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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不同意離婚應訴答辯狀(專業18篇)篇一
因被答辯人訴我離婚糾紛一案,現依法答辯如下:
一、我與被答辯人***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被答辯人訴稱與我夫妻感情徹底破裂,不是事實,請求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離婚訴訟請求。
原告訴狀中稱雙方性格不和,無共同語言,我對被答辯人及孩子不關心,不是事實。我與被答辯人是經過充分了解,慎重考慮后,自愿結婚登記的,婚后雙方一直和睦相處,相親相愛,在生活上相互關心,精神上相互鼓勵,夫妻感情一直非常好。為了養家糊口,我努力在外打工掙錢,打工的收入也一直交給被答辯人保管。我父母與被答辯人相處也非常的好,從沒有要求被答辯人干過農活,被答辯人對我父母也非常尊重,家庭關系也一直非常和睦。特別是2010年2月兒子***出生以后,雙方有了感情的結晶,我們的家庭生活更加和睦、美滿。
原告說分居半年多不是事實。我們并沒有分居,我是為了生活,于今年春節后,外出打工,打工期間也經常回家。
我與被告是經過充分了解后自愿登記結婚,婚后已經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并育有子女。對于被答辯人提出的離婚訴訟請求,經過深思熟慮,為了不至于草率離婚,留有遺憾,也為了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我堅決不同意被答辯人的離婚訴訟請求。
二、希望被答辯人能夠審慎處理我們的婚姻關系,并撤回離婚的訴訟請求,共同創造美好的生活。
我與被答辯人有著深厚的`感情基礎,希望被答辯人考慮到我們的夫妻感情,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審慎處理我們的婚姻關系。
我知道被答辯人學歷比較高,個性格好強,很有上進心,現在孩子也比較小,我長期在外打工,不能像長期相守的夫妻那樣,對被答辯人及孩子進行關心及照顧。我作為丈夫及父親,也希望能與妻子與孩子能朝夕相處,但是為了生活,作為家庭的經濟支柱,我必須要負擔起自己應承擔的責任,外出打工也只是權宜之計,不得以而為之。
我知道,我與被答辯人現在的感情已出現危機,我愿意以最大的誠意,來挽回我們的婚姻。如果被答辯人對我有不滿意的地方,或者生活有不順心、不如意的地方,我們可以最大程度的進行溝通,我完全可以為了被答辯人及兒子,盡最大努力的完善自己,提高自己的。
如果被答辯人愿意隨我一起外出打拼,我們可以一起在外地創業,在外面找到一條適合我們發展的人生道路。如果被答辯人認為我在外打工,不利于照顧家庭和兒子,我也可以回到家里,一邊照顧家庭,一邊在家鄉創業。我與被答辯人都是有文化、有知識的,并且還都很年輕,我相信如果我們共同努力,一定會改變現狀,過上我們向往的幸福生活。
我一直對我們的以后的美好生活充滿希望,希望被答辯人能回心轉意,一如既往的理解我、支持我,共同去維護好我們的家庭,給孩子創造一個輕松、良好的健康成長生活環境,撤回離婚的訴訟請求。
綜上,我與被答辯人感情尚未完全破裂,雖然目前婚姻出現了危機,但是我愿意以最大的努力,挽救我們的婚姻,希望法庭能夠多做調解工作,使我們能重歸于好。如果調解不成,也希望法庭能給我們一個重歸于好的機會,依法判決駁回被答辯人的離婚訴訟請求。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月**日。
延伸閱讀:
一、離婚被告下落不明如何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關于人民法院依據民事案件的原告起訴時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送達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中規定:法院依據原告起訴時所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直接送達或者留置送達,應當要求原告補充材料。原告因客觀原因不能補充或者依據原告補充的材料仍不能確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向被告公告送達訴訟文書。人民法院不得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實、準確的被告住址為由裁定駁回起訴或者裁定終結訴訟。
通常法院的做法:
(1)一方當事人向法院起訴離婚要求立案;。
(5)公告期滿,視為送達,進行缺席開庭和判決。
二、起訴離婚被告不出席會怎樣?
在離婚訴訟的實踐中,造成一方當事人不致庭的最大的原因,在于法院送達的不夠規范,或者處理程序沒有人性化的一面。被告在收到傳票后拒絕開庭的情況比較少。
造成被告不到庭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1、被告真的沒有收到法院的正式傳票。
2、被告知道了傳票的情況,卻不簽收或不承認由他人代簽的行為,造成開庭不到。
3、對于法院通過電話、捎口信的開庭通知,有意不理,故意拖延。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處理分析民事審判實務問答》第12條規定:“離婚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是否當庭作出離婚判決?”
答復是:“因離婚案件必須調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對待,一般不宜作出缺席判決。但對公告送達的案件除外。”可見,最高人民法院的對于缺席判決的態度是非常慎重的。
但是,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下列情形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1)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
(2)在被告反訴的情況下,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3)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4)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當出現以上情況時法庭可以僅對到庭的一方當事人進行詢問、核對證據、聽取意見,并做出缺席判決。但是畢竟缺席判決有可能造成一方權益的損害,所以法院對缺席判決也是比較謹慎的,通常缺席判決前要審查一下三個方面:
(1)開庭傳票、應訴通知書及起訴狀副本等是否已經嚴格依法送達給缺席的當事人。
(2)被告是否有足夠的答辯期以及被告是否屬于必須出庭應訴類型(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如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在離婚訴訟中,如果上述程序都合法,被告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法院就可以依法缺席判決。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出庭參與訴訟既是當事人的一項權利也是一項義務,無論原告還是被告都應積極出庭參與訴訟審理,否則會產生對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使自己受到不必要的損失。
2023年不同意離婚應訴答辯狀(專業18篇)篇二
答辯人:xxx,女,漢族,1974年05月08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關鎮人民南路xx號7棟3單元1樓4室。
身份證號5329xxxxxxxxxx,聯系電話139872xxxxx。
xxx,男,漢族,1971年06月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xx醫院醫生,聯系電話139873xxxxx。
我與xxx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
正如原告所述,由于雙方婚前相處時間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礎薄弱,婚后雙方經常因家庭瑣事爭吵,且原告在爭吵之后多次打電話到被告單位無理取鬧,嚴重影響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
基于雙方均同意離婚,原、被告雙方已經多次嘗試協議離婚,在協商過程中,雙方自6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與xxx的婚姻關系。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原告的起訴狀杜撰事實,混淆視聽,其訴訟主張與事實不符,與法律無據,特提出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核實并予以采納。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
附:本答辯狀副本2份。
答辯人:白xx,男,19xx年生,彝族,云南省丘北人,現住丘北縣xx鄉xx村民委xx村小組。
答辯人因高xx訴我離婚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
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訴狀所說與事實不付,完全是被答辯人為達到離婚目的而編造亂道的一面之詞,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感情沒有破裂,不同意離婚,理由如下:。
一、原、被告夫妻系自由戀愛,有感情基礎。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系自由戀愛建立深厚的感情后,雙方自愿結為夫妻的,由于被答辯人沒有男孩,缺少勞力,所以答辯于1984年就到被答辯人家當上門女婿,后雙方于1994年12月12日結婚登記并補辦了結婚證。
可以說雙方是自小青梅竹馬,雙方夫妻關系是建立在深厚的感情基礎之上。
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婚后感情也沒有發生什么變化,在共同生活中,一直和睦相處、相親相愛,后雙方共同育下一男三女,這些都可以證明雙方感情沒有出現什么問題,且現在子女都已經成年成家,兩人都已是當爺爺奶奶及公婆之人了,期間并沒有出現大吵大鬧之事。
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在訴狀所說的夫妻經常吵架,不是事實,吵架不是沒有,但一沒有經常吵,更沒有大打出手從而影響到夫妻感情。
三、答辯人自到原告家當上門女婿后,一直孝敬父母,贍養輔助父母,且直到20xx年農歷12月1日母親不幸病逝,主要都是答辯人一手操勞后事。
而現在家父的生活依然主要是答辯人承擔。
原告訴狀所稱答辯人追殺、歐打岳母、岳父甚至把岳母虐待致死之說完全沒有事實依據,是原告鬼迷心竅、執迷不悟而說的胡言亂語,這種話讓九泉之下的岳母得尚且會感到難過傷心。
四、答辯人自上原告家當上門女婿后,為了將改變家庭貧困的狀況,一直勤儉節約,自力更生,經過幾十所的血汗付出,建起了瓦房,才改變了以前住茅草房悲慘生活,使一家人過上了幸福生活。
四、婚后答辯人一直遵紀守法,加強自律,沒有做過紀法亂的事情,更沒有像原告所說在外面到處吃、喝、玩、樂、賭、嫖,把家產都花光,這完全是原告故意侮辱答辯人的人格,這已經涉嫌侵犯了答辯人的名譽權,答辯人主要法院從夫妻雙方感情沒有破裂的現實,多做原告的思想工作,不要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而混淆視聽、顛倒黑白,也不要用一些太有侮辱歧視性用語,這樣做對自己、對自己的家人都是一種傷害。
五、答辯人自結婚以來,答辯人一直尊重呵護原告,沒有打罵過也沒有做出對原告不忠的事情,更沒有打砸原告家的高家祖宗牌位,霸占原父母所蓋的房屋等等更是子虛烏有的事情。
綜上所述,答辯人也原告雙方夫妻關系的'確立系自由戀愛的結晶,且經過近三十年歲月的考驗,有著深厚的感情基礎,且答辯人自到被答辯人當上門女婿后,一直遵老愛幼,勤儉自律,忠于自己的婚姻,以上說說句句屬實,都鄉父老和家里老小為證。
俗話說:“寧拆十座廟,不拆有緣人”,婚姻不是兒戲,而家庭更是社會穩定的基石,答辯人懇請法庭調查核實后,依法判決不準予離婚的訴訟請求,維持原被告的夫妻關系,讓原、被告重修舊好。
此致
丘北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白xx。
代理人:張xx。
二0xx年三月二十一日。
答辯人(被告):xxx男年齡:xxx民族:xx籍貫:xx住址:xxx。
被答辯人:原告):xxx女年齡:xxx民族:xx籍貫:xx住址:xxx。
答辯請求:雙方感情并沒有完全破裂,答辯人不同意離婚。
事實和理由。
一、原、被告夫妻系自由戀愛,有感情基礎;。
二、原、被告性格相近,愛好相同;。
三、原、被告共同生活中,一直和睦相處。
夫妻在某段時間內、某些事情上出現分歧是難免的,但為了孩子和雙方之長遠與根本之利益,應該互相諒解,求同存異,共創美好人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只有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才準予離婚。
我認為我與xxx感情并沒確已破裂,我堅決不同意離婚。
以上答辯請求,希法院予以采納。
此致
××市××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
x年x月x日。
2023年不同意離婚應訴答辯狀(專業18篇)篇三
答辯人xx,男,1980年09月26日出生,漢族,現住重慶市奉節縣興隆鎮石乳村2組35號。
被答辯人高x,女,1984年10月17日出生,土家族,現住址同上。
因被答辯人訴我離婚糾紛一案,現依法答辯如下:
我與被答辯人高英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被答辯人稱與我夫妻感情破裂,不是事實,請求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離婚訴訟請求。
原告訴狀中稱我經常打牌賭博不收斂,寄錢少,平時對家庭不夠關心,感情破裂等,這都不是事實。我與被答辯人高英的結合是經過充分了解,慎重考慮后,自愿男到女家落戶登記結婚的,婚后雙方一直和睦相處,相親相愛,在生活上相互關心,精神上相互鼓勵,夫妻感情一直非常好。我從無不良嗜好,為了養家糊口,我努力在外打工掙錢,打工的收入一直交給被答辯人保管。特別是兒子出生以后,雙方有了愛情的結晶,我們家庭生活更加和睦美滿。為了給孩子創造一個輕松、良好的健康成長生活環境,我們又一同外出打工掙錢,在打工期間我們也經常回家團聚。因此,對于被答辯人提出的離婚訴求,經過深思熟慮,為了不至于草率離婚,留有遺憾,也為了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我堅決不同意被答辯人的離婚訴訟請求。因為我一直對我們的以后的美好生活充滿希望,希望被答辯人能回心轉意,一如既往的理解我、支持我,共同去維護好我們的家庭,給孩子創造一個輕松、良好的健康成長生活環境,撤回離婚的訴訟請求。
綜上,我與被答辯人感情尚未完全破裂,雖然目前婚姻出現了危機,但是我愿意以最大的努力,挽救我們的婚姻,希望法庭能多做些調解工作,使我們能重歸于好。如果調解不成,也希望法庭能給我們一個重歸于好的機會,依法判決駁回被答辯人的離婚訴訟請求。
此致
重慶市奉節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23年不同意離婚應訴答辯狀(專業18篇)篇四
答辯人因______________訴答辯人離婚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______________在民事訴狀中所述夫妻感情破裂不屬實,事實上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感情良好。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婚姻基礎牢固。被答辯人所述“______________”不屬實。事實上是在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認識近三年,經過充分了解以后,彼此之間都覺得性格、學歷、工作、生活都非常滿意合適才登記結婚。
(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婚后感情和睦。被答辯人所述“______________”不屬實。事實上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恩愛,相互關心,體貼有加,原告生病都是被告竭力照顧護理。尤其是有了兒子以后,一家三口其樂融融,盡享天倫之樂。
(三)被答辯人提出離婚的真正原因是見異思遷,另有所愛。(四)被答辯人在民事訴狀中所述“______________”不屬實。
事實上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一直住在______市______區______社區______號樓______單元______號,即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一直住在一起,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感情甚篤,只是由于被答辯人一時糊涂方才起訴離婚。
二、被答辯人在民事訴狀中所述“______________”不屬實,答辯人堅決不同意離婚。被答辯人在民事訴狀中所述“______________”不屬實。
事實恰恰相反,孩子生下來后,就由答辯人一直照料,被答辯人基本上沒有帶過孩子,即便孩子發燒住院,被答辯人也是不管不問,綜上所述,答辯人堅決不同意離婚。
三、懇請人民法院綜合考慮本案事實,結合法律規定,判決不準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離婚。
1、本案被答辯人與答辯人夫妻關系的現狀是雖有微小矛盾但屬于夫妻正常鬧別扭,遠未達到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確已破裂的程度。
2、本案被答辯人有和好的愿望,也有和好的可能。
由此看來,本案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鬧離婚僅僅是正常的夫妻生活鍋碗瓢勺交響曲中的一個小插曲,是幾乎每對夫妻都有可能碰到的“檻”,答辯人相信,只要合議庭能夠根據案件事實,結合法律規定,輔以耐心細致的說服工作,是能夠化解被答辯人與答辯人的“疙瘩”,幫助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邁過這道“檻”的,從而也維護了一個本來不該解體的家庭。綜上所述,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訴請沒有事實根據,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駁回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判決不準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離婚。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023年不同意離婚應訴答辯狀(專業18篇)篇五
答辯人尹xx,男,漢族,xx年x月x日出生,江西泰和縣人,住泰和縣xx鎮xx村四組。電話:xx。
答辯人因與xx離婚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與xx婚前感情基礎較好。
答辯人與xx于經人介紹相識,此后兩人談戀愛有一年多,戀愛期間兩人感情較好,也有了較充分的溝通和了解。答辯人還按風俗送節禮,期盼幸福的婚姻生活。
二、xx所稱婆媳關系緊張并不能作為離婚的理由,且其所述婆媳關系緊張的事實并不屬實,大部分系誤解。
答辯人的父母也是盡力幫助答辯人夫妻,不可能破壞自己兒子的婚姻關系。當然,由于年齡、性格、生活習慣等方面的差異,婆媳之間有所誤解,甚至有一定的爭執,這都是難免的。答辯人今后會努力在婆媳之間做好溝通工作,力爭化解家人之間的一些誤解,努力改善家人之間的關系。
一、答辯人與xx在婚后的感情尚可,即使有一定的矛盾,也是正常的,尚未達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
由于答辯人長期在外工作,生活緊張,往返不便,加上彼此有時溝通不夠,夫妻之間難免發生誤解甚至爭執,但都是正常夫妻可能遇到的問題。
小孩出生以后,便以母乳喂養,xx因咳嗽,從小孩出生一個月內便開始到處看病吃藥,一直沒有好,同時她一直繼續看病吃藥,不肯暫停。因為藥的作用,乳汁對小孩的身體有很大影響,小孩的抵抗力很差,出現了拉肚子等癥狀。答辯人要求改用奶粉喂養,xx不同意。因為小孩的病情越來越嚴重,最終改為奶粉喂養,但xx對此一直怨恨在心,說答辯人不讓小孩吃母乳,是有意疏遠她和小孩的感情情。對于此事,答辯人認為雙方都是為了孩子好,并沒有實質的夫妻感情沖突,答辯人也多次向xx說明,希望她能理解。
xx去泰和住院是答辯人母親陪著并照顧的(是一個割掉水泡的小手術),后因小孩不習慣醫院的.環境,答辯人母親便帶小孩回家,之后由她姐姐及母親照顧。當時正當“五一”假期,答辯人因工作關系,要急調北京。借“五一”三天假期,答辯人順道回家看她再去北京。答辯人于五月二日到泰和火車站,之后便打的去xx病房,陪她到八點多,因要到五月四號動手術,答辯人便先回家處理一些家務,準備四號去泰和,五號坐火車去北京。三號答辯人接到醫院的電話并告訴醫院四號會到醫院的。答辯人于四號上午六點出發,九點鐘到,手術在十點左右開始,在十一點多完成,答辯人是第一個為xx做手術后的護理工作,忙過一會后,xx母親和姐姐才進來。答辯人陪到中午一點,因被xx姐姐說的氣憤,同時要趕回坐第二天十點從井岡山到北京的火車,所以一點多便坐車回去。xx在手術完包括她回家休養,答辯人常有發短訊及打電話給她,告訴她好好休養,并定期給她電話,希望能讓她早日康復。
一、只要能互諒互讓,今后雙方可以改善夫妻關系。
答辯人與xx感情一直不錯,只要互諒互讓,今后雙方是可以改善夫妻關系的,答辯人將盡力處理好工作及家庭的關系。
綜上所述,答辯人希望與xx白頭偕老,懇請法官盡力調解,化解xx的怨氣,維持答辯人的婚姻。
由于工作關系,恐難以抽身出庭應訴,答辯人的意見已在本答辯狀陳述,同時,答辯人將委托代理人應訴。望法官理解,謝謝!
答辯人:
二xx年六月十七日。
2023年不同意離婚應訴答辯狀(專業18篇)篇六
法律文書是司法行政機關及當事人、律師等在解決訴訟和非訟案件時使用的文書,也包括司法機關的非規范性文件。下面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不同意離婚答辯狀范文,供大家分享。
答辯人:楊xx,女,漢族,1975年10月05日生,云南省巍山縣人,教師,住云南省巍山縣xx鎮xx街xxx號,身份證號碼532923xxxxxxx,聯系電話139872xxxxx。
被答辯人:高xx,男,漢族,1972年4月21日生,云南省巍山縣人,教師,住云南省巍山縣xx鎮xx街xxx號,身份證號532324xxxxxxxx,聯系電話138872xxxxx。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高xx提起離婚訴訟一案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1、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感情尚未徹底破裂,不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被答辯人訴稱的離婚理由純屬捏造杜撰的不實之詞,完全不成立。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感情尚未徹底破裂,不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于1999年相識,后經四年的自由交往確立戀愛關系,20xx年10月23日雙方登記結婚,隨后辦理了婚宴,被答辯人入贅至答辯人家,婚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相敬如賓,雙方夫妻感情一直較為融洽,并于20xx年08月16日生育兒子高xx。
結婚后,我們一起加入到我父親經營的xxxx經營部,齊心協力地進行經營活動,生意做得紅紅火火,日子也過得紅紅火火,一家五口人其樂融融。20xx年,用一家人積攢的錢,我們還購買了250多平方米的房產,處于信任,在我父親的主張下,該房產所有人登記為答辯人楊xx,被答辯人作為共有人。
(二)被答辯人訴稱的離婚理由純屬捏造杜撰的不實之詞,完全不成立。主要列舉以下幾點:
1、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雙方認識的形式和認識時間,說明雙方缺乏感情基礎,是昧著良心杜撰的謊言。
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所述雙方20xx年經媒人介紹認識,當年10月結婚,與事實不符。事實情況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于1999年認識并逐漸熟悉,被答辯人從此開始主動追求答辯人,雙方經過四年多的戀愛,逐漸建立起深厚、真摯的感情,于20xx年10月23日登記結婚。經過婚前四年的充分認識、了解后才結婚,感情基礎牢固,婚后夫妻感情較好,婚后夫妻感情較好,答辯人的父母、弟弟把答辯人當作自己親人一樣看待,相處和睦。所以,根本不存被答辯人所說的婚前缺乏感情基礎,婚后沒有建立起感情的情況,被答辯人所述與事實嚴重不符。
2、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雙方自20xx年5月以來分居達二年的情節,是徹頭徹尾的謊言,無任何事實依據。
事實情況是:答辯人、被答辯人、小孩以及兩位老人一家五口人一直其樂融融地生活在一起,我們夫妻也從來沒有出現分居的情況。僅僅是20xx年7月,我生孩子前面一段時間,被答辯人無緣無故離家出走了20多天,至今我也不知道他去了哪里。
3、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20xx年3月被告(答辯人)提出離婚,與事實嚴重不符。實際情況是:20xx年3月,被答辯人突然向我提出離婚,我開始以為他開玩笑。后來,他用短信再次向我提出協議離婚,我父母得知情況后,當晚來做我們的工作。第二天,被答辯人說,為了孩子不離婚了,以后好好過日子。
4、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20xx年5月12日,被告伙同娘家一家人來毆打我,純屬無中生有。
5、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20xx年5月13日,被告等人私自關閉經營部,轉移了經營部的現金、文件資料,屬于典型的惡人先告狀,意圖混淆視聽。
實際情況是:自20xx年2月起,我父親感到自己年事已高,決定將祥云縣八達摩托車經營部完全交給我們經營,由于我屬于事業單位人員,無法擔任法定代表人,于是我父親將該經營部法人代表變更為被答辯人,生意上的資金往來也完全交給被答辯人打理,我父母協助守鋪子,我本人繼續上班。
20xx年1月開始,我們發現被答辯人做事變得神神秘秘,經常躲著打電話,而且不斷有債主登門要債,經營部資金短缺,連鋪面租金也無法繳付。
我們全家都感到非常奇怪,據統計,自20xx年2月被答辯人接手xxxx經營部經營以來,我們的銷售利潤應該在368萬左右,何以會困難至此?后來經過調查才發現,原來被答辯人逐漸沉迷于賭博,嗜賭如命,加之在外肆意揮霍,我們全家辛辛苦苦的經營所得已經大量流失。一方面是有據可查的371萬多元的利潤,一方面是債主來了一撥又一撥,經營部里沒有任何現金,連20xx年的鋪面租金都是我去借錢繳付。被答辯人把大量的資金弄得不知去向,我為了維持經營活動和店面聲譽,在被答辯人的欺騙下和他一起四處向朋友借錢替他還債。他反而惡人先告狀,編造事實,意圖混淆視聽。
6、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被告為準備離婚,惡意轉移隱匿財產,是荒唐的自欺欺人的說法。本案由被答辯人編造事實起訴離婚,答辯人為了孩子一直忍辱負重,不愿意輕易拆散完整的家庭,何來準備離婚之說,這是典型的血口噴人、賊喊捉賊。
上述情況充分證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感情較好,不符合感情確已破裂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為維護家庭的和睦關系,以及子女的健康成長,請求法院判決不準離婚。
巍山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xx年05月10日。
答辯人:黃xx,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漢族,住xx區xx路xx小區xx幢xx號。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王xx起訴我離婚一案,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答辯人同意離婚,不是因為答辯人有婚外情,而是自20xx年原告去廣州工作、定居后,雙方感情越來越疏遠,加之雙方工作環境及經濟條件發生了巨大轉變,差距也越來越大,導致雙方夫妻無法交流,感情淡薄,所以答辯人同意離婚。
二、婚生子黃xx由答辯人撫養。
原被告于1991年生育一子黃xx,為了兒子的健康成長,答辯人要求撫養兒子。具體理由有三點:第一,作為男孩,隨父親生活對他日后的成長,無論從生理上還是從心理上,都更有利、更方便;第二,原告長期經商,根本無暇照顧兒子,原來就是依靠她的父母撫養,現在她父母已經年邁,身體也不是太好,而兒子又漸漸長大,尤其在心理上更需要家長的關懷,答辯人可以給予孩子所需要的關愛和理解。同時,原告雖然現在經濟條件好,但做生意賺和賠只在朝夕,經濟并不穩定,也更容易出事情,而答辯人工作和收入均穩定,不會大起大落,可以給孩子穩定的、和普通孩子一樣的、正常的生活空間,對孩子的健康成長都有幫助;早幾年,為了給孩子更好的外部經濟條件,把他送到廣州,每年只見幾次面,每次見面,孩子都舍不得答辯人離開。如今,孩子長大了,更需要完整的親情,這些都是他年邁的外祖父母和忙碌的母親無法給予的,不能為了外部經濟條件,忽略孩子內心的健康成長。
結合以上三點理由,答辯人要求撫養孩子李xx。
三、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答辯人在舉證期間提供了一些關于共同財產的證據。同時原告現在廣州經商,但由于她的故意隱瞞,答辯人無法查清她的財產狀況,請求人民法院在查清財產的情況下,對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答辯人:
答辯人就張x訴我離婚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同意解除與的婚姻關系。
我與張x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的可能,之前,張x已經起訴過一次離婚,法院判不離后,兩人一直分居至今,因此,同意解除與張x的婚姻關系。
二、女兒由張x撫養。
我與張x的女兒由撫養,但是張x應保證女兒由其親自撫養,不能送交其父母撫養;保證使其接受良好的教育;保證給予足夠的關心與呵護,使其身心都能得到健康的成長與發展,否則我有權變更撫養關系。孩子年幼,之前一直由我照顧和看管,張x對孩子又不管不問,我一直不能參加工作,生活基本上全靠我父母、哥哥及朋友資助,目前我沒有太多的經濟能力支付女兒的撫養費,因此,我只能保證支付女兒每月xx元撫養費。
三、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1、結婚后夫妻共同購置房屋一處,面積xx平米,市場價值xx萬元,房屋歸所有,張x應支付我一半的房款計xx萬元。
2、張x自孩子出生后就沒有向家里交過一分錢,至今已有兩年零七個月的時間,其20xx年前四個月的平均工資為xx元,那么,應有xx元的工資收入,這部分收入應為夫妻共同財產,我要求分得一半。
3、銀行存款為夫妻共同財產,我業已申請法院調取婚后張x在銀行的存款,存款數額的一半歸我所有。
4、其他家庭共同財產約一萬余元,因房屋歸張x所有,這些財產也歸其所有,由張x支付五千元給我。
四、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負擔。為維持生活,我先后兩次借款一萬元,用于家庭生活開支和孩子的撫養,這些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已為法院有效判決所確認,應由雙方共同負擔。
2023年不同意離婚應訴答辯狀(專業18篇)篇七
被答辯人xxx,女,x年x月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xxxxx。
因被答辯人訴我離婚糾紛一案,現依法答辯如下:
一、我與被答辯人xxx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被答辯人訴稱與我夫妻感情徹底破裂,不是事實,請求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離婚訴訟請求。
原告訴狀中稱雙方性格不和,無共同語言,我對被答辯人及孩子不關心,不是事實。我與被答辯人是經過充分了解,慎重考慮后,自愿結婚登記的,婚后雙方一直和睦相處,相親相愛,在生活上相互關心,精神上相互鼓勵,夫妻感情一直非常好。為了養家糊口,我努力在外打工掙錢,打工的收入也一直交給被答辯人保管。我父母與被答辯人相處也非常的好,從沒有要求被答辯人干過農活,被答辯人對我父母也非常尊重,家庭關系也一直非常和睦。特別是2010年2月兒子xxx出生以后,雙方有了感情的結晶,我們的家庭生活更加和睦、美滿。
原告說分居半年多不是事實。我們并沒有分居,我是為了生活,于今年春節后,外出打工,打工期間也經常回家。
我與被告是經過充分了解后自愿登記結婚,婚后已經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并育有子女。對于被答辯人提出的離婚訴訟請求,經過深思熟慮,為了不至于草率離婚,留有遺憾,也為了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我堅決不同意被答辯人的離婚訴訟請求。
二、希望被答辯人能夠審慎處理我們的婚姻關系,并撤回離婚的訴訟請求,共同創造美好的生活。
我與被答辯人有著深厚的感情基礎,希望被答辯人考慮到我們的夫妻感情,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審慎處理我們的婚姻關系。
我知道被答辯人學歷比較高,個性格好強,很有上進心,現在孩子也比較小,我長期在外打工,不能像長期相守的夫妻那樣,對被答辯人及孩子進行關心及照顧。我作為丈夫及父親,也希望能與妻子與孩子能朝夕相處,但是為了生活,作為家庭的經濟支柱,我必須要負擔起自己應承擔的責任,外出打工也只是權宜之計,不得以而為之。
我知道,我與被答辯人現在的感情已出現危機,我愿意以最大的誠意,來挽回我們的婚姻。如果被答辯人對我有不滿意的地方,或者生活有不順心、不如意的地方,我們可以最大程度的進行溝通,我完全可以為了被答辯人及兒子,盡最大努力的完善自己,提高自己的。
如果被答辯人愿意隨我一起外出打拼,我們可以一起在外地創業,在外面找到一條適合我們發展的人生道路。如果被答辯人認為我在外打工,不利于照顧家庭和兒子,我也可以回到家里,一邊照顧家庭,一邊在家鄉創業。我與被答辯人都是有文化、有知識的,并且還都很年輕,我相信如果我們共同努力,一定會改變現狀,過上我們向往的幸福生活。
我一直對我們的以后的美好生活充滿希望,希望被答辯人能回心轉意,一如既往的理解我、支持我,共同去維護好我們的家庭,給孩子創造一個輕松、良好的健康成長生活環境,撤回離婚的訴訟請求。
綜上,我與被答辯人感情尚未完全破裂,雖然目前婚姻出現了危機,但是我愿意以最大的努力,挽救我們的婚姻,希望法庭能夠多做調解工作,使我們能重歸于好。如果調解不成,也希望法庭能給我們一個重歸于好的機會,依法判決駁回被答辯人的離婚訴訟請求。
此致
xxxxx人民法院。
2023年不同意離婚應訴答辯狀(專業18篇)篇八
答辯人:白xx,男,19xx年生,彝族,云南省丘北人,現住丘北縣xx鄉xx村民委xx村小組。
答辯人因高xx訴我離婚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
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訴狀所說與事實不付,完全是被答辯人為達到離婚目的而編造亂道的一面之詞,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感情沒有破裂,不同意離婚,理由如下:
一、原、被告夫妻系自由戀愛,有感情基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系自由戀愛建立深厚的感情后,雙方自愿結為夫妻的,由于被答辯人沒有男孩,缺少勞力,所以答辯于1984年就到被答辯人家當上門女婿,后雙方于1994年12月12日結婚登記并補辦了結婚證。可以說雙方是自小青梅竹馬,雙方夫妻關系是建立在深厚的感情基礎之上。
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婚后感情也沒有發生什么變化,在共同生活中,一直和睦相處、相親相愛,后雙方共同育下一男三女,這些都可以證明雙方感情沒有出現什么問題,且現在子女都已經成年成家,兩人都已是當爺爺奶奶及公婆之人了,期間并沒有出現大吵大鬧之事。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在訴狀所說的夫妻經常吵架,不是事實,吵架不是沒有,但一沒有經常吵,更沒有大打出手從而影響到夫妻感情。
三、答辯人自到原告家當上門女婿后,一直孝敬父母,贍養輔助父母,且直到農歷12月1日母親不幸病逝,主要都是答辯人一手操勞后事。而現在家父的生活依然主要是答辯人承擔。原告訴狀所稱答辯人追殺、歐打岳母、岳父甚至把岳母虐待致死之說完全沒有事實依據,是原告鬼迷心竅、執迷不悟而說的胡言亂語,這種話讓九泉之下的岳母得尚且會感到難過傷心。
四、答辯人自上原告家當上門女婿后,為了將改變家庭貧困的狀況,一直勤儉節約,自力更生,經過幾十所的血汗付出,建起了瓦房,才改變了以前住茅草房悲慘生活,使一家人過上了幸福生活。
四、婚后答辯人一直遵紀守法,加強自律,沒有做過紀法亂的事情,更沒有像原告所說在外面到處吃、喝、玩、樂、賭、嫖,把家產都花光,這完全是原告故意侮辱答辯人的人格,這已經涉嫌侵犯了答辯人的名譽權,答辯人主要法院從夫妻雙方感情沒有破裂的現實,多做原告的思想工作,不要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而混淆視聽、顛倒黑白,也不要用一些太有侮辱歧視性用語,這樣做對自己、對自己的家人都是一種傷害。
五、答辯人自結婚以來,答辯人一直尊重呵護原告,沒有打罵過也沒有做出對原告不忠的事情,更沒有打砸原告家的高家祖宗牌位,霸占原父母所蓋的房屋等等更是子虛烏有的事情。
綜上所述,答辯人也原告雙方夫妻關系的確立系自由戀愛的結晶,且經過近三十年歲月的考驗,有著深厚的感情基礎,且答辯人自到被答辯人當上門女婿后,一直遵老愛幼,勤儉自律,忠于自己的婚姻,以上說說句句屬實,都鄉父老和家里老小為證。俗話說:“寧拆十座廟,不拆有緣人”,婚姻不是兒戲,而家庭更是社會穩定的基石,答辯人懇請法庭調查核實后,依法判決不準予離婚的訴訟請求,維持原被告的夫妻關系,讓原、被告重修舊好。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白xx。
代理人:xxx。
二0xx年x月xx日。
2023年不同意離婚應訴答辯狀(專業18篇)篇九
答辯人:趙某某,男,漢族,1982年2月生,住新沂市歐亞花園。
答辯人就朱某某訴我離婚糾紛一案,根據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答辯如下: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答辯人同意離婚。
我和原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但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并非我毆打原告,非法限制原告人身自由。而是原告對夫妻感情不忠貞,有外遇,我多次規勸原告,但是原告卻不思悔改,我們因此發生爭吵。10月份,原告和我爭吵后離家出走,致使我們分居至今。
二、同意孩子由原告撫養,但是我不同意支付撫養費。
如原告訴狀中所說,我和原告底戀愛結婚,3月生一女孩。06年下半年,我才和原告同居,按照正常醫學常識,孩子不可能是原告和我所生的孩子。并且原告生完孩子后,經常帶孩子離家出走,在外面和別的男人租房子住。原告還多次聲稱孩子的父親并非是我。因此,我認為孩子并非我和原告的婚生子女,我同意孩子由原告撫養,但是我不同意支付孩子撫養費。
三、我要求原告支付五年來我撫養孩子支付的費用。
婚后,原告就一直沒有工作,尤其是孩子出生后。這五年來都是我賺錢養家,并沒有像原告訴狀中所說對原告及孩子不管不問,既然孩子并非我和原告的婚生子女,我要求原告支付我撫養孩子支出的相關費用3萬元。
四、要求原告支付我精神損害賠償金5000元。
原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同居,并且生下孩子。特別如原告訴狀中所說,原告自月份帶著孩子離家出走,和我分居至今。據我所知,在這期間原告一直帶著孩子和別的男人生活在一起,這嚴重傷害了我和原告的夫妻感情,給我精神上造成很大創傷,我要求原告賠償因其不忠行為給我造成的精神傷害,賠償我精神損害賠償金5000元。
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采納。
此致
新沂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趙某某20xx年10月25日。
2023年不同意離婚應訴答辯狀(專業18篇)篇十
答辯人因原告劉春明起訴離婚糾紛一案,現針對原告的《民事起訴狀》作出答辯如下:
答辯人不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堅決不同意離婚。原告訴稱的離婚理由純屬捏造的不實之詞,完全不成立。主要理由:
一、答辯人與原告有感情基礎,婚后感情也好。
1、答辯人與原告牽手前同在醫療系統工作,相互之間有所認識,對彼此都有了解。2007年6月,經朋友介紹,雙方正式確認戀愛關系。結婚前后原告經常到答辯人工作單位接答辯人聯絡感情,出雙入對,感情很好。
2、原告訴稱雙方自小孩出生后,就缺乏正常的夫妻生活完全不屬實。
答辯人和原告共同生活這么多年知道原告的本質不壞、人品不錯。即便原告提出離婚,答辯人也堅決不同意離婚,答辯人有決心、信心、能力去挽救和感化原告。婆媳相處,需要相互理解和寬容,只要有空間和時間就能調和雙方的矛盾。我也愿意改變自己,更好地處理與婆婆的關系。
二、雙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并有幼子需要雙方撫養教育,答辯人不同意離婚。
答辯人從未向原告提出過離婚要求。原告為了達到離婚目的在其訴狀中處處捏造虛構,極盡所能無中生有。原告在其訴狀中理直氣壯直言被告在2009年前就多達3次提出要與他離婚、于2009年5月以來,雙方也就離婚問題多次協商。然而,最先向法院起訴離婚的卻是原告自己而不是答辯人。如果答辯人真提出過離婚,親友們又何來"以原告先提出離婚……"為由對原告進行指責呢?!
答辯人與原告夫妻關系的矛盾系因雙方家庭的原因所致,答辯人愿意給予更多地寬容和理解,通過交流溝通消除彼此之間的誤會。更不愿意看到因為離婚而傷害到年幼的小孩,讓小孩從小在一個殘缺的家庭生活成長。
三、答辯人懇請法院綜合考慮本案事實,結合法律規定,化解我們雙方之間的矛盾。
答辯人請求合議庭能夠根據案件事實,分析雙方產生矛盾的根源,輔以耐心細致的說服工作,化解原告與答辯人之間的"疙瘩",幫助我們邁過這道"檻",維護我們這個本就不該解體的家庭。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請求法院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保護合法的婚姻關系,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2023年不同意離婚應訴答辯狀(專業18篇)篇十一
因*起訴離婚一案,被告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原、被告雙方夫妻感情并沒有破裂,應依法判決不準離婚。
首先,原、被告雙方感情基礎較好。原、被告雙方系自由戀愛,于2004年相識。雙方性格相投,互相吸引、互相愛慕而確定戀愛關系,經過近兩年時間的'充分了解,在2006年2月15日基于真摯的感情登記結婚,雙方有著深厚的感情基礎。其次,婚后夫妻感情融洽穩定,被告沒有任何過錯行為,不存在“婚后經常發生爭吵,被告不給原告探視兒子機會等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說法。原告訴狀中所稱“原告因婆媳關系不好,雙方感情因此受到影響,并于今年6月起幾次商議離婚,初步擬成離婚協議書,9月5日,被告將兒子私藏起來,不給原告探視等”不屬實。婚后,雙方感情一直很好,互敬互愛,根本不存在關系緊張的說法。雙方現在有一個懂事的孩子和穩定的家庭,應當珍惜這來之不易的幸福生活。原告訴狀中以“婆媳不和,私藏兒子”為理由主張離婚是沒有事實根據的。夫妻共同生活中,會偶因家庭瑣事發生一點小糾紛,但不足以影響夫妻之間的感情,關鍵是我們要以怎么樣的心態去看待這些現象。本人認為:夫妻之間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彼此寬容的心態化解彼此之間的隔閡、紛爭,而不應該一有矛盾就鬧離婚,畢竟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庭穩定事關社會穩定。如果每一個人都可以不分事之巨細無度提出離婚,那么,對社會穩定顯有不利。每個人都應有一份家庭責任感,同時還應有一份社會責任感!這也是法律對離婚自由加以約束的理由之所在,因一點小事就動輒草率提出離婚,是不符合婚姻法關于離婚自由的立法規定的。
再次,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被告系自由戀愛,基于感情的成熟而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至于婚后的夫妻感情是否存在如其訴狀中所陳述的問題,原告時至今日尚無任何有效證據加以證明。婆媳關系自古以來就是處理難題,現實生活中因此產生糾紛并影響夫妻感情的也是存在的,但是,絕大部分的婆媳關系相處比較融洽,對此,被告將體會到原告的難處,愿意多與母親溝通交流,盡量使得家庭關系和諧,被告母親也不想因此影響兒子的婚姻,相信經過原告和被告的共同努力,該問題會得到妥善解決。兒子現在已經兩周歲多,但還不會叫爸爸媽媽,這與原告的教育方式和生活照料等有重大關系,2009年9月30日,被告帶兒子前往浙江大學醫學院附屬兒童醫院體檢,結果顯示為智能發育輕度落后,雖然如此,被告也不過多責怪原告,誠意希望原告能夠回家共同生活,共同照料兒子,以使孩子能夠健康成長。原告提出離婚訴訟時并沒有經過深思熟慮,而是十分草率和感情用事的,應當給予原告一段合理時間,慎重考慮是否離婚。更為重要的是,被告當庭表示為了家庭的穩定和孩子的健康成長而不同意離婚,并且誠意表示為維系感情和家庭愿意付出更多努力和心血,不排除夫妻在今后家庭生活中和好的可能性。本著維護正常穩定的婚姻家庭關系、維護社會穩定的法律理念,本案應判決不準離婚,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懇請法庭給予當事人化解矛盾、維系這段近四年的夫妻感情、維系家庭的機會。綜合以上意見,原告提出的離婚訴訟請求沒有任何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請法庭從法律、社會效果出發,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23年不同意離婚應訴答辯狀(專業18篇)篇十二
答辯人:楊,女,漢族,xx1x月x5日生,xx省xx縣人,教師,住xx省xx縣xx鎮xx街號,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
被答辯人:高,男,漢族,xx年4月21日生,xx省xx縣人,教師,住xx省xx縣xx鎮xx街號,身份證號,聯系電話。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高提起離婚訴訟一案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1、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感情尚未徹底破裂,不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被答辯人訴稱的離婚理由純屬捏造杜撰的不實之詞,完全不成立。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感情尚未徹底破裂,不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于x年相識,后經四年的自由交往確立戀愛關系,x3年1x月23日雙方登記結婚,隨后辦理了婚宴,被答辯人入贅至答辯人家,婚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相敬如賓,雙方夫妻感情一直較為融洽,并于x年xx月1x日生育兒子高。
結婚后,我們一起加入到我父親經營的“經營部”,齊心協力地進行經營活動,生意做得紅紅火火,日子也過得紅紅火火,一家五口人其樂融融。x年,用一家人積攢的錢,我們還購買了25x多平方米的房產,處于信任,在我父親的主張下,該房產所有人登記為答辯人楊,被答辯人作為共有人。
(二)被答辯人訴稱的離婚理由純屬捏造杜撰的不實之詞,完全不成立。主要列舉以下幾點:
1、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雙方認識的形式和認識時間,說明雙方缺乏感情基礎,是昧著良心杜撰的謊言。
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所述雙方x3年經媒人介紹認識,當年1x月結婚,與事實不符。
事實情況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于1x年認識并逐漸熟悉,被答辯人從此開始主動追求答辯人,雙方經過四年多的戀愛,逐漸建立起深厚、真摯的感情,于x3年1x月23日登記結婚。經過婚前四年的充分認識、了解后才結婚,感情基礎牢固,婚后夫妻感情較好,婚后夫妻感情較好,答辯人的父母、弟弟把答辯人當作自己親人一樣看待,相處和睦。所以,根本不存被答辯人所說的“婚前缺乏感情基礎,婚后沒有建立起感情”的情況,被答辯人所述與事實嚴重不符。
2、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雙方自x年5月以來分居達二年的情節,是徹頭徹尾的謊言,無任何事實依據。
事實情況是:答辯人、被答辯人、小孩以及兩位老人一家五口人一直其樂融融地生活在一起,我們夫妻也從來沒有出現分居的情況。僅僅是x年x月,我生孩子前面一段時間,被答辯人無緣無故離家出走了2x多天,至今我也不知道他去了哪里。
3、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x年3月被告(答辯人)提出離婚”,與事實嚴重不符。
實際情況是:x年3月,被答辯人突然向我提出離婚,我開始以為他開玩笑。后來,他用短信再次向我提出協議離婚,我父母得知情況后,當晚來做我們的工作。第二天,被答辯人說,為了孩子不離婚了,以后好好過日子。
4、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x年5月12日,被告伙同娘家一家人來毆打我”,純屬無中生有。
5、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x年5月13日,被告等人私自關閉經營部,轉移了經營部的現金、文件資料”,屬于典型的惡人先告狀,意圖混淆視聽。
實際情況是:自x年2月起,我父親感到自己年事已高,決定將“祥云縣八達摩托車經營部”完全交給我們經營,由于我屬于事業單位人員,無法擔任法定代表人,于是我父親將該經營部法人代表變更為被答辯人,生意上的資金往來也完全交給被答辯人打理,我父母協助守鋪子,我本人繼續上班。
x1年1月開始,我們發現被答辯人做事變得神神秘秘,經常躲著打電話,而且不斷有債主登門要債,經營部資金短缺,連鋪面租金也無法繳付。
我們全家都感到非常奇怪,據統計,自x3年2月被答辯人接手“經營部”經營以來,我們的銷售利潤應該在3萬左右,何以會困難至此?后來經過調查才發現,原來被答辯人逐漸沉迷于賭博,嗜賭如命,加之在外肆意揮霍,我們全家辛辛苦苦的經營所得已經大量流失。一方面是有據可查的3x1萬多元的利潤,一方面是債主來了一撥又一撥,經營部里沒有任何現金,連x年的鋪面租金都是我去借錢繳付。被答辯人把大量的資金弄得不知去向,我為了維持經營活動和店面聲譽,在被答辯人的欺騙下和他一起四處向朋友借錢替他還債。他反而惡人先告狀,編造事實,意圖混淆視聽。
x、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被告為準備離婚,惡意轉移隱匿財產”,是荒唐的自欺欺人的說法。本案由被答辯人編造事實起訴離婚,答辯人為了孩子一直忍辱負重,不愿意輕易拆散完整的家庭,何來準備離婚之說,這是典型的血口噴人、賊喊捉賊。
上述情況充分證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感情較好,不符合感情確已破裂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為維護家庭的和睦關系,以及子女的健康成長,請求法院判決不準離婚。
二、答辯人堅決不同意離婚,故對子女撫養問題及共同財產、共同債務問題不作任何答辯。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答辯人不同意離婚,懇請法庭能給雙方一個緩沖的過程,給原本幸福的婚姻一個挽救的機會。被答辯人杜撰離婚借口,編造歪曲事實后訴至法院,其訴訟請求違反了我國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也違反了我國《婚姻法》的規定,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此呈。
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
x年x5月1x日。
2023年不同意離婚應訴答辯狀(專業18篇)篇十三
答辯人:趙,女,漢族,1x年10月05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市下關鎮xx村委會二社76號,身份證號為532901,聯系電話1390872。
被答辯人:李,男,白族,1x年10月28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市下關鎮xx村委會二社76號,身份證號5x1,聯系電話1。
李提起離婚訴訟一案,貴院已依法受理。現答辯人就被答辯人的起訴提出答辯意見。答辯人認為,雙方感情并沒有完全破裂,被答辯人提出的離婚理由未達到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法定離婚條件,答辯人不同意離婚。理由如下:
一、雙方感情尚未破裂,未達到應該離婚的法定條件。
(一)雙方具有良好的婚姻基礎。
答辯人與被答辯均系再婚,20xx年10月經人介紹認識,于20xx年12月07日在云南省大理市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答辯人帶著與前夫生育的兒子到被答辯人家共同生活。婚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相敬如賓,雙方夫妻感情一直較為融洽。
結婚后,我們一起齊心協力地經營家庭,被答辯人的兒女各自在香格里拉務工生活,答辯人之子與答辯人及被答辯人共同生活。兩人經過充分考慮家庭的特殊性,商議生活的所有開支按aa制均攤,在以后的生活過程中彼此之間都覺得性格、工作、生活方式等都非常滿意后,可以包容對方的家庭成員(包括接納對方的孩子,而且被答辯人還親口承諾要把房子和土地平分一半給答辯人的兒子,并將他視為己出),全部談妥后方才登記結婚。
(二)被答辯人訴稱的離婚理由純屬捏造杜撰的不實之詞,完全不成立。
主要列舉以下幾點:
1、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與答辯人相互不了解,倉促結婚,婚后感情不好是昧著良心杜撰的謊言,與事實不符。
事實情況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恩愛,相互關心,體貼有加,被答辯人生病都是答辯人竭力照顧護理。為了讓被答辯人勞動致富,答辯人出資26000.00元買了一輛哈飛路寶,后因被答辯人到中甸去開餐館,為了支持被答辯人的事業,答辯人把哈飛路寶變賣投資給被答辯人去開餐館。由于兩人婚前相互了解,婚后兩人感情基礎牢固,夫妻感情較好,一直過著男耕女織的生活,所以根本不存被答辯人所說的“相互不了解,倉促結婚”的情況,被答辯人所述與事實嚴重不符,是被答辯人昧著良心的謊話。
2、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在信仰,愛好,經濟開支等發生問題的說法完全沒有事實依據,是胡言亂語一派,是顛倒黑白的謊言,是對答辯人的誣告。
事實情況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因婚前就商議好經濟aa制,包括家庭的所有開支,在幾年的生活過程中從未為了經濟開支發生過任何矛盾。因各自的生活圈子完全不同,工作場所不同,故雙方同意互不干涉各自的生活方式,所以從未因什么信仰、愛好發生過任何口角。答辯人為了珍惜自己人生的第二次婚姻,不愿意讓這個好不容易組建的家庭走到破碎,一直苦苦的維持著生活。
3、被答辯人在民事訴狀中所述從20xx年11月起雙方分居,互不履行夫妻義務不屬實。
事實恰恰相反,因為原告經常在中甸與大理的家兩點來往,屬于正常生活規律,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感情甚篤,20xx年2月份原告生病,在附屬醫院住院手術,都是被告和原告的兒女們一起竭力照顧護理康復的。
(三)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一直維持著和諧的夫妻生活。被答辯人所述婚后未能建立夫妻感情不屬實。
(四)被答辯人提出離婚的真正原因其部分親戚的慫恿。
被答辯人被其侄兒楊和李唆使,因其侄兒楊和李家不具備停車條件,所以原被告離婚后他們可以買車而且停到原告家中,還可以拉游客到原告家住宿。由于被答辯人被楊和李唆使,一時糊涂方才起訴離婚。
答辯人認為,這些親戚之間的利益關系對于婚姻家庭而言,只是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完全可以通過協調和溝通進行解決,不必要走到離婚的地步。
二、雙方均系再婚,對婚姻的認識更加深刻,更應好好的珍惜這段感情,維系再次獲得的婚姻。
雙方都是經歷過一次婚姻的人,再婚組成一個家庭不容易。經歷了第一次婚姻之后,不管是男方還是女方,都應當樹立更加牢固的夫妻生活。雙方能夠走到一起,就證明雙方更明白婚姻生活的重要性。被答辯人堅持離婚,其理由也無非是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他所述的一些理由,只不過是被答辯人一方不負責任的托詞。夫妻一起生活就是要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共同擔起一個家的責任,雙方應該堅守自己的第二次婚姻,共同維系這份感情。
俗話說:“三起三落過到老”。夫妻在某段時間內、某些事情上出現分歧是難免的,但為了雙方的長遠與根本利益,應該互相諒解,求同存異,共創美好人生。本案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鬧離婚僅僅是正常的夫妻生活鍋碗瓢勺交響曲中的一個小插曲,是幾乎每對夫妻都有可能碰到的“檻”,答辯人相信,只要雙方加強溝通,互諒互讓,一定能夠維護這個本來不該解體的家庭。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所提之訴訟請求,既無事實根據又無法律依據,其隨意杜撰離婚借口、編造歪曲事實后形成的訴訟請求,違反了基本的誠實信用原則,也遠未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定情形。答辯人堅信,雙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懇請法庭能給雙方一個緩沖的過程,給原本幸福的婚姻一個挽救的機會。故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判決不準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離婚。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趙。
20xx年03月22日。
2023年不同意離婚應訴答辯狀(專業18篇)篇十四
答辯人:趙,女,漢族,1979年10月05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市下關鎮xx村委會二社76號,身份證號為532901,聯系電話1390872。
被答辯人:李,男,白族,1966年10月28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市下關鎮xx村委會二社76號,身份證號532901,聯系電話138872。
李提起離婚訴訟一案,貴院已依法受理。現答辯人就被答辯人的起訴提出答辯意見。答辯人認為,雙方感情并沒有完全破裂,被答辯人提出的離婚理由未達到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法定離婚條件,答辯人不同意離婚。理由如下:
一、雙方感情尚未破裂,未達到應該離婚的法定條件。
(一)雙方具有良好的婚姻基礎。
答辯人與被答辯均系再婚,x8年10月經人介紹認識,于x8年12月07日在云南省大理市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答辯人帶著與前夫生育的兒子到被答辯人家共同生活。婚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相敬如賓,雙方夫妻感情一直較為融洽。
結婚后,我們一起齊心協力地經營家庭,被答辯人的兒女各自在香格里拉務工生活,答辯人之子與答辯人及被答辯人共同生活。兩人經過充分考慮家庭的特殊性,商議生活的所有開支按aa制均攤,在以后的生活過程中彼此之間都覺得性格、工作、生活方式等都非常滿意后,可以包容對方的家庭成員(包括接納對方的孩子,而且被答辯人還親口承諾要把房子和土地平分一半給答辯人的兒子,并將他視為己出),全部談妥后方才登記結婚。
(二)被答辯人訴稱的離婚理由純屬捏造杜撰的不實之詞,完全不成立。
主要列舉以下幾點:
1、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與答辯人相互不了解,倉促結婚,婚后感情不好是昧著良心杜撰的謊言,與事實不符。
事實情況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恩愛,相互關心,體貼有加,被答辯人生病都是答辯人竭力照顧護理。為了讓被答辯人勞動致富,答辯人出資26000.00元買了一輛哈飛路寶,后因被答辯人到中甸去開餐館,為了支持被答辯人的事業,答辯人把哈飛路寶變賣投資給被答辯人去開餐館。由于兩人婚前相互了解,婚后兩人感情基礎牢固,夫妻感情較好,一直過著男耕女織的生活,所以根本不存被答辯人所說的“相互不了解,倉促結婚”的情況,被答辯人所述與事實嚴重不符,是被答辯人昧著良心的謊話。
2、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在信仰,愛好,經濟開支等發生問題的說法完全沒有事實依據,是胡言亂語一派,是顛倒黑白的謊言,是對答辯人的誣告。
事實情況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因婚前就商議好經濟aa制,包括家庭的所有開支,在幾年的生活過程中從未為了經濟開支發生過任何矛盾。因各自的生活圈子完全不同,工作場所不同,故雙方同意互不干涉各自的生活方式,所以從未因什么信仰、愛好發生過任何口角。答辯人為了珍惜自己人生的第二次婚姻,不愿意讓這個好不容易組建的家庭走到破碎,一直苦苦的維持著生活。
3、被答辯人在民事訴狀中所述從x9年11月起雙方分居,互不履行夫妻義務不屬實。
事實恰恰相反,因為原告經常在中甸與大理的家兩點來往,屬于正常生活規律,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感情甚篤,x3年2月份原告生病,在附屬醫院住院手術,都是被告和原告的兒女們一起竭力照顧護理康復的。
(三)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一直維持著和諧的夫妻生活。被答辯人所述婚后未能建立夫妻感情不屬實。
(四)被答辯人提出離婚的真正原因其部分親戚的慫恿。
被答辯人被其侄兒楊和李唆使,因其侄兒楊和李家不具備停車條件,所以原被告離婚后他們可以買車而且停到原告家中,還可以拉游客到原告家住宿。由于被答辯人被楊和李唆使,一時糊涂方才起訴離婚。
答辯人認為,這些親戚之間的利益關系對于婚姻家庭而言,只是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完全可以通過協調和溝通進行解決,不必要走到離婚的地步。
二、雙方均系再婚,對婚姻的認識更加深刻,更應好好的珍惜這段感情,維系再次獲得的婚姻。
雙方都是經歷過一次婚姻的人,再婚組成一個家庭不容易。經歷了第一次婚姻之后,不管是男方還是女方,都應當樹立更加牢固的夫妻生活。雙方能夠走到一起,就證明雙方更明白婚姻生活的重要性。被答辯人堅持離婚,其理由也無非是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他所述的一些理由,只不過是被答辯人一方不負責任的托詞。夫妻一起生活就是要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共同擔起一個家的責任,雙方應該堅守自己的第二次婚姻,共同維系這份感情。
俗話說:“三起三落過到老”。夫妻在某段時間內、某些事情上出現分歧是難免的,但為了雙方的長遠與根本利益,應該互相諒解,求同存異,共創美好人生。本案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鬧離婚僅僅是正常的夫妻生活鍋碗瓢勺交響曲中的一個小插曲,是幾乎每對夫妻都有可能碰到的“檻”,答辯人相信,只要雙方加強溝通,互諒互讓,一定能夠維護這個本來不該解體的家庭。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所提之訴訟請求,既無事實根據又無法律依據,其隨意杜撰離婚借口、編造歪曲事實后形成的訴訟請求,違反了基本的誠實信用原則,也遠未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定情形。答辯人堅信,雙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懇請法庭能給雙方一個緩沖的過程,給原本幸福的婚姻一個挽救的機會。故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判決不準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離婚。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趙。
x3年03月22日。
2023年不同意離婚應訴答辯狀(專業18篇)篇十五
答辯人:楊,女,漢族,1xx年10月05日生,云南省巍山縣人,教師,住云南省巍山縣xx鎮xx街號,身份證號碼532923,聯系電話139872。
被答辯人:高,男,漢族,1xx年4月21日生,云南省巍山縣人,教師,住云南省巍山縣xx鎮xx街號,身份證號532324,聯系電話138872。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高提起離婚訴訟一案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1、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感情尚未徹底破裂,不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被答辯人訴稱的離婚理由純屬捏造杜撰的不實之詞,完全不成立。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感情尚未徹底破裂,不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于x年相識,后經四年的自由交往確立戀愛關系,20xx年10月23日雙方登記結婚,隨后辦理了婚宴,被答辯人入贅至答辯人家,婚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相敬如賓,雙方夫妻感情一直較為融洽,并于20xx年08月16日生育兒子高。
結婚后,我們一起加入到我父親經營的“經營部”,齊心協力地進行經營活動,生意做得紅紅火火,日子也過得紅紅火火,一家五口人其樂融融。20xx年,用一家人積攢的錢,我們還購買了250多平方米的房產,處于信任,在我父親的主張下,該房產所有人登記為答辯人楊,被答辯人作為共有人。
(二)被答辯人訴稱的離婚理由純屬捏造杜撰的不實之詞,完全不成立。主要列舉以下幾點:
1、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雙方認識的形式和認識時間,說明雙方缺乏感情基礎,是昧著良心杜撰的謊言。
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所述雙方20xx年經媒人介紹認識,當年10月結婚,與事實不符。
事實情況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于x年認識并逐漸熟悉,被答辯人從此開始主動追求答辯人,雙方經過四年多的戀愛,逐漸建立起深厚、真摯的感情,于20xx年10月23日登記結婚。經過婚前四年的充分認識、了解后才結婚,感情基礎牢固,婚后夫妻感情較好,婚后夫妻感情較好,答辯人的父母、弟弟把答辯人當作自己親人一樣看待,相處和睦。所以,根本不存被答辯人所說的“婚前缺乏感情基礎,婚后沒有建立起感情”的情況,被答辯人所述與事實嚴重不符。
2、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雙方自20xx年5月以來分居達二年的情節,是徹頭徹尾的謊言,無任何事實依據。
事實情況是:答辯人、被答辯人、小孩以及兩位老人一家五口人一直其樂融融地生活在一起,我們夫妻也從來沒有出現分居的情況。僅僅是20xx年7月,我生孩子前面一段時間,被答辯人無緣無故離家出走了20多天,至今我也不知道他去了哪里。
3、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20xx年3月被告(答辯人)提出離婚”,與事實嚴重不符。
實際情況是:20xx年3月,被答辯人突然向我提出離婚,我開始以為他開玩笑。后來,他用短信再次向我提出協議離婚,我父母得知情況后,當晚來做我們的工作。第二天,被答辯人說,為了孩子不離婚了,以后好好過日子。
4、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20xx年5月12日,被告伙同娘家一家人來毆打我”,純屬無中生有。
5、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20xx年5月13日,被告等人私自關閉經營部,轉移了經營部的現金、文件資料”,屬于典型的惡人先告狀,意圖混淆視聽。
實際情況是:自20xx年2月起,我父親感到自己年事已高,決定將“祥云縣八達摩托車經營部”完全交給我們經營,由于我屬于事業單位人員,無法擔任法定代表人,于是我父親將該經營部法人代表變更為被答辯人,生意上的資金往來也完全交給被答辯人打理,我父母協助守鋪子,我本人繼續上班。
20xx年1月開始,我們發現被答辯人做事變得神神秘秘,經常躲著打電話,而且不斷有債主登門要債,經營部資金短缺,連鋪面租金也無法繳付。
我們全家都感到非常奇怪,據統計,自20xx年2月被答辯人接手“經營部”經營以來,我們的銷售利潤應該在368萬左右,何以會困難至此?后來經過調查才發現,原來被答辯人逐漸沉迷于賭博,嗜賭如命,加之在外肆意揮霍,我們全家辛辛苦苦的經營所得已經大量流失。一方面是有據可查的371萬多元的利潤,一方面是債主來了一撥又一撥,經營部里沒有任何現金,連20xx年的鋪面租金都是我去借錢繳付。被答辯人把大量的資金弄得不知去向,我為了維持經營活動和店面聲譽,在被答辯人的欺騙下和他一起四處向朋友借錢替他還債。他反而惡人先告狀,編造事實,意圖混淆視聽。
6、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被告為準備離婚,惡意轉移隱匿財產”,是荒唐的自欺欺人的說法。本案由被答辯人編造事實起訴離婚,答辯人為了孩子一直忍辱負重,不愿意輕易拆散完整的家庭,何來準備離婚之說,這是典型的血口噴人、賊喊捉賊。
上述情況充分證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感情較好,不符合感情確已破裂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為維護家庭的和睦關系,以及子女的健康成長,請求法院判決不準離婚。
二、答辯人堅決不同意離婚,故對子女撫養問題及共同財產、共同債務問題不作任何答辯。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答辯人不同意離婚,懇請法庭能給雙方一個緩沖的過程,給原本幸福的婚姻一個挽救的機會。被答辯人杜撰離婚借口,編造歪曲事實后訴至法院,其訴訟請求違反了我國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也違反了我國《婚姻法》的規定,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此呈。
巍山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xx年05月10日。
2023年不同意離婚應訴答辯狀(專業18篇)篇十六
辯人(被告):歐,女,29歲,漢族,籍貫湖南人,現戶口為xx市,在xx市實業開發公司工作,住××市路××公寓。
被答辯人:(原告):姚,男,32歲,漢族,籍貫湖南人,原戶口為xx市,于93年元月轉為××市戶口,在××市xx有限公司工作,住××市路××公寓。
答辯請求:雙方感情并沒有破裂,答辯人不同意離婚。
事實和理由如下:
姚特讓家里打一個“母親病危”之假電報,借此緣由其才請假回家。此事顯然不是起訴狀所稱他家里欺騙姚,而是姚欺騙××市之工作單位。
姚早年喪父,母親年近七十且雙目失明,哥嫂早已分居另過,原告十幾歲便離家在外,早已不存在家庭管束。起訴狀中所述姚在與我結婚問題上受到“親屬逼迫和眾多壓力”不知據何而來,事實是,姚從××市回來后,并不是馬上進行成親,我們又相處了十多天,姚對我很愛慕,約會時,經常主動與我擁抱、接吻。有一天晚上再三表示非我不娶,一定要與我白頭到老,并提出發生關系,我出于對貞操的尊重和對婚姻的重視,婉言拒絕了。并且向他表示結婚問題最好雙方再處一段確定,但姚堅決不同意,反復要求馬上成婚。我父母認為姚家庭條件不好,其本人不過是個打工仔,不同意我嫁給他,我考慮到姚對我已表現出一片真心,也為他的態度所感動,因而就同意與他結婚。起訴狀中所述雙方婚前感情基礎不牢,姚系受家庭威逼成婚均不是事實。
結婚后我即隨姚赴××市,到某服裝廠工作,住集體宿舍,姚在某電子廠打工,有一段時間雙方分居,相距很遠,姚也不管工作勞累,刮風下雨,下班后即來到我宿舍與我相會,在困境中我倆自己架起了鐵皮房過夫妻生活,我連續懷孕三次均因無條件生養只好手術打胎,八七年x月份第四次懷孕實在不能再手術了,我才不得不回老家去生育,從而產生了原、被告之間的愛情結晶婚生女兒姚x。
在我分娩期間,姚幾天來一封信,表示對我的思念愛慕之情(共有幾十封均在我手中),我生下姚x4個月后,姚親自返回老家將我接回。在此期間我們生活困難很多,但幾乎沒有發生什么口角,姚對我表示出真摯的愛,他曾自豪地對我說:“我們是恩愛夫妻苦也甜”。
夫妻關系多數是晴朗的天空,有時也飄過幾片烏云。隨著共同生活時間的延長,因為孩子、買股票等問題,我們也曾發生過口角,姚也表現出心胸狹窄和多疑的缺點,但我覺得,夫妻之間這種過份的觀注,無非是愛情自私性的表現,也是彼此關心和注意的表現,是正常的。
1994年9月里的一天,我走在街上因身上沒帶證件被帶到派出所,給姚打電話,他沒有及時趕來送證件。為此我感到委屈。回去后雙方發生口角并動了手,但原告訴我用水桶將其砸得血流滿面根本不是事實。
至于接送孩子,確實主要由姚承擔。因他搞業務時間機動,早晨接孩子的汽車八點到,而我七點多已出發上班。晚上五點多送孩子的車到,而我一般得在六點半左右才下班進家門,而且需買菜做飯。家里做飯洗衣等各類家務主要由我承擔,姚訴我對家庭:“無人情味和責任感”是完全不符合實際的,說我“嬌生慣養”,更是與我八年來的奮力工作辛勤持家無半點相同之處。
在工作上,我不僅沒阻礙他,實際是時時處處支持他,維護他,我承擔繁重的家務瑣事,就是為了讓他在工作中有發展,前途上有進步。可以說,姚有今天,與我的支持是分不開的,姚訴我“干擾他工作”與事實是完全相反的。
結婚八年,八個寒暑,我與姚克服困難,共闖遠方,生育孩子,維系家庭,雙方不是沒有感情,而是有深厚的感情。姚與我拿出辛苦積攢的x萬多元將三口人戶口辦到××市,就是為了全家扎根遠方,共渡百年。九二年七月份我生痣瘡,住在市中醫院,每次換藥打針,大小便等,均是由姚背來背去,醫護人員和患者對我們之間的感情都很羨慕。姚訴我離婚一方面有生活中矛盾分歧的一面,也可能有人支使。我不認為姚與我已恩絕義斷。就在今年春節后有人說姚準備起訴離婚時,姚還一度對我表示已撤訴,不離了。
俗話說:“三起三落過到老”。夫妻在某段時間內、某些事情上出現分歧是難免的,但為了孩子(孩子曾表示失去父母一方她就跳樓)和雙方之長遠與根本之利益,應該互相諒解,求同存異,共創美好人生。《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只有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才準予離婚。我認為我與姚感情并沒確已破裂,我堅決不同意離婚。
以上答辯請求,希法院予以采納。
此致
××市××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歐。
2023年不同意離婚應訴答辯狀(專業18篇)篇十七
因被答辯人訴我離婚糾紛一案,現依法答辯如下:
一、我與被答辯人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被答辯人訴稱與我夫妻感情徹底破裂,不是事實,請求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離婚訴訟請求。
原告訴狀中稱雙方性格不和,無共同語言,我對被答辯人及孩子不關心,不是事實。我與被答辯人是經過充分了解,慎重考慮后,自愿結婚登記的,婚后雙方一直和睦相處,相親相愛,在生活上相互關心,精神上相互鼓勵,夫妻感情一直非常好。為了養家糊口,我努力在外打工掙錢,打工的收入也一直交給被答辯人保管。我父母與被答辯人相處也非常的好,從沒有要求被答辯人干過農活,被答辯人對我父母也非常尊重,家庭關系也一直非常和睦。特別是x0年2月兒子出生以后,雙方有了感情的結晶,我們的家庭生活更加和睦、美滿。
原告說分居半年多不是事實。我們并沒有分居,我是為了生活,于今年春節后,外出打工,打工期間也經常回家。
我與被告是經過充分了解后自愿登記結婚,婚后已經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并育有子女。對于被答辯人提出的離婚訴訟請求,經過深思熟慮,為了不至于草率離婚,留有遺憾,也為了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我堅決不同意被答辯人的離婚訴訟請求。
二、希望被答辯人能夠審慎處理我們的婚姻關系,并撤回離婚的訴訟請求,共同創造美好的生活。
我與被答辯人有著深厚的感情基礎,希望被答辯人考慮到我們的夫妻感情,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審慎處理我們的婚姻關系。
我知道被答辯人學歷比較高,個性格好強,很有上進心,現在孩子也比較小,我長期在外打工,不能像長期相守的夫妻那樣,對被答辯人及孩子進行關心及照顧。我作為丈夫及父親,也希望能與妻子與孩子能朝夕相處,但是為了生活,作為家庭的經濟支柱,我必須要負擔起自己應承擔的責任,外出打工也只是權宜之計,不得以而為之。
我知道,我與被答辯人現在的感情已出現危機,我愿意以最大的誠意,來挽回我們的婚姻。如果被答辯人對我有不滿意的地方,或者生活有不順心、不如意的地方,我們可以最大程度的進行溝通,我完全可以為了被答辯人及兒子,盡最大努力的完善自己,提高自己的。
如果被答辯人愿意隨我一起外出打拼,我們可以一起在外地創業,在外面找到一條適合我們發展的人生道路。如果被答辯人認為我在外打工,不利于照顧家庭和兒子,我也可以回到家里,一邊照顧家庭,一邊在家鄉創業。我與被答辯人都是有文化、有知識的,并且還都很年輕,我相信如果我們共同努力,一定會改變現狀,過上我們向往的幸福生活。
我一直對我們的以后的美好生活充滿希望,希望被答辯人能回心轉意,一如既往的理解我、支持我,共同去維護好我們的家庭,給孩子創造一個輕松、良好的健康成長生活環境,撤回離婚的訴訟請求。
綜上,我與被答辯人感情尚未完全破裂,雖然目前婚姻出現了危機,但是我愿意以最大的努力,挽救我們的婚姻,希望法庭能夠多做調解工作,使我們能重歸于好。如果調解不成,也希望法庭能給我們一個重歸于好的機會,依法判決駁回被答辯人的離婚訴訟請求。
此致
*人民法院。
辯護人:
xx年xx月xx日。
2023年不同意離婚應訴答辯狀(專業18篇)篇十八
答辯人:xxx,女,xxx生,住xxx號,身份證號:xxx,電話:xxx。
被答辯人:xxx,男,xxx生,住xxx,聯系電話:xxx。
答辯人因xxx起訴離婚一案,根據相關事實及法律答辯如下:1.答辯人不同意解除與xx的婚姻關系。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是自由戀愛認識并結婚,并于8月23日生下健康可愛的兒子劉朝榮,感情一直非常好,即使偶有生活瑣事發生小爭吵,答辯人認為這也是家庭生活中很正常的事情,并非如被答辯人所說的感情已破裂。
2.請求法院判決由被答辯人向答辯人支付自5月起由答辯人一人承擔的孩子營養、教育、醫藥、生活費用共計10581.9元的一半:1)營養費用:192元/月,共計1344元。
2)教育費用:340元/月,共計2380元。
3)醫藥費用:229.7元/月,共計1607.9元。
4)其他日常生活費用:25元/天*30=750元/月,,共計5250元。
3.本案所有訴訟費用由被答辯人承擔。
答辯人一直認為“成一個家難、拆一個家易”,原告現在不珍惜婚姻,不珍惜家庭,但答辯人希望原告能以孩子為重,以此為戒,不要再杜撰事實,混淆視聽,給孩子造成更大的傷害。
同時也懇請法院核實上述答辯意見并采納。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答辯人:20xx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