人活動,指導司法活動。
其重要作用與意義也不僅表現在某一章節、某一制度,而是貫穿于整部合同法。
它作為《合同法》總則中的一般規定,主要發揮了兩個方面的重要作用:首先是指導作用。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指導立法工作者如何制定各項法規,對審判人員如何適用合同法也起著指導作用。
其次是補充作用。
對于合同法的某個問題,法律缺乏具體規定時,當事人可以根據基本原則來確定,審判人員可以根據基本原則來解決糾紛。
基本原則不是虛無縹緲的,法律的各項制度、各項規定,都閃耀著基本原則的光輝,都是基本原則的具體化,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也是正確理解合同法具體條文的關鍵。
論經濟法的基本原則論文范文(18篇)篇八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與經濟法的本質和研究對象存在著十分密切的關系,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經濟法學研究的基本理由之一,它對我國人民經濟法律意識的樹立以及對經濟法的立法和司法適用都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和作用。
經濟法的各項基本原則是相互聯系,相互作用,缺一不可的。目前,我國對經濟法的基本原則的研究尚不成熟,需要我們進一步地發展和完善經濟法的相關理論,推動我國經濟法的深入貫徹實行。
一、堅持社會主義公有制原則。
我國自社會主義改造完成之后,就建立了相應的社會主義制度。
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形成了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公有制經濟是我國經濟發展的'主導力量和重要支撐,關系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命運,因此,我國必須堅持公有制經濟的主體地位,并將這一基本原則貫穿到經濟法的實行過程始終。
另一方面,非公有制經濟是我國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有力地推動我國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還應該注重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對其進行引導、監督和管理。經濟法也是如此,在發展公有制經濟的同時,也要重視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
二、資源優化配置原則。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們應該注重市場在資源優化配置過程之中的基礎性作用,充分運用計劃于市場這兩種調節手段,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最終提高經濟效益。
市場能夠通過競爭機制和價格杠桿來影響供求關系的變化,進而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經濟活動應該遵循市場價值規律。當然,市場并不是是資源配置的唯一手段,它具有自身的缺陷和局限性,需要政府對國家經濟進行干涉,采取行政措施來彌補市場的不足和弱點,計劃是國家干預的另一個重要手段。
因此,經濟法應該充分發揮市場資源配置的主導地位,有效將市場與計劃相結合,達到資源的優化配置。
三、國家適度干預原則。
國家適度干預原則是指國家運用各種行政手段對市場經濟活動進行適當干預,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有序運轉。
我國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市場具有自發的調節作用,在微觀上面對社會資源進行優化配置,而且容易取得積極效果。
但市場在宏觀上面存在明顯的不足,需要國家對國民經濟、社會結構、收入分配、環境保護等關系民生的重要理由進行宏觀調控,優化經濟結構,實現經濟持續快速增長。以市場手段為主,以國家宏觀調控為輔,對國民經濟進行適度干預,有利于取長補短,防止經濟結構失衡,推動社會經濟發展。
四、社會本位原則。
社會本位原則是經濟法的重要原則之一,是指以公共利益為根本出發點,確立個人與各種組織的經濟法律地位,調節國家在干預社會經濟活動之中所產生的各種經濟關系。任何機構、企業等社會組織在發展經濟的同時,必須確立社會本位原則,積極發展生產力,推動經濟效益、社會利益、國家利益的協調發展。
社會主義國家通常代表著社會整體利益,國家機關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也要對社會負責,國家權力機構在行使行政權力的時候不能損害企業的利益,妨礙社會經濟效益的提高,企業也要對社會負責,不能不顧社會利益,甚至犧牲社會利益為代價。經濟法就是要利用社會本位原則協調國家與企業之間的關系。
經濟公平原則是指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在從事經濟活動時應該堅持公正、公平的理念,正確地行使經濟權利并履行經濟義務,兼顧社會公共利益與他人利益。經濟公平原則不僅僅是社會道德規范的要求,也是市場經濟主體進行市場交易的基本前提。
由于市場經濟實行的是競爭機制,競爭必定會產生優勝劣汰,也會導致不正當競爭,而不正當行為嚴重損害了其他競爭者、社會以及國家的利益,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也違背了商業道德。因此,經濟法必須堅持經濟公平原則,積極營造自由公平的競爭環境,維護市場經濟的有序運轉。
我國在政治上實行的民主機制,在經濟上當然也有堅持經濟民主原則。經濟民主是指經濟法主體擁有自主決策、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權利,國家在對社會經濟進行宏觀調控時,必須增強企業的活動,賦予企業更多的經營自主權,讓企業享有更多的經濟權力并獨立地承擔各種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企業內部也要發揚民主,實行民主管理,積極主動地接受企業職工的民主監督,接受企業職工意見和倡議。
參考文獻:
[1]焦富民.經濟法概括[m].北京:中國商業出版社,版。
[2]任成印,趙樸英,戚忠恒.新編經濟法[m].北京:中國商業出版社,版。
[3]王保樹.論經濟法的法益目標[j].載《清華大學學報》哲社版,第5期。
論經濟法的基本原則論文范文(18篇)篇九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與經濟法的本質和研究對象存在著十分密切的關系,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經濟法學研究的基本理由之一,它對我國人民經濟法律意識的樹立以及對經濟法的立法和司法適用都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和作用。
經濟法的各項基本原則是相互聯系,相互作用,缺一不可的。目前,我國對經濟法的基本原則的研究尚不成熟,需要我們進一步地發展和完善經濟法的相關理論,推動我國經濟法的深入貫徹實行。
一、堅持社會主義公有制原則。
我國自社會主義改造完成之后,就建立了相應的社會主義制度。
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形成了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公有制經濟是我國經濟發展的'主導力量和重要支撐,關系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命運,因此,我國必須堅持公有制經濟的主體地位,并將這一基本原則貫穿到經濟法的實行過程始終。
另一方面,非公有制經濟是我國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有力地推動我國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還應該注重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對其進行引導、監督和管理。經濟法也是如此,在發展公有制經濟的同時,也要重視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
二、資源優化配置原則。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們應該注重市場在資源優化配置過程之中的基礎性作用,充分運用計劃于市場這兩種調節手段,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最終提高經濟效益。
市場能夠通過競爭機制和價格杠桿來影響供求關系的變化,進而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經濟活動應該遵循市場價值規律。當然,市場并不是是資源配置的唯一手段,它具有自身的缺陷和局限性,需要政府對國家經濟進行干涉,采取行政措施來彌補市場的不足和弱點,計劃是國家干預的另一個重要手段。
因此,經濟法應該充分發揮市場資源配置的主導地位,有效將市場與計劃相結合,達到資源的優化配置。
三、國家適度干預原則。
國家適度干預原則是指國家運用各種行政手段對市場經濟活動進行適當干預,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有序運轉。
我國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市場具有自發的調節作用,在微觀上面對社會資源進行優化配置,而且容易取得積極效果。
但市場在宏觀上面存在明顯的不足,需要國家對國民經濟、社會結構、收入分配、環境保護等關系民生的重要理由進行宏觀調控,優化經濟結構,實現經濟持續快速增長。以市場手段為主,以國家宏觀調控為輔,對國民經濟進行適度干預,有利于取長補短,防止經濟結構失衡,推動社會經濟發展。
四、社會本位原則。
社會本位原則是經濟法的重要原則之一,是指以公共利益為根本出發點,確立個人與各種組織的經濟法律地位,調節國家在干預社會經濟活動之中所產生的各種經濟關系。任何機構、企業等社會組織在發展經濟的同時,必須確立社會本位原則,積極發展生產力,推動經濟效益、社會利益、國家利益的協調發展。
社會主義國家通常代表著社會整體利益,國家機關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也要對社會負責,國家權力機構在行使行政權力的時候不能損害企業的利益,妨礙社會經濟效益的提高,企業也要對社會負責,不能不顧社會利益,甚至犧牲社會利益為代價。經濟法就是要利用社會本位原則協調國家與企業之間的關系。
經濟公平原則是指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在從事經濟活動時應該堅持公正、公平的理念,正確地行使經濟權利并履行經濟義務,兼顧社會公共利益與他人利益。經濟公平原則不僅僅是社會道德規范的要求,也是市場經濟主體進行市場交易的基本前提。
由于市場經濟實行的是競爭機制,競爭必定會產生優勝劣汰,也會導致不正當競爭,而不正當行為嚴重損害了其他競爭者、社會以及國家的利益,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也違背了商業道德。因此,經濟法必須堅持經濟公平原則,積極營造自由公平的競爭環境,維護市場經濟的有序運轉。
我國在政治上實行的民主機制,在經濟上當然也有堅持經濟民主原則。經濟民主是指經濟法主體擁有自主決策、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權利,國家在對社會經濟進行宏觀調控時,必須增強企業的活動,賦予企業更多的經營自主權,讓企業享有更多的經濟權力并獨立地承擔各種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企業內部也要發揚民主,實行民主管理,積極主動地接受企業職工的民主監督,接受企業職工意見和倡議。
參考文獻:
[1]焦富民.經濟法概括[m].北京:中國商業出版社,2000年版。
論經濟法的基本原則論文范文(18篇)篇十
商法的價值是一個相當寬泛的問題,筆者認為要談論其價值,必須的先弄清楚一般意義上的法的價值,在這之上,才可能對商法的價值有一個比較清晰的認識。價值,普遍意義上的看法是是客體對主體的滿足程度,它既反映了客體呈現給主體的客觀屬性,也包含了主體對客體的評價。因此,法的價值我們可以這樣給它定義:法的價值是以法與人的關系為基礎的,法對于人所具有的意義,是法對于人的需要的滿足。這樣的一個定義重點在于強調人們對于法在維護各種基本價值方面的希望,而并不強調法自身所具有的品質(雖然在廣義上,這也是法律價值的一種。但是,筆者認為人的存在是價值研究的出發點。所有價值問題都與人有關。離開人,所有價值問題都變得沒有意義。因此,價值判斷的問題應當通過人們的目的論來解決。即所有的價值都是相對于人來說的。所以,在以下的討論中,本文主要討論人們對商法價值的追求,而忽略商法自身的功能)。法理學上,對法的價值的分類可以說是眾說紛紜。但不管哪一種分類,只要是建立在法律價值的科學概念基礎之上,都是有一定的意義的。為了更好的研究商法價值,本文嘗試著將商法的價值劃分為兩個層次。一是商法的終極性的價值追求,一是商法在這個終極追求下的價值名目。前者就是“商法所追求的社會目的和理想”。如果給它一個比較容易理解的稱謂的話——法的目的性價值。而后者則指的是“商法為了實現其目的性價值而應具備的基本屬性或共性價值”,我們可以稱之為工具性價值。當然需要指出的,目的性價值與工具性價值的分類法具有相對性,它們之間并沒有十分絕對的界限。應當說,一切價值都表現為目的,只不過是有些價值是從整體和最高意義上而言的,而有些價值則是局部的服務性的,和那些更高的目標相比,它們是為了實現、完善這些更高級目標的條件的。
二、目的性價值。
(一)目的性價值概述。
(二)商法的終極性價值——實現商事主體的營利。
筆者認為商事法的終極性價值是實現商事主體的營利,即實現整個社會的經濟效益。這一點表現在商法上就是從法律制度上規范以營利為動機的商事行為,保護自然人、企業的營利,從而實現整個社會的經濟效益。之所以這么說,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進行論證:
1、從商法的發展歷史來看。商法的歷史可以追溯到公元3世紀的羅德島法(lexrhodia),甚至更早的腓尼基人和希臘人的海事法。伴隨著人類從自給自足的原始社會進入到奴隸社會,簡單的商品生產與商品交換問世于人間。尤其是貨幣出現以后,奴隸社會的商事交易出現某種繁榮。伴隨著簡單商事交易的發展,為了適應現實的需要,規范商事交易行為,簡陋的商事法規就自然而然的出現了。雖然,古代商事法被深深的打上了奴隸制商品經濟不發達的烙印,不僅尚未從一般的民法規范中分離出來,而且自身也積極簡單。但不能否認其是商品經濟發展的產物。中世紀,歐洲雖然處于封建王權和神權的鐵幕統治之下,但商品經濟的發展已經不可阻擋,地中海沿岸城市的發展,“經濟的專門化促進了商品交換的發展:除本地及市鎮市場以外,出現了大的定期集市,其中最著名的是香檳伯爵領地的四大集市……”伴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商人作為一個獨立的階層的出現。但是由于封建主和教會勢力的強大以及對商業的歧視和抵制,封建法和教會法不可能為商人提供法律規則和救濟措施。基于此,商會不得不另立規范,同時在其發展過程中,商會形成了自己的自治權和裁判權,這種規約經歷了從11世紀至14世紀幾百年的時間,終于形成了中世紀商事法即商人習慣法。雖然商人階層通過自治運動而創立的習慣法無法被納入到國家法的體系之中,只能以民間法的狀態存在。但其以成為近代商事法的起源,無疑也是不爭的事實了。進入近代,伴隨著資本主義在歐洲的紛紛確立,以及工業革命的推動,歐洲資本主義經濟獲得全所未有的巨大發展,與之相適應,以法國為代表的歐洲各國開展了大規模的商法編撰運動。并影響到全世界。最終奠定了商法在現代商品經濟條件下不可動搖的地位。從商法的確立的歷史過程來看,我們可以看到商法始終是伴隨著商品經濟的不斷發展壯大而發展的。而商品經濟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追求經濟效益,調動全社會的一切資源來實現經濟效益的最大化。而在這個過程中,商法擔當的任務就是為整個社會實現營利的目的提供制度上保障。這從更本上反映了商法的終極價值就是追求營利。
2、從商法與民法的比較來看。商法與民法,雖同為規定關于國民經濟生活之法律,有其共同之原理,論其性質,兩者頗不相同。蓋商法所規定者,乃在于維護個人或團體之營利;民法所規定者,則偏重于保護一般社會公眾之利益。為了實現維護個人或團體的營利,商法在沿襲民法的一般規定外,還就商事行為特有的情況而作出了不同的規定,如關于商事時效和法定利息的規定,關于商號、商業帳簿和共同海損的規定。
3、從商法的自身的具體制度來看。商事法以規定商事主體和商事行為為己任。而這些規定的本質集中地表現為規范營利行為。商事法的營利性并不表現為指導人們如何營利,而在于以法律制度構造自身營利的統一有機體?;蛘撸苑芍贫纫幏兑誀I利為動機的商事行為。就拿公司法來說吧,發起人之所以創設公司,旨在營利,公司之所以從事營業活動,是為了營利,股東之所以轉讓其所持有的股票,還是為了營利,非股東之所以購買股票,莫不以營利為目的。還比如貫穿其中的企業維持制度等等。因此,確認營利、保護營利是商法對商事交易價值規律的客觀反映,是商法的基本精神。
三、工具性價值。
法應當具備的品質無外乎就是公平、正義、權利、自由和秩序等這些我們耳熟能詳的法律價值。我們當然也可以堂而皇之的將這些法理學已經研究出來的結果應用于商法這個更為具體的法律部門中來。但是這種很保險的研究是否有助于我們對于商法價值體系有更為清晰而更為深刻的理解,也許需要打上一個問號。對于商法而言,雖然它的工具性價值也包含著這幾個方面,但是我們需要明白即使我們將這些已有的概念用于商法這個特殊的領域,它們實際上也已經被賦予了一種有別于一般法理學的特殊含義。人們常常忽視對不同法律部門的價值體系中同一價值形式的比較研究。而同一價值形式在不同法律部門中的定位的差異,卻恰恰是部門法之間區別的內在體現。同樣的價值如公平、效率,當把它們作為民法、經濟法和商法各自的價值追求來進行研究時,不難發現它們之間存在著的極大差異。在商法中,反映其終極性價值的共性價值集中地體現為保障商事交易的安全和促進商事交易的`效率。需要指出的是,這兩個原則又是統一于商事法的終極性價值——實現商事主體的營利。保障商事交易的安全原則,其作用就是為現代商事交易活動提供一個穩定而安全的市場秩序,排除不安全因素,為商事主體進行商事行為保駕護航。現代商品經濟條件下,交易的快捷、便利已成為商事活動的一個重要特征。因此,要最大限度的追求經濟效益,實現營利。就必須提高商事交易的效率。促進商事交易的效率原則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應運而生的。其主要表現為在商事交易過程中,縮短交易的周期、降低交易的成本、增加交易的次數和提高資金的利潤率。
(一)保障商事交易的安全。
現代商事活動,隨著交易標的的增大、交易手段的復雜、交易周期的加快、交易范圍的擴大,交易的風險日益突出。為了增強商事主體的安全感,調動人們從事商事交易活動的積極性,保障交易安全便成了商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保障交易安全就是要減少和消除商事交易活動中的不安全因素,確保交易行為的法律效用和法律后果的可預見性?,F代商法采用了要式主義、公示主義、外觀主義和嚴格責任主義,以保障交易之安全。
3、外觀主義。所謂外觀主義是指商法以交易當事人的行為外觀為標準而認定其行為的法律效果。按照外觀主義,交易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與意思表示不一致時,以意思表示為準,意思表示一經成立即發生法律效力。假若允許當事人以外觀表示與真意不符而撤消商事行為,則顯然不利于交易關系之穩固,從而造成交易的不安全性。商法中的外觀主義以票據法的規定最為典型。例如我國《票據法》第4條規定:“票據出票人制作票據,應當依法定條件在票據上簽章,并按照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钡?4條第3款又規定:“票據上其他記載事項被變造的,在變造之前簽章的人,對原記載事項負責;在變造之后簽章的人,對變造之后的記載事項負責;不能辨別是在票據被變造之前或者之后簽章的,視同在變造之前簽章?!?/p>
4、嚴格責任主義。所謂嚴格責任主義是指商法對商事交易的當事人規定了嚴格的義務和責任。商事公司之行為,多依賴于公司之負責人,其負責人之責任,若不予以嚴格的規定,勢必妨害交易之安全。為此,我國《公司法》第63條規定,董事、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97條又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在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在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二)促進商事交易的效率。
商事交易,重在簡便、貴在迅捷。對于商事主體來講,簡便迅捷的商事交易,就意味著交易周期的縮短、交易成本的降低、交易次數的增多和資金利潤率的提高。為了促進商事交易的效率,商法確立了促進交易簡便迅捷這一基本原則。商法貫徹促使交易簡便迅捷原則主要體現在以下3個方面。
1、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交易最為簡便的方法就是確認當事人的商事契約自由與方式自由。因為,當事人在意志自由的情況下,才能更好地發揮主觀能動性,以明智的決策,去謀求利潤最大化。為此,商法對某些商事交易事項,如公司法中公司章程的任意記載事項、票據法中票據的任意記載事項、保險法中保險標的價值的約定、海商法中海上保險之委托等均允許當事人自行約定,其宗旨即在于促使商事交易的簡便迅捷。
2、交易方式和交易客體的定型化。交易方式的定型化就是指商法將交易的方式預先規定為若干類型,使任何商事主體,無論何時交易,都可以獲得同樣的效果。如對銷售商貨柜商品明碼標價的規定,記名證券的背書轉讓與無記名證券的交付轉讓等。交易客體的定型化就是指商法對交易客體的商品化與證券化。交易的客體,若是有形物品,使之商品化,予以劃一的規格或特定的商標,確保大量交易迅速成交。交易的客體,若是無形的權利,由于不便流通,商法使之證券化,如股票、公司債券、支票、匯票、本票、保險單、運輸單、提單、倉單等證券,商法均規定了一定的內容和格式,使之定型化,便于使用和流通。
需要指出的是,對于不同的人,商法的工具性價值的劃分也許就不同,比如有人會認為自由、公平也是商法的工具性價值。這當然也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我認為,既然作一種學理上的分類,就要做到既能窮盡各個方面,又能高度概括?;谶@個原因,本人認為將自由和公平作為工具性價值有不妥之處。因為,自由雖也為商事交易的一項重要原則,但深究其中,我們可以發現它其實是包含于商事交易的快捷原則之中的,商事交易之所以能夠做到快捷、便利,就是因為它采取了區別于經濟法的強制性規定,而在眾多規范中實行自由主義原則。如尊重當事人的意識自治,確認當事人的契約自由與方式自由的規定。而公平原則,無可非議是所有法律均具備之本質。其精神本質在上面的保障交易安全與快捷兩大原則中自然得到了體現,故本文不再予以詳細論述。還有一點需要注意的就是安全與快捷這兩個原則之間的關系,它們之間應該是相互統一,相互和諧的關系,而不是對立分離的。商事交易的快捷必須建立在交易的安全原則之上,否則這樣的快捷是無基石之快捷,也是不能長久的快捷。反之,如果商事交易片面強調安全因素,則勢必影響商事交易的順暢進行和整個社會經濟價值追求的實現。同時,安全與快捷這兩個原則又是統一于商法的終極性價值——實現商事主體的營利性目標的??v觀兩者的關系,它們是互相統一、互相依存、不可分離的。
參考書目:
王保樹主編《中國商事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將本文的word文檔下載到電腦,方便收藏和打印。
論經濟法的基本原則論文范文(18篇)篇十一
(一)弱化我方命題,強化對方命題。
確立立場不僅應確立我方對辯題的理解,還須限定對方對辯題的理解,也就是必須明確指出對方應該論證的內容。盡可能擴大我方立論范圍,從而給我方留下較大的加旋余地。其主要方法有兩種:一是對辯題中的主要概念作限制性解釋。如在南大隊對臺大隊“人類和平共處是一個可能實現的理想”論辯中,正方南大隊一辯開頭就指出:“人類和平共處”“是和戰爭相對而言”,消除了戰爭也就實現了人類和平共處。這樣就把其他形式的暴力行為排除在外,為本方以后論述打下了較好基礎。另一個方法是對辯題加條作。如1986年亞洲大專辯論會北大隊對香港中文大學隊的比賽中,辯題是“發展旅游業利大于弊”,北大隊是反方,正方中文大學隊舉出許多例子論證許多國家由于具備某些條件,發展旅游業獲得了成功。北大隊馬上指出,正方的立場并不是“在一定條件下”發展旅游業利大于弊,所以中文大學隊跑題了。這實際上是要正方證明“在任何情況下”發展旅游業都利大于弊,當然使正方無從論證,陷入被動。
(二)盡量選擇邏輯性強、不易受攻擊的立場。
其主要方法是“高立論”。在任何一個細節上都和對方糾纏不休往往會喪失本方的優勢,到最后仍是“一筆糊涂帳”;不如干脆對一些顯而易見的事實、眾所周知的觀點予以承認,接著立即指出:這些僅僅是問題中一個方面,但我們應該討論的是更重要的東西,把爭論上升到更高層次,使對方精心準備的材料無從發揮,在我方熟悉的陣地上與其交鋒,高屋建瓴,勢如破竹。如在北大隊和澳門東亞大學隊的比賽中,辯題是“貿易保護主義可以抑制”,北大隊是正方。具備一點經濟學知識的人都知道,當今世界范圍內貿易保護主義愈演愈烈,而新加坡更是飽嘗貿易保護主義之苦。東亞大學隊開始就大談“貿易保護主義是否嚴重”這一層次上與對方糾纏,顯然要占下風,而且很可能引起評委和觀眾的反感。所以北大隊經過仔細斟酌,論辯伊始就明確說明,當今世界范圍內貿易保護主義確實相當嚴重,在這一點上我們非但不否認,而且還可以舉出比你們多得多的例子。但是,我們應該討論的是貿易保護主義是否可以抑制,而不是貿易保護主義是否存在或是否嚴重。這樣就避開了對方擁有大量材料的事實,把論辯中心提高到對我方有利的“可以抑制”層次上來,避其鋒芒,爭取主動。
確立立場時還應該注意的是:立意要新奇,要能夠“言人所未言,見人所未見”。從新的角度來分析問題,給人以耳目一新之感,往往會起到很好的場上效果。同時,對手對此準備不足,也會措手不及,倉促應戰。當然不能故作驚人之語,應當在“意料之外”,又在“情理之中”。這就要求教練和隊員們對辯題仔細揣摩和思索,努力使自己的立場既無懈可擊、固若金湯,又新意迭出,令對方猝不及防,從而使自己立于不敗之地。
辯論賽總路線(由主席或主持人執行)。
1、開場白。
(1)比賽流程。
2、隊員入場,介紹參賽隊及其所持立場,介紹參賽隊員,介紹評委及其點評嘉賓。
3、比賽開始。
4、比賽結束。
(2)評審流程(比賽后)。
5、評判團交評分表后退席評議。
6、評判團入席,點評嘉賓評析賽事。
7、宣布比賽結果(包括最佳辨手)。
論經濟法的基本原則論文范文(18篇)篇十二
摘要:伴隨著互聯網的崛起以及計算機的全面普及,移動通信技術得到了迅猛的發展,為信息產業帶來了新的發展機遇,我們已經逐漸步入了“信息即財富”的信息化社會。信息資源取代了傳統的經濟產業中物質資源的地位,給受縛于傳統經濟觀念的企業和工業化國家注入了活力,在促進經濟發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本文分析了信息通信技術與經濟增長的關系,闡述了信息通信技術對于經濟增長的效應。
關鍵詞:信息通信技術;經濟增長;效應。
傳統的經濟產業往往都是建立在物質資源的消耗至上,而當前人類社會已經步入信息化時代,以高知識含量為特點的信息通信技術產業,給受縛于傳統經濟觀念的企業注入了活力,悄然改變了世界的經濟產業結構,產業結構、產業技術需求、勞動方式等應聲而變,成為了當今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推動力。信息通信技術從制造、運營到信息服務,與經濟之間有著相輔相成的關系,已經滲透到了國民經濟發展的各個環節,當前信息通信技術的應用和發展正在引領著世界經濟高速飛升,成為了帶動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增長點。
1信息通信技術簡介。
信息通信技術進入二十一世紀以來增長速度驚人,為中國經濟增長提供新的機遇,逐步成為國民經濟發展支柱產業的態勢。當前對經濟增長的影響因素較多,勞動力和成本以及全要素生產率是增強潛力的主要因素。二十世紀八十年代,針對信息通信技術對于經濟增長手段開發所發揮的作用開始研究。根據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數據顯示,計算機已經成為人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工具,隨著大數據時代的到來,計算機發展的速度越來越快,但是從另外的角度來看,信息通信主要影響因素是投資因素而非計算機。信息通信行業本身作為我國經濟的一個增長點,還帶來了資本運轉的變化。尤其是在我國經濟體系中,20xx年通信大數據產業市場規模將達342億元,所占比例較大,規模將達207億元,對經濟的效應比較明顯。移動互聯網覆蓋了大分部城市和地區,帶動國民經濟整體發展水平,這也使得整個國家的經濟產品投入增多,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大數據和云計算技術的出現使得互聯網進入嶄新的時代,除了直接的創造出經濟利潤之外,對經濟發展的滲透效應表現的更加明顯。尤其是在當前信息經濟的時代背景下,在勞動者就業、基礎設施建設、國家科研能力水平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一些專家還通過對資本市場的組成要素進行分析,在我國經濟取得可喜成績的背后是諸多因素合力推動的結果,也為提高生產效率和整體經濟發展水平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2信息通信技術提高勞動者資本。
經濟取得了長足的進步和發展離不開人力資源的投入,經濟增長的一個關鍵因素在于勞動者素質的高低,人力資源的高效產出受到數量和質量雙方面的制約,高素質人才將為社會創造更高的經濟效益。在實際生活中,足夠數量的高新技術人才是社會經濟發展的保障,勞動者素質的高低主要體現在勞動者所擁有的知識文化水平,一個重要指標便是對信息、知識的獲取能力,立足于勞動者對信息片段的采集,所以信息可以視為知識的載體。信息通信技術使得信息的供給量和傳輸速率不斷增強,以網絡為代表的現代信息通信技術的高速發展,客觀上為勞動者獲取信息提供了便利,發生了翻天覆地的改變,提高了勞動者信息獲取的效率。原始的知識傳輸量小且出錯率高,知識的汲取受到了經濟狀況、地域交通等多方面限制,然而信息通信技術尤其是在與互聯網技術相結合之后,知識逃離了原始載體的桎梏,人們獲取知識的內容和途徑極大的得到了拓展和豐富,通過數字化的傳輸技術,突破了對傳統的紙質媒介信息知識獲取途徑的束縛,大量、準確地得以傳遞。同時,縮短了勞動者對客體的認知和熟練程度,實現知識共享,有利于擴大共享者雙方的知識量,使得勞動力要素以最快、最精準的速度融入到生產過程中。而現在網絡數據庫已經實現全球共享,無論是對科學研究還是勞動生產都帶來了巨大的變化,人們可以真正做到足不出戶,縮短了勞動者對客體的認知和熟練程度。信息知識獲取的高效便利,使得社會整體信息生產和傳播速度加快,優化著勞動者整體的知識結構,日益擴充著勞動者的知識儲備。只有勞動者不斷更新升級知識儲備,不斷的為經濟的發展注入新鮮血液,才能推動經濟發展。
3信息通信技術促進交易效率。
電子商務及各類線上交易平臺在信息通信技術下正在實現高速的發展,作為信息化時代最具代表的新興交易方式,網絡購物被越來越多的人們接受且偏愛。信息通信技術的發展為電子商務提供技術保障及信息發布、信息處理的方式,極大提高了買賣效率。
3.1保證了買賣雙方的收益。
對比起電視廣告,網絡宣傳支出成本低,廣告效應好,被越來越多的商家采用。網店從根本上免除了高額的店鋪租金,在寸土寸金的今天使得經營成本大大降低。同時,避免了中間轉賣過程,減少了由于多層轉賣導致的成本虛高;而對于消費者來說,網店線上商品的價格常低于實際店鋪的相同商品,既保證了賣家的收益又迎合了消費者的需求,提高了買賣成交的效率。
3.2交易快捷方便。
世界各地的商品通過電子商務,在網上交易平臺上簡單幾步,顧客所購買的商品就會送到家中。隨著智能手機的普及,解決了顧客沒有時間去商場購物的難題,在手機客戶端上即可選購需要的商品,這個過程解決了現實中所有問題,作為消費新方式,極大的提高了交易完成的效率,在總消費額上占據越來越大的比重。
4信息通信技術優化產業結構提高產業效率。
4.1優化產業格局擺脫市場制約。
經濟的增長必然帶動產業結構的轉型升級,依存于物質資源的傳統工業,各行各業面臨著產業轉型升級的一大瓶頸,無法實現發展和資源的可持續性使用同時達成,實現平穩過渡成為每個市場參與者不得不面對的課題。為了幫助傳統工業、農業擺脫市場容量與資源投入的桎梏,信息通信技術的出現和發展無疑是給產業結構的改革調整帶來了希望,只有改變其原始產業格局。計算機行業、互聯網行業、移動通信行業在農業、工業及服務業各領域的普遍采用,正是在信息通信技術的推動下催生的,有效促使這些傳統產業優化調整,尤其是移動通信行業,正逐步成為我國的支柱產業,向產業結構高級化發展。
4.2信息通信技術提高了管理水平。
高效科學的管理離不開對信息的有效運用,經濟的快速發展離不開高效科學的管理水平。管理者科學合理的決策需要及時準確地掌握市場和企業的各種信息,進而推動經濟效益的進一步提升。信息通信技術通過強大的網絡信息供應量為管理者獲取信息提供了便利,為管理者提供及時、準確的市場供需關系信息,從而為更好的進行宏觀決策提供重要的參考價值,使管理者更好的掌握生產與市場之間的動態聯系。
5總結。
在現代化科學技術高速發展的今天,信息化的經濟活動充斥著人們的生活,對于社會的進步與發展,從多種機制協同影響社會經濟情況,發揮著愈加關鍵的作用。
參考文獻:
[1]蘇惠香.信息技術擴散方式的經濟學分析[j].現代情報,20xx,4.
[2]劉文波.信息通訊技術對于經濟增長的作用機制研究[j].現代管理科學,20xx,12.
作者:宋玲玲單位:中國聯通許昌市分公司。
將本文的word文檔下載到電腦,方便收藏和打印。
論經濟法的基本原則論文范文(18篇)篇十三
國家適度干預原則是指國家運用各種行政手段對市場經濟活動進行適當干預,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有序運轉。
我國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市場具有自發的調節作用,在微觀上面對社會資源進行優化配置,而且容易取得積極效果。
但市場在宏觀上面存在明顯的不足,需要國家對國民經濟、社會結構、收入分配、環境保護等關系民生的重要理由進行宏觀調控,優化經濟結構,實現經濟持續快速增長。以市場手段為主,以國家宏觀調控為輔,對國民經濟進行適度干預,有利于取長補短,防止經濟結構失衡,推動社會經濟發展。
論經濟法的基本原則論文范文(18篇)篇十四
園林景觀建設在我國有著悠久的歷史,從古至今,人們對園林景觀的需求一直在不斷提高,良好的園林景觀設計,不僅能使人們享受自然、放松心情,還能美化環境、凈化空氣,現代園林景觀設計雖然在不斷進步,但是在其發展中仍存在一些問題,本文對園林景觀設計的發展現狀和趨勢進行了分析,希望能促進我國園林景觀設計水平的不斷提升,同時也更好地滿足人們的需求。
我國部分城市把生態環境問題列為城市發展的第一位,對生態環境的保護和可持續發展非常重視,在園林景觀的設計上體現很明顯,通過科學的園林景觀規劃和設計,將園林景觀與生態環境有機結合,從而促進城市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的協同發展。
在園林景觀設計中,一些城市將管理和創新結合的較好,通過仔細分析本地的歷史文化、城市發展、自然風景等實際情況,對園林景觀設計理念不斷改進、完善,逐步形成了具有當地特色的、科學的園林景觀設計理念,同時,促使環境規劃更好的實現。
我國目前園林景觀設計中,存在盲目的拿來主義,很多園林景觀大同小異,在園林景觀設計中,不考慮城市自身的歷史文化、發展特點以及當地氣候等因素,不僅增大園林景觀建設成本和后期維護難度,還不能滿足當地城市的實際需求,失去園林景觀應有的作用。
(二)園林景觀缺乏個性。
部門城市在園林景觀設計中,為了追求更快的建造速度、更高的經濟效益,將園林景觀批量化生產,并制定統一的標準,使園林建設像工廠的定型開發,如此標準化批量生產是導致很多景觀“千城一面”的重要原因。園林景觀設計屬于藝術的一種體現,硬性將其標準化,會嚴重損害其應有的藝術特色和個性化特征。
(三)選擇的植物品種不合理。
一些城市在進行園林規劃時,對植物的地域性和多樣性考慮不周,或者在園林里種植上百的樹木,價值昂貴,雖然增加了數量,但是沒有考慮到周圍環境和土壤情況,忽視植物生長的實際條件,使園林景觀的生態環境受到破壞。
一些城市往往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進行園林景觀建設,忽視了完工后對園林景觀的日常維護工作,因日常管理不到位,園林景觀很快就會失去活力,許多植被會在短期內枯萎,甚至死亡,使園林景觀成為“一次性”工程。
(一)園林景觀生態與城市本身生態的完美結合。
園林景觀已成為城市生態系統的一部分,園林景觀的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是否可以實現,與城市本身的生態環境有著密切聯系,因此,在進行園林景觀設計時,要結合城市自身生態發展的需求,使園林景觀生態和城市本身的生態系統完美結合,這樣,園林景觀設計能使城市變得更加美麗、迷人,有利于樹立新的城市形象,一定程度上帶動城市旅游業的發展;另外,為了滿足人們對高生活質量的要求,應盡可能的多設計一些開放式的綠地,使人們可以充分感受到自然的氣息,而且還能在忙碌的現代化生活中放松心情。
隨著人們思想覺悟的提升,人們開始注重節能型城市的建設,通過引進先進的工藝手段、高科技材料,來降低城市建設和使用過程中出現的資源浪費、環境污染等問題的幾率,以實現可持續發展,因此,在園林景觀設計中,工作人員要充分考慮城市長期發展的規劃目標,確保園林景觀設計可以和現代城市發展需求相適應,使得城市將來的生態效益與景觀效益保持一致。
園林景觀設計的目的之一就是為了提高人們生活環境的質量,因此,在進行景觀設計時,要充分考慮周圍居民的實際需求,設計者可以在園林景觀設計中運用心理學、行為學、美學等多方面的知識,不僅使園林景觀和環境較好的融合,更要使人們可以充分感受到景觀的`別致、美好,使他們心情愉悅,全面提升現代城市的科學性、生態性以及藝術性,促進現代化城市的綜合發展。
(四)向著多學科、高綜合性方向發展。
園林景觀設計過程中,會應用到建筑學、規劃學、美學、生態學、心理學等多種學科知識,具有很高的綜合性,因此,設計人員在進行園林景觀設計時,不僅要進行理性的分析、判斷,更要調動感性的一面,解決設計中遇到的問題,這就要求園林景觀設計者要加強和相關領域專業人才的溝通,不斷拓展自身的知識面和設計思路,綜合各領域知識,促進我國園林景觀設計水平的提升。未來園林景觀設計必定以社會發展的要求為基準,集合眾多學科領域的先進知識理論,并體現生態與藝術的特點,實現我國園林景觀設計的可持續發展。
(五)遵循生物多樣性、科學性與藝術性結合。
在園林景觀設計上,要優先考慮生態環境因素,以本地物種為主,在選擇多樣化物種時,要注意他們之間相互搭配的科學性、藝術性,讓喬、灌、草三者有效的結合,促進植物之間的和諧生長,在滿足設計者要求的同時,最大程度的為人們的生活和社會發展服務。
參考文獻:
[1]肖蕾.試析現代城市園林景觀設計現狀及發展趨勢思考[j].江西建材,2016,10:40+43.
論經濟法的基本原則論文范文(18篇)篇十五
【內容提要】本文對當前我國有關經濟法基本原則具有代表性的觀點進行了揭示和評判。作為本文論旨之所在,作者著重論析了其所認為的經濟法的兩大基本原則,即適當干預原則與合理競爭原則。
經濟法基本原則是經濟法的一個基本理論問題,其對經濟法的理論建構與實踐運作均具有重要的意義和價值。(注:學者們對此有許多表述,可參見邱本《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史際春、鄧峰《經濟法總論》。)學者們對此已進行了許多有益的探索,但至今仍眾說紛紜,故而頗有進一步研究之必要。(注:應當認為,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探討首先應當取決于對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認知,但這又是個懸而未決的問題,限于篇幅,筆者不擬在此予以探討。在本文中,筆者對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認知,主要依從李昌麒先生對經濟法的表述??蓞⒁娎畈琛督洕èD―國家干預經濟的基本法律形式》[m],四川人民出版社,版,204-214頁。)。
按照《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lawdictionary)的定義,所謂原則,是指“法律的基本真理或準則,一種構成其他規則的基礎或根源的總括性原理或準則?!睋耍覀儾浑y推論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概念,即是指貫穿于經濟法實踐運作全過程之中,作為經濟法規則基礎的指導思想和原理。構成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在我看來,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要素:(1)普遍性,即經濟法基本原則必須貫穿于經濟法的全部實踐過程,能夠指導經濟立法,規制經濟執法和司法,并保障和促進經濟守法;(2)法律性,作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其法律性反映于兩個方面:一是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應當是具有規范性的內容,換言之,即應具有體現經濟法權力(利)義務運作之特性或要求的內涵;另一方面,法律性體現在其可以作為執法和適法之依據。作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對經濟法主體的行為具有直接的法律意義,即任何違反經濟法基本原則的行為,均會導致一種直接的法律后果,其行為被確認為無效。不會導致上述法律后果的原則,不應作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3)經濟法特性,經濟法基本原則應是經濟法所特有的原則,如合法性原則等一般性法律原則便不應成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作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必須鮮明地反映經濟法這一部門法獨具之特色。
經濟法基本原則不同于經濟法價值,法律價值是指”在人(主體)與法(客體)的關系中體現出來的法律的積極意義或有用性?!盵1]經濟法價值,即是經濟法所構筑的法律秩序的目標及其調整社會關系所應遵循的方向。經濟法基本原則不同于經濟法價值,主要體現于:其一,經濟法價值是經濟法規則所欲實現或達致的目標,而經濟法基本原則是經濟法規則的規則或基礎,其反映著經濟法的價值。按麥考密克的理解,“法律原則即是規則和價值觀念的匯合點”。[2]其二,經濟法價值體現和昭示了經濟法的內在精神和宗旨,相較于經濟法基本原則,其更為抽象和一般。
經濟法基本原則與經濟法的調整方法也有別,所謂經濟法的調整方法是指“由國家規定的可以以某種合理方式干預社會經濟生活的方法”。[3]經濟法的調整方法主要關注的是國家干預社會經濟生活所使用的方法或手段,強調干預經濟的手段或方法之合理性,而經濟法基本原則則與之不然,其著眼于對經濟法具體規則的一種概括或總結,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認為是經濟法具體規則的一種“實踐綱領”。
國內學者對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揭示,目前有代表性的大致有以下幾種觀點:
1.“一原則說”,[4]該說認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只有一個,即維護社會總體效益,兼顧各方經濟利益。
2.“二原則說”,[5]該說認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有二,一是計劃原則,二是反壟斷原則。
3.“三原則說”,[6]依該說,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應當是平衡協調原則,維護公平競爭原則以及責、權、利相統一原則。
4.“七原則說”[7]按照該說,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有七個原則,即資源優化配置原則、國家適度干預原則、社會本位原則、經濟民主原則、經濟公平原則、經濟效益原則、可持續發展原則。
綜觀上述諸說對經濟法基本原則的表述及論證,筆者以為,大都存在程度不一的缺失,這主要反映于:
1.將非法律的原則表述為一種法律原則,如資源優化配置原則。資源優化配置是指資源在生產和再生產各個環節上最有效的流動和利用,其并未反映權利義務運作之要求或特點,嚴格講,將之作為一項法律原則納入經濟法范疇,難謂允當。
2.將法律的一般性原則表述為經濟法所特有的原則,如責權利相統一原則。依史際春、鄧峰先生的觀點,“責權利相統一原則主要是指在經濟法律關系中各管理主體和公有制主導之經濟活動主體所附的權利(力)、利益、義務和職責必須相一致,不應當有脫節、錯位、不平衡等現象存在?!盵8]但是,在我看來,責權利相統一原則固然是經濟法應當確立的一項準則,但其并未反映或體現經濟法之特質,將其納入其他部門法之界域,如行政法,同樣也言之有據。
3.將經濟法部門法的原則錯位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如邱本先生的“計劃原則”或“反壟斷原則”。雖然經濟法基本原則取決于對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認知,但即使就邱本先生所主張的經濟法體系包括計劃法和反壟斷法[9]兩部分的觀點來看,計劃原則與反壟斷原則也僅僅是經濟法部門法之原則,而無法函蓋經濟法之全部和整體。
4.將經濟法價值作為經濟法原則。正如前述,經濟法價值與經濟法基本原則是迥然有別的,但在李先生之諸原則中,如經濟民主、經濟公平、經濟效益等,筆者以為,將其納入經濟法價值范疇,頗為恰切,但如果作為經濟法基本原則,則難以契合作為原則本身的內質和要求。
5.將經濟法的調整方法作為經濟法原則,如史際春、鄧峰先生所主張的“平衡協調原則”。在他們看來,“平衡協調原則是指經濟法的立法和執法要從整個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和社會整體利益出發,來調整具體經濟關系,協調經濟利益關系,以促進引導或強制實現社會整體目標與個體利益目標的統一?!盵10]從其表述中,不難看出平衡協調原則主要強調的是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干預所使用的方法或手段,在我看來,史先生等將其納入經濟法基本原則,有所不妥。這一是因為在法的一般意義上,法律原本就是利益之調節器,正如博登海默所指出的那樣,“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乃是調整和調和種種相互沖突的利益,無論是個人利益還是社會利益”。[11]耶林也同樣指出:“法律的目標是在個人原則與社會原則之間形成一種平衡。”[12]因而,平衡協調各種關系和利益,不僅經濟法使然,其他部門法亦同樣如此。民法對民事主體相互利益關系之衡平,行政法對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利益之調整均概莫能外;其二,平衡協調就其本質而言,作為一項調整方法更為恰切,納入經濟法基本原則的范疇未免有方圓木鑿之嫌。
成要素,并在總結和反思我國既往經濟法基本原則諸學說之基礎上,筆者以為,我國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有二,一是適當干預原則,二是合理競爭原則。
(一)適當干預原則。
現代意義上的經濟法是伴隨“市場失靈”問題的出現,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干預而得以產生的。19世紀完全放任的自由主義經濟在給社會帶來空前財富的同時,也導發了一系列的社會經濟弊害,如可持續發展問題、壟斷問題、產品質量、消費者利益保護以及勞動者保護問題,等等。而這些問題僅依靠市場的自發調節是無法有效并根本上得以解決的,于是乎,國家便伸出其“有形之手”,借助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等經濟手段對社會經濟進行有效干預,并取得了令人矚目的績效,如戰后德國經濟的復興,30年代羅斯福新政等。也許正是基于這樣的干預效應,國家便進一步強化其對經濟之干預,“有形之手”無微不至地關懷著社會經濟的各個層面和角落,這在社會主義國家,如前蘇聯、中國表現得尤為突出。但適得其反,各國社會經濟并未因此而欣欣向榮,相反的是西方國家于60年代出現了經濟的“滯脹”,而前蘇聯、中國的經濟卻依然處于“短缺經濟”(科爾內語)狀態,這些都引發了各國政府對國家干預的深度思考,從而導致“適當干預”理論和政策的出臺,并逐漸成為當前各國政府干預經濟的主導性思想和方略。
適當干預原則是體現經濟法本質特征的原則,這是因為:一方面,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范域決定了適當干預原則應當成為經濟法的一項基本原則。雖然學界目前對經濟法調整對象尚未形成共識,但大都認為經濟法主要是調整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干預而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由此不難認為適當干預原則正回應和反映了經濟法各項規則的本質特征,其成為經濟法之基本原則順理成章。另一方面,經濟法所體現的國家干預,并不意味著國家對經濟生活之介入要回歸到既往計劃經濟“大而全”的時代,也并不是強調國家干預至上性,相反,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國家干預,只能是一種在充分尊重私權基礎之上的范圍有限的國家干預,其在資源配置中的地位和作用,只能從屬于市場的自由調節?,F代經濟法亦正是在這樣的認知前提下建構了自身的規則體系和理論框架,因而將適當干預作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凸顯了現代化經濟法的發展趨勢和本質要求。
所謂適當干預,是指國家或經濟自治團體應當在充分尊重經濟自主的前提下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一種有效但又合理謹慎的干預。其作為經濟法的一項基本原則,確切內涵有二,即正當干預和謹慎干預。
1.正當干預正當干預是指國家或經濟自治團體對社會經濟主體及經濟活動之干預必須仰賴于法律之規定,不得與之相抵觸,也不得在法律并無授權的情形下擅自干預。為此,必須做到:首先,干預權力擁有者權力之取得必須來源于法律之規定;譬如,稅收作為國家干預經濟一項重要的經濟手段,可以有效地促進資源的優化配置,實現社會公平。但稅收作為國家干預權的重要內容,卻不得任意行使,按照稅收法律主義的要求,稅收之行使必須依據法律規定,非經法律明文規定,國家不得開征新稅種。因而,國家在對社會經濟進行干預時,必須做到干預有據;其二,正當干預要求國家的干預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之程序。我國長期以來就是一個重實體、輕程序的國度,“中國的反程序化傾向仍然十分有力。立法上意欲簡化程序,實務中試圖松馳程序的現象屢見不鮮”。[13]但現代化經濟法十分關注程序的法治化建設,強調國家干預之程序化運作。因為只有通過嚴格的程序,才能在充分對話的基礎上實現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也便于決策之執行。亦正因如此,國家在進行干預時,必須嚴格程序的構造及其實踐運作。
2.謹慎干預謹慎干預是指國家或經濟自治團體在進行干預時應當謹慎從事,符合市場機制自身的運作規律,不可因干預而壓制了市場經濟主體之經濟自主性與創造性。具體講,這主要是指:
(1)國家干預不可取代市場的自發調節成為資源配置的主導性力量。由于市場經濟是一種以市場為導向以及作為資源配置主要手段的經濟體制,因而它十分強調經濟主體之自主性。而國家干預作為一種強制性的外部力量,是基于市場失靈、社會公平等因素而介入市場的,但這種介入是一種目的性極強的并具有明顯的人為因素的干預,其“有形之手”的運作必然會有一定程度上損傷“無形之手”的運作績效。因而,國家干預盡管必要,但也應當小心從事,謹慎動作,切不可擅自擴大干預之界域并取代市場成為資源配置之基礎性手段。
(2)國家干預在面臨自由裁量權之行使時應當合乎權力運作之內在要求。面對日趨復雜、亦易不居的現代經濟社會,賦予執法者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業已成為現實的客觀需要和不爭事實,“那種認為自由裁量權與法不相容的觀點在今天是不能被接受的”。[14]但是,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并不意味著權力擁有者的為所欲為,“自由裁量權,如果沒有行使這種權力的標準,便是對專制的認可”。[15]因而在本質上,“自由裁量權是一種明辨真與假、對與錯的藝術和判斷力,而不以他們的個人意愿和私人感情為轉移”。[16]為此,國家在進行干預時,經濟法應當為國家干預自由裁量權之行使建構一種限制性的規則框架,使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合乎正當目的,與授權法精神及內容相一致,并嚴格遵循既定程序。
(3)謹慎干預要求國家干預不可壓制經濟主體之自主性與創造性。市場之所以是資源配置的基礎性力量,根本因由則在于其借助利益機制,可以充分調動和激發市場經濟主體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因而,國家在進行干預時,切不可壓制市場經濟主體積極性和創造性的發揮。值得指出的是,市場失靈固然存在,政府失效也屢見不鮮,切不可秉持一種干預萬能的思想,將政府干預作為市場失靈的必然推論和結果,從而將國家干預回歸到計劃經濟的父愛時代,進而高度壓制和抹殺市場經濟主體的經濟自主性與創造性。
適當干預作為經濟法的一項基本原則,貫穿于經濟法的立法、執法和司法全過程。在立法上強調適當干預,就是要在規則的制定上盡量衡平國家和市場二者的位階,充分發揮他們各自的功效,實現“有形之手”與“無形之手”的有機結合。而在執法、司法中體現適當干預原則,則是要求國家在進行干預時,應當謹慎從事,準確地行使自由裁量權,并保障權力行使的合規性與合目的性,進而充分調動和激發市場經濟主體之積極性與創造性,促進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
(二)合理競爭原則。
競爭是人類文明社會賴以發展的動力源泉,也是市場機制發揮其“看不見的手”的功能的基本要件。產業革命以來的歷史表明,競爭有利于最大限度地調動市場經濟主體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為消費者和全社會引致空前的財富和極大的福利。但是,競爭并不意味著一種純粹的自由放任,正如經濟學家穆勒所指出的那樣:“就租金、利息、工資和價格而言,它們由競爭決定,由此要制定法律,假如競爭是它們的唯一調節者和訂立概括性的法制,就要根據它們所受到的調節而設計科學性的條款?!盵17]因而,以維護市場機制有效運轉為重點的經濟法便應當將競爭的合理運行納入自己的調控范圍,藉以充分發揮競爭之積極功效,抑制甚而消滅其消極作用,即壟斷和不正當競爭。
經濟法所維護的競爭是建立在合理競爭原則基礎之上的,其旨在實現競爭的有序、有效,這亦是合理競爭原則的基本內涵和體現。
1
有序競爭競爭并非自由放任之同義語,其必須遵循一定的規則,即要實現競爭之秩序化。秩序是人類一切活動的前提,沒有秩序,人類便將進入一種混沌無序狀態,每個人都無法對明天的生活作出一種確定性安排,人身財產安全也無從維系,即步入霍布斯所言的“叢林時代”。因而,“秩序作為一種與法律永恒伴隨的基本價值”,[18]應當成為人類重要的社會活動之一的競爭活動的必要前提和基礎。
在經濟法中欲促成競爭之有序化,就必須建立合理的競爭規則,防范各種各樣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如假冒偽劣行為,低價傾銷行為等,并抑制或阻卻各種非市場因素對市場經濟主體的競爭活動的介入和滲透。譬如,市場競爭的實質應當是各種商品內在要素的比試,如價格的競爭、質量的競爭、服務的競爭等,但是,行政壟斷卻將權力因素切入至市場競爭中,并使競爭結果不是取決于商品內在要素的優劣,而是商品以外的其他因素。不言自明,這種壟斷行為顯然背逆了競爭之內在法則和要求,并嚴重侵損了競爭的有序化運作。
2.有效競爭有效競爭是經濟法的合理競爭原則以及建構其上的具體規則和運作結果及表現。伴隨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以及經濟學理論的不斷深化,競爭規則所希冀達致的目標模式也歷經曲折,學者們眾說紛繪,但其中影響最大的莫過于自由競爭模式、完全競爭模式、壟斷競爭模式以及有效競爭模式。而有效競爭模式是當前影響最大的競爭規則模式。
有效競爭是克拉克(clark)為克服“馬歇爾困境”(注:“馬歇爾困境”是馬歇爾在其《經濟學原理》第四篇中所提出的關于規模經濟與競爭活力的二難選擇命題。在他看來,規模經濟是非常必要而且極為有用,但這又容易導致壟斷,反過來就會使經濟運行缺乏原動力,企業缺乏競爭活力。參見馬歇爾《經濟學原理》(上卷)[m],商務印書館1964年版,第259-328頁。)而提出來的一種新型競爭模式,其基本內容是:“所謂有效競爭,就是指將規模經濟和競爭活力兩者有效地協調,從而形成一種有利于長期均衡的競爭格局?!盵19]有效競爭理論后又經過其他經濟學家,如哈佛大學教授梅來,以及美國經濟學家史蒂芬?索斯尼克(stephensosnick)的努力和完善,更日趨成熟,目前業已成為大多數國家主導性的競爭體制。
欲達致有效競爭的市場模式,經濟法就必須借助合理的競爭規則來予以構筑和保障。如經濟法必須反對對進入和流動所存在的人為限制,競爭者必須符合規模經濟的要求。此外,對于廠商之間的相互勾結行為,如卡特爾協議,經濟法也應當堅決予以取締。
四、結語。
適當干預原則、合理競爭原則是經濟法的兩大基本原則。首先,它們反映了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特殊性,體現了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干預的本質要求;其次,二原則科學地概括了經濟法具體規則的內在連結和精神,較好地實現了經濟法中價值與具體規則的匯合和融通。最后,適當干預與合理競爭原則業已為我國大量經濟法規所昭示,凸顯了公權和私權的有機統一,準確地揭示了經濟法基本原則之特質。
【參考文獻】。
[4]漆多俊.經濟法基礎理論[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1995.4.。
[6]史際春,鄧峰.經濟法總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164.。
[8]史際春、鄧峰.經濟法總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69.。
[10]同[8]165.。
[13]季衛東.程序比較論[j].比較法研究,1993(1).1-46.。
[15]同[11],352.。
論經濟法的基本原則論文范文(18篇)篇十六
摘要:近年來,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物業管理行業越來越被人們關注,呈現出了生機勃勃的發展趨勢,與此同時也面臨著不少的威脅和挑戰。作為中小型物業服務企業如何在競爭激烈的物業市場上立足,提升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促進企業可持續地發展,成為急需解決的問題。
關鍵詞:物業服務企業;問題;發展策略。
1物業服務企業。
物業服務企業是指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專門進行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為業主和使用人提供服務的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的經營宗旨是“綜合管理,全面服務,為業主和用戶提供安全、整潔、方便、舒適的工作環境和生活環境”。
2中小型物業服務企業發展現狀。
物業管理從20世紀80年開始進入我國大陸沿海地區,經過三十多年的發展,人們對物業管理的需求日益增多,物業管理的社會地位也顯著提高,整個物業管理行業呈現出蓬勃發展的態勢。截至底,我國已有10.7萬家物業服務企業,從業人員達到600多萬人。去年全行業營業收入已超過8100億元。但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出現了不少問題,特別是中小型物業服務企業在發展過程中更是舉步維艱。
2.1服務內容單一,企業盈利能力較低。
大多數中小型物業服務企業的經營模式比較單一,主要提供住宅物業的服務,而其他物業類型如寫字樓、商場、工廠等較少涉足。同時主要提供一些常規性公共服務,對于專項服務和特約服務項目較少,不能有效地滿足業主個性化需求,使得物業服務企業的創收能力不強,限制了企業的進一步發展。
2.2培訓力度不夠,物業服務人員素質偏低。
由于中小型物業服務企業利潤偏低,為了節約成本,企業直接招聘一些文化水平較低,專業技能不強的人員;同時企業對上崗員工的培訓力度不夠、培訓方式陳舊、內容單一,只強調技能培訓而忽視職業素養培訓等,流于形式的培訓使員工整體素質偏低。
2.3企業文化欠缺,服務意識不強。
大多數中小型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了企業核心價值觀,并制定了相應的規章制度,但企業員工并沒有真正把它實踐到日常服務行為中;其次,企業員工服務的主動性不夠,責任心不強,對業主的需求關注度不高,不能及時為業主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3中小型物業服務企業發展策略。
3.1打造特色服務,增強核心競爭力。
在激烈的物業市場競爭中,中小型物業服務企業只有不斷提高服務質量,打造特色服務,增強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才能適應社會的需要,真正實現可持續的發展。我們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著手考慮。一是服務內容多元化。隨著社會經濟地發展,人們的生活方式日益豐富,對物業管理的需求也呈現出多樣性。因此中小型物業服務企業不能只提供綠化、保安、清潔、設施設備維護養護等常規性服務,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和業主的需求有針對性地為業主提供專項服務和特約服務,如家政服務、室內裝潢、房屋租賃、信息咨詢、電子商務等。
該滿足業主的個性化需求,以多樣化服務來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贏得更多的物業市場。二是服務方式專業化。專業化是社會分工細化的產物,它可以彌補中小型物業服務企業人力資源和技術能力不足的缺陷,為業主提供更細致的服務。因此中小型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把一些專業性較強的項目承包給專業服務公司,如保安秩序、園林綠化、清潔衛生等,由專業服務公司向業主提供物業服務,充分發揮其專業化優勢。三是服務手段信息化。隨著網絡信息技術的發展,中小型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利用互聯網建立網上服務平臺,在企業內外部及時傳達信息,實現資源的共享;同時還可以通過app等核心載體向業主提供在線增值服務,如在線水電煤繳費、手機充值、生活信息查詢及在線預約下單等服務,滿足業主對居家生活和社區商務的多元需求。
3.2加大培訓力度,提高員工素質。
中小型物業服務企業大部分員工的文化素質偏低,尤其是高級物業管理人才缺乏。為優化企業的人才隊伍建設,可以采用“引進來”和“走出去”相結合的方法對員工進行培訓。一方面可以邀請物業管理方面的專家和學者到企業來講座,加深員工對物業管理行業的認識;另一方面可以派一些優秀的員工到其他物業服務企業參觀學習或到高校進修深造,有利于員工服務能力的提升。同時還要按照不同崗位有針對性地為員工安排培訓內容。比如物業服務企業的中高層管理人員應接受物業管理政策制度、戰略管理、知識管理、危機管理、創新管理等方面的培訓;基層管理人員應進行管理職責、物業管理法律法規、人際溝通、服務禮儀等方面的培訓;而一線操作人員應強化具體崗位技能、職業道德及管理規章制度的培訓。
3.3加強企業文化建設,提升服務意識。
加強企業文化建設,有利于企業價值觀和個人價值觀的統一,增強企業的凝聚力,實現企業的.戰略目標。一是企業與員工之間建立共同的愿景。由于中小型物業服務企業員工的文化素質、經驗閱歷、社會地位有差異,這也決定了他們的價值取向不盡相同。因此,企業要樹立“以人為本”“以業主需求為導向”“全心全意為業主提供優質高效服務”的核心價值觀,并且要得到全體員工的認可和支持,自覺把這種核心價值觀滲透到具體的日常服務工作中去,共同為實現企業目標而努力。二是建立“顧客滿意”的企業文化。
顧客滿意文化是指企業以提高顧客滿意指標和顧客滿意等級度為核心,從顧客的角度出發,分析、判斷、調整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的文化。中小型物業服務企業要以顧客為導向,切實把顧客滿意理念運用到物業服務中去,可以通過問卷調查、走訪、座談會等方式了解業主的需求,從而有針對性地為他們提供服務。同時還要處理好業主的投訴。物業服務企業應建立暢通的信息接收通道,如設立公眾意見箱,開通投訴熱線等,使業主投訴更便捷。面對業主的投訴時,物業服務企業更要認真對待,了解事情的前因后果,盡快做出解決方案,并把處理完畢的結果及時回復給業主。
參考文獻。
[1]王曉輝.物業管理概論[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
[2]龍玉來.淺談物業管理企業核心競爭力的塑造[j].經營管理,(2).
[3]張文利.構建顧客滿意的服務營銷戰略[j].廣播電視大學學報,(2).
論經濟法的基本原則論文范文(18篇)篇十七
論文關鍵詞:次貸危機解析中國經濟啟迪。
1.次貸危機的原因。
1.1表面上看:引起美國次級抵押貸款市場風暴的直接原因是美聯儲加息導致房地產市場下滑,美國的利率上升和住房市場持續降溫。
1.2而分析導致美國次貸危機的潛在原因是在于。
由于美國長期以來的貿易狀況的赤字狀況,美元持續貶值,使得人們對美國經濟的信心產生的從來沒有過的消極預期,美國為了維持美國經濟霸主的形象,為了防止經濟衰退。
首先就需要要保持國際資本的凈流入,來禰補經常項目下的赤字,只有這樣,才能維持它美元堅挺,進而保持美國世界經濟霸主的地位(美元現在的對手是歐元)。
1.3歸根結蒂,我們認為美國這次由“次貸危機”引發的“金融風暴”是人為的阻礙經濟周期所造成的,用中國的一句古話:“寅吃卯糧總是要還的”。
金融危機之所以發展到目前階段,與美國政府沒有很好處理互聯網泡沫破滅有關。
“當時泡沫破裂美國經濟就應該陷入衰退,但那次衰退很短。
為什么那么短?因為美聯儲用降息來刺激房地產經濟,(林毅夫,10月,達沃斯論壇)”。
美國在經歷了大約的經濟持續繁榮(高就業,低通脹)之后,經濟管理畢業論文早在20就出現了經濟周期調整的跡象(當時的“網絡泡沫”的破滅),而那時正逢小布什上臺后的第一年,這時的政府正是需要一個“繁榮”的經濟來表明政府的有效和能力,網絡經濟破滅了,經濟還需要其他的部分來拉動,所以當時的美聯儲便通過了減息來刺激經濟,而減息政策在當時正好就促進了房地產市場的“繁榮”,在之前的5年里,由于美國住房市場持續繁榮,加上前幾年美國利率水平較低,美國的次級抵押貸款市場迅速發展,最終導致了不良貸款的大量衍生,帶來了經濟“繁榮”的局面。
因此,今年危機產生和發展,我們也不能完全看經濟方面的問題,政治方面也是有其發生的土壤的,例如今年的大選年的影響也不能忽略,兩黨都試圖與次貸危機的責任劃清界限;同時,同時又都指責對方是導致今天這種局面的罪魁禍首。
這樣的一種局面,也從某種程度上放任了次貸危機的發展。
也為今天席卷整個美國經濟金融風暴埋下了伏筆。
2.次貸產品產生原理解讀。
2.1次級抵押貸款是指一些貸款機構向信用程度較差和收入不高的借款人提供的貸款。
利息上升,導致還款壓力增大,很多本來信用不好的用戶感覺還款壓力大,出現違約的可能,對銀行貸款的收回造成影響的危機。
3.次貸危機對中國的影響。
3.1本次次貸危機的最大警示在于,要警惕為應對經濟周期而制訂的宏觀調控政策對某個特定市場造成的沖擊。
在次貸**爆發之前,美國經濟已經在高增長率、低通脹率和低失業率的平臺上運行了5年多,有關美國房市“高燒不退”的話題更是持續數年。
美國房市降溫前的經濟圖景和當前的中國房市存在一定相似性。
導致美國發生次貸危機的直接原因在于美聯儲加息導致房地產市場下滑。
加息導致次級債購房者無力歸還貸款,引發資金鏈的斷裂,從而使得在這方面投入巨大的銀行和金融機構大量倒閉破產。
對于中國的啟示就是:由于中國面臨著通貨膨脹加速的情況,如果央行為了遏制通脹壓力而采取大幅提高人民幣貸款利率的對策,那么就應該警惕兩方面影響:第一是貸款收緊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影響,這可能造成開發商資金斷裂;第二是還款壓力提高對抵押貸款申請者的影響,可能造成抵押貸款違約率上升。
而這兩方面的影響都最終會匯集到商業銀行系統,造成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率上升、作為抵押品的房地產價值下降,網絡暴力論文最終影響到商業銀行的盈利性甚至生存能力。
3.2美國次級債危機正導致美國消費市場出現疲軟跡象,以美國為主要出口市場的中國企業受到了牽連。
“首當其沖的是美國零售商。
”而零售商的壓力直接傳到了中國出口企業。
在中國制造受次級債危機以及內部成本壓力之際,國際訂單的轉移正在加速。
跨國公司紛紛將訂單從中國轉移到越南,印度,孟加拉國等更具備成本優勢的地區和國家,對我國的出口加工也影響巨大。
即使在國內的還在接受訂單的企業,也很有可能接受不了跨國公司的低價要求而倒閉關門。
3.3雖然達目前為止,美國次級債危機對中國出口的具體影響還不明朗。
但從宏觀上看,央行研究顯示美國經濟放慢1個百分點,我國出口就會下降6個百分點。
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在最新公布的《世界經濟展望》報告中,預計全球經濟將增長5.2%,其中美國經濟將增長1.9%,比去年低1個百分點。
3.4貨幣政策不是萬能藥降息雖然現在看來似乎是的經濟發展好于預期,但是由于人們對于房地產市場和債券市場的信心已經見底,所以有可能會出現流動性陷阱,這種前景還是不容樂觀的。
危害有可能蔓延,最終解決方案還有待遇綜合的宏觀政策的出臺。
4.我國經濟現狀的根本原因:出口導向和沒有按市場供求的利率體系。
4.1次級債危機殃及中國出口,是由于我國長期以來實行的以出口為導向的經濟增長模式,而這種經濟增長方式賴以生存的法寶,就是出口退稅與本幣低匯率,而今年以來的出口退稅降至最低水平,人民幣的穩步升值,使得占我國貿易出口主要部分的制造加工企業的利潤空間一壓再壓,這時再加上這次“次貸危機”帶來的作為中國商品最大的出口國的美國整體消費需求的劇減,無疑又是雪上加霜。
4.2我國所面臨現狀的根本原因:我國沒有按供求形成利率,本國貨幣規定的匯率很低,使得外匯存底大量積累,貿易摩擦加劇,貿易條件變差。
借助低要素價格和低附加價值產品的出口,花費很大的氣力,搭上了資源和環境,但得到的實惠不多,東西賣得很便宜。
所以在美元儲備大量積累的情況下,美元一旦貶值,辛苦賺來的錢就縮水了。
為了對付這種情況,我國現行的辦法,是由央行入市干預。
我國央行的入市干預實際上是造成了流動性泛濫的惡果。
所謂入市干預,就是收購外匯,把本幣壓住,不讓其升值。
做到這一點,各方面都很高興,出口企業產品也很容易出口了。
但是由于大量地釋放貨幣,到月,論文網我們的外匯儲備就到了1萬億美元,這1萬億美元,需要中央銀行拿出大約8萬億的中央銀行貨幣即“高能貨幣”,這種“高能貨幣”,由于乘數效應,1塊錢在國內市場上大概會形成5塊錢的購買力。
8萬億的高能貨幣形成的購買力就是40萬億人民幣,40萬億貨幣的出現,就形成了流動性泛濫。
實際上這種手痛醫手,頭痛醫頭的措施是不足取的。
而流動性泛濫最終還會導致三種可能:第一種可能,股票、房地產等資產價格暴漲,造成股市樓市的泡沫。
第二種可能,就是消費物價上漲。
消費物價的上漲,一般時滯比較長,起碼兩年以上。
還有第三種可能,就是資產泡沫和物價上漲同時來了,兼而有之。
我國這兩年經濟中的的問題,就是第三種可能性成為現實,問題集中爆發了。
本次美國次貸危機也給中國宏觀調控(macro-economiccontrol)提出了啟示。
主要有方面:
第一,有必要把資產價格納入中央銀行實施貨幣政策時的監測對象。
因為一旦資產價格通過財富效應或者其他渠道最終影響到總需求或總供給,就會對通貨膨脹率產生影響。
第二,進行宏觀調控時必須綜合考慮調控政策對某些具體市場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
論經濟法的基本原則論文范文(18篇)篇十八
【內容提要】打開一部證券法,既有民商法性質的規范,也有經濟法性質的規范,民商法和經濟法規范在證券法中融洽相處,巧妙配合。因此,證券法的基本原則有兩種表達方式,一種是民商法基本原則,另一種是經濟法基本原則。經濟法原則在證券法中顯示出了特有的個性。本文重點探討經濟法屬性的證券法基本原則,它們是:(1)公開、公正、公平原則;(2)國家統一管理和證券業自律相結合的原則;(3)分業經營、分類管理的原則。本文通過分析上述原則的法律原理,指出它們在我。
證券法的基本原則是證券法基本精神的體現,貫穿證券發行、交易、管理以及證券立法、執法和司法的始終,在證券法體系中是處于最高的效力,證券法的具體制度是證券法基本原則的表現形式。筆者認為證券法是民商法與公法在證券市場上相結合的產物,證券發行行為和交易行為無疑是特殊的民事行為,因此民法基本原則仍然成為證券法的基本原則,如證券法第4條規定“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當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應當遵守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边@就是完全的民法基本原則。由于公法的介入和影響,有些民法原則如“公平原則”在證券法中就轉化為“公開、公正、公平”原則,即“三公”原則,但這時,原則的法律定性就發生了相應的變化,“三公”原則不再是民法原則。由于“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原則”在證券法中沒有發生實質變化,而“守法原則”是一般法律的概然性原則,筆者不再贅述。在這里,筆者將進一步針對證券法的特有原則闡明其法理,這些原則是經濟法原則在證券法領域的具體表現。現代經濟法的規制領域主要在于宏觀調控、反不正當競爭、反壟斷和市場監管等方面,其目的在于維護經濟秩序、維護社會整體利益和對市場弱者的保護。證券法的經濟法原則可以概括為三大原則:(1)公開、公正、公平原則;(2)國家統一管理和證券業自律相結合的原則;(3)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原則。下面分別闡述其法理。
一公開、公正、公平原則。
公開、公正、公平原則是證券法最基本的原則,它們是證券經濟關系正常運行的基本條件,它們最能反映證券法的特性,因而它們是證券市場法治的精髓。“三公原則”有一個共同的定語:“公”,表明了證券市場的社會性和整體性特征,也表明了“三公原則”不是體現個體本位的民法原則,而屬于體現社會本位的經濟法原則。
(一)公開原則。
證券法的公開原則,包括兩個方面:(1)證券發行人向公眾披露有關信息資料,即證券發行人應及時、真實、充分和完整地向社會公開能夠影響投資者決定的一切信息資料;(2)管理者的監視標準公開,處罰結果向社會公布。證券發行人的信息公開制度是信息公開原則的基礎。美國對證券發行實行注冊申報制,其基本信念是信息公開主義,這是美國1933年證券法確立的基本原則。依據這一原則,發行人需將所有關于發行人及其發行證券的信息或資料完全公開,不得有虛假、誤導和重大遺漏,否則發行人要負刑事或民事責任。公開原則的目的是為了使投資者在實際投資前有機會判斷投資的價值,發行人的責任到公開為止。美國1933年《證券法》規定,初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必須登記注冊,并使用公開說明書。1934年《證券交易法》對此又作了補充,規定依1933年《證券法》注冊并業已發行的公司和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必須依法定期作出報告,負有持續公開義務。這種持續公開義務的范圍在1964年《聯邦證券法》的修正案中更擴及到證券店頭市場(注:參見諸葛霖等編譯:《證券與證券交易》,中國對外經濟貿易出版社1990年版,第206、207-208頁。)。與美國注冊申報制相對應的是核準制,證券發行人在遵守信息公開義務的同時,政府有權對證券發行人、證券發行人的行為及其提供的信息進行實質審查。核準制同樣重視信息公開原則,它對信息公開的規制與注冊制基本相同,它要說明的理念是:僅有信息公開原則是不夠的,對信息公開進行必要的核準有利于實現保護投資者利益。就法律的開放性和成熟性而言,核準制的層次低于注冊制,因為它造成了一種錯覺:似乎政府不相信證券發行人的公正性和投資者的能力。但就我國目前而言,只能實行核準制,因為我國的證券市場及其法治水平還處于初級階段,證券發行人和投資者之間確實力量不均衡,需要政府加以規制。
我國《證券法》和相關法律對證券市場的信息公開制度也作了完整的規定:(1)規定了證券發行信息公開制度。(注:參見《證券法》第13、17、24、39、161、175、177、202條;《公司法》第88、140、166、206、207條。)信息公開的內容主要有招股說明書、財務會計報告、公司債券募集辦法等,證券發行人提交的證券發行申請文件必須真實、準確和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2)規定了公司上市信息公開制度。股票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同意后,發行公司應當在上市交易的五日前公告法律規定的上市有關文件,并將該文件置備于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注:參見《證券法》第47、48、53、54條。)(3)規定了持續信息公開制度?!蹲C券法》在第3章第3節專門規定了持續信息公開制度,詳細、嚴明地規定了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的時間、內容和條件。并在第11章中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4)規定了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信息公開制度。(注:參見《證券法》第79、80、83、93條。)。
近年來,我國證券市場上存在較多的虛假信息,其中隱藏最深、危害最大的就是上市公司對其信息的操縱。這種信息操縱主要是有些上市公司高層或上市公司與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證券公司、大股東、證券咨詢機構等聯合起來,以虛假的或嚴重失實的報表、公告公之于眾,誤導廣大中小投資者?!碍偯裨窗浮?、“紅光事件”影響極壞。另外,還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時的問題,上市公司在披露重大信息事件之前,很少有不發生股價異動的情況。我國證券市場信息披露的規范化建設主要就是解決好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和保密性三個方面?!蹲C券法》對信息披露只是作了框架性的規范,信息披露的大量具體規范主要落在中國證監會身上。
但是,僅有證券發行和交易信息公開也是不夠的,證券市場是個立體市場,包括著縱的行為和橫的行為,即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橫的行為;監管行為――縱的行為。行為的實施離不開信息。證券發行和交易的信息的發出者是證券發行人,相對人是證券投資者,信息的內容是影響證券投資收益的商業信息;證券監管行為的信息的發出者是證券管理者,相對人是證券市場主體,包括證券發行人、證券交易所、證券經營和服務機構以及證券投資者等等,其信息內容是監管規則和標準,以及對違法行為的處理結果等等。證券監管信息公開是管理法治化的需要,其直接受益者是證券市場主體,能夠激發證券市場主體對管理主體的信任。我國《證券法》第15條第1款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定條件負責核準股票發行申請。核準程序應當公開,依法接受監督。”第172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制定的規章、規則和監督管理工作制度應當公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據調查結果,對證券違法行為作。
出的處罰決定,應當公開。”
(二)公正原則。
證券法的公正原則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其一是法律所確認的標準和規則公正,同一規則適用于所有的當事人進行證券的發行和交易,在同一次證券發行和交易中,對所有的投資者的條件、機會都是相同的,不得因人而異。其二是管理行為公正,證券管理監督人員對任何證券發行、交易當事人都要一視同仁,執行同一規則,禁止一切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不公正交易行為的發生。證券法的公正原則與公開原則是一脈相承的,公開本身就意味著公正,因為公開原則對市場主體一視同仁,而不公開則談何公正可言?公正原則和公開原則的目的都是實現公平原則。
規則公正是前提和基礎。規則公正是法律正義的本質所在,也是法律關系的基礎,沒有規則公正,就無行為公正可言。但我國《證券法》在規則公正方面仍有許多問題,如對證券監管部門的管理權限的界定仍有不清晰的地方,對證券監管部門濫用職權的行為沒有規定行政救濟制度;又如對法律責任的規范方面,偏重于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而淡化民事責任,而且對直接責任人的處罰規定不恰當。這對執法公正造成了不利影響,,大慶聯誼、東方鍋爐、藍田股份等上市公司的重大違法行為受到查處,一些人被重判,也有人被警告、罰款了事,而上市公司被罰高達百萬,但“羊毛出在羊身上”,流通股股東本來就是欺詐行為的受害者,還要分攤罰款,真是雪上加霜。該罰的應該是具體責任人,因具體責任人的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賠償。
管理行為公正主要是針對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證券市場的監管行為而言。證券監管行為不僅要合法,而且要符合證券市場的運行規律。我國證券管理行為也存在有失公正的地方,由于我國過分強調股市融資的功能,導致政府通過二級市場升溫逆向拉動一級市場擴容。政府不僅通過控制新股發行規模和掌握上市節奏來調控二級市場,而且在必要時直接干預,如《人民日報》發表評論等。政府的頻繁干預導致投資者的非理性預期,這嚴重影響了證券市場經濟規律的正常運行。要實現管理行為公正,必須將管理行為納入法治化軌道,管理者必須服從法律,公正地對待被管理者,同時賦予被管理者相應的權利,如異議權、申訴權、建議權和損害賠償請求權等。
(三)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是指證券關系中雙方當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證券發行和交易按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進行,無論是機構投資者還是個人投資者都要公平對待給付,不得利用其優勢壓制對方,損害對方利益,公平原則是商品交易價值規律的基本要求。
公平原則與平等原則的側重點不同,平等原則強調當事人的地位平等,立足于個人的身份,屬于機會平等,在交易中只要雙方的行為完全出于自愿,盡管不符合不等價交換原則,但如果雙方均滿意,就符合平等原則的精神。公平原則的基礎是平等原則,沒有當事人的地位平等,就談不上公平。但公平原則不是從個人本位出發的,“公”有公共性、一般性和公開性之含義。公平原則側重于從社會一般角度判斷某項交易行為的價值要求和合理性,符合公平原則的交易行為也就符合價值規律,它兼顧機會平等和結果平等。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不僅僅是投資者與發行人、投資者與投資者之間的私人行為,而且具有巨大的市場擴散效應,單純強調交易者的地位平等是有局限性的,因為市場很可能被那些具有資金、信息方面優勢的人操縱。法律應從社會一般角度消除交易雙方實質意義上的不平等,如禁止某些交易行為,判定某些交易行為無效。
證券法的公平原則的天平應向投資者一方傾斜,因為投資者是市場的弱者,自我保護能力較弱。公開原則和公正原則是實現公平原則的兩條重要途徑。民事責任制度是公平原則的重要法寶。但我國證券法對民事責任的規范就違背了公平原則,只涉及到證券商的欺詐行為和中介機構的虛假行為(注:參見《證券法》第192、198條。),諸如操縱市場行為和內幕交易行為等不正當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法律并未規定行為者的民事責任,這就造成了符合民事責任的要件但不追究民事責任的結果,這種現象對受害者顯然是不公平的。在操縱市場方面,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9條規定了操縱證券價格的民事責任,日本《證券交易法》規定:從事假象買賣、操縱市場行情者,應當依該違法行為形成的價格,向在證券市場上買賣該有價證券者或者辦理委托買賣所遭受的損害者,負賠償責任。(注:參見鐘明霞:《證券商行為規范及法律責任探討》,《深圳大學學報》第17卷第1期,2月,第54頁。)在內幕交易方面,我國臺灣地區《證券交易法》第157條規定:“違反前項規定(指禁止內幕交易)者,應就信息未公開之前其買入或者賣出該股票的價格,與消息公開后10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限度內對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之請求,將責任限額提高至3倍”。
二國家統一管理和證券業自律相結合的原則。
在世界范圍內,按照監管主體的地位不同,證券監管體制可分為國家(政府)型監管主導體制和自律型監管主導體制。前者是國家對證券市場實行統一管理居于主導地位,后者是自律機構對證券市場的自我管理居于主導地位。國家對證券市場的統一管理是指通過國家證券立法,由政府的。證券管理部門對全國證券市場履行監督管理職權,統一監督和管理。證券業自律管理就是由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對證券發行和交易及其相關活動,依據法律授權制定管理規章和業務規則進行自我約束和管理。自律組織代表的首先是市場參與者的利益,為了實現和保護自己的最大化利益,就要通過自律維護市場的公平交易;而矗立于市場之上的政府代表的是公眾利益,是投資者的利益,為了增強公眾和投資者對市場的信心,政府需要通過立法、執法等手段維持市場的安全、秩序、公平和效率。
為證券市場的主管機關,負責檢查上市說明書、監督上市公司的持續公開行為;收購和兼并委員會作為研究性的機構,制定了《收購和兼并手冊》及《大量購買股份規則》專門用于調整公司股份收購中的一系列行為;證券協會是由有關專業協會代表組成的自愿性組織,其職能是制定、解釋與執行條例。英國的自律型監管在實踐中表現出靈活、效率和安全的優點:一是它為投資者利益的保護、市場的競爭提供了充分的便利條件;二是它不僅讓證券交易商參與制定和執行證券市場管理規則,而且模范地遵守這些規則;三是自律機構對違法行為調查和處罰往往有充分的準備,反映迅速。
我國證券市場的現實條件、投資者的素質和證券立法決定了我國不是自律主導型監管模式,我國是國家(政府)主導型監管模式?!蹲C券法》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根據需要可以設立派出機構,按照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注:19,國務院對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進行了重大改革,將國務院證券委取消,合并為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證監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有權制定有關證券市場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依法制定證券業從業人員的資格標準和行為準則,依法對證券的發行、交易、登記、托管、結算活動進行監管,依法對發行人、上市公司、各類證券交易機構、中介機構進行監督管理,對違反證券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為了及時地掌握違法活動的事實和證據,嚴厲打擊證券違法行為,證券法還對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賦予了必要的調查權和檢查權,對當事人、被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有權進行詢問,對有關資料和文件有權查閱、復制和封存,對非法轉移和隱匿資金和證券的行為,可以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如前所述,政府專門監管有其不可克服的局限性,應當吸收和借鑒自律監管的某些有效成分。美國屬于政府主導型監管體制,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是全國證券市場的政府主管機關,但又適度引入英國證券監管體系的某些有效成份,證券交易所、證券商協會等自律組織的自我管理及證券經營機構的內部管理便成為美國證券監管體系不可或缺的內容,美國的全國證券商協會一方面受到證券交易委員會及證券法律、法規的嚴格規制,另一方面又制定了大量的行業規章制度,負責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的審查、考試,并設立、管理全國證券商協會自動報價系統(nasdaq)。紐約證券交易所、美國證券交易所等實行不同的上市標準,相互之間開展平等、有序競爭,同時對會員單位依法實行管理,較好地處理了競爭與自律的關系。(注:參見宋玉勤、楊亮:《加強自律監管、防范金融風險》,《中國證券報》193月31日。)在我國,證券交易所屬于場內證券交易的自律組織,《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證券交易所是指依本法規定條件設立的,不以贏利為目的的,為證券的集中和有組織的交易提供場所、設施,履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職責,實行自律型管理的會員制事業法人?!弊C券交易所通過制定章程,具體規定證券交易所會員資格的取得、喪失和轉讓等問題,詳細規定證券交易所成員違法或違反章程時的責任,還通過制定證券交易所業余規則和上市規則等,規范證券交易所成員的交易行為。證券交易所在場內交易的監管方面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不足的是,《證券法》作為我國證券市場的基本法,并專章規定了“證券交易所”,但沒有規定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監管地位,這是立法的一個失誤。我國《證券法》專章規定了證券業協會的設立、地位和職責等相關內容,并明確規定證券業協會屬于自律性組織,但依照該規定的實質內容,證券業協會不具有真正的權威,它的功能主要是協調會員之間的關系。這主要是我國《證券法》沒有確立場外交易的法律地位,而在國外,證券業協會主要對場外交易實施自律監管。筆者認為,場外交易確有存在的必要,它可以彌補場內交易的不足之處,使一些不夠場內交易條件的有價證券也可以合法流通。對場外交易,筆者建議國務院制定專門法規,確立其法律地位,并賦予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監管職能,待條件成熟時,將其納入修訂后的《證券法》中。總而言之,我國應當在證券立法和證券法律實踐上強化證券交易所的監管職能,包括制定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審核批準證券的上市申請,組織、監督證券交易活動,監管上市公司和對違規證券交易行為的處理等等。中國證券業協會應負起自律監管特別是場外監管的責任,履行規則制定、仲裁、協調和監督各交易場所的職責。但是,自律組織往往過于追求私人利益,大公司領導人入選證券業協會理事會的機會較多,在處理具體事務時,往往偏袒本公司利益;證券交易所為吸引更多的市場參與者,有可能放松對會員公司的監管,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這些現象在我國證券市場上時有發生。因此,規范的監管體系就是自律與政府監管的有機結合,自律監管必須處于政府法定監管的調控之下,自律組織制定的規則和懲戒程序在生效前必須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國家統一監管和證券業自律必須建立在科學和完備的法律的基礎上,實行法治監管,才能做到真正的協調一致。
三分業經營、分類管理的原則。
分業經營、分類管理原則包括兩個方面:首先是證券業、信托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和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托、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我國銀行業、信托業、保險業和證券業的職能、業務范圍是不同的。我國《商業銀行法》明確規定,商業銀行在我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的股票業務,也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注:參見《商業銀行法》第43條。)《證券法》第133條規定:“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蔽覈督鹑谶`法行為處罰辦法》規定:“商業銀行為證券期貨交易資金清算透支或者為新股申購透支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商業銀行直接負責的高級人員給予開除的紀律處分,對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逼浯?,就證券業本身來說,也存在一個分類管理問題。《證券法》規定,國家對證券公司實行分類管理,分為綜合類證券公司和經紀類證券公司,綜合類證券公司必須將其經紀業務和自營業務分開辦理,業務人員、財務帳戶均應分開,不得混合操作,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注:參見《證券法》第119、132、200條。)。
宏觀上,經濟增長的周期性波動必然帶來對于貨幣需求的周期性變化,當實體經濟呈高速增長勢態,必然需要大量的貨幣,當大量的企業紛紛向銀行借款時,銀行往往會因資金緊張而拋售所持證券,結果就可能造成證券市場上的價格下跌,信用鏈斷裂,20世紀的眾多的經濟和金融危機驗證了這個規律。事實上,我國銀行信貸資金曾在1992、1993、大量流入股市,造成股市的瘋狂濫漲,市價嚴重的偏離其內在價值,政府責令銀行資金撤出股市,又造成股市的暴跌,這對投資者究竟是好事還是壞事?再從國際市場上來看,1929年大危機之前,美國市場上的投資、包銷、經紀活動空前高漲,銀行家們利用自己雄厚的資金在證券市場中橫沖直撞。大量銀行直接經營證券業務,或者通過組建證券子公司而控制經營證券業務。由于銀行巨額資金的加入,使得20世紀代的美國得了“股票市場瘋狂癥”,19股票交易額為1.7億股,股票指數平均為66.24點,到1929年交易額達到21億股,股票價格指數在該年9月達到569.49點,但泡沫泛起最耀眼的亮光時,正是破滅之始。1929年10月24日,“黑色星期四”,股票市場狂跌的浪潮陣陣涌來,迅速席卷了整個西方世界。從1929年末到1933年末,美國商業銀行由23695家減少到14352家。從1929年到1930年,紐約證券交易所股票價值從897億美元,暴跌到156億美元。(注:參見貝多廣、吳清、肖遠企著:《證券市場與金融機構》中國審計出版社,1990年版,第102、103-104頁。)1933年3月,羅斯福出任總統,公布了一系列的金融法律法規,如《國民銀行法》、《格拉斯―特加爾法》、《1934年證券交易法》、《聯邦住房放款銀行法》和《1934年國民住房放款法》。其中《格拉斯―斯特加爾法》就明確規定商業銀行要與投資銀行分開,商業銀行不準經營代理證券發行、證券包銷、證券經紀等業務;而投資銀行也不能在經營上述證券業務的同時經營支票存款、存單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對商業銀行的證券貸款實行嚴格限制;商業銀行的人員不得在投資銀行兼職;銀行不得設立從事證券業務的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這部法律被稱作“格拉斯―斯特加爾墻”,標志著商業銀行與投資銀行分野格局的形成。
證券市場又是個高度壟斷的市場,證券發行人、機構投資者和證券商是市場的強者,而眾多的中小投資者是市場的弱者。我們一般稱證券市場為證券交易市場,在這里,證券商(在我國稱證券公司)處于主導地位,證券承銷、證券經紀、證券買賣和投資咨詢都以證券商為中心,如果證券商與銀行一旦結盟,形成巨大的“金融寡頭”,就更增加了證券市場的力量不平衡,證券市場的壟斷者可以很便利地利用自己的壟斷地位從事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和欺詐客戶的行為,從而獲取超額利潤。在我國,證券商主要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證券專營商,即專門從事與證券經營有關的各項業務的證券公司;另一類是證券兼營商,是指那些除了經營其他金融業務之外,還經營證券業務的機構,如信托投資公司、信托咨詢公司、綜合性商業銀行等。專門經營證券業務的又可分為綜合性的證券公司和經紀性的證券公司。綜合性證券業務包括證券承銷、代銷、自營或代理證券買賣、代理證券還本付息和紅利支付業務,還包括證券代保管、證券貼現和證券抵押貸款、證券投資咨詢等業務。由于證券業務的綜合性,不可避免地產生利益沖突和內幕交易問題。英國著名法學家派林頓說:“當一個人作為另一個的代表行事時,如果在他接受委托時,或在事后他擔任了第三人的代表或與之有重大的個人利益,而這種利益的存在可能產生這樣一種實質性的危險,即他可能不為他所代表人的最大利益服務,在這種情況下,他就處在一種利益沖突的位置”。(注:轉引自焦津洪:《論管制知情交易的自律機制》,《中外法學》年第5期,第40頁。)當綜合類證券經營服務機構在為客戶處理一筆業務時,就面對著兩種選擇,其一是為了客戶的利益,其二是為了自己的利益,這就使利益沖突的機率加大,如當證券公司向客戶推薦購買由本公司負責發行承銷的股票時,就可能出現“利益沖突”,又如當證券公司掌握證券內幕信息時,要不要告訴自己的客戶呢?假如證券經紀業務和證券自營業務混合操作,誰敢保證證券公司不欺詐客戶和不挪用客戶的資金或股票呢?90年代初期,我國經常發生證券公司挪用客戶保證金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客戶的合法權益,給證券市場造成了極壞的影響。因此,從防范風險和保護投資者利益的角度,規定證券經營機構分業經營,對它們進行分類管理是非常必要的。
分業經營、分類管理原則側重于對證券經營者的規制,而對一般投資者則不過問,這是不是違反了作為法律基本原則的普遍適用的原理?不是,這是經濟法原則的一個特性,經濟法原則沒有民法原則的高度抽象性,經濟法原則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目的性。保護市場弱者的利益,是經濟法的目的之一,經濟法原則的實現是平衡市場中力量的差距,達到一種平衡狀態。一般投資者是證券市場的弱者,證券市場的違規行為一般不是他們所為,對他們主要適用民法的私法自治原則。而證券經營者是證券市場的強者,掌握著信息、資金和人才優勢,證券市場的違規行為如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和欺詐客戶大多是它們所為,對它們除了適用民法的私法自治原則之外,同時還適用分業經營、分類管理原則,并且后者是對前者的限制手段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