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的規章制度可以提高組織和社會的管理水平,保證各項事務的有序進行。關于規章制度的應用和實踐,下面將為大家介紹一些成功的經驗和教訓。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的作用(模板16篇)篇一
第一條為了加強危險作業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作業人員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及所屬單位組織實施的建設、檢維修、改造等項目中的動火作業、吊裝作業、高處作業、受限空間作業、動土作業、臨時用電作業、轉動設備檢維修作業等危險作業項目。
第三條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原則,由項目實施部門負責。公司及所屬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根據實際對危險作業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項目實施部門應向具體從事危險作業的單位進行技術交底,提出安全組織、技術和管理要求,具體從事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嚴格貫徹落實。
第五條具體從事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對作業人員進行培訓,提高作業人員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培訓不合格的嚴禁上崗。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六條具體從事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向項目實施部門提出危險作業申請。項目實施部門應在對安全組織、技術和管理要求落實情況、施工現場進行核實基礎上進行審批,確保符合安全作業條件。涉及相關業務部門的,應事先征求業務部門意見。審批單應報安全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條危險作業申請審批表實行一處一審批,不應用一張危險作業申請審批表進行多處危險作業。
第八條動火作業指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臨時性作業。
(一)動火作業實行“三不動火”,即沒有經批準的危險作業申請審批表不動火、動火安全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不落實不動火。
(二)在正常運行生產區域內,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來的設備、管線都應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用火,嚴格控制用火。
(三)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應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作業申請重新審批。
(四)在動火作業前應清除現場一切可燃物,并準備好消防器材。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m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氣體,15m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液體。在動火點10米范圍內及下方不得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和噴漆等施工作業。
(五)動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質的,應對其濃度作檢測分析,若其含量超過所在區域空間空氣中有害物質最高容許濃度的,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并在危險作業申請審批表上注明。
(六)作業人員要清楚工作內容,正確穿戴勞保用品。焊接和切割作業時,設置監護人員,設置警戒線或隔離,排凈易燃易爆介質,清除周圍可燃物質。
(七)乙炔氣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瓶間距不應小于5米,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垂直距離不應小于10米,并遠離熱源,嚴禁在烈日下暴曬。
(八)電焊時保證接頭和線路完好,防止發生漏電。在高處焊接或切割時,清除下方所有可燃物,對地溝、窨井、電纜等進行遮蓋,放置接火盆,防止火花濺落。
(八)不得擅自擴大動火范圍。
(九)作業人員離開檢修現場時,應切斷施工電源,搞好現場清潔。
第九條受限空間作業是指進入爐、罐、倉、管道、煙道、下水道、污水道等封閉、半封閉的設備、設施及場所的各類施工作業,也即進入一切通風不良、容易造成有毒有害氣體積聚和缺氧的設備、設施和場所進行的作業活動。
(一)作業單位應事先辨識有限空間危險有害因素,檢測氧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檢測合格才能作業。
(二)作業單位應事先向作業人員告知防控措施和應急處理措施,穿戴符合要求的防護用品,準備好應急救援物資,設置警示牌。
(三)設置外部監護人員,監護人應由有的人員擔任,監護人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位,保持通信聯絡,發現異常情況立即中斷作業并撤離現場。
(四)因密閉空間環境較差,作業人員連續作業時間不宜過長,應實行輪班制。
(五)設備與外界連接的電源應有效切斷,應采用取下電源熔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后上鎖等措施,并加掛警示牌。需要用電時,應使用安全電壓。使用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電動工具,必須按規定配備漏電保護器。臨時用電線路裝置,應按規定架設和拆除,線路絕緣保證良好。
(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作業人員所帶的工具、材料須進行逐項登記;完成作業離開有限空間時,應清點作業工具、材料的數量并全部帶出,不準留在有限空間。
(七)受限空間作業應保持有限空間空氣良好流通。在缺氧、有毒環境中作業,應佩帶正壓式空氣呼吸器;在易燃易爆環境中作業,應使用防爆型低壓電器燈具及不發生火花的工具,穿戴防靜電等防護服裝;在酸堿等腐蝕性環境中作業,應穿戴好防腐蝕護具,穿防腐鞋。
(八)帶有未加防護的轉動部件的有限空間,應在停機后切斷電源,摘除保險或掛接地線,并在開關上掛“有人工作、嚴禁合閘”警示牌,必要時派專人監護。
(九)多工種、多層交叉作業時,應采取互相之間避免傷害的措施,不能拋擲材料、工具等物品;在設備內動火作業,除執行有關動火的規定外,動焊人員離開時,不得將焊(割)炬留在設備內。
(十)作業完成,務必清點作業人數,確保作業人員全部撤離有限空間作業現場,同時拆除各種警示牌。
第十條高處作業是指在墜落高度基準面垂直距離2米以上(含2米)有墜落可能的位置進行的作業。
(一)不能上下同時垂直作業,高壓線下禁止作業。
(二)大風、雷電、暴雨、大霧等惡劣天氣不能高處作業。
(三)避免夜間高處作業,如需夜間高處作業要評估風險,制定安全措施,保證有充足的燈光照明。
(四)進行高處作業時,應對作業內容,進行危險辨識,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
(五)指定現場安全監護人員,設置警戒線或圍欄。監護人員要加強監控和聯絡,出現異常立即通知作業人員停止作業,安全快速撤離現場。
(六)高處作業人員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并應定期進行體格檢查。對患有職業禁忌病癥、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進行高處作業。作業人員不得在高處作業休息。
(七)高處作業人員應熟知工作內容,按照規定穿戴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
(八)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器設施和各種設備,應在作業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后投入使用。使用的材料、器具、設備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要求。
(九)高處作業用的腳手架的搭設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高處作業應根據實際要求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籠、梯子、防護圍欄、擋腳板等。跳板應符合安全要求,兩端應捆綁牢固。作業前,應檢查所用的安全設備是否堅固牢靠。
(十)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作業時不得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防止墜落措施。
(十一)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凡水、冰、霜、雪均應及時清除。對進行高處作業的高聳建筑物,應事先設置避雷設施。遇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高處作業、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暴風及臺風暴雨后,應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發現有松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應立即完善。
(十二)帶電高處作業、高處作業涉及臨時用電應符合相關標準規范要求,使用絕緣工具或穿絕緣服。
(十三)登不堅固的結構(如彩剛瓦、石棉瓦、瓦棱板結等輕型材料)作業前,應保證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滿足所承載人負荷,應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十四)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應按指定的路線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業,如果需要垂直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十五)發現高處作業時的安全技術設施有缺陷和隱患時,應及時解決;作業人員在作業中如果發現情況異常,危及人身安全時,應停止作業。
第十一條吊裝作業是指在生產、檢修和維修過程中,利用各種吊裝機具將設備、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
(一)吊裝作業前應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質確認,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指派專人監護。對起重吊裝機械和吊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確保處于完好狀態。作業單位使用汽車吊裝機械,要確認安裝有汽車防火罩。
(二)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障礙)。警戒區域及吊裝現場應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
(三)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在施工現場核實天氣情況。室外作業遇到、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不應安排吊裝作業。
(四)吊裝作業時應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志及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相關標準規定。
(五)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作吊裝錨點。未經有關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六)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許解開吊裝索具。
(七)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地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八)操作人員應服從指揮,按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由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司索人員應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險情。
(九)吊裝作業嚴禁下列行為。
1、當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準進行起重操作。
2、嚴禁起吊超負荷或重物質量不明和埋置物體;不得捆掛、起吊不明質量,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的重物。
3、嚴禁起吊易燃易爆物品。
4、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嚴禁起吊操作。
5、重物捆綁、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衡而可能滑動,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與鋼絲繩之間沒有襯墊時不得進行起吊。
6、不準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7、無法看清場地、無法看清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吊。
8、起重機械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壓輸電線路。在輸電線路近旁作業時,應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后再進行起重作業。
9、停工和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10、在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維修;在有載荷的情況下,不得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11、下方吊物時,嚴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第十二條動土作業是指進行地面挖掘、鉆孔、打樁、爆破、建構筑物拆除等各項動土作業。
(一)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合格;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按規定著裝和佩戴勞動保護用品。
(二)指定現場監護人員,作業現場設置警示標志。
(三)避免夜間作業,如需夜間作業要評估風險,制定安全措施,保證有充足的燈光照明。
(四)動土作業前,作業單位應按照施工方案,逐條落實安全措施,并對所有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后方可施工。動土作業涉及到電力、電信、地下供排水管線、生產工藝埋地管道等地下設施時,作業單位應設專人進行施工安全監督。
(五)動土開挖前,應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嚴防地面水滲入到作業層面,造成塌方。動土開挖,應防止鄰近建(構)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變形,必要時采取防護措施,加強觀測,防止位移和沉降。挖掘動土時應由上至下逐層挖掘,嚴禁采用挖空底腳和挖洞的。在動土開挖過程中應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的措施。
(六)施工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報告相關部門,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繼續進行施工:
1、需要占用規劃批準范圍以外的場地。
2、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郵電通信等公共設施的。
3、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
4、需要進行爆破的。
(七)施工過程中,如發現不能辨認物體時,不得敲擊、移動,應立即停止作業,報有關部門,查清情況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繼續施工。
(八)雨期和解凍期在土方工程內作業時,應及時檢查土方邊坡,當發現邊坡有裂紋或不斷落土及支撐松動、變形、折斷等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經采取可靠措施檢查無問題后方可繼續施工。
(九)動土開挖過程中,出現滑坡、塌方或其他險情時,應做到:
1、立即停止作業。
2、先撤出作業人員及設備。
3、掛出明顯標志的警告牌,夜間設警示燈。
4、劃出警戒區,設置警戒人員,日夜值勤。
5、通知設計、監理和安全等有關部門,共同對險情進行調查處理。
(十)作業結束后,應及時清理現場,確保車輛、人員等安全通行。
第十三條臨時用電作業是指除按標準成套配置的,有插頭、連線、插座的專用接線排和接線盤以外的,所有其他用于臨時性用電的電纜、電線、電氣開關、設備等組成的供電線路進行的作業。
(一)有自備電源的施工和檢修隊伍,自備電源不應接入公用電網。
(二)安裝臨時用電線路的電氣作業人員,應持有電工作業證。
(三)臨時線路施工必須在安全監護人監督下進行。
(四)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應按供電電壓等級和容量正確使用,所用的電氣元件應符合國家規范標準要求,臨時用電電源施工、安裝應嚴格執行電氣施工安裝規范,并接地良好。
(五)臨時線路必須沿墻或懸空按固定線路架設,必須采用絕緣良好的橡皮線,線路必須與負荷相匹配,必須設總開關控制,如有分路應設與負荷相匹配的熔斷器,露天作業的要有防雨措施。
(六)臨時線路必須設有專人負責,實行安裝、使用、拆除全過程管理。
(七)臨時線路上的作業,停送電等事宜均按固定線路規定進行,作業人員必須穿戴勞保用品。
(八)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危險區域,切斷與設備連接的電源,在開關箱或總閘上設置“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警示牌。
(九)檢修設備和處理故障過程中,任何人不得擅自調整保護和自動裝置的設定值。
(十)項目實施部門每天應進行兩次巡回檢查,確保臨時供電設施完好。對存在重大隱患和發生威脅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緊急停電處理。
(十一)作業單位應嚴格遵守臨時用電規定,不得變更地點和工作內容,禁止任意增加用電負荷或私自向其他單位轉供電。
第十四條轉動設備檢修作業是指有驅動機帶動的轉動設備,如泵、壓縮機、風機等檢修作業。
(一)檢修帶電設備,先聯系相關人員切斷電源,在開關箱上設置“禁止合閘、有人工作”警示牌。
(二)做接觸高溫物體的工作,應戴手套和穿專用的防護工作服,盡可能避免靠近和長時間的停留在可能受到燙傷的地方。
(三)拆除設備防護設施必須使用工具進行拆除,禁止用手錘直接擊打,防止金屬碎片飛出傷人。
(四)對于正在運轉中的設備,不準裝卸和校正以及修理工作。
(五)轉動機械檢修完畢后,工作負責人應清點人員和工具,確認無人員或工具留在機械內部后,方可啟動。
(六)轉動機械檢修完畢后,轉動部分的防護罩應牢固地裝復,否則不準啟動。
第十四條具體實施危險作業單位應設置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對作業現場管理,開展經常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發現安全隱患立即進行整改。
第十五條公司及所屬單位項目實施部門對批準的危險作業應指定專人進行安全檢查,督促作業單位遵守安全管理、安全操作規程,發現安全隱患或違章行為,督促立即整改。
第十六條公司及所屬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應將危險作業列入安全檢查計劃,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立即督促整改,對存在重大隱患的掛牌督辦。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的作用(模板16篇)篇二
為了對危險作業現場進行有效控制,防止發生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事故,特制定本規定。
2.1高處作業(無固定欄桿、平臺且高于基準墜落面2m)。
2.2帶電作業:。
2.3接觸危險物質的作業(如毒氣、毒物、高溫、輻射等);
2.5禁火區及禁火設施動火作業:指企業規定的禁火區、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氧氣、氫氣等管路和設備設施上的動火作業。
2.6爆破或有爆破危險的作業。
2.7危險的起重運輸作業。
2.8其他有重大危險,有可能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作業。
3.1危險作業的一般要求:。
3.1.7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員要經常檢查作業現場的安全狀況,保證采取的安全措施有效。
3.1.8危險作業現場必須有明顯標志,有專人監護,做到可干可不干的一律不干;能夠到安全地點或安全期間干的一定轉移到安全地點或延遲到安全期間干;能用比較安全的方法代替的一定采用較安全方式作業。
3.2帶電作業要求:。
3.3易中毒和會產生窒息作業的要求:。
3.2.3在上述場所進行作業的用電照明必須使用安全電壓。
3.4禁火區及禁火設施動火作業要求:。
3.4.1在禁火區及禁火設施上動火,必須辦理動火審批手續;
3.4.4對帶壓設備設施動火,首先要進行泄壓。
4.5危險作業現場必須有明顯標志,有專人監護;
4.6出現緊急情況和事故狀態時,按有關搶險規程和應急預案處置。
4.7各單位應認真遵守執行此制度,未執行者按違章作業處理。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的作用(模板16篇)篇三
為了加強對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預防事故發生,確保本單位生產工作安全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本規定明確了危險作業許可的類型、危險作業安全管理的策劃、危險作業許可的實施及關閉等要求。
本規定適用于本單位各類危險作業許可的控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0xx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3號。
《xx市安全生產條例》。
xx市第xx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xx次會議修訂。
a)臨時用電;
b)動火作業。
e)吊裝作業。
5.1為危險作業許可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確定本單位危險作業許可類型;組織建立危險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負責危險作業許可的監督。
5.2危險作業部門負責危險作業安全生產方案、措施的編制和實施,并對危險作業實施檢查。
6.1.1申報與審批。
6.1.1.1需要進行危險作業的班組應落實作業現場各項安全控制措施,編制作業方案,包括相應安全措施,報備審批。
6.1.1.2審批負責人應到危險作業現場核實作業方案中安全措施的有關內容,在各項安全措施滿足要求的前提下予以批復。
6.1.2.1作業班組接到經批復的作業方案并履行告知后,方可進行危險作業。應嚴格遵守安全措施有關要求,在規定的區域、時間內完成。嚴禁未經許可擅自實施危險作業、擴大危險作業區域或私自延長危險作業許可時間。
6.1.2.2危險作業人員必須佩帶相應勞動防護用品,嚴禁作業時違反相關規章制度以及操作規程。
6.1.3.1危險作業時限一次不得超過七天,危險作業未關閉前,作業班組安全負責人每天負責檢查危險作業實施情況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發現違章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勒令其停止危險作業。
6.1.3.2危險作業轄區負責人負責監督危險作業許可的實施,確定監督頻次、方式。監督中發現違反本規定或措施要求時,有權勒令其停止危險作業并提出整改要求。
危險作業結束后,作業單位應清理作業現場,經所在班組負責人簽字確認后,危險作業許可關閉,作業單位將作業記錄整理歸檔。
危險作業實施前,應制定安全措施,明確如下要求:
a)實施作業許可的對象、范圍和類別;
b)具體的安全作業措施;
c)風險分析;
d)風險消減措施及現場確認;
e)作業過程的監督、監控;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的作用(模板16篇)篇四
(一)、作業前,項目部應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的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二)、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
(三)、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四)、危險作業過程中實施單位負責人應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作為安全負責人,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危險作業單位和作業負責人應對現場驚醒監督檢查。
(五)、對于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安全員或安全負責人有權停止作業。
第七條、本項目部危險作業范圍。
(一)、高空作業(高度在2米以上,并有可能發生墜落的作業);。
(二)、起重作業;。
(三)、爆破作業;。
(四)、電氣焊作業;。
(五)、處理易燃易爆、危險化學毒品等物質的作業;。
(六)、潛水作業;。
(七)、電工作業。
第八條、進行危險作業時,必須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并在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安全員、監護員的組織或監護下,才準施工。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規定如下:
(一)高處作業:凡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高處作業的安全守則如下:
1、患有精神病、癲癇病、高血壓、心臟病的人不準從事高處作業,患深度近視眼病的人也不宜從事高處作業。
2、遇有六級以上強風、大霧、雷暴等惡劣氣候的露天場所,不能登高作業,夜間登高作業需有足夠照明。
3、作業條件:高處作業均需事先搭好腳手架或采取防墜落措施。在沒有腳手架或沒有欄桿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5米時,必須使用安全帶或采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
4、現場管理:應設圍欄或其他明顯的安全界標,除有關人員外,不準其他人員在作業地點的下面通行或逗留。進入高處作業現場的人員都必須戴好安全帽。
5、防止工具、材料墜落。高處作業時,應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平臺應鋪木板;用繩工具;上下層同時作業時,要采取隔離措施。
(二)起重作業:起重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資格指揮證進行作業,并認真執行其中安全操作規程,嚴格遵守一下“十不吊”的原則:
1、指揮信號不明不準吊;。
2、斜牽斜掛不準吊;。
3、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負荷不準吊;。
4、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裝放過滿不準吊;。
5、吊物上有人不準吊;。
6、地下埋設物不準吊;。
7、機械安全裝置失靈或帶病時不準吊;。
8、現場光線暗看不清吊物起落點不準吊;。
9、棱刃物與鋼絲繩直接接觸,無保護措施不準吊;。
10、六級以上強風不準吊。
1、實施爆破作業,必須嚴格遵守下列五項規定:
(1)、有專(兼)職安全監督員或指定專人負責安全;。
(2)、由持有《爆破員作業證》的爆破員作業;。
(3)、在危險區域邊界設置崗哨和標志;。
(4)、爆破前必須有信號,危險區內人員必須撤至安全地點;。
(5)、必須在爆破后進行現場檢查,確認安全后,才能發出解除警戒信號;。
2、必須嚴格執行爆破作業操作規程;。
6、嚴禁在接觸爆破器材時吸煙、用火。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的作用(模板16篇)篇五
1.1.為加強公司危險作業安全管理,防止發生各類事故,保障作業人員生命安全。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結合公司生產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1.2.本規定所稱危險作業項目,是指在安裝、生產、工作中具有較高危險性,可能對作業人員造成人身傷害和各類事故的作業或任務。如檢維修設備設施高處作業,易燃易爆場所動火、高壓帶電作業等。
1.3.各單位必須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定,高度重視危險作業項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堅持“分級管理,分線負責”的原則,對危險作業項目實施“全員參與,全面受控”的安全管理,創造良好的作業條件,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
1.4.不得將危險作業項目發包給不具備資質的企業或個人。
1.5.危險作業項目,實行“誰組織生產,誰制定安全措施”、“誰批準方案實施,誰負責措施落實”的管理體制,并明確各方責任。
1.6.重大危險作業項目的安全交底,應履行層層簽字后交底書應存檔備案。
1.7.危險作業項目未經審批不得施工作業(特殊緊急情況除外)。
1.8凡屬從事危險作業范圍內工作的單位,必須填寫《危險作業許可證》一式二份(動火作業按《動火安全消防管理規定》執行),由安全部門和相關部門審查和現場檢查符合要求后,主管廠長或總經理批準后方可施工。
1.9特殊情況無法履行審批手續時,現場應有專人負責安全工作,并有具體的安全措施,在情況允許后立即到安全部補辦審批手續。
1.10安全部及有關部門應及時對危險作業點進行現場全面檢查,作業中應布置安全人員和相關部門人員做重點監督監護。
2.1高處作業的定義。
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為高處作業。或者雖然在2米以下,但在作業地段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下面、四口、機械振動(轉動)、毒害物質及其他易傷害的物體等,應視為高處作業。
2.1.1一般高處作業分級:
2.1.1.1高處作業高度在2-5米時,為一級高處作業。
2.1.1.2高處作業高度在5-15米時,為二級高處作業。
2.1.1.4高處作業高度在30米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2.1.2特殊高處作業。
2.1.2.1在陣風風力六級(風速10.8m/s)以上的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強力風高處作業。
2.1.2.2在高溫或低溫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異溫高處作業。
2.1.2.3降雨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雨天高處作業。
2.1.2.4降雪時進行的高處作業,成為雪天高處作業。
2.1.2.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夜間高處作業。
2.1.2.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帶電高處作業。
2.1.2.7在無立足或無牢靠立足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懸空高處作業。
2.1.2.8對突然發生的各種災害事故,進行搶救的高處作業,稱為搶救高處作業。
2.2高處作業要求。
2.2.1、各單位在安裝、生產、工作中,需登高作業,必須提出《危險作業許可證》申請,經審批并落實相關安全措施后,方可登高作業。
2.2.2、對患有高血壓、心臟病、恐高癥、癲癇病、貧血病等禁忌癥人員以及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精力不集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2.2.3、高處作業人員嚴禁酒后作業,嚴禁赤腳及穿硬底鞋、拖鞋等易滑的鞋;安全帶的栓掛不得低掛高用,不得用繩子代替安全帶;按要求正確使用個人勞動保護用品。
2.2.4、登高所用的工具、器材及保護用品,必須建立登記,做到專人保管,定期檢查、檢驗、修理、報廢等工作。
2.2.5、梯子確保牢固,有防滑措施。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的作用(模板16篇)篇六
為保證現場危險作業人員的安全,結合作業項目情況,特制定本制度。要求各部門所有人員嚴格遵守、互相監督、杜絕違章、保證安全。
1、安監部(專職安全員):負責明火作業安全檢查,動火證的批準;負責高處作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設施的檢查、驗收;監督安全技術措施和交底的落實情況;對現場進行日常檢查,發現隱患下發整改通知書,以及時消除隱患。
2、物資部:購置、發放、更新危險作業勞動保護用品及安全防護設施;購置時要審核供貨單位的資質材料,嚴禁三無、不合格產品入場;做好有關記錄材料。
3、工程部(技術人員):編制安全保障措施和方案,并對作業人員進行交底。措施或方案要做到:操作性強、有針對性、科學優化。
4、機械部:根據作業項目教育培訓制度的規定對有關特種作業人員進行教育,交底及考核;審核特種作業操作證,杜絕假證、過期證入場。
1、安全技術交底:在安排危險作業前,相關部門或人員要組織力量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要明確危害的嚴重性,發表主預防措施。
2、指定作業安全監督員:作業過程中要有安全監督員負責現場管理,如明火作業的看火人、各班組的工班長。安全監督員要堅守崗位,嚴禁私自脫崗,發現安全隱患時要立即處理或上報處置,情況危急時可指令人員停止作業,離開作業點,待處置安全后再組織施工。
3、合理組織施工作業:有作業禁忌證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及不良心理狀態人員,不準直接從事危險作業。
高處作業:作業點必須按標準設置安全防護措施。
1)困難不能設置安全防護設施時必須采取臨時保障措施以保證作業人員安全;作業人員要系好安全帶,使用的工器具要放好,嚴禁隨意拋擲;遇有五級以上強風、大霧、雷爆等不良天氣時,需停止露天作業。作業場所要有足夠的照明措施。
2)臨電作業:作業必須持證上崗,嚴禁無證人員操作。作業時要佩戴好絕緣保護用品,掛設禁止合閘等標識標牌。
3)明火和易燃易爆作業:主要涉及現場的氧氣、乙炔焊接作業、防水作業和食堂液化氣使用。現場明火作業時必須執行“明火審批制度”,做到持證上崗;防水作業要加強通風,嚴禁與明火作業同地點同時進行;食堂管理員要定期組織對氣體報警及自動切斷裝置進行定期檢測,保證其動作靈敏性及可靠性。
4)有中毒或窒息危險作業:嚴格執行先檢測、先通風、后作業的原則組織作業。作業前要進行申報,待審批后方可進行施工。
5)吊裝起重作業:作業必須做到持證上崗,嚴禁無證操作。吊裝前要先對機械設備、吊索器具進行檢查;操作:作業過程中做好周邊防護,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起重吊裝工程,要編制專項方案并請有關專家進行論證,并嚴格按方案組織生產。
6)安裝拆除作業:對臨建房屋要委托相應有資質單位進行作業,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設備的安裝與拆除,要制定施工方案,作業前要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工區要指定施工人員進行全過程監管。
7)作業人員要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的作用(模板16篇)篇七
6.1.1.1需要進行危險作業的班組應落實作業現場各項安全控制措施,編制作業方案,包括相應安全措施,報備審批。
6.1.1.2審批負責人應到危險作業現場核實作業方案中安全措施的有關內容,在各項安全措施滿足要求的前提下予以批復。
6.1.2.1作業班組接到經批復的作業方案并履行告知后,方可進行危險作業。應嚴格遵守安全措施有關要求,在規定的區域、時間內完成。嚴禁未經許可擅自實施危險作業、擴大危險作業區域或私自延長危險作業許可時間。
6.1.2.2危險作業人員必須佩帶相應勞動防護用品,嚴禁作業時違反相關規章制度以及操作規程。
6.1.3.1危險作業時限一次不得超過七天,危險作業未關閉前,作業班組安全負責人每天負責檢查危險作業實施情況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發現違章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勒令其停止危險作業。
6.1.3.2危險作業轄區負責人負責監督危險作業許可的實施,確定監督頻次、方式。監督中發現違反本規定或措施要求時,有權勒令其停止危險作業并提出整改要求。
危險作業結束后,作業單位應清理作業現場,經所在班組負責人簽字確認后,危險作業許可關閉,作業單位將作業記錄整理歸檔。
危險作業實施前,應制定安全措施,明確如下要求:
a)實施作業許可的對象、范圍和類別;
b)具體的安全作業措施;
c)風險分析;
d)風險消減措施及現場確認;
e)作業過程的監督、監控;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的作用(模板16篇)篇八
1、各單位務必建立健全施工現場危險作業申報、審批制度,加強對危險作業的管理。
2、危險作業務必編制嚴密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并經審核批準后,方可組織施工。
施工前,應對作業人員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并認真對作業場所進行全面安全檢查,確保安全防護措施到位,安全裝置靈敏可靠。
3、高空作業應衣著靈便,不得攀登腳手架、物料提升機或乘吊籃上下,工具材料嚴禁向下拋擲;交叉作業,要保證隔離防護棚牢固嚴密。
4、深基礎、人工挖孔樁施工前務必進行現場勘察,摸清作業環境條件,要充分思考地下可能出現的地下水、流砂、淤泥、有毒氣體、塌方、漏電、斷繩、落物等諸多不安全因素,保證各類裝置完好、靈敏可靠,人工挖孔樁作業人員連續作業每班不得超過2小時。
深基坑邊坡支護要經力學計算并經審核、審批。槽、坑、溝、井邊設圍護,1m以內不得堆土,1.5m以內不得存放材料、機具。
5、臨時用電務必做到三級配電兩級保護,其安裝、拆除、維修務必由專業電工完成,搬運、移動用電設備,務必切斷電源并做妥善處理后進行,停用的機械設備務必切斷電源并鎖好開關箱。非電工人員嚴禁亂動電氣設備。在潮濕、危險場所作業,務必使用安全電壓。
6、嚴禁機械設備帶“病”運轉,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等大型機械設備的安裝、拆卸、頂升、加節等工作,務必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由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專業隊伍完成。
7、各種氣瓶的運輸、儲存、使用,應嚴格遵守有關規定,有防火、防爆、防曬、防劇烈震動措施,距離明火10m以上。
8、現場動火應按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要指定專人監護。高空施焊,要清除下方及周圍易燃易爆物品,并用阻燃板接住火花。
9、在強腐蝕、放射性場所作業時,務必持續防護設施的安全、有效;鍋爐、壓力容器安裝、維修作業時,務必加強通風。
10、起重吊裝作業,務必充分做好準備,四周不得有障礙物,保證起重機械設備、吊具及安全裝置的靈敏和受力部件、索具的可靠,每次作業前須經試吊檢驗。
11、裝卸爆破器材要白天進行,性質相抵觸、滅火方法不同的爆炸物品不得同車運輸和同庫存放。爆破前要設警戒線、發出信號,待危險區域人員全部撤到安全地點后,方可實施爆破作業,爆破完畢,經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12、拆除作業,務必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嚴禁順序顛倒,不得傷及毗鄰,腳手架和模板拆除應按設計,遵循先搭后拆、后搭先拆、非承重先拆、承重后拆的原則,嚴禁向下拋擲。
13、吊架、挑架、掛架、模板支撐系統和高度15m以上落地腳手架的搭設,務必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有經過審核、批準的設計計算書、相應的操作規程和安全措施。
14、現場各種腳手架、臨建、洞口臨邊防護、模板工程、基坑支護、臨時用電、物料提升機、施工升降機、塔式起重機及施工機具搭設安裝完成后,務必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驗收單務必有量化的驗收資料,簽字手續齊全。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的作用(模板16篇)篇九
第一條、為確保工作人員進行危險作業時,其事先做妥一切安全處理、防護提高作業時的危險意識已達到零事故的目標。
第二條、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基本方針,確保作業安全。
第三條、認真貫徹執行“勞動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崗位操作規程”。
第四條、特殊作業人員,必須經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培訓,考核合格發證,才能上崗操作。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的作用(模板16篇)篇十
組長:楊獻國。
副組長:施超。
成員:于波、高潔、張志、李中源、陳洪立、劉海軍。
職責:
2.1、組長對高爐作業區的危險源管理負全面責任。
2.2、副組長協助組長管理高爐作業區的危險源,在組長外出期間對高爐作業區的危險源管理負責。
2.3、各成員根據職責分工,對各自業務范圍內和所管轄區域的危險源管理負責。
2.4、各成員對根據聯保互保網絡所確定的責任區危險源管理工作負責。
2.5、作業區安全員負責監督檢查危險源管理工作,并對各崗位的工作實施幫助和指導。
2.6、高爐作業區每班作業前都要對危險源辨識工作進行部署,對新增的危險源、事故隱患及控制措施、寫出《隱患報告表》,《隱患報告表》一式兩份,一份由安全員報生產科作為監督檢查的依據,一份由高爐作業區作為隱患整改的依據。
2.7、對于大的檢修或特殊的作業活動,各參戰崗位及人員都要進行臨時危險源辨識,并將辨識的危險源連同控制措施一同上報生產科。
2.8、對于高度危險的.作業活動,在進行危險作業審批時,應將臨時辨識的危險源及控制措施報生產科。
2.9、各辨識組成員要根據業務職責,對新增危險源或隱患,每月24日前通過《隱患報告表》報生產科,報告內容包括隱患(或危險源)名稱、消除、控制情況。
2.10、隱患報告表要由高爐作業區、各崗位主要負責人審核簽字,并加蓋公章有效。
2.11、隱患報告實行零報告制度,即高爐作業區有無新增危險源、隱患都必須上報,高爐作業區不能實行零報告。
2.12、在高爐作業區從事建筑、運輸、學習、參觀訪問等相關方的危險源辯識由各相關負責任人負責。
考核:
1、對危險源定期辨識沒有落實的班組,發現一次考核100元。
2、對屬于臨時性辨識的危險源,沒有辨識的,一次考核責任班組100元。
3、隱患報告表每少報一次考核責任班組50元,報表沒有主要領導審核簽字及蓋章的,視為沒報予以考核。
本規定從下發之日起實行,相關文件中有關規定如發生沖突以煉鐵廠安全規定為準。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的作用(模板16篇)篇十一
第一條、為確保工作人員進行危險作業時,其事先做妥一切安全處理、防護提高作業時的危險意識已達到零事故的目標。
第二條、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基本方針,確保作業安全。
第三條、認真貫徹執行“勞動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崗位操作規程”。
第四條、特殊作業人員,必須經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培訓,考核合格發證,才能上崗操作。
(一)、在進行項目部危險作業前,應由執行部門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由項目部批準,特別危險的作業須由公司安監部審批。
(二)、對于進行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制定危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和應急預案,報項目部審批;特別危險的作業須經安全技術論證報請主管副經理審批。
第六條、危險作業的實施。
(一)、作業前,項目部應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的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二)、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
(三)、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四)、危險作業過程中實施單位負責人應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作為安全負責人,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危險作業單位和作業負責人應對現場驚醒監督檢查。
(五)、對于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安全員或安全負責人有權停止作業。
第七條、本項目部危險作業范圍。
(一)、高空作業(高度在2米以上,并有可能發生墜落的作業)。
(二)、起重作業。
(三)、爆破作業。
(四)、電氣焊作業。
(五)、處理易燃易爆、危險化學毒品等物質的作業。
(六)、潛水作業。
(七)、電工作業。
第八條、進行危險作業時,必須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并在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安全員、監護員的組織或監護下,才準施工。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規定如下:
(一)高處作業:凡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高處作業的安全守則如下:
1、患有精神病、癲癇病、高血壓、心臟病的人不準從事高處作業,患深度近視眼病的人也不宜從事高處作業。
2、遇有六級以上強風、大霧、雷暴等惡劣氣候的露天場所,不能登高作業,夜間登高作業需有足夠照明。
3、作業條件:高處作業均需事先搭好腳手架或采取防墜落措施。在沒有腳手架或沒有欄桿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5米時,必須使用安全帶或采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
4、現場管理:應設圍欄或其他明顯的安全界標,除有關人員外,不準其他人員在作業地點的下面通行或逗留。進入高處作業現場的人員都必須戴好安全帽。
5、防止工具、材料墜落。高處作業時,應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平臺應鋪木板;用繩工具;上下層同時作業時,要采取隔離措施。
(二)起重作業:起重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資格指揮證進行作業,并認真執行其中安全操作規程,嚴格遵守一下“十不吊”的原則:
1、指揮信號不明不準吊;
2、斜牽斜掛不準吊;
3、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負荷不準吊;
4、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裝放過滿不準吊;
5、吊物上有人不準吊;
6、地下埋設物不準吊;
7、機械安全裝置失靈或帶病時不準吊;
8、現場光線暗看不清吊物起落點不準吊;
9、棱刃物與鋼絲繩直接接觸,無保護措施不準吊;
10、六級以上強風不準吊。
(三)爆破危險作業。
1、實施爆破作業,必須嚴格遵守下列五項規定:
(1)、有專(兼)職安全監督員或指定專人負責安全;
(2)、由持有《爆破員作業證》的爆破員作業;
(3)、在危險區域邊界設置崗哨和標志;
(4)、爆破前必須有信號,危險區內人員必須撤至安全地點;
(5)、必須在爆破后進行現場檢查,確認安全后,才能發出解除警戒信號。
2、必須嚴格執行爆破作業操作規程。
3、爆破器材的組裝、加工等危險性作業必須在專門場所進行,嚴格在放炮現場庫房內進行。
4、領用爆破器材不得超過當班用量,所需爆破器材由安全監督員或專門負責人和爆破員共同核定填寫領料單,并共同簽字后交單位負責人簽字,然后憑此簽字的領料單到保管員處領料,剩余爆破器材,經核實并由領料人簽字后退回倉庫,不得帶回家中或隨便存放在別處。
5、保管好爆破現場的爆破器材,嚴防被盜丟失,嚴禁贈送、轉賣、轉借爆破器材,嚴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魚、炸獸。
6、嚴禁在接觸爆破器材時吸煙、用火。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的作用(模板16篇)篇十二
建立動火證辦理和使用,落實動火證中的安全措施程序,確保動火作業中的人身和設備安全。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廠內一切動火作業。
3.職責。
3.1安全部負責動火證的辦理,以及監督檢查動火單位在動火作業中對動火證上要求的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3.2動火單位負責在動火前對作業證上的安全措施進行落實,確保動火安全。
4.工作程序。
4.1禁火區的劃分。
公司安全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在禁火區動火,必須辦理動火證制度。
4.2動火許可證的辦理、使用。
4.2.1在禁火區,除生產工藝用火外,其他可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作業均屬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手續,嚴禁無動火證動火,否則從嚴論處,電工必須持有效動火證后,接電焊機,否則從嚴論處。
4.2.2申請動火單位,應根據動火安全規定落實動火中的各項動火措施,安排好動火監護人(不得少于2人且至少有一名男職工)后方可申請動火。
4.2.3動火證由申請動火單位指定專人或動火項目負責人辦理,動火證由公司安全部門審批,特別危險區動火,報分管生產副總審批。
4.2.4安全部門向動火負責人及其了解動火前準備工作情況時,都必須如實回答,否則,從嚴處理。
4.2.5必須在動火證批準有效時間和區域內進行動火工作,凡延期或補充動火都有必須重新辦理“動火證”。
4.2.6動火人到達動火地點后,首先要檢查動火證中的各項措施是否落實,如有一項不落實,有權拒絕動火。
4.2.7“動火證”由動火人隨身攜帶,不得轉讓,不得涂改或轉移動火地點。
4.2.8動火證審查批準,必須到現場審查,確認安全,可靠,方能開具“動火證”。
4.3動火中落實的安全措施。
4.3.1將動火設備內的可燃、易燃物質徹底清理干凈,然后用蒸氣或空氣吹掃或水洗,并保持足夠的時間和次數,保證容器內無可燃、爆氣體或液體,最后還要放滿清水。
4.3.2切斷動火容器設備相連管道,并加設備盲板,進行徹底隔絕動火,車間易燃易爆物料必須清理干凈。
4.3.3進入塔、油罐容器動火,應作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測定,合格后方可動火,并必須到安全部門開具罐內安全審批單,方可進入容器。
4.3.4能拆下的管道,閥門、水容器等應盡量拆下,拿到安全地帶動火,更換下的設備、儀表、配件如需重新使用,在動火期間安裝的,應清洗干凈后方可進行。
4.3.5動火前應整體考慮,與制造部門聯系,如有威脅的動火安全的相鄰部門及其他,制造部門應通知采取安全措施。
4.3.6動火前動火負責人應定出應急措施,備好監火滅火器材,監火一律使用指定專用滅火器,如需動用其他滅火器,需經安保科同意。
4.3.7動火工具必須完好,安全附件齊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氧氣瓶和乙炔瓶離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與氧氣瓶應距在5米以上,如違反規定出現事故,由動火人員負責。
4.3.8動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溝、電纜溝、排水溝應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閉隔離,5級以上大風不準室外高處作業。
4.3.9電焊回路線應接在焊件上,如不能直接接在焊件上,應盡量縮短回路線距離。動火過程中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緊急情況時,應停止動火。恢復正常,且應批準后方可繼續動火。
4.3.10室內動火應將門窗打開,周圍設備遮蓋,附近不準有石油醚、酒精等揮發性強的易燃物,用于生產或敞開存放,擦洗設備等,同時易燃易爆物料在動火期間不得通過動火現場。一個車間動火,相鄰車間需做好相應的防護措施,防止火災蔓延。
4.3.11非特殊情況,嚴禁帶料,帶壓和開車動火。
4.3.12動火完畢,電焊人員應熄滅余火,切斷電焊機電源,關掉乙炔和氧氣發生器,檢查確保安全后,方可離開。
4.3.13乙炔瓶和氧氣瓶除車間檢查外,必須按規定存放。
4.3.14動火結束,監火人員應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動火負責人應將動火現場全面檢查(用水清洗)安排清理,以防意外。
4.3.15各級安全員,義務消防隊員有權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4.3.16監火人在動火期間自始自終不得離開監火崗位,如有特殊情況,需離開崗位時,動火負責人必須指定代理人。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的作用(模板16篇)篇十三
為了對危險作業現場進行有效控制,防止發生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事故,特制定本規定。
2.1高處作業(無固定欄桿、平臺且高于基準墜落面2m)。
2.2帶電作業:。
2.3接觸危險物質的作業(如毒氣、毒物、高溫、輻射等);。
2.5禁火區及禁火設施動火作業:指企業規定的禁火區、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氧氣、氫氣等管路和設備設施上的動火作業。
2.6爆破或有爆破危險的作業。
2.7危險的起重運輸作業。
2.8其他有重大危險,有可能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作業。
3.1危險作業的一般要求:。
3.1.7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員要經常檢查作業現場的安全狀況,保證采取的'安全措施有效。
3.1.8危險作業現場必須有明顯標志,有專人監護,做到可干可不干的一律不干;能夠到安全地點或安全期間干的一定轉移到安全地點或延遲到安全期間干;能用比較安全的方法代替的一定采用較安全方式作業。
3.2帶電作業要求:。
3.3易中毒和會產生窒息作業的要求:。
3.2.3在上述場所進行作業的用電照明必須使用安全電壓。
3.4禁火區及禁火設施動火作業要求:。
3.4.1在禁火區及禁火設施上動火,必須辦理動火審批手續;。
3.4.4對帶壓設備設施動火,首先要進行泄壓。
4.5危險作業現場必須有明顯標志,有專人監護;。
4.6出現緊急情況和事故狀態時,按有關搶險規程和應急預案處置。
4.7各單位應認真遵守執行此制度,未執行者按違章作業處理。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的作用(模板16篇)篇十四
1、各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施工現場危險作業申報、審批制度,加強對危險作業的管理。
2、危險作業必須編制嚴密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并經審核批準后,方可組織施工。
施工前,應對作業人員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并認真對作業場所進行全面安全檢查,確保安全防護措施到位,安全裝置靈敏可靠。
3、高空作業應衣著靈便,不得攀登腳手架、物料提升機或乘吊籃上下,工具材料嚴禁向下拋擲;交叉作業,要保證隔離防護棚牢固嚴密。
4、深基礎、人工挖孔樁施工前必須進行現場勘察,摸清作業環境條件,要充分考慮地下可能出現的地下水、流砂、淤泥、有毒氣體、塌方、漏電、斷繩、落物等諸多不安全因素,保證各類裝置完好、靈敏可靠,人工挖孔樁作業人員連續作業每班不得超過2小時。深基坑邊坡支護要經力學計算并經審核、審批。槽、坑、溝、井邊設圍護,1m以內不得堆土,1.5m以內不得存放材料、機具。
5、臨時用電必須做到三級配電兩級保護,其安裝、拆除、維修必須由專業電工完成,搬運、移動用電設備,必須切斷電源并做妥善處理后進行,停用的機械設備必須切斷電源并鎖好開關箱。非電工人員嚴禁亂動電氣設備。在潮濕、危險場所作業,必須使用安全電壓。
6、嚴禁機械設備帶“病”運轉,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等大型機械設備的安裝、拆卸、頂升、加節等工作,必須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由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專業隊伍完成。
7、各種氣瓶的運輸、儲存、使用,應嚴格遵守有關規定,有防火、防爆、防曬、防劇烈震動措施,距離明火10m以上。
8、現場動火應按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要指定專人監護。高空施焊,要清除下方及周圍易燃易爆物品,并用阻燃板接住火花。
9、在強腐蝕、放射性場所作業時,必須保持防護設施的安全、有效;鍋爐、壓力容器安裝、維修作業時,必須加強通風。
10、起重吊裝作業,必須充分做好準備,四周不得有障礙物,保證起重機械設備、吊具及安全裝置的靈敏和受力部件、索具的可靠,每次作業前須經試吊檢驗。
11、裝卸爆破器材要白天進行,性質相抵觸、滅火方法不同的爆炸物品不得同車運輸和同庫存放。爆破前要設警戒線、發出信號,待危險區域人員全部撤到安全地點后,方可實施爆破作業,爆破完畢,經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12、拆除作業,必須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嚴禁順序顛倒,不得傷及毗鄰,腳手架和模板拆除應按設計,遵循先搭后拆、后搭先拆、非承重先拆、承重后拆的原則,嚴禁向下拋擲。
13、吊架、挑架、掛架、模板支撐系統和高度15m以上落地腳手架的搭設,必須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有經過審核、批準的設計計算書、相應的操作規程和安全措施。
14、現場各種腳手架、臨建、洞口臨邊防護、模板工程、基坑支護、臨時用電、物料提升機、施工升降機、塔式起重機及施工機具搭設安裝完成后,必須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驗收單必須有量化的驗收內容,簽字手續齊全。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的作用(模板16篇)篇十五
為加強公司危險作業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危險作業過程中的潛在風險,減少和避免危險作業各類事故的發生,保障安全生產。
適用于公司內從事高處作業、動火作業、臨時用電作業、有限空間作業等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具體內容如下:。
1.危險作業:指容易造成嚴重傷害事故和財產損失的作業,主要指臨時性作業、非生產性作業以及勞動條件惡劣的作業。
2.高處作業:凡是在墜落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作業。公司的高處作業包括在生產過程中電器及機械設備的維修、屋面建筑物的修補和日常高處清潔衛生的高處作業。
3.動火作業:可能產生熱量的工作,產生的熱量足夠引起燃燒,包括焊接、切割、銅焊、研磨等,使用電氣焊工具或者類似能引起燃燒或火星的工具與設備。本廠的動火作業包括在生產過程中電器及機械設備的維修維護和保養、屋面、建筑物的修補維護等需進行的動火作業。
4.臨時用電作業:公司內一切臨時用電的作業。動火作業包括在生產過程中電器及機械設備的維修維護和保養、臨時照明的線路連接、屋面、建筑物的修補維護等作業需臨時用電的作業。
1.危險作業申請部門負責填寫危險作業許可證,認真貫徹執行本制度,保障各項作業安全實施。
2.危險作業申請部門負責危險作業許可證的審核。
3.安全主任負責危險作業的審批,負責組織人員對作業現場進行監督管理。
4.危險作業人員認真落實危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
1.進行危險作業的部門提前向安全主任提出書面危險作業申請,即填寫《高處作業許可證》、《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動火作業許可證》。
2.若情況特別緊急,來不及辦理審批手續,實施部門必須經安全主任同意方可施工。
3.安全主任接到申請后半個工作日內審批。
4.安全主任組織人員對作業現場進行監督檢查,落實安全技術措施,監督作業人員的工作,確保安全。
5.作業人員有作業禁忌癥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后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從事危險作業。
1.危險作業申請批準后,執行危險作業的部門領導下達危險作業指令,操作人員有權拒絕沒有正式作業指令的危險作業。
2.作業前,安全主任負責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地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3.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實施必須符合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做到配備齊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4.作業前,危險作業人員對作業現場進行危險因素辨識,采取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5.危險作業過程中,安全主任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負責、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員作為現場工作監護人,負責危險作業全程的安全監督檢查。安全主任、危險作業申請部門、危險作業執行負責人適時對作業現場進行監督。
6.對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作業監護人、安全主任、危險作業申請部門、危險作業執行部門負責人均有權停止作業。
7.危險作業完工后,作業執行人必須清理作業現場,保證作業現場在操作前、操作中、操作后有一個安全良好的狀態。
1.高處作業安全防護措施。
(1)個人防護用品齊全,包括安全帶、安全帽、防滑鞋、工作服等。
(2)防護用品要正確佩戴和使用。
(3)登高所用的梯子等登高用具性能要好,擺放要穩固。
(4)高處作業必須設置防護設施。
(5)高處作業范圍內若有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應采取隔離、斷電、停用等防護措施。
(6)設置警戒區域,禁止其他人員進入。
(7)避免交叉作業。
(8)高處作業使用的工具物品不準拋擲。
(9)攀登石棉瓦等輕型材料的建筑物,要有加墊板等防護措施。
(10)作業完畢后要清理作業場所。不遺留工具和物品。
2.動火作業安全防護措施。
(1)設置相應和足夠數量的滅火器材,并放在適應的位置,便于取用,并且在場人員掌握使用方法。
(2)清理附近的易燃物品。對不能清除的易燃物品要用水澆濕或遮擋,以防引起著火。
(3)設置監護人,監督落實各項措施。
(4)在高處動火作業,要用非燃材料做成遮擋,以防止火花飛落。
(5)對可能引起爆炸的作業,要進行檢測,采取通風、置換等措施,并且檢測合格后再進行作業。
(6)作業過程中,隨時進行檢查。作業結束后,對作業地點進行仔細檢查,確認無危險后方可離開。
3.臨時用電作業安全防護措施。
(1)臨時用電作業必須采用tn-s系統,非電工嚴禁進行接駁、拆除電焊機及其它電氣設備的電源線等的用電操作,必須由電工負責辦理。
(2)合理配置漏電保護器,開關箱,且漏電保護器的漏電動作電流不大于30ma,漏電動作時間小于0.1s,手持式電動工具的漏電保護器的漏電動作電流不大于15ma,漏電動作時間不大于0.1s。
(3)開關箱內采用一機一閘一漏電保護。
(4)外電防護安全操作距離、防護距離、防護措施,要符合規范要求。
(5)配電系統要安裝正確,完好無損,牢固,接駁絕緣良好,分路標記,專人負責,清理雜物,檢修要全面考慮。
(6)要設三相五線制,要將動力電和照明電分開,臨時電源線不得搭靠工藝設備、管道等。
(7)使用移動電器和手電鉆、砂輪等手持電動工具,必須絕緣良好,以防止觸電事故。
(8)作業結束后,對作業地點進行仔細檢查,確認無危險后方可離開。
1.行政部負責危險作業檔案的建立及健全。
2.危險作業人員作業完成后,將《高處作業許可證》、《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動火作業許可證》、交予行政部登記存檔。
3.檔案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1)《高處作業許可證》、《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動火作業許可證》。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的作用(模板16篇)篇十六
為了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減少職業危害,保障員工安全作業,特制定本規定。本制度適用于存在危險因素作業的管理,直接進行操作的員工,管理人員及監管部門均須遵守本規定。
一、用電安全。
1、安裝和維修電器設備線路,必須由電工按《電力設備技術規范》進行操作,安裝接電時需向用電管理部門申請,經審核批準后由電工負責施工。
2、因工作需要必須架設臨時用電線路的,應由使用部門、用電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后方可安裝,安裝的臨時電氣線路必須符合電器安裝規范的有關規定,保證安全用電,用后及時拆除。
3、臨時電器線路使用期間,由使用部門監督,電工負責維護,操作人員停止使用時必須及時切斷電源,臨時電器線路限期使用,最多不得超過一周,確需延期使用的必須辦理延期審批手續,否則由電工按期拆除。
4、非電工人員嚴禁拆裝、挪移臨時電氣線路,否則造成事故的,由使用部門負責人與肇事者承擔全部責任。
5、電器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并定期對設備進行檢查、維護,及時發現問題及時報告,由專業人員負責維修,工作結束后必須切斷電源,做到人走電斷。
6、嚴格執行電力部和供電部門頒發的各項安全用電規章制度。作業時必須穿戴好絕緣防護用品,思想高度集中,帶電操作時必須有人在現象監護。
7、高空和登高作業,應先作安全檢查,系好安全帶,佩戴工具袋,梯子要牢固,腳墊要穩實,做到一人作業,一人監護,牢記安全第一。
8、值班作業在四小時前不能喝酒。
9、配電室除值班電工外,其他人員不得隨便進入,配電間的大門應配備擋鼠板并及時關鎖。
1、實驗室進行儀器設備操作人員,嚴格遵守設備使用操作規程進行作業,保證設備正常使用,不發生故障引發不安全問題。
2、實驗室操作人員在進行配液等操作時,要注意有毒有害藥品的使用,佩戴防護用具,嚴格遵守實驗室管理規定,確保實驗室安全。
3、車間操作儀器設備的人員也應嚴格遵守設備使用規程,,確保安全有序順利生產。
4、操作人員離開工作區域時,按照規定檢查應該檢查的環節,然后鎖門離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