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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婚姻訴狀(通用18篇)篇一
為了相互忠實,維護夫妻感情,協議人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在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就有關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協議人雙方在結婚登記前已經同居,所以本協議中的“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指的是從簽訂本協議書之日算起)的財產、子女撫養、老人贍養和特別事項的處理及婚后義務自愿達成如下永久不可更改協議:
一、財產:
1、所有夫妻共有財產均歸協議女方管理,協議男方擁有財產的支配權;。
2、雙方對夫妻共有財產均不得監守自盜;。
二、地位。
1、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協議人雙方在家中擁有同等地位;。
2、協議男方對家中的事情擁有決定權,協議女方擁有否決權;。
三、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男方: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民事婚姻訴狀(通用18篇)篇二
地址:xx市xx區路號上奧世紀中心x號樓座號。
被上訴人:xx市不銹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馮。
地址:xx市銀盞林場銀中工業區嘉福工業區。
上訴人不服xx市清城區人民法院(x2)清城法民初字第1326號民事裁定書,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x2)清城法民初字第1326號民事裁定書;。
2、本案依法裁定發回xx市清城區人民法院繼續審理;。
3、本案一切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及理由:
xx市清城區人民法院(x2)清城法民初字第1326號民事裁定書對于本案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也錯誤,嚴重侵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一、本案是如何產生的。
被上訴人xx市不銹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與上訴人特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特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的(x0)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該判決書判決:解除上訴人xx市不銹鋼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特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于x6年3月3日簽訂的《工業品買賣合同》以及《xx市大金源不銹鋼有限公司550熱軋生產線諧波濾波兼無功補償裝置技術協議》。
依據上述判決,上訴人應退還人民幣699721.47元給被上訴人;被上訴人應退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給上訴人。上述兩項判決依法由xx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執行。
判決生效后,上訴人已經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的(x0)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書,將法院判決原告應當履行的判決金額人民幣699721.47元以及執行費9613.19元支付到的了xx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標的款賬戶。
在執行過程中發現,由于被上訴人xx市不銹鋼有限公司極度不負責,在本案合同沒有解除以及兩套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補償質量未經權威質量技術部門對產品進行質量檢測的的情況下,被上訴人既未告知上訴人,更未征得上訴人同意,就擅自拆除上訴人提供的兩套裝置,存在明顯的過錯,并且被上訴人xx公司依法負有對拆下來的元器件的保管義務。該設備被拆下來后,卻被被隨意放置在室外,長期的風吹日曬雨淋,早已經丟失和損壞。
由于被上訴人對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保管不善,致使設備大量設備元器件丟失和損壞,致使被上訴人無法向上訴人履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的(x0)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確定的合同解除,被上訴人向上訴人退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的義務。
xx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本案難以執行的情況下,做出了(x1)清中法執字第37--2號民事裁定書,(x1)清中法執字第37--2號民事裁定書認為“由于雙方就退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中的部分不完整以及的設備的折價和責任承擔問題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從而致使退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給特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的判項未能得到執行。而執行依據的有關判決對此也沒有明確。也就是說本案缺乏如何將不完整以及缺少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退還給特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依據。因此xx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退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問題,雙方應通過協商或者其他途徑予以解決。”。由此可見,xx市中級人民法院也認為,本案缺乏執行依據,(x0)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書對如何退還的問題沒有明確。
xx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終結本次xx市不銹鋼有限公司應退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給原告的執行,并且認為退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問題,雙方應通過協商或者其他途徑予以解決。
在xx市中級人民法院主持下,上訴人都無法通過協商與被上訴人xx市不銹鋼有限公司就退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達成一致,在本次執行程序終結的情況下,更無法與該司就該退還設備問題達成一致,因此,上訴人只有依法起訴解決此問題。
上訴人認為,xx市不銹鋼有限公司目前無法履行向上訴人退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義務是由于其自身的過錯造成的,由于被上訴人極度不負責,對上訴人提供給該司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擅自拆除以及保管不善,致使設備大量丟失和損壞,致使被上訴人無法向上訴人履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的(x0)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確定的向上訴人退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的義務。
既然被上訴人xx公司存在過錯,則依法應當賠償上訴人由于其過錯而給上訴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屬于侵權之債的索賠)但是該賠償問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x1年5月23日做出的(x0)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書并沒有涉及,更沒有審理以及判決((x0)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書解決的是合同之債的問題)。所以上訴人依法于x2年3月起訴于xx市清城區人民法院,要求被上訴人依法賠償原告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元器件價值賠償金人民幣625450元。
二、本案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也錯誤。
本案一審法院認為,本案是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關于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退還引發的,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x1年5月23日做出的(x0)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書對該糾紛已經做出了處理,且該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根據民事訴訟的“一事不再理原則”,本院對本案不再處理。遂裁定駁回了上訴人特公司的起訴。
本案一審法院認為,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x1年5月23日做出的(x0)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書做出處理的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合同糾紛與上訴人向被上訴人xx公司索賠是同一事件是錯誤的。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x1年5月23日做出的(x0)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書處理的是,原被告之間的x6年3月3日簽訂的《工業品買賣合同》以及《xx市大金源不銹鋼有限公司550熱軋生產線諧波濾波兼無功補償裝置技術協議》是否解除的問題,最終通過審理判決解除。根據《合同法》之規定,合同解除肯定判決上訴人向被上訴人退還貨款以及判決被上訴人向上訴人退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
但是由于被上訴人的過錯,上述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早已經被被上訴人擅自拆除,并且由于被上訴人保管不善,導致上述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的組成元器件,丟失的丟失,損壞的損壞,被上訴人已經無法向上訴人退還。很明顯,被上訴人對無法向上訴人退還上述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存在明顯過錯,依法應當承擔賠償上述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組成元器件丟失和損壞的賠償義務。對于如何賠償的問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x1年5月23日做出的(x0)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書并沒有審理,也沒有涉及。這一點,xx市中級人民法院(x1)清中法執字第37--2號民事裁定書也這樣認為。
由此可見,這是兩件不同的事件,也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前者是違約之債,后者是侵權之債,而根本不是本案xx市清城區人民法院認定的同一件事件。上訴人在xx市中級人民法院就被上訴人退還述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無法執行,中止執行的情況下,向xx市清城區人民法院起訴被上訴人賠償并沒有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xx市清城區人民法院本案駁回上訴人特公司的起訴,屬于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法律關系混淆,也嚴重侵害侵害了上訴人的訴權,使得上訴人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侵害的情況下,告狀無門,找不到說理的地方。也使得上訴人感到一審法院在推脫責任,不作為。客觀上也使得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被上訴人xx公司逃避了賠償責任。
為了維護上訴人合法權益,依法上訴至貴院,請貴院秉公審理,依法裁定xx市清城區人民法院繼續審理本案,以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和維護xx市的司法威信。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x2年6月9日。
民事婚姻訴狀(通用18篇)篇三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
委托訴訟代理人:______________,……。被上訴人(原審訴訟地位)_______________,……。……(以上寫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基本信息)_______________因與_______________……(寫明案由)一案,不服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___)……號民事判決/裁定,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_________________……。
上訴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附:_________________
民事婚姻訴狀(通用18篇)篇四
上訴人(一審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王榮,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某醫療公司。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某勞動保障咨詢公司。
上訴人因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于x年12月31日收到桂林市七星區人民法院送達的()星民初字第1x42號《民事判決書》,現不服該判決,特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二、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法院收取案件受理費有誤,本案案由為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應屬于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費應為1x元,原審收取了6x6元,不符合法律規定,應予糾正。
二、原審判決認定“原告受傷時為被告勞動保障咨詢公司派遣到被告醫療公司的生產工”,屬于認定事實錯誤。
上訴人于x4年12月至x年3月一直在醫療公司工作,先后與醫療公司簽訂過多次書面勞動合同,最后一次續簽的勞動合同期限為x2年3月1x日至x年3月1x日。x2年3月6日上訴人發生工傷。x年x月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終止協議》,確認雙方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為x4年12月13日至x年3月1x日。工作期間,上訴人的工資一直是由醫療公司發放的。上訴人認為,既然上訴人是在醫療公司工作并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工資也是由醫療公司發放的,那么就應當認定上訴人是醫療公司的員工。所以,上訴人發生工傷時,顯然是與醫療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屬于醫療公司的員工。
原審認定上訴人系勞動保障咨詢公司派遣到醫療公司的生產工,證據不足。因為上訴人沒有與勞動保障咨詢公司簽訂過勞動合同或者勞務派遣協議,上訴人也沒有從勞動保障咨詢公司領取過工資,上訴人根本不可能是勞動保障咨詢公司派遣到醫療公司的。工作期間,上訴人根本不知道還有一個勞動保障咨詢公司。根據醫療公司與勞動保障咨詢公司簽訂的《勞動保障事務派遣(代理)合作協議》,醫療公司只是委托勞動保障咨詢公司代為繳納職工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且醫療公司與勞動保障咨詢公司簽訂協議時并未告知勞動者。故僅憑兩被上訴人私下簽訂的《勞動保障事務派遣(代理)合作協議》就認定上訴人是勞動保障咨詢公司派遣到醫療公司的生產工,等于認定上訴人與勞動保障咨詢公司建立勞動關系,顯然證據不足,也不符合勞動合同法關于勞務派遣的有關規定,屬于事實認定錯誤。
三、從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分析的理由來看,原審主辦法官對有關工傷保險待遇的相關標準和概念根本沒有弄明白,必然導致其作出的判決是錯誤的。
(一)原審法院對《桂林市職工工傷傷殘工亡待遇核定表》中有關工傷補助金的標準理解有誤,比如原判決p4第二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計算比例為x年,應該x個月;一次性醫療補助金計算比例1x,也不是1x年,而是1x個月。
(二)原審法院認為“工傷保險的費率是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確定的,并不是按個人的實際工資確定”(原判決p5第5-6行)。這里顯然混淆了“繳費基數”和“費率”的概念。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工傷保險的費率是由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的,而工傷保險的繳費基數才是根據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確定的。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繳費基數(即本單位工資總額)×費率。所以,工傷保險“費率”顯然不是根據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確定的。
(三)原審法院認為“原告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被告醫療公司委托被告勞動保障咨詢公司為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費率不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原判決p5第6-x行)。上訴人提起訴訟要求醫療公司賠償工傷保險待遇的差額,是認為醫療公司在繳納工傷保險時沒有按照本單位實際的工資總額申報繳費基數,并沒有主張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費率不符合法律規定,所以無需舉證證明其繳費“費率”不符合法律規定。
(四)原審法院以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終止協議》為由,認為上訴人訴請不能成立,這也是由于原審主辦法官對工傷保險相關概念的不理解,導致了她對上訴人訴訟請求理解錯誤,因此才以一個毫不相干的理由駁回了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上訴人與醫療公司于x年x月簽訂的《勞動合同終止協議》,只是對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和終止勞動合同后應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作出了約定,并不涉及上訴人訴訟請求提到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和《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以及《壯族自治區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等規定,職工因工致殘構成九級傷殘的,可以享受的待遇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x個月本人工資)、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x個月本人工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x個月本人工資)。其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則由用人單位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支付。上訴人與醫療公司在終止勞動合同時只就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作出了約定并已實際履行,雙方無異議。上訴人提起訴訟針對的是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差額賠償問題。也就是說《勞動合同終止協議》約定的事項與本案訴訟請求事項并不存在重復和矛盾之處,而是支持上訴人訴訟請求的一份重要證據。原審法院以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終止協議》且該協議合法有效為由,駁回上訴人的訴請,顯得牛頭不對馬嘴。
四、上訴人提出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應予支持。
(一)醫療公司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的繳費基數繳納工傷保險費,違反了法律規定。
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三條“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工資總額的計算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
根據有關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工資總額由用人單位如實申報,而醫療公司在委托勞動保障咨詢公司繳納工傷保險費時,同意其選用最低繳費基數,而不是按照本單位職工實際的工資總額繳費,這違反了法律的規定。由于繳納工傷保險費時申報的工資總額和職工名單系醫療公司掌握,故醫療公司如認為其沒有違反法律規定,應承擔舉證責任。
(二)醫療公司應當賠償因其降低工傷保險的繳費基數給上訴人造成的工傷保險待遇損失。
上訴人構成工傷九級傷殘,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和《壯族自治區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等規定,其應享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x個月本人工資)、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x個月本人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上訴人與醫療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終止協議》確定了本人工資為2xx4元,并且按照該2xx4元核算了“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但由于醫療公司在申報工資總額時確定上訴人的本人工資僅為1xx4.42元(見《桂林市職工工傷傷殘工亡待遇核定表》),導致上訴人無法按照本人實際工資享受相關工傷保險待遇,嚴重侵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因此,醫療公司應當賠償由此導致上訴人工傷保險待遇的差額,即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xx4-1xx4.24)×x=1151x.x4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2xx4-1xx4.24)×1x=11.6x元,合計23415.44元。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存在明顯錯誤,依法應當撤銷,請二審法院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李某。
x年1月14日。
民事婚姻訴狀(通用18篇)篇五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曹,女,1xx2年11月12日出生,漢族,江西xx縣人,住本市中路x棟x室,身份證號:3xx2x31xx21112。
上訴人因不服景德鎮市珠山區人民法院(x3)珠民一初字第3x1號民事判決書,向貴院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景德鎮市珠山區人民法院的(x3)珠民一初字第3x1號判決,發回重審或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2、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審判決解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婚姻關系的理由有兩點:1、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婚后不能相互溝通理解;2、上訴人對被上訴人存在家庭暴力。
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中原告提供給法庭的證據不能證明上述兩點。1、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婚后夫妻感情其實一直很好,被上訴人所說沒有半點感情基礎不屬實;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戀愛一年后結婚,并且婚后育有一子江文博,從這點來說,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婚姻基礎和婚后感情是很好的。2、被上訴人在一審法院舉證上訴人將其打成輕微傷乙級進而證明上訴人存在家庭暴力所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上訴人認為夫妻之間偶爾一次吵嘴打斗不足以認定上訴人存在家庭暴力。上訴人作為一位成年男性就會有性格和脾氣,上訴人并不是無緣無故和被上訴人發生打斗的,是因為事發當天婚生子江文博生病了想要媽媽,此時被上訴人不在兒子身邊,于是上訴人帶著兒子找到被上訴人,而被上訴人卻態度不好,進而與上訴人的母親發生了爭吵,最后造成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爭吵打斗。雖然上訴人不慎將被上訴人打成輕微傷乙級,但是事出有因。根據《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答》中如何理解“給家庭成員的身體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家庭暴力作出了明確解釋:“《婚姻法》解釋(一)第一條對家庭暴力的定義作了明確規定,但對傷害后果的程度沒有明確,使法官難以認定。因此,針對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的方式給家庭成員的身體造成傷害的家庭暴力,在司法實踐中可以根據法醫鑒定結論來確定傷害后果,即對家庭成員的傷害達到了輕微傷丙級三次以上、輕微傷乙級兩次以上、輕微傷甲級一次以上的,一般可理解為構成家庭暴力。”加之我國長期以來形成的“寧拆十座廟,不破一樁婚”傳統婚姻觀念,基于維護社會、家庭的穩定之需,一審法院應當慎重認定上訴人行為是否構成家庭暴力,不應當輕易判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準予離婚。
另外,上訴人認為即使一審法院判決解除婚姻關系是合法的,但對于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也存在異議;訴爭房產公寓x棟x單元x室系上訴人在x年x月22日(婚前)就已經一次性付款購買的,不存在任何按揭貸款,所以一審法院對該事實的認定也是錯誤的。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做出的判決證據不足,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民事婚姻訴狀(通用18篇)篇六
男方:_________,_____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男女雙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_____民政局登記結婚,且處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維持家庭生活的穩定,現雙方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經雙方友好協商一致,對有關婚內事宜約定如下:
一、約定義務。
為維護雙方婚姻關系的和諧穩定,現約定:__________。
1、男女雙方保證不得與婚外異性發生不正當關系,不單獨與婚外異性見面,不犯原則性錯誤、不得有任何出軌行為。
2、男方保證管理好自己的情緒,不亂發脾氣,不對女方士實施暴力、虐待的行為。
3、男方應做好自己力所能及的事情,承擔起作為丈夫、父親該承擔的責任,女方應做好自己力所能及的事情,承擔起作為妻子、母親的該承擔的責任。
4、男方保證每月支付女方__________元生活費,女方保證每月生活費用于共同生活開銷,不得挪作他用;另外,男方應于年月向女方支付元。
5、為彌補男方曾經______的過錯,男方保證每年七夕節日帶女方外出游玩,同時女方保證今后不再提起該事件。
二、違約責任。
若因一方違約行為,導致雙方解除婚姻關系的,違約方應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其它事項。
1、雙方承諾對該協議書的字、詞、義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協議,不存在受到脅迫、欺詐、誤解等,簽署即表明對本協議的認可。
3、若本協議部分條款被認定為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
4、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兩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經兩方簽署后生效。
5、在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的,協議雙方應先行友好協商,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和解、調解不成的,協議雙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處理。
民事婚姻訴狀(通用18篇)篇七
上訴人:趙,男,19xx年8月2日生,漢族,居民,住xx市興安街道xx村號。
被上訴人:楊,男,19xx年8月28日生,漢族,xx市興安街道居民委員會居民,住該村。
原審被告:劉,男,19xx年1月15日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xx市路號。
上訴人因不服山東省xx市人民法院()安民初字第996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xx市人民法院()安民初字第996號民事判決書,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民事上訴狀范文精選由本站提供!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原審判決認定:劉將涉案房屋退還給楊波,楊作為x居委會的成員即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這是真正的顛倒黑白,是明顯大錯特錯的。
首先,劉與楊轉讓協議是一份無效協議!(x8)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4頁倒數第1—2行)明確記載:原告(劉)對該房屋無所有權,其向被告(趙)主張騰房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既然劉無房屋所有權,那么他所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是否合法?他有沒有權利來簽訂該房屋的所有權轉讓協議呢?有點法律常識的百姓都會做出正確的判斷,他顯然無權簽訂該房屋轉讓協議。
其次,原審法院沒有查明被上訴人是基于何種法律關系要求上訴人騰房。上訴人自x6年11月將此房屋裝修后入住該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審中,原審法院沒有查明上訴人是如何實際占有該房屋,是基于購買還是租賃還是強占,是用合法的手段還是非法的手段。如果上訴人是購得此房,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自然應予駁回。如果是租賃,是在租賃期限以內還是已過租賃期限。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礎法律關系原審法院卻不予審查,卻徑直作出判決,顯然是不考慮客觀事實。
二、原審判決適應法律錯誤。
房屋所有權的取得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無需登記。二是繼受取得,主要是通過房屋交易等法律行為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必須經過登記,否則,即使房屋實際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權也不發生轉移。(x8)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四頁22—23行):爭議房產系x居委會開發的小產權商品房。也就是說,該房屋沒有進行產權登記,還沒有確權。轉讓房屋之人沒有所有權,受讓人卻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原審法院如此確認顯然錯誤適應法律。
三、原審法院審判程序違法。
1、原審判決雖然名義上采用普通程序審理,但事實上在審理過程中自始至終只有一名審判員審理。
2、判決送達時間嚴重超過法定期限,判決書雖然載明判決時間為x年4月20日,但送達給上訴人的時間為20xx年5月16日,這距離判決作出之日已經過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審法院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顯然為劉與楊惡意串通,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謂合法手段制造的蹩腳的伎倆。
何況條也注明是收到現金而非借條。劉一家就是因為x7年下半年房價暴漲,在上訴人沒有與其簽訂書面購房協議的情況下,為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村委補交款47850元,并將購房人改為劉,以劉xx名義起訴上訴人。在x8年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敗訴后,為了達到其目的,又與楊建波炮制了本案。民事上訴狀范文精選由本站提供!
綜上,原審判決顛倒黑白,違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嚴重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上訴人不能妄猜其中的關系,但是上訴人極其憤怒。請二審法院認真查明事實,依法主持正義,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x人民法院。
上訴人:
二〇xx年xx月xx日。
民事婚姻訴狀(通用18篇)篇八
上訴人:特、男、29歲、蒙古族、旗校外教育活動xx教師。
住址:鄂爾多斯市x鎮。
上訴人:其女、39歲、蒙古族、旗第x中學教師。
住址:鄂爾多斯市旗xx鎮什拉烏素棟x號。
被上訴人:王、男、44歲、漢族原擔保公司負責人。
被上訴人王訴三上訴人借款擔保合同糾紛一案,上訴人以免除保證責任并對該借款不承擔連帶責任為由,不服(x2)x民初字第民事判決,特向本院提出上訴。
事實和理由:x1年1月13日,被上訴人將融資款項借給斯使用時,根據烏審旗的借款慣例,必須由國家工作人員為其擔保方可借款。上訴人對被上訴人與斯/xx期限當時并不清楚。僅根據被上訴人x2年5月21日起訴以后知悉:被上訴人與斯/額xx期限是3個月(即x1年1月13日至x1年4月12日),被上訴人訴訟中已經自認利息結算至x1年8月8日。
x1年4月12日借款到期后,被上訴人與斯、額改變借款期限并支付利息的情況,被上訴人從未向上訴人書面告知過,僅因鄂爾多斯發生高利貸風波導致借款無法歸還時,被上訴人以借款人未還借款為由,將上訴人訴至旗人民法院。
經旗人民法院審理已經查明:被上訴人與借款人斯、額借款期限為3個月,時間自x1年1月13日至x1年4月12日。同時,還查明斯、額借款利息截止x1年8月8日。但是,旗法院以擔保未超過2年訴訟時效為由,判決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時,不知出于何種目的,故意將《擔保法解釋》第32條規定的保證期間和訴訟時效主張順序以及保證責任范圍、保證責任方式的法律規定斷章取意,并做出違背法律規定的判決。上訴人根據《擔保法》及其解釋的規定,對旗法院的一審判決,提出以下上訴理由:
一、上訴的法律依據。
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二、免除保證責任的理由。
上訴人的保證責任自x1年4月12日至x1年10月11日止,此期間為履行債務的保證期間。上訴人在被上訴人與斯x、額借款過程中,被上訴人從未向上訴人主張過清償還款責任問題。作為債權人的被上訴人與債務人斯、額變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也沒有經過上訴人的書面同意,該變更后的合同,上訴人也不再承擔保證責任。被上訴人放棄對債務人的訴訟,就等于放棄了對債務人的債務履行要求。債務人與債權人改變合同履行期限的,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期間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被上訴人以收取利息的方式改變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責任同樣免除。連帶責任保證中,債權人必須在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內或者《擔保法》第26條第1款所確定的保證期間內行使其對保證人請求權,在保證期間之前,主債務未屆清償期限,不會發生實際請求權問題。但是,在保證期間屆滿之后,債權人的請求權將由于保證人因保證期間屆滿的免責而失去法律意義。因此,債權人的請求權必須在保證期間內行使。被上訴人放棄對債務人的訴訟請求,在保證人已經免除保證責任的前提下,直接訴三上訴人承擔保證責任,已經與擔保法的規定相悖。被上訴人放棄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請求,保證人享有獨立的抗辯權。不因被上訴人對真正借款人履行債務的請求權放棄而免除保證人的抗辯權。如果被上訴人訴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時,必須是上訴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的前提下,可以對任一保證人主張權利。擔保法對連帶責任范圍、條件、責任的免除、保證期限、訴訟時效、除斥期間、保證期間的責任、保證人的保證范圍、保證人的抗辯權、訴訟時效的中斷、中止、保證責任開始計算的時間等都有明確而具體的規定。因此,被上訴人以借款人拒絕還款或者無力還款為由,單獨將上訴人三人列本案當事人,違反了《擔保法》的上述具體規定,所以,駁回對三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是有法律依據的。
三、法律責任和后果承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1998〕7號規定,如果認為被上訴人的行為可能涉嫌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或者真正借款人虛構事實、隱瞞事實真相構成合同詐騙犯罪的,應當將案件自行移送到公安機關按照經濟犯罪處理,事實上,旗公安機關對被上訴人是否涉嫌非法集資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問題已經開始立案調查。
旗法院明知被上訴人在上訴人擔保期間,已經超過《擔保法》及其解釋的規定的擔保期間及其責任,仍斷章取義的曲解法律規定判決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該判決不僅違背法律規定,而且也給社會治安造成巨大了影響,被上訴人的借款情況已經在旗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并且被上訴人在取保候審階段。在上訴人提出該事實以后,烏審旗法院仍故意曲解法律規定判決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所述:根據《擔保法》及其解釋的規定,上訴人的保證責任已經免除。如果認為真正借款人或者被上訴人的行為涉嫌犯罪時,應當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按照犯罪進行處理。類似的案件已經給旗的社會治安狀況造成嚴重后果和影響。該事件就像多米諾骨牌一樣無法阻擋,被上訴人以經營擔保公司的方式經營高利貸發放業務,在提供借款單據時,無論是借款人,還是擔保人,在沒有具體告知內容的情況下就讓擔保人簽字。在簽字時,被上訴人并沒有將借款的數額告知給擔保人,事后也沒有向上訴人提出過承擔保證責任的要求。被上訴人以借款人未還借款為由,將上訴人訴至旗法院請求承擔保證責任,爾旗法院明知《擔保法》及其解釋對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時,仍故意曲解法律規定并做出違背法律規定的判決,該判決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為此,上訴人請求本院鑒于旗的高利貸情況和社會影響等不安定因素情況,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擔保法》第18條、第20條、第24條、第26條、《擔保法解釋》第20條、第30條、第32條、第34條、第36條、《合同法》第39條、41條的規定:判決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巴、特、其訴訟請求。
此致
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巴、特、其。
x2年9月22日。
民事婚姻訴狀(通用18篇)篇九
上訴人(原審原告):劉××,女,漢族,1x××年××月2x日出生,戶籍地址:江西省××市××縣××鎮××村××組44x號,身份證號碼3x××××1x××××2x××2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男,漢族,1x××年××月x日出生,戶籍地址:河北省××市××縣××鎮××村13x號,身份證號碼13××××1x××××033013。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撫養糾紛一案,不服xx市寶安區人民法院作出的()深寶法少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2、一審、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該協議形成的背景:x年1月5日之前,被上訴人一直沒有給付分文撫養費,也沒有來看望上訴人及孩子。由于雙方未辦理結婚手續,上訴人因懷孕、自己到醫院生產及單獨撫養孩子花去了大筆費用,為了確保孩子以后能夠健康地成長,故此欲向被上訴人主張撫養費。因以前到過被上訴人老家,上訴人遂于孩子滿月后,抱著孩子到被上訴人老家,但被上訴人一直避而不見,被上訴人的親屬接待了上訴人,安排上訴人住在賓館。在被上訴人家屬多方刁難且上訴人當時身上所剩錢款不多的情況下,出于孩子的健康等考量,暫時將孩子交給了被上訴人的家屬,簽下了所謂的《協議》并拿著所謂的補償費5萬元離去。
(二)該協議是上訴人在受到肋迫、不能自由表達自已意志的情形下簽訂的,對雙方當事人沒有法律拘束力。協議不僅不能真實反映上訴人的意思表示,而且也違反了公序良俗的原則。首先,協議沒有經雙方協商,系在特定的情形下由被上訴人家屬出具的并要求上訴人簽名,被上訴人事后再補充簽名形成的。當時,上訴人因此事搞得心煩意亂,加上孩子又小,身上盤纏又所剩無幾,因此無奈答應將孩子暫時放在被上訴人家,先拿點費用,因為孩子小,被上訴人家人肯定無法帶好,到時一定會將孩子還給上訴人,這樣撫養費拿到了,孩子也回來了,誰知道事與愿違。試想,有哪一個做母親的忍心將剛滿月的孩子交給別人?其次,協議內容中孩子的名字為張××,而本案中孩子出生證上的名字為劉××,僅從協議來看并不足以認定兩者是同一孩子,依生活的常理來說,經協商后形成的協議理應會對此情況作出說明,但該協議并未予以說明,可以側面反映此協議是由被上訴人家屬乘人之危,單方出具,未與上訴人協商一致。最后,協議中沒有對孩子撫養的事宜做出具體適宜的安排。協議中“乙方不得再主張張慧的撫養權”的約定損害了孩子的合法權益,違反了社會公德,沒有法律效力。撫養孩子是生父母雙方的法定義務,生父母也應當關愛子女,當撫養一方侵害孩子的合法權益或者不利于孩子成長的情形下,有義務采取手段維護孩子的合法權益,包括不限于變更撫養權。被上訴人在答辯狀中辯稱5萬元是從人道主義出發而補償給上訴人的。而上訴人收下5萬元補償款是上訴人在當時無奈下的權宜之計。
二、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損害了司法公正,違反了相關的法律精神。
原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二條之規定作出判決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本案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并不屬于婚姻關系,不屬于離婚糾紛,一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自愿]離婚之規定作出判決明顯是錯誤的。原審法院僅根據表面上看來合法的協議作為判案的依據,是極度草率的,加重了當事人的訟累。本案中涉及到非婚生子女,而且本案有其特殊性,法院應當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充分考慮雙方的撫養能力、撫養條件等因素,才能彰顯司法公正,才能切實維護社會的穩定。
三、本案由上訴人撫養孩子,被上訴人支付撫養費的方式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
(一)上訴人現有穩定的工作與收入,完全有能力撫養孩子,加上上訴人母親已退休,愿意幫助上訴人照顧孩子。
(二)被上訴人道德責任感缺失。被上訴人在開庭承認其在認識上訴人之前已婚并已有孩子卻隱瞞上訴人并與上訴人發生關系。此案中被上訴人明知自己已婚情形下發生婚外性行為,在上訴人懷孕、生產及單獨撫養孩子期間,也沒有去看望照顧上訴人母女,據此可以說明被上訴人品行不良、極度缺乏責任感。
(三)上訴人沒有孩子,而被上訴人婚內已有兩個孩子,再將雙方的孩子判歸被上訴人撫養,那么被上訴人一共三個孩子,這嚴重違反了國家的計劃生育政策,如此,其家庭負擔沉重,無法保證雙方孩子的生活質量,也難免孩子不會受到不公平對待。因此,上訴人有理由認為被上訴人對孩子的成長不利,且孩子屬于女孩,從生理上或心理上都更適合跟隨母親一起生活。
(四)孩子還未滿2周歲,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相關規定,應由上訴人撫養。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事實認定不清,定性錯誤,法律適用錯誤,違反相關法律精神,請求二審體諒一個母親的心情,依法查明事實并改判,以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年××月××日。
民事婚姻訴狀(通用18篇)篇十
上訴人(原審訴訟地位):______________,男/女,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_____族,……(寫明工作單位和職務或者職業),住……。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
委托訴訟代理人:______________,……。被上訴人(原審訴訟地位)_______________,……。……(以上寫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基本信息)_______________因與_______________……(寫明案由)一案,不服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___)……號民事判決/裁定,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_________________……。
上訴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附:_________________
民事婚姻訴狀(通用18篇)篇十一
上訴人(原審原告):劉××,女,漢族,1x××年××月2x日出生,戶籍地址:江西省××市××縣××鎮××村××組44x號,身份證號碼3x××××1x××××2x××2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男,漢族,1x××年××月x日出生,戶籍地址:河北省××市××縣××鎮××村13x號,身份證號碼13××××1x××××x33x13。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撫養糾紛一案,不服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作出的(x2)深寶法少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2、一審、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該協議形成的背景:x2年1月5日之前,被上訴人一直沒有給付分文撫養費,也沒有來看望上訴人及孩子。由于雙方未辦理結婚手續,上訴人因懷孕、自己到醫院生產及單獨撫養孩子花去了大筆費用,為了確保孩子以后能夠健康地成長,故此欲向被上訴人主張撫養費。因以前到過被上訴人老家,上訴人遂于孩子滿月后,抱著孩子到被上訴人老家,但被上訴人一直避而不見,被上訴人的親屬接待了上訴人,安排上訴人住在賓館。在被上訴人家屬多方刁難且上訴人當時身上所剩錢款不多的情況下,出于孩子的健康等考量,暫時將孩子交給了被上訴人的家屬,簽下了所謂的《協議》并拿著所謂的補償費5萬元離去。
(二)該協議是上訴人在受到肋迫、不能自由表達自已意志的情形下簽訂的,對雙方當事人沒有法律拘束力。協議不僅不能真實反映上訴人的意思表示,而且也違反了公序良俗的原則。首先,協議沒有經雙方協商,系在特定的情形下由被上訴人家屬出具的并要求上訴人簽名,被上訴人事后再補充簽名形成的。當時,上訴人因此事搞得心煩意亂,加上孩子又小,身上盤纏又所剩無幾,因此無奈答應將孩子暫時放在被上訴人家,先拿點費用,因為孩子小,被上訴人家人肯定無法帶好,到時一定會將孩子還給上訴人,這樣撫養費拿到了,孩子也回來了,誰知道事與愿違。試想,有哪一個做母親的忍心將剛滿月的孩子交給別人?其次,協議內容中孩子的名字為張××,而本案中孩子出生證上的名字為劉××,僅從協議來看并不足以認定兩者是同一孩子,依生活的常理來說,經協商后形成的協議理應會對此情況作出說明,但該協議并未予以說明,可以側面反映此協議是由被上訴人家屬乘人之危,單方出具,未與上訴人協商一致。最后,協議中沒有對孩子撫養的事宜做出具體適宜的安排。協議中“乙方不得再主張張慧的撫養權”的約定損害了孩子的合法權益,違反了社會公德,沒有法律效力。撫養孩子是生父母雙方的法定義務,生父母也應當關愛子女,當撫養一方侵害孩子的合法權益或者不利于孩子成長的情形下,有義務采取手段維護孩子的合法權益,包括不限于變更撫養權。被上訴人在答辯狀中辯稱5萬元是從人道主義出發而補償給上訴人的。而上訴人收下5萬元補償款是上訴人在當時無奈下的權宜之計。
二、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損害了司法公正,違反了相關的法律精神。
原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二條之規定作出判決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本案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并不屬于婚姻關系,不屬于離婚糾紛,一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自愿]離婚之規定作出判決明顯是錯誤的。原審法院僅根據表面上看來合法的協議作為判案的依據,是極度草率的,加重了當事人的訟累。本案中涉及到非婚生子女,而且本案有其特殊性,法院應當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充分考慮雙方的撫養能力、撫養條件等因素,才能彰顯司法公正,才能切實維護社會的穩定。
三、本案由上訴人撫養孩子,被上訴人支付撫養費的方式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
(一)上訴人現有穩定的工作與收入,完全有能力撫養孩子,加上上訴人母親已退休,愿意幫助上訴人照顧孩子。
(二)被上訴人道德責任感缺失。被上訴人在開庭承認其在認識上訴人之前已婚并已有孩子卻隱瞞上訴人并與上訴人發生關系。此案中被上訴人明知自己已婚情形下發生婚外性行為,在上訴人懷孕、生產及單獨撫養孩子期間,也沒有去看望照顧上訴人母女,據此可以說明被上訴人品行不良、極度缺乏責任感。
(三)上訴人沒有孩子,而被上訴人婚內已有兩個孩子,再將雙方的孩子判歸被上訴人撫養,那么被上訴人一共三個孩子,這嚴重違反了國家的計劃生育政策,如此,其家庭負擔沉重,無法保證雙方孩子的生活質量,也難免孩子不會受到不公平對待。因此,上訴人有理由認為被上訴人對孩子的成長不利,且孩子屬于女孩,從生理上或心理上都更適合跟隨母親一起生活。
(四)孩子還未滿2周歲,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相關規定,應由上訴人撫養。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事實認定不清,定性錯誤,法律適用錯誤,違反相關法律精神,請求二審體諒一個母親的心情,依法查明事實并改判,以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3年××月××日。
民事婚姻訴狀(通用18篇)篇十二
x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
住址:xx。
身份證號碼:xx。
電話:xx。
x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
住址:xxx。
身份證號碼:xx。
電話:xx。
1、原告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繼續履行《店鋪轉讓協議》支付原告店鋪轉讓剩余尾款x元。
2、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自行賠償店鋪客戶損失。
3、本案訴訟費用及其費用由被告負擔。
20xx年9月17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店鋪轉讓協議》,協議約定:原告持有的網絡微店(xxxxx日用百貨)全部轉讓給被告經營使用,店鋪內的客戶及庫存貨物均一同轉讓給被告,合同總價轉讓價格為x元,合同簽訂當天支付x元,后續尾款在店鋪轉讓合同簽訂后30個自然日內付清。被告接手原告店鋪后,店鋪所有債權、債務及日常經營產生的一切行為等均有被告單方負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2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第44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的規定,簽訂的《店鋪轉讓協議》已于20xx年9月17日成立并生效,原告及被告一均應恪守合同,依約全面適當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60條之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合同簽訂后,原告按合同履行了自己的義務,將店鋪租約改立及辦理轉讓交接相關程序。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首付款x元,因為原、被告雙方是朋友關系,所有原告沒有急著催被告付款。20xx年10月日原告向被告追款時候發現,被告已經不知去向,無法聯系,合同剩余的尾款x元還未支付,而且還得知被告私自提取了多名客戶貨款。原、被告簽訂的《店鋪轉讓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應將協議約定將剩余轉讓費用x元支付給原告,事情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受法律的保護。另外在《店鋪轉讓協議》約定被告在店鋪接手手債務及經營風險均有被告承擔,被告理應按合同約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被告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原告合法利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繼續履行《店鋪轉讓協議》支付原告店鋪轉讓剩余尾款x元及自行賠償店鋪客戶損失。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既有事實證據又有法律依據理由充分,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原告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懇請貴院查明事實后,給予支持。
具狀人(簽字):xxx。
20xx年xx月xx日。
民事婚姻訴狀(通用18篇)篇十三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山東某房地產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某某。職務:董事長。
上訴人王某不服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20**年10月21日作出的(20**)歷城民商初字第1150號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以因原、被告在合同中僅約定逾期辦證退房退款,而未約定支付違約金為由,認定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支付違約金、增加違約金的訴求無法無據,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涉嫌枉法裁判。
本案毋庸置疑的事實是被上訴人在履行與上訴人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嚴重違約,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個工作日內沒有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致使上訴人的房產證無法在約定期限內正常辦理,對此被上訴人應當承擔逾期辦理房產證的違約責任。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在2005年5月26日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十五條約定,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的360個工作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再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以下第1項處理:
1、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已付房價款的0.5%賠償買受人損失。
2、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0.5%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依據合同的此款約定,在被上訴人辦證期限違約的情況下,上訴人有選擇退房的權利,但不能認為此條款是賦予了違約方在違約后有收回房屋的權利。
也就是說,在被上訴人違約而上訴人又不想行使退房的權利時,對于違約方如何承擔違約責任的問題在合同中沒有約定。正是沒有合同雙方的約定才能按法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第十八條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在上訴人選擇不退房的情況下,主張參照合同15條第2款關于不退房時的違約金計算標準并要求增加違約金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以合同僅約定退房而未約定支付違約金駁回起訴顯然是判決錯誤,明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
二、一審法院對本案部分主要事實沒有查清。
1、對雙方有爭議的房屋交付時間沒有查清。
2、對雙方有爭議的住房公共維修基金繳納時間沒有查清。
3、對雙方有爭議的被上訴人開發建設的濟南市東環國際廣場房產證大證的辦理時間沒有查清。
三、一審法院在判決書第5頁第4行關于“證實被告于2007年7月196才將該基金予以繳納。”的表述令人費解。如果是筆誤,則應及時修正,以維護法律文書的嚴肅性。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存在明顯違約的過錯行為,極大地損害了上訴人的合同權益,而在這種情況下一審法院卻判決被上訴人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放縱違約方,漠視弱者的合法民事權益,明顯違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則以及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了正確適用法律,依法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請二審法院對本案依法改判。
民事婚姻訴狀(通用18篇)篇十四
法定代表人:錢xx,總經理。
聯系方式:代理人曾鏡同律師。
被告:南寧xxx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xx,董事長。
訴訟請求:。
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xx年5月15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一份合同編號為jdx(nz)1005046(sb)的《購銷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供應合同總價格為360000元的`流量開關、液位開關及轉子流量計等設備。
《購銷合同》約定發生糾紛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起訴。
《購銷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履行了合同義務,可是,被告只向原告支付100000元貨款,尚欠原告貨款260000元。
經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討,20xx年10月23日,被告及廣西xxx紙業有限公司向原告作出《付款計劃》,內容為“經過三方詳細核對,由南寧xxx紙業有限公司及廣西xxx紙業有限公司欠你公司的貨款分別為260000元及137902.76元,經三方友好協商,現計劃如下的還款計劃,所有貨款397902.76元于20xx年1月31日前全部付清,分別為兩月每月還款15萬元,最后一個月還款97902.76元”,可是,在《付款計劃》作出后,被告僅向原告支付了100000元貨款,到現在為止,被告仍欠原告貨款160000元,而廣西xxx紙業有限公司并沒有向原告支付過貨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等法律之規定,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人民法院公正審理,依法判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橫縣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
民事婚姻訴狀(通用18篇)篇十五
看似簡簡單單的民事起訴狀,其作用卻不可小覷。一場訴訟往往是從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那一刻開始,起訴時原告方給作為裁判者的法官帶來第一印象的就是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訴狀。嚴格來講,一張民事起訴狀,其格式是否規范、案由是否準確、訴訟請求是否合理、事實與理由是否表述到位,這些問題既關系到一場訴訟程序的開啟,在一定程度上也會影響到一場訴訟的成敗。
民事婚姻訴狀(通用18篇)篇十六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
一、堅決要求與被告離婚;。
二、婚生女阿美歸原告監護撫養,由被告一次性給付撫養費;。
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事實與理由我與被告于1987年經人介紹相識,1991年結婚。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事婚姻訴狀(通用18篇)篇十七
申訴人:,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址。
被申訴人:,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址:。
被申訴人:,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址:。
被申訴人:,男,漢族,年月日,住址:。
申訴人因與上列各被申訴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市中級人民法院事判決,特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
1.請求撤銷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
2.改判被申訴人賠償申訴人死亡賠償金元,其他被申訴人對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認定被申訴人與是合伙關系,屬于認定事實錯誤,原審原有證據可充分證明被申訴人是雇工。事實證據如下:
有充分證據證明被申訴人是被申訴人雇工,因此對于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承擔賠償責任:
1已先生效的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中院刑事判決書)第六個證據:
2中院刑事判決書第七個證據:
3故意傷害案公安分局案卷材料:
以上被已發生法律效力刑事判決書所采用的證據完全可以相互印證,足以充分認定雇傭事實。不知出于什么原因,原審對于上述證據不予采用,反而認定與屬于合伙關系,該認定缺乏證據支持,且導致對于同一事實的認定,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與刑事判決分別作出互相矛盾的認定。
二、原審認為申訴人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欠缺法律依據及認為雇員遭受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損害的,雇員只能向第三人要求賠償,均屬于適用法律錯誤,理由如下:
1.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xx年5月1日期施行)第18條與29條規定:在人身損害死亡案件中,賠償權利人既可以主張死亡賠償金,同時也可以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兩者并不重復,而原審法院卻認為申訴人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沒有法律依據,明顯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2.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第三人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該規定賦予賠償權利人選擇權,即既可追訴第三人,也可追訴雇主。而原審法院卻認定為申訴人已向第三人主張賠償,就不能向雇主主張賠償,顯然也是適用法律錯誤。
由于原一、二審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導致申訴人一家在痛失親人后,到處奔走,消耗大量精力以及訴訟費、律師費,卻未能追到一分錢賠償款,家庭陷入絕境之中。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被申訴人與屬于合伙關系,缺乏證據證明,且與先生效的刑事判決書所查明事實相矛盾,同時,原審適用法律錯誤,依據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二)、(六)項規定,特提起申訴,請貴院再審并支持申訴人的請求。
此致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民事婚姻訴狀(通用18篇)篇十八
原告:名稱(全稱)。
住所地:(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聯系方式:(辦公電話或者手機)。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務、工作單位、住址、聯系方式。
被告:名稱(全稱)、
住所地:(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聯系方式。(辦公電話或者手機)。
案由:(按最高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確定)。
訴訟請求:(寫明向法院起訴所要達到的目的)。
事實和理由:(寫明起訴或提出主張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包括證據情況和證人姓名及聯系地址)。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
××××年×月×日。
附項:1.本訴狀一式×份(按被告人數確定);。
2.證據××份;。
3.其他材料××份。
【填寫說明】。
1.當事人欄:注明自然情況。自然人要列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工作單位、住址。法人或其他組織要列出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職務、填寫要準確,特別是姓名(名稱)欄不能有任何錯字。地址要盡量詳實,具體到門牌號。最好注明郵編及通訊方式。
2.案由:主要寫明當事人之間的訴訟法律關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填寫。
3.訴訟請求:主要寫明請求解決爭議的權益和爭議的事實,以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解決原告一方要求的有關民事權益爭議的具體事項。
4.事實和理由:事實部分,要全面反映案件事實的客觀真實情況。
5.在起訴狀尾部:當事人是自然人的,要由本人簽字,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日期要填寫準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