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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被告上訴狀(匯總21篇)篇一
被告人:__________。
姓名、性別等情況,出生年月日不詳者可寫其年齡。
案由:__________。
被告人被控告的罪名。
訴訟請求:__________。
具體的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人犯罪的時間、地點、侵害的客體、動機、目的、情節、手段及造成的后果,理由應闡明被告人構成犯罪的罪名和法律依據。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代書人:__________。
民事被告上訴狀(匯總21篇)篇二
上訴人:龍xx,男,19xx年1月18日生,貴州省納雍縣人,穿青族,初中文化,農民,現住大理市下關市政巷物華市場附1號,現羈押于大理市看守所。
上訴人因掩飾隱瞞犯罪所得一案,不服大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大刑初字第113號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請求依法撤銷(20xx)大刑初字第113號刑事判決書第二項判決,改判上訴人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
事實與理由:。
本案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罪名定性準確,但量刑過重,而且未對上訴人適用緩刑,與本案實際情況不符。
理由如下:。
第一、上訴人犯罪故意不明顯,主觀惡性小。
上訴人的犯意產生有一個轉化的過程,從最初的完全不知到之后意識到財物來源不明,但從沒有得到第一被告人畢忠林的確認是贓物,主觀上沒有達到明知的程度,上訴人在第一被告畢忠林上門出售電纜時,以為是畢忠林從家里拿出來換錢,沒有意識到是贓物,幾次后懷疑這些物品可能是贓物,但為了貪圖便宜,還是收購了。
可見,上訴人犯罪故意不明顯,主觀惡性不大。
第二、上訴人悔罪態度良好,如實供述犯罪行為,并且涉案金額只有12980元,被盜物品已追回并發還給受害人,客觀上減少了損失,降低了社會危害性。
三、上訴人家庭困難,家里尚有三個未成年的孩子,最大的兒子龍中權只有12歲,次子龍中林只有11歲,女兒龍麗10歲,都在下關二小讀書,妻子劉紅一人無力撫養三個孩子,上訴人被羈押后家庭收入急劇減少,孩子的生活都成問題,馬上就面臨失學,甚至可能成為乞討人員。
第四、與同案第一被告畢忠林的量刑相比,相對過重,適用法律不公正。
在本案中,畢忠林犯盜竊罪,盜竊數額較大,根據《刑法》第264條的規定,理應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但因為其有立功情節,又是未成年人,一審法院只是判處其二年零四個月的有期徒刑,并宣告緩刑。
而上訴人只是收購了畢忠林盜竊的財物,況且該財物都是由上訴人交回給公安機關,并發還給受害人,但卻被判處一年零四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量刑畸重,該判決對上訴人顯失公平。
第五、一審法院量刑時無理由而不采納控辯雙方的量刑意見,對上訴人有主觀偏見,量刑不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于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在本案中,上訴人的情況符合該條法律規定。
第三、上訴人在下關有固定的住所,經營廢舊金屬物品的收購,有營業執照,家中有妻子和三個讀小學的未成年孩子,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第四、上訴人家庭情況具體,妻子一人無法維持三個未成年孩子學習、生活,當初收購本案贓物也是為了維持生活。
更何況公訴人在發表量刑意見時,明確表明對畢忠林不應適用緩刑,而對上訴人明確表明應當適用緩刑,但一審法院卻判決上訴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四個月,不適用緩刑。
而對同案的第一被告人畢忠林只判有期徒刑二年零四個月,并適用緩刑。
這種判決與罪刑罰相適應的基本原則相違背,在本案中就是對上訴人明顯不公。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在判決時根本就沒有考慮上述問題,沒有考慮到判決的公平與正義,也沒有考慮到法院判決的社會效益,沒有體現構建以人為本的和諧社會的總體要求,違背了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更重要的是本案一審判決對上訴人量刑過重,顯失公平。
請求二審法院充分考慮上訴意見,合理合法公平公正的對上認人作出裁判,判處上訴人有期徒刑一年,并宣告緩刑,給上訴人一個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
此致
大理州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二oxx年五月六日。
民事被告上訴狀(匯總21篇)篇三
上訴請求:
請求法院撤銷xx人民法院(2014)xx字第xx號刑事判決書,改判為敲詐勒索罪,并依法對上訴人做出較輕的量刑判決。事實和理由:
上訴人于月27日接到xx人民法院(xx)xx字第xx號刑事判決書,xxxxx人民法院以上訴人犯有搶劫罪判處上訴人有期徒刑。上訴人認為:xxxxx人民法院的判決未充分考慮本案所觸犯的刑法罪名,適用法律錯誤,判決量刑過重,現依法上訴,請二審法院查清本案情節,依法改判,對上訴人從輕處理。理由如下:
一、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認定罪名錯誤。
上訴人承認自己犯罪,也當庭予以認罪,但不承認公訴機關指控的搶劫罪,也不承認一審法院做出的搶劫罪的有罪判決。上訴人認為自己的犯罪行為符合敲詐勒索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的罪名錯誤,適用法律錯誤。
法的打擊或強制,不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
其次在判決書中多次出現“暴力、脅迫”等字眼來說明上訴人的行為構成搶劫罪,但搶劫罪中所謂暴力:“是指對財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實施不法的打擊或強制,致使被害人不能的行為。”所謂脅迫:“是指對被害人以當場實施暴力相威脅,進行精神強制,從而使其產生恐懼而不敢反抗,任其搶走財物或者被迫交出財物的行為,脅迫的內容是當場對被害人施以暴力。而這種當場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的犯罪手段,是搶劫罪的本質特征。”但在本案中間上訴人是以威脅、要挾、恐嚇的方法,強行索要受害人財務,其行為明顯構成敲詐勒索罪。
二、一審法院對于本案證據的適用,明顯是斷章取義。
在檢查機關提供的相關證據中,第18份被告人xxx的`供述“2014年7月15日后的一天,我和xx、xxx三個人商量在茶府收取保護費,都同意了,我們去了就給他們說幫他們看場子,如果他們不給我們錢,我們就拿雙截棍砸他們的店鋪”,一審法院認為這種提前商量,還未施行的“暴力”,就是搶劫罪中所謂的暴力行為,明顯是斷章取義。而在證據第14、15、16、18份中,被害人xx、xx、xx、xxx的陳述中,字里行間都是上訴人以威脅、恐嚇的方式獲得財物,并沒有涉及人身強制及暴力行為。
三、本案存在多處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
1、上訴人對犯罪所得積極退贓,沒有造成國家、集體、個人財產的實際損失,依法應酌情從輕處罰。
2、上訴人認罪態度好,被傳訊后,主動坦白交待了所有犯罪事實,毫無保留,足見其認罪悔罪的誠意。
對于上述,起訴書僅以“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一筆帶過,有失公平。上訴人認為,依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主動坦白交待犯罪事實的,可以酌情從輕、減輕處罰。上訴人因為法律知識的欠缺,對法律認知不夠。自從被關押到看守所以后,天天學習法律知識,說明被告人是有一種積極求上,努力改過的行為。
綜上所述,由于原審法院適用的法律、案件定性錯誤,未充分考慮可以酌情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導致判決結果明顯過重,請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民事被告上訴狀(匯總21篇)篇四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尹霞,女,1982年3月29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無業。因涉嫌開設賭場,于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成都市溫江區看守所。
因上訴人不服市人民法院溫江刑初字第312號刑事判決書,上訴人認為量刑過重,并應依法宣告緩刑,現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2014)刑初字第312號刑事判決書,并依法對上訴人作出較輕的判決,并依法宣告緩刑。
事實及理由。
對于判決書所述事實和定罪部分,上訴人并無爭議。但是對于量刑部分,上訴人認為量刑過重,理由如下:
一、上訴人系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根據本案的基本事實可知,在本次犯罪中,上訴人僅在賭場內從事管理資金、抄分等輔助性工作,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應當認定為從犯。根據《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而判決中未對上訴人的從犯性質進行認定,量刑時也未考慮該性質進行從輕處罰。
二、上訴人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應當宣告緩刑。
1、上訴人系初犯,且為從犯,因此犯罪情節較輕。
2、上訴人歸案后如實供述罪行,此點判決書中也進行了確認。并且上訴人深刻認識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現。
3、上訴人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撫養,年僅11歲,處于可塑性極強的年齡,正是需要父母管教的時候,且其配偶也在同案中被判處了有期徒刑。宣告緩刑更有利于其子女的成長。
自新、重新做人、回報的機會,也讓上訴人能盡到一個當母親的責任,使其子女能健康的成長。
此致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xx年xx月xx日。
民事被告上訴狀(匯總21篇)篇五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鋒,又名紅紅,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甘肅省永登縣××鎮××村農民,住該村。
上訴人張鋒因故意殺人一案,不服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10月29日蘭刑初第××號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原判決量刑過重,請求依法撤消原審死刑判決,重新作出從輕處罰判決。
上訴事實及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為被害人對邵玉紅的毆打不是引發上訴人殺人動機的理由不能成立。
從邵玉紅的詢問筆錄中,可以看出,被害人性情暴躁且長期虐待打罵邵玉紅。案發當晚被害人對邵玉紅多次進行毆打,并多次威脅上訴人要傷害其家人,后被害人死掐住邵玉紅的脖子不放,致使其呼吸困難,(有邵玉紅的第二次筆錄第三頁為證),如不是上訴人及時阻止邵玉紅可能會窒息死亡。在被害人對邵玉紅毆打時上訴人曾試圖報案,但被邵玉紅及被害人阻止。因此上訴人張為了防止被害人再次對自己及邵玉紅玉紅進行不法侵害,從而危及二人生命,處于義憤拿刀將其砍傷的行為,實是被迫之舉。在司法實踐中“義憤殺人”是酌定從輕情節,法院在量刑時應予以充分考慮這一情節。
二、一審判決認為上訴人殺人故意明顯,手段殘忍與事實不符。
《蘭州市公安局尸體檢驗報告》證明被害人確定是被砍后4小時許才死亡,死亡原因是“失血性休克死亡”。邵玉紅的詢問筆錄證實:在離開作案現場后,邵玉紅曾給其姐夫郝宗全打電話讓他去看看被害人,上訴人并未阻止。上訴人在明知被害人還未死亡時離開,說明上訴人對被害人的死亡后果并不積極追求,而是聽之任之,完全采取放任的態度,這種行為應當認定為間接故意殺人,其主觀惡性及社會危害性與直接故意殺人相比是明顯較輕的,基于這一事實,對本案上訴人在量刑時,也應從輕處罰。
三、一審判決認為被害人的傷情不是在與上訴人在爭奪菜刀過程中造成的事實認定不正確。
在一審庭審過程中上訴人張和被告人邵玉紅都供述,在砍了被害人一刀后,被害人起身反抗并于之爭奪菜刀,上訴人張鋒是害怕被害人奪了菜刀后對自己實施傷害而繼續了行為,可見被害人的刀傷是在這個過程中造成的,這于被害人躺于床上不動遭受上訴人直接砍致全部傷情有別的,其主觀惡性相對比前者是顯然較輕的。
四、上訴人張鋒在案發后雖有邵玉紅自愿為其頂罪,但仍能夠響應“坦白從寬”的政策向公安機關,公訴機關,如實交代案情,更能夠向法庭如實陳述案情,并能夠服從看守所管教的管理,這表明被告人有明顯的悔罪表現。
五、上訴人張鋒系初犯,無前科,且一貫表現良好,其村集體及本村數百名村民聯名請求貴院給其一次重生的機會,并愿集體擔保其日后不至在危害社會。可見,上訴人本質是好的,不是我國《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并且上訴人張鋒是其家庭的精神支柱,如判處其死刑等于判處其家庭的死刑,判處一個無辜母親的死刑。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被告人張鋒的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的懲罰,但被告人張鋒不是必須判決死刑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雖然《刑法》的重要功能之一是懲罰犯罪人,但是刑罰的目的在于預防犯罪,對犯罪人適用刑罰是一種特殊的預防措施,而這種特殊的預防是以對犯罪人所適用的刑罰與其所犯之罪相適應為前提的,也就是說,只有做到罪行相適應才能達到特殊預防的目的。我們不僅要使犯罪人“認罪”,還要使犯罪人“服法”,只有既認罪又服法,才能使犯罪人下定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的決心,也才能使特殊預防成為事實。敬請依照我國《刑法》的教育與懲罰相結合,以教育為主的基本原則,給上訴人張鋒一次從新做人的機會。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重新審理作出從輕處罰判決。
此致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被告上訴狀(匯總21篇)篇六
法定代表人:王xx。
電話:xxxxxxxxxxxxxx。
被告二:xxxx經貿股份有限公司(原名:xxx市xx實業公司,xxxx年11月更名為現名)。
住所:xxx市xx區xx號。
法定代表人:王xx,職務:董事長。
電話:xxxxxxxxxxxxxx。
被告三:xx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住所:xxx市xx區x路xx號。
法定代表人:史xx,職務:董事長。
電話:xxxxxxxxxxxxxx。
案由:商品房委托代理銷售合同糾紛。
訴訟請求:
1、要求被告一和被告二履行協議,與原告簽訂正式的《商品房預售合同》;。
2、要求被告三履行勤勉盡職義務,督促被告一和被告二盡快與原告簽訂上述正式的合同。
3、本案中發生的一切訴訟費用均有三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xxxx年3月27日,被告一和被告二以書面形式向被告三簽署了《委托書》,具體委托內容如下:“經委托、受托雙方友好協商,就委托方“東崗怡園”開發項目從簽訂本委托書之日起,委托方將全權委托xx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操盤,各種經營活動將在委托方監督下由受托方負責,各種經濟合同由受托方簽署。受托方業務專用賬戶開戶銀行:xxx市商業銀行北新街支行,賬號:xxxxxxxxxxxxxx。受托方必須合法經營,照章管理,如有違約委托方有權隨時解除委托。關于利益回報部分是(應為“視”)利潤多少及工作成績另行簽訂合同。受托方合同專用章印鑒留存。”根據《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委托人可以特別委托受托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處理一切事務。本案中,被告一和被告二對被告三的委托屬于概括委托受托人處理一切事務。
xxxx年8月16日,被告一和被告二出具書面《證明》,其具體內容如下:“我單位xxx市xx實業公司(xxx市xx置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對xx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代購房人(委托購房)購買東崗怡園商品房一事(五十四套)予以確認。此項業務相關事宜需與xx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聯系與咨詢。待我單位取得銷售許可證(正式開盤銷售)后,將由xx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通知購房人并按我單位要求,交款后統一辦理業主正式《購房合同》。特此證明。”
被告一和被告二的此份證明,將委托書的內容進行了明確的限定,即被告一和被告二對委托被告三代理委托出售的東崗怡園商品房一事合法、有效。
xxxx年6月8日,原告在被告三的辦公所在地xxx市xx區槐中路286號,查驗了上述《委托書》和《證明》后,與被告三簽署了《團體委托購房協議》,其協議主要條款如下:1、原告預訂的商品房并與位于xxx市東崗怡園a南區;2、售價為平米3700元;3、認購房源暫定為17號樓,共計一套,面積為95.409平米,總價款為358700元;4、付款方式為分期付款,首付比例為50%,同時簽訂委托購房協議;5、開盤時間之內交付剩余房款;6、xxxx年9月30日開始施工,主體封頂為xxxx年底,xxxx年10月達到入住條件;7、乙方(原告)將約定款項劃入甲方(被告三)指定賬戶后,本協議正式生效;8、簽訂購房《合同》后,本協議自動終止;9、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當天,原告向被告三交付了約定的購房款共計179350元,由此,正式生效,該協議受法律保護。
綜上所述,原告與被告三之間簽署的《團體委托購房協議》,是在被告一和被告二的明確授權范圍之內簽署的協議,根據《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的規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由此,該《團體委托購房協議》直接約束原告與被告一和被告二,即被告一和被告二應嚴格遵守《團體委托購房協議》中交付指定商品房的義務。
然而,xxxx年6月13日,被告一取得了東崗怡園a南區的銷售許可證,原告得知被告一取得了銷售許可證后,馬上與被告三取得了聯系,要求被告三立即履行協議上規定的義務,即督促被告一與原告盡快簽訂正式的《商品房預售合同》,被告三表示這是他們應盡的義務,一定照辦。
xxxx年6月25日,被告三在自己的網站發表了一份《聲明》,其內容如下:“1、由我公司開展的客戶購房委托業務,現在依程序落實辦理中;2、我公司承諾二十個工作日內將辦理的結果以最快方式告知客戶;3、我公司承諾的時間內如不能屢約將承擔應付的責任及義務;4、我公司在承諾的期限內希望得到各方的支持與配合,如未經我公司許可任何自行處理的行為,由此產生的不可預見的后果以致對事情的進展如產生不良影響,我公司將不承擔責任;5、對任何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我公司將保留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權利。”
xxxx年7月22日,被告三又出具了一份《公告》,再次重申如下態度:1、截止目前,由于xx公司的不配合,我公司未能就此項業務達至預期結果,對此公司向客戶深表歉意;2、公司本著堅決維護客戶利益的原則負責到底;3、公司將給聚合公司留出10個工作日的最后期限,屆時,如不能按客戶要求解決,公司將考慮委托法律顧問采取各種合法手段維護客戶及公司利益;4、公司鄭重聲明:我公司所開展的此項業務是受法律保護的合法經營行為,對此,公司有充足的依據并以嚴肅認真的工作作風最大限度的來維護客戶的利益和我公司的信譽。
xxxx年8月18日,被告三又向xxx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出具一份書面說明,即《關于委托代購xxx市xx置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銷售東崗怡園商品房有關情況的說明》,其主要內容如下:1、我公司的委托代購活動依據合法的委托代購手續,受國家法律保護,代理委托書(復印件)已按要求送達xx區建通街刑警隊和貴局市場監管處。歡迎對“委托書”有異議的單位和個人到有資質的國家和省級鑒定單位進行鑒定。如鑒定“委托書”系我公司偽造,我公司將承擔法律責任;2、我公司委托代購東崗怡園a南區商品房共計40多套,與客戶全部簽訂購房協議。按照與受托方簽訂的委托協議,應于開盤前辦理正式購房合同,之所以至今未得到辦理,完全是委托方xxx市xx置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不履行協議所致;3、我公司將積極配合貴局和有關單位工作,盡力為事件的早日解決做好應做的工作;4、我公司充分尊重并全力支持廣大客戶的維權行動。
雖然,被告三一直盡力為原告進行溝通與努力,但至今仍然沒有取得任何進展,故原告有權要求其繼續履行勤勉盡職義務,督促被告一和被告二盡快與原告簽訂上述正式的合同。
與此同時,原告也多次找被告一和被告二協商,請求他們履行他們在《證明》中的承諾,盡快與我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但是,被告一和被告二卻在一開始欺騙我們說:《委托書》和《證明》是假的,xx公司是騙子,你們趕快到公安報案吧,否則,你們就什么都沒有了。后來,原告取得了《委托書》和《證明》均是真的證據后,在事實面前,他們又說:雖然《委托書》和《證明》均是真的,但是,xx公司并沒有把購房款打入我們公司的賬上,因此,我們不能和你們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
被告一和被告二拒絕與原告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的行為,直接違反了《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的規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同時,也極大地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原告特訴至法院,請法院依法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依法判決準予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xxx市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xxxx年3月25日。
附件:xxx市xx實業公司更名的證明。
民事被告上訴狀(匯總21篇)篇七
申訴狀,是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及其家屬或其他公民,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或有關單位提出申請,要求復查糾正的書狀。那么,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被告民事申訴狀范文,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xx縣廣播電視網絡有限責任公司,所在地:xx省xx縣廣電大樓。
法定代表人:宋,總經理。
申訴人因觸電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xx省xx縣人民法院于x年6月22日作出的()民初字第92號民事判決和xx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x年11月8日作出的()瀘民終字第456號民事判決,特依法提起申訴。
申訴事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上述兩級法院作出的一、二審判決提出抗訴。
申訴的事實和理由:
兩級法院一、二審判決以“廣電網絡公司有責任對閉路電視線和閉路承載線與電力線同桿架設的問題進行整改,而未及時整改,同時在閉路電視線和閉路承載線被他人移動后未及時維護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較之玉宇電力公司的責任更大些”為由,判令上訴人承擔30%的賠償責任,并承擔連帶責任,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具體理由如下:
首先,一、二審判決以同桿架設形成重大安全隱患和未對同桿架設進行限期或及時整改為由要xx公司擔責,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1、就法律適用來說,對同桿架設問題,是否構成違章形成重大安全隱患,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本案田壩村是1983年自建的低壓電力線路的產權人,其于1999年自行將閉路電視線及承載線同桿架設在自己的低壓電力線路上,屬該電力設施所有者的自主行為,不違反《xx省電力設施保護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關于“未經電力企業或電力設施所有者、管理者同意,不得同桿架設電力線、通信線、廣播線、電視接收線、安裝廣播喇叭或懸掛廣告牌”的規定,依法不屬違章,不構成重大安全隱患。而一、二審判決依據哪部法律的哪條哪款認定本案中的同桿架設是違章而形成重大安全隱患并需進行限期或及時整改?事實上,一、二審判決對此既沒有也無法引用相應的法律依據。顯然,一、二審判決認定本案中的“同桿架設形成重大安全隱患需進行限期或及時整改”屬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2、就事実認定來說-對同桿架設問題,一、二審判決僅憑部分當事人的口說,并無上級有關部門勒令xx公司限期或及時整改的文件或通知作為判決的依據,就牽強附會地認定同桿枷訪需要限期或及時整改,顯然其認定的“對同桿架設需要限期或及時整改”這一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而從二審中xx公司主動舉出的新證據的來源看,該證據是一審庭審期間,xx縣安監局應縣政府要求,對電力公司請求撤除同桿架設問題的答復。從該證據的內容可知,即使排除了電力設施所有者同意的同桿架設的情形,原有的同桿架設即電力設施所有者等所不同意的同桿架設也系歷史遺留問題,需逐步改造,但在未經相關部門聯合普查并認定為嚴重威脅生命財產安全的情況下,此類同桿架設也同樣不屬“限期整改”的對象。何況,本案的同桿架設還不屬于此類需要逐步改造的同桿架設。
其次,一、二審判決以閉路電視線和閉路承載線被他人移動后未及時維護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隱患為由要xx公司擔責,其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顯然,xx公司對此不應承擔任何責任。而一、二審判決以“你的權利被侵犯了,未及時發現進行檢查處理,你就有責任”的不合理邏輯,讓被侵權的xx公司擔責,是不能成立的,因為權利被侵犯這一事實決不能反過來成為被侵權者擔責的理由。
退一步說,閉路電視線本身并不帶電,不屬高危作業,除非用戶投訴閉路電視信號中斷,否則xx公司就不應負有及時發現進行檢查處理的職責和義務。
第三,對本案的主要責任人之一瀘州玉宇電力公司,一、二審判決均回避了其存在的另兩項違章行為及其一連串違章行為在本案中所起的關鍵作用,反而認定“xx公司對事故的發生較之玉宇電力公司的責任更大些”,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一、二審判決要xx公司承擔30%的賠償責任,僅判令玉宇電力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其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且明顯有袒護玉宇電力公司之嫌。
根據xx縣安辦簽發的《批復》所查明的事故原因:“電力公司要求村、社組織危改,且施工中,使用無證人員上崗作業違反技術操作規范,將電桿固定線與閉路承重線(注:實際為鐵絲線)重合并接,且將電桿固定線選址于大路中間,又無絕緣設施,致王世清路過時觸電身亡。這是電擊死亡的第一間接原因。”從上可知,玉宇電力有限責任公司的違章行為至少有三:其一是電桿固定線與鐵絲線重合并接,并未錯開;其二是將電桿固定線選址于道路中間,而非路側。由于現場路窄,造成過往行人與該電桿固定線必然進行接觸;其三是未設置絕緣設施,即未按照規定加裝隔電子。上述三項違章行為共同作用,嚴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使人性命攸關。也就是說,上述三項違章行為若能避免一項,則本案悲劇即可避免。而一、二審判決僅認定了其第一項違章行為,回避了第二項和第三項違章行為,更回避了上述違章行為在致死王世清過程中所起的關鍵作用,反而認定“xx公司對事故的發生較之玉宇電力公司的責任更大些”,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鑒于本案被害人王世清是被電擊致死的,又鑒于玉宇電力公司存在多項違章行為(侵害行為)以及上述違章行為在致死王世清過程中所起的關鍵作用,一、二審判決卻僅僅判令玉宇電力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而一、二審判決認定xx公司有兩項“不作為”(注:尚不成立),就要承擔30%的賠償責任;二者對比,一、二審判決顯失公正。顯然,一、二審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且明顯有袒護玉宇電力公司之嫌。
綜上所述,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對xx公司作出了錯誤的裁決。為此,特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條和第185條之規定提起申訴,請求貴院依法提出抗訴,實施法律監督。
此致
瀘州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xx縣廣播電視網絡有限責任公司。
x年十二月一日。
申訴人(原審被告):市百貨商店。
法定代表人:該店經理。
委托代理人:男歲族原籍市。
現在市區街號該店副經理。
被申訴人(原審原告):市廠。
法定代表人:,該廠廠長。
委托代理人: ,該廠副廠長。
申訴人因貨款糾紛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字號民事裁定書,認為該裁定書認定事實不準,裁定不公正,特提起申訴,請求改判,其事實與理由如下:
申訴人和被申訴人于年月日簽訂。
購銷合同。
兩份:一份是申訴人向被申訴人訂購型男涼皮鞋雙,另一份是訂購各式男女皮夾克件。因這些商品具有很強的季節性,雙方協議確定:必須于年月日前,將上述商品發至市,以應市場需求。
可是,上訴人未按協議約定將上述商品按時發至市。其中,皮夾克于年月日才到達,拖期達一個半月之久,大大錯過了市市場的銷售旺季,致使這些商品積壓于倉庫,嚴重影響了申訴人的資金周轉,至今尚有男涼皮鞋雙,各式皮夾克件賣不出去,共折合人民幣余元。
盡管如此,為照顧彼此之間的商業信譽,申訴人曾于年月日出具《經濟合同問題答辯書》,說明了拖欠貨款的原因,主動提出償還貨款的計劃。
不料,貴院在未進行調查研究的情況下,公然判令“……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凍結百貨商店在____市區園路信用社的銀行存款元。”這是不公允的。申訴人重申:仍然按照____年____月____日提出的還款計劃執行。對于目前庫存積壓的商品,積極采取削價處理措施,將實收貨款付給被上訴人;或將積壓的商品退回給被上訴人,退回中發生的運雜費,可由申訴人負擔。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訴人:市百貨商店。
法定代表人:
民事被告上訴狀(匯總21篇)篇八
(二)訴人和被上訴人基本情況。
基本情況:寫明上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
2.被上訴人基本情況:同原告項同。
(三)案件來源。
寫明上訴人不服的判決或裁定的案件來源。如:“上訴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于200×年×月×日[20×)×第×號民事判決(裁定),現提出上訴。”
(四)上訴請求。
主要寫明請求第二審人民法院撤消或變更原審的判決、裁定或請求重新審理。應根據原判的錯誤,簡要指出原判認定的事實證據、適用的法律或訴訟程序不合法之處。
(五)上訴理由。
這是上訴狀中的關鍵部分,關系到上訴理由是否成立。通常從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引用法律是否適當和訴訟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對原判的錯誤進行辯駁。正文結束部分通常寫:“綜上所述,特向你院上訴,請依法撤消(或變更)原裁判。”
(六)結尾。
寫明提交機關,如“此致×××人民法院”;上訴人署名或蓋章;具狀的年、月、日。
(七)附項。
寫明“本狀副本×份、物證×件、書證×件”。
民事被告上訴狀(匯總21篇)篇九
住址:××路××號室,電話:×××××。
被告:×,性別,漢族,××公司駕駛員。
被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路**號郵編:200030電話:××××。
訴訟請求:
一、賠償原告醫療費、交通費、、、、、、、共計×元;。
二、賠償原告車輛損失費×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損害賠償費×元;。
四、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x年x月x日下午x時,當原告在上班途中,騎車正常行經××路、××路路口時,遭遇被告×駕駛的車(牌號為滬×)右轉彎撞擊,致使原告頭部直接墜地及身體多處受傷,并致使原告的自行車嚴重損壞。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往市xx醫院,經門診診斷,造成原告頭部-底骨折,左顳頂頭皮下血腫等。后經××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隊認定,被告對上述事故承擔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見證據x)。原告又于x年x月x日,經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鑒定中心傷殘評定,確認“xxxxxxxxx,屬x級傷殘”(見證據x)。雙方就賠償事宜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
原告因被高的行為無法上班……。
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顯然構成對原告的侵權,并且直接給原告造成了人身損害和經濟損失,據此,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法提起訴訟,懇請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市××區人民法院。
原告:(簽名)。
×年×月×日。
民事被告上訴狀(匯總21篇)篇十
上訴人:肖某某,小名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某某省某某縣人,漢族,群眾,小學文化,住某某縣某某鎮某某村,現羈押于某某看守所。
因上訴人盜竊罪、妨害公務罪一案,不服某某人民法院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的某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二審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改判。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涉案金額的證據相互矛盾且僅有當事人陳述,系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參與公訴機關指控的第1、3、5、8、9、10、12、17、25、33、47、48和49起犯罪涉案金額依據的僅僅是被害人陳述、上訴人供述。上訴人認為上述證據中僅有當事人陳述而沒有其他證據加以佐證并且被害人的陳述相互矛盾,僅依據這兩份證據不能查明事實真相,更不能作為定案依據,一審的判決顯然違反了《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重證據,不輕信口供原則。
二、一審判決所依據(寫上評估機構名稱)作出的寧汶上價字【2011】36號評估書評估結論缺乏客觀真實性,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根據被害人范某某陳述其購買紅色90拖拉機頭新車時的價格為53000元(卷四104頁),而評估書按照84%的折舊率計算,卻作出65520元的評估價格,遠遠高于購買新車的價格。因此該評估結論缺乏客觀真實性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三、一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量刑過重。
根據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關于盜竊罪的量刑規定,1.(4)數額達到6萬的,可以再十一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2.(1)盜竊數額超過6萬元的,每增加5千至8千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2)盜竊數額特別巨大的,根據盜竊次數增加的刑罰量一般不超過三年,結合一審判決認定的上訴人所涉案金額對上訴人刑罰也應在十二年至十三年間量刑,而不是一審判決的十四年。因此,上訴人認為根據罪責性相一致的原則,一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量刑過重。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改判。
上訴人:
二0一一年月日。
民事被告上訴狀(匯總21篇)篇十一
地址:xx市xx區路號上奧世紀中心x號樓座號。
被上訴人:xx市不銹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馮。
地址:xx市銀盞林場銀中工業區嘉福工業區。
上訴人不服xx市清城區人民法院(x2)清城法民初字第1326號民事裁定書,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x2)清城法民初字第1326號民事裁定書;。
2、本案依法裁定發回xx市清城區人民法院繼續審理;。
3、本案一切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及理由:
xx市清城區人民法院(x2)清城法民初字第1326號民事裁定書對于本案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也錯誤,嚴重侵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一、本案是如何產生的。
被上訴人xx市不銹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與上訴人特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特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的(x0)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該判決書判決:解除上訴人xx市不銹鋼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特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于x6年3月3日簽訂的《工業品買賣合同》以及《xx市大金源不銹鋼有限公司550熱軋生產線諧波濾波兼無功補償裝置技術協議》。
依據上述判決,上訴人應退還人民幣699721.47元給被上訴人;被上訴人應退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給上訴人。上述兩項判決依法由xx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執行。
判決生效后,上訴人已經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的(x0)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書,將法院判決原告應當履行的判決金額人民幣699721.47元以及執行費9613.19元支付到的了xx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標的款賬戶。
在執行過程中發現,由于被上訴人xx市不銹鋼有限公司極度不負責,在本案合同沒有解除以及兩套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補償質量未經權威質量技術部門對產品進行質量檢測的的情況下,被上訴人既未告知上訴人,更未征得上訴人同意,就擅自拆除上訴人提供的兩套裝置,存在明顯的過錯,并且被上訴人xx公司依法負有對拆下來的元器件的保管義務。該設備被拆下來后,卻被被隨意放置在室外,長期的風吹日曬雨淋,早已經丟失和損壞。
由于被上訴人對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保管不善,致使設備大量設備元器件丟失和損壞,致使被上訴人無法向上訴人履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的(x0)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確定的合同解除,被上訴人向上訴人退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的義務。
xx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本案難以執行的情況下,做出了(x1)清中法執字第37--2號民事裁定書,(x1)清中法執字第37--2號民事裁定書認為“由于雙方就退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中的部分不完整以及的設備的折價和責任承擔問題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從而致使退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給特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的判項未能得到執行。而執行依據的有關判決對此也沒有明確。也就是說本案缺乏如何將不完整以及缺少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退還給特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依據。因此xx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退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問題,雙方應通過協商或者其他途徑予以解決。”。由此可見,xx市中級人民法院也認為,本案缺乏執行依據,(x0)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書對如何退還的問題沒有明確。
xx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終結本次xx市不銹鋼有限公司應退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給原告的執行,并且認為退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問題,雙方應通過協商或者其他途徑予以解決。
在xx市中級人民法院主持下,上訴人都無法通過協商與被上訴人xx市不銹鋼有限公司就退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達成一致,在本次執行程序終結的情況下,更無法與該司就該退還設備問題達成一致,因此,上訴人只有依法起訴解決此問題。
上訴人認為,xx市不銹鋼有限公司目前無法履行向上訴人退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義務是由于其自身的過錯造成的,由于被上訴人極度不負責,對上訴人提供給該司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擅自拆除以及保管不善,致使設備大量丟失和損壞,致使被上訴人無法向上訴人履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的(x0)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確定的向上訴人退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的義務。
既然被上訴人xx公司存在過錯,則依法應當賠償上訴人由于其過錯而給上訴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屬于侵權之債的索賠)但是該賠償問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x1年5月23日做出的(x0)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書并沒有涉及,更沒有審理以及判決((x0)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書解決的是合同之債的問題)。所以上訴人依法于x2年3月起訴于xx市清城區人民法院,要求被上訴人依法賠償原告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元器件價值賠償金人民幣625450元。
二、本案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也錯誤。
本案一審法院認為,本案是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關于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退還引發的,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x1年5月23日做出的(x0)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書對該糾紛已經做出了處理,且該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根據民事訴訟的“一事不再理原則”,本院對本案不再處理。遂裁定駁回了上訴人特公司的起訴。
本案一審法院認為,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x1年5月23日做出的(x0)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書做出處理的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合同糾紛與上訴人向被上訴人xx公司索賠是同一事件是錯誤的。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x1年5月23日做出的(x0)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書處理的是,原被告之間的x6年3月3日簽訂的《工業品買賣合同》以及《xx市大金源不銹鋼有限公司550熱軋生產線諧波濾波兼無功補償裝置技術協議》是否解除的問題,最終通過審理判決解除。根據《合同法》之規定,合同解除肯定判決上訴人向被上訴人退還貨款以及判決被上訴人向上訴人退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
但是由于被上訴人的過錯,上述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早已經被被上訴人擅自拆除,并且由于被上訴人保管不善,導致上述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的組成元器件,丟失的丟失,損壞的損壞,被上訴人已經無法向上訴人退還。很明顯,被上訴人對無法向上訴人退還上述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存在明顯過錯,依法應當承擔賠償上述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組成元器件丟失和損壞的賠償義務。對于如何賠償的問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x1年5月23日做出的(x0)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書并沒有審理,也沒有涉及。這一點,xx市中級人民法院(x1)清中法執字第37--2號民事裁定書也這樣認為。
由此可見,這是兩件不同的事件,也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前者是違約之債,后者是侵權之債,而根本不是本案xx市清城區人民法院認定的同一件事件。上訴人在xx市中級人民法院就被上訴人退還述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無法執行,中止執行的情況下,向xx市清城區人民法院起訴被上訴人賠償并沒有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xx市清城區人民法院本案駁回上訴人特公司的起訴,屬于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法律關系混淆,也嚴重侵害侵害了上訴人的訴權,使得上訴人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侵害的情況下,告狀無門,找不到說理的地方。也使得上訴人感到一審法院在推脫責任,不作為。客觀上也使得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被上訴人xx公司逃避了賠償責任。
為了維護上訴人合法權益,依法上訴至貴院,請貴院秉公審理,依法裁定xx市清城區人民法院繼續審理本案,以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和維護xx市的司法威信。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x2年6月9日。
民事被告上訴狀(匯總21篇)篇十二
被告:________,女,漢族,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
訴訟請求。
2、判令被告立即騰退上述涉案房屋;
3、本案一切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______年___月___日原告________與被告________約定由原告出資________元購買涉案房屋,暫時由被告居住使用,原、被告立下書面協議。后因雙方之間發生糾葛,原告要求被告騰出房屋,被告拒不配合。現原告要求確認上述宅院內房屋歸原告所有,并要求被告立即騰退倒出,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決。
此致
___________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文檔為doc格式。
民事被告上訴狀(匯總21篇)篇十三
看似簡簡單單的民事起訴狀,其作用卻不可小覷。一場訴訟往往是從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那一刻開始,起訴時原告方給作為裁判者的法官帶來第一印象的就是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訴狀。嚴格來講,一張民事起訴狀,其格式是否規范、案由是否準確、訴訟請求是否合理、事實與理由是否表述到位,這些問題既關系到一場訴訟程序的開啟,在一定程度上也會影響到一場訴訟的成敗。
民事被告上訴狀(匯總21篇)篇十四
被告: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
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人民幣________元;
4、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原告到被告處工作。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原告在被告管理的________從事________工作。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原告在工作過程中_______,經醫院診斷為____________,住院治療________天,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手術后出院。期間原告一直要求被告依法做工傷認定,并依法享受工傷待遇,被告一直以種種理由拖延。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原告前往__________司法鑒定中心進行傷殘等級鑒定,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__司法鑒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鑒定意見書(______鑒[_____]鑒字第______號),鑒定原告傷殘等級為______級。被告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一直未給原告購買綜合社會保險,嚴重違反了《____市____戶籍從業人員綜合社會保險暫行辦法(_____府發[_____]____號)》的相關規定。以上事實有《勞動合同》、身份證、《司法鑒定意見書》、《病情證明書》及醫院住院病案等材料為證。
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起訴至貴院,請貴院依法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訴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日。
附:
證據材料副本____份。
民事被告上訴狀(匯總21篇)篇十五
上訴人:特、男、29歲、蒙古族、旗校外教育活動xx教師。
住址:鄂爾多斯市x鎮。
上訴人:其女、39歲、蒙古族、旗第x中學教師。
住址:鄂爾多斯市旗xx鎮什拉烏素棟x號。
被上訴人:王、男、44歲、漢族原擔保公司負責人。
被上訴人王訴三上訴人借款擔保合同糾紛一案,上訴人以免除保證責任并對該借款不承擔連帶責任為由,不服(x2)x民初字第民事判決,特向本院提出上訴。
事實和理由:x1年1月13日,被上訴人將融資款項借給斯使用時,根據烏審旗的借款慣例,必須由國家工作人員為其擔保方可借款。上訴人對被上訴人與斯/xx期限當時并不清楚。僅根據被上訴人x2年5月21日起訴以后知悉:被上訴人與斯/額xx期限是3個月(即x1年1月13日至x1年4月12日),被上訴人訴訟中已經自認利息結算至x1年8月8日。
x1年4月12日借款到期后,被上訴人與斯、額改變借款期限并支付利息的情況,被上訴人從未向上訴人書面告知過,僅因鄂爾多斯發生高利貸風波導致借款無法歸還時,被上訴人以借款人未還借款為由,將上訴人訴至旗人民法院。
經旗人民法院審理已經查明:被上訴人與借款人斯、額借款期限為3個月,時間自x1年1月13日至x1年4月12日。同時,還查明斯、額借款利息截止x1年8月8日。但是,旗法院以擔保未超過2年訴訟時效為由,判決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時,不知出于何種目的,故意將《擔保法解釋》第32條規定的保證期間和訴訟時效主張順序以及保證責任范圍、保證責任方式的法律規定斷章取意,并做出違背法律規定的判決。上訴人根據《擔保法》及其解釋的規定,對旗法院的一審判決,提出以下上訴理由:
一、上訴的法律依據。
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二、免除保證責任的理由。
上訴人的保證責任自x1年4月12日至x1年10月11日止,此期間為履行債務的保證期間。上訴人在被上訴人與斯x、額借款過程中,被上訴人從未向上訴人主張過清償還款責任問題。作為債權人的被上訴人與債務人斯、額變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也沒有經過上訴人的書面同意,該變更后的合同,上訴人也不再承擔保證責任。被上訴人放棄對債務人的訴訟,就等于放棄了對債務人的債務履行要求。債務人與債權人改變合同履行期限的,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期間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被上訴人以收取利息的方式改變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責任同樣免除。連帶責任保證中,債權人必須在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內或者《擔保法》第26條第1款所確定的保證期間內行使其對保證人請求權,在保證期間之前,主債務未屆清償期限,不會發生實際請求權問題。但是,在保證期間屆滿之后,債權人的請求權將由于保證人因保證期間屆滿的免責而失去法律意義。因此,債權人的請求權必須在保證期間內行使。被上訴人放棄對債務人的訴訟請求,在保證人已經免除保證責任的前提下,直接訴三上訴人承擔保證責任,已經與擔保法的規定相悖。被上訴人放棄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請求,保證人享有獨立的抗辯權。不因被上訴人對真正借款人履行債務的請求權放棄而免除保證人的抗辯權。如果被上訴人訴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時,必須是上訴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的前提下,可以對任一保證人主張權利。擔保法對連帶責任范圍、條件、責任的免除、保證期限、訴訟時效、除斥期間、保證期間的責任、保證人的保證范圍、保證人的抗辯權、訴訟時效的中斷、中止、保證責任開始計算的時間等都有明確而具體的規定。因此,被上訴人以借款人拒絕還款或者無力還款為由,單獨將上訴人三人列本案當事人,違反了《擔保法》的上述具體規定,所以,駁回對三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是有法律依據的。
三、法律責任和后果承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1998〕7號規定,如果認為被上訴人的行為可能涉嫌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或者真正借款人虛構事實、隱瞞事實真相構成合同詐騙犯罪的,應當將案件自行移送到公安機關按照經濟犯罪處理,事實上,旗公安機關對被上訴人是否涉嫌非法集資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問題已經開始立案調查。
旗法院明知被上訴人在上訴人擔保期間,已經超過《擔保法》及其解釋的規定的擔保期間及其責任,仍斷章取義的曲解法律規定判決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該判決不僅違背法律規定,而且也給社會治安造成巨大了影響,被上訴人的借款情況已經在旗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并且被上訴人在取保候審階段。在上訴人提出該事實以后,烏審旗法院仍故意曲解法律規定判決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所述:根據《擔保法》及其解釋的規定,上訴人的保證責任已經免除。如果認為真正借款人或者被上訴人的行為涉嫌犯罪時,應當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按照犯罪進行處理。類似的案件已經給旗的社會治安狀況造成嚴重后果和影響。該事件就像多米諾骨牌一樣無法阻擋,被上訴人以經營擔保公司的方式經營高利貸發放業務,在提供借款單據時,無論是借款人,還是擔保人,在沒有具體告知內容的情況下就讓擔保人簽字。在簽字時,被上訴人并沒有將借款的數額告知給擔保人,事后也沒有向上訴人提出過承擔保證責任的要求。被上訴人以借款人未還借款為由,將上訴人訴至旗法院請求承擔保證責任,爾旗法院明知《擔保法》及其解釋對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時,仍故意曲解法律規定并做出違背法律規定的判決,該判決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為此,上訴人請求本院鑒于旗的高利貸情況和社會影響等不安定因素情況,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擔保法》第18條、第20條、第24條、第26條、《擔保法解釋》第20條、第30條、第32條、第34條、第36條、《合同法》第39條、41條的規定:判決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巴、特、其訴訟請求。
此致
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巴、特、其。
x2年9月22日。
民事被告上訴狀(匯總21篇)篇十六
上訴人:趙,男,19xx年8月2日生,漢族,居民,住xx市興安街道xx村號。
被上訴人:楊,男,19xx年8月28日生,漢族,xx市興安街道居民委員會居民,住該村。
原審被告:劉,男,19xx年1月15日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xx市路號。
上訴人因不服山東省xx市人民法院()安民初字第996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xx市人民法院()安民初字第996號民事判決書,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民事上訴狀范文精選由本站提供!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原審判決認定:劉將涉案房屋退還給楊波,楊作為x居委會的成員即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這是真正的顛倒黑白,是明顯大錯特錯的。
首先,劉與楊轉讓協議是一份無效協議!(x8)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4頁倒數第1—2行)明確記載:原告(劉)對該房屋無所有權,其向被告(趙)主張騰房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既然劉無房屋所有權,那么他所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是否合法?他有沒有權利來簽訂該房屋的所有權轉讓協議呢?有點法律常識的百姓都會做出正確的判斷,他顯然無權簽訂該房屋轉讓協議。
其次,原審法院沒有查明被上訴人是基于何種法律關系要求上訴人騰房。上訴人自x6年11月將此房屋裝修后入住該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審中,原審法院沒有查明上訴人是如何實際占有該房屋,是基于購買還是租賃還是強占,是用合法的手段還是非法的手段。如果上訴人是購得此房,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自然應予駁回。如果是租賃,是在租賃期限以內還是已過租賃期限。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礎法律關系原審法院卻不予審查,卻徑直作出判決,顯然是不考慮客觀事實。
二、原審判決適應法律錯誤。
房屋所有權的取得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無需登記。二是繼受取得,主要是通過房屋交易等法律行為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必須經過登記,否則,即使房屋實際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權也不發生轉移。(x8)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四頁22—23行):爭議房產系x居委會開發的小產權商品房。也就是說,該房屋沒有進行產權登記,還沒有確權。轉讓房屋之人沒有所有權,受讓人卻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原審法院如此確認顯然錯誤適應法律。
三、原審法院審判程序違法。
1、原審判決雖然名義上采用普通程序審理,但事實上在審理過程中自始至終只有一名審判員審理。
2、判決送達時間嚴重超過法定期限,判決書雖然載明判決時間為x年4月20日,但送達給上訴人的時間為20xx年5月16日,這距離判決作出之日已經過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審法院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顯然為劉與楊惡意串通,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謂合法手段制造的蹩腳的伎倆。
何況條也注明是收到現金而非借條。劉一家就是因為x7年下半年房價暴漲,在上訴人沒有與其簽訂書面購房協議的情況下,為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村委補交款47850元,并將購房人改為劉,以劉xx名義起訴上訴人。在x8年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敗訴后,為了達到其目的,又與楊建波炮制了本案。民事上訴狀范文精選由本站提供!
綜上,原審判決顛倒黑白,違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嚴重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上訴人不能妄猜其中的關系,但是上訴人極其憤怒。請二審法院認真查明事實,依法主持正義,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x人民法院。
上訴人:
二〇xx年xx月xx日。
民事被告上訴狀(匯總21篇)篇十七
原告:
盧女士(女,漢族,身份證號:)。
住所:
廈門市思明區文屏路。
被告:
小陳(男,漢族,身份證號:)。
住址:
廈門市思明區。
聯系方式:
訴訟請求:
1、確認被告無權占有、使用址在廈門市思明區文屏路v室的房產;
2、判令被告立即搬離上述房產、停止妨礙原告使用上述房產;
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原告向廈門市公房管理中心承租了廈門市思明區文屏路v室的房產,租賃期間為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并一直在居住生活其中。被告系原告的孫子,已經成年,一直在該房產居住。
被告不尊重原告,甚至有呵斥以至威脅要打老人的情況發生;原告年事已高,腿腳不方便,而被告不顧照原告的飲食起居,因其一直占用上述房產,也給原告子女照顧其生活造成了諸多不便;被告生活沒有規律,經常夜里十二點以后回來,并且關門的聲音很大,類似情形很多,已經嚴重干擾了原告的休息,對原告的身心造成了嚴重的影響。
被告有現成的公租房即址在廈門市高林三里25號b室的房產以供居住,但幾經原告規勸至今不愿辦理廈門市思明區文屏路v室的房產。無奈之下,原告依法具文提出上述訴訟請求,請貴法院判如所訴。
此致
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
原告:盧女士。
(簽字)。
民事被告上訴狀(匯總21篇)篇十八
被告:_______,性別_____,漢族,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系第一被告丈夫)。
被告: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
1、判令第一、二被告償還我借款_________元(本金_______元及所利息_______元)。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第一、二被告夫婦因資金周轉困難,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我借款_________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限為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并約定借款利息為_________元。該項借款由第三、四、五被告提供連帶擔保。借款合同簽訂后,我依約履行了自己的義務。可是,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約定歸還。我雖多次催討至今未歸還。
為維護我的合法權益,現依據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相關條款之規定訴至貴院,請依法判決。
此致
________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事被告上訴狀(匯總21篇)篇十九
上訴人(一審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王榮,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某醫療公司。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某勞動保障咨詢公司。
上訴人因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于x年12月31日收到桂林市七星區人民法院送達的()星民初字第1x42號《民事判決書》,現不服該判決,特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二、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法院收取案件受理費有誤,本案案由為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應屬于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費應為1x元,原審收取了6x6元,不符合法律規定,應予糾正。
二、原審判決認定“原告受傷時為被告勞動保障咨詢公司派遣到被告醫療公司的生產工”,屬于認定事實錯誤。
上訴人于x4年12月至x年3月一直在醫療公司工作,先后與醫療公司簽訂過多次書面勞動合同,最后一次續簽的勞動合同期限為x2年3月1x日至x年3月1x日。x2年3月6日上訴人發生工傷。x年x月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終止協議》,確認雙方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為x4年12月13日至x年3月1x日。工作期間,上訴人的工資一直是由醫療公司發放的。上訴人認為,既然上訴人是在醫療公司工作并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工資也是由醫療公司發放的,那么就應當認定上訴人是醫療公司的員工。所以,上訴人發生工傷時,顯然是與醫療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屬于醫療公司的員工。
原審認定上訴人系勞動保障咨詢公司派遣到醫療公司的生產工,證據不足。因為上訴人沒有與勞動保障咨詢公司簽訂過勞動合同或者勞務派遣協議,上訴人也沒有從勞動保障咨詢公司領取過工資,上訴人根本不可能是勞動保障咨詢公司派遣到醫療公司的。工作期間,上訴人根本不知道還有一個勞動保障咨詢公司。根據醫療公司與勞動保障咨詢公司簽訂的《勞動保障事務派遣(代理)合作協議》,醫療公司只是委托勞動保障咨詢公司代為繳納職工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且醫療公司與勞動保障咨詢公司簽訂協議時并未告知勞動者。故僅憑兩被上訴人私下簽訂的《勞動保障事務派遣(代理)合作協議》就認定上訴人是勞動保障咨詢公司派遣到醫療公司的生產工,等于認定上訴人與勞動保障咨詢公司建立勞動關系,顯然證據不足,也不符合勞動合同法關于勞務派遣的有關規定,屬于事實認定錯誤。
三、從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分析的理由來看,原審主辦法官對有關工傷保險待遇的相關標準和概念根本沒有弄明白,必然導致其作出的判決是錯誤的。
(一)原審法院對《桂林市職工工傷傷殘工亡待遇核定表》中有關工傷補助金的標準理解有誤,比如原判決p4第二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計算比例為x年,應該x個月;一次性醫療補助金計算比例1x,也不是1x年,而是1x個月。
(二)原審法院認為“工傷保險的費率是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確定的,并不是按個人的實際工資確定”(原判決p5第5-6行)。這里顯然混淆了“繳費基數”和“費率”的概念。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工傷保險的費率是由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的,而工傷保險的繳費基數才是根據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確定的。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繳費基數(即本單位工資總額)×費率。所以,工傷保險“費率”顯然不是根據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確定的。
(三)原審法院認為“原告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被告醫療公司委托被告勞動保障咨詢公司為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費率不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原判決p5第6-x行)。上訴人提起訴訟要求醫療公司賠償工傷保險待遇的差額,是認為醫療公司在繳納工傷保險時沒有按照本單位實際的工資總額申報繳費基數,并沒有主張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費率不符合法律規定,所以無需舉證證明其繳費“費率”不符合法律規定。
(四)原審法院以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終止協議》為由,認為上訴人訴請不能成立,這也是由于原審主辦法官對工傷保險相關概念的不理解,導致了她對上訴人訴訟請求理解錯誤,因此才以一個毫不相干的理由駁回了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上訴人與醫療公司于x年x月簽訂的《勞動合同終止協議》,只是對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和終止勞動合同后應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作出了約定,并不涉及上訴人訴訟請求提到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和《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以及《壯族自治區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等規定,職工因工致殘構成九級傷殘的,可以享受的待遇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x個月本人工資)、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x個月本人工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x個月本人工資)。其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則由用人單位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支付。上訴人與醫療公司在終止勞動合同時只就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作出了約定并已實際履行,雙方無異議。上訴人提起訴訟針對的是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差額賠償問題。也就是說《勞動合同終止協議》約定的事項與本案訴訟請求事項并不存在重復和矛盾之處,而是支持上訴人訴訟請求的一份重要證據。原審法院以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終止協議》且該協議合法有效為由,駁回上訴人的訴請,顯得牛頭不對馬嘴。
四、上訴人提出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應予支持。
(一)醫療公司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的繳費基數繳納工傷保險費,違反了法律規定。
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三條“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工資總額的計算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
根據有關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工資總額由用人單位如實申報,而醫療公司在委托勞動保障咨詢公司繳納工傷保險費時,同意其選用最低繳費基數,而不是按照本單位職工實際的工資總額繳費,這違反了法律的規定。由于繳納工傷保險費時申報的工資總額和職工名單系醫療公司掌握,故醫療公司如認為其沒有違反法律規定,應承擔舉證責任。
(二)醫療公司應當賠償因其降低工傷保險的繳費基數給上訴人造成的工傷保險待遇損失。
上訴人構成工傷九級傷殘,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和《壯族自治區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等規定,其應享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x個月本人工資)、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x個月本人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上訴人與醫療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終止協議》確定了本人工資為2xx4元,并且按照該2xx4元核算了“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但由于醫療公司在申報工資總額時確定上訴人的本人工資僅為1xx4.42元(見《桂林市職工工傷傷殘工亡待遇核定表》),導致上訴人無法按照本人實際工資享受相關工傷保險待遇,嚴重侵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因此,醫療公司應當賠償由此導致上訴人工傷保險待遇的差額,即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xx4-1xx4.24)×x=1151x.x4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2xx4-1xx4.24)×1x=11.6x元,合計23415.44元。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存在明顯錯誤,依法應當撤銷,請二審法院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李某。
x年1月14日。
民事被告上訴狀(匯總21篇)篇二十
x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
住址:xx。
身份證號碼:xx。
電話:xx。
x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
住址:xxx。
身份證號碼:xx。
電話:xx。
1、原告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繼續履行《店鋪轉讓協議》支付原告店鋪轉讓剩余尾款x元。
2、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自行賠償店鋪客戶損失。
3、本案訴訟費用及其費用由被告負擔。
20xx年9月17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店鋪轉讓協議》,協議約定:原告持有的網絡微店(xxxxx日用百貨)全部轉讓給被告經營使用,店鋪內的客戶及庫存貨物均一同轉讓給被告,合同總價轉讓價格為x元,合同簽訂當天支付x元,后續尾款在店鋪轉讓合同簽訂后30個自然日內付清。被告接手原告店鋪后,店鋪所有債權、債務及日常經營產生的一切行為等均有被告單方負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2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第44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的規定,簽訂的《店鋪轉讓協議》已于20xx年9月17日成立并生效,原告及被告一均應恪守合同,依約全面適當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60條之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合同簽訂后,原告按合同履行了自己的義務,將店鋪租約改立及辦理轉讓交接相關程序。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首付款x元,因為原、被告雙方是朋友關系,所有原告沒有急著催被告付款。20xx年10月日原告向被告追款時候發現,被告已經不知去向,無法聯系,合同剩余的尾款x元還未支付,而且還得知被告私自提取了多名客戶貨款。原、被告簽訂的《店鋪轉讓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應將協議約定將剩余轉讓費用x元支付給原告,事情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受法律的保護。另外在《店鋪轉讓協議》約定被告在店鋪接手手債務及經營風險均有被告承擔,被告理應按合同約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被告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原告合法利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繼續履行《店鋪轉讓協議》支付原告店鋪轉讓剩余尾款x元及自行賠償店鋪客戶損失。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既有事實證據又有法律依據理由充分,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原告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懇請貴院查明事實后,給予支持。
具狀人(簽字):xxx。
20xx年xx月xx日。
民事被告上訴狀(匯總21篇)篇二十一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告_______與原告_______從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起開始給被告開始供貨,直到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止,被告合計欠原告_______與原告_______貨款及違約金共計________。
從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到目前為止,被告欠原們的________元貨款,一分未付。被告一直借口往后拖延,原告花費人力、物力、財力到被告處與其接洽商談多次,卻都沒有解決問題,被告根本沒有還款意向,原告只得通過法律途徑,采取起訴方式維護自身權益,要求被告盡快付清原告貨款及違約金。
綜上所述,根據《民法通則》文件及《合同法》196條,特向貴院提出訴訟,請求維護我公司合法權益,判定被告償還我公司貨款及違約金________元。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