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協議是商業交易合作的基礎,具有重要的法律和約束力。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合同協議范本,僅供參考,供大家參考學習。
收據和協議法律效力(通用16篇)篇一
一、離婚協議的概述。
(一)、概念。
所謂訴前離婚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同意離婚并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協商一致,商定至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后未能辦妥離婚登記而起訴到法院,或是商定直接到法院訴訟離婚,在起訴前達成的離婚協議。
(二)、內容及性質。
離婚協議的內容一般應就雙方自愿解除婚姻關系的意思表示,子女由何方撫養及撫養費的負擔,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的分割,共同債務的清償等作出明確的約定。離婚協議既具有婚姻法上的離婚內容,也具有民法上設定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實質上離婚協議包含了兩種法律關系,是一種混合合同。其中,離婚和子女撫養屬于身份關系,而財產及債務處理則屬于財產關系,這兩種關系均屬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
但離婚協議的訂立是以離婚為目的的,故當事人雖對離婚達成協議,最后是否離婚卻不受協議約束,待辦理了離婚登記,法律才對離婚協議的效力予以確認。法律不干涉當事人對離婚的反悔,不賦予離婚約定法律效果,法院也不會強制認可離婚約定,關于這一點,大家基本無爭議。
但離婚協議中有關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的約定,相對獨立而又與離婚約定有密切聯系的。
對于離婚協議中有關子女撫養的約定,因為屬于身份關系的內容,一般也認為不具有獨立的效力。而對于財產及債務處理約定的效力,在司法實踐和學術界存在較大的爭議。
相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之間,都有不同的認識。這給法院的審判,律師辦案,當事人的維權活動,都帶來了很多的'不便,為法治建設帶來了較壞的影響。司法實踐中,對待訴前離婚協議的態度有很多種,沒有相對統一的觀點和標準。有的法官認為訴前離婚協議無效,因此對離婚協議不予采信;有得則完全采信該協議;還有的法官部分采納協議內容。筆者主要就離婚協議中財產及債務處理的約定做如下法律分析。
1.離婚協議不同于婚內財產協議。
現實生活中與離婚協議相似的是婚內財產協議。《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對于這種約定,只要不具有法律所規定的無效情形,訂立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妻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執行,不得隨意變更、撤銷,如果確實需要變更撤銷的,須經由雙方協商一致。
2.訴前離婚協議中對財產分配的約定不同于離婚后財產糾紛中的財產分割協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8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因此,如果已辦理離婚登記,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是生效的協議。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訴至法院的,如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可以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
但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的離婚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時提交婚姻登記機關,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已經確認的離婚協議,而不是未經婚姻登記機關確認的離婚協議。
二、訴前離婚協議應當適用的法律。
《合同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有人據此認為,涉及婚姻關系的協議處理僅適用《婚姻法》、《民法通則》而排除《合同法》的適用。如前所述,涉及離婚的協議并非都是身份關系的協議,其中,有關財產關系的協議,應當適用《合同法》調整。
不過,婚姻關系中畢竟還包含了身份關系在內,由此導致的糾紛,也注定具有自身的特點。所以處理問題時,不能置身份關系于不顧,簡單、全部適用其他法律規定。因此,訴前離婚協議應優先適用《婚姻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婚姻法》和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的,可以適用《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三、訴前離婚協議是附條件生效的協議,其生效與否取決于所附條件是否成就。
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著以下幾個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訴前離婚協議是附條件的協議,其所附的條件就是以登記離婚方式解決離婚問題。如當事人起訴離婚,而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該離婚協議的條件未成就,協議未生效。
一種觀點認為,訴前離婚協議是一種附條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所附條件就是要協議離婚,所附期限是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
第8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離婚協議在訂立時就生效。
經國家對離婚合意的確認才生效。當事人即使約定離婚協議不可撤銷,該離婚協議也不具有效力。當事人訂立離婚協議時一般不會像其他附條件協議那樣對所附條件明確表達,但無可否認,離婚協議必然隱含著一個前提:“如果離婚,則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承擔等按本協議約定處理。”訴前離婚協議實為附生效條件的協議。以下從民法即合同法相關理論來分析:
(一)從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上來分析訴前離婚協議屬于何種民事法律行為。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指的是民事法律行為中規定了一定的條件,并且把條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作為奇誒的那個當事人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發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據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所附的條件可以分為延緩條件和解除條件。
延緩條件是指如果該條件成就,則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發生。附延緩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雖已成立,但并不立即發生效力,其效力處于停止狀態,條件成就后才生效,所以延緩條件也稱停止條件。解除條件指民事法律行為已發生效力,但如果該條件成就,則其效力消滅。訴前離婚協議應屬于附延緩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二)從合同成立的角度來分析,訴前離婚協議自雙方簽字時成立。
所謂合同的成立,是指訂約當事人通過要約和承諾的方式對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了合意,即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建立了合同關系,表明了合同訂立過程的完結。合同的成立屬于合同的訂立范疇,解決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事實問題,其意義僅是識別合同是否存在。
離婚協議亦是如此,男女雙方在約定的離婚、孩子撫養、財產分割等事宜的協議書上簽字時,協議就存在了。因此,我們用上述合同成立的理論來分析,可得出離婚協議在雙方簽字時已經成立。
(三)從合同生效的角度來分析,訴前離婚協議的生效與否取決于所附條件是否成就。
1.合同是否成立解決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事實問題,而合同是否生效解決的是已經存在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問題,其意義在于識別某一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規定,因而能否取得法律認可的效力。
其判斷結果為有效、無效、效力待定和可撤銷可變更四種。
2.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包括以下幾點:
(1)合同依法成立;。
(2)行為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
(3)意思表示真實;。
(4)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有些合同還必須具備特殊要件方能生效,主要包括附條件和附期限的合同。合同生效意味著在訂立合同各方之間,約定并形成了新的權利和義務,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他方可要求其全部履行合同,必要時可對另一方提起訴訟。
3.由上述合同生效的理論來分析離婚協議:
定該離婚協議已經生效,當一方在簽訂協議后,拒絕按協議約定去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那么依據該生效的約定,另一方可以要求違約方履行該離婚協議,并可以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決違約方與其去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而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在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須經雙方自愿,基于此,法院將無從強行判決違約方必須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換言之,法院無法判決雙方繼續履行協議。這是基于離婚協議已經生效的理論而得出的結果。因此可以得知,按照判定合同是否生效的理論,在離婚協議簽訂之后,一方不同意辦理離婚登記前,另一方不能向法院提出要求對方全部履行離婚協議的主張,由此也可以看出,訴前離婚協議在離婚訴訟中尚未生效。因而,由法院在離婚訴訟中確認訴前離婚協議的效力是不妥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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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據和協議法律效力(通用16篇)篇二
訂立協議書,其目的是為了更好地從制度上乃至法律上,把雙方協議所承擔的責任固定下來。作為一種能夠明確彼此權利與義務、具有約束力的憑證性文書,協議書對當事人雙方(或多方)都具有制約性,它能監督雙方信守諾言、約束輕率反悔行為,它的作用,與合同基本相同。
口頭協議一律無效書面協議有三種形式,即合同中的條款、獨立的協議書及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其他書面形式。
二.格式要求。
1、標題:雙方單位名稱事由,協議書三部分組成。
2、正文:條款內容。
1、協商目的。
2、協商目的責任。
3、協議的時間和期限。
4、協商目的條款和酬金{價格明確總額大寫必須明確貨幣種類}。
5、履行條款期限。
6、違反條款的責任處理。
7、落款{簽署}。
8、簽署日期
三.范文。
協議人:______,男,____年__月__日出生,住____市______路______號。
協議人:______,女,____年__月__日出生,住____市______路______號。
協議人______、______雙方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區人民政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____年__月__日生育兒子______。因協議人雙方性格嚴重不合,無法繼續共同生活,夫妻感情且已完全破裂,現雙方就自愿離婚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方某與王某自愿離婚。
二、兒子方____由女方撫養,由男方每月給付撫養費600元,在每月5號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歲止,18周歲之后的有關費用雙方日后重新協商。(也可一次性付清撫養費)。
三、雙方有夫妻共同財產座落在____路____小區____室商品房一套,價值人民幣____萬元,現協商歸女方______所有,由女方一次性給付男方______現金38萬元,此款在本協議簽訂后的第二天付清此房內的家用電器及家俱歸女方所有。
四、夫妻無共同債權及債務。若有債務,在誰的名下則由誰來承擔。
五、方某可在每月的第一個星期六早上八時接兒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下午五時送回王某居住地,如臨時或春節探望,可提前一天與王某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方可探望。
本協議一式叁份,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在雙方簽字,并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后生效。
協議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協議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據和協議法律效力(通用16篇)篇三
雙方于年月日在佳木斯市區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登記結婚,現因雙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已無和好可能,雙方自愿離婚。經雙方協商一致,對有關事項,依《民法典》的規定達成如下協議:
一、男方與女方自愿離婚。
二、子女的撫養:
1、雙方于年月日生育有一兒子,取名:,離婚后兒子由女方直接撫養生活。由男方每月給付撫養費元,在每月號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歲止,18周歲之后的有關費用雙方日后重新協商。
2、男方可在接兒子到其居住地,于送回女方居住地,如臨時或春節探望,可提前與女方協商,達成一致后可按協商的辦法進行探望。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1、不動產分配方案:
2、動產分配方案:
(1)機動車。
(2)首飾。
(3)雙方各自名下的其他私人財產(如衣服、手機等)歸各自所有。
四、債務承擔:
1、夫妻無共同債權及債務。
2、婚前個人債務:
婚后個人債務:
五、離婚后,一方不得干擾另一方的生活,不得向第三方泄漏另一方的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不得有故意損壞另一方名譽的行為,否則承擔違約金元。
六、雙方確認對方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能夠自行處分自己的行為和財產。
七、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后,待有效的法律文書生效時具有法律效力。雙方承諾對該協議書的字詞義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協議書,不存在受到脅迫、欺詐、誤解情形。
上述協議事項,雙方保證切實履行。
雙方立協議人簽字:
男方:_____女方:_____。
日期:_____日期:_____
收據和協議法律效力(通用16篇)篇四
甲(是名字)、乙(是名字)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北京市石景山區某民政局領取結婚證,同時享有法律效率,成為合法夫妻。
_________年,由于我們感情破裂(寫出理由),深知不能共同在生活下去,經過協商,夫妻雙方甲(是名字)、乙(是名字)同意離婚,并以書面形式達成共識,具體內容如下。
1.寫出你們的條件和財產分割內容。
具體事宜,如上所述,甲(是名字)、乙(是名字)對此并無異議,此協議,一式兩份,甲(是名字)、乙(是名字)各執一份。
特此聲明,此協議簽字后,立即生效。
女方: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收據和協議法律效力(通用16篇)篇五
那些輕視人民調解協議書的人可要注意了,今后可不要隨隨便便“毀約”了。從11月1日起,人民調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公民將不得隨意撕毀、拒不履行雙方自愿協商達成的調解協議,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明確規定的。與此同時,司法部也頒布了《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進一步明確了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設置、組成和運行機制,調解民間糾紛的范圍,方式和分工,程序和要求,以及人民調解協議的訂立和履行。這兩部法規都將于11月1日起施行。
調解協議以誠為本。
上法庭將被作為證據。
根據相關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調解協議。
法律界人士說,對調解協議法律地位的確認意味著人民調解協議在法庭上將被作為一種證據對待。過去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后,如一方當事人反悔,按照民事法的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在這個過程中,調解協議變成了可有可無的東西。而今后,調解協議一旦達成,如果反悔不履行,你也可以向法院起訴,但調解協議這時就變成一個證據,法院受理后審查你這個協議是否有效,只要調解協議的內容是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的,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及社會公共利益,也不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況的,人民法院就以此作為解決當事人糾紛的依據,以裁判的形式維護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要求你履行。因此雙方簽訂調解協議應以誠信為本遵照履行,隨意反悔將行不通。法學家們認為,調解協議的“橡皮圖章”變硬了,這表明法律對于誠信行為的保護力度加強了。
只有經過公證。
法律界人士同時提醒人們注意,調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并不意味著具有強制執行效力,除非經過公證。即一方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法院執行調解協議,必須經過公證。這是因為符合條件的人民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而民事合同本身是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只有在經過公證程序公證后,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具有債權內容的調解協議,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人可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人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人民調解協議。
訴訟時效為兩年。
此外,還要提醒注意的是人民調解協議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原糾紛的訴訟時效因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而中斷。調解協議被撤銷或者被認定無效后,當事人以原糾紛起訴的,訴訟時效自調解協議被撤銷或者被認定無效的判決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
要求變更撤銷。
誰主張誰舉證。
當事人提出變更或者撤銷調解協議或者請求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將依法支持,但是,提出主張的當事人必須舉證。
點評:與訴訟制度接軌。
法律界人士指出,以前調解協議缺乏法律的約束力,當事人可以隨意反悔,這不僅挫傷了調解人員的工作積極性,還無助于公民“誠信”意識的培養和良好社會風氣的形成,也不利于社會穩定長效機制的形成。以往由于調解協議書不具有法律效力,很多人認為人民調解在處理糾紛中起不到什么作用,便出爾反爾,或調解后仍紛紛起訴到法院,使法院非訴案件所占比例較大。在80年代每發生17起民事調解只有1起訴訟到法庭,而現在1.7起民事調解就有1起告到法庭。這不僅加重了法院辦案壓力,也削弱了調委會的權威性和聲譽。合法調解協議書有了法律效力后,實現了人民調解與民事訴訟程序的接軌,使法院可以減少一般民事案件,集中力量辦理重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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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據和協議法律效力(通用16篇)篇六
三方協議是《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簡稱,它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能解決戶籍、檔案、保險、公積金等一系列相關問題。協議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終止。
三方協議一旦簽署,就意味著大學生第一份工作就基本確定。因此,要特別注意簽約事項。大學生簽三方協議前,須認真查看用人單位的隸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一般都有人事接收權。民營企業、外資企業則需要經過人事局或人才交流中心的審批才能招收職工,協議書上要簽署他們的意見方能有效。還要對不同地方人事主管部門的特殊規定有所了解。
“三方協議”無法律效力
小趙畢業后入職某商貿公司。已經工作半年的小趙在和同學聊天時發現,只有自己還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針對小趙的疑問,商貿公司解釋是:公司、小趙及小趙的畢業學校,彼此之間簽訂有“三方協議”,該協議已經確定了小趙的勞動關系,因此無需另行簽訂勞動合同。咨詢相關人士后,在與商貿公司協商未果的情況下,小趙以商貿公司未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為由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商貿公司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勞動合同法》第10條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商貿公司將“三方協議”視同于勞動合同,并以此為由不與小趙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行為有違法律規定。“三方協議”即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通常由教育部門、相關就業主管部門統一制表,由學校下發、畢業生簽字、用人單位蓋章,畢業生本人保管一份作為報到、轉接戶口關系的`依據。“三方協議”是明確畢業生、學校、用人單位三方在就業過程中權利義務的書面文件。而勞動合同是由用人單位提供,經與畢業生平等協商后簽訂的,對工作崗位、工作待遇等勞動法上權利義務關系進行約定的書面文件。因此,“三方協議”與勞動合同在簽約主體、約定內容等方面具有明顯區別,“三方協議”并不具有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
簽勞動合同要注意四個方面:
四要了解用人單位是否給員工辦理社會保險。如果沒有社保,等于工資減去很多,還不能享受國家和單位的社保福利。
簽三方協議要留心六個細節:
第一,要看填寫的用人單位名稱是否與單位的有效印鑒名稱一致,如不一致,協議無效;填寫自己的專業名稱時,要與學校教務處的專業名稱一致,不能簡寫。
第二,外企、合資企業、私企一般采用試用期,根據合同期的長度,可以從1―3個月不等,通常試用期為3個月,不得超過6個月。國家機關、高校、研究所一般采用見習期,通常為一年。
第三,不少單位為了留住學生,以高額違約金約束學生。學生在協商中要力爭將違約金降到最低,通常違約金不得超過5000元。但是,勞動法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除上述兩種法律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所以學生要力爭取消違約金這一條規定。
第四,現行的畢業生就業協議屬“格式合同”,但“備注”部分允許三方另行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承諾一套、做一套,畢業生可將簽約前達成的休假、住房、保險等福利待遇在備注欄中說明,如發生糾紛,可以此維護自己合法權利。
第五,當下許多高校為了提高自身就業率,就強迫學生找熟人親屬簽訂“虛假”協議,這對于畢業生來說是不利的,畢業生不應當屈服。
收據和協議法律效力(通用16篇)篇七
網絡服務使用協議作為傳統格式合同在網絡時代的一種新興形式,它的產生和發展有著深刻的必然性,其廣泛運用大大提高了交易效率,但同時也給法律帶來了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為促進網絡服務使用協議的健康發展,使其能夠兼顧公平和效率,有必要對其法律效力問題加以研究和探討,并尋求恰當的解決途徑。
本文除前言和結語外,共分為四章。
第一章,探討了網絡服務使用協議的概念、法律性質、主體及特點,得出網絡服務使用協議是一種電子格式合同的結論。
第二章,敘述了美國法院和美國立法機構對網絡服務使用協議的態度及其變化,然后從促進中國互聯網產業的發展和與國際接軌的角度討論中國認可網絡服務使用協議的必要性和網絡服務使用協議有效的幾個必要條件。
第三章,主要是具體分析了網絡服務使用協議中協議修改、免責聲明、違約賠償和法律的適用和管轄等典型條款的法律效力。
第四章,筆者針對完善我國網絡服務使用協議提出了幾點建議,認為應立法、行政、行業自律等多方面考慮,來平衡當事人雙方之間的失衡地位。以達到使網絡服務使用協議在保障公平的前提下獲得最大效率的目的,并為完善迅速發展的網絡世界的法律規則略盡綿薄之力。
那些輕視人民調解協議書的人可要注意了,今后可不要隨隨便便“毀約”了。從11月1日起,人民調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公民將不得隨意撕毀、拒不履行雙方自愿協商達成的.調解協議,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明確規定的。
與此同時,司法部也頒布了《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進一步明確了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設置、組成和運行機制,調解民間糾紛的范圍,方式和分工,程序和要求,以及人民調解協議的訂立和履行。這兩部法規都將于11月1日起施行。
調解協議以誠為本
上法庭將被作為證據
根據相關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調解協議。
法律界人士說,對調解協議法律地位的確認意味著人民調解協議在法庭上將被作為一種證據對待。過去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后,如一方當事人反悔,按照民事法的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在這個過程中,調解協議變成了可有可無的東西。
而今后,調解協議一旦達成,如果反悔不履行,你也可以向法院起訴,但調解協議這時就變成一個證據,法院受理后審查你這個協議是否有效,只要調解協議的內容是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的,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及社會公共利益,也不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況的,人民法院就以此作為解決當事人糾紛的依據,以裁判的形式維護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要求你履行。因此雙方簽訂調解協議應以誠信為本遵照履行,隨意反悔將行不通。
法學家們認為,調解協議的“橡皮圖章”變硬了,這表明法律對于誠信行為的保護力度加強了。
只有經過公證
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法律界人士同時提醒人們注意,調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并不意味著具有強制執行效力,除非經過公證。即一方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法院執行調解協議,必須經過公證。這是因為符合條件的人民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而民事合同本身是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只有在經過公證程序公證后,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具有債權內容的調解協議,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人可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人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人民調解協議
訴訟時效為兩年
此外,還要提醒注意的是人民調解協議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原糾紛的訴訟時效因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而中斷。調解協議被撤銷或者被認定無效后,當事人以原糾紛起訴的,訴訟時效自調解協議被撤銷或者被認定無效的判決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
要求變更撤銷
誰主張誰舉證
當事人提出變更或者撤銷調解協議或者請求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將依法支持,但是,提出主張的當事人必須舉證。
點評: 與訴訟制度接軌
法律界人士指出,以前調解協議缺乏法律的約束力,當事人可以隨意反悔,這不僅挫傷了調解人員的工作積極性,還無助于公民“誠信”意識的培養和良好社會風氣的形成,也不利于社會穩定長效機制的形成。
以往由于調解協議書不具有法律效力,很多人認為人民調解在處理糾紛中起不到什么作用,便出爾反爾,或調解后仍紛紛起訴到法院,使法院非訴案件所占比例較大。在80年代每發生17起民事調解只有1起訴訟到法庭,而現在1.7起民事調解就有1起告到法庭。這不僅加重了法院辦案壓力,也削弱了調委會的權威性和聲譽。
合法調解協議書有了法律效力后,實現了人民調解與民事訴訟程序的接軌,使法院可以減少一般民事案件,集中力量辦理重要案件。
收據和協議法律效力(通用16篇)篇八
甲方:
乙方:
鑒于:
(1)甲方與乙方于 年 月 日達成投資合作協議,甲方向乙方 煤礦投資100萬元,乙方按照甲方投資總額40%每年向甲方支付投資收益。
(2)上述協議達成后,甲方依約向乙方支付了 萬元投資款,乙方迄今為止未向甲方支付任何投資收益,亦未歸還任何投資款。
(3)現甲方要求退出投資,乙方同意甲方退出。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就甲方退出煤礦投資一事,達成如下一致意見,以資共同信守。
1、甲方收回投資 萬元,乙方向甲方支付投資期間的投資收益 元,上述費用共計 萬元。
2、乙方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3日內將上述費用 萬元一次性支付給甲方(甲方書面指定收款賬戶)。
3、甲方收到乙方的款項后,不再對煤礦享有任何權益,不承擔任何煤礦的債務,亦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煤礦的生產經營活動。
4、如乙方未按照上述約定支付款項,每逾期一日應向甲方支付應付款項千分之一的違約金,乙方違約導致甲方采取法律途徑的,乙方應當承擔甲方因此而產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財產保全費、律師費等費用。
5、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持一份,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煤礦蓋章)
甲方(贈與人): 身份證號碼: 乙方(受贈人): 身份證號碼: 甲方自愿將其下所有的不動產房產贈與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雙方自愿達成贈與房產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方自愿將其坐落于東臺經濟開發區,濱河花苑一期, 號樓 單元 室,建筑面積 平方米;房產贈與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該房屋。該房屋占用房屋內的土地使用權隨該房屋一并贈與。該房屋相關權益隨該房屋一并贈與。
第二條:甲方承諾所贈房屋不存在權屬糾紛,并保證不受他人合法追索。如將來此房產所涉糾紛均與乙方無關。在簽訂此合同之日起 內,甲方將該房產取得該房產房產所有權證交與乙方所有。并在乙方能辦理過戶手續時積極協助辦理。
第三條:甲方保證房屋在此贈與合同簽訂前以及合同簽訂后一直到過戶完畢期間該房屋權屬狀況完整和其他狀況完整。
第四條:甲方沒經乙方同意不得將此房抵押、轉賣或出租給他人,否則抵押、轉賣或出租行為無效。
第五條:甲方贈與乙方房產,如有所需,可以將本合同在雙方簽訂后經公證處公證,并不得撤銷。
第六條:甲、乙雙方確認,雖然房屋所有權證未作記載,但依法對該房屋享有共有權利人均已書面同意將該房屋贈與給乙方。
第七條:本契約未經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訂立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以及本契約的附件均為本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八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九條:本合同共壹頁,一式 份。其中甲乙雙方各留執 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證件身份證號碼: 證件身份證號碼: 簽約日期: 簽約日期:
收據和協議法律效力(通用16篇)篇九
“假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基于某種特殊目的,往往是不正當利益,借離婚為名,從表象上達到欺騙他人的目的,而離婚的行為。“假離婚”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幾種:
(1)雙方為了福利分房、買房、職位升遷等原因;。
(2)一方通過假離婚的方式,哄騙對方達到真離婚的目的;。
(3)雙方通過假離婚來逃避債務;。
(4)其他不正當的目的。
“假離婚”一般采取協議離婚的方式,但也不排除當事人為了達到“逼真”的效果采取訴訟離婚的手段。
“假離婚”的雙方當事人一旦領取結婚證后,他們的婚姻即告解除,雙方不再是合法的夫妻關系,不再有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雙方均取得再婚的權利。因為婚姻的登記行為具有公示效力,無論其離婚登記是否屬于自愿和是否具有離婚的真實意愿,其離婚行為都屬有效。但是,對于借離婚而達到的非法目的,屬于民法規定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屬于無效民事行為。
收據和協議法律效力(通用16篇)篇十
所謂離婚協議書,是指即將解除婚姻關系的夫妻雙方所簽署的、關于財產分割、子女監護與探視、配偶扶養及子女撫養等相關問題的書面協議。
離婚協議書必須以書面形式呈現,而不能口頭約定。而且,夫妻雙方當事人要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字,并經法院或者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的認可,方具備相應的法律效力。
離婚協議書是婚姻登記機關受理離婚登記的條件之一。未達成離婚協議,民政部門婚姻登記部門對于當事人提出的離婚申請是不予受理的。離婚協議書是否就是有效的呢?一般情況下,要使夫妻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有法律效力,應具備的條件有:
1、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無欺詐也無脅迫;。
2、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及子女撫養等問題有適當且明確的約定;。
4、離婚協議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以及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離婚協議書該怎么寫呢?根據《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之規定,當事人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時應當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因此,基本的離婚協議書至少應包括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子女撫養、財產處理以及債務處理四項。具體來說,按照一般的司法實踐,離婚協議書應包含以下內容:
1、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3、共同財產的分割(要在協議書后面附清單);。
4、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5、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
6、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
7、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協助的義務;。
8、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9、雙方當事人的簽名;。
所謂婚內離婚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解除婚姻關系為基本目的,并就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達成的協議。目前,我國法律及司法解釋對此類協議的效力未有明確規定,司法實務中,對此類協議的效力認定亦頗多爭議。
婚內離婚協議是以雙方協議離婚為前提,一方或者雙方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條件的讓步。
在雙方未能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的情況下,該協議沒有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均不產生法律約束力,其中關于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的約定,不能當然作為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直接依據。
1、協議內容的復合性。
婚內離婚協議的內容不是單一的,而是復合的,其內容涉及夫妻身份關系的解除、有關財產的分割、子女由誰直接撫養及撫養費的承擔、探視權的約定等等,既包括人身關系,也包括財產關系。
2、生效條件的特別性。
一般情況下,民事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的條件,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即可生效,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拘束力。離婚協議可歸屬于民事合同,但其生效條件卻有特別之處。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解除婚姻關系有兩種方式,即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而在訴訟離婚中,又包括調解離婚和判決離婚兩種具體形式。
因此,在夫妻雙方同意離婚的情形下,除了男女雙方具有離婚的合意之外,還必須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登記或者由人民法院以民事調解書的形式賦予其效力,否則即使當事人具有離婚的合意,也不發生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后果。
3、婚姻關系解除效力的前置性。
婚內離婚協議的內容雖然具有復合性,涉及人身關系、財產關系等多方面的內容,但解除婚姻關系卻是協議的基礎目的,其他內容具有附隨性,基礎目的有無達致影響著附隨內容的效力,在婚姻關系未解除的情況下,附隨內容不生效力。
在夫妻關系存續的情形下,夫妻之間共有財產的協議是不生效力的。
就子女撫養而言,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從法律角度而言,夫妻是同居一起的,因此,無須解決子女由誰直接撫養;所支付的撫養費亦為夫妻共有財產,而夫妻共有財產是是無法劃分各人的份額或哪個部分屬于哪個共有人所有,故也無法明確是哪一個人支付的撫養費。
所以,離婚協議中解除婚姻關系部分未生效之前,分割財產和子女撫養部分也是不生效的。
收據和協議法律效力(通用16篇)篇十一
協議人:乙方。
協議人甲方、乙方什么時間在什么地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什么時間生于孩子叫丙。因協議人雙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現雙方就自愿離婚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與乙方自愿離婚。
二、孩子丙由哪一方撫養;。
另一方每月給付撫養費多少元,多長時間支付一次,具體時間;。
撫養費支付到孩子18周歲止還是大學畢業;。
撫養費是否包括教育費、醫療費;。
包括或不包括,分別如何處理。
三、
有房屋產權的房屋如何折價、如何分割;。
單位福利房(無產權)如何分割;。
家具如何分割;。
股權、股票如何分割;。
四、債權債務如何處理;分清哪些是夫妻共同債務,哪些是個人債務;一方隱匿財產如何處罰。
五、探視權如何行使;。
需要注意探視權的制約和限制;。
孩子姓名更改的約定。
本協議一式叁份,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在雙方簽字,并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后生效。
協議人:協議人:
年月日年月日。
收據和協議法律效力(通用16篇)篇十二
這是仲裁協議效力的首要表現。
(1)仲裁協議約定的特定法律關系發生爭議后,當事人就該爭議的起訴權受到限制,只能將爭議提交仲裁解決,不得單方撤銷協議而向法院起訴。
(2)并且必須依仲裁協議中確定的仲裁范圍、仲裁地點、仲裁機構等內容進行,不得隨意更改。此為仲裁協議對當事人還產生基于前兩項效力之上的附隨義務:任何一方當事人不能隨意解除、變更已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協議;當事人應履行仲裁委員會依法作出裁決,等等。
有效的仲裁協議是仲裁機構行使仲裁管轄權,受理案件的唯一依據。沒有仲裁協議的案件,即使一方當事人提出仲裁申請,仲裁機構也無權受理。仲裁管轄權屬于協議管轄權,此不同于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后者的管轄權起于國家的司法主權,具有強制性,不以當事人之間的協議作為管轄的前提條件。
雖然國際民事訴訟中也允許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但必須是在特定國家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受特定國家法律規定的種種條件的限制,當事人協議的自由度是非常有限的。仲裁協議對仲裁管轄權還有限制的效力,并對仲裁裁決的效力具有保證效力。
當然,仲裁機構對仲裁協議的存在、效力或范圍也有裁決權。依據《國際商會仲裁規則》(1998年1月1日生效)第6條第3款的規定,如果被申請人不按照第5條的規定提交答辯,或者一方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存在、效力或范圍提出一種或多種異議,而仲裁院初步認定可能存在按照國際商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的仲裁協議時,仲裁庭得在不影響對這種或多種異議的可接受性和實質性下決定繼續仲裁。
在此情況下,有關仲裁庭的管轄權應由仲裁庭自已決定。如果仲裁院不確信存在仲裁協議,則應通知當事人仲裁不能進行。在此情況下,當事人仍有權請求有管轄權的法院對是否存在有約束力的仲裁協議作出裁定。
協議可排除法院管轄權的效力為大數國家所承認。但是亦有少數國家規定:仲裁協議不能完全排除法院對爭議案件的管轄權,或者規定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時可向法院提起上訴。但在我國仲裁裁決被撤銷或被拒絕執行,當事人如不能重新達成仲裁協議,只能向法院起訴。
2、另一方面,仲裁協議對法院的制約力還表現在,對仲裁機構基于有效仲裁協議所作出的有效裁決,法院負有執行職責。這體現了法院對仲裁的支持。
3、有效的仲裁協議是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時必須提供的文件。根據《聯合國關于承認和執行外國裁裁決公約》(《紐約公約》)的規定,為了使裁決能在另一國得到承認和執行,勝訴的一方應在申請時提交:仲裁裁決的正本或正式副本;仲裁協議的正本或正式副本。在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時,仲裁協議是否有效,是法院審查的重要內容之一。
以上便是生效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表現,也是生效仲裁裁決的`一般效力。這同我國仲裁協議的法定內容是一致的,在有些國家的仲裁和國際商事仲裁中,由于當事人可就更多事項在仲裁協議中約定,如仲裁裁決的效力、仲裁規則、仲裁費用的負擔等,仲裁協議對當事人、仲裁機構和法院有更多的約束力。如仲裁協議可約定仲裁規則的,仲裁機構即必須依約定的仲裁規則進行審理和裁決,否則則因違反仲裁規則導致其所作裁決可依當事人申請為法院撤銷與不予執行。
1、什么是?分居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
2、夫妻分居協議法律效力研究
3、夫妻分居協議
4、起草分居協議時應注意的問題
1)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尤其要說明在分居期間,夫妻雙方不再有義務與其丈夫或妻子同居。
2)協議中要說明子女由誰撫養,如何承擔以及探望權如何行使。
3)可以對分居期間的財產進行約定,如無約定或無法達成協議,則仍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4)分居的期限,應以3個月至2年為限,期限屆滿,如一方當事人依然認為感情無法復合而要求離婚的,可協議離婚或持該協議向法院起訴離婚。
5)分居的終止,協議分居可基于當事人雙方的協議而終止,但應當制作終止分居的書面協議,或辦理終止分居的公證。
6)實踐中,幾乎所有公證處都沒有將分居協議明確列入民事協議公證的范圍,當事人如果在當地公證處拒絕受理的情況下,可選擇找當地律師事務所律師見證,或兩個鄰居,同事見證的方式,或者只要雙方同時簽字認可即可,而不必公證及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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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據和協議法律效力(通用16篇)篇十三
合同原件是指經雙方當事人合議一致后簽字或加蓋雙方印章的合同文本,合同原件是合同法規定的“書面形式”中最具有法律證明力的一種,合同原件在證據學上可被認定為直接證據和原始證據,是一種直接來源于爭議事實而且可以單獨、直接證明爭議事實的證據,法院一般都予以直接采信。
傳真件也屬于合同書面形式的一種,但是與原件相比較,傳真件性質的不同會影響其法律效力:由雙方互相傳真并直接就其所載內容進行修改或確認的傳真件可視為原件,但僅以傳輸文本、圖像為目的的傳真件在性質上類似于復印件,屬于效力待定的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其次,應根據客觀情況判斷傳真件證明力大小。有時,即使傳真件的性質屬于原件,仍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比如,在當事人相互要約、承諾過程中所使用的傳真件,只要一方的承諾尚未成立,該傳真件就不能作為認定合同關系成立的證據;或者,在可以證明合同關系成立的傳真件之后,雙方當事人就約定事宜又簽署了正式合同文本,則該傳真件也不能作為認定合同內容的證據。
最后,在認定傳真件的證據效力前,要先鑒別傳真件的真實性。傳真件的內容可以通過復印等手段進行變造,因此,傳真件在作為原件時雖具有完全證據效力,但一般仍需要通過其他證據佐證其真實性。
對于確認傳真件的證據效力,首要方法是詢問對方當事人對傳真件的質證意見。若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則進一步詢問傳真件上的傳真標志、傳真號碼等是否屬于該當事人所有。如對方不置可否,可依照《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八條第二款來確認傳真件證據效力。
另外,也可查詢電信部門發出傳真方的電話機在特定時間傳真的檔案記錄,與傳真件相對照。該等證據的取得可能需要依法申請法律調取,電信部門的檔案記錄保存時間也需要引起注意。
從證據角度來說,掃描件是圖片,作為復印件的形式存在,從技術上可以被篡改,因此單單掃描件的證明效力是很低的,除非對方對掃描件認可,否則需要提供其它相關證據進行佐證,形成證據鏈條,掃描件才能作為定案證據,從而具有較高證明效力。
掃描件相當于復印件,僅憑此去打官司是很難得到法院支持。原件也可能被篡改,但可以被鑒定出來,如原件真實,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而掃描件即使鑒定真實,仍不能直接作為證據認定,這就是兩者區別。
實務操作中的注意事項。
證明力最強的是加蓋公章的合同原件!但在實務操作過程中存在某些實際困難以致無法獲取。
原件,只能取得相關傳真件或掃描件,雖然傳真件和掃描件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無論是掃描件、傳真件還是原件,只要是合同,就一定要用公章,否則便談不上證明力度。如果是掃描件最好用彩色掃描,傳真件、掃描件均需保留原件,必要時進行比對,才能真正具備法律效力。
同時為了使傳真件和掃描件的法律效力更高,可以在合同中附加一句“雙方均同意傳真件、掃描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另外在合同簽訂和履行過程中,合同雙方可以借助網絡平臺,通過電子郵箱或qq等傳輸合同、合同履行簽認等電子文本,并保存相關記錄,以備發生糾紛時做證據使用。
點評。
通過上述內容的解答,相信各位讀者對合同原件、傳真件和掃描件的法律效力及區別有了認識,在合同管理及保管上,一定要保存好合同原件。
值得一提的是,使用合法電子簽章軟件簽訂的電子合同原件法律效力等同于紙質合同原件,證明力與紙質合同原件一樣。
收據和協議法律效力(通用16篇)篇十四
離婚協議,是指婚姻雙方均表示同意離婚,以及離婚后財產債務如何處理、子女歸誰撫養等相關問題達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協議書。所以,離婚協議的內容一般包括離婚、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等三項內容,其中關于離婚和子女撫養的內容屬于夫妻人身關系的性質,而財產處理則屬于夫妻財產關系的性質,因此,離婚協議的性質應是一種混合合同。這與離婚訴訟是一種復合之訴的道理是一樣的。
二、離婚協議中涉及夫妻人身關系條款是無效的。
首先,我國法律對婚姻關系的解除采登記要件主義和訴訟要件主義相結合的原則,即當事人既可以選擇登記離婚,也可以選擇訴訟離婚,兩者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未經登記或訴訟離婚,夫妻雙方的婚姻關系就不能解除。
其次,當事人關于離婚的意思表示可能隨著時間、環境、對方言行、自我認識等各種因素的變化而發生變化。因此,一方當事人在簽訂離婚協議后又反悔不同意離婚,是很正常的,婚姻當事人在離婚協議書中關于“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為一種證據,證明夫妻感情曾經出現過重大裂痕。
在西方,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在婚前簽訂關于財產、離婚后子女撫養權等問題的婚前協議書是非常普遍的。由于我國的傳統觀念,簽訂婚前協議在我國并不流行。很多戀人在結婚前根本不會想到簽訂結婚協議書,在人們的傳統觀念里,認為簽訂婚前協議太傷感情,并不是一件浪漫的事。但是,目前全社會離婚率呈上升態勢,夫妻離婚時,產生爭議最多的往往就是關于財產分割方面的問題。“準夫妻”在向往美好婚姻生活的同時也應該對婚姻危機有一個前瞻性的認識,因為誰也不能確定未來到底如何發展。而一份未雨綢繆的婚前協議,不僅能避免夫妻雙方在將來離婚時產生爭議,也能在爭議發生時公平、合理地處理問題,同時還可以簡化離婚程序和節省各方人力、物力和財力。
至于婚前協議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關鍵要看婚前協議書是約定什么的。婚前協議書的內容必須在不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前提下,才具有法律效力。男女雙方約定的事項必須是合法的,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沒有任何的欺詐或脅迫。
關于財產方面的協議,我國相關法律也有明確規定。比如《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至于婚前協議書是否需要公證,法律并沒有強制性的規定。是否公證,應該由你們當事人自己決定。當然,經過公證的婚前協議書法律效力會強些,但也不絕對。通常經過公證的婚前協議書,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據推翻,法院是會優先采用的。
以上就是關于婚前協議書的簡單介紹。簽訂婚前協議書不僅要對財產分割、個人財產認定等方面作出一個總體的約定,更要注重相關細節的約定。我們建議您在簽訂婚前協議書前最好能夠向專業的婚姻家庭律師進行咨詢;或者直接委托律師為您擬定婚前協議書。這樣能更加全面地完善婚前協議書的相關問題的約定,避免日后離婚時矛盾的再次發生。
收據和協議法律效力(通用16篇)篇十五
依據我國《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由此可見,離婚協議的內容應當包括三項主要內容,即自愿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其中自愿離婚即雙方自愿解除婚姻關系,子女撫養涉及當事人一方行使撫養權,另一方支付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以及未撫養子女一方探視權行使及保障等內容;財產及債務處理則主要包括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如何分割,共同債務如何清償等。
根據上述三項主要內容上看,關于自愿離婚和子女撫養的內容屬于夫妻人身關系的性質,而財產及債務處理則屬于夫妻財產關系的性質,這兩種關系在法律性質上均屬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因此,離婚協議的性質應是一種混合合同的性質。
還需要特別說明的是,離婚協議與協議離婚不同。協議離婚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兩種離婚方式的其中一種,當事人簽訂離婚協議后,既有可能通過協議離婚,也有可通過訴訟離婚。因此,只在協議離婚的前提下談論離婚協議是不全面的。
二、離婚協議的法律適用
有一種觀點認為,合同法第二條第二款已經明確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離婚協議屬于“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盡管其中有財產分割的內容,但只是作為離婚協議的附加部分,因此,其應排除適用合同法。這種說法是欠妥當的。
合同法之所以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排除適用合同法,是因為婚姻、收養、監護等協議的約定內容直接牽涉到身份關系的變動,而身份關系的變動對當事人的影響甚大,法律應加慎重處理,而不能像對待財產關系的變動一樣給予當事人更大的處分自由。正是基于這樣的考慮,法律作出該規定。
當事人雙方身份關系的變動有關,但身份關系的變動只不過是其前提條件。所以,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的部分應屬于“有關財產關系的協議”,應受合同法調整。
綜合以上意見,我認為,離婚協議的法律適用應當區別對待。有關自愿離婚和子女撫養的內容屬于夫妻人身關系的性質,應適用婚姻法等法律規定,而財產及債務處理應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等規定。
三、離婚協議的生效
對于離婚協議的生效時間有不同的觀點。
有人認為,離婚協議中的“協議”是附條件的,即以“離婚”為生效條件,若離了婚,協議內容有效;若還沒有離婚,條件不成就,協議當然不能生效。
也有人認為,依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合同法第八條中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中有具體的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這種法律約束力表現為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據此認為,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部分應當在雙方簽署協議時就生效。
我認為,離婚協議中關于身份關系的變動是附條件的,即以“離婚”為生效條件,若離了婚,身份關系的變動內容有效;若還沒有離婚,條件不成就,身份關系的變動的協議當然不能生效。因為,對于人身關系的約定,即是否同意離婚的約定,是不能用書面契約來約束的,即法律不會干涉當事人之間是否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反復更改,但一旦當事人通過訴訟解除了婚姻或進行了要式登記,辦理了相關的離婚登記,法律就對離婚的事實予以確認。但如果僅僅是雙方書面約定好一起辦理離婚手續,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會賦予另一方強制執行權或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協議也是一種附生效條件的協議。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不管是與離婚本身處于一個離婚協議中,還是單獨達成的',其均含一個前提,即“如果離婚,則按以下方式處理財產。”即為附生效條件的協議,財產分割協議自應在條件成就時生效,產生法律效力。因此,不適用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的規定。惟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所附生效條件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附生效條件之處在于其成就仍需離婚雙方當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均可控制其是否成就,可以單方面使財產分割協議不產生約束力而不會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協
議雖然是一種附生效條件的協議,但與人身關系的變動的附條件不同。我國婚姻法設置了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制度,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在兩種離婚的制度中均有可能涉及,這種附生效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其生效條件成就的時間點值得探討,下面分述之。
(一)財產分割協議在協議離婚中的生效
在協議離婚中,這種附生效條件的協議其生效條件成就的時間點是達成離婚協議時還是婚姻登記機關發給離婚證時?應是后者。因為作為身份關系的變動,協議離婚雖以雙方合意為前提,但其核心卻是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合意的確認,婚姻登記機關確認的表現就是發給離婚證。所以,財產分割協議的生效條件成就的時間點是婚姻登記機關發給離婚證時。正由于財產分割協議是必附生效條件的協議,所以在其生效問題上,應排除適用合同法第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而應參照適用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
二是合同約定的內容開始實際履行,雙方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協議約定的內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適用合同法有關履行的規定。若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另一方可以依據協議通過訴訟程序解決,待形成裁判文書后,可申請強制執行。
(二)財產分割協議在訴訟離婚中的生效
有人認為,離婚雙方當事人的財產分割協議不得在離婚訴訟中作為財產分割的依據,因為離婚協議主要是適用于協議離婚之中。但如前所述,當事人簽訂離婚協議后,既有可能通過協議離婚,也有可通過訴訟離婚。因此,這種說法是不正確的。
但財產分割協議在訴訟離婚中生效是有條件的,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當事人雙方對同意離婚不持異議,即都同意離婚,這是財產分割協議生效的前提條件,二是在法院調解或判決離婚的情況下,可視為其生效條件成就,產生法律效力,應按其約定內容分割財產。
為法官審查財產分割協議無法律規定的無效、可變更、可撤銷的事由,則應當依據財產分割協議的內容進行判決。
(三)對《婚姻法》司法解釋
(二)第八條、第九條的解讀
《婚姻法》司法解釋
(二)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從上述兩條可以得出如下結論:
一、解釋中的“離婚協議”應為協議離婚中的“離婚協議”,且離婚的事實已經得到婚姻登記機關的確認,離婚協議已經在當事人之間發生法律效力。因為,只有這樣的離婚協議才有可能發生“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若是在訴訟離婚中,經法院調解或判決最終形成了調解書或判決書,則不存在上述可能,當事人直接可以申請法院執行,而無需向法院提起訴訟,即使提起法院也基于一事不再理的原則不予受理。
同理,經法院調解或判決最終形成的離婚調解書或判決書也不存在“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可能。
該解釋第25條即“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這里將“離婚協議”與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并列,同樣可以佐證。
二、該解釋只是適用“履行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或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的情況,而對已經離婚的事實當事人不能請求法院再次解除婚姻關系。
三、法院在審理以第八條、第九條為由提起的訴訟案件時,嚴格遵循“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定。若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義務,將判決其履行義務,若經司法審查存在可變更或者可撤銷的情形,將依法予以變更或撤銷。
一、忠誠協議的概念及性質
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的程度不斷增加,人們的思想觀念和生活習慣也不斷西化,外國開放的性理念在一定程度上沖擊著我國國民的價值觀和婚戀觀,并且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人們的享受意識不斷增強,外部的誘惑逐漸增多,因此對婚姻關系也帶來一定的的沖擊,很多家庭因為一方違反夫妻間的忠誠義務,出現婚外情的危害家庭和諧甚至導致婚姻解體的情況。所以現而今許多夫妻為了保持配偶對自己的忠誠度,采取簽訂“忠誠協議”的手段。
夫妻忠誠協議根據其內容可分為以下三類:一是以夫妻忠誠為義務的財產關系協議;二是以夫妻忠誠為義務的人身關系協議;三是以夫妻忠誠為義務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協議。夫妻忠誠協議的主體是夫妻雙方即具有合法婚姻關系的配偶,協議的內容是以夫妻忠誠為義務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變更,協議的簽訂以夫妻雙方的平等自愿為前提,協議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婚姻關系的穩定和約束夫妻之間的相互忠實。因此可以將“忠誠協議”定義為是夫妻雙方在婚前或者婚后簽訂的,要求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彼此遵守忠實義務,否則要承擔違約責任的書面協議。
二、忠誠協議的價值認知
我國也有不少關于忠誠協議的案件,但是不同的法院對于忠誠協議的效力給出了不同的結論,主要是由于法律對于這方面沒有明確規定。因此學術界和司法實務屆存在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
持肯定意見的學者們主要基于以下幾點原因:首先,忠誠義務既是道德義務也是法定義務,忠誠協議能將婚姻法抽象的原則具體化,從而彌補成文法的不足。由于持否定態度的學者認為《婚姻法》第4條不足以認為忠誠義務是法定義務,因此,忠誠協議可以將婚姻法的原則性規定進行具體化。通過忠誠協議的訂立,使得夫妻雙方自覺約束自己的行為,維持家庭的穩定和諧,也是婚姻法精神的體現。其次,婚姻契約說認為:婚姻契約是夫妻為使婚后的生活更有計劃性而通過合意明確婚姻關系,或者出現不得已離婚的情況時時便于解決糾紛。夫妻“忠誠協議”符合契約觀的精神。再次,忠誠協議的主體適格,締結的意思表示真實,具備合同的有效要件,應承認其效力。
持否定意見的一方認為:首先,忠誠義務應屬道德義務而非法定義務,我國《婚姻法》第4條的規定:“夫妻應當相互忠實”,既使用“應當”,說明只是一種原則性規定,而非義務性規定,所以,夫妻之間的忠誠義務應當交由道德去調整,如果一方出軌,那么可以從道德上對他進行譴責,而不能擅自給付配偶一種請求權。其次,我國公民有法定的人身權,不能由協議進行限定,而且感情問題不是協議可以解決的,若因為協議的存在使得沒有感情的夫妻勉強生活在一起,則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當事人追求幸福的自由。再次,簽訂忠誠協議的當事人意思表示可能存在瑕疵。一方可能會為順利結婚或維持家庭穩定性而受另一方的脅迫違心簽訂,或處于戲言或戲謔的意思表示而為,此時則會造成協議的無效。
三、忠誠協議的法律效力分析
1、關于婚姻契約性與“忠誠協議”的效力
夫妻之間是否能用“忠誠協議”對人身關系進行約定,不免要提到婚姻是否就有契約性。反對者認為契約所規范的法律關系僅包含財產關系,而婚姻關系以特定的人身關系為基礎。而我認為,婚姻是一種包含包含特定人身關系的契約,因為婚姻的締結須有男女雙方的合意,且在其間設定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等各項內容,符合契約的要件和本質。僅僅只能認為婚姻關系不是一般的契約,但不能否定其契約性。在實踐中存在的遺贈扶養協議,收養協議、婚前財產約定協議等基于特定身份的合同關系并沒有被法律所排斥,而是賦予了法律效力。因此,婚姻契約是夫妻為使婚后的生活更有計劃性而通過合意明確婚姻關系,或者出現不得已離婚的情況時時便于解決糾紛。夫妻“忠誠協議”符合契約觀的精神,因此我們沒有理由去“忠誠協議”的法律效力。
2、“忠誠協議”對自由權的限制問題。
任何自由都是有一定限制,如果兩人自愿締結婚姻關系,就相當于放棄了與配偶之外的第三人發生性行為的自由,性行為的專一性是婚姻的應有之義。正是這種對于性行為自由的限制,衍生出侵犯配偶權等一系列賠償責任制度。忠誠協議的主要意義在于使夫妻雙方規范自己的行為,不與配偶之外的第三人發生不正當關系,保持婚姻的穩定性。但是這種協議并沒有限制夫妻的行為自由,而是在簽訂協議之后,如果發生違法忠誠義務的行為,就要接受協議中規定的不利后果。 因此,“忠誠協議”并不存在侵犯人身自由權的問題。
3、忠誠協議符合婚姻法的精神要求
目前很多有關夫妻忠誠協議的爭論焦點在于夫妻忠誠協議和法律的沖突以及重疊,其實在更大的程度上,夫妻忠誠協議反映了法律對于婚姻的規范,并且從某種程度上說,還彌補了法律的覆蓋死角。2001 年我國《婚姻法》修訂中增加的條款是關于婚姻家庭道德規范的法律化,其中把第 4 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這是我國第一次將夫妻間的忠實義務由道德層面上升為法律層面,此時的夫妻之間的忠誠就不僅僅是道德或者輿論的范疇了,而是有了法律的概念。而夫妻忠誠協議的基本思想正是基于這一思想,目的在于規范夫妻雙方的忠誠度,只是通過契約形式將忠誠義務上升為法律義務,因此是合理合法的。同時,由于46條并未具體規定違反義務一方如何承擔責任,因此忠誠協議為法官在尊重當事人意愿的前提下量化賠償金額提供了依據,大大提高了夫妻忠實義務和制裁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可操作性。
四、忠誠協議的效力認定
我認為,雖然婚姻協議應該是具有效力的,但在司法操作中法官還是應該根據具體情況對其效力進行判定。在此通過人身條款和財產條款分別探討。
1、人身條款效力判斷
身心健康發展。
2、財產條款的效力判斷
第19條的規定中可以看出夫妻約定財產制度的效力高于法定財產制,也就是說如果夫妻雙方約定了財產的歸屬,則排除了法定財產制度的適用,如果只對部分財產進行了約定,那么沒有約定的財產仍然適用法定財產制。既然我國承認約定財產制,那么夫妻雙方就有權對于夫妻共同財產或個人財產的歸屬作出相應的約定,如一方不分或少分財產,只要這種約定符合法律的規定且不違反公序良俗,財產約定對夫妻雙方就都具有拘束力。忠誠協議中規定的財產條款是夫妻雙方事先對于財產歸屬的約定,只不過這種約定以一方違反夫妻忠誠義務作為條件。
收據和協議法律效力(通用16篇)篇十六
合同原件是指經雙方當事人合議一致后簽字或加蓋雙方印章的合同文本,合同原件是合同法規定的“書面形式”中最具有法律證明力的一種,合同原件在證據學上可被認定為直接證據和原始證據,是一種直接來源于爭議事實而且可以單獨、直接證明爭議事實的證據,法院一般都予以直接采信。
傳真件也屬于合同書面形式的一種,但是與原件相比較,傳真件性質的不同會影響其法律效力:由雙方互相傳真并直接就其所載內容進行修改或確認的傳真件可視為原件,但僅以傳輸文本、圖像為目的的傳真件在性質上類似于復印件,屬于效力待定的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其次,應根據客觀情況判斷傳真件證明力大小。有時,即使傳真件的性質屬于原件,仍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比如,在當事人相互要約、承諾過程中所使用的傳真件,只要一方的承諾尚未成立,該傳真件就不能作為認定合同關系成立的證據;或者,在可以證明合同關系成立的傳真件之后,雙方當事人就約定事宜又簽署了正式合同文本,則該傳真件也不能作為認定合同內容的證據。
最后,在認定傳真件的證據效力前,要先鑒別傳真件的真實性。傳真件的內容可以通過復印等手段進行變造,因此,傳真件在作為原件時雖具有完全證據效力,但一般仍需要通過其他證據佐證其真實性。
對于確認傳真件的證據效力,首要方法是詢問對方當事人對傳真件的質證意見。若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則進一步詢問傳真件上的傳真標志、傳真號碼等是否屬于該當事人所有。如對方不置可否,可依照《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八條第二款來確認傳真件證據效力。
另外,也可查詢電信部門發出傳真方的電話機在特定時間傳真的檔案記錄,與傳真件相對照。該等證據的取得可能需要依法申請法律調取,電信部門的檔案記錄保存時間也需要引起注意。
從證據角度來說,掃描件是圖片,作為復印件的形式存在,從技術上可以被篡改,因此單單掃描件的證明效力是很低的,除非對方對掃描件認可,否則需要提供其它相關證據進行佐證,形成證據鏈條,掃描件才能作為定案證據,從而具有較高證明效力。
掃描件相當于復印件,僅憑此去打官司是很難得到法院支持。原件也可能被篡改,但可以被鑒定出來,如原件真實,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而掃描件即使鑒定真實,仍不能直接作為證據認定,這就是兩者區別。
實務操作中的注意事項。
證明力最強的是加蓋公章的合同原件!但在實務操作過程中存在某些實際困難以致無法獲取。
原件,只能取得相關傳真件或掃描件,雖然傳真件和掃描件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無論是掃描件、傳真件還是原件,只要是合同,就一定要用公章,否則便談不上證明力度。如果是掃描件最好用彩色掃描,傳真件、掃描件均需保留原件,必要時進行比對,才能真正具備法律效力。
同時為了使傳真件和掃描件的法律效力更高,可以在合同中附加一句“雙方均同意傳真件、掃描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另外在合同簽訂和履行過程中,合同雙方可以借助網絡平臺,通過電子郵箱或qq等傳輸合同、合同履行簽認等電子文本,并保存相關記錄,以備發生糾紛時做證據使用。
點評。
通過上述內容的解答,相信各位讀者對合同原件、傳真件和掃描件的法律效力及區別有了認識,在合同管理及保管上,一定要保存好合同原件。
值得一提的是,使用合法電子簽章軟件簽訂的電子合同原件法律效力等同于紙質合同原件,證明力與紙質合同原件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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