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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表填寫案例篇一
學習企業所得稅的學習總結怎么寫?學習總結怎么寫?請看下文。
【1】學習納稅籌劃課程的心得體會
近段時間在校學習了納稅籌劃這門課,學習過程中,認識到稅收籌劃是企業維護自身權益的一種復雜決策過程。
它不僅涉及企業內部的投資、經營、理財等各項活動,還與政府、稅務機關以及相關組織有很大的關系。
下面與大家分享我在學習中的一些心得體會。
通過對納稅籌劃國家稅收政策方面的學習和理解,使自己增加了不少知識,特別在不違背國家稅收政策的前提下,為企業合理避稅及節稅、為緩解企業資金壓力、節約資金起到了較大的作用,現就企業所得稅的稅收籌劃做一探討。
所得稅籌劃就是在充分利用稅法中提供的一切優惠基礎上,在諸多選擇的納稅方案中擇其最優,以期達到整體稅后利潤最大化。
一、納稅籌劃是實現經濟利益最大化的有力措施之一。
納稅籌劃是指一種經濟活動,即納稅人在遵守稅法的前提下,通過對籌資、投資、收入分配等事項的預先安排和籌劃,達到稅收負擔最小化。
納稅籌劃是實現經濟利益最大化的有力措施之一。
不管稅制設計得如何合理,也不管最終稅負是如何的公正,稅收對于納稅人來說是一種負擔,都會影響納稅人經濟利益最大化目標的實現,因此在企業的經濟活動中納稅籌劃的作用越來越重要。
影響納稅籌劃的方法有: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存貸計價方法等。
這些方法會受到稅制、
通貨膨脹、資金時間價值等因素的影響,稅務籌劃可以利用這種影響因素和采取合適的方法來達到節稅目的。
二、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對實施納稅籌劃的影響
折舊是指在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計折舊額進行的系統分攤。
折舊作為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有著“稅收擋板”的效用。
企業常用的折舊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等,運用不同的折舊方法計算出的折舊額在量上是不相等的,因而分攤到各期生產成本中的固定資產成本也不同。
因此,折舊的計算和提取必將影響到成本的大小,進而影響到企業的利潤水平,最終影響企業的稅負輕重。
由于在折舊方法上存有差異,這為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提供了可能。
在利用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進行納稅籌劃時,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考慮到不同稅制因素的影響。
一般來說,在比例稅制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稅稅率不變,則宜選擇加速折舊法對企業較為有利。
第二,考慮折舊年限因素的影響。
新的會計制度及稅法,對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預計凈殘值沒有做出具體的規定,只要求企業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消耗方式,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預計凈殘值,只要是“合理的”即可。
第三,考慮通貨膨脹因素的影響。
按我國現行會計制度
規定,對企業擁有的資產實行按歷史成本計價原則。
第四,考慮資金時間價值因素的影響。
從賬面上看,在固定資產價值一定的情況下,無論企業采用何種折舊方法,也無論折舊年限多長,計算提取的折舊總額都是一致的。
但是,由于資金受時間價值因素的影響,企業會因為選擇的折舊方法不同,而獲得不同的資金的時間價值收益和承擔不同的稅負水平。
由于資金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增值,因此,不同時間點上的同一單位資金的價值含量是不等的。
三、從存貨計價方法看稅收籌劃。
國家稅法規定,存貨的計價方法主要有先進先出法、后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
在稅率不變的情況下,如果物價持續上漲,采用后進先出法可以使企業期末存貨的成本降低,本期銷貨成本提高,從而降低應納稅所得額,達到減少所得稅的目的;反之,如果物價持續下降,采用先進先出法,可以使企業期末存貨的成本降低,本期銷貨成本提高,從而降低應納稅所得額,也達到了少繳納企業所得稅(遞延性)的目的;而在物價上下波動時,采用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平均法可使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較為均衡,避免高估利潤,多繳納所得稅。
在存貨當中還有一種特殊的存貨就是低值易耗品,它的計價方法和一般的存貨不同。
國家稅法規定,未作為固定資產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為低值易耗品,可以一次扣除或
分期攤銷。
一次攤銷是在領用低值易耗品時,一次性攤銷其成本;而分期攤銷是在領用時先攤銷一部分成本,再在以后分次攤銷剩余的成本。
我們可以看出,一次攤銷與分期攤銷法相比,前期攤銷的費用較多,后期攤銷的費用較少,從而使企業前期納稅較少,后期納稅較多,相當于獲得了一筆無息貸款。
因此企業可選用一次攤銷法對低值易耗品進行攤銷,從而達到增加利潤的目的。
四、從銷售收入的角度看稅收籌劃。
納稅人如果能夠推遲應納稅所得的實現,則可以使本期應納稅所得減少,從而推遲或減少所得稅的繳納。
對一般企業來說,最主要的收入是銷售產品的收入,因此推遲銷售產品的收入的實現是稅收籌劃的重點。
在企業銷售產品方式中,分期收款銷售產品以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為收入確認時間,而訂貨銷售和分期預收貨款銷售則在交付貨物時確認收入實現,委托代銷產品銷售在受托方寄回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這樣企業可以選用以上的銷售方式來推遲銷售收入的實現,從而延遲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企業要綜合運用各種銷售方式,即使企業延遲繳納企業所得稅,又使企業的收入能夠安全地收回。
五、企業實際經營過程中的籌劃。
對企業進行稅收籌劃工作是一項非常復雜的活動,而在實際籌劃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幾點:
1.樹立正確的稅收籌劃目標。
稅收籌劃是企業的重要決策,稅收籌劃作為企業經營管理的一個重要環節,必須服從于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企業價值最大化或股東財富最大化。
因此,企業稅收籌劃的最終目的應是企業利益最大化。
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時要結合企業戰略通盤考慮,避免企業因稅收籌劃帶來的短期收益而忽略長遠利益,同時堅持合理合法原則、經濟原則、財務利益最大化原則、社會責任原則。
2.時刻關注相關因素的變化,進行及時的調整。
稅法常隨經濟情況和經濟政策的變動而不斷修正和完善,要時刻注意稅法的前后變化,不能只著眼于基本稅法的規定,要更多地注意國家稅務總局對稅收政策的變更,國家的稅收法律、法規,雖經不斷完善,但仍可能存在覆蓋面上的空白點,銜接上的間隙處和掌握尺度上的模糊界限等,這為企業稅收籌劃提供了可能。
企業應不斷對政策變化可能產生的影響和帶來的風險進行預測和防范,因為政策變化后對稅收籌劃的影響很大。
原來是稅收籌劃,相應政策變化后就有可能是偷稅行為,而有些之前不能有稅收優惠的也可能變為有稅收優惠,從而增大了企業的籌劃空間,降低了稅負。
由于稅收籌劃具有預期性,我們的籌劃方案可能由于稅法的變化或其他的不確定情況,導致方案失效。
所以企業稅收籌劃具體一定要隨時間的變化而進行相應調整。
【2】20xx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總結
為全面做好20xx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根據《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做好20xx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新地稅函〔20xx〕24號)要求,伊犁州直及時安排部署,抓好組織落實。
圍繞組織收入中心工作,認真貫徹落實所得稅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所得稅各項工作穩中求進。
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規范所得稅匯算清繳清工作流程,促進企業所得稅自匯清繳工作質量的有效提升。
20xx年1-5月伊犁州直累計征收企業所得稅收入21564萬元,同比減收-3113萬元,下降-13%。
其中:匯算清繳20xx年度企業所得稅10689萬元,同比減收3061萬元,下降22%;本年1-5月預繳企業所得稅10875萬元,同比減收238萬元,下降2%。
現將20xx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情況總結如下: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表填寫案例篇二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
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二、財稅處理
實務中企業發生的下列費用要在業務招待費核算:
1、宴請公司外部人員的餐費;
2、公司外部人員的交通費、住宿費;
3、公司外部人員的參觀門票;
4、贈送公司外部人員的禮品等;
以上費用一定是要與公司生產經營相關的合理的支出,無論是在銷售費用核算、還是在管理費用核算,要并在一起來計算扣除比例。
公司發生的會議費、差旅費、福利費中列支的費用是有完整的支持資料,不可以把業務招待費混入其中實現全額扣除,給企業留下風險隱患。
三、申報表填寫
其次,調整賬面核算的業務招待費,并編制調整底稿;
最后,將調整后的業務招待金額填寫申報表a105000第15行“賬載金額”欄。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表填寫案例篇三
(一)、匯算清繳企業戶數情況:
7戶;有限責任公司42戶,股份有限公司1戶。
(二)、匯算清繳情況:
二.稅源分析:
自新辦企業劃歸國稅管理以來,所得稅的戶數呈不斷增加狀況,且增加戶數主要為中小企業。
(一)、200*年度企業所得稅的納稅大戶仍以石油公司、中石化、市煙草、區煙草為主,四戶企業所得稅1200萬元,占到總收入的91.88。
(二)、新增戶數中較成規模納稅5萬元以上的有:通信實業集團xx市分公司,納所得稅5.7萬元;xxx通信建設有限公司納25萬;xx廣告公司納20萬。
(三)、投資較大、但尚無收入、無收益的有:房地產開發公司新增11戶,均無收入;xxx建設有限公司投資上億元,主要進行“xx路”的管理收費,仍在籌建階段;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縣市財政局和交通局投資上億元成立的用于城市建設的目的,目前尚未啟動。
(四)、其他中小企業數量增加較快:主要有商貿企業、代理、咨詢、技術開發等中介結構、苗圃、花卉、林木業、飲食業、旅游服務業、建筑、裝潢業。
三、稅收政策和貫徹落實情況及存在問題:
監督和檢查力度,將有關所得稅政策采取公告、提供咨詢、培訓、輔導等方式,幫助納稅人理解政策、準確計算稅款。二是對內完善企業所得稅管理制度,進一步明確責權和程序,規范執法行為。主要做好下列:
1、規范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建立健全的征管審核資料。由于中小企業的納稅意識、財務管理、會計核算等諸多方面存在較大差異,因此,我們結合本轄區的實際情況,采取不同的所得稅管理征收方式,從嚴控制核定征收的范圍,堅持一戶一核。嚴格遵守相關的程序,并督促、引導企業向依法申報,稅務部門查帳征收的征收管理方式過度,爭取逐年減少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戶數。
2、重點加強對有限責任公司和私營企業的財務管理,夯實企業所得稅稅基。
3、加強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及扣稅憑證的管理,嚴格審查和把關,凡不按規定報經批準的,一律不得在稅前扣除或進行稅務處理。
(二)稅收政策貫徹執行中存在問題:
對新辦理開業登記的企業界限仍有不明顯之處,經常和地稅部門有沖突,存在不同的認識,各自看法不一。
繳納營業稅戶,發票由地稅部門管理,國稅部門無法有效監控,易造成稅收漏洞。
四、企業所得稅管理經驗、問題及建議
當前,企業所得稅的管理主要是如何加強中小企業所得稅的管理,中小企業所得稅管理突出問題是:有些中小企業財務核算,納稅申報不全不實,不僅造成國家稅收的流失,同時也影響公平核定原則的實現。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中小企業數量將進一步擴大,其所得稅征管將會成為稅務部門的一個重要方面。因此,我們應將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加強稅法宣傳和納稅輔導:
對國有大中型企業以外的中小企業應采取針對性強,覆蓋面廣,行之有效的方法,注意將宣傳、培訓和輔導有機的結合起來,確保納稅人了解企業所得稅政策和法規。
(二)、建設和完善稅源監控體系
中小企業點多、面廣,經營變化大,稅源分散,不易及時了解和掌握不斷變化的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及本地區稅源變化情況,因此,急需建設中小企業稅源監控體系,要和工商、銀行、計經委及企業主管部門等建立聯系制度,定期核對有關資料,交換有關信息,切實抓好源頭管理。目前,我們已發現部分企業辦理稅務登記證后,銀行帳號一開具就找不見了。國稅局、地稅局之間應密切配合,及時溝通征管信息,齊抓共管、堵塞漏洞。
(三)、結合實際,搞好征收方式的認定
收的征收管理方式過度,爭取逐年減少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戶數。
(四)、加強企業所得稅的核定征收
在調查測算的基礎上,根據“辦法”規定應稅所得率幅度范圍,參照毗鄰縣(市)標準,制定本區的分行業的具體應收所得率;根據行業、地段等情況,參照個體工商戶的定額水平確定企業所得稅定額。定額應采取公開、公平的原則,要考慮企業的稅收負擔情況,對實行定額征收的納稅人實際應納所得稅額高于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納所得稅額20,而沒有及時申報調整定額的,一經檢查按偷稅處理。
以上是我們**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請市局批評指正。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表填寫案例篇四
即所有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內資企業或其他組織,包括以下6類:
(1)國有企業;
(2)集體企業;
(3)私營企業;
(4)聯營企業;
(5)股份制企業;
(6)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
企業是指按國家規定注冊、登記的企業。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是指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依法注冊、登記的,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獨立經濟核算是指同時具備在銀行開設結算賬戶;獨立建立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表;獨立計算盈虧等條件。
特別需要說明的是,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使用本法,這兩類企業征收個人所得稅即可,這樣能消除重復征稅。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表填寫案例篇五
學習企業所得稅的學習總結怎么寫?學習總結怎么寫?請看下文。
近段時間在校學習了納稅籌劃這門課,學習過程中,認識到稅收籌劃是企業維護自身權益的一種復雜決策過程。
它不僅涉及企業內部的投資、經營、理財等各項活動,還與政府、稅務機關以及相關組織有很大的關系。
下面與大家分享我在學習中的一些心得體會。
通過對納稅籌劃國家稅收政策方面的學習和理解,使自己增加了不少知識,特別在不違背國家稅收政策的前提下,為企業合理避稅及節稅、為緩解企業資金壓力、節約資金起到了較大的作用,現就企業所得稅的稅收籌劃做一探討。
所得稅籌劃就是在充分利用稅法中提供的一切優惠基礎上,在諸多選擇的納稅方案中擇其最優,以期達到整體稅后利潤最大化。
一、納稅籌劃是實現經濟利益最大化的有力措施之一 。
納稅籌劃是指一種經濟活動,即納稅人在遵守稅法的前提下,通過對籌資、投資、收入分配等事項的預先安排和籌劃,達到稅收負擔最小化。
納稅籌劃是實現經濟利益最大化的有力措施之一。
不管稅制設計得如何合理,也不管最終稅負是如何的公正,稅收對于納稅人來說是一種負擔,都會影響納稅人經濟利益最大化目標的實現,因此在企業的經濟活動中納稅籌劃的作用越來越重要。
影響納稅籌劃的方法有: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存貸計價方法等。
這些方法會受到稅制、
通貨膨脹、資金時間價值等因素的影響,稅務籌劃可以利用這種影響因素和采取合適的方法來達到節稅目的。
二、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對實施納稅籌劃的影響
折舊是指在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計折舊額進行的系統分攤。
折舊作為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有著“稅收擋板”的效用。
企業常用的折舊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等,運用不同的折舊方法計算出的折舊額在量上是不相等的,因而分攤到各期生產成本中的固定資產成本也不同。
因此,折舊的計算和提取必將影響到成本的大小,進而影響到企業的利潤水平,最終影響企業的稅負輕重。
由于在折舊方法上存有差異,這為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提供了可能。
在利用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進行納稅籌劃時,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考慮到不同稅制因素的影響。
一般來說,在比例稅制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稅稅率不變,則宜選擇加速折舊法對企業較為有利。
第二,考慮折舊年限因素的影響。
新的會計制度及稅法,對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預計凈殘值沒有做出具體的規定,只要求企業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消耗方式,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預計凈殘值,只要是“合理的”即可。
第三,考慮通貨膨脹因素的影響。
按我國現行會計制度
規定,對企業擁有的資產實行按歷史成本計價原則。
第四,考慮資金時間價值因素的影響。
從賬面上看,在固定資產價值一定的情況下,無論企業采用何種折舊方法,也無論折舊年限多長,計算提取的折舊總額都是一致的。
但是,由于資金受時間價值因素的影響,企業會因為選擇的折舊方法不同,而獲得不同的資金的時間價值收益和承擔不同的稅負水平。
由于資金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增值,因此,不同時間點上的同一單位資金的價值含量是不等的。
三、從存貨計價方法看稅收籌劃 。
國家稅法規定,存貨的計價方法主要有先進先出法、后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
在稅率不變的情況下,如果物價持續上漲,采用后進先出法可以使企業期末存貨的成本降低,本期銷貨成本提高,從而降低應納稅所得額,達到減少所得稅的目的;反之,如果物價持續下降,采用先進先出法,可以使企業期末存貨的成本降低,本期銷貨成本提高,從而降低應納稅所得額,也達到了少繳納企業所得稅(遞延性)的目的;而在物價上下波動時,采用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平均法可使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較為均衡,避免高估利潤,多繳納所得稅。
在存貨當中還有一種特殊的存貨就是低值易耗品,它的計價方法和一般的存貨不同。
分期攤銷。
一次攤銷是在領用低值易耗品時,一次性攤銷其成本;而分期攤銷是在領用時先攤銷一部分成本,再在以后分次攤銷剩余的成本。
我們可以看出,一次攤銷與分期攤銷法相比,前期攤銷的費用較多,后期攤銷的費用較少,從而使企業前期納稅較少,后期納稅較多,相當于獲得了一筆無息貸款。
因此企業可選用一次攤銷法對低值易耗品進行攤銷,從而達到增加利潤的目的。
四、從銷售收入的角度看稅收籌劃 。
納稅人如果能夠推遲應納稅所得的實現,則可以使本期應納稅所得減少,從而推遲或減少所得稅的繳納。
對一般企業來說,最主要的收入是銷售產品的收入,因此推遲銷售產品的收入的實現是稅收籌劃的重點。
在企業銷售產品方式中,分期收款銷售產品以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為收入確認時間,而訂貨銷售和分期預收貨款銷售則在交付貨物時確認收入實現,委托代銷產品銷售在受托方寄回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這樣企業可以選用以上的銷售方式來推遲銷售收入的實現,從而延遲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企業要綜合運用各種銷售方式,即使企業延遲繳納企業所得稅,又使企業的收入能夠安全地收回。
五、企業實際經營過程中的籌劃 。
對企業進行稅收籌劃工作是一項非常復雜的活動,而在實際籌劃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幾點:
1.樹立正確的稅收籌劃目標。
稅收籌劃是企業的重要決策,稅收籌劃作為企業經營管理的一個重要環節,必須服從于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企業價值最大化或股東財富最大化。
因此,企業稅收籌劃的最終目的應是企業利益最大化。
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時要結合企業戰略通盤考慮,避免企業因稅收籌劃帶來的短期收益而忽略長遠利益,同時堅持合理合法原則、經濟原則、財務利益最大化原則、社會責任原則。
2.時刻關注相關因素的變化,進行及時的調整。
稅法常隨經濟情況和經濟政策的變動而不斷修正和完善,要時刻注意稅法的前后變化,不能只著眼于基本稅法的規定,要更多地注意國家稅務總局對稅收政策的變更,國家的稅收法律、法規,雖經不斷完善,但仍可能存在覆蓋面上的空白點,銜接上的間隙處和掌握尺度上的模糊界限等,這為企業稅收籌劃提供了可能。
企業應不斷對政策變化可能產生的影響和帶來的風險進行預測和防范,因為政策變化后對稅收籌劃的影響很大。
原來是稅收籌劃,相應政策變化后就有可能是偷稅行為,而有些之前不能有稅收優惠的也可能變為有稅收優惠,從而增大了企業的籌劃空間,降低了稅負。
由于稅收籌劃具有預期性,我們的籌劃方案可能由于稅法的變化或其他的不確定情況,導致方案失效。
所以企業稅收籌劃具體一定要隨時間的變化而進行相應調整。
為全面做好20xx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根據《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做好20xx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 新地稅函〔20xx〕24號)要求,伊犁州直及時安排部署,抓好組織落實。
圍繞組織收入中心工作,認真貫徹落實所得稅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所得稅各項工作穩中求進。
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規范所得稅匯算清繳清工作流程,促進企業所得稅自匯清繳工作質量的有效提升。
20xx年1-5月伊犁州直累計征收企業所得稅收入21564萬元,同比減收-3113萬元,下降-13%。
其中:匯算清繳20xx年度企業所得稅 10689萬元,同比減收3061萬元,下降22% ;本年1-5月預繳企業所得稅10875萬元,同比減收238萬元,下降2% 。
現將20xx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情況總結如下: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表填寫案例篇六
企業所得稅是指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居民企業及非居民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其生產經營所得為課稅對象所征收的一種所得稅。作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個人獨資企業及合伙企業除外。
企業所得稅基本計算公式為:
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減免稅額-抵免稅額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
(一)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1.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
2.收入總額中的不征稅收入包括:財政撥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3.企業的免稅收入包括: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4.各項扣除
(1)成本,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銷售成本、銷貨成本、業務支出以及其他耗費。
(2)費用,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
(3)稅金,是指企業實際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附加。
(4)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5)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外,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
5.虧損,是指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后小于零的數額.
(二)境外所得抵免稅額的計算
居民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應稅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抵免限額為該項所得依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個年度內,用第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后的余額進行抵補.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表填寫案例篇七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條例第一條所稱生產、經營所得,是指從事物質生產、交通運輸、商品流通、勞務服務,以及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認的其他營利事業取得的所得。
條例第一條所稱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轉讓各類資產、特許權使用費以及營業外收益等所得。
第三條條例第二條(一)項至(五)項所稱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是指按國家有關規定注冊、登記的上述各類企業。
條例第二條(六)項所稱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是指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依法注冊、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
第四條條例第二條所稱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或者組織,是指納稅人同時具備在銀行開設結算帳戶、獨立建立帳簿、編制財務會計報表、獨立計算盈虧等條件的企業或者組織。
第五條條例第三條所稱應納稅額,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
第二章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第六條條例第三條、第四條所稱應納稅所得額,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一準予扣除項目金額
第七條條例第五條(一)項所稱生產、經營收入,是指納稅人從事主營業務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勞務服務收入,營運收入,工程價款結算收入,工業性作業收入以及其他業務收入。
條例第五條(二)項所稱財產轉讓收入,是指納稅人有償轉讓各類財產取得的收入,包括轉讓固定資產、有價證券、股權以及其他財產而取得的收入。
條例第五條(三)項所稱利息收入,是指納稅人購買各種債券等有價證券的利息、外單位欠款付給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
條例第五條(四)項所稱租賃收入,是指納稅人出租固定資產、包裝物以及其他財產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條例第五條(五)項所稱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指納稅人提供或者轉讓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而取得的收八。
條例第五條(六)項所稱股息收入,是指納稅人對外投資入股分得的股利、紅利收入。
條例第五條(七)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項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資產盤盈收入,罰款收入,因債權人緣故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物資及現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費附加返還款,包裝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第八條條例第六條所稱與納稅人取得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包括:
(一)成本,即生產、經營成本,是指納稅人為生產、經營商品和提供勞務等所發生的各項直接費用和各項間接費用。
(二)費用,即納稅人為生產、經營商品和提供勞務等所發生的銷售(經營)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
(三)稅金,即納稅人按規定繳納的消費稅、營業稅、城鄉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教育費附加,可視同稅金。
(四)損失,即納稅人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各項營業外支出,已發生的經營虧損和投資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納稅人的財務、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的,應依照稅收規定予以調整。按稅收規定允許扣除的金額,準予扣除。
第九條條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所稱金融機構,是指各類銀行、保險公司以及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從事金融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十條條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所稱利息支出,是指建造、購進的固定資產竣工決算投產后發生的各項貸款利息支出。
條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所稱向金融機構借款利息支出,包括向保險企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借款利息支出。
納稅人除建造、購置固定資產,開發、購置無形資產,以及籌辦期間發生的利息支出以外的利息支出,允許扣除。包括納稅人之間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其利息支出的扣除標準按照條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條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所稱計稅工資,是指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扣除的工資標準。包括企業以各種形式支付給職工的基本工資、浮動工資,各類補貼、津貼、獎金等。
第十二條條例第六條第二款(四)項所稱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是指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不允許扣除。
前款所稱的社會團體,包括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希望工程基全會、宋慶齡基全會、減災委員會、中國紅十字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全國老年基金會、老區促進會以及經民政部門批準成立的其他非營利的公益性組織。
第十三條條例第六條第三款所稱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稅收規定扣除項目,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國務院發布的行政法規以及財政部有關稅收的規章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調整的規定中規定的有關稅收扣除項目。
第十四條納稅人按財政部的規定支出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由納稅人提供確實記錄或單據,經核準準予扣除。
第十五條納稅人按國家有關規定上交的各類保險基金和統籌基金,包括職工養老基金、待業保險基金等,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在規定的比例內扣除。
第十六條納稅人參加財產保險和運輸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用,準予扣除。保險公司給予納稅人的無賠款優待,應計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納稅人按國家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險費,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實扣除。
第十七條納稅人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所支付租賃費的扣除,分別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而發生的租賃費,可以據實扣除。
(二)融資租賃發生的租賃費不得直接扣除。承租方支付的手續費,以及安裝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等可在支付時直接扣除。
第十八條納稅人按財政部的規定提取的壞帳準備金和商品削價準備金,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九條不建立壞帳準備金的納稅人,發生的壞帳損失,經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后,按當期實際發生數額扣除。
第二十條納稅人已作為支出、虧損或壞帳處理的應收款項,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時,應計入收回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第二十一條納稅人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第二十二條納稅人轉讓各類固定資產發生的費用,允許扣除。
第二十三條納稅人當期發生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盤虧、毀損凈損失,由其提供清查盤存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準予扣除。
第二十四條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外國貨幣存、借和以外國貨幣結算的往來款項增減變動時,由于匯率變動而與記帳本位幣折合發生的匯兌損益,計入當期所得或在當期扣除。
第二十五條納稅人按規定支付給總機構的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管理費,須提供總機構出具的管理費匯集范圍、定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等證明文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準予扣除。
第二十六條納稅人固定資產的折舊、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攤銷的扣除,按本細則第三章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條例第七條(一)項所稱資本性支出,是指納稅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對外投資的支出。
條例第七條(二)項所稱的無形資產受讓、開發支出,是指不得直接扣除的納稅人購置或自行開發無形資產發生的費用。無形資產開發支出未形成資產的部分準予扣除。
條例第七條(三)項所稱違法經營的罰款、被沒收財物的損失,是指納稅人生產、經營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被有關部門處以的罰款以及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條例第七條(四)項所稱的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是指納稅人違反稅收法規,被處以的滯納金、罰金,以及除前款所稱違法經營罰款之外的各項罰款。
條例第七條(五)項所稱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是指納稅人參加財產保險后,因遭受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而由保險公司給予的賠償。
條例第七條(六)項所稱超過國家規定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以及非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是指超出條例第六條第二款(四)項及本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的標準、范圍之外的捐贈。
條例第七條(七)項所稱各種贊助支出,是指各種非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
條例第七條(八)項所稱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各項支出,是指除上述各項支出之外的,與本企業取得收入無關的各項支出。
第二十八條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彌補虧損期限,是指納稅人某一納稅年度發生虧損,準予用以后年度的應納稅所得彌補;一年彌補不足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五年內不論是盈利或虧損,都作為實際彌補年限計算。
第三章資產的稅務處理
第二十九條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過兩年的,也應當作為固定資產。
未作為固定資產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為低值易耗品,可以一次或分期扣除。
無形資產是指納稅人長期使用但是沒有實物形態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
遞延資產是指不能全部計入當年損益,應當在以后年度內分期攤銷的各項費用,包括開辦費、租入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等。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內或者超過一年的一個營業周期內變現或者運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及各種存款、存貨、應收及預付款項等。
第三十條固定資產的計價,按下列原則處理:
(一)建設單位交來完工的固定資產,根據建設單位交付使用的財產清冊中所確定的價值計價。
(二)自制、自建的固定資產,在竣工使用時按實際發生的成本計價。
(三)購入的固定資產,按購入價加上發生的包裝費、運雜費、安裝費以及繳納的稅金后的價值計價。從國外引進的設備,按設備買價加上進口環節的稅金、國內運雜費、安裝費等費用之后的價值計價。
(四)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照租賃協議或者合同確定的價款加上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安裝調試費以及投入使用前發生的利息支出和匯兌損益等費用之后的價值計價。
(五)接受贈予的固定資產,按發票所列金額加上由企業負擔的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確定;無所附發票的,按同類設備的市價確定。
(六)盤盈的固定資產,按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計價。
(七)接受投資的固定資產,應當按該資產折舊程度,以合同、協議確定的合理價格或者評估確認的價格確定。
(八)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擴建的,按照固定資產的原價,加上改擴建發生的支出,減去改擴建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后的余額確定。
第三十一條固定資產的折舊,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下列固定資產應當提取折舊:
1.房屋、建筑物;
2.在用的機器設備、運輸車輛、器具、工具;
3.季節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機器設備;
4.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5.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6.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二)下列固定資產,不得提取折舊:
1.土地;
2.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資產;
3.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4.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5.按照規定提取維簡費的固定資產;
6.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資產;
7.破產、關停企業的固定資產;
8.財政部規定的其他不得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不得計提折舊。
(三)提取折舊的依據和方法
1.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應當從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提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從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提折舊。
2.固定資產在計算折舊前,應當估計殘值,從固定資產原價中減除,殘值比例在原價的5%以內,由企業自行確定;由于情況特殊,需調整殘值比例的,應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3.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無形資產按照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應區別確定:
(一)投資者作為資本金或者合作條件投入的無形資產,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金額計價。
(二)購入的無形資產,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計價。
(三)自行開發并且依法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按照開發過程中實際支出計價。
(四)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按照發票帳單所列金額或者同類無形資產的市價計價。
第三十三條無形資產應當采取直線法攤銷。
受讓或投資的無形資產,法律和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分別規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與合同或企業申請書中規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則攤銷;法律沒有規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的受益年限攤銷;法律和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沒有規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攤銷期限不得少于。
第三十四條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
前款所說的籌建期,是指從企業被批準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的期間。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等支出。
第三十五條納稅人的商品、材料、產成品、半成品等存貨的計算,應當以實際成本為準。納稅人各項存貨的發生和領用,其實際成本價的計算方法,可以在先進先出法、后進后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選一種。計價方法一經選用,不得隨意改變;確實需要改變計價方法的,應當在下一納稅年度開始前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第四章稅收優惠
第三十六條條例第八條(一)項所稱民族自治地方,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
第三十七條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民族自治地方的實際情況,可以對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加以照顧和鼓勵,實行定期減稅或者免稅。
第三十八條條例第八條(二)項所稱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給予減稅或者免稅的,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國務院發布的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的有關規定確定的減稅或者免稅。
第五章稅額扣除
第三十九條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是指納稅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款。不包括減免稅或納稅后又得到補償以及由他人代為承擔的稅款。但中外雙方已簽定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按協定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境外所得依本條例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是指納稅人的境外所得,依照條例及本細則的有關規定,扣除為取得該項所得攤計的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得出應納稅所得額,據以計算的應納稅額。該應納稅額即為扣除限額,應當分國(地區)不分項計算。其計算公式如下:
第四十一條納稅人來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實際繳納的稅款,低于依照前條規定計算的扣除限額,可以從應納稅額中按實扣除;超過扣除限額的,其超過部分不得在本年度的應納稅額中扣除,也不得列為費用支出,但可用以后年度稅額扣除的余額補扣,補扣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第四十二條納稅人從其他企業分回的已經繳納所得稅的利潤,其已繳納的稅額可以在計算本企業所得稅時予以調整。
第六章征收管理
第四十三條條例第十四條所稱企業所得稅由納稅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其所在地是指納稅人的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鐵路運營、民航運輸、郵電通信企業等,由其負責經營管理與控制的機構繳納。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四十四條條例第十三條所稱清算所得,是指納稅人清算時的全部資產或者財產扣除各項清算費用、損失、負債、企業未分配利潤、公益金和公積金后的余額,超過實繳資本的部分。
第四十五條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具體核定。
第四十六條納稅人預繳所得稅時,應當按納稅期限的實際數預繳。按實際數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1/12或1/4,或者經當地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預繳所得稅。預繳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改變。
對境外投資所得可在年終匯算清繳。
第四十七條納稅人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收入及成本、費用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第四十八條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無論盈利或虧損,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所得稅申報表和年度會計報表。
第四十九條納稅人進行清算時,應當在辦理工商注銷登記之前,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所得稅申報。
第五十條納稅人在年度中間合并、分立、終止時,應當在停止生產、經營之日起60日內,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當期所得稅匯算清繳。
第五十一條條例第十條所稱關聯企業其認定條件及稅務機關進行合理調整的順序和方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條例第四條所稱的納稅年度,是指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的中間開業,或者由于合并、關閉等原因,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年度。
納稅人清算時,應當以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
第五十三條納稅人在年終匯算清繳時,少繳的所得稅稅額,應在下一年度內繳納;納稅人在年終匯算清繳時,多預繳的所得稅稅額,在下一年度內抵繳。
第五十四條納稅人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
納稅人下列經營業務的收入可以分期確定,并據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三)為其他企業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等,持續時間超過一年的,可以按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定收入的實現。
第五十五條納稅人在基本建設、專項工程及職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業的商品、產品的,均應作為收入處理;納稅人對外進行來料加工裝配業務節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規定留歸企業所有的,也應作為收入處理。
第五十六條納稅人不得漏計或重復計算任何影響應納稅所得額的項目。
第五十七條納稅人繳納的所得稅額,應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所得為外國貨幣的,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稅款時,應當按照月份(季度)最后一日的國家外匯牌價(原則上為中間價,下同)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年度終了后匯算清繳時,對已按月份(季度)預繳稅款的外國貨幣所得,不再重新折合計算,只就全年未納稅的外幣所得部分,按照年度最后一日的國家外匯牌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第五十八條納稅人取得的收入為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的,其收入額應當參照當時的市場價格計算或估定。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本細則由財政部解釋,或者由國家稅務總局解釋。
第六十條本細則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施行之日起施行。財政部于1984年10月18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營企業所得稅條例(草案)實施細則》、1985年7月22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集體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年11月17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同時廢止。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表填寫案例篇八
在今年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過程中,我們xx區國稅局按照“轉移主體、明確責任、做好服務、強化檢查”的指導思想,將工作重點放在政策宣傳和匯算清繳檢查兩方面,通過各片、組人員的大量工作,匯算清繳工作取得較好效果,提高和加強了企業的所得稅的管理水平,促進了所得稅稅收任務的完成,進一步明確了企業所得稅的工作責權及程序。下面將各方面情況匯報總結如下:
(一)、匯算清繳企業戶數情況:
20xx年度,我局企業所得稅管戶350余戶,應參加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企業共計50戶,按征收方式劃分均為查帳征收;按納稅地點劃分:全部為就地繳納戶數;按經濟性質分:國有企業7戶;有限責任公司42戶,股份有限公司1戶。
(二)、匯算清繳情況:
自2000年新辦企業劃歸國稅管理以來,所得稅的戶數呈不斷增加狀況,且增加戶數主要為中小企業。
(一)20xx年度企業所得稅的納稅大戶仍以石油公司、中石化、市煙草、區煙草為主,四戶企業所得稅1200萬元,占到總收入的91.88%。
(二)新增戶數中較成規模納稅5萬元以上的有:通信實業集團xx市分公司,納所得稅5.7萬元;xxx通信建設有限公司納25萬;xx廣告公司納20萬。
(三)投資較大、但尚無收入、無收益的有:房地產開發公司新增11戶,均無收入;xxx建設有限公司投資上億元,主要進行“xx路”的管理收費,仍在籌建階段;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縣市財政局和交通局投資上億元成立的用于城市建設的目的,目前尚未啟動。
(四)其他中小企業數量增加較快:主要有商貿企業、代理、咨詢、技術開發等中介結構、苗圃、花卉、林木業、飲食業、旅游服務業、建筑、裝潢業。
(一)、政策落實情況。一年來,我局將企業所得稅的工作重點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外加大宣傳、貫徹、執行、監督和檢查力度,將有關所得稅政策采取公告、提供咨詢、培訓、輔導等方式,幫助納稅人理解政策、準確計算稅款。二是對內完善企業所得稅管理制度,進一步明確工作責權和程序,規范執法行為。主要做好下列工作:
1、規范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工作,建立健全的征管審核資料。由于中小企業的納稅意識、財務管理、會計核算等諸多方面存在較大差異,因此,我們結合本轄區的實際情況,采取不同的所得稅管理征收方式,從嚴控制核定征收的范圍,堅持一戶一核。嚴格遵守相關的工作程序,并督促、引導企業向依法申報,稅務部門查帳征收的征收管理方式過度,爭取逐年減少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戶數。
2、重點加強對有限責任公司和私營企業的財務管理,夯實企業所得稅稅基。
3、加強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及扣稅憑證的管理,嚴格審查和把關,凡不按規定報經批準的,一律不得在稅前扣除或進行稅務處理。
(二)稅收政策貫徹執行中存在問題:
對新辦理開業登記的企業界限仍有不明顯之處,經常和地稅部門有沖突,存在不同的認識,各自看法不一。
繳納營業稅戶,發票由地稅部門管理,國稅部門無法有效監控,易造成稅收漏洞。
當前,企業所得稅的管理主要是如何加強中小企業所得稅的管理,中小企業所得稅管理突出問題是:有些中小企業財務核算,納稅申報不全不實,不僅造成國家稅收的流失,同時也影響公平核定原則的實現。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中小企業數量將進一步擴大,其所得稅征管將會成為稅務部門工作的一個重要方面。因此,我們應將工作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加強稅法宣傳和納稅輔導:對國有大中型企業以外的中小企業應采取針對性強,覆蓋面廣,行之有效的方法,注意將宣傳、培訓和輔導有機的結合起來,確保納稅人了解企業所得稅政策和法規。
(二)、建設和完善稅源監控體系
中小企業點多、面廣,經營變化大,稅源分散,不易及時了解和掌握不斷變化的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及本地區稅源變化情況,因此,急需建設中小企業稅源監控體系,要和工商、銀行、計經委及企業主管部門等建立工作聯系制度,定期核對有關資料,交換有關信息,切實抓好源頭管理。目前,我們已發現部分企業辦理稅務登記證后,銀行帳號一開具就找不見了。國稅局、地稅局之間應密切配合,及時溝通征管信息,齊抓共管、堵塞漏洞。
(三)、結合實際,搞好征收方式的認定工作
嚴格按照“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的標準,從嚴把握,準確鑒定,遵守相關的工作程序,督促、引導企業向依法申報,稅務部門查帳征收的征收管理方式過度,爭取逐年減少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戶數。
(四)、加強企業所得稅的核定征收工作
在調查測算的基礎上,根據“辦法”規定應稅所得率幅度范圍,參照毗鄰縣(市)標準,制定本區的分行業的具體應收所得率;根據行業、地段等情況,參照個體工商戶的定額水平確定企業所得稅定額。定額工作應采取公開、公平的原則,要考慮企業的稅收負擔情況,對實行定額征收的納稅人實際應納所得稅額高于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納所得稅額20%,而沒有及時申報調整定額的,一經檢查按偷稅處理。
以上是我們xxx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總結,請市局批評指正。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表填寫案例篇九
在今年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過程中,我們xx區國稅局按照“轉移主體、明確責任、做好服務、強化檢查”的指導思想,將工作重點放在政策宣傳和匯算清繳檢查兩方面,通過各片、組人員的大量工作,匯算清繳工作取得較好效果,提高和加強了企業的所得稅的管理水平,促進了所得稅稅收任務的完成,進一步明確了企業所得稅的工作責權及程序。下面將各方面情況匯報總結如下:
一:匯算清繳工作的基本情況
(一)、匯算清繳企業戶數情況:
200*年度,我局企業所得稅管戶350余戶,應參加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企業共計五十戶,按征收方式劃分均為查帳征收;按納稅地點劃分:全部為就地繳納戶數;按經濟性質分:國有企業7戶;有限責任公司42戶,股份有限公司1戶。
(二)、匯算清繳情況:
二.稅源分析:
自2000年新辦企業劃歸國稅管理以來,所得稅的戶數呈不斷增加狀況,且增加戶數主要為中小企業。
(一)、200*年度企業所得稅的納稅大戶仍以石油公司、中石化、市煙草、區煙草為主,四戶企業所得稅1200萬元,占到總收入的91.88%。
(二)、新增戶數中較成規模納稅5萬元以上的有:通信實業集團xx市分公司,納所得稅5.7萬元;xxx通信建設有限公司納25萬;xx廣告公司納20萬。
(三)、投資較大、但尚無收入、無收益的有:房地產開發公司新增11戶,均無收入;xxx建設有限公司投資上億元,主要進行“xx路”的管理收費,仍在籌建階段;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縣市財政局和交通局投資上億元成立的用于城市建設的目的,目前尚未啟動。
(四)、其他中小企業數量增加較快:主要有商貿企業、代理、咨詢、技術開發等中介結構、苗圃、花卉、林木業、飲食業、旅游服務業、建筑、裝潢業。
三、稅收政策和貫徹落實情況及存在問題:
監督和檢查力度,將有關所得稅政策采取公告、提供咨詢、培訓、輔導等方式,幫助納稅人理解政策、準確計算稅款。二是對內完善企業所得稅管理制度,進一步明確工作責權和程序,規范執法行為。主要做好下列工作:
1、規范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工作,建立健全的征管審核資料。由于中小企業的納稅意識、財務管理、會計核算等諸多方面存在較大差異,因此,我們結合本轄區的實際情況,采取不同的所得稅管理征收方式,從嚴控制核定征收的范圍,堅持一戶一核。嚴格遵守相關的工作程序,并督促、引導企業向依法申報,稅務部門查帳征收的征收管理方式過度,爭取逐年減少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戶數。
2、重點加強對有限責任公司和私營企業的財務管理,夯實企業所得稅稅基。
3、加強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及扣稅憑證的管理,嚴格審查和把關,凡不按規定報經批準的,一律不得在稅前扣除或進行稅務處理。
(二)稅收政策貫徹執行中存在問題:
對新辦理開業登記的企業界限仍有不明顯之處,經常和地稅部門有沖突,存在不同的'認識,各自看法不一。
繳納營業稅戶,發票由地稅部門管理,國稅部門無法有效監控,易造成稅收漏洞。
四、企業所得稅管理經驗、問題及建議
當前,企業所得稅的管理主要是如何加強中小企業所得稅的管理,中小企業所得稅管理突出問題是:有些中小企業財務核算,納稅申報不全不實,不僅造成國家稅收的流失,同時也影響公平核定原則的實現。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中小企業數量將進一步擴大,其所得稅征管將會成為稅務部門工作的一個重要方面。因此,我們應將工作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加強稅法宣傳和納稅輔導:
對國有大中型企業以外的中小企業應采取針對性強,覆蓋面廣,行之有效的方法,注意將宣傳、培訓和輔導有機的結合起來,確保納稅人了解企業所得稅政策和法規。
(二)、建設和完善稅源監控體系
中小企業點多、面廣,經營變化大,稅源分散,不易及時了解和掌握不斷變化的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及本地區稅源變化情況,因此,急需建設中小企業稅源監控體系,要和工商、銀行、計經委及企業主管部門等建立工作聯系制度,定期核對有關資料,交換有關信息,切實抓好源頭管理。目前,我們已發現部分企業辦理稅務登記證后,銀行帳號一開具就找不見了。國稅局、地稅局之間應密切配合,及時溝通征管信息,齊抓共管、堵塞漏洞。
(三)、結合實際,搞好征收方式的認定工作
嚴格按照“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的標準,從嚴把握,準確鑒定,遵守相關的工作程序,督促、引導企業向依法申報,稅務部門查帳征收的征收管理方式過度,爭取逐年減少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戶數。
(四)、加強企業所得稅的核定征收工作
在調查測算的基礎上,根據“辦法”規定應稅所得率幅度范圍,參照毗鄰縣(市)標準,制定本區的分行業的具體應收所得率;根據行業、地段等情況,參照個體工商戶的定額水平確定企業所得稅定額。定額工作應采取公開、公平的原則,要考慮企業的稅收負擔情況,對實行定額征收的納稅人實際應納所得稅額高于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納所得稅額20%,而沒有及時申報調整定額的,一經檢查按偷稅處理。
以上是我們**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總結,請市局批評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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