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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申報的流程篇一
省和各級衛生主管部門以及醫療衛生單位,要本著對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高度負責的精神,與有關部門配合妥善處理醫療事故,積極采取措施,加強管理和檢查監督,預防和減少醫療事故發生。對已發生的事故,要認真鑒定正確處理,既要保障病員和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又要維護醫院工作秩序和社會安定。對實施細則的執行情況和有關問題,請各地報省衛生廳。
福建省《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v^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為了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保障病員和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單位的工作秩序,結合我省情況,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全省各級各類醫院(包括企業廠礦或高等院校醫院、部隊醫院對地方開放部分)、療養院、防治院(所)、婦幼保健院(所、站)、門診部;鄉(鎮)、街道衛生院、醫務所(室)、保健站、村衛生所(室)以及個體開業醫務人員。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的醫療事故,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
第四條 在診療護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醫療事故:
(一)雖有診療護理錯誤,但未造成病員死亡、殘廢、功能障礙的;
(二)醫務人員按工作制度,操作規程檢查治療,仍發生以下難以預料和防范的意外,造成不良后果的。
1、在診療過程中,醫務人員按規定作了檢查治療,仍發生意外變化的;
5、使用前經檢查的醫療器械在操作中突然發生非人為的難以避免的故障或臨時停電等意外的。
(三)由于病情或病員體質特殊,而發生難以預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包括猝死、栓塞、心跳驟停、內臟血管自發破裂、自殺等。
(四)發生以下難以避免的并發癥。
1、在藥物(包括生物制品)正常劑量的治療中發生的毒副反應;
2、手術中按操作規程進行,而術后發生腸粘連、出血、破潰、繼發性感染等;
4、肝葉大部分切除后發生的出血、膽漏、肝昏迷等。
(五)以病員及其家屬不遵守醫院規章制度,不執行醫務人員囑咐或拒絕檢查治療等不配合診治為主要原因而造成的。
第五條 醫療單位和衛生行政部門對發生的醫療事故或可能是醫療事故的事件(以下簡稱醫療事故或事件),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及時、認真地做好調查研究和分析鑒定工作,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得當。
病員、家屬及其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應當與醫療單位和衛生行政部門合作,共同做好醫療事故的善后處理工作。
第二章 醫療事故的類別和等級
第六條 醫療事故分責任事故和技術事故。
責任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因違反規章制度、診療護理常規等失職行為為主要原因所致的事故。例如:
2、在診療護理工作中,擅離職守,工作失職,以致貽誤診治和搶救時機的;
6、麻醉過程中違反操作規程,擅離職守,用錯^v^或用藥過量的;
9、用藥過程中,違反藥物禁忌或藥物過敏試驗等使用規定的;
12、醫院管理工作人員,包括后勤及其他有關人員工作失職,不履行職責,借故推諉,不積極領導、組織、配合醫療護理工作,拖延時間直接造成嚴重后果的。
醫療技術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因技術過失所致的醫療事故。技術過失是指因專業技術水平和經驗限制為主要原因導致診療護理失誤所致的事故。
由于責任和技術兩種原因共同造成的醫療事故,應依據主要原因確定事故的性質。
第七條 根據給病員直接造成損害的程度,醫療事故分成三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病員死亡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病員嚴重殘廢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病員殘廢或者功能障礙的。
醫療事故等級的醫學鑒定標準,按^v^制定的《醫療事故分級標準》執行。
第三章 醫療事故的處理程序
第八條 凡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當事的醫務人員應立即向本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隨即向本單位主管領導報告。個體開業醫務人員應立即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病員及其家屬認為是醫療事故或事件的可向醫療單位提出查處要求。
第九條 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的醫療單位,應立即將病員的病歷及各種原始資料指派專人妥善保管,直至定性結案為止。嚴禁涂改、偽造、隱匿、銷毀。受托的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和受訴的法院、檢察院需要查閱原件時,憑介紹信經醫院院長簽字予以就地調閱,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準調閱、復制、抄錄。
在醫療事故或事件發生之前,上級醫師正常修改病歷及搶救危重病員的追朔補記均不屬涂改、偽造病歷。但其原始字跡應能夠辨認,并簽署姓名和日期。
因輸液、輸血、注射、服藥等引起不良后果的,要對現場實物封存至整個處理工作結束,以備檢驗。
第十條 醫療單位對發生的醫療事故或事件,應立即進行調查、處理,并按規定時間和管理辦法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具體上報時間和管理辦法由省衛生廳制定。
個體開業的醫務人員發生的醫療事故或事件,應當由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調查處理。
非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行醫”者的事故,不屬于本《細則》所規定的范圍。
第十一條 凡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臨床診斷不能明確死亡原因或對死亡原因有爭議的,為查明原因,必須進行尸體檢驗,但尸檢需經死者家屬同意。醫療單位、個體開業醫務人員和死者家屬都可主動提出尸檢要求。
尸檢由省衛生廳指定的福建醫學院病理解剖教研室和經省衛生廳或各地(市)衛生局審核批準的醫院進行。必要時可請當地法醫參加。尸檢夏秋季節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冬春季節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醫療單位或病員家屬拒絕拖延尸檢超過上述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絕或拖延的一方負責。
尸體檢驗費一般由醫療單位支付。檢驗尸體的運送費和保管費的支付以鑒定結論而定,若鑒定結論為醫療事故的,由醫療單位支付,否則由死者家屬或所在單位支付。
尸檢的收費標準:按三周歲以下的每具四十元,超過三周歲的每具七十元。
第十二條 病員及其家屬和醫療單位或當事醫務人員對醫療事故或事件的確認和處理有爭議時,可提請當地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由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所作的結論或對衛生行政部門所作的處理不服的,病員及其家屬和醫療單位或當事醫務人員均可在接到鑒定結論或處理通知書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上一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或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章 醫療事故的鑒定
第十三條 省、地(市)、縣(市、區)分別成立同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以下簡稱鑒定委員會)。縣和縣以上醫療單位可成立醫療事故鑒定小組。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和醫療事故鑒定小組應由有臨床經驗、有權威、堅持原則、作風正派的主治醫師、主管藥(護、技)師以上醫務人員和有一定業務水平及管理水平的衛生行政管理干部若干人組成。省級鑒定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秘書、以及內、外、兒、婦、五官、中醫等學科專業鑒定組組成;地(市)級鑒定委員會由九至十五人組成;縣(市、區)級鑒定委員會由七至十一人組成;醫療單位的鑒定小組人數由單位自定。根據需要可臨時邀請有關學科專業人員參加鑒定。省級鑒定委員會可請省高級人民法院指派一至二名法醫參加。
鑒定委員會人選,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名,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經批準后的地(市)、縣(市、區)鑒定委員會應報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各級鑒定委員會成員不宜兼任。醫療單位的鑒定小組由隸屬的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第十四條 各級鑒定委員會在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領導下負責本地區醫療單位的醫療事故或事件的技術鑒定工作。地(市)、縣(市、區)鑒定委員會的鑒定,在沒有爭議的情況下,是處理醫療事故的依據。省級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為最終鑒定。
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閩三軍和武裝警察部隊所屬向地方開放的醫院,診治地方病員發生的醫療事故或事件,由該醫療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負責處理。對處理結果有爭議時,可提請當地同級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
第十五條 凡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本醫療單位的鑒定小組應及時認真地向當事醫務人員、病員或病員家屬及其他有關人員調查情況。查清事實真相,認真分析原因,明確事故性質,作出正確判斷,并提出書面處理意見。對有爭議或難以作出明確結論的,應及時上報衛生行政部門,提請鑒定委員會進行技術鑒定。個體開業醫務人員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應報請縣(市、區)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
醫療事故或事件的技術鑒定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辦理接受和答復手續。申請技術鑒定時,申請人或申請單位必須填寫申請書,并辦理有關手續。申請鑒定均應逐級進行,不得越級。
第十六條 鑒定委員會接到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司法部門委托和醫療單位或病員及家屬提出醫療事故(事件)進行技術鑒定的申請后,應當做好調查研究,認真審閱有關資料(包括病歷、x光片、各種檢查報告、發生事故(事件)醫療單位的調查報告及鑒定意見、病員及病員家屬的書面申請材料等),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如材料不全或情節不清,有權責成醫療單位補充材料或對有關事實情節進行復查。必要時,可要求有關單位或當事人到會陳述事實經過,回答詢問和提供有關材料,然后慎重作出鑒定。
鑒定委員會作出鑒定的時間從接到申請書起,一般不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
第十七條 醫療事故鑒定會議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參加鑒定的成員不得少于應參加人數的三分之二。需臨時聘請參加鑒定的有關專業人員由鑒定委員會決定,并有表決權。
鑒定委員會在鑒定過程中,對是否屬醫療事故,以及醫療事故的類別,等級判定意見難以一致時,不應匆忙作出結論,應進一步調查、觀察、核實后,再作鑒定結論。仍有不同意見時,可由參加鑒定的成員表決,以到會人數的半數以上的意見為鑒定結論。鑒定結論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發出。各級鑒定委員會成員不負有解釋的義務,不能擅自解釋和泄露鑒定過程及情況。鑒定結論應以書面形式作出鑒定報告書,通知申請(委托)鑒定的單位、個人、醫療單位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及有關單位。
醫療事故鑒定應詳細記錄或錄音,以備存查。
第十八條 非鑒定委員會成員和未經鑒定委員會邀請的其他人員,不得參加鑒定工作。鑒定委員會成員中是醫療事故或事件的當事人,或者與醫療事故或事件有利害關系,應當回避。回避權由同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定。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干擾鑒定委員會的工作,不得對鑒定委員會成員進行威脅,利誘、辱罵、毆打。違者,應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鑒定可以收取鑒定費。縣(市、區)鑒定委員會每件收費一百五十元,地(市)鑒定委員會每件收費二百元,省鑒定委員會每件收費三百元。鑒定費由醫療單位和病員及其家屬雙方均按上述規定預付;經鑒定屬于醫療事故的,由醫療單位或個體開業醫務人員支付;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由提出鑒定的一方負擔。
第二十一條 凡涉及兩個以上醫療單位的醫療事故應由病員及其家屬申訴或病員最終診療的醫療單位負責承辦,有關醫療單位應主動協助鑒定和善后處理。
第五章 醫療事故的處理
第二十二條 確定為醫療事故的,可根據事故等級、情節和病員的情況,參照《醫療事故分級標準》,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其補償標準:
一級醫療事故:死者生前系家庭主要勞動力(需有鄉、街道人民政府的證明),或產婦死亡留有活嬰的,最高不超過三千元;死者生前系家庭非主要勞動力,最高不超過二千五百元;死者系未參加工作的青少年、兒童及六十歲以上的老年人(含六十歲)最高不超過二千元;死者系不滿三周歲最高不超過一千元。
二級醫療事故:評為甲等的最高不超過二千五百元;評為乙等的最高不超過一千五百元。
三級醫療事故:評為甲等的最高不超過一千元;評為乙等的最高不超過六百元。
個體開業醫務人員,鄉村醫生及合格的衛生員發生醫療事故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集體所有制醫療單位發生醫療事故參照上述事故級別的補償標準減半執行。
第二十三條 醫療事故補償費,由醫療單位支付給病員或其家屬。病員或其家屬所在單位不得因給予了醫療事故補償費而削減病員或其家屬依法應該享受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補貼。
第二十四條 醫療事故的補償費的支出,醫療單位在“其他費用”項目中增列“處理醫療事故補助費”一節科目。村辦衛生所(室)造成的醫療事故的補償費,由村集體經濟負擔;個體開業醫務人員造成的醫療事故的補償費,由開業醫務人員本人負擔。
第二十五條 病員由于醫療事故所增加的醫療費用,由醫療單位支付。
在醫療事故發生前的醫療費用,醫療事故發生后與搶救或補救措施無直接關系的醫療費用,以及自通知病員(包括產婦遺留的活嬰)出院日期起的住院費用,由病員、家屬或其所在單位支付。
病員在醫療單位死亡后,尸體應一律立即移放太平間。死者尸體存放醫院太平間的時間,夏秋季節不得超過二天,冬春季節不得超過三天。逾期不處理的,經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并報^v^門備案,醫療單位有權決定送火葬場,火化后的骨灰應通知家屬領回。尸體送往火化處理的一切費用,由死者家屬或所在單位負擔。
第二十六條 因醫療事故致殘的病員,不需要繼續住院治療的,產婦死亡留有活嬰的,自接到出院通知一周之內,其家屬或所在單位,應及時辦理出院手續。對無理糾纏、拒不出院,經勸說無效者,醫療單位有權按出院處理;活嬰可按棄嬰處理;對無依無靠,無家可歸的,由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負責處理。
第二十七條 醫療單位不負責病員或其家屬的遷移戶口、調配房屋和工作安置,也不負責遺屬撫養費。
第二十八條 醫療單位的財產和工作秩序、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民主權利和工作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損壞公物、毆打辱罵醫務人員、聚眾鬧事,以及用其他方式擾亂醫療單位工作秩序,違者由醫療單位所在地的^v^門按照《^v^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對造成醫療責任事故的直接責任者,醫療單位應當根據事故等級、情節輕重、本人態度和一貫表現,分別給予以下行政處分:
一級醫療事故: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
二級醫療事故: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
三級醫療事故: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
對工作一貫認真負責,偶爾發生醫療事故,并能認識錯誤,改進工作的責任事故的責任者,可從輕處分;對工作一貫不負責,事故情節嚴重,認識態度不好的責任事故的責任者,應從重處分。
第三十條 對造成醫療技術事故的直接責任者,醫療單位應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吸取教訓,本人能認識錯誤,改進工作的,一般可免予行政處分;對情節嚴重,堅持錯誤的,也應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 個體開業醫務人員所造成的醫療事故,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根據事故等級、情節、本人態度,除責令其給病員或家屬一次性經濟補償外,還可以處一年以內的停業或吊銷其開業執照。
對未經所在醫療單位同意或認可,私自從事業余的有償的診療護理活動發生醫療事故,其善后處理由本人負責。并由其所在醫療單位根據第二十九條規定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研究生、進修人員發生的醫療技術事故,一般由主管醫師承擔責任;如屬責任事故,應由責任者負責;實習生發生的醫療事故,由帶教老師負責。進修人員發生醫療事故應停止進修。接受進修學習單位應將事故情況整理成書面材料,提出處理意見,轉交派出單位處理。研究生、進修人員、實習生發生醫療事故所支付給病員或家屬的補償費,由接受單位負責。
第三十二條 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后,丟失、涂改、隱匿、偽造、銷毀病案和有關資料、情節較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其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在醫療事故處理中,有意拖延、阻撓、包庇、弄虛作假等行為的醫療單位的有關負責人和其他人員,應給以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 醫務人員由于極端不負責任,致使病員死亡,情節惡劣已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對積極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和挽回醫療事故的醫務人員,可由醫療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的獎勵。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由省衛生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凡在本《細則》公布之日前,已處理結案的醫療事故或事件,不再重新處理。
福建省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
主 任 殷鳳峙 (福建醫學院教授、主任醫師)
副 主 任 富德馨 (協和醫院內科主任醫師)
沈云英 (福建醫學院病理科教授)
葉孝禮 (省立醫院兒科主任醫師、教授)
夏美瓊 (省婦幼保健院婦產科主任醫師、教授)
俞長榮 (福建中醫學院教授、主任醫師)
滕學武 (省衛生廳醫政處處長)
委員會辦公室主任 滕學武 (兼)
事故申報的流程篇二
法定代表人徐郴范,系該公司總經理。
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訴訟請求
一、判令被告何、何連帶賠償原告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法醫鑒定費、輔助器具評估費、營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康復費等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1x元。
三、本案訴訟費由被告何、何承擔。
事實與理由
x年x月x日15時許,被告何駕駛被告何所有的湘l號重型自卸貨車沿s322線由東向西行駛,行駛至開發區工業路段時,與由南向北橫路的原告(行人)廖相撞,造成原告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往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一九八醫院住院治療,后因傷情嚴重轉至xx市第一人民醫院繼續住院治療。原告前后共住院天,共花醫療費454xx元,出院診斷為:1、右足毀損傷;2、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3、頭皮挫裂傷。經司法鑒定,原告的傷情構成陸級傷殘。x年x月1x日,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對該起事故依法作出郴公交認字()第axx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何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被告何為其所有的湘l號貨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保險限額為萬元,事故發生在該保險合同期限內。
根據《民法通則》、《道路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被告何、何應對原告的各項損失(詳見附后清單)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賠償義務,但至今,被告僅支付醫療費45x元,余款拒不支付。為維護合法權益,原告特訴至法院,請求判如訴請。
此致
xx市北湖區法院
具狀人:
x年 月 日
事故申報的流程篇三
交通事故委托書主要有以下內容:
(1)委托人身份信息;
(2)被委托人身份信息;
(3)委托代理人須寫明代理權限,特別授權的,應寫明授權的具體范圍:代為起訴,陳述事實,參加辯論和調解,代為提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提出反訴、進行和解、撤訴、上訴、簽收法律文書。
交通事故委托書范本
交通事故委托書范本(單位使用)
委托單位名稱: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 職務:
受委托人姓名: 性別: 年齡:
工作單位: 職務:
住址: 電話:
現委托xxx在我單位與xxx 交通事故一案中,作為我方參訴訟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權限如下:
一、一般授權
二、特別授權:
授權范圍:代為起訴,陳述事實,參加辯論和調解,代為提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提出反訴、進行和解、撤訴、上訴、簽收法律文書。
委托單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注:
1、法人或其他組織授權委托書,是當事人依法委托他人作為訴訟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寫明委托事項和權限的文書。
2、委托代理人須寫明代理權限,特別授權的,應寫明授權的具體范圍:代為起訴,陳述事實,參加辯論和調解,代為提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提出反訴、進行和解、撤訴、上訴、簽收法律文書。
3、上述兩種授權方式不能同時適用,只能擇一使用。
事故申報的流程篇四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院長。
申請事項:
1、申請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_____________醫院對_____________患者的診療行為進行醫療事故司法鑒定。
2、_____________醫院對_____________患者的診療過錯行為與_____________患者的死亡是否有因果關系進行鑒定。
3、_____________醫院對_____________患者的診療過錯行為與_____________患者的死亡后果如果有因果關系,對其參與度進行鑒定。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訴_____________醫院醫療損害賠償一案,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已經立案。為查明事實,明確責任,現申請人依法申請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_____________醫院的診療行為進行醫療過錯司法鑒定,請法院依法核準。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
事故申報的流程篇五
隨著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和工作節奏的加快,單位和家庭購置的車輛呈逐年上升趨勢,據資料統計,自2004年至今全國新增駕駛人員近一半左右,這無疑給社會新增許多 “馬路殺手”。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也成為繼債務、婚姻案件之后的第三大持續上升的民事案件,而且這類案件普遍存在執結率低的現象。
我院通過對本院20x
x年
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執行情況的總結、分析和調查,針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執行難的這一現象進行了調研,并提出一些看法和意見。××縣人民法院20x
x年
執行立案共230件,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執行立案共計46件,占總立案數的20%;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案件共52件,的交通事故案件需要強制執行;新收執行案件結案率約47%,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執行案件結案率約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執行案件總標的為萬元,而結案標的為萬元;此類執行案件牽涉到的當事人為200人次。通過對上述數據的分析,反映出此類執行案件的如下特點:
1、交通事故賠償執行案件占法院執行案件的較大比例,且有上升趨勢;
2、被執行人自動履行率低,賠償基本需要依靠法院強制執行;
3、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執行難度大,執結率只為平均結案率的一半左右;
4、交通事故賠償案件賠償標的較大,牽涉眾多當事人,造成執行工作難以開展;
5、執行期限較長。本院有80%以上的案件執行期限超過三個月,同時有相當一部分案件成為“骨頭”案件,久執未結。
通過對其他法院和本院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執行情況的數據分析來看,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執行難的原因有以下幾點:
1、從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分析
(1)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被執行人大多是自然人,有經濟能力的,在交警部門交通事故的處理中一般會調解解決。經交警部門調解未果,出具責任認定書后,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件,被執行人經濟狀況普遍較差,賠償能力相對較低。且事故不僅造成申請執行人一方傷亡,被執行人一方也存在不同程度損傷。因此,面對超出被執行人心理承受能力和實際履行能力的巨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金,被執行人根本無力償還。
(2)交強險強制實施后,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被執行人本應包括保險公司,但由于基層法院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車輛多為幾次轉手、車況不良、準報廢車輛,甚至手續不全而無法辦理保險;或者由于車主的僥幸心理,導致保險公司在案件中的缺位。即使保險公司作為被執行人,其往往也不認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賠償金的計算方法,而是按照行業標準或內部規定重新計算,計算后的數額一般會減少10%—40%。這部分權益的爭取又需要車主通過訴訟與之解決,使交通事故執行案件案上加案,執行過程曠日持久。
(3)有些個人或者個人合伙出資購買車輛,為了服從管理部門對營運車輛管理的要求,將車輛登記為某個具有運輸經營權資質的單位名下,以單位的名義進行營運,也就是通常所謂的車輛掛靠。因此交通損害賠償案件中就經常出現一些專門從事經營掛靠業務的汽車運輸公司,而這類公司往往從案件發生后就不見蹤影,法人變更電話號碼,企業變更工作地點,根本無從尋找,更不會承擔任何責任。
2、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執行前的執法狀況分析
(1)前期處理期限較長,客觀上導致了法院執行的被動。由于受處理程序的制約,道路交通人身賠償案件首先必須經過公安交管部門調解處理,且處理期限一般長達數月,公安交管部門在處理時往往只能依職權對車輛予以扣留,對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無法進行控制,客觀上為部分被執行人伺機轉移其他財產提供了便利;在案件進入法院審理、執行環節后,出現了義務人除被扣車輛外無其他財產可供訴訟保全或執行的被動局面。另一方面經過交管部門調解和訴訟程序,少則三個月多則一年的時間,車輛在交管部門的保管場所環境較差又多為露天停放,價值迅速貶損。所剩不多的價值還需交納高昂的保管費用,以××為例停車費為20元/天,車輛保管費用一般需數千元。再扣除評估拍賣所需費用,基本就所剩無幾。更不用說有些外殼受損較重的車輛根本無法變現。
(2)進入訴訟程序后部分法官缺乏執行意識,就案判案,造成執行難。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訴訟到法院后,有的當事人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識,能及時向法院提出訴訟保全申請,法院則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而有的當事人缺乏法律知識,認為案件訴訟到法院就是法院的事,法官又未盡到提醒義務,該保全的財產既沒有通知當事人申請訴訟保全,亦沒有依職權進行保全,這就給肇事者創造了轉移財產的機會。
3、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外部執行環境
(1)被執行人法律意識淡薄,無誠信意識,規避執行情況嚴重。義務人在法院判決償付高額賠償費用后,往往迅速將保險公司理賠的商業險轉移,采取轉移、隱匿財產或者躲避在外的方法來逃避執行,造成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假象,客觀上造成執行人員無法通過采取強制措施來敦促其履行義務,使執行通知書變成“逃跑通知書”,給執行工作造成了很大的障礙。
(2)申請人大多缺乏基本的訴訟常識,對訴訟風險的認識不足,對法院執行的期望值過高,普遍存在著“案件到了法院,法院肯定會幫我全部執行到位”的認識誤區,對案件的審理和執行過分依賴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未能及時申請訴訟保全,在執行中也未積極配合查找侵害人的財產線索,只是一味地認為只要官司打贏了,立案申請執行了,法院就能夠把錢送到他們手中,而忽略了實際執行中的困難和風險,而一旦希望落空極易造成與法院的對立。
(3)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委托被執行人所在地法院執行,效果也并不顯著。××縣地處溫厚高速公路旁,為交通要道,每年有大量的交通事故都發生在溫厚高速公路××段,因此很多申請人、被執行人均在外地,××縣法院無法執行只能委托被執行人所在地法院執行。但因被執行人居住地也不穩定,跨區域性和流動性大,委托執行同樣難以發揮作用。
1、從立法方面,增加有利于保護受害者權益的相關法律、法規的條款和內容
(1)有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責任主體的法律規定,決定了人民法院審理該類案件時對賠償主體的確定,也直接影響到案件的執行。特別是對于車輛在掛靠經營、承包經營、出租出借,擅自駕駛、受雇駕駛、職務行為駕駛、無償搭乘等情形下責任主體分別應如何確定,應有明確的規定。避免不同法院之間,或同一法院不同案件中,發生確定主體的原則不一致,出現主體漏判、誤判的情形,從而影響到判決的執行。
(2)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管轄,由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是由事故所在地公安機關處理,當事人一般都向事故發生地的法院起訴。雖然《民事訴訟法》規定此類案件也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實踐中,受害人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的幾乎沒有。而此類案件執行本身就較難,加上委托執行也難,造成了一些案件原審人民法院無力執行,被申請執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不愿執行。因此,可以考慮修訂有關此類案件管轄的規定,直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使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更便于查找被執行人及其財產,有利于案件的最終執行。
(3)執行交通事故車輛的保險理賠款項和執行中拍賣、變賣、抵債的車輛過戶等問題沒有明確規定,使得人民法院在執行保險理賠款和肇事車輛時經常遇到阻礙,應從立法上對執行肇事車輛的保險理賠款和執行中拍賣、變賣、抵債的車輛的過戶問題作出規定。此外,已經頒布實施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的交強險,投保數額有限,對一些較大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不能解決根本問題,應在實踐中,完善和調整。這才是從根本上解決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執行難的對策。
(4)建議完善委托執行制度。當前由于各種原因,委托執行制度發揮作用不大,導致異地執行問題突出。
2、在執行前的執法活動中,充分考慮日后執行工作的延續性
(1)絕大多數交通事故是因為當事人的文化素質不高、交通安全法制觀念比較淡漠而引發的,要使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得到有效遏制,要廣泛開展交通安全法制教育,使交通安全法制觀念深入每個公民心中。
(2)加強與公安交警部門的溝通與協作。一是xxx門可責令肇事者交納足額的事故保證金或提供有效擔保,提示受害人及時申請財產保全。二是xxx門可積極收集肇事者及車主單位聯系方式、車輛保險情況等信息。三是xxx門應大幅降低扣押車輛的停車費用。四是加快xxx門的事故處理程序。五是加強車管部門對車輛的查控力度,法院采取的限制過戶查封方法,難以實際控制車輛,車管部門應在驗車和日常管理等環節配合法院對流動車輛及時控制。
(3)加大訴訟保全和先予執行力度。法院應在訴訟保全中切實加強財產查控,同時可在公安機關事故責任認定準確的情況下,根據受害人的申請及傷情治療的需要,及時裁定先予執行治療費,保證被害人得到及時治療,避免在長期的訴訟和執行中導致車輛價值貶損以及被執行人員無法尋找,緩解以后的執行壓力。
3、加大執行力度,采取多種執行措施
(1)在執行中,執行法官要使用規范用語、文明禮貌,耐心細致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換位思考,緩和矛盾。要細心留意每一個執行細節,巧挖每一條執行線索,強化執行中的人情味,從根本上防止和避免暴力抗法事件的發生。
(2)對沒有一次性履行法律義務的能力,但履行義務的態度誠懇,而且有持續履行義務能力的被申請執行人,采取靈活的執行方法,促使執行和解。充分考慮讓雙方共同生存和發展,積極做好申請人的思想工作,促使雙方在自愿的基礎上,訂立切實可行的還款協議,并監督協議的履行。
(3)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利用報刊、電視等新聞媒體對其進行曝光;大膽適用搜查令,給被執行人造成精神上和社會上的壓力;對有財產而拒不配合執行的被執行人,堅決采取拘留、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對有履行能力而長期逃避或轉移、隱藏財產構成犯罪的被執行人,堅決追究其刑事責任。
(4)對于經查實確無償還能力且又無財產可供執行的被執行人,要說服申請執行人,先中止本次執行程序,待被執行人有能力償還時再恢復執行。同時,動員無償還能力的被執行人近親屬代其履行部分義務,減輕被執行人的壓力。在被執行人賠償相當部分款額后,動員其執行權利人達成和解,達到使執行權利人減免原執行標的,達到案結事了的目的。
(5)建立受害人救濟制度
設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對那些生活困難,而被執行人又確實無履行能力的案件的申請執行人,在經過嚴格審查的情況下實施救助。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條款規定了救助基金,但對救助范圍限制得比較狹小和嚴格。由于執行法院直接面對當事人,對其經濟狀況比較了解,故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法院提出的救助建議決定救助,加大對經濟困難的受害者的救助力度,拓寬救助基金的來源渠道,防止因受害人得不到及時救濟而引起社會上不穩定因素產生。
隨著機動車輛的日益增多,道路交通安全問題已成為威脅人們生命健康的重要問題。從維護社會穩定、經濟發展的大局出發,除了更好的發揮交通、交警、司法等部門的協調職能外,更重要的一點是完善法律規定,加強和發展保險事業,加大交通強制保險的額度,拓寬交通強制保險的范圍,分散交通事故個案風險,是妥善解決這類案件的有效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