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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情況報告篇一
第一條為維護企業國有資產權益,控制經營投資風險,建立健全國有企業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浙江省省屬企業經營投資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麗水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控股企業及其各級全資、控股子公司(以下簡稱企業)經營投資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經調查核實和責任認定,應當追究其責任。
第四條企業經營投資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工作,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合規、違規必究。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以客觀事實為依據,對企業經營投資中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嚴重不良后果的經營管理有關人員,嚴格界定違規經營投資責任,嚴肅追究問責,實行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
(二)客觀公正、責罰適當。在充分調查核實和責任認定的基礎上,既考慮量的標準也考慮質的不同,實事求是確定資產損失程度和責任追究范圍,恰當公正地處理相關責任人。
(三)分級組織、分類處理。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企業按照法定職責及人員管理權限,分級組織開展責任追究工作,形成分級分層、有效銜接、上下貫通的責任追究工作體系。
(四)懲防結合、糾建并舉。嚴肅追究違規經營投資責任的同時,加強案例總結和警示教育,不斷完善規章制度,增強責任意識,強化責任約束,及時堵塞經營管理漏洞,建立長效問責機制,提高國有企業經營管理水平。
第五條在責任追究工作過程中,發現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違紀或職務違法的問題和線索,應當移送相應的紀檢監察機構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查處。
第二章責任追究范圍
第六條企業在集團管控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條企業在風險管理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三)對企業規章制度、經濟合同和重要決策的法律審核不到位;
(四)超越企業正常經營需要的過度負債導致債務危機,危及企業持續經營;
(五)惡意逃廢金融債務;
(六)瞞報、漏報、謊報或遲報重大風險或風險損失事件,指使編制虛假財務報告,企業賬實嚴重不符等。
第八條企業在資金管理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違反決策和審批程序或超越權限籌集和使用資金;
(二)設立“小金庫”;
(四)虛列支出套取資金;
(五)違規以個人名義留存資金、收支結算、開立銀行賬戶;
(六)違規超發、濫發職工薪酬福利;
(七)因財務內控缺失或未按制度執行,發生侵占、盜取、欺詐等。
第九條企業在購銷管理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二)違規開展融資性貿易業務或虛假貿易業務;
(三)利用關聯交易輸送利益;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招標或未執行招標結果;
(六)違規開展商品期貨、期權等衍生業務;
(七)未按規定對應收款項及時進行對賬、催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等。
第十條企業在工程承包建設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四)工程組織管理混亂,致使工程質量不達標,工程成本嚴重超支;
(五)違反合同約定超計價、超進度付款等。
第十一條企業在轉讓產權、上市公司股權、資產,增資等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或超越授權范圍轉讓和增資;
(二)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違反相關規定;
(四)未按相關規定執行回避制度,造成資產損失;
(六)違反轉讓產權、上市公司股權和資產或增資有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企業在固定資產投資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未按規定進行可行性研究或風險分析;
(二)項目概算未按規定進行審查,嚴重偏離實際;
(三)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擅自投資;
(四)購建項目未按規定招標,干預、規避或操縱招標;
(六)擅自變更工程設計、建設內容或追加投資等;
(七)項目管理混亂,致使建設嚴重拖期、成本明顯高于同類項目等。
第十三條企業在投資并購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六)投資并購后未按照有關工作方案原則開展整合,致使對標的企業管理失控;
(八)違反合同約定提前支付并購價款等;
(九)違規開展禁止類、限制類投資項目。
第十四條企業在改組改制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
(二)未按規定組織開展清產核資、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
(四)將國有資產以明顯不公允低價折股、出售或無償分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六)未按規定收取國有資產轉讓價款;
(七)改制后的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損國有權益的條款。
第十五條企業存在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情形,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章資產損失認定
第十六條資產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是與相關人員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的損失金額及影響。間接損失是由相關人員行為引發或導致的,除直接損失外、能夠確認計量的其他損失金額及影響。
第十七條能夠證明經營投資資產損失真實情況的各種事實,均可作為損失認定依據。主要包括:
(四)可以認定造成資產損失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經營投資資產損失等級的劃分,以損失資產價值對發生損失企業的影響程度為主要依據,確定為一般資產損失、較大資產損失和重大資產損失:
(一)一般資產損失,指單筆資產損失價值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且占發生損失企業凈資產1%以下(含1%)。
(二)較大資產損失,指單筆資產損失價值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含500萬元),或占發生損失企業凈資產1%以上3%以下(含3%)。
(三)重大資產損失,指單筆資產損失價值500萬元以上,或占發生損失企業凈資產3%以上。
第十九條企業在委托貸款、對外擔保、股東借款、預付款采購、信用賒銷等對外資金信用輸出中,沒有建立和實施恰當的風險控制審查機制或者惡意規避風險控制審查導致資產損失的,無論金額大小,均應當認定為重大資產損失。
企業發生資產損失導致無法持續經營的,無論金額大小,均應當認定為重大資產損失。
第二十條單筆資產損失價值估計在金額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應當委托中介機構對企業資產損失事項進行專項鑒定。
未在會計賬簿記錄或者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相差較大的資產,應當按照市價、重置價值等公允價值認定資產損失金額。
第二十一條經初步審查,資產損失估計達到重大資產損失等級的,應當組織實施專家聽證程序,對資產損失的定性和定級開展審查。
第二十二條相關違規經營投資雖尚未形成事實資產損失,但確有證據證明資產損失在可預見未來將發生,且能可靠計量資產損失金額的,經中介機構評估可以認定為或有損失,計入資產損失。
第四章資產損失責任劃分
第二十三條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任職期間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應當追究其相應責任。違規經營投資責任根據工作職責劃分為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
第二十四條直接責任是指相關人員在其工作職責范圍內,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起決定性直接作用時應當承擔的責任。
企業負責人存在以下情形的,應當承擔直接責任:
(一)本人或與他人共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
(三)未經規定程序或超越權限,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
(六)其他應當承擔直接責任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主管責任是指相關人員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職責范圍內,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領導責任是指企業主要負責人在其工作職責范圍內,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企業所屬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致使發生本條下列情形的,上級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發生重大資產損失且對企業生產經營、財務狀況產生重大影響的;
(二)多次發生較大、重大資產損失,或造成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
除上一級企業有關人員外,更高層級企業有關人員也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的情形包括:
(一)發生違規違紀違法問題,造成資產損失金額巨大且危及企業生存發展的;
(二)在一定時期內,多家所屬子企業連續集中發生重大資產損失,或造成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八條企業違反規定瞞報、漏報或謊報重大資產損失的,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比照領導責任和主管責任進行責任認定。
第二十九條因未建立內控及風險管理制度或者內控及風險管理制度存在重大缺陷造成重大資產損失的,除按照本辦法對其他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認定外,企業分管(協管)負責人和主要負責人應當分別承擔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
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中出現責任劃分不清、或者無法清晰區分責任情形的,視同為內控及風險管理制度存在重大缺陷。
第三十條企業未按規定和有關工作職責要求組織開展責任追究工作的,對企業負責人及有關人員比照領導責任、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進行責任認定。
第三十一條企業有關經營決策機構以集體決策形式作出違規經營投資的決策或實施其他違規經營投資的行為,造成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應當承擔集體責任,有關成員也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上述違規經營投資行為涉及的違規內容已履行報批程序的,應當根據職責履行情況,由上級企業相關人員承擔相應的責任。
有關成員在決策會議曾表明異議并在會議記錄中有明確記錄的,可以不追究或免除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責任人從重或加重處理:
(一)資產損失頻繁發生、金額巨大、后果嚴重的;
(二)屢禁不止、頂風違規、影響惡劣的;
(三)強迫、唆使他人違規造成資產損失的;
(四)未及時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導致資產損失擴大的;
(五)瞞報、漏報或謊報資產損失的;
(六)拒不配合或干擾、抵制責任追究工作的;
(七)其他應當從重或加重處理的。
從重處理,是指在本辦法規定的違規經營投資行為應當受到的處理類型以內,給予較重的處理;加重處理,是指在本辦法規定的違規經營投資行為應當受到的處理類型以外,加重一檔給予處理。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對相關責任人從輕、減輕直至免責處理:
(一)情節輕微的;
(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挽回資產損失并消除不良后果的;
(五)在受到脅迫情況下行為失當,事后積極補救的;
(六)其他可以從輕、減輕處理的。
從輕處理,是指在本辦法規定的違規經營投資行為應當受到的處理類型以內,給予較輕的處理;減輕處理,是指在本辦法規定的違規經營投資行為應當受到的處理類型以外,減輕一檔給予處理。
第三十四條對以下原因造成的資產損失可以不予追究責任:
(一)由于不可預知的重大政策變化、外部市場突變等導致的資產損失;
(三)由于自然災害、國際政治事件、戰爭等不可抗力造成的,且已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失后仍發生的資產損失。
第三十五條對企業管理人員在落實重大戰略部署、推動改革發展、推進科技創新、承擔社會責任、做強做優做大國有企業和國有資本等過程中,已履行規定報批程序且勤勉盡責、未謀私利,因政策界限不明確等原因未達到預期效果、出現一定偏差失誤或造成一定損失等,符合容錯免責情形的,根據有關文件規定,結合動機態度、客觀條件、程序方法、性質程度、后果影響及挽回損失等情況,予以從輕、減輕或免責處理。
第五章資產損失責任人處理
第三十六條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理方式包括組織處理、扣減薪酬、禁入限制、黨紀政務處分、移送國家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等,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一)組織處理。包括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降職、責令辭職、免職等。
(二)扣減薪酬??蹨p和追索績效年薪或任期激勵收入(獎金),終止或收回其他中長期激勵收益,取消參加中長期激勵資格等。
(三)禁入限制。五年直至終身不得擔任國有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黨紀政務處分。由相應的紀檢監察機構查處。
(五)移送國家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移送國家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查處。
第三十七條企業發生資產損失,經過查證核實和責任認定后,除依據有關規定移送紀檢監察機構或司法機關處理外,應當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發生一般資產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等處理,可以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50%以下的績效年薪。
(二)發生較大資產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降職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50%-10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50%-10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五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對領導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30%-7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30%-7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長期激勵權益、三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三)發生重大資產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給予降職、責令辭職、免職和禁入限制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10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對領導責任人給予調離工作崗位、降職、責令辭職、免職和禁入限制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70%-10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70%-10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五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第三十八條企業所屬子企業發生資產損失,按照本辦法應當追究企業有關人員責任時,對相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降職、責令辭職、免職和禁入限制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30%-10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30%-10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三至五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第三十九條責任認定年度是指責任追究處理年度。有關責任人在責任追究處理年度無任職或任職不滿全年的,按照最近一個完整任職年度執行;若無完整任職年度的,參照處理前實際任職月度(不超過12個月)執行。
對同一事件、同一責任人的薪酬扣減和追索,按照黨紀處分、政務處分、責任追究等扣減薪酬處理的最高標準執行,但不合并使用。
第四十條相關責任人受到誡勉處理的,六個月內不得提拔、重用;受到調離工作崗位處理的,一年內不得提拔;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一年內不安排職務,兩年內不得擔任高于原任職務層級的職務;同時受到紀律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違規經營投資未造成資產損失,但造成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經過查證核實和責任認定后,對相關責任人參照本辦法予以處理。
第四十二條對相關責任人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或誡勉處理,但是具有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處理。
對相關責任人減輕或免除處理,須由作出處理決定的上一級企業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批準。
第四十三條相關責任人已調任、離職或退休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給予相應處理。
相關責任人受到扣減薪酬處理的,若尚有薪酬未發放完畢,應當進行相應的扣發;仍在企業范圍內擔任職務的,應當在其以后年度薪酬中予以扣減;調離原企業范圍的,原企業應當首先向其本人提出追索要求;本人不配合的,向其任職工作單位提出協助追索要求,如相關單位無法協助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追索。
第四十四條相關責任人在責任認定年度已不在本企業領取績效年薪的,按離職前一年度全部績效年薪及前三年任期激勵收入總和計算,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追索扣回其薪酬。
第四十五條對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企業董事、監事以及其他有關人員,依照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章制度和本辦法等對其進行相應處理。
第四十六條對承擔集體責任的企業有關經營決策機構,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等處理;對造成資產損失金額巨大且危及企業生存發展的,或造成其他特別嚴重不良后果的,按照規定程序予以改組。
第六章責任追究工作職責
第四十七條責任追究工作原則上按照國有資本出資關系、實際監管關系和人員管理權限開展,其中:
(一)造成一般或較大資產損失的,原則上由發生損失的企業自行開展責任追究工作;
(三)多次發生重大資產損失或造成其他嚴重不良影響、資產損失金額特別巨大且危及企業生存發展的,由市國資委組織開展責任追究工作。
第四十八條市國資委在責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一)研究制定企業責任追究有關制度;
(二)對提名、推薦、任命、批準的董事、監事等人員明確責任追究的要求;
(四)認為有必要直接組織開展的企業責任追究工作;
(五)對企業存在的共性問題進行專項核查;
(六)督促企業對須整改的問題落實有關整改工作要求;
(七)指導、監督和檢查企業責任追究相關工作;
(八)其他有關責任追究工作。
第四十九條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體系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設在市國資委辦公室,受理有關方面按照規定程序移交的企業違規經營投資的有關問題或線索,初步核實后進行分類處置,并采取督辦、聯合核查、專項核查等方式組織開展有關核查工作,認定相關人員責任,研究提出處理的意見建議,督促企業整改落實。
第五十條企業在責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制定本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有關制度;
(三)認為有必要直接組織開展的所屬子企業責任追究工作;
(四)指導、監督和檢查所屬子企業責任追究相關工作;
(五)及時向上一級企業或市國資委報告企業發生的違規經營投資行為;
(六)按照市國資委的要求,組織開展有關責任追究工作;
(七)其他有關責任追究工作。
第五十一條企業應當明確相應的職能部門或機構,負責組織開展責任追究工作,并做好與企業紀檢監察機構的協同配合。
第五十二條開展企業責任追究工作遵循受理、初步核實、分類處置、核查、處理和整改等程序。
第五十三條根據初步核實情況,對確有違規違紀違法事實的,按照規定的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分類處置。
核查期間,未經批準,較大或重大損失涉及的人員不得交流、出境、辭去公職或者辦理退休手續;未支付或兌現的績效年薪、任期激勵收入、中長期激勵收益等均應暫停支付或兌現;可視情況對可能影響核查工作順利開展的相關人員采取停職、調離工作崗位、免職等措施。
第五十四條市國資委和企業經辦責任追究事項的相關工作人員,與有關事項或者相關責任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實行回避。對違反工作程序、泄露工作秘密、徇私舞弊,以及協助相關責任人逃避責任,或者收受相關責任人財物的,依紀依規給予相應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企業應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細化責任追究的范圍、資產損失程度劃分標準等,研究制定責任追究相關制度規定或補充規定,并報市國資委備案。
第五十六條各縣(市、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責任追究相關制度。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由市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麗國資〔2020〕87號涉及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行為的,依照本辦法執行。
經營情況報告篇二
1.公司資產凈值。資產凈值或稱凈資產是公司現有的實際資產,是總資產減去總負債的凈值。資產凈值是全體股東的權益,也是決定股價的重要基準。股票作為投資的憑證,每一股份代表一定數量的凈值。一般而言,每股凈值應與股價保持一定比例,即凈值增加,股價上漲;凈值減少,股價下跌。
2盈利水平。公司業績好壞集中表現于盈利水平的高低,公司的盈利水平是影響股價的基本因素之一。在一般情況下,公司盈利增加,股息也會相應增加,股價上漲;公司盈利減少,股息相應減少,股價下降。但值得注意的是,股價的漲跌和公司盈利的變化并不是同時發生的,通常股價的變化要先于盈利的變化,股價的變動幅度也要大于盈利的變化幅度。
3.公司的派息政策。股份公司的派息政策直接影響股價。股息與股價成正比,通常股息高,股價漲;股息低,股價跌。股息來自公司的稅后凈利,公司凈利的增加只為股息派發提供了可能,并非盈利增加,股息就一定增加。公司為了把盈利合理地運用到擴大再生產和回報股東支付股息等,制定了一定的派息政策。派息政策體現了公司的發展戰略和經營思路,不同的派息政策對各期股息收入有不同影響。此外,公司對股息的派發方式(如是派發現金股息,還是派送股票股息,或是在送股的同時再派息)也會給股價波動帶來影響。投資股票的一個目的是要領取股息,因此,每年在公司公布分配方案到除息除權前后是股價波動最大的階段。
4.股票分割。股票分割又稱拆股、拆細,是將l股股票均等地拆成若干股。股票分割一般在年度決算月份進行,通常會刺激股價上升。股票分割給投資者帶來的不是現實的利益,但是投資者持有的股票數增加了,給投資者帶來了今后可多分股息和獲得更高收益的希望,因此股票分割往往會刺激股價上漲。
5.增資和減資。公司因業務發展需要增加資本額而發行新股,在沒有產生相應效益前將減少每股凈利,會促成股價下跌。但增資對不同公司股價的影響不盡相同,對那些業績優良、財務結構健全、具有發展潛力的公司而言,增資意味著將增加公司經營實力,會給股東帶來更多回報,股價不僅不會下跌,可能還會上漲。當公司宣布減資時,多半是因為經營不善、虧損嚴重、需要重新整頓,所以股價會大幅下降;但如果公司為縮小規模、調整主業而減資,則有提高業績、刺激股價上漲的效果。
6.銷售收入。公司的盈利來自銷售收入,銷售收人增加,說明公司銷售能力增強,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將使利潤增加,股價隨之上漲。值得注意的是,銷售收人增加并不意味著利潤一定增加,還要分析成本、費用和負債狀況。另外,股價的變動一般也先于銷售額變動。
7.原材料供應及價格變化。原材料是公司成本的重要項目,原材料供應情況及價格變化也會影響股價的變動,特別是所需原材料是稀缺資源或是依賴國外進izl的公司,其原材料供應情況及價格變化對股價影響更大。如石油價格的變化會立即引起世界各國股價迅速變動。
8.主要經營者更替。公司主要經營管理者的更換會改變公司的經營方針、管理水平、財務狀況和盈利水平。一個銳意進取、管理有方的經營者可能使一個瀕臨破產的公司起死回生;而一個因循守舊、不諳管理的經營者也可能使有過輝煌業績的公司江河日下。
9.公司改組或合并。公司合并有多種情況,有的是為了擴大規模、增強競爭能力而相互合并,有的是為了消滅競爭對手,有的是為了控股,也有的是為操縱市場而進行惡意兼并。公司合并總會引起股價劇烈波動,但要分析公司合并對公司是否有利,合并后是否改善公司的經營狀況,這是決定股價變動方向的重要因素。
10.意外災害。因發生不可預料和不可抵抗的自然災害或不幸事件,給公司帶來重大財產損失而又得不到相應賠償,股價會下跌。
經營情況報告篇三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企業經營管理行為,落實國有資本保值增值任務,完善國有資產監管,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規范市屬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16〕63號)、《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企業國有資產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實施意見》(川辦發〔2017〕4號)、《宜賓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和改進企業國有資產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實施意見》(宜府發〔2017〕20號)等文件精神和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結合市屬國有企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宜賓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企業及其各級全資、控股子公司。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責是指市屬國有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在經營投資中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經調查核實和責任認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的工作。
前款所稱規定,包括國家法律法規、國有資產監管規章制度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等。
第四條實施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責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依法依規問責。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按照國有資產監管規章制度,嚴格執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對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嚴肅追究責任,實行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并問責。
(二)堅持客觀公正定責。認真貫徹落實“三個區分開來”重要要求,調查核實企業違規行為的事實、性質及其造成的損失和影響,既考慮量的標準也考慮質的不同,認定相關人員責任,保護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干事創業的積極性,恰當公正地處理相關責任人。
(三)堅持分級分層追責。市國資委和市屬國有企業原則上按照國有資本出資關系和干部管理權限,界定責任追究工作職責,分級組織開展責任追究工作,分別對企業不同層級經營管理人員進行追究處理,形成分級分層、有效銜接、上下貫通的責任追究工作體系。
(四)堅持懲教糾建并舉。在嚴肅追究違規經營投資責任的同時,加強各類案例和警示教育,不斷完善市屬國有企業投融資規章制度,及時堵住經營、投融資、管理等漏洞,有效建立問責長效機制,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第五條在責任追究工作過程中,發現市屬國有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違紀或職務違法的問題和線索,應當移送相應的紀檢監察機構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國家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查處。
第二章責任追究范圍
第六條市屬國有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致使發生本辦法第七條至第十六條情形,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應當追究相應責任。
第七條集團公司管控方面的責任追究:
(一)違反規定程序或超越權限決定、批準和組織實施重大經營投資事項,或決定、批準和組織實施的重大經營投資事項違反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決策部署以及國家和公司章程有關規定。
(二)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致使集團公司發生較大資產損失,對集團公司生產經營、投融資、財務狀況產生重大影響。
(三)對集團公司重大風險隱患、內控缺陷等問題失察,或雖發現但沒有及時報告、處理,造成重大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
(四)所屬全資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發生重大違規違紀違法問題,造成重大資產損失且對集團公司生產經營、財務狀況產生重大影響,或造成其他嚴重不良后果。
(五)對有關監管機構就經營投資有關重大問題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拒絕整改、拖延整改等。
第八條風險管理方面的責任追究:
(一)未按規定履行內控及風險管理制度建設職責,導致內控及風險管理制度缺失,內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
(二)公司內控及經營投資風險管理制度未執行或執行不力,對經營投資重大風險未能及時分析、識別、評估、預警、應對和報告。
(三)未按規定對企業規章制度、重大合同和重要決策等進行法律審核。
(四)未執行國有資產監管有關規定,過度負債導致債務危機,危及企業持續經營。
(五)惡意逃廢金融債務。
(六)瞞報、漏報、謊報或遲報重大風險及風險損失事件,指使編制虛假財務報告,企業賬實嚴重不符。
第九條購銷管理方面的責任追究:
(一)未按規定訂立、履行合同導致企業承擔違約責任或損失,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合同標的價格對企業明顯不公允。
(二)未正確履行合同損害企業利益,或無正當理由放棄應得合同權益。
(三)違反規定開展融資性貿易業務或“空轉”“走單”等虛假貿易業務。
(四)違反規定利用關聯交易輸送利益損害企業利益。
(五)未按規定進行招標或未執行招標結果損害企業利益。
(六)違反規定提供賒銷信用、資質、擔保(含抵押、質押、保證、保理、融資租賃等)、債務加入或預付款項,利用業務預付或物資交易等方式變相融資或投資。
(七)違反規定開展商品期貨、期權等衍生業務。
(八)未按規定對應收款項及時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
第十條工程承包建設方面的責任追究:
(一)未按規定對合同標的進行調查論證或風險分析。
(二)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或未經授權和超越授權投標。
(三)違反規定,無合理商業理由以低于成本的報價中標。
(四)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擅自簽訂或變更合同。
(五)未按規定程序對合同約定進行嚴格審查,存在重大疏漏。
(六)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未按規定招標或規避招標。
(七)違反規定分包等。
(八)違反合同約定超計價、超進度付款。
第十一條固定資產投資方面的責任追究:
(一)未按規定進行可行性研究或風險分析。
(二)項目概算未按規定進行審查,嚴重偏離實際。
(三)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擅自投資。
(四)購建項目未按規定招標,干預、規避或操縱招標。
(五)外部環境和項目本身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未按規定及時調整投資方案,及時采取止損措施。
(六)擅自變更工程設計、建設內容和追加投資等。
(七)項目管理混亂,致使建設嚴重拖期、成本明顯高于同類項目。
(八)違反規定開展列入負面清單的投資項目。
第十二條投資并購方面的責任追究:
(一)未按規定開展盡職調查,或盡職調查未進行風險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
(二)財務審計、資產評估或估值違反相關規定,投資并購過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機構或有關單位出具不客觀、不全面、不準確的報告。
(三)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決策未充分考慮重大風險因素,未制定風險防范預案。
(四)違反規定以各種形式為其他合資合作方提供墊資,或通過高溢價并購等手段向關聯方輸送利益。
(五)投資合同、協議及標的企業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損或放棄國有權益的條款,致使對標的企業管理失控。
(六)違反合同約定提前支付并購價款。
(七)違反規定開展列入負面清單的投資項目。
第十三條轉讓產權、公司股權、資產等方面的責任追究:
(一)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或超越授權范圍轉讓。
(二)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違反相關規定。
(三)隱匿應當納入審計、評估范圍的資產,組織提供和披露虛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機構出具虛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鑒證結果及法律意見書等。
(四)未按相關規定執行回避制度。
(五)違反相關規定和公開公平交易原則,低價轉讓企業產權、公司股權和資產等。
(六)未按規定進場交易。
第十四條資金管理方面的責任追究:
(一)違反決策和審批程序或超越權限籌集和使用資金。
(二)違反規定以個人名義留存資金、收支結算、開立銀行賬戶等。
(三)設立“小金庫”。
(四)違反規定集資、發行股票或債券、捐贈、擔保、委托理財、拆借資金或開立信用證、辦理銀行票據等。
(五)虛列支出套取資金。
(六)違反規定超發、濫發職工薪酬福利。
(七)因財務內控缺失或未按照財務內控制度執行,發生資金挪用、侵占、盜取、欺詐等。
第十五條改組改制方面的責任追究:
(一)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
(二)未按規定組織開展清產核資、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
(三)故意轉移、隱匿國有資產或向中介機構提供虛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機構出具虛假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與資產評估等鑒證結果。
(四)將國有資產以明顯不公允低價折股、出售或無償分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五)在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破產重整或清算等改組改制過程中變相套取、私分國有資產。
(六)未按規定收取國有資產轉讓價款。
(七)改制后的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損或放棄國有權益的條款。
第十六條其他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應當進行責任追究的情形。
第三章資產損失認定
第十七條市屬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造成的資產損失,應當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依據有關規定認定資產損失金額,以及對企業、國家和社會等造成的影響。
第十八條經營投資發生的資產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是與相關人員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的損失金額及影響;間接損失是由相關人員行為引發或導致的,除直接損失外、能夠確認計量的其他損失金額及影響。
第十九條市屬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資產損失可分為:一般資產損失、較大資產損失、重大資產損失,按以下標準確定。
(一)一般資產損失。是指單筆資產損失價值在100萬元以下的經營投資損失。
(二)較大資產損失。是指單筆資產損失價值在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或者占發生損失企業追索責任認定年度的上年末資產1%以上3%以下。
(三)重大資產損失。是指單筆資產損失價值在1000萬元以上,或者占發生損失企業追索責任認定年度的上年末資產3%以上。
涉及違紀違法和犯罪行為查處的損失標準,遵照相關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前款所稱的“以上”包含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含本數。
第二十條資產損失金額及影響,可根據司法、行政機關等依法出具的書面文件,具有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專業技術鑒定機構等專業機構出具的專項審計、評估或鑒證報告,以及企業內部證明材料等,進行綜合研判認定。
第二十一條相關違規經營投資雖尚未形成事實資產損失,但確有證據證明資產損失在可預見未來將發生,且能可靠計量資產損失金額的,經中介機構評估可以認定為或有損失,計入資產損失。
第四章經營投資責任認定
第二十二條市屬各國有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任職期間經營投資責任根據工作職責劃分為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
第二十三條直接責任是指相關人員在其工作職責范圍內,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起決定性直接作用時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企業負責人存在以下情形的,應當承擔直接責任:
(一)本人或與他人共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國有資產監管規章制度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
(二)授意、指使、強令、縱容、包庇下屬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國有資產監管規章制度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
(三)未經規定程序或超越權限,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
(四)主持相關會議討論或以其他方式研究時,在多數人不同意的情況下,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
(五)將按有關法律法規制度應作為第一責任人(總負責)的事項、簽訂的有關目標責任事項或應當履行的其他重要職責,授權(委托)其他領導人員決策且決策不當或決策失誤等。
(六)其他應當承擔直接責任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主管責任是指相關人員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職責范圍內,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領導責任是指企業主要負責人在其工作職責范圍內,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五章責任追究處理
第二十七條按照資產損失程度、問題性質等要素,對相關責任人采取:組織處理、扣減薪酬、禁入限制、紀律處分、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等處理方式,可采取單獨處理,也可合并處理。
(一)組織處理。包括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降職、改任非領導職務、責令辭職、免職等。
(二)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績效年薪或任期激勵收入,終止或收回其他中長期激勵收益,取消參加中長期激勵資格等。
(三)禁入限制。五年直至終身不得擔任國有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紀律處分。由相應的紀檢監察機構依法依規查處。
(五)移送司法機關。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移送司法機關查處。
第二十八條市屬國有企業發生資產損失,經過查證核實和責任認定后,除依據有關規定移送紀檢監察機構或司法機關處理外,應當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發生一般資產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等處理,可以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50%以下的績效年薪。
(二)發生較大資產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降職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50%-10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50%-10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五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對領導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30%-7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30%-7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長期激勵權益、三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三)發生重大資產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給予降職、改任非管理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禁入限制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10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對領導責任人給予調離工作崗位、降職、改任非管理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禁入限制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70%-10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70%-10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五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第二十九條對同一事件、同一責任人的薪酬扣減和追索,按照黨紀處分、政務處分、責任追究等扣減薪酬處理的最高標準執行,但不合并使用。
第三十條相關責任人受到誡勉處理的,六個月內不得提拔、重用;受到調離工作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處理的,一年內不得提拔;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一年內不安排職務,兩年內不得擔任高于原任職務層級的職務;同時受到紀律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責任人從重或加重處理:
(一)資產損失頻繁發生、金額巨大、后果嚴重的;
(二)通過外部審計、巡察、紀檢監察、群眾舉報等外部監督發現查實資產損失的;
(三)未及時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導致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擴大的;
(四)瞞報、漏報或謊報資產損失的。
(五)其他應當從重或加重處理的。
第三十二條對市屬國有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在企業改革發展中所出現的失誤,不屬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當牟利、主觀故意、獨斷專行等的,根據有關規定和程序予以容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對違規經營投資相關責任人減輕或免予處罰:
(一)情節輕微的。
(二)以促進企業改革發展穩定或履行企業經濟責任、政治責任、社會責任為目標,且個人沒有謀取私利的。
(三)黨和國家方針政策、黨章黨規黨紀、國家法律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等沒有明確限制或禁止的。
(四)處置突發事件或緊急情況下,個人或少數人決策,事后及時履行報告程序并得到追認,且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
(五)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挽回資產損失并消除不良影響的。
(六)主動反映資產損失情況,積極配合責任追究工作的,或主動檢舉其他造成資產損失相關人員,查證屬實的。
(七)其他可以減輕或免予處理的。
第三十三條相關責任人已調任、離職或退休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給予相應處理。
第三十四條對發生安全生產、環境污染責任事故和重大穩定事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另行處理。
第六章責任追究工作職責
第三十五條市國資委和市屬國有企業責任追究工作原則上按照國有資本出資關系和干部管理權限組織開展,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市國資委在責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一)研究制定市屬國有企業責任追究有關制度。
(二)組織開展市屬國有企業發生的重大資產損失或產生嚴重不良后果的較大資產損失,以及涉及市屬國有企業負責人的責任追究工作。
(三)認為有必要直接組織開展的市屬國有企業及其所屬子企業責任追究工作。
(四)對市屬國有企業存在的共性問題進行專項核查。
(五)對需要市屬國有企業整改的問題,督促企業落實有關整改工作要求。
(六)指導、監督和檢查市屬國有企業責任追究相關工作。
(七)其他有關責任追究工作。
第三十七條市屬國有企業在責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一)研究制定本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制度,負責實施本企業的責任追究。
(二)修訂、完善公司章程,明確各治理主體在經營投資決策及責任追究工作的職責。
(三)建立健全在有關經營管理人員、職業經理人聘任合同中有關責任追究制度。
(四)指導、監督和檢查所屬子企業責任追究相關工作。
(五)配合市國資委開展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
(六)市政府及市國資委交辦的其他有關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
第三十八條對造成資產損失的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受理。資產損失一經發現,應當立即按管轄規定及相關程序報告。受理部門應當對掌握的資產損失線索進行初步核實、判斷,屬于責任追究范圍的,應當及時啟動責任追究工作。
。(三)處理。根據調查事實,依照相關規定移送有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和相關程序對責任人追究責任。相關責任人對處理有異議的,有權提出申訴,但申訴期間不停止原處理決定的執行。責任追究調查情況及處理結果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四)整改。發生資產損失的企業應當認真總結吸取教訓,落實整改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范損失的長效機制。
第三十九條市國資委和市屬國有企業經辦責任追究事項的相關工作人員,與有關事項或有關責任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實行回避制度。對違反工作程序、泄露工作秘密、徇私舞弊,以及協助相關責任人逃避責任,或者收受相關責任人財物的,依紀依規給予相應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條市屬國有企業應根據本辦法,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細化責任追究的范圍、資產損失程度劃分標準等,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并報市國資委備案。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2020年11月20日起施行?!兑速e市市屬國有企業國有資產損失責任追究試行辦法》(宜國資委〔2007〕231號)同時廢止。
經營情況報告篇四
本公司為三產商貿企業,主要從事工業生產資料和工業產品的購銷業務,本公司各業務財務數據均屬民用產業。20xx年上半年,按照年度計劃開展業務,經濟運行良好,完成營業收入13428.8萬元,利潤81.6萬元,連續多年實現快速增長。上半年經濟運行情況分析如下:
1、營業收入
13428.8萬元,同比增長73.9%;年計劃18600萬元,完成率72.2%。
本公司主要業務板塊完成情況為:物資業務6638.7萬元;進出口(含部分內貿業務)6043.9萬元;汽車銷售業務701.9萬元。
2、利潤總額
81.6萬元,同比增長447.7%;年計劃240萬元,完成率34%。按照公司的行業特點,很多費用在下半年結算,因此下半年利潤將會增長。
3、進出口貿易收入
530.18萬美元,其中出口367.5萬美元。
4、存貨及應收賬款情況
存貨558萬元,應收賬款4672萬元,均比去年同期大幅提高。
1、經濟發展逐步增速。一季度因剛起步并受兩節影響,經濟運行情況一般,1、2月單月完成營業收入皆為1500萬元左右。三月份開始恢復,二季度逐步進入狀態,增速顯著,連續4個月皆在2500萬元以上,二季度環比增長40.3%。
2、出口業務逐步成熟,增長迅速。半年完成367.5萬美元,同比增長了11.7倍,成為公司增長的主要因素之一。
3、增長快,投入大,造成存貨和應收賬款同比大幅提高,加大了經營風險,須高度防范。
1、利潤總額完成率不高。主要原因為:本行業信息透明,競爭激烈,購銷差價空間極為有限,從近年來的實踐看,營業收入利潤率不足1%,在確定年度指標時,高估了完成情況。同時本公司經營資金絕大部分為融資而來,利息成本大幅稀釋了利潤,即使下半年多項費用結算后,如營業收入在2億左右,利潤總額也不會超過200萬元。
2、發展不平衡。汽車銷售業務從去年滑坡以來,至今未能實現好轉,年初提出的調整目標也未能完全實現,主要原因為缺乏資源,基地原定給我們的原xxxxx場地至今未能落實,導致發展汽車衍生產品的設想落空,而資金、場地的制約,導致爭取中端汽車品牌代理的努力很難實現。
1、針對利潤總額完成率低的問題,一是,盡快結算各項費用,實現收入,提高利潤;二是抓緊貨款回收,加快資金流轉,提高經濟運行效率和經濟效益。
2、積極與有關部門協調,爭取解決發展需要的場地和資金問題。
1、努力發展各項業務,力爭完成6000萬元營業收入,60萬元利潤,為完成全年目標奠定基礎。
2、重點抓好進出口工作,一是根據基地領導的指示,努力搭建好基地的國際貿易平臺;二是加大資金和人才的投入,進一步發展出口貿易,發展多品種、多渠道出口,爭取季度出口額超過300萬美元。
3、高度防范經營風險,確保資金安全,促進經濟平穩發展。
1、xx市公路建設的發展,給我們帶來的商機加大,如果有大的投入,目前經營的建材項目有很大潛力。同時出口業務的不斷發展,業務量逐步增加,預計全年出口有望達1000萬美元。如這兩項業務按預期發展,公司全年營業收入有望達2.3億以上。
2、根據行業特點和融資經營的實際情況看,利潤率難以提高,利潤總額的提高,須大幅提高營業收入來實現,而公司目前的條件,也只能達到2億多水平,預計全年利潤總額難以超過200萬元。
經營情況報告篇五
掌握蘇州市人們對婚慶的了解和自己對婚慶的看法,了解蘇州市居民對婚慶公司在服務內容、服務質量、發展方向、等方面的意見和要求,對婚慶公司的服務質量和效果做出科學、客觀的評價,為將來的服務改革、提高質量提供依據,了解蘇州市婚慶市場存在的機遇和發展。
在部分未給出圖表的問題中,根據統計結果可以看出,大家在選擇婚慶公司籌劃婚禮時對一條龍服務服務需求不是很大;婚慶費用一般為男方和男方父母承擔,父母意見對策劃的影響80%以上是一般;大家選擇婚慶公司最注重的是服務質量,其次是價格,品牌知名度的影響不是很大。
綜合上述圖表和分析可以看出,很多男性喜歡中式婚禮和溫馨浪漫的婚禮氣氛,女性則比較偏好中西結合式和個性化的,在做策劃方案時可以把男女喜好完美的結合,做出有創意的婚禮策劃。另外,70%以上的人是通過親戚朋友了解婚慶公司,而且90%多的人對服務質量的重視多于價格和品牌知名度,因此,在提高為人們服務質量的同時,應該發掘更多的人際關系,把它推廣出去。
pest分析
經濟:中國經濟的騰飛,人民可支配收入增加,老百姓更加注重精神生活的消費。
人口:我國人口基數大、增長快;15-40歲人口比例xx年味%,年輕人口占有較大比例,這部分人是婚慶的主要消費者。社會文化:中國人婚嫁的傳統理念加上西方文化在過的傳播,年輕新人更加追求豪華、浪漫的婚禮;這種追求檔次的消費心理造就了龐大的慶典消費市場?;閼c作為一個新興行業,在全國已到了火爆的程度。主要集中在各大城市。毫無疑問,婚慶經濟,已成為中國經濟最引人注目的增長點!中國的婚慶產業將迎來一個前所未有的市場高峰期!
行業狀況分析
隨著婚慶市場的快速發展總量規模有所擴大,現已形成了“五一”、“十一”兩大婚慶消費旺季,各地的婚紗攝影、婚禮服務、婚宴場所、蜜月旅游等企業早在每年的2、3月份和7、8月份就開始為這兩大結婚旺季策劃籌備。各種婚紗攝影、婚禮服務的企業數量持續增加,市場供給總量有所擴大。依據中國婚博會對相關行業專家的調研,全國婚慶產品平均每年以10%的速度增加,婚慶相關行業銷量每年至少以20%的速度遞增。
為了滿足年輕的消費群體,從婚禮方式的確定到婚宴場地的選址,婚禮都以一個多元個性,追求浪漫的方向發展著。各式新穎婚慶形式悄然亮相,從傳統的中式婚禮到個性婚禮策劃沖擊婚慶市場且推動著婚慶產業的發展。
環境總結分析
1、威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