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一次的保險工作總結是我們對過去一年的工作全面審視和反思的機會。如果你正在為寫保險工作總結而犯愁,那么不妨看看以下精選的范文,或許能給你帶來靈感。
反保險欺詐工作總結(精選14篇)篇一
xx年xx中心支公司在上級公司的正確領導下,嚴格履行反保險欺詐義務,提高公司員工和營銷員的防范化解保險欺詐風險,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有效防范和化解風險,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現將xx年反保險欺詐工作總結報告如下:
一、領導重視,認真部署。
公司領導立即召開中層干部會議,充分認識反保險欺詐培訓活動的重要性,并結合實際,成立xx反保險欺詐領導小組。組長由中支負責人擔任,領導小組成員包括各管理部門負責人。采取多種形式,宣傳反保險欺詐。
(一)宣傳培訓。
(二)通過懸掛宣傳海報,擴大宣傳面。
(三)、設電腦屏保界面,創建良好的反保險欺詐工作氛圍,樹立“反保險欺詐工作人人有責”理念。
二、實務操作中發現的欺詐風險。
保險騙賠現象層出不窮,增加了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xx年度在本級機構實際操作中并無別存在故意制造損失,故意虛構保險標的,捏造保險事故,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的。
三、年度本級機構與反保險欺詐相關的自查情況今年以來,xx中支不斷加大對銷售誤導管理,中支下半年反保險欺詐領導小組專門組織骨干開展了銷售誤導、理賠自查自糾工作,加強反保險欺詐工作是深入貫徹落實“抓服務、嚴監管、防風險、促發展”的保險監管基本思路的得到落實。
四、年度內xx中支沒有發現反保險欺詐相關的案件情況。
保險欺詐的防治是一項系統工程,不僅要從保險公司內部著手加以控制,還需要外界各方面的努力,為防治保險欺詐提供一個良好的環境。
(一)、完善組織體系。明確反欺詐工作責任部門;
(二)、建立制度機制。
2014年度xx中支不斷加強反保險欺詐工作,重視反欺詐宣傳教育不但有利于保護保險消費者利益,而且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和樹立保險行業誠信經營的良好形象。
反保險欺詐工作總結(精選14篇)篇二
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省打擊欺詐騙保工作部署,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強化組織領導,成立了局主要領導任組長的打擊欺詐騙保專項工作領導小組,市局統籌安排,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同時壓實各區(市、縣)醫保局工作責任,確保全市專項行動順利開展。
專項行動開展以來,結合我市實際,我局分別制定了《xx市開展打擊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再行動”加快形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監管長效機制工作方案》(筑醫保發〔20xx〕1號)《xx市20xx年打擊欺詐騙保專項治理工作方案》(筑醫保發〔20xx〕7號),對打擊欺詐騙保專項行動的主題目的、組織機構、時間安排、內容要點、行動方式等作了具體安排,確保工作有抓手,任務有分工,及時召開工作調度會對開展打擊欺詐騙保工作進行動員部署,狠抓落實。
(二)多措并舉,扎實推進。
一是加強輿論宣傳引導。4月,牽頭承辦xx省醫療保障局與xx市政府聯合舉辦的“打擊欺詐騙保維護基金安全集中宣傳月活動啟動儀式。制定了《xx市開展“打擊欺詐騙保維護基金安全”集中宣傳月活動實施方案的通知》(筑醫保發〔20xx〕5號),圍繞宣傳活動主題,突出宣傳重點,有計劃、有步驟地在全市開展了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打擊欺詐騙保,維護基金安全”集中宣傳月活動,積極營造全社會關注并自覺維護醫療保障基金安全的良好氛圍。活動期間共發放宣傳折頁3萬余份、張貼宣傳海報2萬余份,制作宣傳橫幅200余條,組織11起集中宣傳活動,制作展板160余個,出動現場宣傳人員400余人次,現場接受群眾咨詢達5萬余人,組織警示教育3次,政策宣講5次。豐富宣傳載體,通過電視、報紙、電臺、微信公眾號等實時推送打擊欺詐騙保相關新聞,在城市軌道交通、部分城市廣場、樓宇、經辦窗口、定點醫藥機構電子顯示屏滾動播放打擊欺詐騙保宣傳片。
二是強化醫保基金監管的主體責任。5月印發了《xx市醫療保障局關于在全市定點醫藥機構開展打擊欺詐騙保專項治理自查自糾工作的通知(筑醫保發〔20xx〕9號)。組織全市定點醫藥機構逐條對照打擊欺詐騙保專項治理重點就2018以來醫保基金使用情況開展全面自查,建立問題臺賬,明確整改時限,筑牢基金監管第一道防線。同時強化自查結果的運用,對自查主動報告問題的從寬處理,自查整改不到位的重點查處。期間,全市兩定機構依據自查出的問題,申請退回基金40余萬元。
三是嚴厲查處欺詐騙保行為。通過構建兩定機構全面自查、經辦機構日常檢查全覆蓋、行政部門按不低于10%比例抽查、飛行檢查多層次的醫保監管檢查制度,持續保持醫保基金監管高壓態勢。20xx年1-8月,共檢查定點醫療機構1475家,檢查覆蓋率達99%以上,處理醫療機構570家(其中暫停定點資格12家);檢查定點藥店1735家,檢查覆蓋率100%,處理定點藥店149家(其中暫停定點資格14家、取消定點資格5家),全市共追回醫保資金萬元(其中基金本金萬元,違約處罰金萬元)。
四是強化聯合執法,開展醫保領域掃黑除惡斗爭。針對群眾反映的醫療保障領域掃黑除惡舉報案件,與市衛生健康局組成聯合調查組進駐醫療機構開展專項檢查,查明事實,嚴肅處理相關違規行為。
五是廣泛應用大數據智能監管方式,推進監管端口前移。積極運用大數據手段加強醫保基金監管,目前已在全市醫保智能監控系統升級設置了16個分析維度開展數據分析,1-8月,通過對定點醫療機構的醫療費用進行智能審核,共查找疑點數據32001條,審核疑點數據11855條,實現違規違約扣款197萬余元,有效維護了醫保基金安全。
(三)健全醫保基金監管長效機制。
一是完善舉市區兩級報投訴制度,落實獎勵措施。5月5日-7日連續在市主流媒體發布《關于在全市開展打擊欺詐騙保專項治理行動的公告》。公布了打擊內容和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舉報投訴電話,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共同維護醫保基金安全。為鼓勵社會各界舉報欺詐騙取醫保基金行為,8月2日向社會公布了《xx市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實行)》,明確了欺詐騙保行為范圍及舉報辦法、具體標準及查辦時限、申領審批流程及信息保密要求等有關內容,確保群眾易理解、易操作、易兌現。
二是創新監管方式,提升監管能力。充分發揮第三方力量在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管工作中的作用,在全省首建市本級統一調度的醫保專家庫,聘請醫保、醫務、藥學、財務和物價等198名專家入庫,有效緩解當前監管力量不足、專業知識欠缺的問題。制定了《xx市醫療保障專家庫使用管理規定(試行)》規范專家的使用管理,充分發揮專家作用。專家庫建立以來,已依托專家對定點醫療機構開展12起隨機抽查和2起合理性診療行為的技術評判。
三是規范執法檢查行為,推動監管體系建設。健全行政執法監管體系,加大對執法人員教育培訓力度,積極對接法制部門完成局機關和參公直屬單位執法人員執法證件的申領換證工作。進一步健全監管工作體系,做好醫療保障基金監管事權職責劃分,規范全市醫療保障行政執法和經辦稽核行為,組織起草了《xx市醫療保障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和《xx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稽核檢查業務規范(試行)》,初步理順行政監管與經辦機構協議管理的關系,促進行政監管和經辦管理相對獨立又相互補充,形成合力。建立了欺詐騙保要情報告制度,明確了要情報告的內容、方式和時限,已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要情2起。
(一)推進打擊欺詐騙保專項治理行動升級。
采取隨機抽查、交叉檢查、智能監控、第三方協查等方式,繼續加大專項治理督查檢查力度,嚴厲打擊欺詐騙保行為,曝光一批性質惡劣、社會影響較大的典型案件,形成震懾。
(二)推進綜合監管,促進部門聯動。
積極爭取衛生健康、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支持,籌劃建立多部門參與的打擊欺詐騙保聯席會議制度,統籌推進醫保基金監管的協調、指導和重大案件查處等工作。
(三)推進智能監控系統建設,健全基金安全防控機制。
推進xx市智慧醫保監管平臺建設,提升智能監控功能,豐富智能監控維度,推動基金監測預警和使用效益評價指標體系建設。
(四)推進監管方式創新和誠信體系建設工作。
積極嘗試引入信息技術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商業保險機構等第三方力量,參與基金監管工作,充分發揮專業技術支持作用提高案件查辦時效;積極構建基金監管信用評價指標體系,推動將欺詐騙保行為納入我市信用管理體系,加大聯合懲戒力度。
反保險欺詐工作總結(精選14篇)篇三
按照省、市統一部署,固鎮縣迅速行動,組織開展深挖徹查持續打擊欺詐騙保行為工作,保障醫保基金安全。
一是成立工作組織。成立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任組長、縣醫保、衛生健康主要負責人任副組長、相關部門負責人任成員的工作領導小組,組建三個包保督查組,明確職責分工,確保工作實效。縣政府召開專題工作推進會,安排部署深挖徹查持續打擊欺詐騙保工作。
二是明確督查重點。深挖徹查誘導住院、虛假住院、小病大治、分解住院、串換病種、套餐理療、套餐檢查、違規收費、違規用藥等欺詐騙保行為。依托基層醫保工作隊伍等資源,采取多種形式宣傳打擊重點,積極營造打擊欺詐騙保宣傳氛圍。
三是分步組織實施。自查自糾階段,各定點醫療機構對照深挖徹查各種欺詐騙保行為,認真開展自查自糾,上報自查出的`問題和整改落實情況,并將自查自糾的違規問題涉及醫保基金退回醫保部門。檢查抽查階段,包保督查組按照分工,通過智能監控和現場檢查相結合方式,實現定點醫療機構督查全覆蓋,并對定點醫療機構違規問題突出和專項排查期間重點單位進行“回頭看”。
四是加強協同配合。縣醫保部門將積極主動與相關部門溝通協調,充分發揮牽頭作用,加強信息互通共享,及時將有關違規違紀違法問題和線索,移送紀檢監察、衛生健康、公安和市場監管等部門,探索建立一案多查、一案多處工作機制,形成基金監管合力。
反保險欺詐工作總結(精選14篇)篇四
第一條為具體貫徹落實反保險欺詐工作,進一步維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有效打擊保險領域犯罪活動,維護金融秩序,促進**保險業的科學健康發展,制定本職責。
第二條反保險欺詐工作站辦公室(下簡稱“辦公室”)主要受理在**市境內發生的保險欺詐案件。
第三條“辦公室”將與公安、消防、醫療等各方力量共同建立打擊和預防保險欺詐行為的長效機制。
第四條辦公室的職責范圍:
1、以理賠環節為重點,防范和打擊保險欺詐的犯罪行為;
3、主動出擊,制訂相關標準,定期對行業內的理賠案件進行梳理,尋找可疑線索;
3、建立業內理賠信息溝通機制,探索建立“高風險客戶”及“高風險從業人員”資料庫。
4、對于行業的反欺詐工作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及時總結工作成果,制定工作計劃和方案,提高行業整體反欺詐能力。
5、開展宣傳教育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開展反保險欺詐。
工作的宣傳教育活動,營造輿論環境,保持反欺詐工作的高壓態勢。
第五條“辦公室”成員由市經偵支隊、協會及各會員公司反保險欺詐工作責任人組成。
反保險欺詐工作總結(精選14篇)篇五
我國xx歲及以上老年人口已達億,養老服務領域空間廣闊,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辨識能力不強、權益保護能力不足的弱點,打著“養老服務”“健康養老”等旗號,設置陷阱,坑騙老年人的“養老錢”。
作為全國打擊整治養老詐騙專項行動辦公室成員單位之一,民政部成立了打擊整治養老服務詐騙工作領導小組,于x月xx日召開領導小組第一次全體會議,并印發打擊整治工作方案,明確了集中開展專項行動的具體部署,要求各地民政部門健全相應工作機制,規范整治養老服務涉詐亂象問題,切實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x月xx日,民政部召開全國打擊整治養老服務詐騙專項行動第一次推進會,部署推進養老服務領域打擊整治環節的階段性目標任務。
為確保專項行動抓緊抓細、走深走實,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部門均已制訂印發本地區專項行動實施方案,并成立了專項行動領導小組,抽調專門工作力量組建專班。如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成立了由廳長任組長的專項行動領導小組,還組建了由養老服務處等多個處室為主要成員的工作專班;在河南省,各地市民政部門將專項行動納入單位“一把手”工程,納入年度工作重點,成立工作領導小組,抽調精干力量組成工作專班,專項行動開展有力有效。
宣傳發動、打擊整治、總結提升是專項行動的x個關鍵環節,其中宣傳發動貫穿始終。為了讓廣大老年人快速識別涉養老服務詐騙行為,各地民政部門組織開展了通俗易懂、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
xx等多地民政部門梳理總結了養老服務詐騙的常見類型和套路,比如以提供“養老服務”、投資“養老項目”、銷售“養老產品”、開展“養老幫扶”等為名,通過免費禮品、高回報等噱頭引誘老年人,進而實施養老服務詐騙、非法集資等,侵害老年人財產權益。與此同時,xx等多地民政部門整理制作了反詐公益短片、指南、告知書、海報、漫畫等,通過微信公眾號等新媒體傳播擴大影響力,西藏自治區拉薩市專門制作藏語宣傳片方便老年人觀看,陜西省富平縣還將養老詐騙案例編入地方戲曲傳唱。
xxxx年年底,民政部召開全國防范化解養老服務詐騙動員部署電視電話會議,要求對已經登記的養老機構和未經登記但從事養老服務經營活動的服務場所進行全面摸底排查。此次全國專項行動開展后,再次提出完成復查“回頭看”的任務,準確摸清隱患底數,確保不留盲區死角。
目前,全國民政系統正在按照民政部統籌部署,對所有養老服務機構及場所開展復查,對風險問題進行再梳理、再整改、再糾偏,制定詳細的工作臺賬,并建立風險隱患等級從高到低的“紅橙黃綠”風險管控名單,實施分類處置,按照“一院一策”的要求,有效化解風險。注重部門聯動,加強與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溝通協調,協同對未登記備案但開展養老服務的場所、新成立的養老機構、嵌入式小微養老機構、農村互助幸福院等開展排查整治,形成工作合力。
為強化線索收集,福建省民政部門采取有獎舉報等方式,增強防范打擊整治的聲勢;江蘇省將“xxxxx非法金融活動舉報平臺”納入養老服務詐騙舉報途徑;海南省民政廳要求加強舉報線索核查,及時將核查結果、處理進展情況向舉報人反饋,有效回應群眾訴求。
開局良好,后程可期。全國民政系統將持續營造打擊整治養老服務詐騙的.強大輿論聲勢,為廣大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創建良好的社會環境。
反保險欺詐工作總結(精選14篇)篇六
從保險業的歷史看,保險欺詐一直是影響保險業健康發展的毒瘤。在全球經濟金融一體化、市場化的大趨勢下,隨著保險產品、保險服務的不斷創新和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保險欺詐也呈現出專業化、團伙化、虛擬化、復雜化等特征,防范保險欺詐風險已成為現代保險經營與監管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從我國保險業發展的進程來看,防范保險欺詐風險工作起步較晚,目前還處于自發、零散狀態。如何構建科學有效的反保險欺詐機制,已成為行業亟需解決的問題。
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iais)于2006年發布了《預防、發現和糾正保險欺詐指引》,該指引將保險欺詐定義為“欺詐實施者或其他當事人獲取不誠信或不合法的利益的一項作為或不作為,并將保險欺詐類型分為內部欺詐、保單持有人欺詐和中介欺詐等。此外,還按照保險欺詐是否屬于事前謀劃,將保險欺詐劃分為機會型欺詐和職業型欺詐。目前,我國對保險欺詐尚未形成一個明晰而統一的定義,大致可分為廣義欺詐、一般欺詐和狹義欺詐。
廣義欺詐實質上包含了保險過程中一切不誠信行為。包括:一是假借保險名義進行的違法犯罪行為。如非法經營類的假機構,合同詐騙類的假保單、非法集資等。二是簽訂、履行保險合同過程中的不誠信行為。如誤導宣傳、誤導銷售,拖賠、惜賠和無理拒賠等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詐騙保險金類的騙保騙賠行為,以及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等。三是保險經營過程中各類弄虛作假的違法違規行為。如保險機構虛假承保、虛假退保、虛掛應收、虛列費用、虛假理賠等違規經營行為,以及保險從業人員侵占、截留、挪用公司或客戶資金、商業賄賂等違法犯罪行為。
一般欺詐主要指保險合同當事人的欺詐行為。包括:對保險公司的欺詐和對保險消費者的欺詐。如,投保時不如實告知,出險時故意隱瞞可能導致免賠的原因等。狹義欺詐主要指針對保險人的欺詐。包括投保人、保單持有人和保險中介對保險公司的欺詐,通常稱為“保險詐騙。如為了騙取保險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或者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故意造成保險事故等。
在第三方為主體的保險欺詐行為中,假機構、假保單等欺詐行為不僅直接騙取了保險消費者的保費資金,還造成保險消費者失去獲得合法保險服務的機會,對保險消費者極有可能造成或有損失,即當保險事故發生或保險責任需兌現時,消費者無法獲得保險金。這種情形一旦出現,對保險消費者而言無疑是“雪上加霜。2.保險欺詐間接推高了保險產品和服務的價格。
由于假賠案類的保險欺詐大量存在,保險公司為了維持穩健經營,總是將這些額外的損失通過提高保險產品的價格來轉移經營風險。美國反保險欺詐聯盟的有關數據表明,僅1995年,美國因保險索賠欺詐的支出就高達853億美元,相當于每個美國人為此支出326.47美元。歐洲保險人聯合會(cea)估計25個歐洲國家中涉及保險欺詐的金額至少達到80億歐元,相當于其年保險收入的2%;1999年,英國保險人協會(abi)認為3.9%的保險賠款支出(約9.3億歐元)為欺詐者所得,導致每個被保險人為此多支付了4%的保險費。
3.保險欺詐侵蝕了保險公司的效益,甚至危及其生存。據美國的一項統計,美國1969年至1990年之間倒閉的302家保險公司中,30%是因為防治保險欺詐不力。保險欺詐案件的犯罪數較高,世界各國對保險欺詐案件的數量并無準確的統計。據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iais)的經驗估計,保險欺詐約占保險賠付總額的10%~20%。由此保守推算,每年我國保險業因欺詐案件形成的損失達400億元。
4.破壞了保險市場的秩序,損害了保險業的形象。保險欺詐破壞保險行業和經濟金融秩序、損害社會信用、敗壞社會風氣。為騙取保險金,不惜鋌而走險,謀害被保險人,還將造成極大的社會危害。具體看,利用假機構、假保單進行欺詐,實質是非法經營,而且不用兌現任何保險責任,對合法保險機構的正常經營將造成極大的沖擊。同時,這類騙取保費的欺詐案件增多,使社會公眾對正常的投保心存疑慮,破壞了行業的形象。
1.反保險欺詐是維護保險消費者利益的客觀需要。從保護保險消費者權益的角度看,開展反欺詐的首要目的就是要維護保險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和財產安全權,保證保險消費者保費資金安全,以及正當獲得風險保障的權利。
2.反保險欺詐是提高行業抗風險能力的重要途徑。欺詐活動暗流洶涌,損失巨大,是中國這樣的新興保險市場不可忽視的風險因素。對欺詐風險做到可知、可控,關系重大。扎實有效地開展保險業反欺詐,擠壓不正常的理賠支出,既有利于保持保險資金的充足性,又能夠促進保險公司經營數據更加真實、透明,管理更加精細化,使大數法則的基礎更加牢靠,保險公司可以更加精準地識別、分散風險,增強抗風險能力。可以說,反欺詐是保險公司由粗放經營向集約經營轉變一個較好的切入點,也是當前保險行業轉變發展方式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3.反保險欺詐是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的有力支撐。建立有效的反欺詐機制,快速地甄別賠案的真偽,有利于緩解防范賠款漏損與縮短理賠時間之間的矛盾,提高理賠效率。同時,可以減少因虛賠、濫賠導致的成本推動型費率上漲,增強保險產品的競爭力,也增進了消費者福利。另一方面,反欺詐技術融入保險業務流程,強化了保險公司風險管理的微觀基礎,而且在提高經濟效益方面具有循環累積、收益遞增的特點,在擴大社會效益方面具有樹立行業公信力、維護消費者利益的特征,對保險企業提升核心競爭力具有重要意義。
4.反保險欺詐有利于提升監管的科學性和有效性。從世界各國保險監管實踐來看,反欺詐監管已經成為各國保險監管的重點內容。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核心原則第27條明確提出:“監管機構應要求保險公司和中介采取必要措施,預防、發現和處理保險欺詐,并且發布了《預防、發現和糾正保險欺詐指引》,指導監管機構如何開展反保險欺詐監管工作。美、英等保險業發達的國家,其保險監管部門都設有專門機構負責此項工作。國際和國內反保險欺詐工作實踐反復證明,加強反欺詐監管,可以更好地保護消費者利益,更好地維護保險市場秩序,更好地創造保險業發展的環境,有助于樹立保險行業誠信經營的良好形象,更有利于提升保險監管的科學性和有效性。
2009年7月,保監會以打擊“假機構、假保單、假賠案為重點,拉開了系統地開展反欺詐工作的序幕。通過專項治理,全行業共發現和查處各類假冒保險機構案件32起,各類假冒保單20萬余份,各類虛假賠案16000余件;向公安機關移交并已立案偵查涉嫌犯罪的“三假案件149起,部分案件已經法院判決,追究了有關人員刑事責任,初步遏制住“三假案件高發的勢頭。近年來,非法經營和合同詐騙類的欺詐行為基本得到了遏制,假機構、假保單類案件幾乎絕跡。當前的保險欺詐行為主要為保險詐騙類,尤其是車險業務面臨較大保險詐騙風險。從保險欺詐發案的情況看,當前保險欺詐具有以下特點:一是機會型欺詐在車險、健康險、政策性農險領域較為普遍。由于這些業務出險概率大,保險公司查勘定損力量不足,一些客戶存在挽回歷年投保“損失的心理,往往采取夸大損失或診療費用的方式,向保險公司超額索賠。在個別地區甚至形成了專為機會型欺詐“服務,制售假病歷、假責任認定書的騙賠產業鏈。二是職業型欺詐在經濟發達的地區較為活躍。少數不法人員以地緣、血緣關系為紐帶,有組織、有計劃地實施保險欺詐犯罪。蘇、浙、滬等地就存在以車險詐騙、制售假保單等為生的犯罪團伙。
2011年破獲的寧波車險“碰瓷團伙詐騙案,詐騙團伙成員均為同鄉關系,在受害車變道或違章之際故意碰撞制造事故騙取保險金。三是保險欺詐活動與保險公司管控薄弱相互交織。部分保險公司重業務規模、輕風險防范,核保不嚴、標的查驗不到位,一定程度上也助長了保險欺詐行為。如少數保險機構查勘不及時,為欺詐者偽造現場、偽造證據留下了充足的時間和空間;部分保險公司稽核審計、移送司法等事后監督和懲處機制不到位,致使違法違規者未付出應有的代價。更有甚者,極少數保險機構為爭搶業務,惡意虛構賠案。如2011年人保財險烏魯木齊市分公司制作假賠案,套取賠款14.68萬元用于贈送玻璃破損險。四是欺詐案件處置難度增大,追逃追贓減損存在一定困難。如列為2011年保監會與公安部聯合督辦的王某、鞠某交強險假保單案。犯罪嫌疑人制作假冒某產險公司內蒙古、山東分公司的交強險保單在江蘇境內銷售,數額上萬份。因犯罪嫌疑人跨省作案,追逃難度較大。另一方面,部分欺詐案件發生后贓款、贓物去向不明,追贓減損難。在涉保非法集資、制售假保單類欺詐案件處置過程中,保險公司出于維穩需要往往墊付資金,但大多難以追償。如新華人壽湖南永州中心支公司李志勇、呂湘榮假保單案,涉及假保單千余份,涉案金額近2000萬元。雖然法院已判決,但公安機關僅收繳了兩臺汽車和部分辦公用品,公司墊付的款項無法追償。五是跨境欺詐案件在東南沿海開始出現。近年來,一些臺灣居民在臺灣投保后,在大陸制造意外傷害或死亡的保險事故,再向臺灣保險公司索賠。如2011年11月,臺灣居民胡某斷掌案,經福建警方偵查,系自傷自殘行為。據臺灣方面反饋,胡某在福建莆田探親前曾投保保險金額約新臺幣3000萬元的巨額保險。
欺詐信息識別系統,無法及時有效識別可疑案件。四是關鍵崗位的人員管控薄弱。如核保、理賠等關鍵崗位員工與犯罪分子內外勾結實施騙賠,損害公司利益;銷售人員誠信管控薄弱,少數營銷員利用高息假保單進行非法集資等詐騙活動。
一是立案難。一方面是由于保險單證未納入“有價單證或“重要空白憑證的范疇。《刑法》第177條、第178條等條款,對偽造、變造銀行票證、信用卡、有價證券等銀行、證券業的“假單證行為都有明確的立案追溯標準,但對“假保單的立案追溯標準沒有明確。公安機關認為保單不屬于金融票證,不予立案。另一方面,保險詐騙罪系特定行為主體、采取法定的手段形成的既遂犯,但對于其他行為主體、采取其他手段、未取得賠款的保險詐騙行為,公安機關一般不作為刑事案件立案。二是取證難。盡管《保險法》第155條規定“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但是在某些案件,尤其是在業外單位或個人涉嫌欺詐的案件調查過程中,保險監管機構進行調查取證時經常會遇到很大阻力,往往要爭取當地公安機關或其他行政機關的配合才能順利完成取證和查處。三是量刑難。《刑法》針對保險犯罪所確定的特有罪名僅“保險詐騙罪一項,相關的罪名也很少,許多破壞保險管理秩序的行為只能以非法經營罪、普通詐騙罪或合同詐騙罪等一般罪名進行懲治。如“假機構和部分“假保單案件。特別是在少數“假保單案件的量刑上,一些單純制造假保單而缺乏證據證明存在銷售牟利的行為難認定為犯罪,多數銷售假保單的案件也只能以實際犯罪所得計算犯罪金額,以致此類危害國家保險管理秩序的行為得不到應有的懲處。
(三)缺乏行業信息共享平臺和協作機制,為保險欺詐“創造了一定的作案空間一是目前我國保險業尚未建立統一的信息查詢平臺,行業信息化建設水平不能滿足打擊保險欺詐活動的需要,不利于防范超額保險、重復投保、多家索賠等行為。尤其在承保、理賠信息共享方面,除少數省份建立了車輛信息平臺外,大部分地區還處于空白。各保險公司往往只掌握各自客戶和標的信息,惡意投保人可能通過更換保險人的方法來達到重復欺詐。二是缺乏廣泛的行業內部協作。各保險公司打擊保險欺詐工作多處于相對獨立的狀態,行業內部信息共享程度較低,類似的“黑名單和綜合評估信息沒有在同業間共享。大量假賠案只能依靠知情人舉報和公司內部核查發現,通過行業信息共享發現的極少。
(四)保險消費者識假防假能力意識不夠,給保險欺詐以可乘之機。
一是保險消費者的保險知識相對匱乏,對保險產品的屬性、條款不熟悉,投保觀念不成熟,過度關注投資回報和收益率,投保理念偏離了保險的核心保障功能,容易受到高息利誘而卷入涉保非法集資、假保單。二是保險消費者對所購保險產品真偽分辨不清,不知如何查詢保單真偽、理賠情況等重要信息,加之造假者的造假技術日益先進,容易上當受騙。三是消費者風險意識差,對利用保險進行詐騙沒有防范意識,有的甚至隨意把個人身份證等重要物品交給他人使用。
四、當前我國反保險欺詐與iais反欺詐指引的比較。
假為重點的反欺詐情況看,保險欺詐主要指利用保險單證或保險合同,通過虛構事實、編造虛假材料詐騙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人,謀取不法利益的行為。從作案手段看,主要包括假保險機構、假保單、假賠案三類,從涉案人員看,主要包括業外詐騙和業內詐騙兩種。其中,業外詐騙包括非法經營的假保險機構、以騙取保費為目的的假保單、以詐騙賠款為目的的假賠案等;業內詐騙包括從業人員利用保險單證詐騙投保人保費的非法集資、以騙取賠款為目的的假賠案等。由此可見,在保險欺詐的界定上,我們與iais的界定有一定的差別。iais界定的保險欺詐主要是針對保險人的欺詐,未將針對被保險人的欺詐納入保險欺詐的范圍,如非法從事保險業務(假機構)或未獲公司授權從事保險活動(假保單)等。而我們在監管實踐中對保險欺詐把握,既包括對保險人的欺詐,又包括對被保險人的欺詐,但對虛假費用等內部欺詐未納入保險欺詐的范圍,一般將此類行為作為違規問題或刑事案件來立案處理。隨著保險欺詐的不斷演變,國際上有些國家也開始把非法經營或未獲得保險公司授權從事保險活動列入保險欺詐的范疇,依法予以打擊。如美國的賓夕法尼亞州通過立法將非法經營的假保險機構和假保單列入了保險欺詐的范疇。
(二)防范欺詐風險的制度安排。
iais在反欺詐指引中,對防范欺詐風險的制度安排提出了明確的要求。首先,明確了保險公司和監管機構在反欺詐中的責任和義務。規定:保險公司應當評估公司自身的薄弱環節,并輔之以行之有效的制度、高效的流程和完備的內部控制,以防范和化解欺詐風險。監管機構應當提出對保險公司加強內控管理的監管意見,并督促其在內部控制體系的薄弱環節采取最恰當及時的補救措施等。其次,要求保險公司建立系統的制度和必要的措施來防范欺詐風險。如建立員工反欺詐培訓制度、疑似欺詐報告制度、責任追究制度等,成立專門的部門統一管理欺詐風險,編發道德行為手冊,加強入職遴選、在崗履職檢查和內部審計,強化理賠評估和中介業務的管控等。第三,明確了監管機構的責任。要求監管機構配備相應的監管資源,制定防范欺詐風險的指引,采取風險導向型的方法來監督保險公司化解欺詐風險,并向立法機關提出防范欺詐風險的建議。從目前國內保險經營和監管實踐的情況看,在防范欺詐風險方面,監管層面建立了司法案件報告制度,要求保險公司、中介機構和各保監局及時報告各類欺詐案件,定期匯總分析案件風險;建立了案件責任追究制度,包括對欺詐案件的問責;建立了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協作制度,與公安部聯合印發了《加強協調配合共同打擊保險領域違法犯罪活動的通知》、會商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后印發了《關于規范阻止保險領域案件責任人員出境工作的通知》;以《稽查情況通報》為平臺,及時向保險公司通報典型欺詐案件,提示欺詐風險;為防范公司員工和營銷員侵占、挪用保費的風險,推行了零現金制度和見費出單制度等。在公司層面,各公司在核保、核賠、財務核算、單證印章等管理制度的基礎上,初步建立了欺詐案件查辦、報告制度;有些公司的分支機構還積極運用信息技術,加強理賠環節的管控;有些公司積極與當地公安機關合作,建立了防騙賠警務工作站等;有些公司積極與專業調查公司合作,加大了騙賠案件的調查力度。在行業層面,大部分地區建立了車險信息查詢平臺,為發現和懲治保險詐騙創造了條件。這些制度、措施的建立與實施,對全行業系統開展反欺詐工作奠定了較好的基礎。
雖然,在公司管控層面、行業合作層面和監管方面,我們都有相應的制度安排,但與iais的反欺詐指引相比,還存在一定的差距。一是在公司治理層面,部分公司對欺詐風險認識不足,未將防范欺詐風險納入企業責任范疇,在公司發展戰略中對如何防范欺詐風險沒有具體的規劃。二是在公司內部管理層面,大部分公司未能將反欺詐納入全員培訓體系,缺乏專門的部門統一管理欺詐風險工作,內部檢舉報告制度不健全,使用信息技術識別欺詐風險還不普及。三是在行業層面,欺詐信息共享和防范欺詐風險的交流合作不夠,缺乏統一、高效、全面的欺詐信息平臺,僅局限于車險信息查詢平臺。四是在監管層面,缺乏專門的反欺詐指引,對保險公司反欺詐的組織架構、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監管不夠。
零散、自發的狀態。反保險欺詐具有兩個突出特點,一是公共產品屬性突出,具有外溢效應和非排他性,存在“搭便車現象,很難依靠單個保險公司單獨完成;二是點多面廣,有其復雜性和多樣性,僅僅依靠行業本身也很難完成。世界各國反保險欺詐經驗也表明,建立“政府主導、執法聯動、公司為主、行業協作四位一體的反欺詐機制,全面動員各方力量,共同打擊保險犯罪,才能取得積極的成效。
建立行業反欺詐信息平臺和欺詐風險信息共享機制,共享信息包括從業人員不良記錄、投保人、理賠申請人、受益人、中介機構和其他第三方的欺詐信息等。建立反欺詐專項資金,用于打擊保險欺詐犯罪為目的的欺詐風險管理、舉報獎勵、組織開展專業培訓、警示宣傳以及反欺詐基礎設施建設等。
(四)完善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協作配合機制。
完善案件移交和聯合執法工作制度,建立案件聯合督辦機制,逐步健全與公安司法部門的反欺詐合作機制。研究建立行政執法與刑事執法交流互訓制度。完善與公安、司法、人民銀行、工商、消防等部門的案件信息和執法信息通報制度。探索與醫療衛生部門共同打擊醫療健康保險騙賠案件的聯動機制。
(五)加強反保險欺詐的研究與宣傳加強欺詐風險防范的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探索適合行業發展實際的經驗和規律。積極開展反欺詐區域間合作,穩步推進國際間反欺詐交流,推動構建反欺詐區域監管合作網絡。針對保險欺詐開展專題教育和公益宣傳活動,強化消費者反欺詐意識和能力。
(六)建立健全懲治保險欺詐的法律體系借鑒國際經驗,會同相關部門推動制定反保險欺詐的專項法律、法規或部門規章。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協作的基礎上,推動完善有關保險欺詐的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擴大保險詐騙實施主體的定義范疇,重新確認保險詐騙犯罪要件和量刑標準,提高保險欺詐的犯罪成本。[參考文獻][1]楊明生.重溫阿姆斯特朗調查對我國保險業發展和監管的啟示———中美保險業跨世紀比較,保險研究,2010(12).[2]裴光,王柱,劉楊,陳婕妤.臺灣地區保險反欺詐經驗及啟示.保險研究,2009(11).[3]宋杰.1995年~2002美國保險欺詐調查.國際金融報,2004/1/7[4]劉家養.保險欺詐的博弈論與市場分析.經濟與法,2010(34).[5]廖新年.國際反保險欺詐經驗借鑒與思考.上海保險,2010(3).[6]朱孟驊.保險欺詐防范研究與思考.保險研究,2009(5).[7]王光劍,方鵬,楊慶祥.我國保險反欺詐現狀淺探.上海保險,2009(10).[8]楊波.《國外保險反欺詐機構的實踐及其啟示》.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7(1)。
故(或)索賠從而收回前幾年支付的保費。職業型欺詐者是以保險欺詐活動為生或收入來源的欺詐者。作案人可能會在被發現前持續作案,并針對多個保險人。能夠開展復雜和廣泛的欺詐活動的有組織犯罪集團是職業欺詐者的一種升級。這類欺詐活動獲得的資金可用于資助其他犯罪活動。
楊波,《國外保險反欺詐機構的實踐及其啟示》,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7年第1期)犯罪黑數又稱犯罪暗數或刑事隱案,指已發生但由于種種原因未予記載、查處的犯罪數量。
取有效措施,阻止、預防、發現、報告和處理保險欺詐。據悉,iais即將修訂反保險欺詐指引,并建立監管機構對反欺詐監管的評估體系。
中國新聞網,“保險業打擊“三假成效顯著。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新疆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新保監罰2011第34號。
反保險欺詐工作總結(精選14篇)篇七
2013年3月8日、9日,李某分別為妻子廖某購買了2分意外傷害險,共計450萬元,受益人為廖某的法定繼承人。2013年5月9日,周某按照李某的計劃,約廖某到湖邊幽會,并故意將車開入湖中。由于湖水很淺,廖某站在湖中沒事,周某遂將廖某的頭部強行按進水中,將其溺亡。李某因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周某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反保險欺詐工作總結(精選14篇)篇八
在參加保險反欺詐小課堂的學習中,我深刻認識到保險欺詐對于保險行業的巨大危害和重要性。通過課堂的內容,我對保險欺詐的種類和手段有了初步的了解,也更加明確了職業道德和法律法規在保險行業中的重要性。尤其是通過學習實例,使我進一步認識到人們有時會利用保險進行欺詐行為,以獲取不當的利益。這不僅嚴重損害了保險公司的利益,也損害了廣大客戶的權益。因此,我意識到保險欺詐的防范迫在眉睫,需要保險從業人員加強學習,提高防范意識。
篇二:遵守規章制度,拒絕違法行為。
在保險反欺詐小課堂的學習中,我了解到保險銷售人員需要具備專業知識,堅守職業道德,嚴格按照規章制度進行工作。在保險銷售過程中,不能通過虛構保險事故、偽造證據等手段來騙取保險賠償。同時,我們還應該主動向客戶提供保險產品的真實信息,幫助客戶選擇適合的保險產品。只有遵守規章制度,拒絕違法行為,我們才能維護保險行業的良性發展,提高保險市場的信譽度。
篇三:提高風險識別和應對能力。
在保險反欺詐小課堂的學習中,我發現保險欺詐大多是在保險理賠環節出現的。因此,作為保險從業人員,我們要提高風險識別和應對能力,及時發現欺詐行為并采取相應措施。學習中,我們掌握了一些保險欺詐的識別方法,如查明保險事故的真實性、核實被保險人的真實身份等。同時,還學習到了如何正確應對保險欺詐行為,如拒絕不合理的保險賠償要求、向保險法庭舉報等。這些知識將幫助我們在工作中更好地應對保險欺詐行為,保障保險公司和客戶的利益。
篇四:加強團隊合作,共同防范欺詐。
在保險反欺詐小課堂的學習中,我意識到保險欺詐的防范需要保險從業人員之間的團隊合作和協作。在課堂上,我們一起進行案例分析,并就如何防范欺詐進行了深入的討論。通過與同事的交流和合作,我收獲了更多的反欺詐經驗和策略,也增強了我的團隊合作意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將更加注重與團隊成員之間的溝通和合作,共同致力于保險欺詐的防范工作,為客戶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保險服務。
篇五:提升專業素養,做誠信保險從業人員。
通過參加保險反欺詐小課堂的學習,我深刻認識到作為一名保險從業人員,誠信是最基礎的素養。只有誠信待人,才能贏得客戶的信任。誠信不僅表現為在保險銷售過程中的誠實守信,還體現在防范保險欺詐的行動中。作為保險人員,我們要提高專業素養,不斷學習新知識,不斷提升自己的防范欺詐能力,做到盡職盡責,為客戶提供優質的保險服務。同時,我們也要加強自身的法律法規意識,遵守相關規定,從而更好地維護保險行業的正常秩序。
總結:通過保險反欺詐小課堂的學習,我深入理解了保險欺詐帶來的危害,提高了防范欺詐的意識和能力。我將加強對規章制度的遵守,提高風險識別和應對能力,加強團隊合作,做誠信保險從業人員,為客戶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保險服務。我相信,在學習中積累的經驗和知識,一定能夠在實踐中發揮作用,為保險行業的發展貢獻自己的力量。
反保險欺詐工作總結(精選14篇)篇九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及人民。
生活。
水平的提高,汽車總量不斷上升,汽車化進程加快,同時相對應的機動車保險業務也快速發展。但是,隨著車險市場的迅速發展,碰瓷等車險騙賠現象日益加劇。以下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汽車保險欺詐案例,給大家作為參考,歡迎閱讀!
20xx年9月20日凌晨1時50分,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江蘇省南通分公司保險服務專線電話“95518”接到司機袁建平報案,稱他所駕駛的蘇fw8398金杯面包車在行駛至海門市余東中學附近時,因避讓一輛從側面上公路的騎車人,不慎與前方迎面駛來的魯b21598豐田大霸王面包車發生輕微碰撞,致使豐田面包車滑入路邊的河中,要求分公司派員查勘理賠。
經查,袁建平現年39歲,系海門余東華強鞋業分公司經理,其駕駛的金杯面包車系剛購兩月的新車;豐田面包車車主岑衛華現年32歲,系海門無業人員,其所駕車輛為1993年3月已上牌行駛的舊車。事故發生后,兩人除向“95518”報案外,還分別向海門市公安局余東派出所和海門市交警大隊包場中隊報了案。
如按交通事故。
責任。
認定,南通分公司不僅要賠償被撞壞的金杯面包車價值數百元的車輛損失,還要賠償豐田面包車因整車進水而更換價值12萬元的配件費用及修理費。
主犯劉某于20xx年成立了北京市長達汽車維修服務有限公司,任總經理。該公司名為汽修廠,暗地里卻做騙保“生意”。他們伙同車主,或利用車主來修車,以偽造、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方式,騙取保險理賠金,從中非法獲利。
用這樣虛假理賠的手法,20xx年9月以來,劉某和汽修廠員工紀某等人,伙同被保險人,騙取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保險公司理賠款共計70余萬元;騙取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理賠款20萬元(因被保險公司發現而未得逞);騙取永城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理賠款3.2萬元。
案中一些車主參與騙保,僅僅為了貪圖免費修車或換部件,為此有的還直接參與實施偽造交通事故,從中獲取額外的非法提成,就這樣,他們也變成了保險詐騙犯罪的“共犯”。
20xx年6月5日,薛某某、尹某某為通過保險維修各自汽車,經與某汽車維修廠鄭某某商定,由鄭某某偽造了尹某某汽車與薛某某汽車相撞的保險事故,后由薛某某、尹某某冒充出險駕駛員,騙取保險金23280元。20xx年12月30日,薛某某為通過保險再次維修其汽車,由鄭某某駕駛薛某某的汽車撞樹,后由薛某某冒充出險駕駛員報案,由鄭某某辦理保險理賠手續,騙取保險金68000元。案發后,三名被告人退出全部贓款。
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法院結合薛某某等3人具體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以及認罪、悔罪態度,以保險詐騙罪判處薛某某、尹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三萬元;鄭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
去年7月18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斌、肖某文、朱某星等人策劃通過制造交通事故,進行保險詐騙。犯罪嫌疑人李某斌提供豐田銳志車和面包車,犯罪嫌疑人肖某文、朱某星提供寶馬車。之后,李某斌駕駛銳志車,雇請陳某森駕駛寶馬車,雇請黃某金駕駛面包車,在晉安區鼓山中學附近制造了一起三車相撞事故。事故發生后,他們向保險公司報案,企圖騙取保險理賠金13.05萬元。保險公司在復查中發現疑點,拒絕支付保險理賠金,并報警。警方調查后發現,20xx年以來,以李某斌為首的保險詐騙犯罪團伙,人為故意制造騙保事故279起,騙取保險理賠金120余萬元。
此外,警方還破獲了吳某武、黃某福系列保險詐騙團伙案件。以吳某武等人為首的保險詐騙犯罪團伙,20xx年7月以來,先后人為故意制造騙保事故406起,騙取保險理賠金190多萬元。黃某福系列保險詐騙團伙,20xx年至20xx年,人為故意制造騙保事故58起,騙取保險理賠金14.2萬元。
20xx年10月,車主梁生接到某自稱保險公司員工的楊生來電,稱公司近期回饋老客戶,贈送一次免費保養維修。梁生在指引下把車開到海珠區某修理廠進行保養維修后,發現該修理廠出具的維修委托書和車輛定損單與保險公司往常格式版本不同,疑是詐騙遂致電該保險公司客服熱線要求解釋。經取證核實,這是不法人員假借保險公司名義實施的一起詐騙,該修理廠利用梁生私家車制造了兩起虛假的雙方事故,索賠總金額六千元左右。
反保險欺詐工作總結(精選14篇)篇十
7月14日,王某將其一輛解放貨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第三者責任險(限額50萬元),保期為7月15日零時起至7月14日24時止。月17日,王某駕駛該車在江蘇t市境內因制動失靈撞死一人,王某負全部責任。經交警部門調解,王某賠償死者家屬119250元,分別為死亡補償費60730元,喪葬費3000元,被撫養人生活費55020元,交通費500元。事故結案后,王某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理賠人員在審查時發現派出所出具的死者戶籍證明是“獨生子”,此證明并無任何異常現象,據此完全可以立即賠付,但由于被撫養人生活費金額較大,保險公司還是決定赴死者所在地作調查,在調查中了解到死者還有一個哥哥,在t市某行政機關工作。
調查人員感到問題嚴重,立即向出具戶籍證明的派出所反映,該派出所卻含糊其辭,拒不承認死者有一個哥哥。隨即調查人員又向死者哥哥單位的紀檢監察部門反映了這一情況,該單位高度重視,責令其退給王某用欺詐手段得到的交通事故賠償金27510元。
反保險欺詐工作總結(精選14篇)篇十一
主犯劉某于成立了北京市長達汽車維修服務有限公司,任總經理。該公司名為汽修廠,暗地里卻做騙保“生意”。他們伙同車主,或利用車主來修車,以偽造、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方式,騙取保險理賠金,從中非法獲利。
用這樣虛假理賠的手法,209月以來,劉某和汽修廠員工紀某等人,伙同被保險人,騙取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保險公司理賠款共計70余萬元;騙取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理賠款20萬元(因被保險公司發現而未得逞);騙取永城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理賠款3.2萬元。
案中一些車主參與騙保,僅僅為了貪圖免費修車或換部件,為此有的還直接參與實施偽造交通事故,從中獲取額外的非法提成,就這樣,他們也變成了保險詐騙犯罪的“共犯”。
反保險欺詐工作總結(精選14篇)篇十二
9月20日凌晨1時50分,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江蘇省南通分公司保險服務專線電話“95518”接到司機袁建平報案,稱他所駕駛的蘇fw8398金杯面包車在行駛至海門市余東中學附近時,因避讓一輛從側面上公路的騎車人,不慎與前方迎面駛來的魯b21598豐田大霸王面包車發生輕微碰撞,致使豐田面包車滑入路邊的河中,要求分公司派員查勘理賠。
經查,袁建平現年39歲,系海門余東華強鞋業分公司經理,其駕駛的金杯面包車系剛購兩月的新車;豐田面包車車主岑衛華現年32歲,系海門無業人員,其所駕車輛為1993年3月已上牌行駛的舊車。事故發生后,兩人除向“95518”報案外,還分別向海門市公安局余東派出所和海門市交警大隊包場中隊報了案。
如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南通分公司不僅要賠償被撞壞的金杯面包車價值數百元的車輛損失,還要賠償豐田面包車因整車進水而更換價值12萬元的配件費用及修理費。
反保險欺詐工作總結(精選14篇)篇十三
8月15日,張某將其一輛東風貨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車損險、三責險(限額20萬),保期為年8月16日零時起至208月15日24時止。2000年10月13日,張某駕駛該車在江蘇s市境內由于雨天路滑撞死一人,張某負全部責任。經交警部門調解,張某賠償死者家屬各項費用93440元,分別為死亡補償費60730元,喪葬費3000元,被撫養人生活費27510元,交通費等其他費用2200元。事故結案后,張某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人在審查被撫養人生活費時發現死者撫養其父、母的證明材料為村委會出具并由派出所加蓋印章,而按規定應由當地派出所直接用電腦打印出被撫養人的有關情況。保險人便產生疑問,隨即赴死者所在地調查,經走訪當地群眾了解到死者的父親已去世多年,此證明材料系死者親屬騙取的。保險人在掌握這一證據后,向張某說明情況,對撫養父親生活費予以剔除。此案是受害者采用欺騙手段詐騙被保險人的交通事故賠償金。
反保險欺詐工作總結(精選14篇)篇十四
會議主持人:孫月俠。
參加人員:全體居委會干部。
會議主要內容:
居委會主任孫月俠布置x年的未成年人教育工作,要求在x年的基礎上更好的開展未成年人教育工作。每季度更換一期未成年人教育宣傳欄。
把各種知識競賽、文藝演出、各種宣傳活動與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結合起來,使居民在娛樂的同時,也學到一些未成年人小常識。
利用各活動發放與未成年人教育有關的材料,發放要有多樣性和針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