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需要與員工、供應商、客戶等各方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經營是一門藝術,也是一門科學,以下是一些經典的經營書籍推薦。
經營申請書(優秀19篇)篇一
第一條為規范食品經營許可活動,加強食品經營監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及其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食品經營許可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食品經營許可實行一地一證原則,即食品經營者在一個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取得一個食品經營許可證。
第五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和經營項目的風險程度對食品經營實施分類許可。
第六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國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食品類別和食品安全風險狀況,確定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經營許可管理權限。
第七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制定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食品經營許可審查,應當遵守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
第八條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快信息化建設,在行政機關的網站上公布經營許可事項,方便申請人采取數據電文等方式提出經營許可申請,提高辦事效率。
第二章申請與受理。
第九條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
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申辦單位食堂,以機關或者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會團體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等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
第十條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按照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和經營項目分類提出。
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分為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食品經營者申請通過網絡經營、建立中央廚房或者從事集體用餐配送的,應當在主體業態后以括號標注。
食品經營項目分為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其他類食品銷售;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糕點類食品制售、自制飲品制售、其他類食品制售等。
列入其他類食品銷售和其他類食品制售的具體品種應當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批準后執行,并明確標注。具有熱、冷、生、固態、液態等多種情形,難以明確歸類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等級最高的情形進行歸類。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可以根據監督管理工作需要對食品經營項目類別進行調整。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放置地點,經營者名稱、住所、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第十三條申請人應當如實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在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的,應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請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章審查與決定。
經營申請書(優秀19篇)篇二
尊敬的xx縣消防大隊:
申請人(姓名)張,性別:,職業:,身份證號碼:,現住本市(縣)路號幢室。
申請人(姓名)李,性別:,職業:,身份證號碼:,現住本市(縣)路號幢室。
申請人(姓名)孫,性別:,職業:,身份證號碼:,現住本市(縣)路號幢室。
申請人張、李、孫擬在路號開辦旅館從事旅館經營活動,現已承租路號綜合樓2-5層(附租賃合同),并向xx縣工商局申請辦理“旅館”的營業執照,現向貴消防大隊申請開業消防安全檢查,請予檢查并出具符合消防安全的證明文件,以便申請人能夠及時辦理特種行業經營許可證等其它相關許可證及執照,盼貴消防大隊給與支持。
此致
申請人:張、李、孫。
經營申請書(優秀19篇)篇三
第一條為規范食品經營行政許可行為,加強食品經營監督管理,維護正常的食品經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許可證管理以及相關的監督檢查等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食品經營許可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食品經營許可實行一地一證原則,即食品經營者在一個經營場所內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取得一個食品經營許可證。
第五條食品經營許可按照主體業態、食品經營項目及其風險高低實施分類許可。
第六條市食品藥品監管局(以下簡稱市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市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工作。各區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區縣局)、市局直屬分局(以下簡稱直屬分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轄區內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工作。
第七條市局應當加快信息化建設,在市局的網站上公布經營許可事項,方便申請人采取數據電文等方式提出經營許可申請,提高辦事效率。
第二章申請與受理。
第八條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
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申請經營許可的食品經營項目應當符合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申辦單位食堂,以機關或者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會團體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等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
第九條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按照主體業態和經營項目分類提出。
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分為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
第十條食品經營項目分為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其他類食品銷售。
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糕點類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飲品制售(不含使用壓力容器制作飲品)、其他類食品制售等。
列入其他類食品銷售和其他類食品制售的具體品種應當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批準后執行,并明確標注。
具有熱、冷、生、固態、液態等多種情形,難以明確歸類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等級最高的情形進行歸類。
(一)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區縣局或直屬分局提交下列材料(具體詳見附件1):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培訓與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放置地點,經營者名稱、住所、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第十三條申請人應當如實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在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四條各區縣局、各直屬分局對申請人提出的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的,應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請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
第十五條各區縣局、各直屬分局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章審查與決定。
第十六條各區縣局、各直屬分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許可申請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對經營場所涉及食品安全的布局流程、設備、設施等情況進行現場核查。
僅申請預包裝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銷售的可不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七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聯合或者委派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受理的食品經營許可申請進行現場核查。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現場核查應當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員進行。核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員應當出示有效證件,填寫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制作現場核查記錄,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由核查人員和申請人在核查表和記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申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核查人員應當注明情況。
核查人員應當自接到現場核查任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經營場所的現場核查。
第十八條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各區縣局、各直屬分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九條各區縣局、各直屬分局應當根據申請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等情況,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經營許可的決定,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食品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條食品經營許可證發證日期為許可決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為5年。
第二十一條各區縣局、各直屬分局認為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需要聽證的,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第二十二條食品經營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各區縣局、各直屬分局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聽證。聽證期限不計算在行政許可審查期限之內。
第四章許可證管理。
第二十三條食品經營許可證分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條食品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經營者名稱、社會信用代碼(個體經營者為身份證號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經營場所、主體業態、經營項目、許可證編號、有效期、日常監督管理機構、日常監督管理人員、投訴舉報電話、發證機關、簽發人、發證日期和二維碼(具體填寫方式見附件2)。
在經營場所外設置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的,還應當在副本中載明倉庫具體地址。
第二十五條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由jy(“經營”的漢語拼音字母縮寫)和14位阿拉伯數字組成。
第二十六條日常監督管理人員為負責對食品經營活動進行日常監督管理的工作人員。日常監督管理人員發生變化的,在許可證副本附頁上進行標注。
第二十七條食品經營者應當妥善保管食品經營許可證,不得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
食品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
第五章變更、延續、補辦及注銷。
第二十八條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經營許可。
經營場所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許可證副本附頁上進行標注。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第三十條食品經營者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食品經營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逾期提出延續申請的,按照新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辦理。
第三十一條食品經營者申請延續食品經營許可事項,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四)經營條件是否發生變化的聲明。
第三十二條各區縣局、各直屬分局應當對變更或者延續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人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就變化情況進行現場核查。
第三十三條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準予變更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變更許可決定的日期,有效期與原證書一致。
第三十四條各區縣局、各直屬分局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延續申請,在該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第三十五條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準予延續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編號不變,有效期自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延續許可決定之日起計算。
不符合許可條件的,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作出不予延續食品經營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許可證遺失、損壞的,應當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補辦,并提交下列材料: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遺失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在區縣局、直屬分局網站或者其他區縣級以上主要媒體上刊登遺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經營許可證損壞的,應當提交損壞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應當在受理后2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
因遺失、損壞補發的食品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和有效期與原證書保持一致。
第三十七條食品經營者終止食品經營,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銷手續。
食品經營者申請注銷食品經營許可的,應當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的,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辦理食品經營許可注銷手續:
(二)食品經營者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三)食品經營許可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食品經營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食品經營許可變更、延續、補辦與注銷的有關程序參照本辦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市局、區縣局、直屬分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經營者的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市局應當建立食品許可管理信息平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查詢。
市局、區縣局、直屬分局應當將食品經營許可頒發、許可事項檢查、日常監督檢查、許可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記入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第四十二條區縣局、直屬分局負責所管轄食品經營者許可事項的監督檢查,按照規定的頻次對所管轄的食品經營者實施全覆蓋檢查,必要時,應當依法對相關食品倉儲、物流企業進行檢查。
第四十三條市局、區縣局、直屬分局履行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職責,應當自覺接受食品經營者和社會監督。
接到有關工作人員在食品經營許可管理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的舉報,市局、區縣局、直屬分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應當立即糾正。
第四十四條市局應當建立許可檔案管理制度,區縣局、直屬分局將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的有關材料、發證情況及時歸檔。
第四十五條市局應當組織對本市的食品經營許可工作進行督查。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單位食堂,指設于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供應內部職工、學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飲服務提供者。
(二)中央廚房,指具有獨立場所及設施設備的食品經營者,集中加工制作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并配送給具備相應制售條件的食品經營者,供其再加工后提供給消費者。
(三)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指根據服務對象訂購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場所的食品經營者。
(四)預包裝食品,指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預先定量包裝以及預先定量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或體積標識的食品。
(五)散裝食品,指無預先定量包裝,需稱重銷售的食品,包括無包裝和帶非定量包裝的食品。
(六)熱食類食品,指食品原料經粗加工、切配并經過蒸、煮、烹、煎、炒、烤、炸等烹飪工藝制作,在一定熱度狀態下食用的即食食品,含火鍋和燒烤等烹飪方式加工而成的食品等。
(七)冷食類食品,指一般無需再加熱,在常溫或者低溫狀態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熟食鹵味、生食瓜果蔬菜、腌菜等。
(八)生食類食品,一般特指生食水產品。
(九)糕點類食品,指以糧、糖、油、蛋、奶等為主要原料經焙烤等工藝現場加工而成的食品,含裱花蛋糕等。
(十)自制飲品,指經營者現場制作的各種飲料,含自制酒及冰淇淋等。
(十一)其他類食品,指區域性銷售食品、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
本辦法所稱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是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按照分類管理原則確定的可以在商場、超市等食品銷售場所銷售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
第四十七條食品經營者在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取得的《食品流通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和保健食品《食品衛生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期間需變更或到期延續的按照本辦法辦理。
第四十八條《北京市食品流通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北京市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北京市食品現場制售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北京市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與本辦法抵觸的同時廢止。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由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本辦法自11月1日起施行。
經營申請書(優秀19篇)篇四
申請人某某,男,回族,20xx年1月29日出生,現住鄭州市管城回族區北下街號。
申請事項:
請求貴院依法裁定續延(20xx)管民初字第458號和(20xx)管執字第313號《民事裁定書》查封期限。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是(20xx)管民初字第458號案的原告和(20xx)管執字第313號案的申請人。原貴院依某某的'申請分別于20xx年2月28日(尚在訴訟審判階段)和20xx年4月18日依法作出的(20xx)管民初字第458號和(20xx)管執字第313號《民事裁定書》,對本案被告即被執行人慕某的的財產采取了財產保全措施,查封了慕某的房子、汽車等相關財產,現在查封期限即將屆滿。
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因此,某某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等之規定,申請貴院依法續封,特此申請繼續保全申請書繼續保全申請書。請依法繼續保全。
此致
鄭州市xx人民法院。
申請人:某某。
二oxx年二月二十日。
經營申請書(優秀19篇)篇五
變化一:明確了“一地一證”的原則。要求食品經營者在一個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取得一個食品經營許可證。那么,同一經營者在二個以上不同經營地點從事經營活動,應當分別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變化二:許可范疇擴大。食品經營許可按照主體業態、經營項目進行明確和細化的,主體業態主要分為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和單位食堂三種。食品經營項目主要有預包裝食品銷售、散裝食品銷售、特殊食品銷售、其他類食品銷售、冷食類制售、生食類制售、熱食類制售等10個類別。
變化三:增加“社會信用代碼”。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社會信用代碼要與營業執照上標明的社會信用代碼內容保持一致。如果申請人為個體工商戶的,應該填寫經營者有效身份證號碼。如果申請人為企業的,新申請的按照目前正在推行的“一照一碼”,以新營業執照上社會信用代碼為準。對原有的各類企業在按規定取得社會信用代碼之前,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社會信用代碼可以暫時填寫組織機構代碼。
變化四:增加了住所。住所主要是指經營者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也就是能夠確定經營者法律文書送達地和司法機關、行政管轄地。食品經營許可證上的住所必須與營業執照標注的內容保持一致。
變化五:加入了二維碼。二維碼具有防偽功能和查詢食品經營者基本信息的功能。二維碼中記載經營者名稱、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場所、倉庫地址、主體業態、許可證編號、有效期等相關信息。今后,只要用手機掃一掃二維碼,就可了解經營者的基本情況等信息,食品經營者也可以將二維碼印刷在食品包裝或者公布于網絡銷售平臺上,方便消費者監督查詢。
變化六:增加了日常監管機構和監管人員、投訴舉報電話、簽發人。增加這些信息,目的是為了進一步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加強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監管。
變化七:有效期延長。原食品流通許可和餐飲服務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現在食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延長為5年。
變化八:編號發生變化。按照“誰發證誰編碼”原則,許可證編號在全國范圍內都是唯一的,任何一個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市場主體只能擁有一個編號,市場主體在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存續期間,許可證編號始終保持不變。食品經營許可證》注銷后,該許可證編號應被系統保留,不能再賦給其他市場主體。
變化九:程序有所簡化。僅申請預包裝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銷售的,變更不改變經營場所、設備設施和布局的,以及申請注銷的,可不進行現場核查。
變化十:監管力度加強。規定應當將許可事項檢查、日常監督檢查、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記入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同時規定在許可事項的監督檢查中,必要時,應當依法對相關食品倉儲、物流企業進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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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申請書(優秀19篇)篇六
尊敬的酒店領導:
您好!非常榮幸和貴處合作,在合作期間里,我店得到酒店領導的大力支持和厚愛,在全體工作人員的共同努力下,已順利開業。在開業以來,因租金價位偏高,我院所處位置較為偏僻以及周邊經營競爭環境等原因,造成很多不便之處。尤其最近酒店內一直施工,噪音較大,對我店內客流影響明顯,業績不斷下降,經營成本不斷增加,生意一天不如一天,至今面臨著難以維持下去的危機和困境,同時也考慮到貴處面容面貌的問題,我店將力爭扭轉乾坤的局面,為了雙方更加愉快的繼續合作下去,我店特向貴處提出以下幾點:
1、減免部分租金;
2、給予我店2—3個停車月卡申辦名額;
3、在商場適宜的明顯位置增設宣傳單派發位。
以上幾點懇請上級領導給予批準,特此申請。
申請人:xx
20xx年xx月xx
經營申請書(優秀19篇)篇七
現行的道路運輸條例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全文共7章82條,下面是詳細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運輸安全,保護道路運輸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從事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前款所稱道路運輸經營包括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以下簡稱客運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經營(以下簡稱貨運經營);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包括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
第三條從事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第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五條國家鼓勵發展鄉村道路運輸,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鄉鎮和行政村的通班車率,滿足廣大農民的生活和生產需要。
第六條國家鼓勵道路運輸企業實行規模化、集約化經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道路運輸市場。
第七條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第一節客運。
第八條申請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車輛;。
(二)有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申請從事班線客運經營的,還應當有明確的線路和站點方案。
第九條從事客運經營的駕駛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三)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
(四)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客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識考試合格。
第十條申請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一)從事縣級行政區域內客運經營的,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三)從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依照前款規定收到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對從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申請,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前,應當與運輸線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協商;協商不成的,應當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決定。
客運經營者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客運經營者,需要增加客運班線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審查客運申請時,應當考慮客運市場的供求狀況、普遍服務和方便群眾等因素。
同一線路有3個以上申請人時,可以通過招標的形式作出許可決定。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公布客運市場供求狀況。
第十四條客運班線的經營期限為4年到8年。經營期限屆滿需要延續客運班線經營許可的,應當重新提出申請。
第十五條客運經營者需要終止客運經營的,應當在終止前30日內告知原許可機關。
第十六條客運經營者應當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車環境,保持車輛清潔、衛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運輸過程中發生侵害旅客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旅客應當持有效客票乘車,遵守乘車秩序,講究文明衛生,不得攜帶國家規定的危險物品及其他禁止攜帶的物品乘車。
第十八條班線客運經營者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后,應當向公眾連續提供運輸服務,不得擅自暫停、終止或者轉讓班線運輸。
第十九條從事包車客運的,應當按照約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線路運輸。
從事旅游客運的,應當在旅游區域按照旅游線路運輸。
第二十條客運經營者不得強迫旅客乘車,不得甩客、敲詐旅客;不得擅自更換運輸車輛。
第二節貨運。
第二十一條申請從事貨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車輛;。
(二)有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從事貨運經營的駕駛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三)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貨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裝載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
第二十三條申請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5輛以上經檢測合格的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設備;。
(三)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配有必要的通訊工具;(四)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申請從事貨運經營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并分別提交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一)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以外的貨運經營的,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向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依照前款規定收到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貨運經營者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二十五條貨運經營者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運輸的貨物,貨運經營者應當查驗有關手續。
第二十六條國家鼓勵貨運經營者實行封閉式運輸,保證環境衛生和貨物運輸安全。
貨運經營者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
運輸危險貨物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險貨物燃燒、爆炸、輻射、泄漏等。
第二十七條運輸危險貨物應當配備必要的押運人員,保證危險貨物處于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并懸掛明顯的危險貨物運輸標志。
托運危險貨物的,應當向貨運經營者說明危險貨物的品名、性質、應急處置方法等情況,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包裝,設置明顯標志。
第三節客運和貨運的共同規定。
第二十八條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職業道德教育,確保道路運輸安全。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應當遵守道路運輸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4個小時。
第二十九條生產(改裝)客運車輛、貨運車輛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標定車輛的核定人數或者載重量,嚴禁多標或者少標車輛的核定人數或者載重量。
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
第三十條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應當加強對車輛的維護和檢測,確保車輛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不得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
第三十一條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交通事故、自然災害以及其他突發事件的道路運輸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第三十二條發生交通事故、自然災害以及其他突發事件,客運經營者和貨運經營者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
第三十三條道路運輸車輛應當隨車攜帶車輛營運證,不得轉讓、出租。
第三十四條道路運輸車輛運輸旅客的,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不得違反規定載貨;運輸貨物的,不得運輸旅客,運輸的貨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重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五條客運經營者、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分別為旅客或者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第三十六條申請從事道路運輸站(場)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經驗收合格的運輸站(場);。
(二)有相應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有相應的設備、設施;。
(四)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條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相應的機動車維修場地;。
(二)有必要的設備、設施和技術人員;。
(三)有健全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
第三十八條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健全的培訓機構和管理制度;。
(二)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管理人員;。
(三)有必要的教學車輛和其他教學設施、設備、場地。
第三十九條申請從事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分別附送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持許可證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四十條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對出站的車輛進行安全檢查,禁止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防止超載車輛或者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
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公平對待使用站(場)的客運經營者和貨運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道路運輸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
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向旅客和貨主提供安全、便捷、優質的服務;保持站(場)衛生、清潔;不得隨意改變站(場)用途和服務功能。
第四十一條道路旅客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為客運經營者合理安排班次,公布其運輸線路、起止經停站點、運輸班次、始發時間、票價,調度車輛進站、發車,疏導旅客,維持上下車秩序。
道路旅客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設置旅客購票、候車、行李寄存和托運等服務設施,按照車輛核定載客限額售票,并采取措施防止攜帶危險品的人員進站乘車。
第四十二條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業務操作規程裝卸、儲存、保管貨物。
第四十三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對機動車進行維修,保證維修質量,不得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布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收費標準,合理收取費用。
第四十四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或者整車修理的,應當進行維修質量檢驗。檢驗合格的,維修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簽發機動車維修合格證。
機動車維修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造成機動車無法正常使用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無償返修。
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五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不得擅自改裝機動車。
第四十六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教學大綱進行培訓,確保培訓質量。培訓結業的,應當向參加培訓的人員頒發培訓結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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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申請書(優秀19篇)篇八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是我公司安全工作事先防范的重要制度。安全檢查制度的執行對于發現和堵塞安全漏洞,消除不安全隱患,加強預防措施,落實單位的安全制度有著積極的推動作用,能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事故的.發生率。結合本企業實際,制訂安全檢查制度如下。
1、安全檢查必須要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明確檢查內容和方法,促進各項安全制度、措施的落實。對安全生產各個環節進行全面檢查。
2、定期與不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做好記錄和存檔,對查出的不安全因素要及時整改;對查出的各類隱患,要詳細記錄,要有檢查人員和存在安全隱患的部門負責人簽字,要提出整改意見,能現場整改的現場整改,現場不能整改的,指定專人負責整改,并對整改情況進行驗收,對重大隱患要下發《隱患通知書》限期停業整改,消除事故隱患,對檢查情況要認真進行分析總結,及時對檢查情況進行通報。
3、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全面安全檢查,重點檢查安全生產責任制、規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隱患整改、應急預案、有關法律法規及會議精神的學習貫徹落實情況,并做好記錄。
4、做好出車前、停車后的準備、檢查工作,確保行車安全,發現隱患要及時修復后方可出車。
5、裝貨時嚴查超載和擅自裝載危險品。
6、不定期檢查車輛的安全裝置、燈光信號、證件。
7、檢查駕駛員是否帶病或疲勞開車,是否違反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8、檢查消防設施是否安全有效。
9、建立安全生產獎懲制度,依制度進行獎懲。
經營申請書(優秀19篇)篇九
為了拉近遵義市汽車行業與本市消費者之間的距離,促進遵義市汽車行業的發展,于20xx年3月擬組建遵義立方普眾汽車維修服務有限公司,為遵義市汽車行業的發展獻出一份綿薄之力。本人已有汽修汽配管理工作經驗,公司配置了先進的維修設備,擁有一批先進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才;還有長期合作的客戶群體,小型汽車銷售、維修為一體的`企業。
公司在汽車4s店銷售及維修技術上,對維修、銷售人員進行理論和實踐方面的培訓;并擁有多種先進的汽車專業維修檢測設備,能系統完善的對車輛進行保養和維修。我公司車輛施救服務中心現有救援設備,售后服務車一輛、售后工作車一輛。本市提供24小時救援服務,能讓xx汽車用戶享受最快捷、方便的維修。
同時我公司本著以:用“戶至上、信譽第一”為宗旨,為客戶營造一個舒服的銷售、維修環境,我們對銷售大廳、維修車間、接待大廳及客戶休息室設計舒適優雅,讓客戶在購車、修車之余享受家的感覺。在與客戶溝通上,成立了顧客關懷中心,并建立完整的客戶檔案,對顧客進行定期回訪,與客戶隨時保持聯系,讓客戶切實感受到選擇xx汽車就是選擇了放心。我公司xx汽車4s店具備正常運營條件,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已到期,特此申請道路經營許可證,具體情況如下:
一、維修車輛停車場和維修車間。我司擁有租用場地書面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為年。停車場和維修車間面積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相關條款規定建造規劃。現共有___m2經營場地,其中,汽車維修占地_m2,展區占地面積__m2,停車場占地面積m2。
二、我司擁有充沛的技術人員:高級維修工x名和中級維修工x名,技術負責人員x名和質量檢驗人員x名。
三、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車輛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
四、有完善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有相應的安全管理人員;有齊全的安全操作規程。
以上情況均屬實,敬請領導考察與監督。
特此申請!
經營申請書(優秀19篇)篇十
法定代表人:王華,董事長。
申請事項:依法裁定續延(20xx)臨蘭商保字第8888888號《民事裁定書》查封期限繼續保全申請書申請書。
申請理由:申請人是(20xx)臨蘭商初字第6666號案的原告暨(20xx)臨商終字第55555號案的被上訴人。我單位于20xx年12月向貴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貴院于20xx年1月依法作出(20xx)臨蘭商保字第8888888號《民事裁定書》,對本案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臨沂市海泰貿易廠的財產采取了財產保全措施,查封了臨沂市海泰貿易廠的'廠房、機器設備等相關財產一宗,現在查封期限即將屆滿。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以及《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人申請貴院依法續封,望準許。
特此申請!
此致
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
二xx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經營申請書(優秀19篇)篇十一
湖南達嘉維康醫藥有限公司:
我單位唯一委托同志,身份證代表我方行駛下列職權:采購藥品(特殊藥品除外)等相關事項,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由我方負責。授權權限:一般權限。
有限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簽章):
單位簽章。
20xx年月日。
經營申請書(優秀19篇)篇十二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_。
行政復議請求。
1、要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行政行為;(或確認被申請人作出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行政行為違法)。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復議請求)。
事實和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政府。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蓋章)。
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經營申請書(優秀19篇)篇十三
第一條根據《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以下簡稱《獸藥gsp》)第三十六條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在湖南省境內從事獸藥經營和開展獸藥監督管理,應遵守《獸藥gsp》和本細則。
第三條獸藥經營企業法人代表(負責人)應熟悉《獸藥管理條例》、《獸藥gsp》等相關獸藥管理法律法規,懂得所經營獸藥的相關專業知識。
第四條獸藥經營企業應建立與經營品種、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至少配備一名專職質量管理人員。質量管理人員應具有獸藥、獸醫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取得相關專業初級或以上技術職稱,或取得執業獸醫資格證書,具備相應的動物疾病診療、疫病防控和使用獸藥等專業知識。
經營獸用生物制品的獸藥質量管理工作人員應當具有獸藥、獸醫等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者具有相關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并具備獸用生物制品專業知識。
第五條獸藥質量管理人員不得在本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任職。
第六條獸藥經營企業從事其他工作的人員,應當具有高中以上學歷,并經獸藥管理法律、法規和獸醫、獸藥知識培訓。
第七條獸藥經營企業應當有固定獨立的經營場所,經營場所面積應不小于20㎡。
經營地點應與《獸藥經營許可證》載明的地點一致。
變更經營地點的,應當申請換發獸藥經營許可證。
第八條獸藥經營場所應有相應的辦公設備,配備有專門用于獸藥經營使用的辦公電腦,有能滿足所經營獸藥能按照處方藥、非處方藥及獸藥類別與獸藥劑型分別陳列的貨架、櫥柜和柜臺。
第九條獸藥經營企業應當有固定獨立的獸藥倉庫,應設有常溫倉庫和陰涼倉庫,總面積應不小于40㎡。
貯存獸用生物制品倉庫面積應不小于30㎡,并有用于獸用生物制品的冷凍、冷藏的設施、設備。
第十條獸藥倉庫應有照明、通風、避光、防潮、防塵、防污染、防蟲鼠、防火和進行溫、濕度監控的設施、設備。
用于貯存獸用精神藥品、毒性藥品、易燃易爆藥品,易制毒化學藥品的倉庫應有專門的防盜、防火等設施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獸藥倉庫應設置專門區域或設施,對合格獸藥、不合格獸藥、待驗獸藥、退貨獸藥實行分區管理并按照獸藥不同品種、不同批號實行分類保管和貯存。
第十二條在同一行政管轄區域內,實行獸藥直營連鎖經營的企業,其經營部(門店)可以不再設獸藥倉庫,可由總公司(店)實行統一倉儲、統一商品配送。
第十三條獸藥營業場所和倉庫的地面、墻壁等應當平整、干燥、潔凈,易清潔;門窗結構嚴密,可以上鎖封閉。
第十四條獸藥經營企業在發生如下變更時,應當在變更后30個工作日內向發證機關備案。
(一)變更經營場所、倉庫面積;。
(二)變更倉庫位置、倉庫數量;。
(三)變更經營場所、倉庫相關設施、設備;。
(四)變更質量管理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
第十五條獸藥經營企業應制定下列管理制度:
(一)企業員工崗位職責;。
(二)獸藥采購管理制度;。
(三)獸藥驗收、入庫管理制度;。
(四)獸藥銷售管理制度;。
(五)獸藥貯存保管制度。
(六)獸用生物制品停電時貯存應急措施。
(六)倉庫管理制度;。
(七)獸藥不良反應報告制度;。
(八)獸藥質量檔案管理制度;。
(九)經營設施、設備維護管理制度;。
(十)企業員工培訓制度;。
(十二)質量投訴與質量事故處理制度;。
(十三)記錄與資料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獸藥經營企業應當做好下列經營記錄:
(一)獸藥采購記錄;。
(二)獸藥銷售記錄;。
(三)不合格獸藥和退貨獸藥的處理記錄;。
(四)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情況記錄;。
(五)倉庫溫、濕度監測記錄;。
(六)冷凍柜、冷藏柜溫度監測記錄;。
(七)員工培訓記錄;。
(八)獸藥質量檔案;。
(九)獸藥不良反應記錄。
第十七條獸藥經營場所應當保持清潔干凈。《獸藥經營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等應懸掛在醒目位置。處方類獸藥應存放在封閉式櫥柜和柜臺內,其他獸藥應按品種、類別整齊陳列,產品標示應清晰醒目。
經營場所不得兼作倉庫堆放獸藥和其他物品,或兼做經營獸藥以外的用途。
第十八條獸藥經營企業應當保存采購獸藥的有效憑證,所經營的產品,應有供貨方提供的該產品生產企業的《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gmp證書》、《產品批準文號書》等產品合法性證明文件并加蓋企業公章。
獸藥入庫時,應當進行檢查驗收。獸用生物制品入庫,應當由兩人以上進行檢查驗收。
第十九條獸藥經營企業要建立獸藥購入臺帳。獸藥購入臺帳應載明:產品通用名、商品名、批準文號、產品規格、生產企業(獸用中藥材、中藥飲片的應注明產地)、生產日期、生產批號、進貨日期、進貨數量、供貨單位、供貨人姓名、供貨人聯系方式以及入庫驗收人。
第二十條獸藥經營企業要建立獸藥銷售臺帳。獸藥銷售臺帳應載明:產品通用名/商品名、批準文號、產品規格、生產企業(獸用中藥材、中藥飲片應注明產地)、生產日期、生產批號、銷售日期、銷售數量、銷往地點、經手人姓名、經手人聯系方式。
獸藥銷售記錄應保存至產品有效期后一年。
第二十一條銷售的獸藥應在有效期內,包裝完好無損,銷售獸藥應遵守國家制定的有關獸藥處方藥品、獸用生物制品、獸用精神藥品、獸藥原料藥品等規定和獸藥先產先出、按批號順序出庫的獸藥銷售原則。
銷售獸藥應向購買者開具有效銷售憑證,并及時填寫好銷售記錄。
第二十二條獸藥經營企業應做好銷售服務工作,要在經營場所明示服務公約和質量承諾,按照國家批準的獸藥產品說明書和獸藥使用有關規定,向購藥者提供獸藥產品宣傳、技術咨詢、用藥指導等服務。
第二十三條獸藥經營企業應當主動向購買者了解所銷售獸藥使用情況,對獸藥使用中出現的不良反應和其他質量問題要及時向生產企業或向當地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反映。對發現假、劣獸藥應及時向當地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獸藥經營企業要建立獸藥產品質量檔案,獸藥產品質量檔案內容應包括;產品生產企業的生產許可證、gmp證書、產品批準文號批件、獸藥購入合同、購入記錄、銷售記錄、產品銷售憑證、不良反映和退貨處理記錄、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監管記錄等。
第二十五條獸藥應按照不同類別、不同品種、不同用途、不同批號實行分開貯存。獸藥包裝不得與墻面、地面直接接觸。合格獸藥、不合格獸藥、待驗獸藥和退貨獸藥貯存應有不同的存放區或有明顯的標識區別。
倉庫要保持干凈衛生,貨物堆放要整齊,倉庫內不得放置非獸藥物品或兼作他用。
第二十六條獸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易制毒化學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藥品應與其他獸藥分庫貯存,并符合國家的有關管理規定。
第二十七條獸藥倉庫的照明、通風、防潮、防塵、防蟲鼠、防火、溫、濕度表和冷藏柜(庫)、冷凍柜(庫)等設施設備應處于良好狀態并運轉正常。應對倉庫的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的檢查和維護,及時修復損壞的設施設備。
應按規定不間斷地對倉庫、陰涼倉庫、冷藏柜(庫)、冷凍柜(庫)進行溫、濕度監測并作好記錄。
第二十八條要按照獸藥標簽、說明書標明的貯存條件貯存獸藥,經常對獸藥貯存情況進行檢查,防止獸藥貯存期間發生蟲鼠害、霉變、污染、有效期過期等質量問題。對發生質量問題和過期的獸藥應及時處理,并作好檢查處理記錄。
第二十九條獸藥經營企業運送獸藥時,要按照獸藥外包裝標示的要求,做好獸藥運送途中的防潮、防曬、防擠壓等措施,保證獸藥運送質量。運送獸用生物制品等有溫度要求的產品時,應當使用冷藏箱(包)等保溫運輸工具。運送獸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易制毒化學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藥品時,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管理規定。
第三十條獸藥經營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對獸醫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的監督檢查、產品抽樣、情況調查應積極主動配合,對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按照有關規定認真整改。
第三十一條本細則由湖南省畜牧水產局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經營申請書(優秀19篇)篇十四
尊敬的化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領導:尊敬的化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領導:
你們好,大藥房的企業負責人,我店現已具你們好,我是xx大藥房的企業負責人,我店現已具有符合定點零售藥店的設置規劃及條件。如下:設置規劃及條件。如下: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有關法規、規章,
具備與藥品零售調劑任務相適應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
(六)具備支持參保人員購藥網絡結算的能力;具備支持參保人員購藥網絡結算的能力;。
(八)近3年無重大藥品質量事故。年無重大藥品質量事故。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20xx年xx月xx日。
經營申請書(優秀19篇)篇十五
一、實施機關:
1、受理:由區畜牧獸醫局受理。
受理點:重慶市涪陵區行政服務中心四樓畜牧獸醫局窗口,電話:7223xxxx。
2、決定:經營獸藥的,由區畜牧獸醫局審查后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
二、依據:
1、實施依據:國務院《獸藥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農業部《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
2、收費標準:不收費。
三、條件:
1、受理條件:
(1)提交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2、準予許可條件:
(1)具有與所經營的獸藥相適應的獸藥技術人員;
(2)具有與所經營的獸藥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庫設施;
(3)具有與所經營的獸藥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人員;
(4)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規定的其它經營條件。
四、數量:沒有申請、批準數量限制。
五、程序。
(一)申請人辦證程序:
1、申請人提出申請,準備申請所需的全部材料;
2、申請人向受理窗口遞交申請材料,完善有關手續;
3、申請獲得受理后,配合本局作相關審查;申請未獲得受理的,本次申請結束。
4、申請人憑《受理通知書》到窗口領取《獸藥經營許可證》。
(二)區畜牧獸醫局辦事程序。
1、窗口接到申請后,當即對申請材料作形式審查;確認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并發給申請人《受理通知書》;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并發給申請人《不予受理通知書》。
2、對受理的申請,區畜牧獸醫局組織驗收組對申請企業按照重慶市農業委員會對獸藥gsp規定的標準進行現場檢查。
3、批準人依據驗收組對獸藥gsp驗收現場檢查結論后,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并由窗口向申請人送達《許可決定通知書》。
4、準予許可的,由制證人員填制《獸藥經營許可證》,并移交窗口;窗口向申請人送達《獸藥經營許可證》。
六、期限。
1、法定期限:3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2、承諾期限:本局在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3、許可有效期限:5年。
4、有效期滿,需繼續經營獸藥的,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滿前6個月到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獸藥經營許可證》。
七、提交材料。
2、《重慶市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檢查申請表》(含附件文件資料)一式一份;
3、通過驗收合格的《重慶市獸藥“gsp”現場檢查評定報告》一式一份;
4、新設立企業的企業預核名手續;
6、非申請人本人申請的需要提供授權委托書。
7、辦事人員身份證復印件一式1份。
注:獸藥經營許可證申請只能使用《獸藥經營許可證》申請表和《重慶市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檢查申請表》標準格式文本(獲得途徑:向本機關窗口領取或網上下載);文檔類型材料,應當使用a4紙。
經營申請書(優秀19篇)篇十六
稅款。
金額。
經辦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申請單位(簽章)。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經辦人:負責人: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稅務機關(簽章)。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經營申請書(優秀19篇)篇十七
本人,男,19年xx月出生于凱里,198年退役后曾在凱里市煙酒糖業公司工作,現公司已倒閉?年。幾年來本人一直在黔東南州榕江和叢江縣級從事經營性小生意以之謀生,對當地的木材市場較為了解;因交通,人力及信息等因素的不便利,制約了當地很多地區木材銷售市場的發展趨勢。
近年來,本人經多方面了解到凱里經濟開發區正致力于大規模的基礎建設,大力發展工、商、文、衛事業促進經濟的發展。為了能夠更好地響應凱里經濟開發區這一深入民心的經濟建設政策,同時能更好地為當地的建筑建材木料市場服務與木料的粗加工提供便利。經實地走訪考察,凱里經濟開發區目前尚未有木材加工廠商。現本人特此申請在凱里經濟開發區開辦一家木材經營加工點。本人申辦的木材經營加工點已滿足如下條件:(1)有合法的木材來源。(2)有從事木材經營、加工項目相應的資金。(3)有與經營加工項目相適應的固定的場所和設施。
若木材經營加工點申辦成功,本人將嚴格遵守執行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致力于為凱里經濟開發區建設提供便利于服務。特望貴局予以批準為謝!
特此申請。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經營申請書(優秀19篇)篇十八
1.來自植物的藥物很多,它占藥物的大部分,并且治病的歷史很久。我國勞動人民自古就十分重視植物的防病治病作用。據記載,早在公元前234—223年,就有用草藥治病的文字記述。植物藥的成分復雜,含有的治病有效成分十分豐富,如稱為生物堿的含氮的堿性有機物、各種有機酸、可被稀酸或酶類水解的化合物、揮發油、單寧酸與氨基酸等。在自然界中,藥用的植物資源極其豐富。
2.來自動物不少動物都可以入藥,有防治疾病效用。在公元六世紀問世的《本草經集注》,收集的760種藥物中,就有“蟲獸”一類藥物即動物藥。人類采用某些動物的器官組織入藥,或以動物的某些分泌物、排泄物與體液入藥,其中不少含有氨基酸、消化酶或激素的成分。
3.來自礦物一部分藥物是來自礦物。古代文獻稱這類藥物的來源是“玉石”。如今日廣泛應用的石膏、硫磺、氯化鈉、芒硝(硫酸鈉)等,種類很多,其效用各異,主要成分為各種礦物元素。
4.化學合成藥物隨著科學技術的進展,采用人工化學合成的藥物愈來愈多。如各種磺胺類藥物、呋喃類藥物、抗菌增效劑、某些維生素類和激素類藥物等等。其成分相當復雜,分別用于抗菌、消炎和調節某些生理機能等。多用于捕獸。
5.通過某些微生物的培養獲取的物質,可以防病治病。如廣泛應用的各種抗生素。主要用于治療許多傳染病。
經營申請書(優秀19篇)篇十九
第一條為加強獸藥經營質量管理,保證獸藥質量,根據《獸藥管理條例》,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獸藥經營企業。
第二章場所與設施。
第三條獸藥經營企業應當具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倉庫,其面積應當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經營場所和倉庫應當布局合理,相對獨立。
經營場所的面積、設施和設備應當與經營的獸藥品種、經營規模相適應。獸藥經營區域與生活區域、動物診療區域應當分別獨立設置,避免交叉污染。
第四條獸藥經營企業的經營地點應當與《獸藥經營許可證》載明的地點一致。《獸藥經營許可證》應當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
變更經營地點的,應當申請換發獸藥經營許可證。
變更經營場所面積的,應當在變更后30個工作日內向發證機關備案。
第五條獸藥經營企業應當具有與經營的獸藥品種、經營規模適應并能夠保證獸藥質量的常溫庫、陰涼庫(柜)、冷庫(柜)等倉庫和相關設施、設備。
倉庫面積和相關設施、設備應當滿足合格獸藥區、不合格獸藥區、待驗獸藥區、退貨獸藥區等不同區域劃分和不同獸藥品種分區、分類保管、儲存的要求。
變更倉庫位置,增加、減少倉庫數量、面積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的,應當在變更后30個工作日內向發證機關備案。
第六條獸藥直營連鎖經營企業在同一縣(市)內有多家經營門店的,可以統一配置倉儲和相關設施、設備。
第七條獸藥經營企業的經營場所和倉庫的地面、墻壁、頂棚等應當平整、光潔,門、窗應當嚴密、易清潔。
第八條獸藥經營企業的經營場所和倉庫應當具有下列設施、設備:
(一)與經營獸藥相適應的貨架、柜臺;。
(二)避光、通風、照明的設施、設備;。
(三)與儲存獸藥相適應的控制溫度、濕度的設施、設備;。
(四)防塵、防潮、防霉、防污染和防蟲、防鼠、防烏的設施、設備;。
(五)進行衛生清潔的設施、設備等。
第九條獸藥經營企業經營場所和倉庫的設施、設備應當齊備、整潔、完好,并根據獸藥品種、類別、用途等設立醒目標志。
第三章機構與人員。
第十條獸藥經營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當熟悉獸藥管理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具備相應獸藥專業知識。
第十一條獸藥經營企業應當配備與經營獸藥相適應的質量管理人員。有條件的,可以建立質量管理機構。
第十二條獸藥經營企業主管質量的負責人和質量管理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具備相應獸藥專業知識,且其專業學歷或技術職稱應當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
獸藥質量管理人員應當具有獸藥、獸醫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具有獸藥、獸醫等相關專業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經營獸用生物制品的,獸藥質量管理人員應當具有獸藥、獸醫等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者具有獸藥、獸醫等相關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并具備獸用生物制品專業知識。
獸藥質量管理人員不得在本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兼職。
主管質量的負責人、質量管理機構的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后30個工作日內向發證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獸藥經營企業從事獸藥采購、保管、銷售、技術服務等工作的人員,應當具有高中以上學歷,并具有相應獸藥、獸醫等專業知識,熟悉獸藥管理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
第十四條獸藥經營企業應當制定培訓計劃,定期對員工進行獸藥管理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相關專業知識、職業道德培訓、考核,并建立培訓、考核檔案。
第四章規章制度。
第十五條獸藥經營企業應當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制定管理制度、操作程序等質量管理文件。
質量管理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企業質量管理目標;。
(二)企業組織機構、崗位和人員職責;。
(三)對供貨單位和所購獸藥的質量評估制度;。
(四)獸藥采購、驗收、入庫、陳列、儲存、運輸、銷售、出庫等環節的管理制度;。
(五)環境衛生的管理制度;。
(六)獸藥不良反應報告制度;。
(七)不合格獸藥和退貨獸藥的管理制度;。
(八)質量事故、質量查詢和質量投訴的管理制度;。
(九)企業記錄、檔案和憑證的管理制度;。
(十)質量管理培訓、考核制度。
第十六條獸藥經營企業應當建立下列記錄:
(一)人員培訓、考核記錄;。
(二)控制溫度、濕度的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清潔、運行狀態記錄;。
(三)獸藥質量評估記錄;。
(四)獸藥采購、驗收、入庫、儲存、銷售、出庫等記錄;。
(五)獸藥清查記錄;。
(六)獸藥質量投訴、質量糾紛、質量事故、不良反應等記錄;。
(七)不合格獸藥和退貨獸藥的處理記錄;。
(八)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情況記錄。
記錄應當真實、準確、完整、清晰,不得隨意涂改、偽造和變造。確需修改的,應當簽名、注明日期,原數據應當清晰可辨。
第十七條獸藥經營企業應當建立獸藥質量管理檔案,設置檔案管理室或者檔案柜,并由專人負責。
質量管理檔案應當包括:
(一)人員檔案、培訓檔案、設備設施檔案、供應商質量評估檔案、產品質量檔案;。
(二)開具的處方、進貨及銷售憑證;。
(三)購銷記錄及本規范規定的其他記錄。
質量管理檔案不得涂改,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購銷等記錄和憑證應當保存至產品有效期后一年。
第五章采購與入庫。
第十八條獸藥經營企業應當采購合法獸藥產品。獸藥經營企業應當對供貨單位的資質、質量保證能力、質量信譽和產品批準證明文件進行審核,并與供貨單位簽訂采購合同。
第十九條獸藥經營企業購進獸藥時,應當依照國家獸藥管理規定、獸藥標準和合同約定,對每批獸藥的包裝、標簽、說明書、質量合格證等內容進行檢查,符合要求的方可購進。必要時,應當對購進獸藥進行檢驗或者委托獸藥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檢驗報告應當與產品質量檔案一起保存。
獸藥經營企業應當保存采購獸藥的有效憑證,建立真實、完整的采購記錄,做到有效憑證、賬、貨相符。采購記錄應當載明獸藥的通用名稱、商品名稱、批準文號、批號、劑型、規格、有效期、生產單位、供貨單位、購入數量、購入日期、經手人或者負責入等內容。
第二十條獸藥入庫時,應當進行檢查驗收,并做好記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獸藥,不得入庫:
(一)與進貨單不符的;。
(二)內、外包裝破損可能影響產品質量的;。
(三)沒有標識或者標識模糊不清的;。
(四)質量異常的;。
(五)其他不符合規定的。
獸用生物制品入庫,應當由兩人以上進行檢查驗收。
第六章陳列與儲存。
第二十一條陳列、儲存獸藥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品種、類別、用途以及溫度、濕度等儲存要求,分類、分區或者專庫存放;。
(二)按照獸藥外包裝圖示標志的要求搬運和存放;。
(三)與倉庫地面、墻、頂等之間保持一定間距;。
(五)待驗獸藥、合格獸藥、不合格獸藥、退貨獸藥分區存放;。
(六)同一企業的同一批號的產品集中存放。
第二十二條不同區域、不同類型的獸藥應當具有明顯的識別標識。標識應當放置準確、字跡清楚。
不合格獸藥以紅色字體標識;待驗和退貨獸藥以黃色字體標識;合格獸藥以綠色字體標識。
第二十三條獸藥經營企業應當定期對獸藥及其陳列、儲存的條件和設施、設備的運行狀態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
第二十四條獸藥經營企業應當及時清查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公布的假劣獸藥,并做好記錄。
第七章銷售與運輸。
第二十五條獸藥經營企業銷售獸藥,應當遵循先產先出和按批號出庫的原則。獸藥出庫時,應當進行檢查、核對,建立出庫記錄。獸藥出庫記錄應當包括獸藥通用名稱、商品名稱、批號、劑型、規格、生產廠商、數量、日期、經手人或者負責人等內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獸藥,不得出庫銷售:
(一)標識模糊不清或者脫落的;。
(二)外包裝出現破損、封口不牢、封條嚴重損壞的;。
(三)超出有效期限的;。
(四)其他不符合規定的。
第二十六條獸藥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銷售記錄。銷售記錄應當載明獸藥通用名稱、商品名稱、批準文號、批號、有效期、劑型、規格、生產廠商、購貨單位、銷售數量、銷售日期、經手人或者負責人等內容。
第二十七條獸藥經營企業銷售獸藥,應當開具有效憑證,做到有效憑證、賬、貨、記錄相符。
第二十八條獸藥經營企業銷售獸用處方藥的,應當遵守獸用處方藥管理規定;銷售獸用中藥材、中藥飲片的,應當注明產地。
第二十九條獸藥拆零銷售時,不得拆開最小銷售單元。
第三十條獸藥經營企業應當按照獸藥外包裝圖示標志的要求運輸獸藥。有溫度控制要求的獸藥,在運輸時應當采取必要的溫度控制措施,并建立詳細記錄。
第八章售后服務。
第三十一條獸藥經營企業應當按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獸藥標簽、說明書及其他規定進行宣傳,不得誤導購買者。
第三十二條獸藥經營企業應當向購買者提供技術咨詢服務,在經營場所明示服務公約和質量承諾,指導購買者科學、安全、合理使用獸藥。
第三十三條獸藥經營企業應當注意收集獸藥使用信息,發現假、劣獸藥和質量可疑獸藥以及嚴重獸藥不良反應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并根據規定做好相關工作。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獸藥經營企業經營獸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易制毒化學藥品、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藥品,還應當遵守國家其他有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動物防疫機構依法從事獸藥經營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規范。
第三十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規范,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并報農業部備案。
第三十七條本規范自3月1日起施行。
本規范施行前已開辦的獸藥經營企業,應當自本規范施行之日起24個月內達到本規范的要求,并依法申領獸藥經營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