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合同是技術創新與產業發展的橋梁,推動了技術轉移與商業化的進程。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技術合同寫作指南,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技術轉讓合同相關規定(熱門18篇)篇一
為正確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二百二十二條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妥善保管租賃物也是承租人的主要義務之一。保管的義務源自于承租人對租賃物享有的是占有和使用權,租賃物的所有權并不是承租人的,是他人的財產在承租人手中,才產生了保管的義務。承租人在使用完畢后,最終要將租賃物返還給出租人。返還時的租賃物應當符合租賃物在使用前的狀態或者是性能,承租人就一定要妥善保管租賃物,妥善保管也有利于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對租賃物的充分使用。何為妥善保管,在國外的法律中叫做“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意大利民法典叫做“奉行善良家父般的勤謹注意”。通俗地說,就是要把該租賃物當成自己的財產加以保管。承租人的保管義務應包括幾個內容:
1、按照約定的方式或者租賃物的性質所要求的方法保管租賃物
如租的是機器設備,就應將其放置在廠房里,而不應露天擺放。租賃物是電腦的,在使用后關掉電源開關等等。
2、按照租賃物的使用狀況進行正常的維護
3、通知和協助
當租賃物出現質量問題影響承租人正常使用時,應及時通知出租人,并采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壞的蔓延或損失的擴大。有時租賃物發生故障來不及要求出租人維修,如果承租人有能力,也有可能先行對其進行維修,承租人應當先行維修,維修的費用由承租人先墊付,之后可向出租人追償或者在租金里扣除。絕不能因為維修義務是出租人的,就對租賃物坐視不管,這樣就沒有盡到善良管理人的義務。
承租人如果違反該項義務,沒有對租賃物妥善保管,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果是由于其他允許使用租賃物的人的行為造成的租賃物的損壞的,承租人也應承擔責任,因為第三人使用租賃物是經承租人許可的。
第二百二十二條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條文義解釋:本條是關于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賃物的義務的規定。
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占有租賃物的,有妥善保管租賃物的義務。此種義務是基于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產生的。從表面上看,承租人并不是租賃物的所權人,沒有必要維持租賃物良好狀態的義務,但是為了維護真正的所有權人的利益,必須規定承租人的保管義務。承租人在使用完畢后,最終要將租賃物返還給出租人,返還時的租賃物應當符合租賃物在使用前的狀態或者是性能,承租人就一定要妥善保管租賃物,妥善保管也有利于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對租賃物的充分使用。
本條中的“妥善保管”應該理解為“善良管理人的義務”。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去保管租賃物。所謂善良管理人的義務就是要像保管自己的財物一樣保管出租人的租賃物。租賃物有收益能力的,應當保持其收益能力。
承租人的保管義務除了包括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或者租賃物的性質所要求的方法保管租賃物之外,還有以下的從屬義務:
1、通知義務。當租賃物出現質量問題影響承租人正常使用時,應及時通知出租人,并采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壞的蔓延或損失的擴大。承租人的通知義務的構成要件包括:
(1)必須出現了應為通知的事項。例如,租賃物出現了需要修理、防止危害的必要,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等。
(2)出租人不知道該事項。如果出租人事實上已經知道該事項則出租人沒有必要維持該事項。
有時租賃物發生故障來不及要求出租人維修,如果承租人有能力,也有可能先行對其進行維修,承租人應當先行維修,維修的費用由承租人先行墊付,之后可向出租人追償或者在租金里扣除。絕不能因為維修義務是出租人的,就對租賃物坐視不管,這樣就沒有盡到善良管理人的義務。
租人進行賠償。
使用租賃物的人包括共用人和次承租人。
第二百一十六條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釋義】本條是關于出租人交付租賃物的義務和對租賃物的瑕疵擔保責任。
2、出租人對租賃物的瑕疵擔保責任
瑕疵擔保責任是買賣合同中的一個重要的法定責任,它是指出賣人就出賣的標的物的瑕疵應承擔的責任。包括物的瑕疵擔保和權利的瑕疵擔保。租賃合同同買賣合同一樣都是一種有償合同,其合同標的都是特定的物,有一定的共性。因此,在租賃合同中租賃物的要求也同樣適用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和權利的瑕疵擔保責任。由于租賃合同轉移的是租賃物的使用權,而承租人租賃財產是為了使用和收益,因此,在租賃合同中的物的瑕疵擔保責任主要是物的效用的瑕疵擔保,即出租人應保證租賃物具備應有的使用價值。例如,電腦能夠正常地設定程序、進行文字編輯和處理以及上網使用;電冰箱能夠正常地制冷起到儲藏作用等等。一般來講,承租人訂立合同時,知道租賃物有瑕疵的,出租人不負瑕疵擔保責任,承租人無權要求出租人進行維修,減少租金或解除合同。但在特殊情況下,即使承租人知道租賃物有瑕疵,出租人也要負有瑕疵擔保責任。即本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本條規定出租人對租賃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在合同履行的兩個階段都有要求:
一是在租賃物交付時保證交付的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具有品質完整的使用價值,使承租人能夠正常使用。
二是在租賃期間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在租賃期間如果租賃物本身出現問題,承租人請求出租人進行維修時,出租人應對其進行及時地維修,以保證承租人的正常使用。出租人如不能及時予以維修,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的費用應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時,承租人有權請求減少租金或延長租期。
第二百三十一條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釋義】本條是關于在租賃期間租賃物發生毀損、滅失的承租人的請求權的規定。
本條規定的是在承租人已盡了善良管理人的義務的情況下,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租賃物的毀損、滅失的,承租人享有何種權利。
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有下列幾種情況:
1、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
不可抗力的條件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如承租人租賃房屋的,由于發生洪水,大水沖進房屋,使屋內的墻皮脫落,這種損壞是承租人難以克服的。按照本法的規定,不可抗力是免責的事由,因此,在出現不可抗力時,租賃物毀損、滅失了,承租人不承擔責任。
2、因意外事件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
例如承租人租用汽車在路上正常行駛,被一違反交通規則的汽車撞壞,經過認定承租人本人無過錯,汽車的損害是由于第三人的違反交通規則的行為造成的。
3、因出租人不履行義務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
例如承租人租賃的房屋,由于雨季下雨太多出現屋頂漏雨,承租人要求出租人進行維修,但出租人遲遲不予維修,最后導致房屋倒塌。倒塌的原因就是出租人沒有對房屋進行及時的維修。上述前兩種情況,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都是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都無過錯,既不可歸責于承租人,也不可歸責于出租人,而出現了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應當維護哪一方當事人的利益,是法律所要解決的問題。按照民法上的一般原則,對物的風險責任是以誰享有所有權為標準的,即所有權人承擔對物的毀損、滅失的風險。本法在買賣合同中規定了買賣合同標的物的風險責任交付后轉移至買受人的一般原則。在租賃合同中,多數情況下,出租人是租賃物的所有人至少是可以支配租賃物的人,當發生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的情況,租賃物毀損、滅失了,這個風險責任應當由出租人來承擔。
第五條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條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第五十三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第六十二條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第一百二十二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二十四條法本法分則或者其他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法總則的規定,并可以參照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
第一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
技術轉讓合同相關規定(熱門18篇)篇二
第二十條集體合同在有效期內,不因雙方首席代表的變動而變更、解除。
第二十一條集體合同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變更或解除合同:
(一)訂立集體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被修改或者廢止的;。
(二)用人單位因分立、合并、撤銷、解散、改制、破產等使集體合同不能履行的;。
(三)因不可抗力使集體合同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四)集體合同約定的變更或者解除條件出現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提出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要求的一方應提供相關證據,雙方應當在七日內進行協商。
集體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應當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和上級地方工會備案,并書面通知所有職工。
第二十二條集體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該集體合同即行終止。
集體合同期滿前六十日內,有一方提出續簽集體合同要求的,雙方應當進行協商,簽訂新的集體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相關規定(熱門18篇)篇三
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技術合同的標的與技術有密切聯系,不同類型的技術合同有不同的技術內容。技術合同履行環節 多,履行期限長。技術合同的法律調整具有多樣性。當事人一方具有特定性,通常應當是具有一定專業知識或技能的技術人員。技術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百二十二條 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
第三百二十四條 技術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 款:
(一)項目名稱;
(二)標的的內容、范圍和要求;
(三)履行的計劃、進度、期限、地點、地域和方式;
(四)技術情報和資料的保密;
(五)風險責任的承擔;
(六)技術成果的歸屬收益的分成辦法;
(七)驗收標準和方法;
(八)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及其支付方式;
(九)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
(十)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一)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與履行合同有關的技術背景資料、可行性論證和技術評價報告、項目任務書和計劃書、技術標準、技術規范、原始設計和工藝文件,以及其他技術文檔,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可以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技術合同涉及專利的,應當注明發明創造的名稱、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申請日期、申請號、專利號以及專利權的有效期限。
第三百二十五條 技術合同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的支付方式由當事人約定,可以采取一次總算、一次總付或者一次總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預付入門費的方式。
約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產品價格、實施專利和使用技術秘密后新增的產值、利潤或者產品銷售額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約定的.其他方式計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遞增比例或者逐年遞減比例。約定提成支付的,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查閱有關會計帳目的辦法。
第三百二十六條 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就該項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從使用和轉讓該項職務技術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對完成該項職務技術成果的個人給予獎勵或者報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訂立技術合同轉讓職務技術成果時,職務技術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條 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職務技術成果是執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 件所完成的技術成果。
第三百二十七條 非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于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可以就該項非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
第三百二十八條 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有在有關技術成果文件上寫明自己是技術成果完成者的權利和取得榮譽證書、獎勵的權利。
第三百二十九條 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或者侵害他人技術成果的技術合同無效。
第二節 技術開發合同
第三百三十條 技術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包括委托開發合同和合作開發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之間就具有產業應用價值的科技成果實施轉化訂立的合同,參照技術開發合同的規定。
第三百三十一條 委托開發合同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提供技術資料、原始數據;完成協作事項;接受研究開發成果。
第三百三十二條 委托開發合同的研究開發人應當按照約定制定和實施研究開發計劃;合理使用研究開發經費;按期完成研究開發工作,交付研究開發成果,提供有關的技術資料和必要的技術指導,幫助委托人掌握研究開發成果。
第三百三十三條 委托人違反約定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或者失敗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百三十四條 研究開發人違反約定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或者失敗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百三十五條 合作開發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進行投資,包括以技術進行投資;分工參與研究開發工作;協作配合研究開發工作。
第三百三十六條 合作開發合同的當事人違反約定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或者失敗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百三十七條 因作為技術開發合同標的的技術已經由他人公開,致使技術開發合同的履行沒有意義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三百三十八條 在技術開發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出現無法克服的技術困難,致使研究開發失敗或者部分失敗的,該風險責任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 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風險責任由當事人合理分擔。
當事人一方發現前款規定的可能致使研究開發失敗或者部分失敗的情形時,應當及時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適當措施減少損失。
技術轉讓合同相關規定(熱門18篇)篇四
第八條集體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勞動報酬;。
(二)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三)社會保險和福利;。
(四)勞動安全和衛生;。
(五)職工教育和培訓;。
(六)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
(七)企業經濟性裁員的條件和程序;。
(八)集體合同的期限;。
(九)集體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終止的條件和程序;。
(十)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
(十一)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二)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集體合同的期限為一至五年。
第九條用人單位職工一方或用人單位方提出簽訂集體合同書面要求的,另一方應當在接到書面要求十五日內與對方進行平等協商。
第十條參加平等協商的雙方代表人數對等,職工人數10人(含10人)以上的用人單位,每方三至十一人;職工人數10人以下的用人單位每方代表人數根據情況自行確定。雙方應當各確定一名記錄員,負責協商過程中的文字工作。
法定代表人、用人單位工會主席分別擔任用人單位方和職工方的首席代表;因故不能擔任的,應當書面委托一名代表擔任首席代表,其他代表由雙方自行確定。
尚未建立工會組織的用人單位,由所在地的地方工會或者產業(系統)工會指導職工民主推薦(選舉)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其首席代表從協商代表中推選產生。雙方在平等協商中均可聘請法律顧問。
第十一條協商代表產生以后,應當書面告知對方。協商代表的任期與集體合同的期限相同;協商代表因故缺額的,應當及時補選。
第十二條協商代表具有下列權利:
(一)提出協商要求并對協商內容和程序提出意見;。
(二)參加集體協商全過程;。
(三)參與起草集體合同文件;。
(四)接受委托,代表本方簽訂集體合同或單項協議。
第十三條協商代表具有下列義務:
(一)真實反映本方的意愿,維護本方的合法權益;。
(二)尊重對方意見和要求,根據對方要求,提供集體協商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三)接受所代表一方人員的質詢;。
(四)維護正常的生產和工作秩序。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協商代表履行職責必需的工作時間,協商代表因履行職責占用工作時間應視為正常出勤。職工方協商代表在勞動合同期內,除有嚴重過失、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解除或者變更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經平等協商形成的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審議和表決。
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討論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職工)出席,表決需經到會的全體職工代表(職工)過半數同意方獲通過,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集體合同草案未獲通過的應當重新協商,雙方達成一致后再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討論和表決。
第十六條集體合同應當自簽訂之日起七日內,由用人單位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登記,并送地方工會或者產業(系統)工會備案。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對集體合同的下列內容進行審核:
(一)雙方的主體資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平等協商是否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原則和程序進行;。
(三)合同的內容是否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一致。
審核時應當聽取同級地方工會或者產業(系統)工會的意見;審核不合格的,將異議以書面形式送達集體合同雙方代表,雙方應當就異議條款另行協商后,重新報送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集體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全體職工公布集體合同文本。
第十九條雙方首席代表每半年向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報告一次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
技術轉讓合同相關規定(熱門18篇)篇五
第三百四十二條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三百四十三條技術轉讓合同可以約定讓與人和受讓人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的范圍,但不得限制技術競爭和技術發展。
第三百四十四條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只在該專利權的存續期間內有效。專利權有效期限屆滿或者專利權被宣布無效的,專利權人不得就該專利與他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第三百四十五條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讓與人應當按照約定許可受讓人實施專利,交付實施專利有關的技術資料,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
第三百四十六條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受讓人應當按照約定實施專利,不得許可約定以外的第三人實施該專利;并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
第三百四十七條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讓與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技術資料,進行技術指導,保證技術的實用性、可靠性,承擔保密義務。
第三百四十八條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受讓人應當按照約定使用技術,支付使用費,承擔保密義務。
第三百四十九條技術轉讓合同的讓與人應當保證自己是所提供的技術的合法擁有者,并保證所提供的技術完整、無誤、有效,能夠達到約定的目標。
第三百五十條技術轉讓合同的受讓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范圍和期限,對讓與人提供的技術中尚未公開的秘密部分,承擔保密義務。
第三百五十一條讓與人未按照約定轉讓技術的,應當返還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費,并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超越約定的范圍的,違反約定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該項專利或者使用該項技術秘密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百五十二條受讓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的,應當補交使用費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不補交使用費或者支付違約金的,應當停止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交還技術資料,承擔違約責任;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超越約定的范圍的,未經讓與人同意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該專利或者使用該技術秘密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百五十三條受讓人按照約定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由讓與人承擔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四條當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則,在技術轉讓合同中約定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秘密后續改進的技術成果的分享辦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一方后續改進的技術成果,其他各方無權分享。
第三百五十六條技術咨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合同。
技術服務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設工程合同和承攬合同。
第三百五十七條技術咨詢合同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闡明咨詢的問題,提供技術背景材料及有關技術資料、數據;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報酬。
第三百五十八條技術咨詢合同的受托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完成咨詢報告或者解答問題;提出的咨詢報告應當達到約定的要求。
第三百五十九條技術咨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約定提供必要的資料和數據,影響工作進度和質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報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報酬應當支付。
技術咨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詢報告或者提出的咨詢報告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減收或者免收報酬等違約責任。
技術咨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約定要求的咨詢報告和意見作出決策所造成的損失,由委托人承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條技術服務合同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工作條件,完成配合事項;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報酬。
第三百六十一條技術服務合同的受托人應當按照約定完成服務項目,解決技術問題,保證工作質量,并傳授解決技術問題的知識。
第三百六十二條技術服務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影響工作進度和質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報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報酬應當支付。
技術服務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服務工作的,應當承擔免收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三百六十三條在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履行過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和工作條件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于委托人。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三百六十四條法律、行政法規對技術中介合同、技術培訓合同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技術轉讓合同相關規定(熱門18篇)篇六
一、《合同法》(1999年版)。
第二百二十九條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二、《物權法》(20xx年版)。
第一百九十條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xx]44號】。
第六十五條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有效。
第六十六條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四、《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20xx年版)第十五條房屋租賃合同及其變更合同由租賃當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房屋租賃合同未經登記備案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五、《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處理房屋租賃糾紛若干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三)》。
未經登記的租賃合同,當房屋所有權發生變化時,承租人不能以“買賣不破租賃為由”向新的房屋權利人要求租賃合同繼續履行。但是,承租人有證據證明新的房屋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租賃事實的除外。
在保護承租人權利的同時,也應當考慮保護房屋買受人的權利,兩者的權利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德國由于二戰后居住房屋緊張,為保護居住人的利益而創設了“買賣不破租賃”的法律規定,以后一些國家也將“買賣不破租賃”作為自己的法律,我國就是如此。應該說,租賃合同由于其準物權的特性,“買賣不破租賃”有其一定的法理基礎。隨著經濟的發展,當初的立法理由已經日漸弱化,特別是大量商業租賃的存在與當初保護居民居住權的立法意圖不相一致。在保護承租人利益的同時,如何保護買受人的利益成為值得思考的問題。我們認為,《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關于“房屋租賃合同未經登記備案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的規定,使我們得以將兩者利益予以平衡。當租賃合同未予登記,或者買受人不知道系爭房屋租賃事實的,相應的法律后果不能由買受人承擔。承租人也不能以“買賣不破租賃”為由,對抗買受人對房屋處分的權利,不能要求房屋租賃合同繼續履行。
同時,出賣人未向買受人告知租賃事實,導致承租人不能主張“買賣不破租賃”而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應當認定出租人違約。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主張相應的違約責任。
技術轉讓合同相關規定(熱門18篇)篇七
1、《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2、我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訂立抵押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影響。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經登記的抵押權。”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施行)第119條第2款規定:“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
4、《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租賃期限內,房屋出租人轉讓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現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拍賣財產上原有的租賃權及其他用益物權,不因拍賣而消滅,但該權利的繼續存在于拍賣財產上,對在先的物權及其他優先受償權的實現有影響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將其除去后進行拍賣。”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第三條:出租人就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筑,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筑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準延長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延長使用期限內的租賃期間有效。
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11號)第二十一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法釋[20xx]16號)第十四條:“人民法院應當在拍賣五日前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和已知的擔保物權人、優先購買權人或者其他優先權人于拍賣日到場。優先購買權人經通知未到場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律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
(四)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并已經辦理登記手。
技術轉讓合同相關規定(熱門18篇)篇八
第二十三條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六十日以內協商解決不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各方協調處理。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簽訂集體合同爭議,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處理完畢。情況復雜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延長十五日。
第二十四條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簽訂或者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時,雙方應當維護正常的生產和工作秩序。
技術轉讓合同相關規定(熱門18篇)篇九
技術轉讓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和技術秘密轉讓所訂立的合同。
其中,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根據法律的規定,簽訂此類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當事人可以約定讓與人和受讓人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的范圍,但不得限制技術競爭和技術發展。
在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中,該合同的有效期不得超過該專利權的存續期間,若專利權的有效期限屆滿或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的,專利權人不得就該專利與他認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在簽訂該合同后,讓與人不但需要交付專利的技術資料,還需要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
受讓人應當按照約定實施專利,不得許可約定以外的第三人實施該專利;并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
技術秘密轉讓合同中的雙方當事人負擔保密義務,不得隨意泄露技術資料等專利。
2、違約問題
在簽訂技術轉讓合同時,讓與人應當保證自己是所提供的技術的合法擁有者,并保證所提供的技術完整、無誤、有效,能夠達到約定的目標,否則可當違約處理。
讓與人未按照約定轉讓技術的,應當返還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費,并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超越約定的范圍的,違反約定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該項專利或者使用該項技術秘密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受讓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的,應當補交使用費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不補交使用費或者支付違約金的,應當停止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交還技術資料,承擔違約責任;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超越約定的范圍的,未經讓與人同意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該專利或者使用該技術秘密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3、合同中的技術改進約定
在技術改進的問題上,當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則,在技術轉讓合同中約定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秘密后續改進的技術成果的分享辦法。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法律的其他規定仍然不能確定的,一方后續改進的技術成果,其他各方無權分享。
第三節技術轉讓合同
第三百四十二條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三百四十三條技術轉讓合同可以約定讓與人和受讓人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的范圍,但不得限制技術競爭和技術發展。
第三百四十四條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只在該專利權的存續期間內有效。
專利權有效期限屆滿或者專利權被宣布無效的,專利權人不得就該專利與他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第三百四十五條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讓與人應當按照約定許可受讓人實施專利,交付實施專利有關的技術資料,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
第三百四十六條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受讓人應當按照約定實施專利,不得許可約定以外的第三人實施該專利;并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
第三百四十七條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讓與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技術資料,進行技術指導,保證技術的實用性、可靠性,承擔保密義務。
第三百四十八條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受讓人應當按照約定使用技術,支付使用費,承擔保密義務。
第三百四十九條技術轉讓合同的讓與人應當保證自己是所提供的技術的合法擁有者,并保證所提供的技術完整、無誤、有效,能夠達到約定的目標。
第三百五十條技術轉讓合同的受讓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范圍和期限,對讓與人提供的技術中尚未公開的秘密部分,承擔保密義務。
第三百五十一條讓與人未按照約定轉讓技術的,應當返還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費,并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超越約定的范圍的,違反約定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該項專利或者使用該項技術秘密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百五十二條受讓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的,應當補交使用費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不補交使用費或者支付違約金的,應當停止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交還技術資料,承擔違約責任;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超越約定的范圍的,未經讓與人同意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該專利或者使用該技術秘密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百五十三條受讓人按照約定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由讓與人承擔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四條當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則,在技術轉讓合同中約定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秘密后續改進的技術成果的分享辦法。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一方后續改進的技術成果,其他各方無權分享。
第三百五十五條法律、行政法規對技術進出口合同或者專利、專利申請合同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技術轉讓合同相關規定(熱門18篇)篇十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處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罰款。
(一)拒絕或者拖延簽訂集體合同的;。
(二)不執行集體合同約定的勞動標準或者其他事項的;。
(三)不提供或者不如實提供簽訂集體合同所需真實情況和有關資料的;。
(四)用人單位單方擅自變更或者解除職工一方代表的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勞動合同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給職工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技術轉讓合同相關規定(熱門18篇)篇十一
第一條為了規范簽訂集體合同的行為,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保障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以及對集體合同實施管理、監督的部門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集體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條件、安全衛生、社會保險和福利等事項,通過雙方平等協商簽訂的書面協議。
暫不具備條件簽訂綜合性集體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就勞動報酬等事項簽訂單項集體合同。
第四條簽訂集體合同應當遵循平等合作、協商一致的原則。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及其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
第五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制度。
勞動合同約定勞動標準低于集體合同約定的勞動標準的,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標準執行。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調集體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并負責集體合同的管理和監督。
縣以上地方工會和產業(系統)工會負責指導、幫助職工與用人單位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并對集體合同的履行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地方工會或產業(系統)工會和綜合經濟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對用人單位簽訂和履行集體合同進行指導和協調。
技術轉讓合同相關規定(熱門18篇)篇十二
技術合同要交的稅有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印花稅等。簽訂技術合同的當事人各方(含中介方),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均應按有關規定繳納印花稅。技術合同應于簽訂時貼花完稅。技術合同按其類型,按照下列計稅依據和稅目稅率貼花完稅:
1、技術開發合同:就合同所載報酬金額的萬分之三計稅貼花。研究開發經費不作為計稅依據。但對合同約定按研究開發經費一定比例作為報酬的。應按一定比例的報酬金額計稅貼花。
2、技術轉讓合同:專利申請轉讓和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屬于“技術合同”稅目,按成交額的萬分之三計稅貼花;專利權轉讓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書據,屬于“產權轉移書據”稅目,按合同成交額的萬分之五計稅貼花。
3、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屬于“技術合同”稅目,按合同成交額的萬分之三計稅貼花。
1、技術合同的標的與技術有密切聯系,不同類型的技術合同有不同的技術內容。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是特定的技術成果,技術服務與技術咨詢合同的標的是特定的技術行為,技術開發合同的標的兼具技術成果與技術行為的內容。
2、技術合同履行環節多,履行期限、價款、報酬或使用費的計算較為復雜,一些技術合同的風險性很強。
3、技術合同的法律調整具有多樣性。技術合同標的物是人類智力活動的成果,這些技術成果中許多是知識產權法調整的對象,涉及技術權益的歸屬、技術風險的承擔、技術專利權的獲得、技術產品的商業標記、技術的保密、技術的表現形式等。
4、當事人一方具有特定性,通常應當是具有一定專業知識或技能的技術人員。
5、技術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
合同法對技術合同的主要條款做了示范性規定,包括項目名稱、標的、履行、保密、風險責任、成果以及收益分配、驗收、價款、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法和專門術語的解釋等條款。體現技術合同特殊性的條款主要有:
1.保密條款。保守技術秘密是技術合同中的一個重要問題。在訂立合同之前,當事人應當就保密問題達成訂約前的保密協議,在合同的具體內容中更要對保密事項、保密范圍、保密期限及保密責任等問題作出約定,防止因泄密而造成的侵犯技術權益與技術貶值的情況的發生。
2.成果歸屬條款。即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發明、發現或其他技術成果,應定明歸誰所有,如何使用和分享。對于后續改進技術的分享辦法,當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則在技術轉讓合同中明確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達成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參考合同相關條款及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一方后續改進的技術成果,他方無權分享。
3.特殊的價金或報酬支付方式條款。如采取收入提成方式支付價金的,合同應對按產值還是利潤為基數、提成的比例等作出約定。
4.專門名詞和術語的解釋條款。由于技術合同專業性較強,當事人應對合同中出現的關鍵性名詞,或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明確其范圍、意義的術語,以及因在合同文本中重復出現而被簡化了的略語作出解釋,避免事后糾紛。
技術轉讓合同相關規定(熱門18篇)篇十三
員工離職,分為兩種情況,一是辭職,即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二是辭退,即是用人單位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辭職與辭退的差別在哪里呢?一般來說,勞動者辭職是因為本人意愿或因本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而單位辭退勞動者就需要依法按勞動者每工作滿一年就支付一個月工作(半年以上未滿一年按一年算,計一月薪;未滿半年按半年算,計半月薪)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此,有很多單位想讓勞動者主動辭職,以避免支付補償金。有時候采用的手段很極端,殊不知這樣的非法手段下,即使員工主動辭職,單位也是免不了要支付賠償的。甚至,因為涉及到非法解約,存在違法行為,還將面臨支付勞動者雙倍經濟補償金的懲罰。
1、非法調崗降薪。
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調動勞動者的崗位,不得隨意降低勞動者的報酬。但是如果勞動合同上約定了單位可根據需要調動勞動者的話,則不屬于非法調崗了。
2、未依法提供福利待遇。
法定的社會福利有社保,勞動待遇有單位應提供勞動者應有的勞動保護用品,應對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勞動技能培訓。如果單位未依法購買社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得到解約補償,還可以要求補齊社保。
3、存在非法管理條例。
每個用人單位都有自己的管理條例,有該單位員工應遵守的規章制度。但是,這些規定并不是法律條例,它可能存在一些違法的條約。比如說高額的遲到罰金、曠一罰十的規定、強制性捐款甚至強令冒險作業等。這些管理規定或者作業規程可能本身就是違法的,意在剝削壓榨勞動者;面對這些非法條例,勞動者可以拒絕執行,因此解除勞動合同也能依法獲得經濟補償。
4、未按時足額發放工資。
獲得勞動報酬是每個勞動者最基本的權利,《勞動法》也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應按時、足額發放工資;不得隨意拖欠、克扣勞動者的工資。對于勞動者的基本工資,加班費,約定的提成、獎金等,都是受法律保護的。勞動者如果因單位未按時足額發放工資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協商不到位,勞動者可以依法起訴,要求單位發放拖欠的應發工資并同時支付解約補償金。
以上4種情況下,即使是勞動者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必須要支付經濟補償;這是《勞動法》明文規定了的,如果你的單位非要違法操作,你可以直接申請勞動仲裁,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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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轉讓合同相關規定(熱門18篇)篇十四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四條職工患病,醫療期內停工治療在6個月以內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二)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發給;。
(三)連續工齡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發給;。
(四)連續工齡滿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95%發給。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四條職工患病,醫療期內停工治療在6個月以內的,經濟效益好的企業,可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上浮5%。經濟效益差,難以達到上述標準的企業,經本企業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可以適當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過各個檔次標準的5%。如情況特殊超過5%的,應報所在區縣(自治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
第五條職工患病,醫療期內停工治療在6個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發給;。
(二)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5%發給;。
(三)連續工齡滿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第六條原系全國勞動模范、省(部)級勞動模范以及部隊軍以上單位曾授予戰斗英雄或曾榮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其榮譽的職工,在病假期間,工資照發。
第七條職工患病,在醫療期內停工治療期間,每月領取的病假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八條職工患病,醫療期滿或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恢復工作的,經縣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屬于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按有關規定作退休、退職或一次性處理;屬于大部分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醫療期滿后,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按有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第九條凡弄虛作假,開假證明病休的,一經查實,按曠工處理。
第一條為了保障企業職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條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第五條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條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解除勞動關系,并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第八條醫療期滿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本規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注】根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9條規定,在醫療期內企業支付的病假工資標準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企業職工病假工資怎么算?
一、短期病假工資的計算。
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九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職工“短期病假”,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病假工資:連續工齡不滿二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連續工齡滿二年不滿四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計發;連續工齡滿四年不滿六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連續工齡滿六年不滿八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連續工齡滿八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病假日工資=最低工資標準×80%÷21.75天(月計薪天數)。
二、長期病假工資計算。
《關于加強企業職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生活的通知》規定,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六個月內的稱為“短期病假”,超過六個月的稱為“長期病假”。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日數按實際休假日數計算,連續休假期內含有休息日、節假日的應予剔除。職工“長期病假”,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救濟費(長病假工資):連續工齡不滿一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連續工齡滿一年不滿三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連續工齡滿三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這里的本人工資指職工正常情況下實得工資的70%。
職工的疾病待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應補到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低于在職職工定期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應補到在職職工定期生活困難補助標準。
職工的疾病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發。
員工請病假遭解雇怎么辦?
單位以請病假時間長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如果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并補發解除勞動合同至仲裁或訴訟期間的勞動報酬或者要求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2倍經濟補償金。
1、員工依據法律規定享有醫療期。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第3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因此,在您確實有病需要治療的情況下,只要請病假的時間不超出醫療期,單位應當批準病假并支付病假期間的工資。
2、單位在醫療期內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在醫療期內的員工,除非員工有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員工勞動者患病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且需要按照法律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此,單位以請病假時間長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如果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您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并補發解除勞動合同至仲裁或訴訟期間的勞動報酬或者要求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2倍經濟補償金。
相關問題解答。
1、什么是病假?
【答】是指勞動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企業應該根據勞動者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一定的醫療假期。病假期勞動者可照常拿工資,對于病假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的80%。
2、病假可以請多久?
【答】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3、請事假和請病假有什么區別?
【答】a、事假一般指因私事或者個人原因請假,而病假,是指勞動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企業應該根據勞動者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一定的醫療假期。
b、按現行規定,事假期間,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工資的,而病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支付病假工資的。法律依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
c、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技術轉讓合同相關規定(熱門18篇)篇十五
負責人員應于五日內,其他人員應于三日內按規定要求辦妥移交手續后,前往新部門或崗位報到。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處理辦法。
******員工合同期滿,可以提前一個月用書面形式申請與企業續簽勞動合同或提出不愿與企業續簽勞動合同。企業也可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需要,根據員工本人專業素質、工作表現、身體狀況等因素,通知員工是否與其續簽勞動合同。
******續簽或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手續程序按《勞動合同管理規定》執行。
******經批準繼續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必須在接到通知三天內與企業書面簽訂新的勞動合同;經批準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員工在接到通知后五天以內,按規定辦理工作移交手續。逾期不辦理者,將作違約,予以除名處理。
******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是員工與企業脫離勞動關系的形式,它包括: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自動失效。
******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解除條件出現。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使勞動合同全部義務無法履行。
******員工被除名、開除、勞動教養、被判刑,勞動合同自動解除。
******解除勞動合同必須以書面的形式提前通知對方。
******解除勞動合同相關程序必須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
******企業必須為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辦理有關手續。
6員工考核制度。
******試用期考核。
員工在試用期,由部門負責人負責考核,期滿考核合格者,填寫《試用人員轉正申請表》報公司辦公室,按規定審批權限批準后,辦理正式錄用手續。試用考核不合格者,按有關規定中止試用。
******員工考核辦法。
******員工上崗,實行上級考核下級的原則,經考核合格方予以聘用。
******年度考核。
******企業中層領導由公司主管副總或總經理考核,各部門人員由部門負責人考核,生產車間人員由車間主任考核。
******考核內容包括專業素質、業務能力、身體素質、月度考核結果的綜合評價等。從事藥品生產質量管理的各級人員,曾加gmp規定素質要求的考核內容。
******年度考核中,中層領導由總經理考核,部門人員由部門負責人進行初核,辦公室復核,副總經理核定。
******年度考核成績分為出色a、滿意b、稱職c、有問題d、極差e。
******出色為超群級。
技術轉讓合同相關規定(熱門18篇)篇十六
第一章合同內容。
第一條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制造____合同產品的書面及非書面專有技術。用該項技術所生產的合同產品的品種、規格、技術性能等詳見本合同附件一。
第二條乙方負責向甲方提供制造、使用和銷售合同產品的專有技術和其他所有有關技術資料。技術資料的內容及有關事項詳見本合同附件二。
第三條乙方負責安排甲方技術人員在乙方工廠進行培訓,乙方應采取有效措施使甲方人員掌握制造合同產品的技術,具體內容見本合同附件三。
第四條乙方派稱職的技術人員赴甲方合同工廠進行技術服務。具體要求詳見本合同附件四。
第五條乙方同意在甲方需要時,以最優惠的價格向甲方提供合同產品的備件,屆時雙方另簽協議。
第六條乙方有責任對本合同項目甲方需要的關鍵設備提供有關咨詢。
第七條乙方應向甲方提供合同產品的樣機、鑄件和備件,具體內容詳見本合同的附件五。
第八條甲方銷售合同產品和使用乙方商標的規定,見本合同第八章。
第二章定義。
第九條合同產品,指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的全部產品。
第十條藍圖,指乙方制造合同產品目前所使用的總圖、制造圖樣、材料規范及。
零件目錄等的復制件。
第十一條技術資料,是指為生產合同產品所必須具有的乙方目前正用于生產合同產品的全部專有技術和其他有關設計圖紙、技術文件等。
第十二條標準,指為制造合同產品向甲方提供的技術資料中,由乙方采用制定的標準。
第十三條入門費,指由于乙方根據本合同第一章第二條、三條、四條、六條、七條規定的內容以技術資料轉讓的形式向甲方提供合同產品的設計和制造技術,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費用。
第十四條提成費,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由于乙方所給予甲方連續的技術咨詢和援助,以及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內連續使用乙方的商標和專有技術,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費用。
第十五條合同有效期,指本合同開始生效的時間到本合同第64條規定的本合同終止時間的時日。
第三章價格。
第十六條按本合同第一章規定的內容,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合同費用規定如下:
第十七條入門費為________美元(大寫:________美元)這是指本合同產品有關的資料轉讓費和技術培訓費,包括技術資料在交付前的一切費用,入門費為固定價格。
第十八條合同產品考核驗收合格后,甲方每銷售一臺合同產品的提成費為基價的________%。甲方向乙方購的零件不計入提成費。
第十九條計算提成費的基價應是甲方生產合同產品當年12月31日有效的,乙方在________國________市公布和使用的.每臺目錄價格的________%。
第二十條乙方同意返銷甲方生產的合同產品。返銷產品的金額為甲方支付乙方全部提成費的________%。返銷的產品應達到乙方提供的技術性能標準。每次返銷的產品品種、規格、數量、交貨期由雙方通過友好協商確定。
第四章支付和支付條件。
第二十一條本合同項下的一切費用,甲方和乙方均以美元支付。
甲方支付給乙方的款項應通過______國________銀行和______國________銀行辦理。
如果乙方和甲方償還金額,則此款項應通過________銀行和________銀行辦理。
所有發生在甲方國的銀行費用,由甲方負擔。發生在甲方國以外的銀行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二十二條本合同第三章規定的合同費用,甲方按下列辦法和時間向乙方支付:
1.甲方收到下列單據,并審查無誤后____天內向乙方支付入門費________美元(大寫:________美元)。
(a)由乙方出具的保證函。在乙方不能按照合同規定交付技術資料時,保證償還金額________美元。
(b)即期匯票正、副本各一份。
(c)應支付金額為入門費總價的形式發票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d)________國政府當局出具的許可證影印件一份。若乙方認為不需要出口許可證,則乙方應提出有關不需要出口許可證的證明信一份。
2.甲方收到乙方交付第一階段產品的下列單據并審查無誤后________天內向乙方支付________美元(大寫:________美元)。
(a)即期匯票正、副本各一份。
(b)商業發票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c)空運提單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d)乙方出具的第二階段產品的技術資料、樣機、鑄件和備件交付完畢的證明信正、副本各一份。
3.甲方收到乙方交付第二階段產品的下列單據并審查無誤后________天內向乙方支付________美元(大寫:________美元)。
(a)即期匯票正、副本一份。
(b)商業發票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c)空運提單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d)乙方出具的第二階段產品的技術資料、樣機、附件五規定的________已交付完畢的證明信正副本各一份。
4.合同產品第一批樣機驗收合格后,甲方收到乙方下列單據并審查無誤________天內,向乙方支付________美元(大寫:________美元。)。
(a)即期匯票正、副本一份。
(b)商業發票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c)雙方簽署的“合同產品考核驗收合格證書”影印本一份。
注:如果驗收試驗延遲并是甲方的責任,將不遲于合同生效之日支付。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第三章規定的提成費,甲方將在抽樣產品考核驗收合格后按下述辦法和條件向乙方支付:
1.甲方在每日歷年度結束后________天內,向乙方提交一份甲方在上一日歷年度的每種型號的產品實際銷售量的報告。
2.乙方每年可派代表到合同工廠檢查和核實甲方合同產品實際銷售量的報告,甲方將給予協助。乙方來華費用由乙方負擔。如果匯總和/或報告中所列的合同產品數量在檢查時發現出入很大,則甲乙雙方應討論此差距并洽商采取正確的措施。
3.甲方收到乙方下列單據并審查無誤后的________天內向乙方支付提成費:
(a)即期匯票正、副本各一份。
(b)商業發票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c)該年提成費計算書一式四份。
4.在合同期滿年度內,甲方在合同終止后________天內將提交一份最后銷售合同產品數量的報告,以便乙方計算提成費。
第二十四條按本合同規定,如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罰款或賠償時,甲方有權從上述任何一次支付中扣除。
第五章技術資料交付。
第二十五條乙方應按本合同附件二的規定向甲方提供技術資料。
第二十六條乙方應在________機場或車站交付技術資料,________機場或車站的印戳日期為技術資料的有效日期。甲方應在收到資料兩周內,確認資料收悉。
第二十七條第一階段產品的技術資料、樣機、鑄件和備件:
1.在合同生效后的________周內,乙方必須發出一套藍圖、一套二底圖和一套標準。可以分批交貨。
2.在合同生效后的____周內,乙方必須發出與第一階段合同產品有關的全部技術資料、樣機、鑄件和備件。
第二十八條第二階段產品的技術資料和樣機:
1.第二階段開始日期后的____周內,乙方必須發出與第二階段產品有關的一套藍圖、一套二底圖和一套標準。可以分期交貨。
2.第二階段開始后的____周內,乙方必須盡快發出與第二階段合同產品有關的全部技術資料和樣機、鑄件和備件。
第二十九條在每批技術資料或樣機、鑄件和備件發運后的______小時內,乙方應將空運提單號、空運提單日期、資料編號、合同號、件數和重量電告甲方。同時乙方應以航空信將下列單據寄給甲方:
(a)空運提單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b)所發運技術資料、樣機、鑄件和備件的詳細清單五式二份。
第三十條若乙方提供的技術資料或樣機、鑄件和備件在運輸途中,遺失或損壞,乙方在收到甲方關于遺失或損壞的書面通知后,應盡快不遲于____個月內免費補寄或重寄給甲方。
第三十一條交付技術資料應具有適用于長途運輸、多次搬運、防雨、防潮的堅固包裝。
在每件包裝箱的內部和外表,都應以英文標明下列內容:
(a)合同號。
文檔為doc格式。
技術轉讓合同相關規定(熱門18篇)篇十七
委托。
合同。
既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委托合同是諾成的、雙務的合同。今天本站小編要與大家分享的是:委托合同終止條款的相關規定。歡迎參考閱讀!
合同法第411條規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終止,但另有或者根據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因此,委托合同當事人雙方應就情形加以約定。
1、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死亡。
若是委托人死亡,委托事務的處理對其已無意義,同時委托人也無從對委托事務指示,加以關注;而若受托人死亡,則委托人對受托人的能力與經驗的依賴落空,委托事務也無從繼續進行。因此,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死亡的,委托關系應終止。
這里的死亡包括自然人的死亡和法人的死亡。自然人的死亡有真實死亡和宣告死亡兩種;法人的死亡即指法人的終止。
2、一方或雙方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這是指當事人原有行為能力而后來因某種原因(例如患有精神病)而喪失行為能力。
3、若當事人是企業的,則該當事人破產。
已破產的企業因其信用喪失,無法合同的繼續履行,因此委托關系應終止。
但本法并非強行性規定,當事人雙方可以通過約定排除或限制本條(第四百一十一條)的效力。例如,雙方可以約定,委托人死亡的,委托關系繼續存在,由委托人的繼承人或雙方約定的其他人繼承委托的地位;或者委托人喪失行為能力時,由其法定代理人繼承其地位。
特殊原因是指導致委托合同終止特有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兩種原因:
1.一方解除委托合同。
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均享有任意終止權,可以任意終止合同。無論是有償委托合同還是無償委托合同,也無論是定有的委托合同還是未確定期限的委托合同,也無論委托事務的處理進行到何種程度,當事人均有權終止委托合同。第四百一十條中規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
2.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
在發生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或根據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以外,委托合同終止。《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一條規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的,委托合同終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根據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這是法律所規定的委托合同法定終止的條件。
委托合同因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而終止,這是一般原則。在特殊情況下,委托合同也可以不終止。
這些特殊情況包括兩種情況:
一是合同另有約定。
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即使當事人一方有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的情形時,委托合同仍不終止。例如,委托律師進行訴訟,委托合同可以約定,不因委托人的死亡而終止代理訴訟。
二是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
《合同法》明確規定了因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委托合同不因當事人一方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而終止。
1.當事人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后果。
委托合同的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有權隨時解除委托合同。但是,如果因解除委托合同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外,解除合同的一方應當賠償損失。
例如,正當委托人昏迷不醒,無法另行安排委托事務的處理,而委托事務的處理又正處于關鍵階段時,受托人終止合同,勢必會給委托人帶來損害,對此損害,受托人就應負責賠償。
當然,如果當事人一方系因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而解除合同時,則可不負賠償責任。但在這種情況下,解除合同的當事人一方須負舉證責任,證明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的存在。
關于解除委托合同的賠償責任,《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條中規定:“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2.因當事人一方的原因而終止委托合同的后果。
因委托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時,在委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承受委托事務之前,受托人應繼續處理委托事務。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二條規定:“因委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承受委托事務之前,受托人應當繼續處理委托事務。
因受托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的,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處理之前,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三條規定:“因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的,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處理之前,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采取必要措施。”
技術轉讓合同相關規定(熱門18篇)篇十八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上海市社會保險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了適應勞動用工制度改革需要,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企業改革,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關醫療期限的規定,我部制定了《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現予發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一條為了保障企業職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條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第五條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條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并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第八條醫療期滿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本規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