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是組織管理的基石,為組織的健康發展提供了保障。希望通過以下范文的閱讀,能夠對編寫和執行規章制度有更深入的了解和認識。
請銷假管理制度要求(精選14篇)篇一
1、機關工作人員申請年休假、探親假、婚假、產假、喪假,按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部門規定執行,地震局不再另行規定。
2、工作時間因私脫離工作崗位的,填寫事假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離崗。不能事前書面申請的,經批準后,事后上班第一天及時補辦手續。請病假者需持指定醫院開具的病假證明,經批準后方可。
3、申請事假一天以內的,由科室負責人審批,超過一天的,要經科室主要負責人同意并簽字后,報分管領導審批。科室主要負責人請假超過一天的需報局長審批。
4、請假到期后,應及時向準假人和辦公室銷假,超過請假時間不銷假的視為曠工。
2、因故需要延長假期的應該提前補辦續假手續,情況特殊的應事前說明原因,事后辦理補假手續。
3、銷假應履行銷假手續,本人要在《請、休假條》的存根聯上簽字,并注明銷假時間。本人在休假內提前返回工作單位的,銷假時也要一并注明休假時間。
1、機關工作人員在批準的年休假、婚假、產假、喪假、事假、探親假和路程假期內,工資保險福利待遇不變。職工探親的往返路費按財務有關規定報銷。
2、機關工作人員在批準的病假期內,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基本工資照發;病假超過2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工作年限滿10年以上的,基本工資照發;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70%,工作年限滿10年及以上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80%,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基本工資照發。其他未納入基本工資的物價福利性補貼部分在病假期間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3、基本工資的計算,實行級別工資制的人員,為本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之和;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之和;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為本人職務(技術等級)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之和。
4、按規定應扣發的病假工資由辦公室通知財務科扣發。
1、機關各科室要加強組織紀律性,嚴格執行各項請銷假制度。
2、對經批準休病假、事假的人員,要嚴格執行獎懲規定。病假、事假累計超過半年的,不參加年度考核。對未經批準擅自脫離工作崗位的,一律按曠工論處。
3、因參加學歷教育復習、上課、考試或因其他個人事由需休假的人員,要首先使用本人的應休假期;無假期的,在單位工作允許的情況下,可適當給予時間,但要按規定程序報批。
5、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辦公室負責解釋。
請銷假管理制度要求(精選14篇)篇二
為進一步加強作風建設,保持一個良好的工作環境,提高工作效率,強化內部管理,特制訂本制度。
1、考勤要求。工作時間不得遲到、早退、脫崗和上網游戲、炒股、聊天、大聲喧嘩,更不得隨意曠工、擅離職守。上班時間個人有事或因公臨時離開工作崗位,要向科室負責人或分管領導請假,講明去向及所需時間。直接領導不在時,要向辦公室說明情況。
2、考勤登記。上班時間實行簽到制度,堅持每個工作日上午8:30、2:30以前進行簽到,過后視為遲到或缺勤。
3、考勤通報。由分管領導和辦公室具體負責考勤事務,每月對出勤情況進行統計匯總并進行公布,每季進行通報。
4、考勤處罰。未經批準擅自遲到、早退、脫崗的連續超過10次或累計達到30次的,取消年度評先評優資格。
1、請銷假要求。所有工作人員在工作時間因公或私事外出、因病請假(提供醫院相關證明)、休假等一律實行嚴格的請銷假制度,填寫請假審批單逐級報批并報辦公室室備查。
2、請假程序與審批權限。3天以內(含3天)由分管主任批準;3天以上(含3天)由中心主任批準。
3、銷假要求。所有工作人員請假,必須按時返回,并立即向準假領導銷假。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的,須經準假領導批準后方可續假,返回后到辦公室補辦手續。逾期不歸并未批準的,視為曠工。
4、處罰。全年請事假(沖減公休假后)30天以上,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曠工10天以上者,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并扣除年終第13個月工資獎勵。
1、事假。
事假是工作人員因私事必須辦理,經領導批準給予的假期,請事假者,一般需事先請假,因急事未能事先請假的,應主動打電話向分管領導請假,事后補辦手續。請事假的工作人員原則上應按“先用休假,后用事假”的原則掌握,請事假累計天數沖減全年公休假天數。
2、病假。
病假是指工作人員患病,經醫生診斷,為恢復病人健康提出休息養病建議(即病假證明),給予患病者休息養病的假期。
3、婚、產假。
婚假是工作人員本人結婚而給予的假期。婚假一般為3天,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以上為晚婚,晚婚婚假為15天;產假是工作人員生育子女而給予的假期。正常產假為90天;難產增加15天,晚育產假增加30天。
4、喪假。
喪假是工作人員本人的配偶、直系親屬(系指祖父母、父母、子女、包括公婆、岳父母)死亡時為料理喪事給予的假期。工作人員直系親屬死亡,喪假3天,省外6天,工資照發,車船費自理。
5、公休假。
公休假是國家為保護工作人員的身體健康,照顧本人及家庭生活,調解或解除工作人員工作疲勞給予的假期。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休假天數計算不含休息日和節假日。
請銷假管理制度要求(精選14篇)篇三
為進一步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嚴肅工作紀律,規范學校人事管理,建立健全考勤制度,保障教學、行政、后勤等各項工作正常有序運行,根據國家現行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全體教職員工應堅守工作崗位,無特殊情況一般不準請假。因病、因事、因公請假,應持相關證明嚴格履行請假手續。教職工請假應在分別向年段、處室負責人申明后,向辦公室領取并填寫請假單,寫明事由,按級核準,方可離崗。未經請假擅自離職或請假尚未獲批準而離職,以及逾期不歸的請假者,均為曠職。
1.3天以內(含3天,下同)的假期,由所在年級(科室)負責人審批。
2.3天以上(不含3天,下同)15天以內的假期,由校長審批。
3.15天以上、3個月以內的假期,必須經學校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批準,在校內公示。除有明確規定的假期或重大疾病外,如婚假、產假、癌癥、在傳染期的肝病、肺結核等,一次請假原則上不得超過60天。
4.3個月以上的假期(產假除外),必須經學校領導班子集體研究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并在學校公示無異議后,報縣教育局人事科登記,由局長辦公會議集體研究審批,并在教育網公示。
全年事假累計一般不得超過3個月。對有特殊情況,如本人是獨生子女,直系親屬重病需外出陪醫或陪院看護等,經教育局同意可適當延長假期。
教師在經過學校批準的短期培訓期間,享受在崗教師待遇。教師以提高學歷為目的脫產進修,必須與學校簽訂協議,經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準。進修學習人員,憑錄取通知書、繳費單、文件等相關證明辦理請假手續。離崗學習期間,每學期必須書面向學校和教育局報告一次學習培訓情況,工資由縣財政局扣發。學習期滿,按時返回原單位工作的進修學習人員,由學校一次性給予適當的生活補貼,并辦理銷假手續。
5.15天以上的病假要有縣級以上醫院的病歷和檢查、化驗、醫藥費等證明及醫院出具的建議住院治療或休息治療的證明,否則不予審批。必要時,學校和縣教育局可以組織請病假者進行相關的醫療鑒定,屬實的,鑒定費用由學校和教育局承擔,不屬實的,費用由本人承擔,已執行的假期按曠工對待。
6.婚喪產假按以下規定辦理。
(1)本人結婚或直系親屬(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時,給予3至5天婚喪假。
結婚時雙方不在一起工作的以及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2)產假假期:對符合政策生育且正常分娩的產婦,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延長60天,合計為158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或實施剖腹產手術分娩的,增加15天。男方享受10天的護理假,夫婦異地生活者,男方護理假為2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應根據醫療部門的意見,給予15天產假,懷孕滿四個月不滿七個月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懷孕七個月以上終止妊娠的,休產假98天。
婚喪假的審批權限仍按上述規定辦理,并附有相關的結婚證、戶口簿、身份證、準生證、出生證、單位證明等。
7.育齡女職工假期期間如需要參加例行婦檢的,必須無條件回單位參加婦檢。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回原單位參加婦檢的,由所在單位負責人和計生專干共同組織請假人就近到有資質的婦檢機構進行婦檢,并將有關情況書面報告給所在地計生辦和縣教育局計生辦。
8.由縣教育局批準的假期以教育局出具的《準假通知單》為準(樣式附后)。《準假通知單》由學校留存,個人請假條由教育局存檔備核。經批準的假期在執行中適逢節假日的,與節假日合并計算不得順延假期。
9.請假者執行假期前,必須按規定交接好工作,給所在單位留下通訊聯絡方式,并確保聯絡暢通;假期期間,學校因工作需要,按請假人留下的聯絡方式一周內不能與請假人取得聯系的,從第8天開始假期自動終止,如不能返崗,從當天起按曠工論處,由此造成的責任由請假者負完全責任。
10.由學校(園)審批的假期每月以中心校、聯盟校、中學為單位(縣直以校(園)為單位)逐校逐人進行登記,并在月底前報縣教育局人事科備案歸檔,縣教育局在教育網予以公示(附《蒙城縣教育系統請假情況統計備案表》)。
1.假期期滿必須向學校銷假,逾期不銷假的,按曠工論處。
2.假期期滿適逢節假日的,仍要按時銷假,履行手續后按有關規定享受節假日待遇,否則,按曠工論。
3.由教育局批準的假期,銷假時,仍按上述請假審批要求逐級簽署返崗情況后,由教育局銷假并出具銷假通知單(樣式附后),假期期滿三天內,不能向教育局銷假的,以曠工論處。
1.無特殊情況不得續假。確需續假的,必須在假期未執行完以前按以上審批權限重新申報審批,續假手續未辦完中間有間隔未在崗的按曠工計算。
2.因同一事由連續不間斷請假累計天數超過15天或非同一事由一學期內請假累計天數超過30天仍需續假的,逐級簽署意見后,由縣教育局審批(并附相關材料)。
凡連續曠工超過15天或一年累計曠工超過30天的,按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2號)、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暫行規定》(人調發[1992]18號)、《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及《關于印發〈亳州市教師違規違紀處分辦法〉的通知》(教辦[20xx]47號)執行,按程序予以解聘、辭退或開除。
請銷假管理制度要求(精選14篇)篇四
1、請假必須以假條或填單的形式寫明請假類別、事由和時間,請假類別指調休、事假、病假、婚假、產假、喪假、探親假等。沒有辦理請假手續而外出,一律視為曠工處理。
2、調休的前提是必須自行完成本職工作,一線教師必須自己完成課務。申請者填寫好調休單并請課程處或組室負責人簽署意見后遞交校務辦,一天(含)以內校務辦進行審批,一天以上須報校長室審批。調休原則上不得連續2天以上。
3、事假必須由校長室批準,申請者需遞交事假申請,校長室一經批準,由課程處或所在組室安排好代課、頂崗等事項。長期事假者的學期(年度)考核、獎勵等按有關文件精神執行。
4、病假必須由區級及以上醫院出具病休假證明,申請者同時遞交病假申請,并須經校長室審批,在校務辦辦理相關手續。若特殊病因而不能前往辦理的',可由家屬辦理;或預先告之校務辦,事后適時補辦手續。長期病假者的學期(年度)考核、獎勵等按有關文件精神執行。
5、婚假、產假、喪假等原則上應提前辦理請假手續,法定假期期限則根據有關政策文件參照執行。
6、凡符合享受探親假條件的教職工,所請探親假時間一律安排在寒暑假進行。學校根據有關探親假政策,給予相應的探親路費補貼。
7、所有請假都必須到校務辦備案,請假結束須主動到校務辦銷假。
8、教職工因公出差,須經校長簽字同意,并由出差者本人報課程處備案(是班主任的還須報學生處)。出差者未在課程處、學生處等部門備案而影響工作的,按曠工、曠課論處。由學校各部門通知的教研活動、外出考察、培訓學習等,不需辦理因公出差手續。
9、本制度由校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自3月18日起執行,原來的請假制度中止執行。
請銷假管理制度要求(精選14篇)篇五
為進一步規范機關請銷假程序,根據有關政策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本制度所稱假期包括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事假、病假。
年休假指在職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5年的,均可享受休假待遇。
探親假指在職工作人員工作滿1年,與配偶或者未婚者與父母異地居住(指不在濟南市域內),在公休假日不能團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或者父母的待遇。
年休假和探親假一年內只享受其中一項。休假時間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條 工作人員的年休假、探親假,由符合條件人員填寫工作人員休假審批表或者工作人員探親假審批表,按照審批表所列內容完成審批手續后,報辦公室備案。
第三條 婚假、產假、喪假由本人向室分管領導請假。
第四條 事假批準權限:(一)主任向請假,并向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報告。(二)副主任請假由主任批準。 (二)處長請假,市內1天以下由分管主任批準,市內1天以上或者離開濟南市由主任批準。(三)處長以下工作人員請假,市內1天以下由所在處處長批準,市內1天以上或者離開濟南市由分管主任批準。分管主任及處長批準的人員請銷假情況應及時向主任報告。
第五條 請病假應當持指定醫療單位出具的病假證明,向其直接上級領導報告。
第六條 法定節假日期間,要自覺服從節日值班安排;離開濟南市的,根據批準權限履行請假手續。
第七條 處長臨時外出應告知分管主任。副主任到縣(市)區、部門的公務活動及臨時外出,一般性的活動要告知辦公室,重要活動要向主任報告。
第八條 工作人員出國(境),事前必須向主任請示報告,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九條 副主任出差返回后,應及時向主任報告,處長應及時向分管主任報告,一般人員向處長報告。
請銷假管理制度要求(精選14篇)篇六
1、機關工作人員申請年休假、探親假、婚假、產假、喪假,按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部門規定執行,地震局不再另行規定。
2、工作時間因私脫離工作崗位的,填寫事假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離崗。不能事前書面申請的,經批準后,事后上班第一天及時補辦手續。請病假者需持指定醫院開具的病假證明,經批準后方可。
3、申請事假一天以內的,由科室負責人審批,超過一天的,要經科室主要負責人同意并簽字后,報分管領導審批。科室主要負責人請假超過一天的需報局長審批。
4、請假到期后,應及時向準假人和辦公室銷假,超過請假時間不銷假的視為曠工。
2、因故需要延長假期的應該提前補辦續假手續,情況特殊的應事前說明原因,事后辦理補假手續。
3、銷假應履行銷假手續,本人要在《請、休假條》的存根聯上簽字,并注明銷假時間。本人在休假內提前返回工作單位的,銷假時也要一并注明休假時間。
請銷假管理制度要求(精選14篇)篇七
為了進一步加強干部管理監督工作,切實轉變機關作風和領導干部作風,促進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隊伍建設,根據《公務員法》和國家公務員管理的有關規定以及市、區《關于重申領導干部請假和報告制度的通知》相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1、請銷假制度的適應范圍是區管處級領導干部。
2、領導干部外出(西安市以外)、病假、事假、年休假、探親假,必須履行請假手續,按時歸位銷假。未履行請假手續或雖請假但未經領導批準,不得離開工作崗位;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一律按曠工處理。
3、請假1天以內,副處級領導干部要經單位主要領導同意,單位主要領導(含主持工作的副職)要經分管區級領導同意。
4、請假3天(含)以內,副處級領導干部要經單位主要領導同意;單位主要領導(含主持工作的副職)要經分管區級領導同意后,黨群序列報請區委書記同意,政府序列報請區長同意后,再報請區委書記同意。
5、請假3天以上,要寫出請假條。副處級領導干部由單位主要領導批準后,報分管區級領導閱知;單位主要領導(含主持工作的副職)由分管區級領導同意后,黨群序列報區委書記審批,政府序列報區長同意后,再報區委書記審批。
6、請假經批準后,單位主要領導外出請銷假情況,黨群序列的要向區委辦公室報告備查,政府序列的要同時向區委辦公室、區政府辦公室報告備查,并將在區委《情況通報》上通報。領導干部請假3天以上的,要向區委組織部報告備查。
7、設黨委、黨組、黨工委的單位,黨政主要領導一般不得同時外出或請假。
8、請假人員經單位領導或區級領導批準后,應妥善安排好工作,留下個人聯系方式,方可離開工作崗位。外出或休假期間,應保持通訊暢通,如遇緊急工作任務,請假人員應在接到通知后,立即返回工作崗位。
9、請假人員,因特殊情況需續假者,應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而超假或逾期不歸者,按超假時間,以曠工論處。
10、對傷、病人員,根據醫務人員的建議,需住院治療,應先履行請假手續,因急病未履行者應待病情穩定后及時補辦請假、續假手續。
11、請假人員在假期結束后,按管理權限,要及時到區委組織部等相關單位報到并銷假。
12、領導干部的婚喪、節育、產假等按照有關規定的假期,副處級領導干部由單位主要領導審核批準;單位主要領導(含主持工作的副職)由分管區級領導同意后,黨群序列報區委書記審核批準,政府序列報區長同意后,再報區委書記審核批準。
13、領導干部因私或因公出境出國的,按有關規定到區委組織部辦理相關手續后,在出國前須履行請假手續。
14、由一個或多個單位組團外出考察學習的,由牽頭單位按上述規定統一履行請假手續。
15、領導干部因故不能參加全區重要活動和會議時,應按管理權限,提前向相關領導請假。
16、各單位要根據本單位工作實際,按照有關規定,合理安排輪休,積極落實干部年休假制度。
17、如不按規定請銷假者,視情節輕重,分別采取書面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等方式,進行警示教育。對造成工作重大延誤、失誤者,按《公務員法》和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18、區級領導干部的請銷假按照市委的有關規定辦理。
19、科級領導干部的請銷假由各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20、本辦法從公布之日起實施,由區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附:《領導干部請銷假審批表》。
注:
1、請銷假審批程序詳見《區委關于領導干部請銷假制度》;
2、此表一式兩份。審批后,一份交區委組織部備案,一份單位留存。
請銷假管理制度要求(精選14篇)篇八
一、目的:為規范公司考勤度,統一由公司請假行政辦公室,特制定本辦法。
二、適用范圍: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章請假程序
一、員工填寫請假單,注明請假種類、假期、時間、事由等,經各級領導審批,并報辦公室備案。
二、較長假期須交接手頭工作,確保工作連續性。
三、超假期應及時通告請示有關領導審批。
四、假滿回公司銷假,通報辦公室,并交接工作。
第三章請假標準
公司請假標準見下:
(一)事假:除規定休息外按本人工資扣除;
(二)病假:按鎮級以上醫院證明休假為宜,并取消實際假期天數、工資及各種補貼、全勤獎。
(三)婚假:憑結婚證明,假期7天(含節假日),全額發放工資,取消各種補貼、全勤獎。
第四章請假規定
一、事先無法辦理請假手續,須以電話向主管報知,并于事后3天內補辦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二、未辦理手續擅自離開崗位,或假期屆滿仍未銷假、續假者,均以曠工論處,扣減當月工資。
三、假期的核準權限如下:
1、主管級以下人員,假期一天內由部門主管核準,一天以上由部門主管審批,并報總經理核準,送辦公室備案。
2、主管人員,假期一天內由經理核準,一天以上由總經理核準,送辦公室備案。
3、高級管理人員請假由總經理核準,送辦公室備案。
四、員工的病假不得以加班抵充。
五、公司主管級職員請假,均需在辦公室備案。并記錄請假人聯絡辦法,以備緊急聯絡、維持正常工作秩序。
六、本公司員工請假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可由同事或家屬代為之外,應親自辦理請假手續。未辦妥請假手續,不得先行離職,否則以曠工論處。
七、本公司員工請假期滿在續假或雖行續假尚未核準而不到職者,除確因病或臨時發生意外等不可抗拒事情外,均以曠工論處。
八、請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礙工作時,可酌情不予給假,或縮短假期或令延期請假。
九、請假者必須將經辦事物交代其他員工代理,并于請假單內注明。
十、本公司員工依本規則所要求請假,如發現有虛偽事情者,均以曠工論處外,并以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十一、本規則經公司所有人員同意并簽字,同時加蓋公司公章后生效執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考勤制度,統一公司請假政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請假程序
第二條 員工填寫請假單,注明請假種類、假期、時間、事由、交接事項,經各級領導審批,并報人事部備案。
第三條 較長假期須交接手頭工作,確保工作連續性。
第四條 超假期應及時通告請示有關領導審批。
第五條 假滿回公司銷假,通報人事部,并交接工作。
第三章 請假標準
第六條 公司請假標準見下表:
第四章 請假規定
第七條 事先無法辦理請假手續,須以電話向主管報知,并于事后補辦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第八條 未辦手續擅自離開崗位,或假期屆滿仍未銷假、續假者,均以曠工論處,并扣減月工資。
第九條 如因私人原因請假,應優先使用個人工休或年假,其不夠部分再行辦理請假。
第十條 請假以小時為最小單位,補修以半天(4小時)以上計算。
第十一條 假期計算。
1. 員工請假假期連續在5天或5天以下的',其間的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不計算在內。
2. 員工請假假期連續在5天以上的,其間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計算在內。
第十二條 員工的病事假不得以加班抵充。
第十三條 員工1年內病事假累計超過1個月,不享受當年年假;凡安排療養或休養的員工,其天數不足年假時,可以補足;凡脫產、半脫產學習的員工,不享受當年年假。
第十四條 公司中高級職員請假,均須在總經理室備案或審批,并記錄請假人聯絡辦法,以備緊急聯絡、維持正常工作秩序。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人事部解釋、補充,經公司總經理常務會議批準頒行。
請銷假管理制度要求(精選14篇)篇九
為進一步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嚴肅工作紀律,規范學校人事管理,建立健全考勤制度,保障教學、行政、后勤等各項工作正常有序運行,根據國家現行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全體教職員工應堅守工作崗位,無特殊情況一般不準請假。因病、因事、因公請假,應持相關證明嚴格履行請假手續。教職工請假應在分別向年段、處室負責人申明后,向辦公室領取并填寫請假單,寫明事由,按級核準,方可離崗。未經請假擅自離職或請假尚未獲批準而離職,以及逾期不歸的請假者,均為曠職。
1.3天以內(含3天,下同)的假期,由所在年級(科室)負責人審批。
2.3天以上(不含3天,下同)15天以內的假期,由校長審批。
3.15天以上、3個月以內的假期,必須經學校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批準,在校內公示。除有明確規定的假期或重大疾病外,如婚假、產假、癌癥、在傳染期的肝病、肺結核等,一次請假原則上不得超過60天。
4.3個月以上的假期(產假除外),必須經學校領導班子集體研究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并在學校公示無異議后,報縣教育局人事科登記,由局長辦公會議集體研究審批,并在教育網公示。
全年事假累計一般不得超過3個月。對有特殊情況,如本人是獨生子女,直系親屬重病需外出陪醫或陪院看護等,經教育局同意可適當延長假期。
教師在經過學校批準的短期培訓期間,享受在崗教師待遇。教師以提高學歷為目的脫產進修,必須與學校簽訂協議,經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準。進修學習人員,憑錄取通知書、繳費單、文件等相關證明辦理請假手續。離崗學習期間,每學期必須書面向學校和教育局報告一次學習培訓情況,工資由縣財政局扣發。學習期滿,按時返回原單位工作的進修學習人員,由學校一次性給予適當的生活補貼,并辦理銷假手續。
5.15天以上的病假要有縣級以上醫院的病歷和檢查、化驗、醫藥費等證明及醫院出具的建議住院治療或休息治療的證明,否則不予審批。必要時,學校和縣教育局可以組織請病假者進行相關的醫療鑒定,屬實的,鑒定費用由學校和教育局承擔,不屬實的,費用由本人承擔,已執行的假期按曠工對待。
6.婚喪產假按以下規定辦理。
(1)本人結婚或直系親屬(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時,給予3至5天婚喪假。
結婚時雙方不在一起工作的以及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2)產假假期:對符合政策生育且正常分娩的產婦,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延長60天,合計為158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或實施剖腹產手術分娩的,增加15天。男方享受10天的護理假,夫婦異地生活者,男方護理假為2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應根據醫療部門的意見,給予15天產假,懷孕滿四個月不滿七個月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懷孕七個月以上終止妊娠的,休產假98天。
婚喪假的審批權限仍按上述規定辦理,并附有相關的結婚證、戶口簿、身份證、準生證、出生證、單位證明等。
7.育齡女職工假期期間如需要參加例行婦檢的,必須無條件回單位參加婦檢。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回原單位參加婦檢的,由所在單位負責人和計生專干共同組織請假人就近到有資質的婦檢機構進行婦檢,并將有關情況書面報告給所在地計生辦和縣教育局計生辦。
8.由縣教育局批準的假期以教育局出具的《準假通知單》為準(樣式附后)。《準假通知單》由學校留存,個人請假條由教育局存檔備核。經批準的假期在執行中適逢節假日的,與節假日合并計算不得順延假期。
9.請假者執行假期前,必須按規定交接好工作,給所在單位留下通訊聯絡方式,并確保聯絡暢通;假期期間,學校因工作需要,按請假人留下的聯絡方式一周內不能與請假人取得聯系的,從第8天開始假期自動終止,如不能返崗,從當天起按曠工論處,由此造成的'責任由請假者負完全責任。
10.由學校(園)審批的假期每月以中心校、聯盟校、中學為單位(縣直以校(園)為單位)逐校逐人進行登記,并在月底前報縣教育局人事科備案歸檔,縣教育局在教育網予以公示(附《蒙城縣教育系統請假情況統計備案表》)。
1.假期期滿必須向學校銷假,逾期不銷假的,按曠工論處。
2.假期期滿適逢節假日的,仍要按時銷假,履行手續后按有關規定享受節假日待遇,否則,按曠工論。
3.由教育局批準的假期,銷假時,仍按上述請假審批要求逐級簽署返崗情況后,由教育局銷假并出具銷假通知單(樣式附后),假期期滿三天內,不能向教育局銷假的,以曠工論處。
1.無特殊情況不得續假。確需續假的,必須在假期未執行完以前按以上審批權限重新申報審批,續假手續未辦完中間有間隔未在崗的按曠工計算。
2.因同一事由連續不間斷請假累計天數超過15天或非同一事由一學期內請假累計天數超過30天仍需續假的,逐級簽署意見后,由縣教育局審批(并附相關材料)。
凡連續曠工超過15天或一年累計曠工超過30天的,按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2號)、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暫行規定》(人調發[1992]18號)、《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及《關于印發〈亳州市教師違規違紀處分辦法〉的通知》(教辦[2006]47號)執行,按程序予以解聘、辭退或開除。
請銷假管理制度要求(精選14篇)篇十
1、餐廳員工必須禮貌待人,文明服務,優質服務。
2、窗口服務必須穿戴好工作服、帽、口罩,儀表整潔,售飯菜時態度和藹,服務熱情。
3、不得以任何理由與師生頂撞、吵鬧或打架,一經發現除罰款外,情節嚴重的立即辭退。
4、員工之間不得爭吵、嬉鬧或打架,一經發現嚴肅處理。
5、出售菜肴價格合理,買賣公平,不走后門,不搞特殊。
1、餐廳必須切實搞好安全保衛工作,避免不必要的損失和有害現象。
2、餐廳的設施、設備和餐飲用具,每個員工必須加以愛護和合理使用。
3、食堂設備必須注意檢查和保養,發現問題,立即組織維修,嚴禁非正常操作。
4、工作人員在工作中要合理使用各種設施、設備和用具,不能違規使用和強行工作。
5、人為造成的'財物損失,在批評教育下,還需視情節輕重予以賠償。
6、因操作不慎造成安全事故者,責任全部由操作者負責。
食堂必須嚴格貫徹執行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搞好個人衛生、飲食衛生、環境衛生。
1、嚴禁采購、驗收和加工變質食物。
2、食品做到生熟分開放置。
3、每日制作的飯菜及下班后剩飯菜,必須隨時清理和加蓋。
4、存放食品的容器,用完后必須清洗,需消毒的堅持消毒,并擺放整齊。
5、炒熟及直接入口的食品,必須隨手加蓋或上架,不得隨地亂放。
6、工作告一段落后,洗菜池、工作臺、砧板、案板必須打掃干凈。
7、各種機械刀具,置放指定地點,機械工具使用完畢,應及時清掃干凈。
8、貨架、售賣臺、抽風系統、箱柜要經常清掃,保持整潔,洗物池做到無垢、無苔。
9、庫房內物品要一物一標簽,堆碼整齊,能加蓋的必須加蓋。
10、門窗、玻璃保持干凈、無積塵,天花板、墻壁無積塵、無蛛網。
11、保持地面清潔,每餐一小掃,每周一次大掃除。
12、餐桌殘留物及時清理,保持桌面清潔,無油膩。
13、餐廳內外下水管道暢通,經常打掃。
14、講究個人衛生,勤理發、勤剪指甲、勤換衣,便后洗手,不隨地吐痰、扔雜物,不刁煙作業。上班時穿戴工作衣、帽。
15、冰柜應保持清潔,無霉爛臭味異味。
16、餐具、炊具洗凈后擺放整齊,用前消毒,臺、桌擦洗干凈,攪拌機無酸味、切肉機清潔無異味。
17、無關人員不準進入工作區,嚴防食物中毒。
18、工作人員每年體檢一次,做好疾病傳播和細菌交叉感染預防工作。
19、食堂以經理為主要責任人,必須做好防鼠、防蠅、防盜、防潮濕、防食物中毒的“五防”工作。
防鼠:食堂操作間、倉庫等存放食物的地方必須有密閉的鐵門、鐵窗戶,以老鼠進不去為標準。
防蠅:食堂配餐間、操作間,倉庫要有防蠅設施、一經發現應立即噴藥消殺。
防盜:食堂的一切物品必須堆放保管好,保管員應經常清點物資,食堂、倉庫要有鐵門,窗戶要有鐵網。
防潮濕:食堂主付食品、炊、用具、機械設備,保管員應清理分類堆放整齊,而且應上架隔墻離地,該加蓋的加蓋。
防食物中毒:青菜要浸泡、開水燙,肉類、油類要檢疫,禁止出售變質變味和不衛生的食品,炊具、用具、快餐盤要嚴格消毒。
采購、驗收、保管制度。
請銷假管理制度要求(精選14篇)篇十一
為進一步加強機關管理,嚴格工作紀律、營造風清氣正、規范高效的工作環境,特制定本制度。
部機關干部職工因事、因病等不能正常到崗,需履行請銷假手續;離開市區出差、出訪、學習等公務外出,需履行報備手續。
請假應以書面形式進行,填寫《請銷假審批表》。內容包括:請假人、事由、起止時間等。
外出報備以書面形式進行,內容包括:外出人員、事由、時間、地點,處級干部和科室負責人必須寫清外出期間代為主持工作的同志。
常務副部長外出、請假,需提前向常委組織部長報告,按市委對單位主要負責同志的規定執行。
部務會成員和其他處級干部外出、請假,需由常務副部長提出意見,報常委部長批準,并向辦公室報備。
科長(主任)請假,3天以內(含3天)的由主管部領導批準;3天以上的,經主管部領導同意后,報常務副部長批準。因公外出要向常務副部長和主管部領導報告,同時向黨委辦(人事科)報備。
其他干部及工勤人員請假1天以內的,由科室負責人批準;1天以上的`經科室負責人同意,由主管部領導批準。因公外出要向科室負責人和主管部領導報告,同時向黨委辦(人事科)報備。
請假需提前1個工作日申請,從黨委辦(人事科)領取并填寫《請銷假審批表》,按程序逐級審批。
報備需提前報告,遇緊急事項臨時外出的,要及時報告。報告時,一并通知辦公室或黨委辦(人事科)。
因特殊情況和緊急事項,未能按程序辦理請假手續的,需事前電話征得領導同意,事后及時補辦手續。
外出和請假期間,要保持聯絡暢通。返回機關后要及時向有關領導報告和辦理銷假手續。外出日程或行程如有變化,要及時向上級領導補充報告,由批準人決定是否延假及延假期限。
請假期滿,請假人在假期期滿的次日內向批準人當面銷假,并持《請銷假審批表》(簽批聯)到黨委辦(人事科)備案。未經批準而擅自不到崗的或期滿不按時上班的,一律視為曠工。
請銷假管理制度要求(精選14篇)篇十二
各職能部門、基層單位(以下簡稱“各部門”)企業人員請銷假堅持事先請假、事后銷假、分級負責、嚴格管理和按規定權限、程序審批的原則。企業人員的各類請假申請表均須報人力資源部備案,。如特殊緊急情況未能書面請假的,應先電話向領導請假,事后須由本人及時補辦請假手續,假滿后要及時向部門領導銷假。
(一)各部門企業人員申請3個工作日(含3日)以內的假期,由各部門負責人批準;申請3個工作日以上10個工作日(含10日)以內的假期,由各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后報分管副總批準;申請10個工作日以上的假期,由各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后分別報分管副總、總經理、董事長批準。
(二)各子公司副經理申請3個工作日(含3日)以內的假期,由各子公司經理批準;申請3個工作日以上5個工作日(含5日)以內的假期,由各子公司經理簽署意見后報分管副總批準;申請5個工作日以上的假期,需由各子公司經理簽署意見后分別報分管副總、總經理、董事長批準。
(三)各部門負責人申請3個工作日(含3日)以內的假期,需由分管副總批準;申請3個工作日以上的假期,需分別報分管副總、總經理、董事長批準。
(一)病假:當月病假累計5個工作日(含5日)以內者,應領工資按100%計發;當月病假累計5個工作日以上10個工作日(含10日)以內者,崗位工資、基礎性績效工資和考核性績效工資按90%計發;當月病假累計10個工作日以上1個月以內者,崗位工資、基礎性績效工資和考核性績效工資按80%計發;病假1個月以上3個月以內者,崗位工資、基礎性績效工資和考核性績效工資按70%計發;3個月以上長期病假者,從第4個月開始,按當年山西省最低工資標準二類的80%計發。
(二)事假:當月事假累計3個工作日(含3日)以內者,應領工資按100%計發;當月事假累計3個工作日以上7個工作日(含7日)以內者,按實際請假天數扣發基礎性績效工資和考核性績效工資;當月事假累計7個工作日以上者,按實際請假天數扣發崗位工資、基礎性績效工資和考核性績效工資。
(三)曠工:當月累計曠工15個工作日以內者,按曠工天數扣發當月應領工資。曠工連續超過15個工作日或一年內累計超過30個工作日者,公司有權到人社局為其辦理辭退手續。
(四)遲到早退:凡當月累計遲到早退3次以上者,扣除當月10%的考核性績效工資;凡當月累計遲到早退6次以上者扣除當月20%的考核性績效工資,并以此遞增。凡當日無考勤記錄且無請假或公務外出相關審批手續者,按天數扣發當月應領工資。
1、因工作需要,工作人員需外出赴相關部門辦理日常公務的,由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各部門負責人外出辦理日常公務的,由分管副總批準;各副總外出辦理日常公務的,由總經理、董事長總批準。
2、因工作需要,外出參加各種學習培訓等活動的,按上述審批權限執行。
3、凡請病假者,需按批準權限辦理請假手續。5個工作日以上的病假需附縣級以上醫院開具的門診手冊及診斷證明;10個工作日及以上的.須附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門診手冊、住院證明、每日清單(急診除外);出院后醫生建議治療或休息的,須出具由主治醫生注明具體休息時間的診斷建議書及病歷,由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后報分管副總審批。
4、凡病假連續1個月以上者,雙休日、節假日連續計算為請假時間。
5、弄虛作假出具假住院證、門診手冊或診斷書等,經查屬實,按曠工處理;在病假期間到其他單位兼職或從事有報酬的工作時,病假按曠工處理;凡未履行請假報批手續,托病拒不上班者按曠工處理。
6、病愈后恢復工作且自身能夠堅持正常工作1個月以上者,以后再休病假,其病假時間可以重新計算;病愈后如不能堅持正常工作1個月以上且又休病假者,恢復工作前后的病假時間將累計計算。
7、原則上病假單次申請天數最長為1個月(含節假日),如需延長,當事人需帶縣級以上醫院開具的最新相關證明提前按審批流程再次申請。
8、有特殊原因需請事假者,可視實際情況核準事假,按請假批準權限報批。
9、原則上事假單次申請天數最長為5個工作日,如需延長,當事人須在銷假前,按審批流程再次申請。
10、事假連續1個月以上者,雙休日、節假日均計算為請假時間。
11、凡未按審批流程批準,或請假到期擅自不上班者,按曠工處理。
請銷假管理制度要求(精選14篇)篇十三
一、全體職工必須做到有事先請假,事后要銷假。
二、職工請假要提前寫出請假報告,待逐級批準后,方可離崗,不得出現先離崗后請假的現象。
三、職工請批假范圍。
請假半日以上(含半日),須提前寫出請假報告,由副經理或經理批準,各站長一切非因公外出須經經理批準。
四、因病請假一日以上(含一日)須有正規醫療部門的證明手續。
五、因事、因病請假及晚婚晚育假期均按公司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以上事項如有違反,按獎懲制度第十二條執行。
請銷假管理制度要求(精選14篇)篇十四
為進一步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嚴肅工作紀律,規范學校人事管理,建立健全考勤制度,保障教學、行政、后勤等各項工作正常有序運行,根據國家現行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全體教職員工應堅守工作崗位,無特殊情況一般不準請假。因病、因事、因公請假,應持相關證明嚴格履行請假手續。教職工請假應在分別向年段、處室負責人申明后,向辦公室領取并填寫請假單,寫明事由,按級核準,方可離崗。未經請假擅自離職或請假尚未獲批準而離職,以及逾期不歸的請假者,均為曠職。
1.3天以內(含3天,下同)的假期,由所在年級(科室)負責人審批。
2.3天以上(不含3天,下同)15天以內的假期,由校長審批。
3.15天以上、3個月以內的假期,必須經學校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批準,在校內公示。除有明確規定的假期或重大疾病外,如婚假、產假、癌癥、在傳染期的肝病、肺結核等,一次請假原則上不得超過60天。
4.3個月以上的假期(產假除外),必須經學校領導班子集體研究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并在學校公示無異議后,報縣教育局人事科登記,由局長辦公會議集體研究審批,并在教育網公示。
全年事假累計一般不得超過3個月。對有特殊情況,如本人是獨生子女,直系親屬重病需外出陪醫或陪院看護等,經教育局同意可適當延長假期。
教師在經過學校批準的短期培訓期間,享受在崗教師待遇。教師以提高學歷為目的脫產進修,必須與學校簽訂協議,經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準。進修學習人員,憑錄取通知書、繳費單、文件等相關證明辦理請假手續。離崗學習期間,每學期必須書面向學校和教育局報告一次學習培訓情況,工資由縣財政局扣發。學習期滿,按時返回原單位工作的進修學習人員,由學校一次性給予適當的生活補貼,并辦理銷假手續。
5.15天以上的病假要有縣級以上醫院的病歷和檢查、化驗、醫藥費等證明及醫院出具的建議住院治療或休息治療的證明,否則不予審批。必要時,學校和縣教育局可以組織請病假者進行相關的醫療鑒定,屬實的,鑒定費用由學校和教育局承擔,不屬實的,費用由本人承擔,已執行的假期按曠工對待。
6.婚喪產假按以下規定辦理。
(1)本人結婚或直系親屬(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時,給予3至5天婚喪假。
結婚時雙方不在一起工作的以及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2)產假假期:對符合政策生育且正常分娩的產婦,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延長60天,合計為158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或實施剖腹產手術分娩的,增加15天。男方享受10天的護理假,夫婦異地生活者,男方護理假為2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應根據醫療部門的意見,給予15天產假,懷孕滿四個月不滿七個月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懷孕七個月以上終止妊娠的,休產假98天。
婚喪假的審批權限仍按上述規定辦理,并附有相關的結婚證、戶口簿、身份證、準生證、出生證、單位證明等。
7.育齡女職工假期期間如需要參加例行婦檢的,必須無條件回單位參加婦檢。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回原單位參加婦檢的,由所在單位負責人和計生專干共同組織請假人就近到有資質的婦檢機構進行婦檢,并將有關情況書面報告給所在地計生辦和縣教育局計生辦。
8.由縣教育局批準的假期以教育局出具的《準假通知單》為準(樣式附后)。《準假通知單》由學校留存,個人請假條由教育局存檔備核。經批準的假期在執行中適逢節假日的,與節假日合并計算不得順延假期。
9.請假者執行假期前,必須按規定交接好工作,給所在單位留下通訊聯絡方式,并確保聯絡暢通;假期期間,學校因工作需要,按請假人留下的聯絡方式一周內不能與請假人取得聯系的,從第8天開始假期自動終止,如不能返崗,從當天起按曠工論處,由此造成的責任由請假者負完全責任。
10.由學校(園)審批的假期每月以中心校、聯盟校、中學為單位(縣直以校(園)為單位)逐校逐人進行登記,并在月底前報縣教育局人事科備案歸檔,縣教育局在教育網予以公示(附《蒙城縣教育系統請假情況統計備案表》)。
1.假期期滿必須向學校銷假,逾期不銷假的,按曠工論處。
2.假期期滿適逢節假日的,仍要按時銷假,履行手續后按有關規定享受節假日待遇,否則,按曠工論。
3.由教育局批準的假期,銷假時,仍按上述請假審批要求逐級簽署返崗情況后,由教育局銷假并出具銷假通知單(樣式附后),假期期滿三天內,不能向教育局銷假的,以曠工論處。
1.無特殊情況不得續假。確需續假的,必須在假期未執行完以前按以上審批權限重新申報審批,續假手續未辦完中間有間隔未在崗的按曠工計算。
2.因同一事由連續不間斷請假累計天數超過15天或非同一事由一學期內請假累計天數超過30天仍需續假的,逐級簽署意見后,由縣教育局審批(并附相關材料)。
凡連續曠工超過15天或一年累計曠工超過30天的,按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2號)、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暫行規定》(人調發[1992]18號)、《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及《關于印發〈亳州市教師違規違紀處分辦法〉的通知》(教辦[20xx]47號)執行,按程序予以解聘、辭退或開除。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