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工作需要不斷學習和更新知識,跟上時代發展的步伐。以下是一些行政工作中常見的挑戰和應對策略,希望能夠給大家一些啟示。
最熱土地的行政復議申請書(通用18篇)篇一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
事實根據和理由: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_行政復議機關。
(說明:本文書供當事人向作出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或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人口計生行政部門提出復議申請時使用)。
最熱土地的行政復議申請書(通用18篇)篇二
申請人:
住所:
負責人:
被申請人:
負責人: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要求申請人對編號的土地(以下簡稱“該宗土地”)重新評估并繳納土地出讓金的行政決定(以下簡稱“行政決定”),現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請求:
依法撤銷申請人對該宗土地重新評估繳納土地出讓金的行政決定,并按照申請人購買該宗土地的價款為標準繳納土地出讓金。
申請理由:
20_年_月_日,申請人以方式,向購買了位于的土地平方米(國土證編號為:,土地性質為:劃撥)。20年月日,仁壽縣規劃局發文(詳見本行政復議申請書證據),確定了對該宗土地的相關情況。20年月日,申請人以方式向被申請人申請拍賣時的評估價為標準補繳該宗土地出讓金、變更該宗土地性質為建設用地,被申請人卻要求申請人對該宗土地予以重新評估并以重新評估的價格為標準繳納土地出讓金。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這種決定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原因如下:
第一、被申請人作出的決定沒有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若被申請人是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作出的上述決定,則應向申請人明示。
第二、被申請人的任何行政決定應當以合法的書面形式向申請人作出,而非在申請人屢次要求繳納土地出讓金后,被申請人僅以電話或口頭的形式告知申請人。
三、據申請人了解,在被申請人轄區內另一地塊與該宗土地存在一樣的情況,即購買時系劃撥性質的土地。而另一地塊所有人在補繳出讓金時被申請人是以拍賣時的評估價作為補繳出讓金的標準。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對于情況相同的兩宗土地所作出的決定差別巨大,申請人作出的行政決定既沒有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也沒有以合法的書面形式作出上述行政決定。綜上,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對于編號為的土地重新評估并繳納土地出讓金的行政決定,請求撤銷上述行政決定。
此致
申請人:
最熱土地的行政復議申請書(通用18篇)篇三
申請人:楊某某,女,現年70歲,文盲,土家族,住某某縣官和鄉新田村保田組(原屬保田村保田組)。
被申請人:王某某,男,現年69歲,初中文化,住某某縣官和鄉新田村保田組(原屬保田村田坎上組)。
申請人楊某某不服某某縣人民政府于2015年5月7日作出的江府發【2015】16號《某某縣人民政府關于官和鄉新田村保田組板粟山(屋后頭)林地權屬的處理決定》,該處理決定將爭議林地確權給被申請人王某某,與事實不符,嚴重侵害到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現依據《行政復議法》之規定向貴府提起行政復議。
申請事項:
二、確認爭議林地的使用權歸被申請人楊某某所有。
事實與理由:
本土地權屬糾紛系某某縣人民政府重復頒發自留山證所引發的山林確權糾紛,楊某某的自留山證及土地承包證四至抵界含蓋了爭議林地,與王某某的山林證存在沖突。核查爭議林地的歷史情況與使用現狀是確定權屬的事實基礎,然而某某縣人民政府對上述事實予以回避,僅僅從證據的三性決定山林權屬的歸屬,致使爭議處理缺乏事實依據,并存在嚴重的法律適用問題。具體如下:
本爭議林地屬于原保田村保田組所有,其林地權益依法應由其村民組成員享有,王某某不是該組村民,不可能也不應當對保田組的山林享有土地權益,王某某提供的《自留山證》、《承包證》缺乏事實依據,是重復或錯誤頒發的證件。
1、爭議林地所有權一直以來歸屬于原保田村保田組:
(3)、肖千方、肖應昌、胡尚子、胡其忠等人的證明,證實該土地原屬于保田組;
(4)、某某縣人民政府出具給楊某某的《社員自留山證》、《承包證》等。
2、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具有村組成員權的人員才可以對村組土地享有使用權,所有權歸村組:
(3)、《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5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更是明確了村集體的土地由村組農戶使用的基本原則。
3、被申請人王某某不是原保田村保田組的村民,依法不可能也不應當享有保田組的土地權益,王某某提供的《社員自留山證》、《承包證》與事實不符,是錯誤頒證的行為。
(1)、此次山林糾紛系某某縣人民政府重復頒證引起的土地權屬糾紛,農村土地使用權只能由集體成員享有,查明該土地權屬淵源,爭議林地到底歸原保田組還是歸田坎上組所有,是認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權屬的事實基礎。土地承包經營權或使用權是不動產中的用益物權,用益物權是從權利,根源于所有權,這是法律常識,土地所有權的查明是不能回避的。換句話說,若該土地原歸保田組,則爭議林地歸保田組的楊彩霞使用,反之若該土地原歸屬田坎上組,則爭議林地歸田坎上組的王某某使用。證據證明爭議林地歸保田組所有。
(2)、被申請人王某某辯稱“經保田、田坎上兩組同意,用我的一碗水綠肥坑自留山中20根樹子調換而得”,該辯稱可以證明爭議林地所有權屬于原保田組。王某某認為其土地權益是調換而得,既無事實依據,又與當時政策不符:王某某未提供充分證據證實調換事實存在,雖有肖地權、胡海林的調查筆錄,但該證據與村民的證人證言相悖;某某縣社員自留山證載明“自留山不許轉讓或買賣,不許開荒種糧”,王某某辯稱調換所得顯然是說謊,退一萬步講,即便存在所謂調換行為也是無效的;爭議山林屬于楊某某管理使用,村組無權對申請人楊某某的山林強行收回、流轉、私自轉讓或調換。
(3)、王某某提供的《社員自留山證》、《承包證》是錯誤頒發的證件。楊某某的《社員自留山證》、《承包證》四至抵界涵蓋了王某某《社員自留山證》、《承包證》中的山林,存在一地兩證、重復頒證的情形,頒證給王某某屬于重復頒證行為;王某某提供的該山林證、承包證與土地權屬現狀不符,依法應當糾正。
二、爭議林地依法應當歸屬申請人楊某某,理由是:
3、村委會及部分村民證明證實爭議林地屬于楊某某的山林;
4、某某縣人民政府頒發的山林證、承包證給楊某某,確認了使用權;
5、楊某某管理使用爭議林地至今。
三、某某縣人民政府處理決定認定楊某某提供的土地山林證、承包證不具有證據三性,從而認定證據無效,是信口雌黃,沒有任何事實依據,且適用法律完全錯誤。
1、某某縣人民政府認定楊某某提供的《某某縣社員自留山證》、《農業生產責任制土地、荒山、林木、水面承包合同》不符合證據三性,無事實依據。
楊某某提供的《某某縣社員自留山證》、《農業生產責任制土地、荒山、林木、水面承包合同》證據材料來源合法、內容真實、與爭議林地具有關聯性,完全符合證據的三性:
、與爭議林地的權屬具有密切聯系,具有關聯性。
綜上,某某縣人民政府認定楊某某提供的證據不具有證據的三性,無任何事實依據。
2、某某縣人民政府依據《貴州省林地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爭議各方只有一方持有有效證據的,爭議的林地應當明確給持有有效證據一方;證據中面積與四至不相符的,以四至為準。”確認爭議林地使用權歸王某某所有,是錯誤的。王某某與楊某某均執有山林證、承包證,其效力相等、地位一致,均是某某縣人民政府頒發的并蓋有公章的證件,均是有效的證據;除此之外,申請人還提供了證人證言,村委會調解紀錄,此類證據來源合法,客觀真實,均反映了土地的歷史現狀,反映了土地權屬的淵源,與楊某某提供的山林證、承包證相互佐證,形成了完成的證據鏈條,均是法律認可的有效證據;某某縣人民政府的錯誤還表現在:孤立地認定政府部門出具的是證據,其它的則不是有效證據,完全違背了綜合全面客觀的證據評定原則,犯了一面概全的錯誤;此案爭議源于一地兩證、重復頒證,除考慮證件的真偽外,更重要的是查明爭議林地的權屬淵源,否則是舍本逐末,所得結論必然錯誤。某某縣人民政府認定“只有一方執有效證據”,與事實不符,某某縣人民政府依此作出處理決定,適用法律完全錯誤。
綜上,楊某某是原保田組的村民,依法對保田組的山林享有使用權,某某縣人民政府一地兩證、重復頒證的行為是本糾紛的根源,處理山林權屬爭議,應當查明爭議土地的歷史歸屬及使用現狀,某某縣人民政府完全回避了對上述事實的查明,在無任何事實依據的情況下認定楊某某提供的蓋有某某縣人民政府公章的山林證、承包證不符合證據三性,從而確認爭議土地使用權歸王某某所有,完全背離了基本事實與法律常規,是極端錯誤的。懇請貴府予以糾正,公平公正處理本案,依法維護我的合法權益。
此致
貴州省某某市人民政府
申請人?楊某某
2015年7月4日
行政復議申請書
申請人:楊某某,女,現年70歲,文盲,土家族,住某某縣官和鄉新田村保田組(原屬保田村保田組)。
被申請人:王某某,男,現年69歲,初中文化,住某某縣官和鄉新田村保田組(原屬保田村田坎上組)。
申請人楊某某不服某某縣人民政府于2015年5月7日作出的江府發【2015】16號《某某縣人民政府關于官和鄉新田村保田組板粟山(屋后頭)林地權屬的處理決定》,該處理決定將爭議林地確權給被申請人王某某,與事實不符,嚴重侵害到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現依據《行政復議法》之規定向貴府提起行政復議。
申請事項:
二、確認爭議林地的使用權歸被申請人楊某某所有。
事實與理由:
本土地權屬糾紛系某某縣人民政府重復頒發自留山證所引發的山林確權糾紛,楊某某的自留山證及土地承包證四至抵界含蓋了爭議林地,與王某某的山林證存在沖突。核查爭議林地的歷史情況與使用現狀是確定權屬的事實基礎,然而某某縣人民政府對上述事實予以回避,僅僅從證據的三性決定山林權屬的歸屬,致使爭議處理缺乏事實依據,并存在嚴重的法律適用問題。具體如下:
本爭議林地屬于原保田村保田組所有,其林地權益依法應由其村民組成員享有,王某某不是該組村民,不可能也不應當對保田組的山林享有土地權益,王某某提供的《自留山證》、《承包證》缺乏事實依據,是重復或錯誤頒發的證件。
1、爭議林地所有權一直以來歸屬于原保田村保田組:
(3)、肖千方、肖應昌、胡尚子、胡其忠等人的證明,證實該土地原屬于保田組;
(4)、某某縣人民政府出具給楊某某的《社員自留山證》、《承包證》等。
2、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具有村組成員權的人員才可以對村組土地享有使用權,所有權歸村組:
(3)、《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5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更是明確了村集體的土地由村組農戶使用的基本原則。
3、被申請人王某某不是原保田村保田組的村民,依法不可能也不應當享有保田組的土地權益,王某某提供的《社員自留山證》、《承包證》與事實不符,是錯誤頒證的行為。
(1)、此次山林糾紛系某某縣人民政府重復頒證引起的土地權屬糾紛,農村土地使用權只能由集體成員享有,查明該土地權屬淵源,爭議林地到底歸原保田組還是歸田坎上組所有,是認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權屬的事實基礎。土地承包經營權或使用權是不動產中的用益物權,用益物權是從權利,根源于所有權,這是法律常識,土地所有權的查明是不能回避的。換句話說,若該土地原歸保田組,則爭議林地歸保田組的楊彩霞使用,反之若該土地原歸屬田坎上組,則爭議林地歸田坎上組的王某某使用。證據證明爭議林地歸保田組所有。
(2)、被申請人王某某辯稱“經保田、田坎上兩組同意,用我的一碗水綠肥坑自留山中20根樹子調換而得”,該辯稱可以證明爭議林地所有權屬于原保田組。王某某認為其土地權益是調換而得,既無事實依據,又與當時政策不符:王某某未提供充分證據證實調換事實存在,雖有肖地權、胡海林的調查筆錄,但該證據與村民的證人證言相悖;某某縣社員自留山證載明“自留山不許轉讓或買賣,不許開荒種糧”,王某某辯稱調換所得顯然是說謊,退一萬步講,即便存在所謂調換行為也是無效的;爭議山林屬于楊某某管理使用,村組無權對申請人楊某某的山林強行收回、流轉、私自轉讓或調換。
(3)、王某某提供的《社員自留山證》、《承包證》是錯誤頒發的證件。楊某某的《社員自留山證》、《承包證》四至抵界涵蓋了王某某《社員自留山證》、《承包證》中的山林,存在一地兩證、重復頒證的情形,頒證給王某某屬于重復頒證行為;王某某提供的該山林證、承包證與土地權屬現狀不符,依法應當糾正。
二、爭議林地依法應當歸屬申請人楊某某,理由是:
3、村委會及部分村民證明證實爭議林地屬于楊某某的山林;
4、某某縣人民政府頒發的山林證、承包證給楊某某,確認了使用權;
5、楊某某管理使用爭議林地至今。
三、某某縣人民政府處理決定認定楊某某提供的土地山林證、承包證不具有證據三性,從而認定證據無效,是信口雌黃,沒有任何事實依據,且適用法律完全錯誤。
1、某某縣人民政府認定楊某某提供的《某某縣社員自留山證》、《農業生產責任制土地、荒山、林木、水面承包合同》不符合證據三性,無事實依據。
楊某某提供的《某某縣社員自留山證》、《農業生產責任制土地、荒山、林木、水面承包合同》證據材料來源合法、內容真實、與爭議林地具有關聯性,完全符合證據的三性:
、與爭議林地的權屬具有密切聯系,具有關聯性。
綜上,某某縣人民政府認定楊某某提供的證據不具有證據的三性,無任何事實依據。
2、某某縣人民政府依據《貴州省林地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爭議各方只有一方持有有效證據的,爭議的林地應當明確給持有有效證據一方;證據中面積與四至不相符的,以四至為準。”確認爭議林地使用權歸王某某所有,是錯誤的。王某某與楊某某均執有山林證、承包證,其效力相等、地位一致,均是某某縣人民政府頒發的并蓋有公章的證件,均是有效的證據;除此之外,申請人還提供了證人證言,村委會調解紀錄,此類證據來源合法,客觀真實,均反映了土地的歷史現狀,反映了土地權屬的淵源,與楊某某提供的山林證、承包證相互佐證,形成了完成的證據鏈條,均是法律認可的有效證據;某某縣人民政府的錯誤還表現在:孤立地認定政府部門出具的是證據,其它的則不是有效證據,完全違背了綜合全面客觀的證據評定原則,犯了一面概全的錯誤;此案爭議源于一地兩證、重復頒證,除考慮證件的真偽外,更重要的是查明爭議林地的權屬淵源,否則是舍本逐末,所得結論必然錯誤。某某縣人民政府認定“只有一方執有效證據”,與事實不符,某某縣人民政府依此作出處理決定,適用法律完全錯誤。
綜上,楊某某是原保田組的村民,依法對保田組的山林享有使用權,某某縣人民政府一地兩證、重復頒證的行為是本糾紛的根源,處理山林權屬爭議,應當查明爭議土地的歷史歸屬及使用現狀,某某縣人民政府完全回避了對上述事實的查明,在無任何事實依據的情況下認定楊某某提供的蓋有某某縣人民政府公章的山林證、承包證不符合證據三性,從而確認爭議土地使用權歸王某某所有,完全背離了基本事實與法律常規,是極端錯誤的。懇請貴府予以糾正,公平公正處理本案,依法維護我的合法權益。
此致
貴州省某某市人民政府
申請人 楊某某
《行政復議法》對復議范圍規定了 11 種情況,同土地確權登記有關的主要有兩項。
二是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中需要注意的問題有:
民事糾紛的處理。按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我們在土地權屬爭議中對土地權屬爭議的調處,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就屬于這種情況。如果當事人調解后事后反悔,應當知道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不要再作為行政案件受理。
復議前置。凡是涉及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沒有經過復議的案件,屬于違反法律程序的行為。
最終裁決。屬于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征用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就是說不能再向人民法院起訴。
最熱土地的行政復議申請書(通用18篇)篇四
你好,關于土地承包證換戶主申請書來說:
榮縣雙古鎮村農業社: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因原因,自愿把自己在榮縣雙古鎮村社家庭承包經營的農用地(經營權證書號為號,戶主為;共有人為,共畝進行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其中耕地畝(其中田畝,土畝),流轉期限為自__年___月___日至__年___月___日止,共計___年,流轉價格為___元/年;非耕地畝,流轉期限為自__年___月___日至__年___月___日止,共計___年,流轉價格為___元/年。特申請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備案。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農業社意見: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簽章)。
___年___月___日。
最熱土地的行政復議申請書(通用18篇)篇五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_______具體行政行為,向_________________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要求_________________。
事實及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簽名或蓋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附:1.申請書副本____份;。
最熱土地的行政復議申請書(通用18篇)篇六
被申請人:______市土地管理局,負責人:許某職務:書記。
住址:_______市人民路_____號,電話:_______。
依法撤銷或變更市土地管理局“市字[_]號文,即《關于對武未經批準擅自出租集體土地的處理決定》。
主要事實及理由:
武原為水縣_鄉_村三隊村民,_年元月,根據國家關于對企業實行兼并、租賃、承包等多種方式尋求企業發展的政策,承包了農工商總公司下屬的_機械廠,出任廠長,承包期為_年,后經主管部門和有關機構批準,依法變更了公司名稱,為_有限責任公司。
原機械廠面積為_平方米,_年_月_日領取了平方米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因當時該廠與少年管教所存在土地界線的爭議,故一部分土地憑證沒有申領。年月日武承包后,依法向縣土地管理局申領了《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面積為平方米,用途為工業用地,時間是_年_月_日。
武出任廠長后,為使企業擺脫困境,經隊、村以及農工商總公司同意,組建了有限公司。公司因經營規模的擴大,準備新建部分廠房,于_年_月_日正式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提出建房的用地申請,隊上簽署了同意辦理的意見,而恰在此時,村上與公司因承包租金問題發生爭議,不給報件蓋章并騙走了土地使用證,致使建房用地手續不夠完善。
有限公司為使企業正常運轉,起死回生,出租部分土地,以盤活土地資產,從總體上講是符合國家關于盤活土地資產有關政策的而市土地管理局對其進行的處理不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實事求是原則,而是不顧客觀實際和后果,欲將企業一棍子打死,這有悖法律關于保護國家、集體和個人合法權益的精神,是不適當的。具體來說,市土地管理局行政決定的不當之處主要是:
1.主體錯誤。市土地管理局[_]號文的處理對象是武,而實際上武只是繼宏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代表,將自然人與法人混為一體。主體錯誤,處罰不能成立。
2.適用法律錯誤。市土地管理局處理決定第一項處罰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該條文是針對非法轉讓土地,而非出租集體合法使用的建設用地。處理決定第二項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中發[]號文件的“精神”進行處罰,這不符合《行政處罰法》中關于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處罰權應遵循的有關規定。再者,中央號文件下發后,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亦下發了《關于貫徹的通知》,中央和自治區兩個文件通知的精神實質在《通知》中很清楚,即“切實保護耕地”、“凍結非農建設項目占用耕地一年”,而并非土地管理局處理文件第二項所行使的“收回其所承包的土地、使用權,并重新安排給.村三隊集體使用”的法律依據。
處理決定第二項中“收回其承包的土地使用權,并重新安排給村三隊集體使用“不符合法律規定。第一,繼宏公司法人代表武與三隊簽訂有合法的承包企業合同,合同正在履行中,承包企業時當然包括企業用地;第二,《自治區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第四款規定:“鄉(鎮)村建設用地經批準后,不得隨意改變用途和出讓,嚴禁買賣和荒廢。生產經營停止后須將土地歸還集體。”繼宏公司不但未停止生產經營,而且正在充分利用土地,不應重新安排給三隊使用。
3.查明事實不清。
(2)建房時經過了集體土地所有人村和隊的同意;。
(3)房屋沒有辦下房產證是因為與村就承包費交納產生爭執,不蓋章無法申辦;。
(4)村將土地使用證原件騙走,導致相關手續無法申辦;。
(6)該地塊余平方米房屋只出租了房屋,而空閑地塊才出租了部分土地,市土地局將出租房屋的行為,按出租土地處理,顯然行政處罰行為不能成立。
4.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就公司來說,使用的土地在其前身機械廠時大部分為閑置土地,荒廢多年,就連集體租金都沒法上交,公司盤活土地資產,合理利用,這符合法律有關規定。《土地管理法》第7條規定:“國有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全民所有制單位或者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擴、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公司合理利用土地,充分利用閑置土地既是土地使用者的一種權利,又是一種義務,如果我們刻意去追求一種看似合法赦質不利于企業和社會發展的形式,這有悖法律立法精神。市土地管理局[_]號文件決定讓公司在日內自行拆除平方米的房屋,在第二項中又規定“如該片土地繼續出租,聯營建廠,其土地使用權必須先轉權,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這說明該片土地是允許進行工業或建設使用的,縣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也批準為建設用地。市土地局不讓其補辦有關手續而必須先拆除后辦手續再蓋房子是沒有合理性的。自治區黨委、政府貫徹中共中央11號文件的《通知》第四點第二段中明確規定:“對于建設項目確需占用的土地,必須在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后,按有關規定補辦用地手續”,而并非要求一律拆除。
綜上所述,綜觀本案的客觀事實和所涉及的法律,市土地管理局[_]號文件處理決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處理明顯不當,根據《行政復議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四項的第1、2、5、點的規定,請求上級主管部門依法撤銷或予以變更市土地管理局[_]號文件,以維護國家、集體、企業乃至個人的合法權益。
申請人:武某。
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熱土地的行政復議申請書(通用18篇)篇七
法定代表人陰建軍,職務:局長。
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婁國土資監罰〔〕號土地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為。
事實和理由:
一、被申請人于年6月5日作出的處罰決定書相對人錯誤。李某已于1999年3月與離婚,所有夫妻共同財產全部歸韓秀珍所有,處罰決定書相對人應是韓秀珍而不是李某。
二、被申請人作出的處罰決定書,認定申請人占用林地錯誤。2003年縣政府批準申請人取得0。3畝集體建設用地,批準用地之前此地早已沒有林木(政府修路時已將林木全部砍伐完),不屬林地。政府批準申請人取得建設用地,處罰決定書卻認定占林地,不符合事實。
三、被申請人作出的處罰決定書認定申請人非法占地不符合事實。處罰決定書認定申請人于1995年在位于三元村濱河北路邊,澗河一號橋北建房,現實際占地面積為1003。08平方米(占地時地類,其中三元村集體建設用地375。62平方米,三元村林地627。46平方米),建筑面積355。6平方米,2003年縣政府批準占用0。3畝,超占面積為803。08平方米(占地時地類,其中三元村集體建設用地175。62平方米,三元村林地627。46平方米),屬非法占用地,此認定不符合事實。而事實上八十年代初李貴堂和李景生就建了予制板廠,申請人于1997年8月10日購買了此予制板廠,當時訂了契約,并有李建峰代筆,李存懷作證(見證據5、6)。此予制板廠長27米寬21米,共計567平方米。2003年縣政府批準申請人另取得0。3畝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見證據7),申請人在此建造了房屋(見證據8)。購買予制板廠房屋占地和批準的0。3畝用地面積已達767平方米,還沒有包括院子占地,處罰決定書卻認定申請人違法占地達803。08平方米,違背事實,認定錯誤,依法應予撤銷。
綜上,申請人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依法向貴局申請行政復議,請求貴局支持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此致
山西省太原市國土資源局。
申請人。
最熱土地的行政復議申請書(通用18篇)篇八
__________________村農業社:
申請人因原因,自愿把自己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村社家庭承包經營的農用地(經營權證書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號,戶主為____________;共有人為__________,共畝進行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其中耕地_______畝(其中田___________畝,),流轉期限為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計_____年,流轉價格為________元/年;非耕地畝,流轉期限為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共計_______年,流轉價格為_________元/年。特申請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備案。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農業社意見: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簽章)。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最熱土地的行政復議申請書(通用18篇)篇九
土地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土地行政機關對其作出的具體土地行政行為,依法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上一級土地行政機關提出申訴,上一級土地行政機關受理后,依法對是否合法與是否重新進行審查判斷,并作出裁決的活動。那么你知道土地行政復議。
申請書。
申請人李,男,漢族,1952年xx月13日生,住址:山西省xx縣xx鎮三元村;身份證號:
被申請人山西省婁煩縣國土資源管理局,住所地:婁煩縣城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陰建軍,職務:局長。
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婁國土資監罰〔20xx〕號土地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為。
事實和理由:
一、被申請人于20xx年6月5日作出的處罰決定書相對人錯誤。李某已于1999年3月與離婚,所有夫妻共同財產全部歸韓秀珍所有,處罰決定書相對人應是韓秀珍而不是李某。
二、被申請人作出的處罰決定書,認定申請人占用林地錯誤。20xx年縣政府批準申請人取得0。3畝集體建設用地,批準用地之前此地早已沒有林木(政府修路時已將林木全部砍伐完),不屬林地。政府批準申請人取得建設用地,處罰決定書卻認定占林地,不符合事實。
三、被申請人作出的處罰決定書認定申請人非法占地不符合事實。處罰決定書認定申請人于1995年在位于三元村濱河北路邊,澗河一號橋北建房,現實際占地面積為1003。08平方米(占地時地類,其中三元村集體建設用地375。62平方米,三元村林地627。46平方米),建筑面積355。6平方米,20xx年縣政府批準占用0。3畝,超占面積為803。08平方米(占地時地類,其中三元村集體建設用地175。62平方米,三元村林地627。46平方米),屬非法占用地,此認定不符合事實。而事實上八十年代初李貴堂和李景生就建了予制板廠,申請人于1997年8月10日購買了此予制板廠,當時訂了契約,并有李建峰代筆,李存懷作證(見證據5、6)。此予制板廠長27米寬21米,共計567平方米。20xx年縣政府批準申請人另取得0。3畝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見證據7),申請人在此建造了房屋(見證據8)。購買予制板廠房屋占地和批準的0。3畝用地面積已達767平方米,還沒有包括院子占地,處罰決定書卻認定申請人違法占地達803。08平方米,違背事實,認定錯誤,依法應予撤銷。
綜上,申請人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依法向貴局申請行政復議,請求貴局支持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此致
山西省太原市國土資源局。
申請人。
申請人:
住所:
負責人:
被申請人:
負責人: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要求申請人對編號的土地(以下簡稱“該宗土地”)重新評估并繳納土地出讓金的行政決定(以下簡稱“行政決定”),現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請求:
依法撤銷申請人對該宗土地重新評估繳納土地出讓金的行政決定,并按照申請人購買該宗土地的價款為標準繳納土地出讓金。
申請理由:
20xx年xx月xx日,申請人以方式,向購買了位于的土地平方米(國土證編號為:,土地性質為:劃撥)。20xx年月日,仁壽縣規劃局發文(詳見本行政復議申請書證據),確定了對該宗土地的相關情況。20xx年月日,申請人以方式向被申請人申請拍賣時的評估價為標準補繳該宗土地出讓金、變更該宗土地性質為建設用地,被申請人卻要求申請人對該宗土地予以重新評估并以重新評估的價格為標準繳納土地出讓金。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這種決定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原因如下:
第一、被申請人作出的決定沒有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若被申請人是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作出的上述決定,則應向申請人明示。
第二、被申請人的任何行政決定應當以合法的書面形式向申請人作出,而非在申請人屢次要求繳納土地出讓金后,被申請人僅以電話或口頭的形式告知申請人。
三、據申請人了解,在被申請人轄區內另一地塊與該宗土地存在一樣的情況,即購買時系劃撥性質的土地。而另一地塊所有人在補繳出讓金時被申請人是以拍賣時的評估價作為補繳出讓金的標準。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對于情況相同的兩宗土地所作出的決定差別巨大,申請人作出的行政決定既沒有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也沒有以合法的書面形式作出上述行政決定。綜上,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對于編號為的土地重新評估并繳納土地出讓金的行政決定,請求撤銷上述行政決定。
此致
申請人:
申請人:武某,男,_____歲,漢族,工人,
住址:_______縣_______鄉_______村三隊電話: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市土地管理局,負責人:許某職務:書記。
住址:_______市人民路_____號,電話:_______。
依法撤銷或變更市土地管理局“市字[]號文,即《關于對武未經批準擅自出租集體土地的處理決定》。
主要事實及理由:
武原為水縣xx鄉xx村三隊村民,xx年元月,根據國家關于對企業實行兼并、租賃、承包等多種方式尋求企業發展的政策,承包了農工商總公司下屬的機械廠,出任廠長,承包期為年,后經主管部門和有關機構批準,依法變更了公司名稱,為有限責任公司。
原機械廠面積為xx平方米,xx年xx月xx日領取了平方米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因當時該廠與少年管教所存在土地界線的爭議,故一部分土地憑證沒有申領。年月日武承包后,依法向縣土地管理局申領了《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面積為平方米,用途為工業用地,時間是年月日。
武出任廠長后,為使企業擺脫困境,經隊、村以及農工商總公司同意,組建了有限公司。公司因經營規模的擴大,準備新建部分廠房,于xx年xx月xx日正式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提出建房的用地申請,隊上簽署了同意辦理的意見,而恰在此時,村上與公司因承包租金問題發生爭議,不給報件蓋章并騙走了土地使用證,致使建房用地手續不夠完善。
有限公司為使企業正常運轉,起死回生,出租部分土地,以盤活土地資產,從總體上講是符合國家關于盤活土地資產有關政策的而市土地管理局對其進行的處理不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實事求是原則,而是不顧客觀實際和后果,欲將企業一棍子打死,這有悖法律關于保護國家、集體和個人合法權益的精神,是不適當的。具體來說,市土地管理局行政決定的不當之處主要是:
1.主體錯誤。市土地管理局[]號文的處理對象是武,而實際上武只是繼宏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代表,將自然人與法人混為一體。主體錯誤,處罰不能成立。
2.適用法律錯誤。市土地管理局處理決定第一項處罰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該條文是針對非法轉讓土地,而非出租集體合法使用的建設用地。處理決定第二項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中發[]號文件的“精神”進行處罰,這不符合《行政處罰法》中關于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處罰權應遵循的有關規定。再者,中央號文件下發后,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亦下發了《關于貫徹的通知》,中央和自治區兩個文件通知的精神實質在《通知》中很清楚,即“切實保護耕地”、“凍結非農建設項目占用耕地一年”,而并非土地管理局處理文件第二項所行使的“收回其所承包的土地、使用權,并重新安排給.村三隊集體使用”的法律依據。
處理決定第二項中“收回其承包的土地使用權,并重新安排給村三隊集體使用“不符合法律規定。第一,繼宏公司法人代表武與三隊簽訂有合法的承包企業合同,合同正在履行中,承包企業時當然包括企業用地;第二,《自治區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第四款規定:“鄉(鎮)村建設用地經批準后,不得隨意改變用途和出讓,嚴禁買賣和荒廢。生產經營停止后須將土地歸還集體。”繼宏公司不但未停止生產經營,而且正在充分利用土地,不應重新安排給三隊使用。
3.查明事實不清。
(2)建房時經過了集體土地所有人村和隊的同意;。
(3)房屋沒有辦下房產證是因為與村就承包費交納產生爭執,不蓋章無法申辦;。
(4)村將土地使用證原件騙走,導致相關手續無法申辦;。
(6)該地塊余平方米房屋只出租了房屋,而空閑地塊才出租了部分土地,市土地局將出租房屋的行為,按出租土地處理,顯然行政處罰行為不能成立。
4.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就公司來說,使用的土地在其前身機械廠時大部分為閑置土地,荒廢多年,就連集體租金都沒法上交,公司盤活土地資產,合理利用,這符合法律有關規定。《土地管理法》第7條規定:“國有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全民所有制單位或者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擴、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公司合理利用土地,充分利用閑置土地既是土地使用者的一種權利,又是一種義務,如果我們刻意去追求一種看似合法赦質不利于企業和社會發展的形式,這有悖法律立法精神。市土地管理局[]號文件決定讓公司在日內自行拆除平方米的房屋,在第二項中又規定“如該片土地繼續出租,聯營建廠,其土地使用權必須先轉權,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這說明該片土地是允許進行工業或建設使用的,縣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也批準為建設用地。市土地局不讓其補辦有關手續而必須先拆除后辦手續再蓋房子是沒有合理性的。自治區黨委、政府貫徹中共中央11號文件的《通知》第四點第二段中明確規定:“對于建設項目確需占用的土地,必須在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后,按有關規定補辦用地手續”,而并非要求一律拆除。
綜上所述,綜觀本案的客觀事實和所涉及的法律,市土地管理局[]號文件處理決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處理明顯不當,根據《行政復議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四項的第1、2、5、點的規定,請求上級主管部門依法撤銷或予以變更市土地管理局[]號文件,以維護國家、集體、企業乃至個人的合法權益。
申請人:武某。
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熱土地的行政復議申請書(通用18篇)篇十
申請人_x,男,46歲,漢族,系_縣_鎮大梨樹村_組村民。
申請人鄧_,男,34歲,漢族,系_縣_鎮_村_組村民。
申請人王某某,男,34歲,漢族,系_縣_鎮_x村(現_村)_組村民。
被申請人:_縣人民鎮府。
法定代表人:王某(_縣人民鎮府縣長)。
申請事項。
二、請求_x州人民政府依法對_鎮_村_組與_村_x組的土地權屬爭議進行重新確定;。
三、請求_x州人民政府依法對涉及三申請人的土地權屬界限予以明確。
事實及理由。
_
縣_鎮_村_組與_村_x組的土地權屬爭議一事,_縣國土局經調查后,組織雙方進行了調解,但雙方未達成協議。年1月10日,以“x府行決字[]1號”文件作出《關于_鎮_村_組與_村_x組的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決定》。
_
縣政府所作出的處理決定存在以下錯誤和和違法之處:一是該處理決定上面使用的分界點之一“丫口墳”,實際上當地并沒有該地名,該決定混淆分界線,處理結果難以令人信服;二是該處理決定第三頁倒數第三行明確說明《_縣土地管理局關于_村_x村民組與大梨樹村_組村民組山林山界協議書》[1993]x土(監)字第2號是對1965年6月8日《山林邊界協議》和1992年《山林邊界協議》的否定,應當以該協議來明確雙方爭議的土地權屬界線。但最后處理決定內容卻是1992年《山林邊界協議》劃定的界限內容,完全與《_縣土地管理局關于_村_x村民組與大梨樹村_組村民組山林山界協議書》([1993]x土(監)字第2號)規定不符;三是該處理決定所劃分的土地權屬界限模糊不清,難以辨別,致使三申請人均難以依據該處理決定明確自家土地界線和土地權屬范圍。
_
縣政府的該處理決定,形式上似乎為當事人雙方明確了土地按權屬界限,解決了糾紛,實質上根本沒有為當事人(特別是三個申請人)明確土地權屬界線。若僅以此作為解決矛盾糾紛的依據和結果,雙方的矛盾早晚將會另行產生。
綜上,_縣政府的處理決定與實施不符,與法律相悖,嚴重侵害申請人利合法權益,為了維護土地劃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充分尊重土地使用的歷史和現狀,保障三申請人合法利益,我三人特向貴府提出復議請求,希望貴府能依法明斷,撤銷或變更_縣政府作出的x府行決字[]1號處理決定;對爭議的地塊,依照《_縣土地管理局關于_村_x村民組與大梨樹村_組村民組山林山界協議書》([1993]x土(監)字第2號)規定,依法重新進行土地邊界確定,并明確三申請人土地邊界和權屬范圍,以徹底化解_村_組與_村_x組的土地權屬爭議,維護三申請人應有的合法權益。
此致
_
x州人民政府
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
最熱土地的行政復議申請書(通用18篇)篇十一
住址:_______市人民路_____號,電話:_______。
依法撤銷或變更市土地管理局“市字[]號文,即《關于對武未經批準擅自出租集體土地的處理決定》。
主要事實及理由:
武原為水縣xx鄉xx村三隊村民,xx年元月,根據國家關于對企業實行兼并、租賃、承包等多種方式尋求企業發展的政策,承包了農工商總公司下屬的機械廠,出任廠長,承包期為年,后經主管部門和有關機構批準,依法變更了公司名稱,為有限責任公司。
原機械廠面積為xx平方米,xx年xx月xx日領取了平方米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因當時該廠與少年管教所存在土地界線的爭議,故一部分土地憑證沒有申領。年月日武承包后,依法向縣土地管理局申領了《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面積為平方米,用途為工業用地,時間是年月日。
武出任廠長后,為使企業擺脫困境,經隊、村以及農工商總公司同意,組建了有限公司。公司因經營規模的擴大,準備新建部分廠房,于xx年xx月xx日正式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提出建房的用地申請,隊上簽署了同意辦理的意見,而恰在此時,村上與公司因承包租金問題發生爭議,不給報件蓋章并騙走了土地使用證,致使建房用地手續不夠完善。
有限公司為使企業正常運轉,起死回生,出租部分土地,以盤活土地資產,從總體上講是符合國家關于盤活土地資產有關政策的而市土地管理局對其進行的處理不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實事求是原則,而是不顧客觀實際和后果,欲將企業一棍子打死,這有悖法律關于保護國家、集體和個人合法權益的精神,是不適當的。具體來說,市土地管理局行政決定的不當之處主要是:
1.主體錯誤。市土地管理局[]號文的處理對象是武,而實際上武只是繼宏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代表,將自然人與法人混為一體。主體錯誤,處罰不能成立。
2.適用法律錯誤。市土地管理局處理決定第一項處罰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該條文是針對非法轉讓土地,而非出租集體合法使用的建設用地。處理決定第二項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中發[]號文件的“精神”進行處罰,這不符合《行政處罰法》中關于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處罰權應遵循的有關規定。再者,中央號文件下發后,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亦下發了《關于貫徹的通知》,中央和自治區兩個文件通知的精神實質在《通知》中很清楚,即“切實保護耕地”、“凍結非農建設項目占用耕地一年”,而并非土地管理局處理文件第二項所行使的“收回其所承包的土地、使用權,并重新安排給.村三隊集體使用”的法律依據。
處理決定第二項中“收回其承包的土地使用權,并重新安排給村三隊集體使用“不符合法律規定。第一,繼宏公司法人代表武與三隊簽訂有合法的承包企業合同,合同正在履行中,承包企業時當然包括企業用地;第二,《自治區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第四款規定:“鄉(鎮)村建設用地經批準后,不得隨意改變用途和出讓,嚴禁買賣和荒廢。生產經營停止后須將土地歸還集體。”繼宏公司不但未停止生產經營,而且正在充分利用土地,不應重新安排給三隊使用。
3.查明事實不清。
(2)建房時經過了集體土地所有人村和隊的同意;。
(3)房屋沒有辦下房產證是因為與村就承包費交納產生爭執,不蓋章無法申辦;。
(4)村將土地使用證原件騙走,導致相關手續無法申辦;。
(6)該地塊余平方米房屋只出租了房屋,而空閑地塊才出租了部分土地,市土地局將出租房屋的行為,按出租土地處理,顯然行政處罰行為不能成立。
4.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就公司來說,使用的土地在其前身機械廠時大部分為閑置土地,荒廢多年,就連集體租金都沒法上交,公司盤活土地資產,合理利用,這符合法律有關規定。《土地管理法》第7條規定:“國有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全民所有制單位或者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擴、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公司合理利用土地,充分利用閑置土地既是土地使用者的一種權利,又是一種義務,如果我們刻意去追求一種看似合法赦質不利于企業和社會發展的形式,這有悖法律立法精神。市土地管理局[]號文件決定讓公司在日內自行拆除平方米的房屋,在第二項中又規定“如該片土地繼續出租,聯營建廠,其土地使用權必須先轉權,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這說明該片土地是允許進行工業或建設使用的,縣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也批準為建設用地。市土地局不讓其補辦有關手續而必須先拆除后辦手續再蓋房子是沒有合理性的。自治區黨委、政府貫徹中共中央11號文件的《通知》第四點第二段中明確規定:“對于建設項目確需占用的土地,必須在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后,按有關規定補辦用地手續”,而并非要求一律拆除。
綜上所述,綜觀本案的客觀事實和所涉及的法律,市土地管理局[]號文件處理決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處理明顯不當,根據《行政復議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四項的第1、2、5、點的規定,請求上級主管部門依法撤銷或予以變更市土地管理局[]號文件,以維護國家、集體、企業乃至個人的合法權益。
申請人:武某。
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熱土地的行政復議申請書(通用18篇)篇十二
通信地址址:吉林省長春市東北師范大***。
聯系方式:187440*****。
被申請人:麻城市人民政府地址:黃岡市麻城市金橋大道特1號。
法定代表人:蔡緒安職務:市長。
麻城市人民政府不作為,對我的信息公開申請置若罔聞;請求黃岡市人民政府責令麻城市人民政府對我的申請作出明確的書面回復并向我道歉。
事實和理由:
20xx年9月26日,本人向麻城市人民政府郵寄了信息公開申請書,據郵局短信可知麻城市政府在9月30日就收到了我的申請書,但直到20xx年10月22日才電話通知我收到了我的郵件,同時我告知對方盡快書面回復我的申請,但時至今日麻城市政府沒有任何回復。實際上,我在書面郵件上明確注明希望通過書面郵寄的方式獲取相關信息,事后我還給麻城市政府打電話,但依舊無果,望貴政府能給我一個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條、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我的信息公開申請完全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第十一款,麻城市此種不作為的行政行為已然侵犯到我的合法權益,我向貴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又是完全合法的,希望貴政府能盡快給予我回復!
為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鼓勵更多的公民監督政府,請查明有關事實,依法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黃岡市人民政府。
申請人:
最熱土地的行政復議申請書(通用18篇)篇十三
申請人:喬xx性別:男身份證號:
出生年月:1991年6月22日。
通信地址址:吉林省長春市東北師范大xxx。
聯系方式:187440xxxxx。
被申請人:麻城市人民政府地址:黃岡市麻城市金橋大道特1號。
法定代表人:蔡緒安職務:市長。
麻城市人民政府不作為,對我的信息公開申請置若罔聞;請求黃岡市人民政府責令麻城市人民政府對我的申請作出明確的書面回復并向我道歉。
事實和理由:
20xx年9月26日,本人向麻城市人民政府郵寄了信息公開申請書,據郵局短信可知麻城市政府在9月30日就收到了我的申請書,但直到20xx年10月22日才電話通知我收到了我的郵件,同時我告知對方盡快書面回復我的.申請,但時至今日麻城市政府沒有任何回復。實際上,我在書面郵件上明確注明希望通過書面郵寄的方式獲取相關信息,事后我還給麻城市政府打電話,但依舊無果,望貴政府能給我一個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條、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我的信息公開申請完全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第十一款,麻城市此種不作為的行政行為已然侵犯到我的合法權益,我向貴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又是完全合法的,希望貴政府能盡快給予我回復!
為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鼓勵更多的公民監督政府,請查明有關事實,依法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敬禮
黃岡市人民政府。
申請人:
最熱土地的行政復議申請書(通用18篇)篇十四
申請人___,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漢族,農民,住___縣___鎮___村。
被申請人___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
申請事項:
1、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第04015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依法認定___承擔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3、責令被申請人轉送___縣公安局對肇事人趙俊杰依法進行行政拘留和罰款。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的第04015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___應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1、根據責任認定書的認定,肇事人___屬于無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輛,并且在經過路口時未按規定減速行駛,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2、___未經過培訓從而未取得駕駛證,因而不具有駕駛機動車的資格,不具備駕駛機動車的技術,不熟悉道路交通規則,這樣一個人上路駕駛機動車輛,是一個典型的“公路殺手”!違反法律規定強行上路行駛,是發生本次事故的根源;如果___遵守無證不得上路駕駛的規定,此次事故根本就不會發生!因此___應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
3、如果___熟知交通規則,嚴格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42條的規定在行經路口時減速行駛,事故也可以完全避免的!違反此條規定,其起源還在于___未取得駕駛資格,不熟悉交通規則所致!
4、在交通肇事后,___不是積極提供費用治療受害者,而是避而不見,致使事故中受傷的申請人之妻、之女以及鄰居因經濟困難,繼續治療難以維持!這也是被申請人責任認定應當參考的情節!
二、申請人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任
被申請人僅以申請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為由,就認定申請應負事故的同等責任,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系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的規定。按照申請人前述分析,___應當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如果肇事人___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不強行無證上路行駛,即使申請人有前述違章行為,也不可能造成此次事故。因此,即使申請人違章,也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與此次事故無因果關系,依法不應負交通事故責任!
三、未正確認定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責任
快速充值
車的所有人及駕駛員在本次事故應負的責任。
四、適用法律錯誤
因本案中涉及第三人責任問題,因此被申請人僅僅適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作出責任認定不當,還應當同時引用該辦法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的規定,對應當引用而未引用相關法律根據的,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五、告知事項錯誤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____年第____期和____年第____期公布的.《李治芳不服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案》和《羅倫富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案》以及相關高級、中級法院的判例很明確的說明,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當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因此,被申請人應當依法告知申請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被申請人未告知起訴權利的行為是錯誤的。
在能夠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相應地對責任認定不服可以申請重新認定即申請行政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第四十二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關行政復議的規定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規定為準。”因此當事人申請重新認定即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也應該為六十日,不是十五日。被申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告知當事人在十五日內申請行政復議是錯誤的。
為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維護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嚴懲無證駕駛人員,特提出重新認定申請,請查明事實,依法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___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 __日
申請人___,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漢族,農民,住___縣___鎮___村。 被申請人___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
申請事項:
1、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第04015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依法認定___承擔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3、責令被申請人轉送___縣公安局對肇事人趙俊杰依法進行行政拘留和罰款。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的第04015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___應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1、根據責任認定書的認定,肇事人___屬于無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輛,并且在經過路口時未按規定減速行駛,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快速充值
如果___遵守無證不得上路駕駛的規定,此次事故根本就不會發生!因此___應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
3、如果___熟知交通規則,嚴格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42條的規定在行經路口時減速行駛,事故也可以完全避免的!違反此條規定,其起源還在于___未取得駕駛資格,不熟悉交通規則所致!
4、在交通肇事后,___不是積極提供費用治療受害者,而是避而不見,致使事故中受傷的申請人之妻、之女以及鄰居因經濟困難,繼續治療難以維持!這也是被申請人責任認定應當參考的情節!
二、申請人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任
被申請人僅以申請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為由,就認定申請應負事故的同等責任,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系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的規定。按照申請人前述分析,___應當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如果肇事人___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不強行無證上路行駛,即使申請人有前述違章行為,也不可能造成此次事故。因此,即使申請人違章,也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與此次事故無因果關系,依法不應負交通事故責任!
三、未正確認定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機動車駕駛員不準將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豫a-___號桑塔納轎車的所有人及駕駛員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___駕駛,與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具有重要的因果關系。可以說,如果車輛不交給___駕駛,此次事故完全可以避免!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和第十九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應當依法認定豫___號桑塔納轎車的所有人及駕駛員在本次事故應負的責任。
四、適用法律錯誤
因本案中涉及第三人責任問題,因此被申請人僅僅適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作出責任認定不當,還應當同時引用該辦法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的規定,對應當引用而未引用相關法律根據的,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五、告知事項錯誤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____年第____期和____年第____期公布的《李治芳不服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案》和《羅倫富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案》以及相關高級、中級法院的判例很明確的說明,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當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因此,被申請人應當依法告知申請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被申請人未告知起訴權利的行為是錯誤的。
在能夠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相應地對責任認定不服可以申請重新認定即申請行政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第四十二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關行政復議的規定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規定為準。”因此當事人申請重新認定即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也應該為六十日,不是十五日。被申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告知當事人在十五日內申請行政復議是錯誤的。
為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維護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嚴懲無證駕駛人員,特提出重新認定申請,請查明事實,依法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___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行政復議申請書
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行政復議機關)
申請人:__________
年月日
附件:
申請人:×××(填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其中,公民申請復議的,須填寫姓名、性別、年齡、具體工作單位及職務或具體所在地及身份;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復議的,直接填寫單位全稱即可)
身份證號碼:××××××××××××(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復議的,不列此項)
住(地)址及聯系方式:×××××××××××××(公民申請復議的,填寫身份證記載的住址、現住所(通信)地址及聯系方式;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復議的,填寫單位住所地通信地址及聯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公民申請復議的,不列此項)
委托代理人:×××(沒有委托代理人的,不列此項)
被申請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案由: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名稱),向×××(行政復議機關名稱)申請行政復議。
一、復議請求
(二)×××××××××;
……。
二、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依據
(一)×××××××××;
(二)×××××××××;
(三)×××××××××;
……。
此致
××××××(行政復議機關名稱)
附件:1.身份證明復印件(公民申請復議的,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即可;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復議的,須提供單位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及單位營業執照或工商登記證明復印件)
2.授權委托書(申請人沒有委托代理人的,不列此項)
3.證據材料清單及證據材料(申請人須在證據材料清單上簽名或蓋章)
申請人:×××(簽名或單位蓋章)
××××年××月××日
最熱土地的行政復議申請書(通用18篇)篇十五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電話。)。
委托代理人:……(律師只寫其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
申請人因_________(案由)一案,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向你機關申請復議,現請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
原提起行政復議申請時所附送的證據材料:……(寫明證據名稱)共______件,請予發還。
此致
__________(復議機關)。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最熱土地的行政復議申請書(通用18篇)篇十六
請求撤銷編號no.:*****的《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議程序處罰決定書》。
事實和理由:
20xx年1月30日(星期日)中午12時08分許,本人將車牌為魯xxxx車停在大寺街與育才街十字路口東面十余米處,臨時接人上車,在即將驅車離開的時候被交警警車攔下。當時一民警未表明身份,直接說:“駕駛證,行車證,有保險嗎?”本人將證件交出,出面的兩位警察二話不說拿了證件,轉頭就走。本人急忙上前詢問理由和表示需要開車回鄉下老家吃午飯,希望取回證件。民警這才表示本人違章停車需要交罰款,本人在爭論時強烈表示立即駛離的意愿并提出這種情況下應該先警告,民警卻說:警告不過來。而當本人指出附近另一輛違章停車在十字路口拐角處為何無警察管理時,該民警這樣回答:忒忙,管不過來。本人在辯解被無視后只能交付罰款才拿回證件。該民警在沒有對本人所指的違章車提出異議的同時,除了以太忙為由推脫并沒有管理本人所指違章車,隨即開車往東面谷山路方向離去。
(另,該民警自始自終都沒有提出讓本人駕車離開讓道路暢通,而且拿走本人相關證件的行為只能逼迫本人把車依然停在原位。該民警警車就在本人面包車前幾米處停駛,在繳納罰款時,該民警稱所在副駕駛位置不能繳納,讓本人在靠近路中心的主駕駛位置的第三名未下車民警繳納(該民警原話:南邊交不了,向北邊交去)。該民警不考慮本人和其他車輛道路安全和道路暢通問題,這種行為嚴重違背了他作為一個交警應盡的職責。)。
申請人認為:
一、該民警的執法程序違反了20xx年11月17日公安部部長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以下簡稱為《規定》)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第十條規定、第四十二條(一)(二)款規定。
二、該民警所開具的《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議程序處罰決定書》中所填違法行為代碼為10390,處罰依據應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為《道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并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并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且不論民警同志所開處罰決定書所填處罰依據為《道法》第九十條,民警同志并沒有警告本人駛離,還以本人相關證件要挾本人繳納罰款。
三、具體對照而言:
1、該民警違反《規定》第三條第三款:對違法行為的處理,應當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2、該民警違反《規定》第七條第一款:交通警察調查違法行為時,應當表明執法身份。
兩名警察不但沒有表明身份,而且在要求本人出具證件時態度極其傲慢;
3、該民警違反《規定》第十條:交通警察查驗機動車駕駛證時,應當詢問駕駛人姓名、住址、出生年月并與駕駛證上記錄的內容進行核對;對持證人的相貌與駕駛證上的照片進行核對。必要時,可以要求駕駛人出示居民身份證進行核對。
該民警在拿到本人出具的證件后轉頭就走,并沒有核對;
4、該民警違反《規定》第四十二條(一)(二):(一)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依據極其依法享有的權利;(二)聽取違法行為人的陳訴和申辯,違法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5、再次強調,該民警在本人在場并主動表示愿意立即離開的情況下,依舊堅持開具《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議程序處罰決定書》,與《道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不符,違背立法本意。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警號為086632、姓名為張**的民警于20xx年01月30日(星期日)中午12時08分許對申請人車牌為魯xxxx車停放在大寺街與育才街十字路口東面的違章停車一事的處理程序違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三條第三款、第七條第一款、第十條、第四十二條(一)(二)款之規定;執法依據不符《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應認定為執法程序有嚴重瑕疵,執法依據適用不當。
據上事實和理由,申請人望復議機關能查明事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支持本申請人的申請復議請求,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督促提高執法人員的執法水平。
日期:20xx年x月xx日
最熱土地的行政復議申請書(通用18篇)篇十七
申請人:喬*性別:男身份證號:
通信地址址:
被申請人:地址:
法定代表人:蔡緒安??職務:市長
行政復議請求:
麻城市人民政府不作為,對我的信息公開申請置若罔聞;請求黃岡市人民政府責令麻城市人民政府對我的申請作出明確的書面回復并向我道歉。
事實和理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條、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我的信息公開申請完全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第十一款,麻城市此種不作為的行政行為已然侵犯到我的合法權益,我向貴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又是完全合法的,希望貴政府能盡快給予我回復!
為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鼓勵更多的公民監督政府,請查明有關事實,依法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最熱土地的行政復議申請書(通用18篇)篇十八
xx年1月3日,______縣工商局以銷售假電表為理由,以____工字第____號決定書對申請人作出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申請人不服,向______市工商局申請行政復議。在申請人提出復議申請后,_______縣工商局委托______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對該批電表作了抽樣鑒定,鑒定結果證明該批電表為質量合格的真表。______縣工商局認識到自己的行政處罰決定是錯誤的,遂于xx年3月25日向申請人作出道歉說明,并于當天將營業執照返還該申請人。鑒于被申請人已正式撤銷了原處罰決定,并已將營業執照返還給申請人,因此特申請撤回復議申請。以上請求,請予以審查決定。
此致
________省______市工商局。
申請人:安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