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閱讀范文范本,我們能夠學習到一些優秀的表達技巧和寫作方法,提升自己的寫作能力。范本中的語言豐富多彩,結構緊湊嚴謹,邏輯性強,為我們提供了很好的寫作參考和指導。
黨員紀律處分條例(優秀17篇)篇一
學習《條例》,關鍵在于正確理解和把握《條例》精神實質,重點在于規范和約束我們的行為,目的在于帶領廣大黨員干部抓好各項工作。因此,我們要進一步增強組織紀律觀念,自覺做到遵守黨的紀律不動搖,執行黨的紀律不走樣,時刻用黨的紀律嚴格要求和約束自己,規范我們的一言一行。在學習上要用正確的理論武裝我們的頭腦,樹立正確的理想信念和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自覺提高拒腐防變的能力;在工作上要精精業業,積極向上,不求名利,堅持一切為學校和學生的發展為核心的思想;在生活上要甘為清貧,自覺拼棄貪圖享受、唯金錢至上論,自覺抵制腐敗歪風邪氣,管住自己的嘴和手,管住自己、管住家人和身邊的人。
要始終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保持黨的優良傳統和優良作風,學習先鋒模范典型事跡,自覺維護黨的良好形象和威性,自覺遵守黨紀法規,絕不能把自己混為普通老百姓。自覺做到在困難面前勇往直前,勇挑重擔,在榮譽面前不搶不追,謙讓包容。要自覺增強黨性觀念,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堅持講政治、講學習、講大局、講貢獻、講風格、講原則、講團結、講正派,踏踏實實做事,平平淡淡做人。堅決克服只要組織照顧,不要組織紀律,不思進取,投機取巧,生活怕苦,工作怕實,管理怕嚴、作風怕硬,遇到困難和矛盾繞道走,看到名利爭著上的不良思想和行為。要進一步解放思想,大膽教育創新,認真貫徹落實黨在新時期的系列路線、政策和方針,特別是對教育的新要求,以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努力為我們黨的教育事業貢獻力量。
共
3
頁,當前第。
3
頁
1
2
3
黨員紀律處分條例(優秀17篇)篇二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一)改組;。
(二)解散。
第十二條警告。受到警告處分的黨員,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第十三條嚴重警告。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黨員,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第十四條撤銷黨內職務。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的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擔任的黨組織及其工作部門的領導職務。對于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領導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某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某個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于在黨外組織擔任領導職務的,可以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黨員,在受處分后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原任的職務。對于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一般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并可以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第十五條留黨察看。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于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可以視其具體表現情況,再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已改正錯誤的,期滿后按期恢復其黨員的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開除其黨籍;又犯有其他應受黨紀處分的錯誤的,也應當開除黨籍。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于在黨外組織擔任領導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后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原任的職務。第十六條開除黨籍。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改組。適用于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的領導機構。受到改組處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中的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者外,均作為自然免職。由上級黨組織任命或者由相應的黨員大會、黨員代表大會選舉新的領導機構成員。
第十八條解散。適用于全體或者多數黨員嚴重違犯黨的紀律的黨組織。對于受到解散處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當逐個審查。錯誤嚴重,喪失共產黨員條件的,開除黨籍;不起黨員作用,不符合共產黨員條件的,不予登記,宣布除名;符合共產黨員條件的,應當予以重新登記,對其中犯有錯誤的,還應當根據其錯誤性質、情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給予處分。
第十九條對于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免予處分條件的黨員,可以免予處分。對犯錯誤黨員免予處分,要作出書面結論。
第二十條對于犯有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錯誤行為,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進行批評教育,不予處分。
第二十一條故意違紀受處分后又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應當從重處分。
第二十二條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違紀的,對為首者,除分則中另有規定的以外,從重處分;對其他成員,根據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黨紀處分。對于經濟方面共同違紀的,按照個人所得數額及其所起作用,分別處分。對違紀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違紀的總數額處分;對其他共同違紀的為首者,情節嚴重的,按照共同違紀的總數額處分。
第二十三條一人犯有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錯誤,應當合并處理,按所犯數種錯誤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如果其中一種錯誤應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即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四條從輕、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所犯錯誤應當受到的處分的幅度以內,給予較輕或者較重的處分。
第二十五條減輕、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所犯錯誤應當受到的處分的幅度以外,減輕或者加重一檔給予處分。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錯誤的;。
(二)主動檢舉同案人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四)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五)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
第二十七條黨員在經濟方面違法、違紀后,主動退賠、退贓的,可以從輕處分。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偽造、銷毀、藏匿證據的;。
(二)包庇同案人的;。
(三)強迫、唆使他人違犯紀律的;。
(四)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五)有其他干擾、妨礙組織審查的行為的;。
(六)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
第二十九條犯有本條例分則中沒有規定的錯誤,比照最相類似的條款處理。需要比照處理的案件,按照處分黨員批準權限,應當由省(部)級黨委、紀委批準的案件,報中央紀委批準;其他案件由省(部)級紀委批準并報中央紀委備案。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開除黨籍:
(一)因危害國家安全被依法判處刑罰的;。
(二)因經濟方面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的;。
(三)因其他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
(四)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五)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六)畏罪逃往國外、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的。前款第三項不包括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緩刑的。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開除黨籍;在政治上、工作上一貫表現較好,認真檢討并有悔改表現,在群眾中未造成惡劣影響的,可以不開除黨籍,但須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二)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其他較輕刑罰的。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一)、(二)兩項的規定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在服刑期間,停止過黨的組織生活,留黨察看期限從刑滿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二條依法被勞動教養的,一律開除黨籍。
黨員紀律處分條例(優秀17篇)篇三
在“四個全面”重大戰略布局深入推進的關鍵時期,中央同時頒布《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這是以同志為的黨中央堅定不移推進全面從嚴治黨邁出的重要步伐,是深化黨的建設制度改革、強化依規治黨取得的重大創新成果,在黨的建設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義。我們一定認真學習領會,堅決抓好貫徹落實。
人不以規矩則廢,黨不以規矩則亂。加強紀律和規矩建設是全面從嚴治黨的治本之策。新修訂的《準則》和《條例》,主旨更加鮮明,內容更加科學,指向更加清晰,要求更加具體,實現了黨內法規建設的與時俱進。一是繼承性與創新性相統一。既充分汲取黨的建設的歷史經驗,與我們黨一貫的管黨治黨思想體系和優良傳統一脈相承,又著眼新的歷史條件,充分吸收黨的以來全面從嚴治黨的理論和實踐成果,進一步深化了我們黨對新形勢下從嚴治黨規律、執政規律的認識和把握,實現了黨的建設偉大工程從理論到實踐的一次重大突破。二是針對性與系統性相統一。既堅持問題導向,直指現階段管黨治黨、特別是紀律規矩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除弊革新、正本清源,又充分體現了紀法分開要求,實現了與其他黨內法規制度相協調、與國家法律相銜接。三是科學性與實踐性相統一。既言簡意賅、內涵深刻,又務實管用、具有極強的可執行性?!稖蕜t》樹立的“高線”看得見、夠得著,《條例》劃定的“底線”清晰明確、一目了然,為黨員干部樹立了“航標燈”、筑起了“防波堤”、拉起了“警戒線”,為各級黨組織履行管黨治黨責任提供了重要制度遵循。中央同時頒布的《準則》和《條例》,一個重在立德,一個重在立規;一個標注“道德高地”,一個開列“負面清單”;一個注重自我提升,一個注重懲戒約束,兩者相輔相成、相互促進,體現了中央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的整體思考和系統謀劃,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明制度于前,重威刑于后”。黨內法規制度生命力在于落實,約束力在于執行,威懾力在于從嚴。貫徹執行法規制度,根本和關鍵就是做到真刀真槍、實管嚴管。必須把從嚴貫徹執行《準則》和《條例》作為與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具體體現和具體行動,切實扛在肩上,著力落到實處,讓鐵紀發力、禁令得行、規矩生威。必須突出責任落實。各級黨委要切實擔負主體責任,把貫徹執行《準則》和《條例》作為重要政治任務和常態長效工作,著力形成自覺尊崇、嚴格執行、堅決捍衛《準則》和《條例》的濃厚氛圍。紀委要切實擔負監督責任,強化執紀監督,嚴肅查處各種違反《準則》和《條例》行為。黨組織負責同志要切實擔負領導責任,既要掛帥、又要出征,當好《準則》和《條例》的自覺踐行者、有力維護者。要強化考核問責,對工作不重視和貫徹不堅決的嚴肅追究責任,形成《準則》和《條例》貫徹執行的強大推動力。必須突出執紀剛性。
堅持鐵的標準,對違規違紀的現象和行為,發現就抓,露頭就打,嚴肅查處,絕不留“暗門”、開“天窗”,做到無禁區、全覆蓋、零容忍。堅持黨紀面前人人平等、遵守黨紀沒有特權、執行黨紀沒有例外,絕不搞下不為例、有情可原、法不責眾,讓《準則》和《條例》有力度、有權威、有實效。必須突出重點環節。立足當前治黨管黨實際、干部隊伍實際,把落實紀律要求與深化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成果、繼續整治“四風”、落實“八項規定”、開展“三嚴三實”專題教育等有機結合起來。特別是要把政治紀律突出出來。
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是對黨員干部鐵的要求,必須挺在最前面。要把關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要求從嚴從實落下去,以最嚴標準強化黨員干部政治意識,做到對以同志為的黨中央絕對忠誠。必須突出抓早抓小。強化《準則》和《條例》宣傳教育,要求在先、警示在先、預防在先,有效增強黨員干部紀律意識。加大日常管理力度,發現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就要及時予以提醒告誡、批評教育,使其懸崖勒馬,不致“疽癰”纏身。必須突出持之以恒。要堅持以踏石留印、抓鐵有痕的勁頭,馳而不息、久久為功的態度,做到堅持抓、始終抓、常態抓。要結合黨建工作形勢任務要求,切實把《準則》和《條例》融入到作風建設之中、干部管理之中、黨風廉政建設之中,讓黨紀的力量在從嚴治黨中得到充分釋放。
約束也是導向,嚴管方為厚愛。《準則》和《條例》既為黨員干部戴上了“緊箍咒”,也帶上了“護身符”?!澳臼芾K則直,金就礪則利”。每一名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都必須不折不扣遵守《準則》和《條例》,在廉潔自律中干事擔當,在遵章守紀中實現自我凈化與提升。要明規矩。深入學習黨章以及《準則》和《條例》,在熟悉掌握黨紀規定的基礎上,真正把黨規黨紀刻在心上、烙在腦海,自覺樹立高線、劃清界限、筑牢底線。要知敬畏。把黨的紀律規矩視為帶電的“高壓線”,時刻緊繃紀律規矩這根弦,在思想上筑牢拒腐防變的防線,在行動上守住慎初慎微的關口,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要常省察?!熬訖z身,常若有過”。自覺對照《準則》和《條例》,堅持“吾日三省吾身”,堅持“時時勤拂拭”,認真自查思想行為,敢向自己開刀,善醫未病之病,及時修枝剪葉、滌蕩心靈。要成自覺。把嚴守黨紀作為從政為官的行為準則,融入到日常生活的點點滴滴,使其成為一種思維習慣、行為自覺,真正做到內化于心、外化于行。各級黨員領導干部要模范遵守、帶頭執行《準則》和《條例》,從嚴要求自己,從嚴管理自己,作好表率,以實際行動引領廣大黨員干部。必須真心誠意地接受各方面監督,用監督固本培元、增強自身免疫力。在自身模范遵守紀律的同時,對于違反黨紀黨規的行為,要敢于亮劍、敢于斗爭,形成上行下效、上率下行的良好局面,形成人人知曉紀律、人人敬畏紀律、人人嚴守紀律的良好氛圍。
黨員紀律處分條例(優秀17篇)篇四
20xx年10月18日,經過一年多的修訂和完善,中央印發了新版的《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新的《準則》和《條例》是落實黨的和xx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貫徹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的重要成果,它為全面從嚴治黨劃出了明確的道德和紀律紅線。與舊版本相比,新的《準則》和《條例》覆蓋對象更全、紀律要求更嚴、主題宗旨更明,為組織部門更好的履行管黨治黨職能提供了重要遵循。
一是覆蓋對象更全。以來,黨中央重拳反腐,打虎拍蠅,各級領導干部是重點,雖頗有成效,但也讓不少普通黨員產生了認知錯覺,即從嚴治黨只是針對領導干部而言。然而,黨員才是構成黨的細胞和血液,每個黨員個體的好壞最能影響黨的戰斗力和凝聚力。此次新出臺的《準則》,首次對8600萬名普通黨員提出了具體的廉潔要求,要求每個黨員都能堅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堅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凈做事,堅持尚儉戒奢、艱苦樸素、勤儉節約,堅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獻;同時,又突出“關鍵少數”,對黨員領導干部提出廉潔從政、廉潔用權、廉潔修身、廉潔齊家等更高要求。這表明,廉潔要求從不分職業貴賤、職務高低,它是每個共產黨人的基本要求。
二是紀律要求更嚴。我們黨是工人階級的先鋒隊,肩負著中國夢偉大復興的歷史重任,需要強大的凝聚力和戰斗力,這也就要求黨規黨紀必須標準更高、要求更嚴。原《準則》和《條例》中有多多處規定都與法律條文重復,紀法不分、以法代紀的問題凸顯,這就導致工作中部分黨員干部只要不觸犯法律,就沒人管、難追責,比如不服從組織決定,違反民主集中制、隨意傳播政治謠言等行為,常常難認定、難處罰。如果僅以法律要求約束黨員行為,那就降低了黨員標準,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就無從體現。新出臺的《準則》和《條例》去除了與法律條文重復的70余條規定,并圍繞黨章和其他主要黨內法規,對黨組織和黨員的紀律要求進行細化,將原來以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等為主的10類違紀行為,整合規范為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等6類,為廣大黨員列出了一份“負面清單”,也為我們從嚴管黨治黨提供了有力抓手。
三是主題宗旨更明。與原《準則》中要求的“8個禁止”“52個不準”不同,新出臺的《準則》突出重點、刪繁為簡,將原來的18條、3600余字的準則,濃縮成8條、309字的自律標準,只提正面要求,不作禁止性規定,要求黨員正確對待和處理公與私、廉與腐、儉與奢、苦與樂的關系,并針對黨員領導干部,從公仆本色、行使權力、品行操守、良好家風等四個方面,提出更高要求。新《準則》的八條規范,要義明確、一目了然,既是對黨員干部的硬性要求,更是我們黨向人民群眾發出的道德宣示和莊嚴承諾。
制度的生命在于執行。如何更好的貫徹執行新的《準則》和《條例》,使之成為新時期下全面從嚴治黨地有力武器,我覺得要做到以下幾點。
一是強化宣傳教育。此次新出臺的兩個黨內法規與以往相比,改動幅度較大,紀律要求更嚴,是以來全面從嚴治黨有效經驗的理論總結。要使之真正成為每個黨員的行為準則,這就需要我們不斷加大宣傳教育力度,使《準則》和《條例》能夠內化于心、外化于行。可結合“三嚴三實”專題教育、領導干部輪訓班、黨員冬訓班等載體,把學習《準則》和《條例》作為必修科目,并組織開展學習心得大討論,營造出濃厚的學習氛圍,使每名黨員都能知條例、懂條例、守條例。
二是強化責任擔當。執行《準則》和《條例》,決不能只是墻上掛掛、嘴上說說,而是要實實在在的落實到具體工作中。我們組織部門應切實承擔起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做到嚴格對照、大力落實,對違反《準則》和《條例》的行為要拿出頂真碰硬的勇氣和銳氣,敢于開罰單、唱黑臉,維護紀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為黨員干部劃出一條紀律高壓線。同時,對執行不力、監督不嚴的黨組織,要實行倒查問責機制,倒逼各級黨組織真抓真管、嚴抓嚴管。
三是強化先鋒引領。充分發揮先進典型的模范帶頭作用,適時開展守紀律、講黨規先進典型的評選,組建紅色宣講隊,以身邊的普通人、普通事來教育身邊人,推動廣大黨員干部學先進、趕先進。同時,組織部門作為管黨治黨的重要職能部門,我們組工干部更應帶頭遵守《準則》和《條例》,以羅志軍書記調研省委組織部時提出的十六字要求為準則,先正己再正人,努力為黨員干部做好表率。
黨員紀律處分條例(優秀17篇)篇五
在黨的xx屆五中全會召開前夕,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這是黨中央在新形勢下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的治本之舉,對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永葆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具有十分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通過近期的學習,我充分認識到兩項法規的頒布實施,是黨內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貫徹落實好這兩項法規,對于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發展黨內民主、嚴明黨的紀律,進一步提高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水平,提高拒腐防變和抵御風險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兩項法規一正一反、相互配套,《廉潔自律準則》共8條、281字,堅持正面倡導、重在立德,是黨員和黨員領導干部能夠看得見、夠得著的高標準;《黨紀處分條例》共3編11章133條17000余字,圍繞黨紀戒尺要求,開列“負面清單”、重在立規,劃出了黨組織和黨員不可觸碰的“底線”?,F就學習兩項法規談談自己的幾點體會:
第一,要認真學習,增強紀律觀念。共產黨員增強紀律觀念,是加強黨的紀律建設的基本環節,而關鍵的問題是要正確認識黨的紀律的重要性。10月27日,鎮黨委專門組織國家干部全文學習兩項法規,要求全鎮黨員干部認真學習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切實把思想統一到中央文件精神上來。全鎮每一個黨員都應懂得,是否遵守黨的紀律,是檢驗黨員黨性強弱的重要標志之一。
一個沒有黨的紀律觀念,一個不把黨的紀律放在眼里的人,不可能是合格的黨員,也不可能是合格的領導干部。在新的歷史條件下,黨的紀律觀念在一部分黨員、干部包括某些領導干部中有所淡漠,甚至陷入誤區。有的認為,把改革開放與嚴肅黨紀對立起來,認為黨的紀律是束縛生產力發展的“條條框框”,應當“沖破”,可以“變通”,提出經濟要搞活、紀律要“松綁”;有的只要一講嚴肅紀律,就被別人說是“左”的表現,是“整人”,等等。這些模糊認識和錯誤思想,正是近些年來紀律松弛的根源所在,也是加強黨員紀律修養的思想障礙,必須堅決予以清除。全鎮廣大共產黨員要做遵守黨的紀律的模范,必須從加強紀律觀念、樹立紀律觀念做起,為自覺維護和遵守黨的紀律打下堅實的思想基礎。
第二,要從我做起,模范遵守黨紀。共產黨員要做遵守紀律的模范,僅僅具有覺悟是不夠的,更重要的是要身體力行,體現在日常言行中,養成自覺遵紀守法的習慣。全鎮黨員干部要率先垂范,特別是要有“怕”的意識。這里所說的“怕”,不是膽小怕事,而是要求共產黨員特別是黨員干部,對黨的紀律、對國家法律法規要從心底里敬畏,并用這種“怕”約束自己,在遇到可能違犯黨紀政紀的時候,要有如履薄冰、如臨深淵的警惕。由此可見,這種“怕”,不是謹小慎微,而是政治上堅定和成熟的表現?,F實生活中,一些黨員特別是一些黨員干部,頗有些“天老大,我老二”的架勢,什么黨紀、國法、制度等,全不放在眼里,任憑自己的欲望惡性膨脹,最終跌進了深淵,其教訓不可謂不深。在改革開放新的歷史條件下,我們共產黨人時常要面對金錢、名利、美色等種種誘惑,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成為誘惑的俘虜。因此,我們必須警鐘長鳴,時時做到慎獨、慎微、慎欲,在紀律面前不越雷池半步。只有在日常生活中,經常用黨的紀律作為鏡子來正視自己,才能防微杜漸,真正成為一個遵守紀律的好黨員。
第三,要嚴格執紀,發揮黨紀作用。凡事重視黨員干部的表率作用是我們黨的一個優良傳統。在遵守黨的紀律方面,同樣如此。我們黨的紀律有個鮮明的特征,就是它的平等性。所有黨員不論職務高低,都應平等地接受黨紀國法的約束和監督,黨內絕不允許有不受紀律約束的“個體戶”。嚴格地遵守黨的紀律是每一個共產黨員的義務,黨員領導干部也不例外,誰違犯了,就會受到黨紀制裁?,F實生活中,確有少數黨員領導干部無視黨的紀律,要求別人做的,他自己偏偏不做;要求別人不要做的,他自己做得挺來勁兒。這樣的行徑,對黨的紀律建設具有極大的殺傷力。近幾個月,省紀委作出對少數領導干部黨紀處分的決定,充分體現了省委全面從嚴治黨、依規管黨治黨的堅定決心。所以,黨員干部一定要嚴格要求自己,在遵守紀律、執行紀律中以身作則,做好表率,以自己的實際行動帶頭維護黨的紀律。
第四,既敢于負責,強化主體意識。在現實生活中我們看到,有些黨員雖然對黨內不良現象心存不滿,但缺乏堅持原則和敢于斗爭的勇氣。有些黨員滿足于潔身自好,覺得只要自己遵紀守法就行了,別人的行為好壞與己無關;個別黨員干部對違紀現象麻木不仁,甚至包著、護著......這些現象,不僅影響了黨的紀律的嚴肅性,而且容易給不正之風以滋生蔓延的機會。如果對違法亂紀的行為不能大聲說“不”,那黨紀的尊嚴和權威就無法得到保證。因此,每一個黨員都要站在黨性立場上對待這個問題,不僅自己要做遵紀守法的模范,而且還要堅決同形形色色的違法亂紀現象作斗爭,同時還要敢于和善于支持那些同違法亂紀行為作斗爭的同志。作為鄉鎮黨委書記,要切實負起主體責任和直接責任,對黨內同志要敢抓、真抓、真管。
《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頒布實施,是黨中央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黨的紀律建設的重大舉措,對于樹立黨章權威、扎緊制度籠子,改進黨的作風、嚴明黨的紀律,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作為新時期的基層黨員干部,要堅持高線、守住底線,不觸底線、不越紅線,以“粉身碎骨渾不怕”的精神來恪守“廉潔”二字,常懷律己之心、常思貪欲之害,時刻牢記黨的紀律,做黨領導偉大事業的堅定基石。
f
黨員紀律處分條例(優秀17篇)篇六
按照局黨組的部署和要求,全局黨員干部對新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進行了三次集體學習,通過學習,感受良多。
我們的黨是靠革命的理想和鐵的紀律組織起來的政黨。在革命戰爭時期,無數先輩為了國家的獨立和人民的幸福,浴血奮戰,前仆后繼,獻出自己寶貴的生命。正是這種理想和信念的支撐,加上嚴密的組織和嚴明的紀律,才使我們的黨取得了偉大的勝利。這是我們黨的傳統,也是我們黨的優勢,使我們保持永遠正確、前進的步伐。
改革開放以來,在共產黨老一輩領導人的帶領下,我們的國家經濟取得了高速的發展,人民物質生活、精神生活有了巨大的飛躍。往往在物資生活豐富、安逸的年代,更容易使人精神渙散,滋生腐敗等問題。當前,我們黨面臨著各種深刻復雜的問題,出現了黨的領導弱化、組織渙散、紀律松馳等現象,這對我們的黨構成了嚴峻挑戰,解決這些問題已迫在眉睫,而加強紀律建設、從嚴治黨是解決一系列問題的治本之策。
黨的以來,在以為的黨中央領導下,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堅定不移的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強調了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老虎蒼蠅一起打”、落實“八項規定”、開展“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環環緊扣,群眾滿意度空前高漲。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便是汲取黨的建設歷史經驗,把從嚴治黨實踐成果轉化為紀律和道德的要求,實現了黨內法規建設的與時俱進。
仔細閱讀《條例》會發現,在我們工作的各方面,條例都有著明確的規定,無處不在的紀律約束,包括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和生活紀律,并劃出了黨組織和黨員不可觸碰的底線,不僅將原來的軟約束變成了硬性要求,而且要求由抽象變成了具體,真正的實現了制度的規范、處分體系的更加完善;《條例》中的六項負面清單,內容詳實,措施具體,可操作性強。對我們黨員干部禁止的行為范圍進行了調整,不僅告誡黨員哪類行為不能做,同時還提出了清晰的處罰依據,違紀行為不再有空可鉆,所以我們明白了底線,就懂得了自我約束,自我警示和反省,才能讓自己使終站在正確的方向。
作為一個年青的黨員干部,我們更應該認真學習《條例》的精神和內涵,以身作則,帶頭增強黨章、黨紀意識,敢于擔當,確保把黨規黨紀落實到位,自覺做守紀律、講規矩的黨員。在這個物欲橫流的年代,我們要保持內心的平靜,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利益觀,堅持共產黨員的本色,堅持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自覺抵制利益的誘惑,增強自身拒腐防變的能力;我們要加強學習,用正確的理論武裝我們的頭腦,樹立正確的理想信念,確保自身思想的先進性,自覺抵制腐敗歪風邪氣,管住自己,管住家人,認真貫徹落實黨在新時期的系列路線、方針、政策,以務實的作風,努力為我們的黨的事業貢獻自己微薄的力量。
黨員紀律處分條例(優秀17篇)篇七
按照學校黨支部要求,我認真學習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通過學習《條例》,使我們充分地認識到,《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依據黨章和憲法、法律,結合黨的建設與實踐,以黨內法規的形式明確回答了黨的紀委和紀律處分方面等一系列重大問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頒布和實施,將會保證我們黨始終堅持做到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和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對維護黨的章程、嚴肅黨的紀律,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發揮重要作用。同時,也將保證黨的紀律的嚴肅性,通過將法律機制引入到黨的隊伍建設中,使我們執政黨的地位得到進一步鞏固和加強。
通過學習,我們深刻在感受到,《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是關于黨的紀律和紀律處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黨內法規,它是維護黨的團結統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的重要條件,是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得以實現的重要保證,對于增強黨的凝聚力和戰斗力,密切黨與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黨從其誕生之日起,對黨的紀律建設一直非常重視,歷次黨章都對黨的紀律作出了明確規定。我們黨作為一個有著8779.3萬名黨員的大黨,沒有嚴明的紀律作保證,就會失去戰斗力,成為一盤散沙;全黨紀律嚴明,朝氣蓬勃,就能無往而不勝。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的新的發展階段,黨面臨著長期執政和改革開放的雙重考驗,需要認真解決好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領導水平、提高拒腐防變和抵御風險能力兩大歷史性課題,在這樣的形勢下,加強黨的紀律建設顯得更為重要。
共
3
頁,當前第。
2
頁
1
2
3
黨員紀律處分條例(優秀17篇)篇八
指出:“治國必先治黨,治黨務必從嚴。”在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召開前夕,中共中央又印發《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這是黨中央在新形勢下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的治本之舉,對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永葆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具有十分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通過近期的學習,我充分認識到兩項法規的頒布實施,是黨內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貫徹落實好這兩項法規,對于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發展黨內民主、嚴明黨的紀律,進一步提高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水平,提高拒腐防變和抵御風險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兩項法規一正一反、相互配套,《廉潔自律準則》共8條、281字,堅持正面倡導、重在立德,是黨員和黨員領導干部能夠看得見、夠得著的高標準;《黨紀處分條例》共3編11章133條17000余字,圍繞黨紀戒尺要求,開列“負面清單”、重在立規,劃出了黨組織和黨員不可觸碰的“底線”?,F就學習兩項法規談談自己的幾點體會:
第一,要認真學習,增強紀律觀念。共產黨員增強紀律觀念,是加強黨的紀律建設的基本環節,而關鍵的問題是要正確認識黨的紀律的重要性。10月27日,鎮黨委專門組織國家干部全文學習兩項法規,要求全鎮黨員干部認真學習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切實把思想統一到中央文件精神上來。全鎮每一個黨員都應懂得,是否遵守黨的紀律,是檢驗黨員黨性強弱的重要標志之一。一個沒有黨的紀律觀念,一個不把黨的紀律放在眼里的人,不可能是合格的黨員,也不可能是合格的領導干部。在新的歷史條件下,黨的紀律觀念在一部分黨員、干部包括某些領導干部中有所淡漠,甚至陷入誤區。有的認為,把改革開放與嚴肅黨紀對立起來,認為黨的紀律是束縛生產力發展的“條條框框”,應當“沖破”,可以“變通”,提出經濟要搞活、紀律要“松綁”;有的只要一講嚴肅紀律,就被別人說是“左”的表現,是“整人”,等等。這些模糊認識和錯誤思想,正是近些年來紀律松弛的根源所在,也是加強黨員紀律修養的思想障礙,必須堅決予以清除。全鎮廣大共產黨員要做遵守黨的紀律的模范,必須從加強紀律觀念、樹立紀律觀念做起,為自覺維護和遵守黨的紀律打下堅實的思想基礎。
第二,要從我做起,模范遵守黨紀。共產黨員要做遵守紀律的模范,僅僅具有覺悟是不夠的,更重要的是要身體力行,體現在日常言行中,養成自覺遵紀守法的習慣。全鎮黨員干部要率先垂范,特別是要有“怕”的意識。這里所說的“怕”,不是膽小怕事,而是要求共產黨員特別是黨員干部,對黨的紀律、對國家法律法規要從心底里敬畏,并用這種“怕”約束自己,在遇到可能違犯黨紀政紀的時候,要有如履薄冰、如臨深淵的警惕。由此可見,這種“怕”,不是謹小慎微,而是政治上堅定和成熟的表現。現實生活中,一些黨員特別是一些黨員干部,頗有些“天老大,我老二”的架勢,什么黨紀、國法、制度等,全不放在眼里,任憑自己的欲望惡性膨脹,最終跌進了深淵,其教訓不可謂不深。在改革開放新的歷史條件下,我們共產黨人時常要面對金錢、名利、美色等種.種誘惑,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成為誘惑的俘虜。因此,我們必須警鐘長鳴,時時做到慎獨、慎微、慎欲,在紀律面前不越雷池半步。只有在日常生活中,經常用黨的紀律作為鏡子來正視自己,才能防微杜漸,真正成為一個遵守紀律的好黨員。
第三,要嚴格執紀,發揮黨紀作用。凡事重視黨員干部的表率作用是我們黨的一個優良傳統。在遵守黨的紀律方面,同樣如此。我們黨的紀律有個鮮明的特征,就是它的平等性。所有黨員不論職務高低,都應平等地接受黨紀國法的約束和監督,黨內絕不允許有不受紀律約束的“個體戶”。嚴格地遵守黨的紀律是每一個共產黨員的義務,黨員領導干部也不例外,誰違犯了,就會受到黨紀制裁?,F實生活中,確有少數黨員領導干部無視黨的紀律,要求別人做的,他自己偏偏不做;要求別人不要做的,他自己做得挺來勁兒。這樣的行徑,對黨的紀律建設具有極大的殺傷力。近幾個月,省紀委作出對少數領導干部黨紀處分的決定,充分體現了省委全面從嚴治黨、依規管黨治黨的堅定決心。所以,黨員干部一定要嚴格要求自己,在遵守紀律、執行紀律中以身作則,做好表率,以自己的實際行動帶頭維護黨的紀律。
第四,既敢于負責,強化主體意識。在現實生活中我們看到,有些黨員雖然對黨內不良現象心存不滿,但缺乏堅持原則和敢于斗爭的勇氣。有些黨員滿足于潔身自好,覺得只要自己遵紀守法就行了,別人的行為好壞與己無關;個別黨員干部對違紀現象麻木不仁,甚至包著、護著......這些現象,不僅影響了黨的紀律的嚴肅性,而且容易給不正之風以滋生蔓延的機會。如果對違法亂紀的行為不能大聲說“不”,那黨紀的尊嚴和權威就無法得到保證。因此,每一個黨員都要站在黨性立場上對待這個問題,不僅自己要做遵紀守法的模范,而且還要堅決同形形色色的違法亂紀現象作斗爭,同時還要敢于和善于支持那些同違法亂紀行為作斗爭的同志。作為鄉鎮黨委書記,要切實負起主體責任和直接責任,對黨內同志要敢抓、真抓、真管。
《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頒布實施,是黨中央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黨的紀律建設的重大舉措,對于樹立黨章權威、扎緊制度籠子,改進黨的作風、嚴明黨的紀律,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作為新時期的基層黨員干部,要堅持高線、守住底線,不觸底線、不越紅線,以“粉身碎骨渾不怕”的精神來恪守“廉潔”二字,常懷律己之心、常思貪欲之害,時刻牢記黨的紀律,做黨領導偉大事業的堅定基石。
黨員紀律處分條例(優秀17篇)篇九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簡稱:紀律處分條例,是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的黨內法規。今天小編在這給大家整理了黨員紀律處分條例相關資料,接下來隨著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制定,旨在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指導思想、原則和適用范圍。
第一條為了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黨的紀律建設必須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全面從嚴治黨戰略部署,全面加強黨的紀律建設。
第三條黨章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是管黨治黨的總規矩。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黨組織和黨員必須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自覺遵守黨章,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約束,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第四條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二)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三)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準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四)民主集中制。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準。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五)懲前毖后、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第五條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約談函詢,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輕處分、組織調整成為違紀處理的大多數;黨紀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的成為少數;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成為極少數。
第六條本條例適用于違犯黨紀應當受到黨紀責任追究的黨組織和黨員。
第二章違紀與紀律處分。
第七條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重點查處黨的十八大以來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群眾反映強烈,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交織的腐敗案件,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問題。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第九條對于違犯黨的紀律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應當責令其作出檢查或者進行通報批評。對于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后,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組;。
(二)解散。
第十條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第十一條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職務。對于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一個或者幾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一個職務,必須撤銷其擔任的最高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兩個以上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于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對于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同時,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或者依照前款規定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二條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于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期滿后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應當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后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
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于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后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三條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也不得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
第十四條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受到留黨察看以上(含留黨察看)處分的,黨組織應當終止其代表資格。
第十五條對于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外,均自然免職。
第十六條對于受到解散處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當逐個審查。其中,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重新登記,并參加新的組織過黨的生活;不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對其進行教育、限期改正,經教育仍無轉變的,予以勸退或者除名;有違紀行為的,依照規定予以追究。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三)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四)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五)主動上交違紀所得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第十八條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由中央紀委決定或者經省(部)級紀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決定并呈報中央紀委批準,對違紀黨員也可以在本條例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處分。
第十九條對于黨員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或者組織處理,免予黨紀處分。對違紀黨員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面結論。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強迫、唆使他人違紀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紀所得的;。
(三)違紀受處分后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四)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后,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五)本條例另有規定的。
第二十一條從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的處分。
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重的處分。
第二十二條減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檔給予處分。
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本條例規定的只有開除黨籍處分一個檔次的違紀行為,不適用第一款減輕處分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一人有本條例規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合并處理,按其數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其中一種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四條一個違紀行為同時觸犯本條例兩個以上(含兩個)條款的,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
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中,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第二十五條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違紀的,對為首者,從重處分,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對其他成員,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對于經濟方面共同違紀的,按照個人所得數額及其所起作用,分別給予處分。對違紀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違紀的總數額處分;對其他共同違紀的為首者,情節嚴重的,按照共同違紀的總數額處分。
教唆他人違紀的,應當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追究黨紀責任。
第二十六條黨組織領導機構集體作出違犯黨紀的決定或者實施其他違犯黨紀的行為,對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員,按共同違紀處理;對過失違紀的成員,按照各自在集體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第二十七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八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九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原則上先作出黨紀處分決定,并按照規定給予政務處分后,再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黨員被依法留置、逮捕的,黨組織應當按照管理權限中止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根據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處理結果,可以恢復其黨員權利的,應當及時予以恢復。
第三十一條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并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犯罪,被單處罰金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于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準權限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準。
第三十三條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是公職人員的由監察機關給予相應政務處分。
黨員依法受到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后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章制度受到其他紀律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在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核實后,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組織作出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后,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等依法改變原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對原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產生影響的,黨組織應當根據改變后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重新作出相應處理。
第五章其他規定。
第三十四條預備黨員違犯黨紀,情節較輕,可以保留預備黨員資格的,黨組織應當對其批評教育或者延長預備期;情節較重的,應當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
第三十五條對違紀后下落不明的黨員,應當區別情況作出處理:
(一)對有嚴重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黨組織應當作出決定,開除其黨籍;。
(二)除前項規定的情況外,下落不明時間超過六個月的,黨組織應當按照黨章規定對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六條違紀黨員在黨組織作出處分決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發現其曾有嚴重違紀行為,對于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開除其黨籍;對于應當給予留黨察看以下(含留黨察看)處分的,作出違犯黨紀的書面結論和相應處理。
第三十七條違紀行為有關責任人員的區分:
(一)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起決定性作用的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干部。
(二)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
(三)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
本條例所稱領導責任者,包括主要領導責任者和重要領導責任者。
第三十八條本條例所稱主動交代,是指涉嫌違紀的黨員在組織初核前向有關組織交代自己的問題,或者在初核和立案審查其問題期間交代組織未掌握的問題。
第三十九條計算經濟損失主要計算直接經濟損失。直接經濟損失,是指與違紀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而造成財產損失的實際價值。
第四十條對于違紀行為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收繳或者責令退賠。
對于違紀行為所獲得的職務、職稱、學歷、學位、獎勵、資格等其他利益,應當由承辦案件的紀檢機關或者由其上級紀檢機關建議有關組織、部門、單位按照規定予以糾正。
對于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處理的黨員,經調查確屬其實施違紀行為獲得的利益,依照本條規定處理。
第四十一條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后,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布,是領導班子成員的還應當向所在黨組織領導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組織關系將處分決定材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對于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職務、工資、工作及其他有關待遇等相應變更手續;涉及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及時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特殊情況下,經作出或者批準作出處分決定的組織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四十二條執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應當在六個月內將處分決定的執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準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
黨員對所受黨紀處分不服的,可以依照黨章及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總則適用于有黨紀處分規定的其他黨內法規,但是中共中央發布或者批準發布的其他黨內法規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第二編分則。
第六章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四十四條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五條通過網絡、廣播、電視、報刊、傳單、書籍等,或者利用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公開發表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反對黨的改革開放決策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發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或者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六條通過網絡、廣播、電視、報刊、傳單、書籍等,或者利用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二)妄議黨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的;。
(三)丑化黨和國家形象,或者詆毀、誣蔑黨和國家領導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黨的歷史、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人民軍隊歷史的。
發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內容或者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七條制作、販賣、傳播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書刊、音像制品、電子讀物、網絡音視頻資料等,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私自攜帶、寄遞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書刊、音像制品、電子讀物等入出境,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八條在黨內組織秘密集團或者組織其他分裂黨的活動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參加秘密集團或者參加其他分裂黨的活動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九條在黨內搞團團伙伙、結黨營私、拉幫結派、培植個人勢力等非組織活動,或者通過搞利益交換、為自己營造聲勢等活動撈取政治資本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導致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政治生態惡化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條黨員領導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門自行其是,搞山頭主義,拒不執行黨中央確定的大政方針,甚至背著黨中央另搞一套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不堅決,打折扣、搞變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一條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表里不一,陽奉陰違,欺上瞞下,搞兩面派,做兩面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二條制造、散布、傳播政治謠言,破壞黨的團結統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政治品行惡劣,匿名誣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謠言,造成損害或者不良影響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五十三條擅自對應當由黨中央決定的重大政策問題作出決定、對外發表主張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四條不按照有關規定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事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五十五條干擾巡視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六條對抗組織審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串供或者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的;。
(二)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員的;。
(四)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的;。
(五)有其他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的。
第五十七條組織、參加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針政策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或者以組織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針政策,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或者以提供信息、資料、財物、場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動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未經組織批準參加其他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八條組織、參加旨在反對黨的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或者敵視政府等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九條組織、參加會道門或者邪教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六十條從事、參與挑撥破壞民族關系制造事端或者參加民族分裂活動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有其他違反黨和國家民族政策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一條組織、利用宗教活動反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破壞民族團結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有其他違反黨和國家宗教政策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二條對信仰宗教的黨員,應當加強思想教育,經黨組織幫助教育仍沒有轉變的,應當勸其退黨;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參與利用宗教搞煽動活動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三條組織迷信活動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參加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六十四條組織、利用宗族勢力對抗黨和政府,妨礙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實施,或者破壞黨的基層組織建設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六十五條在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申請政治避難,或者違紀后逃往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在國(境)外公開發表反對黨和政府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故意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六條在涉外活動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損害黨和國家尊嚴、利益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七條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或者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不力,給黨組織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六十八條黨員領導干部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等錯誤思想和行為不報告、不抵制、不斗爭,放任不管,搞無原則一團和氣,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六十九條違反黨的優良傳統和工作慣例等黨的規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章對違反組織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七十條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一)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的;。
(二)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的;。
(四)借集體決策名義集體違規的。
第七十一條下級黨組織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上級黨組織決定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七十二條拒不執行黨組織的分配、調動、交流等決定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在特殊時期或者緊急狀況下,拒不執行黨組織決定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一)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隱瞞不報的;。
(二)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的;。
(三)不按要求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個人去向的;。
(四)不如實填報個人檔案資料的。
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的,一般應當予以除名;對入黨后表現尚好的,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七十四條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七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黨內選舉中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的;。
(三)在選舉中進行其他違反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有關章程活動的。
搞有組織的拉票賄選,或者用公款拉票賄選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七十六條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親、排斥異己、封官許愿、說情干預、跑官要官、突擊提拔或者調整干部等違反干部選拔任用規定行為,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七十七條在干部、職工的錄用、考核、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和征兵、安置復轉軍人等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為本人或者其他人謀取利益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弄虛作假,騙取職務、職級、職稱、待遇、資格、學歷、學位、榮譽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七十八條侵犯黨員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以強迫、威脅、欺騙、拉攏等手段,妨害黨員自主行使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二)對黨員的申辯、辯護、作證等進行壓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壓制黨員申訴,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關規定處理黨員申訴的;。
(四)有其他侵犯黨員權利行為,造成不良后果的。
對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打擊報復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黨組織有上述行為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第八十條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規定,采取弄虛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發展為黨員,或者為非黨員出具黨員身份證明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違反有關規定程序發展黨員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八十一條違反有關規定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國(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八十二條違反有關規定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前往港澳通行證,或者未經批準出入國(邊)境,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第八十三條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擅自脫離組織,或者從事外事、機要、軍事等工作的黨員違反有關規定同國(境)外機構、人員聯系和交往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八十四條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脫離組織出走時間不滿六個月又自動回歸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脫離組織出走時間超過六個月的,按照自行脫黨處理,黨內予以除名。
故意為他人脫離組織出走提供方便條件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八章對違反廉潔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八十五條黨員干部必須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清正廉潔,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行為。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八十六條相互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搞權權交易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八十七條縱容、默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利用黨員干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不實際工作而獲取薪酬或者雖實際工作但領取明顯超出同職級標準薪酬,黨員干部知情未予糾正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八十八條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收受其他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財物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八十九條向從事公務的人員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贈送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九十條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錢款、住房、車輛等,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九十一條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借機斂財或者有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第九十二條接受、提供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或者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九十三條違反有關規定取得、持有、實際使用運動健身卡、會所和俱樂部會員卡、高爾夫球卡等各種消費卡,或者違反有關規定出入私人會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九十四條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經商辦企業的;。
(二)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
(三)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
(四)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
(五)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
(六)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
利用參與企業重組改制、定向增發、兼并投資、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決策、審批過程中掌握的信息買賣股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通過購買信托產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獲利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違反有關規定在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準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第九十五條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在審批監管、資源開發、金融信貸、大宗采購、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工程招投標以及公共財政支出等方面謀取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吸收存款、推銷金融產品等提供幫助謀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九十六條黨員領導干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后違反有關規定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黨員領導干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后違反有關規定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等職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第九十七條黨員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反有關規定在該黨員領導干部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影響其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或者在該黨員領導干部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或者違規任職、兼職取酬的,該黨員領導干部應當按照規定予以糾正;拒不糾正的,其本人應當辭去現任職務或者由組織予以調整職務;不辭去現任職務或者不服從組織調整職務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九十八條黨和國家機關違反有關規定經商辦企業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九十九條黨員領導干部違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醫療、警衛等方面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求特殊待遇,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條在分配、購買住房中侵犯國家、集體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零一條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侵占非本人經管的公私財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財物,或者無償、象征性地支付報酬接受服務、使用勞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將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由下屬單位、其他單位或者他人支付、報銷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一百零二條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占用公物歸個人使用,時間超過六個月,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占用公物進行營利活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將公物借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一百零三條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或者用公款購買贈送或者發放禮品、消費卡(券)等,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零四條違反有關規定自定薪酬或者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零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學習培訓、考察調研、職工療養等為名變相公款旅游的;。
(二)改變公務行程,借機旅游的;。
(三)參加所管理企業、下屬單位組織的考察活動,借機旅游的。
以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等名義變相用公款出國(境)旅游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一百零六條違反公務接待管理規定,超標準、超范圍接待或者借機大吃大喝,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零七條違反有關規定配備、購買、更換、裝飾、使用公務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違反公務交通工具管理規定的行為,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零八條違反會議活動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一)到禁止召開會議的風景名勝區開會的;。
(二)決定或者批準舉辦各類節會、慶典活動的。
擅自舉辦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或者借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收取費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一百零九條違反辦公用房管理等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一)決定或者批準興建、裝修辦公樓、培訓中心等樓堂館所的;。
(二)超標準配備、使用辦公用房的;。
(三)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場所供個人使用的。
第一百一十條搞權色交易或者給予財物搞錢色交易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一十一條有其他違反廉潔紀律規定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九章對違反群眾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一百一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超標準、超范圍向群眾籌資籌勞、攤派費用,加重群眾負擔的;。
(二)違反有關規定扣留、收繳群眾款物或者處罰群眾的;。
(三)克扣群眾財物,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拖欠群眾錢款的;。
(四)在管理、服務活動中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的;。
(五)在辦理涉及群眾事務時刁難群眾、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眾利益行為的。
在扶貧領域有上述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一百一十三條干涉生產經營自主權,致使群眾財產遭受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一十四條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扶貧脫貧、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優親厚友、明顯有失公平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一十五條利用宗族或者黑惡勢力等欺壓群眾,或者縱容涉黑涉惡活動、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一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二)對符合政策的群眾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損害黨群、干群關系的;。
(三)對待群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損害群眾利益的;。
(五)有其他不作為、亂作為等損害群眾利益行為的。
第一百一十七條盲目舉債、鋪攤子、上項目,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致使國家、集體或者群眾財產和利益遭受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一十八條遇到國家財產和群眾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時,能救而不救,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一十九條不按照規定公開黨務、政務、廠務、村(居)務等,侵犯群眾知情權,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二十條有其他違反群眾紀律規定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章對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一百二十一條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疏于管理,貫徹執行、檢查督促落實上級決策部署不力,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不力,對職責范圍內的問題失察失責,造成較大損失或者重大損失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一百二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嚴重不良影響,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只表態不落實的;。
(二)熱衷于搞輿論造勢、浮在表面的;。
(三)單純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在實際工作中不見諸行動的;。
(四)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行為的。
第一百二十三條黨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三)黨員受到黨紀處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組織關系對受處分黨員開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監督工作的。
第一百二十四條因工作不負責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員叛逃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因工作不負責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員出走,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二十五條在上級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匯報、報告工作時對應當報告的事項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在上級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匯報、報告工作時縱容、唆使、暗示、強迫下級說假話、報假情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三)干預和插手批辦各類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等事項的;。
(四)干預和插手經濟糾紛的;。
(五)干預和插手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賃等事項的。
第一百二十七條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向有關地方或者部門打聽案情、打招呼、說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對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施加影響,情節較輕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公共財政資金分配、項目立項評審、政府獎勵表彰等活動,造成重大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一百二十八條泄露、擴散或者打探、竊取黨組織關于干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巡視巡察等尚未公開事項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內容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私自留存涉及黨組織關于干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巡視巡察等方面資料,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二十九條在考試、錄取工作中,有泄露試題、考場舞弊、涂改考卷、違規錄取等違反有關規定行為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三十條以不正當方式謀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國(境),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三十一條臨時出國(境)團(組)或者人員中的黨員,擅自延長在國(境)外期限,或者擅自變更路線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三十二條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觸犯駐在國家、地區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駐在國家、地區的宗教習俗,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三十三條在黨的紀律檢查、組織、宣傳、統一戰線工作以及機關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一章對違反生活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一百三十四條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三十五條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權、教養關系、從屬關系或者其他相類似關系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的,從重處分。
第一百三十六條黨員領導干部不重視家風建設,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三十七條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三十八條有其他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家庭美德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編附則。
第一百三十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各自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單項實施規定。
第一百四十條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實際情況,制定補充規定或者單項規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本條例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一百四十二條本條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條例施行前,已結案的案件如需進行復查復議,適用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尚未結案的案件,如果行為發生時的規定或者政策不認為是違紀,而本條例認為是違紀的,依照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處理;如果行為發生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認為是違紀的,依照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處理,但是如果本條例不認為是違紀或者處理較輕的,依照本條例規定處理。
答:黨員受到黨紀處分后,在一定時限內擔任黨內外職務的資格會受到限制,這個時限就是影響期。規定處分影響期,是教育受處分黨員、維護黨紀嚴肅性的必然要求?!吨袊伯a黨紀律處分條例》(簡稱《條例》)第八條規定了5種對黨員的紀律處分: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在第十條至第十三條中,分別規定了不同處分的影響期。
但對于像李某這樣在前一個處分影響期內又受到黨紀處分的如何計算影響期,目前黨內法規尚無明確規定。各地紀檢監察機關對這個問題的認識和做法也不盡一致。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受到新的處分的,其處分期為原處分期尚未執行的期限與新處分期限之和。”筆者認為在黨內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可參照上述規定,計算執行黨紀處分的影響期。一來,計算方法明確,可操作性強,二來,也有利于保持黨紀政務處分在執行效果上的協調一致。
具體到李某的案子,《條例》第十條規定:“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卑凑铡霸幏制谏形磮绦械钠谙夼c新處分期限之和”的計算方法,李某的影響期間應該是黨內嚴重警告的影響期一年半,加上前一處分尚未執行的影響期7個月,一共25個月。
值得注意的是,《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后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因此,假如李某在2019年8月6日被給予的是留黨察看處分,不論一年還是二年,對于其2020年1月6日又違紀應受處分的,應該直接開除黨籍,此時不涉及新舊處分影響期計算執行的問題。(懿黎)。
黨的十九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修正案)》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準;如果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復雜,或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的處分,應分別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
根據上述規定,對違紀黨員的紀律處分分為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一般程序即經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準。特殊程序即在特殊情況下,由縣級(含)以上黨委、紀委直接決定黨員的紀律處分。實踐中,對企業、農村、機關、社區等黨的基層組織中的普通黨員給予紀律處分,履行一般程序的比較常見。
需要注意的是,在一般程序下,臨時黨支部沒有處分決定權。臨時黨支部由執行某項臨時任務的黨員組成,黨員臨時在這個支部過組織生活。他們的組織關系仍在原來的黨組織。由于臨時黨支部在組織上的臨時性,它所擔負的任務與正式黨支部的任務也就有很大的不同。臨時黨支部沒有對違紀黨員執行紀律處分的職權,因此不能對違紀黨員作出處分決定。確需給違紀黨員處分的,可以臨時黨支部名義將該違紀黨員的違紀情況和處理建議上報上級黨組織或轉交違紀黨員所在黨組織,由他們決定是否給予違紀黨員黨紀處分及給予何種處分。
對于擔任較高職務的黨員,多數是按特殊程序辦理的。例如,省紀委審查副廳級黨員干部的違紀行為,由省紀委直接決定其紀律處分,并報省委批準,不走支部大會決定程序。
特殊情況是指哪些情況?1996年中央紀委《關于對黨章第四十條第一款所稱的“特殊情況”如何理解的答復》明確規定,“特殊情況”包括:(1)秘密程度較高,不宜由基層黨組織討論的;(2)所在的基層黨組織癱瘓,或該基層黨組織領導人同違紀問題有直接牽連的;(3)所在的基層黨組織拒不處理或故意拖延不作處理的;(4)所在的基層黨組織撤銷或合并,無法作出處理的;(5)跨地區、跨單位的案件需由共同的上級黨組織作出處理的;(6)遇到各種緊急情況,需要迅速作出處理的;(7)其他省級或省級以上黨組織認為必須直接作出處分決定的情況。
2001年,中央紀委對《關于農村基層黨支部沒有條件召開支部大會討論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有關問題的請示》的答復進一步規定,在個別村黨支部由于農民黨員外出務工等原因,致使沒有條件召開支部大會,不能按規定形成支部大會決議,無法討論決定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問題的情況下,對違紀黨員給予紀律處分,應當由縣級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直接作出處分決定。但處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和處分決定必須同本人見面、聽取本人說明情況和申辯。
黨員紀律處分條例(優秀17篇)篇十
在黨的xx屆五中全會召開前夕,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這是黨中央在新形勢下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的治本之舉,對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永葆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具有十分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通過近期的學習,我充分認識到兩項法規的頒布實施,是黨內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貫徹落實好這兩項法規,對于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發展黨內民主、嚴明黨的紀律,進一步提高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水平,提高拒腐防變和抵御風險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兩項法規一正一反、相互配套,《廉潔自律準則》共8條、281字,堅持正面倡導、重在立德,是黨員和黨員領導干部能夠看得見、夠得著的高標準;《黨紀處分條例》共3編11章133條17000余字,圍繞黨紀戒尺要求,開列“負面清單”、重在立規,劃出了黨組織和黨員不可觸碰的“底線”?,F就學習兩項法規談談自己的幾點體會:
第一,要認真學習,增強紀律觀念。共產黨員增強紀律觀念,是加強黨的紀律建設的基本環節,而關鍵的問題是要正確認識黨的紀律的重要性。10月27日,鎮黨委專門組織國家干部全文學習兩項法規,要求全鎮黨員干部認真學習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切實把思想統一到中央文件精神上來。全鎮每一個黨員都應懂得,是否遵守黨的紀律,是檢驗黨員黨性強弱的重要標志之一。一個沒有黨的紀律觀念,一個不把黨的紀律放在眼里的人,不可能是合格的黨員,也不可能是合格的領導干部。在新的歷史條件下,黨的紀律觀念在一部分黨員、干部包括某些領導干部中有所淡漠,甚至陷入誤區。有的認為,把改革開放與嚴肅黨紀對立起來,認為黨的紀律是束縛生產力發展的“條條框框”,應當“沖破”,可以“變通”,提出經濟要搞活、紀律要“松綁”;有的只要一講嚴肅紀律,就被別人說是“左”的表現,是“整人”,等等。這些模糊認識和錯誤思想,正是近些年來紀律松弛的根源所在,也是加強黨員紀律修養的思想障礙,必須堅決予以清除。全鎮廣大共產黨員要做遵守黨的紀律的模范,必須從加強紀律觀念、樹立紀律觀念做起,為自覺維護和遵守黨的紀律打下堅實的思想基礎。
第二,要從我做起,模范遵守黨紀。共產黨員要做遵守紀律的模范,僅僅具有覺悟是不夠的,更重要的是要身體力行,體現在日常言行中,養成自覺遵紀守法的習慣。全鎮黨員干部要率先垂范,特別是要有“怕”的意識。這里所說的“怕”,不是膽小怕事,而是要求共產黨員特別是黨員干部,對黨的紀律、對國家法律法規要從心底里敬畏,并用這種“怕”約束自己,在遇到可能違犯黨紀政紀的時候,要有如履薄冰、如臨深淵的警惕。由此可見,這種“怕”,不是謹小慎微,而是政治上堅定和成熟的表現?,F實生活中,一些黨員特別是一些黨員干部,頗有些“天老大,我老二”的架勢,什么黨紀、國法、制度等,全不放在眼里,任憑自己的欲望惡性膨脹,最終跌進了深淵,其教訓不可謂不深。在改革開放新的歷史條件下,我們共產黨人時常要面對金錢、名利、美色等種種誘惑,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成為誘惑的俘虜。因此,我們必須警鐘長鳴,時時做到慎獨、慎微、慎欲,在紀律面前不越雷池半步。只有在日常生活中,經常用黨的紀律作為鏡子來正視自己,才能防微杜漸,真正成為一個遵守紀律的好黨員。
第三,要嚴格執紀,發揮黨紀作用。凡事重視黨員干部的表率作用是我們黨的一個優良傳統。在遵守黨的紀律方面,同樣如此。我們黨的紀律有個鮮明的特征,就是它的平等性。所有黨員不論職務高低,都應平等地接受黨紀國法的約束和監督,黨內絕不允許有不受紀律約束的“個體戶”。嚴格地遵守黨的紀律是每一個共產黨員的義務,黨員領導干部也不例外,誰違犯了,就會受到黨紀制裁。現實生活中,確有少數黨員領導干部無視黨的紀律,要求別人做的,他自己偏偏不做;要求別人不要做的,他自己做得挺來勁兒。這樣的行徑,對黨的紀律建設具有極大的殺傷力。近幾個月,省紀委作出對少數領導干部黨紀處分的決定,充分體現了省委全面從嚴治黨、依規管黨治黨的堅定決心。所以,黨員干部一定要嚴格要求自己,在遵守紀律、執行紀律中以身作則,做好表率,以自己的實際行動帶頭維護黨的紀律。
第四,既敢于負責,強化主體意識。在現實生活中我們看到,有些黨員雖然對黨內不良現象心存不滿,但缺乏堅持原則和敢于斗爭的勇氣。有些黨員滿足于潔身自好,覺得只要自己遵紀守法就行了,別人的行為好壞與己無關;個別黨員干部對違紀現象麻木不仁,甚至包著、護著......這些現象,不僅影響了黨的紀律的嚴肅性,而且容易給不正之風以滋生蔓延的機會。如果對違法亂紀的行為不能大聲說“不”,那黨紀的尊嚴和權威就無法得到保證。因此,每一個黨員都要站在黨性立場上對待這個問題,不僅自己要做遵紀守法的模范,而且還要堅決同形形色色的違法亂紀現象作斗爭,同時還要敢于和善于支持那些同違法亂紀行為作斗爭的同志。作為鄉鎮黨委書記,要切實負起主體責任和直接責任,對黨內同志要敢抓、真抓、真管。
《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頒布實施,是黨中央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黨的紀律建設的重大舉措,對于樹立黨章權威、扎緊制度籠子,改進黨的作風、嚴明黨的紀律,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作為新時期的基層黨員干部,要堅持高線、守住底線,不觸底線、不越紅線,以“粉身碎骨渾不怕”的精神來恪守“廉潔”二字,常懷律己之心、常思貪欲之害,時刻牢記黨的紀律,做黨領導偉大事業的堅定基石。
黨員紀律處分條例(優秀17篇)篇十一
在黨的xx屆五中全會召開前夕,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這是黨中央在新形勢下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的治本之舉,對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永葆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具有十分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通過近期的學習,我充分認識到兩項法規的頒布實施,是黨內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貫徹落實好這兩項法規,對于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發展黨內民主、嚴明黨的紀律,進一步提高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水平,提高拒腐防變和抵御風險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兩項法規一正一反、相互配套,《廉潔自律準則》共8條、281字,堅持正面倡導、重在立德,是黨員和黨員領導干部能夠看得見、夠得著的高標準;《黨紀處分條例》共3編11章133條17000余字,圍繞黨紀戒尺要求,開列“負面清單”、重在立規,劃出了黨組織和黨員不可觸碰的“底線”。現就學習兩項法規談談自己的幾點體會:
第一,要認真學習,增強紀律觀念。共產黨員增強紀律觀念,是加強黨的紀律建設的基本環節,而關鍵的問題是要正確認識黨的紀律的重要性。10月27日,鎮黨委專門組織國家干部全文學習兩項法規,要求全鎮黨員干部認真學習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切實把思想統一到中央文件精神上來。全鎮每一個黨員都應懂得,是否遵守黨的紀律,是檢驗黨員黨性強弱的重要標志之一。
一個沒有黨的紀律觀念,一個不把黨的紀律放在眼里的人,不可能是合格的黨員,也不可能是合格的領導干部。在新的歷史條件下,黨的紀律觀念在一部分黨員、干部包括某些領導干部中有所淡漠,甚至陷入誤區。有的認為,把改革開放與嚴肅黨紀對立起來,認為黨的紀律是束縛生產力發展的“條條框框”,應當“沖破”,可以“變通”,提出經濟要搞活、紀律要“松綁”;有的只要一講嚴肅紀律,就被別人說是“左”的表現,是“整人”,等等。這些模糊認識和錯誤思想,正是近些年來紀律松弛的根源所在,也是加強黨員紀律修養的思想障礙,必須堅決予以清除。全鎮廣大共產黨員要做遵守黨的紀律的模范,必須從加強紀律觀念、樹立紀律觀念做起,為自覺維護和遵守黨的紀律打下堅實的思想基礎。
第二,要從我做起,模范遵守黨紀。共產黨員要做遵守紀律的模范,僅僅具有覺悟是不夠的,更重要的是要身體力行,體現在日常言行中,養成自覺遵紀守法的習慣。全鎮黨員干部要率先垂范,特別是要有“怕”的意識。這里所說的“怕”,不是膽小怕事,而是要求共產黨員特別是黨員干部,對黨的紀律、對國家法律法規要從心底里敬畏,并用這種“怕”約束自己,在遇到可能違犯黨紀政紀的時候,要有如履薄冰、如臨深淵的警惕。由此可見,這種“怕”,不是謹小慎微,而是政治上堅定和成熟的表現?,F實生活中,一些黨員特別是一些黨員干部,頗有些“天老大,我老二”的架勢,什么黨紀、國法、制度等,全不放在眼里,任憑自己的欲望惡性膨脹,最終跌進了深淵,其教訓不可謂不深。在改革開放新的歷史條件下,我們共產黨人時常要面對金錢、名利、美色等種種誘惑,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成為誘惑的俘虜。因此,我們必須警鐘長鳴,時時做到慎獨、慎微、慎欲,在紀律面前不越雷池半步。只有在日常生活中,經常用黨的紀律作為鏡子來正視自己,才能防微杜漸,真正成為一個遵守紀律的好黨員。
第三,要嚴格執紀,發揮黨紀作用。凡事重視黨員干部的表率作用是我們黨的一個優良傳統。在遵守黨的紀律方面,同樣如此。我們黨的紀律有個鮮明的特征,就是它的平等性。所有黨員不論職務高低,都應平等地接受黨紀國法的約束和監督,黨內絕不允許有不受紀律約束的“個體戶”。嚴格地遵守黨的紀律是每一個共產黨員的義務,黨員領導干部也不例外,誰違犯了,就會受到黨紀制裁?,F實生活中,確有少數黨員領導干部無視黨的紀律,要求別人做的,他自己偏偏不做;要求別人不要做的,他自己做得挺來勁兒。這樣的行徑,對黨的紀律建設具有極大的殺傷力。近幾個月,省紀委作出對少數領導干部黨紀處分的決定,充分體現了省委全面從嚴治黨、依規管黨治黨的堅定決心。所以,黨員干部一定要嚴格要求自己,在遵守紀律、執行紀律中以身作則,做好表率,以自己的實際行動帶頭維護黨的紀律。
第四,既敢于負責,強化主體意識。在現實生活中我們看到,有些黨員雖然對黨內不良現象心存不滿,但缺乏堅持原則和敢于斗爭的勇氣。有些黨員滿足于潔身自好,覺得只要自己遵紀守法就行了,別人的行為好壞與己無關;個別黨員干部對違紀現象麻木不仁,甚至包著、護著......這些現象,不僅影響了黨的紀律的嚴肅性,而且容易給不正之風以滋生蔓延的機會。如果對違法亂紀的行為不能大聲說“不”,那黨紀的尊嚴和權威就無法得到保證。因此,每一個黨員都要站在黨性立場上對待這個問題,不僅自己要做遵紀守法的模范,而且還要堅決同形形色色的違法亂紀現象作斗爭,同時還要敢于和善于支持那些同違法亂紀行為作斗爭的同志。作為鄉鎮黨委書記,要切實負起主體責任和直接責任,對黨內同志要敢抓、真抓、真管。
《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頒布實施,是黨中央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黨的紀律建設的重大舉措,對于樹立黨章權威、扎緊制度籠子,改進黨的作風、嚴明黨的紀律,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作為新時期的基層黨員干部,要堅持高線、守住底線,不觸底線、不越紅線,以“粉身碎骨渾不怕”的精神來恪守“廉潔”二字,常懷律己之心、常思貪欲之害,時刻牢記黨的紀律,做黨領導偉大事業的堅定基石。
f
共
2
頁,當前第。
2
頁
1
2
黨員紀律處分條例(優秀17篇)篇十二
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嚴格保守黨和國家的秘密,執行黨的決定,服從組織分配,積極完成黨的任務。五是要切實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勇于揭露和糾正工作中的缺點、錯誤,堅決同消極腐敗現象作斗爭。六是要發揚社會主義新風尚,提倡共產主義道德,為了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難和危險的時刻挺身而出,英勇斗爭,不怕犧牲。
《中國共產黨章程》中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對黨員權利和義務的規定。權利和義務是辨證統一的,只有切實履行黨員的義務,才能切實有黨員的權利。履行黨員義務是共產黨員的天職,是向黨組織所做的莊嚴承諾。不講義務就是不講責任,不講義務,黨員的權利也就成了一張白紙。
內享有的民主監督權利。任何黨員對黨的任何組織、任何黨員(包括黨的最高組織和最高領導人)的違法亂紀行為,都有權要求處分和撤換。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必須承認和尊重黨員的這一民主監督權利。對黨員負責地揭發、檢舉,要虛心接受,認真檢查,徹底改正。決不允許以任何借口和形式進行打擊報復。這樣做不僅能調動廣大黨員關心和維護黨的利益的積極性,而且能使黨的組織和黨員,尤其是黨員干部,受到黨內自上而下的監督,有利于純潔黨的組織,增強黨的戰斗力。黨員在行使這項權利的時候,要注意兩點:一要實事求是,有根有據,不能捕風捉影,更不允許誣陷捏造;二要按組織原則辦事,進行批評、檢舉、揭發,要求處分、罷免,都應在黨的會議上正式提出,不允許采取自由主義的態度,背地議論或隨意傳播擴散。
(5)“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比魏吸h員只要他預備期滿,從轉為正式黨員起,在黨內就享有表決權。在黨的會議上就某一個問題進行表決時,黨員有權表明自己贊成或反對的態度;在黨內進行選舉時,黨員有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進行投票,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或強迫選舉人違背自己的意愿。黨的組織要切實保障黨員的這一民主權利的正常行使,以利于加強黨的建設,提高黨的戰斗力,充分發揮黨在我國社會主義事業中的核心領導作用,加快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步伐。
(6)“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作出鑒定時,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為他作證和辯護?!蔽覀凕h歷來強調,對人的處理要采取慎重態度,做到實事求是,合情合理,經得起歷史的檢驗。黨組織在對黨員進行處分和鑒定時,由于種種原因,有時可能會出現某些偏差。這就要允許黨員本人進行申辯,也應允許其他黨員為他作證和辯護,以便黨組織更加全面地、實事求是地處理問題,做到不冤枉一個好人,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
(7)“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蔽覀凕h實行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黨內按多數的意志決定問題,以保證黨在思想上行動上的統一。黨的決議和政策一經做出,黨員必須五條件地服從并堅決執行,這是每個黨員必須執行的一項義務。但是,如果黨員對黨的決議和政策有異議,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見,并可向黨的上級組織直到中央提出,因為真理有時也可能掌握在少數人手里。如果黨員所提出和保留的意見是正確的,黨組織就要虛心聽取,認真研究,及時修正,避免由于決策上的失誤,給黨的事業造成損失。
(8)“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并要求有關組織給以負責的答復?!秉h員如果認為黨內某一問題應當解決或本人受到黨內不合理的處分或因揭發壞人壞事受到打擊報復,有權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并有權要求有關組織認真負責地給以答復。這樣做既可以使黨組織及時發現問題,掌握情況,盡快地解決處理黨內某些問題和消極現象,克服黨內各種官僚主義的作風,提高黨的領導機關的威望,又可以增強黨員堅持真理,修正錯誤的信心。共產黨員要正確行使這一權利,不怕強暴,不畏權勢,敢于為真理而獻身。
黨員紀律處分條例(優秀17篇)篇十三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以下簡稱“《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學校黨支部吳醒文書記組織全體黨員認真深入的開展學習《準則》和《條例》文件,更加深刻地認識到廉政建設和紀律處分的重要意義。作為一名黨員教師,要緊跟時代步伐,積極響應中央的號召,時刻不忘廉潔自律、自覺遵守黨的紀律、勤勉工作,將清正廉潔貫穿于日常的思想和各項工作之中,努力做到廉政紀律不可忘,腐敗紅線不可觸,公仆之情不可移。
一、深刻認識遵守廉政準則、保持清正廉潔的重要意義。
思想是行動的先導。優良的精神文化是指引和約束人們具體行為的強大動力。反腐倡廉工作一直是推動黨風廉政建設的重要工作,從某種意義上講也是對個人思想道德品質的重要考驗。當前,作風問題、腐敗問題對我們黨長期執政形成了嚴峻挑戰,黨領導下的每位黨員干部也面臨同樣的挑戰。要真正做到清正廉潔,就必須從源頭抓起,從思想根源入手,營造“以廉為榮、以貪為恥”的良好氛圍。中央出臺《準則》和《條例》,就是要以學習思廉、以警示促廉、以紀律保廉,使廉潔意識植根于每位黨員干部的頭腦之中,人人遵守《準則》和《條例》,牢固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和工作觀,常修為政之德、常思貪欲之害、常懷律己之心,不斷增強清正廉潔、勤政為民的思想意識,不斷提高拒腐防變的能力,貫徹“為民、清廉、務實”的要求,真正從思想上預防腐敗現象、從紀律上制止腐敗現象的發生。
二、貫徹落實廉政準則,必須與實際工作相結合,立足于本職工作聯系到本身實際工作,認真貫徹落實廉政準則,必須要以高度的使命感和責任感做好教育教學工作。
首先,堅持黨性鍛煉,增強事業心和責任感。要進一步牢固樹立遠大的理想信念,自覺加強黨性修養,增強熱愛本職工作的意識,維護職業尊嚴,保持良好黨的形象。要掌握時代脈搏,弘揚時代精神,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嚴格遵守和執行各項法律法規,時時刻刻都以法規、紀律作為自己的行為準則,忠實履行職能。
其次,必須加強學習,提高業務工作水平。認真學習和領會新時期中央有關推進黨的建設偉大工程的決定精神,以及五中全會精神,不斷提高政策理論水平,還要充分珍惜學習的機會,加強理論的學習,掌握更多更新的政策和精神,開拓視野,完善知識結構,并理論聯系實際、學以致用,不斷提高個人綜合素質和業務工作能力。
再次,切實轉變觀念,樹立依法工作的意識。要切實加強對有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同時加強自我教育,樹立嚴肅紀律,從根本上防范和遏制違法違規的發生。當前,要加強對《準則》和《條例》的學習和掌握,正確領會其精神實質,并嚴格按照《準則》和《條例》的要求開展工作、加強自我約束。
最后,堅持廉潔奉公,筑牢拒腐防變的思想防線。在群眾和干部中起模范帶頭作用。在工作中必須保持公道正派、廉潔自律的形象,自覺“講黨性、重品行、作表率”,遵循“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理念,在思想上筑起一道牢固的防污染和拒腐蝕的壁壘,始終保持清醒的頭腦,經受住各種誘惑的考驗,始終保持共產黨員的良好形象,為教育事業奮斗終身。
黨員紀律處分條例(優秀17篇)篇十四
學習貫徹《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是全黨的一項重要政治任務。紀委作為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的專門機關,學習貫徹《準則》和《條例》,責無旁貸,必須體現擔當,發揮作用。
(一)要積極主動、認真實施,迅速掀起學習貫徹《準則》和《條例》的熱潮。要積極協助市委抓好全市的學習宣傳教育和貫徹實施工作,使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牢記廉潔自律要求,熟悉紀律處分規定。要抓好紀檢監察系統的學習貫徹,為《準則》和《條例》的正式實施做好思想準備、知識儲備和工作預備。要綜合運用責任制考核、督查督辦等措施,對市委學習貫徹《準則》和《條例》的決策部署落實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二)要堅持把《準則》和《條例》作為監督執紀問責的重要尺子,真正使紀律和規矩立起來、嚴起來。要轉變執紀觀念。適應《準則》和《條例》新要求,推動監督執紀從“以法律為底線”向“以紀律為標尺”轉變;從“懲處極少數”向“管住大多數”轉變;從“只盯大要案”向“更加注重抓早抓小、動輒則咎”轉變;從“突出以治標為主”向“注重以紀律治本”轉變。要轉變方式方法。正確運用“四種形態”,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突出“六大紀律”,進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要堅持從嚴執紀。加大紀律審查力度,嚴肅查處違反《準則》和《條例》的行為,做到監督執紀無禁區、全覆蓋、零容忍。
(三)要帶頭堅持高線、守住底線,不斷加強紀檢干部隊伍建設。要堅持用《準則》激勵隊伍,用《條例》約束隊伍,引導紀檢干部做遵守《準則》和《條例》的模范。要圍繞全市經濟社會發展開展工作,加強對市委“調整結構、優化產業、大上項目、促進轉型”發展思路及“煤、墨、綠、貿、游”五大產業任務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保證市委決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實。對紀檢干部要從嚴管理、從嚴監督,對違反《準則》和《條例》的行為嚴肅查處,絕不姑息。
宣傳部長學習《準則》和《條例》心得體會。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主旨更加鮮明,內容更加科學,要求更加具體?!皟身椃ㄒ帯背浞治樟它h的以來全面從嚴治黨的理論和實踐成果,實現了黨內法規建設的與時俱進和黨的建設偉大工程從理論到實踐的一次重大突破,體現了中央全面推進從嚴治黨的堅強意志。
一是堅持學深悟透,率先明紀。帶頭加強學習,深刻領會,準確把握《準則》和《條例》的內涵和要求。帶領全市宣傳思想文化戰線黨員干部,采取專題學習會、黨員干部大會、專題講座等方式,逐章逐條學習原文,逐字逐句研究實質。結合“三嚴三實”專題教育,引導全市宣傳思想文化戰線的黨員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聯系自身思想、工作和生活實際查找不足,努力做到學習與思考有機結合。發揮好宣傳部門職能作用,通過在新聞媒體開設專題專欄、組織創作文藝作品等形式,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和社會環境。
二是堅持以上率下,強化執紀。要高標準、嚴要求,堅決守住底線,真正使黨紀黨規內化于心、力踐于行。要自覺遵守黨員行為規范、自覺保持人民公仆本色、自覺維護人民根本利益、自覺提升思想道德境界、自覺帶頭樹立良好家風,增強貫徹執行黨紀黨規的自覺性和堅定性。要通過學習宣傳教育,引導全市宣傳思想文化戰線黨員干部,嚴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不觸碰紀律和規矩規定的“紅線”,筑牢拒腐防變的堅固防線,推動講政治、守紀律成為宣傳干部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
三是堅持履責擔責,嚴格落實。把個人擺在全市宣傳思想文化工作大局中,切實抓好全戰線黨風廉政建設,履行好從嚴治黨的主體責任和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堅持把嚴的標準和要求融入到宣傳干部日常教育監督管理之中,強化“嚴格要求是對干部負責”的理念,在“全面”和“從嚴”中推動落實,在堅持和深化中形成習慣。堅持黨紀面前人人平等、遵守黨紀沒有特權、執行黨紀沒有例外,絕不搞下不為例、有情可原、法不責眾,讓《準則》和《條例》有力度、有權威、有實效。
黨員紀律處分條例(優秀17篇)篇十五
12月15日,我校召開“學準則、學條例”專題集中教育活動動員會議。我通過認真參加單位集中學習和自學的方式,對《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進行了細致的學習,感受頗多。
一、學準則、學條例,使我進一步增強了廉潔從政的責任感和緊迫感。通過學習《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我進一步增強了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的責任感和緊迫感,決心對照《準則》嚴格要求,廉潔勤政,轉變作風,提升素質,服務群眾,推動各項工作。一是以《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為標桿,嚴于律己。通過認真研讀,我覺得《自律準則》對于黨員領導干部來說,是一個“安全網”,只要我們排除私心雜念,自覺遵守《自律準則》的各項規定,就一定能夠保證自己的“安全”。因此,每位黨員領導干部對《自律準則》應該心存敬畏,心懷虔誠,認真學習貫徹。要逐條學習,牢記在心;案頭常放,警鐘常鳴,真正使貫徹《自律準則》成為一種從教準則。
二是以《條例》為底線,防腐據變。黨員領導干部要防腐拒變,必須在日常行為中嚴于律己,守住底線。一要戒貪欲,二要重小節,三要慎用權。
三是以廉建為契機,醒己律人常懷憂黨之心,恪盡興黨之責是我黨對每一名黨員的基本要求。作為一名高校教師,要模范遵守《自律準則》和《處分條例條例》,以身作則,認真履行職責,強化工作措施,創新工作方法,使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取得顯著成效。
四是以思想為動力,勤政為民,要自覺增強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意識,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在守住廉潔底線的同時,更應該在勤于工作、為為高校教育事業有所作為,做出成績。
三、通過學守則、學條例,努力使自己的工作和思想有進步和提高。
一是努力把干好工作和提升自身素質統一起來。在干好本職工作的過程中,努力通過深化認識,思考歸納,概括升華,使自己在工作中獲得的經驗思想,心得體會等成為自身業務水平和思想道德素質的有機構成部分,從而推動自身素質不斷得到提高,為與時俱進。
二是努力把堅守宗旨信念和開拓創新統一起來。個人利益服從黨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貢獻。從中可以看出,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是我們黨的宗旨,也是每一個黨員所必須堅守的信念意識。但是我們為人民服務的手段,卻必須善于變化,根據形勢任務的發展需要做具體的改革,調整,變化和創新。我們必須把堅守宗旨信念和開拓創新統一起來,既要有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崇高思想,更要有聯系實際,開拓創新的具體行動。
三是加強學習,提高素質。進一步增強學習的自覺性,樹立良好的學風,以提高學習效果。做到理論聯系實際。要善于把所學科學理論運用于現代化建設的新實踐,要運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緊密結合教學工作實際,深入分析新的實際情況。要把學習知識的提高作為競爭意識,自立意識增強的基礎。
作為教師黨員必須堅持從自身做起,以身作則,率先垂范,做出表率,才能把本單位的好風氣樹立起來。按照"自重、自省、自警、自勵"的要求,不斷加強自身人格的鍛煉和修養,在改造主觀世界上下功夫,規范自己,把自己的一言一行同黨和人民的利益聯系起來,遵守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官,踏踏實實干事,不辜負黨和人民的要求和期望,努力塑造黨員高校教師的良好形象。
黨員紀律處分條例(優秀17篇)篇十六
20xx年10月,中共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并發出通知,要求黨的各級組織和黨員干部嚴格遵照執行。我們流通部根據學院黨委的要求和在館里的部署下,組織了黨員同志們進行了認真細致的學習,同志們就學習和領會“條例”精神實質的情況,得出了幾點心得體會:
首先通過對“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學習,體會到“條例”的頒布和實施,是我黨從嚴治黨的一項重要舉措,是黨內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這是我黨反腐倡廉、制度建黨的一件大事,是黨走向成熟的重要標志,也是開黨內制度監督先河的重要里程碑,標志著我黨黨內監督從此進入規范化、制度化的新階段?!吨袊伯a黨紀律處分條例》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依據黨章和憲法,結合黨的建設的實踐,以黨內法規的形式明確回答了黨的紀律處分方面一系列重大問題,是保證我們黨做到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和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對維護黨的章程、嚴肅黨的紀律,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發揮了重大作用?!皸l例”的頒布和實施一方面體現了我們黨以民主監督的形式,保證黨的隊伍的純潔性,保證黨的紀律的嚴肅性,另一方面通過將法律機制引入到黨的隊伍建設中,使執政黨的地位得到進一步鞏固和加強。
其次通過學習使我們看到,《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充分反映了全黨意愿,集中了全黨智慧,把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本質要求和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轉化為具體規定?!吨袊伯a黨紀律處分條例》的頒布和實施對于發展黨內民主、加強黨內監督、維護黨的團結統一;對于提高我們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水平,增強黨員和領導干部拒腐防變和抵御風險能力;對于保持黨的先進性、密切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此我們要通過不斷的學習,全面、準確地理解和把握《條例》的精神實質,不斷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素質,提升自己的判斷能力和思想覺悟,做一名廉潔自律的黨員。《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是關于黨的紀律和紀律處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黨內法規,它是維護黨的團結統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的重要條件,是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得以實現的重要保證,對于增強黨的凝聚力和戰斗力,密切黨與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黨從其誕生之日起,對黨的紀律建設一直非常重視,歷次黨章都對黨的紀律作出了明確規定。我們黨作為一個有著8700多萬黨員的大黨,沒有嚴明的紀律作保證,就會失去戰斗力,成為一盤散沙;全黨紀律嚴明,朝氣蓬勃,就能無往而不勝。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的新的發展階段,黨面臨著長期執政和改革開放的雙重考驗,需要認真解決徹底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領導水平、提高拒腐防變和抵御風險能力兩大歷史性課題,在這樣的形勢下,加強黨的紀律建設顯得更為重要。堅定自己的立場,進一步增強組織紀律觀念,自覺做到遵守黨的紀律不動搖,執行黨的紀律不走樣。
作為一名普通共產黨員,一名公安系統的教育工作者,要嚴格執行黨章,全面貫徹黨內處分條例和黨內監督條例,自覺接受來自各方面的監督,認真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針對存在的突出問題和黨員、群眾、學生提出的意見進行認真整改,進一步在教育教學工作中不斷完善,連續創新,不斷進步,牢記全心全意為學生服務的宗旨,樹立正確人生觀、地位觀和利益觀,堅持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做人民的公仆,始終保持共產黨員的先進性。堅持黨員服務群眾,教師服務學生,以創新的認識、創新的精神、創新的思路去工作,做一名廉潔自律、熱愛本職工作的好老師。通過對“兩個條例”的學習,使我們對“兩個條例”的認識有所提高,深刻感受到學習“兩個條例”是新時期黨員教育的重要內容,也是學習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繼續,因此我們要根據“兩個條例”的規定和要求加強自我約束,自覺遵守“兩個條例”,能夠正確運用“兩個條例”約束自己,把自己的言行舉止規范到“兩個條例”之中,為黨、為社會做好自己的工作,貢獻自己一份力量。
黨員紀律處分條例(優秀17篇)篇十七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第十一條對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的紀律處理措施:
(一)改組;。
(二)解散。
第十二條黨員受到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第十三條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各種職務。對于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某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某個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于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定作相應處理。
對于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其中,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四條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于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期滿后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再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后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受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
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于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后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五條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
第十六條對于嚴重違犯黨紀、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應當予以改組。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外,均自然免職。
第十七條對于全體或者多數黨員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應當予以解散。對于受到解散處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當逐個審查。其中,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重新登記,并參加新的組織過黨的生活;不符合黨員條件的,宣布除名;有違紀行為的,依照規定予以追究。
第十八條故意違紀受處分后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應當從重處分。
第十九條從輕、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或者較重的處分。
第二十條減輕、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或者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本條例規定的只有開除黨籍處分一個檔次的違紀行為,不適用前款減輕處分的規則。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二)主動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四)主動退出違紀違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六)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
第二十二條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由中央紀委決定或者經省(部)級紀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決定并呈報中央紀委批準,對違紀黨員也可以在本條例規定的量紀幅度以外減輕處分。
第二十三條對于黨員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組織處理,免予黨紀處分。對違紀黨員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面結論。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強迫、唆使他人違紀違法的;。
(二)串供或者偽造、銷毀、隱匿證據的;。
(三)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員或者打擊報復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的;。
(五)有其他干擾、妨礙組織審查行為的;。
(六)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
第二十五條一人有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合并處理,按其數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如果其中一種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即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六條基于一個違紀故意或者過失,其行為觸犯本條例分則中兩個以上(含兩個)條款,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
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中,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第二十七條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違紀的,對為首者,除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外,從重處分;對其他成員,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黨紀處分。
對于經濟方面共同違紀的,按照個人所得數額及其所起作用,分別處分。對違紀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違紀的總數額處分;對其他共同違紀的為首者,情節嚴重的,按照共同違紀的總數額處分。
教唆他人違紀違法的,應當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追究黨紀責任。
第二十八條黨組織領導機構集體作出違犯黨紀的決定或者實施其他違犯黨紀的行為,對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員,按共同違紀處理;對過失違紀的成員,按照各自在集體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處分。
第二十九條對于本條例沒有規定但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確需追究黨紀責任的違紀行為,比照分則中最相類似的條款處理。需要比照處理的案件,按照處分黨員批準權限的規定,應當由省(部)級黨委、紀委批準處理的案件,報請中央紀委批準;應當由省(部)級以下黨委、紀委批準處理的案件,由省(部)級紀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批準并報中央紀委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