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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人身損害賠償鑒定(匯總19篇)篇一
甲方:性別族歲身份證號:戶口所在地:戶口性質:聯系電話:
乙方:性別族歲身份證號:戶口所在地:戶口性質:聯系電話:
事實概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基礎上,乙方本著人道主義和和諧社會等原則,雙方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本協議簽訂后日內,乙方同意再一次性支付甲方醫療費、殘疾賠償金、二次手術費等其他各類費用共計人民幣元,甲方須簽寫收條。之后乙方不再負有任何其他經濟或法律責任。甲方同意放棄其他任何權利主張。
三、甲方今后出現任何問題均與乙方無關。
四、甲方今后不得再因此事向乙方主張任何權利,包括不得訴訟,并不得做任何有損或影響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
五、本協議的簽訂并不直接或間接的表示乙方認可對甲方此事負有過錯或法律責任。
六、甲方如違反本協議,則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返還全部費用并賠償其他損失。
七、本協議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乙方:
20xx年8月日。
最新人身損害賠償鑒定(匯總19篇)篇二
甲方:
性別:
種族:
年齡:
身份證號:
戶口所在地:
戶口性質:
聯系電話:
乙方:
事實概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基礎上,乙方本著人道主義和和諧社會等原則,雙方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本協議簽訂后日內,乙方同意再一次性支付甲方醫療費、殘疾賠償金、二次手術費等其他各類費用共計人民幣元,甲方須簽寫收條。之后乙方不再負有任何其他經濟或法律責任。甲方同意放棄其他任何權利主張。
二、甲方今后出現任何問題均與乙方無關。
三、甲方今后不得再因此事向乙方主張任何權利,包括不得訴訟,并不得做任何有損或影響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
四、本協議的'簽訂并不直接或間接的表示乙方認可對甲方此事負有過錯或法律責任。
五、甲方如違反本協議,則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返還全部費用并賠償其他損失。
六、本協議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
___年___月____日。
乙方:
___年___月____日。
最新人身損害賠償鑒定(匯總19篇)篇三
甲乙雙方就年_____月_____日乙方_______________給甲方造成人身傷害事宜,在平等自愿、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以下協議:
一、 乙方賠償甲方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及精神損害賠償金共計________人民幣 整,其中________元簽訂本協議時支付,其余________元協議簽訂后一個月內支付。在發生后續治療甲方及時支付了相關費用的情況下,該________元賠償可延期一個月給付。
二、 乙方承諾,若甲方傷情發生后續治療,有關費用乙方將繼續承擔。乙方應按甲方通知墊付費用,雙方憑相關票據結算,多退少補。否則,乙方應承擔相當于后續治療費用雙倍的違約金。
三、 丙方愿意就乙方承擔的上述全部賠償及后續治理費用為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直至清償為止。
四、 在乙方全面、按時、足額履行上述給付義務的情況下,甲方不再追究乙方的刑事責任,雙方糾紛就此了結,無其他爭議。
五、 本協議各方一致同意,履行本協議的相關通知以電話、短信的方式進行,短信發出至其本人在本協議簽署欄所留手機號碼即視為其即時收到。
六、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七、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名:________ 乙方簽名: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簽名: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新人身損害賠償鑒定(匯總19篇)篇四
協議人:________,男,____年____月____日生,____省____縣人,居住____縣____鎮____村一組44號。
協議人:________,男,____年____月____日生,____省____縣人,居住____縣____鄉____村____組系________的__________。
20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縣____鎮工商局菜市場________與________因矛盾糾紛,________將________砍傷,構成傷害罪,經雙方協商,雙方自愿達成如下賠償協議:
一、由________一次性賠償________因傷造成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傷殘賠償金、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捌萬元。
二、款項分二次付清,協議簽定后由________一次性先付人民幣____________元________元整。余下________元在____日內一次性付清。在________受傷之日________支付了人民幣________元整。
三、違約由________按每日____%支付違約損失金。
四、該協議簽字即生效。
五、該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
協議人:________ 協議人:________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新人身損害賠償鑒定(匯總19篇)篇五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具體標準如下:
醫藥治療費的賠償,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治療費、住院費的單據或病歷、處方認定。必要時,可以委托法醫予以鑒定。
所在地治療醫院,一般是指距離受害人住所或侵權行為發生地較近的醫院。
受害人先后到數個距離基本相等的醫院治療的,一般應認定最先就診醫院的醫療費,但該醫院治療失誤或有其他特殊情況的除外。
應經醫務部門批準而未獲準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一般不予賠償。
受害人重復檢查同一科目而結果相同的,原則上應僅認定首次的檢查費用,但治療醫院確需再行檢查的除外。如檢查結果不一致,確診之前的檢查費用均應認定。
受害人擅自購買與損害無關的藥品或治療其他疾病的,其費用不予賠償。
受害人確需住院治療或觀察的,其費用應予賠償。但出院通知下達后故意拖延,或治療與損害無關的疾病而延長住院時間的,其延長期間的住院費不予賠償。
受害人進行與損害有關的必要的補救性治療的費用,應予賠償。
在訴訟過程中,治療尚未結束的,除對已經治療的費用賠償外,對尚需繼續治療的費用,經有關醫療機構證明或者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的,可以一次性給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療結束后另行起訴。
受害人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并參照法醫鑒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等認定。
受害人的實際誤工日期少于休假證明的,應以其實際的誤工日期認定;實際誤工日期多于休假證明的,一般應當根據休假證明認定。
受害人確需休養但無休假證明的,可在征求法醫或治療醫院的意見后酌情處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的賠償應當按照其收入的實際損失計算。
固定收入,包括工資、資金及國家規定的補貼、津貼,但不包括特殊工種的補助費。
獎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單位人均獎計算,超出獎金稅計征起點的,以計征起點的,以計征起點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于自身原因無獎金收入的,其次獎金不予計算。
受害人無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經營戶或個體工商戶的,其誤工費的賠償,可以參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當地同行業、同工種、同等勞動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應向稅務機關納稅的,應以稅單為據。
受害人依法從事第二職業的,其實際減少的收入,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是另謀職業的離、退休人員的,其誤工費的賠償可以區別以下情況處理:
(1)符合政策法律規定的,其實際減少的收入應予賠償;
(2)違反政策法律規定的,其賠償要求不予支持。
受害人無勞動收入而要求賠償誤工費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務勞動的主要承擔者,因受害確實無法從事家務勞動造成其他家庭成員負擔過重的,可酌情予以經濟補償。
受害人的實際收入高于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
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天)×住院天數賠償。
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應以法醫的鑒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認定。
受害人生活確實不能自理的,其護理費應予賠償。
護理期限,可以委托法醫鑒定;也可以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并征求治療醫院的意見后酌定。
護理人員一般設一至二人,但確有必要的除外。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護理費的賠償可以按照本意見關于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護理人員無收入的,護理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計算。
受害人到所在地醫院治療或者必須轉院治療的,其本人和必要的護理人員的交通費應予賠償。
交通費的賠償,一般應以公共電(汽)車、火車的硬座、輪船三等以下艙位等的收費標準計算。但傷情危急,交通不便或當地無上述車(船)的除外。
交通費的票據應與就醫次數相符。票據少于就醫次數的,一般可根據實際票據認定;票據多于就醫次數的,應以實際就醫次數認定。
必須到外地醫院治療的受害人,因醫院無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確需候診且傷情不允許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費高于住宿費的,其本人和必要的護理人員的住宿費應予賠償。
住宿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以住宿費的收據為憑。
經法醫鑒定或治療醫院證明,受害人傷情嚴重,確需補充營養食品作為輔助治療的,其費用可以酌情賠償。
營養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計算。應賠償的期限,可以委托法醫鑒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療醫院的意見后酌定。
侵害人探視受害失時攜帶的食品,一般應當視為贈與。
侵害他人身體致其喪失全部或部分勞動能力的,應當賠償殘疾賠償金。
依照法醫學的鑒定標準,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分為十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殘疾者的誤工費與殘疾賠償金不得重復計算。以殘疾者定殘之月為界,之前由侵害人賠償誤工費,之后由侵害人賠償金。
因殘疾需要配制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應當根據治療醫院的證明或法醫意見,結合使用者的年齡、我國人口平均壽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賠償數額。
喪葬費,一般包括運尸、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費用。
喪葬費,按照侵權行為地的喪葬費標準支付。
死者家屬拒不執行有關部門限期殯葬決定而增加的費用,不予賠償。
死者家屬違反有關殯葬的規定,大辦喪事增加的費用,不予賠償。
因侵權致人死亡的,應當支付死者家屬一定數額的死亡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按照當地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計算,賠償二十年。死者滿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賠償五年。
依靠受害人實際撫養的人,是指受害人死亡或喪失勞動能力以前實際扶養、贍養、撫養而無其他生活來源的人。
依法應當由受害人撫養的人,在受害人死亡或喪失勞動能力前不需要其實際撫養,而在受害人受害后至人民法院裁決前喪失了生活來源,其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費的,應予支持。
受害人至人民法院裁決前出生的子女有權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費。
受害人是唯一撫養人的,侵害人應承擔依靠受害人實際撫養的人的全部的必要生活費;如還有其他撫養人,侵害人應承擔受害人承擔的相應份額。
被撫養人的必要生活費,按照當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對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撫養到十八周歲。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撫養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年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對其他的被撫養人撫養五年。
精神損害撫慰金是因侵害人的侵權行為給受害人造成肉體痛苦或身體傷殘、死亡的同時,給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親屬造成精神痛苦和創傷的一種經濟補償方式。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酌情判決。
最新人身損害賠償鑒定(匯總19篇)篇六
合同編號:87976文書模板:人身損害賠償和解協議(僅供參考,侵權必究)。
甲方:,住址:,法定代表人:,聯系方式:。
乙方:,性別:,民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
xxxx年xx月xx日xx點xx分,在xx市xx區xx路,因甲方xxxxxxx,致使乙方受傷。甲方立即將乙方送入醫院治療,主動墊付住院費、手術費、醫藥費等費用并就此事的相關賠償事宜積極與乙方協商。
現甲乙雙方就乙方于xxxx年xx月xx日發生的人身損害相關事實進行確認,經過友好協商,依據《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就賠償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方自愿承擔乙方因上述人身損害而發生的合理必要的醫療費用人民幣元(大寫:人民幣萬元整)(此筆費用甲方已憑乙方提供的相關票據結算完畢,乙方應將相關票據如數交付甲方,如乙方提供虛假票據,甲方有權追回乙方虛報的費用)。
二、甲乙雙方經過協商確定:甲方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日內向乙方另行支付人民幣元(大寫:人民幣萬元整)。
三、上述兩項費用為雙方依據法律協商確定的,甲方賠償給乙方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于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后續的全部治療費用、康復費、傷殘補助金、殘疾賠償金及精神撫慰金等費用。
四、雙方約定上述款項的支付方式為:銀行轉賬,支付方及收款方銀行賬戶應經雙方核對確認,確認后如如需變更銀行賬戶,需書面通知對方并經對方同意方能變更。
甲方賬戶:
乙方賬戶:
五、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應在本協議約定的期限內向乙方支付協議約定款項;
2、甲方應將所支付的款項打入雙方約定賬戶;
3、甲方應按乙方提供的相關費用票據支付款項;
4、甲方支付款項后,有權收回乙方向其提供的相關費用票據;
5、甲方在支付上述費用后,不再承擔任何經濟或法律責任。
六、乙方的權利義務:
2、乙方收到上述款項后,本協議中乙方人身損害賠償事宜即處理終結;
3、乙方收到上述款項后,應當將相關費用票據如數交付甲方;
4、乙方應保證提供的相關費用票據真實有效,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5、乙方收到上述款項后,應當向甲方出具收款收據;
7、乙方收到上述款項后,乙方今后出現任何問題均與甲方無關。
七、違約責任:
2、如乙方提供的相關費用票據為虛假票據,甲方有權追回乙方虛報的費用;
4、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導致本協議無法繼續履行的,違約方需賠償守約方違約金人民幣元(大寫:人民幣萬元整),若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守約方損失的,違約方應當賠償給守約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八、不可抗力:
因火災、戰爭、罷工、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而致本協議不能履行的,雙方終止合同的履行,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后,雙方需繼續履行合同的,由雙方另行協商。
九、其他事項:
1、本協議的簽訂并不直接或間接的表示甲方認可對乙方此事負有過錯或法律責任;
3、甲乙雙方應提供經核對確認后的銀行賬戶的復印件作為本協議的附件;
4、甲方支付款項后,乙方應向甲方出具收款收據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6、簽訂本協議時,雙方確認的合同附件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爭議解決方式:
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產生爭議的,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十一、甲乙雙方對本協議的條款已充分閱讀,完全理解每一條款的真實意思表示,愿意簽訂并遵守本協議的全部約定。
十二、本協議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本協議另附以下材料:
1、乙方身份證復印件;
2、乙方戶口簿復印件;
3、乙方出具的授權委托書原件(受托人僅限于近親屬或法定繼承人);
4、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
5、經雙方核對確認的甲乙雙方銀行賬戶:
6、乙方出具的收款收據原件。
最新人身損害賠償鑒定(匯總19篇)篇七
乙方:x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x族,住(略),系受害人xxx之父。
20xx年xx月x日xx時xx分許,受害人陳xx在xx景區乘游船游玩時不幸落水,已下落不明達x天,至今找尋不到尸體,已無生還可能,經雙方協商一致,現就相關的事項,自愿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愿一次性賠償給乙方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撫養費、贍養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撫慰金等合計人民幣xx萬元。
二、付款時間及辦法:
三、保險費事項:
四、工資事項:
五、向法院申請宣告死亡事項:
六、搜尋尸體事項:
七、資料的提供事項:本協議書一式x份,雙方各執一份,交有關部門若干份,經雙方簽字或捺指印后生效,雙方當事人應以此為斷,全面切實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糾纏。
甲方:
乙方:
時間:
最新人身損害賠償鑒定(匯總19篇)篇八
《人身侵權?損害鑒定與國家賠償》以《國家賠償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為依據,系統闡述了國家賠償糾紛的責任分擔、傷殘鑒定及損害賠償。《人身侵權?損害鑒定與國家賠償》的大體結構是,前四章主要為國家賠償法中涉及人身生命健康權受到侵害的相關理論問題,包括賠償原則、賠償費用組成與計算等。后二十二章分別敘述了不同方式對人身生命健康權的侵害,在每一種損傷中分類列出了損傷的診斷標準、損傷程度、傷殘程度、勞動能力喪失程度等內容,并對不容易明確鑒定的地方加注了醫學參考標準說明.《人身侵權?損害鑒定與國家賠償》意在為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級人民檢-察-院、各級公安機關、各級安全機關、各級司法機關、看守所、勞-改監獄部門和國家各級行政機關、執法機關,在處理侵害公民人身生命健康權,國家負有賠償責任的案件中提供參考,也可以供法醫、醫師、律師、公民個人和政法院校在工作或教學中借鑒。
人身損害賠償傷殘鑒定問題,如果是受到了人身損害需要進行賠償,那就申請傷殘鑒定,鑒定機構會根據具體情況按照標準給出傷殘級別。
傷殘的'等級分為一級到十級傷殘。
一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或采用專門設施,否則生命無法維持;。
b.意識消失;。
c.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
d.社會交往完全喪失。
二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b.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動;。
c.不能工作;。
d.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三級傷殘劃分依據。
a.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b.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室內的活動;。
c.明顯職業受限;。
d.社會交往困難。
四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b.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居住范圍內的活動;。
c.職業種類受限;。
d.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五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
b.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就近的活動;。
c.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d.社會交往貧乏。
六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
b.各種活動降低;。
c.不能勝任原工作;。
d.社會交往狹窄。
七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b.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c.工作時間需要明顯縮短;。
d.社會交往降低。
八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遠距離流動受限;。
c.斷續工作;。
d.社會交往受約束。
九級傷殘劃分依據。
a.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c.社會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c.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最新人身損害賠償鑒定(匯總19篇)篇九
答辯人因與原告鐘某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特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對于受害人鐘某子的死亡,答辯人深感惋惜和同情,但答辯人不存在任何過錯,亦無法通過合理的注意預見到此悲劇事件的發生。受害人的死亡完全是基于原告的放任不看管、不履行監護義務情況下所發生的意外事件。
xxx4年4月20,答辯人一家因外出辦事,將自有船只像往常一樣停靠在原常寧運輸公司渡口碼頭邊,3歲受害人鐘某子由其6歲家姐鐘某女帶領至答辯人生活住家用船只上玩耍,兩人出于好奇站在船沿往下看時不慎雙雙掉入水中,后經人及時搶救,受害人6歲家姐得救,受害人不幸身亡,答辯人聽聞后急忙趕回家中,積極配合原告協商處理此事。做為一個平常百姓,誰都不會想到有哪家父母會放心讓一個6歲小孩去照看一個3歲小孩,且置之不理,任由她們跑到500米開外的河邊玩耍。答辯人的船只如往常般停泊在此近從未發生過此類事件,對于受害人的死亡,答辯人僅能表示惋惜和同情,事先是怎么也預想不到的事情。對答辯人而言,受害人的死亡只是恰巧系因從他的船上掉下去導致的,而不是從其他的橋上或碼頭上掉下去導致的,然而,決定從哪里掉下去造成死亡完全系由受害人自己的行為決定的,是答辯人怎么也預想不到的意外事件。
反而,原告作為受害人的親生父親,明知自己的兩個小孩子是沒有照顧自身安全能力的,仍放任不管、不履行監護義務,應當預見到當受害人隨時會有發生生命危險的可能而沒有預見,是做父親的失職。負有監護義務而不予履行,造成被監護人的死亡,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原告做為受害人鐘某子的法定監護人,理應盡職維護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卻未如實履行監護職責,對受害人的死亡負有不可推卸責任。
原告作為受害人的父親,明知受害人僅為3歲幼童,極需父母寸步不離的看護,卻無視自身責任,將3歲幼童交由自己6歲的女兒看管,并放任6歲女兒在脫離監護的情況下帶領3歲的受害人到離家500米開外的河邊玩耍,置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于不顧,未盡到一個作父親應盡的監護責任。同時,原告作為一個精神正常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清楚地明白自己6歲的女兒作為一個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小孩是完全沒有能力照看3歲的受害人的,且其自身都需要原告寸步不離的看護,而原告無視上述事實依舊放縱不管,置受害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顧,最終導致悲劇的發生,直接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原告放任、不履行監護職責的行為導致了受害人的死亡,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權,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答辯人所有的1#水泥沙船完全用系用于生活住家使用,并非賓館、商場類的公共場所,因此,答辯人不負有侵權責任法中所規定的安全保障義務。同時,沙船在渡口碼頭的停泊亦系合法、正常的停泊。
答辯人自xxx4年9月通過拍賣合法取得1#水泥沙船以來,一直系用于生活住家使用,并非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公共場所,且長期以來該沙船一直系同其他船只一樣停靠在原常寧運輸公司渡口碼頭邊,既未對過往船舶航道造成影響,也未對鐘南砂場船舶裝卸造成影響,完全屬于正常停泊狀態。
答辯人的1#水泥沙船作為答辯人生活住家用的私人領地,對外并不負有保障船只設備安全的義務,且受害人系趁答辯人不在船只上外出辦事時私自闖入的,根據憲法相關法律規定,受害人不僅侵犯了答辯人的財產權,更侵犯了答辯人的隱私權。答辯人沒有去追究受害人的侵權責任已是仁慈,更沒有義務去保障一個侵權者的人身安全。
四、原告針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未提供任何證據材料予以證明,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予以駁回,并判令原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原告針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未提供任何證據材料予以證明,應當視為沒有證據證明其事實主張,浪費司法資源,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求,并判令原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綜上所述,受害人鐘某子的死亡完全系由于原告不履行監護職責所導致的意外事件,答辯人不存在任何過錯,也不負有任何安全保障義務,由此導致的損害應由原告自行承擔責任。
答辯人確信,貴院一定能公正審理此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本案現有證據材料,依法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常寧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
xxx4年月日。
最新人身損害賠償鑒定(匯總19篇)篇十
法定代表人:職務:
地址:
委托代理人:
答辯人因(xxxx)樓民初字第2299號健康權糾紛一案,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被答辯人之父母作為其法定監護人,沒有盡到監護職責系本案發生之根本原因。因此本案所致損害后果,應由被答辯人之父母承擔責任。
被答辯人年僅六歲,心理和身體發育尚未健全,其各種行為都需要監護人的正確指引,其人身、財產和精神上均離不開監護人的看管和愛護。然而被答辯人之母卻沒有盡到其應盡之職責,放任小孩在如此人多的公共場合獨自玩耍,對小孩玩耍的范圍和玩耍的對象均沒有盡到起碼的注意義務,最終導致如此令人遺憾的結果。
二、答辯人并無違反經營者的安保義務之行為,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置于金虹廣場內的離心風機為經檢驗質量合格之產品,不存在質量方面的安全隱患。且該風機的`風扇外設有防護罩,并非像被答辯人所稱“裸露在外”。此種小型離心風機的制動原理非常簡單,功率一般不超過750w。也就是說,小型離心風機并非高壓高功率的危險設備,使用起來就類似于日常小家電。很顯然,對于這樣一臺正常、質量合格、設計安全的小電器,并不會給周圍環境帶來致害危險,答辯人因此無需對其“特別”關注以防止安全事故,這也是和常理相吻合的。退一步說,即便如被答辯人之父母所述,在離心風機上貼上“危險”、“小心”等字樣的警示牌,對于年幼的、不識字的未成年人而言也是形同虛設。而對于正常的成年人,觸摸轉動中的風扇可能產生何種危險,屬于常識,無需提示。事實上,具體到本案,一臺功能正常、質量合格、設計安全的小型風機放在任何地方,它本身都是安全的,不安全的僅僅是人的行為;導致本案后果的不安全因素也是人的行為:小孩子天真好奇的無知行為和小孩父母對孩子行為的放任和不關心等不作為行為。而答辯人在廣場安排了保安并在事故發生后及時采取了救助措施,已經履行了應有的安全保障義務。綜上,答辯人認為,答辯人并無違反經營者的安保義務之行為,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三、被答辯人提交的《鑒定檢驗報告書》的鑒定結論不具合法性、真實性、客觀性。
被答辯人提交的《鑒定檢驗報告書》的鑒定結論將被答辯人評定為十級傷殘。該鑒定結論是以《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第j)6)條為“參照”之依據,而被答辯人年僅六歲,并非勞動者,不應適用《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依據《傷殘等級鑒定具體標準》4.10.10關于肢體損傷如何評定傷殘等級的規定,只有在一手掌缺失5%以上或雙手掌喪失功能5%以上,或雙手十指缺失5%以上或雙手十指喪失功能10%以上的情況下,方可被評定為十級傷殘。而被答辯人經鑒定機構檢驗為“右手掌尺側可見縱行疤痕,右無名指及右小指不能完全伸直,右小指末節屈曲攣縮畸形,功能喪失”,顯然達不到評殘標準。故此,請求法庭對被答辯人提交的《鑒定檢驗報告書》的合法性、真實性、客觀性均不予確認。為便于法庭查明被答辯人是否構成傷殘等級的事實,答辯人已提交重新鑒定的申請。
四、本案發生后,被答辯人之父母經常到答辯人的經營場所鬧事,出于正常經營的需要,同時結合人道主義關懷之精神,答辯人支付了12000元予被答辯人之父母,希望此事能夠就此終結。不料,被答辯人在此之后竟仍然作出在答辯人經營場所向顧客和設備淋糞便的野蠻、荒唐之舉動,造成答辯人數臺機器設備受損。此案答辯人已另行起訴。
綜上,答辯人請求法院駁回被答辯人(原告)的所有訴訟請求。
此致
岳陽市岳陽樓區人民法院。
xxxx年月日。
最新人身損害賠償鑒定(匯總19篇)篇十一
上訴人(一審被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漢族,無業,住。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漢族,無業,住。
上訴人因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朝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判決撤銷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朝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
2、請求查清事實并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3、本案第一、二審全部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本案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之間是承攬合同關系而非雇傭關系,被上訴人與第三人之間屬于無償幫工關系。
一審判決未清楚地認定本案復雜的法律關系,僅僅簡單認定“原告在為被告拉樓板的過程中受到人身損害,被告作為事發吊車的所有人,同時根據被告與案外人簽訂的協議書,其應當賠償由此給原告造成的損失”與本案事實嚴重不符。
本案真實的法律關系是:
1、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之間是承攬合同關系而非雇傭關系。
承攬合同關系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雇傭關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勞務,雇用人支付相應報酬形成權利義務關系。因此,承攬合同關系與雇傭關系是有很大區別的:1)雇傭合同以直接提供勞務為目的,合同的標的是提供勞務,雇員只要提供了勞務就有權獲得報酬。承攬合同則是以完成工作成果為目的,提供勞務僅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2)雇傭合同中雇員與雇主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即雇員在一定程度上要服從雇主的監管和安排,具有隸屬性。而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獨立性,如何完成工作,由承攬人自己決定,不受定作人的監控,承攬人主要是依靠自己的技術力量和能力來完成工作,雙方之間不存在支配與服從關系;3)雇傭合同中,雇主一般按星期、按月定時向雇員支付報酬,該報酬相當于勞動力的價格。承攬合同中,定作人因承攬人完成某項工作或做完某件事支付報酬,承攬人如無工作成果時,則不能獲得報酬;4)在雇傭關系中,由雇主向雇員提供各種勞動條件,主要有勞動場所、勞動工具和相關的勞動資料等。承攬合同中,承攬人的工作具有獨立性。勞動條件、生產工具一般由承攬人本人提供,承攬人只要向定作人支付勞動成果即可。
具體到本案,上訴人對外發布信息是“自備車輛搬運樓板,600元一車”可知:1)被上訴人只需自備車輛將樓板運到指定地點就可以依約獲得報酬,沒有很強的勞動時間限制,至于被上訴人能交付多少勞動成果也沒有硬性規定;2)雙方不存在人身依附關系,一般不存在勞動時間和勞動紀律的問題,承攬人勞動很“自由”;3)而且本案勞動支付的形式顯然不屬于某種相對固定的行業標準,也無較長時間的支付周期,以每車600元作為報酬是雙方口頭約定的支付形式,也符合承攬關系的約定支付方式。
2、被上訴人與第三人之間屬于無償幫工關系。
被上訴人受傷是因為幫助排在其前面的第三人裝車造成的。也是承攬樓板裝運的人員之一,上訴人只要求被上訴人完成自己車輛上的樓板裝運,并未要求其幫助第三人裝車。既然是其主動幫助裝車,那么被上訴人便與形成了無償幫工關系,被上訴人是幫工人,第三人是被幫工人。
二、不論是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之間形成的承攬合同關系還是被上訴人與第三人之間形成的無償幫工關系,上訴人都不應該承擔責任。
1、依照法律規定,承攬合同關系中,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損害的,定作人不需要承擔責任。
承攬關系中,因雙方是合同關系而不存在著侵權關系,承攬人受傷不屬合同調整范圍,不適用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條亦明確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2、根據《侵權責任法》之相關規定,無償幫工關系中,由提供勞務一方和接受勞務一方根據具體情況承擔責任,跟上訴人無關。
因為《侵權責任法》第35條直接廢止了最高院《人身損害賠償解釋》關于無償幫工第13、14條之相關規定,另外,幫工關系中,在幫工人與被幫工人之間也形成了無償的勞務關系。所以本案的幫工關系接受《侵權責任法》第35條的規范:“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據此,侵權責任法第35條規定的相應責任,包括下列情形:
(一)接受勞務一方因過錯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二)提供勞務一方過錯造成自己損害的,由自己承擔全部損害后果;。
(三)對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雙方均有過錯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第26條規定,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不管是從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之間形成的承攬合同關系上考慮還是從被上訴人與第三人形成的幫工關系上分析,上訴人都不應該承擔責任。因此,一審判決要求上訴人承擔賠償損失責任毫無法律依據。
三、上訴人出于道義上對被上訴人進行及時的救助不能作為事后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責任的依據。
事故發生后,上訴人出于救人要緊的目的,及時將被上訴人送往醫院救治,先后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伙食費、住宿費等11多萬元。案外人考慮到上訴人發生了很大經濟損失,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案外人一次性補助給上訴人10萬元的協議,盡管協議上約定上訴人負責賠付一切經濟損失,剩余損失與無任何關系……,但是,通過法律分析,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形成的是承攬合同關系,對于被上訴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的傷害,上訴人并不承擔賠償責任。所以說,事發時上訴人對被上訴人進行及時救助,是出于一種救人的本能反應,如果這種樂于救人的行為反而成了一審法院判決其承擔責任的依據,那么對于上訴人是很不公平的。
四、被上訴人對于自己傷害的形成存在重大過錯,也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一審法院不予考慮實屬不當。
被上訴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的傷害,被上訴人存在三大重大錯誤:一是被上訴人裝車時未站離立欄,二是被上訴人未完全摘離吊鉤,三是被上訴人向吊車司機發出錯誤的信息指示。這些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26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據此,被上訴人對自己傷害的造成存在過錯,也要承擔一定的責任,然而一審法院未予考慮,所作判決極不公正。
五、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4、“其本人在北京地區的暫住證二份”并不能證明案發時被上訴人居住在北京。一審法院按照北京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支出來計算被上訴人的誤工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不合理,應該按照農村居民人均收入和支出來計算。
從被上訴人提供的第一份暫住證,可知該暫住證的有效期至20xx年8月5日,第二份暫住證“來本市日期”上記載的是x年4月12日。然而本案事發時間是x年1月26日,也就是說在本案事發之時,被上訴人并不在北京居住,其提供的暫住證也不能有效證明其暫住在北京。而且上訴人到被上訴人暫住地址“北京市通州區南許場村33號”核查過,得知被上訴人并未暫住在該地址。那么一審法院按照北京市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支出來計算被上訴人的誤工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收入是不合理的,應該按照農村居民人均收入和支出來計算。
六、被上訴人的誤工費、護理費時間計算錯誤。
被上訴人要求的誤工費是從x年1月26日至9月13日,誤工時間應該是231天,然而被上訴人主張的卻是331天;被上訴人主張的護理費是從x年1月26日至6月29日,護理時間應該是155天,然而被上訴人主張的卻是189天。被上訴人計算的時間明顯錯誤,一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主張的時間合理”,與事實不符。
綜上,一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現特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3條之規定請求法院在查明本案全部事實的基礎上撤銷一審判決,依法進行改判。
望懇如所請!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年3月2日。
侵害身體權,可能造成兩種損害:
1.1對人體完整性的實質損害。
1.2對人體形式完整的侵害。
注:
這兩種損害,都可能伴隨著產生以下損失或者損害:財產利益的損失;財產利益的其他損失。例如,強行抽取人的血液、脊髓、精液等體液,雖然沒有造成受害人健康的損害,但是恢復體力需要一定的經濟力量;精神損害,即侵害身體對受害人造成精神痛苦或者人體疼痛的損害。
侵害健康權的直接損害,就是破壞人體生理機能的正常運作和身體功能的完善發揮。其表現形式為一般傷害、造成殘疾和其他疾病。上述損害,可以產生以下的損失或者損害:
2.1醫療費損失。
受害人的人體遭受損害,最主要的損失就是為治療人身損害而支付的金錢。
注:
這是一種財產上的損失,這種損失是侵害健康權所直接造成的財產損失后果。
2.2誤工費損失。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不能正常進行身體沒有遭受損害之前所進行的工作,就會造成預期財產利益的損失。
注:
1、這是侵害人身造成健康損害所必然引起的結果。
2、按照性質上說,這種財產損害是一種間接損失,是應當得到由于遭受損害而沒有得到的財產利益。
3、在人身損害賠償中,區別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沒有特別意義,因此,一般不強調這種損失的性質是間接損失。
2.3住院伙食費和營養費損失。
人身遭受損害以后,需要住院治療的,在住院期間,要增加伙食費上的支出,有些特別的人身損害,還要增加必要的營養,因此要增加營養費的支出。
注:
這些損失,也是侵害健康權所造成的財產損失后果,是侵害健康權的直接損害后果。
2.4護理費損失。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之后,如果行動不能自理,需要有人進行護理的,就要增加護理費的支出。
注:
這種支出,也是侵害健康權所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后果,是人身損害的財產損失。
2.5交通費損失。
如果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之后,需轉院治療的,要支出轉院治療的交通費。即使是沒有轉院治療的,受害人在受到傷害以后到醫院進行治療,也會有一定數量的交通費支出。
注:
這些支出的交通費,也是人身損害的直接后果,是一種財產上的損失。
2.6住宿費損失。
受害人在轉院治療中,以及護理人員在護理中,如果需要住宿,則要支付住宿費。住宿費的損失,也是人身損害所造成的財產損失。
2.7殘疾賠償金損失。
由于人身損害造成受害人殘疾,致使勞動能力部分喪失或者全部喪失,會造成受害人正常收入的減少或者喪失。
注:
這種損失,是人身損害的直接后果,是一種財產損失。
2.8殘疾輔助器具費損失。
受害人因人身損害造成殘疾,為了生活的需要,有些需要配置殘疾用具。例如,傷害四肢造成殘疾的,需要配置假肢;造成腿部殘疾的,需要配置輪椅、拐杖等;致盲的,需要配置義眼等。配置這些殘疾用具費的支出,是財產上損失。
2.9被扶養人生活費喪失的損失。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造成殘疾,全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減少工資收入,除了對自己的生活造成損害以外,還會給其以前被扶養的人的生活造成損害,使其喪失生活費的來源。這種生活費來源的喪失,有的是全部喪失。例如受害人喪失全部勞動能力,喪失全部收入,因而使其原來供養的人的生活費全部斷絕。有的是部分斷絕,那就是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收入部分減少,就減少的部分所供養的人的生活費,是生活費來源的部分喪失。
2.10精神痛苦和身體疼痛損害。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必然會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和身體上的疼痛。這種精神損害的程度取決于侵害健康權所造成損害的程度。
侵害生命權,是造成了受害人的生命喪失,使受害人的主體資格消滅。
這是侵害生命權的最直接的后果。
生命權喪失所造成的其他損失,包括以下幾種:
3.1為救治受害人所支出的常規費用。
受害人受到人身損害,但是沒有立即造成死亡結果的,會發生搶救、治療等財產的損失,因此,在侵害生命權的損失中,有的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等財產損失。這些損失與侵害健康權的這類損失是一樣的。
3.2喪葬費的損失。
受害人死亡以后,需要支出喪葬費,為壽衣、火化、殯葬、棺槨等支出的費用,為侵害生命權所造成的財產損失。
3.3死者生前扶養的人生活費喪失的損失。
死者生前扶養的人由于受害人的死亡而喪失生活費的來源,這種損失與致人殘疾的殘疾者以前扶養的人的這類損失是一樣的。
3.4死亡賠償金的損失。
受到人身損害死亡的受害人,本可以憑借自己的技能取得大量的收入,但由于生命權的喪失,這一切都不再存在。對此收入的損失,應當認定為一種財產損失,應當予以賠償。
3.5受害人近親屬的精神痛苦。
侵害生命權,死者的近親屬因為喪失親人而造成的精神痛苦,是這種侵權行為所造成的精神損害。
最新人身損害賠償鑒定(匯總19篇)篇十二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乙方家屬代表:
__年__月__日,甲方(是甲方而甲方負責人或水利維修中心)為照顧乙方做些零活,讓乙方將甲方位于處的變壓器架子進行油漆涮新,由乙方包工包漆,油漆刷新后甲方支付乙方元費用。乙方接受甲方零活后進行承攬施工。施工的第二日,即11月10日,乙方因一時大意,在沒有拉閘停電的情況下即開始涮漆,結果不幸被高壓電擊傷,造成右上股、軀干、雙下肢可見總面積約15%被燒傷。乙方受傷后被其親屬送往興義市人民醫院搶救治療。經醫院確診:
1、高壓電燒傷15%,ⅲ,全身多處。
2、心肌損傷(詳見病歷)。乙方住院期間,甲方考慮到乙方是因給甲方涮漆而受傷,雖然是包工包料,乙方是在承攬施工中受傷,但因乙方經濟困難,甲方為乙方支付了相關醫療、生活等費用,共計元。乙方病情目前已基本穩定,可以出院。
現乙方多次向甲方提出,希望甲方能夠一次性給予乙方經濟賠償,其家屬代表也一再要求進行一次性了斷。甲方雖然從法律上已向乙方及家屬代表作了解釋,乙方受傷是其在承攬施工中受傷,但為了化解矛盾,以人為本,甲方同意按乙方及家屬代表的請求,一次性給予乙方經濟賠償。現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達成如下協議,由雙方共同遵守:
一、甲乙雙方及乙方家屬代表對上述事實均無異議。
二、乙方在住院期間產生的醫療費用__元、生活費__元,共計__元,甲方已代乙方支付,甲方不再要求乙方返還。
三、本協議簽訂生效并經公證后,甲方在乙方出院時再一次性賠償乙方__元,該經濟賠償比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包括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后續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等相關費用,其中傷殘賠償金按乙方已作的一級傷殘鑒定標準為計算標準。
四、乙方及乙方家屬代表承諾:
4、乙方家屬代表需認真照顧好乙方,盡量讓乙方安心養傷。乙方接受甲方的一次性經濟賠償后,不論出現任何異常情況,包括傷情、健康狀況等惡化甚至死亡,乙方或乙方家屬代表均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甲方負責人及水利維修中心提出承擔任何責任的要求。
五、本協議經甲方簽字蓋章,乙方簽字按手印后生效,乙方家屬代表作為承諾人兼見證人在本協議書上簽字按手印,家屬代表不簽字按手印不影響本協議書的生效和具有的`法律效力。
六、違約責任:甲方與乙方及乙方家屬代表任何一方不遵守上述條款的約定,需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1、甲方違約責任:甲方若不按約定將經濟賠償一次性支付乙方,甲方對此需向乙方承擔違約金10萬元。
2、乙方在本協議生效后又拒不接受該協議,需向甲方承擔違約金10萬元;在接受乙方一次性經濟賠償后,又違反其“乙方承諾”任何一項或任何一項中的某一種情況,需向甲方承擔違約金10萬元。
七、乙方接受甲方一次性經濟賠償金后,甲方對乙方及乙方撫養人即不再承擔任何責任和義務。
八、甲乙雙方同意對本協議進行公證。
九、本協議一式四份,甲方兩份,乙方一份,交公證部門一份。
甲方:
乙方:
協議簽訂地點:
協議簽訂時間:
最新人身損害賠償鑒定(匯總19篇)篇十三
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母。
上訴人(原審被告):陳爸,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傅某,
上訴人因身體權一案不服山東省長島縣人民法院作出的()長民初字第26號判決,現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原判決第1項,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所有訴訟請求。
2、依法判令被上訴人承擔本案一、二審全部有關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認定事實錯誤。
1、一審法院認定“葛某因被告陳*、陳二人在育苗場干活影響其休息,于原告傅某一起到被告的育苗場地與被告陳*、陳發生口角,進而四人發生廝打”是錯誤的,事實是葛某喝醉酒后去對陳*、陳兄弟二人進行謾罵,而被上訴人是葛某后來叫去的幫兇,并不是四人發生廝打,而是被上訴人和葛某對陳*、陳兄弟二人進行毆打,二人只是用身體抵擋,防止自己被打傷,并沒有主動去打原告和葛某。這一事實有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可以證實。
2、一審法院認定“陳爸、李母、陳女聞訊趕到現場與原告和葛某發生爭吵并再次發生廝打”是錯誤的,事實是陳爸、李母、陳女到現場后又是被原告和葛某毆打,都沒有還手。這一事實有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可以證實。
3、一審法院認定“其中葛某持一根木棒,陳女持一根鐵管”表述不清,容易混淆是非,葛某用持有的一根木棒對陳爸、李母進行了毆打,是作案工具,而陳女手持的一根鐵管是為了來育苗場維修,【從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中可以得出,李母接到兒子電話時,急忙叫上陳爸和陳女去育苗場,因為上午說過育苗場要維修,所以帶上鐵管(可以要求要求公安機關出示該鐵管,從常識來判斷不可能是把它作為打人工具的)】而不是作案工具。也沒有證據證明陳用鐵管打人了,相反的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卻證明了沒有用鐵管打人。
二、一審法院認為被告的行為不是正當防衛是錯誤的。
葛某和被上訴人對五位上訴人進行無辜毆打,五位上訴人都沒有主動出擊進行防衛,而是被動用身體抵擋葛某和被上訴人的不法侵害。在葛某和被上訴人停止毆打后,沒有再與其二人有身體接觸。五上訴人的行為完全是對葛某和被上訴人的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當防衛并且沒有超過必要限度,應當適用正當防衛條款。
三、一審法院認為被上訴人所訴傷情無證據證明系自傷、他傷或偽詐傷是錯誤的。
被上訴人的病歷記載其半月板是盤狀半月板,而該半月板是病理狀態在我國發生率是5.14%,研究表明盤狀半月板對膝關節生物力學的影響主要表現為兩方面。一方面是盤狀半半月板月板的非生理性反向運動給膝關節帶來的非生理性水平剪力。這種剪力除易造成盤狀半月板自身的水平破裂外,還易導致脛骨平臺及股骨髁軟骨面的損壞。在上訴人的6月15日上午9:30醫院的體格檢查記載是“神志清,左眼眶內側有一長約3cm縱行傷口,已封合。右肘部散在皮擦傷,略腫脹,壓痛,右肘活動可,左膝散在皮擦傷,略腫脹,壓痛,左膝活動可。”此處沒有存在肋骨處疼痛、外傷之類情況,眾所周知,如果骨折,那么那種疼痛是難以忍受的,說明在此時還沒有肋骨骨折情況,那么可以證明原告即使存在肋骨骨折也不是發生在6月14日。而左膝的記載是:“散在皮擦傷,略腫脹,壓痛,左膝活動可”“散在皮擦傷”、“略腫痛”說明沒有較大外力置于膝蓋處。在沒有較大外力的情況下半月板損傷、交叉韌帶損傷是不可能的。
四、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長島縣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書已明確表明被告沒有故意傷害行為,在現有證據下不能適用《山東高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4條。即使適用64條,也不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26條,因上訴人是正當防衛行為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30條不應承擔責任。
五、為了還原事實真相,請求貴院依職權啟動對被上訴人的測謊程序。
六、請求貴院依職權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追究被上訴人的詐騙行為。
一審法院的錯誤判決將會引起百姓對司法的不信任感,會使不法分子紛紛效仿被上訴人的詐騙行為,法院將會成為不法分子非法收入的工具。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為了減少訟累請求貴院依法改判,不要發回重申。
此致
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年12月23日。
最新人身損害賠償鑒定(匯總19篇)篇十四
法定代表人:職務:
地址:
委托代理人:
答辯人因(xxx0)樓民初字第2299號健康權糾紛一案,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被答辯人之父母作為其法定監護人,沒有盡到監護職責系本案發生之根本原因。因此本案所致損害后果,應由被答辯人之父母承擔責任。
被答辯人年僅六歲,心理和身體發育尚未健全,其各種行為都需要監護人的正確指引,其人身、財產和精神上均離不開監護人的看管和愛護。然而被答辯人之母卻沒有盡到其應盡之職責,放任小孩在如此人多的公共場合獨自玩耍,對小孩玩耍的范圍和玩耍的對象均沒有盡到起碼的注意義務,最終導致如此令人遺憾的結果。
二、答辯人并無違反經營者的安保義務之行為,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置于金虹廣場內的離心風機為經檢驗質量合格之產品,不存在質量方面的安全隱患。且該風機的風扇外設有防護罩,并非像被答辯人所稱“裸露在外”。此種小型離心風機的制動原理非常簡單,功率一般不超過750w。也就是說,小型離心風機并非高壓高功率的危險設備,使用起來就類似于日常小家電。很顯然,對于這樣一臺正常、質量合格、設計安全的小電器,并不會給周圍環境帶來致害危險,答辯人因此無需對其“特別”關注以防止安全事故,這也是和常理相吻合的。退一步說,即便如被答辯人之父母所述,在離心風機上貼上“危險”、“小心”等字樣的警示牌,對于年幼的、不識字的未成年人而言也是形同虛設。而對于正常的成年人,觸摸轉動中的風扇可能產生何種危險,屬于常識,無需提示。事實上,具體到本案,一臺功能正常、質量合格、設計安全的小型風機放在任何地方,它本身都是安全的,不安全的僅僅是人的行為;導致本案后果的不安全因素也是人的行為:小孩子天真好奇的無知行為和小孩父母對孩子行為的放任和不關心等不作為行為。而答辯人在廣場安排了保安并在事故發生后及時采取了救助措施,已經履行了應有的安全保障義務。綜上,答辯人認為,答辯人并無違反經營者的安保義務之行為,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三、被答辯人提交的《鑒定檢驗報告書》的鑒定結論不具合法性、真實性、客觀性。
被答辯人提交的《鑒定檢驗報告書》的鑒定結論將被答辯人評定為十級傷殘。該鑒定結論是以《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第j)6)條為“參照”之依據,而被答辯人年僅六歲,并非勞動者,不應適用《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依據《傷殘等級鑒定具體標準》4.10.10關于肢體損傷如何評定傷殘等級的規定,只有在一手掌缺失5%以上或雙手掌喪失功能5%以上,或雙手十指缺失5%以上或雙手十指喪失功能10%以上的情況下,方可被評定為十級傷殘。而被答辯人經鑒定機構檢驗為“右手掌尺側可見縱行疤痕,右無名指及右小指不能完全伸直,右小指末節屈曲攣縮畸形,功能喪失”,顯然達不到評殘標準。故此,請求法庭對被答辯人提交的《鑒定檢驗報告書》的合法性、真實性、客觀性均不予確認。為便于法庭查明被答辯人是否構成傷殘等級的事實,答辯人已提交重新鑒定的申請。
四、本案發生后,被答辯人之父母經常到答辯人的經營場所鬧事,出于正常經營的需要,同時結合人道主義關懷之精神,答辯人支付了1xxx0元予被答辯人之父母,希望此事能夠就此終結。不料,被答辯人在此之后竟仍然作出在答辯人經營場所向顧客和設備淋糞便的野蠻、荒唐之舉動,造成答辯人數臺機器設備受損。此案答辯人已另行起訴。
綜上,答辯人請求法院駁回被答辯人(原告)的所有訴訟請求。
此致
岳陽市岳陽樓區人民法院。
xxx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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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人身損害賠償鑒定(匯總19篇)篇十五
甲方:
乙方:
20××年××月××日××時××分許,受害人×××在××景區乘游船游玩時不幸落水,已下落不明達×天,至今找尋不到尸體,已無生還可能,經雙方協商一致,現就相關的事項,自愿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愿一次性賠償給乙方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撫養費、贍養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撫慰金等合計人民幣××萬元。
二、付款時間及辦法:
三、保險費事項:
四、工資事項:
五、向法院申請宣告死亡事項:
六、搜尋尸體事項:
七、資料的提供事項:
本協議書一式×份,雙方各執一份,交有關部門若干份,經雙方簽字或捺指印后生效,雙方當事人應以此為斷,全面切實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糾纏。
甲方:
乙方:
日期:
最新人身損害賠償鑒定(匯總19篇)篇十六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碼: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家屬代表: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甲方(是甲方而甲方負責人或水利維修中心)為照顧乙方做些零活,讓乙方將甲方位于處的變壓器架子進行油漆涮新,由乙方包工包漆,油漆刷新后甲方支付乙方元費用。乙方接受甲方零活后進行承攬施工。施工的第二日,即月日,乙方因一時大意,在沒有拉閘停電的情況下即開始涮漆,結果不幸被高壓電擊傷,造成右上股、軀干、雙下肢可見總面積約15%被燒傷。乙方受傷后被其親屬送往興義市人民醫院搶救治療。經醫院確診:
1、高壓電燒傷15%,ⅲ,全身多處。
2、心肌損傷(詳見病歷)。乙方住院期間,甲方考慮到乙方是因給甲方涮漆而受傷,雖然是包工包料,乙方是在承攬施工中受傷,但因乙方經濟困難,甲方為乙方支付了相關醫療、生活等費用,共計____________元。乙方病情目前已基本穩定,可以出院。
現乙方多次向甲方提出,希望甲方能夠一次性給予乙方經濟賠償,其家屬代表也一再要求進行一次性了斷。甲方雖然從法律上已向乙方及家屬代表作了解釋,乙方受傷是其在承攬施工中受傷,但為了化解矛盾,以人為本,甲方同意按乙方及家屬代表的請求,一次性給予乙方經濟賠償。現甲乙雙方根據《民法典》等相關法律規定,達成如下協議,由雙方共同遵守:
一、甲乙雙方及乙方家屬代表對上述事實均無異議。
二、乙方在住院期間產生的醫療費用____________元、生活費____________元,共計____________元,甲方已代乙方支付,甲方不再要求乙方返還。
三、本協議簽訂生效并經公證后,甲方在乙方出院時再一次性賠償乙方____________元,該經濟賠償比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包括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后續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等相關費用,其中傷殘賠償金按乙方已作的一級傷殘鑒定標準為計算標準。
四、乙方及乙方家屬代表承諾:
4、乙方家屬代表需認真照顧好乙方,盡量讓乙方安心養傷。乙方接受甲方的一次性經濟賠償后,不論出現任何異常情況,包括傷情、健康狀況等惡化甚至死亡,乙方或乙方家屬代表均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甲方負責人及水利維修中心提出承擔任何責任的要求。
五、本協議經甲方簽字蓋章,乙方簽字按手印后生效,乙方家屬代表作為承諾人兼見證人在本協議書上簽字按手印,家屬代表不簽字按手印不影響本協議書的生效和具有的法律效力。
六、違約責任:甲方與乙方及乙方家屬代表任何一方不遵守上述條款的約定,需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1、甲方違約責任:甲方若不按約定將經濟賠償一次性支付乙方,甲方對此需向乙方承擔違約金____________元。
2、乙方在本協議生效后又拒不接受該協議,需向甲方承擔違約金______元;在接受乙方一次性經濟賠償后,又違反其“乙方承諾”任何一項或任何一項中的某一種情況,需向甲方承擔違約金10萬元。
七、乙方接受甲方一次性經濟賠償金后,甲方對乙方及乙方撫養人即不再承擔任何責任和義務。
八、甲乙雙方同意對本協議進行公證。
九、本協議一式四份,甲方兩份,乙方一份,交公證部門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____。
乙方家屬代表:______________。
協議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
協議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
最新人身損害賠償鑒定(匯總19篇)篇十七
甲方:性別族歲身份證號:戶口所在地:戶口性質:聯系電話:
乙方:性別族歲身份證號:戶口所在地:戶口性質:聯系電話:
事實概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基礎上,乙方本著人道主義和和諧社會等原則,雙方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本協議簽訂后日內,乙方同意再一次性支付甲方醫療費、殘疾賠償金、二次手術費等其他各類費用共計人民幣元,甲方須簽寫收條。之后乙方不再負有任何其他經濟或法律責任。甲方同意放棄其他任何權利主張。
三、甲方今后出現任何問題均與乙方無關。
四、甲方今后不得再因此事向乙方主張任何權利,包括不得訴訟,并不得做任何有損或影響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
五、本協議的簽訂并不直接或間接的表示乙方認可對甲方此事負有過錯或法律責任。
六、甲方如違反本協議,則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返還全部費用并賠償其他損失。
七、本協議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乙方:
x8年8月日x8年8月日。
最新人身損害賠償鑒定(匯總19篇)篇十八
甲方:,性別,漢族,年月出生,住,身份證號碼為,聯系電話:。
乙方:,性別,漢族,年月出生,現住。
法定代理人:,性別,漢族,年月出生,現住,聯系電話。
年月日晚上點,甲方因夜間駕駛農用機動三輪車在倒車時,因該車輛沒有后視鏡和照明燈,且當時該車的剎車制動失靈撞倒正在玩耍的乙方,致使乙方腦組織受傷和身體多處軟組織挫傷,后在**市中心醫院治療。現甲、乙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經充分協商,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同意支付醫療費及各種人身損害賠償費用人民幣元(大寫:元整)給乙方。
二、乙方今后出現其他問題甲方在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年后,乙方不再因此事追究甲方的任何責任。四、本協議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最新人身損害賠償鑒定(匯總19篇)篇十九
甲方:(受害人)
身份證號碼:
住址:
乙方:(侵權人)
身份證號碼:
住址:
丙方:(擔保人)
身份證號碼:
住址:
甲乙雙方就年月日乙方給甲方造成人身傷害事宜,在平等自愿、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以下協議:
一、乙方賠償甲方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及精神損害賠償金共計人民幣整,其中元簽訂本協議時支付,其余元協議簽訂后一個月內支付。在發生后續治療甲方及時支付了相關費用的情況下,該元賠償可延期一個月給付。
二、乙方承諾,若甲方傷情發生后續治療,有關費用乙方將繼續承擔。乙方應按甲方通知墊付費用,雙方憑相關票據結算,多退少補。否則,乙方應承擔相當于后續治療費用雙倍的違約金。
三、丙方愿意就乙方承擔的上述全部賠償及后續治理費用為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直至清償為止。
四、在乙方全面、按時、足額履行上述給付義務的情況下,甲方不再追究乙方的刑事責任,雙方糾紛就此了結,無其他爭議。
五、本協議各方一致同意,履行本協議的相關通知以電話、短信的方式進行,短信發出至其本人在本協議簽署欄所留手機號碼即視為其即時收到。
六、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七、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
甲方(簽名):
乙方(簽名):
電話:電話:
__年__月__日
__年__月__日
丙方(簽名):
電話:
__年__月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