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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與管理總結(優質15篇)篇一
我縣危險化學品綜合治理工作按照《xxxx》文件要求,縣委縣政府高度重視,在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省、市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決策部署的同時,積極推進全縣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工作,認真結合全縣實際,制訂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實施方案》,掀起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行動高潮,有效防范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在開展綜合治理行動中,全縣出動xx人次,檢查危化企業xx家次,發現安全隱患xx處,現場落實整改xx處,限期整改xx處,已全部完成落實整改,清理取締危險化學品非法經營點xx個,拘留非法經營者xx人,經濟處罰共xx萬元,現就我縣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工作情況總結如下:
一是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全面推進實施《xx縣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實施方案》,從開展全縣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工作的宣傳發動入手,做到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工作家喻戶曉,從而提高全民安全意識,使危險化學品企業的安全管理機制得到進一步完善,安全生產法治理念和安全保障水平得到有效提升。二是認真抓落實方案要求,做到危險化學品企業明確目標,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機制,強化標本兼治,堅守安全紅線。三是明晰責任,各司其職,全面摸排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風險點危險源,健全建立風險點危險源管控措施。嚴格監管深化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隱患大排查大整治,強化整改措施,落實閉環管理,有效防范遏制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一是強化危險化學品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加強危險化學品經營、使用、運輸和廢棄處置的安全管控,督促企業嚴格按照實施方案要求扎實開展工作,強化安全生產檢查、督查,發現問題及時指導企業進行整改。二是狠抓企業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要求依法依規做好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確保各崗位百分百勝任安全生產工作。三是強化行業主管部門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責任,大力推進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能力建設。四是依法依規做好職業病危害的防控工作,不斷優化安全環境,確保員工安全健康的合法權益。
一是建立健全統籌協調機制,強化安全生產執法監督手段,大力推進《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實施方案》的扎實開展,對存在問題依法依規采取措施落實整改。二是嚴格規范執法檢查,督促企業正確執行和規范安全生產作業要求,完善危險化學品的標準化管理體制,全面摸排危險化學品風險點、危險源,切實加強落實管控措施。三是加強危險化學品行業管理人才培訓和專業應急能力建設。四是加大危險化學品“打非治違”力度,認真組織實施危險化學品綜合治理工作,形成治理合力對非法違法行為發現一宗打擊一宗,確保治理取得實效。
最新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與管理總結(優質15篇)篇二
1、未經允許酒吧內禁止存放任何物品(如酒水等)。
2、禁止私拿酒吧內任何物品送人。(如水果、酒水、飲料、咖啡、茶等)。
3、禁止上班期間聊天。(如收銀員、廳面服務員)。
4、禁止無故離開工作崗位,確因有事需請假后方可離開。
5、禁止忙外忘內(前提是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
6、禁止偷吃、偷喝行為發生,一經發現嚴肅處理。
7、禁止上班前吃有刺激性氣味的食物(如大蒜、大蔥)。
8、禁止上班前飲酒,上班時吸煙等違紀行為。
9、禁止染發,男員工不留長發。
10、禁止使用客用設施(如電梯、洗手間)。
11、禁止無故進入廚房。
12、禁止當班期間不穿制服(包括鞋襪、工牌)。
13、禁止當班期間睡覺、打牌、聽音樂、看電視、看報紙、雜志等。
14、禁止在酒店內兜售私人物品。
15、禁止穿制服外出酒店(工作需要除外)。
16、禁止無故早退、遲到、曠工。
17、禁止私配酒吧鑰匙。
18、禁止在酒店內任何區域亂寫亂畫,蓄意破壞。
19、禁止工作懶散,不負責任,導致低效率。
20、禁止違反酒店的各項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崗位程序。
21、禁止做假帳,私收賬目。
22、禁止打架斗毆,男女同事勾肩搭背。
23、未經允許禁止私自調撥物品及領用物品。
24、禁止讓酒水有過期現象發生。
25、禁止當班期間接打私人電話。
26、禁止下班后無故返回酒店及無故逗留。
27、禁止當班期間無故串崗。
28、禁止出現酒水丟失現象及盤虧現象。
29、禁止違反病、事假的規定(事假提前一天申請,病假需有病假條)。
30、禁止胡亂調試酒吧內各種電器,損壞者照價賠償。
以上條款是結合本部門實際情況制定的,如有違反將受到嚴肅處理。
1、準時上下班,提前10分鐘到前臺報到,由領班召開班前會,布置當日工作任務及注意事項。
2、上班時保持微笑,不可因私人情緒而影響工作。
3、儀容儀表要符合員工手則的要求,女員工不留披肩發,男員工不留胡須。
4、員工用餐應在指定地點,不得隨意在工作區域吸煙,吃零食。
5、上班時不得接打私人電話。
6、在工作區域遇到客人應禮貌問候。您好!
7、保持工作區域的整潔,與客人說話聲音以對方聽清為限,同事間交談不得大聲喧嘩,嚴禁在走廊內大聲叫喊。
8、聽從上級工作的安排,上班時間嚴禁會客,或與同事閑聊。
9、與同事相處,友好合作,不發生金錢或物品上的借貸關系。
10、員工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私自套取外匯。
11、員工不得私收小費、禮物或侵吞客人遺留物品。
12、員工不得在酒店內賭博,酗酒。
13、員工不得收藏,傳閱,復制反動,淫穢畫刊,書籍和錄像,客房內收出的報刊雜志一律交辦公室處理。
14、員工不得偷盜酒店公私財物。
15、員工要遵守外事紀律,不得與客人私下通信。交往和客人在一起時不得表示過分親熱,未經同意,不可抱玩客人小孩,更不準隨便給小孩食物。
16、交接班時應將未完成的工作或特別事項交接清楚,接班人未到達,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先行下班。
17、清掃房間時不得任意移動房內的行李物品,嚴禁翻動客人物品,如確要移動客人物品,在清掃完畢后,要馬上移回原處。
18、不得隨意丟棄房內的紙張,印刷品(除非放在垃圾筒內)。
19、進入客房要嚴格按照進房程序進行。
20、每班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務,養成隨時檢查自己職責內尚有何事沒做,何事待辦的習慣。所有電話必須做出電話記錄并落實。
21、客人不在房內,不得讓訪客進入。
22、客人詢問,要熱情回答,不可說“不”。
23、對客房內的可疑情況,要及時匯報。
24、應謹記酒店內時常保持整齊,清潔如發現任何地方有垃圾和紙屑應該主動把它拾起,放進廢物箱。
25、其它部門人員需要進入房間工作時,必須有本樓層服務員的陪同。
26、不得隨便缺席,如有急事或特殊情況,要提前通知辦公室或主管。
27、不得在酒店內接待親威朋友來訪。
28、不得將個人的私事私物帶回酒店。
29、直呼客人及上司的名字,應禮貌地稱“x先生”或“x小姐”。
30、不要太依靠自己的記憶力,養成做筆錄的習慣。
31、使用機器前后需做檢查是否完好及做保養工作。
32、嚴禁浪費公司資源及清潔用品。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國家鼓勵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推進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管理。
第二章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第七條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第八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第九條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十條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一)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二)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的說明;。
(三)拆除施工組織方案;。
(四)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
第三章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單位和注冊建筑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
第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五條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
第十六條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出租單位應當對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檢測合格證明。
禁止出租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
第十七條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當自檢,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并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驗收手續并簽字。
第十八條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使用達到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期限的,必須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九條檢驗檢測機構對檢測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出具安全合格證明文件,并對檢測結果負責。
第四章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當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1.愛我班級,同學之間永遠團結,和睦。說話做事永遠把班級團體利益和榮譽放在第一位。誠實守信,明辯事非,知錯就改。
2.周一升旗時一律穿校服,按升旗儀式注目莊嚴。
3.不遲到,不早退,不曠課,請假時出示書面請假條。
4.帶好每一天的學習用具,包括書本.文具.各項用品。
5.課前預習,課堂上認真思考,參與討論,勤做筆記,培養自學本事,課堂上不做與學習無關的事情。
6.按時完成作業。作業應當做到整潔,書寫工整,規范自己的字體橫平豎直。
7.課余時間自覺認真高效地作好復習.鞏固。
8.愛好閱讀,學習具有主動性,敢于提出不懂的問題。
9.課間不做危險的游戲,不防礙。
一、班級成員義務。
1.遵守國家、學校關于中學學生的各種規章制度和管理條例,以此作為日常行為的準則。
2.每位同學應熱愛班級體,支持班級的工作,積極參加班里組織的各項活動。
3.每位同學應在日常的集體生活中,行動上做到團結友愛、禮貌待人、富有同情心、積極向上。
4.個人生活上,每位同學應做到起臥有時、講究衛生、合理安排時間、不沉迷于上網、拒絕賭博、酗酒。
5.學習方面每位同學應積極努力,互幫互助,取長補短,按時按量完成學習任務。
6.出勤方面:每位同學應做到不遲到、不早退、不曠課。
7.考試考查方面,要求嚴格遵守考試紀律,不作弊,不幫助他人作弊,誠實信用。
二、班委會組織制度。
班級內部設班長,團支書,副班長,學習委員,體育委員,生活委員,五名小組長,五名課代表共15人,班委必須以身作則,一切言行聽指揮,一切行動作帶頭作用,對于一切考勤應該真實反映。各施其責,相互協調,共同完成好班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班級會議制度。
周會制度:每周定期召開班委會一次,班長,副班長,團支書,學習委員,體育委員,生活委員參加,必要時擴大到小組小組長。會議由班長主持,總結班級近期工作,提出解決出現問題的方案,并研究布置下期工作。周會的考勤及記錄由學習委員負責,并將結果和出勤狀況記錄在班級日志本上。
班會制度:每周定期召開由全體同學參加的班會,進行班級活動的布置和總結,并且陳述班級其他的相關事情。同學們可暢所欲言。會議記錄由學習委員負責,副班長進行班會考勤。
四、班費管理制度。
本班班費由班主任統一收取和管理,具體收支都應記錄在案。學生采購物品時至少兩人,班主任不涉及采購工作。采購人員憑發票到班主任處報銷。班費的使用原則是節約,高效,公開,隨時隨地接受班級同學監督。
五、請假制度。
需要請假的同學,請假需由班主任批準生效,兩節課以上必須由家長同意后方可生效。所有請假同學必須寫請假條,注明請假原因和時間,請假條由班長統一保管,并記錄在冊,學期末進行銷假處理。其余活動請假按各細則規定。
六、班級計劃總結制度。
每半學期,班委分別擬出本班學習工作計劃,上交班主任審閱后方可執行。班長負責收集和整理班級材料,制定班級資料庫,在期末進行大結。
七、班級活動制度。
同學們應本著主人翁的`意識積極參加以班級為名義的各類活動,由小組長進行活動的考勤,同學們的出勤將直接影響考評的結果。每次活動相關委員和班長應到場,做好班級活動的組織和記錄總結工作。
八、班級衛生檢查制度。
由生活委員安排每天的值日,每個月組織人員進行一次全面衛生大清潔,積極督促同學搞好衛生工作,樹立良好的衛生習慣.檢查結果在班級日志和宣傳欄上進行公示。
九、班級財產制度。
由班費購進或學校發放等劃歸班級使用的物品均屬班級財產,班級財產屬全體同學,由專人看管。購買的體育用品由體育委員負責保管。班級財產如因個人過失等造成物品損壞,應由當事人進行賠償。
十、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評定制度。
為了更好的督促同學們的學習生活,評定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由兩部分組成,考試成績和平時表現,考試成績是所有班級有記錄的考試成績的平均數,占總成績的50%,平時表現由班主任評定,占總的50%,主要包括同學們平時的考核表現,由班委記錄向班主任報告。
最新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與管理總結(優質15篇)篇三
第一條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依據《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及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腐蝕品等。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體系;
(二)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
(四)組織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大檢查;
(六)每半年組織召開一次由有關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安全的綜合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環保、衛生、交通、工商、建設、商務、農業、質監、鐵路、民航、郵政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對省、設區的市、縣各有關部門實施危險化學品安全的監督管理職責已做劃分的從其規定;尚未劃分的,由省級各有關部門按照權責統一、便于監管的原則自行劃分。第六條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當具備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條件。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知識。從業人員應當熟悉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和應急救援措施,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
第七條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當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撓。
第八條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及時處理危險化學品安全違法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控告違反《條例》和本辦法的行為。鼓勵、支持全社會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進行監督。
第九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實行審批制度。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
設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應當按規定分別向省、設區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文件和城鄉規劃部門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省、設區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提交的申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提出審查意見后,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由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批準書;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前款規定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對設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作出批準的決定權,可以委托其所屬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使。
申請人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批準書向工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或者經營范圍變更手續。
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項目(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必須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審查批準。
第十一條屬于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消防設計,應當由公安消防機構依法審核。建設項目竣工后,由公安消防機構依法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向環保部門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竣工后,由環保部門對其環保設施依法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由衛生部門依法審核。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其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由衛生部門依法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產或者使用。第十四條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審查。建設項目竣工試運行期滿后,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其安全設施依法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正式生產或者使用。
第十五條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施工。設計、施工單位對其設計、施工工程的安全負責。
第十六條在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設計前及竣工后,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其進行安全預評價、安全驗收評價。評價機構對其評價結果負責。
第十七條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經安全驗收合格后,應當依法向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或者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向省質監部門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
第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應當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專業生產企業必須取得質監部門頒發的生產許可證。
使用氣瓶充裝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質監部門頒發的氣瓶充裝登記證,方可從事充裝活動。
第十九條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劇毒化學品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將儲存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向當地公安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危險化學品儲存、保管及相關記錄必須符合《條例》的規定和有關國家標準。
第二十條使用危險化學品可能產生職業中毒危害的單位,其作業場所的安全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取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頒發的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二十二條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周邊,規劃和建設工業設施、公共設施、居住區等人口密集場所,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防護距離標準。
因企業改、擴建造成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與有關場所和區域的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需要轉產、停產、搬遷或者關閉的,報當地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有關費用由企業承擔。
因城市發展或者有關部門規劃不合理造成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與有關場所和區域的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當地同級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進行清理整頓或者轉產、搬遷,相關費用視具體情況由當地政府、企業和有關部門承擔。第二十三條單位或者個人,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周邊安全防護距離內,建設工業設施、公共設施、居住區等人口密集場所的,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有關部門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二十四條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
經營危險化學品,應當按規定分別向省、設區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申請人憑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或者經營范圍變更手續。
第二十五條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分為甲、乙兩種。
取得甲種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可以經營劇毒化學品、成品油(含運輸工具用液化或者壓縮氣體、醇醚類燃料)及其他危險化學品。取得乙種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只能經營除劇毒化學品和成品油以外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經營企業必須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六條從事成品油批發、倉儲、零售經營活動,申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應當分別提供商務部門頒發的成品油批發經營批準證書、成品油倉儲經營批準證書、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
從事屬于危險化學品農藥(含殺鼠劑)經營活動,申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從業資格要求。
第二十七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銷售本單位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再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但銷售非本單位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或者在廠外設立銷售點的,仍需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禁止轉讓、買賣、出租、出借、偽造或者變造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九條購買劇毒化學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三)個人不得購買農藥(含殺鼠劑)以外的劇毒化學品。
劇毒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向個人或者無購買憑證、準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
第三十條危險化學品運輸實行許可制度。
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經營的,應當取得設區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頒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使用自備專用車輛從事非經營性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的,應當取得設區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頒發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
從事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經營的,應當取得交通部門相應的運輸資質。
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經營的單位,憑交通部門或者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頒發的運輸資質或者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到工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第三十一條承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車輛,必須取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發放許可證后配發的車輛營運證,并隨車攜帶。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必須按有關規定設置明顯標識。
第三十二條承擔危險化學品運輸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應當經過安全知識培訓,經市級以上交通部門考核,取得從業資格證后,方可上崗。
第三十三條運輸危險化學品,托運人只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單位承運。
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目的地縣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
第三十四條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在裝載危險化學品時應當檢驗運輸車船的資質證件以及車船配載容器的檢驗合格證,根據車船核定噸位(量)進行裝載。托運人應當向承運人提供與裝載危險化學品一致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安全標簽,將危險性告知承運人。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還應當核實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并出具劇毒化學品運輸裝載清單。
第三十五條通過鐵路、民航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按照國務院鐵路、民航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郵寄或者在郵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物品郵寄。
第三十六條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三十七條從事危險化學品廢棄物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向環保部門申請領取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和經營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破產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或者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進行安全處置,不得留有事故隱患。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環保部門、公安部門備案。設區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棄置廢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九條公眾上交的危險化學品由縣級以上公安部門負責接收。公安部門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儲存上交和收繳的危險化學品,并須明確專人負責保管,嚴防丟失、被盜流散社會。
縣級以上公安部門負責將上交和收繳的危險化學品移交給環保部門認定的專業單位處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必要的資金,用于上交和收繳的危險化學品的儲存與處置。
第四十條產生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不能依法自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可以由所在地縣級以上環保部門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產生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承擔。無主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費用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承擔。
第四十一條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規劃和建設廢棄危險化學品的集中處置設施。
第四十二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以及使用劇毒化學品和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向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為危險化學品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四十四條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當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當將其應急救援預案,報當地設區的市、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四十五條大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應當成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其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應當與當地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簽訂協助救援協議。企業應急救援隊伍為外單位提供救援服務的,所發生的費用由發生事故的單位承擔。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按本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救援,并立即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環保、質監部門。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應急救援的指揮和領導工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環保、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當地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實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證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的經費支出,納入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
第四十七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按照事故等級和有關規定,分別由省、設區的市、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牽頭組織公安、監察、工會等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第四十八條建立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具體辦法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規定,分別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工商部門、質監部門、交通部門、公安部門依據《條例》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單位超過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其超范圍經營部分按照無證經營處罰。
第五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公安消防機構依據《消防法》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保部門依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由縣級以上衛生部門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非法轉讓、買賣、出租、出借、偽造或者變造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根據車船核定噸位(量),裝載發運危險化學品的;
(四)未出具劇毒化學品運輸裝載清單的。
第五十七條對危險化學品安全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和負有直接責任的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第三條所稱危險化學品的具體種類是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危險化學品名錄》列入的化學品。
劇毒化學品是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劇毒化學品名錄》列入的化學品。
第五十九條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和城鎮燃氣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作為化工原料等非燃料用途的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和監控化學品、危險化學品類農藥的安全管理,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本辦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最新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與管理總結(優質15篇)篇四
為認真貫徹落實區安監局《關于立即在全區危險化學品行業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的通知》的要求,最大限度發現和消除轄區危險化學品行業的安全隱患,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xxx安監局立即安排部署,制定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檢查方案,在全區范圍內集中開展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大檢查活動。現將檢查情況匯報如下:
此次大檢查從8月8日起至10日,對轄區xx、xx、xx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進行了全面的安全大檢查。對查出的問題立即進行整改,對不能立即整改的,下達限期整改指令書,制定整改方案,共提出整改意見10余條。
這次檢查,我們主要從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有無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工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規定距離內是否有明火、滅火器配置情況,各氣體經營點防火防爆設施及措施,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是否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生產、儲存、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是否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是否辦理化學品登記手續等多個方面對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企業進行仔細排查。
從檢查情況看,我轄區危險化學品行業的安全管理總體狀況良好,生產、使用、經營秩序比較正常。都能按照其生產、使用、經營危險化學品的類別,證照齊全,基本達到《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經營條件,轄區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得到進一步加強。主要表現在:一是從業單位能夠認真遵守《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貫徹落實上級有關文件精神,危化品安全管理工作得到進一步加強。二是多數單位按照《安全生產法》要求設立了配備了安全生產人員,建立健全了相應的配套制度和措施。三是多數單位參加了市、區組織的各類安全培訓,并對職工進行了安全教育,職工安全意識有所提高。
通過采取現場檢查、查制度文本、原始記錄和現場管理等檢查方式提升了相關單位安全管理水平,更進一步落實了企業的主體責任,有效地遏止運輸危險化學品運輸事故的發生。xx安監局為確保不發生一起事故,每月至少要把轄區范圍內的危化品企業檢查一遍,隨時掌握安全動態。目前為止,未發現一家危化品企業有異常安全情況。
最新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與管理總結(優質15篇)篇五
為全面加強我區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有效防范和遏制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根據《xx區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實施方案》(x政辦〔20xx〕36號)精神,我局高度重視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落實責任,強化監管,深入檢查,堅決防止因隱患整改不到位釀成事故。現將有關工作總結如下:
我局把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列入局重要議事日程,召開會議專項布置,一把手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帶隊落實。
經全面排查,我區工信領域目前沒有民用爆炸、放射性物品和屬于國防科研及生產等涉高危化學品企業。
(二)全面啟動城市和人口密集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工程。
經排查,我區人口密集區涉危險化學品企業2家,均位于皇馬工業園區二區,其中生產危險化學品企業1家——廣西桂博化工有限公司,使用危險化學品企業1家——廣西高原化工有限公司。
20xx年11月28日,市安監局和工信委聯合檢查發現桂博化工儲存危化品的罐區與市第十中學較為接近,存在安全隱患。12月4日,區委常委、副區長潘有南帶隊到桂博化工進行核實,要求企業做好搬遷準備工作。此后,我局多次聯合皇馬工管委等部門到企業進行安全生產檢查和溝通協調,并要求企業聘請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測評,提出解決方案。同時,企業也認識到自身的安全隱患,于12月25日向區政府提出了搬遷方案。
20xx年4月25日,區政府副處級干部潘運精在區政府主持召開研究解決廣西桂博化工有限公司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問題專題會議,要求應急部門依法向桂博公司下達停產通知,環境部門加大對桂博公司的巡查及監管力度,工信部門通知該公司不再接單生產。4月28日,桂博公司聘請的專業機構通過測評,出具了意見,建議將危化品儲罐埋地,目前待相關部門批復。但由于企業搬遷涉及資金、土地和住建審批等多方面因素問題,目前該企業搬遷工作尚在推進中。
根據《xx區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關于開展危險化學品等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專項執法檢查的通知》精神,我局對應制定了安全生產大排查和聯合執法檢查方案,聯合各部門對企業開展安全隱患大排查。同時,要求企業對照重點檢查內容開展針對性自查,全面梳理企業的每個部位、每個環節、每個崗位存在的安全風險和隱患,建立問題清單和整改計劃,實現進一步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地位,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積極引導督促危險化學品企業加大安全投入、加強安全管理、嚴格安全培訓、健全應急機制。
(四)規范產業布局。
認真落實國家、自治區、市和我區有關危險化學品產業發展要求,參與完善危險化學品產業發展布局等專項規劃。
加強危險化學品“一書一簽”管理,督促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和進出口單位嚴格執行“一書一簽”要求,確保將危險特性和處置要求等安全信息及時、準確、全面地傳遞給下游企業、用戶、使用人員以及應急處置人員。
(六)推動化工企業加大安全投入。
我局積極推進轄區化工企業進行技術改造,降低安全風險。20xx年批復xx南海化工有限公司硫酸錳擴建項目1項,建設工期為20xx年9月——20xx年11月。
下一步,我局將繼續配合應急等部門做好危化品安全生產相關工作,特別是企業排查梳理的隱患和檢查發現問題的跟蹤整改,明確整改責任、措施、時限等,及時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確保各項工作按期完成。
最新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與管理總結(優質15篇)篇六
第九十七條監控化學品、屬于危險化學品的藥品和農藥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以及用于國防科研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法律、行政法規對燃氣的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危險化學品容器屬于特種設備的,其安全管理依照有關特種設備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九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的進出口管理,依照有關對外貿易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進口的危險化學品的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第九十九條公眾發現、撿拾的無主危險化學品,由公安機關接收。公安機關接收或者有關部門依法沒收的危險化學品,需要進行無害化處理的,交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其認定的專業單位進行處理,或者交由有關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行處理。處理所需費用由國家財政負擔。
第一百條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尚未確定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分別負責組織對該化學品的物理危險性、環境危害性、毒理特性進行鑒定。根據鑒定結果,需要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的,依照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
第一百零一條本條例施行前已經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化工企業,依照本條例規定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應當在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期限內,申請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
第一百零二條本條例自12月1日起施行。
最新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與管理總結(優質15篇)篇七
根據市政府安委辦《關于全面摸排危險化學品安全風險的通知》(x市安[20xx]13號)的工作部署,從9月24日到10月24日,xx鎮安監站聯合派出所等部門對xx鎮礦山、加油站、液化氣站、木材加工廠等重點行業(領域)全面摸排。通過排查,對一些存在安全隱患的危險化學品進行治理和管控,遏制和杜絕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事故發生,現將xx鎮的危險化學品排查工作總結如下:
xx鎮高度重視此次危險化學品的排查工作,緊緊抓住安全工作不放松,把安全當做事關企業生存發展、地方安全穩定的頭等大事來抓,xx鎮聯合派出所、工商等部門對全鎮危險化學品進行全面摸排檢查。按照各自的職責,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嚴格落實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切實做好本次危險化學品排查工作。
在鎮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安監站、工商、派出所等部門聯合檢查,按既定的檢查方案,針對相關企業,認真展開排查工作,檢查內容和結果如下:
(一)加油站檢查:對xx轄區的中信加油站、xx加油站進行現場檢查,檢查加油站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建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情況、各種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制訂和執行情況。主要對油庫、配電室、財務室、消防器材庫、加油機、辦公室等重要部位進行檢查。
經現場檢查:發現加油站存在司機及隨行人員隨意亂扔煙頭現象,工作人員監管及制止不到位現象時有發生。中信加油站工作人員存在無證上崗現象,安全防范意識較為薄弱。
(二)液化氣點檢查:對xx轄區內4家單位進行檢查。對各商業單位液化氣罐是否按規定存放、使用,用火用電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等情況進行了重點檢查,同時向各經營業主進行液化氣使用安全知識宣講,講明非法儲存的巨大隱患,切實提高經營業主安全生產意識和自我防范能力。
經現場檢查:長興液化氣站xx服務點工作人員安全防范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較為薄弱,安全管理制度不夠健全。
(三)礦山、磚廠企業檢查:對全鎮礦山、磚廠等企業進行排查整治。重點檢查企業各種證件是否齊全、機械設備是否安全、安全員配置是否到位、員工是否持證上崗、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落實。
經現場檢查:發現橫崗興發頁巖磚廠工作人員安全防范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薄弱,有少數工作人員未佩戴安全防護工具,已要求相關人員限時整改。華星礦業有限公司上洞礦點工作人員比較散漫,安全意識較為薄弱,存在山體滑坡現象,已對企業下發整改通知書,責成相關人員限時整改。
(四)木材加工廠檢查:對xx轄區內木材加工廠進行檢查。檢查油罐是否按規定存放、使用,安全設備是否齊全。
經現場檢查發現:東強木材加工廠員工安全生產意識較為薄弱,安全生產制度不健全,油罐管理制度不完善,已對企業下發整改通知書,責成相關人員限時整改。
對相關企業負責人進行思想教育,提高思想認識,增強遵紀守法意識,消除不安定因素,將《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印制成冊對轄區相關企業進行發放,并及時上門對相關企業的有關人員進行現場指導,學習有關知識。同時督促企業實施年度培訓計劃,完善培訓方案,健全培訓檔案,持續開展全員和崗位“三級”安全培訓教育工作;二是加強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的檢查力度,做到持證上崗100%;三是通過安全警示教育的宣傳,對企業進行宣傳教育和培訓。
部分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還存在一定的隨意性和不規范,企業全員培訓特別是各生產崗位的培訓教育針對性不夠全面,安全意識、人員素質不高,違反勞動紀律等“三違”現象依然存在,同時還存在設備不齊全等現象。
(一)進一步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對企業的監督檢查,督促企業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強化勞動紀律,以保障企業安全生產。
(二)對各危險化學品企業排查出來的隱患進行跟蹤和督導,確保各項隱患整改到位。
(三)要繼續保持對危險化學品的高壓安全監管態勢,督促企業全面加強日常監管和應急管理等方面的安全工作,建立更加高效的風險管理和應急救援體系,嚴防各類事故發生源頭遏制事故發生,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最新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與管理總結(優質15篇)篇八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必須遵守本條例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和腐蝕品等。
危險化學品列入以國家標準公布的《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劇毒化學品目錄和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檢、交通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四條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其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活動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五條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對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設立及其改建、擴建的審查,負責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包括用于運輸工具的槽罐,下同)專業生產企業的審查和定點,負責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發放,負責國內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的組織和協調,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設區的市級政府和縣級政府的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由各該級政府確定,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職責。
(二)公安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負責發放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負責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三)質檢部門負責發放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的生產許可證,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實施監督,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四)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負責調查重大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有毒的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監測和進口危險化學品的登記,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五)鐵路、民航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航空運輸和危險化學品鐵路、民航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監督檢查。交通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駕駛人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的資質認定,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六)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毒性鑒定和危險化學品事故傷亡人員的醫療救護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批準、許可文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營業執照,并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市場經營活動。
(八)郵政部門負責郵寄危險化學品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依照本條例對危險化學品單位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時,責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四)發現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撓。
有關部門派出的工作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
第七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和嚴格控制,并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實行審批制度;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
設區的市級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在編制總體規劃時,應當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
(一)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工藝、設備或者儲存方式、設施;。
(二)工廠、倉庫的周邊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三)有符合生產或者儲存需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五)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設立劇毒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和設區的市級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包裝、儲存、運輸的技術要求;。
(四)安全評價報告;。
(五)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六)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收到申請和提交的文件后,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后,報本級政府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依據本級政府的決定,予以批準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頒發批準書;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憑批準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第十條除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外,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下列場所、區域的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一)居民區、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口密集區域;。
(二)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三)供水水源、水廠及水源保護區;。
(五)基本農田保護區、畜牧區、漁業水域和種子、種畜、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六)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
(七)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保護的其他區域。
已建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監督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頓;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報本級政府批準后實施。
本條例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生產、運輸、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改建、擴建的,必須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經審查批準。
第十二條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向國務院質檢部門申請領取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開工生產。
國務院質檢部門應當將頒發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環境保護部門和公安部門。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
禁止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第十四條生產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在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
說明書。
并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應當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第十五條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其生產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許可,必須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安全管理。
規章制度。
第十六條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第十七條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生產、儲存、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
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對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評價中發現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現實危險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于正常適用狀態。
第十九條劇毒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對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如實記錄,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發現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便于裝卸、運輸和儲存。
第二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必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并經國務院質檢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并作出記錄;檢查記錄應當至少保存2年。
質檢部門應當對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進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檢查。
第二十二條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并由專人管理。
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庫存危險化學品應當定期檢查。
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儲存單位應當將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置明顯標志。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應當定期檢測。
第二十四條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或者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隱患。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同級環境保護部門、公安部門備案。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應當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公眾上交的危險化學品,由公安部門接收。公安部門接收的危險化學品和其他有關部門收繳的危險化學品,交由環境保護部門認定的專業單位處理。
第二十七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
(一)經營場所和儲存設施符合國家標準;。
(二)主管人員和業務人員經過專業培訓,并取得上崗資格;。
(四)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經營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并附送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接到申請后,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將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同級公安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憑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第三十條經營危險化學品,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
(三)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不得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二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儲存危險化學品,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二章的有關規定。危險化學品商店內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其總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限量。
第三十三條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應當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和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記錄應當至少保存1年。
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應當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發現被盜、丟失、誤售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三十四條購買劇毒化學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三)個人不得購買農藥、滅鼠藥、滅蟲藥以外的劇毒化學品。
劇毒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不得向個人或者無購買憑證、準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不得使用作廢的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
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的式樣和具體申領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三十五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實行資質認定制度;未經資質認定,不得運輸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六條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由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并經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質檢部門應當對前款規定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產品質量進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檢查。
第三十七條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應當對其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并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政府交通部門考核合格(船員經海事管理機構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必須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必須了解所運載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第三十八條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只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企業承運。
第三十九條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目的地的縣級政府公安部門申請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
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托運人應當向公安部門提交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運輸始發地和目的地、運輸路線、運輸單位、駕駛人員、押運人員、經營單位和購買單位資質情況的材料。
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的式樣和具體申領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十條禁止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務院交通部門規定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前款規定以外的危險化學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水運企業承運,并按照國務院交通部門的規定辦理手續,接受有關交通部門(港口部門、海事管理機構,下同)的監督管理。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必須按照國家關于船舶檢驗的規范進行生產,并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條托運人托運危險化學品,應當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
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托運人交付托運時應當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并告知承運人。
托運人不得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第四十二條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按照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封口嚴密,能夠承受正常運輸條件下產生的內部壓力和外部壓力,保證危險化學品在運輸中不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而發生任何滲(灑)漏。
第四十三條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押運人員,并隨時處于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不得超裝、超載,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的區域;確需進入禁止通行區域的,應當事先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由公安部門為其指定行車時間和路線,運輸車輛必須遵守公安部門規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區域,由設區的市級政府公安部門劃定,并設置明顯的標志。
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需要停車住宿或者遇有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時,應當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四十四條劇毒化學品在公路運輸途中發生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情況時,承運人及押運人員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其他有關部門通報情況;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郵寄或者在郵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物品郵寄。
第四十六條通過鐵路、航空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按照國務院鐵路、民航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并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
第四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劇毒化學品和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制定。
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應當向環境保護、公安、質檢、衛生等有關部門提供危險化學品登記的資料。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經本級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五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報設區的市級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五十一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按照本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救援,并立即報告當地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公安、環境保護、質檢部門。
第五十二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地方政府應當做好指揮、領導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環境保護、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當地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實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諉。有關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并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采取必要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一)立即組織營救受害人員,組織撤離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護危害區域內的其他人員;。
(四)對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的危害進行監測、處置,直至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第五十三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
第五十四條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環境污染的信息,由環境保護部門統一公布。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對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收賄罪、亂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或者許可的單位和個人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許可或者發現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亂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分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予以關閉或者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無害化銷毀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
(二)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擅自開工生產危險化學品的;。
(三)未經審查批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擅自改建、擴建的;。
(四)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
(五)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的。
第五十八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質檢部門或者交通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定點,擅自生產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
(四)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
(五)使用非定點企業生產的或者未經檢測、檢驗合格的包裝物、容器包裝、盛裝、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第六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三)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的。
第六十一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未進行核查登記或者入庫后未定期檢查的;。
(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記錄劇毒化學品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或者發現被盜、丟失、誤售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第六十二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時未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經營單位銷售其產品的;。
(三)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向個人或者無購買憑證、準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的。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以及其他有關證件,或者使用作廢的上述有關證件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資質,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有違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部門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并按照危險化學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護措施的。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托運人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匿報、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的。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郵寄或者在郵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匿報、謊報為普通物品郵寄的,由公安部門處2019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立即組織救援,或者不立即向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公安、環境保護、質檢部門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國有公司、企業工作人員失職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拒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其負責人逃匿的,依法拍賣其財產,用于賠償。
第七章附則。
第七十一條監控化學品、屬于藥品的危險化學品和農藥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和城鎮燃氣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七十二條危險化學品的進出口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進口危險化學品的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處置進口廢棄危險化學品,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進行審批、許可并實施監督管理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制定并公布審批、許可的期限和程序。
本條例規定的國家標準和涉及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國家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質檢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分別依照國家標準化法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條例的規定制定、調整并公布。
第七十四條本條例自2019年3月15日起施行。1987年2月17日國務院發布的《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最新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與管理總結(優質15篇)篇九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是為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的國家法規。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于2002年1月26日發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以下是小編整理的相關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交通運輸、鐵路、民用航空、農業主管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別和分類標準確定、公布,并適時調整。
第四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
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安全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從業人員應當接受教育和培訓,考核合格后上崗作業;對有資格要求的崗位,應當配備依法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
第六條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安監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組織確定、公布、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核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二)公安機關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質檢部門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大型儲罐,下同)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并依法對其產品質量實施監督,負責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
(四)環保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組織危險化學品的環境危害性鑒定和環境風險程度評估,確定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負責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依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五)交通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資格認定。鐵路監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民航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航空運輸以及航空運輸企業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衛生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鑒定的管理,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許可證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企業營業執照,查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違法采購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八)郵政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寄遞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第七條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五)發現影響危險化學品安全的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支持、督促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相互配合、密切協作,依法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章 生產、儲存安全
第十一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國務院工信部門以及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業規劃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鄉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
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應當由安監部門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并將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的情況報告報建設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安監部門;安監部門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45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監部門制定。
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由港口部門按照國務院交通部門的規定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第十三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標志,并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
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的7日前書面通知管道所屬單位,并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制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管道所屬單位應當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
第十四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行生產前,應當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
生產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依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負責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部門,應當將其頒發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工信部門、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第十五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提供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標簽。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的,應當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
第十六條生產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環保部門的規定,將該危險化學品向環境中釋放等相關信息向環保部門報告。環保部門可以根據情況采取相應的環境風險控制措施。
第十七條危險化學品的包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危險化學品包裝的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
第十八條生產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企業,應當依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經國務院質檢部門認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出廠銷售。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應當按照國家船舶檢驗規范進行生產,并經海事機構認定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使用單位在重復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維修或者更換。使用單位應當對檢查情況作出記錄,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條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除外),與下列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一)居住區以及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員密集場所;
(二)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三)飲用水源、水廠以及水源保護區;
(六)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
(七)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設施、區域。
已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其所屬單位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并組織實施。
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的選址,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容易發生洪災、地質災害的區域。
本條例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生產、儲存、使用或者搬運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二十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一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并保證處于適用狀態。
第二十二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對安全生產條件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的方案。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所在地縣級安監部門備案。在港區內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港口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其生產、儲存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數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發現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的,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設置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
第二十四條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并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并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儲存數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
對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應當將其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所在地縣級安監部門(在港區內儲存的,報港口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
第二十六條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并設置明顯的標志。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專用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相應的技術防范設施。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
第二十七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不得丟棄危險化學品;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縣級安監部門、工信部門、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安監部門應當會同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未依照規定處置的,應當責令其立即處置。
最新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與管理總結(優質15篇)篇十
為加強危險化學品裝卸環節的安全管理,較少或杜絕危險化學品裝卸環節及運輸過程各類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3、引用標準及相關文件。
《安全生產法》。
《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
《關于加強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銷售危險化學品發貨、裝卸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魯安監發〖〗81號文)。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范》。
4、裝卸現場管理。
4.1裝卸危險化學品前,操作人員負責查驗運輸車輛的安全防護設施及應急器材的配置情況,建立工作臺帳,并做好記錄。
4.2裝卸管理人員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的理化特性,熟悉危險化學品裝卸過程中存在的危害因素以及可能發生的泄漏、腐蝕、火災、爆炸等,熟練掌握預防和處理事故發生的措施和方法,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4.3卸車時操作人員必須根據所卸危險化學品的性質,穿戴不同的勞保用品,按操作規程正確操作,嚴禁違章作業,確保卸車現場安全。
4.5卸車期間必須熄火,車輛駕駛員不得離開現場,其他車輛不得靠近。
4.6在卸車前要校對貨物的名稱、數量、規格、生產廠家等是否相符。
4.7灌裝管理人員要嚴格控制灌裝規定量,做好灌裝記錄,嚴禁超量裝卸作業。
5、附則本制度由安全科負責解釋。
最新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與管理總結(優質15篇)篇十一
為了貫徹落實國家和地方安全管理政策和法規。
保障工廠各車間安全生產,特制定車間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
各車間危險化學品的保管和使用。
各部門應認真學習有關危險化學品知識,熟悉危化品分類、理化性質,了解危化品的法律、法規。
危險化學品的入庫
危險化學品入庫前倉庫應對化學品進行必要的檢查,應保證入庫化學品名稱、型號、數量無差錯,包裝完整、標識清晰。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儲存的危險化學品應外包裝干凈、干燥、標簽完整,危險化學品應貯存在干燥、清潔的藥品庫房中,避光、防潮。
危險化學品儲存時應采取防揮發、防泄漏、防火、防爆等預防措施,庫房中應有處理泄漏、著火等應急保護措施。
對于溫度反應敏感的物品不得露天存放,庫房內應設置濕溫度計,定期檢查并做好錄。
庫房應配備規定數量、質量要求的滅火器材,庫房應通風良好,并有專人負責監督。
危險化學品存放應分類儲存、標識,并保留相關化學品的msds;
應注意固體試劑與溶液試劑分開,氧化劑與還原劑分開。
危險化學品臨時倉庫要裝有專鎖,并注明所存放的危險化學品的名稱。
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庫保管員的管理,保管員應熟悉相關化學品的msds及相關的應急程序應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庫的日常檢查和定期檢查,并應盡可能的減少危險化學品的庫存量。
各使用部門要建立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臺帳,內容有危險化學品的進購日期、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和存放地點。
危險化學品的使用
使用崗位應有相關化學品的msds報告;
各部門的安全員應對危險化學品的'使用進行監督。
使用危險化學品時,應按相應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產品使用說明及技術要求嚴格執行,必要時操作人員應配備必須的防護用具,使用專用器具,并有防泄漏措施。
取用腐蝕品、氧化劑時,應戴上手套和防護眼鏡等,嚴禁用裸手直接拿取,使用應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
使用化學品時必須保持通風暢通,必要時戴防毒面具等勞動保護用品。
易燃品在使用過程中移動或起用時不得發生劇烈振動,以防爆炸。
不準用危險化學品擦洗地面及機器,不得在工作場所進食。
危險化學品發生泄漏時應立即清理,并洗凈撒落點,防止造人員傷害和環境污染。
危險化學品的廢棄
廢化學品和化學品容器應暫存在指定的場所,暫存場所應有防雨淋、防泄漏、防火措施,由綜合部負責統一回收處理。
各使用易燃易爆和化學品的部門,對其貯存、運輸和使用情況,應結合月度安全檢查時一并進行檢查并做好相應記錄。
環安監對危險化學品的儲存、發放及使用后廢棄物收集處理情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監督檢查,并做好檢查的記錄。
最新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與管理總結(優質15篇)篇十二
一、化學危險品應設專用安全柜存放,柜外應有明顯的危險品標志,并加雙鎖保險,由兩人負責,領用危險品必須按規定執行,以免釀成事故。
二、實驗室供電線路的'安裝必須符合實驗教學的需要和安全用電的有關規定,定期檢查,及時維修。實驗室要做好防火、防暴、防觸電、防中毒、防創傷等工作,要配備滅火機、砂箱等消防器材及化學實驗急救器材等防護用品。
三、實驗室要采取防盜措施,加強安全保衛工作,非實驗室工作人員不得進入儀器保管室內。
四、實驗室工作人員作為實驗室安全防護的當然責任者,應隨時隨地按照本制度進行檢查,做好安全防護工作,學校領導要經常督促檢查。
五、任何人不得私自將有毒物品帶出實驗室,違者造成后果應負一切經濟法律責任。
六、嚴格采購審批制度,未經單位主管批準,任何部門、個人不得擅自購買劇毒、易燃、易爆物品。
七、嚴格進出庫登記制度,并有專人、專箱(櫥)保存,實行兩人同時加鎖開、關的制度。
八、領用危險品須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實驗多余的應及時退還給保管人員入庫。
九、使用危險品時要按規范操作使用,學生必須在指導老師指導下進行實驗實習。
十、任何個人不準私自收藏、保存危險品,違者由此發生的事故則負全部經濟、法律責任。
最新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與管理總結(優質15篇)篇十三
為加強對醫院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醫院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一、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二、危化品的采購原則上由使用部門或科室提出計劃,相應采購部門負責實施采購。危化品存放點應有醒目的職業健康安全警示標志,做到帳物相符,發現問題及時處置和上報。
三、危化品的供應商應當具備危化品生產或銷售資質,其提供的產品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嚴禁向無生產或銷售資質的單位采購危化品。危化品凡包裝、標志不符合國家標準規范(或有破損、殘缺、滲漏、變質、分解等現象)的,嚴禁入庫存放。
四、嚴格控制采購和存放數量。危化品采購數量在滿足生產的前提下,原則上不得超過1個月的使用數量。核定數量由醫院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根據往年每月平均使用量核定。
五、建立危化品管理檔案,建立崗位職責、培訓教育、應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供應商以及危化品的日常安全管理,認真做好物資的檢驗和交付、使用、處置等完整記錄。
六、危化品的存放應嚴格遵循分類、分項、專庫、專儲的原則。化學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危險品不得同存一庫。對不同化學性質,混合后將發生化學變化,形成燃燒、爆炸,產生有毒有害氣體,且滅火方法又不同的化學危險品,必須分別貯存,嚴禁混合貯存。
七、危化品及其用后的包裝箱、紙袋、瓶桶等,必須嚴加管理,使用部門或科室統一集中回收,按醫療廢物處置原則處理。不得隨意傾倒危化品及其包裝物。
八、醫院危化品安全管理執行分級責任制管理,部門和科室負責人為安全管理責任人。使用部門和科室對危化品安全管理具體負責;職能部門包含藥學部、總務科、醫學裝備科對相應使用危化品科室進行每月定期督導、監管工作,并作出分析評價(質量控制),上報醫院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醫院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是醫院危化品安全管理部門,全面負責醫院危化品安全管理工作,負責督促各職能部門做好危化品監管工作,定期分析醫院危化品安全管理情況。
九、醫院將危化品安全管理工作納入目標管理,嚴格按照院科兩級目標責任對使用部門及職能監管部門進行考核。
十、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相關制度或規定在本制度執行之日廢止。
xxxx醫院。
20xx年9月22日。
最新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與管理總結(優質15篇)篇十四
為了加強醫院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督管理,消除安全隱患,有效預防各類案件、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稱的危險化學品,是指用于教學實驗和科研工作的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腐蝕品和易制毒品等。
二、對危險化學品的保管、使用和廢棄處置,必須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有關法規執行。工作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規、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消防安全知識的培訓。
三、危險化學品的購買,應嚴格按照《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辦理相關手續;危險化學品購入后,驗收必須有三人參加,查驗數量、查看封口、有無殘損、破漏、水濕,驗收合格后方能辦理入庫手續。
四、使用易燃品時要注意防明火和試驗中磨擦起火,遠離火源;使用易爆品時要注意防掉地和碰撞等外力施壓引爆條件;使用劇毒品、腐蝕品時注意防赤手取樣,皮膚接觸,及時清洗用具,處理廢液。
五、貯藏危險化學品要專柜隔開,每瓶加保護圈,避光、防潮、防碰撞、防火、低溫貯存。
六、實施專柜保管、專冊建帳、雙人雙鎖、領用登記、消耗下帳、雙人簽字。
七、標簽應醒目,有明確的防火、防爆、劇毒標志。對標簽損壞或分裝成小包裝時,要及時粘貼與原標簽相同內容的標簽,以防誤用。
八、儲藏間每天通風半小時或保持室內空氣流通;保衛科每月對專用消防器材、安全設施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九、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和管理必須符合公安部門的安全要求和管理規定,嚴格按規程操作,確保人身安全。
十、危險化學品保管人員工作調動時,要履行移交手續,并由監交人、移交人和接收人三方簽字方可離崗。
十一、危險化學品發生安全事故后,現場人員應立即開展自救和互救,并立即將事故情況報告科室負責人。科室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按規定及時上報主管領導,醫院根據需要適時啟動應急救援預案。
十二、每季度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檢查一次,如有落實不到位者,每項考核兌現5分。
十四、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最新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與管理總結(優質15篇)篇十五
三、責任者:供應部經理、倉庫主辦、危險品倉庫保管員。
1、除嚴格執行倉庫安全制度外,還要遵守以下各條。
2、嚴格掃許責任制,對倉庫危險品進行嚴格管理,做到帳物相符、帳卡相符、帳帳相符。
3、對易燃、易爆品搬運要輕盒輕放,防止互相撞擊磨擦。
4、嚴禁任何火種入內,嚴禁在庫房內動用明火、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頭等電熱器具,違者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5、嚴禁穿帶鐵釘的皮鞋進入,防止磨擦產生火花。
6、保持通風、每周未檢查一次、定期清理;特別是夏委注意降溫。
7、對化學試劑等易燃品進行分類存放,霍垛之間保證應有的安全距離,不超量貯存。
8、危險品倉庫嚴禁閑人進入,保管員離開必須鎖好門。
9、設立應有的'消防器材和防火防爆安全標志。10、消防器材設備嚴禁圈占、埋壓、挪用。
11、庫區消防通道保持隨時暢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