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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學論文開題報告論總結大全(19篇)篇一
就要畢業了,大家的論文寫好了嗎,下文是法學論文開題報告,希望大家有所收獲!
一、撰寫畢業論文的意義畢業論文寫作是高校教學的重要實踐環節。從一般意義來講畢業論文是檢驗學生的學習成果,培養學生初步的研究能力,促進學生學以致用,提高學生綜合運用所學知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從現代遠程開放教育來講,法學本科開放教育試點,其目的是探索多種方式培養法學專門人才的路子。實踐環節進行的好壞,直接關系到對試點項目的評價和遠程開放教育的未來。
二、畢業論文寫作的基本要求。
1、目的要求畢業論文是帶有學術研究性的理論分析文章。撰寫畢業論文可以培養學生綜合運用所學專業知識和技能解決復雜問題的能力,并且使學生受到科學研究工作的初步訓練。學生要在實事求是、深入實際的基礎上,運用所學知識,在教師指導下,獨立寫出具有一定質量的論文。文章觀點明確,材料詳實,結構嚴謹,層次清楚,語言通順,格式規范。
2、內容要求畢業論文的體裁應具有學術性。畢業論文包括目錄、提綱、論文摘要、正文、引用的參考資料,其中正文是論文的.主體,它包括緒論、本論、結論三大部分。畢業論文的內容容量與所給予的時間和學分相適應,字數不得少于6000字,專科畢業生不得少于4000字。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完成。
3、選題要求(1)、畢業論文的選題限于法學專業的范圍內,一般以本科階段所學課程內容為主要選題方向。(2)、要緊密結合法學研究動態和我國立法、司法、執法實際。(3)、選題避免過大。(4)、選題避免過度集中,要有新意,要結合專業,學生自選兩個題目,交指導教師平衡后,確定其中一個為你的論文題目。選題時要注明以哪門課程(法)為主。(5)、學生在專科階段所寫的畢業論文不可直接或變相作為本科的畢業論文來使用。
三、成績評定辦法與步驟畢業論文的成績分為優秀、良好、中、及格、不及格五個等級。
指導教師根據學生的寫作態度和論文的質量,提出建議成績,學生經過答辯,由答辯小組根據指導教師的建議及答辯質量,寫出答辯評語,經答辯委員會審核,確定最后成績。畢業論文不及格者,可于當年補做一次。
四、組織機構:學校設畢業論文工作委員會,下設指導組和答辯組,成員分別由學校領導、教師和校外專家擔任(名單見附件一)。論文答辯設若干小組,每組由三名教師組成,設答辯主持人一人。答辯小組根據論文研究方向設立,本人的指導教師不擔任該答辯小組成員。
2023年法學論文開題報告論總結大全(19篇)篇二
隨著科技進步和社會生活的日新月異,胎兒在母體中所受到侵害的機會越來越大,情況也越來越復雜。如:交通肇事、醫療事故導致胎兒死亡的意外事件頻頻發生,環境污染、劣質商品、藥品副作用也不可避免的帶來了現存和潛在的危害。而我國法律不承認胎兒的民事權利能力,不承認胎兒具有民事主體地位,缺失對胎兒生命健康權益的保護,這不僅給司法實踐帶來了很大困惑,而且使胎兒利益的保護于法無據,更是沖擊著人們對人權的保護和人格的尊重的傳統價值觀念。
胎兒是人發育成生命存在的必經階段,胎兒在母體中的健康狀況直接關系著其出生之后的相關權益,作為一個潛在的生命,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世界上各國都給予了胎兒權利不同程度的保護,而我國僅在《繼承法》中有對胎兒遺產繼承份額保留的直接規定,縱觀相關法律,我們也僅在《勞動法》和《刑法》中可以看到通過保護懷孕婦女而間接保護胎兒的簡單規定,而隨著實踐中胎兒受損案件的增加,胎兒必將成為民事主體中特殊的一類,如何構建對胎兒利益的民法保護制度,確認胎兒享有的民事權利范圍,變得尤為重要和迫切。
保護胎兒民事權利是民法進步之潮流,發展之趨勢,只有完善了對胎兒利益的民法保護制度,才能使司法裁判具有正當性、合法性,才能突顯法律對人的價值和利益的全面保護。
b.研究的基本內容和解決的主要問題。
首先通過案例,引出我國胎兒民事權利保護現狀的現困惑,其次主要對胎兒民事權利保護的以下四個方面進行研究:第一,胎兒權利民法保護的理論基礎;第二,胎兒應享有民事權利的范圍;第三,胎兒民事權利保護的特殊問題;第四,結合我國現狀;從立法和司法角度,提出我國對的胎兒民事權利民法保護機制建立的若干建議。
筆者希望通過研究,解決胎兒主體地位不明確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立法規則空白問題,探討一條解決胎兒損害賠償的途徑,以便更好地保護胎兒。
一、問題的提出(司法實踐中的案例)。
二、胎兒權利民法保護的理論基礎。
1、權利能力說。
(1)個別主義(2)絕對主義(3)概括主義。
2、生命法益保護說。
3、人身權延伸保護說。
三、賦予胎兒基本民事權利的范圍。
(一)健康權(二)受撫養權(三)財產繼承權與受贈權(四)損害賠償請求權。
四、胎兒權利保護的特殊問題。
(一)胎兒生命權與婦女的墮胎權(二)父母為侵權主體時的責任承擔。
五、完善我國對胎兒權利保護的法律建議。
(一)立法建議(二)司法建議。
2023年法學論文開題報告論總結大全(19篇)篇三
一、論文選題的目的和意義。
目的:希望通過對雇兇殺人犯罪刑事責任的研究促進司法界對于該類犯罪的關注,進而明確各個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在司法判決中形成統一的'規定。
意義:將促進理論界和實踐中對于雇兇殺人這一特殊的犯罪形式的進一步的關注,減少該類犯罪司法過程中過多的死刑判決。
二、國內外關于該論題的研究現狀和發展趨勢。
雇兇殺人是一種復雜的犯罪現象,其中涉及人員眾多,關系復雜,對其刑事責任的認定面臨很大的困難,而且目前我國刑法及司法解釋并沒有對其作出明確規定,理論界對于雇兇殺人犯罪概念的界定、雇兇殺人中各個行為人的法律地位及其作用大小、雇主及被雇傭人的刑事責任程度等問題一直存在爭論,相應地,司法實踐中對于雇兇殺人案件的處罰要么過重,死刑適用過多,要么過輕,不足以震懾該類犯罪,因此,如何認定雇兇殺人案件中各個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大小及其分配,成為目前實務界與理論界共同面對的課題。目前理論界的討論大多集中在雇傭犯罪這一整體現象,鮮有學者專門針對雇兇殺人案件進行整體梳理。相信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的頒布,理論界和實踐中對于雇兇殺人這一特殊犯罪形式將展開更進一步的關注的。
三、論文的主攻方向、主要內容、研究方法及技術路線。
本文主要是從雇兇殺人這一特殊的犯罪現象著手,主要通過對雇主、轉雇人、殺手的地位和作用進行分析,指出各個行為人在典型的雇兇殺人犯罪和非典型的雇兇殺人犯罪中的刑事責任承擔依據,對雇兇殺人案件中刑事責任承擔的一般原則進行展開論述,并著重針對雇兇殺人犯罪中犯罪未完成形態問題進行研究。再次,針對如何限制雇兇殺人犯罪中的死刑適用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粗淺的構想,主要有以下四點:(1)改善法官的死刑價值觀;(2)嚴格死刑適用的標準;(3)嚴格區分主犯和從犯;(4)通過擴大適用其他刑罰減少死刑的適用。
研究方法上,主要是通過分析大量國內的雇兇殺人案件,研究各個案件中犯罪實行者承擔的刑事責任及最終判處的刑罰,通過分析各個案件的性質及特點來進一步探討各個行為人應承擔的刑事責任。
四、論文工作進度安排。
20xx年x月申報論文選題方向,確定論文指導教師;。
20xx年x月日與論文指導教師討論,確定論文題目,下達任務書;。
20xx年x月日完成論文初稿,提交論文指導老師;。
20xx年x月日根據老師意見修改論文,定稿,獲得參加答辯資格;。
五、論文主要參考文獻。
[1]趙天紅:《“雇兇殺人”案件中的犯罪中止》,載《檢察實踐》第6期。
[2]袁忠民:《雇傭殺人犯罪案件的特點、成因及其偵破對策》,載《公安大學學報》1995年第4期。
[3]郭海寧:《淺談雇傭殺人案件的成因、特點及偵破對策》,載《公安學刊》第3期。
[4]楊鑫森:《雇兇殺人案件犯罪心理分析》,載《法制與社會》20第12期。
[5]高銘暄主編:《刑法專論》,高等教育出版社,版。
[6]郭子賢:《雇兇殺人犯罪研究》,載《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第6期。
[7]聶立澤:《刑法中主客觀相統一原則研究》,法律出版社,20版。
[8]趙秉志,陰建峰:《審理死刑案件的若干問題》,載《刑事法治發展研究報告(-年卷)》,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版。
2023年法學論文開題報告論總結大全(19篇)篇四
研究目的。
近年來,隨著城市建設的加快,流動人口大量增多。隨著人口流動所帶來的許多社會問題,尤其是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問題顯得尤為突出。本文在研究了眾多學者關于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法律保障的文獻的基礎上,首先對流動人口及受教育權的相關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我國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現狀,得出完善受教育權益保障迫在眉睫。其次,分析了我國在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法律保障的建設成就及法律保障存在的漏洞或不足。再次,根據問題結合原因并借鑒國外經驗對我國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法律保障提出建議。
研究意義。
我國的流動人口是2世紀8年代中葉出現的,是在改革開放的國家政策背景下產生的一種特有現象。流動人口尤其是流動民工群體是我國經濟、社會轉型時期必然出現的特殊群體,也是我國現代化過程中必然要面對的一個問題。本文主要從我國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保障現狀分析出發,探究目前造成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缺損的原因,有利于明確我國當前面臨的保障困境,探討解決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問題的`對策,促進受教育權益問題的解決。有助于保障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實現教育和社會的公平,并對維護我國社會的安定團結及推動城市建設和發展起到一定作用。
國內外研究動態。
國內研究動態。
隨著城市建設的加快,農民工大軍逐漸成為城市建設的主力,大批農民工涌入城市,農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權問題越來越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以下是我國學者的主要觀點:
陳信勇,藍鄧駿在《流動人口子女平等受教育權的應然與實然》一文指出當前流動人口子女權益缺損主要有幾點表現:1.入學條件遭受不公正對待。許多地區的流動人口子女入學需要很多證明才能申請就讀公辦學校。雖然國家已經取消借讀費,但是還有很多公辦學校巧立名目征收類似于借讀費的歧視性費用。2.難以平等享有教育資源。我國基礎教育財政性經費投入嚴重不足及教育資源地區分布不均造成流動人口子女與優質教育無緣。3.民工子女學校成為歧視源頭,并且遭遇義務教育根本價值強烈沖突。4.由于流動人口的工作、居住的流動性使得子女學習過程不穩定從而導致教育質量下降。
李業春在《進城農民工子女受義務教育權法律保障機制研究》一文指出:1.輟學和超齡上學現象嚴重。2.多數流動人口子女只能就讀農民工子女簡易學校,學習條件特別簡陋。3.流動人口子女易產生不健康心理狀態,影響對社會的認知,很難產生對社會的認同。
鹿文卿在《農民工隨遷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認為受教育權有缺損體現在受教育待遇上的多個不平等。1.教育經費不足,根據國務院規定流動人口子女教育經費的供給以流入地政府為主,流入地政府的財政直接影響到受教育權的實現。2.教育及教學設施匱乏,多數農民工子弟學校辦學條件簡陋,師資力量缺乏并且存在安全隱患。3.參加教育及教學活動的不平等,流動人口子女容易受到老師和同學的歧視而無法正常參加某些教學活動。
顧益民,張慧潔在《行政法語境下的流動人口受教育權保障》中通過行政法視野分析認為造成受教育權益缺損原因有:1.縣市等基層行政單位所承擔的教育財政壓力和行政責任與其政治經濟和法律地位不成比例,負擔沉重。2.缺乏有限的行政監督行為和系統性的行政責任追究機制。教育行政責任人往往是基層縣市級的教育管理者,責任追究中裁量空間過寬。
鄔雪紅,姜國平在《論我國流動兒童受義務教育權的司法保護》中詳細分析了司法保護的諸多缺陷影響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問題的解決。1.憲法不能進入普通司法程序作為法院判案的依據,不能通過憲法予以救濟。2.尚未建立憲法訴訟制度,有時只能通過民事訴訟的替代方式對受教育權予以保障。我國民事法律中沒有對受教育權予以明確規定,民法理論上也沒有關于受教育權的概念。3.受教育權也很難通過行政訴訟救濟。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權和財產權的行政行為,侵犯公民受教育權的行政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而且只有當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特定相對人的受教育權時,行政相對人方可提起行政訴訟。
鄭風,李娜在《論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法律保障的完善》中分析了法律保障的不足,認為:1.我國對公民受教育權實現的程序性規定較少。2.法律體系存在內在矛盾并且與現實制度的不配套使受教育權利得不到實現。3.在教育法體系中,有關保障受教育權的部分比較單薄,對侵犯受教育權所負責任主體、法律責任、法律救濟途徑的規定還比較模糊。
顧倩在《論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權的保障》中認為需要擴展法律保障范圍以及完善司法救濟制度。1.修改部分法規如《流動兒童少年就學暫行辦法》并制定一部切實保護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權的《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法》。2.增加行政訴訟救濟途徑并確立民事訴訟賠償制度,當農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權受到除行政機關和公立學校以外的平等民事主體侵犯時,應當追究侵權者的民事責任,認為應該建立憲法訴訟保障制度。
李業春在《進城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權法律保障機制研究》一文認為應該改革現行戶籍管理制度。制定《義務教育經費法》,保證教育經費的合理、足額的投入與使用。制定一部切實保護農民工子女受義務教育權的《農民工子女教育法》并完善《義務教育法》。
鹿文卿在《農民工隨遷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提出可以可以采用公益訴訟的救濟方式,公民、社會團體及國家機關都可以作為原告,以行政不作為為訴因,以侵犯受教育權的主體為被告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流動人口子女作為一個社會階層,屬于弱勢群體,當個人訴求利益遇到困難時,國家應當提供一種公益訴訟以實現他們的訴求,維護他們的權利。
陳思琦在《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權探析》中提出應該加強教育法規的可操作性并且制定《教育經費法》規范教育財政投入。增加中央財政對教育經費的總體投入及對義務教育的投入,完善各種教育經費監督機制,明確違反教育經費法的法律責任。逐步擴大對行政訴訟法中作為保護范圍的合法權益的解釋,放寬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國外研究動態。
年英國政府頒布了《1944年教育法案》,明令廢除學校教育中的雙軌制,確立人人享有最低限度的平等受教育福利權。2世紀6年代以來,教育平等的立法理念得到進一步的重視。1967年的《兒童和他們的小學》強調政府更加關注教育機會和社會協調,減少社會階層之間的屏障,通過國家干預,突破因社會經濟障礙而陷入貧困的兒童無法擺脫困境的惡性循環,對于那些處于教育優先區的貧困與處境不利兒童給予額外的教育資源。20世紀90年代以來,英國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教育政策,推進教育民主化,確保不會有人因貧窮等問題而喪失接受包括高等教育在內的受教育權,年頒布的《兒童法案》,采用法律的形式保障兒童權利,包括衛生權利和平等受教育權等。
2023年法學論文開題報告論總結大全(19篇)篇五
一、撰寫畢業論文的意義畢業論文寫作是高校教學的重要實踐環節。從一般意義來講畢業論文是檢驗學生的學習成果,培養學生初步的研究能力,促進學生學以致用,提高學生綜合運用所學知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從現代遠程開放教育來講,法學本科開放教育試點,其目的`是探索多種方式培養法學專門人才的路子。實踐環節進行的好壞,直接關系到對試點項目的評價和遠程開放教育的未來。
二、畢業論文寫作的基本要求。
1、目的要求畢業論文是帶有學術研究性的理論分析文章。撰寫畢業論文可以培養學生綜合運用所學專業知識和技能解決復雜問題的能力,并且使學生受到科學研究工作的初步訓練。學生要在實事求是、深入實際的基礎上,運用所學知識,在教師指導下,獨立寫出具有一定質量的論文。文章觀點明確,材料詳實,結構嚴謹,層次清楚,語言通順,格式規范。
2、內容要求畢業論文的體裁應具有學術性。畢業論文包括目錄、提綱、論文摘要、正文、引用的參考資料,其中正文是論文的主體,它包括緒論、本論、結論三大部分。畢業論文的內容容量與所給予的時間和學分相適應,字數不得少于6000字,專科畢業生不得少于4000字。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完成。
3、選題要求。
(1)、畢業論文的選題限于法學專業的范圍內,一般以本科階段所學課程內容為主要選題方向。
(2)、要緊密結合法學研究動態和我國立法、司法、執法實際。
(3)、選題避免過大。
(4)、選題避免過度集中,要有新意,要結合專業,學生自選兩個題目,交指導教師平衡后,確定其中一個為你的論文題目。選題時要注明以哪門課程(法)為主。
(5)、學生在專科階段所寫的畢業論文不可直接或變相作為本科的畢業論文來使用。
三、成績評定辦法與步驟畢業論文的成績分為優秀、良好、中、及格、不及格五個等級。
指導教師根據學生的寫作態度和論文的質量,提出建議成績,學生經過答辯,由答辯小組根據指導教師的建議及答辯質量,寫出答辯評語,經答辯委員會審核,確定最后成績。畢業論文不及格者,可于當年補做一次。
四、組織機構:學校設畢業論文工作委員會,下設指導組和答辯組,成員分別由學校領導、教師和校外專家擔任(名單見附件一)。論文答辯設若干小組,每組由三名教師組成,設答辯主持人一人。答辯小組根據論文研究方向設立,本人的指導教師不擔任該答辯小組成員。
2023年法學論文開題報告論總結大全(19篇)篇六
論文語種:中文。
您的研究方向:經濟法。
是否有數據處理要求:是。
您的國家:上海。
您的學校背景:四點要求。
要求字數:2500。
論文用途:本科畢業論文bachelordegree。
是否需要盲審(博士或碩士生有這個需要):否。
補充要求和說明:
1.選題的目的及意義。
國家在市場中的作用,歷來有兩種不同的見解。一派是受到哈耶克的自由經濟主張影響的自由放任主義,另一派則是國家干預主義。從現實狀況看,不論是西方還是東方,盡管程度不同,國家隊經濟的適度干預是一個國家的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條件之一。這種國家干預機制特別集中地體現在經濟法上。經濟法的實質,體現了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干預,是保障經濟活動有序進行的前提保障。現代意義上的經濟法是從十九世紀的產業革命開始,西方主要資本主義國家逐漸進入經濟高速發展階段而產生和逐步完善的。在資本主義的自由競爭階段,崇尚古典經濟自由主義的宏觀經濟學理論認為,市場資源的配置是按照供需關系的原理進行的,市場是一只“看不見的手”,能自動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和各個產業部門的有序生產,政府應當盡量減少甚至停止對社會經濟活動的干預。但是,自由放任的市場經濟在給社會帶來空前財富的同時,也引發了一系列社會弊端,包括壟斷、缺少計劃的盲目生產帶來的產品過剩以及隨之而來的周期性經濟危機等。這說明僅僅依靠市場的自發調節是無法從根本上保證經濟的有序發展的。從20世紀開始,不少國家開始接受凱恩斯的'國家干預主義理論,要求國家全面廣泛地參與經濟生活,有效運用財政手段影響經濟發展以克服“市場失靈”。這就是國家干預制度的起源。特別是二戰期間和戰后初期,國家干預制度對于全民族有效利用資源,集中力量發展經濟和生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在我國,國家對經濟的適度干預,體現了國家對于市場的宏觀調控和對經濟秩序的規范管理。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逐漸從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過渡到了以市場調節和政府適度干預的綜合發展的道路。突出強調政府在經濟活動中的主導作用,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特色之一。這一干預政策比較集中地體現在經濟法的職能上。在我國,經濟法的職能是調整經濟關系,規范經濟領域的一切活動。但是,經濟法對經濟活動的干預活動是有限度的,政府在經濟活動中并不拘于主導地位。因此,那種認為經濟法的實施就是政企不分的想法和做法都是錯誤的,是違背經濟發展的基本規律的。我國目前推行社會主義特色的市場經濟體制,就是為了充分發揮市場調節功能,讓市場資源配置在良性化的經濟運行中有序健康地進行。國家增強宏觀經濟調控的能力,并不是干預具體的生產過程和微觀企業管理,而是規范企業外部環境,為經濟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外因。本文從經濟法的反壟斷的法律責任和職能出發,探討了適度的國家干預對于防止市場壟斷和惡性競爭的重要意義,對于完善我國經濟法和企業管理環境具有積極的意義。
2.研究現狀。
3.論文提綱。
4.主要參考文獻。
[1]陳虹,呂忠梅:經濟法原理新說之一:國家干預[j]法學論壇,-18(4)。
[2]胡元聰,國家干預行為的經濟學研究——基于經濟法的認知視角[j],河南社會科學,(2)。
[3]孔祥俊.反壟斷法原理[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
[4]曹天玷.現代競爭法的理論與實踐[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3.
[5]王曉曄.競爭法研究[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
[6]阮方民.歐盟競爭法[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
[7]王卓.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法律責任的比較及其借鑒[j].當代法學,,(9).
[8]鄭鵬程.論壟斷罪的依據、構成與刑事責任[j].河北法學2003,21(2).
[9]張天虹,劉榮.論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歸責原則[j].生產力研究,2001,(5).
[10]姜彥君.中外行政性壟斷與反壟斷立法比較研究[j].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02,(3).
[11]劉澤軍,論國家干預的宏觀性是經濟法產生的基礎[j],福建論壇(社會科學版),(2)。
[12]張金艷,國家干預——經濟法的基本內涵——從經濟法的產生看國家干預本質[j],浙江金融,2007(9)。
5.研究方法。
2023年法學論文開題報告論總結大全(19篇)篇七
四、組織機構:
學校設畢業論文工作委員會,下設指導組和答辯組,成員分別由學校領導、教師和校外專家擔任(名單見附件一)。論文答辯設若干小組,每組由三名教師組成,設答辯主持人一人。答辯小組根據論文研究方向設立,本人的指導教師不擔任該答辯小組成員。
五、指導教師、答辯教師的工作職責:
指導教師的工作職責:
1、指導學生選題和收集資料,指導論文寫作方法,介紹參考。
2023年法學論文開題報告論總結大全(19篇)篇八
行政立法中的公眾參與,一直是近些年我國法學界研究的熱點,學者們主要圍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研究:
首先,公眾參與的概念方面,歸納起來有三種主要觀點:一是我國學者俞可平支持的廣義說,即公眾參與就是公民試圖影響公共政策和民主生活的一切活動;二是以蔡定劍為代表提出的互動說,即公眾參與是決策者與收到決策影響的利益相關人雙向溝通和協商對話的過程;三是狹義說,即公眾參與是指行政機關及其他組織在行使國家行政權,廣泛吸收私人參與行政決策、行政計劃、行政立法、行政決定、行政執行的過程,學者楊建順對此觀點予以支持。
其次,公眾參與行政立法的價值方面,學者們從不同角度進行了探討,主要集中在以下幾方面:(1)實現公民權利的意義,李海青等學者認為公眾參與行政過程是實現公民參政權、監督權、自由表達權等權利的基本途徑;(2)制約公共權力的作用,俞可平等學者認為廣泛的民主參與是防止政府腐(fu)敗、制約公共權力的有效手段;(3)提升決策科學性、合法性的意義,王錫鋅等學者認為公眾參與有利于廣泛調動多元化社會的智識與信息,克服政府和精英立法弊端,從而實現決策的科學性和包容性。
最后,行政立法公眾參與的現狀及問題方面,學者們肯定中國公眾參與逐步走向有序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軌道,但也存在一些問題:(1)從參與素質看,蔡定劍在《走向憲政》一書中認為,公眾有較強的參與意識,但其本身參與技術和能力的有限性限制了其參與范圍;(2)從參與效果看,黃鳳蘭認為參與和決策脫節,缺少信息反饋,進而削弱公眾參與的動力;(3)作為公眾參與新類型之一的網絡參與,學者林華認為關于這種參與法規規范體系不完善,政府應對網絡信息危機的能力不足,導致網絡政治空間可能會成為虛擬暴力和群體的事件的導火索。
主要內容:
一、行政立法公眾參與的基本理論。
(一)行政立法公眾參與的概念。
(二)行政立法公眾參與的理論基礎。
(三)行政立法公眾參與的重要價值。
二、行政立法公眾參與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行政立法公眾參與的現狀。
(二)行政立法公眾參與存在的問題。
(三)行政立法公眾參與存在問題的原因。
三、完善行政立法公眾參與的建議。
(一)建立激勵機制,擴大公眾參與行政立法的范圍。
(二)完善行政立法公眾參與的程序。
(三)建立健全信息保障反饋機制和責任追究機制。
預期目標:通過該課題的探討,加深公眾參與理論的研究,健全行政立法制度。
研究方法:比較分析法、實證分析法、價值分析法、邏輯分析法。
[1]蔡定劍.公眾參與:風險社會的制度建設[m].北京:法律出版社,20xx.
[2]王錫鋅.行政過程中公眾參與的制度實踐[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xx.
[3]楊建順.行政過程中的民主參與和利益表達[j].四川師范大學學報,20xx,(5).
[4]李海青.政治哲學視野中的公民參與[j].行政與法,20xx,(4).
[5]黃鳳蘭.公民行政參與的法律應對及完善[j].行政法學研究,20xx,(4).
[6]邵東華.論行政立法程序中公眾參與的問題與對策[j].河南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xx,(5).
[7]代水平.行政立法公眾參與機制的完善[j].西安電子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xx,(4).
[8]participationinadministrativeproceedings[j].yalelawjounaral,20xx,(6).
2023年法學論文開題報告論總結大全(19篇)篇九
研究目的。
近年來,隨著城市建設的加快,流動人口大量增多。隨著人口流動所帶來的許多社會問題,尤其是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問題顯得尤為突出。本文在研究了眾多學者關于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法律保障的文獻的基礎上,首先對流動人口及受教育權的相關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我國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現狀,得出完善受教育權益保障迫在眉睫。其次,分析了我國在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法律保障的建設成就及法律保障存在的漏洞或不足。再次,根據問題結合原因并借鑒國外經驗對我國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法律保障提出建議。
研究意義。
我國的流動人口是2世紀8年代中葉出現的,是在改革開放的國家政策背景下產生的一種特有現象。流動人口尤其是流動民工群體是我國經濟、社會轉型時期必然出現的特殊群體,也是我國現代化過程中必然要面對的一個問題。本文主要從我國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保障現狀分析出發,探究目前造成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缺損的原因,有利于明確我國當前面臨的保障困境,探討解決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問題的`對策,促進受教育權益問題的解決。有助于保障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實現教育和社會的公平,并對維護我國社會的安定團結及推動城市建設和發展起到一定作用。
國內外研究動態。
國內研究動態。
隨著城市建設的加快,農民工大軍逐漸成為城市建設的主力,大批農民工涌入城市,農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權問題越來越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以下是我國學者的主要觀點:
陳信勇,藍鄧駿在《流動人口子女平等受教育權的應然與實然》一文指出當前流動人口子女權益缺損主要有幾點表現:1.入學條件遭受不公正對待。許多地區的流動人口子女入學需要很多證明才能申請就讀公辦學校。雖然國家已經取消借讀費,但是還有很多公辦學校巧立名目征收類似于借讀費的歧視性費用。2.難以平等享有教育資源。我國基礎教育財政性經費投入嚴重不足及教育資源地區分布不均造成流動人口子女與優質教育無緣。3.民工子女學校成為歧視源頭,并且遭遇義務教育根本價值強烈沖突。4.由于流動人口的工作、居住的流動性使得子女學習過程不穩定從而導致教育質量下降。
李業春在《進城農民工子女受義務教育權法律保障機制研究》一文指出:1.輟學和超齡上學現象嚴重。2.多數流動人口子女只能就讀農民工子女簡易學校,學習條件特別簡陋。3.流動人口子女易產生不健康心理狀態,影響對社會的認知,很難產生對社會的認同。
鹿文卿在《農民工隨遷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認為受教育權有缺損體現在受教育待遇上的多個不平等。1.教育經費不足,根據國務院規定流動人口子女教育經費的供給以流入地政府為主,流入地政府的財政直接影響到受教育權的實現。2.教育及教學設施匱乏,多數農民工子弟學校辦學條件簡陋,師資力量缺乏并且存在安全隱患。3.參加教育及教學活動的不平等,流動人口子女容易受到老師和同學的歧視而無法正常參加某些教學活動。
顧益民,張慧潔在《行政法語境下的流動人口受教育權保障》中通過行政法視野分析認為造成受教育權益缺損原因有:1.縣市等基層行政單位所承擔的教育財政壓力和行政責任與其政治經濟和法律地位不成比例,負擔沉重。2.缺乏有限的行政監督行為和系統性的行政責任追究機制。教育行政責任人往往是基層縣市級的教育管理者,責任追究中裁量空間過寬。
鄔雪紅,姜國平在《論我國流動兒童受義務教育權的司法保護》中詳細分析了司法保護的諸多缺陷影響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問題的解決。1.憲法不能進入普通司法程序作為法院判案的依據,不能通過憲法予以救濟。2.尚未建立憲法訴訟制度,有時只能通過民事訴訟的替代方式對受教育權予以保障。我國民事法律中沒有對受教育權予以明確規定,民法理論上也沒有關于受教育權的概念。3.受教育權也很難通過行政訴訟救濟。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權和財產權的行政行為,侵犯公民受教育權的行政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而且只有當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特定相對人的受教育權時,行政相對人方可提起行政訴訟。
鄭風,李娜在《論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法律保障的完善》中分析了法律保障的不足,認為:1.我國對公民受教育權實現的程序性規定較少。2.法律體系存在內在矛盾并且與現實制度的不配套使受教育權利得不到實現。3.在教育法體系中,有關保障受教育權的部分比較單薄,對侵犯受教育權所負責任主體、法律責任、法律救濟途徑的規定還比較模糊。
顧倩在《論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權的保障》中認為需要擴展法律保障范圍以及完善司法救濟制度。1.修改部分法規如《流動兒童少年就學暫行辦法》并制定一部切實保護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權的《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法》。2.增加行政訴訟救濟途徑并確立民事訴訟賠償制度,當農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權受到除行政機關和公立學校以外的平等民事主體侵犯時,應當追究侵權者的民事責任,認為應該建立憲法訴訟保障制度。
李業春在《進城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權法律保障機制研究》一文認為應該改革現行戶籍管理制度。制定《義務教育經費法》,保證教育經費的合理、足額的投入與使用。制定一部切實保護農民工子女受義務教育權的《農民工子女教育法》并完善《義務教育法》。
鹿文卿在《農民工隨遷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提出可以可以采用公益訴訟的救濟方式,公民、社會團體及國家機關都可以作為原告,以行政不作為為訴因,以侵犯受教育權的主體為被告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流動人口子女作為一個社會階層,屬于弱勢群體,當個人訴求利益遇到困難時,國家應當提供一種公益訴訟以實現他們的訴求,維護他們的權利。
陳思琦在《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權探析》中提出應該加強教育法規的可操作性并且制定《教育經費法》規范教育財政投入。增加中央財政對教育經費的總體投入及對義務教育的投入,完善各種教育經費監督機制,明確違反教育經費法的法律責任。逐步擴大對行政訴訟法中作為保護范圍的合法權益的解釋,放寬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國外研究動態。
年英國政府頒布了《1944年教育法案》,明令廢除學校教育中的雙軌制,確立人人享有最低限度的平等受教育福利權。2世紀6年代以來,教育平等的立法理念得到進一步的重視。1967年的《兒童和他們的小學》強調政府更加關注教育機會和社會協調,減少社會階層之間的屏障,通過國家干預,突破因社會經濟障礙而陷入貧困的兒童無法擺脫困境的惡性循環,對于那些處于教育優先區的貧困與處境不利兒童給予額外的教育資源。20世紀90年代以來,英國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教育政策,推進教育民主化,確保不會有人因貧窮等問題而喪失接受包括高等教育在內的受教育權,2015年頒布的《兒童法案》,采用法律的形式保障兒童權利,包括衛生權利和平等受教育權等。
2023年法學論文開題報告論總結大全(19篇)篇十
(一)國內外研究動態。
1、國外刑法理論界對“共同過失犯罪是否成立”得出了肯定與否定兩種結論。同時,亦有學者主張限定的肯定說。
(1)肯定說認為犯罪是行為人主觀惡性的表現,而共同犯罪的“共同”正是共同惡性的體現,而共同犯罪的行為不過是實現共同犯罪人主觀惡性的東西。
(2)否定說主張,共同犯罪是兩個以上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共同參與實施一個犯罪。
(3)限定的肯定說則認為,一般不成立共同過失犯罪,但當各共同行為人負有法律規定的共同注意義務并共同違反了該義務時,就應當肯定過失的共同正犯。
誠然,德、日、前蘇聯刑法學者主張共同過失犯罪論的日趨增多,但在德、日、俄等國占通說地位的還是共同過失犯罪的否定說。
2、國內理論層面,我國學者從刑法的規定出發大都對共同過失犯罪持否定態度,認為,“法律之所以規定共同犯罪,是因為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故意的范圍內互相利用各人的行為而共同實行犯罪。”亦有學者從立法與司法實踐的實際需要出發,對共同過失犯罪持肯定態度。我國刑法已經承認了共同過失犯罪這一概念,刑法第25條第2款關于“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規定就是一個證明。只不過,我國刑法對共同過失犯罪人不以傳統的共同犯罪論處罷了。
(二)選題的依據。
1、在我國依法治國的背景下,我國倡導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我國的共同犯罪理論體系并不完善,所以要把共同過失犯罪引入我國法律。
2、我國有些學者從刑法的規定出發大都對共同過失犯罪持否定態度;亦有學者從立法與司法實踐的實際需要出發,對共同過失犯罪持肯定態度。是否應該認定共同過失犯罪在學術上有很大爭議。
3、有相當部分案件(共同實施過失行為,但不能證明死亡結果由誰的行為造成,如腳手架上扔圓木案)只有在共同過失犯罪的理論下才能得到妥善的判決;同時,肯定共同過失犯罪,追究其共同過失犯罪的責任,這對于遏制過失犯罪是相當有利的。
(三)選題的意義。
1、當前我國提倡科學發展觀,要求我們要用發展的眼光看問題,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刑事犯罪的種類呈現多樣化的趨勢,有的刑法理論已經不能滿足定罪量刑的需要。因此,研究共同過失犯罪有深遠的政治意義。
2、從立法方面講,我國的立法否認了共同過失犯罪,使得實際生活中許多的犯罪得不到應有的懲罰,這不利于我國法律體系的建立。研究共同過失犯罪有助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完善。
3、從司法層面講,我國刑事司法實踐中對共同過失犯罪的不同罪犯的量刑常常大相徑庭,這與我國的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是相違背的。對共同過失犯罪的研究可以為司法實踐提供相應的指導。
二、研究的基本內容,擬解決的主要問題。
研究的基本內容:
(一)共同過失犯罪的概述。
1、共同過失犯罪的概念。
2、共同過失犯罪的理論依據。
3、共同過失犯罪的意義。
(二)共同過失犯罪的構成要件。
1、主體要件:二人以上,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2、主觀要件:違反了共同注意義務的共同過失。
(1)共同注意義務的來源。
(2)共同注意義務的內容。
(3)共同注意能力的判斷。
3、客體要件: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
4、客觀要件:數個行為人實施了違反了共同注意義務的共同行為,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
(三)共同過失犯罪的刑事責任。
1、共同過失犯罪的處罰原則。
2、共同過失犯罪刑罰的具體裁量。
擬解決的主要問題:
本文解決的主要問題是中外刑法理論界長期爭論不休的共同過失犯罪問題,對于共同過失行為能否成立共同犯罪則是該問題的核心所在,因為其是否構成共同犯罪,也就確定了我國應怎樣對共同過失犯罪定罪量刑的問題,使這一理論更好的為我國刑法服務。
三、研究步驟、方法及措施。
(一)步驟。
1、確定選題方向。共同過失犯罪對于豐富和完善我國的刑法體系有著重要的指導意義。
2、大量查找搜集資料。充分利用周圍的資源,對圖書館相關書籍和網上。
2023年法學論文開題報告論總結大全(19篇)篇十一
1、國外刑法理論界對“共同過失犯罪是否成立”得出了肯定與否定兩種結論。同時,亦有學者主張限定的肯定說。
(1)肯定說認為犯罪是行為人主觀惡性的表現,而共同犯罪的“共同”正是共同惡性的體現,而共同犯罪的行為不過是實現共同犯罪人主觀惡性的東西。
(2)否定說主張,共同犯罪是兩個以上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共同參與實施一個犯罪。
(3)限定的肯定說則認為,一般不成立共同過失犯罪,但當各共同行為人負有法律規定的共同注意義務并共同違反了該義務時,就應當肯定過失的共同正犯。
誠然,德、日、前蘇聯刑法學者主張共同過失犯罪論的日趨增多,但在德、日、俄等國占通說地位的還是共同過失犯罪的否定說。
2、國內理論層面,我國學者從刑法的規定出發大都對共同過失犯罪持否定態度,認為,“法律之所以規定共同犯罪,是因為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故意的范圍內互相利用各人的行為而共同實行犯罪。”亦有學者從立法與司法實踐的實際需要出發,對共同過失犯罪持肯定態度。我國刑法已經承認了共同過失犯罪這一概念,刑法第25條第2款關于“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規定就是一個證明。只不過,我國刑法對共同過失犯罪人不以傳統的共同犯罪論處罷了。
(二)選題的依據。
1、在我國依法治國的背景下,我國倡導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我國的共同犯罪理論體系并不完善,所以要把共同過失犯罪引入我國法律。
2、我國有些學者從刑法的規定出發大都對共同過失犯罪持否定態度;亦有學者從立法與司法實踐的實際需要出發,對共同過失犯罪持肯定態度。是否應該認定共同過失犯罪在學術上有很大爭議。
3、有相當部分案件(共同實施過失行為,但不能證明死亡結果由誰的行為造成,如腳手架上扔圓木案)只有在共同過失犯罪的理論下才能得到妥善的判決;同時,肯定共同過失犯罪,追究其共同過失犯罪的責任,這對于遏制過失犯罪是相當有利的。
(三)選題的意義。
1、當前我國提倡科學發展觀,要求我們要用發展的眼光看問題,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刑事犯罪的種類呈現多樣化的趨勢,有的刑法理論已經不能滿足定罪量刑的需要。因此,研究共同過失犯罪有深遠的政治意義。
2、從立法方面講,我國的立法否認了共同過失犯罪,使得實際生活中許多的犯罪得不到應有的懲罰,這不利于我國法律體系的建立。研究共同過失犯罪有助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完善。
3、從司法層面講,我國刑事司法實踐中對共同過失犯罪的不同罪犯的量刑常常大相徑庭,這與我國的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是相違背的。對共同過失犯罪的研究可以為司法實踐提供相應的指導。
研究的基本內容:
(一)共同過失犯罪的概述。
1、共同過失犯罪的概念。
2、共同過失犯罪的理論依據。
3、共同過失犯罪的意義。
(二)共同過失犯罪的構成要件。
1、主體要件:二人以上,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2、主觀要件:違反了共同注意義務的共同過失。
(1)共同注意義務的來源。
(2)共同注意義務的內容。
(3)共同注意能力的判斷。
3、客體要件: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
4、客觀要件:數個行為人實施了違反了共同注意義務的共同行為,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
(三)共同過失犯罪的刑事責任。
1、共同過失犯罪的處罰原則。
2、共同過失犯罪刑罰的具體裁量。
擬解決的主要問題:
本文解決的主要問題是中外刑法理論界長期爭論不休的共同過失犯罪問題,對于共同過失行為能否成立共同犯罪則是該問題的核心所在,因為其是否構成共同犯罪,也就確定了我國應怎樣對共同過失犯罪定罪量刑的問題,使這一理論更好的為我國刑法服務。
(一)步驟。
1、確定選題方向。共同過失犯罪對于豐富和完善我國的刑法體系有著重要的指導意義。
2、大量查找搜集資料。充分利用周圍的資源,對圖書館相關書籍和網上。
2023年法學論文開題報告論總結大全(19篇)篇十二
選題意義:。
我國最近幾年特大災害性事故頻發,如北京市密云縣踩人事件、大頭嬰兒事件、蘇丹紅事件、深圳舞王事件、山西潰壩事件等等。這些災害事故的發生與某些監督管理者疏于或懈怠監督管理的義務是分不開的,如果監督人員能夠認真履行自己的義務,絕大部分是可以避免的。在市場經濟深化發展過程中,政府職能部門對社會責任的冷漠、對職責的懈怠,甚至官商合作,疏于防范與監督,不履行監管職責,導致責任事故頻發。政府如何更好地履行監管職責,減少對人身及財產的危害,這是我們不得不面對的現實問題。對于疏于職守、懈怠職責、工作中不謹慎、不履行、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危害社會后果的行為,現代社會提倡以法律的手段刑罰來解決公職人員的過失行為,追究監督者、管理者的刑事責任,達到有效地預防、減少類似事故發生的目的。但是,在實踐中仍有相當一些責任事故難以處理,最后不得不以行政手段解決,導致肇事者逍遙法外,進而難以遏制責任事故的重復發生。這主要是因為我國對行政領導責任的歸責依據不明確,在引進監督過失理論時大多照搬已有的思想,而不是結合本國刑法的定罪標準犯罪構成來對行政領導的有罪與否進行認定,以致于監督過失理論的應用性不強。本文正是針對這一問題,試圖從一起責任事故案例引出深化監督過失理論的必要性,繼而分析行政領導責任的內涵和本質,再結合犯罪構成來分析對行政領導的非難性,以期使行政領導責任的理論依據為什么是監督過失這一問題更明朗化和具有實用性。
國內外研究情況:。
自xxxx年的sars事件以來,公共責任(類似的表述有行政責任、官員問責、領導責任、政治責任、法律責任)等概念進入了人們的眼界,社會進入了一個承諾責任的時代,行政領導責任也日益成為人們關注的`話題。那么追究行政領導責任的理論依據是什么?對于這一問題可以從不同學者對行政領導責任的分類探知。其中典型的有以下幾種:據張成福的理解,可以把行政領導責任分為道德責任、政治責任、行政責任、政府訴訟責任、政府侵權賠償責任。根據對行政領導責任的分類,相應地,張成福認為對行政領導的非難性源于行政領導不遵守道德規范,決策失誤或行為有損國家和人民利益,不遵守法定的權限、越權行事,政府和平民的契約性平等關系,政府僅是為公眾提供服務的法人因為須承擔賠償責任。胡建淼、鄭春燕認為,行政領導的責任來源于行政領導的職責,若行政領導未履行或未妥善履行行政領導職責,且這種未履行或未妥善履行的行為屬于其主觀意志能力范圍內,就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美國學者特里l.庫珀(terryl.cooper)對行政責任做了深入的研究,從行政倫理學的視角出發,認為行政領導責任包括客觀責任和主觀責任,客觀責任源于法律、組織機構、社會對行政人員的角色期待,與外部強加的可能事物相關;主觀責任則根植于自己對忠誠、良知、認同的信仰。即庫珀認為對行政領導責任的追究主觀上是他們的內心對于忠誠、責任感的價值判斷,源于個人內在的道德操守和對真善美的行政行為的追求;客觀上是他們作為行政領導這個角色所被寄于應有的職責以及其他外部的可能相關事物。
反思目前關于行政領導責任的研究文獻,主要是從政府的角度來進行的,缺乏從個體的角度來研究行政領導責任;多是從正面論述領導責任的重要性,缺乏從否定性懲罰的角度來談;主要從行政學的角度來研究具體責任追究,缺乏從法學的角度來研究行政領導責任。本文正是針對這一問題,試圖從分析行政領導責任的內涵、本質和分類開始,再針對現實中對行政領導的法律責任追究體系不完善再從法學角度結合我國現行刑法的定罪標準犯罪構成來分析監督過失理論,以期使行政領導法律責任的理論依據為什么是監督過失這一問題更明朗化。
因為在分析過程中結合了現行刑法的定罪標準,因此本文的研究也對行政領導責任的追究具有一定的實用價值。
2023年法學論文開題報告論總結大全(19篇)篇十三
自xx—xx年的sars事件以來,公共責任(類似的表述有行政責任、官員問責、領導責任、政治責任、法律責任)等概念進入了人們的眼界,社會進入了一個承諾“責任”的時代,行政領導責任也日益成為人們關注的話題。那么追究行政領導責任的理論依據是什么?對于這一問題可以從不同學者對行政領導責任的分類探知。其中典型的有以下幾種:據張成福的理解,可以把行政領導責任分為道德責任、政治責任、行政責任、政府訴訟責任、政府侵權賠償責任。根據對行政領導責任的分類,相應地,張成福認為對行政領導的非難性源于行政領導不遵守道德規范,決策失誤或行為有損國家和人民利益,不遵守法定的權限、越權行事,政府和平民的契約性平等關系,政府僅是為公眾提供服務的法人因為須承擔賠償責任。胡建淼、鄭春燕認為,行政領導的責任來源于行政領導的職責,若行政領導未履行或未妥善履行行政領導職責,且這種未履行或未妥善履行的行為屬于其主觀意志能力范圍內,就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美國學者特里·l.庫珀(terryl.cooper)對行政責任做了深入的研究,從行政倫理學的視角出發,認為行政領導責任包括客觀責任和主觀責任,客觀責任源于法律、組織機構、社會對行政人員的角色期待,與外部強加的可能事物相關;主觀責任則根植于自己對忠誠、良知、認同的信仰。即庫珀認為對行政領導責任的追究主觀上是他們的內心對于忠誠、責任感的價值判斷,源于個人內在的`道德操守和對真善美的行政行為的追求;客觀上是他們作為行政領導這個角色所被寄于應有的職責以及其他外部的可能相關事物。
反思目前關于行政領導責任的研究文獻,主要是從政府的角度來進行的,缺乏從個體的角度來研究行政領導責任;多是從正面論述領導責任的重要性,缺乏從否定性懲罰的角度來談;主要從行政學的角度來研究具體責任追究,缺乏從法學的角度來研究行政領導責任。本文正是針對這一問題,試圖從分析行政領導責任的內涵、本質和分類開始,再針對現實中對行政領導的法律責任追究體系不完善再從法學角度結合我國現行刑法的定罪標準——犯罪構成來分析監督過失理論,以期使“行政領導法律責任的理論依據為什么是監督過失”這一問題更明朗化。
2023年法學論文開題報告論總結大全(19篇)篇十四
目的:希望通過對雇兇殺人犯罪刑事責任的研究促進司法界對于該類犯罪的關注,進而明確各個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在司法判決中形成統一的規定。意義:將促進理論界和實踐中對于雇兇殺人這一特殊的犯罪形式的進一步的關注,減少該類犯罪司法過程中過多的死刑判決。
二、國內外關于該論題的研究現狀和發展趨勢。
雇兇殺人是一種復雜的犯罪現象,其中涉及人員眾多,關系復雜,對其刑事責任的認定面臨很大的困難,而且目前我國刑法及司法解釋并沒有對其作出明確規定,理論界對于雇兇殺人犯罪概念的界定、雇兇殺人中各個行為人的法律地位及其作用大小、雇主及被雇傭人的刑事責任程度等問題一直存在爭論,相應地,司法實踐中對于雇兇殺人案件的處罰要么過重,死刑適用過多,要么過輕,不足以震懾該類犯罪,因此,如何認定雇兇殺人案件中各個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大小及其分配,成為目前實務界與理論界共同面對的課題。目前理論界的討論大多集中在雇傭犯罪這一整體現象,鮮有學者專門針對雇兇殺人案件進行整體梳理。相信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的頒布,理論界和實踐中對于雇兇殺人這一特殊犯罪形式將展開更進一步的關注的。
三、論文的主攻方向、主要內容、研究方法及技術路線。
本文主要是從雇兇殺人這一特殊的犯罪現象著手,主要通過對雇主、轉雇人、殺手的地位和作用進行分析,指出各個行為人在典型的雇兇殺人犯罪和非典型的雇兇殺人犯罪中的刑事責任承擔依據,對雇兇殺人案件中刑事責任承擔的一般原則進行展開論述,并著重針對雇兇殺人犯罪中犯罪未完成形態問題進行研究。再次,針對如何限制雇兇殺人犯罪中的死刑適用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粗淺的構想,主要有以下四點:
(1)改善法官的死刑價值觀;。
(2)嚴格死刑適用的標準;。
(3)嚴格區分主犯和從犯;。
(4)通過擴大適用其他刑罰減少死刑的適用。
四、參考文獻:
1、王磊:《憲法的司法化》,法律出版社20xx年6月,第1版;。
2、蔡定劍:《監督與司法公正》,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xx年2月,第1版;。
3、宋冰主編:《程序、正義與現代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版;。
4、賀wei方:《司法理念與與制度》,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版;。
5、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xx年1月,第1版;。
6、龍宗智:《論人大對法院的個案監督》,法律出版社20xx年9月,第1版;。
7、謝鵬程:《人大的個案監督權如何定位》,《法學》,第3期;。
2023年法學論文開題報告論總結大全(19篇)篇十五
全球經濟一體化的進程中,國際經濟交往急劇增加,仲裁因其靈活、快捷、經濟、保密以及國際性等優點倍受商人們的青睞,仲裁在解決經濟貿易糾紛中的地位日趨重要。仲裁通常用于解決爭議,即由雙方當事人將其爭議交付第三者(即仲裁員)居中評斷是非,并做出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拘束力的裁決。
仲裁的質量主要取決于仲裁員,仲裁員關系到仲裁制度的生死存亡。所謂的仲裁員,是指接受當事人技權,在法律和仲裁規則許可的范圍內以其專業知識、經驗和判斷力獨立、公正地審理案件,其裁決可以依法執行的人。所以,“在某種意義上,仲裁員是仲裁吸引力之所在,是活的仲裁法,是仲裁的水源”。仲裁員在仲裁過程中的某些不正當行為或過失,必然會影響到公正裁決,使當事人遭受不必要且無法預期的損失。在此基礎上,為了避免仲裁員濫用生殺大權,是否應對仲裁員的權利作出一定的限制,從而避免損失的產生,以及對于仲裁員在仲裁過程中給當事人已經造成損失的故意或過失等不正當行為如何承擔責任的問題便浮出水面。世界各國規定了仲裁員回避及中止、更換制度,從而盡可能避免損失的發生。但對業己產生損失后,仲裁員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各國在仲裁立法和司法實踐、仲裁實務以及仲裁法學理論上尚無定論,一直存在著很大的分歧和差異。
這主要是因為存在立法理念的沖突,即一方面存在給仲裁員施加一定責任的必要性,從而使其不致故意或不加注意地亂用職權;另一方面存在使仲裁員能夠妥善履行職責,同時不必擔心受到不正當干擾和不法攻擊的必要性。許多國內外法律專家、學者、律師和仲裁實踐者在看到仲裁員的地位和作用的同時,也意識到了仲裁員的法律責任問題。仲裁中,仲裁員不履行其所承擔的民事義務或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時,是否要承擔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若是,又要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因我國法律尤其是在民事責任方面并無完善的規定,本文通過研究期望為建立和完善中國有關仲裁員法律責任的法律制度,促進我國仲裁事業的健康發展提出建議。
雖然仲裁被認為是仲裁當事人合意的產物,作為主要參與者,仲裁員在仲裁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樣至關重要。尤其是作為具體行使裁決權的主體,仲裁員在仲裁過程中的權利義務,據此承擔的責任以及針對這些責任而享有的豁免一直是研究的重點。其中,基于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而確定仲裁員在仲裁中的法律地位是仲裁員貴任制度的起點;仲裁員在仲裁中承擔的責任以及針對這些責任的豁免則是仲裁員責任制度的終點。
本文首先對作為仲裁員責任制度起點的仲裁員法律地位問題,特別是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進行了研究,并從中歸納出仲裁員法律地位的模型作為仲裁員責任制度的法理依據;之后對仲裁員責任制度現有的理論與實踐進行了研究,并從中歸納出仲裁員責任制度模型。在此基礎上,本文對我國現有的仲裁員法律地位和仲裁員責任制度的理論與實踐分別進行了研究,在運用之前構建的模型對我國現狀予以解釋的同時,對包括豁免和保險在內的我國仲裁員責任制度的構建提出了建議。全文共分六章,共計約10萬字。
第一章對本文的研究意義和研究方法進行了闡述,并對現有的研究成果進行了綜述。本文的研究意義在于厘清仲裁員法律地位,并為我國構建仲裁員責任制度提供建議;研究方法主要是定性研究方法和比較研究方法。根據文獻綜述,對于仲裁員責任制度問題的研究,國內外學者雖然較為關注,但對仲裁員、仲裁當事人和仲裁機構之間的法律關系仍然存在較大爭議,對仲裁員的責任問題及其豁免也沒有形成統一的認識。
第二章從仲裁的最簡單形式臨時仲裁入手,以比較研究和定性研究的方法分析仲裁員的法律地位。
本文首先研究了作為普通法系代表的英國,對英國法下與梳理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有關的理論和立法、司法實踐進行了研究。在英國法普遍認為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的甜提下,主要研究了英國債法(特別是合同法)、代理法和仲裁法,并研究了仲裁員和仲裁當事人在仲裁中不履行各自義務時對方的救濟途徑。
本文其次研究了作為大陸法系代表的德國,同樣對德國法下與梳理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有關的理論和立法、司法實踐進行了研究。在德國法承認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形成“仲裁員合同”的前提下,主要研究了德國債法(特別是合同法)、代理法和仲裁法,并研究了仲裁員和仲裁當事人在仲裁中不履行各自義務時對方的救濟途徑。
以仲裁的最簡單形式臨時仲裁為例,通過對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在仲裁中的利益訴求的梳理,本文認為,在仲裁中,“合法、有效的仲裁”和“恰當的經濟利益”是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基本的利益訴求,也是仲裁中的基本價值判斷。基于這兩項基本利益訴求,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具有復合性,構成身份一合同模型,即既存在以作出裁決為標的的身份法律關系,又存在以提供仲裁服務為標的的服務合同關系。
由仲裁協議依法觸發的仲裁權源自國家司法權的讓渡并對應于國家司法權,由裁決權與裁決權以外的部分組成。前者指仲裁員對案件作出裁判的權力,與司法權中的判決權對應;后者指仲裁員在案件中所作的除了裁決以外的行為,包括在仲裁過程中閱讀仲裁當事人提交的法律文件、組織仲裁審理和質證、就裁決結果制作仲裁裁決書等,并為此獲得報酬,與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所作行為,并以該行為的公共服務性質為依據向納稅人收取報酬對應。時者的核心是對爭議作出裁判的權力,即經仲裁當事人通過仲裁協議和指定程序依法分配并最終為伸裁員所行使的裁決權;后者則涉及仲裁中除裁決以外的所有仲裁服務,由作為一方當事人的仲裁員和作為另一方當事人的雙方仲裁當事人合意而成。
第三章將仲裁員的責任區分為紀律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并對這三種貴任一一進行了研究。在最具爭議的仲裁員民事責任方面,本文對其進行了比較研究包括歷史的縱向比較、國別的橫向比較以及將仲裁員責任與法官責任進行比較。
通過歷史的縱向比較,本文認為仲裁員在仲裁中的道德責任不斷減弱,而法律責任逐步增加。通過國別的橫向比較,本文認為,傳統的三種仲裁員責任理論中,絕對豁免與無限責任兩個極端的理論已經被淘汰,有限責任豁免論得到了廣泛的認可與應用。通過與法官責任的比較,本文認為,仲裁員與法官的職業共性來自于他們共同的職業原型“行使裁判職責者”(adjudicator),兩者承襲了該原型的本質成為他們各自職業的本質屬性。同時,仲裁員與法官的個性區別主要因為他們不同的執業體系,在保留其作為共性的職業屬性之外,在應用中加入了所在體系的實際要求,形成了各自的責任體系。
在第二章關于基本利益訴求和身份一合同模型的論證的基礎上,本文對仲裁員民事責任構建了如下模型,即仲裁員行使裁決權的行為應當享受民事責任的豁免,履行仲裁服務合同應當依據合同承擔責任,但在意思自治原則下,可以由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約定排除上述責任,或者由法律在必要的情況下規定上述責任的豁免。
第四章對我國仲裁員現行的仲裁員責任制度進行了闡述和分析,認為仲裁員紀律責任的規范和實踐較為成熟;刑事責任方面的規定存在諸多問題。在理論爭議最大的民事責任方面,法律規范和仲裁實踐幾乎空白。本文認為,上述現象的產生既有認識方面的原因也有體制方面的原因,因此建議一方面應當統一認識,另一方面需要在仲裁機構運行方式上作出改進,使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直接形成法律關系,使仲裁員在履行仲裁員職責時受到真正具有法律依據的督促,從而與仲裁當事人合作實現“合法、有效的仲裁”和“恰當的經濟利益”這兩個仲裁中的基本利益訴求。
第五章首先厘清了我國現行只承認機構仲裁的法律環境下仲裁員、仲裁當事人及仲裁機構之間的法律關系,進而分析了之前構建的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和仲裁員責任制度模型在我國現行法律環境下的適應性,并據此建議完善仲裁員的紀律責任,重構仲裁員的刑事責任,并依據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的雙重屬性設計仲裁員民事責任及其豁免制度。最后,考慮到一旦仲裁需要向仲裁當事人承擔民事責任,其執業風險立即凸顯,因此建議建立仲裁員貴任保險制度,從而為仲裁員執業提供保障,也使仲裁員民事責任制度得以落實。
第六章對全文進行總結。
首先,本文對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在仲裁中的基本利益訴求進行了定性分析,認為“合法、有效的仲裁”和“恰當的經濟利益”構成了二者在仲裁中的基本利益訴求,也是構建二者法律關系和前者責任制度模型中必須滿足的條件。
其次,本文對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進行了定性分析,認為該等法律關系的性質存在雙重性,即既具有以仲裁員的裁判者身份為基礎的身份法律關系,又具有以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合意為基礎的合同法律關系。
最后,根據上述定性,本文對仲裁員責任制度及其豁免進行了定性分析,認為仲裁員承擔紀律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在民事責任的豁免方面,仲裁員就行使裁決權享受的豁免是法定豁免,就履行仲裁服務合同享受的豁免是約定豁免,但也不排除由立法特別規定而形成的法定豁免。
本文對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和仲裁員的責任制度及其免責采取了比較研究的方法。
通過對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進行國別比較研究,本文分析了作為普通法系代表的英國和作為大陸法系代表的德國對上述問題的理論與實踐,從而歸納出適用于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的恰當的模型。
通過對仲裁員責任制度及其免責的歷史比較研究、國別比較研究以及與法官責任制及其免責的比較研究,本文分析了仲裁員承擔責任的歷史沿革和法律依據,并在本文釆取的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的模型上提出了仲裁員責任制度的模型。
第一章導言。
一、研究意義。
二、文獻綜述。
三、研究方法。
第二章仲裁員責任制度的法理基礎——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法律關系比較研究。
第一節本章概要。
第二節英國。
一、背景簡介。
二、研究仲裁員、仲裁當事人及仲哉機構法律關系的路徑。
三、英國債法綜述。
四、英國法下的相關立法與司法實踐。
五、小結。
第三節德國。
一、背景簡介。
二、研究仲裁員、仲裁當事人及仲裁機構法律關系的路徑。
三、德國債法綜述。
四、德國法下的相關立法與司法實踐。
五、小結。
第四節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關系模型的困境及其解決。
一、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關系模型的價值選擇。
二、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關系模型的合同迷局。
三、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關系模型的路徑選擇。
四、仲裁員與仲裁庭的關系。
五、小結。
第五節小結。
第三章仲裁員責任制度的立法與司法實踐——仲裁員責任及其豁免。
比較研究。
第一節本章概要。
第二節仲裁員民事責任及其豁免比較研究。
一、仲哉員w任的縱向比較。
二、仲裁員貴任豁免的橫向比較。
三、仲哉員民事貴任與法官民事責任的比較。
第三節身份一合同模型下仲裁員民事責任及其豁免制度的構建。
第四節小結。
第四章我國仲裁員責任制度的反思——兼及枉法裁決罪之批判。
第一節本章概要。
第二節我國現行仲裁員責任制度。
第三節我國仲裁員責任制度反思——枉法裁決罪之批判。
一、枉法裁決罪的積極意義。
二、對枉法裁決罪內容的置疑。
三、對枉法裁決罪影響的置疑。
第四節我國仲裁員責任制度再反思。
一、我國仲裁員責任制度現狀的原因分析。
二、我國仲裁員責任制度現狀的利弊分析。
第五節小結。
第五章我國仲裁員責任制度的設計一兼及仲裁員責任保險制度。
第一節本章概要。
第二節機構仲裁語境下我國仲裁員的法律地位及責任制度設計。
一、商事仲裁相關法律關系的法理分析。
二、我國商事仲裁相關法律關系與法律環境協調性分析。
第三節仲裁員責任制度及其豁免。
一、仲裁員責任制度。
二、仲裁機構責任制度。
第四節仲裁員職業責任保險制度。
一、對商事仲裁員實行職業責任保險的制度思考。
二、對商事仲裁員實行職業責任保險的方式選擇。
三、對商事仲裁員實行職業貴任保險的現實困境。
四、小結。
第五節小結。
2023年法學論文開題報告論總結大全(19篇)篇十六
擔保物權的競合,即幾個擔保物權發生沖突時的處理辦法,它是指同意標的物上存在同種類或者不同種類的擔保物權,何種擔保物權優先實現。現實生活中,擔保物權競合的情形時常發生,確立各擔保物權的效力有著極其重要的社會意義。它能夠理清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各個債權人的法律地位和受償順序,從而快速有效地實現其債權,維護債權人的利益,最終使擔保物權的價值得以真正實現。
我國《擔保法》對解決擔保物權競合問題并沒有系統而明確的規定,僅相關司法解釋對部分擔保物權競合予以規定,但其內容不盡系統和完善。20xx年3月,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頒布,擔保物權競合這一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解決。然而,社會生活紛繁復雜,物權法不可能詳盡地規定各類擔保物權競合的情形。各學者對物權法條文的理解不盡相同,加之物權法司法解釋尚未出臺,使得擔保物權競合問題在現實生活中并沒有得到真正解決。因此,本文即就擔保物權競合進行粗淺的探討,以此進一步加強對我國擔保物權制度的認識。
本文首先簡要介紹了擔保物權競合的概念及其基本理論。所謂擔保物權競合是指同意標的物上存在同種類或者不同種類的擔保物權,何種擔保物權優先實現。擔保物權競合可分為同種擔保物權競合和異種擔保物權競合。
本文對擔保物權競合的常規處理原則和我國法律對于擔保物權競合的具體處理辦法也予以詳細介紹。其常規處理原則一般包括:設立在先原則、法定優先原則等;我國《擔保法司法解釋》和《物權法》則列舉部分競合情形,并規定了相關處理辦法。如《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這是對同種抵押權競合的規定。同時,擔保法司法解釋對異種擔保物權,如抵押權與質權競合、抵押權與留置權競合這種異種擔保物權競合問題也有相關規定。
最后本文對動產抵押權和動產質押權競合、留置權一律優先等學說爭議予以淺析并提出自己的看法,對現有物權法規定不完善之處,作者也對其加以分析,從而進一步加深對我國擔保物權制度的理解。
本課題的重點是在于分析我國現行法律對于擔保物權競合情形的規定及其處理辦法。其大致可分為同種擔保物權的競合和異種擔保物權的競合。《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了同種抵押權競合的處理辦法。異種擔保物權大致可分為抵押權和質權的競合、抵押權和留置權的競合以及質權和留置權的競合。《物權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了抵押權或質權與留置權競合的處理辦法;《擔保法解釋》第七十九條規定了抵押權和質權效力。本文對具體的競合情形均加以分析。
本課的難點是分析我國物權法的不完善以及爭議之處。對于動產抵押權和動產質押權競合、留置權一律優先等學說爭議提出自己的觀點要符合我國的法治現狀以及我國的國情。與此同時,要提出有建設性的立法建議,還需在此基礎上閱讀大量的法律資料,并且借鑒國外優秀的立法成果。
隨著科技進步和社會生活的日新月異,胎兒在母體中所受到侵害的機會越來越大,情況也越來越復雜。如:交通肇事、醫療事故導致胎兒死亡的意外事件頻頻發生,環境污染、劣質商品、藥品副作用也不可避免的帶來了現存和潛在的危害。而我國法律不承認胎兒的民事權利能力,不承認胎兒具有民事主體地位,缺失對胎兒生命健康權益的保護,這不僅給司法實踐帶來了很大困惑,而且使胎兒利益的保護于法無據,更是沖擊著人們對人權的保護和人格的尊重的傳統價值觀念。
胎兒是人發育成生命存在的必經階段,胎兒在母體中的健康狀況直接關系著其出生之后的相關權益,作為一個潛在的生命,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世界上各國都給予了胎兒權利不同程度的保護,而我國僅在《繼承法》中有對胎兒遺產繼承份額保留的直接規定,縱觀相關法律,我們也僅在《勞動法》和《刑法》中可以看到通過保護懷孕婦女而間接保護胎兒的簡單規定,而隨著實踐中胎兒受損案件的增加,胎兒必將成為民事主體中特殊的一類,如何構建對胎兒利益的民法保護制度,確認胎兒享有的民事權利范圍,變得尤為重要和迫切。
保護胎兒民事權利是民法進步之潮流,發展之趨勢,只有完善了對胎兒利益的民法保護制度,才能使司法裁判具有正當性、合法性,才能突顯法律對人的價值和利益的全面保護。
首先通過案例,引出我國胎兒民事權利保護現狀的現困惑,其次主要對胎兒民事權利保護的以下四個方面進行研究:
第一,胎兒權利民法保護的理論基礎;
第二,胎兒應享有民事權利的范圍;
第三,胎兒民事權利保護的特殊問題;
第四,結合我國現狀;從立法和司法角度,提出我國對的胎兒民事權利民法保護機制建立的若干建議。
筆者希望通過研究,解決胎兒主體地位不明確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立法規則空白問題,探討一條解決胎兒損害賠償的途徑,以便更好地保護胎兒。
一、問題的提出(司法實踐中的案例)。
二、胎兒權利民法保護的理論基礎。
(一)胎兒的法律含義。
(二)各國對胎兒權利民法保護的理論基礎。
(三)三種立法模式的比較分析及建議。
1、權利能力說。
(1)個別主義。
(2)絕對主義。
(3)概括主義。
2、生命法益保護說。
3、人身權延伸保護說。
三、賦予胎兒基本民事權利的范圍。
(一)健康權。
(二)受撫養權。
(三)財產繼承權與受贈權。
(四)損害賠償請求權。
四、胎兒權利保護的特殊問題。
(一)胎兒生命權與婦女的墮胎權。
(二)父母為侵權主體時的責任承擔。
五、完善我國對胎兒權利保護的法律建議。
(一)立法建議。
(二)司法建議。
2023年法學論文開題報告論總結大全(19篇)篇十七
選題意義:。
我國最近幾年特大災害性事故頻發,如北京市密云縣踩人事件、大頭嬰兒事件、蘇丹紅事件、深圳“舞王”事件、山西潰壩事件等等。這些災害事故的發生與某些監督管理者疏于或懈怠監督管理的義務是分不開的,如果監督人員能夠認真履行自己的義務,絕大部分是可以避免的。在市場經濟深化發展過程中,政府職能部門對社會責任的冷漠、對職責的懈怠,甚至官與商勾結,疏于防范與監督,不履行監管職責,導致責任事故頻發。政府如何更好地履行監管職責,減少對人身及財產的危害,這是我們不得不面對的現實問題。對于疏于職守、懈怠職責、工作中不謹慎、不履行、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危害社會后果的行為,現代社會提倡以法律的手段——刑罰來解決公職人員的過失行為,追究監督者、管理者的刑事責任,達到有效地預防、減少類似事故發生的目的。但是,在實踐中仍有相當一些責任事故難以處理,最后不得不以行政手段解決,導致肇事者逍遙法外,進而難以遏制責任事故的重復發生。這主要是因為我國對行政領導責任的歸責依據不明確,在引進監督過失理論時大多照搬已有的思想,而不是結合本國刑法的定罪標準——犯罪構成來對行政領導的有罪與否進行認定,以致于監督過失理論的應用性不強。本文正是針對這一問題,試圖從一起責任事故案例引出深化監督過失理論的必要性,繼而分析行政領導責任的內涵和本質,再結合犯罪構成來分析對行政領導的非難性,以期使“行政領導責任的理論依據為什么是監督過失”這一問題更明朗化和具有實用性。
國內外研究情況:。
自—的sars事件以來,公共責任(類似的表述有行政責任、官員問責、領導責任、政治責任、法律責任)等概念進入了人們的眼界,社會進入了一個承諾“責任”的時代,行政領導責任也日益成為人們關注的話題。那么追究行政領導責任的理論依據是什么?對于這一問題可以從不同學者對行政領導責任的分類探知。其中典型的有以下幾種:據張成福的理解,可以把行政領導責任分為道德責任、政治責任、行政責任、政府訴訟責任、政府侵權賠償責任。根據對行政領導責任的分類,相應地,張成福認為對行政領導的非難性源于行政領導不遵守道德規范,決策失誤或行為有損國家和人民利益,不遵守法定的權限、越權行事,政府和平民的契約性平等關系,政府僅是為公眾提供服務的法人因為須承擔賠償責任。胡建淼、鄭春燕認為,行政領導的責任來源于行政領導的職責,若行政領導未履行或未妥善履行行政領導職責,且這種未履行或未妥善履行的行為屬于其主觀意志能力范圍內,就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美國學者特里·l.庫珀(terryl.cooper)對行政責任做了深入的研究,從行政倫理學的視角出發,認為行政領導責任包括客觀責任和主觀責任,客觀責任源于法律、組織機構、社會對行政人員的角色期待,與外部強加的可能事物相關;主觀責任則根植于自己對忠誠、良知、認同的信仰。即庫珀認為對行政領導責任的追究主觀上是他們的內心對于忠誠、責任感的價值判斷,源于個人內在的道德操守和對真善美的行政行為的追求;客觀上是他們作為行政領導這個角色所被寄于應有的職責以及其他外部的可能相關事物。
反思目前關于行政領導責任的研究文獻,主要是從政府的角度來進行的,缺乏從個體的角度來研究行政領導責任;多是從正面論述領導責任的重要性,缺乏從否定性懲罰的角度來談;主要從行政學的角度來研究具體責任追究,缺乏從法學的角度來研究行政領導責任。本文正是針對這一問題,試圖從分析行政領導責任的內涵、本質和分類開始,再針對現實中對行政領導的法律責任追究體系不完善再從法學角度結合我國現行刑法的定罪標準——犯罪構成來分析監督過失理論,以期使“行政領導法律責任的理論依據為什么是監督過失”這一問題更明朗化。因為在分析過程中結合了現行刑法的定罪標準,因此本文的研究也對行政領導責任的追究具有一定的實用價值。
研究內容:。
二、行政領導責任概述.
1、行政領導責任概念。
2、行政領導責任的分類:政治責任和法律責任。
三、分析追究行政領導刑事責任的理論依據--監督過失理論(從監督過失的構成分析)。
1、監督過失的實踐和理論來源。
2、行政領導監督過失的構成要件。
(1)監督過失的客體。
(2)監督過失的客觀方面。
(3)監督過失的主體。
(4)監督過失的主觀方面。
2023年法學論文開題報告論總結大全(19篇)篇十八
目的:希望通過對雇兇殺人犯罪刑事責任的研究促進司法界對于該類犯罪的關注,進而明確各個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在司法判決中形成統一的規定。意義:將促進理論界和實踐中對于雇兇殺人這一特殊的犯罪形式的進一步的關注,減少該類犯罪司法過程中過多的死刑判決。
雇兇殺人是一種復雜的犯罪現象,其中涉及人員眾多,關系復雜,對其刑事責任的認定面臨很大的困難,而且目前我國刑法及司法解釋并沒有對其作出明確規定,理論界對于雇兇殺人犯罪概念的界定、雇兇殺人中各個行為人的法律地位及其作用大小、雇主及被雇傭人的刑事責任程度等問題一直存在爭論,相應地,司法實踐中對于雇兇殺人案件的處罰要么過重,死刑適用過多,要么過輕,不足以震懾該類犯罪,因此,如何認定雇兇殺人案件中各個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大小及其分配,成為目前實務界與理論界共同面對的課題。目前理論界的討論大多集中在雇傭犯罪這一整體現象,鮮有學者專門針對雇兇殺人案件進行整體梳理。相信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的頒布,理論界和實踐中對于雇兇殺人這一特殊犯罪形式將展開更進一步的關注的。
本文主要是從雇兇殺人這一特殊的犯罪現象著手,主要通過對雇主、轉雇人、殺手的地位和作用進行分析,指出各個行為人在典型的雇兇殺人犯罪和非典型的雇兇殺人犯罪中的刑事責任承擔依據,對雇兇殺人案件中刑事責任承擔的一般原則進行展開論述,并著重針對雇兇殺人犯罪中犯罪未完成形態問題進行研究。再次,針對如何限制雇兇殺人犯罪中的死刑適用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粗淺的構想,主要有以下四點:
(1)改善法官的死刑價值觀;。
(2)嚴格死刑適用的標準;。
(3)嚴格區分主犯和從犯;。
(4)通過擴大適用其他刑罰減少死刑的適用。
1、王磊:《憲法的司法化》,法律出版社20xx年6月,第1版;。
2、蔡定劍:《監督與司法公正》,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xx年2月,第1版;。
3、宋冰主編:《程序、正義與現代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4、賀wei方:《司法理念與與制度》,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5、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xx年1月,第1版;。
6、龍宗智:《論人大對法院的個案監督》,法律出版社20xx年9月,第1版;。
7、謝鵬程:《人大的個案監督權如何定位》,《法學》199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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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拉美和非洲很多發展中國家在戰后不久紛紛走向威權主義或者獨裁道路,唯獨貧窮的印度的民主憲政立60幾年而不倒,被世界譽為“亞洲民主的窗口”,印度的憲法值得全球研究,特別值得發展中國家研究和借鑒。
印度曾經為人類文明創造了光輝燦爛的文化,至今仍被學者界定為依然存在的世界七大文明之一(其余是中華文明、日本文明、伊斯蘭文明、東正教文明、西方文明、拉丁美洲文明和非洲文明)。
印度歷經印度專制色彩的孔雀帝國、笈多王朝、戒日王朝、德里蘇丹王朝、莫臥兒王朝等王朝時代,期間又存在長期的缺乏統一的列國紛爭時代,印度古代的政治制度是人類制度文明史的重要內容。
東印度公司開啟了印度文明和西方文明之間的對撞,東印度公司的總督和參事會的統治模式是印度議會內閣制雛形。
被譽為印度憲法發展里程碑的1773年《管理法》開啟英國議會通過東印度公司間接統治印度的先河。
1858年的《印度政府法》以英王代替東印度公司直接統治印度開啟了印度政治的新的時期。
1919年《印度政府法》和1935年《印度政府法》則奠定了印度獨立后的憲法的基本框架,1949年制定的《印度憲法》中75%的內容來源于1935年《印度政府法》。
間接選舉產生的印度制憲會議歷經2年11個月17天制定了全球最長的憲法,確立了印度憲法的三大核心制度:憲法基本權利、議會內閣制和有印度特色的聯邦制,同時又極為細致地規定了公務員制度、地方自治制度、語言制度、重要官員的薪水等內容。
印度最初的憲法分為22編,395條,憲法正文后又附有8個附表,字數達10多萬字,內容龐雜。
印度憲法從1950年生效至年已經修正97次,修憲極為頻繁,但印度憲法的民主框架,即憲法基本權利、議會內閣制和聯邦制沒有任何動搖。
我國學界研究的近現代外國法制史集中于英美法德日五國(或加俄羅斯和歐盟),所謂的比較憲法也基本上是比較該五國的憲法,對發展中國家的法制史和憲法特別是新興大國的法制關注極少。
英美法德日五國雖然是成功的法治國,但其面對的現實問題與當今的中國已經極大不同,而一些新興大國例如金磚國家法治所面臨的問題則與中國有更大的相似性。
這些國家都面臨實現以工業化為核心的現代化問題,以及解決在這個過程中憲法和法治如何促進社會發展與保障人權的問題。
二、國內外研究動態。
我國早先時候對印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文學界和哲學界,如季羨林的《中印文化關系史論叢》、《羅摩衍那初探》和《天竺心影》等著作;哲學著作則有梁漱溟的《東西文化及其哲學》等。
史學界對印度研究最著名的有北京大學林承節著的系列著作如《印度史》、《殖民統治時期的印度史》和《印度獨立后的政治經濟社會發展史》,堪稱國內印度史權威,其中很多內容涉及到憲法史內容,對法學界也有很大的參考價值。
臺灣史學家吳俊才(1921-)著的《印度史》,雖然內容簡練,但作者畢業于德里大學歷史專業,對印度社會有深切的體會,且文筆生動,對印度法制史研究也有很大的參考價值。
政治學界對印度的研究成果豐碩,如王紅生的《論印度民主》,對印度民主的起源、印度基本政治制度、印度社會變遷和印度社會危機處理做了比較深刻的論述,其中的基本政治制度內容部分直接涉及到法律的內容。
王紅生與b·辛格合著的《尼赫魯家族與印度政治》對理解印度的家族政治和政治發展史有較大的意義。
林良光主編的《印度政治制度研究》,對印度憲法的基本框架有所介紹,但較為簡潔,所引述的資料均為通史和政治類著作,基本不涉及印度憲法判例的內容。
楊翠柏主編的《南亞政治發展與憲政研究》和楊翠柏等著的《印度政治與法律》,其中前者的第二章概述了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國、斯里蘭卡和尼泊爾憲政,對政治發展過程的論述比較詳細,其中也概括性地論述了印度憲法的內容。
后者也概述了印度的憲法、立法、行政和司法等制度,但兩者參考的資料基本為國內出版資料,論述比較簡略。
90年代以來印度經濟自由化改革促進了印度經濟的快速發展,國內對印度經濟的`研究成為“印度學”的重要領域,且很多是以中印的比較為視角。
如左學金、潘光和王德華主編的《龍象共舞——對中國和印度兩個復興大國的比較研究》,該著作對印度的國家實力、中印工業化、中印農業化和中印信息化等方面做了詳細的比較研究,其重要特點是數據詳實。
國內對印度經濟學界和商界的譯著也比較豐富,如劉建翻譯的《慣于爭鳴的印度人》(阿瑪蒂亞·森著),該著作雖不是經濟學著作,只是隨筆和雜文,但作者是獲諾貝爾經濟學獎的印度人,著作的影響較大。
三、本文的研究方法與思路。
印度法學研究的主要方法是分析實證主義方法,單單閱讀印度法學家的著作,只能看到書本上的法律,而基本看不到印度法治和人權的現實。
印度學者在關于印度法律教育的專著中也坦承“沿襲英國的教學模式,講解法是主要的教學方法,老師長篇大論而學生只是被動接受。
講解法過度注重法律規則,而忽視法律規則背后深層次的政策原因”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派的核心是對法律進行一種實證的客觀的分析,注重于現實法法律規則或規范本身的研究,即注重對概念、原則的明確性和條理化、系統化的研究。
本文的研究以印度學者的研究為基礎,因此本文的研究方法仍以分析實證主義研究方法為主。
如果說自然法學派的主要任務是批判封建思想,那么分析實證主義法學則是樹立法治的權威,代表分析實證主義興起的著作奧斯汀的《法理學的范圍》發表于1832年,正是工業革命完成的時期,資本主義處于上升時期,但這正是分析實證主義的缺點——缺少批判精神。
閱讀印度大多數法學著作的一個最大感覺是印度法治極其復雜和完備、制度精美,但現實的法治和人權狀況與法律制度差距極大。
印度三分之一人口處于貧困線以下自不必說,年初一場寒流就奪走250多名無家可歸或衣不蔽體者的生命更讓人心寒,2012年12月19日的奸大案而引發的民眾抗議更使人們擔憂弱勢群體的人權以及懷疑印度政府保障人權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