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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民事申訴狀(模板20篇)篇一
上訴人(原審被告):牛某,女,xxx年8月28日出生,漢族,xx市某村村民,現住某村。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顧某,男,xxx年1月24日出生,漢族,某村村民,現住該村。
上訴人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某人民法院于xxx年6月20日作出的(xxx)某民初字第458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某人民法院(xxx)某民初字第458號民事判決;。
2、依法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3、一、二審訴訟費用及其它費用、損失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存在錯誤。
本案的基本事實是,xxx年3月14日我向被上訴人借款5000元,并出具欠條一張后,因被上訴人向我索要,我于一個月后向打工的羅某借款5000元,羅某把錢交給我后,當著羅某的面,我把5000元現金還給了被上訴人。當時,我向被上訴人索要欠條,被上訴人說沒有帶著欠條,不給我,說回去找到欠條就撕毀。我讓被上訴人寫個收到條,被上訴人也不給我寫,并且說絕對不再第二次向我重復索要。當時,羅某就在現場,親眼目睹了這一切。
xxx年4月25日,被上訴人竟然以我已還清借款、沒有撕毀的欠條向人民法院起訴我,令我十分憤慨。接到法院的傳票后,在某廣場,我就質問被上訴人,被上訴人承認了我還款的事實,并承諾一定會去法院進行撤訴。同時,我拿到了被上訴人上衣兜內的一張欠條,該欠條與我所打欠條幾乎一模一樣,我以為是我所打欠條,就把它撕毀了。所以,在xxx年6月4日法院開庭那天我沒有去法院,法院在開庭時也沒有打電話提醒我到庭。我以為被上訴人果真撤訴了。誰知,6月26日法院通知我去拿判決書。在法院,我見到了我所打的真實的欠條,我才知道在某廣場我撕毀的欠條,是被上訴人模仿我的筆跡假造的。我方知,被上訴人又一次欺騙了我。
由此基本事實可知,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存在錯誤。
二、被上訴人有“詐訴”行為,原審判決僅憑欠條認定事實證據不足。
被上訴人在我已還清借款的情況下,不僅不撕毀欠條,而且憑該欠條惡意起訴我,全然不顧事實。
被上訴人假造我所打欠條,并攜帶至某廣場,在承認我已還款的事實、承諾一定會去法院進行撤訴的情況下,卻又按時參加庭審,言行不一致,屬于“詐訴”行為。
如果原審法院提醒我到庭,我出示被上訴人承認我已還款事實的錄音證據,原審判決結合欠條與該錄音證據,一定會認定被上訴人證據不足,駁回其訴訟請求。故原審判僅憑欠條就輕易認定事實,證據不足。
三、原審法院審理本案的程序不當。
民間借貸民事申訴狀(模板20篇)篇二
上訴人(原審被告):x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xx市xx區xx街道xxx村人,住xx市xx區xxxx路xx公寓x號樓xxx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x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xx市xx區xx街道xxx村人,住xxx村xx街xx號。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xx民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起上訴。
訴訟請求:。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1、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
由于被上訴人知道用于非法活動產生的債務是不受保護的,從而要求上訴人在借條中違背事實寫出了該借款用于工程周轉,并且在一審開庭時上訴人也多次強調該借款實為賭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1條之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
一審法院在明知xx萬為賭資的事實后置若罔聞,仍判令上訴人歸還該筆借款是錯誤的。
第二,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存在五張借條,其中僅就20xx年xx月xx日的欠條中約定了利息,因此其余四張借條中除去賭資借款外的后三張借條均不應當支付利息。
20xx年xx月xx日,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在一份關于借款本金及利息計算的承諾書中簽字,該承諾書正文并非上訴人所書寫,上訴人僅僅在承諾人處簽字,未對承諾書正文進行細看及核實。
因為當時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兩個月內將現住房進行抵押貸款,以貸款償還被上訴人。
礙于雙方多年朋友情誼,上訴人同意被上訴人提議,在匆忙之中未考慮其他便在承諾書中簽字,因此承諾書中對欠款利息的約定,上訴人并不認可。
2、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一審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下稱《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
誤。
《意見》第六條只說明民間借貸中雙方明確約定的利息可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利率四倍,各地法院應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不超過銀行利率四倍的范圍內具體掌握。
并且《意見》的規定應是在雙方明確約定利息多少的情形下針對約定利率是否過高由法院來進行評判,而不是像一審法院這樣在未約定的情形下直接判令上訴人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付利息。
這顯然是一審法院曲解司法解釋本意,濫用法官自由載量權的結果。
同時,一審法院判決中對利息計算數額有誤,計算方式極不嚴謹,被上訴人訴稱的xxxxxx元借款產生于不同日期,其中有兩筆借款產生在20xx年x月x日和20xx年x月xx日,一審判決中計算利息時將該兩筆借款利息計算時間從20xx年xx月xx日起算是明顯有誤的。
上訴人曾向被上訴人借款是客觀事實,上訴人應當承擔還款義務責無旁貸,但上訴人不該承擔他不應當承擔的還款義務。
同時被上訴人在還款過程中態度積極,還一度將現住房向銀行進行抵押貸款,但是由于被上訴人極力阻止致使貸款未能成功。
從維護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本著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的法律原則出發,上訴人理應向被上訴人償還34萬元借款本金,但除第一張借條外的其他借款不應向被上訴人支付利息,至于逾期利息也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上訴人:。
年月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20xx年x月x日。
民間借貸民事申訴狀(模板20篇)篇三
原告:×××,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職業×××,住豐澤區××街××號。
公民身份號碼:××,電話:××××××。
被告:×××,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職業×××,住豐澤區××街××號。
公民身份號碼:××,電話:××××××。
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被告歸還借款人民幣×××元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元。
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理由。
原、被告系朋友關系,20××年×月×日×被告以資金緊缺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幣×××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條為憑。
后原告急需用錢,于×年×月間多次向被告催討借款,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推拖,至今尚欠原告借款×××元。
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此致
泉州市豐澤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簽名)。
×年×月×日。
民間借貸民事申訴狀(模板20篇)篇四
申訴人(一審被告)。
被申訴人一(一審原告)。
被申訴人二(一審被告)。
申訴人因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東城法庭**日做出的**號民事判決并有**號,現提起申訴。
申訴請求。
一、請求解除執行文件,申訴人并未收到執行通知書,也不知判決書何時生效。剝奪了申訴人要求再審的時限。
二、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自相矛盾,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將本案發回重審。判令《借款合同》無效并返還所供款項、借款合同與借款借據。
三、請求審查核實被申訴人興業銀行提交所有證據真實性。要求兩被申訴人提供買賣合同原件并加蓋騎縫章對質,并對所有提交證據簽字或蓋章確認。因為實現買賣合同而簽訂的借款合同不能脫離買賣合同而存在。被申訴人興業銀行提供的買賣合同明顯是偽造的房屋買賣合同。
申訴人聲明在**號再審案件中提供證據必須有指印為證。
四、請查證**6327號與**號合同買受人是否為同一人。
五、請求判令被申訴人承擔本案全部費用。
事實和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20xx年1月5日,申訴人與**中介以中天力通名字簽主山假日××認購書,xx年1月12日申訴人因相信律師基于認購書主體事實存在而簽了填空處為空白的房屋買賣合同標準件與公證書(內含借款合同),兩被申訴人在申訴人不在場的情況下自行于xx年3月8日簽公證書,被申訴人興業銀行于xx年3月15日在申訴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發放貸款匯入中天力通帳戶,申訴人與興業銀行第一次接觸是xx年4月19日首次付按揭款和簽收借款借據,從買賣合同與公證書的備案章xx年4月19日可知申訴人是在此后才拿到買賣合同復印件與公證書,說明興業銀行可不通過申訴人的借據簽名先轉到被申訴人中天力通的賬戶上,兩被申訴人可自行交易。申訴人拿到買賣合同復印件看到上面填空處內容顯失公平,違背如雙方未約定應該按國家標準或行業規則來履行,此合同主體不是認購書上的出賣人和公證書上的主體感到疑惑,被申訴人中天力通聲稱與買賣合同上出賣人是掛靠關系并不出具原件確認。申訴人要求興業銀行提供買賣合同原件對比,回復存放在房管所沒有原件,但是上訴時卻有假買賣合同,兩被申訴人明顯存在惡意磋商隱瞞事實真相行為。在交首次按揭款時了解在簽認購合同前銷售人員承諾在規定時間內由開發商交納財產保險的優惠,但興業銀行告之并未交納,申訴人擔心中天力通不誠信,小開發商存活期不是很長影響后期的權益,于xx年9月14日變更了按揭年限為15年,這份協議卻有騎縫章加蓋。
07年申訴人房屋質量問題找不到買賣合同的委托代理機構即中天力通相關負責人,致電買賣合同中出賣人東城開發房地產公司回復并未收到申訴人購買主山假日××的房款,所以沒有責任處理。后對比買賣合同與借款合同發現售樓款專用帳號不同。由于申訴人的買買合同與興業銀行的借款合同是基于同一事實而發生的連貫的、不可分割的法律關系,致電被申訴人興業銀行問基于同一事實的款項為何不是匯入買賣合同中指定房款帳號,興業銀行回避此問題。由于申訴人所持買賣合同復印件后于公證書成立時間,所以一直擔心所持合同是假的,但是在07年交契稅時卻能夠順利通過并顯示買賣合同成立時間為xx年4月5日,同時房管所工作人員告知并未確權辦不了房產證。根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27條以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的,須提交生效的預購房屋合同,而興業銀行所簽的借貸合同xx年3月8日成立明顯違背了國家法令,無法確認借貸合同的有效性。被申訴人中天力通一直稱已確權,多次索要購房發票也無果,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應當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開發商的原因導致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可退房。申訴人不斷的被兩被申訴人隱瞞事實真相造成權益得不到保證,于08年初向興業銀行提出要求退房由于找不到中天力通負責人而斷供,并要求告之合同事實真相。期間也因質量問題找不到開發商至建設局投訴要求退房,書面回復是中天力通是有資質的開發商了事。當時被申訴人興業銀行提出由中天力通回購房屋,申訴人要求兩被申訴人提供文件參考卻沒有下文。
斷供期間收到兩被申訴人的律師函與催款單,發現興業銀行從連帶保證人中天力通帳號劃入申訴人的.帳號與借款合同內帳號不一致,保證款項帳號也不同。申訴人在被申訴人興業銀行只有一個卡帳號,興業銀行隱瞞了事實真相單方面的開立并擁有申訴人借款合同帳號即借據上存款戶賬號,證明借款借據中的申訴人簽名只是兩被申訴人的交易幌子,申訴人并未實際擁有借據上的帳號。現發現房屋買賣合同上房號為××與公證書內××有略微不同,現知房產證上房號與門牌號也不同,而且得知現在也辦不到房產證,完全有理由退房。而申訴人的實際還款帳戶又無法確認是供的什么款項,脫離兩合同存在。銀行交易存折也沒有17萬的交易記錄存在,近期銀行告之銀行借款帳號為虛設帳號,說明申訴人根本就不曾向銀行實際的借出款項,不存在借貸行為。
根據《民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九十二條《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第五十八,第五十九條規定可認定該《借款合同》無效并返還所供款項、利息與借款借據。
二、一審判決證據不足:
民間借貸民事申訴狀(模板20篇)篇五
上訴人(一審原告):程*,女,**年*月*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xx市xx區**號。
委托代理人:楊xx,北京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牛**,男,**出生,漢族,無業,住xx市xx區**號。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王**,女,**出生,漢族,無業,住xx市xx區**號。
上訴人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xxx區人民法院于xxx年x月20日作出的(xxx)石民初字第2555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請依法撤銷北京市xxx區人民法院(xxx)石民初字第2555號民事判決;。
二、請依法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三、由被上訴人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上訴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一)一審未對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的事實進行認定,并導致了在決定訴訟費承擔上的錯誤。
上訴人在一審庭審中變更了訴訟請求,將其主張的利息從按月利率4%調整為按商業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計算,二者相差近30萬元。對此,一審判決書中未予以表述和裁決,造成上訴人承擔不必要的訴訟費用。
xxx年4月26日,兩被上訴人由李**擔保借款***萬元,并約定有利息;xxx年4月26日,因兩被上訴人違約而致李**承擔了保證責任(支付了***萬元本金和**萬元利息)。基于此,李**對兩被上訴人享有追償權。
xxx年10月2x日,李**將其追償權轉讓給上訴人,并通知兩被上訴人。基于此,本案產生了債權轉讓關系。
而一審判決書只對債權轉讓關系進行認定、說理和裁決,但未對本案債權轉讓關系的前提即因借貸關系而產生的追償權進行相應的認定、說理、裁決,這直接導致一審法院在本案利息問題上作出了錯誤的認定和裁判。
(三)一審在本案利息問題上的認定、裁決是十分錯誤的。
在一審法院所認定的證據中,《借款協議》、《債權協議》都清楚地約定了利息;同時,李**的《情況說明》明確指出“第一年利息**萬元”,這與兩被上訴人在一審中的陳述是一致的——兩被上訴人自認“利息**萬元”,只不過他倆辯解該**萬元利息已從本金中扣除,雖然這種辯解是毫無依據的,但至少可以確定這樣的事實:本案約定利息、第一年的利息為**萬元。可是,本案的借款利息有這么明確、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一審判決居然予以了否定。
再說,由于本案的`債權轉讓關系是基于借貸關系所形成的追償權而產生的,而本案追償權的范圍除了李**已為兩被上訴人支付***萬元本金和**萬元利息外,當然包括李**因替兩被上訴人承擔保證責任而造成的法定利息的損失——李**不是民政部門,也不是慈善機構,不可能無償地資助兩被上訴人;何況,李**之所以承擔了保證責任,是因為兩被上訴人違約所致,那么,他是不可能以免除利息來獎勵兩被上訴人的違約行為——天下沒有任何法律會是以獎勵的方式而不是以懲罰的方式對待違約者的,任何正常的社會也不會獎賞和鼓勵違約和失信行為的。
(四)一審將被上訴人已還款項從本金中扣除是錯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規定,被上訴人的還款應當先在抵充利息后,再抵充本金。因此,一審判決對被上訴人清償給上訴人的款項全部用來抵充本金是錯誤的。
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由于本案存在著以下兩個法律關系,即:一是基于原借貸關系中的保證人李高炯因承擔保證責任后產生的追償權法律關系,一是李高炯將其追償權轉讓給上訴人后產生的債權轉讓關系,那么,本案在適用法律時,應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七十九條和《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擔保法》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之規定作出判決,而一審法院竟莫名其妙地適用《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作出判決,簡直不知所云。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皆有嚴重的錯誤,同時很隨意地決定訴訟費的承擔,因此,懇請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以維護司法公正和權威,切實保障上訴人的合法權利。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程*。
xxx年x月3日。
民間借貸民事申訴狀(模板20篇)篇六
申訴人(一審被告)。
被申訴人一(一審原告)。
被申訴人二(一審被告)。
申訴人因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東城法庭**日做出的**號民事判決并有**號,現提起申訴。
申訴請求。
一、請求解除執行文件,申訴人并未收到執行通知書,也不知判決書何時生效。剝奪了申訴人要求再審的時限。
二、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自相矛盾,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將本案發回重審。判令《借款合同》無效并返還所供款項、借款合同與借款借據。
三、請求審查核實被申訴人興業銀行提交所有證據真實性。要求兩被申訴人提供買賣合同原件并加蓋騎縫章對質,并對所有提交證據簽字或蓋章確認。因為實現買賣合同而簽訂的借款合同不能脫離買賣合同而存在。被申訴人興業銀行提供的買賣合同明顯是偽造的房屋買賣合同。
申訴人聲明在**號再審案件中提供證據必須有指印為證。
四、請查證**6327號與**號合同買受人是否為同一人。
五、請求判令被申訴人承擔本案全部費用。
事實和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20xx年1月5日,申訴人與**中介以中天力通名字簽主山假日××認購書,xx年1月12日申訴人因相信律師基于認購書主體事實存在而簽了填空處為空白的房屋買賣合同標準件與公證書(內含借款合同),兩被申訴人在申訴人不在場的情況下自行于xx年3月8日簽公證書,被申訴人興業銀行于xx年3月15日在申訴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發放貸款匯入中天力通帳戶,申訴人與興業銀行第一次接觸是xx年4月19日首次付按揭款和簽收借款借據,從買賣合同與公證書的備案章xx年4月19日可知申訴人是在此后才拿到買賣合同復印件與公證書,說明興業銀行可不通過申訴人的借據簽名先轉到被申訴人中天力通的賬戶上,兩被申訴人可自行交易。申訴人拿到買賣合同復印件看到上面填空處內容顯失公平,違背如雙方未約定應該按國家標準或行業規則來履行,此合同主體不是認購書上的出賣人和公證書上的主體感到疑惑,被申訴人中天力通聲稱與買賣合同上出賣人是掛靠關系并不出具原件確認。申訴人要求興業銀行提供買賣合同原件對比,回復存放在房管所沒有原件,但是上訴時卻有假買賣合同,兩被申訴人明顯存在惡意磋商隱瞞事實真相行為。在交首次按揭款時了解在簽認購合同前銷售人員承諾在規定時間內由開發商交納財產保險的優惠,但興業銀行告之并未交納,申訴人擔心中天力通不誠信,小開發商存活期不是很長影響后期的權益,于xx年9月14日變更了按揭年限為,這份協議卻有騎縫章加蓋。
申訴人房屋質量問題找不到買賣合同的委托代理機構即中天力通相關負責人,致電買賣合同中出賣人東城開發房地產公司回復并未收到申訴人購買主山假日××的房款,所以沒有責任處理。后對比買賣合同與借款合同發現售樓款專用帳號不同。由于申訴人的買買合同與興業銀行的借款合同是基于同一事實而發生的連貫的、不可分割的法律關系,致電被申訴人興業銀行問基于同一事實的款項為何不是匯入買賣合同中指定房款帳號,興業銀行回避此問題。由于申訴人所持買賣合同復印件后于公證書成立時間,所以一直擔心所持合同是假的,但是在07年交契稅時卻能夠順利通過并顯示買賣合同成立時間為xx年4月5日,同時房管所工作人員告知并未確權辦不了房產證。根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27條以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的,須提交生效的預購房屋合同,而興業銀行所簽的借貸合同xx年3月8日成立明顯違背了國家法令,無法確認借貸合同的有效性。被申訴人中天力通一直稱已確權,多次索要購房發票也無果,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應當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開發商的原因導致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可退房。申訴人不斷的被兩被申訴人隱瞞事實真相造成權益得不到保證,于初向興業銀行提出要求退房由于找不到中天力通負責人而斷供,并要求告之合同事實真相。期間也因質量問題找不到開發商至建設局投訴要求退房,書面回復是中天力通是有資質的'開發商了事。當時被申訴人興業銀行提出由中天力通回購房屋,申訴人要求兩被申訴人提供文件參考卻沒有下文。
斷供期間收到兩被申訴人的律師函與催款單,發現興業銀行從連帶保證人中天力通帳號劃入申訴人的帳號與借款合同內帳號不一致,保證款項帳號也不同。申訴人在被申訴人興業銀行只有一個卡帳號,興業銀行隱瞞了事實真相單方面的開立并擁有申訴人借款合同帳號即借據上存款戶賬號,證明借款借據中的申訴人簽名只是兩被申訴人的交易幌子,申訴人并未實際擁有借據上的帳號。現發現房屋買賣合同上房號為××與公證書內××有略微不同,現知房產證上房號與門牌號也不同,而且得知現在也辦不到房產證,完全有理由退房。而申訴人的實際還款帳戶又無法確認是供的什么款項,脫離兩合同存在。銀行交易存折也沒有17萬的交易記錄存在,近期銀行告之銀行借款帳號為虛設帳號,說明申訴人根本就不曾向銀行實際的借出款項,不存在借貸行為。
根據《民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九十二條《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第五十八,第五十九條規定可認定該《借款合同》無效并返還所供款項、利息與借款借據。
二、一審判決證據不足:
興業銀行提供的上訴證據自相矛盾。興業銀行自行打印的買賣合同非申訴人所簽東莞房屋買賣合同標準件,而且提供副本顯然不可能出現在一式三份約定,明顯是造假行為。興業銀行提供的買賣合同中付款方式為一次性付款,證明此買賣合同不需辦理貸款;其中預售許可證為空白不符貸款流程。預售房款處開戶銀行為空白和被申訴人中天力通的不一樣,明顯是想隱瞞事實;簽章處格式內容與被申訴人中天力通不一樣,上面竟然有申訴人的簽字,上面連合同成立日期也沒有,明顯是偽造。借款借據在xx年3月15日發放款項先于申訴人拿到買賣合同與公證書,證明申訴人在不知合同有問題情況下簽的字,借據上申訴人存款帳戶與催款通知上的帳戶不同,無法確認真實性。
民間借貸民事申訴狀(模板20篇)篇七
申訴人(一審被告)。
被申訴人一(一審原告)。
被申訴人二(一審被告)。
申訴人因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東城法庭**日做出的**號民事判決并有**號,現提起申訴。
申訴請求。
一、請求解除執行文件,申訴人并未收到執行通知書,也不知判決書何時生效。剝奪了申訴人要求再審的時限。
二、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自相矛盾,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將本案發回重審。判令《借款合同》無效并返還所供款項、借款合同與借款借據。
三、請求審查核實被申訴人xx銀行提交所有證據真實性。要求兩被申訴人提供買賣合同原件并加蓋騎縫章對質,并對所有提交證據簽字或蓋章確認。因為實現買賣合同而簽訂的借款合同不能脫離買賣合同而存在。被申訴人xx銀行提供的買賣合同明顯是偽造的房屋買賣合同。
申訴人聲明在**號再審案件中提供證據必須有指印為證。
四、請查證**6327號與**號合同買受人是否為同一人。
五、請求判令被申訴人承擔本案全部費用。
事實和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20xx年1月5日,申訴人與**中介以xxxx名字簽主山假日××認購書,xx年1月12日申訴人因相信律師基于認購書主體事實存在而簽了填空處為空白的房屋買賣合同標準件與公證書(內含借款合同),兩被申訴人在申訴人不在場的情況下自行于xx年3月8日簽公證書,被申訴人xx銀行于xx年3月15日在申訴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發放貸款匯入xxxx帳戶,申訴人與xx銀行第一次接觸是xx年4月19日首次付按揭款和簽收借款借據,從買賣合同與公證書的備案章xx年4月19日可知申訴人是在此后才拿到買賣合同復印件與公證書,說明xx銀行可不通過申訴人的借據簽名先轉到被申訴人xxxx的賬戶上,兩被申訴人可自行交易。申訴人拿到買賣合同復印件看到上面填空處內容顯失公平,違背如雙方未約定應該按國家標準或行業規則來履行,此合同主體不是認購書上的出賣人和公證書上的主體感到疑惑,被申訴人xxxx聲稱與買賣合同上出賣人是掛靠關系并不出具原件確認。申訴人要求xx銀行提供買賣合同原件對比,回復存放在房管所沒有原件,但是上訴時卻有假買賣合同,兩被申訴人明顯存在惡意磋商隱瞞事實真相行為。在交首次按揭款時了解在簽認購合同前銷售人員承諾在規定時間內由開發商交納財產保險的優惠,但xx銀行告之并未交納,申訴人擔心xxxx不誠信,小開發商存活期不是很長影響后期的權益,于xx年9月14日變更了按揭年限為,這份協議卻有騎縫章加蓋。
xx年申訴人房屋質量問題找不到買賣合同的委托代理機構即xxxx相關負責人,致電買賣合同中出賣人東城開發房地產公司回復并未收到申訴人購買主山假日××的房款,所以沒有責任處理。后對比買賣合同與借款合同發現售樓款專用帳號不同。由于申訴人的買買合同與xx銀行的借款合同是基于同一事實而發生的連貫的、不可分割的法律關系,致電被申訴人xx銀行問基于同一事實的款項為何不是匯入買賣合同中指定房款帳號,xx銀行回避此問題。由于申訴人所持買賣合同復印件后于公證書成立時間,所以一直擔心所持合同是假的,但是在xx年交契稅時卻能夠順利通過并顯示買賣合同成立時間為xx年4月5日,同時房管所工作人員告知并未確權辦不了房產證。根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27條以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的,須提交生效的預購房屋合同,而xx銀行所簽的借貸合同xx年3月8日成立明顯違背了國家法令,無法確認借貸合同的有效性。被申訴人xxxx一直稱已確權,多次索要購房發票也無果,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應當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開發商的原因導致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可退房。申訴人不斷的被兩被申訴人隱瞞事實真相造成權益得不到保證,于xx年初向xx銀行提出要求退房由于找不到xxxx負責人而斷供,并要求告之合同事實真相。期間也因質量問題找不到開發商至建設局投訴要求退房,書面回復是xxxx是有資質的開發商了事。當時被申訴人xx銀行提出由xxxx回購房屋,申訴人要求兩被申訴人提供文件參考卻沒有下文。
斷供期間收到兩被申訴人的律師函與催款單,發現xx銀行從連帶保證人xxxx帳號劃入申訴人的帳號與借款合同內帳號不一致,保證款項帳號也不同。申訴人在被申訴人xx銀行只有一個卡帳號,xx銀行隱瞞了事實真相單方面的開立并擁有申訴人借款合同帳號即借據上存款戶賬號,證明借款借據中的申訴人簽名只是兩被申訴人的交易幌子,申訴人并未實際擁有借據上的帳號。現發現房屋買賣合同上房號為××與公證書內××有略微不同,現知房產證上房號與門牌號也不同,而且得知現在也辦不到房產證,完全有理由退房。而申訴人的實際還款帳戶又無法確認是供的什么款項,脫離兩合同存在。銀行交易存折也沒有17萬的交易記錄存在,近期銀行告之銀行借款帳號為虛設帳號,說明申訴人根本就不曾向銀行實際的借出款項,不存在借貸行為。
根據《民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九十二條《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第五十八,第五十九條規定可認定該《借款合同》無效并返還所供款項、利息與借款借據。
二、一審判決證據不足:
xx銀行提供的上訴證據自相矛盾。xx銀行自行打印的買賣合同非申訴人所簽東莞房屋買賣合同標準件,而且提供副本顯然不可能出現在一式三份約定,明顯是造假行為。xx銀行提供的買賣合同中付款方式為一次性付款,證明此買賣合同不需辦理貸款;其中預售許可證為空白不符貸款流程。預售房款處開戶銀行為空白和被申訴人xxxx的不一樣,明顯是想隱瞞事實;簽章處格式內容與被申訴人xxxx不一樣,上面竟然有申訴人的簽字,上面連合同成立日期也沒有,明顯是偽造。借款借據在xx年3月15日發放款項先于申訴人拿到買賣合同與公證書,證明申訴人在不知合同有問題情況下簽的字,借據上申訴人存款帳戶與催款通知上的帳戶不同,無法確認真實性。
xx銀行提供個貸催收通知書上扣款帳號明顯非貸款合同上的帳號,逾期期數也非xx年斷供以來的期數,明顯是假證,可向銀監調查此事。
綜xx銀行所供自相矛盾的假證,兩被申訴人惡意隱瞞事實,證明xx銀行與申訴人不存在實質上的借貸關系,申訴人是兩被申訴人惡意磋商的被侵害人。
一審結束后申訴人被法官要求在筆錄上簽字,因看到兩被申訴人未看內容就匆匆在后面簽字走了,本著誠信原則相信書記員的筆錄也在最后一頁簽字,后發現筆錄第一頁明顯失真,無法認同筆錄準確性,如將申訴人性別寫為男,未出庭審判長列為出席,獨審制為合議庭,長達兩小時也被縮短時間了,兩小時的辯論不可能全都記住,庭辨中書記員表示筆錄電腦資料不見了,發現不少庭辨并未記錄進去,由于有錄音,并未確認后面的內容,四頁筆錄(每頁都有簽字)申訴人簽名只是想表示有如期出庭。井法官在辯論中也表示會再審對比合同原件,不料卻突然有了判決書,申訴人無法想象出自相矛盾的假證也能立案與勝訴。申訴人法律專業知識不夠,不知筆錄的重要性,請求再審不以一審筆錄作為判決依據。
綜上一審判決違背《民事訴訟法》第64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一審判決以自相矛盾的假證作出判決,明顯是偏袒行為。辯論中申訴人請求法官要求被申訴人xx銀行在其出據的證據上簽字確認卻被拒。
從本案中可看出,被申訴人只要拿著申訴人的簽字部份就可以在申訴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辦理買賣合同與借款合同,并任意更改合同內容惡意磋商侵害申訴人的權益,違反公平、公正與誠信原則。
三、一審判決程序違法,適用法律錯誤:
一審為獨審制非判決書中合議庭。被申訴人xx銀行的證據自相矛盾的情況下作出判決不符《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庭審中出現事實不清,法官要求xxxx提供合同原件再審,申訴人相信法官之言會再次開庭確認一直疑惑的買賣合同真相。一審剝奪了申訴人質證的權利作出了錯誤的判決,違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條文。在自相矛盾的假證情況下錯誤用《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條,二百零五條,二百零六條,二百零七條作出判決。
根據《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銀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支付商品房預售款和房地產交易登記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同意使用商品房預售款的,上一級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和追回流失款項;給預購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連帶責任。《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三十六條、三十七條、三十九條、四十一條規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八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未經公證的事項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規定。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可確認公證書內借款合同的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八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企業事業單位可以自主選擇一家商業銀行的營業場所開立一個辦理日常轉帳結算和現金收付的基本帳戶,不得開立兩個以上基本帳戶。
根據xx銀行交易記錄,未有貸款××萬的交易記錄,因而不存在借貸關系。未辦理任何抵押手續,不存在抵押合同。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請中級法院依法查明事實,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相關知識。
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非金融機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的下列糾紛,應當作為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受理。
自然人與銀行或其他具有放貸資質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如小額貸款公司)之間發生的借貸糾紛不屬于民間借貸,屬于金融借貸糾紛。
第二條:民間借貸與其他法律關系的差別。
當事人之間對因買賣、承攬、股權轉讓等其他法律關系產生的債務,經結算后,債務人以書面借據形式對債務予以確認,債權人據此提起訴訟,而債務人或擔保人對基礎法律關系的效力和履行事實提出抗辯并有證據證明糾紛確因其他法律關系引起的,原則上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審理,但借據仍可以作為基礎合同履行的重要證據。
民間借貸民事申訴狀(模板20篇)篇八
申訴人:趙××,男,漢族,住××省××縣××鎮××村,系死者趙××××之父。
申訴人:高××,女,漢族,住××省××縣××鎮××村,系死者趙××××之母。
被申訴人:張××××,男,漢族,住××省攀枝花市××區××號××棟××單元。
申訴人趙××因與被申訴人張××××債務糾紛一案,不服××省××縣人民法院于××月××日作出的××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現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
2、判決被申訴人承擔本案一、二審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申訴人因與被申訴人債務糾紛一案,××縣人民法院已作出(2010)××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以下簡稱一審判決)。一審法院判決:限張××××于月31日前給付三原告元,于12月31日前給付三原告元。
由于一審判決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法律錯誤、判決嚴重不公,故申訴人依法提起申訴,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申訴理由如下:
一、一審法院認為被申訴人張××××未違約,事實認定錯誤。
本案雙方當事人簽訂賠償協議,約定張××××應付申訴人35萬元,第一次付款l5萬元,付款日期為2010年6月7日,余款分二次付清。協議簽定后,張××××不履行第一次付款15萬元(6月7日付)的義務,經申訴人多次追討,張××××均以各種理由推諉,拒絕支付賠償款。為此,申訴人于2010年6月12日向××縣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張××××支付第一期賠償款15萬元的訴訟請求,2010年6月12日法院做出(2010)××民初字第××號先予執行裁定書,裁定張××××立即支付申訴人安埋死者等費用15萬元。
張××××沒有在2010年6月7日支付第一期賠償款15萬元,該款項是申訴人向法院提出訴求后經強制執行取得的。張××××未按期支付賠償款已嚴重違約,一審法院居然認定張××××未違約,事實認定錯誤。
二、一審法院將被申訴人張××××支付給申訴人趙××的4.8萬元工程款作為賠償款,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均嚴重錯誤。
一審判決書第2頁“經審理查明”部分稱:“加上被告在事故前給付原告的4.8萬元,被告共給付原告賠償款19.8萬元。”一審法院已認定該4.8萬元系張××××在事故發生前給付趙××的,則該款項的性質不可能是賠償款。雙方當事人已當庭確認該款項系工程款。事故發生后、法院開庭前,張××××從來未給趙××說過該4.8萬元作為賠償款,只是在開庭時,張××××提出該4.8萬元作為賠償款。對張××××的該主張,趙××不予認可;本案其他申訴人高××也當庭表示堅決反對。由于工程款和賠償款屬于不同性質的款項,在未經當事人同意抵扣的情況下,法院違背當事人意愿將不同性質款項混為一談、并直接進行抵扣,一審法院的該項判決毫無法律依據。學習申訴狀樣本。
三、一審法院超出一審原告的訴訟請求進行判決,嚴重違法。
申訴人一審時的訴訟請求為判令張××××一次性支付剩余賠償款20萬元并支付違約金7萬元。但一審法院的判決卻是:限被告張××××于2010年12月31日前給付三原告××元,于2012月31日前給付10萬元。一審法院關于“2010年12月31日前給付元”的判決不合法,原因在于:從法理上看,法院只能在原告訴訟請求范圍內進行判決,要么支持原告訴求,要么駁回。一審時張××××并未提出反訴,而申訴人不同意將張××××支付給趙××的4.8萬元工程款作為賠償款,在該種情況下,一審法院直接將4.8萬元工程款抵扣賠償款,超出了一審訴訟請求,法律適用錯誤,程序嚴重違法。
四、申訴人一審要求張××××支付違約金7萬元并一次性支付剩余賠償款20萬元,該訴求合理合法。
張××××逾期支付第一筆賠償款已嚴重違約,應按協議約定支付違約金7萬元。此外,申訴人要求張××××提前履行付款義務,具有法律依據,理由是:
首先,在雙方簽訂的協議中,雖然對后兩筆賠償款的支付時間作出了約定,但是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及立法精神,對于債務人嚴重違約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提前履行合同義務。
由于《合同法》未對賠償協議作出專門規定,因此,本案賠償協議可以適用《合同法》總則及分則的類似規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第一百七十四條:“法律對其他有償合同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參照買賣合同的`規定,張××××未支付到期債務的金額已遠遠超過總金額的五分之一,因此,申訴人有權要求張××××支付全部賠償款。
其次,《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對借款合同而言,在借款人違約的情況下,盡管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未到,貸款人都有權提前收回借款。即按照《合同法》的規定,附期限的合同在債務人違約的情況下,債權人有權要求提前履行合同。從上述法律規定來看,申訴人要求張××××提前履行付款義務,具有法律依據。
再次,從各地法院的判例來看,附期限合同中對于債務人違約的,法院可依法判決債務人提前履行付款義務。
對于未按協議履行義務構成預期違約的,法院判決債務人提前履行義務的案例較多,一審時申訴人選擇兩起案例供法院參考。一是浙江省浦江縣人民法院在一起借款合同糾紛中作出的判決,二是太原市迎澤區法院在一起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作出的判決。兩起案件的案由不同,但是都屬于附期限的合同,對于債務人預期違約的,法院都判決債務人提前履行付款義務。這兩起案例證明,盡管合同約定了履行期限,但在債務人嚴重違約或預期違約的情況下,判決其提前履行合同義務符合法律規定,能體現司法實踐的公平正義原則。
五、一審法院在判決書中,對一審原告起訴的主要理由只字不提,明顯是偏袒張××××。
申訴人及代理人在一審庭審過程中,反復強調雖然合同約定了履行期限,但在債務人嚴重違約或預期違約的情況下,債權人有權要求其提前履行合同義務,并提出了具體的法律依據,還提供了其他法院的類似判例。然而,對于申訴人的意見,一審法院根本不予評判、不在判決書中說明采納與否的理由,而是采取完全回避的方式。一審法院的做法,缺乏基本的公平公正,不可能讓群眾信服。
綜上所述,本案一審判決在事實認定上存在嚴重錯誤,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判決明顯不公,懇請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并依法改判。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20××年××月××日。
民間借貸民事申訴狀(模板20篇)篇九
上訴人(原審被告)xx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x自治縣xx鎮某村。
法定代表人黃某,職務: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曾某,男,漢族,生于xxx年12月26日,高中文化。
原審被告劉某,男,漢族,生于xxx年12月16日。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鄰水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鄰水民初字第1xxx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一、請求依法撤銷(20xx)鄰水民初字第1xxx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
二、判令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三、一審、二審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一審法院事實認定錯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并沒有形成借貸關系,本案借款與上訴人無關。
首先,從被上訴人向一審法院遞交的訴狀看,被上訴人起訴的是劉某,并不是上訴人,只是在訴訟過程中追加了上訴人,而且從追加上訴人的理由也可以看出,其于劉某形成借貸關系時,也并沒有與上訴人掛上鉤,而是其后來訴訟中才認為是法人債務。而且從其訴狀載明的訴訟請求以及事實和理由看,劉某個人搞工程須資金向被上訴人借款,并書寫借條,借款后,劉某卻無蹤跡,被上訴人多方打聽未果,從而提起訴訟,要求劉某還款。該事實和理由是被上訴人真實意思表示,其事實是被上訴人自認的。因此本案借款被上訴人自認是被上訴人與劉某的借貸關系。
其次,從轉款的帳戶看,被上訴人的四次轉款均是劉某的個人帳戶,并沒有任何一筆款項轉到了上訴人帳戶;而且從收到借款形式看,如果由公司人員個人名義接收款項,應當有上訴人的授權委托書。故無論從形式還是從內容都不能反映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形成了借貸關系。
第三,本案借條上加蓋的印章,并不能反映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形成了借貸關系。從借條的紙張看,是法律服務所的信箋,且有另一人書寫了劉某及其妻子的電話號碼,由此可以看出,在書寫借條時被上訴人有專業人士在場指導,如果是法人債務的話,其專業人士應當會要求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以及授權委托書,事實上,并沒有這些要件。而且借條上加蓋的印章并不是上訴人使用的印章,上訴人從20xx年x月1x日起使用的印章就是經公安機關備案的有編碼的印章。由此可見,本案借條反映的應當是被上訴人與劉某的個人借貸關系,與上訴人無關。
第四,從劉某的答辯意見,可以看出其從20xx年2月起已經離開xx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不再參與xx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日常經營和管理,即不再代表企業法人對外進行民商事活動。同時表明其個人向被上訴人實際借款為56.25萬元,用于成都項目投資,而不是用于xx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經營管理。其離職后從未對外提供過任何上訴人的營業執照、合同等相關手續。被上訴人向法院提供的上訴人的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其來源很是可疑。由此可以看出,本案借款實際是劉某向被上訴人借款56.25萬元(轉款52.5萬元,現金3.x5萬元),用于自己成都項目的投資,其余的43.x5萬元屬于高利貸。本案借款與上訴人沒有任何關聯。
二,由于事實認定錯誤,對于上訴人來講,上訴人不是本案借款的債務人,沒有義務歸還借款,當然不能適用《民法通則》第x4條及10x條的規定,判決由上訴人歸還借款本息顯屬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xxx年五月三日。
民間借貸民事申訴狀(模板20篇)篇十
上訴人(一審原告):程*,女,**年*月*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xx市xx區號。
委托代理人:楊,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牛,男,出生,漢族,無業,住xx市xx區號。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王,女,出生,漢族,無業,住xx市xx區號。
上訴人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x區人民法院于x年x月20日作出的()石民初字第2555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請依法撤銷北京市x區人民法院()石民初字第2555號民事判決;。
二、請依法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三、由被上訴人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上訴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一)一審未對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的事實進行認定,并導致了在決定訴訟費承擔上的錯誤。
上訴人在一審庭審中變更了訴訟請求,將其主張的利息從按月利率4%調整為按商業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計算,二者相差近30萬元。對此,一審判決書中未予以表述和裁決,造成上訴人承擔不必要的訴訟費用。
x年4月26日,兩被上訴人由李擔保借款*萬元,并約定有利息;x年4月26日,因兩被上訴人違約而致李承擔了保證責任(支付了*萬元本金和**萬元利息)。基于此,李對兩被上訴人享有追償權。
x年10月2x日,李將其追償權轉讓給上訴人,并通知兩被上訴人。基于此,本案產生了債權轉讓關系。
而一審判決書只對債權轉讓關系進行認定、說理和裁決,但未對本案債權轉讓關系的前提即因借貸關系而產生的追償權進行相應的認定、說理、裁決,這直接導致一審法院在本案利息問題上作出了錯誤的認定和裁判。
(三)一審在本案利息問題上的認定、裁決是十分錯誤的。
在一審法院所認定的證據中,《借款協議》、《債權協議》都清楚地約定了利息;同時,李《情況說明》明確指出“第一年利息**萬元”,這與兩被上訴人在一審中的陳述是一致的——兩被上訴人自認“利息**萬元”,只不過他倆辯解該**萬元利息已從本金中扣除,雖然這種辯解是毫無依據的,但至少可以確定這樣的事實:本案約定利息、第一年的利息為**萬元。可是,本案的借款利息有這么明確、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一審判決居然予以了否定。
再說,由于本案的債權轉讓關系是基于借貸關系所形成的追償權而產生的,而本案追償權的范圍除了李已為兩被上訴人支付*萬元本金和**萬元利息外,當然包括李因替兩被上訴人承擔保證責任而造成的法定利息的損失——李不是民政部門,也不是慈善機構,不可能無償地資助兩被上訴人;何況,李之所以承擔了保證責任,是因為兩被上訴人違約所致,那么,他是不可能以免除利息來獎勵兩被上訴人的違約行為——天下沒有任何法律會是以獎勵的方式而不是以懲罰的方式對待違約者的,任何正常的社會也不會獎賞和鼓勵違約和失信行為的。
(四)一審將被上訴人已還款項從本金中扣除是錯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規定,被上訴人的還款應當先在抵充利息后,再抵充本金。因此,一審判決對被上訴人清償給上訴人的款項全部用來抵充本金是錯誤的。
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由于本案存在著以下兩個法律關系,即:一是基于原借貸關系中的保證人李高炯因承擔保證責任后產生的追償權法律關系,一是李高炯將其追償權轉讓給上訴人后產生的債權轉讓關系,那么,本案在適用法律時,應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七十九條和《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擔保法》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之規定作出判決,而一審法院竟莫名其妙地適用《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作出判決,簡直不知所云。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皆有嚴重的錯誤,同時很隨意地決定訴訟費的承擔,因此,懇請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以維護司法公正和權威,切實保障上訴人的合法權利。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程*。
x年x月3日。
民間借貸民事申訴狀(模板20篇)篇十一
上訴人(原審被告)付某某,男,1xx2年1月3日出生,漢族,某某集團第三建安公司經理,住某市某區蓮寶路1x號院1x號-1x室,身份證號:,聯系方式: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周某某,男,1x年4月5日出生,漢族,無業,住某某省某某市某某縣某某鎮六圩行政村楊村自然村22號,身份證號:
上訴請求:
2、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和其它受理費用。
事實與理由:
在第一審開庭審理中,被上訴人周某某訴稱:被告付某某于x2年x月2x日以資金緊張為由從原告周某某處借款45x元,約定x2年x月2x日前歸還借款。借款當日被告付某某給原告周某某出具了一張借條。x2年x月份經原告周某某多次催要,被告付某某歸還了x元借款,剩余43x元至今未還,故原告周某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付某某:1、償還借款43x元;2、承擔本案訴訟費用與事實不符。
本案是被上訴人周某某利用上訴人付某某手書的欠條進行敲詐勒索的犯罪行為,借條的內容并不是被上訴人周某某所寫,而是周某某的表哥手書,上訴人付某某在周某某表哥邀約的社會閑散人員的威脅和恐嚇中被迫簽署了“借款人付某某”的名字,周某某并沒有向付某某支付45x元人民幣現金。付某某確實對借條中載明的“今借到周某某人民幣45萬元整,還款日期x月2x日”內容沒有盡到應有的謹慎審查義務,但是在原審的庭審中證人黃志德、劉仁財的證人證言明確的表明;涉案借條系被告付某某受脅迫情況下簽署的。因此周某某以付某某手書的欠條向某市某區人民法院以“民間借貸”糾紛案提起訴訟,某區人民法院竟超越職能管轄范圍,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xx條起訴條件進行立案審查,不研判本案是民事法律關系還是刑事法律關系,而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做出枉法的一審判決。某區人民法院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4x條第1款之規定,裁定不予受理或者在本案開庭法庭調查階段正確研判了法律法系以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4x條第3款之規定,裁定駁回起訴,并提出司法建議,將本案移交給海淀警方立案偵查。
二、第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沒有查清本案借條形成的過程和因果關系。
周某某起訴沒有事實依據,借條內容是原告周某某表哥所寫,簽字是被告付某某所簽。該借條形成過程是案外人殷楠冒用被告付某某的名義與原告周某某簽訂勞動合同產生的糾紛,不是民間借貸糾紛,原告周某某并未向被告付某某實際出借任何款項。原審人民法院對本案的定性、案件基本事實沒有查清的基礎上就做出了錯誤的判決。
綜上: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請求某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改判;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和其他受理費用。
此致
某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附:1、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2、(x3)某民初字第52x號民事判決書復印件一份;。
上訴人:
x3年2月23日。
民間借貸民事申訴狀(模板20篇)篇十二
原告:___,性別:___,民族:___,出生年月:__年__月__日,工作單位,住址:_____,身份證號碼___:,聯系電話:____。
被告:___,姓名:___,性別:___,民族:__,出生年月:__年__月__日,工作單位____,住址:____,身份證號碼:___,聯系電話:___。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立即歸還欠款人民幣元及該款利息___元。
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被告于__年__月__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幣__元,并承諾于__年__月__日歸還欠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條。但還款期限屆滿后,被告并未歸還該筆借款,經原告多次催討均無果,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依據(寫明具體的`法律條文),特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呈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原告本人的簽名及捺印)。
__年__月__日。
民間借貸民事申訴狀(模板20篇)篇十三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
一、請求判令被告_______立即償還原告的借款本金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
二、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利息(利息計算方法: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按年利率6%算至清償時止)。
三、由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_____年___月___日,被告以資金周轉不靈為由向原告借款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被告承諾原告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歸還,同時立下借據。借款期限屆滿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張還款,而被告卻以各種理由進行拖延和推搪,至今未清償其所欠原告的`借款。
被告______________已嚴重侵犯了原告的正當權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債權人享有請求債務人給付的權利。故原告具狀起訴,請人民法院支持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為盼。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訴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日。
民間借貸民事申訴狀(模板20篇)篇十四
申訴人(一審被告):
被申訴人一(一審原告):
被申訴人二(一審被告):
申訴人因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xx市第一人民法院東城法庭**日做出的**號民事判決并有**號,現提起申訴。
申訴請求。
一、請求解除執行文件,申訴人并未收到執行通知書,也不知判決書何時生效。剝奪了申訴人要求再審的時限。
二、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自相矛盾,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將本案發回重審。判令《借款合同》無效并返還所供款項、借款合同與借款借據。
三、請求審查核實被申訴人xx銀行提交所有證據真實性。要求兩被申訴人提供買賣合同原件并加蓋騎縫章對質,并對所有提交證據簽字或蓋章確認。因為實現買賣合同而簽訂的借款合同不能脫離買賣合同而存在。被申訴人xx銀行提供的買賣合同明顯是偽造的房屋買賣合同。
申訴人聲明在**號再審案件中提供證據必須有指印為證。
四、請查證**6327號與**號合同買受人是否為同一人。
五、請求判令被申訴人承擔本案全部費用。
事實和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xxxx年1月5日,申訴人與**中介以xxxx名字簽主山假日××認購書,xx年1月12日申訴人因相信律師基于認購書主體事實存在而簽了填空處為空白的房屋買賣合同標準件與公證書(內含借款合同),兩被申訴人在申訴人不在場的情況下自行于xx年3月8日簽公證書,被申訴人xx銀行于xx年3月15日在申訴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發放貸款匯入xxxx帳戶,申訴人與xx銀行第一次接觸是xx年4月19日首次付按揭款和簽收借款借據,從買賣合同與公證書的備案章xx年4月19日可知申訴人是在此后才拿到買賣合同復印件與公證書,說明xx銀行可不通過申訴人的借據簽名先轉到被申訴人xxxx的賬戶上,兩被申訴人可自行交易。申訴人拿到買賣合同復印件看到上面填空處內容顯失公平,違背如雙方未約定應該按國家標準或行業規則來履行,此合同主體不是認購書上的出賣人和公證書上的主體感到疑惑,被申訴人xxxx聲稱與買賣合同上出賣人是掛靠關系并不出具原件確認。申訴人要求xx銀行提供買賣合同原件對比,回復存放在房管所沒有原件,但是上訴時卻有假買賣合同,兩被申訴人明顯存在惡意磋商隱瞞事實真相行為。在交首次按揭款時了解在簽認購合同前銷售人員承諾在規定時間內由開發商交納財產保險的優惠,但xx銀行告之并未交納,申訴人擔心xxxx不誠信,小開發商存活期不是很長影響后期的權益,于xx年9月14日變更了按揭年限為,這份協議卻有騎縫章加蓋。
xx年申訴人房屋質量問題找不到買賣合同的委托代理機構即xxxx相關負責人,致電買賣合同中出賣人東城開發房地產公司回復并未收到申訴人購買主山假日××的房款,所以沒有責任處理。后對比買賣合同與借款合同發現售樓款專用帳號不同。由于申訴人的買買合同與xx銀行的借款合同是基于同一事實而發生的連貫的、不可分割的法律關系,致電被申訴人xx銀行問基于同一事實的款項為何不是匯入買賣合同中指定房款帳號,xx銀行回避此問題。由于申訴人所持買賣合同復印件后于公證書成立時間,所以一直擔心所持合同是假的,但是在xx年交契稅時卻能夠順利通過并顯示買賣合同成立時間為xx年4月5日,同時房管所工作人員告知并未確權辦不了房產證。根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27條以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的,須提交生效的預購房屋合同,而xx銀行所簽的借貸合同xx年3月8日成立明顯違背了國家法令,無法確認借貸合同的有效性。被申訴人xxxx一直稱已確權,多次索要購房發票也無果,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應當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開發商的原因導致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可退房。申訴人不斷的被兩被申訴人隱瞞事實真相造成權益得不到保證,于xx年初向xx銀行提出要求退房由于找不到xxxx負責人而斷供,并要求告之合同事實真相。期間也因質量問題找不到開發商至建設局投訴要求退房,書面回復是xxxx是有資質的開發商了事。當時被申訴人xx銀行提出由xxxx回購房屋,申訴人要求兩被申訴人提供文件參考卻沒有下文。
斷供期間收到兩被申訴人的律師函與催款單,發現xx銀行從連帶保證人xxxx帳號劃入申訴人的帳號與借款合同內帳號不一致,保證款項帳號也不同。申訴人在被申訴人xx銀行只有一個卡帳號,xx銀行隱瞞了事實真相單方面的開立并擁有申訴人借款合同帳號即借據上存款戶賬號,證明借款借據中的申訴人簽名只是兩被申訴人的交易幌子,申訴人并未實際擁有借據上的帳號。現發現房屋買賣合同上房號為××與公證書內××有略微不同,現知房產證上房號與門牌號也不同,而且得知現在也辦不到房產證,完全有理由退房。而申訴人的實際還款帳戶又無法確認是供的什么款項,脫離兩合同存在。銀行交易存折也沒有17萬的交易記錄存在,近期銀行告之銀行借款帳號為虛設帳號,說明申訴人根本就不曾向銀行實際的借出款項,不存在借貸行為。
根據《民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九十二條《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第五十八,第五十九條規定可認定該《借款合同》無效并返還所供款項、利息與借款借據。
二、一審判決證據不足:
xx銀行提供的上訴證據自相矛盾。xx銀行自行打印的買賣合同非申訴人所簽xx房屋買賣合同標準件,而且提供副本顯然不可能出現在一式三份約定,明顯是造假行為。xx銀行提供的買賣合同中付款方式為一次性付款,證明此買賣合同不需辦理貸款;其中預售許可證為空白不符貸款流程.預售房款處開戶銀行為空白和被申訴人xxxx的不一樣,明顯是想隱瞞事實;簽章處格式內容與被申訴人xxxx不一樣,上面竟然有申訴人的簽字,上面連合同成立日期也沒有,明顯是偽造。借款借據在xx年3月15日發放款項先于申訴人拿到買賣合同與公證書,證明申訴人在不知合同有問題情況下簽的字,借據上申訴人存款帳戶與催款通知上的帳戶不同,無法確認真實性。
xx銀行提供個貸催收通知書上扣款帳號明顯非貸款合同上的帳號,逾期期數也非xx年斷供以來的期數,明顯是假證,可向銀監調查此事。
綜xx銀行所供自相矛盾的假證,兩被申訴人惡意隱瞞事實,證明xx銀行與申訴人不存在實質上的借貸關系,申訴人是兩被申訴人惡意磋商的被侵害人。
一審結束后申訴人被法官要求在筆錄上簽字,因看到兩被申訴人未看內容就匆匆在后面簽字走了,本著誠信原則相信書記員的筆錄也在最后一頁簽字,后發現筆錄第一頁明顯失真,無法認同筆錄準確性,如將申訴人性別寫為男,未出庭審判長列為出席,獨審制為合議庭,長達兩小時也被縮短時間了,兩小時的辯論不可能全都記住,庭辨中書記員表示筆錄電腦資料不見了,發現不少庭辨并未記錄進去,由于有錄音,并未確認后面的內容,四頁筆錄(每頁都有簽字)申訴人簽名只是想表示有如期出庭。井法官在辯論中也表示會再審對比合同原件,不料卻突然有了判決書,申訴人無法想象出自相矛盾的假證也能立案與勝訴。申訴人法律專業知識不夠,不知筆錄的重要性,請求再審不以一審筆錄作為判決依據。
綜上一審判決違背《民事訴訟法》第64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一審判決以自相矛盾的假證作出判決,明顯是偏袒行為。辯論中申訴人請求法官要求被申訴人xx銀行在其出據的證據上簽字確認卻被拒。
從本案中可看出,被申訴人只要拿著申訴人的簽字部份就可以在申訴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辦理買賣合同與借款合同,并任意更改合同內容惡意磋商侵害申訴人的權益,違反公平、公正與誠信原則。
三、一審判決程序違法,適用法律錯誤:
一審為獨審制非判決書中合議庭。被申訴人xx銀行的證據自相矛盾的情況下作出判決不符《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庭審中出現事實不清,法官要求xxxx提供合同原件再審,申訴人相信法官之言會再次開庭確認一直疑惑的買賣合同真相。一審剝奪了申訴人質證的權利作出了錯誤的判決,違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條文。在自相矛盾的假證情況下錯誤用《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條,二百零五條,二百零六條,二百零七條作出判決。
根據《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銀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支付商品房預售款和房地產交易登記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同意使用商品房預售款的`,上一級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和追回流失款項;給預購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連帶責任。《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三十六條、三十七條、三十九條、四十一條規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八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未經公證的事項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規定。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可確認公證書內借款合同的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八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企業事業單位可以自主選擇一家商業銀行的營業場所開立一個辦理日常轉帳結算和現金收付的基本帳戶,不得開立兩個以上基本帳戶。
根據xx銀行交易記錄,未有貸款××萬的交易記錄,因而不存在借貸關系。未辦理任何抵押手續,不存在抵押合同。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請中級法院依法查明事實,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申訴狀一式三份。
申訴人:×××。
xxx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律對民事申訴狀的寫作沒有規定,根據審判實際的需要及民事申訴與民事申請再審的相同之處,民事申訴狀的寫作可以效仿民事再審申請書。其寫作要點是:
首部。
(1)注明文書標題民事訴狀。
(2)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基本情況,在其身份或有關基本事項之后,應注明其在原審或終審中的訴訟地位。
正文。
(1)案由:寫明申訴的案件名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判決、裁定編號及制作日期,并表明對該判決不復,提出申訴的態度。
(2)請求事項:概括寫出請求人民法院解決什么問題,從原則上說明要求達到的目的。
(3)事實和理由:首先明確而具體寫出判決、裁定的錯誤,然后針對指出的錯誤,全面、客觀、準確地陳述案件的有關事實,具體列出有關人證、物證、書證以及其他主要色證據線索。
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稱。
(2)申訴人簽名、蓋章。
(3)申訴日期。
(4)附項:附上已經生效判決、裁定,以及可以支持其申訴請求的有關證據材料。
民間借貸民事申訴狀(模板20篇)篇十五
被告:_________________陳__________,男,__族,_____年___月__日___生,住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_。
(1)判令被告歸還借款30000元;支付約定利息750元;支付逾期還款利息2100元(暫定);合計32850元。
(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_________________。
被告于,向原告借款30000元,期限為3個月,并約定支付利息750元。被告出具借條(名為借款資產抵借協議)一張,證人周__________作證簽字。
期滿后,原告多次追討未果。被告又于承諾在__年底歸還。
時至__年底,被告仍未履行相關義務,現請求貴院判令被告歸還借款本金30000元,約定利息750元,逾期還款利息2100元(以20__年全年,年息7%計,暫定)。請貴院查明相關事實,并準如所請。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間借貸民事申訴狀(模板20篇)篇十六
原告:___,男,__族,__年__月__日生,住廣東省__市__區路號。公民身份號碼:_____。
被告:___,男,__族,__年__月__日生,住廣東省__市__區路號。公民身份號碼:____。聯系電話:____。
2、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_年__月__日,被告以資金周轉為由,向原告借款現金人民幣__元,并向原告出具了載明相應款項的《借據》,約定于_年__月__日一次性還清。上述借款,原告已多次向被告進行催討,但被告卻以各種理由一拖再拖,至今未還。
原告認為,本案的《借據》是在原告向被告提供現金借款后由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是被告真實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被告應按照《借據》中約定的還款期限(_年__月__日)向原告償還借款__元。因原、被告未約定借期內利率和逾期利率,被告至今仍未償還借款,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定,被告還應自_年__月__日起按年利率6%的標準向原告支付利息。其中,自_年__月__日起至_年__月__日的利息為__元。
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現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希判如訴請。
此致
廣東省__人民法院。
起訴人:_____。
__年__月___日。
民間借貸民事申訴狀(模板20篇)篇十七
申訴事由:申訴人不服xx縣人民法院(1999)城民再初字笫04號判決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72第三款承包人未取得逮筑施工企業資質,承包擴改河堤工程淹死人命,xx鎮政府xx誘導證人作假證,不賠償損失,向貴院申訴。
由被申訴人承擔一二再審的全部訴訟費。
申訴事實理由:
1997年3月18日被申訴人xx是xx省xx市留級停薪的干部沒有施工資質,因其愛人在湖南省財政廳干部的特殊關系,被申訴人xx鎮政府卻將70萬元平整河床的工程發包給了沒有施工資質的被申訴人xx。(見承包工程合同書)。
1997年6月5日下午施工到楊家山村河段,施工挖機師付xx又調轉到己平整好河床的四團村河段,為方便施工人員洗澡,在三水河和大沖溪水交匯處,村民用于洗菜,洗衣,夏天小孩戲水的公共場所河床中間挖了一個2-3米寬,2米深的鍋底形水坑,被申訴人也未事先通知村委會和四團村村民,更未設置任何警示標志,1997年6月7日,申訴人的小孩xx規不知河中挖了個鍋底形深水坑,看牛回家因天氣熱到河里去洗澡,掉入剛挖的鍋底形水坑,爬不上來被水淹死,我夫婦在廣東打工聽到這個惡信急忙趕回家,找該工程施工人員和xx鎮府負責任該工程指揮長xx問個清楚,xx不但不進行安慰,反而惡語傷人說:“申訴人欺辱外地人,要申訴人把他的屁股咬二口”,一次協商沒有達成賠償協議。事故發生后,xx勞動局xx告等人也到現場作了調查后,向局長xx作了匯報,xx又包庇二被申訴人,xx至今未將責任事故向縣政府匯報。(見原政府辦主任xx證據)。
申訴人為了被無辜淹死的小孩討回公道,1997年7月25日向xx縣法院起訴。xx鎮負責該工程的指揮長xx誘導xx作假證,又串通村支部書記xx作假證,xx縣法院審理時認定了xx和xx作的假證,于1997年12月12日xx法院作出(1997)城民初字第52號判決書,邵陽市檢察院1999年8月11日提出抗訴,xx縣法院于1998年8月20日再審,作出(1999)城民初再字第04號判決。認定“:被申訴人xx的施工人員在平整河道竣工時應部分群眾要求,在河床中挖堀一個約2米深,2--3米寬的水坑方便群眾洗澡,并無不當,其行為與xx規之死沒有直接因果關系,故在本案中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申訴人認為;(1997)城民初字第52號判決書和(1999)城民再初字第04號判決沒有適用本案事實的一條法律作出判決,是錯誤的判決,其申訴理由是:
2.被申訴人xx在施工竣工后再挖一個水坑,是為方便自已工程隊的人借四團村部分群眾的名義挖一個水坑洗澡,超出合同施工范疇,屬于違規。
4.xx法院城民再初字第04號認定的xx偽證詞中所謂的部分群眾僅只四人,而實際只有xx一人,他既不是村干部,也不是人大代表,難道僅憑xx一人就能代表四團村一千多口人的要求嗎?豈不是更荒唐嗎?(見四團村委會證據)。
5.城民再初字04號還稱:“被申訴人xx鎮政府與被申訴人簽訂和履行河道平整合同時沒有過錯,故被申訴人xx鎮政府對本案亦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申訴人認為,被申訴人xx是一個沒有資質的承包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4號第一條規定,建設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椐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申訴人認為,根據以上法律規定,被申訴人xx鎮政府與被申訴人xx簽訂的合同屬無效合同,在施工中違規操作造成淹死人命大案,應承擔本案全部賠償責任。(見二被申訴人的承包工程合同)。
7.根據2006年4月15日,xx當著四團村干部xx、xx承認:1997年7月29日xx、xx利找他作證詞是出于報復心理,是假的:該證明足以證明了xx是該工程的指揮長為逃避責任,故意誘導xx作假證。xx在1997年6月5日下午根本沒有到過施工挖水坑現場,xx與xx利誘導xx作出的假承述誤導xx縣法院作了不公正的判決。據此,二被申請人應負本案的全部法律責任。(見xx2006年4月15日證據)。
申請再審人明白,本案的申請再審人與二個被申請人雙方權力和勢力、財力相差懸殊,申訴人是無權、無勢、無錢的弱勢農民,而被申訴人是有權、有勢、有錢的xx鎮政府,和腰纏萬貫的包工頭xx,原審xx縣法院二次審理認定了xx提供的偽證,不顧事實的真象,不適用本案的法律作枉法判決,為此,申請再審人對(1999)城民再初字04號判決書不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笫(三)款、笫(六)款、笫(十二)款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五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請求撤銷(1999)城民再初字第04號判決書,要求級法院裁定再審。
此致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再審人:xx。
2009年7月29日。
文檔為doc格式。
民間借貸民事申訴狀(模板20篇)篇十八
上訴人(原審被告):牛某,女,x年8月28日出生,漢族,xx市某村村民,現住某村。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顧某,男,x年1月24日出生,漢族,某村村民,現住該村。
上訴人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某人民法院于x年6月20日作出的()某民初字第458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某人民法院()某民初字第458號民事判決;。
2、依法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3、一、二審訴訟費用及其它費用、損失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存在錯誤。
本案的基本事實是,x年3月14日我向被上訴人借款5000元,并出具欠條一張后,因被上訴人向我索要,我于一個月后向打工的羅某借款5000元,羅某把錢交給我后,當著羅某的面,我把5000元現金還給了被上訴人。當時,我向被上訴人索要欠條,被上訴人說沒有帶著欠條,不給我,說回去找到欠條就撕毀。我讓被上訴人寫個收到條,被上訴人也不給我寫,并且說絕對不再第二次向我重復索要。當時,羅某就在現場,親眼目睹了這一切。
x年4月25日,被上訴人竟然以我已還清借款、沒有撕毀的欠條向人民法院起訴我,令我十分憤慨。接到法院的傳票后,在某廣場,我就質問被上訴人,被上訴人承認了我還款的事實,并承諾一定會去法院進行撤訴。同時,我拿到了被上訴人上衣兜內的一張欠條,該欠條與我所打欠條幾乎一模一樣,我以為是我所打欠條,就把它撕毀了。所以,在x年6月4日法院開庭那天我沒有去法院,法院在開庭時也沒有打電話提醒我到庭。我以為被上訴人果真撤訴了。誰知,6月26日法院通知我去拿判決書。在法院,我見到了我所打的真實的欠條,我才知道在某廣場我撕毀的欠條,是被上訴人模仿我的筆跡假造的。我方知,被上訴人又一次欺騙了我。
由此基本事實可知,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存在錯誤。
二、被上訴人有“詐訴”行為,原審判決僅憑欠條認定事實證據不足。
被上訴人在我已還清借款的情況下,不僅不撕毀欠條,而且憑該欠條惡意起訴我,全然不顧事實。
被上訴人假造我所打欠條,并攜帶至某廣場,在承認我已還款的事實、承諾一定會去法院進行撤訴的情況下,卻又按時參加庭審,言行不一致,屬于“詐訴”行為。
如果原審法院提醒我到庭,我出示被上訴人承認我已還款事實的錄音證據,原審判決結合欠條與該錄音證據,一定會認定被上訴人證據不足,駁回其訴訟請求。故原審判僅憑欠條就輕易認定事實,證據不足。
三、原審法院審理本案的程序不當。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在領取法院傳票時,我已向法院留了我的聯系電話號碼,而在6月4日法院開庭審理時,法院卻沒有“以人為本”進行審理,沒有給我打電話提醒我,沒有問我不到庭的原因,沒有了解情況就缺席進行了審理。
在缺席審理后,法院沒有貫徹“基層法院處理民事糾紛以人為本、調解為主,構建和諧社會”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一個電話也沒有給我打,就于6月20日徑行作出了判決。
法院圖省事的缺席審理和判決,對我極為不公,使我蒙受了不白之冤,輸得不明不白,也有失法律的公平與正義。該對我不利的審理和判決,沒有體現“以人為本”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不僅使惡意詐訴的被上訴人鉆了法律的空子,使我萬分冤屈和憤怒,在十幾天內吃不下、睡不好、又氣又恨,也使民間糾紛、鄰里矛盾再度激化,逼得我不得不向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以申張正義、還我清白。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存在錯誤,證據不足,程序不當。現依法提起上訴,懇請貴院查明案件事實,依法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某中級人民法院。
2、某人民法院()某民初字第458號民事判決書1份。
x年七月五日。
根據《規定》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經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的部分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利率市場化是一個必然的趨勢,央行在20xx年7月就不再公布同期貸款利率基準,最高院選擇了固定的6%為計算基數,民間借貸年利率原則上不能超過6%的四倍即24%。未超過24%部分的利息予以保護;超過年利率24%,但未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已經支付的不能再要求返還,未支付的不能在要求對方支付;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已經支付的可以要求對方返還。
根據《規定》第二十五條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條規定對于借期內利息未做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出借人主張利息,無法獲得法院的支持。
第二十九條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未約定逾期利率或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一)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二)約定了借期內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本條規定,約定借期內利率的,逾期按照借期內利率主張利息;未約定借期內利率的,逾期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對于沒有約定借期的借款,在出借人提示還款前均不可以主張利息,提示付款后或者人民法院送達訴狀后,可按照年利率6%主張利息損失。
根據《民事訴訟法》中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借款人作為被告,借款人所在地可以作為管轄法院。根據《規定》第三條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為合同履行地。根據本條,出借人起訴主張歸還借款,此時出借人為接受貨幣一方,故出借人所在地同樣可以作為管轄法院起訴,此舉可以減輕出借人的訴訟負擔。
a縣王某向b縣張某借款10萬元,約定月利率3分,借期兩年,利息按月支付。借款期間內王某按約定向張某支付利息,兩年期滿后王某停止支付利息且不歸還本金。張某遂向b縣法院起訴,訴請王某按照3分月息支付逾期還款利息及本金,法院立案受理。王某收到訴狀副本后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王某是被告,管轄法院應當是王某住所地即a縣法院管轄,請求移送至a縣法院。b縣法院依《規定》第三條認為張某要求歸還借款應為接受貨幣一方,b縣有管轄權,駁回王某的管轄權異議申請。開庭時,王某提出法律規定月利率最高不得超過2%,王某按每月3分利率支付利息,應將多支付的利息返還。最后法院依據《規定》第二十六條判決不采納王某的抗辯,已經支付的3分月息不返還,同時判決王某應該按照月利率2%支付逾期利息及借款本金。
現實生活中,許多民間借貸是發生在熟人、朋友之間,很多不約定還款期限,即便是催還欠款也沒有留下證據。等到最后不得以“對簿公堂”時,卻發現已經過了訴訟時效。
20xx年5月李先生向張先生借款20萬,表示會在3個月內還款,由于關系較熟,欠條并未寫明還款期限。20xx年8月份,張先生多次催促李先生歸還借款,李先生均以各種理由推脫,20xx年4月張先生只好訴諸法院,開庭時李先生以該筆借款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
關于民間借貸的訴訟時效應分兩種情況分析:一種為約定了還款期限,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借款人在還款日沒有還款的,開始計算兩年的訴訟時效。一種為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民間借貸,出借人向借款人提示還款,此時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根據該規定,約定還款期限的民間借貸出借人只要在訴訟時效內要求還款,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出借人只要向借款人提示還款,可以起到中斷訴訟時效的作用,兩年的訴訟時效重新起算。故本案中李先生的訴訟時效已過的抗辯不成立,法院應該支持張先生的訴訟請求。因此在民間借貸中應當及時催還借款并保留催款證據比如快遞單、短信記錄、電話錄音等證據。
根據民事訴訟舉證的原則,出借人應當就當事人之間存在借款關系承擔舉證責任。人民法院對于民間借貸案件審查的原則是“借貸合意”+“借貸事實”。借貸合意可以是借款協議、借條甚至口頭協議等能夠證明款項性質的證據。借貸事實就是款項實際支付的事實,根據《合同法》自然人間借貸屬于實踐性合同,自然人只簽訂合同并未支付借款,借貸合同尚未生效。在出借款項時應當保留支付憑證,對于大額資金應當通過銀行轉賬更宜。根據《民事訴訟法》,在訴訟中要有明確的被告,司法實踐中大部分民間借貸協議中均未寫明借款人身份信息,給訴訟造成了很大障礙,建議在借貸協議中寫明借款人身份證號碼,便于訴訟中準確確定被告,以減少相應的訴訟成本。
民間借貸民事申訴狀(模板20篇)篇十九
范文一:
原告:xxx,男,漢族,1969年6月4日出生,住xx省資陽市安岳縣高屋鄉社皇村5組,公民身份號碼511023,聯系電話:。
被告:xxx,女,漢族,1969年9月5日出生,住xx省三臺縣新生鎮星火裕民村1組023號,公民身份號碼510,聯系電話:。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償還人民幣60720.59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
被告xxx于x年x月x日向原告xxx借款人民幣xxxx(xxxx)元,并出具了借條一張,雙方約定x年x月x日還款x萬元,余下欠款x月x日還清。約定的首次還款日(x月x日)到來后,原告xxx向被告xxx多次催要欠款,被告xxx一直借故拖延至今。約定的最后還款期限(x月xx日)已過,被告xxx至今分文未還。且原告xxx用手機撥打被告xxx的手機時,還多次出現被告xxx不接聽電話的情況。
原告認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雙方已形成事實上的民間借貸關系,被告xx作為債務人,有義務向債權人償還債款。
綜上所述,上述被告的.行為已侵犯原告的財產權益,給原告造成了經濟損失。為維護原告的合法財產權益,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向貴院提起訴訟,請依法判決如訴訟請求!
此致
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xx。
xx年xx月xx日。
范文二:
原告何a,男,1967年5月28日生,漢族,xx縣人,現住xx縣s鄉h村。
訴訟請求。
一、要求被告夏b償還原告的借款伍萬元(50000元);自起訴之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算至清償時止。
二、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2007年4月24日,被告以資金周轉不靈為由向原告借款五萬元,被告承諾原告于數日后歸還,同時立下借據(見附件1)。一月后,原告向被告主張還款,而被告以各種理由進行拖延和推搪,至今未清償其所欠原告的借款。被告方已嚴重侵犯了原告的正當權益,根據法律規定,債權人享有請求債務人給付的權利。故原告具狀起訴,請人民法院支持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為盼。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起訴人:何xx。
xx年xx月xx日。
附:1、本訴狀副本1份;。
2、借條復印件2份;。
3、原告戶籍證明1份。
范文三:
原告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出生,住址: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出生,住址: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償還原告欠款本金及利息_____元;。
2、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_____元;。
3、原告為實現債權而委托律師的委托費用_____由被告承擔;。
4、本案所產生的一切其他相關費用均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14年5月14日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220000元整。雙方約定被告應于2011年6月14日下午銀行下班前一個小時將借款還清給原告,超過銀行下班時間另加100元交通費;上述借款為有息借款,利息自被告收到上述款項之日起,每月按3%的標準計算。
雙方約定該項借款期限屆滿,被告未能及時歸還原告的,視為被告違約,被告每逾期一日應賠償原告200元。被告同時將其名下合法資產交給原告做債務清償,并無條件配合原告辦理拍賣、變更、銀行抵押等相關手續。同時原告為實現債權所產生的費用包括法院訴訟費、執行費、聘請律師費等一切相關費用均由被告承擔。
被告于2014年10月12日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歸還原告60000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
據此,原告請求兩被告歸還本金160000元,另加計利息18470元,違約金61200元,委托律師費3000元。各項共計人民幣242670元。
根據雙方《借款協議》約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維護原告權利。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訴人: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
1、本起訴書一式三份;。
2、借款協議復印件一份;。
3、收條復印件一份;。
4、原被告身份證復印件若干;。
5、其他證據若干。
文檔為doc格式。
民間借貸民事申訴狀(模板20篇)篇二十
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四川省xxxxxxx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南充市xxxx路xx號。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長。
被申訴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重慶市中國xxxxx(集體)有限公司。
申訴人與被申訴人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渝高法民終字第xxx號判決,已向貴院提起申訴。現申訴人提出如下補充請求:
補充請求:原判決認定申訴人存在違約及善意代被申訴人支付的42萬未扣除與事實不符,同時判決申訴人承擔200萬違約金明顯偏高。請求撤銷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2011)渝高法民終字第xxx號判決,將本案依法發回重審。
事實及理由:
一、申訴人遲延支付50萬元設備款,取得了被申訴人同意。
在案涉《設備購銷合同書》第四條第五項明確約定,申訴人向被申訴人支付設備價550萬元后(含定金100萬元),被申訴人應保證在兩個工作日內與乙方完成設備交接。
嗣后,申訴人預見到提貨會遭遇阻力,向被申訴人支付了500萬元貨款,由于被申訴人拖延40余天未能交貨,被申訴人即向申訴人開具委托同意申訴人提貨。該情形實際上是買賣雙方對價款的支付方式達成新的一致意見,即被申訴人同意申訴人暫緩支付50萬元設備款而先行提貨。足以說明被申訴人同意申訴人暫緩只付余款50萬元,該行為不屬違約。
因此,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在被申訴人同意申訴人遲延付款的情況下判決申訴人承擔違約責任,明顯與事實不符。
二、申訴人善意代被申訴人向案外人支付42萬元,非申訴人付款義務,該款項應在申訴人應支付給被申訴人款項中予以扣除。
申訴人在被申訴人同意提貨的情況下,由于被申訴人與案外人之間的糾紛,導致申訴人長達幾十日不能提貨。申訴人為減少損失、確保已付500萬元資金的安全,善意代被申訴人按xxxx區國資委安排繳納了42萬元,該款項應在申訴人應付給被申訴人款項中予以扣除。重慶高級人民法院對該事實未予確認,屬事實認定錯誤。
三、即或申訴人存在違約行為,申訴人應付被申訴人款項為50萬元,重慶高級人民法院判決申訴人承擔200萬元違約金亦明顯偏高。
首先,《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九條明確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本案中,申訴人應付被申訴人款項差額為50萬元,重慶高級人民法院判決申訴人承擔違約金200萬元帶有嚴重懲罰性,且明顯與欠款金額不對等。
其次,被申訴人主張200萬違約金,并未提供其由于申訴人未支付50萬元款項而遭受了200萬損失的依據,重慶高級人民法院判決申訴人承擔200萬違約金明顯無事實依據。
基于以上事實,申訴人作出前述補充請求,望貴院慎重查明,還申訴人一個公道!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訴人:四川省xxxxx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