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業交易中,合同協議是保障交易雙方權益的重要方式。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合同協議范本,供大家參考使用。
行紀合同與委托合同的區別(實用17篇)篇一
委托合同和雇傭合同是生活中最常見的2種合同,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人們之間的經濟交往越來越頻繁,這兩種合同的種類日趨多樣化,分界線也日趨模糊,在審判實務中經常出現競合的現象,這給審判實務帶來不便。本文試從基本概念入手,分析其特征,從法理上闡述兩者的區別,以供在審判實踐中予以參考。
行紀合同與委托合同的區別(實用17篇)篇二
內容提要:準確認定合同的性質,是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依法對合同糾紛案件行使管轄權,正確適用法律,依法審理案件的前提。由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本來就是承攬合同的一種特殊類型,且兩者之間存在很多共同的法律屬性,因此在司法實踐中經常把兩類合同混淆,并據此作出錯誤的裁判。學術界對此也無明確的觀點。本文從合同的標的物、合同主體、結算方式等方面入手,論述如何區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承攬合同。
行紀合同與委托合同的區別(實用17篇)篇三
1、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以自己名義為他人從事貿易活動的一方為行紀人,委托行紀人為自己從事貿易活動并支付報酬的一方為委托人。
2、委托合同(commissioncontract)是指受托人為委托人辦理委托事務,委托人支付約定報酬或不支付報酬的合同。其特征有: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勞務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費用辦理委托事務;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質,以當事人之間相互信任為前提;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委托合同是諾成的、雙務的合同。委托合同又稱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的合同。
1、行紀合同與委托合同都是為委托人提供服務、處理事務的合同;。
2、行紀合同與委托合同的建立的是基于當事人雙方相互信任為基礎的;。
3、《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三條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委托合同的有關規定。”
1、適用范圍不同。
行紀合同涉及的事務僅限于購、銷和寄售,而委托合同涉及的事務是民事活動中除必須由特定當事人處理以外的民事活動。
2、委托人的法律地位不同。
行紀合同中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法律活動,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委托人不享有權利和不履行義務,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義從事活動,受托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對委托人可直接發生效力。
3、提供服務的活動方式不同。
行紀合同的行紀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簽訂合同,必要時可介入交易活動,而委托合同的受委托人必須在委托人指示權限內從事工作,始終受委托人意志的控制。
4、有償性不同。
行紀合同必然是有償合同,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
行紀合同與委托合同的區別在于:(1)前者中所指的事務是特定的,僅限于買賣、寄售等貿易活動,一般為法律行為;而后者中所指的事務既可以是法律行為,也可以是事實行為。(2)前者中,行紀人只能以自己名義進行活動,行紀人與第三人之間所為的法律行為并不能直接對委托人發生效力;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可以以自己名義,也可以以委托人名義,所以受托人與第三人間訂立的合同有時可對委托人直接發生效力。(3)前者為有償合同;后者則為無償合同。
2.代購代銷合同糾紛案件是如何審理的。
3.淺議網絡團購的監管論文。
5.實踐合同種類匯總。
行紀合同與委托合同的區別(實用17篇)篇四
1、雇傭合同以直接提供勞務為目的,合同的標的是提供勞務,雇員只要提供了勞務就有權獲得報酬。承攬合同則是以完成工作成果為目的,提供勞務僅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2、雇傭合同中雇員與雇主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即雇員在一定程度上要服從雇主的監管和安排,具有隸屬性。而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獨立性,如何完成工作,由承攬人自己決定,不受定作人的監控,承攬人主要是依靠自己的技術力量和能力來完成工作,雙方之間不存在支配與服從關系。
3、雇傭合同履行中所發生的危險、意外事故或損失,一般是由接受勞務的雇主承擔。承攬合同履行中所產生風險則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攬人承擔,除非損失是由于定作人的指示過失原因所造成的。
4、雇傭合同中,雇主一般按星期、按月按時向雇員支付報酬,該報酬相當于勞動力的價格。承攬合同中,定作人因承攬人完成某項工作或做完某件事支付報酬,該報酬不僅包括勞動力價格,還包括其他的一些工本費等。
5、雇傭合同雇員的工作方式要聽任于雇主的指揮與分配,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完成工作有自主權,只要其能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完成任務,具體的完成方式和時間由承攬人自己決定。
6、雇傭合同中,雇員的工作對雇主而言是不可或缺的,是雇主所從事業務整體的一部分。承攬合同中,承攬人的工作通常不屬雇主所從事的工作內容,或是定作人工作的附屬部分。
雇傭合同范本。
甲方(聘用方):_________。
乙方(受聘方):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國家和_________市有關法規、規定,按照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合同期限。
1.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其中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為見習期/試用期),合同期滿聘用關系自然終止。
2.聘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聘用合同。
3.簽訂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退離休時間,國家和_________市另有規定可以延長(推遲)退休年齡(時間)的,可在乙方達到法定離退休年齡時,再根據規定條件,續訂聘用合同。
4.本合同期滿后,任何一方認為不再續訂聘用合同的,應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
第二條試用期限。
試用期限為_________天,即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三條工作崗位。
1.甲方根據工作任務需要及乙方的崗位意向與乙方簽訂崗位聘用合同,明確乙方的具體工作崗位及職責。
2.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及乙方的業務、工作能力和表現,可以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重新簽訂崗位聘任合同。
第四條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
1.甲方實行每周工作_________小時,每天工作_________小時的工作制度。
2.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保證乙方的人身安全及人體不受危害的環境條件下工作。
3.甲方根據乙方工作崗位的實際情況,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4.甲方可根據工作需要組織乙方參加必要的業務知識培訓。
第五條工作報酬。
1.根據國家、市政府和單位的有關規定,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資,為_________元人民幣。
2.甲方根據國家、市政府和單位的有關規定,調整乙方的工資。
3.乙方享受規定的福利待遇。
4.乙方享受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寒暑假、探親假、婚假、計劃生育等假期。
5.甲方按期為乙方繳付養老保險金、待業保險金和其它社會保險金。
第六條工作紀律、獎勵和懲處。
1.乙方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2.乙方應遵守甲方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自覺服從甲方的管理、教育。
3.甲方按市政府和單位有關規定,依照乙方的工作實績、貢獻大小給予獎勵。
4.乙方如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甲方按市政府和單位的有關規定經予處罰。
第七條病假和事假。
1.乙方請病假,須憑甲方指定的醫生證明,乙方在一個合同期(_________年或_________學年)內,累計病假不滿_________天,工資按照_________%發給;超過_________天后,甲方有權解除聘用合同;若未解除合同,工資將按_________%發給,直至恢復正常工作為止。在合同期內乙方因公出差,在當地政府指定的醫院就診的醫療費用,由甲方支付;因私外出就診的醫療費用自理。
2.乙方請事假須經甲方同意,甲方將按日扣發工資,在合同期(_________年或_________學年)內,事假累計不得超過_________天,連續事假不得超過_________天:超過_________天,將扣發_________天工資。未經甲方同意而擅離職守的,曠職_________天,扣發_________天工資,情節嚴重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第八條聘用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
1.聘用合同依法簽訂后,合同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確需變更時,雙方應協商一致,并按原簽訂程序變更合同。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原合同繼續有效。
2.聘用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時,聘用合同即自行終止。在聘用合同期滿一個月前,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聘用合同。
3.甲方單位被撤消,聘用合同自行終止。
4.經聘用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工作紀律或聘用單位規章制度的;。
(3)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務,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失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應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聘方。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終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約定支付工作報酬或者提供工作條件的。
9.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九條違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經濟補償。
1.經聘用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不包括在見習期),甲方應根據乙方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3.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已簽訂的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按受聘方員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4.甲方單位被撤銷的,甲方應在被撤銷前按乙方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數為乙方被解除聘用合同的上一年月平均工資)。
5.聘用合同履行期間,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應按不滿聘用合同規定的期限,支付當月基本工資作為的違約金給甲方。
6.乙方因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的約定支付工作報酬而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應按合同約定結算并解除聘用合同的同時支付欠發的工作報酬。
第十條其它事項。
1.甲乙雙方因實施聘用合同發生人事爭議,按法律規定應先申請仲裁,如一方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經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
3.本合同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
行紀合同與委托合同的區別(實用17篇)篇五
實踐中,委托合同與雇傭合同不易區別,而委托合同與雇傭合同的定性可能影響案件的正確處理。
委托合同又稱委任合同,是指受托人為委托人辦理委托事務,委托人支付約定報酬或不支付報酬的合同。我國《合同法》第396條也有類似明確的規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一)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與受托人相互信任基礎上的。
委托人之所以選定受托人為自己處理事務,是以他對受托人的辦事能力和信譽的了解、信任為基礎的;而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委托,也是出于愿意為委托人服務,能夠完成委托事務的自信,這也是其基于對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因此,委托合同只能發生在雙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間。沒有當事人雙方相互的信任和自愿,委托合同關系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合同關系也難以鞏固。因此,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應當親自處理受托的事務,不經委托人的同意,不能轉托他人處理受托的事務。同時,在委托合同建立后,如果任何一方對他方產生了不信任,都可以隨時終止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提供勞務類合同,其標的是為勞務,這種勞務體現為委托人為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關于委托事務的范圍,《合同法》并沒有將委托事務限于法律行為,因而解釋上應不限于法律行為。但是,應當指出,委托事務的范圍也并不是沒有任何限制的,委托事務必須是委托人有權實施的,且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行為。
(三)委托合同一般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義和費用處理委托事務。
受托人處理事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是以自己的名義和費用,而是以委托人的名義和費用進行的。因此,委托合同的受托人處理受托事務的后果,直接歸受托人承受。這是委托合同與行紀合同、承攬合同、居間合同等類似合同的重要區別。
在有些情況下,受托人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為民事法律行為。《合同法》第402規定、403條規定都有其規定。
二、雇傭合同的相關概念和特征。
雇傭合同,我國法律沒有進行規定。但是,大陸法系各國一般都對雇傭合同設有明確規定,例如《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中華民國民法典》(現在臺灣省實施),另外,英美法系國家中的英國也有成文法對雇傭合同進行規定。梁慧星先生認為“雇用合同是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勞務,雇用人支付報酬的合同”。王澤鑒先生指出,雇傭合同,“即受雇人于一定或不一定之期限內,為雇傭人服勞務,雇傭人負擔給付報酬的契約”。可見,雇傭合同的這些定義基本是一致的。
雇傭合同具有以下兩個顯著特征:一是以完成一定的勞動為標的,至于工作成果則不是合同的標的;二是雇員的工作不具有獨立性。他一般以雇主的設備、技術為依托而工作,受雇主的指揮管理。
鑒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從中看出委托合同和雇傭合同的相同點是均以給付勞務為內容,其區別主要在于:
第一、委托合同雖然也包含了勞務的給付,但給付勞務并非合同的目的,合同工的目的在于處理委托事務,給付勞務僅是為了達到目的的手段,而雇傭合同以給付勞務為目的。
第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有權獨立地處理委托事務,而在雇傭合同中,受雇人的勞務全由雇主決定,受雇人無獨立的支配權。
第三、委托合同中,受托人雖原則上應以委托人的名義處理委托事務,但亦可以自己的名義處理事務,而在雇傭合同中,受雇人只能以雇主的`名義進行活動。
第五,雇傭合同的訂立目的在于由受雇傭人提供勞務,而不在于實現雇傭人的預期利益。這種勞務一般表現為受雇傭人利用自己的勞動力未雇用人提供一定的勞動。而委托合同的訂立目的在于由受托人為委托人辦理事務,實現一定的預期利益。受托人提供勞務不過是滿足這一目的的一種手段。
第六,受雇人依據雇傭合同提供勞務,必須服從雇傭人的指示,自己一般并不享有獨立的酌情裁量的權利;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卻享有一定的獨立裁量的權利。
行紀合同與委托合同的區別(實用17篇)篇六
原告張鳴在武寧縣投資建水電站,由于張鳴因事務多不能經常在工地管理施工事宜,205月邀請其朋友況根照看電站土建工程,并約定每月付給況根工資元。隨后,張鳴、況根與施工承包人金功仁簽訂承包合同,將水電站的壓力管道石墩及其他工程承包給金功仁。同年7月,況根以水電站代表的身份與何衍星簽訂了水電站機房建筑合同書。同年7月,況根繪制了水電站管道圖及機房、住房地面圖。
水電站機房土建工程于年5月開工,同年11月完工。壓力管道石墩工程于1月開工,同年4月初步完工。由于發電機組不能裝入機坑以及壓力管道部分石墩所用石頭硬度不夠,張鳴于206月至9月中旬聘請鄒盛祥對電站機坑和三個壓力管道石墩進行返工,費用為6000元。由于裝機時發現線坑位置錯誤,張鳴于年10月聘請何衍星對電站機房的線坑進行改裝施工,費用為1400元。為此,原告張鳴訴諸本院,要求被告況根賠償原告各項損失20萬元。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有很多爭議點,但與本文無關,暫且不提,最大的分歧是,原告張鳴與被告況根之間的關系到底是委托合同關系還是雇傭合同關系,這將直接導致法官判決賠償數額的巨大差異。
要弄清兩者的不同,首先要弄清楚他們的基本概念和特征及其構成要件。
二、概念及其基本特征。
委托合同又稱委任合同,是指受托人為委托人辦理委托事務,委托人支付約定報酬或不支付報酬的合同。我國《合同法》第396條也有類似明確的規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一)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與受托人相互信任基礎上的。
委托人之所以選定受托人為自己處理事務,是以他對受托人的辦事能力和信譽的了解、信任為基礎的;而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委托,也是出于愿意為委托人服務,能夠完成委托事務的自信,這也是其基于對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因此,委托合同只能發生在雙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間。沒有當事人雙方相互的信任和自愿,委托合同關系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合同關系也難以鞏固。因此,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應當親自處理受托的事務,不經委托人的同意,不能轉托他人處理受托的事務。同時,在委托合同建立后,如果任何一方對他方產生了不信任,都可以隨時終止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提供勞務類合同,其標的是為勞務,這種勞務體現為委托人為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關于委托事務的范圍,《合同法》并沒有將委托事務限于法律行為,因而解釋上應不限于法律行為。但是,應當指出,委托事務的范圍也并不是沒有任何限制的,委托事務必須是委托人有權實施的,且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行為。
(三)委托合同一般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義和費用處理委托事務。
受托人處理事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是以自己的名義和費用,而是以委托人的名義和費用進行的。因此,委托合同的受托人處理受托事務的后果,直接歸受托人承受。這是委托合同與行紀合同、承攬合同、居間合同等類似合同的重要區別。
在有些情況下,受托人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為民事法律行為。《合同法》第402規定、403條規定都有其規定。
2、雇傭合同的相關概念和特征。
雇傭合同,我國法律沒有進行規定。但是,大陸法系各國一般都對雇傭合同設有明確規定,例如《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中華民國民法典》(現在臺灣省實施),另外,英美法系國家中的英國也有成文法對雇傭合同進行規定.梁慧星先生認為“雇用合同是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勞務,雇用人支付報酬的合同”。王澤鑒先生指出,雇傭合同,“即受雇人于一定或不一定之期限內,為雇傭人服勞務,雇傭人負擔給付報酬的契約”。可見,雇傭合同的這些定義基本是一致的。
雇傭合同具有以下兩個顯著特征:一是以完成一定的勞動為標的,至于工作成果則不是合同的標的;二是雇員的工作不具有獨立性。他一般以雇主的設備、技術為依托而工作,受雇主的指揮管理。
鑒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從中看出委托合同和雇傭合同的相同點是均以給付勞務為內容,其區別主要在于:
第一、委托合同雖然也包含了勞務的給付,但給付勞務并非合同的目的`,合同工的目的在于處理委托事務,給付勞務僅是為了達到目的的手段,而雇傭合同以給付勞務為目的。
第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有權獨立地處理委托事務,而在雇傭合同中,受雇人的勞務全由雇主決定,受雇人無獨立的支配權。
第三、委托合同中,受托人雖原則上應以委托人的名義處理委托事務,但亦可以自己的名義處理事務,而在雇傭合同中,受雇人只能以雇主的名義進行活動。
第五,雇傭合同的訂立目的在于由受雇傭人提供勞務,而不在于實現雇傭人的預期利益。這種勞務一般表現為受雇傭人利用自己的勞動力未雇用人提供一定的勞動。而委托合同的訂立目的在于由受托人為委托人辦理事務,實現一定的預期利益。受托人提供勞務不過是滿足這一目的的一種手段。
第六,受雇人依據雇傭合同提供勞務,必須服從雇傭人的指示,自己一般并不享有獨立的酌情裁量的權利;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卻享有一定的獨立裁量的權利。
綜上所述,在本文開頭中的案例中,原告每月支付被告工資2000元,邀請被告照看高洞水電站廠房及壓力管道石墩土建工程,而不是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原告主張原、被告系委托合同關系,其應當就合同內容舉證加以證明,而原告未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書面合同或口頭合同,對合同標的、履行方式、質量等實質內容予以證明,故不能確定原、被告之間的委托合同關系成立。而從原、被告現有關系看,應認定為雇傭關系。
行紀合同與委托合同的區別(實用17篇)篇七
1、履行范圍不同。承攬合同一般應在承攬人與定作人之間履行,未經定作人的同意,承攬人不得將接受的工作轉稼給第三人,即使定作人同意承攬人將工作轉給第三人,該第三人也不和定作人之間發生權利義務關系,而只是和承攬人之間發生法律關系。而委托合同則不同,委托合同一般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與第三人之間實施法律行為,其法律結果是通過受托人的履約行為而在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建立法律關系。
2、履行后果和風險責任的承擔不同。承攬人在交付工作成果以前,是以自己的名義來完成工作任務,其風險責任是由他自己承擔的。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始終以委托人的名義來行使委托的事項,其后果和風險責任始終是委托人承擔的。
3、追求的目的不同。承攬合同的客體是承攬人的勞動成果,當事人簽訂承攬合同的目的是承攬人的勞動成果,因此,承攬人完成了工作成果之后才能取得報酬;而委托合同的客體是受托人辦理委托事務的行為,因此,在雙務有償的委托合同中,只要委托人按照約定辦理委托事務,不管有無預期成果,受托人都有權就辦理的事務請求委托人給付報酬。
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為委托人辦理委托事務,委托人支付約定報酬或不支付報酬的合同。其特征有: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勞務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費用辦理委托事務;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質,以當事人之間相互信任為前提;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委托合同是諾成的、雙務的合同。委托合同又稱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的合同。
承攬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買賣合同外常見和普遍的合同,我國《合同法》第251條第1款對承攬合同所下定義為:“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在承攬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為承攬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報酬的一方稱為定作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沒有以承攬人、定作人指稱雙方當事人,也不影響對其法律性質的認定。承攬合同的承攬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在承攬人為數人時,數個承攬人即為共同承攬人,如無相反約定,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知識拓展:
委托合同終止的原因包括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一般原因是指一般合同所通存的終止原因。如委托事務處理完畢、委托合同履行已經不可能、委托合同的存續期間屆滿等;特殊原因是指導致委托合同終止特有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兩種原因:
1.當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均享有任意終止權,可以任意終止合同。無論是有償委托合同還是無償委托合同,也無論是定有期限的委托合同還是未確定期限的委托合同,也無論委托事務的處理進行到何種程度,當事人均有權終止委托合同。這是因為,委托合同是以當事人的相互信任為基礎的。而信任關系屬于主觀信念的范疇,具有主觀任意性,并無一定的規格和限制。如果當事人在信念上對對方當事人的信任有所動搖,就應不問有無確鑿可信的理由,均允許其隨時終止委托合同。否則,即使勉強維持雙方之間的合同關系,也會影響委托合同訂立目的的實現。《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條中規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
2.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在發生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或根據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以外,委托合同終止。《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一條規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的,委托合同終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根據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這是法律所規定的委托合同法定終止的條件。
委托合同因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而終止,這是一般原則。在特殊情況下,委托合同也可以不終止。這些特殊情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合同另有約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即使當事人一方有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的情形時,委托合同仍不終止。例如,委托律師進行訴訟,委托合同可以約定,不因委托人的死亡而終止代理訴訟。二是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合同法》明確規定了因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委托合同不因當事人一方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而終止。
1.當事人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后果。委托合同的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有權隨時解除委托合同。但是,如果因解除委托合同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外,解除合同的一方應當賠償損失。例如,正當委托人昏迷不醒,無法另行安排委托事務的處理,而委托事務的處理又正處于關鍵階段時,受托人終止合同,勢必會給委托人帶來損害,對此損害,受托人就應負責賠償。當然,如果當事人一方系因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而解除合同時,則可不負賠償責任。但在這種情況下,解除合同的當事人一方須負舉證責任,證明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的存在。關于解除委托合同的賠償責任,《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條中規定:“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2.因當事人一方的原因而終止委托合同的后果。因委托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時,在委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承受委托事務之前,受托人應繼續處理委托事務。《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二條規定:“因委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承受委托事務之前,受托人應當繼續處理委托事務。
因受托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的,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處理之前,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三條規定:“因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的,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處理之前,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采取必要措施。”
行紀合同與委托合同的區別(實用17篇)篇八
1、雇傭合同中雇員與雇主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即雇員在一定程度上要服從雇主的監管和安排,具有隸屬性。而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獨立性,如何完成工作,由承攬人自己決定,不受定作人的監控,承攬人主要是依靠自己的技術力量和能力來完成工作,雙方之間不存在支配與服從關系。
2、雇傭合同履行中所發生的危險、意外事故或損失,一般是由接受勞務的雇主承擔。承攬合同履行中所產生風險則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攬人承擔,除非損失是由于定作人的指示過失原因所造成的。
3、雇傭合同以直接提供勞務為目的,合同的標的是提供勞務,雇員只要提供了勞務就有權獲得報酬。承攬合同則是以完成工作成果為目的,提供勞務僅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4、雇傭合同中,雇員的工作對雇主而言是不可或缺的,是雇主所從事業務整體的一部分。承攬合同中,承攬人的工作通常不屬雇主所從事的'工作內容,或是定作人工作的附屬部分。
5、雇傭合同中,雇主一般按星期、按月按時向雇員支付報酬,該報酬相當于勞動力的價格。承攬合同中,定作人因承攬人完成某項工作或做完某件事支付報酬,該報酬不僅包括勞動力價格,還包括其他的一些工本費等。
6、雇傭合同雇員的工作方式要聽任于雇主的指揮與分配,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完成工作有自主權,只要其能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完成任務,具體的完成方式和時間由承攬人自己決定。
二、責任承擔規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
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承攬合同履行中所產生風險則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攬人承擔,除非損失是由于定作人的指示過失原因所造成的。
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行紀合同與委托合同的區別(實用17篇)篇九
合同。
指兩人或幾人之間、兩方或多方當事人之間在辦理某事時為了確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而訂立的各自遵守的條文。以下是本站小編整理的行紀合同與委托合同的區別,歡迎參考閱讀。
1、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以自己名義為他人從事貿易活動的一方為行紀人,委托行紀人為自己從事貿易活動并支付報酬的一方為委托人。
2、委托合同(commissioncontract)是指受托人為委托人辦理委托事務,委托人支付約定報酬或不支付報酬的合同。其特征有: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勞務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費用辦理委托事務;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質,以當事人之間相互信任為前提;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委托合同是諾成的、雙務的合同。委托合同又稱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的合同。
3、《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三條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委托合同的有關規定。”
1、適用范圍不同。
行紀合同涉及的事務僅限于購、銷和寄售,而委托合同涉及的事務是民事活動中除必須由特定當事人處理以外的民事活動。
2、委托人的法律地位不同。
行紀合同中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法律活動,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委托人不享有權利和不履行義務,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義從事活動,受托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對委托人可直接發生效力。
3、提供服務的活動方式不同。
行紀合同的行紀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簽訂合同,必要時可介入交易活動,而委托合同的受委托人必須在委托人指示權限內從事工作,始終受委托人意志的控制。
4、有償性不同。
行紀合同必然是有償合同,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
行紀合同與委托合同的區別在于:(1)前者中所指的事務是特定的,僅限于買賣、寄售等貿易活動,一般為法律行為;而后者中所指的事務既可以是法律行為,也可以是事實行為。(2)前者中,行紀人只能以自己名義進行活動,行紀人與第三人之間所為的法律行為并不能直接對委托人發生效力;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可以以自己名義,也可以以委托人名義,所以受托人與第三人間訂立的合同有時可對委托人直接發生效力。(3)前者為有償合同;后者則為無償合同。
行紀合同與委托合同的區別(實用17篇)篇十
合同編號:。
行紀人:
簽訂地點:
委托人:
簽訂時間:年月日。
第一條委托人委托行紀人買入(賣出)的貨物、數量、價格:貨物名稱商標或品牌規格型號生產廠家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質量標準包裝要求合計人民幣金額(大寫):(注:空格如不夠用,可以另接)。
第二條委托人將委托賣出的貨物交付行紀人的時間、地點、方式及費用負擔。
第三條行紀人將買入的貨物交付給委托人的時間、地點、方式及費用負擔。
第四條委托人與行紀人結算貨款的方式、地點及期限。
第五條報酬的計算方式及支付期限。
第七條委托人委托行紀人處理委托事務的期限為。
第八條本合同刪除的條件。
第九條委托人未向行紀人支付報酬或貨物的,行紀人(是/否)可以留置貨物。
第十條違約責任:
(一)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三條本合同未作規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執行。
委托人委托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證號碼:
委托代理人:
電話:
開戶銀行:
賬號:
郵政編碼:
行紀人行紀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證號碼:
委托代理人:
電話:
開戶銀行:
賬號:
郵政編號:
鑒(公)證意見:
鑒(公)證機關(章)經辦人:
行紀合同與委托合同的區別(實用17篇)篇十一
(1)責任不同。
合作開發合同的各方當事人共同從事研究開發工作,實現合作開發合同目的。而委托開發合同則由委托方支付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提供技術資料、原始數據等,研究開發方憑借自身的努力和具備的知識完成研究開發成果。
(2)技術能力要求不同。
合作開發合同的各方當事人都必須具備一定的技術能力、提供一定的科技工作人員以及共同提供一定的技術設備等。而委托開發合同只需要研究開發人具備上述能力、人員和條件。
(3)風險的承擔不同。
合作開發合同的研究開發風險一般是由各方當事人共同承擔的。而委托開發合同通常是約定由委托人承擔技術開發的風險。
(4)成果的歸屬和分享不同。
合作開發合同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合作開發的當事人共有。而委托開發合同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研究開發人所有。
【另析】兩者主要區別如下:
1、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關系不同。
合作開發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是平行的,即當事人都承擔類似的義務,又都有權請求和監督另一方履行相應的義務。
委托開發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是相對的,這與一般的雙務合同相同,即委托人的主要義務也就是研究開發人的主要權利;研究開發人的主要義務即委托人所享有的權利。
2、當事人進行研究開發工作的方式不同。
合作開發合同的當事人共同參加研究開發工作,具體表現為,合作各方可以共同進行全部的研究開發工作,也可以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分工,分別承擔不同階段或不同部分的研究開發工作。
委托開發合同,則是一方進行物質投資和經費投入,另一方從事研究開發。
與此相聯系,二者的合同主體也不同。合作開發合同,當事人各方大多為專門從事研究開發工作的科研單位,而委托開發合同,則一般是科研單位與企業之間的.合作。
3、合同當事人簽約目的不同。
合作開發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共同的,各方的目的是一致的,通過研究開發取得的成果是共有的,可以是共同共有,也可以是按份共有。
委托開發合同,委托人提供投資供另一方研究開發,其目的是為獲得研究開發成果,用于其生產領域,獲取經濟效益;研究開發人從事研究開發工作的目的是為了獲取報酬。委托開發合同的成果所有權依合同的約定在當事人之間進行不同程度的分享。
4、合同當事人分擔風險的原則不同。
合作開發合同,研究開發過程中出現的風險通常由各方當事人共同承擔;委托開發合同,其開發風險則一般由委托人承擔,也可依合同約定由雙方分擔。
行紀合同與委托合同的區別(實用17篇)篇十二
合作開發。
合同。
的各方當事人共同從事研究開發工作,實現合作開發合同目的。而委托開發合同則由委托方支付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提供技術資料、原始數據等,研究開發方憑借自身的努力和具備的知識完成研究開發成果。
合作開發合同的各方當事人都必須具備一定的技術能力、提供一定的科技工作人員以及共同提供一定的技術設備等。而委托開發合同只需要研究開發人具備上述能力、人員和條件。
合作開發合同的研究開發風險一般是由各方當事人共同承擔的。而委托開發合同通常是約定由委托人承擔技術開發的風險。
合作開發合同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合作開發的當事人共有。而委托開發合同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研究開發人所有。
合作開發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是平行的,即當事人都承擔類似的義務,又都有權請求和監督另一方履行相應的義務。
委托開發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是相對的,這與一般的雙務合同相同,即委托人的主要義務也就是研究開發人的主要權利;研究開發人的主要義務即委托人所享有的權利。
合作開發合同的當事人共同參加研究開發工作,具體表現為,合作各方可以共同進行全部的研究開發工作,也可以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分工,分別承擔不同階段或不同部分的研究開發工作。
委托開發合同,則是一方進行物質投資和經費投入,另一方從事研究開發。
與此相聯系,二者的合同主體也不同。合作開發合同,當事人各方大多為專門從事研究開發工作的科研單位,而委托開發合同,則一般是科研單位與企業之間的合作。
合作開發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共同的,各方的目的是一致的,通過研究開發取得的成果是共有的,可以是共同共有,也可以是按份共有。
委托開發合同,委托人提供投資供另一方研究開發,其目的是為獲得研究開發成果,用于其生產領域,獲取經濟效益;研究開發人從事研究開發工作的目的是為了獲取報酬。委托開發合同的成果所有權依合同的約定在當事人之間進行不同程度的分享。
合作開發合同,研究開發過程中出現的風險通常由各方當事人共同承擔;委托開發合同,其開發風險則一般由委托人承擔,也可依合同約定由雙方分擔。
行紀合同與委托合同的區別(實用17篇)篇十三
合作開發,是以合作各方共同參與為前提,《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五條指出“合作開發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進行投資,包括以技術進行投資;分工參與研究開發工作;協作配合研究工作,”它也是以合作各方自覺完全地履行義務為保證的開發研究過程。對合作開發研究完成的發明創造,《合同法》規定除當事人事先有約定的以外,專利權屬于合作開發的當事人共同共有,在一方轉讓其專利權時,他方有優先受讓權。
委托開發或者合作開發完成的技術秘密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及利益的分配辦法,由當事人約定。
合同編號:_________。
本合同合作各方就共同參與研究開發_________項目事項,經過平等協商,在真實、充分地表達各自意愿的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達成如下協議,并由合作各方共同恪守。
第一條項目名稱_________.
第二條技術內容、范圍和要求。
1.技術內容:
(1)新技術;。
(2)新產品;。
(3)新工藝;。
(4)新材料。
2.技術范圍:_________3.技術要求:_________.第三條研究開發計劃本合同合作各方在研究開發項目中,分工承擔如下工作:
1.甲方:
2.乙方:
(1)研究開發內容:_________(2)工作進度:_________(3)研究開發期限:_________(4)研究開發地點:_________第四條研究開發經費的數額及其支付、結算方式(一)合作各方確定,按如下方式提供或支付本合同項目的研究開發經費及其他投資:
1.甲方:
2.乙方:
(1)提供或支付方式:_________(2)支付或折算為技術投資的金額:_________(3)使用方式:_________(二)研究開發經費總額:_________元(大寫:人民幣)。經費來源:本合同約定,項目開發經費由_________提供,或者雙方按比列_________分擔提供。
(三)支付支付方式為:_________(1)一次總付:_________元,時間:_________(2)分期支付:_________元,時間:_________(3)按利潤_________%提成,期限:_________(4)按銷售額_________%提成,期限:_________(四)結算方式經費的結算包括經費包干和經費實報實銷,合同約定采用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結算:
(1)合同經費包干使用的,合同完成后經費出現剩余時,結余經費歸受托人所有,經費不足,不足由受托人自行解決。并且受托人的報酬應包含在結余的研究開發經費中,委托人不另行支付報酬。雙方未約定結算方式的,按包干使用處理。
(2)經費實行實報實銷的,研究開發經費不足時,委托人應補充支付,經費剩余時,受托人應如數返還。
第五條利用研究開發經費購置的設備、器材、資料的財產歸屬。
屬于甲方的設備、器材、資料:_________。
屬于乙方的設備、器材、資料:_________。
同屬于雙方的設備、器材、資料:_________。
第六條履行的期限、地點、方式1.履行期限。
2.履行地點:_________。
未約定履行地點或約定不明確的,推定在研究開發人所在地履行。
3.履行方式:_________。
第七條技術情報和資料的保密。
1.甲方:
(1)保密內容(包括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_________;。
(2)涉密人員范圍:_________;。
(3)保密期限:_________;。
(4)泄密責任:_________.
2.乙方:
(1)保密內容(包括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_________;。
(2)涉密人員范圍:_________;。
(3)保密期限:_________;。
(4)泄密責任:_________.
3.甲乙雙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
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于對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文件及資料(包括商業秘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信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_________年。
4.保密條款不應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當事人雙方未就保密條款進行約定的,按《合同法》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亦應履行法定的保密義務,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
5.無論合同是否被撤銷、變更、解除或終止,無論合同是否生效,合同之保密條款不受其限制而繼續有效。
第八條風險責任的承擔。
1.在本合同履行中,因出現在現有技術水平和條件下難以克服的技術困難,導致研究開發失敗或部分失敗,并造成一方或雙方損失的,雙方按如下約定承擔風險損失:雙方確定,本合同項目的技術風險按_________的方式認定。認定技術風險的基本條件是:
(1)本合同項目在現有技術水平條件下具有足夠的難度;。
(2)乙方在主觀上無過錯且經認定研究開發失敗為合理的失敗。
(3)一方發現技術風險存在并有可能致使研究開發失敗或部分失敗的情形時,應當在_________日內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適當措施減少損失。逾期未通知并未采取適當措施而致使損失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行紀合同與委托合同的區別(實用17篇)篇十四
1、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關系不同。
合作開發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是平行的,即當事人都承擔類似的義務,又都有權請求和監督另一方履行相應的義務。
委托開發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是相對的,這與一般的雙務合同相同,即委托人的主要義務也就是研究開發人的主要權利;研究開發人的主要義務即委托人所享有的權利。
2、當事人進行研究開發工作的方式不同。
合作開發合同的當事人共同參加研究開發工作,具體表現為,合作各方可以共同進行全部的研究開發工作,也可以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分工,分別承擔不同階段或不同部分的研究開發工作。
委托開發合同,則是一方進行物質投資和經費投入,另一方從事研究開發。
與此相聯系,二者的合同主體也不同。合作開發合同,當事人各方大多為專門從事研究開發工作的科研單位,而委托開發合同,則一般是科研單位與企業之間的合作。
3、合同當事人簽約目的不同。
合作開發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共同的,各方的目的是一致的,通過研究開發取得的成果是共有的,可以是共同共有,也可以是按份共有。
委托開發合同,委托人提供投資供另一方研究開發,其目的是為獲得研究開發成果,用于其生產領域,獲取經濟效益;研究開發人從事研究開發工作的目的是為了獲取報酬。委托開發合同的成果所有權依合同的約定在當事人之間進行不同程度的分享。
4、合同當事人分擔風險的原則不同。
合作開發合同,研究開發過程中出現的風險通常由各方當事人共同承擔;委托開發合同,其開發風險則一般由委托人承擔,也可依合同約定由雙方分擔。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項目名稱:(注:本參考格式適用于新技術、新產品、新材料、新工藝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活動。)。
二、本技術開發項目在國內外的現狀,水平及發展趨勢:
三、本研究開發成果應達到的技術經濟指標:
四、投資總額:其中甲方投資乙方投資在總投資額中:甲方占x%;乙方占x%。
(注:所謂投資,不僅包括以貨幣、設備、場地進行的物質投資,還可以包括以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進行的技術投資,采取貨幣以外的形式進行投資的,應當折算成相應的金額,明確當事人在投資中所占的比例。)。
五、雙方的具體分工:
1.甲方負責:2.乙方負責:
(注:當事人各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以自己的技術力量參加研究開發工作,共同制定研究開發計劃,共同解決研究開發中發生問題,或按照分工分別承擔設計、工藝、試驗、試制等不同階段或者不同部分的研究開發工作,并與其他當事人協作配合,直至完成研究開發項目。任何一方當事人,對合同約定或全體當事人決定必須履行的義務,都必須認真履行。)。
六、雙方的違約責任:
2.任何一方不按照合同約定的分工參與研究開發工作或不按照合同約定與其他各方完成配合任務的,違約方應向另一方支付數額為項目投資總額x%的違約金。
七、成果歸屬與分享:
注1:當事人各方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約定權利和義務:
1.一方轉讓其共有專利權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可以優先受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
2.合作開發各方中一方聲明放棄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可由另一方單獨申請,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請。
3.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以后,放棄專利申請權的一方可以免費取得該項專利的普通實施許可,該許可不得撤銷。
4.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請專利。
注2:合同開發所完成的非專利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及利益分配辦法,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合同沒有約定的,視當事人均有使用或轉讓的權利。除另有約定外,一方當事人使用和轉讓該成果所收獲得的收益,另一方或其余各方無權請求分享。
注3:在實踐中,合作開發合同當事人以合同約定成果分享的情況主要有以下幾種:
(1)約定研究開發成果的專利申請權不為各方共同,而歸一方當事人所有。但享有專利申請權的一方當事人可按約定將由此取得的經濟利益向其它當事人作適當補償。
(2)約定向合同外第三人轉讓研究開發成果時,應經合作開發各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由此所取得的經濟利益由各方分享。
(3)在特殊情況下,當事人各方還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技術成果權的分享份額以及各自享有的專利申請權。如對在技術開發的各主要階段(實驗室開發階段、生產工藝開發階段)產生的研究開發成果(或階段性成果)約定各自獨立享有的權利。
(4)約定由當事人一方享有對合作開發成果的獨占使用權或轉讓權,但取得這一權利的當事人應向其它各方當事人支付約定的價金。
在履行本合作開發合同的過程中,因出現無法克服的技術困難,導致研究開發失敗或部分失敗的,其風險責任由當事人按如下比例合理分擔:甲方負擔x%;乙方負擔x%。
九、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1種方式解決: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十、有關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本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法定代表(或授權代表)簽名蓋章簽字時間簽字地點開戶銀行帳號。
甲方擔保人(名稱)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蓋章簽字時間簽字地點開戶銀行帳號。
乙方法定代表(或授權代表)簽名蓋章簽字時間簽字地點開戶銀行帳號。
乙方擔保人(名稱)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蓋章簽字時間簽字地點開戶銀行帳號。
行紀合同與委托合同的區別(實用17篇)篇十五
第一條委托人委托行紀人買人(賣出)的貨物、數量、價格:貨物名稱商標或品牌規格型號生產廠家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質量標準包裝要求合計人民幣金額(大寫):(注:空格如不夠用,可以另接)。
第二條委托人將委托賣出的貨物交付行紀人的時間、地點、方式及費用負擔:
第三條行紀人將買人的貨物交付給委托人的時間、地點、方式及費用負擔:
第四條委托人與行紀人結算貨款的方式、地點及期限:
第五條報酬的計算方式及支付期限:
第六條行紀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貨物時,報酬的計算方法:行紀人以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人貨物時,報酬的計算方法:
第七條委托人委托行紀人處理委托事務的期限為:
第八條本合同解除的條件:
第九條委托人未向行紀人支付報酬或貨物的,行紀人(是/否)可以留置貨物。
第十條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一)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三條本合同未作規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執行。
委托人委托人(章):住所: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證號碼:
委托代理人:電話:開戶銀行:賬號:郵政編碼:
行紀人行紀人(章):住所: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證號碼:
委托代理人:電話:開戶銀行:賬號:郵政編碼:
監制部門:印制單位:
行紀合同與委托合同的區別(實用17篇)篇十六
甲方(委托人):
身份證號:
地址:
電話:
乙方(行紀人):
身份證號:
地址:
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行紀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就下列委托事項,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委托事項。
行紀人受委托人的委托,就一事,提供行紀服務。
第二條委托事項的具體要求。
1.品名:______________。
2.規格:______________。
3.型號:______________。
4.數量:______________。
5.質量:______________。
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6.價格: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傭金的計算。
1.行紀人的傭金,由委托人負擔。行紀人完成委托事項后,可以根據交易成交額(人民幣)按照下列比例收取傭金。
1.11萬元以下(含1萬元)的,為6%。
1.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為3%。
1.3超過1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為2%。
1.4超過1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為0.5%。
1.5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為0.3%。
2.行紀人處理委托事項的費用,由負擔。
3.行紀人在辦理委托事項過程中產生的所有費稅均由委托人承擔。此等費稅包括但不限于關稅、增值稅、保險費、倉儲費、商檢費、運輸費等。如果費用由行紀人代墊,則委托人依行紀人提供的有效憑證進行結算。
4.委托人應在委托事項完成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內向行紀人支付傭金,將傭金及其他費用匯至行紀人指定的下列賬戶。
(1)開戶人姓名:______________。
(2)賬號:___________。
(3)開戶銀行:___________。
第四條履行期限及履行地點。
1.雙方一致確認,本合同履行期限為。
2..雙方一致確認,本合同履行地點為。
第五條行紀人的權利義務。
1.行紀人處理委托事務,有權依照本合同約定向委托人收取報酬。
2.行紀人占有委托物的,應當妥善保管委托物。
3.行紀人應及時將委托事務進行狀況向委托人履行報告義務。
4.委托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的,經委托人同意,行紀人可以處分該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時取得聯系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
5.行紀人處理委托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轉交給委托人。
6.行紀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未經委托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托人發揮效力。
7.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托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行紀人與委托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8.行紀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
9.委托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該指示賣出或者買入。
10.經行紀人催告,委托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行紀人可以提存委托物。
11.行紀人賣出或者買入具有市場定價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意見以外,行紀人自己可以作為買受人或者出賣人。行紀人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
12.委托物不能賣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賣,經行紀人催告,委托人不去取回或者不處分該物的,行紀人可以提存委托物。
13.委托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托物享有留置權。
14.行紀人不得與第三方串通,損害委托人的利益。
15.行紀人不得騙取、占用委托人的款物。
第六條委托人的權利義務。
1.行紀人按照約定買入委托物,委托人應當及時受領。
2.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
3.委托人應當向行紀人提供真實可靠的相關資料。
4.委托人應當向行紀人如實說明委托物存在的瑕疵。
5.委托人不得隱瞞與委托事項有關的重要事項,提供不真實信息或者要求提供違法服務。
6.委托人應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向行紀人支付傭金。
7.委托人應保證自己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與合法性。
8.委托人有權要求行紀人按照自己的指令從事貿易活動。
9.委托人發現行紀人違反了合同約定時,有權拒絕接受因行紀人的行為所產生的任何法律后果。
10.委托人發現行紀人違反了合同約定時,有權拒絕支付酬金和償還費用。
第七條違約責任。
1.行紀人違約責任。
1.1行紀人未能按照委托人指示從事委托事項的,須對因此給委托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1.2行紀人對其占有的委托物未盡妥善保管義務,須對因此給委托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1.3行紀人在未經委托人同意而處分委托物時,未采取合理處分措施,須對因此給委托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1.4行紀人未將為委托人從事委托事項所取得的利益及時轉交給委托人,因此給委托人造成損失,行紀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行紀人未將該款項及時轉交給委托人,行紀人應當向委托人交付該款項并償付利息,因此給委托人造成損失,行紀人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委托人違約責任。
在行紀人完成或部分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未按時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行紀人可以向委托人請求支付報酬及其遲延利息。
第八條聲明及保證。
1.委托人聲明并保證:
1.1委托人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1.2委托人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均已辦妥并合法有效。
1.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做出任何足以對委托人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2.1行紀人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2行紀人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均已辦妥并合法有效。
2.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做出任何足以對行紀人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第九條保密。
雙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合同過程中所獲悉的屬于對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文件及資料(包括商業秘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信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來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信地址如下:
委托人:
行紀人: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信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十一條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征得對方同意后,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1.本合同期限屆滿,雙方不再續簽合同的。
2.雙方通過書面協議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4.在委托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5.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6.委托人委托的事項不可能完成。
7.行紀合同當事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
8.當事人有其他違約或違法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第十三條合同的轉讓。
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或經雙方協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規定雙方的任何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在未經征得另一方書面同意之前,不得轉讓給第三者。任何轉讓,未經另一方書面明確同意,均屬無效。
第十四條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2.1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于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后,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簽訂日之后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臺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十六條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做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觸。
第十七條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__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協議簽訂時間:年月日。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行紀合同與委托合同的區別(實用17篇)篇十七
合作開發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是平行的,即當事人都承擔類似的義務,又都有權請求和監督另一方履行相應的義務。
委托開發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是相對的,這與一般的雙務合同相同,即委托人的主要義務也就是研究開發人的主要權利;研究開發人的主要義務即委托人所享有的權利。
合作開發合同的當事人共同參加研究開發工作,具體表現為,合作各方可以共同進行全部的研究開發工作,也可以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分工,分別承擔不同階段或不同部分的研究開發工作。
委托開發合同,則是一方進行物質投資和經費投入,另一方從事研究開發。
與此相聯系,二者的合同主體也不同。合作開發合同,當事人各方大多為專門從事研究開發工作的科研單位,而委托開發合同,則一般是科研單位與企業之間的合作。
合作開發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共同的,各方的目的是一致的,通過研究開發取得的成果是共有的,可以是共同共有,也可以是按份共有。
委托開發合同,委托人提供投資供另一方研究開發,其目的是為獲得研究開發成果,用于其生產領域,獲取經濟效益;研究開發人從事研究開發工作的目的是為了獲取報酬。委托開發合同的成果所有權依合同的約定在當事人之間進行不同程度的分享。
合作開發合同,研究開發過程中出現的風險通常由各方當事人共同承擔;委托開發合同,其開發風險則一般由委托人承擔,也可依合同約定由雙方分擔。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項目名稱:(注:本參考格式適用于新技術、新產品、新材料、新工藝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活動。)。
二、本技術開發項目在國內外的現狀,水平及發展趨勢:
三、本研究開發成果應達到的技術經濟指標:
四、投資總額:其中甲方投資乙方投資在總投資額中:甲方占x%;乙方占x%。
(注:所謂投資,不僅包括以貨幣、設備、場地進行的物質投資,還可以包括以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進行的技術投資,采取貨幣以外的形式進行投資的,應當折算成相應的金額,明確當事人在投資中所占的比例。)。
五、雙方的具體分工:
1.甲方負責:2.乙方負責:
(注:當事人各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以自己的技術力量參加研究開發工作,共同制定研究開發計劃,共同解決研究開發中發生問題,或按照分工分別承擔設計、工藝、試驗、試制等不同階段或者不同部分的研究開發工作,并與其他當事人協作配合,直至完成研究開發項目。任何一方當事人,對合同約定或全體當事人決定必須履行的義務,都必須認真履行。)。
六、雙方的違約責任:
2.任何一方不按照合同約定的分工參與研究開發工作或不按照合同約定與其他各方完成配合任務的,違約方應向另一方支付數額為項目投資總額x%的違約金。
七、成果歸屬與分享:
注1:當事人各方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約定權利和義務:
1.一方轉讓其共有專利權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可以優先受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
2.合作開發各方中一方聲明放棄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可由另一方單獨申請,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請。
3.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以后,放棄專利申請權的一方可以免費取得該項專利的普通實施許可,該許可不得撤銷。
4.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請專利。
注2:合同開發所完成的非專利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及利益分配辦法,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合同沒有約定的,視當事人均有使用或轉讓的權利。除另有約定外,一方當事人使用和轉讓該成果所收獲得的收益,另一方或其余各方無權請求分享。
注3:在實踐中,合作開發合同當事人以合同約定成果分享的情況主要有以下幾種:
(1)約定研究開發成果的專利申請權不為各方共同,而歸一方當事人所有。但享有專利申請權的一方當事人可按約定將由此取得的經濟利益向其它當事人作適當補償。
(2)約定向合同外第三人轉讓研究開發成果時,應經合作開發各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由此所取得的經濟利益由各方分享。
(3)在特殊情況下,當事人各方還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技術成果權的分享份額以及各自享有的專利申請權。如對在技術開發的各主要階段(實驗室開發階段、生產工藝開發階段)產生的研究開發成果(或階段性成果)約定各自獨立享有的權利。
(4)約定由當事人一方享有對合作開發成果的獨占使用權或轉讓權,但取得這一權利的當事人應向其它各方當事人支付約定的價金。
在履行本合作開發合同的過程中,因出現無法克服的技術困難,導致研究開發失敗或部分失敗的,其風險責任由當事人按如下比例合理分擔:甲方負擔x%;乙方負擔x%。
九、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1種方式解決: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十、有關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本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法定代表(或授權代表)簽名蓋章簽字時間簽字地點開戶銀行帳號。
甲方擔保人(名稱)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蓋章簽字時間簽字地點開戶銀行帳號。
乙方法定代表(或授權代表)簽名蓋章簽字時間簽字地點開戶銀行帳號。
乙方擔保人(名稱)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蓋章簽字時間簽字地點開戶銀行帳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