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實現專業化合作的紐帶。合同對于我們的幫助很大,所以我們要好好寫一篇合同。這里我整理了一些優秀的合同范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吧。
合同中質量如何要求篇一
一問:
我們的食品標準足夠嚴嗎?
年底完成國標整合工作,構建國家標準體系
記者:我們目前有多少項食品標準,新的食品安全國標體系何時建成?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有關負責人:目前,我國已清理近5000項食品標準,公布新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492項,并將于今年底完成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整合工作,基本構建由1100余項食品安全標準組成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體系。
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明確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制定、公布,這有利于加強標準制定與標準執行的銜接,增強標準制定的適用性、配套性和針對性。
下一步,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將在衛生計生委的統一組織下,發揮執法一線和檢驗檢測方面的優勢,積極參與、共同努力,構建最嚴謹的食品安全標準體系。
記者:我國目前的藥品標準情況如何?
負責人:藥品標準是國家為保證藥品質量,根據藥物自身的理化性質與生物學特征,對藥品的質量指標、檢驗方法和生產工藝等所作的強制性的技術規定,一般包括藥品通用名稱、處方、性狀、鑒別、檢查、含量(或效價)測定、規格、貯藏等項目,中藥標準還規定了制法、功能與主治、用法與用量等項目。
按照《國家藥品安全十二五規劃》的總體部署,國家食藥監總局組織實施了藥品標準提高行動計劃,全面提高國家藥品標準。
目前,我國已全面建立起以《中國藥典》為核心的,由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化學藥品、生物制品、藥用輔料等組成的門類齊全的國家藥品標準體系。
二問
最嚴監管如何避免花架子?
下力氣解決瘦肉精等問題,研究在許可證上曬出責任人
記者:最嚴監管如何保證能落實好?
負責人:實現最嚴監管,首先是源頭嚴防。抓好源頭嚴防,必須首先在防范農藥獸藥殘留、非法添加上下功夫。
在完善標準的基礎上,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范農藥使用,下力氣解決高劇毒農藥違規使用、抗生素濫用、非法使用“瘦肉精”和孔雀石綠等突出問題。
嚴格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管理,加強對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行為的監管,加大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餐飲服務單位等的現場檢查,督促落實企業主體責任。
其次是過程嚴管。在食品藥品監管中要加強日常監管,推進責任“上墻”,公布許可責任人和日常監管責任人,研究在許可證上“曬”出許可責任人、日常監管責任人的姓名,接受社會監督。
負責日常監管的食品檢查員每周要到生產經營企業去現場檢查一次。接到消費者舉報或看到媒體曝光后,要及時赴現場調查取證,同時要及時公布檢查信息。
最后是風險嚴控。用好抽檢監測這個手段。市縣兩級著重對食用農產品的農藥獸藥殘留、加工和餐飲企業的非法添加問題進行定期抽檢;國家和省級主要對大型食品企業、消費量大的重點產品進行定期抽檢。此外,食藥監部門將督促企業建立產品追溯體系,讓食品藥品全程可控可追溯。
此外,在問責方面,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食品安全負總責。對責任不落實、監督管理不力、失職瀆職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加大督查考評力度,推動地方把食品藥品安全工作納入地方政府和領導干部績效考核體系,發揮考核的激勵約束作用,促進地方政府落實屬地管理責任。
三問
能罰得違法者傾家蕩產嗎?
新《食品安全法》處罰愈加嚴厲,設行業終身禁入制
負責人:不同國家的國情不同,不能簡單對比。有些發達國家食品藥品產業發達,監管起步較早,法制體系較為完備,而我國食品藥品監管起步較晚,安全基礎薄弱,特別是食品行業小散亂問題突出,大部分是小企業,還有不計其數的小作坊、小攤販。國情不同決定了法律體系不同,不可能照搬其他國家的法律。
近年來新制定修訂的法律法規在處罰上愈加嚴厲。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將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進一步加大了對食品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
比如,提高罰款額度。《食品安全法》第123條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經營病死、毒死動物肉類的行為,罰款額度由原來的最高可處貨值金額10倍罰款修改為最高可處貨值金額30倍罰款。
比如,引入了行政拘留。《食品安全法》第123條對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經營病死畜禽,違法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等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予以行政拘留。從原先的行為罰、財產罰到現在人身自由罰,對嚴重食品藥品違法行為的處罰升格了一個檔次。
再比如,規定行業終身禁入。《食品安全法》第135條規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記者:處罰從嚴,下一步努力的方向是什么?
負責人:作為責任主體,企業必須對其所生產和銷售的產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觸犯了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未能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必須接受相應的處罰。對食藥監部門來說,我們將在以下幾個方面發力:
一是拓寬案件線索。主動從日常監管、監督抽驗、投訴舉報、輿情監測、網絡媒體等多種渠道,發現違法信息。
二是嚴懲重處違法違規行為。聚焦重點品種、重點領域、重點環節,開展有針對性打擊行動。例如在食品方面,就要以嬰幼兒配方乳粉、乳制品、白酒等大宗食品為重點品種,以農村地區、城鄉結合部等為重點區域。
三是強化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目前,我們已聯合公安部等相關部門,起草了相關文件,進一步加強和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中的證據轉換、涉案物品處置、涉案產品檢驗與鑒定、案件信息發布等工作。
四是大力推進信用體系建設。積極重點推動《關于推進食品藥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等相關制度的出臺,鼓勵守信經營,懲戒失信行為。聯合相關部門在企業登記變更、稅務、政府招標采購、土地使用和環評等方面采取懲戒措施,使失信者“一處失信,處處受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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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質量如何要求篇二
近期,我參加了一場合同法的講座,使我對合同的概念、要素、形式等方面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提高了我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養。下面,我將結合自己的體會和理解,談談這次講座給我帶來的收獲。
一、加深了對合同基本概念的認識
在講座中,我理解到合同是民事法律關系的基石,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它是一種法定的權利和義務的體現形式,是讓各方在規定的范圍內的權利得到保護的一種方式。合同在現代社會經濟活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企業和個人平穩交往的最基本依據。
二、明確了合同的要素內容
參加講座后,我對合同的要素有了更加細致的認識。合同要素包括合同當事人、合同對象、合同內容、合同形式等組成部分,各個要素構成了一個完整、系統的合同制度。合同必須包含以上幾個要素,缺少任何一個要素,都會導致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三、加強了對合同法規定的理解
在講座中,我對合同法的規定有了更深刻的認識。合同法對合同的成立、履行、變更、解除等方面都做出了詳細的規定,這為各方權利義務的明確提供了依據。掌握和運用可以有效地對合同的履行、解決爭議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
四、提高了合同的談判和簽訂技能
合同講座讓我領悟到在和他人談判時應該如何把握節奏,明確自己的和對方的利益點,并及時做出決策,達成雙方的共識和目標。在合同的簽訂環節中,要盡可能地明確合同要素,十分關注合同某些條款的詳細表述。
五、增進了法律意識和法律素養
通過這次合同法講座,我認識到了法律對于社會的重要意義,了解了法律的基本概念、背景和文化,了解了法律制度對行為的規范和解決矛盾的原則。這次講座對于提升我們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養都起到了不可忽視的作用。
總之,這次合同法講座對于我是一次難得的學習機會。通過這次體驗,我理解了合同的概念、要素和形式,以及合同法規定的詳細內容,同時,我的談判和簽訂技能也得到了提高。這次經歷還讓我更加明確了法律意識和素養的重要性,并不斷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質。最后,我相信這些經驗和收獲在今后的生活和工作中都會帶給我更多的機會和收獲。
合同中質量如何要求篇三
房屋租賃合同是指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賃住房時簽訂的、用來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作為住房的承租人,既要清楚自己的權利,也應了解自己的義務。具體來說,房屋租賃合同應包括以下條款:
1、雙方當事人的情況合同中應寫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個人情況。
2、住房具體情況住房的具體位置,寫明住房的確切位置,如位于某路某號某室;住房面積;住房裝修情況,簡要說明住房的墻壁、門窗、地板、天花板、廚房和衛生間的裝修情況;配備設施和設備,簡要列舉住房內出租人為承租人準備的家具、家用電器、廚房設備和衛生間設備等;住房的產權及產權人,寫明這套住房為何種產權,產權人是誰,出租人與產權人的關系及是否得到產權人的委托出租住房。
3、住房用途主要說明以下兩點:住房是用于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一家居住、還是允許承租人或其家庭與其他人合住;住房是僅能用于居住,還是同時可以有其他用途,如辦公等。
4、租賃期限由于承租人不希望頻繁搬家,而出租人也不希望在短時間內又要尋找新的房客,雙方都需要有一段比較穩定的時間,所以需要在合同中約定一個期限。在這個期限內,如果沒有特殊情況,出租人不得收回住房,承租人也不得放棄這一住房而租賃別的住房。期限到了之后,承租人將住房退還給出租人。如果承租人要繼續租賃這套住房,則要提前通知出租人。經協商,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可繼續租賃這套住房。如承租人要搬走,但是沒有找到合適的新住處,出租人應酌情延長租賃期限。
5、房租及支付方式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協商確定,在租賃期限內,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租金的付款方式大致有按年付、按半年付、按季付。如果一次付清較長期限的房租,可以和出租人討價還價,要求給予一些優惠。但從承租人的經濟承受能力角度考慮,按月或按季付款造成的經濟負擔相對較小。
6、住房修繕責任出租人是住房的產權人或產權人的委托人,所以修繕住房是出租人的責任。承租人在租賃前應對住房及其內部設施進行認真檢查,保證自己今后能夠正常使用。如果在正常使用過程中住房或設施損壞,承租人應及時通知出租人請物業管理公司予以維修。但如果是因為承租人使用不當而造成損壞的,由承租人負責維修或賠償。出租人無力對住房進行修繕的,承租人可與其共同出資維修,承租人負擔的維修費用可以抵償應交的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償還。
7、住房狀況變更承租人應該愛護住房和各種設施,不能擅自拆、改、擴建或增加。在確實需要對住房進行變動時,要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簽訂書面協議。
8、轉租的約定有的承租人租房的目的并不是自住,而是想通過轉租取得租金收入。由于這種轉租行為影響到出租人的利益,所以雙方應該在合同中對轉租加以規定。如果允許轉租,雙方可以協商確定一個分享轉租收入的比例;如果不允許轉租,而承租人擅自轉租,出租人則有權終止租賃合同。
9、違約責任在簽訂合同時,雙方就要想到可能產生的違反合同的行為,并在合同中規定相應的懲罰辦法。例如,如果承租人不按期交納房租,出租人可以提前終止合同,讓其搬離;如果出租人未按約定配備家具等,承租人可以與其協商降低房租等。
10、租賃合同的變更和終止如果在租賃過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認為有必要改變合同的上述各項條款,如租賃期限、租金等,雙方可以通過協商對合同進行變更。如果承租人由于工作等的變動需要與他人互換住房,應該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換房后,原租賃合同終止,出租人和新的承租人簽訂新的租賃合同。如果合同未到期時出租人和承租人中有一方要提前解除合同,則要提前通知對方,并按照合同約定或協商給予對方一定的補償。如果合同到期,那么該合同自然終止。
重要法規
《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租賃期限內,房屋出租人轉讓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9條第二款規定:“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
《合同法》第230條規定:“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間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房屋所有人出賣出租房屋,須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8條規定:“出租人出賣房屋,應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合同法》236條規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合同中質量如何要求篇四
在學習合同法的過程中,為了更好地掌握法律的實際應用,我們進行了一系列案例實訓。通過參與實際案例的解析和討論,我對合同法的理論知識有了更深入的了解。這些案例讓我認識到合同在人們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同時也意識到在簽訂合同時應該注意的細節和法律責任。下面我將從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變更和解除五個方面談談我在合同法案例實訓中的心得體會。
首先,合同的成立是合同法最基本的要素之一。通過實際案例的分析,我發現合同的成立需要滿足五個要件,即合同當事人、合同內容、意思表示、真實意思和合法目的。在實際操作中,這五個要件是相輔相成的。如果一方缺失其中任何一個要件,都可能導致合同的無效。因此,在簽訂合同時,我們必須認真考慮合同當事人的身份和資格,確保合同內容明確具體,以及確保雙方的真實意思和合法目的。只有這樣,我們才能確保合同的有效成立。
其次,合同的效力是合同法案例實訓中另一個重要的方面。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在法律上必須具有約束力。通過對實際案例的學習,我認識到合同的訂立并不等于合同的生效。只有在合同符合法律規定的內容和形式要求時,合同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我們在簽訂合同時必須特別注意合同的有效性,并遵守合同法的規定,以確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效力。
再次,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法案例實訓中的重點關注點之一。合同的履行意味著合同當事人必須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通過對實際案例的分析,我發現履行合同并不只是簡單地完成合同約定的行為,更重要的是合同當事人要履行合同的義務和做到合同的核心內容。同時,我們還應該了解合同履行的各種方式和條件,并盡量減少履行合同時可能的爭議和糾紛。
另外,在合同法案例實訓中,我還學到了合同的變更和解除的知識。合同的變更是指合同當事人根據一定的程序,協商修改合同的約定內容。通過對實際案例的研討,我認識到合同變更需要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一致意見,并且必須遵守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而合同的解除則是指合同當事人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或約定,終止合同關系。在實際操作中,我們應該清楚合同解除的條件和程序,并遵守法律的規定,避免引發不必要的糾紛。
總而言之,在合同法案例實訓中,我深入學習了合同法的相關知識,并通過實際案例的分析和討論加深了對合同法的了解。我認識到合同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我們在簽訂合同時必須認真考慮各個方面的細節,確保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變更和解除。只有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我們才能充分發揮合同法的作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并推動社會的經濟發展。
合同中質量如何要求篇五
近日,我參加了一場關于合同法的講座,這是我們學習法律知識的重要一步。在這次的講座中,我們了解到了許多關于合同法的基礎知識。正如講師所說,我們必須了解與合同相關的法律條款,以便我們在未來生活和工作中能夠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下面,我將分享一些自己的心得體會。
首先,我們必須了解什么是合同。在講座中,我們了解到合同是以約定為基礎、雙方同意的法律文書,規定了雙方應當履行的權利和義務,且雙方都應該遵守合同的內容。這使我對合同更為詳細的了解。
其次,在講座中,我們了解到了合同的構成要件。雖然合同并不一定要采用書面形式,但它必須包含四個基本要素:當事人、對象、內容和條件。當事人是指簽署合同的各方,對象是指合同所約定的權利和義務所要求的具體事物,內容是指合同的主要內容,條件指合同成立的前提條件。如果其中一個要素缺失,這份文書就不能成為有效的合同,因此我們在簽署合同時一定要仔細核對所有的內容和條件。
其次,在了解合同的構成要素之后,我們還要了解合同的效力。在講座中,我們學習到了合同相對人和合同第三人。合同相對人即合同當事人,可以通過內部協商解決合同糾紛,而合同第三人則無法參與內部協商,只能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合同糾紛。了解這些知識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它可以幫助我們更好地了解合同的影響和效力。
另外,在合同法的講座中,我們還了解了違約責任的相關知識。講師帶我們深入了解違約責任的類型,包括實際損失和違約金等,同時也告訴我們如何分析合同的風險和掌握約定條款。這些重要的知識將幫助我在以后的生活中更加準確地評估并控制風險,尤其是在簽署合同時。
通過這次講座,我對合同的知識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我了解了合同的構成要素、效力、違約責任等知識點。而這些知識不僅僅對于法學專業的同學,對于其他專業的學生來說,也是很有意義的。深刻了解合同法的規定不僅可以幫助我們更好的保護自己的利益,而且還可以在未來工作中用于人際關系中的處理,將能夠避免許多的不必要的煩惱和誤解。
合同中質量如何要求篇六
第五十三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釋義】本條是對合同中免責條款效力的規定。
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就是指合同中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為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未來責任的條款。在現代合同發展中免責條款大量出現,免責條款一般有以下特征:
1.免責條款具有約定性。免責條款是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的合同的組成部分。這是與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或者履行不完全時免除責任是不同的。當事人可以依據意思自治的原則在合同中約定免責的內容或者范圍,比如當事人可以約定“限制賠償數額”、“免除某種事故發生的責任”等。
2.免責條款的提出必須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任何以默示的方式作出的免責都是無效的。
3.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具有免責性。免責條款的目的,就是排除或者限制當事人未來的民事責任。當然這種兔責可以部分免責(限制),也可以是全部免責(排除)。
各國法律一般都規定,對于一方擬就的免責條款,應給予對方以充分注意的機會,比如免責條款印刷的方式和位置,要使對方充分注意到,或者給對方以充分的提示等。特別是在現代社會格式合同流行的情況下,對于格式合同中不合理、不公正的免責條款,出于保護弱者的考慮,法律一般都確認該條款無效。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的權利。
對于免責條款的效力,法律視不同情況采取了不同的態度。一般來說,當事人經過充分協商確定的免責條款,只要是完全建立在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免責條款又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法律是承認免責條款的效力。但是對于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免責條款,法律是禁止的,否則不但將造成免責條款的濫用,而且還會嚴重損害一方當事人的利益,也不利于保護正常的合同交易。本條規定了以下兩種免責條款無效: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條款無效。對于人身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給予特殊保護的,并且從整體社會利益的角度來考慮,如果允許免除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人身傷害的責任,那么就無異于縱容當事人利用合同形式對另一方當事人的生命進行摧殘,這與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的憲法原則是相違背的。在實踐當中,這種免責條款一般都是與另一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相違背的。所以本條對于這類免責條款加以禁止。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我國合同法確立免除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同一方當事人財產的條款無效,是因為這種條款嚴重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如果允許這類條款的存在,就意味著允許一方當事人可能利用這種條款欺騙對方當事人,損害對方當事人的合同權益,這是與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完全相違背的。對于本項規定需要注意的有兩點:(1)對于免除一方當事人因一般過失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責任的條款,可以認定為有效。(2)必須是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條款無效。也就是說,對于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必須限于財產損失,如果是免除人身傷害的條款不管是當事人是否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只要是免除對人身傷害責任的條款依據本條第一項的規定都應當使之無效。
[合同法第53條]
合同中質量如何要求篇七
第五章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
第四十四條技術咨詢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為另一方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所訂立的合同。
第四十五條技術咨詢合同的委托方的主要義務是:
(一)闡明咨詢的問題,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技術背景材料及有關技術資料、數據;
(二)按期接受顧問方的工作成果,支付報酬。
技術咨詢合同的顧問方的主要義務是:
(一)利用自己的技術知識,按照合同約定按期完成咨詢報告或者解答委托方的問題;
(二)提出的咨詢報告達到合同約定的要求。
第四十六條技術咨詢合同的委托方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必要的數據和資料,影響工作進度和質量的,所付的報酬不得追回,未付的報酬應當如數支付。
技術咨詢合同的顧問方未按按期提出咨詢報告或者所提出的咨詢報告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應當減收或者免收報酬,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技術咨詢合同的委托方按照顧問方符合合同約定要求的咨詢報告和意見作出決策所造成的損失,應當由委托方承擔。但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條技術服務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設工程的勘探、設計、施工、安裝合同和加工承攬合同。
第四十八條技術服務合同的委托方的主要義務是:
(一)按照合同約定為服務方提供工作條件,完成配合事項;
(二)按期接受服務方的工作成果,支付報酬。
技術服務合同的服務方的主要義務是:
(一)按期完成合同約定的服務項目,解決技術問題,保證工作質量;
(二)傳授解決技術問題的知識。
第四十九條技術服務合同的委托方違反合同,影響工作進度和質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服務方的工作成果的,應當如數支付報酬。
技術服務合同的服務方未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服務工作的,應當免收報酬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第五十條在履行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的過程中,顧問方或者服務方利用委托方提供的技術資料和工作條件所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于顧問方或者服務方。委托方利用顧問方或者服務方的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于委托方。但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六章技術合同爭議的仲裁和訴訟
第五十一條發生技術合同爭議的,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通過協
向國家規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仲裁機構的仲裁決定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
第五十二條技術合同爭議的訴訟時效和申請仲裁的期限為一年,自當事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合同中質量如何要求篇八
隨著現代社會的不斷發展,職場人員數量不斷增多,勞動合同法成為職場中不可或缺的規定之一。職場勞動合同法作為關系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權利義務的基本規范,具有很高的指導意義。 因此,作為從事職業工作的人員,我們必須要注意并學習職場勞動合同法,從而更好地保障我們的權益。
第二段:勞動合同法的內容及其重要性
勞動合同法是規范勞動合同制度的法律法規。其主要內容包括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權利、義務、勞動合同的簽訂、變更和解除等。職場勞動合同法的重要性在于它能夠平衡勞動雙方的權益,確保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有助于營造公平、公正的職場環境,并有助于增強職工的歸屬感,促進企業的發展。
第三段:勞動合同法在職場中的實際應用
在職場中,勞動合同法常用的應用案例主要包括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用人單位未執行規定等違法情況。當我們面臨上述情況時,需要合理地運用職場勞動合同法,對于我們的權益進行保障。同時,在實際操作中,我們也要慎重考慮許多事項,例如細致的合同條款的編寫、與用人單位的用工協商等,這些都是保障一個合法權利需要遵守的要點。
第四段:我對職場勞動合同法的體會
在職場中,我經常遇到一些阻礙自己發展的事情,很多情況下都需要協商解決,使用職場勞動合同法以保護自己的權益。通過學習和理解勞動合同法,我發現我們在職場中不要輕易相信他人,要了解自己的權益和職責,同時要嚴密履行自己的義務。對于一些法規和條款,我們需要通過學習和與人互動融合影響我們的決策,從而更好地實現自身成長和企業創新繁榮。
第五段:結論
職場勞動合同法體現了法治社會的保障 and 對于我們權益的保護至關重要。在維護職場利益和促進企業發展中也有很大的作用。我們需要不斷學習和實踐相關知識,思考自身的能力與發展,在保障自身合法權益的同時,也為企業做出更大的貢獻。
合同中質量如何要求篇九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釋義】本條是關于可撤銷合同的規定。
所謂可撤銷合同,就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實,通過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生效的意思表示歸于無效的合同。
我國的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規定: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一)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二)顯失公平的。
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時起無效。
可撤銷合同具有以下特點:
1.可撤銷的合同在未被撤銷前,是有效的合同。
2.可撤銷的合同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
無論是在大陸法系還是在英美法系,大多規定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撤銷權人可以請求撤銷合同。
3.可撤銷合同的撤銷要由撤銷權人通過行使撤銷權來實現。
可撤銷合同與無效合同有相同之處,如合同都會因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后而使合同自始不具有效力,但是二者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可撤銷合同主要是涉及意思不真實的合同,而無效合同主要是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可撤銷合同在沒有被撤銷之前仍然是有效的,而無效合同是自始都不具有效力;可撤銷合同中的撤銷權是有時間限制的。
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合同成立時起1年內具有撤銷權;可撤銷合同中的撤銷權人有選擇的權利,他可以申請撤銷合同,也可以讓合同繼續有效,他可以申請變更合同,也可以申請撤銷合同,而無效合同是當然的無效,當事人無權進行選擇。
對于可撤銷合同的規定必須要注意以下三點:
1.可撤銷合同中,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撤銷合同,主要是誤解方或者受害方有權請求撤銷合同;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中,則只有受損害方當事人才有權請求撤銷合同。
2.撤銷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變更或者撤銷。
3.在可撤銷合同中,具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并非一定要求撤銷合同,他也可以要求對合同進行變更。
本條規定了三種可撤銷的合同:
1.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
所謂重大誤解,是指誤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時,對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項存在著認識上的顯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誤解者的利益受到較大的損失,或者達不到誤解者訂立合同的目的。
誤解直接影響到當事人所應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同時在這種情況下,雖然同行為人原來的真實意思不相符合,但這種情況的出現,并不是由于行為人受到對方的欺詐、脅迫或者對方乘人之危而被迫訂立的合同,而使自己的利益受損.而是由于行為人自己的大意,缺乏經驗或者信息不通而造成的。
因此,對于這種合同,不能與無效民事行為一樣處理,而應由一方當事人請求變更或者撤銷。
因重大誤解而可撤銷的合同一般具有以下幾個要件:(1)誤解一般是因受害方當事人自己的過失產生的。
這類合同發生誤解的原因多是當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識、技能、信息或者經驗而造成的。
(2)必須是要對合同的內容構成重大的誤解。
也就是說,對于一般的誤解而訂立合同一般不構成此類合同,這種誤解必須是重大的。
所謂重大的確定,要分別誤解者所誤解的不同情況,考慮當事人的狀況、活動性質、交易習慣等各方面的因素。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對誤解是否重大,主要從兩個方面來考察:其一,對什么產生誤解,如對標的物本質或性質的誤解可以構成重大誤解,對合同無關緊要的細節就不構成重大誤解。
其二,誤解是否造成了對當事人的重大不利后果。
如果當事人對合同的某種要素產生誤解,并不因此而產生對當事人不利的履行后果,那么這種誤解也不構成重大誤解的合同。
(3)這類合同要能直接影響到當事人所應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合同一旦履行就會使誤解方的利益受到損害。
(4)重大誤解與合同的訂立或者合同條件存在因果關系。
誤解導致了合同的訂立,沒有這種誤解,當事人將不訂立合同或者雖訂立合同但合同條件將發生重大改變。
與合同訂立和合同條件無因果關系的誤解,不屬于重大誤解的合同。
根據我國已有的司法實踐,重大誤解一般包括以下幾種情況:(1)對合同的性質發生誤解。
在此種情況下,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將發生重大變化。
如當事人誤以為出租為出賣,這與當事人在訂約時所追求的目的完全相反。
(2)對對方當事人發生的誤解。
如把甲當事人誤以為乙當事人與之簽訂合同。
特別是在信托、委托等以信用為基礎的的合同中對對方當事人的誤解就完全屬于重大誤解的合同。
(3)對標的物種類的誤解。
如把大豆誤以為黃豆加以購買,這實際上是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指向對象即標的本身發生了誤解。
(4)對標的物的質量的誤解直接涉及到當事人訂約的目的或者重大利益的。
如誤將仿冒品當成真品。
除此之外,對標的物的數量、履行地點或者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發生誤解,足以對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也可認定為重大誤解的合同。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所謂顯失公平的合同,就是一方當事人在緊迫或者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訂立的.使當事人之間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嚴重不對等的合同。
標的物的價值和價款過于懸殊、承擔責任、風險承擔顯然不合理的合同,都可稱為顯失公平的合同。
拓展閱讀:
《合同法》第54條中的重大誤解與顯失公平、欺詐的區別【2】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4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重大誤解與顯示公平的區別在于:
一方利用其優勢或利用對方無經驗、輕率等而與對方訂立合同,發生顯失公平的后果通常也與對方的重大誤解聯系在一起。
例如某人因缺乏經驗和輕率誤將假貨當作真品購買,誤將價值僅值100元的商品當作價值500元的商品購買,顯然,行為的結果將會造成當事人之間的利益的極不平衡。
在此情況下,可從兩個方面來區別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
第一,要確定是否存在著一方利用對方的無經驗和輕率的情況,也就是說要考察是否符合顯失公平的主觀要件。
如果誤解的一方只能證明自己因缺乏經驗或不仔細而發生了誤解,不能證明對方是否利用了自己的無經驗和輕率,則應按重大誤解處理。
同時,如果誤解一方能夠證明對方在訂約時施加了一些影響,如提供混亂的價格信息等又未構成欺詐,則可認為對方利用了自己的無經驗和輕率,這種情況可按顯失公平處理。
第二,要考慮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是否平衡。
在誤解的情況下,可能一方造成了重大損失,但對方并未獲得利益(如誤將價格相同的另一種型號的商品當成買賣的標的物)。
而在顯失公平的情況下,通常是雙方利益不平衡,即一方受損,另一方得利。
在合同法中同樣作為可申請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的情形,重大誤解與欺詐的區別在于。
重大誤解與欺詐都包含了表意人的認識錯誤問題,二者之間的根本區別在于,在重大誤解的情況下,誤解一方陷入錯誤認識是由于其自己的過失(非故意)造成的,而非受欺詐的結果;在欺詐的情況下,受欺詐人陷人錯誤認識是由于他人實施欺詐行為而誘使自己作出非真實的意思表示,而非自己的過失造成的。
此外,受期詐的合同無效,這一點與重大誤解也有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