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斷進步的路上,自查報告是一個必要的環節,它可以提醒我們關注自己的充電情況以及存在的不足。在這里,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成功的自查報告案例,希望能激發大家寫作的靈感。
2023年危險化學品自查報告(通用13篇)篇一
第一條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交通運輸、鐵路、民用航空、農業主管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別和分類標準確定、公布,并適時調整。
第四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
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安全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從業人員應當接受教育和培訓,考核合格后上崗作業;對有資格要求的崗位,應當配備依法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
第六條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組織確定、公布、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核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二)公安機關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大型儲罐,下同)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并依法對其產品質量實施監督,負責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
(四)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組織危險化學品的環境危害性鑒定和環境風險程度評估,確定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負責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依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五)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資格認定。鐵路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的安全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承運人、托運人的資質審批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航空運輸以及航空運輸企業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鑒定的管理,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許可證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企業營業執照,查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違法采購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八)郵政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寄遞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第七條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五)發現影響危險化學品安全的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支持、督促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相互配合、密切協作,依法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條國家鼓勵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進技術、工藝、設備以及自動控制系統,鼓勵對危險化學品實行專門儲存、統一配送、集中銷售。
第二章生產、儲存安全。
第十一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及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業規劃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鄉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
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應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并將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的情況報告報建設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45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第十三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標志,并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
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的7日前書面通知管道所屬單位,并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制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管道所屬單位應當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
第十四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行生產前,應當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
生產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負責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部門,應當將其頒發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第十五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提供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標簽。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的,應當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
第十六條生產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將該危險化學品向環境中釋放等相關信息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情況采取相應的環境風險控制措施。
第十七條危險化學品的包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危險化學品包裝的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
第十八條生產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經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認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出廠銷售。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應當按照國家船舶檢驗規范進行生產,并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定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使用單位在重復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維修或者更換。使用單位應當對檢查情況作出記錄,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條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除外),與下列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一)居住區以及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員密集場所;。
(二)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三)飲用水源、水廠以及水源保護區;。
(六)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
(七)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設施、區域。
已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其所屬單位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并組織實施。
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的選址,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容易發生洪災、地質災害的區域。
本條例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生產、儲存、使用或者搬運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二十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一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并保證處于適用狀態。
第二十二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對安全生產條件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的方案。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在港區內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其生產、儲存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數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發現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的,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設置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
第二十四條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并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并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儲存數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
對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應當將其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港區內儲存的,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
第二十六條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并設置明顯的標志。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專用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相應的技術防范設施。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
第二十七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不得丟棄危險化學品;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未依照規定處置的,應當責令其立即處置。
第三章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條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其使用條件(包括工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并根據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危險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條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屬于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除外,下同),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
前款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農業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三十條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安全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四)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第三十一條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45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第三十二條本條例第十六條關于生產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的規定,適用于使用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關于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的規定,適用于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第二十二條關于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的規定,適用于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
第四章經營安全。
第三十三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下同)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2023年危險化學品自查報告(通用13篇)篇二
xxx安監局:
根據《xxxxx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集中開展嚴厲打擊危險化學品、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和煙花爆竹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專項監察執法行動的通知》(xxxxx發[2011]25號)的有關規定和要求,我中心領導高度重視此次專項檢查行動,制定了檢查方案,成立了檢查領導小組。由于我中心只使用有危險化學品,故對照表1逐一進行深入細致的自查,嚴格落實制度措施,現將我中心自查情況匯報如下:
1、中心組織相關人員宣傳學習《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家安監總局、工信部《關于危險化學品企業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的實施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
2、中心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備案證》手續。
3、中心無證照不全、超許可范圍或過期現象發生。
4、中心建立有安全使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落實了安全生產責任制。
5、中心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均考核合格,并持證上崗。
6、中心危險化學品庫房建設項目嚴格按照“三同時”要求報批。
7、中心危險化學品庫房不存在未按正規設計、未審查通過就使用的現象發生。
8、中心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并執行領導值班帶班制度。
9、中心嚴格按照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落實”要求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10、中心每年均開展夏季防雷、防汛、防倒塌、防泄漏爆炸“四防”工作。
11、中心在危險化學品庫房設置有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腐、防滲漏等安全設備、設施,并進行監控、維護,保證其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12、中心不存在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三違”行為。
13、中心對臨時用電等危險性作業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并開展風險分析,落實過程監管,并制定有安全防范措施。
14、中心對涉及15類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進行了更為嚴格的管理。
15、中心危險化學品庫房即儲存場所未與禁忌物混存混放。
16、中心對液氨等液化危險化學品進行嚴格的充裝管理。
17、中心不存在非法違法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18、中心檢驗人員能正確辨識重大危險源,并建立有檔案、采取定期檢測、監控。
19、中心制定有危險化學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按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
20、中心為檢驗從業人員提供有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督促正確佩戴使用。
21、中心嚴格按照規定報告生產安全事故,并落實責任追究制。
22、中心無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指令、抗拒安全執法的行為。
對于本次自查,中心領導特別強調要按照xxx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內東區安監發[xxxx]25號文件要求,逐項落實,不能流于形式。希望通過本次自查活動,發現問題,解決問題,保障我中心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和使用。
xxx。
二〇xx年六月三十日。
2023年危險化學品自查報告(通用13篇)篇三
為了貫徹xx市教育局下發的相關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強學校危險化學品的使用、管理,保障學校和師生的。生命財產安全,我校近期對化學品安全使用、管理進行了一次徹底檢查,現就檢查情況匯報如下:
為了加強對學校危險化學品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工作,我校成立了監督檢查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要求檢查組成員采用定期檢查與不定期抽查相結合的方法,加強對化學品安全管理的檢查力度,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和整改。
儀器室、實驗室各種制度齊全,均上墻公示。具體有《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危險化學品使用制度》、《實驗室管理人員職責》、《儀器室管理人員職責》、《化學品使用登記制度》、《化學實驗應急處理辦法》等。
學校為了加強對化學藥品的管理,實行問責制,誰主管誰負責,出現問題,一查到底。科學儀器室、科學實驗室由辦公室主管,檢查組督促。
1、學校應建立危險、劇毒藥品帳冊,從購進、入庫、領用、使用、處理都必須及時、準確做好記錄,做到帳物、帳帳相符。
2、學校應將危險品(建立專門的.櫥柜)。實驗室管理人員應對危險品要作經常性檢查。
3、實驗室管理人員應將危險分類存放,相互保持安全距離,嚴禁混放;強酸、強堿要上鎖保管,放在不為外人輕易獲取的地方。嚴格保管好各類化學危險品和劇x品,做到人離門鎖。
4、任課教師領用危險、劇毒藥品時,必須填寫“危險及劇毒藥品領用單”,獲批后,才能向管理員按所需數量領取。領用的危險及劇毒藥品在使用后,如有剩余仍由任課教師繳還實驗室,并在原領用單上注明繳還藥品的數量。使用危險化學藥品的教師及實驗人員,必須遵守操作規程,嚴格落實安全防護措施。
5、化學危險、劇毒藥品一旦發現丟失、被盜時,應當立即報告學校領導、教育主管部門和當地公安部門。
試驗后的危險及劇毒藥品廢液或殘渣等應集中存放,由學校教師定期安全處理或銷毀。在處理過程中盡量減少對環境的污染。
1、化學藥品都能按照要求存放保管。
2、易燃品、易爆品有專門的柜子存放并加鎖。
4、實驗室、儀器室均有鎖。
5、既往危化品的領用記錄,未與普通藥品領用分開單獨登記,今后需單獨登記,獨立存檔。
2023年危險化學品自查報告(通用13篇)篇四
據教育局《關于開展中小學危險化學品安全檢查的通知》精神,我校對實驗室危險化學品管理及使用、儲藏進行全面檢查,現將自查情況匯報如下:
1、沒有建立有毒有害實驗用品的購買、領用制度以及實驗用廢棄危化品處置備案制度。
2、實驗設施設備、重點部位沒有自動監控設施,沒有泄漏檢測報警裝置。
3、實驗用品倉庫通風良好,但沒有防火防暴設施設備,也不存在定期維護。
1、加強實驗室管理員及實驗教師培訓,進一步強化師生對危險化學品使用操作教育學校組織相關教師進行專門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及應急知識的學習培訓。了解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基礎知識,掌握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基礎知識,提高安全管理意識和水平。實驗教師在演示、分組試驗前,必須先試做,及時發現問題、進行改進。
2、健全管理制度。
應該對實驗室的管理制定合理的制度,嚴格要求實驗室、實驗儀器使用規范,制訂《科學實驗室儀器管理制度》、《科學實驗室安全制度》、《科學實驗室管理制度》、《危險品安全管理制度》、《科學實驗室儀器借還賠償制度》,建立《有毒有害實驗用品的購買、領用、登記制度》以及《實驗用廢棄危化品處置備案制度》等制度,明確要求、責任,杜絕了責任事故發生。
4、對危險化學品及時驗收、存放要求必須兩人以上驗收、核對、入庫,并及時登記到賬冊,保管好賬冊、領用記錄冊等。實驗室管理員對危險品的領、用、剩、廢、耗的數量詳細記錄,嚴格流向登記制度。有專柜存放危險化學品,標簽明確、清晰。
5、力爭盡快安裝自動監控、泄漏檢測報警裝置以及防火防暴裝置。
硝酸2瓶、2*500ml、酒精5瓶、
全部放置在專門的儀器柜中,無遺失、損壞。
通過自查,不僅進一步明確了相關人員的職責,也提高了實驗室使用人員的操作水平和安全防范意識。在以后的工作中,要定期檢查,及時發現問題并解決,保障師生安全。
2023年危險化學品自查報告(通用13篇)篇五
為了貫徹上級《關于立即開展危險化學藥品及再生資源回收安全檢查》的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強學校危險化學品的使用、管理,保障學校和師生的生命財產安全,我校近期對化學藥品安全使用、管理進行了一次徹底檢查,現就檢查情況匯報如下:。
一、危險、劇毒藥品的采購。
危險、劇毒藥品的采購由學校實驗教師和實驗室工作人員根據教學大綱和教材要求,參照《其他中學教學儀器配備目錄》提出申購計劃。在做計劃時,應嚴格控制易分解、易變質、劇毒等藥品的一次采購量。申購計劃應由教研組組長審核,報請學校領導批準。
二、危險、劇毒藥品的管理與使用。
1、學校應建立危險、劇毒藥品帳冊,從購進、入庫、領用、使用、處理都必須及時、準確作好記錄,做到帳物、帳帳相符。
2、學校應將危險、劇毒藥品與普通藥品分開存放。實驗室管理人員應對危險、劇毒藥品要作經常性檢查。藥品柜、櫥門上應貼上櫥簽,藥品容器上應有標簽,所有標簽均應寫明藥品的類別、名稱、純度等級、數量及購入日期,標簽應保持字跡清晰。確保藥品容器的密封性。
3、實驗室管理人員應將危險、劇毒化學藥品分類存放,相互保持安全距離,嚴禁混放;強酸、強堿要上鎖保管,放在不為外人輕易獲取的地方。嚴格保管好各類化學危險品和劇毒品,做到人離門鎖。
4、任課教師領用危險、劇毒藥品時,必須填寫“危險及劇毒藥品領用單”,交教研組長批準后,才能向管理員按所需數量領取。
5、使用危險化學物品的教師及實驗人員,必須遵守操作規程,嚴格落實安全防護措施。
三、廢棄危險、劇毒藥品的處置。
實驗后的危險及劇毒藥品廢液或殘渣等應集中存放,由學校化學教師定期安全處理和銷毀。在處理過程中盡量減少對環境的污染。
四、檢查情況。
1、化學藥品都能按照要求存放保管。
2、易燃品、易爆品有專門的柜子存放并加鎖。
3、危險化學品有專柜,柜上有兩把鎖。
4、有藥品使用登記記錄。
5、實驗室有兩把鎖。
6、儀器室有急救箱。
五、存在的問題。
1、過期藥品還在保存。
2、儀器室藥品不全。
六、改進。
學校將針對存在的問題,及時解決。對過期藥品,我們將與相關部門聯系,予以處理。
為了配合鎮中心校期末工作檢查,我校將仔細排查,精心安排,努力改進,為廣大師生營造一個安全、祥和的生活學習的環境。
2023年危險化學品自查報告(通用13篇)篇六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已經2月16日國務院第14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公布,自2012月1日起施行。
(1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44號公布2011年2月16日國務院第14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交通運輸、鐵路、民用航空、農業主管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別和分類標準確定、公布,并適時調整。
第四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
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安全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從業人員應當接受教育和培訓,考核合格后上崗作業;對有資格要求的崗位,應當配備依法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
第六條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組織確定、公布、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核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二)公安機關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大型儲罐,下同)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并依法對其產品質量實施監督,負責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
(四)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組織危險化學品的環境危害性鑒定和環境風險程度評估,確定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負責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依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五)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資格認定。鐵路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的安全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承運人、托運人的資質審批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航空運輸以及航空運輸企業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鑒定的管理,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許可證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企業營業執照,查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違法采購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八)郵政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寄遞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第七條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五)發現影響危險化學品安全的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支持、督促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相互配合、密切協作,依法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條國家鼓勵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進技術、工藝、設備以及自動控制系統,鼓勵對危險化學品實行專門儲存、統一配送、集中銷售。
第二章生產、儲存安全。
第十一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及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業規劃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鄉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
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應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并將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的情況報告報建設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45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第十三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標志,并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
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的7日前書面通知管道所屬單位,并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制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管道所屬單位應當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
第十四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行生產前,應當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
生產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負責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部門,應當將其頒發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第十五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提供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標簽。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的,應當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
第十六條生產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將該危險化學品向環境中釋放等相關信息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情況采取相應的環境風險控制措施。
第十七條危險化學品的包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危險化學品包裝的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
第十八條生產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經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認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出廠銷售。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應當按照國家船舶檢驗規范進行生產,并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定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使用單位在重復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維修或者更換。使用單位應當對檢查情況作出記錄,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條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除外),與下列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一)居住區以及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員密集場所;。
(二)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三)飲用水源、水廠以及水源保護區;。
(六)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
(七)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設施、區域。
已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其所屬單位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并組織實施。
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的選址,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容易發生洪災、地質災害的區域。
本條例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生產、儲存、使用或者搬運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二十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一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并保證處于適用狀態。
第二十二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對安全生產條件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的方案。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在港區內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其生產、儲存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數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發現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的,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設置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
第二十四條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并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并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儲存數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
對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應當將其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港區內儲存的,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
第二十六條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并設置明顯的標志。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專用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相應的技術防范設施。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
第二十七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不得丟棄危險化學品;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未依照規定處置的,應當責令其立即處置。
第三章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條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其使用條件(包括工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并根據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危險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條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屬于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除外,下同),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
前款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農業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三十條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安全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四)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第三十一條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45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第三十二條本條例第十六條關于生產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的規定,適用于使用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關于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的規定,適用于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第二十二條關于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的規定,適用于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
2023年危險化學品自查報告(通用13篇)篇七
經營危險化學品,應當按規定分別向省、設區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申請人憑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或者經營范圍變更手續。
第二十五條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分為甲、乙兩種。
取得甲種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可以經營劇毒化學品、成品油(含運輸工具用液化或者壓縮氣體、醇醚類燃料)及其他危險化學品。取得乙種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只能經營除劇毒化學品和成品油以外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經營企業必須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六條從事成品油批發、倉儲、零售經營活動,申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應當分別提供商務部門頒發的成品油批發經營批準證書、成品油倉儲經營批準證書、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
從事屬于危險化學品農藥(含殺鼠劑)經營活動,申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從業資格要求。
第二十七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銷售本單位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再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但銷售非本單位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或者在廠外設立銷售點的,仍需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禁止轉讓、買賣、出租、出借、偽造或者變造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九條購買劇毒化學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三)個人不得購買農藥(含殺鼠劑)以外的劇毒化學品。
劇毒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向個人或者無購買憑證、準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
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經營的,應當取得設區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頒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使用自備專用車輛從事非經營性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的,應當取得設區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頒發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
從事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經營的,應當取得交通部門相應的運輸資質。
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經營的單位,憑交通部門或者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頒發的運輸資質或者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到工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第三十一條承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車輛,必須取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發放許可證后配發的車輛營運證,并隨車攜帶。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必須按有關規定設置明顯標識。
第三十二條承擔危險化學品運輸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應當經過安全知識培訓,經市級以上交通部門考核,取得從業資格證后,方可上崗。
第三十三條運輸危險化學品,托運人只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單位承運。
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目的地縣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
第三十四條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在裝載危險化學品時應當檢驗運輸車船的資質證件以及車船配載容器的檢驗合格證,根據車船核定噸位(量)進行裝載。托運人應當向承運人提供與裝載危險化學品一致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安全標簽,將危險性告知承運人。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還應當核實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并出具劇毒化學品運輸裝載清單。
第三十五條通過鐵路、民航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按照國務院鐵路、民航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郵寄或者在郵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物品郵寄。
第三十六條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三十七條從事危險化學品廢棄物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向環保部門申請領取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和經營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破產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或者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進行安全處置,不得留有事故隱患。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環保部門、公安部門備案。設區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棄置廢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九條公眾上交的危險化學品由縣級以上公安部門負責接收。公安部門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儲存上交和收繳的`危險化學品,并須明確專人負責保管,嚴防丟失、被盜流散社會。
縣級以上公安部門負責將上交和收繳的危險化學品移交給環保部門認定的專業單位處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必要的資金,用于上交和收繳的危險化學品的儲存與處置。
第四十條產生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不能依法自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可以由所在地縣級以上環保部門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產生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承擔。無主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費用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承擔。
第四十一條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規劃和建設廢棄危險化學品的集中處置設施。
第四十二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以及使用劇毒化學品和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向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為危險化學品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四十四條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當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當將其應急救援預案,報當地設區的市、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四十五條大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應當成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其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應當與當地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簽訂協助救援協議。企業應急救援隊伍為外單位提供救援服務的,所發生的費用由發生事故的單位承擔。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按本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救援,并立即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環保、質監部門。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應急救援的指揮和領導工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環保、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當地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實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證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的經費支出,納入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
第四十七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按照事故等級和有關規定,分別由省、設區的市、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牽頭組織公安、監察、工會等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第四十八條建立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具體辦法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規定,分別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工商部門、質監部門、交通部門、公安部門依據《條例》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單位超過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其超范圍經營部分按照無證經營處罰。
第五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公安消防機構依據《消防法》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保部門依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由縣級以上衛生部門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非法轉讓、買賣、出租、出借、偽造或者變造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根據車船核定噸位(量),裝載發運危險化學品的;。
(四)未出具劇毒化學品運輸裝載清單的。
第五十七條對危險化學品安全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和負有直接責任的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第三條所稱危險化學品的具體種類是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危險化學品名錄》列入的化學品。
劇毒化學品是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劇毒化學品名錄》列入的化學品。
第五十九條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和城鎮燃氣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作為化工原料等非燃料用途的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和監控化學品、危險化學品類農藥的安全管理,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本辦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1.最新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
3.最新湖北省安全生產條例。
4.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全文2016。
5.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7.湖北省安全生產條例【全文】。
2023年危險化學品自查報告(通用13篇)篇八
根據上級部門的要求,我校主要做了兩個階段的工作:
(一)部署階段。
從20xx年5月起進行危險化學用品安全綜合治理的部署工作,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及時召開實驗室管理人員和理化生任課教師會議,明確職責,細化目標任務和治理措施,強調化學品使用和管理的規范要點,再校園內進行廣泛宣傳,營造良好氛圍。
(二)整治階段。
從20xx年5月至今持續開展深入整治工作,精心組織實施,成立了校長室牽頭的學校安全綜合治理小組,及時摸排統計學校實驗室存放的危險化學品種類和數量,定期開展督導檢查,及時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同時按照xx派出所的要求,及時將相關數據上報。
1、細致排查安全隱患。針對理科實驗室和實驗用品倉庫組織開展全方位、立體式的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建立完善好臺賬資料,避免出現盲區和死角。
2、完善規章制度。重點完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嚴格執行購買、領用、登記等制度,要與相關人員簽訂管理責任書,明確職責要求,并加強安全知識和應急能力的學習、培訓,提高其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能力。
3、全面強化防范措施。我校對照《學校民用爆炸物品、劇毒化學品單位治安防范達標標準》,采取人防、物防、技防等相應手段,完善安全設施及個人防護器材的配備,保證重點部位自動監控、實驗用品倉庫通風、防火防爆設施設備維護及運行良好。
xx中學。
20xx年3月8日。
2023年危險化學品自查報告(通用13篇)篇九
為了貫徹四川省教育廳《關于開展中小學危險化學藥品安全檢查的通知》的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強學校危險化學品的使用、管理,保障學校和師生的生命財產安全,我校于20xx年8月31日對化學保管室所儲化學危險藥品進行了一次徹底檢查,現就檢查情況匯報如下:
我校化學藥品共有6類,其中危險化學品有5類14個品種,分別鋇鹽2個品種,銀鹽1個品種,強氧化劑2種,強酸2種,強堿2種,易燃單質2種,易燃有機物3種。一般的化學藥品都能按照要求存放保管。化學藥品采購、運輸手續齊全。
1、易燃品、易爆品沒有專門的危險品柜存放,沒有加雙鎖,沒有雙人管理。
2、危險化學品沒有雙人管理。
3、沒有藥品使用登記記錄。
4、化學實驗廢液處理沒有記錄。
5、室內沒有配滅火器、沙袋等應急物品。
6、應急醫藥品種和數量過少。
7、綜合保管室門窗存在關閉不嚴等安全隱患。
8、部分實驗儲存柜變形。
1、馬上配齊滅火器、沙袋等應急物品,修訂完善實驗事故應急預案。采購相應的應急藥品,對綜合保管室門窗、實驗儲存柜進行維修。
2、完善化學儀器室、實驗室的各種制度,且上墻公示。具體有《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危險化學品使用制度》、《實驗室管理人員職責》、《儀器室管理人員職責》、《化學品使用登記制度》、《化學實驗應急處理辦法》等。
3、建立使用藥品記錄、廢液處理記錄。
4、克服困難,加大實驗室投入,堅決落實安全管理責任,確保做到“四無一保”,落實“五雙”管理制度。
5、明確任務,責任到人,學校對化學藥品的管理,實行問責制,誰主管誰負責,出現問題,一查到底。化學儀器室、化學實驗室由青格勒老師具體負責,教導處主管,檢查小組督促。
6、加大宣傳教育力度。組織師生開展化學藥品安全專項教育和培訓,增強師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我防范能力,確保化學教師和實驗員全面掌握實驗技術規范、操作規程和安全防護知識。
今后的工作中,我校將繼續高度重視包括化學危險品安全在內的各項安全工作管理,不絲毫懈怠,安全警鐘長鳴!
2023年危險化學品自查報告(通用13篇)篇十
為了貫徹《宜賓市南溪區教育和體育局開展中小學危化學品安全檢查的緊急通知》的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強學校危險化學品的使用、管理,保障學校和師生的生命財產安全,我校近期對化學品進行了一次徹底檢查,現就檢查情況匯報如下:
為了加強學校危險化學品檢查工作力度,我校成立了專項檢查領導小組(化學品監督小組)。
組長:代宗平。
成員:彭露龍肖維項杰友王順欽。
領導小組分工明確,確保檢查工作徹底、沒有漏洞。
存在的問題:
1、易燃品、易爆品沒有專門的危險品柜存放。
3、沒有危險品購買、管理、領取制度。
4、沒有危險品廢棄物處理備案記錄。
1、易燃品、易爆品設立專門的危險品柜存放。
3、建立危險品購買、管理、領取制度且上墻公示。
3、建立使用廢液處理備案制度。
4、克服困難,加大實驗室投入,堅決落實安全管理責任。
學校對化學品的管理,實行問責制,誰主管誰負責,出現問題,一查到底。
組織師生開展化學品安全專項教育和培訓,增強師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我防范能力,確保任課教師和實驗員全面掌握實驗技術規范、操作規程和安全防護知識。
今后的工作中,我校將繼續高度重視包括化學危險品安全在內的各項安全工作管理,不絲毫懈怠!
2023年危險化學品自查報告(通用13篇)篇十一
為貫徹落實《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1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嚴格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條件,規范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依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本實施細則所稱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生產企業),是指依法設立且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工商核準文件,生產的最終產品、中間產品(以下統稱為產品)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企業。
中間產品,是指為滿足生產的需要,生產一種或多種化學品,作為下一個生產過程參與化學反應的原料。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申請領取《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以下簡稱安全生產許可證)。
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生產企業,不得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活動。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不適用本實施細則:
(四)以“現場供氣”模式生產空氣化工產品;
(五)生產中直接放空的氣體為危險化學品。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安監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除中央企業及其直接控股企業(總部)以外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并負責產品涉及劇毒化學品的生產企業(以下簡稱劇毒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受理、審查工作。
前款規定以外的生產企業(以下簡稱一般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受理、審查,省安監局委托各設區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安監局)實施(本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按《關于印發〈江蘇省安全監管系統省直管縣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對接方案〉的通知》(蘇安監〔20xx〕238號),一般企業中除涉及危險化工工藝和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企業以外其他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受理、審查,省安監局委托各省直管縣試點縣(市)實施。
受委托的.市、縣(市)安監局(以下簡稱受委托部門)以省安監局的名義,負責本轄區內受委托范圍內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的受理、審查。
負責受理、審查安全生產許可證工作的省、市、縣(市)安監局統稱為審查部門。
各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級安監局)應當本著服務企業、便捷高效的原則,為本轄區內生產企業在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時提供有關政策、程序、申請材料符合性和網上申報等方面的咨詢與服務。
生產企業申請材料原則上由縣級安監局統一轉報至市安監局,也可由生產企業自行報送。縣級安監局接收生產企業的申請文件、資料,應認真清點、登記,當場填寫《申請材料登記表》,由報送和接收雙方經辦人簽字確認。
縣級安監局向市安監局轉報生產企業的申請材料時,應制作報送材料清單,注明企業名稱、報送日期等,加蓋本單位公章。同時,應建立咨詢服務工作臺帳,將開展咨詢服務的情況、統一報送申請材料的情況等登記留存。
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應通過“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系統”)實行網上同步申報。審查部門受理、審查過程中出具的許可文書由“系統”生成。
生產企業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應提交以下文件、資料(附電子光盤,下同),并對提交文件、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3份)。
(二)發布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文件復制件和責任制清單;
(五)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證復制件;
(八)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稅務部門專用發票復制件或其他有效證明材料;
(九)有效期內的危險化學品登記證復制件;
(十)《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復制件;
(十一)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救援人員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設施的清單;
(十二)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工商核準文件復制件;
(十三)具備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
新建生產企業,還應提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復制件。
有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以下簡稱重大危險源)的生產企業,還應提供重大危險源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證明文件復制件。
市安監局收到劇毒化學品生產企業申請文件、資料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以下材料轉報省安監局: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1份);
(二)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工商核準文件復制件;
(三)生產企業申請材料電子光盤;
(四)《申請材料登記表》。
審查部門接收生產企業申請材料后,按下列規定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即時告知申請企業不受理;
(三)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或企業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出具《受理通知書》。
審查部門出具的以上許可文書,應加蓋本單位行政許可專用印章。
對已受理的申請材料,審查部門應組織工作人員進行審查,逐項填寫《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查書》中的《審查記錄表》。審查中,對申請材料有疑問、需要進行現場核實的,應出具《現場核查通知書》,指派有關人員進行現場核查,必要時,可聘請化工安全專家參加。現場核查的內容為《現場核查通知書》載明的事項。
現場核查結束后,核查人員應填寫《現場核查意見書》,如實記錄現場核查情況。《現場核查意見書》由核查人員簽字,被核查單位簽字確認并蓋章。
受委托部門根據申請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情況,對一般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作出明確的審查結論,填寫《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查書》,加蓋本單位公章,自受理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將以下材料報省安監局: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1份);
(二)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工商核準文件復制件;
(三)生產企業申請材料電子光盤;
(四)《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查書》。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省安監局根據審查情況,做出頒發或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決定。
審查過程中現場核查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
對決定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省安監局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對決定不予頒發的,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生產企業并說明理由。
生產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僅變更主要負責人、企業名稱、注冊地址的,應當自工商營業執照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交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制件或相關證明材料。變更主要負責人的,還應提供主要負責人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后頒發的安全資格證復制件或相關證明材料。
生產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變更隸屬關系的,應提交隸屬關系變更的證明材料,報省安監局和企業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生產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生產、儲存裝置(設施)未發生改建,僅對主要生產工藝進行變更或在原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變更(含新增)產品的,應當由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進行專門的安全評價,在變更實施前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安全評價報告。
生產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有危險化學品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的,應在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10個工作日內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和修訂后的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復制件。如變更后企業重大危險源發生變化的,還應提供重大危險源重新備案的證明文件復制件。
以上兩款變更涉及到危險化學品產品品種變化的,還應提交有關危險化學品登記變更的證明文件。
生產企業提出變更申請,應填寫《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書》,按照本實施細則第六條的規定,提交本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相應文件、資料,經審查部門審查合格后,省安監局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
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繼續生產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企業,應當于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提出延期申請,按照本實施細則第六條的規定,提交本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的符合企業現狀的文件、資料和原安全生產許可證。
對生產企業的延期申請,按照本實施細則第九條至第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
生產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符合《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1號)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條件的,可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直接辦理延期手續:
(四)當地安監部門出具的企業3年內未發生死亡事故的證明。
安全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上分別載明編號、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經濟類型、許可范圍、有效期、發證機關、發證日期等內容。其中正本“許可范圍”注明“危險化學品生產”,副本“許可范圍”載明生產的危險化學品品種、生產能力。
同一生產企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危險化學品生產場所的,按一個企業核發一張安全生產許可證,并在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許可范圍”中分別注明該生產企業的每個生產場所及對應生產的危險化學品品種、生產能力。
同一個生產企業使用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名稱的,只核發一張安全生產許可證。
對決定變更、延期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省安監局頒發新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時收回原安全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的,變更后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不變,注明變更日期。
安全生產許可證遺失、損毀的,生產企業應在遺失、損毀后及時向省安監局出具加蓋本企業公章的證明,申請補辦安全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原所著事項不變。
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安監局應當撤銷已經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超越職權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違反程序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發現生產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安監局應當注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或未被批準延期的;
(三)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撤銷的;
(四)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生產企業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前,應當自主選擇符合規定資質條件的安全評價機構,對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安全評價,編制安全評價報告。
安全評價機構編制安全評價報告,應當符合省安監局對安全評價報告的有關要求,同時,還應對生產企業是否符合《實施辦法》第二章規定的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條件逐一進行專門評價,分別提出“符合”或“不符合”的明確意見。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對安全評價過程中發現的生產企業存在問題和隱患的整改情況進行確認。
安全評價機構應在安全評價報告結論中,對生產企業作出“符合安全生產條件”或“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明確結論,并對其作出的評價結論負責。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并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受理、審查、發證以及檔案管理等各項管理制度和工作臺帳。
省安監局定期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告頒發、注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
各市、縣(市、區)安監局負責所轄區域內生產企業的日常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生產企業有違反《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實施辦法》的行為,應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理總局令第15號)、《實施辦法》等的規定依法處罰。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舉報。
本實施細則自20xx年5月10日起施行。原《江蘇省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蘇安監〔20xx〕138號)同時廢止。
2023年危險化學品自查報告(通用13篇)篇十二
根據市縣教育局《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小學實驗室危險化學品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我校組織教師對實驗室危險化學品管理及使用、儲藏進行全面檢查,現將自查情況匯報如下:
學校成立了以校長牽頭的危險品管理小組。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我校對實驗室的管理制定了合理的制度,嚴格要求實驗室、實驗儀器使用規范,制訂了《科學實驗室儀器管理制度》、《科學實驗室安全制度》、《科學實驗室管理制度》、《危險品安全管理制度》、《科學實驗室儀器借還賠償制度》等制度,明確要求、責任,杜絕了責任事故發生。
根據危險化學品使用消耗情況,制定購置計劃,及時上報校長室批準,進行采購。
要求必須兩人以上驗收、核對、入庫,并及時登記到賬冊,保管好賬冊、領用記錄冊等。實驗室管理員對危險品的領、用、剩、廢、耗的數量詳細記錄,嚴格流向登記制度。有專柜存放危險化學品,標簽明確、清晰。
學校組織相關教師進行專門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及應急知識的學習培訓。了解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基礎知識,掌握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基礎知識,提高安全管理意識和水平。實驗教師在演示、分組試驗前,必須先試做,及時發現問題、進行改進。在學生實驗前,必須講清操作要領、注意事項,增強自我防范意識。
本次自查,進一步明確了相關人員的職責,也提高了實驗室使用人員的操作水平和安全防范意識。在以后的工作中,要定期檢查,及時發現問題并解決,保障師生安全。
2023年危險化學品自查報告(通用13篇)篇十三
根據榆樹市教育局技術裝備中心的通知要求,進一步加強學校危險化學品的使用、管理,保障學校和師生的生命財產安全,我校近期對化學品安全使用、管理進行了一次徹底檢查,現就檢查情況匯報如下:
為了加強對學校危化品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工作,我校成立了監督檢查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張海晶副組長:劉鳳麗成員:韓立友康偉。
要求檢查組成員采用定期檢查與不定期抽查相結合的方法,加強對化學品安全管理的檢查力度,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化學儀器室、實驗室各種制度齊全,均上墻公示。具體有《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危險化學品使用制度》、《實驗室管理人員職責》、《儀器室管理人員職責》、《化學品使用登記制度》、《化學實驗應急處理辦法》等。
學校為了加強對化學藥品的管理,實行問責制,誰主管誰負責,出現問題,一查到底。化學儀器室、化學實驗室由劉鳳麗老師具體負責,政教處主管,檢查組督促。
1、化學藥品都能按照要求存放保管。
2、危險化學藥品采購、運輸手續齊全。
3、易燃品、易爆品有專門的危險品柜存放專柜有鎖,雙人管理。
4、危險化學品有專柜,柜上有鎖。
5、有藥品使用登記記錄。
6、化學實驗廢液處理有記錄。
7、儀器室有急救箱。
為了配合我市的這次化學危險品安全綜合治理檢查工作,我校將仔細排查,精心安排,努力改進,為廣大師生營造一個安全的生活學習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