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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交通事故認定書復核申請書大全(18篇)篇一
xx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本人,男,xx歲,家庭住址:xxx,身份證號:xx,準假車型xx,系xx號牌車駕駛員,聯系電話xxxx。
我駕駛上述車輛于xx月xx日xx時x分許,自北向南行駛至xxx路口處時,與xx駕駛的xx車相撞,造成車輛損壞xx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xx交通警察大隊xx月xx日作出第x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我承擔該起事故的同等責任,我對該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我認為我在該起事故無責任或者最多承擔次要責任,現依法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請貴支隊依法調查該起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經過、形成原因、當事各方的行為過錯,科學分析當事各方行為對交通事故發生所起的作用,作出科學、公正的責任認定。
1、該起交通事故二輪車駕駛員死亡,沒有對雙方駕駛員進行血液酒精含量進行鑒定,導致事實不清。
2、出具鑒定報告,x月x日向我送達鑒定報告,xx月xx日下達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程序違法。
3、該起事故的發生,完全是由于xx駕駛二輪電動車(極其可能為機動車)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突然駛入公路,導致我采取緊急制動無法避免而造成的。我駕駛車輛在道路上正常行駛,沒有任何過錯,事故責任認定書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萬能”條款對我進行定責,并且定同等責任,顯失公平。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因果關系理論,生活經驗法則,xx駕駛二輪電動車未進行觀望直接駛入路口并且左轉彎,是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直接原因,應承擔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而我正常行駛,采取緊急制動無法避免,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任或最多承擔次要責任。
根據“險情、避讓”交通事故責任理論,險情作用的大小在于險情避讓的可能性大小;避險行為的作用大小取決于對險情避讓成功的可能性,對于能夠避讓的險情由于自身錯誤或者操作不當而造成避險失敗的,其作用就大,對于難以避讓的險情其作用就小。就本次事故而言,我正常行駛,對xx駕駛二輪電動車沒有觀望直接駛入公路的行為無法預測,無法避險,應該無責任。
綜上所述:我認為我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或者最多次要責任。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了xx傷亡固然令人惋惜、值得同情,但是依法公正科學定責,更是法治社會所追求,更符合習近平法治思想,更能讓每一個交通參與者感受到公平正義,更能彰顯社會法治與文明進步!
此致。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專業交通事故認定書復核申請書大全(18篇)篇二
申請事項。
1、請求撤消“明公交認字(20xx)第0004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請求對該事故形成的原因及當事人責任重新作出認定,依據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認定申請人承擔次要責任。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認為:“明公交認字(20xx)第0004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故系申請人經事故路段時未采取有效避讓措施是此次交通事發生的主要原因與事實不符,劃分責任錯誤,應依法予以撤銷,并認定被申請人承擔主要責任,申請人承擔次要責任。理由如下:
二、該認定書認定申請人經事故路段時未采取有效避讓措施與事實不符。本事故發生時,申請人的行駛車速差較慢,且采取了鳴笛、減速有效避讓措施,發生摩擦后,被申請人就此倒地,申請人駕駛的車輛與被申請人摩擦處也是只有較小損壞。而認定書認定申請人經事故路段時未采取有效避讓措施顯然與事實不符,試想:如果申請人沒有采取有效措施,被申請人應該已經被車輛撞出較遠的距離,怎么可能就在車旁倒地;而且從申請人駕駛的車輛較小損壞程度也恰好印證了申請人采取了有效措施,且撞擊力度小。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在該次交通事故中,申請人在事故發生時完全按照行車規定行駛,在自己的車道內按照安全車速正常行進,在視野內發現被申請人欲強行橫穿馬路時,也采取了鳴笛、剎車措施。申請人認為申請人已經采取了一切可以避免此次交通事故發生的措施,而被申請人在未確認安全后以較快速度強行通過事故路段,使申請人根本無法再采取更有效的避讓措施,才導致本事故的發生,被申請人在本起事故中應承擔主要責任。因此,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利,本人特提出申請,請求上級公安機關依據相關案件事實及法律規定,撤消“明公交認字(20xx)。
第0004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重新認定被申請人承擔主要責任,申請人承擔次要責任。
此呈。
xxx市公安局交警支隊。
申請人:
20xx年11月x日。
專業交通事故認定書復核申請書大全(18篇)篇三
申請人:閆某賓,男,1996年3月1日出生,住汝州市王寨鄉史莊6號院,身份證號:410482x1553x。
被申請人: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
申請人不服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于20xx年7月25日下發的汝公交認字[20xx]第77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
請求事項:
2、依法認定劉某軍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閆某賓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事實和理由:
一、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汝公交認字[20xx]第77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部分事實不清,最終導致責任認定錯誤。
汝公交認字[20xx]第77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閆某賓駕駛偽造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行駛,違反右側行駛通行原則,且未戴頭安全頭盔。”閆某賓所駕駛的豫dke8xx號兩輪摩托車的號牌是真實的,并有汝州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副頁》可以證實,x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摩托車定額保險單(正本)進一步證明汝州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副頁》的真實性。不知道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是如何作出閆某賓所駕駛的豫dke8xx號兩輪摩托車的號牌是偽造的。
二、認定申請人和劉某軍承擔同等責任是不當的,應改為劉某軍承擔主要責任,申請人承擔次要責任。
發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劉某車駕駛機動車輛上道路行駛通過非機動車道時,對車道內車輛通行情況觀察不周,且未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閆某賓雖然未依法取得駕駛證,但所駕駛的機動車輛號牌并不是偽造而是真實的。閆某賓未戴安全頭盔,與事故的發生沒直接因果關系,未戴頭盔不會導致事故的發生。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的規定,閆某賓未戴頭盔的行為對事故的發生沒有任何作用,不能成為申請人負同事等責任的理由。按照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的認定,導致事故發生原來閆某賓四項違法行為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有兩項是不能成立的,現在僅剩下兩項,所以根據上述規定,申請人應當承擔事故的次事責任,劉某軍應當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綜上所述,請求依法撤銷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于20xx年7月25日下發的汝公交認字[20xx]第77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依法認定劉某軍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申請人閆某賓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此致
平頂山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
申請人:
李律師。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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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交通事故認定書復核申請書大全(18篇)篇四
申請人賈某某,男,某歲,住址:湖南省某某縣景港某鎮某某街某號,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
被申請人徐某某,男,某歲,住址:重慶市某縣某某鎮某某村某組,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
復核請求:請求依法撤銷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某某大隊作出的第20xx某某號《交通事故認定書》。
事實與理由:
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某某大隊于20xx年3月25日作出的第20xxb某某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錯誤。
龍華東環二路富士康廠區有東門路口和南門路口,兩個路口相距約五百米。
南門路口是個十字路口,設有交通信號燈和一個“門”型人行天橋,路中間還安裝有隔離攔柵。
發生事故的富士康東門路口是個“丁”字路口。此路口既沒有過街設施,也沒有交通標志、標線,更沒有交通信號燈,在路口南端十多米處就沒裝隔離帶了。該路口唯一的交通標志就是在路口南端隔離帶終結處樹立有兩根引導人們謹慎橫道的橫道指引樁。
龍華東環二路富士康東門路口與南門路口是兩個不同的路口,不能混為一談。東門路口沒有人行過街設施,只是在路口南端樹有兩根允許行人橫道的橫道指引樁。申請人當時就是遵從橫道指引樁指示、對著指引樁由東住西橫道時被被申請人疾駛而來的小車撞傷的。
在東門丁字路口東西兩則日夜有的士、私家車、“藍牌”車和多條線路的公交車停靠,每天都有數以千計的人在申請人橫道處橫過道路到對面搭車。
該《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賈偉在有人行橫道和人行過街設施的道路上,不按規定橫過道路……”與客觀事實不符,是完全錯誤的!
二、20xx年3月某日9時40分許,在龍華東環二路富士康東門路口發生的交通事故責任全部在被申請人徐某某。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并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被申請人徐某某在駕車通過交叉路口時,不僅沒有“保持安全車速”、“減速慢行”、“讓行人先行”,而是繼續高速行駛,依法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申請人是按照規定路線過馬路,沒有違反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不應承擔事故責任。
綜上所述,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某某大隊作出的第20xx某某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責任錯誤,現特申請貴局復核,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申請人:賈某某。
20xx年3月28日。
專業交通事故認定書復核申請書大全(18篇)篇五
申請事項。
1、請求撤消“明公交認字(20xx)第0004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請求對該事故形成的原因及當事人責任重新作出認定,依據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認定申請人承擔次要責任。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認為:“明公交認字(20xx)第0004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故系申請人經事故路段時未采取有效避讓措施是此次交通事發生的主要原因與事實不符,劃分責任錯誤,應依法予以撤銷,并認定被申請人承擔主要責任,申請人承擔次要責任。理由如下:
二、該認定書認定申請人經事故路段時未采取有效避讓措施與事實不符。本事故發生時,申請人的行駛車速差較慢,且采取了鳴笛、減速有效避讓措施,發生摩擦后,被申請人就此倒地,申請人駕駛的車輛與被申請人摩擦處也是只有較小損壞。而認定書認定申請人經事故路段時未采取有效避讓措施顯然與事實不符,試想:如果申請人沒有采取有效措施,被申請人應該已經被車輛撞出較遠的距離,怎么可能就在車旁倒地;而且從申請人駕駛的車輛較小損壞程度也恰好印證了申請人采取了有效措施,且撞擊力度小。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在該次交通事故中,申請人在事故發生時完全按照行車規定行駛,在自己的車道內按照安全車速正常行進,在視野內發現被申請人欲強行橫穿馬路時,也采取了鳴笛、剎車措施。申請人認為申請人已經采取了一切可以避免此次交通事故發生的措施,而被申請人在未確認安全后以較快速度強行通過事故路段,使申請人根本無法再采取更有效的避讓措施,才導致本事故的發生,被申請人在本起事故中應承擔主要責任。因此,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利,本人特提出申請,請求上級公安機關依據相關案件事實及法律規定,撤消“明公交認字(20xx)。
此呈。
xxx市公安局交警支隊。
申請人:
20xx年11月x日。
專業交通事故認定書復核申請書大全(18篇)篇六
申請人:xx,男,xx年x月x日出生,住xx,身份證號:xx。
被申請人:xx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
申請人不服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于xx年7月25日下發的汝公交認字[xx]第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
請求事項:
2、依法認定劉某軍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xx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事實和理由:
一、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汝公交認字[xx]第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部分事實不清,最終導致責任認定錯誤。
汝公交認字[xx]第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xx駕駛偽造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行駛,違反右側行駛通行原則,且未戴頭安全頭盔。”xx所駕駛的豫dke8xx號兩輪摩托車的號牌是真實的,并有汝州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副頁》可以證實,x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摩托車定額保險單(正本)進一步證明汝州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副頁》的真實性。不知道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是如何作出xx所駕駛的豫dke8xx號兩輪摩托車的號牌是偽造的。
二、認定申請人和劉某軍承擔同等責任是不當的,應改為劉某軍承擔主要責任,申請人承擔次要責任。
發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劉某車駕駛機動車輛上道路行駛通過非機動車道時,對車道內車輛通行情況觀察不周,且未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xx雖然未依法取得駕駛證,但所駕駛的機動車輛號牌并不是偽造而是真實的。xx未戴安全頭盔,與事故的發生沒直接因果關系,未戴頭盔不會導致事故的發生。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的規定,xx未戴頭盔的行為對事故的發生沒有任何作用,不能成為申請人負同事等責任的理由。按照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的認定,導致事故發生原來xx四項違法行為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有兩項是不能成立的,現在僅剩下兩項,所以根據上述規定,申請人應當承擔事故的次事責任,劉某軍應當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綜上所述,請求依法撤銷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于xx年x月x日下發的汝公交認字[xx]第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依法認定劉某軍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申請人xx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此致!
xx山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
申請人:xx。
x年x月x日。
專業交通事故認定書復核申請書大全(18篇)篇七
2、請求對該事故形成的原因及當事人責任重新作出認定,依據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認定申請人承擔次要責任。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認為:“明公交認字(20xx)第0004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故系申請人經事故路段時未采取有效避讓措施是此次交通事發生的主要原因與事實不符,劃分責任錯誤,應依法予以撤銷,并認定被申請人承擔主要責任,申請人承擔次要責任。理由如下:
二、該認定書認定申請人經事故路段時未采取有效避讓措施與事實不符。本事故發生時,申請人的行駛車速差較慢,且采取了鳴笛、減速有效避讓措施,發生摩擦后,被申請人就此倒地,申請人駕駛的車輛與被申請人摩擦處也是只有較小損壞。而認定書認定申請人經事故路段時未采取有效避讓措施顯然與事實不符,試想:如果申請人沒有采取有效措施,被申請人應該已經被車輛撞出較遠的距離,怎么可能就在車旁倒地;而且從申請人駕駛的車輛較小損壞程度也恰好印證了申請人采取了有效措施,且撞擊力度小。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在該次交通事故中,申請人在事故發生時完全按照行車規定行駛,在自己的車道內按照安全車速正常行進,在視野內發現被申請人欲強行橫穿馬路時,也采取了鳴笛、剎車措施。申請人認為申請人已經采取了一切可以避免此次交通事故發生的措施,而被申請人在未確認安全后以較快速度強行通過事故路段,使申請人根本無法再采取更有效的避讓措施,才導致本事故的發生,被申請人在本起事故中應承擔主要責任。因此,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利,本人特提出申請,請求上級公安機關依據相關案件事實及法律規定,撤消“明公交認字(20xx)
第0004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重新認定被申請人承擔主要責任,申請人承擔次要責任。
此呈
xxx市公安局交警支隊
申請人:
20xx年11月?日
專業交通事故認定書復核申請書大全(18篇)篇八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后,如果當事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書面申請的,應當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書》,載明以下內容: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三)行政復議請求;。
(四)申請行政復議的事實和理由;。
(五)申請行政復議的日期。
《行政復議申請書》應當由申請人簽名或者捺手印。
口頭申請的,公安行政復議機構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經申請人核對或者向申請人宣讀并確認無誤后,由申請人簽名或者捺手印。
簽名:xxx。
日期:年月日
專業交通事故認定書復核申請書大全(18篇)篇九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年**月**日作出的第44080**20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
申請事項:
2、依法認定***號普通兩輪摩托車駕駛員**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
事實與理由:
一、《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不清,最終導致責任認定的錯誤。
1、《事故認定書》里基本情況一項中遺漏重要路面情況。事故現場記錄為南北向的一般鄉村道路,水泥路面,全寬3.5米,道路稍彎,有坡度,視線良好,附著系數0.7。而根據現場照片來看,事發路面大部分已被錳沙土所覆蓋。這樣的道路狀況不可能有0.7附著系數,且有一明顯的對反映案件事實至關重要的障礙物――土丘沒有記錄。
2、事故現場圖中繪制的車輛位置,其中一處已經超出路面與事故現場照片明顯不符。從照片中可以看出現場有很多老百姓站在事故車輛與路邊之間,可以證明事故車輛并不在道路以外。
二、《事故認定書》證據不足,不能正確反映事故的成因和案件的事實真相。
3、事故認定的另一重要證據現場圖中標識不清,不能正確反映事故發生后的現場情況。一是事故現場圖中標識的摩托車與道路邊緣的位置距離,其沒有注明測量的車輪位置是車輪的中心還是車輪的邊緣至道路邊緣的距離。二是事故現場圖中標識的車輛與道路邊緣的距離與現場照片中對比參照物判斷的距離明顯不同。三是事故現場圖只標識了事后車輛的位置,卻未標清車輛碰撞前和碰撞時的痕跡位置。
證人證言未能明確碰撞發生的位置、現場圖標識的位置距離又不清楚且與照片不符、車輛碰撞時路面痕跡又未記錄,致使車輛碰撞位置這一對事故責任認定最重要的事實未能得到科學的證明和合理的解釋,應當對碰撞車輛自身的痕跡結合事后車輛和人員的位置進行全面鑒定,然后通過對證據的綜合分析查清事實的真相。
三、《事故認定書》程序錯誤,嚴重影響案件處理的公平公正。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三條明確規定,發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該案中即不存在國家秘密也不存在商業秘密更不存在個人隱私,但交警大隊從未通知也未組織過證據公開。這不得不使當事人對交警隊以不公開證據的方式做出《事故認定書》進行責任劃分的公正性提出質疑。
四、《事故認定書》法律適用錯誤,嚴重影響過錯認定和責任劃分。
1、《事故認定書》在過錯及責任認定中對***的行為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48條第三項之規定,認為羅**做為下坡車輛未讓上坡車輛先行,應當承擔責任。我們認為,這是辦案人員對法條的錯誤解讀。該法條原文如下:‘四十八條 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道路上,機動車遇相對方向來車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減速靠右行駛,并與其他車輛、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二)在有障礙的路段,無障礙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礙的一方已駛入障礙路段而無障礙的一方未駛入時,有障礙的一方先行;(三)在狹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時,下坡的一方先行。’首先,法條中所設定的假定條件為,在狹窄的坡路上。這個假定條件應當理解為,有坡且路面狹窄不能或不利于相對兩車交匯通行。在此假定條件下,下坡方應讓上坡方先行,而不是在路面寬度足夠相對兩車輕松順利通行的情況下要求一方讓另一方先行,因為即已可以輕松交匯通行,又何須讓行。
2、《事故認定書》在過錯及責任認定中沒有對彭**的行為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48條第二項之規定(有障礙物一方應讓行無障礙物一方)進行認定。交警大隊即不在基本情況中真實記錄路面大部被錳沙土所覆蓋,且在彭**行駛車道有一明顯障礙物――一錳土丘的情況,又不在事故責任認定中對該行為進行分析認定。是為明顯的不公平,且似有刻意隱瞞之嫌。
綜上所述,**公交認字【20xx】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為死者羅**負主要責任,彭**負次要責任。該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不合法、適用法律錯誤,明顯偏袒彭愛國,而致死者的利益及其家屬的感情不顧,嚴重背離法律的公平、正義本質。作為死者家屬我們對這一結果十分不服,提出復核申請,請求上級領導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公交認字【20xx】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號普通兩輪摩托車駕駛員彭**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以維護法律的正義和尊嚴,以撫慰死者的靈魂。
此致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
20xx年6月11日
專業交通事故認定書復核申請書大全(18篇)篇十
申請人賈xx,男,x歲,住址:湖南省xx縣景港x鎮xx街x號,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
被申請人徐xx,男,x歲,住址:重慶市x縣xx鎮xx村x組,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
復核請求:請求依法撤銷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xx大隊作出的第20xx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
事實與理由:
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xx大隊于20xx年3月25日作出的第20xxb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錯誤。
龍華東環二路富士康廠區有東門路口和南門路口,兩個路口相距約五百米。
南門路口是個十字路口,設有交通信號燈和一個“門”型人行天橋,路中間還安裝有隔離攔柵。
發生事故的富士康東門路口是個“丁”字路口。此路口既沒有過街設施,也沒有交通標志、標線,更沒有交通信號燈,在路口南端十多米處就沒裝隔離帶了。該路口唯一的交通標志就是在路口南端隔離帶終結處樹立有兩根引導人們謹慎橫道的橫道指引樁。
龍華東環二路富士康東門路口與南門路口是兩個不同的路口,不能混為一談。東門路口沒有人行過街設施,只是在路口南端樹有兩根允許行人橫道的橫道指引樁。申請人當時就是遵從橫道指引樁指示、對著指引樁由東住西橫道時被被申請人疾駛而來的小車撞傷的。
在東門丁字路口東西兩則日夜有的士、私家車、“藍牌”車和多條線路的公交車停靠,每天都有數以千計的人在申請人橫道處橫過道路到對面搭車。
該《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賈偉在有人行橫道和人行過街設施的道路上,不按規定橫過道路……”與客觀事實不符,是完全錯誤的!
二、20xx年3月x日9時40分許,在龍華東環二路富士康東門路口發生的交通事故責任全部在被申請人徐xx。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并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被申請人徐xx在駕車通過交叉路口時,不僅沒有“保持安全車速”、“減速慢行”、“讓行人先行”,而是繼續高速行駛,依法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申請人是按照規定路線過馬路,沒有違反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不應承擔事故責任。
綜上所述,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xx大隊作出的第20xx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責任錯誤,現特申請貴局復核,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申請人:賈xx。
20xx年3月28日。
專業交通事故認定書復核申請書大全(18篇)篇十一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后,如果當事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書面申請的,應當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書》,載明以下內容: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三)行政復議請求;。
(四)申請行政復議的事實和理由;。
(五)申請行政復議的日期。
《行政復議申請書》應當由申請人簽名或者捺手印。
口頭申請的,公安行政復議機構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經申請人核對或者向申請人宣讀并確認無誤后,由申請人簽名或者捺手印。
簽名:xxx。
日期:20xx年x月x日
專業交通事故認定書復核申請書大全(18篇)篇十二
被申請人:李某、女、57歲,住貴港市港南區橋圩鎮某某隊,系無牌照輕便兩輪摩托車駕駛員。
申請人于20xx年3月24日收到貴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第n大隊【20xx】第110號交通事故認定書,現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提出復核申請。
復核請求:請求依法撤銷貴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第n大隊【20xx】第110號交通事故認定書,并重新認定被申請人李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申請人不承擔事故責任。
事實與理由:
一、20xx年3月1日16時許,申請人駕駛系桂r100pp中型自卸貨車由廷水方向往西鄉方向行駛,被申請人李某無證駕駛無牌照輕便兩輪摩托車從西鄉方向往廷水方向行駛,行至沙廷路和321國道交匯處,因被申請人逆行且操作不當其駕駛的兩輪摩托車與申請人駕駛的桂r100pp號中型自卸貨車后輪發生擦掛,導致被申請人身體右側與申請人駕駛的貨車右后輪相撞,造成被申請人肋骨骨折和右面部受傷,住院14天,因被申請人的親屬拒絕手術導致被申請人死亡。
事故發生后,申請人依法迅速撥打110報告了情況,并及時將被申請人送往西鄉縣沙河鎮醫院包扎后又送往貴港市人民醫院治療。
二、第110號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認定事實存在如下錯誤。
1、申請人駕駛的車輛和被申請人駕駛的車輛是相向而行,而交通事故認定書卻認定為同向而行。
2、被申請人的受傷的部位均是在身體右側,如果是同向行駛,被申請人所受的傷只能在身體左側,不可能在身體右側。
3、申請人是正常駕駛沒有占道,而交通事故認定書卻錯誤的認定申請人“過于靠邊占道駕駛”。
4、申請人駕駛的車輛在事故發生的前五天剛在西鄉縣西鎮汽車修配廠進行了保養,其制動性能完全符合安全技術標準,而交通事故認定書卻錯誤的認定申請人駕駛的車輛制動性能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
5、被申請人不是行人,而是無牌照兩輪摩托車駕駛員,發生事故時,被申請人駕駛該車與申請人駕駛的車輛相向而行,并不是同向行駛,而交通事故認定書卻違背事實的認定被申請人是“推扶輕便兩輪摩托車”。
6、被申請人是駕車碰撞在申請人駕駛車輛的后輪上,而不是右前輪,是碰傷,而交通事故認定書卻錯誤的認定為右前輪于摩托車后貨架相擦掛,右后輪碾壓致傷。
三、第110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為申請人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被申請人不負責任的結論屬于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規定: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規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被申請人無證駕駛無牌照的兩輪摩托車,違反了上述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
發生事故時被申請人駕駛摩托車行駛在道路左側,違反了上述規定。
綜上,貴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第n大隊作出的【20xx】第110號交通事故認定書對該起事故的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適用法律錯誤,責任劃分不公,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51條之規定,特申請復核,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 致
貴港市公安局交警支隊
申請人:馬某
二〇xx年五月五日
1、在接到事故認定書后3天內向上一級交通管理部門提交交通事故復核申請書。
2、交通事故復核申請書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避免承擔法律責任。
3、為保證復核的成功率,最好委托律師復印事故現場材料及相關證據,按交警調查情況書寫交通事故復核申請書。
專業交通事故認定書復核申請書大全(18篇)篇十三
申請人:馬x、男、1981年5月25日出生,住貴港市港北區慶豐鎮xx隊,系桂r100pp號中型自卸貨車駕駛員。
被申請人:李x、女、57歲,住貴港市港南區橋圩鎮xx隊,系無牌照輕便兩輪摩托車駕駛員。
申請人于20xx年3月24日收到貴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第n大隊【20xx】第110號交通事故認定書,現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提出復核申請。
復核請求:請求依法撤銷貴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第n大隊【20xx】第110號交通事故認定書,并重新認定被申請人李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申請人不承擔事故責任。
事實與理由:
一、20xx年3月1日16時許,申請人駕駛系桂r100pp中型自卸貨車由廷水方向往西鄉方向行駛,被申請人李x無證駕駛無牌照輕便兩輪摩托車從西鄉方向往廷水方向行駛,行至沙廷路和321國道交匯處,因被申請人逆行且操作不當其駕駛的兩輪摩托車與申請人駕駛的桂r100pp號中型自卸貨車后輪發生擦掛,導致被申請人身體右側與申請人駕駛的貨車右后輪相撞,造成被申請人肋骨骨折和右面部受傷,住院14天,因被申請人的親屬拒絕手術導致被申請人死亡。
事故發生后,申請人依法迅速撥打110報告了情況,并及時將被申請人送往西鄉縣沙河鎮醫院包扎后又送往貴港市人民醫院治療。
二、第110號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認定事實存在如下錯誤。
1、申請人駕駛的車輛和被申請人駕駛的車輛是相向而行,而交通事故認定書卻認定為同向而行。
2、被申請人的受傷的部位均是在身體右側,如果是同向行駛,被申請人所受的傷只能在身體左側,不可能在身體右側。
3、申請人是正常駕駛沒有占道,而交通事故認定書卻錯誤的認定申請人“過于靠邊占道駕駛”。
4、申請人駕駛的車輛在事故發生的'前五天剛在西鄉縣西鎮汽車修配廠進行了保養,其制動性能完全符合安全技術標準,而交通事故認定書卻錯誤的認定申請人駕駛的車輛制動性能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
5、被申請人不是行人,而是無牌照兩輪摩托車駕駛員,發生事故時,被申請人駕駛該車與申請人駕駛的車輛相向而行,并不是同向行駛,而交通事故認定書卻違背事實的認定被申請人是“推扶輕便兩輪摩托車”。
6、被申請人是駕車碰撞在申請人駕駛車輛的后輪上,而不是右前輪,是碰傷,而交通事故認定書卻錯誤的認定為右前輪于摩托車后貨架相擦掛,右后輪碾壓致傷。
三、第110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為申請人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被申請人不負責任的結論屬于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規定: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規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被申請人無證駕駛無牌照的兩輪摩托車,違反了上述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
發生事故時被申請人駕駛摩托車行駛在道路左側,違反了上述規定。
綜上,貴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第n大隊作出的【20xx】第110號交通事故認定書對該起事故的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適用法律錯誤,責任劃分不公,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51條之規定,特申請復核,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申請人:馬x。
二〇xx年五月五日。
專業交通事故認定書復核申請書大全(18篇)篇十四
申請人:
被申請人:
申請請求:
一、依法撤銷被申請人20xx年2月15日作出的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二、依法認定xx承擔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三、責令被申請人依法撤銷對申請人的刑事偵查立案并無罪釋放申請人。
事實和理由:
20xx年01月12日12時30分許,申請人駕駛贛xx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贛c5sm7重型集裝箱半掛車沿xx市大瑤鎮南川社區村道由西往東行駛至環城大道“t”型交叉路口左轉彎,在贛xx重型半掛牽引車車身已經全部進入環城大道且車頭已經到達道路中線,其它沿環城大道由北往南行駛的車輛已經停車避讓左轉的贛xx車輛時,xx駕駛的湘xx輕型廂式貨車沿環城大道由北往南嚴重超速(該路段最高限速為30km/t,湘xx號車速在60km/t以上)行駛,并在沒有任何制動的狀況下,直接與申請人駕駛的贛xx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的贛c5sm7重型集裝箱半掛車相撞,造成xx當場死亡及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顯然,本次事故的發生完全是由于xx嚴重超速,且明知前方有車輛轉向暫時不能通行的情況下,沒有采取任何制動措施導致的交通事故,但被申請人為了幫助xx家屬獲得民事賠償,在制作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時,對xx駕駛湘xx號車嚴重超速(超過最高限速100%以上),在同向其它車輛已經停車讓行的狀況下,沒有采取任何制動措施導致本次交通事故的發生,因此,xx應該對本次交通事故承擔全部責任,而贛xx號車按交規進入左轉彎,且車輛第一軸左右二輪已經超過中線,不能預見且無法避讓湘xx號車嚴重超速,并在發現前方不能通行時,沒有采取任何制動措施直接與贛c5sm7重型集裝箱半掛車相撞,因此,xx沒有違反交通法規,不應承擔本次事故的任何責任。下面,申請人就被申請人作出的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違法違規處簡要敘述如下:
一、被申請人作出的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沒有對湘xx號車車速進行確認,顯然是故意,應當依法予以撤銷。作為交警,應當知道導致交通事故的因素很多,但車速是導致交通事故的主要因素之一,特別是本次交通事故,如果xx駕駛的湘xx號車車速沒有超過該路段的最高限速30km/t,是不會發生本次這樣嚴重的交通事故,因此,確定湘xx號車車速,是確認本次交通事故的重要指標,而被申請人故意回避湘xx號車車速,顯然不符合交通法規的規定,明顯有失公平,應當依法予以撤銷。
二、被申請人作出的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沒有對湘xx號車是否采取制動進行確認,僅輕描淡寫地認定湘xx輕型廂式貨車左前輪胎面磨損嚴重,不符合gb7258—201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第條之規定,應當依法予以撤銷。從本次交通事故來看,如果xx駕駛的湘xx號車沒有超過限速,且采取制動措施,是完全可以避免本次交通事故發生的,但從現場沒有剎車痕跡來看,xx在發生本次交通事故時,沒有對湘xx號車采取任何制動措施,是導致本次交通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而被申請人故意隱瞞xx沒有采取任何制動措施的事實,從而認定申請人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顯然有失公平公正,應當依法予以撤銷。
三、被申請人沒有對與湘xx號車同向車輛司乘人員進行調查,從而隱瞞申請人駕駛贛xx車輛進入左轉,同向車輛已經避讓的情況下,xx駕駛湘xx號車嚴重超速且沒有采取任何制動措施與申請人的贛c5sm7重型集裝箱半掛車相撞,錯誤認定申請人的責任分擔,應當依法予以撤銷。
綜上,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責任認定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應當依法予以撤銷。為此,特依法申請復核,請復核機關在“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下,依申請人之申請請求作出復核決定。
申請人:
二0xx年二月十六日。
專業交通事故認定書復核申請書大全(18篇)篇十五
被申請人:魏,男,歲,住河南省市鎮村組申請人于20xxxxxx年xx月xx日收到鄭州市交警大隊作出的鄭公交認字第41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現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提出復核申請。復核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鄭州市交警大隊作出的鄭公交認字第41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依法認定被申請人魏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事實與理由:
鄭公交認字第410號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不清,責任認定錯誤,具體理由如下:
20xxxxxx年xx月xx日時許,駕駛的豫a號車與豫a號重型自卸貨車發生碰撞,當時所駕駛的車上就只有一人,而豫a重型自卸貨車上卻有兩人,至于該兩人哪一人是事發時的駕駛人,鄭州市交警大隊未查清。而查清豫a號車事發時的車輛駕駛人對事故責任的認定至關重要,因為該車上駕駛人存在酒駕、疲勞駕駛及無證駕駛等諸多違法情形,而由另一人冒牌頂替當時車輛的駕駛人。所以,鄭州市交警大隊在未查清事發時豫a的駕駛人,而作出事故認定,有失公允。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關交通法規的規定,車輛都必須按時參加年檢,在上路行駛之前也必須購買交強險,這是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事故車輛豫a號車沒有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車輛存在安全隱患及不夠買交強險的情形下就公然上路行駛,這種無視法律的規定、無視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的行為,應當對發生嚴重損失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
綜上,事故車輛豫a號重型自卸貨車有諸多違法違規情形,對造成死亡一人的嚴重交通事故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根據事故雙方的實際情況,事故車輛豫a號車最低也應當負事故的次要責任。鄭州市交警大隊在沒有查清事實的前提下,認定申請人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是錯誤的,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提起復核申請,望支持申請人的復核請求。
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xxxx年xx月xx日
專業交通事故認定書復核申請書大全(18篇)篇十六
申請人:
申請人:
申請復核請求:
2、依法認徐x對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不承擔責任。
事實與理由:
20xx年8月14日,輝駕駛湘gc6501號普通兩輪摩托車從xx鎮開往y市方向,7時50分,當車行至s306線519公里加327米永順縣青坪鎮龍關村路段,與相對方向行駛黃剛駕駛的湘g16905號中型普通客車相撞,造成輝搶救無效死亡,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
20xx年8月25日,xx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xx縣交警大隊作出的永公交認字【20xx】第701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駕駛人徐x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未戴安全頭盔駕駛兩輪摩托車,違章超車,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認定應負此事故主要責任。申請人提出以下幾點異議:
1、徐x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未戴安全頭盔駕駛兩輪摩托車與事故承擔負主要責任本起交通事故的發生之間并不具有直接或間接因果關系。
2、違章超車,存在疑點,沒有兩輪摩托車徐x所超的車輛基本情況記載(如所超車輛類型,牌號,車主等情況的證據)。僅憑對方當事人的陳述而確定輝違章超車,證據不足。
本次事故兩車的碰撞點位置沒有確定,事故的形成原因也沒有充分的證據。應當根據交通事故車輛速度鑒定報告和交通事故車輛撞擊痕跡來判斷事故的形成,為何我方也沒有收到關于兩車痕跡鑒定報告書以及技術鑒定報告書。更沒有解釋兩車碰撞現場無大車剎車痕跡的原因,現場大車無剎車痕跡,為什么還要定摩托車司機輝主要責任。
4、xx縣交警大隊在處理此次事故過程中,在程序上存在違規行為,嚴重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同時,第四十七條之規定,發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的證據。但從事故發生起到該《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申請人至今未收到此次事故的鑒定結論及其他任何關于此次事故的證據材料,系違規行為。
綜上,申請人對此次x公交認字【20xx】第701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而向貴支隊申請復核。請湘西自治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重新劃分交通事故責任,依法確定事故責任原因。依法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申請人:
xx年xx月xx日。
專業交通事故認定書復核申請書大全(18篇)篇十七
申請人:張xx,男,xxx年xx月xx日生,漢族,住xx省xx市xx區xx路1xx號院xx號樓xx號。
申請事項:申請人因不服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五大隊交通事故認定書(第0xxxxxxx號),特申請復核。
事實理由如下:
事故認定書載明:李應寬駕駛的普通二輪摩托車摔倒,在摔倒過程中,李應寬被摔倒在王文富駕駛的無牌壓路機下,王文富駕駛壓路機在停機過程中,壓路機滾筒將李應寬壓死,因此壓路機不是制動向前慣性滑動致李應寬身亡,而是向后倒退壓死摔在壓路機滾筒后李應寬的。因此該事故的發生應當是駕駛人員臨場慌亂,采取措施不當導致的死亡后果。同時根據您大隊查明事實是:兩機動車沒有相撞。因此申請人懇請責任事故認定法定機關重新準確認定事故原因及責任。
交通事故現場圖記錄的是:李應寬駕駛的摩托車是由北向東行使,距南側路邊1.7米處制動滑印跡長15.8米。可見李應寬在向北行駛過程中發現與其行駛方向對面有壓路機后,就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向東行使回避與其行駛方向迎面而來,向南行駛的'壓路機,并緊急制動。因此李應寬并非遇緊急情況不按操作規范安全駕駛。同時,李應寬駕駛摩托車時速為多少,超限速多少事故認定書在沒有體現的情況下,就認定李應寬沒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是認定事實不準。
第三十六條規定:道路或交通設施養護部門、管理部門應當在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等危險路段,按照國家標準設置警告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正是由于施工單位沒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命令性規定,沒有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才使得李應寬發現問題后采取向東回避行使并采取緊急制動措施后,仍無法避免悲劇的發生。因此申請人懇請交警部門對人命關天的事故重新復核,以準確認定事故責任。
此致
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x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專業交通事故認定書復核申請書大全(18篇)篇十八
申請人:xxxx,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x縣x鎮x村。
被申請人:xxxx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
申請事項:
1、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第xxx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依法認定xxxx承擔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3、責令被申請人轉送xxxx縣公安局對肇事人xxxx依法進行行政拘留和罰款。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xxx年xx月xx日作出的第xxx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事實與理由如下:
1、根據責任認定書的認定,肇事人xxxx屬于無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輛,并且在經過路口時未按規定減速行駛,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2.x未經過培訓從而未取得駕駛證,因而不具有駕駛機動車的資格,不具備駕駛機動車的技術,不熟悉道路交通規則,這樣一個人上路駕駛機動車輛,是一個典型的“公路殺手”!違反法律規定強行上路行駛,是發生本次事故的根源;如果xxxx遵守無證不得上路駕駛的規定,此次事故根本就不會發生!因此xxxx應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
3、如果xxxx熟知交通規則,嚴格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42條的規定在行經路口時減速行駛,事故也可以完全避免的!違反此條規定,其起源還在于xxxx未取得駕駛資格,不熟悉交通規則所致!
4、在交通肇事后,xxxx不是積極提供費用治療受害者,而是避而不見,致使事故中受傷的申請人之妻、之女以及鄰居因經濟困難,繼續治療難以維持!這也是被申請人責任認定應當參考的情節!
被申請人僅以申請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為由,就認定申請應負事故的同等責任,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系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的規定。按照申請人前述分析,xxxx應當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如果肇事人x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不強行無證上路行駛,即使申請人有前述違章行為,也不可能造成此次事故。因此,即使申請人違章,也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與此次事故無因果關系,依法不應負交通事故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機動車駕駛員不準將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豫a-xxx號桑塔納轎車的所有人及駕駛員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xxx駕駛,與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具有重要的因果關系。可以說,如果車輛不交給x駕駛。
簽名:xxx。
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