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執行,可以提高組織內部的效率和秩序,并確保公平公正的環境。規章制度范文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是其被廣泛使用的前提。
用人單位管理規章制度范文(20篇)篇一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因此,規章制度必須經過法定程序制定。
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是為了更好的實現管理,最終目的是追求單位利益的最大化,體現了用人單位管理者的意志,但這種意志,要符合法律規定,不能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有些用人單位規定,入職幾年內不得結婚,或者不得生育,入職需要交納保證金,需要扣押勞動者的某些證件等,這就是違法法律規定的,是無效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實踐中存在不少案例,勞動者以規章制度未向其公示,故不能約束其作為抗辯理由,這時候單位必須拿出證據證明規章制度已經向其公示。
那么,用人單位如何保留已經公示的證據呢?
實踐中常用的有以下幾種方法:
1.將規章制度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在勞動合同書里明確寫明:“勞動者已獲知規章制度的內容”。
2.將規章制度交由勞動者閱讀,閱讀后簽字確認。
3.將規章制度張貼于公告欄,并進行拍照、錄像保存證據。
4.發放員工手冊,并簽字確認。
5.將規章制度發布在本單位的內部網絡上,并告知勞動者登陸方式,并簽字確認。
公示規章制度并不局限于這幾種方式,但是,一定要達到讓勞動。
者獲知內容,并且單位必須保留好證據的目的。
用人單位管理規章制度范文(20篇)篇二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就以上法條分析如下: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制定的組織勞動過程和進行勞動管理的規則和制度的總和,也稱為企業內部勞動規則,是企業內部的“法律”。規章制度內容廣泛,包括了用人單位經營管理的各個方面。根據1997年11月勞動部頒發的《關于對新開辦用人單位實行勞動規章制度備案制度的通知》,規章制度主要包括:勞動合同管理、工資管理、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工時休假、職工獎懲以及其他勞動管理規定。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要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勞動者的勞動權利,督促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制定規章制度應當體現權利與義務一致、獎勵與懲罰結合,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否則,就會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法第80條規定:“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p>
(二)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的決定程序。
規章制度的大多數內容與職工的權利密切相關,讓廣大職工參與規章制度的制定,可以有效地杜絕用人單位獨斷專行,防止用人單位利用規章制度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職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是企業管理制度的一個重要內容。這不僅僅是我國社會主義企業管理的特色,也是世界范圍內企業管理的一個趨勢。職工如何參與企業管理,在哪些事項上、以什么形式和途徑參與,我國的相關法律都作了規定?!秳趧臃ā返?條規定:“勞動者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工會法》第38條第1款規定:“企業、事業單位研究經營管理和發展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召開討論有關工資、福利、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會議,必須有工會代表參加。”《公司法》第18條第3款規定:“公司研究決定改制以及經營方面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痹诹⒎ㄟ^程中,草案曾經規定:“規章制度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應當經工會、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或者通過平等協商做出規定?!本C合考慮各方面意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2.平等協商的內容。
包括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規章制度包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重大事項包括勞動報酬、保險福利、職工培訓等。
3.具體制定程序。
根據本條的規定,制定規章制度或者決定重大事項,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所以,這個程序分為兩個步驟:第一步是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第二步是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一般來說,企業建立了工會的,與企業工會協商;沒有建立工會的,與職工代表協商。在充分聽取意見,經過民主程序后,由用人單位確定。這種程序,可以說是“先民主,后集中”。
(三)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的異議程序。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既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也要合理,符合社會道德。實踐中有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不違法,但不合理、不適當。如有的企業規章制度規定一頓飯只能幾分鐘吃完;一天只能上幾次廁所,一次只能幾分鐘等。這些雖然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但不合理,也應當有糾正機制。因此,本條規定在規章制度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作出修改完善。
(四)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的告知程序。
規章制度是勞動合同的一部分,要讓勞動者遵守執行,就應當讓勞動者知道。因此,根據本條規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應當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關于告知的方式有很多種,實踐中,有的用人單位是在企業的告示欄張貼告示;有的用人單位是把規章制度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發給勞動者;有的用人單位是向每個勞動者發放員工手冊。無論哪種方式,都應當讓勞動者知曉,以便遵守執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本企業和職工的行為,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二條、本規章制度適用于企業和全體職工,職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職工;對特殊職位的職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職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企業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四條、企業負有支付職工勞動報酬、為職工提供勞動和生產條件、保護職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用工自主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企業勞動用工制度。
第一節、職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五條、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周歲(必須年滿16周歲),并持有居民身份證等合法證件。
第六條、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應當已與其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并如實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不得提供虛假信息。
第七條、職工應聘時提供的居民身份證、職業資格證書、學歷證、健康證、失業證或解除和終止合同證明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企業。
第八條、企業加強職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職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崗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培訓教育,培養職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九條、企業提供專項培訓經費選送職工專業技術脫產培訓涉及有關事項,由勞動合同或培訓協議另行約定。
風險提示:
企業要在員工入職一個月內與員工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否則企業需要承擔雙倍工資的風險;勞動合同必須具備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條件以及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條款,建議企業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先咨詢專業的律師,或者查閱好相關法律問題,避免引起不必要的勞動糾紛。
第二節、勞動合同管理。
第十條、企業招用職工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一條、企業對新錄用的職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不設定試用期。
第十二條、企業與職工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的履行、解除、終止應當嚴格遵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國家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企業、職工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節、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十四條、企業原則上實行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工作制,但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行政許可后,可對部分特殊崗位的職工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第十五條、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經與職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工作時間。企業安排職工加班的,應當將加班憑證交付職工,作為職工要求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的憑證。
第十六條、年休假、婚喪假等休息休假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節、工資福利。
第十七條、職工基本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基本工資是職工完成正常工作時間應享有的工資報酬。
第十八條、企業可以按照不同崗位實行年薪制、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此外包括加班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具體工資標準以勞動合同約定的為準。
第十九條、企業安排職工加班的,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休息日安排職工加班,企業可以安排職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二十條、企業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職工工資;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下一個工資發放日一次性付清職工工資。
第二十一條、因職工原因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可以要求職工賠償或依企業規章制度對職工進行處理,并可按規定幅度從職工工資中扣除。
第五節、社會保險。
第二十二條、企業用工當月為職工辦理各項社會保險。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依法由企業和個人分別承擔。
第三章、職工勞動紀律制度。
第一節、勞動紀律與職工守則。
第二十三條、職工必須遵守如下考勤和辭職制度: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實行打卡考勤的,必須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因公外出、漏打、錯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須由本部門經理或主管簽卡方能有效。
3、因事、因病請假必須報經部門經理或主管同意,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并附上相關證明(病假應有醫院證明),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應提早電話或委托他人請假,上班后及時補辦請假手續。
4、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5、職工辭職應當經用人單位批準,并辦理工作移交手續。
第二十四條、職工必須遵守如下工作守則和職業道德:
1、敬業樂業,勤奮工作,服從企業合法合理的正常調動和工作安排。
2、嚴格遵守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
3、工作期間,忠于職守,不消極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崗,不吃零食,不打鬧嬉戲等,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4、平時養成良好、健康的衛生習慣,保持企業環境衛生清潔。
5、愛護公物,不得盜竊、貪污或故意損壞企業財物。
6、提倡增收節支,開源節流,節約用水、用電、用氣,嚴禁浪費公物和公物私用。
7、同事之間團結友愛,不得無理取鬧、打架斗毆、造謠生事。
8、關心企業,維護企業形象,不做有損企業形象和利益的行為。
風險提示:
實踐中,發生離職員工侵犯公司商業秘密時,爭議焦點往往不是員工有沒有義務保守公司的商業秘密,而是該秘密是不是構成受法律保護的“商業秘密”,以及單位如何提供證據證明離職員工實施了侵權行為及侵權造成的損失。由于商業秘密侵權證據很難收集,或調查取證的成本非常高,往往導致單位對侵權行為束手無策。
企業在制定規章的時候可以約定通過保密協議,據此證明商業秘密的存在、證明企業對商業秘密采取了保護措施,一旦發生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便于舉證,有利于企業借助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商業秘密,維護合法的權益。
9、遵守企業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
第二節、獎勵與懲戒。
第二十五條、為增強職工責任感,調動職工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企業對表現優秀、成績突出的職工實行獎勵制度。獎勵可分為表揚、晉升、獎金三種。
第二十六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職工,可視情給予表揚、晉升、獎金的獎勵:
1、對于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方案,經執行確有成效,能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對企業貢獻較大的。
2、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對企業貢獻較大的。
3、舉報損害企業利益行為,使企業避免重大損失的。
4、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二十七條、為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嚴肅廠規廠紀,企業對違規違紀、表現較差的職工實行懲罰制度。
懲罰分為:警告、賠償經濟損失、解除勞動合同三種。
第二十八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給予警告: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或早退的。
3、擅離職守或串崗的。
4、消極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5、非機械設備的操作者,隨意操作機械設備的。
6、擅自帶外人到生產車間逗留的。
7、攜帶危險物品入廠的。
8、違反企業規定攜帶物品進出廠區的。
9、其他程度相當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為嚴重違反紀律,可視情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1、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影響企業生產秩序的。
2、利用工作或職務便利,收受賄賂而使企業利益受損的。
3、將企業內部的文件、賬本給企業外的人閱讀的。
4、連續曠工時間超過________日,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________日的。
5、盜竊、貪污、侵占或故意損壞企業財物,造成企業經濟損失________元以上的。
6、違反操作規程損壞機器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造成企業經濟損失________元以上的。
7、違反企業保密制度,泄露企業商業秘密,造成企業經濟損失________元以上的.。
8、二次以上警告視做嚴重違反紀律。
9、其他程度相當的情形。
職工違規違紀對企業造成經濟損失,除按規定給予警告、解除勞動合同外,還應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用人單位管理規章制度范文(20篇)篇三
章制度的含義原來是十分寬泛的,但當它與用人單位相聯系時,則是一個專門的勞動法律術語。它是指用人單位為加強勞動管理,在本單位實施的保障勞動者依法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的行為準則。這種行為準則對單位的全體人員都具有約束力。我國《勞動法》第4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彪m然勞動法有此規定,但從現實的具體實踐中,我們發現用人單位勞動規章規則日益成為影響勞動法實施的重要因素之一。
1、法律缺陷。早在1954年,我國法律就涉及到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1954年,政務院發布了《國營企業內部勞動規則綱要》,然而,由于時代的局限性,該綱要僅限于“全民所有制企業”。目前,該規定已經失效。1982年和1986年,國務院分別發布了《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和《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直至今日,這兩個行政法規仍然有效。但是這兩個法規的有些內容已經無法適應經濟發展帶來的新情況。更何況,這兩個法規的適用范圍僅限于“全民所有制企業和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和“國營企業”的全體職工。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作為高層次的法律,共有三個條文涉及到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該法第4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痹摲ǖ?5條第(二)項將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作為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之一。該法第89條規定:“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边@三個條文明確了制定勞動規章制度既是用人單位的權利,又是用人單位的義務,并規范了用人單位違法履行此項義務或行使該項權利的法律后果。接著,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第87條,明確了《勞動法》第25條第(三)項中的“重大損害”應由企業內部規章來規定。雖然這些規定都具有較高的法律效力,但是過于原則化,抽象化。而且關于勞動規章制度的內容,程序,效力等均未涉及,這給實踐操作帶來彈性的同時,也增加了實際操作的難度,甚至給某些用人單位提供了規避法律的機會。,勞動部頒發了勞部發338號文件,它規定了勞動規章制度應包含勞動合同管理、工資管理、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工時休假、職工獎懲、以及其他勞動管理等七項內容,而且要求勞動行政部門從內容和程序兩方面對其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才予以備案。可以說,勞部發(1997)338號文件使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從抽象到具體邁進了一步。但是它畢竟只是由部門頒發一個規范性文件,即“通知”,因而其效力是有限的。
2、現實缺陷。雖然《勞動法》第4條和勞部發(1997)338號文件均規定用人單位應該制定勞動規章制度,但實際上,一些用人單位并沒有制定勞動規章制度,另有一些用人單位不按程序制定勞動規章制度,或者是勞動規章的內容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片面強調了勞動者的義務,因而造成了許多的勞動糾紛,嚴重影響了勞動關系的和諧和穩定。近幾年就曾發生了一些因廠規廠紀內容違法而引發的爭議,有的地方還形象地稱之為企業中的“病灶”。(1)這是企業方面存在的弊端。另外,由于理論界對用人勞動單位規章制度的探討較少,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勞動執法部門在勞動執法過程中對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的性質認識不清,混淆規章制度與勞動紀律之間的界限,從而使具體的執法上有了一定的偏差。
法律的不完善和現實的缺陷使我國必須將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的立法提到議程上。另外,由于我國已經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隨著締約和履約大量產生,不斷重復,而成為用工的例行事項時,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均有簡化締約程序的要求。如果能夠將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中涉及勞動者權利和義務的內容直接納進勞動合同中,那么,就可以降低交易費用,減少訂約和履約的成本,從而有利于增進效率。當然這樣實行的前提是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的內容和程序都必須合法,這就需要制定一部專門關于用人勞動單位規章制度的法律。
凡是在勞動法典中對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做出明確規定的國家,大多同時從立法上對勞動規章制度應包含的事項作列舉式的規定。如《日本勞動標準法》第九章對雇用規則作了明確規定,其中第89條對應包含的事項進行了列舉,包括工作時間,工資制度,退職,津貼及分紅和最低工資事項,工人負擔,安全衛生,職業訓練,事故及非因工負傷和疾病的救濟,懲罰及其他工十個方面的內容。(2)我國臺灣地區的《勞動基準法》也規定了類似的內容,同時增加了福利措施和牢固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的方法這兩項的內容??梢?,用人單位的勞動規章制度包含的事項十分廣泛,幾乎涉及了勞動法律關系內容的各個方面和勞動關系運行的各個主要環節。為了指導用人單位合法、全面和完整地確定勞動規章制度的內容,有的國家還授權特定機關制定勞動規章制度的范本。例如《巴林勞工法》規定,“勞工和社會事務部可以通過命令頒布適合工作性質的紀律規定的范本,作為雇主制定他們自己的規則的指導?!保?)。
我國目前尚無專門關于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的法律。但勞部發[1997]338號文件明文規定勞動規章制度的內容主要包括勞動合同管理、工資管理、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工時休假、職工獎懲、以及其他勞動管理。這是屬于列舉式的規定。鑒于我國目前用人單位在制定勞動規章制度內容的隨意性的情況,將來我國立法對內部勞動規則應不至于列舉規定其應包含的事項,還應進一步對某些重要事項規定如何確定其內容或直接規定其內容的規則。其中較多的是關于勞動組織、勞動紀律、工時工資等方面的規定。立法規定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的法定內容外,還應考慮到各個用人單位及勞動者的現實狀況和差異性,賦予用人單位一定的自主權,允許其在法定內容外制定一系列的與差異性緊密相關的非法定內容,譬如員工選聘依據、考核標準、晉升條件、工資分級等。當然,這些非法定內容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沖突,比如,工資分級中的最低一級的水平不得低于當地的平均收入水平。具體操作中一定要把握這樣一個出發點-無論法定內容還是非法定內容,其目的都是為了保障勞動者能更好地行使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有學者認為,勞動規章制度應就日常的工作管理做出規定,而不能對勞動合同已經確定的事項予以規定。筆者以為,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的內容可以與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的內容重疊。如果是新開辦的用人單位,其制定的內容合法的勞動規章制度,在征得勞動者同意后,可將其一部分內容納進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中,這樣有利于簡化締約手續,提高效率。如果是已經簽訂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還沒有制定勞動規章制度或已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與法律精神不符合,則可以考慮在制定或修改勞動規章制度后將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的某些內容納入其中,這樣,可以是勞動規章制度更多地體現廣大員工的意志。
程序是正義的保障。將。
1、職工參與?,F代企業是以民主管理為基礎的,它強調全員管理,充分調動廣大職工的積極性,從而提高內部管理水平,增強企業經營決策的準確性和透明度。而且,勞動規章制度只有在吸收和體現職工一方的意志,或者得到職工的認同的情況下,才能確保很好地實施。于是,有學者提出:我國立法應當規定,用人單位制定勞動規章制度的程序之一是必須經過職工代表大會的審議通過。這種觀點的依據就是我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第52條和《法國勞動法典》、《日本勞動標準法》都有此方面的規定。筆者對此不予贊同。職工參與并不能否定用人單位制定勞動規章制度的單方主體性(其實,這點也是勞動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的區別之一)。職工代表大會的通過不能作為勞動規章制度生效的條件,因為職工代表大會僅存在于全民所有制企業,而以所有制作為劃分企業性質的傳統做法終將會被歷史拋棄。目前在我國方興未艾的是公司制。我國《公司法》只對國有股參股的公司要求有職工代表大會和職工股東、監事,而對非國有股參股的公司,卻沒有涉及職工代表大會的只言片語,只是規定股東會才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所以我國將來立法應規定用人單位制定勞動規章制度必須聽取職工的意見(具體的程序方法可以授權用人單位自行決定并由勞動行政部門予以一定的監督),但絕不能將職代會的通過作為生效要件,否則,大量的“公司”將無法制定勞動規章制度。
2、報送備案。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的內容體現了國家法律法規、勞動政策的執行,因此各國立法都將勞動規章制度的制定至于國家的監督之下。日本、法國和我國的臺灣地區均有這方面的規定。在我國,因為不能將職工代表大會的通過作為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的生效要件,于是,報送備案就顯得更為重要。報送備案的環節能夠及時發現和解決用人單位在制定勞動規章制度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問題,預防違法行為的發生,以此保障勞動規章制度內容的合法性,保護全體職工的利益。勞部發[1997]338號文件規定,勞動行政部門……要檢查……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的情況,并督促其按時報送備案;對制定的規章制度違反勞動法律法規,不按規定期限報送備案的,應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同時還規定勞動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備案審查的內容主要是:勞動規章制度的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制定勞動規章制度的程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若發現用人單位的勞動規章制度內容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責令限期改正。我國將來制定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的法律對這些內容可以予以考慮。
3、正式公布。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適用對象是本單位的全體職工和本單位行政的各個部分,所以它必須為單位的所有成員所知悉。《日本勞動基準法》規定,工作規則必須張貼在各車間部門及食堂、休息室等明顯的位置,以保證有關人員認真執行,互相監督。(4)《法國勞動法典》規定,雇用規則應于完成了公布等手續兩周之后實施。目前,在我國的一些企業中,僅將勞動規章制度寫在員工手冊里就作為正式公布,這是不妥當的,此種方式僅是將勞動規章制度的內容為員工知曉,而不是對勞動規章制度的正式公布。我國立法應當要求勞動規章制度必須由用人單位以經其法定代表人簽署和加蓋公章的正式文件公布。而且,也可以借鑒法國的規定,即從公布之日起經過兩周才能在本單位范圍內生效。這是為了讓單位所有成員有學習勞動規章制度的過程。
關于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的效力,有人主張無效說。其理由是勞動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單方制定的,職工事后才知道,因而不屬于勞動契約,不能約束職工。但是,目前的通說是承認勞動規章制度的有效性的,并認為其效力來自于法律的約束。筆者采納通說的觀點。我國《憲法》規定,遵守勞動紀律是公民的一項義務。《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勞動者應當遵守勞動紀律??梢?,勞動規章制度是法律法規的延伸和具體,是實現勞動過程的自治規范,它對單位的全體成員均具有約束力。
關于勞動規章制度和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的效力沖突問題,許多學者贊同勞動規章制度的效力低于集體合同,集體合同的效力低于勞動合同。這固然有一定的道理,因為勞動規章制度僅是用人單位單方面制定的,而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分別體現了勞動者的群體意愿和個體意愿,是勞動者真實意志的表達。不過,也有不同的聲音。筆者淺見,當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的內容出現沖突時,應本著標準上“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以最大限度體現勞動者利益為出發點,并考慮合同訂立時間的先后等因素加以解決,而不能盲目的將勞動規章制度、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的效力予以簡單的排序。這個問題的解決還關系到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在勞動爭議案件中的適用。只有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的內容和程序合法,并且,與已經簽訂的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相比而言,它更加能夠體現勞動者的權益時,在勞動爭議案件中,才能考慮適用之。
申言之,鑒于我國的具體國情,我國應該加快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的立法步伐。一方面,使當前立法關于勞動規章制度的抵觸性規定得以解決,另一方面,也可以規范用人單位的行為,保障勞動者更好地行使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注釋:
(1)石美瑕:《對我國企業內部勞動規則立法的幾點初步建議》,載《中國勞動》第7期。
(2)肖海龍:《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及其立法模式探討》,載《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19第4期。
(3)王全興著:《勞動法》,第223頁,法律出版社19版。
(4)袁鐵錚:《日本企業內部的勞動力管理》,載《中國勞動科學》,年第6期。
(5)《1999年中國法律年鑒》,第925頁。
用人單位管理規章制度范文(20篇)篇四
解雇,是對員工最嚴厲的處罰,關系該員工的就業,而失業可能對員工的生存造成影響,也與《勞動合同法》穩定勞動關系的宗旨背道而馳,因此,法律對此要求很高,本篇就用人單位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解雇員工的12個敗訴節點對一一闡述。
司法實務,我們發現有些單位太任性,根本就沒有相關規章制度或解雇特定員工的違反規章制度行為沒有規定在規章制度中。如此任性,敗訴是必然的。
例外:有些地方規定,如果員工的某行為嚴重違反起碼的勞動紀律,例如一個月內連續曠工10天以上,一個月內連續遲到早退10次以上等,盡管沒有規定在規章制度中,用人單位可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為由解雇該員工。
例如《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第八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因此,如果規章制度沒有依法公示告知的或沒有向職工本人依法告知,則不能作為處理案件的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因此,如果用人單位據此解雇員工的規章制度沒有經過民主程序,則也不能作為處理案件的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反過來,如果規章制度違法,則該規章制度作為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該條規定的雖然是勞動合同,但是實務中,顯失公平的規章制度條款也不能作為解雇員工的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因此,如果用人單位解雇員工的事實依據沒有證據或不能足以證明的,則會被認定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以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解雇員工,解雇的規章制度必須和員工的行為嚴格對應,否則,就是適用規章制度錯誤,也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必須界定清楚,否則,不具有可操作性,例如規定“員工一個月內連續遲到3次,一個季度累計遲到10次視為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就是明確的、可操作的。如果規定“員工連續多次遲到或多次曠工的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就不明確、無可操作性,適用時仍然會發生爭議,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則白白地將界定權丟給了仲裁員或者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顯然加大了訴訟風險。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必須送達員工,否則,則表示用人單位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沒有讓員工知道,相應地,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就還沒有解除。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否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十二條規定,建立了工會組織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但未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事先通知工會,勞動者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起訴前用人單位已經補正有關程序的除外。因此,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很多中小企業由于缺乏集中統一的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完整的人力資源管理被人事部、財務部、行政部甚至用人部門瓜分,各個部門缺乏統一的溝通,因此,在規章制度制定方面也是各自為戰。加上對這些部門沒有很好地規定各自的權責利邊界,所以,各個部門推諉、爭奪規章制度制定權的情況時常發生,再加上部門利益作祟,各自制定的規章要么重復、沖突,此時,如果員工要求適用對其有利的規章制度,則用人單位將承擔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勞動者請求優先適用合同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如果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的約定對勞動者有利,用人單位根據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則員工有權要求適用集體合同、勞動合同,認定解除勞動合同違法。
用人單位管理規章制度范文(20篇)篇五
之所以如此,是認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條件比較苛刻,仲裁委、人民法院對此進行的審查也是相當審慎、嚴格。具體如下:
勞動者是否存在違紀行為,是仲裁、訴訟程序中的一個難點。對于單位主張的違紀行為,勞動者一般不會輕易自認。
用人單位提供的、用來證明勞動者存在違紀行為的證據類型包括勞動者簽字認可的書證、用人單位拍攝的錄音、錄像、權威第三方制作的情況說明等。
實踐中有相當部分用人單位會提供證人證言,能夠出庭的證人大多系用人單位的員工。但是由于證人與用人單位存在利害關系,其證明材料并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
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在本單位范圍內實行的進行生產經營和勞動管理的規范或規則,是用人單位將其勞動用工權和其他自主權制度化、規范化的具體體現。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必須對勞動者的行為有明確的規定和指向,否則就不能作為處罰勞動者的依據。明確規定是指勞動者的行為能夠直接指向規章制度中具體的條款,以及可預估的后果。當勞動者從規章制度中無法獲得對自身行為后果的合理預期時,依據規章制度對勞動者的行為進行最為嚴厲的處罰是不妥當的。
另外,用人單位內部規章制度是約束勞動過程中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行為的規則,只能在勞動過程中發生作用,不能制約勞動者的業外活動。用人單位不得因勞動者工作以外的行為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所謂的民主程序,第一步是討論程序,與全體職工或職工代表討論,全體職工或職工代表可提出意見和方案;第二步是協商確定程序,用人單位與職工或工會協商確定,不過實際上最終的決定權還是在用人單位手中,勞動者的參與不過是形式而已,但是該形式卻成為規章制度生效的必要要件。
上述認定要件的證明,在了解、審查或調處因違反勞動規章引發的勞動爭議時,由用人單位提供。如不能提供,用人單位將承擔不利后果。
如何向勞動者告知,可以采用公示等方式。實踐中既有通過組織學習、培訓、考試、制作員工手冊的方式告知勞動者,也有作為勞動合同附件形式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向勞動者告知,或者張貼于公告欄等醒目位置或網絡推送消息。
無論采取何種方式,最有利于用人單位在訴訟中舉證的方法是讓員工簽字確認已全部知悉該規章制度并同意遵守。
規章制度的內容首先必須合法,亦即其內容符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不能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相抵觸的部分無效。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是保證其內容合法的基礎。
《勞動法》第四條、《勞動合同法》第四條都規定了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要“依法”制定。此處的“依法”是指依據所有的法律、法規、規章,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行政規章。
因此,用人單位應當依據法律的規定和勞動法律立法的基本精神,制定出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具體的規章制度;而且,用人單位制定的處罰規定應當避免不符合情理和顯失公平,應當符合社會公德和社會公共習俗。
勞動者的行為是否達到了嚴重程度,包括是否故意作為、多次作為、勸阻無效、嚴重影響用人單位的正常管理秩序,以及用人單位做出“開除”決定前有無給予勞動者申辯、糾正的機會。
公司規章制度對于嚴重違紀的界定模糊不清,規章制度對勞動者違紀行為適用不當是導致根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無法判定勞動者的行為是否屬于嚴重違紀、是否可以解除的重要原因。
確定其違規行為是否已達到“嚴重”程度,是一般違紀行為還是嚴重違紀行為,一般應根據勞動法律法規所規定的限度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依此限度所規定的具體界限為準。
對于此種界限的把握,就涉及到對于規章制度的解釋,規章制度屬于籠統的、規范的文件,在適用過程中對其進行解釋必須做嚴格而限制的要求,應當平衡勞動者的利益,不應類推、擴張或補充解釋,尤其是在涉及免責條款或處罰條款時候,更應該從嚴并限制。
同時,因為用人單位各行各業千差萬別,即使在同一個單位,員工的職務、工作性質、崗位、場所往往也各不相同。例如,某石油公司規定,員工上班時間吸煙屬于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該員工是在加油站上班,這樣的規定合情合理,但如果該員工是在公司辦公樓內從事財務工作的,這樣的規定就過于苛刻,難言合理。
在審判實踐中,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具體規定,有時并不能成為確定勞動者違反規章制度是否達到“嚴重”程度的唯一準繩,應當按照正常情況的一般性的評判標準考量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合理性,同時考慮企業單位的類型、規模與職工行為的性質以及該行為給企業帶來的負面影響的大小等因素,綜合作出評判。
綜上,如勞動者的行為均符合上述要件,則用人單位系合法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無需為勞動者恢復工作崗位或者向其支付賠償金。否則,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則系違法解除,勞動者可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主張賠償金。
與法同行,與您共贏!
用人單位管理規章制度范文(20篇)篇六
每個用人單位基本上都有自己的規章制度,遵守是勞動者的基本職業要求,但是在實務中很多用人單位無法制度有效合理的規章制度,結果在適用規章制度對勞動者處理時被認定為是無效的,進行承擔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在實務中怎樣才能制定出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呢?結合司法實務,小編認為通常情況下,用人單位在制定規章制度時,應當至少做到以下四點:
公司老板或者高管,應當充分認識到公司制度在管理中的重要性。企業的管理制度,就是企業的法律。國家法律賦予公司一定權限的自主管理權,這種自主管理權,就是公司有權制定與法律法規不相沖突的管理制度。
他說,公司好像制度沒有這方面的規定,現在做個制度行嗎?顯然,現在制定制度是不行的,而且制度制定出來,是需要告知員工,有工會的,還需經過工會通過的。
這就是因為沒有完善制度,導致管理遇到問題。如果有這方面的管理制度,公司可以根據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處罰或相應處理。
因此,對公司管理制度,不是發現問題才想著去制訂,而應當是按照現代公司管理理念,及時建設或者完善公司的各項管理制度。
這一點理解相對簡單,從字面理解就好了。根據國家的法律體系的層次看,最基礎的是憲法。在這個基礎上,產生民法。在民法基礎上分,細分了勞動關系管理的法律法規。從中央的法規,到地方的制度。
從人民代表大會立法,到政府職能體系立法,如法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行政機關。最后,再到企業自身的規章制度??梢钥吹?,要制定合法的企業的規章制度,在企業之上的所有層級的法律法規都需要我們認真學習,熟讀精通。
我們最常用的就是《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以及相關的實施細則,還有一些配套的法律法規。在信息化的時代,這些法律法規在互聯網上并不難找,但難的是對相關法律條文的理解。所以最好有相應的法律基礎,或者向法律顧問進行咨詢。還有一個簡單一點的方法,如果公司領導不介意的情況下,企業的規章制度可以,報送地方的勞動監察部門。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規章制度的作用就是要對勞動者產生約束力,對于這種內容可能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規定,不能任由用人單位說了算,否則這樣制度的規章制度可能會嚴重侵害勞動者利益,讓雙方的利益嚴重失衡。因此,就規章制度的內容要同工會、勞動者或勞動者代表進行協商,這是一個民主的程序。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四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這是一個必要條件,也就是企業必須做的。尤其是做好取證工作,這是很多企業容易忽略的地方。
有這樣一個案例:a公司將制定了考勤管理制度,公布在了告示欄,并連續張貼了一段時間。后來,員工小張離職,要求支付加班費。但,公司認為小張的加班是個人的原因造成,并未經過公司審批,不符合加班的要求。小張投訴到了勞動仲裁。最后,因公司無法提供該制度已經公示的證據,仲裁認為,該制度不具有約束力,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加班費。
這樣的虧,吃的很難受。公司已經做了很多的工作,但最后因為一個小疏忽,導致了不應該有的支出。這些,就是人力資源管理在企業當中應當起效的地方,但沒有實現。
公示的方式方法有很多,相應的取證也要做足,多管齊下有保障。
1、傳統的公示方法有公告欄。如果公告欄位置有攝像頭的,進行,錄像保存;沒有的,公告期內多去拍些照片。
2、公司內部的電子公告渠道。比如說oa系統,又或者說員工郵箱系統。將通知發放到每個員工,擺上內部官網。這些記錄,服務器長期保存。
3、結合現有的移動互聯網技術,提高效率。一些公司指定的工作使用的群或者app,比如釘、,企業微信等等,都具有公示的功能,而且可以長期保存。
4、一些非常重要的制度,一定組織員工培訓學習,并在學習材料上簽字,或者進行考試。相應的資料都進行保存。
管理就是建立管道,梳理管道,讓被管理的內容在管道內暢通運行。千萬不要嫌管理麻煩,一定要細致,前期辛苦一點,后期輕松一些。在企業運營的角度,風險是大過利潤的。但這一點往往看到的人不多,很多都是在吃虧后才領悟。
用人單位管理規章制度范文(20篇)篇七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因此,規章制度必須經過法定程序制定。
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是為了更好的實現管理,最終目的是追求單位利益的最大化,體現了用人單位管理者的意志,但這種意志,要符合法律規定,不能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有些用人單位規定,入職幾年內不得結婚,或者不得生育,入職需要交納保證金,需要扣押勞動者的某些證件等,這就是違法法律規定的,是無效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實踐中存在不少案例,勞動者以規章制度未向其公示,故不能約束其作為抗辯理由,這時候單位必須拿出證據證明規章制度已經向其公示。
那么,用人單位如何保留已經公示的證據呢?
實踐中常用的有以下幾種方法:
1.將規章制度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在勞動合同書里明確寫明:“勞動者已獲知規章制度的內容”。
2.將規章制度交由勞動者閱讀,閱讀后簽字確認。
3.將規章制度張貼于公告欄,并進行拍照、錄像保存證據。
4.發放員工手冊,并簽字確認。
5.將規章制度發布在本單位的內部網絡上,并告知勞動者登陸方式,并簽字確認。
公示規章制度并不局限于這幾種方式,但是,一定要達到讓勞動。
者獲知內容,并且單位必須保留好證據的目的。
綜上,符合以上三個條件,即是合法有效的。
用人單位管理規章制度范文(20篇)篇八
章制度的含義原來是十分寬泛的,但當它與用人單位相聯系時,則是一個專門的勞動法律術語。它是指用人單位為加強勞動管理,在本單位實施的保障勞動者依法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的行為準則。這種行為準則對單位的全體人員都具有約束力。我國《勞動法》第4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彪m然勞動法有此規定,但從現實的具體實踐中,我們發現用人單位勞動規章規則日益成為影響勞動法實施的重要因素之一。
1、法律缺陷。早在1954年,我國法律就涉及到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1954年,政務院發布了《國營企業內部勞動規則綱要》,然而,由于時代的局限性,該綱要僅限于“全民所有制企業”。目前,該規定已經失效。1982年和1986年,國務院分別發布了《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和《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直至今日,這兩個行政法規仍然有效。但是這兩個法規的有些內容已經無法適應經濟發展帶來的新情況。更何況,這兩個法規的適用范圍僅限于“全民所有制企業和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和“國營企業”的全體職工。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作為高層次的法律,共有三個條文涉及到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該法第4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痹摲ǖ?5條第(二)項將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作為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之一。該法第89條規定:“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边@三個條文明確了制定勞動規章制度既是用人單位的權利,又是用人單位的.義務,并規范了用人單位違法履行此項義務或行使該項權利的法律后果。接著,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第87條,明確了《勞動法》第25條第(三)項中的“重大損害”應由企業內部規章來規定。雖然這些規定都具有較高的法律效力,但是過于原則化,抽象化。而且關于勞動規章制度的內容,程序,效力等均未涉及,這給實踐操作帶來彈性的同時,也增加了實際操作的難度,甚至給某些用人單位提供了規避法律的機會。1997年,勞動部頒發了勞部發(1997)338號文件,它規定了勞動規章制度應包含勞動合同管理、工資管理、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工時休假、職工獎懲、以及其他勞動管理等七項內容,而且要求勞動行政部門從內容和程序兩方面對其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才予以備案??梢哉f,勞部發(1997)338號文件使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從抽象到具體邁進了一步。但是它畢竟只是由部門頒發一個規范性文件,即“通知”,因而其效力是有限的。
2、現實缺陷。雖然《勞動法》第4條和勞部發(1997)338號文件均規定用人單位應該制定勞動規章制度,但實際上,一些用人單位并沒有制定勞動規章制度,另有一些用人單位不按程序制定勞動規章制度,或者是勞動規章的內容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片面強調了勞動者的義務,因而造成了許多的勞動糾紛,嚴重影響了勞動關系的和諧和穩定。近幾年就曾發生了一些因廠規廠紀內容違法而引發的爭議,有的地方還形象地稱之為企業中的“病灶”。(1)這是企業方面存在的弊端。另外,由于理論界對用人勞動單位規章制度的探討較少,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勞動執法部門在勞動執法過程中對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的性質認識不清,混淆規章制度與勞動紀律之間的界限,從而使具體的執法上有了一定的偏差。
[1][2][3][4]。
用人單位管理規章制度范文(20篇)篇九
為了規范公司經營管理,增強全體職員的事業心和責任感,提高工作效率,保證各項工作任務的順利完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勞動法》,特制定以下各項管理制度,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一、勞動紀律制度。
為規范公司內部管理、嚴肅勞動紀律,維護正常工作秩序,培養良好的工作作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全體員工有責任和義務保持工作場所的清潔衛生,遵守規定的作息時間,維護良好的工作環境。
第二條全體員工應在正常上班前作好自己崗位的清潔衛生,當日清潔值班人員按清潔值日規定做好公共場所的清潔衛生。
第三條因工作需要通知員工加班時,員工不得無故不到崗或中途脫崗。員工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加班時應向負責安排加班的總經理說明理由,不得故意推諉。
第四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本公司的作息時間擬定為:每周為六個工作日,休假一天。星期六沒工作可在家休息。每個員工按國家規定享有法定節假日和公休日的權利,節假日加班享有加班工資,原則上每個工作日的作息時間安排如下: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如遇季節變化,根據季節調整作息時間。
第五條本公司考勤由辦公室負責考核執行,考勤記載要求真實、準確、完整,不得因顧及私情和講求面子而故意遺漏、隱瞞。
第六條本公司嚴禁無故缺勤,擅離職守。
第七條本公司員工上下班,實行簽到制。要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為難辦公室記錄人員。
第八條辦公室在每月終了須得將考勤情況匯總,上報總經理審核簽字后交財務部,以備核發工資時作為應扣依據。
第九條員工上班,因公外出,須向總經理報告,并在辦公室去向登記本上認真填寫外出日期、時間、事由等。
第十條員工如因私事須請假,應提前一天到辦公室填寫請假條,注明請假原因和天數,由分管的副總經理批準后,辦公室備案。請假須待批準后才能離崗,嚴禁先離崗后請假和電話請假,否則按曠工處理(特殊原因除外)。員工因病請假,回公司后應出示醫院證明和購藥票據。所有請假假期屆滿,須到辦公室辦理銷假手續。
第十一條法定假期及婚、喪、產假按國家勞動法相關規定執行,手續仍按上條規定辦理。第十二條員工產假、婚假、探親假等假日工資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組織紀律及處罰規定。
第十三條每位員工應嚴格遵守公司的一切規章制度,絕對服從上級領導,注意同級關系的相互配合,各盡其責,恪盡職守,高度自覺,接受管理,服從安排,自我約束,如上班不服從安排,不聽從指揮者,初次對其進行批評教育,若屢教不知悔改者,堅決予以辭退。
第十四條員工上班嚴禁睡覺、嘻鬧、無端爭吵、上網游戲或私聊,隨意串崗、電話聊天等。
一切與工作無關的行為。違記者每次扣款50元。上班嚴禁遲到、早退,凡每月累計遲到、早退3次者視為曠工一天,曠工一天扣發當事人三天工資,曠工三天以上者,公司有權予以辭退。遲到早退每次扣款30元。
第十五條員工因事請假,報總經理批準,如確遇特殊情況需要續假者,應將詳細理由告知總經理,由總經理批準后方能續假;若請假人不履行上述手續擅自延長休假時間,則以曠工論處。
第十六條每位員工除作好公司的本職工作外,還應該團結、互相幫助,共同提高服務質量,維護公司企業形象。所有員工接待客戶要做到來有問聲,走有送聲,嚴禁態度生硬,方法簡單,更不得與客戶發生爭執。對情節嚴重,有損公司形象的行為,不論何種理由對當事人一律予以開除。
第十七條員工如對工作有意見或建議,應及時向分管的領導反映,也可以單獨交換意見或以書面的形式進行溝通,嚴禁越級匯報或當面頂撞,甚至出言不遜等行為,違者一律予以辭退。
第十八條嚴格遵守“三公一誠”的原則,嚴守崗位職責,對拍賣標的的保留價要嚴格保密,不得與競買人惡意串通,損害委托人的利益。不得相互打聽與本職份內無關的其他內部情況,保守商業秘密,違規者一律予以辭退。
第十九條公司負責安全的人員要時刻提高警惕,對公司辦公場所要注意防火防盜,下班時要關好門窗,消除事故隱患。在公司舉行拍賣會的現場,應盡職盡責維護好拍賣會現場的秩序和安全。
為了遵循按勞分配的原則,保障公司員工基本收入不低于無錫市的最低基本工資標準的要求,公司實行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相結合的工資制度。公司根據經營效益情況,對員工進行效益獎勵。
第一條員工的基本收入。
公司根據員工現任職務和工作崗位,固定發放員工的月工資,其月工資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基本工資:不低于xxx市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的要求。
2、工齡工資:按有關規定的要求,員工在本公司工作時間達一年以上者,每年受享月平均50至100元工齡工資。
3、崗位津貼:公司根據各部門不同崗位的勞動強度以及員工的自身素質、業務水平等情況確定放發標準。
4、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對為公司服務滿一年的員工按照有關規定所明確的標準實施。
第二條推行績效工資。
為了激勵員工,使員工全身心的投入到公司的經營活動中,為公司增效、發展而努力工作。公司視經營情況,按月或按季對公司經營做出貢獻的員工發放績效工資,充分體現員工敬業愛崗的精神。
第三條實行獎勵制度。
公司視經營情況和員工的工作表現,對員工實行獎勵,其獎勵標準由公司對員工按有突出貢獻和一般貢獻進行差額獎勵。
第四條工資發放日和發放方式。
公司按每月一次以貨幣形式支付員工工資,次月十五號為發薪日。工資發放一律采用現金封閉式。員工的個人收入按照無錫市個人所得稅繳納基數和標準,由公司代扣代繳。
第五條勞動保險和福利待遇。
1.公司除按月發放員工養老保險外,按全市統一規定為服務公司滿一年的員工繳納失業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費用。
2.公司按照國家規定為已婚女工的享有孕期、產假、哺乳期及計劃生育等假期和工資待遇。
3.公司將員工按規定所享有的法定節假日及婚、喪假視為有薪假期。
4.公司在員工合同期內,享受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在批準探親期間,均發給基本工資,路費按規定報銷。
5.為了提高員工的技能水平,公司不定期的組織人員參加培訓學習,其學習費用由公司負擔。但員工必須在公司工作達三年以上,否則,其費用由其本人承擔。
6.公司將視員工的工作職能、性質,對員工給予適當的交通、通訊、差旅等費用補貼。
第六條其他。
員工通過試用期,正式轉正后,享受本制度所確定的工資、福利等待遇。
第一條本公司在職員工要樹立愛護公物,人人有責的思想,不準隨意損壞公物,更不得化公為私,如有損壞,照價賠償。
第二條公司所有財產應由辦公室負責管理,辦公室負責實物管理,財務部負責帳務管理,要求做到帳實、帳表、帳薄六相符。
第三條建立購物、領用登記制度,各部門需要添置的固定資產或低值易耗品,必須先填報認購單交辦公室,辦公室根據公司情況進行統一安排,可采用先調劑使用,如無法調劑確需購買的,由辦公室簽置意見,報請總經理審批后方可購買,實物購回后要先登記后使用。
第四條辦公室要對各部門辦公使用的所有財產和低值易耗品建立登記薄,由各部門辦理領用手續,并妥善保管使用。公用物品由辦公室負責管理,如保管不善造成人為損失和遺失,由當事人照價賠償。
第五條公司員工離職,任何人都不得將公物和自己保管使用的財物帶走,辦公室要負責清理收回。
第六條辦公室定期和不定期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理、檢查,每年年終結合會計決算,對財產進行全面清理,如發現無故丟失或故意損壞者,除照原價賠償外,還將上報公司領導給予處分。
第七條財務管理人員如因工作調動,必須辦理移交手續。
四、財務管理。
公司財務審批原則上實行總經理一支筆審批制,每項支出均由報銷人填寫《費用報銷單》,部門負責人做出意見,分管領導和財務審核后報總經理批準。
為嚴肅財經紀律,加強財務管理,現對本公司財務管理作以下具體規定:
加強貨幣資金管理,確保貨幣資金安全使用。
1、有關銀行往來業務,必須在公司開戶銀行的帳戶內進行,開戶銀行的帳戶預留印簽須為:公司財務專用章、法人代表私章、出納員私章。
2、建立內部牽制制度,實行錢、帳分管,為保證資金安全,對預留銀行印簽,必須由二人分管,法人代表的私章由公司主任保管,財務專用章由財務部門保管。
3、公司財務部門要建立銀行存款日記帳,使用訂本式帳簿,對開出的支票逐筆登記,禁止開空頭支票,凡不需使用現金的業務一律使用轉帳支票。
4、往來業務一律使用銀行匯票,不得使用現金,以免業務人員接觸資金造成往來帳目混亂和給公司帶來損失。
5、出差借支,必須填寫借支單,經領導批準后,到財務部門辦理借支手續。結帳時,須做到專款專報,不允許混亂沖帳。財務部門應遵循前帳不清,后帳不借的原則。
6、建立現金日記帳,一律使用訂本式帳簿,做到帳帳相符,帳實相符,日清月結,公司將不定期檢查現金庫存。
7、出納要妥善保管好現金或支票、發票、收據等有價證券,如因管理不善,造成現金被盜和票據遺失由出納員賠償。
(二)現金借支審批制度。
為了加強對現金的管理,嚴格控制現金使用,避免亂借支、亂審批,給公司資金造成損失,特制定管理制度如下:
根據公司經營需要,急需使用現金時,由經辦人填寫現金借支單,報主管領導審查同意,經財務部門簽字,報總經理簽字同意后,出納才能付款,否則拒付。
本規定主要指發票(包括自制或購買的《拍賣保證金收據》)的管理與使用,必須按照國家稅務局制定的發票使用規定執行,為明確責任,加強管理,特制定以下條款:
1、發票的領?。?/p>
由公司指定專人到國、地稅局領取的發票(包括自制或購買的《拍賣保證金收據》),一律要求登記發票號碼、份數存檔備查。
2、發票的保管:
公司所有使用的發票或收據指定由會計保管,根據有領導簽字的《發票使用審批表》取用。
3、發票的使用:
當需要開具發票時,由會計報主管領導審批,再憑《發票使用審批表》到會計處領取發票由專人開具后交領導復核。
每月末由會計制表,將當月的發票使用情況匯報公司領導。
4、相應的責任:
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使用和保管發票,如有違反上述規定或出現代開、虛開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公司將按照相應的法律法規對當事人進行刑事及經濟處罰,財務人員有權拒絕不按規定開具發票的要求。發票如有被盜、丟失的,則處罰主要責任人伍仟元,主管理領導叁仟元。
(四)、差旅費用及業務招待費用報銷規定:
職工因公出差由部門負責人填定“差旅單”經分管領導簽字同意后,憑差旅單和借條到財務借支,差畢回公司后三日內到財務部門報銷沖帳,報銷標準依照:“差旅補貼報銷標準”。公司因業務需應酬招待的,根據招待事由報請領導同意后按公司內訂的招待標準宴請。公司除總經理外,其他任何未經允許不得簽單,違者單費自負。
用人單位管理規章制度范文(20篇)篇十
確立工程項目管理的宗旨和目標,明確工程管理的基本內容,闡明制定工程管理制度的原則和目標。
完善制度、規范管理,實現公司'全過程精品'的理念。
充分運用項目管理手段,在工程質量、工程進度、工程投資方面達到公司下達的目標,創建精品項目。
1.全面性原則。工程管理制度應盡可能全面地涵蓋工程的實施過程。
2.規范性原則。制度一旦建立,必須按有關規定,規范地加以落實。
3.開放性原則。制度不能一成不變,應采取開放的態度,根據事物的發展,對阻滯公司和部門發展的制度,及時加以調整和修改。
4.實用性原則。制度的執行要具有可操作性,需經受得起工程管理實踐的檢驗;。
5.符合性原則。應與公司有關規章制度相符合,不得與其相沖突;。
6.主動性原則。對于公司規章制度的不合理處,可以主動提出相應的意見和建議。
1.規范工程管理工作程序;。
2.明確工程管理的責任和內容;。
3.增強部門員工的協作意識。
4.避免腐敗現象的'滋生;。
5.提高本部門工程管理水平;。
6.提高工程管理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培養復合型項目管理人才;。
7.逐步建立一套完善、科學、高效的工程項目管理體系;。
8.推動公司企業文化的發展;。
9.培育發展廉潔、自律、團結、進取的工作團隊。
用人單位管理規章制度范文(20篇)篇十一
檔案資料是黨和國家的寶貴財富,為了做好檔案保管工作;防止檔案的損毀;延長檔案的壽命;維護檔案的完整與安全,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庫房內的檔案資料,要按門類載體進行科學的分類、排列、編號,柜架排列有序。
二、檔案室的庫房要堅固,并有防火、防盜、防潮、防光、防鼠、防蟲、防高溫等設施,要定期檢查檔案保管情況,對破損或字跡褪色的檔案要及時修補、復制或進行其它技術處理。
三、要注意控制庫房內的溫濕度,不斷改善保管條件,努力達到溫濕度,不斷改善保管條件,努力達到標準的溫濕度,濕度一般保持在14度-20度之問;相對濕度45%-65%之間,庫房要清潔衛生,定期清掃整。
四、庫房內各種電器閘門要牢固,下班時要關閉電閘。庫房周圍要滅絕火源現象,庫內嚴禁吸煙。
五、檔案管理人員調閱搬運檔案資料要輕拿輕放,嚴防揉搓、擠塞或撕裂檔案資料,以減少檔案機械磨損。
六、建立和完善全宗卷;并做好檔案的收進、移出、利用等日常的登記、統計工作。
七、要提高警惕,做好保衛保密管理。
防止發生任何盜竊破壞檔案資料的事件。
用人單位管理規章制度范文(20篇)篇十二
1.目的:
為體現公司福利政策,方便員工生活,鼓勵員工更加積極投身于本職工作,統一公司管理,暫制訂本管理辦法。
2.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
3.條件、標準及發放方式:
3.1公司本部在規定工作日為在崗職工提供午餐補貼每人10元/天,該項費用每月27日將按照考勤情況,由辦公室進行申請及分配,食堂統一提供午餐,其它形式的就餐,公司不予以補貼。
3.2項目部如無法滿足就餐條件,建立食堂的,公司提供午餐補貼每人15元/天,該費用均由個人墊付,每月28日項目經理提交《就餐匯總表》,公司辦公室按照考勤情況核對餐費,待核對準確無誤后,商務經理按照財務制度辦理報銷手續,統一領取當月用餐補貼。
3.3如工作時間連續超過11個小時以上的職工,需提前提交加班申請,加班申請經董事長審批同意后,按照每人25元進行補貼,費用均由個人墊付,并索要正規財務發票,部門經理統一匯總,待票據等核對準確無誤后,持發票及《匯總清單》進行報銷,超出補貼費用部分公司將不予以支付。
3.4如因工作原因無法準時就餐的,應提前聯系辦公室,由辦公室進行調整延長吃飯時間或給予就餐補貼;如因工作原因需在項目部就餐的,執行項目補貼標準。
4.餐費補貼的`其他規定:
4.1午餐補貼適用于在公司正常上班的員工,因請假、曠工、出差等不在公司的員工,減扣相應時間內的補貼金額。
4.2項目負責人要嚴格執行考勤制度,認真按照員工實際出勤情況填報,避免多報或漏報現象出現。公司辦公室負責二次核對考勤,如出現考勤重復,將以辦公室考勤為準,報銷申請單由辦公室審核簽字,確認無誤后方可報銷。
4.3對于弄虛作假,虛報出勤者公司將予以嚴肅處理。
用人單位管理規章制度范文(20篇)篇十三
為了加強對防汛應急物資、器材的管理,確保防汛物資、器材的充足、完好,確保在緊急情況下能滿足使用,根據目前防汛物資、器材日常使用管理的實際情況,特制訂以下規定:
一、防汛應急物資、器材的日常管理由倉庫設專人負責,主要負責防汛應急物資、器材的日常存放、檢查、清點、發放及回收等管理工作。
二、防汛應急物資、器材應放置在防潮、避光、通風良好的庫房,分類擺放整齊。應建立、建全防汛應急物資、器材臺賬,對日常借用有損壞、損耗的需及時做計劃購買補充完善。每年的3月、6月、9月需對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盤點,保證防汛應急物資、器材帳物相符,充足、完好、能滿足防汛應急使用。
三、防汛應急用的潛水泵應安裝與移動電源盤配合使用的電源插頭,潛水泵出水口及水帶應安裝消防用的快遞接頭,以備在緊急情況下可以快速投入使用。潛水泵與電源盤應進行編號并完善相關標識以方便管理使用。
四、防汛應急器材中應專門設置兩臺潛水泵、一個移動電源盤、一卷10米的麻繩、一卷20米以上的水帶,在緊急情況下需管生產副總經理批準才充許使用,不準移作它用。
五、為了使防汛應急物資、器材在緊急情況下能快速取用,在灰渣泵房原值班室內放置兩臺應急潛水泵、一個移動電源電源盤、兩卷10米的麻繩、兩卷20米以上的水帶及100個麻袋,在緊急情況下需當值值長批準才允許使用,不準移作它用。借用后需報倉庫管理人員進行登記,歸還時按規定清理干凈,試運正常經倉庫管理人員驗收合格后再放回到原放置點。
六、其它防汛應急潛水泵及相關設備在日常檢修工作在經得倉庫管理人員同意可以臨時借用,借時需進行檢查登記,明確使用時間,歸還時需對潛水泵及相關設備清理干凈,試運正常,經倉庫管理人員驗收合格后,再登記歸還入庫。對未進行清理、試運的借用人員將提請公司按不服從管理進行考核。
七、為確保防汛應急物資、器材在緊急情況下能正常投入使用,應定期對防汛應急潛水泵、相關設備及柴油發電機進行定期檢查、試運,防汛應急潛水泵及相關設備在每年的汛期(3—10月)應每月檢查、試運一次。對不合格的潛水泵及相關設備應進行清除,并及時做計劃購買補充。對防汛應急柴油發電機的定期檢查、試運應每月一次列入到q4系統定期工作中。
用人單位管理規章制度范文(20篇)篇十四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防止和減少亊敀發生,促進企業經濟發展,樹立誠信企業形象,提高企業服務質量,進一步維護維修、駕培、檢測市場秩序,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法規文件要求,和市運管處維修、駕培工作意見,結合我市實際,就加強全市駕培、維修(檢測)企業開展安全生產管理、質量管理、信譽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各企業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法規,組細好生產經營,各企業應加強有關安全知識培訓學習,要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建立有敁的安全管理網絡,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層層分解落實安全責仸。駕校企業應加強對在訓車輛保養檢查,嚴格挄照培訓大綱,訃真制訂培訓計刉,切實挄計刉實施培訓,加強對學員安全知識教育,杜絕各類亊敀發生;維修企業應加強對油料、油漆、電路設備、危險氣體的管理,明示安全操作規范,配足消防器材,嚴格挄技朮標準和工藝規范進行維修,訃真落實好"三項制度";檢測企業要切實做好檢測設備的維護,嚴格檢測程序,確保檢測報告準確性,嚴禁無引車員資格人員駕駛車輛上線進行檢測。
駕培、維修、檢測業從業人員崗位眾多,責仸重大,加強從業人員教育尤為重要,各企業要訃真組細從業人員學習有關法律、法規、業務知識,從業人員(質檢員、價格核算員、術工、電工、鈑金工、油漆工、教練員、檢測引車員)等應持證上崗,掛牌服務,特殊工種(鈑金、電工等)要取得安全部門的操作證,方可從亊作業活勱。下半年將對市持證人員(質檢員、價格核算員、術工、電工、鈑金、油漆等)集中進行一次再教育,待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對新申領上崗證人員將配合鎮江市處組細的培訓考核,劤力提高全體從業人員整體素質。
各企業要不斷提高服務質量,進一步樹立誠信企業形象。不斷完善質量管理體系,以質量優、服務好、信譽佳、價格公道,求生存,謀發展。駕校企業全面深化誠信管理制度,積極開展創建文明駕校,滿意駕校活勱,提高培訓質量,完善教學設施,從嚴施教,規范經營;維修企業要加強對維修過程的質量管理,建立維修檔案,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積極爭創江蘇省級維修信譽企業;檢測企業要堅持文明服務,規范檢測行為,訃真把好檢測關,爭創省市級文明單位。
各企業要對照有關規定,進行自查自糾,我處將依據相關法規、文件要求,會同有關部門采取日常檢查和重點抽查相結合的方法,對企業的安全管理、質量管理、信譽管理,實施記分考核,對檢查中存在的問題,下發整改通知進行整改,對整改仍不合格的,將責令企業整改直到復查合格方可繼續生產經營。以上意見請訃真貫徹執行。
用人單位管理規章制度范文(20篇)篇十五
為加強公司規章制度(即管理標準,包括生產組織標準、管理業務或工作標準)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公司規章制度體系,規范公司規章制度制定程序,推動公司法制化管理,促進依法治企,確保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有序、高效運行,制定本辦法。
3.1健全性原則:執行規章制度涵蓋公司經營管理的各個環節,適用于公司每一位員工,每一位員工都要嚴格執行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
3.2事實性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各項制度為標準。
4.1制定原則。
4.1.1完整規范原則:制度規定符合現代企業管理要求,責權利明確,工作流程清晰,接口一目了然。
4.1.2可操作性原則:制度規定符合企業實際情況,便于操作,實施后確實能提高工作效率。制度不僅僅是對現存問題的規范和糾正,更應是對將來可能發生的問題的規避和預防。
4.1.3協調一致原則:專業制度必須與基本制度相一致,子公司制度必須與總部制度相一致;制度與制度之間必須一致,不一致的,除非特別說明,以后頒布的為準,防止政出多門、自相矛盾。
4.1.4注重時效原則:制度一經生效,必須在一定時期內保持相對穩定,不得隨意修改。當企業內外部環境發生較大變化時,經原審批部門批準,其他相應制度必須隨之變化,做出說明。
本辦法所稱規章制度是指公司依據國家(地方)有關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規程.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制定的規范公司生產、經營、管理的文件。規章制度的名稱為制度、規定、辦法等(也包括質量手冊和程序文件)。
制度是指對公司的宗旨、組織原則和經營管理方法等事項的規定。
規定是指對公司生產經營管理某一方面作的程序性的規定。
辦法是指對公司生產經營管理某一方面作的具體規定。
一般包括如下內容:
4.2.1文字性文件:包括目的、適用范圍、管理職責、遵守的規程、程序或方法實施的步驟、接口等。
4.2.2同關鍵控制點對應的工作流程圖,對控制點的考核標準(盡量是量化指標)。
4.2.3相關憑證、質量記錄及其表樣等。
4.2.4解釋、修訂權限及生效時間。
5.1起草。
公司各職能部門依據專業分工,承擔有關制度的起草任務,并指定人員具體負責。制度的建立和修訂可以由領導、職能部門根據企業發展需要提出。
5.2征求意見。
制度起草完畢后,起草部門須向有關部門征求意見,相關部門須在規定時間(不得超過三天)內做出答復,起草部門結合相關部門意見對草案進行修改;無須征求意見的制度草案直接報交領導審核。
5.3審核及批準。
起草部門將修改后的制度報送經部門主管領導、總經理審核,經領導簽字后將底稿與電子檔一并交綜合辦公室,并將發文審批表交綜合辦公室。
如有修改意見,須將草案返回起草部門進行修改,修改完畢后,重新報送部門領導、總經理審核簽字。最終底稿與電子檔及發文審批表交綜合辦公室。
5.4編號與修訂。
5.4.1發文編號要注明編號、序號,即正塔x字(部門簡稱)[xxxx](年號)x號(順序號),格式如下:
正塔x字[xxxx]xx號a(b、c.)。
修訂版本號。
發文順序號。
年號。
部門簡稱。
公司及各部門文字簡稱:
公司綜合辦生產辦技術銷售部供應科制造工藝室質檢科財務科。
5.4.2通知、通報類的公司發文:按正塔通字[xxxx]xx號編號;。
5.4.3修改需換版時,只對文件編號中的版本進行重新標示,其余的標示沿用。
5.5發文格式。
綜合辦公室接簽字后的制度后,按規定編號、發文。
對于公司的正式發文一般用a4紙,文件格式如下:
5.5.1眉首:空格一行。
a)第一行用36號、黑體字居中書寫公司全稱;。
b)第二行用4號仿宋字書寫公司發文編號、批準;。
c)第三行用下劃線標識。
5.5.2正文。
a)文件標題用2號仿宋體加粗書寫并居中;。
b)書寫字體一般用4號仿宋體;。
c)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頂格。數字、年份不能回行。符號一般不單獨占一行;。
d)頁邊距:
上白邊(天頭)寬2.5o.5cm。
下白邊(地腳)寬2.50.5cm。
左白邊(訂口)寬2.80.5cm。
右白邊(翻口)寬2.50.5cm。
5.5.3版記。
b)主送:左側頂格,用4號仿宋體字標識,不同部門之間空1字;。
如需上報總部,將報送與主送分行,左頂格標示;。
c)起草部門、時間、打印份數三項平均分布于最后一行;。
主題詞、主送(報送)部門、起草部門之間用分隔線隔開。
5.5.4發文。
由起草部門明確發放范圍,未經批準或未履行正常審批擅自進行發放的制度,視為無效。
6.1制度起草部門負責確定制度培訓需求,向綜合辦提出培訓計劃并承擔培訓任務,綜合辦負責培訓的組織工作。培訓工作在制度頒布后半個月內完成。培訓要有時間、地點、培訓人、參加培訓人并做好記錄,作為日后檢查規章制度落實的依據。新員工制度培訓在入職教育和試用期內進行,由綜合辦和試用部門負責,主要培訓內容為公司制度和與崗位密切相關的制度。
6.2由制度落實的責任部門從嚴、從細抓落實,并負責規章制度的指導、檢查和監督。
6.3對各項規章制度落實要嚴格考核。規章制度下發后,必須落實到工作中去。對于不能落實規章制度的人和事采取果斷的措施,確保規章制度毫不含糊的落實。
6.4集團公司下發的規章制度,綜合辦要認真登記、保管、傳達、貫徹、落實,總經理是第一責任人;我公司發放的規章制度及文件,各部門要登記、保管、貫徹、落實,部門領導是第一責任人。
6.5各部門對重要規章制度落實情況要進行信息反饋,并納入考核內容。各部門要落實好自己的職責,工作流程,管理制度,對規章制度的跟蹤管理必須做到三快四必須。(三快:對規章制度傳達落實快,對執行決議反映快,對存在的問題解決快;四必須:規章制度的落實必須嚴字當頭,規章制度的落實必須長抓不懈,規章制度的落實必須要有科學的態度,規章制度的落實必須與部門、公司實際情況結合,同步落實。)。
7.1制度起草部門負責制度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并撰寫制度運行報告,定期報上級主管領導(正式文件一般半年報兩次,試行文件隨時根據執行情況修訂)。作到誰制定的規章制度誰負責,誰主管的部門誰負責,明確任務落實責任。
7.2綜合辦監督、檢查制度制訂部門的職責履行情況,并每月對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抽查、檢查,形成記錄,進行評價,并在月報里進行通報,對問題責令責任部門進行限期整改。經理層對各部門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的異常情況,提出具體整改意見或要求。
8.1制度起草部門在制度運行中沒有監督、檢查和進行培訓的,扣罰部門負責人。
8.2在規章制度頒布實施中沒有反饋落實情況,使信息逐級衰減,追查起草制度部門負責人和主管領導責任,扣罰部門負責人。
8.3對規章制度運行中,領導不能帶頭貫徹落實,使制度在各部門不能有效開展,處罰部門領導。
8.4各部門對規章制度貫徹落實好的,并在實際工作中發揮出效能的予以適當的表彰和獎勵。
8.5各部門要加強對內部管理工作的持續改進,對規章制度的落實要納入生產經營管理考核之中與工資掛鉤。每月要對制度執行情況給予統計、考核。
用人單位管理規章制度范文(20篇)篇十六
為加強對學員的管理,維護教學秩序,保護學員的合法權益,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駕駛培訓管理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1.學員必須按教學大綱完成培訓學時。
2.學員不得私自發動和單獨駕駛車輛。
3.學員要遵守安全操作要領。
4.不得酒后駕車。
5.實事求是填寫培訓記錄。
6.不得穿高跟鞋、拖鞋參加操作訓練。
7.學員在學習期間不準宴請學校人員,也不準向其送禮。
8.學員積極反映學校在教學,服務和廉教等方面存在的問題。
1.學員到學校報名填寫學員登記表,交納培訓費后即取得學籍。
2.學籍保留期為兩年,從繳納培訓費之日起計算。學員在有效期內可隨時參加培訓。
3.學員中途退學,經校領導批準后,退還剩余培訓費。
4.學員違反學校規定被勸其退學的,退還剩余的培訓費;被勒令退學的不退還培訓費。
5.學員在培訓期間違反法律法規被處徒刑的,學籍自動取消。
6.學員取得結業證后,學籍期滿。
1.學校教務部門負責建立學員的文字和電子檔案。
2.檔案內容包括學員登記表、駕駛培訓記錄、教學日志等。
3.學員檔案保留時間不少于4年。
用人單位管理規章制度范文(20篇)篇十七
為嚴格裝修管理,保證裝修工程保質、保量、按期、安全完成,特制定以下規章制度:
1.所有人員進場必須出示施工證。裝修人員要有裝修資質證。
2.裝修人員按商場統一規定時間進場,退場。裝修人員必須服從商場的統一協調與安排。
3.禁止在商場內抽煙和使用明火,否則一次罰款100元。
4.禁止私拉亂扯、亂插電線、電源,須用正規插頭接用電,用電必須經現場的專職電工同意,統一安排。不得用短線頭接電,否則一次罰款100元。
5.用電設備工具必須有漏電保護裝置,工具、電鋸類必須符合安全規定。
6.施工人員不得穿拖鞋進場,空中作業要有保護裝置。
7.需電焊和切割東西,必須將場地清理干凈,并配備滅火器。電焊工必須持證上崗,違者罰款200元。
8.施工人員夜間不得私自進入規定裝修以外商場,否則一次罰款300元。
9.頂部安裝燈具,必須經百貨大樓設備科核定用電量,確認具體安裝方案后方可施工,由于挖錯孔造成的問題由裝修方修補。
10.施工期間,因施工方的責任造成責任事故或人身、財產損失的,由施工方負全面負責。造成第三防損失的也由施工方負責。
1.所有材料由施工方組織,由公司監理人員按指定品牌驗收后進場,所有材料只許進場,不許出場。特殊情況必須由公司監理人員簽字認可。
2.裝修材料須經公司設備科、保衛科認定,符合消防規定及商場和監理人員規定的裝修標準,做到裝修材料、規格等符合要求。
3.施工人員不得隨意破壞場內設施,否則,照價賠償。
1.施工方不得在施工場地生火作飯,亂扔垃圾,施工和拆頂清理后,日常衛生由施工方負責清理。
2.施工人員不得在場地亂涂、亂畫,隨地便溺,否則一次罰款50元。
3.施工期間,施工人員使用廁所由商場指定。工方安排人管理,手紙扔入紙簍,不可將廢紙、雜物扔入便池,便后沖水。否則,造成堵塞,施工方負責疏通,一次罰款50元,惡意損壞沖水裝置一次罰款200元。
4.施工結束后,裝修垃圾由裝修方指定時間、地點統一清理。
用人單位管理規章制度范文(20篇)篇十八
一、干部人事檔案管理部門,在接到干部任免通知后,一周內應將干部人事檔案轉給新的干部主管部門。
二、轉出的干部人事檔案必須齊全完整,并按規定進行認真整理裝訂,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轉出。
三、轉遞檔案或檔案材料必須按統一規定的“干部檔案轉遞通知單”所列項目詳細登記,嚴密包封,要通過機要交通轉遞或派專人送取,不準郵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帶,檔案轉出或轉入及時登記。
四、接到干部人事檔案或干部人事檔案材料的單位,經核對無誤后,應在回執上簽名蓋章立即退回。逾期一個月未退回者,轉出單位應催問,以防丟失。如發現檔案中缺少材料,檔案整理不合格,轉遞的檔案材料手續不健全等問題,可將檔案或檔案材料退回。轉出單位應盡快補充或整理,再轉新的`干部人事檔案管理部門。
五、為保證干部人事檔案隨著干部調動或職務變動而及時轉遞,干部管理部門發出的調動、任免通知必須抄給干部檔案管理部門,以便及時續填干部職務變動情況和轉遞檔案。
用人單位管理規章制度范文(20篇)篇十九
聽課制度是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一個重要環節,也是考核學校教學質量的一個參考依據。聽課制度能深入教學第一線,了解本學科實際教學狀態;分析研究和解決教學過程中存在的具體問題;了解課堂教學情況;傾聽師生對教學工作的意見,并及時給予意見反饋;指導老師更好地開展課堂教學活動;同時通過聽課增強教學管理人員的服務意識,改進教學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
1、聽課人員由系黨政領導、教研室負責人、學辦負責人、教學秘書等組成聽課小組。由教學辦組織安排,每學期聽課不少于6次。
2、教師相互聽課,取長補短,交流教學方法,發送教學效果,提高教學水平和教學質量。由考古室組織安厝,每位老師每學期聽課不少于4次。
1、聽課領導及教師要提前到教室,遵守課堂紀律,不影響教師授課和學生聽課。
2、聽課形式主要采取隨機、隨堂聽課為主,每次聽課不少于1學時,不遲到,不早退。
3、聽課后必須認真做好聽課記錄,課后及時總結所聽課的優缺點,由聽課小組討論評議后公正評價,寫出評課意見,認真填寫《聽課記錄和評價表》。此表作為教師教學質量評價的重要依據。
4、教師互相聽課后應主動與授課教師交流,互相啟發,共同提高。并做好記錄。
5、教研室應由專人負責統計教師聽課情況,檢查教師聽課記錄。
用人單位管理規章制度范文(20篇)篇二十
適用于在公司宿舍居住的所有員。
三、職責。
1、行政部門負責員工宿舍統一管理。
2、值班人員及保安負責員工宿舍安全、消防及保衛工作。
3、人力資源部配合入住申請等相關工作。
4、宿舍管理人員負責宿舍管理。
四、入住管理。
1、入住人員一律憑《員工宿舍入住申請單》按宿舍管理人員安排要求入住。
2、入住人員必須遵守管理人員要求,在規定房間、床位入住。
3、凡有以下情況之一者,不得住宿:
1)患有傳染病者;
2)有不良嗜好者;
3)已在外租房者;
4、員工使用宿舍內的公司財務,由宿舍管理人員列出清單,經員工個人清點確認后簽字,方可領取門鑰匙。
5、員工離職時,對宿舍使用權自然終止,員工應在離職日起三日遷離宿舍。退出宿舍前一天,應通知宿管人員進行物品清點及移交,并結清入住期間相關費用,否則不予辦理離職手續。
五、日常管理。
1。各宿舍內應做到物品合理擺放,被褥疊放整齊,保持室內通風,防止疾病漫延,晾曬衣服應統一掛在指定處。
2。公司行政部或宿舍管理員不定期對宿舍衛生進行不定期檢查,對衛生最佳宿舍給予獎勵,對最差宿舍給予50元/次處罰。
3。公司員工不得擅自調換床位及房間內公共財產物品。
4。注意宿舍內安全用電,不得私接電線進行燒煮、烹飪,不準用電爐、電暖器等高功率電器,違者罰款50元/次。
5。住宿人員必須按時就寢,休息時間不得使用音量過大的音響設備或大聲喧鬧,以免影響他人休息。
6。住宿人員不得損壞宿舍財產及公共設施,如造成損壞,除照價賠償外,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
7。入住員工不得在公共場所(包括走廊、樓道、洗手間等)亂扔、亂倒垃圾,若有違反者給予30元/次罰款。
8。不得在公共走廊、樓梯或其他公共場所堆放物品,不得隨地吐痰、亂倒垃圾,不得在室內飼養寵物。
9。嚴禁員工將飯菜帶入宿舍就餐,嚴禁將雜物等倒入廁所及排水管道,嚴禁向窗外潑水、亂倒雜物。違者罰款5元/次。
10。注意宿舍安全,嚴禁攜入易燃易爆物品,及時排除事故隱患,違者將給予重罰。
11。宿舍內嚴禁打架、賭博、吸毒、色情等不良活動。對違反管理規定的人員,進行批評教育、提出警告;對多次不改者,公司可予以處罰,乃至逐出宿舍。
12。未經公司領導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進入異性宿舍,若有違反者,給予罰款100元/次。(因工作原因或檢查宿舍除外)。
13。任何人不得帶非本公司人員進入宿舍或留宿,違者罰款100元/次,特殊情況需經行政部批準。
14。宿舍住宿人員嚴禁將自行車、摩托車帶入樓內。
15。住宿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其住宿資格;
※不服從宿舍管理員的監督、指揮者。
※在宿舍內賭博、斗毆及釀酒者。
※蓄意破壞公用物品及設施等。
※吵鬧、屢勸不改者。
※擅自在宿舍內接待異性客人或留宿外來人員者。
※無正當理由經常在外往宿者。
六、安全管理。
1、為保障員工的安全,避免非本公司人員進入宿舍,請員工出入宿舍大門時自覺出示工作牌,配合值班人員檢查,針對不配合人員將給予重罰。
2、入住員工每人一把門鑰匙,進出隨手關門,保證室內人員物品安全。
3、宿舍當值人員應加臺宿舍檢查及管理,杜絕已辭工、解雇、自離等人員留宿,凡因當值人員值班不嚴,造成留宿者,給予當值人員從重處理。
七、宿舍收費辦法。
1、居住所耗費的電費、水費、電話費、上網費等相關費用均由員工自理,并需繳納住宿費30元/月/人。由宿舍管理員統一收齊后,交行政部。
2、水電費由管理員每月25日抄表公布,并按實際人員數分攤至個人。公司予以60元/月/人的水電費補貼。
3、宿舍內易耗品的更換由入住人員自行負責,空調等重大設施的損壞維修如因人為原因造成的,由該宿舍承擔相應費用,如為自然損壞,則由公司聯系維修并承擔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