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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本科論文范文(15篇)篇一
摘要:在傳統的商法和民法發展過程中,二者之間是相互獨立的一個法律體系,隨著幾年來改革和發展的進行,在民法和商法的管理上逐漸的出現了合并統一發展的趨勢,在這個過程中,我們就要做好相關的分析,以便更進一步的研究二者之間的未來發展方向。本文就從這一問題出發,同時結合民商法運行中的相關問題展開分析和探討。
關鍵詞:民法;商法;統一;發展方向;分析。
一、對于民法和商法之間的關系探討。
在當前情況下,做好各種法律關系之間的分析和探討已經成為人們關注的重要話題,對于不同的法律來說,其雖然具有一定的獨立性,但是在整個法律體系的構成當中,他們也有著廣泛的聯系。對于民法來說,它的形成和發展也經歷了一個長期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民法從傳統到現代,是緊隨著社會的變遷而不斷的發展和完善的,但總的來說它是和商品經濟的發展聯系在一起的。而對于商法來說,它主要的就是用來調節市場經濟下一些商業活動的法律規范和條例,是對于商事活動的一種管理,通過商法的相關規范,從而實現市場秩序的科學化和規范化,保證相關商業行為的科學性和有序性。
我們知道,商法是從民法中脫離出來的,是產生于民法當中并實現相關發展的,進而形成了自己的法律體系。所以,二者之間是有著一定聯系的,其中具有相同的理念,在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都是“涉及個人利益的法”,其中有著廣發的聯系,總的來說,民法是基本法而商法則是特別法,在這個過程中主要的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最佳的表述為:民法是基本法,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第一,對于民法和商法來說,它們都是用來調解民事或者商事行為的法律規范,商法是民法調整對象的一個組成部分,對于民法調整的相關民事行為當中也存在著一些商業經營的行為。第二,在一些基本的原則和管理思想上,二者有著相同的地方,因為對于商法來說,它是從民法當中發展起來的,在這方面有著相對廣泛的規定。第三,民法中有著一些基本的管理制度,對于這些基本制度來說,它也是商法在發展過程中的重要依據。而且在民法當中,我們發現有很多的基本制度都是適用于商法的,如法律行為、代理制度等。然而,對于民法和商法來說,他們之間也有著一定的區別,對于民法來說,他雖然具有相對廣泛的概括性和規范性,但是在發展的過程中它并不能指導一切,二者在一些法律規范上也存在著不同的地方。其中在主體、調整的范圍上都是要有所不同的。
二、民商合一的法律在未來的發展方向。
對于民商法的發展來說,雖然他們各自具有不同的發展,形成了不同的法律體系,但是二者之間在一些基本的理念和制度上是共同的,它們之間的獨立并不是絕對的。隨著幾年來,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商業的經營活動已經滲透到日常民事發展的方方面面,在很多的民事行為當中也存在著廣泛的商業經營活動。對于過去的一些商人所利用的制度,在當前的發展過程中已經普及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和各種行為當中,實現了為全社會所利用的情況,這樣一來,如何更好的界定民法和商法的界限也就顯得尤為困難,在民法和商法分立的情況下就會產生相應的弊端。而且對于民法和商法來說,它們之間的界限也是在不斷變化著的,而且隨著社會的發展,社會各種活動之間越來越緊密,要想實現他們之間的準確區別和劃分是相當困難的。同時我們也發現,對于民商分立來說,在其相關的立法體系中,對于一些區分的標準和規定本身也沒有很好的、相對明確的規定,而且這種相對模糊的界定也給現實社會的發展造成一定困難。
在當前形勢下,要想實現很好的民法和商法獨立是十分困難的,而且在這種分離的過程中也不利于具體的執法,因為在實際管理的過程中,二者的管理范圍存在著交叉的現象,單純的獨立會給具體的執法造成不便,同時這種分離也使得相關的管理變得僵化,不具備靈活性。相對之下,在未來的一段時間里,實現“民商法合一”是未來的發展方向,也是進步的大趨勢。通過有效的統一與合并之后,我們也就使得整個法律體系更加完整,其中民法可以對商法進行相關的指導,它作為一個基本法,可以使得商法更加完善,它的一些基本原則制約著商法,同時,商法也可以作為一個特別法進行相關的完善和補充。這樣一來,也就在一定的程度上避免了因為關系界定的問題而導致相互的推諉。在這個過程中,商法可以在民法的范圍內積極的尋找它的概念、方法以及相關的技術和基本表述形式。如此一來我們也就可以很好的保證民法的穩定性和原則性,商法也具有自身的靈活性和具體性。
最為重要的是通過二者之間的統一,也就使得我們的立法體制更加完整,避免因為一些案件的處理造成民事法院和商事法院在司法管轄上的爭議,這對于促進現實法律規范和管理是十分重要的。同時,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過程中,在商品交易和管理上也要求有統一的法律體系來進行管理,在這方面很多國家已經開始進行相關的改革和發展,從而促使了民法和商法的合一,對于民法和商法的合一來說,它也是適應當前經濟發展的需要而形成的,這是整個法律體系發展的未來方向和一個基本的趨勢所在,所以相關的法律管理部門就要順應當前形勢發展的需要來進行相關的改革和調整,以促使整個法律體系的完善,從而更好的為社會發展和管理服務。(作者單位:上海社科院民商法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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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朱江兵如何采取有效措施,促進民商法的合一[j]法律資訊,,8。
[3]李承澤民商法合一的未來發展趨勢[j]法律研究,2008,8。
商法本科論文范文(15篇)篇二
從2003年開始讀本科以來,我與法學的“戀愛”已將近7年了,我把生命最繁華的部分投入進去,可是我沒有真正的了解她,我們依然不能形成應有的默契。我一直在努力去了解她,每當我覺得更加接近她的時候,就會欣喜若狂,但往往過不久,就會產生莫名的陌生。也許我從來不曾接近她,也許我從來就沒有真正了解她,也許我終其一生也不能完全認識她。她就像一扇窗戶,當你打開,無窮的美景讓你驚喜萬分,但你總是受到自己時域的限制,總是不能觀看你想要每一個細節;她就像大海,充滿了痛苦與歡樂,你必須從中感受其成長的歷史,感受其在實踐長河里的滄桑,感受其偉大的包容與公正;她就像明天,你可以預測,但不能肯定,總有一些神秘感。她有時給你希望,給你前進的動力,但有時候讓你失望,讓你感覺孤單無助;她有時候掀起歷史的波瀾,即使透過文字,你依然可以感受那種共鳴的震撼,她有時候很平凡,就像空氣一樣,你甚至不會注意她的存在;她有時候很高貴,萬人矚目,是至尊皇帝,但有時候又很尷尬,毫無尊嚴,被人當做工具。
我不敢奢望自己能達到學術水平的程度,但我卻一直希望、并努力接近。記得王國維先生在《人間詩話》里談做學問的三種境界,不知道自己什么時候才能達到“驀然回首”的階段。我不可求自己,但求自己的努力能達至與作者的深度對話,找尋知識的巔峰,實現自我判斷的成熟,若此,縱“望斷天涯路”亦不后悔,即使“衣帶漸寬”又何妨。
與法學結緣。
回想這些年的求學經歷,發現自己與法學有著前世修來的緣分,不知道前世我們相遇了多少次,竟然讓我這個高中理科生讀法學,并且深深地愛上她。記得初三物理競賽,我意外獲獎,之所以意外,是因為我讀的初中母校是很普通的農村初中,不僅人數少,而且師資力量有限。幸運地是,我后來讀了縣里的重點高中,周圍高手如云,老師也更專業,我對于物理、化學、生物這些自然科學的興趣很濃,那時候最崇拜的人是愛因斯坦和馮.諾依曼,直到我拿到大學通知書,我才知道,我將與這個我從來沒有想過的專業接觸,那時候對于法學的印象就像傳統中國人民的思想一樣——法即是刑,去法院打官司是不好的事情,道德高尚的人不應該去法院。那時對于法學的唯一記憶就是有一次在舅爺家看電視,電視上正在直播一個案件審理,時間好像是1997年,案件內容我記得非常清楚,是天津十大電影院侵權案,原告只有一家,被告很多,坐的很滿,原告律師很牛,對于被告律師的吹毛求疵游刃有余,當時覺得律師很牛,但從我每個自己會從事這一行。2003年,經過艱難的高考,進入西北工業大學,由于我的分數距離我報考的工科專業差5分,被調劑到法學,就這樣,我陰差陽錯的讀了法學,并且一讀就是7年。
初識法學。
本科時,自己并不是很喜歡法學,原因很多:自己的興趣、學校的氛圍、老師、就業等。那時候,我最喜歡的法學課是法理學和公司法,喜歡法理學是因為我的思維習慣,喜歡公司法是因為老師的原因。本科時,整個圖書館的法學書少的可憐,賀衛方和強世功的兩本隨筆我們認為的最好的書,經常是看了一遍又一遍,這兩本書經常不在圖書館,因為細心的同學總是查詢書應該換回的日期,然后悄悄等待。那時候我最喜歡的一本書是張文顯的《現代西方法理學》,這應該是張文顯先生最初接觸法理學所潛心研究的成果,書市80年代的版本,應該是出版,定價只要一毛多,書頁發黃,字數也不多,但很耐讀,就像康德的書一樣,當然康德的書更難讀。那時候還很喜歡朱蘇力的書,他的文字很有理,很有美國法學家的風范,不愧為留美博士,不愧為北大法學院院長。本科畢業,我的民商法基礎很差,對于法學的認識只是停留在法理學形而上的觀念里。盡管糊里糊涂的考上研究生,但是我知道自己基礎很薄弱,特別是和那些從傳統政法院校畢業的同學相比。記得研一時,我還不知道什么是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不知道什么是物權行為,不知道合同法分論的具體制度,沒聽過崔建遠老師,沒聽王澤鑒先生,沒聽拉倫茨……我發現自己落后的太多,于是就慢慢努力。研一過后,自己開始慢慢加深理解民商法,加上考司法考試,又熟悉了一下民商法的具體規定,當時覺得自己離法學很近,非常高興。但這種興奮也只延續了不到一個月,因為考完司考后進去南山法院實習了,我發現實然的法律根本不是自己想象的那樣,很多無形的規定決定著案件的走向,甚至有些技術性手段也可以成為決定案件的關鍵因素。在南山法院的兩個月里,我了解了案件的程序,特別是一些特別程序的案件,比如評估、鑒定、管轄權異議、普通程序與簡易程序等,學習寫作判決書,了解法院的內部流程與操作,學習如何接待當事人,學習如何處理同事關系。實習兩個月后,我發現法學似乎正遠離我,就像最熟悉的陌生人。研二下學期開始準備論文開題報告,發現自己很迷茫,明明對那個問題很有興趣,也有自己的觀點,有很多話想說,但就是無法邏輯清晰地表達,形成文字更是困難。此時,對于法學,我只是個門外漢,水平差的太多了。當時本想認真總結一下,由于接著去房地產研究中心實習,又實習了三個月,十一月初才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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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本科論文范文(15篇)篇三
民商法關系問題,是一個既古老又現代的課題,任何一個從事民商法學研究和實踐的人都不能回避。下面要為大家分享的就是民商法本科論文,希望你會喜歡!
摘要:民商法是一種在歷史中逐漸演變而成的秩序規則,它的形成是以約定俗成的慣例為基礎的。民商法是隨社會經濟發展應運而生的,在經濟歷史逐步產生的。在民商法的發展歷程中,就整個民商法而言是在社會經濟發展中逐步演變而來的,政府立法者扮演了強制將民商法規完善建立的一個角色,其意志對民商法本身起了一定的作用,演變意味著它是人們之間一次次交往習俗中產生并發展起來的。所以,民商法的制定和實施首先必須尊重習慣、習俗,以群體性利益為主要向導。
民商法的出現主要作用是以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并且闡述不斷發展成為社會關系基本內容的深層次原因在于經濟理性人,社會中的大多數人終其一生都在不斷地追求著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這種利益的追求必然打破一個相互平等的關系。民商法存在的意義就是要將這種相互之間的不平等地位趨向平等,在進入社會后的人們中不斷角逐競爭,這是一個很正常的過程,但這個過程是漫長而逐步演變的,首先人們會產生相應習慣,再產生約定俗成的慣例,并最終在政府干預下形成具有正規明確帶有強制力的法律。
通過長時間的發展,民商法不斷完善,從低級制度形式的基礎上不斷發展成為高級的制度形式。所以,它們之間并非是截然分開而界限分明的,“法律從習慣與習俗的形成慢慢演變成同屬一個連續體,其間的互相轉化是細微的,慢慢的,不輕易被覺察的”。法律發展史表明,法律是由人類約定俗成的習慣和習俗的基礎上慢慢發展起來的。恩格斯在《論住宅問題》中說:“在社會發展某個很早的階段,產生了這樣的一種需要:把每天重復著的生產、分配和交換商品的行為用一個共同規則概括起來,設法使個人服從生產和交換的一般條件。這個規則首先表現為習慣,后來便成了法律。……在法律的進一步發展的進程中,法律便發展成或多或少廣泛的立法。”德國學者薩維尼也曾指出:“一切法律均緣于行為方式,在行為方式中,用習常使用但卻并非十分準確的語言來說,習慣法漸次形成;就是說,法律首先產生于習俗和人民的信仰,其次乃假手于法學,職是之故,法律完全是由沉潛于內、悄無聲息的力量,而非法律制定者的專斷意志所決定的。”
民商法的主要作用是“民商法在于明確人的社會地位、財產狀況、經濟關系的形式和作用”。在約定俗成的習慣基礎上產生的法律主要是作為民商法中的私法,和其他的法律一樣它不被任何情感因素左右,公平公正地審判。商品貿易是普通民眾之間財產等價交換的過程,在社會中屬于普遍的現象,是長期發展出來的習慣和習俗。當我們上街買東西時或同他人發生一般生活商品交易時,我們只要自然而然地去按習慣規則辦事就可以了,不會感到自己的行為已經在受到什么法律的約束。所以,民商法盡管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但它的法律強制性作用只在涉及違約或侵權時才表現出來。在發生了違約或侵權所的情況時,通常是按習慣或約定去處理,如果雙方或其中一方不遵守慣例來履行約定時,法律則是最好的幫手。而當約定俗成的習俗發生變更時,相應民商法規則也會隨后修訂。在社會發展的歷史長河中,某些習俗在替代著民商法,應該說這是一種侵蝕,對約定雙方利益是有破壞性的。在世界上少數國家或地區:“人們可以說某一法律規則未被實施或被廢棄完全是習慣法所起的作用,因為無需通過必要的渠道去采取真正的法律程序,它就可結束某一法律規定,用另一條來代替。”一些法學專家將其現象解釋為:“由習慣法引致的法律之廢除。”
三、民商法在英美和大陸法系的不同。
兩者在表現形式上有著不同的地方,首先談談英美法系,它必須在豐富的法律實例基礎上才能被建立,他們的民商法是比較有代表意義的,因為他們的法是由歷史演化出來的結晶而形成的。美國法學研究專家家龐德說:“普通法的力量來自它對具體爭議的解決,一旦普通法法官直接或間接的實施法律,他們總習慣于以過去的司法經驗適用于眼前的案件,而不會將案件置于抽象的體系、準確的邏輯框架中。”大陸法系以法國和德國為代表,其民商法主要以相應法典和立法為基礎。大陸法系的民商法不是以立法者意志而產生,而是根據本國社會生活習慣、習俗和慣例作為產生根基,特別是商品經濟發展中的人們在交易過程中慢慢形成的各種慣例規則。德國民法典的一個重要淵源是日耳曼法,而日耳曼法則是存在于各個地區的不成文法律習慣。德國民法典是在古羅馬大量民事習慣的基礎上產生的。這些民事習慣,特別是有關商品交易方面的習慣規則,大大適應和滿足了剛剛統一的德國經濟發展之需。而法國和德國民商法之間的不同是在于法國法通過比較精確的語言對這些規則作了邏輯上的演繹。
當我們說民商法是社會經濟發展慢慢演變的產物時,主要是從其內容方面來說的。民商法發源自社會的習慣、習俗和慣例。在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將全世界的商品經濟發展帶動起來的時候,在商品交易規則中,其主要內容是由商品交換的基本規律決定的。這些商品交換規則是商品(市場)經濟自然演化的產物,不是立法機構刻意制造出來的。如果一個國家還有沒成文的民法典,該國國民的商品交易仍是在習慣、習俗和慣例中不斷地發展和運行。同樣,一個國家制定了民法典,該國民的交易過程中除了有法律的制約外,還是離不開傳統習慣、習俗和慣例之間的關系。
四、結語。
由于我國市場經濟快速發展,民商法變得越來越重要。國家立法機關陸續制定并完善了大量的民商立法。作為民法重要組成部分的《合同法》、《物權法》和《侵權法》已經出臺。但是,立法者在制定民商法律時,能否完全按照民眾利益為主導的方向進行設計相應制度是值得探討的。民商法也和其他法律法律一樣不可輕易替換。
參考文獻:
[1][5][德]馬克斯韋伯著.李強譯.經濟、諸社會領域及權力.三聯書店,1998: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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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英]卡爾皮爾遜著.李醒民譯.科學的規范.華夏出版社,1999:91.
商法本科論文范文(15篇)篇四
【題目】論物權的追及效力【題目】論訴訟時效制度的意義。
【題目】論物權的支配效力【題目】論民法中的物權體系。
【題目】論物權的效力【題目】論人身權體系。
【題目】論占有制度的意義【題目】論民事權利體系。
【題目】論留置權的特征的意義【題目】論無權代理。
【題目】論權利質押的特征【題目】論代理權的取得與行使。
【題目】論質押的客體【題目】論代理中的連帶責任。
【題目】論抵押權的設定與效力【題目】論表見代理。
【題目】論擔保物權體系【題目】論代理制度對于市場交易的意義。
【題目】論典權【題目】論物權行為。
【題目】論地役權【題目】論法律行為的分類及其意義。
【題目】論我國農業土地物權制度的完善【題目】論意思表示。
【題目】論我國的土地物權制度【題目】論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
【題目】論我國的不動產物權體系【題目】論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權。
【題目】論用益物權體系【題目】論法人內部治理制度。
【題目】論所有權的限制【題目】論合伙財產的法律性質。
【題目】論所有權的取得方式【題目】論合伙的法律地位。
【題目】論所有權與所有制的聯系與區別【題目】與制度意義。
虛假廣告代言人法律責任分析。
市場經濟條件下,廣告在產品推銷、提高產品知名度、引導消費者消費等方面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近年來,虛假廣告代言事件頻頻曝光,直接危及廣大消費者的生命健康,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虛假廣告罪的責任追究主體是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或廣告發布者,但有關虛假廣告代言人的法律責任的法律規范尚屬空白,因此,有必要完善相關立法,懲治虛假廣告代言人的代言行為,以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
隨著科技的日益發展,廣告已經滲透到人們生活的各個方面。不論是食品、藥品,還是化妝品、保健品,或者是服裝,只要在市場上流通,廣告的影子便隨處可見。廣告以獨特的表現形式和存在方式深刻地影響著人們的生活。"廣告全力塑造了當代社會中理想的生活方式,并把這種生活方式和態度不遺余力地向社會上的每個人推廣,使之成為全社會的一種共識和理想。"但是,廣告在蓬勃發展的同時也出現了很多問題,尤其是虛假廣告代言人的法律責任問題,仍然處于法律的真空狀態。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虛假廣告行為的責任追究主體有經營者、發布者等社會團體,但虛假廣告代言人不需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因此,消費者在虛假廣告代言人的引導下購買了廣告產品,但卻不能追究虛假廣告代言人的責任,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很難得到保障。
我國虛假廣告代言人制度現狀虛假廣告的界定對于什么是虛假廣告,如何能構成法律調控范圍內的虛假廣告,現行法律尚未給出一個明確的界定。我國《廣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均規定,廣告應當真實、合法,對商品的相關信息(包括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不得做引人誤解的宣傳。
理論界有學者對虛假廣告做了一個大致的定義:"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為牟取非法利益而在廣告中采用欺詐性的手段,對商品或服務的主要內容做不真實的或引人誤解的表示,導致或足以導致消費者對其產生高期望值從而做出錯誤判斷的廣告。"從概念上可以把虛假廣告分為兩種:虛偽不實的廣告和引人誤解的廣告。
虛偽不實的廣告通常指廣告的表述與事實不符,比如,把性能甲表述為性能乙,或者把不存在的性能表述為存在甚至夸張表述;引人誤解的廣告是指廣告的表述通常是真實的,卻由于表述的技巧而具有引人誤解的作用。
廣告的靈魂和生命在于真實性,廣告作為消費者了解商品的一種主要渠道,應當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相關內容做出真實的表述。如果廣告對商品做了虛偽不實或者是引人誤解的表述,不但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更是侵害了消費者身體健康甚至生命,比如,2008年的三鹿奶粉事件。
因此,對于虛假廣告界定應從嚴把握,只要廣告所提供的信息存在多種不同含義,做出了虛假陳述或者是引人誤解的表述,就可以認定為虛假廣告。虛假廣告危害甚大,經過代言人推廣之后,影響更為廣泛,尤其是食品、藥品虛假廣告,造成的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不可估量。即使如此,我國在追究虛假廣告代言人的法律責任上仍然面臨困境。
虛假廣告代言人責任追究的法律缺失目前,我國相關法律對虛假廣告行為根據情節的不同進行了不同的定性及處罰:其中《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監督檢查部門可以追究廣告經營者的行政責任,比如,責令行為主體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或者市場經濟條件下,廣告在產品推銷、提高產品知名度、引導消費者消費等方面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近年來,虛假廣告代言事件頻頻曝光,直接危及廣大消費者的生命健康,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虛假廣告罪的責任追究主體是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或廣告發布者,但有關虛假廣告代言人的法律責任的法律規范尚屬空白,因此,有必要完善相關立法,懲治虛假廣告代言人的代言行為,以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
隨著科技的日益發展,廣告已經滲透到人們生活的各個方面。不論是食品、藥品,還是化妝品、保健品,或者是服裝,只要在市場上流通,廣告的影子便隨處可見。廣告以獨特的表現形式和存在方式深刻地影響著人們的生活。"廣告全力塑造了當代社會中理想的生活方式,并把這種生活方式和態度不遺余力地向社會上的每個人推廣,使之成為全社會的一種共識和理想。"但是,廣告在蓬勃發展的同時也出現了很多問題,尤其是虛假廣告代言人的法律責任問題,仍然處于法律的真空狀態。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虛假廣告行為的責任追究主體有經營者、發布者等社會團體,但虛假廣告代言人不需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因此,消費者在虛假廣告代言人的引導下購買了廣告產品,但卻不能追究虛假廣告代言人的責任,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很難得到保障。
我國虛假廣告代言人制度現狀虛假廣告的界定對于什么是虛假廣告,如何能構成法律調控范圍內的虛假廣告,現行法律尚未給出一個明確的界定。
我國《廣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均規定,廣告應當真實、合法,對商品的相關信息(包括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不得做引人誤解的宣傳。
理論界有學者對虛假廣告做了一個大致的定義:"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為牟取非法利益而在廣告中采用欺詐性的手段,對商品或服務的主要內容做不真實的或引人誤解的表示,導致或足以導致消費者對其產生高期望值從而做出錯誤判斷的廣告。"從概念上可以把虛假廣告分為兩種:虛偽不實的廣告和引人誤解的廣告。
虛偽不實的廣告通常指廣告的表述與事實不符,比如,把性能甲表述為性能乙,或者把不存在的性能表述為存在甚至夸張表述;引人誤解的廣告是指廣告的表述通常是真實的,卻由于表述的技巧而具有引人誤解的作用。
廣告的靈魂和生命在于真實性,廣告作為消費者了解商品的一種主要渠道,應當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相關內容做出真實的表述。
如果廣告對商品做了虛偽不實或者是引人誤解的表述,不但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更是侵害了消費者身體健康甚至生命,比如,2008年的三鹿奶粉事件。因此,對于虛假廣告界定應從嚴把握,只要廣告所提供的信息存在多種不同含義,做出了虛假陳述或者是引人誤解的表述,就可以認定為虛假廣告。
虛假廣告危害甚大,經過代言人推廣之后,影響更為廣泛,尤其是食品、藥品虛假廣告,造成的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不可估量。即使如此,我國在追究虛假廣告代言人的法律責任上仍然面臨困境。
虛假廣告代言人責任追究的法律缺失目前,我國相關法律對虛假廣告行為根據情節的不同進行了不同的定性及處罰:其中《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監督檢查部門可以追究廣告經營者的行政責任,比如,責令行為主體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或者。
來自:標準論文網,原文:原創的論文倒是有幾篇。不屬于范文。要不?
商法本科論文范文(15篇)篇五
時至2000年,教育部批準全國31所高校建立網絡教育學院,但卻沒有制定出如何保證網絡教育質量的相關政策。美國國家教育政策研究所(theinstituteforhighereducationpolicy)于2000年4月也發表了一份名為"在線教育質量:遠程互聯網教育成功應用的標準"的報告,然而,這些文章(報告)也僅僅是描述性的定義網絡教學的評價指標,而對如何組織評價、如何獲取定量數據、評價數據如何促進教學等方面則很少涉及。
民法是基本法,商法是特別法。民法注重交易安全,商法注重效率。
民商法有三個研究方向:知識產權法、民法、商法。
3.商法:商法是市場經濟社會核心和根本的法律制度。
民法是基本法,商法是特別法。民法注重交易安全,商法注重效率。
這里有許多可以參考!
也可以寫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這都是隨著物權法頒布出來的新問題,可以結合物權法寫一下。
論一物一權原則論物權與債權的區別【題目】論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
【題目】論物上請求權【題目】論訴訟時效制屆滿的效力。
【題目】論物權的追及效力【題目】論訴訟時效制度的意義。
【題目】論物權的支配效力【題目】論民法中的物權體系。
【題目】論物權的效力【題目】論人身權體系。
【題目】論占有制度的意義【題目】論民事權利體系。
【題目】論留置權的特征的意義【題目】論無權代理。
【題目】論權利質押的特征【題目】論代理權的取得與行使。
【題目】論質押的客體【題目】論代理中的連帶責任。
【題目】論抵押權的設定與效力【題目】論表見代理。
【題目】論擔保物權體系【題目】論代理制度對于市場交易的意義。
【題目】論典權【題目】論物權行為。
【題目】論地役權【題目】論法律行為的分類及其意義。
【題目】論我國農業土地物權制度的完善【題目】論意思表示。
【題目】論我國的土地物權制度【題目】論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
【題目】論我國的不動產物權體系【題目】論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權。
【題目】論用益物權體系【題目】論法人內部治理制度。
【題目】論所有權的限制【題目】論合伙財產的法律性質。
【題目】論所有權的取得方式【題目】論合伙的法律地位。
【題目】論所有權與所有制的聯系與區別【題目】與制度意義。
商法本科論文范文(15篇)篇六
2、網絡交易中商標權侵權責任研究。
3、論我國不動產登記統一的路徑研究。
4、論房屋租賃合同中裝飾裝修的處理。
5、論締約過失責任中的純經濟損失。
6、離婚時保險財產分割問題研究。
7、我國典當業法律問題研究。
8、機動車車輛號牌(額度)的權屬初探。
9、論侵權法上的安全保障義務。
10、論利益平衡視角下我國商標價值的異化與回歸。
11、專利法上停止侵害責任適用問題研究。
12、小產權房買賣合法化研究。
13、論民事維權過限行為的法律責任。
14、建設工程合同的效力研究。
15、小區車位、車庫權屬問題研究。
16、論網絡環境下著作權的合理使用。
17、網絡音樂作品的著作權侵權研究。
18、反家庭暴力法的定位與構造。
19、論媒體侵權責任的抗辯事由。
20、我國農作物種質資源保護法律問題研究。
21、名人隱私權的保護和限制。
22、我國知識產權訴前禁令的適用。
23、論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法律保護。
24、論房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制度的存廢。
25、美國聲音商標保護及我國的借鑒。
26、《面向復合出版的權治理法律程序論。
303、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問題研究。
304、基于合同備案作品權利轉移鏈構建方法研究。
305、論醫療侵權的歸責原則。
306、法律移植問題研究。
307、金融消費者訴訟制度研究。
308、專利侵權懲罰性賠償研究。
309、馳名商標認定標準司法適用的案例研究。
310、通謀虛偽表示研究。
311、論環境共同侵權中的因果關系。
312、論網絡服務商的間接侵權責任。
313、大規模侵權的懲罰性賠償研究。
314、論戲仿作品的著作權法保護。
315、違反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效力研究。
316、著作權視野下的計算機軟件反向工程法律問題研究。
317、我國知識產權保險法律制度研究。
318、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法律問題研究。
319、我國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研究。
320、網絡環境下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研究。
321、摩塞理論下農村婦女權益保護研究。
322、商業銀行應收賬款質押法律問題研究。
323、醫保契約法律制度研究。
324、互聯網金融產品知識產權保護對策研究。
325、著作權和所有權權利沖突研究。
326、從知識產權角度淺析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
327、我國數字電子技術的知識產權保護研究。
328、航空旅客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研究。
329、論締約過失責任中的損害賠償。
330、城鎮化進程中失地農民利益保障制度研究。
331、網銀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例分析。
332、論高校學生隱私權的保護。
333、商事登記法律制度研究。
334、我國商標搶注的法律規制問題研究。
335、計算機字體及字庫的法律保護若干問題研究。
336、我國著作權合理使用判斷標準研究。
337、傳統武術的商標權保護研究。
338、我國公眾人物隱私權的民事立法保護研究。
339、展會標識知識產權保護研究。
340、我國知識產權審判機制研究。
341、論高空拋物侵權責任主體。
342、國際展會知識產權侵權應對。
343、快遞民事損害賠償法律問題研究。
344、社會性別視角下我國當代女性參政權研究。
345、草原承包經營權流轉登記制度研究。
346、我國礦業用地法律問題研究。
347、精神損害撫慰金在交強險內的賠償問題研究。
348、西安展會知識產權保護研究。
349、陜西省農產品地理標志保護研究。
350、我國社會轉型期離婚案件中財產分割制度的法律思考。
351、生育保險中的男性權益研究。
352、采礦權準用益物權屬性及其限制研究。
353、人格標識商品化問題研究。
354、精神損害賠償制度適用范圍研究。
355、無權占有保護問題研究。
356、中小企業互助性信用擔保法律問題研究。
357、民族醫藥的知識產權保護研究。
358、我國林權糾紛法律問題研究。
359、機動車交通事故中侵權人預付問題研究。
360、商業秘密法律保護中的價值衡平。
361、論我國消費者網購后悔權法律制度的完善。
362、試論我國未成年人監護制度的完善。
363、我國生物技術專利池的構建。
364、抵押權順位固定主義與升進主義比較分析。
365、論不作為侵權之補充責任。
366、轉基因植物新品種的專利權限制保護研究。
367、論我國虛擬財產的繼承。
368、論預約合同的效力及其違約責任。
369、二維碼商業應用下的商標權保護研究。
370、網絡環境下著作權個人合理使用的法律問題研究。
371、論商標俗稱保護的公眾使用規則。
372、論侵犯環境相鄰權的賠償責任。
373、互聯網時代著作權利益平衡機制研究。
374、深度鏈接行為的著作權法規制。
375、專利權質押融資問題研究。
376、論3d打印對版權法的影響及其應對。
377、山寨游戲的知識產權法律規制研究。
378、我國商標權出資法律問題研究。
379、我國專利資產證券化法律制度的完善。
380、我國民事補償一般規則的立法研究。
商法本科論文范文(15篇)篇七
摘要:民商法是一種在歷史中逐漸演變而成的秩序規則,它的形成是以約定俗成的慣例為基礎的。民商法是隨社會經濟發展應運而生的,在經濟歷史逐步產生的。在民商法的發展歷程中,就整個民商法而言是在社會經濟發展中逐步演變而來的,政府立法者扮演了強制將民商法規完善建立的一個角色,其意志對民商法本身起了一定的作用,演變意味著它是人們之間一次次交往習俗中產生并發展起來的。所以,民商法的制定和實施首先必須尊重習慣、習俗,以群體性利益為主要向導。
民商法的出現主要作用是以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并且闡述不斷發展成為社會關系基本內容的深層次原因在于經濟理性人,社會中的大多數人終其一生都在不斷地追求著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這種利益的追求必然打破一個相互平等的關系。民商法存在的意義就是要將這種相互之間的不平等地位趨向平等,在進入社會后的人們中不斷角逐競爭,這是一個很正常的過程,但這個過程是漫長而逐步演變的,首先人們會產生相應習慣,再產生約定俗成的慣例,并最終在政府干預下形成具有正規明確帶有強制力的法律。
通過長時間的發展,民商法不斷完善,從低級制度形式的基礎上不斷發展成為高級的制度形式。所以,它們之間并非是截然分開而界限分明的,“法律從習慣與習俗的形成慢慢演變成同屬一個連續體,其間的互相轉化是細微的,慢慢的,不輕易被覺察的”。法律發展史表明,法律是由人類約定俗成的習慣和習俗的基礎上慢慢發展起來的。恩格斯在《論住宅問題》中說:“在社會發展某個很早的階段,產生了這樣的一種需要:把每天重復著的生產、分配和交換商品的行為用一個共同規則概括起來,設法使個人服從生產和交換的一般條件。這個規則首先表現為習慣,后來便成了法律。……在法律的進一步發展的進程中,法律便發展成或多或少廣泛的立法。”德國學者薩維尼也曾指出:“一切法律均緣于行為方式,在行為方式中,用習常使用但卻并非十分準確的語言來說,習慣法漸次形成;就是說,法律首先產生于習俗和人民的信仰,其次乃假手于法學,職是之故,法律完全是由沉潛于內、悄無聲息的力量,而非法律制定者的專斷意志所決定的。”
民商法的主要作用是“民商法在于明確人的社會地位、財產狀況、經濟關系的形式和作用”。在約定俗成的習慣基礎上產生的'法律主要是作為民商法中的私法,和其他的法律一樣它不被任何情感因素左右,公平公正地審判。商品貿易是普通民眾之間財產等價交換的過程,在社會中屬于普遍的現象,是長期發展出來的習慣和習俗。當我們上街買東西時或同他人發生一般生活商品交易時,我們只要自然而然地去按習慣規則辦事就可以了,不會感到自己的行為已經在受到什么法律的約束。所以,民商法盡管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但它的法律強制性作用只在涉及違約或侵權時才表現出來。在發生了違約或侵權所的情況時,通常是按習慣或約定去處理,如果雙方或其中一方不遵守慣例來履行約定時,法律則是最好的幫手。而當約定俗成的習俗發生變更時,相應民商法規則也會隨后修訂。在社會發展的歷史長河中,某些習俗在替代著民商法,應該說這是一種侵蝕,對約定雙方利益是有破壞性的。在世界上少數國家或地區:“人們可以說某一法律規則未被實施或被廢棄完全是習慣法所起的作用,因為無需通過必要的渠道去采取真正的法律程序,它就可結束某一法律規定,用另一條來代替。”一些法學專家將其現象解釋為:“由習慣法引致的法律之廢除。”
三、民商法在英美和大陸法系的不同。
兩者在表現形式上有著不同的地方,首先談談英美法系,它必須在豐富的法律實例基礎上才能被建立,他們的民商法是比較有代表意義的,因為他們的法是由歷史演化出來的結晶而形成的。美國法學研究專家家龐德說:“普通法的力量來自它對具體爭議的解決,一旦普通法法官直接或間接的實施法律,他們總習慣于以過去的司法經驗適用于眼前的案件,而不會將案件置于抽象的體系、準確的邏輯框架中。”大陸法系以法國和德國為代表,其民商法主要以相應法典和立法為基礎。大陸法系的民商法不是以立法者意志而產生,而是根據本國社會生活習慣、習俗和慣例作為產生根基,特別是商品經濟發展中的人們在交易過程中慢慢形成的各種慣例規則。德國民法典的一個重要淵源是日耳曼法,而日耳曼法則是存在于各個地區的不成文法律習慣。德國民法典是在古羅馬大量民事習慣的基礎上產生的。這些民事習慣,特別是有關商品交易方面的習慣規則,大大適應和滿足了剛剛統一的德國經濟發展之需。而法國和德國民商法之間的不同是在于法國法通過比較精確的語言對這些規則作了邏輯上的演繹。
當我們說民商法是社會經濟發展慢慢演變的產物時,主要是從其內容方面來說的。民商法發源自社會的習慣、習俗和慣例。在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將全世界的商品經濟發展帶動起來的時候,在商品交易規則中,其主要內容是由商品交換的基本規律決定的。這些商品交換規則是商品(市場)經濟自然演化的產物,不是立法機構刻意制造出來的。如果一個國家還有沒成文的民法典,該國國民的商品交易仍是在習慣、習俗和慣例中不斷地發展和運行。同樣,一個國家制定了民法典,該國民的交易過程中除了有法律的制約外,還是離不開傳統習慣、習俗和慣例之間的關系。
四、結語。
由于我國市場經濟快速發展,民商法變得越來越重要。國家立法機關陸續制定并完善了大量的民商立法。作為民法重要組成部分的《合同法》、《物權法》和《侵權法》已經出臺。但是,立法者在制定民商法律時,能否完全按照民眾利益為主導的方向進行設計相應制度是值得探討的。民商法也和其他法律法律一樣不可輕易替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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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英]卡爾皮爾遜著.李醒民譯.科學的規范.華夏出版社,:91.
商法本科論文范文(15篇)篇八
摘要:針對我國專職院校開展民商法教學工作的現狀情況,并針對以道德教育為基礎的教學工作模式進行探討,希望能夠從革新的角度關注民商法教學工作的開展情況,以全新的角度和方式進行教學理念的改革,設定全新的教學目標,實現對創新教學方法的應用,重視革新教學路徑的部署,實現教學內容的升級。提升非法學性質的專職院校對人才的培養需求,應當從實際的教學工作當中進行教學理念的革新,重視發展具有全面性職能的人才素養,為未來我國民商法工作的具體開展奠定良好的基礎。
關鍵詞:道德教育;基礎;民商法;教學研究。
伴隨時代的不斷發展,以及社會體系的不斷完善,人們越來越關注教育事業的質量升級需求。培養具有綜合能力的全面性人才對于我國社會的發展和進步具有重要的作用和價值,能夠為未來我國社會體系的完善與優化奠定良好的基礎。重視對專職院校人才綜合素質的培養,需要在基礎教育工作實施的基礎上進行人才素質和法律相關知識的引導,在實際的教學工作過程中遵循新時代課程改革的重點需求,進行以改革為核心的民商法專業教學工作。堅持以倫理道德作為教學課程改革的重要基礎理論,需要從實際的教育工作當中進行教學方式和教學內容的革新,保證具體教育工作開展的科學性,以學生的認知和思維作為教育工作的切入點,滿足引導學生培養其綜合素質的重點途徑。
一、非法學性質的民商法專業課程教學現狀。
針對高職院校學生開展的民商法專業課程教學內容比較枯燥,且實際的教學內容比較單一,一般是理論性概述的內容,對于社會實踐的應用講解內容比較少,會影響非法學性質專業學生的理解和掌握需求。關注當下我國非法學性質的高職院校民商法課程開展情況,不難發現其中存在的教學方式和教學理念問題。概念性的課堂展示過于繁重,而對學生實際學習能力的培養存在一定的缺失性,影響了學生未來參與社會工作的需求,導致很多學生專業學習能力的優化與完善需求。很多高職院校存在經濟和貿易學的相關專業,針對這些學習科系進行民商法的教學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但是學生對于相關法律學常識的理解能力存在差異,導致實際的教學成果展示出現問題,也影響了教學工作的進一步開展,導致教學工作的質量提升受到了嚴重的影響。另外一方面,在開展實踐教學工作的過程中如果不能夠和課本上的專業知識良好的融合,也會造成學生理解出現偏差的情況,嚴重的阻礙了學習能力培養的需求。
二、非法學性質的民商法專業課程教學理念。
伴隨社會體系的不斷完善與發展,人們越來越重視教育工作的改革需求。在我國頒布新課改政策的歷史性階段,針對非法學性質的民商法專業教學工作進行改革,是時代發展的必然需求,也是提升我國教育工作質量和水平的關鍵性基礎。本次研究就針對我國非法學性質的民商法專業課程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希望能夠通過教學理念的革新實現對其本質的轉變,通過核心的改革工作內容實現對教學質量和教學模式的深入死牢,重視對相關法律知識的推廣和普及工作要求,重視對學生社會倫理和道德理念的滲透,能夠有效地提升學生的認知能力和判斷能力。針對高職院校的學生進行非法學性質的民商法教育,需要教師從傳統的教學主體中分離出來,并以教學引導人員的角度著手進行教育工作的質量優化和升級,在實際的教育工作當中進行改革的操作。教師應當重視培養學生健康、正確的倫理道德觀念,通過科學的政策指導實現對教學內容豐富化的塑造需求。隨著時代的不斷發展,人們的價值理念和思維也在不斷的發生變化,高職院校學生出現的不良行為對于社會文明的影響也越來越嚴重,如何提升高職院校學生的素質,需要從實際的教育工作理念入手進行改革,提升其人生觀和道德觀的整體素養。
三、非法學性質的.民商法專業課程革新教學目標。
針對非法學性質的民商法專業課程進行教學目標的革新,主要是希望能夠在人才培養和教學工作的體系當中進行創新的改革,希望通過課堂的模式培養學生的實踐工作能力,為我國社會發展培養綜合型人才奠定良好的基礎。本次研究就針對高職院校學生的倫理道德觀念進行分析和研究,希望從個人認知和人生觀、價值觀的角度進行相關課程教學目標的科學設計,為培養學生綜合素質奠定良好的基礎。考慮到民商法在很多高職院校的經濟類專業課程中占據重要的理論位置,采取科學的方式進行學生的教學引導,能夠有助于提升學生的文明素養程度,對于學生未來參與社會工作和生活具有重要的價值和意義。以培養供應社會發展的綜合性人才為教育的基礎目標,才是符合社會進步的教育制度和體系改革。針對非法學性質的專職院校進行相關民商法的課程教學引導,需要認識到社會公共道德對于社會發展的重要性,以及對專業學生培養的重要價值。在實際的教學工作當中實現道德教育的引導力量,能夠從學生內心價值觀的改革及引導,進而實現對學生學習能力的改革與完善需求。針對我國新時期提出的教育課程改革需求進行科學合理的政策應用,對于完善高等專職院校的實際教學工作體系具有重要的作用,能夠滿足學生實際的學習需求,同時也能夠為培養綜合型人才奠定良好的基礎。
四、非法學性質的民商法專業課程教學方法。
針對高職院校學生開展的非法學性質的專業民商法教學工作需要符合實際的教學需求,從社會發展和人才培養的專業需求角度進行考量,在實際的課程講解和完善及優化工作內容體系上實現對相關教學方式和方法的改革。通過實踐工作的優化與完善需求,增加課程設計的科學性,讓學生更好地結束和掌握相關的學習內容,更加有助于體現教學理念和方式轉變的科學性。從傳統的教學方式中提取精華的教學方式和方法,對于引導學生學習專業的民商法科學知識具有重要的價值和作用。在當下新課改政策實施的整體環境下進行教學方法的改革,主要是為了彰顯倫理道德引導的重要價值和作用,讓學生能夠在豐富的實踐課堂環境和氛圍下實現對相關民商法內容的了解及掌握。教師可以設計相關的實踐教學課堂,例如模擬法院的情形,進行法律方面的援助。在實踐的課程開展過程當中讓學生了解法律和道德倫理之間的關系,進而獲得了切合實際生活的理論內容,保證了教育工作開展的科學性和可靠性。
五、非法學性質的民商法專業課程革新路徑。
針對高職院校的學生開展民商法的專業課程教學,應當考量到實際教學工作的非法學性質特征,進行相關專業課程的革新路徑探討和研究。通過實踐與理論相結合的教學方式實現對教學內容豐富化的執行需求,在具體課程開展的過程當中能夠優化教學的方式和內容,實現對相關教學工作細節的完善目標。很對高職院校的學生并沒有很多機會參與到實際的法庭審判和法律工作內容當中,因此,對于這份工作具有非常重的好奇心,內心也充滿了對法律相關工作的價值探尋需求。因此,針對高職院校學生展開的教育工作應當更加重視實踐活動的應用,革新傳統的教學方式和路徑,在具體教學的過程當中應用于社會生活息息相關的實際案例進行合作學習模式的討論,通過教師對自身社會資源的應用實現讓學生更加了解和掌握民商法相關內容的需求,保證教學價值的充分體現。
六、非法學性質的民商法專業課程革新內容。
針對非法學性質的民商法專業課程教學工作進行教學內容層面的改革,主要是為了革新傳統教育工作的理念,從學生參與的社會生活實踐內容入手,進行相關課程的優化與完善。傳統的教學模式對于實踐應用的強調作用不大,革新后的創新教學方式更加關注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在具體的工作過程當中希望能夠通過道德和倫理認知的引導,讓學生人們發現自身學習內容的重要性,并以實際的社會文明發展為己任,進行自我的完善和優化。針對高職院校學生培養的需求角度入手,進行相關教學任務和目標的設計,保證培養的高職院校學生具備綜合的工作能力,對于法律和道德倫理的相關內容具有良好的掌握和應用能力。社會體系的發展影響法律內容的變革,法律的相關制度和概念內容屬于社會發現下的可變化因子,但不是絕對的影響因素。但是,研究發現不能忽視法律制度和相關內容的影響性,采取科學的方式進行法律法規內容的學習,對于社會未來的發展也具有重要的影響意義。通過對非法學性質的民商法進行專業的教學,主要就是為了培養學生道德和倫理方面的專業素養,在實際的教學工作過程當中實現對學生相關實踐綜合能力的提升,進而提升社會文明的發展質量和水平。
七、結論。
綜合上述研究內容進行切實有效的分析、探討和總結能夠發現,針對非法學性質的專業院校學生進行科學的教育和引導,不單單需要從教學的內容和教學的方法方向進行革新,還需要從傳統的教學理念當中走出來,針對學生實際的學習需求進行科學的調整,滿足學生實際能力的培養目標及要求。通過倫理道德的影響,讓學生們更加關注禮讓的意識思維,也愿意在實際的生活當中成為文明發展的代言人,再通過教師的引導實現對生命價值和意義的理解,進而實現對相關民商法內容的了解與掌握,為人類社會的發展提供科學的輔助建議,實現對相關違法性質活動的干擾和管理。這也是本次研究開展的重要價值,更是我國社會可持續發展并提升綜合國力的基礎。
參考文獻:。
商法本科論文范文(15篇)篇九
2、論我國商法體系的構建。
3、商法的獨立性與商事審判的獨立化分析。
4、淺析我國網絡交易的商法規制。
5、中國民商立法及其模式選擇探討。
6、民商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及完善路徑探析。
7、《日本商法典》的修訂。
8、合作社商人化的共生結構。
9、淺議商法的社會責任理念及其規則體現。
10、商事行為制度淺析。
11、商法在市場經濟中的重要性。
12、商法中加重責任理念的司法應用及立法構想研究。
13、我國商事登記制度問題研究。
14、商法形成過程對今天我國建立商事制度的啟示。
15、商法學研究必須重視國際化與中國經驗。
16、民法典之外制定商法通則應為科學選擇。
17、電子可轉移記錄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18、獨立學院經濟管理類專業國際商法課程教學。
19、商事仲裁與商法思維。
20、商行為立法問題研究。
21、商法思維法律適用性微觀辨析。
22、商事審判組織的專業化及其模式。
23、論商法理念的時代動因。
24、論商行為在相對商事法律關系中的不對等性。
25、商事留置權及其擴張適用研究。
26、商法的雙向運動與現代商法的生成邏輯。
27、日本法上的提單效力問題研究。
28、組織機構數字證書在全流程網上商事登記的應用。
29、案例教學在商法教學中出現的問題與解決對策。
30、我國商事登記制度的反思與完善。
31、對當代民商法調整對象的探討。
32、商事行紀制度比較研究。
33、我國商事失信懲戒法律制度的構建。
34、商事登記效力問題研究。
35、基于商法理念下營業轉讓的法律規制。
36、從全球經濟危機反思現代商法的制度價值。
37、外觀主義思維模式與商事裁判方法。
38、淺析我國商主體的劃分--試論個體工商戶制度。
39、商法解釋理論的基點與法則分析。
40、商法理念及其在商事立法與司法中的適用情況探討。
41、論商事裁判的代理成本分析進路。
42、工商登記改革后商事司法權的.定位及價值功能。
43、我國商事登記的功能回歸與制度完善。
44、商事代理制度的比較法研究--基于兩大法系理論和立法的分析。
45、論我國商事登記審查模式。
46、淺析現代民商法樹立系統調整觀念的必要性。
47、民商法與健全個人信用體系的現實融合。
48、商主體的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探析。
49、依法治國語境下的商法建設。
50、有關商事審判中的商法理念與審判思路探討。
51、我國商事登記法律制度改革對稅收征管制度的影響與完善。
52、我國商事法律制度的體系構建。
53、商事仲裁裁決法律適用方法研究。
54、論商事代理商制度與完善構想。
55、由“囚徒困境”引發的對商法互惠互利原則的思考。
56、論中國商事立法法典化--以商人習慣法為視角。
57、商法理念及其在商事立法和司法中的適用。
58、商法總論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的探討。
59、關于“一帶一路”背景下商事登記制度的幾點思考。
60、民法總則法律行為無效制度的商法思考。
61、權利外觀理論視角下的現代商法價值。
62、民法典編纂過程中的商事登記統一立法研究。
63、論我國商法的發展和民商合一體例下商法的獨立性。
64、論信息失衡的商事法律回應。
65、我國商法立法模式探討。
66、論生態文明視域下的商主體--生態人法律模式建構。
67、淺析民商法信用體系的構建。
68、社會經濟發展中民商法的變化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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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越南商事登記的法律效力。
71、論商事權利研究范式。
72、芻議民商法之發展演進。
73、試論如何協調商法的公法性色彩和私法自治理念。
74、民商法的目的價值探析。
75、我國商事登記制度公法屬性之證立。
76、淺談商事登記的對抗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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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契約權利下古代商事法律思想分析。
79、商事登記制度的屬性反思及制度重構。
80、商事代理概念重構:法經濟分析的視角。
81、論商法教學中商務能力的培養。
82、商法語境下公平交易的經濟學分析。
83、論商主體資格之取得要件及其表現形式。
84、論儒家文化對我國商法發展造成的消極影響。
85、淺析我國商事登記制度立法現狀及其完善。
86、論營業轉讓行為的認定。
87、新時期商法的基本原則探討。
88、我國商法引入經營者概念的理論構造。
89、民商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和完善路徑探析。
90、電子商務的發展與民商法的創新。
91、我國商法發展現狀與趨勢分析。
92、城市流動商販的商法規制探討。
93、淺析確定商法基本原則的標準。
94、論我國商事法律制度構建現狀及完善。
95、從功能與效力的關系角度論商業登記效力的分類。
96、現代商法對商行為的法律控制。
97、財經類院校商法課程實踐教學體系構建研究。
98、論我國商事登記制度的完善。
99、完善我國商事登記制度芻議。
100、國際商法復合開放式教學法研究。
101、論我國個人破產法律制度的構建。
102、權利配置視角下的中國商事登記制度研究。
103、論我國民商實體法中的法律擬制。
104、公司小瀕臨破產時董事對債權人的義務研究。
105、侵犯商業秘密罪客觀要件研究。
商法本科論文范文(15篇)篇十
近年來,隨著改革開放的逐步深入和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的商法體系建設也開始大幅度的進步,商法體系也開始不斷的完善。而世界范圍內的商事立法運動肇始于18世紀初,延續至20世紀中葉。“商法時代”的出現,是現代文明的必然趨勢。它不僅僅是一種制度法規的體現,更是一種現代文明社會的精神。重視了解商法發展的現狀對于我國的經濟市場的穩定發展有很大的幫助。
1.商法精神的時代價值。
1.1商法的歷史沿革。
商法,簡單的來說就是調整市場經濟各平等主體之間相關的商事關系以及相關的商事行為的法律。商法,在我國目前的來看,其主要組成部分為公司法、保險法、合伙企業法、海商法以及票據法等等與商相關的法律。
從歷史變革來看,商法是起源歐洲的古羅馬時代原始交易中的一些商事規約,目前,我國法律界人士在對商法進行研究時,一般將中世紀歐洲地中海沿岸自治城市的商人法作為近代商法的起源,而近代商法的正式確立主要在18,標準性事件是法國商法典的正式確立。
就我國而言,由于我國歷朝歷代是以“士兵工商”作為社會階層的排列,這使得中國古代對商法研究業績制定極為不規范和欠發達,在20世紀初至今的包年百年中,中國的商法主要是依靠引進和借鑒西方商法,進而結合我國國情確立的。
1.2商法的時代價值。
商法的出現表明人類的文明又走走向了另一個高度,在人類文明的發展史上,不同社會制度的出現,從原始社會到封建社會,社會主義社會。資本主義社會,者,最終的發展趨勢都是推動經濟的發展,只有經濟發展了,才能在一定意義說社會進步了,經濟的發展是有序的,需要一種規則予以約束規范,而且這個規則需要具有強制性,代表統治階級意志的產物之——法律,也就應運而生。在憲法中,上層建筑涉及政治領域,商法的出現表明上層建筑已滲透經濟領域。商法對于奠定全球市場經濟制度的法律基礎,對于變遷民生的觀念,對于四項原則在實際生活中的真實落實實施,對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發展與變革有不可磨滅的作用。
1.3商法時代價值的體現。
商法作為現代經濟體系中的規則體現,第一點它能保障其完整性和穩定性。作為一種體系中的秩序,它必須有能力以法律為基礎制約并為何體系的延續。中國市場經濟的生存與發展需要這樣一種可靠的規則。第二點,商法的實際運用能夠推動我國目前的政治體制改革以及體制的發展。在我國,由于推行市場經濟體制的落后,使得我國經濟出現壟斷,也同時使得我國的政治權力和行政權力的高度集中,而這導致現代社會中的民主制度出現很大的漏洞和殘失。市場經濟恰好不同,在這樣的制度下能體現社會經濟主體的很高的自主權,保障了經濟權利的獨立,社會主義的平等也得以體現,政治民主化的有序發展得以從根本上得到規范。再者,中國商法制度的建立將構建不同政治制度下中國法律協調與統一的基礎。自九七之后,中國兩岸三地政治經濟上都處在一國兩制的狀態,商法的擬草為我國不同經濟體系的協調發展有很大的作用。所以了解目前中國商法發現的現狀對于中國這個在全球龐大的經濟體的健康發展有很大的幫助。
2.中國商法繼受面臨的難點和問題。
2.1國際化中的中國商法。
中國商法的制定從經濟層面出發本質和歐美是一樣的,為了完善和確立經濟體系的'長久穩定性。而因政治制定的不同略有不同。全球有200多個實行市場經濟的國家,我國改革開放后借鑒了些資本主義的經驗,實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制也必將趨于國際化。從上世紀以來的商法國際化趨勢中,通常采用的主要有三種做法。
第一,對本國的商法法律法規的制定時,盡量的借鑒以及參考西方歐美經濟發達的國家的成功的商事法,日上世紀的俄日本在制定商法時,基本以法國和德國的商法為基礎,結合本國情況后,修改制定。
第二,以國家與國家關于貿易以及相關的國家經濟區域的貿易政策為基礎,進而協調各國的商法,促進各國間關于商法在經濟市場的統一進程。如歐盟關于商法的協調整合是較為完善成功的。第三,通過目前世界經濟相關的組織,推動以及積極探討國際范圍內相關的商事實體法以及商事程序法,以能夠促進商事法的國際化發展進程。商法的發展趨勢就是國際化,借鑒和吸取他國的成功經驗,國際統一化,將更有利于我國與他國之間的貿易經濟往來。
2.2中國商法的繼受的難點和問題。
目前的中國商法繼受了大陸法和歐美成功的經驗,正所謂取其精華去其糟粕。通過借鑒歐美成功的經驗,略加修改完善我國的商法在今后也是非常必要的,在現階段的也面臨諸多的困難和疑惑。
其一,從對法典的草擬和制定的經驗來看,不僅僅是中國的商法,如敬愛哦為成功的德國商法相關的法典在制定上都有缺陷,時代在進步,換句話說這些法典是過去的,是歷史的產物。德國是個嚴謹的國家,其商法的確立對歐美其他國家包括日本都有深遠的影響,但是是在特定的某個時期的影響。二戰之后的世界格局發生了巨大的變法,信息時代的到來,美國,歐盟,中國經濟體涌現,對于商法的完善也是種考驗。再看看德國民法典,可能由于時間的積累起完善的程度遠高于商法。而他國借鑒與效仿其成功的經驗更是遠過于德國商法,尤其是21世紀,德國商法更顯疲軟。因此,我國不能想上世紀的日本一樣一味的借鑒德國等大陸立法經驗來制定與完善我國的商法法典。
其二,美國20世紀中葉《美國統一商法典》的立法技術方面達到了很高的水平,它雖然在順應了現代商業經濟社會發展的方面做的較好,但是,由于它本身是建立在英美法基礎之上的一部商法典,由于實行的社會制度不同,其美國的立法基礎以及立法方式和我國等等大陸法系是有著極大的差距的,就我國目前的一國兩制制度,制定與完善商法為了能制約與協和兩岸三地,中國目前同樣很難完全依照美國的經驗制定一部統一的商法典,我國需要一部適合我國經濟體制的商法典。
其三,我國由于商法歷史等等特殊的原因,我國法學界對于制定統一商法典的呼聲一直處于極弱的狀態,大陸法制確立的粗略和漏洞很多,就算現在近20年來在我國乃至世界大力推行商品經濟時期,中國法學界的呼聲還是很微弱。
其四,隨著社會的發展,經濟市場關于商事交易方式也變得復雜多變,這也使得商法的統一制定難度加大。現在社會的發展,商業經濟發展迅猛,經濟市場情況復雜多變,化石燃料在其中很大程度影響世界經濟的走向,以及社會商品的交易方式等等的改變也使得我國商法典的統一制定的難度加大。
其五,由于我國不成熟的市場經濟體制,使得在這個時期對市場經濟相關的商法法制的認識不到位,加之我國的法學界的對商法認識觀念的差異導致對制定統一商法典還未能達成一致。中國市場經濟體制建立的時間還不長,還需要通過時間來完善發展。不就得將來,當人們觀念上的轉變,中國現有的經濟制度的完商法典的價值和作用才會得到大眾的認可。
結束語:總而言之,我國現有的經濟體制還需要一個成熟的過程,商法的制定與完善,商法的國際統一化是目前必然的趨勢,希望我國上發的變革與時代價值能在其中得到體現,對我國經濟的發展與經濟的穩定起到相對性的作用。(作者單位:渤海大學文理學院文法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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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本科論文范文(15篇)篇十一
b:見證人。
c:背書人。
d:承兌人。
參考答案:b。
本題解釋:【答案】b。解析:《票據法》第68條規定,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2、單選題證券發行和交易的當事人在從事證券買賣的民事活動中應按照市場經濟的基本要求進行等價交換,這是證券法中的_____。
a:自愿原則。
b:有償原則。
c:誠實信用原則。
d:公正原則。
參考答案:b。
本題解釋:[解析]《證券法》第4條規定:“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當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應當遵守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這就從法律上確定了證券法的自愿、有償、誠實信用原則。有償原則也稱等價有償原則,是指證券發行和交易的當事人在從事證券買賣的民事活動中應按照市場經濟的基本要求進行等價交換。由此可知,題干所述內容為有償原則的內涵。b項為正確答案。自愿原則是指商事主體在從事證券的發行和交易時,根據自己的意思來設立。誠實信用原則是指當事人在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時,應當誠實不欺、講究信用,在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
3、單選題對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資本制度說法正確的是_____。
a:在合營期間可以增加注冊資本,但不得減少注冊資本。
b: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必須以人民幣表示。
c:經合營他方同意,合營一方可以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參考答案:d。
本題解釋:【答案】d。解析:《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第19條規定,合營企業在合營期限內不得減少其注冊資本。因投資總額和生產經營規模等發生變化,確實需要減少的,須經審批機構批準,a項說法錯誤。第18條規定,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一般應當以人民幣表示,也可以用合營各方約定的外幣表示。b項錯誤。第20條規定,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的,須經合營他方同意,并報審批機關批準,向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c項錯誤。第22條規定,合營者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等作價出資。以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作價出資的,其作價由合營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確定,或者聘請合營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評定,d項正確。
4、多選題在一份保險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就合同所規定的“意外傷害”條款的含義產生了不同理解,投保人認為其所受傷害應屬于賠付范圍,保險公司則認為投保人所受傷害不屬于賠付范圍,兩種理解各有其理。在此情形下,法官對該條款的解釋,做法不正確的是_____。
a:按照通常含義進行解釋。
b:按照公平原則進行解釋。
c:按照法理進行解釋。
d:按照對保險公司不利的原則進行解釋。
參考答案:abc。
本題解釋:[解析]《保險法》第30條規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因此,本案例中,法官應當按照對保險公司不利,而對投保人有利的原則進行解釋,即認為投保人所受傷害屬于賠付范圍。a、b、c三項所述的解釋原則是不正確的。
5、多選題以下關于人身保險,說法不正確的是_____。
a:法人可以成為投保人。
b:法人可以成為被保險人。
c:未出生的胎兒可以成為被保險人。
參考答案:bcd。
本題解釋:【答案】bcd。解析:《保險法》第12條規定,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第33條規定,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前款規定限制,但是死亡給付保險金額總和不得超過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限額。
6、多選題下列關于國有獨資公司說法正確的是_____。
a:某國有獨資公司章程規定,其董事會人數為10人。
b: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會和監事會中應當有職工代表。
c: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不得在其他公司中兼職。
d:國有獨資公司的公司章程可以授權董事會制定,但應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參考答案:abcd。
本題解釋:【答案】abcd。
7、單選題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下列說法正確的是_____。
a:合伙企業應繳納企業所得稅。
b:上市公司不能向普通合伙企業轉投資。
c:上市公司不能向有限合伙企業轉投資。
d:事業單位不能成為普通合伙人。
參考答案:b。
本題解釋:【答案】b。
a:免責條款無效。
b:保險合同無效。
c: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應當按照有利于保險公司的利益解釋條款。
d: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應當按照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利益解釋條款。
參考答案:a。
本題解釋:【答案】a。
9、多選題關于保險合同中的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以下說法中哪些是正確的?_____。
a:投保人應當仔細閱讀該條款,對其意義不能理解的后果自負。
b:無論投保人是否仔細閱讀該條款,保險人都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的義務。
c:保險人對免責條款作出明確說明的,投保人不得于事后以不理解為由否認其效力。
d:保險人未對免責條款加以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發生效力。
參考答案:bcd。
本題解釋:[解析]《保險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據此可以看出,提供格式合同的保險人依法應當就免責條款向被保險人作出明確說明。除了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還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未能盡到明確說明義務的,該條款應歸于無效。保險人對免責條款作出明確說明的,投保人不得于事后以不理解為由否認其效力。故a項說法錯誤,b、c、d三項說法正確,本題答案為bcd。
a:合作企業的注冊資本是100萬元,其中外方占22%,中方占78%。
c:中方出資中的30萬美元為現金,由中方向銀行借貸,合作企業以設備提供擔保。
d:合作企業頭5年的利潤分配,中外雙方各按50%比例進行分配。
參考答案:bd。
本題解釋:【答案】bd。解析:《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第18條規定,在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中,外國合作者的投資一般不低于合作企業注冊資本的25%。在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中,對合作各方向合作企業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的具體要求,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規定。第19條規定,合作各方應當以其自有的財產或者財產權利作為投資或者合作條件,對該投資或者合作條件不得設置抵押權或者其他形式的擔保。第20條規定,合作各方應當根據合作企業的生產經營需要,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合作各方向合作企業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的期限。
11、單選題下列有關基金募集說法正確的是_____。
a:基金募集經核準后,方可發售基金份額。
b:基金份額的發售,可由基金托管人進行。
c:基金募集期限由核準之日起起算。
d: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應在期限屆滿之日起60內返還投資人已交納款項。
參考答案:a。
本題解釋:【答案】a。解析:《證券投資基金法》第40條規定:“基金募集申請經核準后,方可發售基金份額。”所以a正確。第41條規定:“基金份額的發售,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辦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在我國基金托管人是依法設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第29條規定,基金托管人的主要職責并不涉及基金份額的發售,所以b錯誤。第43條第2款規定:“基金募集不得超過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基金募集期限。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計算。”所以c錯誤。第46條第2款規定:“基金募集期限屆滿,不能滿足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條件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二)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返還投資人已繳納的款項,并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所以d錯誤。
12、單選題下列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比較,哪個是正確的_____。
a: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分取紅利可以不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進行。
b:股份有限公司向股東分配利潤必須按照股東持股比例進行。
c: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必須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參考答案:a。
本題解釋:【答案】a。解析:《公司法》第35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因此,a項的說法并無錯誤,應選。《公司法》第167條第4款規定:“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35條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因此,b項說法不正確,不當選。《公司法》第43條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所以c項的說法也不正確,不當選。《公司法》第104條第1款規定:“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所以,d項的說法是不正確的,不選。
a:違反公司章程處置公司資產,其行為無效。
b:違反公司章程從事非經營性交易,其行為無效。
c:并未違反公司章程,其行為有效。
d:無論是否違反公司章程,只要王某無惡意,該行為有效。
參考答案:d。
本題解釋:【答案】d。
14、多選題有關我國證券交易所的以下說法中,哪些是正確的?_____。
a:證券交易所是公司制的企業法人。
b:證券交易所是會員制的法人。
c:證券交易所的設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
d:證券交易所的總經理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任免。
參考答案:bd。
本題解釋:[解析]《證券法》第102條規定:“證券交易所是為證券集中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證券交易所的設立和解散,由國務院決定。”因此a、c項說法錯誤。該法第105條第2款規定:“實行會員制的證券交易所的財產積累歸會員所有,其權益由會員共同享有,在其存續期間,不得將其財產積累分配給會員。”由此可知b項正確。該法第107條規定:“證券交易所設總經理一人,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任免。”d項正確。由此可知,本題答案為bd。
a:該公司依合同將于3個月后獲得的一筆投資收益。
b:該公司提交某銀行質押的一輛轎車。
c:該公司對某大橋上的未來20年的收費權。
d:該公司一棟在建的辦公樓。
參考答案:acd。
本題解釋:[解析]根據《企業破產法》的相關規定,破產財產包括:第一,破產案件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第二,破產債務人在破產案件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所取得的財產,如管理人依法進行必要民事活動所取得的財產、管理人行使追回權所追回的財產。破產財產是破產企業享有或經營管理的財產及財產權利,包括有形財產,也包括無形財產,還包括財產權利。a項屬于破產程序終結前取得的財產;c項屬于已有的財產權利;d項屬于既有財產。a、c、d項均屬于破產財產的范圍。按照法律規定,已經設立了擔保物權的財產,除非擔保物權人放棄行使優先受償權,否則不應作為破產財產處理。因此b項不屬于破產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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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本科論文范文(15篇)篇十二
海運提單(oceanbilloflading),是承運人收到貨物后出具的貨物收據,也是承運人所簽署的運輸契約的證明,提單還代表所載貨物的所有權,是一種具有物權特性的憑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71條也采用了《漢堡規則》的提單定義,規定:“提單,是指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提單中載明的向記名人交付貨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貨物,或者向提單持有人交付貨物的條款,構成承運人據以交付貨物的保證。”
在托運人依據班輪公司規定的船期、運費率等情況填寫的托運單上簽字蓋章時就已成立,簽發提單不過是承運人履行海運合同的行為而已。此外,海運合同為雙務有償合同,而提單僅由承運人單方制作和簽發,托運人并未參與提單的制作過程,也不在提單上簽字蓋章,因此提單僅為承運人單方法律行為的結果,不能構成海上貨運合同,僅是海上貨運運輸合同的證明。
但在特殊情況下,提單可成為海上貨物運輸合同:
提單是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憑證,承運人在卸貨港應當將貨物交給有權憑提貨單提貨的人。《海商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提單中載明的向記名人交付貨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貨物,或者向提單持有人交付貨物的條款,構成承運人據以交付貨物的保證。
商法本科論文范文(15篇)篇十三
摘要: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制建設過程中,商法的重要性日益明顯,從20世紀90年代初起,我國立法部門加強了商事立法工作,先后頒布了包括公司法在內的一批單行商事法律及相關的配套法規。《公司法》是調整公司的設立、組織及其對內外活動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在確立公司基本法律地位及其權利義務方面起著重要作用。
關鍵詞:商事公司、商法、歷史沿革。
一、商法的概念和特征及中國商事立法概況。
(一)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商法亦稱商事法,是調整商人在從事商事活動中所形成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分為形式意義上的商法和實質意義上的商法。我國不存在形式意義上的商法,但已有大量的實質意義的商法存在,如《公司法》。
(二)商法的特征。
商法與其他法律相比有以下特征:(1)法的盈利性(2)商法的技術性(3)商法的兼容性(4)商法的國際性。
(三)中國商事立法概述。
奴隸法制和封建法制下,國家立法采取的是刑民不分,以刑為主,諸法合體的形式。因此,這一階段,中國沒有獨立的上市法律制度。在清朝末期,中外商事交易逐漸增多,商事交易活動規模、形式有一定的發展。同時西方國家的立法模式影響中國,先后頒布了《商人通例》、《公司律》民間政府成立后,對清末制定的商律草案進行修正并頒布了《中華民國商律》。現如今,我國的商事立法不斷完善發展。
二、公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公司是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成立的,由股東投資組成的,以營利為目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
公司的特征是公司的內在屬性,是公司與其他組織相互區別的標志。從組織依據上看,公司是依據公司法規定成立的,具有法定性。從組織基礎上看,公司是由股東投資組組成的,具有股東性。從組織目的上看,公司以營利為目的,具有營利性。從組織地位上看,公司是法人,具有獨立性。
三、公司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
公司法是指調整公司在設立、管理、活動、變更和解散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的總稱。從適用對象的角度看,它是以公司為適用對象的法律。從基本內容的角度看,它是規定規定組織和行為的法律。從形式和實質的角度看,它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公司法即實質意義上公司法是指一切規范公司法律和行為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狹義的公司法即形式意義上的公司法,是指專門規定公司制度的公司法典,也就是體系化的制定了一個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公司法。
公司法的調整對象是公司在設立、管理、活動、變更和解散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簡稱為公司的組織和行為關系。
公司法的調整對象主要有以下方面。從內容上看,它主要有公司的.全部組織關系,公司的部分行為關系和國家對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的管理關系。從范圍上看,它可分為公司的內部關系和公司的外部關系。從性質上看,它可分為分為財產關系和管理關系。
四、公司立法的歷史沿革。
(一)、西方國家公司立法的歷史沿革。
西歐中世紀中后期,隨著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產生和發展。近代公司的雛形已經出現,但由于封建制度的阻礙,公司立法滯后。1673法國國王路易十四頒布的“商事令”是最早的公司立法。19世紀,西方公司法的形成其中,各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先后制定了商法典或民商法典。20世紀尤其是“二戰”以來,是西方公司法的發展變革時期,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從公司法的表現形式看,出現了單行公司法的立法趨勢:公司的法定形式趨于集中,即越來越集中于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出現了授權資本制和折中資本制;出現公司重整制;公司的權利重心下移。而公司股票、債券的發行,轉讓和上市的規定更加嚴格。
(二)我國公司立法的歷史沿革。
舊中國的公司立法主要包括19《大清公司律》、19《大清商律(草案)》、19《中華民國公司條例》、1929年《中華民國公司法》。
新中國成立后,長期實行計劃經濟只,沒有商法的需求,也不可能有商法的地位,中國現代商法的興起是20世紀80年代,尤其是在90年代確立起市場經濟體制后逐漸興起。商法的作用也日益突出,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五、公司法對企業發展的影響。
中國企業特別是上市公司中“問題高管”的表現有三類:一是經營者損害股東利益;二是大股東損害小股東利益,三是大股東代表損害大股東利益。有些行為甚至構成了犯罪,如啤酒花集團的違規擔保。《公司法》經過不斷的修改完善,從實體和程序兩方面對高級管理人員的責任都大大加強了,各個企業的高管,要特別注意自己的行為必須遵循《公司法》的規章約定。
另外,民營經濟要實現大發展,也是要依靠于公司法的,民營企業家不僅自身必須加倍努力,全社會也要支持、幫助、關心民營經濟的發展,努力造就一個有利于優秀民營企業家脫穎而出的環境。《公司法》的不斷修改完善為塑造健康的民營企業的法律環境提供了一個很好的制度基礎,但是能不能真正培養起來還是靠執行。經濟的全球化導致公司競爭成為新一輪經濟浪潮的顯著特征,營造公司良性發展的法治環境,吸引外資到國內來創辦公司,造就一個有利于優秀民營企業家脫穎而出的環境,為實現中部地區的崛起培育有競爭力的公司群體,需要充分運用好新《公司法》這一助推器。
以公司法為例研討商法的問題,是為了準確把握公司法與商法的密切聯系和存在的不同。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商人的特權逐漸被取消,傳統的商法典無法證明其能夠成為一種嚴謹完善的法律理論體系,這就需要不斷的發展民法,努力實現民商統一,在此補過多討論。法基本原則的開放性和基礎性確立了民法的統帥作用,商法與公司法相互聯系,密不可分。從世界各國立法的發展趨勢看,“民商合一”已成為現代民法的發展主流,但我們也不能忽視公司發的發展。現代公司法之所以得以總則的簡約化、行為規定的具體化,從另一個方面來講,無疑是得益于民商合一的立法體系的。
商法本科論文范文(15篇)篇十四
民商法律制度是國家為達到一定的經濟目的和實現預定的利益而行使權利,指導、發展、規范民商活動,設立公平競爭軌道,鼓勵進步向上的一種法律制度。具體包括民事主體制度、民事行為制度、民事權利制度、民事訴訟時效制度、合同法律制度、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和商事法律制度。民事主體制度。即關于民事法律關系中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制度;民事行為制度,即關于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領域內基于其意志所實施的能夠產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為的制度;民事權利制度,即指關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在民事法律關系中享有的財產或非財產權益的制度;民事責任制度,即指關于民事主體因違反民事義務而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的制度;民事訴訟時效制度,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即喪失了請求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之權利的制度;合同法律制度,是指關于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的制度;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是調整在創造、使用、轉讓和保護智力成果或工商業標志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體系;商事法律制度,是調整市場經濟中商事主體法律關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公司、證券、票據、保險等法律制度。
二、民商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
(1)現行民事法律制度體系散亂,內容不健全。由于我國仍然采用早期的民法典,為了適應時代的要求,陸續發布了眾多零散的司法解釋、實施條例、細則、辦法、意見等名目繁多的規定來彌補早期民法典的空白和不足,過多的司法解釋使本身的法律失去了意義,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法律的不足,但更多的是造成了一個民商事法律關系有眾多散亂且效力不等的條目來規范,并且這些條目之間還會出現相互沖突或者重復,使整個民商事法律體系缺乏系統性和協調性。
(2)民事法律立法機制過于機械和原則化。由于我國的立法體制的.影響,法律的引導作用體現得不夠充分,人們大多簡單認為法律是經驗的總結,加上之前的民商法空白太多,出現了先實踐,后改革,再立法的模式,忽略了法律的本質屬性。制定法律不夠完善,考慮的方面不夠多由于法律的預見性沒有得到體現,反而是大量實踐后得到的司法解釋,整個法律制度顯得過于籠統,隨意性大,操作難,失去了法律制度應有的權威性。由于立法者特有的守成性格,不大重視我國社會、經濟、文化生活的急劇變化,甚至忽視我國市場經濟的現實,致使相當部分的是商法律法規遠遠落后于社會實踐和法學理論研究。
(3)民商法律制度過于行政化。每公布一個重要的民事立法,往往都要通過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做出更詳細的規定,大部分民事立法都是由行政部門負責起草,導致許多民商法立法是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出現的,相應的土地法及房地法理方面的法律就是以行政法規形式出現的。民商事制度的執行大多是行政機關運用國家強制力,對民商事債務債權法律關系進行約束,司法機關的調解和協調力度體現的不夠,法律的規范作用發揮不夠充分。
三、針對現有民商法制體系存在的不足所采取的措施。
(1)加快民商法立法、完善民商法律體系。我國民事立法的完善,應由經驗性立法、滯后性立法變為超前性立法,盡可能地將法的內容規定得明確、具體、詳細、周全,消除民事立法粗疏所帶來的種種弊端;加快立法的效率,改變立法進度周期過長,效率過低的現狀;擯棄應急式的立法方式,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為目標,了解法律體系并不是各種法律法規的簡單拼湊組合;在往后司法活動中,注重研究,順應時代潮流,不斷加強民商法創新,以適應高科技電子民商市場經濟的發展。
(2)完善民商法律制度運行機制。由于我國的民商法律體制行政化嚴重,導致法律運行體制獨立性差,司法權力不受重視,行政權力濫用情形嚴重,法律的公正性受到挑戰,公民正當權益難以保護。建立健全的法律運行機制是法治國家存續和發展的基礎,要求是: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行使立法權,制定良好的法律,并監督法律的實施;行政機關依法取得權力,依法行使職權不得越權;司法機關真正做到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擾,做到公正、公平,社會組織和廣大公民能自覺守法,并敢于監督國家機關和公職人員依法辦事,敢于對法律中的不公提出質疑。整個法律運行應該達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要求。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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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本科論文范文(15篇)篇十五
近年來,隨著改革開放的逐步深入和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的商法體系建設也開始大幅度的進步,商法體系也開始不斷的完善。而世界范圍內的商事立法運動肇始于18世紀初,延續至20世紀中葉。“商法時代”的出現,是現代文明的必然趨勢。它不僅僅是一種制度法規的體現,更是一種現代文明社會的精神。重視了解商法發展的現狀對于我國的經濟市場的穩定發展有很大的幫助。
1.商法精神的時代價值。
1.1商法的歷史沿革。
商法,簡單的來說就是調整市場經濟各平等主體之間相關的商事關系以及相關的商事行為的法律。商法,在我國目前的來看,其主要組成部分為公司法、保險法、合伙企業法、海商法以及票據法等等與商相關的法律。
從歷史變革來看,商法是起源歐洲的古羅馬時代原始交易中的一些商事規約,目前,我國法律界人士在對商法進行研究時,一般將中世紀歐洲地中海沿岸自治城市的商人法作為近代商法的起源,而近代商法的正式確立主要在18,標準性事件是法國商法典的正式確立。
就我國而言,由于我國歷朝歷代是以“士兵工商”作為社會階層的排列,這使得中國古代對商法研究業績制定極為不規范和欠發達,在20世紀初至今的包年百年中,中國的商法主要是依靠引進和借鑒西方商法,進而結合我國國情確立的。
1.2商法的時代價值。
商法的出現表明人類的文明又走走向了另一個高度,在人類文明的發展史上,不同社會制度的出現,從原始社會到封建社會,社會主義社會。資本主義社會,者,最終的發展趨勢都是推動經濟的發展,只有經濟發展了,才能在一定意義說社會進步了,經濟的發展是有序的,需要一種規則予以約束規范,而且這個規則需要具有強制性,代表統治階級意志的產物之——法律,也就應運而生。在憲法中,上層建筑涉及政治領域,商法的出現表明上層建筑已滲透經濟領域。商法對于奠定全球市場經濟制度的法律基礎,對于變遷民生的觀念,對于四項原則在實際生活中的真實落實實施,對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發展與變革有不可磨滅的作用。
1.3商法時代價值的體現。
商法作為現代經濟體系中的規則體現,第一點它能保障其完整性和穩定性。作為一種體系中的秩序,它必須有能力以法律為基礎制約并為何體系的延續。中國市場經濟的生存與發展需要這樣一種可靠的規則。第二點,商法的實際運用能夠推動我國目前的政治體制改革以及體制的發展。在我國,由于推行市場經濟體制的落后,使得我國經濟出現壟斷,也同時使得我國的政治權力和行政權力的高度集中,而這導致現代社會中的民主制度出現很大的漏洞和殘失。市場經濟恰好不同,在這樣的制度下能體現社會經濟主體的很高的自主權,保障了經濟權利的獨立,社會主義的平等也得以體現,政治民主化的有序發展得以從根本上得到規范。再者,中國商法制度的建立將構建不同政治制度下中國法律協調與統一的基礎。自九七之后,中國兩岸三地政治經濟上都處在一國兩制的狀態,商法的擬草為我國不同經濟體系的協調發展有很大的作用。所以了解目前中國商法發現的現狀對于中國這個在全球龐大的經濟體的健康發展有很大的幫助。
2.中國商法繼受面臨的難點和問題。
2.1國際化中的中國商法。
中國商法的制定從經濟層面出發本質和歐美是一樣的,為了完善和確立經濟體系的'長久穩定性。而因政治制定的不同略有不同。全球有200多個實行市場經濟的國家,我國改革開放后借鑒了些資本主義的經驗,實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制也必將趨于國際化。從上世紀以來的商法國際化趨勢中,通常采用的主要有三種做法。
第一,對本國的商法法律法規的制定時,盡量的借鑒以及參考西方歐美經濟發達的國家的成功的商事法,日上世紀的俄日本在制定商法時,基本以法國和德國的商法為基礎,結合本國情況后,修改制定。
第二,以國家與國家關于貿易以及相關的國家經濟區域的貿易政策為基礎,進而協調各國的商法,促進各國間關于商法在經濟市場的統一進程。如歐盟關于商法的協調整合是較為完善成功的。第三,通過目前世界經濟相關的組織,推動以及積極探討國際范圍內相關的商事實體法以及商事程序法,以能夠促進商事法的國際化發展進程。商法的發展趨勢就是國際化,借鑒和吸取他國的成功經驗,國際統一化,將更有利于我國與他國之間的貿易經濟往來。
2.2中國商法的繼受的難點和問題。
目前的中國商法繼受了大陸法和歐美成功的經驗,正所謂取其精華去其糟粕。通過借鑒歐美成功的經驗,略加修改完善我國的商法在今后也是非常必要的,在現階段的也面臨諸多的困難和疑惑。
其一,從對法典的草擬和制定的經驗來看,不僅僅是中國的商法,如敬愛哦為成功的德國商法相關的法典在制定上都有缺陷,時代在進步,換句話說這些法典是過去的,是歷史的產物。德國是個嚴謹的國家,其商法的確立對歐美其他國家包括日本都有深遠的影響,但是是在特定的某個時期的影響。二戰之后的世界格局發生了巨大的變法,信息時代的到來,美國,歐盟,中國經濟體涌現,對于商法的完善也是種考驗。再看看德國民法典,可能由于時間的積累起完善的程度遠高于商法。而他國借鑒與效仿其成功的經驗更是遠過于德國商法,尤其是21世紀,德國商法更顯疲軟。因此,我國不能想上世紀的日本一樣一味的借鑒德國等大陸立法經驗來制定與完善我國的商法法典。
其二,美國20世紀中葉《美國統一商法典》的立法技術方面達到了很高的水平,它雖然在順應了現代商業經濟社會發展的方面做的較好,但是,由于它本身是建立在英美法基礎之上的一部商法典,由于實行的社會制度不同,其美國的立法基礎以及立法方式和我國等等大陸法系是有著極大的差距的,就我國目前的一國兩制制度,制定與完善商法為了能制約與協和兩岸三地,中國目前同樣很難完全依照美國的經驗制定一部統一的商法典,我國需要一部適合我國經濟體制的商法典。
其三,我國由于商法歷史等等特殊的原因,我國法學界對于制定統一商法典的呼聲一直處于極弱的狀態,大陸法制確立的粗略和漏洞很多,就算現在近20年來在我國乃至世界大力推行商品經濟時期,中國法學界的呼聲還是很微弱。
其四,隨著社會的發展,經濟市場關于商事交易方式也變得復雜多變,這也使得商法的統一制定難度加大。現在社會的發展,商業經濟發展迅猛,經濟市場情況復雜多變,化石燃料在其中很大程度影響世界經濟的走向,以及社會商品的交易方式等等的改變也使得我國商法典的統一制定的難度加大。
其五,由于我國不成熟的市場經濟體制,使得在這個時期對市場經濟相關的商法法制的認識不到位,加之我國的法學界的對商法認識觀念的差異導致對制定統一商法典還未能達成一致。中國市場經濟體制建立的時間還不長,還需要通過時間來完善發展。不就得將來,當人們觀念上的轉變,中國現有的經濟制度的完商法典的價值和作用才會得到大眾的認可。
結束語:總而言之,我國現有的經濟體制還需要一個成熟的過程,商法的制定與完善,商法的國際統一化是目前必然的趨勢,希望我國上發的變革與時代價值能在其中得到體現,對我國經濟的發展與經濟的穩定起到相對性的作用。(作者單位:渤海大學文理學院文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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