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銷是指商家或個人從供應商那里購買商品,然后再將這些商品銷售給消費者。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購銷范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煙花爆竹購銷管理制度(精選18篇)篇一
第一條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預防爆炸事故發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的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燃放,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
第三條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第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質量監督檢驗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質量監督和進出口檢驗。
第五條公安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查處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第六條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企業和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煙花爆竹安全工作負責。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企業和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制定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并對從業人員定期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應當加強對本系統企業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管理。
第七條國家鼓勵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業整體水平的新工藝、新配方和新技術。
第二章生產安全。
第八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當地產業結構規劃;。
(二)基本建設項目經過批準;。
(三)選址符合城鄉規劃,并與周邊建筑、設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五)生產設備、工藝符合安全標準;。
(六)產品品種、規格、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七)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八)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九)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十)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在投入生產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安全審查申請,并提交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內提出安全審查初步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進行安全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為擴大生產能力進行基本建設或者技術改造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持《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生產活動。
第十一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核定的產品種類進行生產,生產工序和生產作業應當執行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第十二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對生產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對從事藥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藥、筑藥、壓藥、切引、搬運等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從事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三條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國家標準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過規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國家標準規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質生產煙花爆竹。
第十四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在煙花爆竹產品上標注燃放說明,并在煙花爆竹包裝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
第十五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對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術措施,建立購買、領用、銷售登記制度,防止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丟失。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丟失的,企業應當立即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報告。
煙花爆竹購銷管理制度(精選18篇)篇二
煙花爆竹倉庫安全管理制度由于煙花爆竹產品具有高度燃爆危險的特性,倉庫區為儲存重地,為保證公司煙花爆竹的經營安全,制定本制度:
1、倉庫保管員必須經過安全培訓,并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
2、嚴禁在庫區內動火、抽煙;嚴禁在庫區內,或周邊安全防護距離內試放煙花爆竹產品。
3、嚴禁在庫房內臨時拉線用電照明;嚴禁在庫房內用鐵器清理垃圾。
4、嚴禁酒后進入庫房;嚴禁將火具帶入庫房。
5、嚴禁兒童進入庫區玩耍;未經批準,嚴禁無關人員、車輛進入庫區。
6、進入庫區的車輛必須加戴防火罩,車輛在裝卸時必須熄火。
7、進入倉庫接觸煙花爆竹產品的人員必須觸摸靜電接地裝置,導出身上的靜電;嚴禁穿戴釘底鞋、易產生靜電的化纖衣物;嚴禁在庫房內打手機等。
8、作好進出庫區人員登記。進入庫區人員必須將身上攜帶的火種交給門衛暫管。
9、在1.3級倉庫內嚴禁存放a、b級產品或半成品。
10、嚴禁在庫區非危險建筑內存放煙花爆竹產品。
11、倉庫內產品堆放要符合規范要求:堆垛間的通道距離不小于0.7米;運輸主通道寬度不小于2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0.45米;成箱產品堆垛高度不應超過2.5米;嚴禁過量儲存、超高堆放等違規現象。
12、嚴禁在庫房內封、啟包裝箱。裸露、破箱的煙花爆竹產品應及時更換包裝或作銷毀處理,嚴禁在倉庫內長期儲存。
13、庫區內煙花爆竹的運輸、裝卸、堆放必須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嚴禁野蠻裝卸。
14、庫房內溫度超過35℃時,必須采取降溫措施。
15、庫區內的消防、防雷、防靜電以及報警等安全設施不能隨便移動、損壞,必須保證處于正常有效狀態。
16、倉庫四周嚴禁堆放雜物或搭建任何建筑。必須保證消防通道暢通無阻。
17、庫區內不能種植小麥、玉米、大豆等產生干秸稈的植物。
18、必須保持庫區內及周邊的經常性巡查,及時清除倉庫周邊的樹葉、干草、植物秸稈等易燃物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煙花爆竹購銷管理制度(精選18篇)篇三
1.經營場所內禁止明火,如違章吸煙、生活用火以及外來人員攜帶火種,一經發現應立即勸阻。
2.經營場所顯眼處,應張貼安全警示標志及安全告知,銷售人員各負其責,如發現隱患問題應及時處理并報告。
3.確保經營場所周邊安全暢通,如有物品堵塞通道及出口,應及時清理。
4.每天徹底檢查經營場所有無火種、火源,以及用電(電源)是否關閉。
5.定時對消防器材進行安全檢查,禁止擺放過期的消防器材充數,保證消防器材安全有效。
6.定時檢查經營場所內用電線路,避免因線路老化、摩擦造成漏電、短路引發火災事故。銷售人員嚴禁在銷售點大棚內居住,要實施24小時值守,做到禁煙、禁酒,禁使用熱得快、電暖氣等電器。
7.定時組織銷售人員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教育培訓,適時組織應急疏散演練。
煙花爆竹安全保管制度
一、存放管理要求
1.煙花爆竹屬易燃易爆物品,經營場所應避免陽光直射、遠離火源、熱源和電源,要保持干燥和通風。
2.經營場所要設專用貨架擺放煙花爆竹產品,不同類別商品,分開放置,垛堆高度應嚴格控制,防止傾倒墜落。
3.保持煙花爆竹貨架周邊整潔,不堆放雜物,禁止與易燃物品混放。
4.經營場所應配備合格的滅火器材,放置于顯眼易取處。
二、購銷管理要求
1.煙花爆竹經營應嚴格按照國家要求,不得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產品。
2.檢查購買的煙花爆竹是否配產品合格證書、安全標簽以及其他說明書等。
3.煙花爆竹購進和銷售前,均應檢查包裝物是否完整,有無破損、漏藥現象,不得購買和銷售質量不合格的產品。
4.檢驗合格的產品應做好上架登記,不合格產品應及時退回供貨商處理。
5.銷售人員應做好銷售登記,每天核對煙花爆竹存量,如發現貨品丟失,應及時報銷售負責人。
三、安全操作要求
1.銷售人員應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具,操作中要輕搬輕放,防止摩擦和撞擊。
2.搬運煙花爆竹產品時,不得使用能產生火花的工具,現場應遠離熱源與火源。
四、事故處理要求
1.發生事故后,要迅速切斷電源,立即報警。并開展搶救傷員、疏散人員、滅火等應急措施。
2.初期少量火源應用干粉滅火器滅火,或用濕棉被、濕布等覆蓋燃燒區,使其窒息或減少火勢。
3.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將起火點附近的可燃物和其他物品搬移至安全地帶。
4.要防止火勢向周邊蔓延,同時防止火星濺向其他易燃物品。
5.注意火災現場動態,對有可能發生爆炸需要緊急撤退時,應立即停止滅火,疏散所有人員至安全地帶。
倉庫消防安全制度
一、非本庫(間)工作人員有準入內。
二、嚴禁火種入內,嚴禁周圍100米以內有燃放煙花爆竹和明火。
三、各種性能的易燃物品應分開放置。
四、使用油漆、調合油漆時應嚴格遵守規章制度。
五、倉庫配備足夠的與危險化學品性質相適應的消防器材,并由專人維護和保養。
六、在倉庫堆垛設立明顯的防火等級標志,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設施的道路應保持暢通。
八、危險化學品發放,應嚴格執行發放管理制度。倉庫主管負責人應經常檢查核準
九、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倉庫要采取杜絕火種的安全措施。經指批準進入倉庫的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阻火器,作業人使用的工具、防護用品應符合防爆要求。
十、加強對防爆電氣設備、避雷、靜電導除設施的管理,選用經國家指定的防爆檢驗單位檢驗合格的防爆電氣產品。
十一、易燃、易爆品倉庫內的各種安全設施,必須經常檢查、定期校驗、保持完好狀態,做好記錄。
十二、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倉庫、堆垛附近,不準私自動火作業,如因特殊需要,應由倉庫負責人上報,經企業有關負責人指認,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進行上述作業。作業結束后,檢查確無火種,才可離開現場。
十三、庫內不準作更-衣室和其它用處。
十四、倉庫配備有專門的消防水塔和消防水拴、水龍頭。
十五、倉庫做好通風透氣措施,嚴防老鼠等動物進入。
零售經營主要負責人崗位責任制
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保證本單位的經營條件符合《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的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確保安全生產。
2、根據煙花爆竹的各個銷售時期,積極開展煙花爆竹的安全教育,并熟練掌握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及教育他人掌握煙花爆竹燃放知識。
3、認真履行零售經營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
4、經常性地開展銷售周圍的安全生產環境及儲藏部位安全設施的安全檢查,及時排除事故隱患。
5、全面負責零售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
零售經營人員崗位責任制
1、認真執行煙花爆竹銷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
2、工作期間不違反勞動紀律,不違反操作規程。
3、經營過程中,嚴格按照煙花爆竹經營規定經營,堆放整齊,分類堆放。
4、銷售煙花爆竹時,履行做好對用戶的燃放安全教育
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檢查制度
1、嚴格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相關規定,每月必須對銷售周邊場所和煙花儲存場所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檢查。對查出的安全事故隱患認真記好安全臺帳,并及時落實整改。
2、銷售場所必須天天進行安全檢查,隨時發現銷售場所和經營過程中的安全事故隱患,并及時給予整改。
3、定期對消防設施的配備施用情況進行安全檢查,對消防設施存在的問題,及時地給予整改。
4、接受上級安全管理部門的安全監督檢查。
(二)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1、及時參加上級有關部門組織的各類安全培訓和安全活動,努力學習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知識和有關安全制度、操作規程。
2、全面開展本單位的安全教育活動,積極參加上級安監部門組織的安全培訓,保證主要負責人和銷售人員經培訓、考核、持證上崗。
3、對新職工必須經過全面安全教育,掌握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及安全操作水平后,方能上崗作業。
4、銷售場所必須天天進行安全檢查,隨時發現銷售場所和經營過程中的安全事故隱患,并及時給予整改。
5、定期對消防設施的配備施用情況進行安全檢查,對消防設施存在的問題,及時地給予整改。
6、接受上級安全管理部門的安全監督檢查。
(三)消防安全制度
1、在煙花爆竹銷售柜及儲存場所必須配備消防安全設施,即按規定配備滅火器,并按要求保養、維修、更換,保證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2、消防器材必須按要求放置,不得移作它用。
3、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4、煙花爆竹銷售負責人和銷售人員必須認真學習消防知識,掌握滅火器等消防設施的使用常識。
5、人人做到“四懂四會”。即懂本崗位火災危險性,會報火警;懂預防火災措施,會使用消防器材;懂滅火方法,會撲救初期火災;懂逃生方法,會組織人員疏散逃生。
(五)煙花爆竹銷售經營管理制度
1、認真執行上級安監部門下達的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規定,合法經營。
2、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必須持有《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證》,方可經營。
3、煙花爆竹產品一律從本縣獲得自治區安監局核發的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的批發公司批發采購,嚴禁非法渠道進貨,嚴禁采購銷售禮花彈等超零售經營許可范圍的煙花爆竹產品以及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假冒、偽劣煙花爆竹產品。
4、煙花爆竹統一由批發公司配送到經營商店,不得由無煙花爆竹運輸資質的單位運輸。
6、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單位必須按規定在銷售店面內銷售產品,嚴禁店外擺賣、一證多點和走街串巷銷售煙花爆竹。
7、購進的煙花爆竹商品不得超過儲存許可核定的最大儲存量,臨時存放產品的地方不得存在煮飯、住宿等“三合一”或“前店后儲”現象。
8、嚴禁店內經營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9、煙花爆竹產品被盜,應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10、積極配合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并提供有關情況。
煙花爆竹購銷管理制度(精選18篇)篇四
1、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進行煙花爆竹的采購和銷售。
2、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必須在銷售現場配備一名安全員(經安全學習培訓考試合格),負責銷售現場的安全管理,必須亮證經營。
3、煙花爆竹零售單位銷售場所10米范圍內,嚴禁用火;必須在銷售場所明顯的位置懸掛“嚴禁煙火”等安全警示標志。
4、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在經營場所應按照國家有關消防要求,配置滅火器材。
5、實行專店或者專柜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專柜銷售時,專柜應當相對獨立,并與其他柜臺保持一定的距離,保證安全通道暢通。
6、按照規定量存放煙花爆竹,不得超量存放。
7、及時采取措施處理存在的安全事故隱患。
8、一旦發生事故,視情況動用滅火器撲滅,不能撲滅則迅速通知周邊人員撤離,及時向管理部門報告,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救援工作,事后協助事故調查。
9、法律、法規以及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煙花爆竹購銷儲存管理制度煙花爆竹流向登記,本公司主要是指煙花爆竹購入、銷售經營等各個環節中,對取得的來源、給付的去向進行登記,體現經營(批發)企業與生產企業之間、經營(批發)企業與經營(零售)單位之間的來源和去向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有效的管理過程。
(1)凡與煙花爆竹經營(批發)企業流向相關的供貨(指提供產品的生產企業)和購買(指到批發企業進貨的.零售企業)單位的信息都應分別在《煙花爆竹經營(批發)企業供貨單位信息登記簿》、《煙花爆竹經營(批發)企業購買單位信息登記簿》進行登記。
(2)對所購進產品的代碼、名稱、類別、級別、規格、型號、含藥量、體積等均應在《煙花爆竹經(批發)企業產品信息登記簿》中進行登記。
(3)對《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20xx)確定的各類別煙花爆竹產品(非禁售),每一個類別產品的購入或售出均應在同一個產品的《煙花爆竹經營(批發)企業產品流向登記簿》進行登記。
(1)公司的登記人員每日應按購入清單和售出清單,及時按規定對煙花爆竹產品認真、詳實、準確進行登記。要有效管理煙花爆竹流向,保證在某一檢查時期內,產品的來源、去向和庫存平衡,即:檢查期期初庫存+來源量=檢查期期末庫存量+去向量+合理損耗量。
(2)煙花爆竹來源和去向必須合法、合理,應及時核對產品來源和去向,不合法的必須立即終止執行,登記進入、流出和庫存的煙花爆竹產品與登記記錄的內容必須一致。
(3)應定期核查庫存實物與登記記錄是否相符,發現不相符時,應及時查明原因并向本單位負責人和當地安監部門報告。
(4)公司的流向登記記錄信息應保存2年備查。
(1)所購進的產品必須是國家批準的正規生產廠家的合格產品,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產品質量合格證、產品標識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商品級別必須與公司經營(批發)許可范圍相適應,不準購進、儲存超出經營范圍的產品,不準購進摩擦類煙花爆竹產品和含有氯酸鉀的禁售、不合格產品。
(2)公司只許向持有零售經營許可資質的單位銷售煙花爆竹產品;
公司任何人不得向未成年人、不具備煙花爆竹銷售資格的個人、經營商、單位或其他機構批發出售煙花爆竹產品。
煙花爆竹購銷管理制度(精選18篇)篇五
第一條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由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市和區、縣應當建立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交通、市政管理等行政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組成的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協調工作機制,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基層組織應當協助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做好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開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活動。
中小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五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對舉報違法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的人員予以獎勵。
第六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業主委員會可以召集居民會議、村民會議和業主會議,就本居住地區有關燃放煙花爆竹事項依法制定公約,并組織監督實施。
居民、村民和業主應當遵守公約。
第七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生產煙花爆竹。
第八條在本市銷售煙花爆竹應當取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許可,未經許可,不得銷售并儲存。
銷售儲存場所的設置應當符合規定的安全條件。
第九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運輸煙花爆竹,應當取得公安機關的運輸許可,未經許可,不得運輸。
承運單位運輸煙花爆竹應當攜帶許可證件,按照核準載明的品種、數量、路線、有效期限等規定運輸。
第十條市質量技術監督、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煙花爆竹安全質量國家標準,確定可以在本市銷售、燃放的煙花爆竹的規格和品種,并予以公布。
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規格和品種的煙花爆竹,禁止銷售、儲存、攜帶、燃放。
第十一條禁止在下列地點及其周邊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機場等交通樞紐;
(三)油氣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儲存場所和其他重點消防單位;
(四)輸、變電設施;
(五)醫療機構、幼兒園、敬老院;
(六)山林、苗圃等重點防火區;
(七)重要軍事設施;
(八)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根據維護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要求,確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
前款規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及其周邊具體范圍,由有關單位設置明顯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警示標志,并負責看護。
第十二條本市五環路以內的地區為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地區,農歷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十五每日的七時至二十四時,可以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五環路以外地區,區、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維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劃定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國家、本市在慶典活動和其他節日期間,需要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地區內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決定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設置煙花爆竹銷售單位和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地區內的臨時銷售網點。
第十四條本市對銷售煙花爆竹實行專營。
專營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煙花爆竹銷售單位應當采購符合規定的生產企業的煙花爆竹。
煙花爆竹銷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采購、銷售的煙花爆竹,應當符合國家的安全質量標準和本市規定的規格、品種,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關于包裝標識的規定;不符合規定的,不得采購、銷售。
煙花爆竹銷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應當遵守安全管理規定,在銷售場所明顯位置懸掛銷售許可證,并按照銷售許可證規定的許可范圍、時間和地點銷售煙花爆竹。
第十五條臨時銷售網點在許可的期限屆滿后,其經營者應當停止銷售,并將未銷售的煙花爆竹及時處理,不得繼續存放。
第十六條單位和個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從具有許可證的銷售網點購買,燃放時應當按照燃放說明正確、安全地燃放,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向人群、車輛、建筑物拋擲點燃的煙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內、屋頂、陽臺燃放或者向外拋擲煙花爆竹;
(三)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國家、集體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五)不得存放超過一箱或者重量超過30公斤的煙花爆竹。
十四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護。
第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未經許可違法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十八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收繳其煙花爆竹,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
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攜帶、燃放的煙花爆竹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規格和品種的;
(二)違反。
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燃放的;
(三)違反。
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燃放的;
(四)違反。
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燃放、存放煙花爆竹的。
第十九條違反本規定。
第十四條第二款,煙花爆竹銷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采購、銷售的煙花爆竹不符合本市規定的品種和規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收入,收繳煙花爆竹,并可以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吊銷銷售許可證。
第二十條燃放煙花爆竹給國家、集體財產造成損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年12月1日起施行。
年10月12日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北京市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同時廢止。
煙花爆竹購銷管理制度(精選18篇)篇六
一、嚴格遵守《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接受安全管理人員的監督檢查。
二、對所銷售的煙花爆竹保證按規定到鄂爾多斯市土畜產品公司、鄂爾多斯市一眾公司、東勝區泰達供銷公司、東勝區神童炮廠批發進貨,保證不在其他地方進貨。
四、保證做到不在煙花爆竹銷售市場吸煙、使用明火或試放煙花爆竹,同時也不允許購買煙花爆竹的人在經營場所吸煙和試放煙花爆竹。
五、保證不銷售無市安監局、公安局封簽的產品,保證不銷售拉炮、摔炮、砸炮等政府明令禁止的煙花爆竹。
六、保證在指定地點、攤位銷售。
七、如有違反,情愿接受處罰。
八、許可證號:xxxxxxxxxxxxx。
保證人:xxx。
20xx年x月xx日。
注:此表一式三份,安監局、批發公司、保證人各持一份。
煙花爆竹購銷管理制度(精選18篇)篇七
1、煙花爆竹零售單位應按規定采和銷售煙花爆竹產品,并與批發單位簽訂供銷合同。
2、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必須在銷售現場配備一名專職安全人員(經安全學習培訓考試合格),負責銷售現場的安全管理,必須亮證經營。
3、煙花爆竹零售單位銷售場所20米范圍內,嚴禁吸煙、用火;50米范圍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必須在銷售場所明顯的位置,懸掛“嚴禁煙火”等安全警示標志。
4、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在經營場所應按照國家消防技術規范要求,配置滅火器材。
5、實行專店或者專柜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專柜銷售時,專柜應當相對獨立,并與其他柜臺保持一定的'距離,保證安全通道暢通,零售場所的面積不小于10平方米。
6、按照規定量存放煙花爆竹,不得超量存放。
7、法律、法規以及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報警電話:110火警電話:119。
煙花爆竹購銷管理制度(精選18篇)篇八
1、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進行煙花爆竹的采購和銷售。
2、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必須在銷售現場配備一名安全員(經安全學習培訓考試合格),負責銷售現場的安全管理,必須亮證經營。
3、煙花爆竹零售單位銷售場所10米范圍內,嚴禁用火;必須在銷售場所明顯的`位置懸掛“嚴禁煙火”等安全警示標志。
4、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在經營場所應按照國家有關消防要求,配置滅火器材。
5、實行專店或者專柜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專柜銷售時,專柜應當相對獨立,并與其他柜臺保持一定的距離,保證安全通道暢通。
6、按照規定量存放煙花爆竹,不得超量存放。
7、及時采取措施處理存在的安全事故隱患。
8、一旦發生事故,視情況動用滅火器撲滅,不能撲滅則迅速通知周邊人員撤離,及時向管理部門報告,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救援工作,事后協助事故調查。
9、法律、法規以及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煙花爆竹購銷管理制度(精選18篇)篇九
1、產有創造發明,發現隱患及時,避免了事故發生者,給予一次性獎金壹佰元。
2、工作積極主動,敢于制止違章現象,對安全生產有貢獻或主動揭發私自偷拿廠內財產的給予一次性獎金壹佰元。
3、發現違章違紀現象,及時報告者,給予罰款比例的提成獎。
擾亂秩序、不按制度、妨礙安全生產,侵犯人身權利;損壞公共財物和他人財產,情節輕微,尚不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刑事處分,依照本辦法應當受到處罰的'行為是:違犯安全保衛管理行為,在廠職工和廠外人在廠區內違犯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都依照本辦法處理。
1、口頭警告。
2、檢討或公開檢討。
3、罰款五十元以上,壹佰元以下,加重罰款不超過貳佰元。態度惡劣或當年連續違章二次以上的,必須按當年違章的次數加倍罰款。罰款在裁決后,須下達罰通知單,當事人接到簽字罰款口頭通知后,三天內到廠部保衛部門簽字,凡未按規定時間簽好字的,每月在工資內扣除五十元,交廠部財務部門。
煙花爆竹購銷管理制度(精選18篇)篇十
1.做知法守法公民,放合法煙花爆竹!
2.做依法燃放煙花爆竹的文明市民,創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和諧社區。
3.遵守市政府禁放通告,不在禁放區內燃放煙花爆竹!
4.遵守燃放鞭炮新規定,共建和諧襄垣新家園。
5.自覺遵守禁放規定,文明歡度新春佳節。
6.自覺遵守禁放規定,為防治大氣污染貢獻力量!
7.自覺遵守禁放規定,防止人身傷害,火災事故的發生。
8.自覺禁放煙花爆竹,帶頭維護空氣質量!
9.珍惜生命和健康,安全燃放煙花爆竹!
10.移風易俗,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12.依法燃放是你的權利,文明燃放是你的義務!
13.嚴厲打擊非法生產經營運輸儲存燃放煙花爆竹違法犯罪活動。
14.嚴厲打擊非法儲存煙花爆竹,保障群眾安全!
15.嚴禁運輸攜帶煙花爆竹進入禁放區域。
16.嚴禁攜帶煙花爆竹進入公交地鐵和其他公共場所。
17.嚴禁銷售運輸攜帶儲存燃放煙花爆竹。
18.嚴格管理煙花爆竹,共同構建和諧社會!
19.想他人所想,建文明社區,做文明燃放人!
20.我市常年禁止燃放銷售煙花爆竹,請市民朋友自覺遵守。
煙花爆竹購銷管理制度(精選18篇)篇十一
第一條為加強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煙花爆竹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下簡稱《安全生產法》)、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煙花爆竹(含禮花彈)生產、儲存、經營、運輸、燃放及其原材料的儲存、經營、運輸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將煙花爆竹產業布局納入本地安全生產規劃,組織、督促有關部門共同做好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全面負責本地區煙花爆竹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本居住地區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活動實施安全監督。
第四條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履行對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職責:
(一)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具體包括:監督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審查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條件和發放安全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組織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組織查處煙花爆竹安全生產事故。
(二)公安機關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具體包括:許可煙花爆竹運輸和確定運輸路線,許可焰火晚會燃放和管理煙花爆竹禁放工作,組織銷毀處置廢舊和罰沒的非法煙花爆竹,偵查非法生產、買賣、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三)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煙花爆竹行業管理,組織實施行業發展規劃、政策法規,實施產業技術改造,促進產業結構升級和布局調整。
(四)供銷合作社應當加強本系統企業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管理。
(五)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核發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營業執照,依法查處無照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等違法行為,負責煙花爆竹產品及其包裝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六)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煙花爆竹承運企業、運輸車輛及駕駛人員、押運人員的監督管理工作。
(七)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煙花爆竹新建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列入審批、核準條件,督促業主和建設單位將安全生產設施投資納入煙花爆竹建設項目概算。
(八)商務部門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煙花爆竹行業商貿、流通企業的安全管理工作。
(九)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部門負責組織指導新聞媒體開展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有關工作。
第五條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下同)的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其從業人員定期進行安全教育,建立健全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設立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管理人員。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國家煙花爆竹工程設計規程要求,在危險品生產場所和危險品總倉庫區設置視頻監控系統,并運用視頻監控系統加強日常安全管理。
第六條煙花爆竹從業人員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準上崗:
(二)其他從業人員由生產經營單位自行組織培訓。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儲存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應急管理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考核不得收費。
煙花爆竹從業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考核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鼓勵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已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單位免予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第八條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雇用童工、在校學生、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員和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從業的其他人員。
第九條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有歇業、遷址或者變更主要負責人、名稱等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向原發證、發照部門辦理注銷、變更手續。
第十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必須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煙花爆竹生產活動。
第十一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第十二條禁止在家庭和居民生活區域內生產加工煙花爆竹。
第十三條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限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符合下列條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原發證機關同意,不再審查,直接辦理延期手續:
(一)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辦法;
(三)接受發證機關及所在地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未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
第十四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其生產的產品應當符合有關煙花爆竹質量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第十五條禁止生產拉炮、摔炮、砸炮、擦炮、打火紙、地老鼠等煙花爆竹危險品,但經省應急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批準的除外。
第十六條在經批準設立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安全距離內,不得增建任何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第十七條煙花爆竹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并設專人管理。
(一)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范;
(二)配備符合要求的專職守衛人員和保管員;
(三)配置完善的消防、防盜報警和防雷設施;
第十九條煙花爆竹儲存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儲存煙花爆竹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建立健全倉庫守衛看護、出入庫查驗登記和定期檢查、整理、清點等制度;
(二)庫房內儲存數量不得超過倉庫的設計容量,禁止在庫內存放其他物品;
(三)禁止在庫區內吸煙和用火,禁止將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帶入倉庫;
(四)進入庫區的各種機動車輛,必須配帶火星熄滅裝置,在指定地點停放,裝卸時應由保管員監裝監卸。
第二十一條在經批準設立的煙花爆竹儲存倉庫的安全距離內,不得增建任何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第二十二條煙花爆竹經營實行經營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第二十三條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申請經營許可證,由設區的市應急管理部門受理并負責頒發,報省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固定經營場所和儲存倉庫;
(三)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從業人員經培訓合格;
(四)有健全的經營、儲存安全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五條煙花爆竹批發銷售企業申請銷售許可證,由設區的市應急管理部門受理并負責頒發,報省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市、縣(區)應急管理部門應當依照規定的條件對申請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提交的申請及相關的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煙花爆竹零售網點申請銷售許可證,由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受理并負責頒發,報設區的市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煙花爆竹經營者不得購進非法生產廠點的產品和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的產品;不得經營不合格產品。
零售經營者應當向批發企業采購煙花爆竹,不得采購、儲存和銷售禮花彈等應當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不得采購、儲存和銷售煙火藥、黑火藥、引火線。
經營煙花爆竹的零售網點,必須設專柜銷售,配置相應的消防設備,并與其他柜臺保持一定距離,做到專人售貨,專人保管,不準現場試放,不得與其他易燃易爆貨物混放。
第二十九條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托運人應當通過煙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統向運達地縣(市、區)公安機關申請《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憑證運輸。
運達地縣(市、區)公安機關可以通過煙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統向啟運地公安機關送達《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從煙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統打印的《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復制件經啟運地公安機關加蓋公章,具有《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原件的同等效力。
貨物到達目的地后,應當在《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上簽注物品到達情況,并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原發證機關。
第三十條承運煙花爆竹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經營資質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道路運輸證明,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取得交通運輸部門核發的相應從業資格,嚴格執行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第三十一條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除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隨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
(二)不得違反運輸許可事項;
(四)煙花爆竹的裝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裝卸時嚴禁拖拉、擠壓、撞擊、拋摔;
(五)裝載煙花爆竹的車廂不得載人,不得混裝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六)運輸車輛限速行駛,與前后車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途中經停應當有專人看守;
(七)出現危險情況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經由鐵路、水路、航空運輸煙花爆竹的,依照鐵路、水路、航空運輸安全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禁止無證和超量運輸煙花爆竹。禁止攜帶煙花爆竹搭乘火車、輪船、飛機、長途客車、城市公共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在托運的行李、包裹、貨物和郵寄的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禁止偽裝或者偽造品名運輸煙花爆竹。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情況制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劃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的區域。
第三十四條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大型焰火燃放分級管理的規定,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后,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規程和經許可的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
承擔大型焰火燃放作業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大型焰火燃放資質。
承擔大型焰火燃放作業單位的現場負責人、燃放作業人員、安全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等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大型焰火燃放資格。
大型焰火燃放現場臨時儲存煙花爆竹的,由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的公安機關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保存單位和自然保護區;
(二)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和架空通訊線路附近;
(五)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
(六)工廠、礦山內嚴禁煙火的場所,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
(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第三十六條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原材料,按照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十七條煙花爆竹原材料經營企業必須建立質量檢驗和銷售登記制度。
第三十八條煙花爆竹原材料只能銷售給合法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禁止將煙花爆竹原材料及半成品銷售、提供給非法生產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
禁止非法經營煙花爆竹原材料或者銷售劣質煙花爆竹原材料。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一)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或者未經許可經營煙花爆竹原材料的,依照《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二)不按規定購進、批發煙花爆竹及其原材料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依照《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四)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不及時辦理許可證變更、注銷手續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
(三)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一條安全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在對依法取得批準的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責令其限期進行整改并制定安全保障措施;經整改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吊銷許可證,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第四十二條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無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安全管理人員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對違反本辦法行為的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儲存倉庫的安全距離內增建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未經批準擅自增建的,由業主負責拆除;經批準增建的,由批準增建的部門負責拆除。
依照前款規定拆除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造成的損失,未經批準擅自增建的,由業主自行承擔;經批準增建的,由批準增建的部門承擔,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五條違法生產、儲存、經營、運輸、燃放煙花爆竹或者違法儲存、經營、運輸煙花爆竹原材料,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各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違反規定亂收費、亂罰款或者利用職權徇私舞弊、敲詐勒索、收受賄賂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對煙花爆竹生產、儲存、經營、運輸、燃放及其原材料儲存、經營、運輸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各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瀆職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給予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所稱煙花爆竹,是指以煙火藥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過燃燒或爆炸,產生光、聲、色、型、煙霧等效果,用于觀賞,具有易燃易爆危險的物品,以及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
本辦法所稱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原材料,僅指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氯酸鉀、高氯酸鉀、硫磺、鋁粉等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化工原材料。
本辦法所稱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是指生產煙花(含禮花彈)、爆竹及生產用于煙花、爆竹產品的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煙花爆竹經營,僅指煙花爆竹的批發、零售。
第四十九條煙花爆竹的出口業務由依法取得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經營;外貿出口煙花爆竹的運輸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外貿出口煙花爆竹的儲存管理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煙花爆竹購銷管理制度(精選18篇)篇十二
賣方:_____________簽訂時間:_____年____月___日。
依據《_____》的規定,合同雙方就下列條款,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買方向賣方訂購煙花爆竹產品_____箱,合計總金額_____萬元(_____萬___千___百___拾___元___角___分整)。
產品名稱、牌號_____、產品類別、規格型號、單位(箱、個)、單價、數量及金額等具體項目詳見《浙江省煙花爆竹訂貨清單》,訂貨清單作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條質量要求、技術標準、賣方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和期限:
第八條如需提供擔保,另立合同擔保書,作為本合同附件。
第十條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若雙方協商不成,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或由___________(_____委員會)_____。
第十二條本合同有效期限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買方(章)______________賣方(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
(合同附件)。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________賣方:_________________。
序號。
產品名稱。
牌號_____。
產品類別。
規格型號。
單位。
單價(元)。
數量。
金額(萬元)。
煙花爆竹購銷管理制度(精選18篇)篇十三
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于開展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安監管協調字[20xx]56號)文件規定,本公司煙花爆竹倉庫最大儲存藥量超過5t,已滿足重大危險源申報條件,應按重大危險源進行監督、管理。為防止本重大危險源發生事故,造成重大的人員傷亡與財產損失,特制定本辦法。
1、本倉庫應向當地縣、市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重大危險源申報,接受安全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2、建立重大危險源檔案,安全管理人員或倉庫保管員應及時對倉庫中的產品數量(藥量)進行記錄。
3、人防:每天24小時有值班守護人員,守護員要經過安全培訓,值班守護人員嚴禁飲酒上班、私自脫崗;夜間至少巡邏三次,并做好巡邏記錄。
4、犬防:庫區養犬,輔助夜間值班。
5、安全監控與報警設施:采用科學、有效、實用的監控與報警設施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實時監控,確保安全。
6、發現事故隱患,及時報告主要負責人,并有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監督整改,及時消除隱患;特別是重大危險源周邊環境發生變化,外部安全距離不夠時,要及時報告當地安全監管部門,協同處理。
7、建立應急救援組織,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定期進行演練,并做好演練記錄。
煙花爆竹購銷管理制度(精選18篇)篇十四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協議雙方就下列條款,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買方向賣方訂購煙花爆竹產品_____箱,合計總金額_____萬元(_____萬___千___百___拾___元___角___分整)。
產品名稱、牌號商標、產品類別、規格型號、單位(箱、個)、單價、數量及金額等具體項目詳見《甘肅鈴鐺煙花爆竹批發有限公司訂貨清單》,訂貨清單作為協議附件,協議附件與協議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條質量要求、技術標準、賣方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和期限:
第八條如需提供擔保,另立協議擔保書,作為本協議附件。
第十條解決協議糾紛的方式:若雙方協商不成,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本協議有效期限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買方(章):_________賣方(章):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
供銷員: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
煙花爆竹購銷管理制度(精選18篇)篇十五
國家實行煙花爆竹生產許可制度,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必須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導、監督全國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依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具備以下安全生產基本條件:
(1)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能部門、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2)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安全投入應當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3)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確定安全生產主管人員,配備占本企業從業人員總數1%以上且至少有1名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相當數量的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4)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應當經考核合格。煙花爆竹藥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藥、筑藥、壓藥、切引等工序的作業人員應當接受煙花爆竹專業知識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其他崗位從業人員須經本崗位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和培訓并考核合格。
(5)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備考資料。
(6)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生產設施應當符合《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和《煙花爆竹勞動安全技術規程》(gb11652)的有關規定。
(7)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和廠址、廠房、儲存倉庫等設施的設計與測繪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承擔;專業機構提供的文件、圖紙、技術資料等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設計圖紙和測繪圖紙應有設計單位、測繪單位及其設計人員、技術人員和審核單位及審核人的簽章。
(8)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工廠周邊安全防護距離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9)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對重大危險源進行檢測、評估,采取監控措施,為從業人員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在安全區內設立獨立的操作人員更衣室。
(10)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依法進行安全評價。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評價的程序、內容參見《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評價導則(試行)》。
(11)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組織,制定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12)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符合《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煙花爆竹勞動安全技術規程》(gb11652)、《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煙花爆竹購銷管理制度(精選18篇)篇十六
為確保我市20xx年春節期間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貫徹落實,為進一步加強我市煙花爆竹銷售環節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規范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的安全條件和市場經營行為,確保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并進一步規范和完善煙花爆竹安全責任制及日常管理,制定以下煙花爆竹銷售安全責任書。
六是煙花爆竹零售場所存放的數量不得超過15箱,進入市場銷售,必須粘貼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等單位規定的相關標識,對無證經營、非法運輸和無標識的煙花爆竹,必須從嚴查處,依法沒收,并處相應的處罰。
簽訂責任書時業主須持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及復印件;各煙花爆竹經營業主必須按照責任狀要求認真貫徹執行。一旦違反上述要求而造成事故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本責任書一式兩份,簽訂雙方各留一份。
xxx公安局治安大隊(章)經營單位(章)。
責任人(簽字)負責人(簽字)。
文檔為doc格式。
煙花爆竹購銷管理制度(精選18篇)篇十七
1.煙花爆竹倉庫的設置、設施符合《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定》要求,保證倉庫的內外部安全距離,設置有安全疏散出口,安裝配備防火、防盜、防潮、通風、防蟲傷、防鼠咬、防雨、防雷等裝置。
2.庫房區內設置相應的消防栓、水池、滅火器、沙袋等消防器材,庫房周圍有防火隔離帶,庫房顯眼處公示“危險物品倉庫,嚴禁煙火”等警示牌。
3.庫墻、庫柱、庫頂與堆垛之間,庫內堆垛間應有適當的間距為通道和通風巷,主通道寬度不宜小于2米,堆垛間距離不宜小于0.7米,庫墻、庫柱與堆垛間不小于0.3米,庫內堆垛高度成箱成品不高于2.5米。
4.保管員和裝卸人員收發貨物時要輕拿輕放,做到不推、不拖、不撞、不摩擦。木質包裝嚴禁在庫房內進行拆箱、釘箱和其他可能引起爆炸的作業。
5.庫內不得安裝火爐,不得使用電鉻鐵,嚴禁吸煙、不得設辦公室、休息室,嚴禁在庫內進行封裝,加工、打包等操作。
6.庫內要保持清潔,堆放整齊,地面和庫房周圍不得有散落的易燃易爆物品,不得穿硬底鞋和帶釘的鞋進入庫區,不得攜帶手機和傳呼、打火機等進入庫內。
7.庫房專人管理,建立出入庫賬日,做到賬實相符。
8.庫房堅持24小時值班守衛,盜警、火警撥打110、119。
煙花爆竹購銷管理制度(精選18篇)篇十八
1、經營單位法人代表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安全管理,負責貫徹執行各項安全經營法令、法規和制度,組織實施本單位有關安全管理、文明經營的決議。
2、關心愛護職工,不斷改善勞動條件和安全狀況。
3、制定或修訂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經營措施和計劃。
4、組織安全教育和安全檢查,正確處理安全與經營之間的矛盾問題,對存在安全隱患的要堅決落實整改。
5、制定煙花爆竹應急救援預案,熟悉和掌握煙花爆竹的危險特性及發生意外時的急救措施并定期演練。
1、認真學習、嚴格遵守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2、精心操作,不違章作業,并勸阻以及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3、正確分析,判斷和處理經營過程中異常情況,有權拒絕違章指揮等行為。
4、負責向供貨方索取許可證件,不得從未取得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煙花爆竹產品。
5、清楚購進、銷售的煙花爆竹產品質量及數量,嚴禁采購假、劣質煙花爆竹產品,并建立健全購銷臺帳。
6、不銷售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產品。
7、銷售人員必須經過安全知識、專業知識的教育培訓,應向購買者提供所購買產品的危險告知、使用方法、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項等。
8、保持經營場所的整潔衛生,愛護公共設施,正確使用消防器材和勞動保護用品等。
1、煙花爆竹銷售單位應依法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3、煙花爆竹銷售單位負責人和銷售人員應參加安全培訓,取得安全培訓資格證書;
4、煙花爆竹銷售單位應制定負責人安全責任制度、銷售人員崗位責任制度;
5、煙花爆竹銷售單位應制定消防安全防火制度及事故應急預案。
1、經營場所內禁止明火,如違章吸煙、生活用火以及外來人員攜帶火種,一經發現應立即勸阻。
2、經營場所顯眼處,應張貼安全警示標志及安全告知,銷售人員各負其責,如發現隱患問題應及時處理并報告。
3、確保經營場所周邊安全暢通,如有物品堵塞通道及出口,應及時清理。
4、每天徹底檢查經營場所有無火種、火源,以及用電(電源)是否關閉。
5、定時對消防器材進行安全檢查,禁止擺放過期的消防器材充數,保證消防器材安全有效。
6、定時檢查經營場所內用電線路,避免因線路老化、摩擦造成漏電、短路引發火災事故。銷售人員嚴禁在銷售點大棚內居住,要實施24小時值守,做到禁煙、禁酒,禁使用熱得快、電暖氣等電器。
7、定時組織銷售人員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教育培訓,適時組織應急疏散演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