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有助于防止違規行為的發生,保護組織的利益和形象。請參考以下規章制度范文,并結合實際情況進行適當修改。
場所衛生管理制度(匯總15篇)篇一
商場、超市衛生管理制度:
1、持有有效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亮證經營,按時復核。
2、每日進行濕式衛生清掃,保持內部環境整潔,室內無積塵,地面無果皮、痰跡和垃圾。
3、建立衛生管理網絡,建全衛生管理制度,有衛生負責人。
4、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體檢和衛生知識培訓考核,持健康證和培訓合格證上崗,證件集中保管。
5、場所內通風良好,有機械通風設施,空調濾網和電扇葉片定期清掃,保持清潔無塵
6、場所內禁止吸煙;有禁煙管理標志和禁煙管理措施。
7、出售食品、化妝品、藥品的柜臺應分設在清潔的地方,農藥、油漆等有害商品應有單獨售貨室。
8、廁所及時清掃保潔,做到無積污、無異味。采用水沖式蹲式便器,有良好通風
場所衛生管理制度(匯總15篇)篇二
為了更好地履行衛生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職責,保障顧客的身體健康安全,按照《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年審及復核或換證手續。
二、設置專職或兼職衛生管理人員,確保從業人員持有效健康體檢證明、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上崗。
四、保持室內外環境整潔、美觀,地面無污垢和垃圾。
五、保持室內空氣清潔,按時通風換氣和空氣消毒。
六、場所內禁止吸煙,設置明顯的禁煙標志和禁煙管理措施。
七、要求工作人員注重個人衛生,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要著裝整齊清潔。
八、設置專人或兼職人員負責衛生管理工作,設有衛生專用消毒設施,供顧客使用的餐飲具,應做到一客一換,用后及時清洗消毒,并做好餐飲具的保潔工作。
九、提供給顧客使用的衛生用品做到按規定索證,確保符合國家衛生要求。
場所衛生管理制度(匯總15篇)篇三
1.餐廳內外環境整潔,地面清潔無食物殘渣,墻壁、墻裙、天花板清潔無脫落,排煙排氣設施無油垢沉積。
2.餐桌椅整潔,臺布無積污、無油漬,玻璃光亮,有公共痰盂。
3.餐廳廢棄物盛放容器必須密閉,外觀清潔,標識明顯,能盛裝一個餐次的垃圾,并做到及時清理。
4.餐廳要每天清掃兩次,每周大掃除一次,達到無蠅、無蜘蛛、無蟑螂、無老鼠。
5.上菜時服務員要檢查食品衛生質量,不銷售腐-敗、變質、變味等不潔食品,服務員的手不能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倒酒水、加菜加湯時用具不能直接接觸顧客使用的餐(飲)具。
6.餐(飲)具存放在餐廳工作臺的保潔柜內。當餐使用的餐(飲)具開餐前半小時擺臺,擺放時服務員手不能接觸盛食品的部位。回收的餐(飲)具應及時送到洗消間,不能停留在餐廳。
7.顧客使用的餐巾必須潔凈。
8.餐廳內應設洗手消毒設施,并能正常使用。
9.餐廳內設衛生間應保持清潔不得有異味。
10.有空調設施的餐廳其空調系統必須符合公共場所空調系統的有關衛生要求。
(二)食(飲)具、用具洗消制度
1.食(飲)具、用具清洗、消毒必須在專間進行。(小餐具的消毒應放在餐廳消毒柜內進行)專間內洗、消設施標識明顯。廢棄物盛放桶應有蓋。
2.食(飲)具、用具清洗、消毒應按照一刮、二洗、三沖、四消毒、五保潔的順序進行。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食(飲)具、用具應分開存放。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符合衛生要求。
3.消毒后的食(飲)具、用具應貯存在專用保潔柜或保潔間內備用,保潔柜或保潔間應有明顯標識。保潔柜或保潔間應當定期清洗,保持潔凈,無雜物、無蟑螂、無老鼠活動的痕跡。保潔柜應帶門。保潔柜或保潔間內不得存放其他物品,每天使用前應清洗消毒。
4.應定期檢查消毒設備、設施是否處于良好狀態。采用化學消毒的應定時測量有效消毒濃度。所用藥物必須符合衛生要求。
5.食(飲)具、用具首選濕熱消毒法。因其材料不能適應濕熱消毒的才使用化學消毒方法。
6.消毒后的食(飲)具、用具應符合《食(飲)具消毒衛生標準》的規定。物理消毒(包括蒸氣等熱力消毒)后的食具必須表面光潔、無油漬、無水漬、無異味;化學(藥物)消毒后的食具表面必須無泡沫、無洗消劑的味道,無不溶性附著物。
7.一次性餐飲具不得重復使用。
(三)食(用)品采購衛生管理制度
1.采購人員必須熟悉所用的各種食品與原料的品種及相關的衛生標準、衛生管理辦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要求。掌握必要的食品感官檢查方法。
2.采購食品應遵循用多少定多少的原則。采購的食品原料及成品必須色、香、味、形正常,采購肉類、水產品要注意其新鮮度。
3.采購人員不得采購腐-敗變質、霉變、超過保持期限及其他不符合衛生標準要求如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有異味的禽、畜、獸、水產品等及其制品等;不得采購《食品衛生法》第九條規定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不得采購無產品標識食品或來路不明的食品。
4.采購人員采購時應向供應商索取發票等購貨憑據,并做好采購記錄,便于溯源;向食品生產單位、批發市場等批量采購食品的,還應索取食品衛生許可證、本批次檢驗(檢疫)合格證明等。
5.采購定型包裝食品和食品添加劑,食品商標(或說明書)上應有品名、廠名、廠址、生產日期、批號或者代號、規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存期(保質期)、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中文標識內容。
6.采購蔬菜等散裝農副食品及魚類等鮮活產品應保證由正規渠道進貨,最好是定點采購,確保無農藥及其他有毒有害化學品污染。
7.采購食品容器、包裝材料、食品用工具、設備、洗滌劑必須符合衛生標準和衛生管理辦法的規定。
8.采購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設備,必須符合相應的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管理辦法的規定,有口岸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合格證明,外包裝配有中文標識。
9.所采購食用物品入庫前應進行驗收,出入庫時應登記,作好記錄,建立臺帳。
(四)食品粗加工衛生管理制度
1.粗加工間或粗加工區域地面應及清洗,保持排水通暢。
2.粗加工場地應設有層架,各種食品原料應分類存放。加工場所防塵、防蠅、防鼠設施齊全并正常使用。加工用工具、容器、設備必須經常清洗,保持清潔,直接接觸食品的加工用具、容器必須用后消毒。
3.解凍、擇洗、加工工藝流程必須嚴格按操作規程和衛生要求進行操作,確保食品不受污染。
4.動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產品應分池清洗,各池要有明顯標識。加工肉類、水產品與蔬菜的操作臺、用具和容器要分開使用,并有明顯標識。
5.加工前應認真檢查待加工食品,發現有腐-敗變質跡象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禽蛋在使用前應對外殼進行清洗,必要時消毒處理。
6.加工后食品原料要放入清潔容器內(肉禽、魚類要用不透水容器),有保潔、保鮮設施。易腐食品應盡量縮短在常溫下的存放時間,加工后應在規定時間內及時使用或冷藏。
7.加工后的肉類必須無血、無毛、無污物、無異味;水產品無鱗、無內臟。
8.加工后的蔬菜瓜果必須無泥沙、雜物、昆蟲。蔬菜瓜果加工時必須做到一揀(揀去腐爛的、不能吃的`)、二洗、三浸(必須浸泡半小時)。
(五)食品加工制作過程衛生管理制度
1.烹調前應認真檢查待加工食品。發現有腐-敗變質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得進行烹調加工。不得將回收后的食品(包括輔料)經烹調加工后再次供應。
2.炒、燒食品要勤翻動。塊狀食品必須充分加熱,燒熟煮透,防止外熟內生;食物中心溫度必須高于70℃。
3.加工后的成品應與半成品、原料分開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應盡快冷卻后再冷藏。
4.隔夜、隔餐及外購熟食要回鍋徹底加熱后才能供應。
5.不選用、不切配、不烹調、不出售腐-敗、變質、有毒有害的食品。
6.加工用工具、容器、設備必須經常清洗,保持清潔。刀、砧板、盆、抹布用后須清洗消毒;直接接觸食品的加工用具、容器必須徹底消毒。
7.食品需要造型時必須使用經消毒的工具,食品應放入專用保潔柜內,不得落地存放。
8.工作結束后,調料要加蓋。做好工具、容器、灶上灶下、地面墻面的清潔衛生工作。
9.加工間及出菜通道要潔凈,不能堆放任何雜物。備餐間(臺)只能存放直接入口食品及必需用的食具、工具。分碟小菜、調味品應存放在專用柜內,不得露室存放。
10.燒鹵熟肉、點心必須存放在涼凍間(柜)。涼凍間(柜)內不能存放非直接入口的食品和需重新加工的食品及其他物品、私人用品。
11.廢棄油脂應由專業的公司回收,餐廳經營者應了解回收公司的資質及廢油回收后的用途,并應與該回收公司簽訂寫有“廢棄油脂不能用于食品加工”的合同。每次回收應有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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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所衛生管理制度(匯總15篇)篇四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頒發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衛生部頒發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各級政府要將公共場所衛生工作列入經濟和社會事業建設總體規劃,加強對衛生管理和衛生監督工作的領導,明確各有關部門的職責。
(一)民航、鐵路、交通部門,要加強車站(包括火車站和汽車站)、機場、碼頭、港口等公共場所和交通工具的衛生管理;商業、物資、輕工、糧食、外貿、文化、體育、旅游、園林等部門,要把公共場所衛生工作列入企業經營管理考核的重要內容,加強管理。
(二)計劃、建設、環保、規劃設計等部門,要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制定公共衛生設施建設規劃,對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公共場所,按《條例》及其有關規定把好選址、設計關。
(三)宣傳、新聞、教育等部門,要利用各種宣傳工具,采取多種形式,宣傳《條例》精神,普及公共場所衛生知識。
(四)公安、工商、財政、環保等部門,要按《條例》有關規定,協助和配合衛生監督機構,加強對公共場所的衛生管理和環境保護工作。
(五)各級衛生部門是對公共場所衛生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衛生行政機關,要加強對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管理,健全監督網絡,充實監督人員和技術裝備。
第三條公共場所的主管部門,要建立完整的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兼職的衛生管理人員,對所屬經營單位(包括個體經營者,下同)的衛生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
第四條經營單位應建立衛生責任制度,負責所經營的公共場所的衛生管理,接受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督管理。按《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對本單位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的培訓。
各級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經營單位的負責人、個體經營者的衛生知識培訓和考核工作。
第五條公共場所從業人員必須按《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進行體格檢查,領取“健康合格證”。
“健康合格證”不得涂改、轉讓、倒賣、偽造。工作期間應隨身攜帶,以備檢查。
第六條凡在本省境內的公共場所,包括照像館、郵局、銀行(儲蓄所)、客運售票處等,應按《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申請領取“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
第七條“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每年復核一次,持證單位或個人應填寫復核登記表,經發證機關審核合格后,在復核登記表上加蓋年度審核章,并在“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上加貼年度有效貼花,逾期三個月未加蓋年度審核章和未加貼年度有效貼花者,按未領取“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處理。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不得涂改、轉讓、倒賣、偽造。
第八條未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的經營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條例》第二條和本辦法第六條所列舉的公共場所的經營活動。
對吊銷“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者,衛生監督機構須提出書面意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九條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因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應按《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向當地衛生監督機構報告,并填寫事故報告表。
第十條發生危害健康事故,未及時報告或少報、漏報、不報的,衛生監督機構應追查補報;對故意隱匿不報者,由衛生監督機構追究當事者的責任;觸犯刑律的,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公共場所的建設項目必須接受衛生監督機構的衛生監督管理,建設單位應將下列資料報送衛生監督機構審查,領取“公共場所建設項目衛生許可證”:
2.建設用地范圍內和選址周圍的有關環境資料;
3.與衛生有關的施工設計資料。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衛生監督機構必須對建設項目的衛生設施質量、衛生技術措施、環境衛生質量等方面進行全面的衛生評價,提出書面驗收結論。
(一)省級衛生監督機構負責全省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管理,并對部、省屬單位(包括部、省屬外商投資企業)進行直接衛生監督管理;對新建、擴建、改建的部、省屬公共場所進行預防性衛生監督,發放“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
(二)市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本轄區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管理,并對市屬單位(包括市屬外商投資企業)實行直接衛生監督管理;對新建、擴建、改建的市屬公共場所進行預防性衛生監督,發放“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
(三)縣(不設區的市、區)衛生監督機構,對本轄區內的公共場所實行衛生監督管理,對所屬新建、擴建、改建的公共場所進行預防性衛生監督,發放“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
第十三條上級衛生監督機構監督、指導下級衛生監督機構的工作,省級衛生監督機構對下級衛生監督機構及本轄區內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衛生監督機構作出的不恰當的處理決定,有權糾正或重新處理。
第十四條各級衛生監督機構按《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規定的標準和要求設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根據工作需要可在鄉、鎮、街道衛生院(所)防保醫生中設立公共場所助理衛生監督員,協助衛生監督員進行工作。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必須遵守衛生監督員守則,在職責范圍內對公共場所進行衛生監督管理。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在執行公務時必須佩戴“中國衛生監督”證章,出示監督證件。
第十五條對違反公共場所衛生管理的單位或個人,由各級衛生監督機構根據《實施細則》第四章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省衛生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場所衛生管理制度(匯總15篇)篇五
第一條、為加強交通運輸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管理。保障廣大旅客及交通運輸工作人員的身體健康,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公路水路交通運輸的候車(船)室,公路水路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服務于交通運輸的各公共場所。
第三條、交通系統各級行政部門是交通運輸公共場所衛生管理的主管部門。交通系統各級衛生防疫站為交通運輸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機構。未設立衛生防疫站的,交通運輸行政部門應委托地方衛生防疫機構負責交通運輸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
第四條、港口客運站、長途汽車站、客船的設計、經營應符合國家規定的公共場所衛生標準。
第五條、交通運輸公共場所的經營者負責對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培訓,由所在地交通衛生監督機構負責考核。
交通衛生監督機構,應根據國家“公共場所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教學大綱”編寫教材。下達培訓任務和要求。公共場所從業人員未經培訓或培訓后成績不合格不準上崗。
第六條、凡在主要對旅客和職工服務的公共場所從事直接服務的人員,每年必須進行一次健康檢查,新從事此項工作的須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后,方準上崗。
交通運輸公共場所經營者應于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向交通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應檢人員名單。健康檢查工作由交通衛生監督機構或其指定的醫療部門承擔。檢查工作應于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交通運輸公共場所經營者應在檢查工作結束后一周內,將檢查結果上報交通衛生主管部門。對檢查合格者,交通衛生監督機構核發健康合格證。
第七條、乘客定額一百人以上的客船,建筑面積二百平方米以上的長途汽車站候車室、港口客運站候船室及其他服務于交通運輸的公共場所經營者,必須持有交通衛生監督機構簽發的交通衛生許可證,方準辦理營業手續。申請交通衛生許可證,須向所在地的交通衛生監督機構提出。交通衛生監督機構接到申請后應對營業場所進行審查、監測,符合《條例》要求的,發給衛生許可證。
新建、改建、擴建交通運輸公共場所或變更營業項目,按上述程序重新申領衛生許可證。
衛生許可證每兩年復核一次,未按《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規定如期復核的原衛生許可證即自行失效。
第八條、公路水路交通運輸的候車(船)室,水路、公路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服務于交通運輸的各公共場所因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造成下列危害健康事故的,經營單位除進行妥善處理外,應及時報告交通衛生監督機構。造成嚴重危害公民健康事故或中毒事故的應向受害人賠償損失:
(一)因微小氣候不符合衛生標準造成虛脫休克的;。
(二)因空氣質量惡化造成呼吸道傳染病的;。
(三)因強烈眩光刺激造成短暫視力損害的;。
(四)因強烈噪聲造成短暫聽力損害的;。
(五)因飲用水不衛生造成介水傳染病流行和中毒的;。
(七)因意外事故造成一氧化碳、氨氣、氯氣、消毒殺蟲劑中毒的。
以上各項必須用標準方法檢測,經交通衛生監督機構確認。
第九條、各級交通衛生監督機構負責管轄范圍內的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工作,并在業務上接受當地衛生防疫機構的業務指導。交通運輸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工作實行分級管理的制度。中心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所屬地區交通運輸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監測,并對所屬的衛生監督機構進行業務指導。
第十條、各級交通衛生監督機構對所轄范圍內的交通運輸公共場所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選址和設計,進行衛生審查,參加竣工驗收,對經營活動進行預防性和日常的衛生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交通衛生監督機構可根據需要設置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執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任務。衛生監督員應選擇政治思想好,遵紀守法、工作認真,作風正派,秉公辦事,具有醫士以上(含醫士)的技術職稱、熟悉有關監督監測業務和規章的人員擔任,并經衛生監督機構的上級衛生主管部門考核批準。
設置衛生監督員后,應向交通部衛生主管部門和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年發送旅客在五十萬人次以下的長途汽車站候車室、港口客運站候船室,可設衛生監督員一人。超過五十萬人次,每增加三十萬人次,增設衛生監督員一人。客船每十五艘設衛生監督員一人。
第十三條、交通運輸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執行公務,必須著裝整潔,佩帶“中國衛生監督”證章,出示衛生監督員證書。
交通部直屬單位衛生監督機構設置的衛生監督員,由交通部衛生主管部門發給證書和證章。各雙重領導港務局衛生監督機構設置的衛生監督員可由交通部衛生主管部門發給證書和證章。各省、市、自治區、計劃單列市交通主管部門所屬衛生監督機構設置的衛生監督員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發給證書和證章。
第十四條、對違反本《辦法》的交通運輸公共場所經營者,交通衛生監督機構應依照《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規定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處罰。
第十五條、對依法行使職責的衛生監督人員謾罵、毆打,阻撓衛生監督人員依法行使職責者,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交通系統各級衛生主管部門的人員、交通衛生監督機構的人員以及所設置的衛生監督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取賄賂、循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或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場所衛生管理制度(匯總15篇)篇六
一、目的:為徹底做好公司內部公共區域的環境衛生,營造一個良好的生產、生活環境和氛圍,塑造清潔、整齊的廠容廠貌,特制定此管理條例。
二、適應范圍:公司全體干部員工。
三、公共場所環境衛生的要求和標準:
1、本規定中公共場所是指集團內公共通道、籃球場、羽毛球場、停車場等公共區域。
2、公共場所環境衛生的要求:
a、地面無垃圾、污垢、積水、落葉、水果皮、煙蒂等;
b、墻面無污垢、臟物,保持潔凈。
c、綠化帶要求定時修剪,保持水分充足,并隨時清掃殘枝落葉。
3、清潔要求和標準:
a、清潔工須每日將公共場所清掃一遍,有污垢處需要沖洗一遍。但必須保證每周沖洗兩遍。
b、清潔工要保證綠化植物的泥土水分充足,定時修剪枝葉,及時清除雜草、枯葉、垃圾等。
c、對于公共區域衛生的清掃,清潔工需在上班時間前一個半小時做好清掃,保證所有清掃工作、垃圾處理工作在上班前完畢;下班前再清掃一遍,須日掃日清。
d、對于花草,清潔工要定期(每周兩次,周三、周六)培土、整理。
4、其他管理規定:
a、集團所有干部員工必須將垃圾(紙屑、煙頭、果皮等)放入指定的垃圾桶,不得隨地亂扔。
b、集團所有干部員工不得在墻壁上亂涂亂畫。
c、集團所有干部員工不得損害、折傷公司的一草一木。
d、嚴禁攜帶有包裝、有瓜果皮、紙屑的食品進入公司內部。
e、對違反公司環境衛生管理規定者,一經發現、舉報或查處,將在公司保安的監督下,強制按要求義務清掃指定區域的衛生。
f、對于舉報違反環境衛生管理規定者,公司為其舉報者保密并獎勵10元/人·次。
g、對于員工在工作或搬運過程中不慎灑落在地面的紙屑、包裝盒、泡沫、垃圾等,清潔工和保安員有權可以要求當事員工將地面清掃干凈;如果員工拒絕或態度惡劣,可立即向人力資源中心報告,由人力資源中心將按照本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給予處理。
h、清潔工必須要按照規定和要求給予清掃公司內部所有公共區域的清潔衛生,保安員要堅守崗位工作職責,對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并要勇于值勤。
5、本管理規定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執行,原有環境衛生管理規定與本規定有異的,以本管理規定為準。
6本管理規定歸屬集團人力資源部解釋。
7、對本規定在執行過程中的意見、建議,各部門可統一匯總轉交人力資源中心,由人力資源中心統一修改,未修改前按原規定執行。
場所衛生管理制度(匯總15篇)篇七
1、游泳場所經營單位必須領取“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后方能營業,“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必須懸掛在場內顯眼處。并按國家規定定期到衛生監督部門復核。逾期3個月未復核,原“衛生許可證”自行失效。
2、新建、改建、擴建或變更許可項目必須報衛生監督部門審核,驗收合格并取得衛生許可后方能營業。
4、應建立衛生管理制度和衛生管理組織,配備專職或兼職衛生管理人員,應建立和健全衛生檔案。應協助、支持和接受衛生監督部門的監督、監測。
5、從業人員必須持有效“健康證明”和“衛生知識培訓證明”上崗,并按國家規定進行復檢和復訓。
6、泳客應持健康證入場,患性病、傷寒、痢疾、肝炎、肺結核、傳染性皮膚病、重癥沙眼、急性結膜炎、中耳炎、精神病和酗酒者嚴禁入場游泳。
7、室內泳場應有新風供應,新風入口應設在室外,遠離污染源,空調器過濾材料應定期清洗或更換。
8、更衣室、淋浴室和衛生間必須保持清潔衛生,排水暢通,設置有效的獨立的排氣裝置。衛生間設座廁者必須使用一次性座廁墊紙。
9、應有消毒設施和消毒制度。泳池水游離余氯應保持在0.3-0.5mg/1,必須備有余氯檢測設施和有檢測記錄。必須配備專兼職水質凈化、消毒員。
10、在泳池入口處,必須分別設有強制性淋浴池和浸腳池。浸腳池寬度與走道相同,長度不少于2米,深度不低于20厘米,游離余氯保持在5-10mg/1,須4小時更換一次。
11、禁止出租游泳衣、褲。
場所衛生管理制度(匯總15篇)篇八
第一條為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條件,預防疾病,保障人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下列公共場所:
(一)賓館、飯館、旅店、招待所、車馬店、咖啡館、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發店、美容店;
(三)影劇院、錄像廳(室)、游藝廳(室)、舞廳、音樂廳;
(四)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公園;
(五)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六)商場(店)、書店;
(七)候診室、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條公共場所的下列項目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一)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溫度、風速);
(二)水質;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顧客用具和衛生設施。
公共場所的衛生標準和要求,由衛生部負責制定。
第四條國家對公共場所以及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實行"衛生許可證"制度。
"衛生許可證"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簽發。
第二章衛生管理
第五條公共場所的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對所屬經營單位(包括個體經營者,下同)的衛生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并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六條經營單位應當負責所經營的公共場所的衛生管理,建立衛生責任制度,對本單位的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的培訓和考核工作。
第七條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持有"健康合格證"方能從事本職工作。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八條經營單位須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辦理營業執照。在本條例實施前已開業的,須經衛生防疫機構驗收合格后,補發"衛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兩年復核一次。
第九條公共場所因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經營單位應妥善處理,并及時報告衛生防疫機構。
第三章衛生監督
第十條各級衛生防疫機構,負責管轄范圍內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
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衛生防疫機構對管轄范圍內的公共場所,施行衛生監督,并接受當地衛生防疫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十一條衛生防疫機構根據需要設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交給的任務。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由同級人民政府發給證書。
民航、鐵路、交通、工礦企業衛生防疫機構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發給證書。
第十二條衛生防疫機構對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職責:
(一)對公共場所進行衛生監測和衛生技術指導;
(二)監督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指導有關部門對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的教育和培訓;
(三)對新建、擴建、改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進行衛生審查,并參加竣工驗收。
第十三條衛生監督員有權對公共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索取有關資料,經營單位不得拒絕或隱瞞。衛生監督員對所提供的'技術資料有保密的責任。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在執行任務時,應佩戴證章、出示證件。
第四章罰則
第十四條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衛生防疫機構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一)衛生質量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而繼續營業的;
(二)未獲得"健康合格證",而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
(三)拒絕衛生監督的;
(四)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
罰款一律上交國庫。
第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造成嚴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對受害人賠償損失。
違反本條例致人殘疾或者死亡,構成犯罪的,應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對罰款、停業整頓及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天內,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但對公共場所衛生質量控制的決定應立即執行。對處罰的決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訴的,由衛生防疫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機構和衛生監督員必須盡職盡責,依法辦事。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取賄賂的,由上級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條例的實施細則由衛生部負責制定。
第十九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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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所衛生管理制度(匯總15篇)篇九
為了更好地履行衛生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職責,保障顧客的身體健康安全,按照《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年審及復核或換證手續。
二、設置專職或兼職衛生管理人員,確保從業人員持有效健康體檢證明、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上崗。
四、成立衛生管理組織,設立衛生管理人員,健全衛生管理制度,建立衛生資料檔案。
五、設置清潔工具洗消間(區)。每日進行濕式衛生清掃,做好樓梯扶手、購物車(籃)等公共物品定期消毒,保持室內外環境整潔衛生,室內無積塵,地面無果皮、痰跡和垃圾,同時做好清洗和消毒的工作記錄。
六、加強自然通風,機械通風設施保持正常使用。有防蠅、蚊、蟑螂、鼠害的設施,經常檢查設施使用情況,并做好工作記錄。
七、場所內做好新風供應,將新風入口設在室外,遠離污染源,空調器過濾材料做到定期清洗或更換。如果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要確保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相關衛生規范和規定的要求。
八、場所內禁止吸煙,并有明顯的禁煙標志和禁煙管理措施。
九、出售食品、化妝品、藥品的柜臺分設在清潔的地方,農藥、油漆等有害商品要設有單獨售貨室。
十、廁所要及時清掃保潔,做到無積污、無異味。采用水沖式蹲式便器,確保良好通風。
場所衛生管理制度(匯總15篇)篇十
第一條為了加強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的監督管理,強化生產經營單位職業危害防治的主體責任,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保障從業人員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職業健康監督檢查職責調整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除煤礦企業以外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防治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其實施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煤礦企業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防治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其實施監察工作,另行規定。
第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工作環境和條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從業人員的職業健康。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是職業危害防治的責任主體。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全國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為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提供技術服務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執業準則,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技術服務。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和職業危害事故。
第八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健康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健康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健康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健康知識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職業健康培訓。
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上崗前的職業健康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健康培訓,普及職業健康知識,督促從業人員遵守職業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操作規程。
第十一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下列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規程:
(一)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二)職業危害告知制度;
(三)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四)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五)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六)從業人員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七)職業危害日常監測管理制度;
(八)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九)崗位職業健康操作規程;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二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的作業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產布局合理,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
(二)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作業場所不得住人;
(三)有與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相適應的有效防護設施;
(四)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將本單位的職業危害因素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進行預評價。職業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報送建設項目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產生職業危害的建設項目應當在初步設計階段編制職業危害防治專篇。職業危害防治專篇應當報送建設項目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建設項目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
第十七條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依法經驗收合格,取得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驗收批復文件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驗收批復文件應當報送建設項目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對產生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導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使用,不得發放錢物替代發放職業危害防護用品。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職業危害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確保防護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已經失效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和保養,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職業危害防護設施。
第二十一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有專人負責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日常監測,保證監測系統處于正常工作狀態。監測的結果應當及時向從業人員公布。
第二十二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定期檢測、評價結果應當存入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檔案,向從業人員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在日常的職業危害監測或者定期檢測、評價過程中,發現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和治理,確保其符合職業健康環境和條件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向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并在設備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設備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職業危害防護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向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化學品等材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說明書應當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危害防護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產品包裝應當有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貯存場所應當設置危險物品標識。
第二十六條任何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危害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危害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
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優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職業危害和保護從業人員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逐步替代產生職業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
第二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對采用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應當知悉其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對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故意隱瞞其危害而采用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其所造成的職業危害后果承擔責任。
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后果、職業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從業人員,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繳納保險費。
從業人員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危害的作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從業人員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從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拒絕作業而解除或者終止與從業人員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三十一條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從業人員。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生產經營單位承擔。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從業人員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從業人員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從業人員,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從業人員,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為從業人員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從業人員離開生產經營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第三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第三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職業危害事故,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或者消除職業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擴大。對遭受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及時組織救治,并承擔所需費用。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職業危害事故。
場所衛生管理制度(匯總15篇)篇十一
營業場所廳面衛生必須實行三清潔制度,即班前小清潔、班中清潔和班后大清潔,另外分區域負責區清潔,每周大清理,每天小檢查,每月大檢查,每月一次大掃除,每月一次大清洗。
1、清洗地毯、沙發等軟家具的灰塵。
2、硬地面的打掃和濕拖。
3、清理茶幾、收銀臺、咨詢臺、窗玻璃、燈具、花燈、墻面、天花板、電視機、音響掛。
4、鐘、毛巾、燈光照明設備、飲水機、器械設備、按摩床、等營業場所的所有設施的灰塵。
5、對各類毛巾、拖鞋、足療室要進行每日消毒、毛巾更換為一次性、茶杯均為一次性。
6、使營業場所所有擺設干凈、明亮、無污垢、無水跡、無破損、整潔美觀,室內空氣。
7、隨時保持清新、干燥、無異味。
8、做好滅蚊、滅蟑螂、滅老鼠的工作,定期噴灑藥物。
9、如有冰箱,每日徹底清理和整理,對即將過期的`用品果茶要按規定撤換。
10、注意個人衛生、勤換工作服、工作鞋、襪子等。
11、一般物品消毒可用酒精、新潔爾滅百分之十浸泡20分鐘。此外,還應掌握紫外線燈光、消毒柜的的使用方法,掌握清掃的順序、抹擦的要求,清掃時應注意哪些問題,如何使房間始終保持清潔,怎樣使用和保養電器設備等。
每天一次營業區域衛生清理包括用品、用具、產品設備的加水。
清理地板、按摩床、浴足沙發、茶幾、玻璃,各種毛巾分開洗曬、收、消毒,垃圾每天倒。每星期一一次大掃除,包括空調風扇頁、吊頂、床罩、沙發套、床柜、窗簾、床底、沙發。
每月一次樓外清理包括門面外、窗外走廊、電線、煤氣管、水管等。
場所衛生管理制度(匯總15篇)篇十二
為加強住宿場所衛生管理,規范經營行為,防止傳染病傳播與流行,保障人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艾滋病防治條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規范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切從事經營服務的住宿場所.
第三條 用語含義
(一)住宿場所,是指向消費者提供住宿及相關綜合性服務的場所,如賓館、飯店、旅館、旅店、招待所、度假村等.
(二)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是指為使房間或封閉空間空氣溫度、濕度、潔凈度和氣流速度等參數達到設定要求而對空氣進行集中處理、輸送、分配的所有設備、管道及附件、儀器儀表的總和.
(三)儲藏間,是指用于存放客用棉織品、一次性用品等物品的房間.
(四)工作車,是指用于轉送及暫存客用棉織品、一次性用品及清潔工具等物品的車輛.
(五)公共用品用具,是指供給顧客使用的各種用品、用具、設備和設施總稱,包括床上用品、盥洗物品、飲具、清潔工具、拖鞋等.
(六)健康危害事故,是指住宿場所內發生的因空氣質量、水質不符合衛生標準、用品用具或設施受到污染導致的群體性健康損害事故.
第二章 場所衛生要求
第四條 選址、設計及竣工驗收
(一)住宿場所建設宜選擇在環境安靜,具備給排水條件和電力供應,且不受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影響的區域,并應同時符合規劃、環保和消防的有關要求.
(二)新建、改建、擴建住宿場所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或設計階段和竣工驗收前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衛生學評價.
第五條 場所設置與布局
(一)住宿場所主樓與輔助建筑物應有一定間距,煙塵應高空排放,場所25米范圍內不得有有毒有害氣體排放或噪聲等污染源.
(二)住宿場所應當設置與接待能力相適應的消毒間、儲藏間,并設有員工工作間、更-衣和清潔間等專間.客房不帶衛生間的場所,應設置公共衛生間、公共浴室、公用盥洗室等.
(三)住宿場所的吸煙區(室)不得位于行人必經的通道上,室內空氣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
(四)住宿場所的公共衛生間應當遠離食品加工間.(五)住宿場所內應放置安全套或者設置安全套發售設施,應當提供性病、艾滋病等疾病防治宣傳資料.
第六條 客房
(一)客房凈高不低于2.4米,內部結構合理,日照、采光、通風、隔聲良好.
(二)客房內部裝飾材料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不得對人體有潛在危害.
(三)客房床位占室內面積每床不低于4平方米.
(四)含有衛生間的住宿客房應設有浴盆或淋浴、抽水馬桶、洗臉盆及排風裝置;無衛生間的客房,每個床位應配備有明顯標記的臉盆和腳盆.
(五)客房內環境應干凈、整潔,擺放的物品無灰塵,無污漬;客房空調過濾網清潔、無積塵.
第七條 清洗消毒專間
(一)住宿場所宜設立一定數量的獨立清洗消毒間,清洗消毒間面積應能滿足飲具、用具等清洗消毒保潔的需要.
(二)清洗消毒間地面與墻面應使用防水、防霉、可洗刷的材料,墻裙高度不得低于1.5米,地面坡度不小于2%,并設有機械通風裝置.
(三)飲具宜用熱力法消毒.采用化學法消毒飲具的住宿場所,消毒間內至少應設有3個飲具專用清洗消毒池,并有相應的'消毒劑配比容器.應配備已消毒飲具(茶杯、口杯、酒杯等)專用存放保潔設施,其結構應密閉并易于清潔.
(四)配有拖鞋、臉盆、腳盆的住宿場所,消毒間內應有拖鞋、臉盆、腳盆專用清洗消毒池及已消毒用具(拖鞋、臉盆、腳盆等)存放專區.
(五)各類水池應使用不銹鋼或陶瓷等防滲水、不易積垢、易于清洗的材料制成,并設置標識明示用途.
第八條 儲藏間
住宿場所宜設立一定數量儲藏間.儲藏間內應設置數量足夠的物品存放柜或貨架,并應有良好的通風設施及防鼠、防潮、防蟲、防蟑螂等預防控制病媒生物設施.
第九條 工作車
(一)住宿場所宜配備工作車,其數量應能滿足工作需要.
(二)工作車應有足夠空間分別存放客用棉織品、一次性用品及清潔工具并有明顯的標識.
(三)工作車所帶垃圾袋應與潔凈棉織品、一次性用品及潔凈工具分開,清潔浴盆、臉盆、抽水馬桶的工具應分開存放,標志明顯.
第十條 公共浴室
公共浴室應分設男、女區域,按照設計接待人數,盥洗室每8~15人設1只淋浴噴頭,淋浴室每10~25人設1只噴頭.
第十一條 公共衛生間
(一)公共衛生間應男、女分設,便池應采用水沖式,地面、墻壁、便池等應采用易沖洗、防滲水材料制成.衛生間地面應略低于客房,地面坡度不小于2%,并設置防臭型地漏.衛生間排污管道應與經營場所排水管道分設,設有有效的防臭水封.
(二)公共衛生間應設有獨立的機械排風裝置,有適當照明,與外界相通的門窗安裝嚴密,紗門及紗窗易于清潔,外門能自動關閉.衛生間內應設置洗手設施唯品會,位置宜在出入口附近.
(三)男衛生間應按每15~35人設大小便器各1個,女衛生間應按每10~25人設便器1個.便池宜為蹲式,配置坐式便器宜提供一次性衛生座墊.
第十二條 洗衣房
(一)住宿場所宜設專用洗衣房或采用社會化洗滌服務.洗衣房應分設工作人員出入口、待洗棉織品入口及潔凈棉織品出口唯品會,并避開主要客流通道.
(二)洗衣房應依次分設棉織品分揀區、清洗干燥區、整燙折疊區、存放區、發放區.棉織品分揀、清洗、干燥、修補、熨平、分類、暫存、發放等工序應做到潔污分開,防止交叉污染.
(三)公共用品如需外洗的,應選擇清洗消毒條件合格的承洗單位,作好物品送洗與接收記錄,并索要承洗單位物品清洗消毒記錄.
第十三條 給排水設施
住宿場所應有完善的給排水設施,供水水質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要求.如場所內供水管網與市政供水管網直接相通,場所內供水管網壓力應小于市政供水管網壓力,并有防止供水向市政供水管網倒流的設施.排水設施應當有防止廢水逆流、病媒生物侵入和臭味產生的裝置.
第十四條 通風設施
(一)客房、衛生間、公共用房(接待室、餐廳、門廳等)及輔助用房(廚房、洗衣房、儲藏間等)應設機械通風或排風裝置.機械通風或排風裝置的設計和安裝應能防止異味交叉傳導.
(二)住宿場所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應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辦法》的要求.
(三)住宿場所的機械通風裝置(非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其進風口、排氣口應安裝易清洗、耐腐蝕并可防止病媒生物侵入的防護網罩.
第十五條 采光照明
(一)住宿場所室內應盡量利用自然采光.自然采光的客房,其采光窗口面積與地面面積之比不小于1:8.
(二)客房臺面照度不低于100勒克斯.
(三)不宜將暗室作為客房.
第十六條 預防控制病媒生物設施
(一)住宿場所應設置防鼠、防蚊、防蠅、防蟑螂及防潮、防塵等設施.
(二)與外界直接相通并可開啟的門窗應安裝易于拆卸、清洗的防蠅門簾、紗網或設置空氣風簾機.
(三)排水溝出口和排氣口應設有網眼孔徑小于6毫米的隔柵或網罩,防止鼠類進入.
(四)機械通風裝置的送風口和回風口應當設置防鼠裝置.
第十七條 廢棄物存放設施
(一)住宿場所室內應設有廢棄物收集容器,有條件的場所宜設置廢棄物分類收集容器.
(二)廢棄物收集容器應使用堅固、防水防火材料制成,內壁光滑易于清洗.廢棄物收集容器應密閉加蓋,防止不良氣味溢散及病媒生物侵入.
(三)住宿場所宜在室外適當地點設置廢棄物臨時集中存放設施,其結構應密閉,防止病媒生物進入、孳生及廢棄物污染環境.
第三章 衛生操作要求
第十八條 操作規程
(一)住宿場所經營者應制定公共用品用具采購、儲藏、清洗消毒、設備設施維護等操作規程.操作規程應具體規定工作程序.
(二)經營者應當認真組織從業人員學習衛生操作規程,從業人員應當熟悉本崗位衛生操作規程并嚴格按規程操作.
第十九條 公共用品用具采購
(一)采購的物品應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和規定要求.采購物品應做好記錄,便于溯源.
(二)采購的一次性衛生用品、消毒品、化妝品等物品中文標識應規范,并附有必要的證明文件.
(三)采購的物品入庫前應進行驗收,出入庫時應登記.
第二十條 公共用品用具儲藏
(一)公共用品用具儲藏間應保持通風和清潔,無鼠害、蒼蠅、蟑螂等病媒生物及霉斑,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私人物品.
(二)不同物品應分類、分架存放,物品距墻壁、地面均應在10厘米以上.棉織品宜存放于儲藏柜中.
(三)物品的儲藏應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并定期檢查,及時清理過期物品.
(四)有毒有害物品應有專間或專柜存放,上鎖、專人管理,并有物品使用登記.
第二十一條 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
(一)清洗消毒間應有明顯標志,環境整潔,通風換氣良好,無積水積物,無雜物存放.
(二)供顧客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應嚴格做到一客一換一消毒.禁止重復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三)清洗消毒應按規程操作,做到先清洗后消毒,使用的消毒劑應在有效期內,消毒設備(消毒柜)應運轉正常.
(四)清洗飲具、盆桶、拖鞋的設施應分開,清潔工具應專用,防止交叉傳染.
(五)清洗消毒后的各類用品用具應達到有關衛生標準的規定并保潔存放.清洗消毒后的茶具應當表面光潔,無油漬、無水漬、無異味,符合《食(飲)具消毒衛生標準》規定.
(六)潔凈物品保潔柜應定期清洗消毒,不得存放雜物.
各類公共用品用具更換、清洗、消毒、保潔工作可參考《推薦的住宿場所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方法》(見附錄).
第二十二條 客房服務
(一)客房應做到通風換氣,保證室內空氣質量符合衛生標準.
(二)床上用品應做到一客一換,長住客一周至少更換一次.
(三)清潔客房、衛生間的工具應分開,面盆、浴缸、坐便器、地面、臺面等清潔用抹布或清洗刷應分設.
(四)衛生間內面盆、浴缸、坐便器應每客一消毒,長住客人每日一消毒.
(五)補充杯具、食具應注意手部衛生,防止污染.
第二十三條 公共衛生間清潔
清潔坐便器(便池)的清潔工具應專用.每日應對衛生間進行一次消毒.
第二十四條 棉織品清洗消毒
(一)棉織品清洗消毒前后應分設存放容器.
(二)客用棉織品、客人送洗衣物、清潔用抹布應分類清洗.
(三)清洗程序應設有高溫或化學消毒過程.
(四)棉織品經烘干后應在潔凈處整燙折疊,使用專用運輸工具及時運送至儲藏間保存.
第二十五條 通風
(一)機械通風裝置應運轉正常,過濾網應定期清洗、消毒.
(二)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應按照《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辦法》要求進行清洗消毒.
(三)集中空調機房應整齊、清潔,無易燃易爆物品及雜物堆放.風機過濾網應清潔無積塵.
場所衛生管理制度(匯總15篇)篇十三
1、公共場所下列項目應符合國家相關衛生標準和要求,主要有空氣、微小氣候(溫度、濕度、風速);水質;采光;照明;噪音;顧客用具和衛生設施。
2、嚴格執行衛生部發布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的總則、衛生管理、衛生監督、罰則、附則等內容。
3、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從業人員每年按規定進行健康檢查,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1)公共場所環境復雜,應避免滋生蟲害,避免其成為傳播某些疾病的媒介。
(2)從業人員的健康狀況與顧客的健康狀況是相互影響的,所以應嚴格做好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
(3)對供公眾使用的器具,應嚴格執行消毒管理,杜絕因器具消毒工作沒有做到位而傳染某些疾病。
(4)公共場所室內人群集中,易使空氣污濁,并傳播疾病,所以應嚴格做好消毒和空氣通風等工作。
(5)公共場所顧客逗留時間短,存有依賴思想,對公共場所保潔的責任心差,容易使公共場所變臟、變亂。應隨時做好公共場所的保潔工作,及時清理衛生死角,杜絕滋生蟲害的可能。
(6)公共場所容易通過物件的存放或接觸,產生相互污染,影響人們的健康。應嚴格做好公共場所物件的分類存放、分類管理工作,避免交叉污染。
5、經營場所嚴格執行以下禁煙制度:
(1)員工在公共場所禁止吸煙,違規者按照相關規定處罰。
(2)做好禁止吸煙的宣傳教育工作。
(3)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內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標志。
(4)在禁止吸煙的場所內不放置吸煙器具,不得設置煙草廣告。
場所衛生管理制度(匯總15篇)篇十四
1.企業各級領導要重視預防職業危害,立足于以人為本,造福于人類,搞好對職工危害治理及防護工作。
2.加強對職工的宣傳教育,使員工了解本崗位的職業危害因素的危害,增強自我保護意識。
3.衛生技術措施要符合國家法規及產業政策。
(1)改革工藝:用無毒代替有毒、低毒代替高毒、機械拖拉操作代替人工操作。
(2)排風排毒:有塵毒的場所,應有通風裝置,排除塵毒,對高溫輻射的場所,做好隔熱、通風降溫。
(3)合理布局:有毒作業與沒毒作業分開,危害大的毒物要有隔離設施和防范措施。
(4)設備完好:要防止發生跑、冒、滴、漏污染作業場所。
4.要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單位要按國家標準為員工配備各類防護、保護用品,員工在作業場所按要求佩帶,防止毒物通過呼吸、皮膚侵入人體。
5.對接觸塵毒、高溫、輻射、噪聲等危害作業的員工,每年進行體檢,發現職業病者立即調離有害作業崗位,及早治療。
6.對有塵毒等危害作業場所,按國家規定,定期職業衛生檢測,如達不到國家標準,應進行技術改造或檢修,達不到標準,不得進行生產。
7.制訂應急救援預案,在有害物質大量泄漏時,應采取自我防護和搶救措施。
8.編制接觸塵毒員工健康檔案臺帳,加強監控,防止職業危害發生。
場所衛生管理制度(匯總15篇)篇十五
(一)取桌面1/3的中間部位放置:
1、話筒:麥頭對外,話筒線應錯開放置,其多余的長度應有規則的圈于電腦柜的最近處。
2、酒水單:圖案及酒水單的字體正面客人。
3、骰盅:骰口朝上。
4、煙灰缸:取位于桌端的2/3處兩側。
5、垃圾筒:正對于紙巾盒的桌下方;內放1/3水。
6、熱水壺:置于垃圾筒同桌面兩端的下方1/2。
(二)電視柜及電腦柜的擺放:
1、電視機、電腦等電線無牽拉現象;
2、電視柜繁殖與墻面有背景圖案的`中心位置;
3、電腦放于電視柜右側,貼于墻面背門處(根據包廂實際空間進行調整)。
(三)沙發及裝飾物的標準擺放:
1、衣架需求:放置最貼近墻角處,掛鉤對外;
2、將墊四周拉直,中間用雙手掌心下壓向兩邊擴散,力求棉絮均勻;
3、視沙發的長短將墊均勻的呈倒立狀放置,拉鏈口處朝內,不能有折皺現象。
(四)機柜內物品的擺放:
1、備倉:將空氣清新劑、垃圾袋、蠟燭、擦布、開瓶器、筆、三聯單、打火機等置內;
2、凈倉:將備用杯具、牙簽等物品置于一柜。
1、燈具是否完好,營業前打開鑲邊燈,其它燈光關閉,保持室內燈光柔和,營業中打開射燈,要求對準茶幾,當客人離開后立即恢復待業狀態,進行衛生清掃,完畢后關閉所有燈具。
2、風機、空調工作是否正常,當客人離開后立即關閉空調、電腦、電視、功放、風機等,將物品按規定擺放整齊,將門打開通風。
3、電視圖像是否清晰,頻道設置是否正常,功放、音箱是否正常,無雜音、電流聲音等,試音是否正常,檢查完畢確認正常后,電腦不作關閉外,其它設備立即關閉,其操作程序為:
關機:
首先,關閉話筒及功放。
其次,關閉功放,切斷電源。
最后,關閉電視。
開機:
第一,先開主機后開顯示屏待顯示正常。
第二,打開功放,接好話筒。
第三,打開電視,設置頻道。
1、從業人員要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
2、從業人員經過健康檢查和衛生知識培訓,取得‘從業人員健康證’才能上崗工作,且每年都進行定期體檢。
3、檢查場所天花板墻面及墻角有無污跡,剝落,蜘蛛網,衛生死角。如發現老鼠,蟑螂及其他害蟲都要及時殺滅。
4、檢查ktv場所地面:有無灰塵,水漬、油漬,垃圾雜物等如果不合格需要負責該區域的員工及時清理。
5、檢查ktv包房的燈具及燈泡是否完好、是否有灰塵。
6、每天都要檢查ktv門窗是否干凈完好,窗臺有無灰塵、雜物,窗簾有無破洞、臟跡、脫鉤等。
7、每天都要檢查空調出風口干凈清潔,無灰塵。
8、檢查包房中的設備是否正常運行,設備上有無灰塵等。
9、ktv場所內使用的用品具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所有的餐具、杯具、玻璃器皿等重復使用的用品、用具使用前都有洗凈消毒。
10、餐車、酒水車清潔完好,車輪轉向靈活,無灰塵、污漬雜物、垃圾。
11、檢查吧柜、酒架、樣品陳列柜清潔完好,無灰塵、污漬。
12、各類用品用具都符合《公共場所用品衛生標準》,數量都有配備足夠能供周轉用,清洗消毒的產品都有符合國家有關衛生要求。
13、檢查ktv中餐具、杯具、玻璃器皿清潔完好,嚴格按照一洗二過三消毒的程序進行洗消,做到一客一換一消毒,且所有的餐具、杯具、玻璃器皿都應無指紋、水漬、油漬、臟痕、污跡,無裂紋、缺口。
14、ktv內供客人用的各類食品用具應符合《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15、每天都要檢查ktv的備餐間、工作間、雜物間物品擺放整齊有序,環境清潔,無異味、雜物,無裸露垃圾。
16、檢查ktv中的果汁機、鮮啤機、毛巾柜等設備是否干凈清潔,無殘留汁液,無污漬。
注:查看本文相關詳情請搜索進入安徽人事資料網然后站內搜索ktv場所衛生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