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協議是商業活動中必不可少的一環,有助于確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學習下面的合同協議文本,可以使您更深入地了解合同的重要性。
常見合同陷阱(精選15篇)篇一
在家居裝修施工前,大多數業主已經比過去更為精明,為了防止事后麻煩,一般都會主動與裝修企業簽訂合同。
一份裝修合同,如果不仔細閱讀,它也可能成為一個圈套,將所有責任推向消費者,而裝修企業卻可以不承擔任何責任。為了避免對方設下的圈套,在簽訂合同時應當小心。
裝修工程施工合同一般是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1、付款只有時間約定,沒有付款的前提約定。因為家居裝修工程基本上是業主先付款,后施工,而且是按施工進度支付,即然是按進度支付,那就是在前一工序完成合格后才能支付下一工序的工程款,而合同中沒有這樣的約定。
2、合同中很多只有驗收辦法卻沒有驗收標準。
3、對施工方的違約約定很少或者不清等。
二、材料上虛高報價。
在裝修過程中,一些裝修公司在開工前會主動向消費者提供工程預算清單。而這些預算項目往往是裝修方單方面的,消費者心中沒有數。像這種看似詳細的報價單,如在計算施工面積時有意加大面積數,該剔除的不剔除,或不規則處按最大尺寸計算面積。報價單上的材料與實際使用的不符,特別是基層采用偽劣材料,以降低成本,或有意加大材料損耗,或損耗之后加大工程量。有的還采用套餐報價法蒙騙消費者,看似科學,實際含糊,工程造價變相增高。
三、偷工減料暗牟利。
由于消費者對家庭裝飾裝修行情的不斷了解,一些家裝企業尤其是家裝“游擊隊”明來不行,暗中牟利。在招攬生意時故意低價簽約,承攬業務。有的做得了則做,做不了拿錢一走了之。而有的則采取減少施工程序、降低材料等級等方式以偽充好,混等混級達到降低裝修成本的目的。如本該刷6道漆的只刷3道,木質基層不作牢固處理,乳膠漆加水比例不對等。不僅降低了房屋裝修質量,同時也抬高了裝修造價。
四、買小零碎兒花不少銀子。
許多消費者都抱著“一步到位”的心理,部分裝修公司便利用這一心理,采用“低開高走”的手段,暗射陷阱迫使消費者“就犯”。一些公司通常先開出較為低廉的報價,吸引裝修戶“掉進陷阱”,然后再施工過程中不斷提高新的要求,增加新的項目。這時候人們往往會忽略了簽訂合同的同時,核查整體裝修項目以及材料的使用。有些公司故意漏項或者報價中不包括某些物品,在施工中再增項,裝修費用自然水漲船高。
五、條款不詳細設置文字陷阱。
一些裝修公司會在合同中預先埋下“文字陷阱”。比如故意制定幾條可有多種解釋或正反都有理由的條款,這樣一旦發生糾紛,公司馬上解釋以減免責任。
最常見的文字陷阱,不少消費者在簽訂裝修合同時都會注意到在裝修合同中約定使用某品牌的油漆,但裝修驗收后卻發現,油漆質量沒有達到預期效果。細一追究,原來合同中雖然約定了油漆的品牌,但同一品牌的產品有多種等級,用何等級卻未在合同中約定。裝修公司就是利用這種文字陷阱另消費者蒙受損失。此外,裝修工程中有許多專業術語,而大部分消費者又是外行,一些裝修公司故意在合同中羅列大量術語,制造陷阱,消費者一不小心,就會被對方偷換概念。
六、明知故“漏”
建設部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中已經規定:進入小區承接家庭裝修的裝修公司必須具備相應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但現在小區內的一些施工隊伍是掛靠在有資質的公司下的,也就是公司并不對施工隊伍的施工質量和服務負責。
而在合同中的“發包方和承包方”一項中,有“委托代理人”一欄。有些裝修公司屬掛靠、承包企業,卻故意漏寫“委托代理人”一欄,也不填寫法人委托的代理人姓名及聯系電話,以便出現問題后推卸責任。一旦裝修期間或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消費者的利益將得不到任何保障。
另外,一些不正規的裝修公司為消費者提供裝修方案時,僅僅是口頭介紹,這很容易在后期施工過程中出現問題和矛盾,消費者又無據可依。通常裝修公司應提供一張平面戶型圖;兩張效果圖(一般為主臥室和客廳);如果有吊頂這一項,還應提供頂面圖;一張水電路改造圖;有木工制作的還應提供具體項目的`施工圖,復雜工程的應該有節點圖。在施工圖紙中應該標明所使用的材料,以便和報價相對應。
七、故意埋伏筆。
一些裝修公司利用消費者的不內行,特別擬制了一些不具體或可做多種解釋的條款。如很多裝修合同上都有這樣的條款:裝修中如原品牌材料沒貨時,乙方(家裝公司)可臨時更換相同材料。
但實際上,這種“相同材料”卻可有多種解釋:是同質量的、同品牌的,還是同價格的均沒有寫明,弄假空間非常大。
八、打折陷阱。
有些裝飾公司在做合同時用打折來誘惑消費者。這些公司會在合同中附加很多條款,什么減項不減價,增項另算,改項重新付違約金等。例如,鮑先生和某裝飾公司簽了合同,總價打8折。當施工單位進入木工活時,鮑先生突然不想做吊棚的造型了,這時裝飾公司說已經把材料都訂完了,設計圖您都簽字了不能改,如果非改不可,也不減錢。因為合同上明明白白地寫著,對增項、減項等都視為違約,那么打折自然取消。這里提醒消費者,一定要看好合同的附加項,天上不會掉餡餅。
既然裝修合同中也存在這些隱含的問題,那么業主們在簽訂裝修合同之前就要對合同的內容做詳細的了解,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當然,除了這些問題之外,裝修中還隱藏了其他一些陷阱,大家也要做充分的了解!
常見合同陷阱(精選15篇)篇二
一位業主近日用南寧市室內裝飾行業協會的格式合同和裝飾公司簽約。
相關數據顯示,由家裝合同欺詐引發的糾紛占家裝糾紛的八成以上。裝修合同雖然對業主和裝飾公司做了約束,但從對合同的了解程度來看,非專業的業主們無疑處于弱勢地位。不少“圈里人”仍然利用消費者對合同文本和行業的不熟、不懂,在個別條款上鉆空子,為消費者裝修時“埋雷”。因此,如何讓業主利用裝修合同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已成為當務之急。一個好消息是,南寧市室內裝飾行業協會近期推出了統一格式的裝修合同,按照這一格式合同簽約,可大大減少和避免裝修糾紛。
【投訴】匆忙簽下合同,發現不合理想反悔難。
市民邱女士和劉女士是很要好的朋友,去年11月,兩人在聯發尚筑小區各有一套即將交付的房子。兩人的房子即將裝修,但都對裝修知識幾乎是一無所知。11月11日,邱女士和劉女士一起到某裝飾公司,本想先咨詢裝修事宜,但到了裝飾公司后,公司的設計師及眾多客服人員圍攏過來,在幾人左一言右一語的攻勢下,邱女士和劉女士匆忙簽下了裝修合同,并每人交了6000元的首付款。
當晚回家后,家人看了合同,發現裝修合同上不合理的條款太多,存在太多的陷阱,她們當晚就打電話跟裝飾公司說要終止合同并拿回首付款,但遭到裝飾公司拒絕。此后,多次找裝飾公司協商也不肯退款。目前,邱女士二人的合同糾紛依然未能得到解決。邱女士隨后將此事投訴到了本報。
日前,記者將邱女士的合同拿到南寧市室內裝飾行業協會,請協會專業人士分析。專家分析合同發現,消費者對合同表明的相關信息不全或不清楚的情況下,被有意引誘、盲目簽下合同,房屋裝修的設計方案尚未形成并確認,僅憑預算單就確定裝修首付款,實屬違規。消費者簽訂合同時尚未收房,房屋的面積、戶型、朝向、通風、采光等因素都沒有確定,急匆匆簽下合同,是否對雙方有約束力值得質疑。另外還發現,其中一份合同上并沒有加蓋公司公章。
雖然被協會專業人士指出有諸多“埋雷”之處,但某裝飾公司依然對邱女士兩人的協商要求沒有給出回應,至今依然沒有任何結果。
記者從相關部門了解到,南寧市目前在裝修過程中的糾紛,主要集中在價格、質量、款式等方面,經營者往往利用消費者對家裝知識的匱乏,不遵守法律法規,在合同中私設陷阱。一般來說,裝修合同常見的陷阱有下面這幾種:
陷阱一:工藝說明模糊不清。
裝修公司或工頭報價時由于業主更多地會關注單項的'價格,而經常忽略工藝說明,尤其是用什么材料、什么規格、什么等級以及應有的說明。有裝修公司和工頭給的報價單上如果用了模糊字詞,例如:柜體、柜框用大芯版,實木收邊,等等,都是一道道陷阱。
陷阱二:單項面積上做手腳。
一般業主也是關注單項的價格,至于實際的面積一般是大致估計,實際上這一塊也是裝修公司或工頭做手腳的地方,如果每項面積都稍微增加一些,單項價格又高,那么少則幾百,多則幾千就出去了。單項價格談定了以后,一定要和裝修公司或工頭一起把單項的面積尺寸丈量一下,并記下來落實到紙面上,以免到時就面積和尺寸的大小扯皮。
陷阱三:在最后提供的報價單上做手腳。
一些奸詐的裝修公司或工頭會在工藝說明或面積上做些手腳,簡化一些工藝或者說對某些材質進行偷換。在簽定合同時,一定要親自逐項比較和核對相應的條款,是否跟裝修公司或工頭談妥的最后條件一致,不能忽略任何細節,不給對方留下任何可乘之機。
陷阱四:材料進場時提供劣質產品。
雖然在合同上和報價單上寫得很清楚,該用什么材質、什么規格、什么等級的產品,但一些抱有僥幸心態的裝修公司或工頭總會鋌而走險,改頭換面來個以假蒙真,如果業主不細心、不關心的話,劣質材料就這樣偷偷進場了。材料進場的時候,最好要親自到場,帶上合同和報價單,并請懂行的人或監理到場一起驗收。
陷阱五:材料陸續進場時先進部分好材料蒙騙過關。
材料陸續進場時先進部分好的材料讓你驗收以求蒙騙過關,趁業主不在時進劣質材料。工人進場的時候工頭肯定會進一部分材料,并要求業主到場驗貨。有一開始就按合同規定來的,但也不可避免出現一些黑心的工頭,先進一些好材料,趁業主不在偷換一些劣質材料,有的干脆不先告訴業主裝修進程,先讓劣質材料使用在隱蔽工程里。
專家提醒,現在很多裝修糾紛都是源于一開始的裝修圖紙、預算和合同沒有約定好。所以,如果業主沒有把握,可以請第三方專業機構協助。
【提醒】南寧市裝修合同有了統一的格式。
記者從南寧市室內裝飾行業協會了解到,目前,在南寧工商注冊的裝飾公司有近家,但是取得資質的裝飾企業卻不多。南寧家裝市場魚龍混雜,大大小小的裝飾公司和野馬裝修隊在市場上各自為戰,近年來因為合同問題引發的糾紛不斷。消費者期待能有一個規范統一的格式合同,以避免陷入糾纏不清的合同糾紛。正是在這一背景之下,南寧市室內裝飾行業協會今年3月份起開始在其會員單位中推行統一的合同格式,此舉一經推出,立刻受到消費者和裝飾公司的歡迎。
記者翻看這份版的格式合同發現,格式合同共分九大項,包括工程概況和造價、材料供應、工程質量和驗收、安全生產和消防、工程價款及結算、施工配合、違約責任、其他約定和糾紛處理方式。值得注意的是,除了第八條款“其他約定”是雙方協商填寫外,其余條款明文規定了裝飾公司和業主之間違約各自承擔的責任,不再是業主承擔責任,裝飾公司就能免單。
合同簽訂前,正式合同前的“使用說明”上也體現了這份合同的規范化:提醒消費者裝修的時候要查看裝飾企業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而且最重要的是,這份合同為三方簽訂,除了業主和裝飾公司簽約外,合同上加入了第三方鑒證,協會也要在合同上蓋章簽字。協會對合同內容進行把關監督,從合同簽訂開始,就對該裝修工程進行全程監督。
南寧市室內裝飾行業協會負責人告訴記者,過去,合同不規范引發了不少矛盾,付款方式、驗收標準、增減項目等都是矛盾的焦點。很多裝飾公司在預算上面打埋伏,很多項目故意不進入預算,然后中途增項,所以格式合同提醒消費者要驗看預算的材料名稱、價格、品牌、型號、規格、等級、數量、合同價,防止“打悶包”。同時約定了增項不能超過報價的8%,否則視為裝飾公司的設計缺陷。
對于消費者而言,統一格式合同有行業協會在背后撐腰,讓他們在簽訂合同時心里有了底,不必提心吊膽總擔心被坑。
一家裝飾公司的老總坦言,格式合同的出臺給他們戴上了一頂“緊箍咒”,短期看好似對公司發展有所束縛,但從長遠看并不是一件壞事。如果大家都用規范統一的合同格式,提高了公平競爭的機會,相信只要誠信踏實做事,會漸漸贏得更多的客戶,因此很贊成推廣統一的格式合同。
常見合同陷阱(精選15篇)篇三
實例:《××居商品房認購書》中規定:“若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十天內未能依時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及交付首期房價款,則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商品房認購書,并不退還定金。”
實例:《××花園商品房認購協議書》規定:“若乙方違反協議書中約定之任何條款,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書,并有權將本協議書所指商品房另行出售,乙方不得提出任何異議,乙方所付定金不予返還。”
點評意見:訂立或解除合同必須在當事人自愿前提下進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在商品房買賣中,買受人遲延履行債務,出賣人要進行催告,催告后,買受人還有三個月的寬限期,如在此期限內仍未履約,方可解約。此外,條款中所謂“違反任何條款”、“未能依時簽署”等內容都不具體明確。這種做法客觀上隱瞞了導致不能簽訂購房合同的多種情況,如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經營者自身責任等,故意排除了消費者與經營者協商或經催告履行債務的可能。上述格式條款加重了消費者責任,單方擴大了經營者解除合同的權利,剝奪了消費者依法變更、解除合同的權利,侵害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和自主選擇權。
二、任意使用免責權。
實例:某房地產公司制定的《商品房買賣補充協議》中規定:非出賣人原因造成的延誤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政府管制及****行為滯后、政府市政配套未到位、第三人破壞、高考期間停工或其他政府規定、施工單位工期延誤、施工期間停水停電等。出賣人在交房時告知買受人即可據實予以延期交房。實例:天津市兩家開發企業共同籌建的某別墅在其制定的商品房補充合同中規定:“房屋采用空心磚建造,而這種空心磚容易產生裂縫。房屋交付使用時,梁、板、墻體等如出現裂縫,方不得以此為由提出訴訟和索賠。”
點評意見:在上述原因中,有的確實可以作為免責事由,如不可抗力等,但也要甄別情況實行部分或全部免責。有些則純屬開發商自身或第三方原因造成,如承建商施工誤期、建筑質量責任、因技術上需要更改圖紙、因天氣影響或其他異常困難及重大技術問題不能及時解決導致的延誤等,這種情況下應由開發商向購房人承擔違約責任,更不能剝奪消費者的索賠權和訴權。其實像高考期間停工、****行為滯后等內容是開發商可以預料并提前做好準備的,不能作為免責事由。而像施工期間停水停電、第三人破壞等則是第三人原因造成的,開發商應向消費者承擔違約責任,再依法律、依約定向第三人追償。該格式條款私自擴大自己的免責范圍,將第三方對開發商違約的風險轉嫁到消費者頭上,使開發商的逾期行為不必承擔任何責任。
三、違約責任不對等。
實例:某消費者投訴稱在購房時所簽購房合同中違約責任一欄有這樣一則。
內容:“(1)甲方須于××年×月×日前將房產交付使用,甲方若延期交房,則每遲交一個月,按乙方已付房款3%計算罰金,付給乙方作賠償。(2)乙方若未按期限向甲方繳清房款,視為違約,甲方有權從乙方已交購房款中,扣罰10%的金額作違約金,同時不予辦理進戶手續。”
點評意見:上述格式條款對合同雙方支付違約金的額度規定不對等。經營者延期交房必須等一個月后方計算罰金,且額度僅為消費者已付房款的3%;消費者若未按期交付房款,則立即視為違約,并扣罰消費者已交購房款的10%作違約金。由于商品房的標的額大,雙方承擔的違約金數額相差懸殊。這種?款的實質是設置陷阱,加重消費者責任,減輕經營者責任。違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則,消費者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或變更。
四、認購定金難歸還。
實例:成都《××花園商品房認購書》規定:“認購方選擇一次性付款的,應在簽訂上述買賣合同的同時付清全部房款,認購定金自動轉為房款,逾期者所繳認購定金不退還。”
點評:商品房買賣屬于大宗消費,經營者應為消費者留有一個合理的“猶豫期”,以便消費者深入研究有關資料,全面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自主決定是否購房。“猶豫期”內要求退還定金的,不適用定金法則。
五、模糊標的好圈錢。
實例:廈門××房地產有限公司在預售房屋時,并未講明所售房屋是精裝修房,而其制訂的《商品房買賣補充協議》中卻加入了不明確的有關精裝修房的條款。
點評:簽訂合同前,開發商有義務告知消費者有關售出房屋真實、全面、具體的情況,包括房屋的裝修標準。該開發商不僅未盡告知義務,而且還在上述補充條款中以不確切的意思表示,模糊合同標的,實質是想套取消費者的裝修款。
六、面積誤差設陷阱。
實例:廈門××房地產有限公司制定的《商品房買賣補充協議》規定:“面積誤差時,買受人不退房。面積誤差部分雙方按每平米房價款據實結算價款。”點評:房屋面積出現誤差時,選擇退房、要求賠償、據實結算等是消費者的主要權利。上述條款以雙方約定的名義,為開發商免除、減輕自己的責任提供了方便,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是最為典型的顯失公平條款。
七、一房二賣搞欺詐。
實例:天津××村《購房協議書》規定:“雙方簽訂協議后,任何一方不得違約,若甲方將乙方購房另轉賣給他人,甲方應付給乙方已付房款3%作為對乙方的經濟賠償。”
點評:一房二賣是典型的欺詐行為,經營者應當承擔雙倍賠償責任。該條。
款免除了經營者責任,剝奪了消費者的主要權利,屬違法、無效條款。
八、虛假宣傳不負責。
實例:廈門××房地產有限公司制定的《商品房買賣補充協議》規定:“出賣人在買受人簽訂合同前的廣告、宣傳資料(或樓臺盤模型、售樓書或其它載體)中的所有圖片、資料數據、說明等,僅供買受人參考,不作為出賣人的承諾依據。
點評:該條款排除了開發商所做商業廣告和宣傳資料成為要約的任何可能性,為其信口雌黃、進行虛假宣傳提供了方便,其內容與法律規定相抵觸,為無效條款。
實例:廣州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制定的《××居商品房認購書》規定:”在乙方交清首期房款以及本條款5款所列的有關綜合費用時,甲方應與乙方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
點評:在簽認購書時,購房者已交付了定金,提供了立約擔保。該條款又規定購房者必須先交清首期房款及有關綜合費用,才能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實際上顛倒了簽約與付款的順序,侵犯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屬不公平、不合理的條款。
常見合同陷阱(精選15篇)篇四
(一)感情陷阱。
有人會打著同鄉、同學、戰友甚至親戚的幌子,招聘你去工作,不簽合同、不辦手續,稍有不慎,就將你一腳“踢”出。
(二)抵押陷阱。
有人在招聘時要求你出資抵押、繳納報名費和培訓費,或將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收去,給你帶上“緊箍咒”。
(三)高薪陷阱。
有人在招聘時只講高薪,不講具體工作,一旦應聘就讓你去從事超重、超時、危險,甚至“”等違法工作。
(四)合伙陷阱有人“熱心”與你辦廠、經商、跑運輸,從中取巧,或趁你不備攜款外逃。
(五)試用陷阱。
(六)介紹陷阱。
有人專門以為國外、外地企業介紹招聘人員為“業”,從中收取服務費后就逃之夭夭。因此,對私人辦的職業介紹所應特別小心。
(七)地點陷阱。
很多大企業在全國許多地方有分部,而參加招聘會的往往是總部的人力資源部門。因此,畢業生在應聘時容易產生錯覺,以為工作地點就在總部所在的大城市,結果上崗后被分到偏遠地區。對此,畢業生在面談時必須咨詢清楚,必要時在合同上寫明相關條款。
(一)口頭合同。
一些用人單位與求職者就責、權、利達成口頭約定,并不簽訂書面正式文本。一些求職心切、涉世未深的大學畢業生極易相信用人單位種種“許諾”。其實,這種口頭“合同”是最靠不住的,一有“風吹草動”,這些口頭許諾就會化為泡影。
(二)格式合同。
常見合同陷阱(精選15篇)篇五
合同。
訂立是合同成立的基礎和前提,《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可見,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生效雖為不同的概念,但兩者是密切聯系的。以下是本站小編今天要與大家分享的:房地產合同簽訂常見的十大陷阱。內容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因何種原因退房以及后果。
購房者與開發商簽訂認購書后,就要交一定額度的定金,這是無可非議的。但有時購房者在交付定金后因種種原因得不到銀行的貸款而無法購買該房產時,發展商一般都只退購房款而不退定金,理由是買家沒有履行合同,所以沒收定金。
對策:律師建議買家最好與發展商在協議中約定,若買家得不到貸款時,定金該如何返還或是否要扣除部分作為手續費等,這樣就避免了很大的麻煩。
同時,開發商是沒有權利沒收定金的,這本身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購房者由于缺乏法律常識,往往會犯一些比較初級的錯誤。有時代表發展商簽約的人并不是法人代表,或者合同上的開發商并不是該房產土地擁有者,這些都有可能產生問題。
另外,也有可能該項目是a公司開發的,實際上卻是由b公司投資,作為買家還是應與a公司簽約,否則也會帶來一系列的麻煩,以后辦理各種手續會很麻煩。
對策:在簽約前您最好查明代表發展商簽字的人是否是法人代表,如果不是,則是否持有“授權。
委托書。
”。否則,這個人的簽字是無效的,同時要注意合同上的公章,這樣可以避免發展商推卸責任。
簽補充協議在購房交易中很有必要。但是要提醒購房者的是,開發商提供的補充協議一定要看清楚。現在有的發展商在與客戶簽約時,會主動向客戶出示一份補充合同,主要目的在于表明由于某些特定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房的免賠責任以及面積丈量誤差率差異過大在哪些情況下能免賠。這是發展商為了保護自己在一些非人力能控制的情況下造成違約規避風險的一種方式。
善良的購房者不要僅僅把開發商的免責條款都簽了,而忘記保護自己的利益。
對策:看清楚補充協議的條款,最好的辦法是找一個律師來幫你的忙。
合同是雙方意思一致的表達。但是,實踐中開發商往往會給購房者很多諸如“如果發生問題,在最短時間內解決”,“在裝修材料上,選擇最好的國外進口的”等一些看上去很誘人但沒有實際意義的承諾。最短是多長時間,什么樣的才算最好的?不知道。
合同里出現這種模糊的概念時,法律也沒有辦法,因此產生的糾紛購房者根本打不贏官司。
對策:購房者一定要把每一個具體的時間、具體的地點、具體的材料以及開發商的口頭承諾落實在合同里。
開發商是做商人的,而房地產開發又是一件對資金要求很高的行業。開發商面臨資金壓力是很正常的,但并不能以此為理由要求購房者提前交納不該交的錢。而在合同或是補充協議中,開發商常會將一些不該預先交納的費用寫進去,要求購房者提前交納,這是顯失公平的。
比如有些發展商在尚未確定物業管理公司及服務標準、收費情況的前提下,就要求買家在預售契約中承諾接受物業管理服務,并接受相關約束,這就是對消費者的侵害。
對策——購房者應該將物業管理條款與預售契約分開簽署,或另外設置條款確定物業管理的費用標準。
在一些發展商制定的售樓契約或契約附件中,往往有這樣的條款:“買方無故逾期付款,經賣方催告仍不支付欠款的,賣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沒收買方全部已付價款。”
這顯然是不公平條款,假如買家已經支付95%的價款,只剩5%的價款逾期未付,如果發展商以此為由,沒收其已付95%的價款,豈非很不公平。況且,沒收實際上是個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行為,作為當事人一方的發展商并沒有權利來沒收他人的財物。
對策:依據《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本合同條款是無效條款。當然,還有其他一些類似的合同條款存在著這樣的問題,購房者可以依據法律的規定來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
很多合同中常可以看到這樣的條款,“應于××日前如何如何”,但是并沒有約定如果沒有在“××日前如何如何”后該怎樣處理。這樣,即使最后認定是開發商的過錯,你也很難制裁他,最多是調解了事。
對策:購房者與發展商簽署的合同中要明確對開發商如果沒有履行承諾、不按設計圖紙施工和達不到質量等級等等的處理辦法,做到越詳細越好。
這里所說的以偏蓋全是個泛指的概念。有時會出現這樣令人哭笑不得的問題,開發商承諾臥室的玻璃是中空的,到了交房時發現臥室窗戶只有下面的部分是中空,而上面卻是普通玻璃等等。
對策:對于這類問題沒有更好的解決辦法,就是要把合同寫得越細越好。不給開發商一點空隙。當然也需要購房者有非常廣泛的建筑、建材方面的知識。
但是,就像你可以拒簽開發商的補充協議一樣,開發商也同樣可以拒簽購房者的補充協議。這種現象在北京是很普遍的,特別是一些賣得很好的樓盤都是如此。
對策:不管開發商態度如何,購房者還是要爭取這個權益。實在不行,又覺得沒有把握,那就只好放棄了購房.
1、附件一是房屋平面圖。一般情況下,開發商提供的平面圖非常簡單,既無尺寸也無比例,一旦發生爭議,購房人明顯處于劣勢地位。對此,購房人可以要求開發商在房屋平面圖中標明長、寬等基本數據,并盡可能要求開發商同時提供電氣、供水、供暖以及其他線路和裝修的平面圖。這既是購房人的一個基本知情權,也是今后解決爭議的主要依據。
2、附件二是有關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的構成說明。這里購房者需要注意的是,凡不是為所購房屋所在的樓宇單獨服務的建筑設施,均不應計入該構成面積。分攤面積的計算應按京國土房管權字(20xx)第369號文件執行。雙方應約定,出賣人違背該分攤原則的,應退還不應計入分攤面積部分的相應價款,并按該價款的10%支付違約金。
3、附件三是關于商品房的裝飾、設備標準的約定。對于購房人而言,此約定的關鍵是要把裝修標準具體化。要避免采用諸如“高級面磚”、“高級外墻涂料”、“高級木地板”之類的模糊性標準。應當盡量寫清裝飾材料和設備的商品品牌及其質量標準。
4、附件四是雙方自由約定的補充協議。有些開發商事先擬好了補充協議,對此,購房人要仔細閱讀、審查,防止有的開發商利用補充協議擅自變更主合同的條款而單方加重購房人的義務。其次,購房人還要充分利用該補充協議把自己關注和擔心的一些事項在補充協議中做出詳細約定。例如,在前期物業管理中,由于業主委員會尚未成立,此階段的物業管理公司是由開發商自行組建或單方選聘的,為了保證前期物業管理的質量及合適的收費標準,購〈br〉房人應當與開發商就前期物業管理的期限、收費標準和服務范圍與標準等事項做出具體約定。
5、附件五是關于計價方式與價款的約定。目前許多購房人采取向銀行按揭貸款的辦法支付房款。一般來說,因為開發商與銀行事先都簽訂了合作協議,因而絕大多數的購房人都能如期取得貸款。但這并不排除由于種種原因,銀行沒有批準購房人貸款的情況出現。一旦這種情況出現,購房人將有巨大的付款壓力,難以繼續履行購房合同,面臨違約風險。有鑒于此,建議購房人在附件五中,除了約定好付款方式及期限外,還要明確約定:“如果購房人的貸款申請未獲銀行批準,則購房人有權與出賣人協商,采取買受人可承受的分期付款方式支付房款或者選擇退房。買受人因此退房時,出賣人應將買受人已付房款全額返還給買受人。”
常見合同陷阱(精選15篇)篇六
本周一,中國消費者協會發布了對當前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突出存在的不平等格式條款以及容易對消費者產生誤導的“陷阱”條款發布了點評意見,通過對相關法規的講解,幫助購房者對這些“霸王條款”進行了詳盡剖析。
單方擴大解約權。
實例1:《××居商品房認購書》中規定:“若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十天內未能依時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及交付首期房價款,則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商品房認購書,并不退還定金。”
實例2:《××花園商品房認購協議》中規定,“認購方應在2003年×月×日之前前往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逾期者視同違約,開發商不另行催告,本協議自然作廢。”
點評意見:訂立或解除合同必須在當事人自愿前提下進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在商品房買賣中,買受人遲延履行債務,出賣人要進行催告,催告后,買受人還有三個月的寬限期,如在此期限內仍未履約,方可解約。此外,條款中所謂“違反任何條款”、“未能依時簽署”等內容都不具體明確。這種做法客觀上隱瞞了導致不能簽訂購房合同的多種情況,如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經營者自身責任等,故意排除了消費者與經營者協商或經催告履行債務的可能。上述格式條款加重了消費者責任,單方擴大了經營者解除合同的權利,剝奪了消費者依法變更、解除合同的權利,侵害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和自主選擇權。
任意使用免責權。
實例:某房地產公司制定的《商品房買賣補充協議》中規定:非出賣人原因造成的延誤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政府管制及辦證行為滯后、政府市政配套未到位、第三人破壞、高考期間停工或其他政府規定、施工單位工期延誤、施工期間停水停電等。出賣人在交房時告知買受人即可據實予以延期交房。
實例:某消費者投訴稱在購房時所簽購房合同中違約責任一欄有這樣一則內容:“(1)甲方須于××年×月×日前將房產交付使用,甲方若延期交房,則每遲交一個月,按乙方已付房款3%計算罰金,付給乙方作賠償。(2)乙方若未按期限向甲方繳清房款,視為違約,甲方有權從乙方已交購房款中,扣罰10%的金額作違約金,同時不予辦理進戶手續。”
點評意見:上述格式條款對合同雙方支付違約金的額度規定不對等。經營者延期交房必須等一個月后方計算罰金,且額度僅為消費者已付房款的3%;消費者若未按期交付房款,則立即視為違約,并扣罰消費者已交購房款的10%作違約金。由于商品房的標的額大,雙方承擔的違約金數額相差懸殊。這種條款的實質是設置陷阱,加重消費者責任,減輕經營者責任。違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則,消費者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或變更。
常見合同陷阱(精選15篇)篇七
據了解,哈爾濱市部分家裝公司利用人們對格式合同既信任又不熟悉的特點,預先埋下陷阱。
一、價格陷阱。
人們往往忽略了簽訂合同的同時,核查整體裝修項目以及材料的使用。有的公司故意漏項或者報價中不包括某些物品,在施工中再增項等等,最后的裝修費用會高于當初的報價。例如,王先生在國土資源局的家屬區有一套90多平方米的房子,他選擇了一個報價最低的公司來裝修,結果邊干邊加項,結算工錢時比原先高報價公司的價格還要多出3000元。后來,他回憶說,是一些五金件上花了他不少錢,當初這些都沒有寫進合同里。本來請裝修公司是為了省心,沒想到在我們還要為廚房多加兩塊隔板爭論不休,真憋氣!
二、打折陷阱。
有些裝飾公司在做合同時用打折來誘惑消費者。這些公司會在合同中附加很多條款,什么減項不減價,增項另算,改項重新付違約金等。例如,鮑先生和某裝飾公司簽了合同,總價打8折。當施工單位進入木工活時,鮑先生突然不想做吊棚的造型了,這時裝飾公司說已經把材料都訂完了,設計圖您都簽字了不能改,如果非改不可,也不減錢。因為合同上明明白白地寫著,對增項、減項等都視為違約,那么打折自然取消。這里提醒消費者,一定要看好合同的附加項,天上不會掉餡餅。
三、瞞天過海,蒙混過關。
對于裝修中使用的材料,施工者往往不按規定通知消費者驗收其品質,或是以次充好。裝修公司在開始報價時,其中材料這部分的費用他都按照較好的材料價格來定價,但在實際施工中卻使用低價材料代替。這些水分比較大的材料主要是水管件、電線管盒;其次是五金件、油漆、涂料等,而一般消費者對看見的材料比較注意,對隱蔽工程和細節都忽略了。
四、合同“縮水”。
簽訂家裝合同,首先必須在合同中寫明裝修的具體要求和完工日期;其次,在合同中必須注明使用裝飾材料的具體品牌或型號,以防裝飾公司以次充好;第三,如果消費者在工程進行中,對某些裝修項目有所增減,就一定要填寫相關的“工程變更單”,并作為合同的'附件并入裝修合同書中;第四,合同中有關保修的條文是必不可少的,而且要分清責任。
專家提醒:裝修之前應與裝潢企業簽訂合同時,看報價高低一定要在同一標準的情況下比較,不要只看價格,不看細節。消費者在選擇裝修公司時應仔細核對其裝修資質和營業執照,并應讓其出示原件,看裝飾公司的營業執照“經營項目”中,必須有“承攬室內裝飾裝修工程”這一項。消費者還要留意公司有無正規的辦公地點,是否能出具合格的票據等。
對公司工作人員應該讓其出示相關證件,如電工證、施工管理人員資格證等,并核對該公司營業場所的地址、電話是否真實有效。由于目前承接家庭裝修服務的公司,許多都是沒有申請國家頒布的裝修“資質等級”的中小型公司,所以消費者一定要仔細考察,以免吃虧上當。
常見合同陷阱(精選15篇)篇八
陷阱1不通過正規的渠道招聘。
人員招聘是單位的一項重要工作,是企業形象的重要組成部分,一般單位對該項工作是非常重視的,會派專人通過正規的局道招聘。不要毫不防備的就把自己的簡歷等材料交給單位。
陷阱2:說工資很高,但是要先收費。
剛參加工作,薪酬不高是正常的。相反,如果出現一個不熟悉的單位提供高薪酬時,畢業生就應該引起注意,因為不少不法人員企圖利用高新待遇的幌子,騙取畢業生所謂的押金,培訓費,服裝費等。在當前的就業形勢下,畢業生千萬不要相信在工作的初期就很容易的獲得高收入,對有些單位提出的所謂押金,培訓費,服裝費要敢于說不。
陷阱3:要你介紹他人加盟。
有些大學生因被騙而涉足,到頭來后悔不已。因此,畢業生在求職的過程中如遇到非類似單位對你非常主動,把加盟后的前景說的異常振奮人心,并要你介紹朋友和同學一起加入時,就要想想這句老話:天上時不會掉餡餅的。
陷阱4:不簽訂就業協議書。
畢業生應主動要求用人單位解決這些問題,并通過當地的人才交流中心協助辦理人事檔案,戶口等關系的接收。
陷阱5:不將承諾寫入合同。
用人單位對招聘中的內容并非必須承擔履行義務。作為畢業生,如想要招聘的那位兌現招聘廣告中的承諾,最好將這些承諾寫入雙方的勞動合同條款中,由勞動法的約束力來督促用人單位向畢業生履行承諾。
如何防范求職過程中的陷阱?
1.拒交各種名義的費用任何招聘單位,以任何名義要求求職者收取抵押金,服裝費,產品押金,風險金,報名費,培訓費等收費行為,都屬于違法行為。
2.不輕信許諾到外地上崗對外地企業或某某外地分公司,分廠,辦事處的高薪招聘,無論其待遇多好,求職者千萬要保持清醒的頭腦和高度的警惕,不要輕信他的`口頭許諾,一是不去,二是到勞動保障部咨詢,并辦理的手續否則會吃大虧,被騙工,騙錢,甚至被人販子騙賣,悔之晚矣。
3.不要將重要的證件作抵押不要將自己的身份證,學生證,畢業證等相關重要證件作抵押。有的用人單位以保證學生實習時間等為由扣住學生的證件,根據相關的規定,任何單位都不能扣押證件。
4.掌握勞動法規和相關政策主動學習一些勞動法規和相關政策,提高自己的求職素質和獨立思考的能力。
6.謹慎簽訂勞動合同與用人企業簽訂合同是要注意“三看”:一看企業是否經過工商部門的登記以及企業注冊的有效期限,否則所簽的合同無效;二看合同字句是否準確,清楚,完整,不能使用縮寫,替代或含糊的文字表達;三看勞動合同是否有一些必備的內容。勞動合同的一般內容包括:(1)合同期限;(2)工作內容;(3)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4)勞動報酬;(5)勞動紀律;(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7)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8)違反勞動合同者應承擔的責任;(9)雙方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其中前8項為法定條款,必須具備;第9項為協商條款。
7.發覺被騙應及時報案,通知輔導員(班主任),應撥打110與公安局取得聯系,以保護自己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常見合同陷阱(精選15篇)篇九
隨著大學畢業生數量的增加和就業壓力的不斷增大,大學生的就業焦慮也越來越高,求職心情非常迫切。許多畢業生為了找到一份滿意的工作,遍投簡歷,廣搜信息,只要是符合自己意愿的招聘信息,就積極行動,絕不放過,但這也給不法分子造成了可乘之機。有的不法之徒利用大學生求職心切的心理,巧設名目,設置的求職陷阱,給大學生再次求職蒙上難以抹去的陰影,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據公安部門統計,這種案件在近兩年內呈急劇上升趨勢。面對這些問題,除了學校要加強安全防護措施外,大學生自身在求職過程中更要注意提高警惕,增強安全自我防范意識。以下列出兩種常見的陷阱,望各位同學提高警惕。
1、以招聘之名盜取個人信息。
現在這種騙術十分流行,有的人無意間被騙子探聽到家中的電話號碼,就出現了類似的騙局。有的人在手機丟失后,沒來得急掛失,騙子就利用手機里存儲的電話號碼,一一打過去。由于親友眾多,難免有上當受騙的,提醒大家都要對這種騙術提高警惕。
2、以招聘之名非法斂財。
案例一:大學畢業后,小吳在一家職業中介交了10元注冊費,成為會員又交了150元的信息費后,中介將為他聯系5個用人單位進行面試。沒想到,小吳5次面試均碰壁,對方要么稱“已招到人”,要么稱“不合適”。小吳發現,其他在該中介注冊的大學生也遇到了和他一樣的情況,他明白自己碰上了“黑職介”。
“黑職介”利用大學生缺少社會經驗,同時又掙錢心切的心理,收取信息費后提供虛假信息,找幾家用人單位來回“忽悠”學生。甚至有些中介在收費后便人間蒸發,讓學生投訴無門。
案例二:大學畢業生小劉在鄭州北環一家電器貿易公司面試通過后,被要求交360元服裝費,然后才能簽合同、培訓,再開始工作。交費后,她同該公司簽了勞動合同,上面還特別注明:如因個人原因辭職或自動離職,公司不予退還,服裝費由自己承擔。上班后,小劉因一直未被安排工作就要求辭職并退還服裝費,被對方以簽有協議為由,拒絕向涉世不深的大學生收取所謂的服裝費、資料費、手續費、培訓費等費用后,卻遲遲不給安排工作,迫使求職者自動辭職。
溫馨提示:凡應聘時,招聘單位提出收取服裝費、押金,或以其他方式變相收錢的,都是非法的,很可能是個騙局,求職者可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另外,遭遇詐騙后要及時報案,否則不僅本人的損失難以挽回,還會讓更多人上當。
常見合同陷阱(精選15篇)篇十
一些用人單位在招聘會上為了招到條件較好的畢業生,會夸大或隱瞞自己的某些情況,比如:在發布招聘信息時,往往故意擴大用人單位規模和崗位數量,進行虛假宣傳;或者把招聘職位寫得冠冕堂皇,不是“經理”就是“總監”,但實際上卻只是“辦事員”、“業務員”,根本沒有廣告上寫的那么誘人。
(二)、色情陷阱。
一些用人單位利用招聘、面試等侵犯學生。有一些招聘廣告上稱招聘男女公關人員,月薪上千或上萬,令一些涉世不深的畢業生調入陷阱。所謂“男女公關”實則是從事性服務;所謂“高薪”實則是從事性服務時客人所給的小費。面對這樣的問題或遇到這樣的情況,學生一定要提高警惕,不可隨便跳入這種陷阱。
(三)、陷阱。
所謂,本是指生產企業不通過店鋪銷售,而由員將本企業產品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經營方式。
該經營方式受到國家的嚴令禁止。現在的者首選對象常常是急于掙錢的打工者特別是剛剛畢業的學生,他們通過各種渠道得到欲騙對象的電話后,便打著同鄉、同學、親戚等幌子,以幫忙找工作為由,以高薪為誘餌,因人而異,投其所好,騙求職者去進行非法活動。求職者一旦進入陷阱,便限制人身自由,被迫從事,要么交3000-4000元入門費,要么花3000-4000元購買產品作為入門條件。組織者還采取扣留身份證、控制通訊工具、監視等手段不讓受騙者離開,強迫他們聯系親友前來,或者寄錢寄物從中牟利。
(四)、協議陷阱。
就業協議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在畢業生就業擇業過程中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就業協議一經簽訂,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按照有關規定,就業協議不能代替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這樣就可能在畢業生和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糾紛。常見的畢業生簽就業協議過程中遇到的陷阱又分為以下幾種:
1.用人單位不與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書。
2.用人單位不跟應聘者簽訂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不將承諾寫入合同。
4.用人單位與畢業生簽訂“霸王合同”
(五)、試用期陷阱。
試用期,就是勞動關系的試驗階段,但決非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單方“試用”,
我們這里所說的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了相互了解而選擇、約定的考察期。
一般來說,單位用人有試用期是正常的,試用期的薪水一般都不高,等到轉正之后,薪水會有較大幅度提高。很多公司為了使用廉價勞動力,抓住畢業生急于找工作的心理,堂而皇之地打出試用期的牌子,看起來非常規范,待試用期一過,以種種理由告訴求職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就將其解聘了。這樣的.公司不斷地炒人,畢業生永遠不會成為正式員工。
當前,在就業市場中,一些用人單位利用畢業生求職心切,設立各種名目向畢業生收取各種不合理費用,如風險抵押金、違約金、培訓費等。一些單位可能規模不大,薪水不高,但是開出了一些誘人的條件。比如說,在某大中城市工作,或者能解決這些大中城市的戶口問題。希望留在大中城市工作的學生很容易被這樣的條件迷惑。雙方談得差不多了,單位又表示,為了增加雙方的信任,學生在工作之前必須交押金。等學生交完押金,工作一段時間后,單位的有關人員就表示,聘用之初說定的工作崗位要有些調整,可能把你派到偏僻地區或冷僻部門,而這些地方是學生肯定不愿意去的:單位算準了學生不愿意去,就說學生不服從單位安排,也是主動毀約放棄這個崗位,這樣,學生交的押金自然收不回來。
(七)薪酬陷阱。
所謂薪酬陷阱,是指用人單位在招聘時以優厚的待遇吸引前來求職的畢業生,等到其正式上班時,招聘時的承諾則以種種理由不予兌現;或是針對薪酬中的一些不確定收入,進行虛假或模糊的承諾,最終不能兌現;或者“縮水兌現”。
(八)智力陷阱。
有些單位按程序假裝對應聘畢業生進行面試,再進行筆試。在面試、筆試時,把本單位遇到的問題以考察的形式要求前來應聘者作答或設計,待畢業生利用專業優勢完成其承擔的項目后,再找出各種理由推辭,結果無一人被錄用,用人單位卻將應聘者的勞動果實據為己有,使畢業生陷入智力陷阱。
常見合同陷阱(精選15篇)篇十一
刑事審判在舉證和質證的過程中,控辯雙方可對每一個證據充分發表意見,駁斥對方的意見,進行相互辯論。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關于法庭辯論中的常見陷阱,歡迎借鑒參考。
例如,“法律并沒禁止境內機構向境外機構在境外貸款上提供擔保。該擔保是有效的。"這個論斷,大前提虛假,因為法律沒有禁止的民事行為不一定都是有效行為。因此,這個三段論的結論是不可靠的。
例如:法官:“你竟敢在大白天闖入人家行竊!”
被告:“法官先生,您前次審判我時,指責我說:‘你竟敢在深更半夜潛入民宅行竊!'今天你又指責我:‘你競敢在大白天闖入人家行竊!’請問法官,我究竟應該是在什么時候行竊呢?”
一個析取命題是真的,就必須要求其中至少有一種情況是真的;如果各個析取情況均假,該析取命題就是虛假的。這個竊賊,列舉了這么一個命題要求對方選擇“我或是在白天行竊,或是在夜間行竊",可這二個析取情況都是假的,因為無論在白天還是在晚上都根本不應該行竊。
有這樣一個例子:老師招收了一名學生學法律,師徒訂立。
合同。
規定學費分兩期交付畢業時交一半另一半學費在學生第一次打贏官司時交付。可是學生畢業后一直沒有替人打官司。老師便向法庭起訴要求支付另一半學費。在法庭上老師提出這樣一個兩難推理:如果學生這次官司打贏了那么按合同他應付給我另一半學費;如果學生這次官司打輸了那么按法庭判決他也應付給我另一半學費;這次官司或者打贏或者打輸他都應該付給我另一半學費。學生針對上面的兩難推理顛倒了一下標準也提出一個相反的兩難推理:如果這次官司我打贏了那么按法庭判決我不應該付另一半學費如果這次官司我打輸了那么按合同規定我也不應該付另一半學費;總之這次官司或者打贏或者打輸我都不應付另一半學費。上述兩難推理由于訴訟雙方在各自的推理過程中采取了完全不同的前提標準即老師是將合同規定而學生是將法庭判決作為前提條件的當然無法保證結論同一。因此盡管推理形式正確但結論是不可靠的。
例如有這樣的推論:金屬都是化學元素;鋼是金屬;所以,鋼是化學元素。這一則推論特別具有迷惑性,足以把人難倒,因為兩個前提都是真的。從化學的角度來說,金屬都是化學元素,“鋼是金屬”的說法也正確,但結論卻是荒謬的,因為中項“金屬”不是指的同一個概念。前一個“金屬”指的是單純的元素,不包括合金;后一個“金屬”則不是指單純的元素,它可以包括合金。由于中項沒有保持同一,這就難免得出荒謬結論。
在某案中,辯護律師提出:“被告人與被害人素不相識,無冤無仇,沒有預謀過程,是偶爾失足致人死亡,屬于過失傷害罪。”他運用了一個錯誤推理:只有預謀的,才是故意犯罪;被告人與被害人素不相識,無冤無仇,沒有預謀;所以,被告人不是故意犯罪。這是一個混淆條件關系的推理,把不是必要條件關系當成必要條件,推理形式雖然正確,但結論是錯誤的。因為并非所有故意犯罪都有預謀的故意,沒有事先預謀的突發故意犯罪是經常可見的。
例如,辯護人提出如果被告人故意殺人,那么他一定用力擊打被害人的要害部位;但被告人沒有用力擊打,所以沒有殺人的故意。這就違背了“否定前件、不能否定后件”的推理規則。沒有用力擊打要害部位,并不能必然推出他沒有殺人故意;因為殺人未遂也可能沒用力擊打要害部位。
常見合同陷阱(精選15篇)篇十二
回答提示:
(1)首先,我會保持冷靜。作為一名工作人員,在工作中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是正常的,關鍵是如何認識它,積極應對,妥善處理。
(2)其次,我會反思一下客戶不滿意的原因。一是看是否是自己在解決問題上的確有考慮的不周到的地方,二是看是否是客戶不太了解相關的服務規定而提出超出規定的要求,三是看是否是客戶了解相關的規定,但是提出的要求不合理。
(3)再次,根據原因采取相對的對策。如果是自己確有不周到的地方,按照服務規定作出合理的安排,并向客戶作出解釋;如果是客戶不太了解政策規定而造成的誤解,我會向他作出進一步的解釋,消除他的誤會;如果是客戶提出的要求不符合政策規定,我會明確地向他指出。
(4)再次,我會把整個事情的.處理情況向領導作出說明,希望得到他的理解和支持。
(5)我不會因為客戶投訴了我而喪失工作的熱情和積極性,而會一如既往地牢記為客戶服務的宗旨,爭取早日做一名領導信任、公司放心、客戶滿意的職員。
面試題陷阱:“你何時能來上班?”
分析:一般情況下,聽到這類問題時,很多人都會沾沾自喜地認為自己已經被錄用了,事實上對方很可能是在考查你的責任心。通常一個人想離職,必須要將手中的工作交接完畢后才能離開的。因為這里肯定會有許多客戶關系、辦公用品上繳、財務報銷、同事關照、保險手續等多方面的業務交接,而所有這些都需耗時日的,你若是急不可耐地說馬上或隨時可以上班,則會被認為是缺乏責任感,有可能會使主考官因對你的不信任而失去機會。離職跳槽并不是不允許,只是任何招聘單位都不喜歡拖泥帶水的員工吧。
對策:你可以這樣回答:“我會盡快做好原單位的交接工作,按時前來報到的。”或是“我原工作的交接手續已經辦好了,可以隨時聽候您的安排。”
常見合同陷阱(精選15篇)篇十三
2.盡量使用“支付寶”等貨到付款的第三方支付平臺,而不要使用銀行付款或其他沒有保障的付款方式。
3.讓賣家提供一個座機號碼和他的住址,隨便找一個時間打這個電話號碼,查一下接電話的人是不是賣家本人,通常有信譽的賣家都會提供這類信息,如果拒絕提供的話,便值得懷疑。
4.在買一件商品之前先向賣家仔細了解商品的詳細情況,強烈建議你對比一下其他賣家的同類商品的價格或該商品的市場價。請記住,如果商品售價比市場價低很多,那么很有可能是假的,尤其是高科技產品比如筆記本電腦,數碼相機等。
5.如果賣家將東西快遞給你,記得要求賣家提供快遞單號,這樣你可以隨時查詢貨物目前在什么地方。
6.趕集網只是一個供用戶免費發布信息的平臺,它并不提供支付,貨物配送,交易信譽保障等服務。
購物交易中的常見騙術。
1.要求買家使用銀行匯款或其他沒有保障的付款方式進行交易,而不使用“支付寶”等可以貨到付款的第三方支付平臺進行交易。
2.貨物所在地址和賣家要求匯款的地址不一致。
3.需要買家支付一部分定金才能給發貨。
4.拒絕提供快遞單號給買家查詢貨物現在到哪里了,然后總是找借口解釋為什么買家一直都沒有收到貨。
5.商品售價比市場價低很多。
6.商品描述和商品的實際情況不符,通常為劣質貨,冒牌貨或者是二手貨冒充全新商品。
7.說是全新的正品,卻無法提供售后服務和三包服務。
陷阱1、不通過正規的渠道招聘。
人員招聘是單位的一項重要工作,是企業形象的重要組成部分,一般單位對該項工作是非常重視的,會派專人通過正規的局道招聘。不要毫不防備的就把自己的簡歷等材料交給單位。
陷阱2、要求應聘者交納“保證金”等費用。
剛參加工作,薪酬不高是正常的,
相反,如果出現一個不熟悉的單位提供高薪酬時,畢業生就應該引起注意,因為不少不法人員企圖利用高新待遇的幌子,騙取畢業生所謂的押金,培訓費,服裝費等。在當前的就業形勢下,畢業生千萬不要相信在工作的初期就很容易的獲得高收入,對有些單位提出的所謂押金,培訓費,服裝費要敢于說不。
陷阱3、要求應聘者介紹他人加盟。
有些大學生因被騙而涉足非法,到頭來后悔不已。因此,畢業生在求職的過程中如遇到非類似單位對你非常主動,把加盟后的前景說的異常振奮人心,并要你介紹朋友和同學一起加入時,就要想想這句老話:天上時不會掉餡餅的。
陷阱4、不簽訂就業協議書。
就業協議書是傳遞畢業生人事關系的依據,如不簽訂就業協議,畢業生的人事檔案,戶籍等人事關系就無法轉入工作單位及所在的城市。而這些關系的辦理涉及畢業生的切身利益,如辦理社會保險,購買經濟使用房,評審職稱等。因此,單位不予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書,對畢業生的工作,生活,職業發展是不利的。畢業生應主動要求用人單位解決這些問題,并通過當地的人才交流中心協助辦理人事檔案,戶口等關系的接收。
陷阱5、不將承諾寫入合同。
用人單位對招聘中的內容并非必須承擔履行義務。作為畢業生,如想要招聘的那位兌現招聘廣告中的承諾,最好將這些承諾寫入雙方的勞動合同條款中,由勞動法的約束力來督促用人單位向畢業生履行承諾。
陷阱6、竊取應聘者的私人資料或作品。
企業以選人為名,在筆試、業務考察等環節中讓求職者撰寫策劃案、翻譯文章,而這些都應是公司員工的本職工作。除了把求職學生當免費勞力外,學生在簡歷中把自己的畢業設計和研究理念寫得一清二楚,也讓不少企業坐享其成。
陷阱7、招聘單位“無限期試用”
常見合同陷阱(精選15篇)篇十四
經理人第一次創業期間,對于業務的選擇是最重要的。但是往往因為創業初期,人手不夠,創業者過于勞心勞力,而將公司核心業務讓團隊其他成員分享。原國企出身的張偉就是因為截取了原企業的核心客戶資源而自己創業,現在在與客戶的關系維護中,張偉偏偏將幾個團隊開拓人員組成客戶關系維護小組,恰恰忽視了團隊成員模仿他原來的做法的危險性。
創業者為了鼓勵創業團隊的奉獻精神,加強他們的信心,給團隊成員的股權份額偏大。趙祥第一次創業的失敗就是因為股權結構過于理想化,給創業團隊包括他自己在內的四個骨干平均股權,各占1/4,結果造成提意見的一堆,做事情的'沒多少。
這也是創業者最經常遇到的陷阱之一。創業初期,當然最需要的就是客戶和市場,只有自己的產品或服務賣出去了,才能產生收益,而此時,大客戶的出現自然讓創業者喜上眉梢。不過很容易的,大客戶就會是你的陷阱。一家新成立的電信公司,由于創業者以前的人脈資源,很輕松地掌握住了一個大客戶,依靠大客戶的訂單,存活了一年半。然而當客戶突然有一天要終止與這家電信公司的合作時,老板才發現,失去了這個客戶,公司將很難存活下去。
為了鼓舞自己的信心和實現自己的理想,創業者還經常以假設為前提,假設公司可以占到市場份額的百分之多少,假設幾年可以盈利,假設每個團隊成員都很努力,假設自己投入多少成本,等等,經常以偶然、可能等思維來思考公司前景問題。當初懷著一腔熱血,不滿于在原來企業所遭受的不公平待遇的趙益,就是因為在建設企業之初,先假設投入多少成本,多久可以獲得一定的回報,而導致戰略和執行無法具體而細微的落地,讓企業在第一年中艱苦行走。
經理人出來創業之前,都有不錯的地位和收入,但是創業是拿著自己積累的資本在闖市場,創業的實際艱難未必是之前創業者和團隊成員所想到的。因此,往往要投入大量的精力和資金,即使一切事情做對,但最后也不一定就能成功,因為創業是需要一定機遇的。當碰到問題,看不到投入的成本轉化為利益時,創業者包括創業團隊就會開始懷疑自己,喪失信心,很容易就放棄。佟靜在創業之前,有很好的收入,但是對于創業困難,他和當時的幾個朋友都估計不足,普遍認為創業太難了,大家開始退縮的時候,就會出現各種各樣的怪話。
創業的時候,因為大家普遍熱情高漲,激動興奮,因此,創業者頭腦一發熱,往往會隨便給別人承諾一些東西,或者,即使自己不認為是承諾,但被別人當成了承諾,造成后期溝通和信息交流的困惑。張明熹的創業初期,一路走來都較為順利,因此他也給團隊成員開出了良好的承諾,但是當后來企業遭遇問題,而又到了要兌現承諾的時候,卻因資金和政治問題,無法實現,造成大量的骨干流失。
經理人第一次創業期間,對于業務的選擇是最重要的。但是往往因為創業初期,人手不夠,創業者過于勞心勞力,而將公司核心業務讓團隊其他成員分享。原國企出身的張偉就是因為截取了原企業的核心客戶資源而自己創業,現在在與客戶的關系維護中,張偉偏偏將幾個團隊開拓人員組成客戶關系維護小組,恰恰忽視了團隊成員模仿他原來的做法的危險性。
公司的核心業務同企業的生死存亡緊密相關,核心業務包括核心技術、客戶資源、資金等方面,創業者切不可在創業初期因為人手不夠而輕易讓團隊其他成員掌握。
創業者為了鼓勵創業團隊的奉獻精神,加強他們的信心,給團隊成員的股權份額偏大。趙祥第一次創業的失敗就是因為股權結構過于理想化,給創業團隊包括他自己在內的四個骨干平均股權,各占1/4,結果造成提意見的一堆,做事情的沒多少。
創業期的公司,起最大作用和關鍵因素的就是創業者個人,明明是創業者一個人在起著主要支撐作用,但卻僅僅為了加強員工的信心,平均股權,等有了收益,會讓創業者感到嚴重不公平,本來就是不想給別人打工才出來創業,結果自己的投入最辛苦,而且是拿自己的命和未來的幸福以及健康在交換,結果有了收益才占1/4,自然會讓創業者不甘心。因此,切不可為了激勵員工,就拿著公司股權和最終權力去激勵別人。
這也是創業者最經常遇到的陷阱之一。創業初期,當然最需要的就是客戶和市場,只有自己的產品或服務賣出去了,才能產生收益,而此時,大客戶的出現自然讓創業者喜上眉梢。不過很容易的,大客戶就會是你的陷阱。一家新成立的電信公司,由于創業者以前的人脈資源,很輕松地掌握住了一個大客戶,依靠大客戶的訂單,存活了一年半。然而當客戶突然有一天要終止與這家電信公司的合作時,老板才發現,失去了這個客戶,公司將很難存活下去。
創業初期碰到一個大客戶尤其是可以支撐公司發展的大客戶非常不容易,但千萬不要只守著這一個客戶,卻忘了開發新客戶。創業者一定要有清醒的認識,未雨綢繆,居安思危。
為了鼓舞自己的信心和實現自己的理想,創業者還經常以假設為前提,假設公司可以占到市場份額的百分之多少,假設幾年可以盈利,假設每個團隊成員都很努力,假設自己投入多少成本,等等,經常以偶然、可能等思維來思考公司前景問題。當初懷著一腔熱血,不滿于在原來企業所遭受的不公平待遇的趙益,就是因為在建設企業之初,先假設投入多少成本,多久可以獲得一定的回報,而導致戰略和執行無法具體而細微的落地,讓企業在第一年中艱苦行走。
常見合同陷阱(精選15篇)篇十五
據網絡調查顯示,70%以上的求職者都曾經遭遇過招聘陷阱,試用期結束意味著失業、要工作先付錢、合同制突變勞務工……面對如此種種的招聘陷阱,求職者自身防范很重要。在此,看、列舉出六大常見招聘陷阱,及應對策略,希望能夠對廣大求職者有所幫助。
學法律:不因“試用”丟權益。
提醒:如今,試用期時遭遇不公已是職場上的常見現象,面對莫名其妙的“變相辭退”,不少人只能是有苦說不出。事實上,求職者在選擇所要加入的公司前就應該做好功課。其中,了解招聘公司歷年招收員工的情況是必不可少的,可以通過公司以前的招聘情況,例如錄取比例數等,以便得知該公司的用人方式。如果該公司以前就存在試用期后很少留用員工的情況,或是該公司頻繁地招人、換人,那么求職者就要警惕了,盡量避免陷入其中。
對于《勞動法》中出現的錄用條件,勞動者不能任憑單位說了算,有些不規范企業可能利用“暗箱操作”、“內部控制”等方式,變著法子解除勞動合同,對此,有關法律人士建議,勞動者可以依據招聘廣告的內容為錄用條件,仔細了解公司對其試用期考核的.標準和評斷方式,無論最終的考核成績是一個簡單的分數,或一個復雜的綜合考核結果,或是上級或指導人的評語,勞動者都有權知道。同時,用人單位也都有法定的義務對試用期的勞動者進行考核,并保留相應的文件。
勤考察:培訓廣告不輕信。
表現:宣傳廣告上寫著培訓學校師資雄厚,“國內名師”、“專業權威”……名頭一個比一個大,待到真正開課時,才發覺廣告中的名師不見蹤影,名不見經傳只要經過包裝,一樣可以冠上名家稱號;除此之外,廣告信息夸夸其談,“保證全部合格”的承諾下得輕而易舉,課時嚴重縮水,繳了學費頓覺上當的學員只剩嘆息:培訓學校,想說愛你不容易。
提醒:隨著市場化競爭愈演愈烈,求職者不辭辛勞地奔走“充電”,想通過各類“證書”提高自身“含金量”,這造就了一個繁榮的培訓市場,但培訓機構魚龍混雜,優劣參差不齊,在選擇適合自己需要的培訓學校前,最好仔細查閱各學校的具體情況,包括學校是否資質齊全等,也可以向周圍參加過該校培訓班的學員了解教學情況,總之,選擇那些有資質、國家承認的教育機構舉辦的培訓班相對比較有保障。報名前,不妨再提前打個電話咨詢或者前去學校考察一番。因為通過咨詢、實地考察,不僅可以了解到更多培訓公司的培訓方式和培訓內容,還可以核實該培訓機構是否正規。通常正規的培訓公司,其咨詢人員的回答也都具備專業知識。
若是職業資格證書培訓,不要輕信宣傳廣告所說的效果如何之好,越是肯定、誘人的承諾越需要提防,也不要盲目相信資格證書,因為很多企業看重的還是應聘者的實戰工作經驗和工作能力,證書只是錦上添花。并不是你有了證書別人就會給你職位,在選擇培訓時自己一定要有足夠的思想準備。
護荷包:變相押金不埋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