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代社會,規章制度在各種組織中起著重要的作用,是保障組織秩序和協調工作的基石。以下是一些關于規章制度的案例分析和經驗總結,供大家參考借鑒。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本(熱門17篇)篇一
為確保校車的行車安全,切實保障學生的人身安全問題,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學校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
2、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3、司機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
4、遵守交通規則,不疲勞駕車,不違章駕車。
5、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6、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7、司機故意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由當事人負責。
8、校內不準按喇叭,車內不準吸煙。
9、接送學生前20分鐘,司機應提前做好準備,隨時等候出車。
10、司機要服從園長的安排,不準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車。
11、司機出車執行任務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應立即通知學校。
12、司機未經領導批準,不得把車輛交給他人駕駛,否則,一切后果自負。
13、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盡快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并即與管理部門及主管聯絡協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先行處理后再向管理部門報告。
1、車輛例行保養是各級保養的`基礎,屬于預防性的日常維護作業,以清潔、檢查為中心內容,司機應單獨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向靈活,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
2、維修車輛出廠,司機必須仔細檢驗、確認修理妥當,才可簽字提車,否則立即告知廠方再次檢查或報告主管、另安排檢修。
1、跟車教師必須提前10分鐘上車,負責安排幼兒入座上車維持秩序,作好安全乘車的準備工作。上車時,跟車教師清點幼兒人數,讓幼兒站隊上車,沒有教師帶領的幼兒不能上車。接幼兒來園時跟車教師要下車接幼兒上車,安排好幼兒的座位。車到園后,幼兒下車,跟車教師與本班教師交接,清點本趟車上各班幼兒人數。
2、跟車教師要加強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質量,始終和司機保持密切合作,協調一致,對家長、幼兒態度和藹、細心周到,服務熱情。
3、跟車教師在開車前后及時開關車窗,以保障車內空氣流通,并根據氣候變化為幼兒上下車做到及時增減衣服。押車教師要時刻提醒幼兒,幼兒不要將頭手等身體的部分伸出窗外,窗戶不要打開的過大。
4、跟車教師保證各班聯系單及幼兒園通知單,準時發給家長;并將幼兒服藥準確地帶回交到各班教師手中,保障幼兒及時服藥。
5、跟車教師要掌握幼兒尤其新入園幼兒的乘車起始、終點,對家長提出的線路更換和正確建議高度重視并及時反映,以便更好地解決而服務于家長。
6、老師根據各車接送名單,接送幼兒的往返乘車并不準有幼兒漏上或錯上車的事故出現。
8、送幼兒時車要靠邊停,跟車教師要先看一下前后是否有車輛,確認無車輛時,教師要先下車后再讓幼兒下車,同時教育幼兒下車后不要奔跑,等車走后再走。確保每個幼兒安全到家。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本(熱門17篇)篇二
1、學校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
2、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3、司機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
4、遵守交通規則,不疲勞駕車,不違章駕車。
5、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6、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7、司機故意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由當事人負責。
8、校內不準按喇叭,車內不準吸煙。
9、接送學生前20分鐘,司機應提前做好準備,隨時等候出車。
10、司機要服從園長的安排,不準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車。
11、司機出車執行任務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應立即通知學校。
12、司機未經領導批準,不得把車輛交給他人駕駛,否則,一切后果自負。
13、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盡快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并即與管理部門及主管聯絡協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先行處理后再向管理部門報告。
1、車輛例行保養是各級保養的基礎,屬于預防性的日常維護作業,以清潔、檢查為中心內容,司機應單獨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向靈活,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
2、維修車輛出廠,司機必須仔細檢驗、確認修理妥當,才可簽字提車,否則立即告知廠方再次檢查或報告主管、另安排檢修。
1、跟車教師必須提前10分鐘上車,負責安排幼兒入座上車維持秩序,作好安全乘車的準備工作。上車時,跟車教師清點幼兒人數,讓幼兒站隊上車,沒有教師帶領的幼兒不能上車。接幼兒來園時跟車教師要下車接幼兒上車,安排好幼兒的座位。車到園后,幼兒下車,跟車教師與本班教師交接,清點本趟車上各班幼兒人數。
2、跟車教師要加強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質量,始終和司機保持密切合作,協調一致,對家長、幼兒態度和藹、細心周到,服務熱情。
3、跟車教師在開車前后及時開關車窗,以保障車內空氣流通,并根據氣候變化為幼兒上下車做到及時增減衣服。押車教師要時刻提醒幼兒,幼兒不要將頭手等身體的部分伸出窗外,窗戶不要打開的過大。
4、跟車教師保證各班聯系單及幼兒園通知單,準時發給家長;并將幼兒服藥準確地帶回交到各班教師手中,保障幼兒及時服藥。
5、跟車教師要掌握幼兒尤其新入園幼兒的乘車起始、終點,對家長提出的線路更換和正確建議高度重視并及時反映,以便更好地解決而服務于家長。
6、老師根據各車接送名單,接送幼兒的往返乘車并不準有幼兒漏上或錯上車的事故出現。8、送幼兒時車要靠邊停,跟車教師要先看一下前后是否有車輛,確認無車輛時,教師要先下車后再讓幼兒下車,同時教育幼兒下車后不要奔跑,等車走后再走。確保每個幼兒安全到家。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本(熱門17篇)篇三
1、校長是所在學校學生接送車輛交通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接送學生車輛安全運行工作全面負責。具體從事此項工作的教職員工為直接責任人。
2、建立以校長為組長的學生接送車輛安全管理工作小組,具體負責學校的學生接送車輛的安全管理工作。
3、校長在每學期第一周內,與班主任老師、隨車管理員、校車安全管理員、駕駛員等簽訂接送安全運行和學生乘車管理責任狀。
4、科學嚴密地制訂學生乘車細則。定車、定座安排到人,落實各處室、班主任老師、值班值勤老師、隨車管理員和駕駛員。在學校接送車輛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到職責公示、分工到人。
5、每月召開一次學生接送車輛安全例會,認真研究做好校車管理和確保安全運行的對策。對單位無法解決的問題,要及時報告中心學校和上級職能管理部門。會議應有具體的文字和圖片記錄。
6、學校在配備學生接送車輛、駕駛員,都要達到校車使用標準。并將相關資料遞交給教育局存檔備案。
7、認真確定每輛接送車的學生乘載人數。要根據接送車輛核載人數以及學生居住地分布等情況,科學合理地確定每一輛接送車的乘載人數,認真填寫具體的乘車學生名冊,做到定人、定車、定座、定線路,從源頭上杜絕學生接送車輛超員現象。
9、學校配合中心學校對駕駛員、隨車管理人員每學期進行一次行車安全教育,認真總結經驗,提出整改意見,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確保萬無一失。教育培訓應有文字記載。
10、學生接送車因發生故障一時無法排除時,學校應及時協調設法調用別的合格車輛應急接送,確保學生上(放)學不受影響。
11、嚴把駕駛員資質關,凡有酗酒、嗜賭史及心理障礙等精神疾患者,不得擔任學生接送車輛駕駛員。學校要預防和堅決制止接送車輛駕駛員酒后開車、疲勞駕駛、超員、超速和車輛帶病上路等不安全行為,一經發現要協助有關部門嚴肅查處。
12、學校要提前合理編排好學生接送車輛隨車管理員護送值班表,確保每天學生上(放)學乘車途中都有一至兩名責任心強的老師負責維護上、下車秩序,并跟車全程護送。跟車護送記錄必須在本人完成接送任務親筆簽字后方可交接,要做到前后銜接,一張不缺。
13、學校要建立健全學生接送車輛安全管理臺帳,尤其要完善接送學生的車輛車況、車輛行駛狀況、學生乘車情況、接送管理制度等臺帳資料,保證學生、駕駛員、隨車管理員、接送車等每天都有詳實的記錄。
14,學校應向駕駛員提供場地開闊、路面平坦堅固、進出方便、標志鮮明的學生接送車輛專用停車場所,并明確每一輛接送車相對固定的停車地。
15、學校一旦發現有拼裝車、報廢車、農用車、電瓶車、手扶拖拉機、小面的等不合法或不具備接送學生資質的車輛運載學生,要勸誡學生拒乘并立即報告中心學校和有關職能部門依法查處取締。
16、認真制定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學校要針對學生接送途中可能發生的情況,提前制訂應急處置預案,確保一旦發生事故,能在最短的時間里最有效地組織搶救并進行善后處理。在第一時間內向當地政府、上級主管部門和職能部門上報事故情況,以便各職能部門根據實情來應對突發事件,保持社會穩定。
17、學校每學期要組織對學生乘車管理人員進行考核考評。凡因責任心不強、工作不力和給學生接送車輛管理工作帶來消極影響的要給予適當的經濟、行政處罰,造成交通傷亡事故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依紀進行責任追究。
18、突遇惡劣天氣及下大雪后道路滑,行車危險,校車停運。
何家小學。
20xx-3-13。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本(熱門17篇)篇四
1、家長未在接送地點等候,可打電話通知家長,無人接幼兒必須送回園里,絕不可以讓幼兒獨自回家。
2、若有家長要求司機在沿途增添停車點或更改線路。司機可示意家長寫申請信,在不違反交規情況下經園方同意后方可更改。
3、司機應按校車表的時間準時到達接送點,若提前到達應確定已上齊幼兒,否則需等候至預定時間方可開車。
4、接送幼兒一律實行接送卡接送幼兒,無卡代接司機在接到家長委托電話后方可將幼兒交予代接人。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本(熱門17篇)篇五
為切實加強校車安全管理工作,預防和杜絕安全事故,保障學生乘車安全,創辦促進人民幸福的教育,根據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諸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諸城市接送學生車輛配備管理實施方案的通知》(諸政辦發[20xx]53號)要求,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1、學校要建立以校長為組長的學生接送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小組,具體負責學校校車的安全管理。校長是所在學校接送學生校車交通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校車安全運行工作全面負責。具體負責此項工作的教職工為直接責任人。
2、校長在每學期第一周內,與校車車主、司乘人員、班主任、管理老師、學生家長等簽訂校車安全運行和學生乘車組織管理責任書。
3、學校認真研究做好學生接送車管理和確保安全運行的對策。學校有責任對校車進行正常管理,校車車主及司乘人員要接受學校管理,共同維護學生安全和學校聲譽。學校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校車管理工作專題會議,研究接送學生中出現的問題,認真總結經驗,提出整改要求,及時消除隱患,并有文字記載。對學校無法解決的問題,要及時報告鎮中心校和鎮人民政府。
4、學校要建立健全學生接送車輛安全管理臺帳,尤其要完善校車行駛、學生乘車、接送管理制度等資料,管理老師每天監督并指導跟車人員認真填寫有關跟車表冊。
5、科學嚴密地制訂學生乘車定車、定座安排表,落實班主任、值班老師、管理老師、校車車主和駕駛員在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崗位職責,做到職責明確、分工到人。
6、堅決實行學生乘車實名制,根據接送車輛核載人數以及學生居住地分布等情況,科學合理地確定每一輛學生接送車的乘載人數,做到定人、定車、定次、定時,將乘車學生名單、司乘人員、車號、車次等登記造冊建檔。校長把關、管理老師認真核實每次學生乘車情況,從源頭上杜絕學生接送車輛超員現象,并有序地做好學生乘坐校車的管理工作。
7、學校配合有關部門對校車車主、司乘人員進行各項安全教育,將乘車安全納入對學生行為習慣及道德品質的養成教育之中,規范學生乘車的行為習慣,并實行乘車安全警示制度,按時強化學生的安全教育,教育學生安全、文明、有序乘車,提高安全意識,抵制各類交通違法行為。
8、學校不得提早或延遲放學。學校要提前合理編排好接送車輛護送值班表,確保在學校管理職責范圍內有責任心強的老師負責學生早上下車后和放學上車前的管理工作,做到不亂跑、不打鬧、不隨車追跑,并維護上下車秩序。
9、學校應向車主提供場地開闊、路面平坦堅固、進出方便、標志鮮明的校車停放場所,并明確相對固定的停放地。
10、嚴把駕駛員資質關,凡有酗酒、嗜賭史及心理障礙等精神病患者,不得擔任接送學生駕駛員。學校要預防和堅決制止接送車駕駛員酒后開車、疲勞駕車、超員超速和車輛帶病上路等不安全行為,已經發現立即上報公安交通部門,并協助有關部門嚴肅查處。
11、建立校車與學校、乘車家長與學校、乘車家長和校車的聯系制度。確保一旦有任何事件發生,可以及時聯系處理。
12、校車因發生故障、路況等原因無法按時運行,校車車主設法調用別的合格車輛應急接送,或通知家長設法解決。突遇風、雪、雨等惡劣天氣,由學校上報教育局同意后,方可調整作息時間或停運校車。
13、認真制定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學校要針對學生接送途中可能發生的情況提前制訂應急處置預案,確保一旦發生事故,能在最短的時間內最有效地組織搶救并進行善后處理。在第一時間里向當地政府、上級主管部門上報事故情況,以便形成合力,共同應對突發事件,保持社會穩定。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本(熱門17篇)篇六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學生的人身安全,根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校車,是指依照《條例》取得使用許可,專門用于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
校車應當噴涂統一的校車外觀標識、安裝統一標牌、標志燈。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保障學生就近入學、寄宿制學校入學、公共交通滿足入學、提供校車服務”依次優先的原則,保障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學生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依法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城市和農村公共交通,合理規劃、設置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選擇適當的校車服務方式,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鼓勵社會通過捐贈等方式,支持使用校車接送學生的服務。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多渠道籌措校車經費的機制。政府支持校車服務所需的財政資金,除國家財政負擔部分外,由省、市、縣(市、區)財政按比例分擔,具體分擔比例由省財政部門擬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實施。
省級財政設立校車安全管理專項資金,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教育廳制定。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校車專項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專項經費主要用于新購校車補貼、運營成本補貼、安全設備配置、安全工作獎勵、管理工作經費等項目支出。
第六條校車安全管理實行“以縣為主、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對校車安全實施統一管理,制定并實施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校車服務需求相適應的校車服務方案,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校車安全管理應遵循積極預防、依法管理、部門協作、各負其責的原則,建立和完善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校車服務提供者和學校相互配合的管理模式。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校車安全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做好校車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省級物價部門制定校車收費管理辦法。縣級物價部門結合本地社會經濟發展實際和校車狀況核定學生乘車收費標準,報市級物價部門審核批準后執行。學生乘車所需費用由學生監護人承擔。
第八條公安行政部門依法加強校車監管。
(一)建立校車車輛及駕駛人檔案。
(二)對校車駕駛人資格進行審查,對運載學生的車輛每半年進行一次年檢。
(三)對校車駕駛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開展交通安全知識培訓,強化校車駕駛人的交通法規觀念和安全行車意識。
(四)制定校車統一標識,為校車發放全省統一的校車標牌。校車標牌有效期一年。查處非法違規使用校車標牌行為。
(五)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從重處罰校車超速、超員等交通違法行為。收繳并強制報廢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接送學生的機動車。取締無牌無證校車。
(六)定期將校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屬單位和教育行政部門。
(七)加強對校車行駛線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保證運載學生的校車優先通行。
第九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協助其他部門做好校車安全協管工作,認真開展學生交通安全教育。
(一)建立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指導學校加強安全教育,督促學校加強學生乘車管理,落實安全責任。
(二)負責學校自有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備案管理工作,建立學校自有校車車輛及駕駛人檔案。
(三)會同公安機關對校車使用許可進行初審。
(四)會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制定途經城市道路、公路校車的運行時間、行駛路線、運載方案。
(五)加強對學生乘車情況檢查和監督,統一辦理學生乘車卡,實行持卡上車制度。
(六)及時與學生家長聯系溝通,引導家長和學生拒絕無安全保障的交通方式。
第十條交通行政部門應努力發展農村道路客運,統籌布局鄉鎮安全便捷的交通運輸網絡。
(一)根據實際情況和可能,合理調整農村客運班線,以使客運班車在運載學生中發揮積極作用。
(二)加強對非法營運學生車輛的整治和打擊。
(三)由學校或校車經營企業提出申請,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確定站點位置后,道路交通設施的管理、養護單位應當按照現有標準設置校車停靠站點預告標識和標牌,施劃校車停靠站點標線。
第十一條安監行政部門負責綜合協調和監督學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監督相關部門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把安全隱患消除在萌芽狀態。
第十二條學校可以配備校車。依法設立的道路客運經營企業、城市公共交通企業,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設立的校車運營單位和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的依法取得道路客運經營許可的個體經營者,可以提供校車服務。
第十三條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會同相關學校制訂校車安全接送方案,實行“定線路、定學生、定座位、定點交接”式管理;應當與學校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明確雙方安全管理責任,落實校車運行安全管理措施。方案和責任書應當提交縣級校車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在當地教育、公安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規范建立校車檔案。通過“一車一檔”,建立校車與駕駛人員基本資料、運營情況和學生上下學乘車交接等方面的詳細臺賬。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加強校車的安全維護,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進行安全教育,組織校車駕駛人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以及安全防范、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保障學生乘坐校車安全。
第十五條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嚴格按照當地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向乘車學生收取乘車費。
第十六條校車使用實行許可制度。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符合《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經縣級教育、公安行政部門審查,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發放全省統一的校車標牌。一車一牌,不得涂改、偽造、轉讓,不得挪用于其他車輛。
校車標牌應當載明本車的號牌號碼、車輛的所有人、駕駛人、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停靠站點以及校車標牌發牌單位、有效期等事項。
校車標牌的有效期與該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有效期相同。校車標牌需要延續其有效期的,應當在其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延續。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達到報廢標準或者不再作為校車使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校車標牌收回。
第十七條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運載學生上路行駛,應當在公安部門規定部位放置校車標牌,開啟統一的校車標志燈。停車時,正確使用停車警示標志。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
第十八條校車應當配備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和逃生錘、干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安全設備應當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確保性能良好、有效適用。
校車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做好校車的安全維護,在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維修企業維修。建立安全維護檔案,保證校車處于良好技術狀態。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校車,應當停運維修,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九條校車駕駛人應當具備《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條件。機動車駕駛人申請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向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符合《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材料并每年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審驗。
第二十條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駕駛人,不得駕駛校車。學校和校車服務企業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校車。
第二十一條校車駕駛人駕駛校車上路行駛前,應當對校車的制動、轉向、外部照明、輪胎、安全門、座椅、安全帶等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不得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路行駛。
校車駕駛人不得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不得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
第二十二條載有學生的校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最高時速低于前款規定的,從其規定。
載有學生的校車在急彎、陡坡、窄路、窄橋以及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遇有大霧、大雨、大雪、沙塵、冰雹等惡劣天氣時,應當停止運行。
第二十三條校車運載學生,應當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響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校車上下學生,應當在校車停靠站點停靠;未設校車停靠站點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臺停靠。
第二十四條配備校車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定期對隨車照管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組織隨車照管人員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
校車不得以任何理由超過核定的人數。校車的副駕駛座位不得安排學生乘坐。校車運載學生過程中,禁止除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以外的人員乘坐。
第二十五條校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嚴格按照機動車道路通行規則和駕駛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第二十六條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學生上下車時,在車下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
(二)發現駕駛人無校車駕駛資格,飲酒、醉酒后駕駛,或者身體嚴重不適以及校車超員等明顯妨礙行車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車開行。
(三)清點乘車學生人數,幫助、指導學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帶,確認車門關閉后示意駕駛人啟動校車。
(四)制止學生在校車行駛過程中離開座位等危險行為。
(五)核實學生下車人數,確認乘車學生已經全部離車后本人方可離車。
第二十七條校車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應當立即報警,設置警示標志。乘車學生繼續留在校車內有危險的,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將學生撤離到安全區域,并及時與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學生的監護人聯系處理后續事宜。
第二十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指導、監督學校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配合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
第二十九條學校應當對教師、學生及其監護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學生講解校車安全乘坐知識和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技能,并定期組織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演練。
學生的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義務,配合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學生的監護人應當拒絕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接送學生上下學。
第三十條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不得購置不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的校車,嚴禁使用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學生。不得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
第三十一條校車經過的道路出現不符合安全通行條件的狀況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條件、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二條校車運載學生,可以在公共交通專用車道以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共交通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
校車在道路上停車上下學生,應當靠道路右側停靠,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打開停車指示標志。校車在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停靠時,后方車輛應當在校車后方30米處停車等待,不得超越。校車在同方向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停靠時,校車停靠車道后方和相鄰機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停車等待,其他機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減速通過。校車后方停車等待的機動車不得鳴喇叭或者使用燈光催促校車。
第三十三條交通警察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校車,可以在消除違法行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車完成接送學生任務后再對校車駕駛人進行處罰。
第三十四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幼兒園布局,方便幼兒就近入園。
入園幼兒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對確因特殊情況不能由監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車輛集中接送的,應當使用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幼兒專用校車并執行本辦法。
第三十六條用于接送學生的專用校車不能滿足需求的,可以在本辦法施行后3年內使用取得校車標牌的其它載客汽車。自20xx年9月1日起,接送學生的校車必須是按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學生專用校車。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及其聘用的校車駕駛人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0日內,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校車駕駛資格。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本(熱門17篇)篇七
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2、不疲勞駕車。
3、遵守交通規則,不違章駕車。
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5、經常學習交通法規。
6、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7、駕駛員在園內行駛車速要慢、慢、慎。
8、接送幼兒的車輛,行駛車速嚴格按照規定行駛。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本(熱門17篇)篇八
為確保每一位學生乘坐校車的安全,避免出現安全事故,特請各位同學認真遵照執行,人人爭當“文明小乘客”。
2、學生乘坐校車時要依次上車,按座位就坐,從一年級到六年級的順序坐,不可隨便亂上車或亂坐位置。
3、學生乘車時不許大聲喧嘩、走動,不能把手和頭探出窗外,以免發生意外。嚴禁打架,更不允許以大欺小、欺負年齡小的.學生。
4、校車未停穩,不能上下車。一定要等校車停穩之后,在司乘人員的帶領下才能依次上下校車。
5、嚴禁在校車上喝飲料、吃零食、亂吐痰或亂扔垃圾,要保持車內環境的清潔衛生。
6、學生在校車上的一切行動要聽從司乘員和組長的安排和指揮,不能擅自要求中途停車或下車。
7、學生在乘坐校車時要文明禮貌、互相幫助、互相關心和照顧,發揚助人為樂的精神。
8、學生在下車后要及時回家,不在路途中逗留,未經家長允許,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外借宿。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本(熱門17篇)篇九
為確保校車的安全運行,切實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按照市綜治辦、市學校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暨安全文明校園創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教育局、市交委、市公安局交管局《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小學校及幼兒園校車安全管理的通知》(武綜辦發[**]3號)要求,制定本制度:
1、成立學校校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由校長任組長,各部門主任為組員。負責領導、督促、檢查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每月進行一次校車運行情況檢查,并作好記載。
2、簽訂校車租賃合同。聘用校車駕駛員報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備案,經交管部門進行資質審核合格。校車行車時間、路線和停靠站點,經交管部門審核確認后執行。
3、建立校車檔案,并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4、建立教師跟車管理制度。派專人每日跟車,負責清點乘車人數、維護乘車秩序與安全。制止超員、無證駕駛和酒后駕駛。跟車教師必須認真填寫安全日志。
5、定期對學生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學生交通安全意識,自覺遵守乘坐校車的相關規定。每學期不少于四次。
6、經常督促駕駛員檢查車輛安全狀況,保障行車安全。組織駕駛員進行安全培訓,增強駕駛員安全責任感。每學期不少于兩次。
7、建立交通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機制。
深圳市南山區弘基學校。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本(熱門17篇)篇十
1、必須保持車廂內外清潔整齊,不準將車廂內的垃圾拋棄在路邊或停車場上。
2、除早、晚接送學生外,司機必須持有總務主任簽署的《派車單》方可將校車駛出,否則后果自負。
3、除幼兒或隊長同意的人士之外,司機不得私下允許其他人(包括教職員工)搭乘校車,否則將按園里有關規定懲處。
4、若司機于工作期間違反交通規則而遭交警處理,司機必須即時呈交案發報告,由后勤處按情況評估相關費用并由個人分擔相應部分。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本(熱門17篇)篇十一
1、車輛例行保養是各級保養的基礎,屬于預防性的日常維護作業,以清潔、檢查為中心內容,司機應單獨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向靈活,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
2、車輛必須保證在不延誤解送幼兒的情況下,進廠修理(特殊情況例外)。
3、車輛需維修或保養時,應提前報告隊長,由隊長報告后勤主任,經主任同意并簽名即可。由隊長記錄公里數,并會同司機一起進廠,否則園方將不承認此款項。
4、維修車輛出廠,司機必須仔細檢驗、確認修理妥當,才可簽字提車,否則立即告知廠方再次檢查或報告隊長、另安排檢修。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本(熱門17篇)篇十二
1、校車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
2、司機應愛惜學校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
3、司機每天抽適當時間擦洗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
4、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查。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現油量不足,應立即加油,不得將幼兒載入加油站加油。加油單據先由主管簽名,然后由后勤處簽名,方有效。
5、司機發現所駕駛的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不會檢修的,應立即報告隊長,隊長報后勤處,并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未經批準不允許私自將車輛送修理廠維修。
6、當車回來,按指定地點停放車輛,鎖好保險鎖。
7、對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經常檢查,整齊證件才出車。
8、司機要注意休息,不準開疲勞車,不準酒后駕車。
9、司機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
10、司機故意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不予以報銷,違章造成后果由當事人負責。
11、園內不準按喇叭,車內不準吸煙。
12、司機對師生應熱情、禮貌,說話文明。
13、司機接送學生,要準時出車,不要誤點。
14、未出車時,司機應在辦公室,隨時等候出車。
15、司機要服從主管的安排,不準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車。
16、司機出車執行任務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應立即通知隊長,并說明原因。
17、下班后,應將車輛停放指定地點,不準私自用車。
18、司機未經領導批準,不得把車輛交給他人駕駛或練習駕駛,否則,一切后果自負。
19、司機未經領導批準,非專職駕駛員不得駕駛園內任何車輛,否則,一切后果自負。
20、后勤處每學期負責對司機期考核、評級獎勵。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本(熱門17篇)篇十三
1、校長是所在學校學生接送車輛交通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接送車安全運行工作全面負責。具體從事此項工作的教職工為直接責任人。
2、建立以校長為組長的學生接送車安全管理工作小組,具體負責學校學生接送車的安全管理。
3、校長在每學期第一周內,與班主任老師、跟車護送老師、接送車車主、駕駛員等簽訂接送車安全運行和學生乘車組織管理責任狀。
4、科學嚴密地制訂學生乘車定車、定座安排表,落實各班主任老師、值班值勤老師、跟車護送老師、學生接送車車主和駕駛員在學校接送車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崗位職責,做到職責公示、分工到人。
5、每月召開一次學生接送車輛安全例會,認真研究做好學生接送車管理和確保安全運行的對策。對單位無法解決的問題,要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職能管理部門。會議應有具體的文字記錄。
6、學校在協助政府調配、租用學生接送車輛、駕駛員,都要達到校車使用標準。并將相關資料交送教育局安體衛藝科備案。
7、認真確定每輛接送車的學生乘載數。要根據接送車輛核載人數以及學生居住地分布等情況,科學合理地確定每一輛學生接送車的乘載人數,認真填寫具體的乘車學生名冊,做到定人、定車、定座、定線路,從源頭上杜絕學生接送車輛超員現象。
8、督促學生接送車車主和駕駛員按規定時限參加機動車驗審并依法交納規費,凡證照不全或有效期滿后不及時補辦的,應要求政府有關部門按雙方簽訂的安全責任狀和合同有關規定,給予經濟上的賠償并取消其承運學生的資格。
9、學校配合鎮政府有關部門、接送車車主、駕駛員每學期進行一次行車安全教育,認真總結經驗,提出整改要求,及時消除隱患,確保萬無一失。教育培訓應有文字記載。
10、學生接送車因發生故障一時無法排除時,學校應及時協調車主設法調用別的合格車輛應急接送,確保學生上(放)學不受影響。
11、嚴把駕駛員資質關,凡有酗酒、嗜賭史及心理障礙等精神疾患者,不得擔任學生接送車駕駛員。學校要預防和堅決制止接送車駕駛員酒后開車、疲勞駕車、超員超速和車輛帶病上路等不安全行為,一經發現要協助有關部門嚴肅查處。
12、學校要提前合理編排好學生接送車輛老師跟車護送值班表,確保每天學生上(放)學乘車途中都有一名責任心強的老師負責維護上下車秩序,并跟車全程護送。跟車護送記錄必須在本人完成接送任務親筆簽字后方可交接,要做到前后銜接,一張不缺。
13、學校要建立健全學生接送車輛安全管理臺帳,尤其要完善接送車車況、接送車行駛、學生乘車、接送管理制度等臺帳資料,保證學生、駕駛員、跟車教師、接送車等每天都有詳實的乘駕記錄。
14,學校應向車主和駕駛員提供場地開闊、路面平坦堅固、進出方便、標志鮮明的'學生接送車輛專用停放場所,并明確每一輛接送車相對固定的停放地。
15、學校一旦發現有拼裝車、報廢車、農用車、電瓶車、手扶拖拉機、小面的等不合法或不具備接送學生資質的車輛運載學生,要勸誡學生拒乘并立即報告當地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依法查處取締。
16、認真制定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學校要針對學生接送途中可能發生的情況提前制訂應急處置預案,確保一旦發生事故,能在最短的時間里最有效地組織搶救并進行善后處理。在第一時間內向當地政府、上級主管部門和職能部門上報事故情況,以便各級形成合力,共同應對突發事件,保持社會穩定。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本(熱門17篇)篇十四
為確保校車的安全運行,切實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按照市綜治辦、市學校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暨安全文明校園創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教育局、市交委、市公安局交管局《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小學校及幼兒園校車安全管理的通知》(武綜辦發[**]3號)要求,制定本制度:
1、成立學校校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由校長任組長,各部門主任為組員。負責領導、督促、檢查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每月進行一次校車運行情況檢查,并作好記載。
2、簽訂校車租賃合同。聘用校車駕駛員報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備案,經交管部門進行資質審核合格。校車行車時間、路線和停靠站點,經交管部門審核確認后執行。
3、建立校車檔案,并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4、建立教師跟車管理制度。派專人每日跟車,負責清點乘車人數、維護乘車秩序與安全。制止超員、無證駕駛和酒后駕駛。跟車教師必須認真填寫安全日志。
5、定期對學生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學生交通安全意識,自覺遵守乘坐校車的相關規定。每學期不少于四次。
6、經常督促駕駛員檢查車輛安全狀況,保障行車安全。組織駕駛員進行安全培訓,增強駕駛員安全責任感。每學期不少于兩次。
7、建立交通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機制。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本(熱門17篇)篇十五
1、本校所用校車須為按照國家校車標準制造的中小學專用校車。
2、本校校車必須取得公安機關頒發的校車接送牌,并注明行駛路線和編號,在進出校門時必須掛好。未載學生上路行駛時不得使用校車標牌、標志和停車指示標志。
3、嚴禁酒后駕車,在接送學生時不準無校車駕駛資質的駕駛員代駕。
4、不開違章車、斗氣車、故障車、英雄車。
5、駕駛校車時需中、低速行駛,注意避讓,避免急剎,車門車廂未關閉不準啟動校車。
6、按規定定期檢測校車,檢查、保養車輛,保持車況良好內部整潔不出臟車。
7、駕駛員在行車過程中應保持注意力集中,不得有抽煙、進食、接聽手機、聊天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8、校車上路前必須對車輛的制動、轉向、照明、輪胎,安全門、座椅、安全帶等零部件是否存在安全問題進行排查,不得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車輛上路行駛。
9、校車駕駛員行車途中要注意車載各類儀表的工作情況,發動機、底盤是否存在異響、制動轉向系統是否正常。
10、接送學生時需開啟gps衛星車輛定位導航系統和3g實時監控系統。
11、必須辦理50萬/座的校車座位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
12、車輛未停穩時,禁止開門上下學生,并注意行人和其他車輛動向。
13、校車接送學生遇雨、霧、冰、雪等惡劣天氣時應應加大車輛橫向及縱向距離。
14、校車應在公安部門核準的線路上行駛,盡量避開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的危險路段。
15、在核準線路上確有無法避開的危險路段,應提請道路或交通管理部門按照標準對上述路段設置安全防護裝置、限速標志、警告牌等。
16、校車行駛速度不超過60公里,在急彎、陡坡、窄路窄橋、或遇雨、雪、霧、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時速不超過20公里;在校內行車不超過5公里。
17、校車隨車需帶好有效滅火器、安全錘、停車警告標志、急救箱、車內通道禁止堆放雜物保持暢通。
18、校車禁止在接送學生途中進入加油站加油,應在空車時加足油料。
19、校車上有學生、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駕駛員不準離開車輛。
20、副駕駛座位上不得安排學生乘坐。
21、校內禁止鳴笛,禁止在校內設置禁行標志的路段行駛和停靠。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本(熱門17篇)篇十六
幼兒校車的最大乘員數不超過45人;小學生校車和中小學生校車的最大乘員數應不超過56人。
其中,幼兒校車每個幼兒的體重按30公斤計算,小學生校車每個學生的體重按48公斤計算,中小學生校車的每個學生的體重按53公斤計算,每個照管人員的體重按68公斤計算,駕駛員的體重按75公斤計算。
新國標將校車分為輕型校車和大中型校車,輕型校車車長大于5米且小于等于6米,大中型校車車長大于6米且小于等于12米。
校車車高不得大于3。7米,不得設置車外行李架,架鉸接客車和雙層客車不能作為專用校車使用。專用校車應安裝前、后保險杠。
車內外不得有容易卡住幼兒和小學生手指的孔洞,不應存在可能致人員受傷的凸起、凹陷、尖角等缺陷。校車乘客門處應安裝高、低扶手,扶手上不應存在可能致傷的凸起、毛刺。
乘客區側窗至少下部二分之一應封閉,所有車窗玻璃的可見光透射比應不小于50%,且不得張貼不透明和帶任何鏡面反光材料的色紙或隔熱紙。
幼兒專用校車乘客區應采用平地板結構,除輪罩、檢修口蓋等的局部結構凸起外,地板上不得有臺階。
乘坐區、過道區和引道區域的地板覆蓋層應防滑、耐磨。
校車應在車外頂部前后各安裝兩個黃色校車標志燈,前標志燈與車頂前部最邊緣的距離應不大于40厘米;后標志燈與車頂后部最邊緣的距離應不大于40厘米。燈具應有一個圓形透明燈罩且繞其垂直軸線360°發光。校車標志燈安裝后不應高出車頂蒙皮上表面20厘米。
校車應在車后圍板外表面、后方車輛接近時可以看到的區域,清晰標示“請停車等候”及“當停車指示牌伸出時”紅色字樣。“當停車指示牌伸出時”字樣應在“請停車等候”字樣的下方;“請停車等候”字樣高度至少應為20厘米。“當停車指示牌伸出時”字樣高度至少為13厘米。
如果不能自然通風則應安裝強制通風裝置。車內空氣中的成分應符合規定。
允許采用具有殺菌、消除有害氣體功能的空氣凈化裝置達到空氣質量的要求。
在車輛整備質量狀態下,從地面至乘客門的第一級踏步高度應不大于35厘米,其它各級踏步的高度應不大于25厘米。輕型專用校車的一級踏步深度應不小于23厘米,大中型專用校車應不小于30厘米。
幼兒及學生座椅應前向布置。駕駛員座椅所處的橫向垂直平面以前不得設置幼兒及學生座椅。幼兒及學生座椅在車輛橫向上最多采用“2+3”布置。
幼兒及學生座椅不應是折疊座椅,每個幼兒及學生座椅應帶有靠背,靠背寬不應小于座墊寬度。幼兒及學生座椅應軟化。
單人幼兒及學生座椅的座墊寬度應不小于38厘米。若為長條幼兒及學生座椅,應符合每人坐墊寬至少33厘米,坐墊深至少30厘米,坐墊高大于22厘米,靠背厚度至少4厘米。
《專用校車安全國家標準》要求,幼兒校車座椅的座間距應不小于50厘米,小學生校車座椅的座間距應不小于55厘米,中小學生校車座椅的座間距應不小于65厘米,照管人員的座間距應不小于65厘米。
專用校車應只有一個乘客門并位于右側前后輪之間。為方便撤離和車外救助,車輛的左側、右側應至少各有一個出口。乘客區的前半部和后半部應至少各設一個出口。后圍應至少有一個出口。出口包括應急門、應急窗和頂部撤離艙口。大中型校車還應裝有頂部撤離艙口。
車內照明應覆蓋全部乘客區、車組人員區。
至少應有兩條內部照明線路,當一條線路出故障時不應影響另一條線路的照明。
新國標要求,校車應安裝具有衛星定位功能的行駛記錄儀;行駛記錄儀的顯示部分應易于觀察,數據接口應便于移動存儲介質的插拔。
校車應安裝車內和車外錄像監控系統,應有倒車語音提示系統。
乘員艙內應配備滅火器,應保證至少一個照管人員座椅附近和駕駛員座椅附近各有一只至少2公斤重的干粉滅火器。校車內應設計至少一個急救箱的安裝位置和安裝支架。急救箱安裝位置處應清晰標示“急救箱”或國際通用符號。
針對現有校車規范及管理條例,國內廠家都對車型的配置及結構進行了升級。完全能符合國家最新校車國標標準。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本(熱門17篇)篇十七
一、學生應按照規定時間在指定地點依次排隊上車,上車后服從班車長和司機的管理,按座位就座;車輛行駛時不準離開座位前后走動,車輛未停穩,學生禁止上下車。
二、學生上下車時要注意過往車輛,不準盲目奔跑或橫穿馬路,以免發生意外。
三、學生憑卡乘車,乘車卡是乘坐班車的唯一憑證,無卡不準乘坐;若乘車卡丟失請及時聯系所坐班車司機補辦,以免耽誤乘車。
四、學生要愛護車內設施,禁止損壞。如有損壞,照價賠償。損壞車內設施的學生移交學校政教處進行處理,并將其行為計入學生檔案。
五、嚴禁學生在車內寫作業,嚴禁使用小刀和筆,嚴禁食用帶扦子的小食品,如肉串等。上述存在尖銳棱角的物品,極易在行車中遇特殊情況采取緊急制動時對學生的身體造成嚴重傷害。如有發現違規者一律全校通報批評,拒不改正將取消其乘坐班車資格。
六、學生乘車時不許大聲喧嘩打鬧,更不允許搶占座位,以大欺小,威脅恐嚇年齡小的同學。學生乘車時要注意文明禮貌,互相關心照顧和幫助,發揚助人為樂的精神。
七、嚴禁將手、頭等身體部位伸出窗外,以免發生意外、禁止食用小食品,向車窗外拋物,不得在車上吐痰、亂扔垃圾。
八、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易腐蝕等危險品及有損身體健康的物品上車(包括刀具等)。
九、如發生交通事故、火災等意外時,學生要服從駕駛員和班車長的指揮,不要擁擠,有序疏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