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是人類創造的藝術,它承載著人們的居住、工作和娛樂需求。通過學習這些建筑總結范文,我們可以了解到不同項目的特點和挑戰,從而在實踐中積累經驗,提升自己的能力。
工地建筑安全管理制度(熱門19篇)篇一
建筑工地生活區要對安全隱患多加注意,才能防止事故的發生。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有關建筑工地生活區安全管理制度匯編,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1. 全面貫徹國家衛生法規,加強建筑工地衛生管理,將工地衛生管理納入建筑工地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做到文明施工。
2. 合理分工,責任到人,切實把衛生工作落到實處,營造衛生良好環境。
3. 加強食堂、廚房、宿舍的衛生管理,各場室每天清掃1—2次,確保工地環境衛生。
4. 配備符合衛生標準的給水,排水等設施,加強食品衛生管理,確保建筑工人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5. 做好衛生防疫工作,每月對工地消毒2次,加強除“四害”工作。
6. 全體工作人員要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注意維護環境衛生,嚴禁隨地吐痰,亂扔果皮紙屑和煙蒂,嚴禁往窗外亂扔雜物,嚴禁在室內、過道內焚燒雜物。
7. 在生活區入住者必須到項目安全部報到,憑身份證登記造冊,由項目辦理上崗證、發放胸卡、床位卡。
8. 實行室長負責制,負責室內衛生,嚴禁室內賭博、斗毆、酗酒、男女混居。
9. 必須愛護生活區內及宿舍內的公用設施及公共財物,惡意損壞需原價賠償。
10. 外來人員應登記,辦理留宿手續,經項目經理部同意方可借宿,未經許可不準隨意入室留宿。
11. 室內嚴禁私拉亂接電線、電氣設備及使用電加熱器具。(電褥子、小太陽等)
12. 嚴禁臥床吸煙和亂丟煙蒂,宿舍內嚴禁燒飯、燒菜。
13. 嚴禁將易燃易爆物品帶入室內,嚴禁攜帶施工工具入室。
14. 住宿區內需要配備足夠的滅火器,嚴禁隨意挪用、損壞滅火器材。
以上規定望住宿人員認真執行,違反者將視情節輕重做出相應處罰。
為了健全宿舍清潔衛生及安全用電管理,確保職工住宿安全舒適,有一個良好的休息生活環境,特制定本制度。 1、 每個宿舍必須選定(或班長指定)一名負責人,督促其管理室內的清潔衛生和安全用電等有關事項,確保室內整潔。
2、 遵守作息時間,不開天亮燈。不大聲喧嘩和戲鬧,特別是夜間加班回室時,不影響他人休息。不賭博或以娛樂為借口的變相賭博。
3、 不隨意亂倒剩菜剩飯或亂潑廢水,自覺遵守項目部規定的“七不”規范。做好個人衛生,衣物整潔,擺放整齊。
4、 不損壞公物,損壞照價賠償。有意破壞者,按有關規定處罰。
5、 為了安全起見,嚴禁在使用的電線中或燈頭上掛鉤用電,違者按工地治安綜合管理獎懲條例第八條規定處罰。
6、 未經組織審批,嚴禁任何人隨意私裝插座或燈頭,違者按工地治安綜合管理獎懲條例第七條規定處罰。
1、 本工地職工家屬原則上可來工地探親,工地可給予一定的'優惠待遇。
2、 來本工地探親的家屬除向門衛登記以外,必須在家屬探親前由職工本人向項目部提出申請,經項目部批準后方可進入工地。
3、 家屬探親期一般為半個月,除項目部批準以外,若超過半個月的,項目部將采取措施使其家屬離開工地。
4、 家屬來工地探親,必須遵守國家法令(包括計劃生育)和本工地的規章制度,不準進入施工工地和作業人員攀談而影響分他人工作,同時也不得參與工地內政。
5、 家屬來工地探親,為安全起見,不能隨意接插座或用電爐炒菜、燒飯。若遇特殊情況必須用電時;必須提出申請,報工地負責人批準方可使用。
6、 家屬來工地職工要上交有關費用。
為加強職工宿舍管理,以促進文明工地創建活動,確保職工有一個文明衛生的生活環境,特制訂如下條例:
一、 集體宿舍采用“寢室長”負責制,寢室長負責寢室內的日常管 理事務,每天安排值日人員對宿舍進行清理、打掃。
二、項目部所有員工均應注意公共環境衛生,嚴禁隨地大小便,嚴禁 亂倒剩飯、剩菜、垃圾,保持室內整潔,不亂涂、亂畫,愛護公共財物,如有違反給予10-100的經濟處罰。
四、宿舍內嚴禁私拉亂接電線,如發現每只燈頭或插座罰款10元, 使用家用電器須經項目部批準,否則除發現沒收外,每千瓦處以150元的罰款。 三、 嚴禁躺在床上吸煙,如有發現每人次以10元罰款。
五、 宿舍個人物品應妥善保管,如發現偷盜行為,除乾地經濟處罰 外,另送交持法機關處理。
六、 除夜間加班外,晚間宿舍熄燈時間不得超過11點。
一、 食堂:
1、 食堂內必須配備十公升泡沫滅火機不少于2只。
2、 食堂必須與施工場所、防火場所、職工宿舍等間距不少于十五米。
3、 食堂內柴火,不得堆放過多或過高。
4、 食堂內應張掛防火制度及日夜值班巡邏人員。
5、 食堂負責人必須每天對食堂內防火設施、器材進行檢查,發現隱患及時處理,并上報防火領導小組。
二、木工棚: 1、 木工棚內必須張掛防火制度、禁煙牌。
2、 木工棚內每30平方米備置十公升滅不火少于2只。
3、 木工棚內必須保持整潔,及時清理廢料、木屑等雜物。
1、 對使用氧氣、乙炔,應有嚴格審查手續。
2、 作業時應有監護人。
4、 氧氣瓶與乙炔瓶放置間距不得少于5米。
為了創建文明工地和國家衛生城市,搞好廁所衛生,提高健康水平,減少疾病,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 廁所每天至少打掃二次,由專人負責保潔。
2、 廁所內不準亂涂亂畫,發現一次除擦掉以外,罰款10元。
3、 用指定的草紙,不能用報紙,香煙紙及其它不易沖洗的硬質紙,以防止下水道堵塞,如發現每次罰10元。
4、 每個職工都有使用和保潔的義務,大便要入溝,不能站在大便坑外小便,以免弄臟蹲坑。
5、 每個職工都有監督,檢舉制止不衛生行為,對舉報者給予適當的經濟獎勵。
6、 每個月由生活衛生管理負責人組織人員進行檢查。
食堂系重點防火部位,為了搞好食堂的防火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1、 食堂環境,炊事員應負責天天打掃,物品堆放整齊。堆放的柴火不宜過多,以燒一天的柴火為宜,每餐燒好后,應整理好柴草,及時熄滅火種,嚴禁火種引出。
2、 食堂除炊事員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動用灶火。
3、 每餐生活垃圾,必須當時清理掉,用籮筐倒入垃圾箱內。隊部防火領導小組和生活衛生小組每月作一次防火衛生大檢查。
4、 對食堂炊事員要及時進行防火知識教育,食堂必須按規范配備安全滅火器,并對全體職工進行不定期的安全防火知識教育。
工地建筑安全管理制度(熱門19篇)篇二
為規范建筑工地食堂的飲食制作行為,有效預防和控制集體性食物中毒事件,切實保障建筑業從業人員的食品安全和身體健康,建筑工地食堂應符合以下衛生要求:
1、各建筑工地臨時設立的食堂,施工單位必須向所在轄區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依法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方可開業提供餐飲服務。
2、各施工項目部要加強對臨時食堂的管理,建立各項食品衛生管理制度,明確一名具體負責人,并指定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日常食品衛生管理工作。
3、工地食堂面積要與就餐人數相適應,原料清洗、切配、烹調、備餐、倉庫等主要加工場所必須單獨設置,有條件的可附設餐廳等輔助用房。嚴禁在食堂內搭鋪住人。
4、工地食堂內禁止存放農藥、消殺藥品和建筑用亞硝酸鹽等有毒有害物品,嚴防誤食誤用。標識標簽不全、用途不明的物品一律不得帶入工地食堂。
5、食堂用水必須是集中式供水管網自來水,嚴禁擅自采用未經檢驗或消毒的地下水或地面水。
6、蔬菜、肉類和水產類食品原料要分池清洗、分開切配。清洗后的待加工食品要注意保潔,不得著地堆放。
7、飯菜在烹調時必須要加工徹底,易發生食物中毒的蔬菜(如扁豆等)、大塊畜禽肉、冰凍的水產品必須燒熟、燒透后方可食用。
8、建筑工地食堂不得制作、供應涼菜,冷藏的隔餐飯菜必須徹底加熱后方可食用,無冷藏條件的食堂不得保存和食用隔餐飯菜。
9、工地食堂應當配備餐飲具、公共用具消毒設施。使用后的公共用具、餐具必須及時清洗、消毒,并注意保潔。盛放生、熟食的容器必須分開并有明顯的標志。
10、提倡禽肉、豆制品和蔬菜定向、定點采購供貨。采購食品及原料應當向銷售者索取衛生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肉禽類檢疫證明及相關銷售憑證,并每日做好驗收登記。嚴禁購買和食用來歷不明的蘑菇、難以鑒別的貝類、腐-敗變質的食品和原料、標簽要素不完整的定型包裝食品,不得采購、供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食品和原料。
11、食品運輸工具要專用,并保持清潔。食品倉庫要保持通風干燥,庫存食品分類存放、先進先出,并經常進行檢查;發現過期變質的食品,要及時銷毀并做好記錄。
12、炊事人員和直接接觸食品的人員必須經健康體檢合格、衛生知識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時要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并注意個人衛生。禁止腹瀉等有礙食品衛生的現癥患者上崗。
13、建筑工地食堂要保證周圍環境、加工環境和就餐環境的清潔和衛生,防止蚊蠅孳生,并落實防蠅、防塵、防鼠措施。
14、就餐人群中出現可疑食物中毒癥狀的,施工單位必須立即報告轄區衛生監督機構,并控制、保護好現場,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調查和處理,不得瞞報、不報可疑食物中毒事件。
此次專項整治工作的.目標為:堅持統籌規劃、科學安排、突出重點、綜合治理的原則,通過深化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整治,督促施工企業進一步增強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意識,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責任,防控食物中毒事件發生,進一步提高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專項整治工作內容包括五點:一是嚴查餐飲服務許可證情況。二是嚴查從業人員健康證明狀況。三是嚴查食堂環境衛生狀況。四是嚴查索證索票制度落實情況。五是嚴查加工制作等相關管理制度情況。
通知要求,各地相關部門要深化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整治,督促施工企業進一步增強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意識,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責任,防控食物中毒事件發生,進一步提高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具體包括如下七個方面: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高度重視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把集中整治與日常監管、自律與強化監管、全面推進與重點突破有機結合,把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扎實開展專項整治,確保各項任務的圓滿完成。
(二)深入開展教育培訓。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督促工地食堂開展食品安全培訓,認真組織學習《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督促建筑企業切實承擔起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并狠抓落實。
(三)全面開展風險隱患排查。各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組織對轄區各類建筑工地食堂進行全面排查,督促企業認真查找薄弱環節,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堵塞管理漏洞。督促建筑企業制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方案,提高防控水平及應對能力。
(四)嚴查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嚴厲查處食堂違法違規行為,對性質惡劣、后果嚴重的,要加大處罰力度;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
(五)切實加強監督檢查。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根據本地實際制定檢查方案,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聯合組織檢查,推進整治工作的深入開展。
(六)切實做好食品安全信息報送。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每2個月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報告一次集中整治進展動態情況,重要情況要及時報告。2015年12月31日前,上報專項整治工作總結。
(七)大力加強新聞宣傳。組織媒體開展專項整治專題報道。重點報道基礎設施改造、制度建設、食品安全責任落實的開展情況,集中報道一批好典型、好經驗、好做法,促進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水平的不斷提高。
工地建筑安全管理制度(熱門19篇)篇三
1、施工單位必須在規定范圍內設置防護網。
2、工作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安全帽,非工作人員不得隨便進入施工現場。
3、施工單位應禁止學生和校內兒童進入施工現場,不聽勸阻者,及時送到學校處理。
4、嚴禁施工單位人員在校食宿(學校同意除外)。
5、施工單位工作人員必須服從學校管理,不準隨便進入教學區、生活區,形象正常教學秩序。
6、學校按照圖紙、合同,加大監督管理力度,道道把關、層層驗收,有權禁止違反操作規程,偷工減料等不良現象,確保工程質量。
工地建筑安全管理制度(熱門19篇)篇四
為加強燃氣管道施工現場防火管理,確保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實行“預防為主,消防結合”的方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和有關防火規范,特制訂如下:
第一條 施工現場必須實行防火責任制,加強防火安全管理,確保 國家、集體的財產和人身的安全。
第二條 施工現場的防火工作由現場施工單位負責。負責人系該施工單位的項目部經理,負責人應根據工地大小,及時配備值班糾查人員,作好施工現場防火安全保衛工作。按照“誰施工,誰負責”的工作原則,明確各級防火責任人。施工單位內部要層層簽訂防火安全責任書,確保責任到人。項目部要制定施工現場防火安全措施,建立健全易燃易爆物品、木工棚、生活區、防腐、防水作業、電氣焊等各項防火工作制度。加強對施工人員安全防火和消防法規教育,提高作業人員的防范意識。
第三條 高層建筑工地和市級以上重點工程建設工地必須建立義務消防組織,重點部位須設消防監督崗。對義務消防人員要進行消防知識教育和滅火技術演練,使其掌握防火知識和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義務消防員由建筑工地各施工單位選派,人員比例為施工隊總人數的5%。
第四條 施工現場應落實防火責任制,危險品管理、用電安全管理、用火審批規章制度。做到不訂期地對建筑工地各項制度進行檢查,并得到有效落實。
第五條 施工場所與各種材料按施工組織設計定點堆放,易然物品及廢料要及時清理和處理。
第六條 建筑工地應設環形消防車道,設環形車道確有困難的,應設置回車道,保證消防車暢通。高層建筑工地主樓的一長邊或主體建筑的三分之一周長附近不得布置工棚、堆放建筑材料及架設空中管線。
第七條 建筑工地臨時搭建工棚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工地必須搭建的臨時簡易工棚應分類、分組布置,其間距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若工棚內堆放的均為不燃材料的,其間距可適當縮短,但不得小于4米。
2.臨時搭建的生活設施、儲存易燃物品、使用明火的工棚與施工主體建筑和永久性設施應保持足夠的防火間距,在防火間距內禁止堆放可燃材料。
3.一萬伏及一萬伏以上輸電線下面不得設置臨時工棚,架空線與簡易工棚的水平距離應不小于6米。
4.臨時工棚每個防火分區工棚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生活工棚不得超過600平方米;堆放易燃材料工棚不得超過400平方米;堆放不燃材料工棚不得超過700平方米。
5.集體住宿工棚每個防火分區不得超過100人,每25人須設一道分隔墻。每個分區應有兩個疏散出口。高層建筑、市級以上重點建設工程項目的主體建筑內,施工期間嚴禁住人。
6.生活工棚、堆放易燃材料工棚、使用明火工棚,禁止采用可燃材料作屋面和隔墻。
7.搭建臨時工棚必須經消防、規劃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在工程竣工的同時必須即行拆除,不準轉讓或移作它用。
第八條 建筑工地用火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工地臨時用火,必須由用火部門先將用火現場的易燃、可燃物清理干凈。無法清理的,必須采用不燃材料進行分隔,并配好滅火器具,經現場保衛組檢查后方能點火。現場必須有專人看管,用火后要熄滅火種,經檢查確定安全后,看管人才能離開。在豎向井道或高空用火時,必須采取適當措施,防止火星跌落和飛濺。設置廚房、瀝青熔解的用火設備必須選擇適當場地,并經審核同意,確定專人負責管理和制訂防火管理制度。
1)木工棚(間)防火安全制度
1. 木工棚(間)嚴禁吸煙,嚴禁動用明火。
2. 照明燈具應符合防火安全要求,不準亂拉亂接電線。
3. 操作人員停止作業離開前必須將木屑、刨花清理干凈,并2切斷電源。
4. 按規定配置相應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掛放在醒目的`地方,并定期檢查保養,保存完好有效。
2)氧氣、乙炔倉庫防火安全制度
1.倉庫內嚴禁吸煙,嚴禁存放其它危險物品和雜物。
2.倉庫周圍嚴禁動用明火,禁止堆放阻礙物,保持道路暢通。
3.不準載有油污的手套動用氧氣、乙炔瓶,搬運時不得混放、敲擊、碰撞、拋卸、滾滑。
4.氧氣、乙炔瓶必須分開存放,氣瓶必須掛有明顯的“空”、“滿”標志。氧氣
5.倉庫必須落實有效的通風、隔熱措施,門鎖必須使用三保險鎖。
6.配置相應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掛放在醒目的地方,定期檢查保養,保持完好有效。
3)材料倉庫防火安全制度
1.倉庫周圍未經許可,嚴禁動用明火。嚴禁堆放物品。
2.倉庫內嚴禁吸煙及使用電加熱器具。
3.倉庫內照明燈應符合防火安全要求,嚴禁亂拉亂接電線。
4.互相作用或滅火方法相抵觸的物資不得混放。
5.倉庫工作人員下班時應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切斷電源,關窗鎖門,確認無隱患后,方可離開。
6.按規定配置相應種類和數量的滅火器材,掛放在醒目地方,定期檢查保養,保持完好有效。
4)油漆倉庫防火安全制度
1.倉庫內嚴禁吸煙,掛有醒目的禁煙標志。
2.倉庫周圍未經許可,嚴禁動用明火,嚴禁堆放,保持道路暢通。
工地建筑安全管理制度(熱門19篇)篇五
1、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相關知識,認真學習有關衛生法律、法規。
2、提高認識,做好施工工地衛生監督工作。
3、工地食堂內嚴禁存放有毒、有害物品(農藥、消毒劑、殺蟲劑等),工業用鹽(亞硝酸鹽)不得帶入工地食堂。
4、工地食堂要保證加工環境、就餐環境衛生清潔。
5、工地食堂飯菜在烹制時必須加工徹底,易發生食物中毒的蔬菜(如菜豆等)必須燒熟、燒透后方可食用。嚴禁食青皮、發芽土豆、不明來歷的蘑菇等有毒植物。
6、炊管人員和直接接觸食品的人員上崗前必須取得健康證、衛生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時要戴口罩、穿工作服,勤洗手、勤換洗工作服。
7、嚴禁購買、食用腐敗變質食品,對無檢驗合格證的食品一律不得購進,以確保所購食品衛生安全。
8、認真落實各項衛生防病措施,預防傳染病發生。要保持環境衛生,采取滅鼠、防蠅、防蚊措施。做好飲用水供用設施的衛生防護,落實消毒措施,防止水質污染。積極倡導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革除不衛生陋習,工地宿舍要經常打掃,保持通風良好,教育民工勤洗衣服,勤曬被褥,勤洗澡,不喝生水,保持個人衛生,合理安排作息時間,注意飲食調劑,提高抗病能力。
9、通過各種方式,做好工地衛生監督工作,認真學習有關衛生法律法規和衛生知識,增強工地人員的食品衛生安全信心,共同營造衛生安全的環境。
工地建筑安全管理制度(熱門19篇)篇六
為了認真貫徹消防工作“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指導方針,使每個職工懂得消防工作的重要性,增強群眾防范意識,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現結合施工現場的實際狀況,制定以下防火管理制度。
施工現場負責人應全面負責施工現場的防火安全工作,建設單位應用心督促施工單位具體負責現場的消防管理和檢查工作。
施工現場都要建立、健全防火檢查制度,發現火險隱患,務必立即消除,一時難以消除的隱患,要定人員、定時間、定措施限期整改。
施工現場發生火警或火災,應立即報告公安消防部門,并組織力量撲救。工地宿舍管理制度。
根據“四不放過”的原則,在火災事故發生后,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應共同做好現場保護和會同消防部門進行現場勘察的工作。對火災事故的處理提出推薦,并用心落實防范措施。
施工單位在承建工程項目簽訂的“工程合同”中,務必有防火安全的資料,合同建設單位共同搞好防火工作。
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施工總平面圖、施工方法和施工技術均要貼合消防要求。
施工現場應明確劃分用火作業、易燃可燃材料堆場、倉庫、易燃廢品集中站和生活區等區域。
施工現場夜間應有照明設備,持續消防車通道暢通無阻,并要安排力量加強值班巡邏。
施工作業期間需搭設臨時性建筑物,務必經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施工結束后應及時拆除。工地宿舍管理制度。不得在高壓架空線下面搭設臨時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施工現場應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指定專人維護、管理、定期更新,保證完整好用。
在土建施工時,應先將消防器材和設施配備好,有條件的.應敷設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火栓。
焊、割作業點,氧氣瓶、乙炔瓶、易燃易爆物品的距離應貼合有關規定;如達不到上述要求的,應執行動火審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離措施。
施工現場的焊割作業,務必貼合防火要求,并嚴格執行“電焊十不燒”規定。
施工現場用電,應嚴格執行上級有關文件規定,加強電源管理,防止發生電氣火災。
冬期施工采用保溫加熱措施時,應進行安全教育;施工過程中,應安排專人巡邏檢查,發現隱患及時處理。
項目經理部每月定期組織有關人員進行一次防火安全專項檢查;每周一次定期安全檢查中對防火安全進行檢查。
檢查以宿舍、倉庫、木工間、食堂、腳手架等為重點部位,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并做好防范工作。
宿舍內嚴禁使用電爐、煤油爐,檢查時如有發現,除沒收器物外,罰款50元。
木工間不得吸煙,木屑刨花每一天做好落手清,如堆積不能及時清運的,處以罰款50元,木工間發現有人吸煙者罰款10元。
按規定時間對滅火器進行藥物檢查,發現藥物過期、失效的滅火器,應及時更換,以確保滅火器材處于正常可使用狀態。
一級動火審批制度:。
禁火區域內:油罐、油箱、油槽車和儲存過可燃氣體、易燃氣體的容器以及連接在一齊的輔助設備;各種受壓設備;危險性較大的登高焊、割作業;比較密封的室內、容器內、地下室等場所進行動火作業,由動火部門填寫動火申請表,項目副經理召集項目安全員、施工負責人、焊工等進行現場檢查,在落實安全防火措施的前提下,由項目副經理、焊工、項目安全員在申請單上簽名,然后提交項目防火負責人審查后報公司,經公司安全部門主管防火工作負責人審核,在一周前將動火許可證和動火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及所在地區消防部門審查,經批準后方可動火。
在具有必須人危險因素的非禁火區域內進行臨時焊割等動火作業,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節假日期間等動火作業,由項目施工負責人在4天前填寫動火許可證,并附上安全技術措施方案,項目副經理召集項目安全員、施工負責人、焊工等進行現場檢查,在落實防火安全措施的前提下,由項目副經理、焊工、項目安全員在申請單上簽名,報公司安全部門審批,批準后方可動火。
在非固定的、無明顯危險因素的場所進行動火作業,由申請動火者填寫動火申請單,在3天前提出,經焊工監護人簽署意見后,報項目防火負責人審查批準,方可動火。
在防火要害部位設置的消防器材,由該部位的消防職能人負責維修及保管。
對故意損壞消防器材的人,按照處罰辦法進行處理。
器材保管人員,應懂得消防知識,正確使用器材,工作認真負責。
定期檢查消防器材,發現超期、缺損的,及時向消防負責人匯報,及時更新。
為了保證本工程項目順利實施,保護國家財產及職工生命安全,本工程成立了一支義務消防隊。為更好地發揮義務消防隊的預警預報潛力,提高業務素質,成為一支訓練有素、機動靈活、適應工地錯綜復雜的消防環境需要的隊伍,特制訂以下訓練計劃。
義務消防隊每月組織一次活動,可采用豐富多彩的形式,如消防知識講座、經驗交流會、參觀觀摩會、觀看錄像等。
活動的形式和資料由消防領導小組或義務消防隊隊長負責安排,通過活動使隊員們深刻地認識到消防工作的重要性,針對工程實際狀況,結合工程進度明確防火重點部位,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知識,提高危險因素分析潛力和撲救方法。
及時與當地消防部門建立聯系,搞好消防聯防工作。有計劃地到當地消防部門參與聯誼活動,觀察消防隊員消防演習。
定期舉辦義務消防隊員消防操作技能訓練,做到“防消結合”。
根據工程進展實際狀況實際狀況,適時舉辦一些消防培訓活動。
不準在高壓架空線下面搭設臨時焊、割作業場,不得堆放建筑物或可燃品。
工地建筑安全管理制度(熱門19篇)篇七
為了保障工地的綜治消防安全,保證工程施工的順利進行,根據消防綜治工作“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結合本工地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規定。
一、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方針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項目經理對本工地的消防綜治工作負領導責任,綜治部門協助做好消防綜治工作,負有督促、檢查、指導的責任,消防負責人對施工現場的消防綜治工作負直接責任,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消防綜治工作。
二、在與建設單位簽訂工程合同中,要有防火、綜治的內容,會同建設單位共同搞好消防綜治工作,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及搭建臨設單位共同搞好消防綜治工作,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及搭建臨時設施、材料堆放等均應符合消防綜治的安全要求。
三、消防安全、人人有責,進場人員必須自覺遵守防火安全制度和崗位責任制,施工操作需要使用明火,應由班組長每次填寫“動火申請單”,而經現場負責人批準,發給動火證,并指派專人看管,同時與用火人共同檢查并熄滅余火后方可離開。
四、易燃易爆物品(如乙炔、氧氣、油漆、油料等)存放點、使用點和有可燃易燃物施工點,要劃定一定范圍的禁煙禁火區,并設醒目標志,配置一定數量滅火設備,在禁火區內禁止吸煙、動火。
五、凡施工需要安全電氣設備,使用機電設備,下班時由使用人員切斷電源、關閉電箱。嚴禁在工地、宿舍內使用電熱器具(如電爐、電鈑鍋、電熨斗等),確因生產需要,由工地負責人批準,專職電工要對用電安全經常檢查。
六、木工間、油漆間嚴禁吸煙、動火,現場的刨花、木片、油回絲、草包等可燃易燃物,本著誰操作誰清除的原則,下班時由當班的操作人員各自清掃施工現場,把廢料、邊料集中堆放在指定的安全場所,做到文明施工、安全生產。
七、施工現場的電焊工(氣割),必須持證上崗,嚴格執行“十不燒”規定,氧氣與油類不得存放在一處。
八、危險品倉庫、油漆、木工間、配電間、伙房等應保持一定安全距離,設防火標志,配置種類合適的滅火機,工地配備的一切滅火設備,不準挪動位置,無火警不準動用,消防設施前,要保持道路暢通,嚴禁堆放雜物。
九、定期組織防火安全檢查,查出的問題由公安保衛部門通知有關單位及時整改。
十、如發生火災、失竊后,除應采取相應措施外,應立即報警,保護好現場,爾后按“四不放過“的原則,查清事故原因,提出處理意見,并積極落實防范措施。
違反以上規定,按有關規定處理。
工地建筑安全管理制度(熱門19篇)篇八
1、進入現場必須戴好安全帽,系好帽帶,并正確使用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2、凡2米以上的懸空、高處作業無安全設施的必須系好安全帶,扣好保險勾。
3、高處作業時不往下或向上亂拋材料和工具等物件。
4、各種電動機械設備,必須有漏電保護裝置和可靠安全接地方能開動使用;機械設備在未切斷電源,不準進行維修和移動,嚴禁無證開機。
5、無安全措施和指揮信號,不準進行起重吊裝操作。
6、未經有關人員批準不準任意拆除安全設施和安全裝置。
7、未經教育不得上崗、無證不得操作、非操作人員嚴禁進入危險區域。
8、酒后不準上班操作。
9、穿拖鞋、高跟鞋、赤腳或赤膊不準進入施工現場。
10、穿硬底鞋不準進行登高作業。
浙江恒力建設有限公司。
1、進場及施工過程中,對全體工作人員的精神文明教育常抓不懈;樹立職工“愛崗敬業,熱愛集體,珍惜企業榮譽”的良好風尚。
2、各工點掛牌作業,全體人員配胸牌上崗,并統一著裝。
3、在各主要工點、作業場所、交叉路口或有危險的地方立醒目的安全、服務性標識牌、警告牌。
4、各種主要規章制度張掛有序。
5、工地范圍場地平整,材料堆放整齊、標識齊全。
6、有專門的生活、施工垃圾堆放地點,并及時清理。
7、誠懇接受業主及監理工程師的指導和批評并積極改進。
8、服從當地政府及國家有關機關的管理,認真履行應盡的義務。
9、加強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的工作、生活環境,加強兩個文明建設,促進施工生產施工臨時道路、運輸道路和施工現場,經常灑水整修,防止揚塵。
工地建筑安全管理制度(熱門19篇)篇九
第1條電梯口保護:開工之日應對施工工程所在單元的一樓電梯口及在施工工地樓層電梯口使用公司專用保護膜進行保護。
第2條進戶門保護:開工之日應對進戶門及門把手,煤氣包等易損壞物品進行保護,保護膜應采用膠帶四周封邊,保證工程竣工時所保護的物品完好無損。
第3條穿線管的保護:泥工進場時應對前期水電施工地面鋪排的穿線管在跨越門口處、人行通道等容易損壞的部位用木方或水泥砂漿進行保護。
第4條地磚保護:對在施工過程中新鋪的地磚,鋪貼過程中未固化前嚴禁踩踏,鋪貼結束后應將成品進磚表面清潔干凈,不得有沙礫,鐵釘等雜物,然后采用彩條布或地毯保護膜進行保護,成品保仿膜須用膠帶全封邊,四周上翻100mm。至完工保潔前保護膜均應保持完整,不得有損壞、露空現象。禁止在已鋪地面上進行切割作業,以防污染或損壞面層。
第5條木飾面工程成品保護:搬運物品必須小心,以免碰撞門套,柜面,開孔打眼必須標準,施工照明燈具應遠離成品物面,配套施工必須有成品保護措施。
第6條嚴禁使用大功率燈具:施工工地嚴禁使用1000w以上的照明燈具,使用其他可能產生高溫的照明燈具應距離最近的易燃物品30m以上。
第7條油漆施工過程中的成品保護:油漆施工過程中,必須對其他物品保護膜或報紙進行保護當門套線噴漆時,與墻面結合處必須用報紙進行分隔保護。
第8條門鎖、五金件的保護:要木工安裝完畢試鎖完好后,必須拆下包裝好放置安全地點保管,待油漆施工完畢后再裝設。
第9條潔具三件套保護:潔具三件套在施工結束時安裝,潔具安裝完畢后立即應采用塑料袋或公司的專用保護膜進行保護,所有公司工作人員及作為業人員不得使用新安裝的'潔具。
第10條地板保護:地板鋪設后,不得有鐵釘等硬物散落,嚴禁在地板上用餐,防止油膩撒落在地板上污染地板油漆,地板鋪設后,所有工作人員及施工人員進入施工現場時須穿鞋套或脫鞋進入工地。
1、領料人領完材料未簽字或拒絕簽字的罰款50元整。
2、施工人員沒穿公司工作服處以50元/人的罰款50元整。
3、施工人員嚴禁穿拖鞋,打赤膊施工,如有違反每次罰50元整。
4、材料須分開堆放,做到整齊有序,工具擺放有規律,不要亂扔圓丁紙盒、板塊、磚頭等雜物,如有違反每次罰50元整。
5、每天下午收工前,各工種作業人員必須及時清理作業場所,將施工垃圾裝袋,堆放指定地點。否則每次罰50元整。
6、節約用水、用電,離開工地要拉斷總閘和關緊水龍頭。如有違反每次罰。
8、電氣安裝必須按設計規程進行,臨時用電必須有專線,專用開關式專用插座,如有違反每次罰50元整。50元罰款。
9、現場發現使用電爐或白天開照明燈(天陰和油漆砂平等特殊情況除外)則處以50元罰款并以警告。
10、施工現場若發現有聚眾賭博、洶酒等擾亂施工現場紀律的每人處以若下次再發現拒絕糾正的人員公司予以開除。
11、工地若發現有偷盜公司或者甲方財產及材料的人員,立即扭送公安機關處理絕不估息。以上各項條款希望廣大公司同仁能竭力遵守,共同創造一個有利的工作環境和公司形象,為____裝飾工程設計有限公司的未來前景做好堅實的基礎。
工地建筑安全管理制度(熱門19篇)篇十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筑消防設施的管理,確保建筑消防設施正常運行,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甘肅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建筑消防設施的配置、維修、保養、檢測、監督等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建筑消防設施,是指依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在建(構)筑物中配置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防排煙系統以及應急廣播和應急照明、安全疏散、防火分隔設施等。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建筑消防設施的監督管理。公安派出所對上級公安機關確定的單位的建筑消防設施管理工作實施日常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安監、工商、民政、教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建筑消防設施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建筑消防設施的義務,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建筑消防設施。
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筑物,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相應的建筑消防設施。
第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建筑消防設施的監督檢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對其他單位建筑消防設施,應當制定年度監督抽查計劃,并按照計劃組織監督抽查。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居民住宅區物業服務企業履行建筑消防設施管理責任的情況,組織監督抽查;指導公安派出所按照有關規定,對其轄區內的居民住宅區建筑消防設施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第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建筑消防設施的監督檢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筑消防設施的配置情況;
(二)建筑消防設施的運行狀況;
(三)建筑消防設施的操作程序、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實情況;
(四)建筑消防設施的操作、管理人員的消防安全培訓情況;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
(六)建筑消防設施的維修、保養、檢測情況;
(七)建筑消防設施管理檔案的建立情況;
(八)按有關規定需要監督檢查的其他情況。
第九條 建筑消防設施管理工作由建筑物產權單位負責。建筑物實行承包、租賃、委托經營管理的,應當明確建筑消防設施的管理責任。
第十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產權人或者使用人共用建筑消防設施的,建筑消防設施產權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協商,訂立協議,明確各方的建筑消防設施管理責任,確定責任人或者委托一個單位統一管理。
第十一條 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管理范圍內的建筑消防設施負責,定期管理維護,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
第十二條 建筑消防設施的產權單位或者受其委托管理的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日常管理責任:
(二)建立建筑消防設施配置、運行等情況的管理檔案;
(四)組織建筑消防設施的操作管理人員接受消防安全培訓;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設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實行24小時雙人值班制度,值班人員持證上崗。
值班人員應當嚴格落實消防控制室管理和應急程序規定,熟悉消防控制室設備及其聯動設施的功能,具備相應的操作技能。
第十四條 建筑消防設施的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制定建筑消防設施維修、保養計劃,定期進行維修、保養,并每年對建筑消防設施至少檢測一次,確保完好有效。
第十五條 設有自動滅火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機械防排煙系統等技術性能較高的建筑消防設施的單位,應當依法委托有資質的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維修、保養、檢測。
第十六條 從事建筑消防設施維修、保養、檢測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資格,對所提供的服務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接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筑消防設施管理,保障建筑消防設施正常運行,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建筑消防設施的配置、維護與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建筑消防設施,是指按照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技術標準配置在建筑物(含構筑物)中用于火災預防、滅火救援、人員疏散的系統、設施、設備,包括:
(一)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固定滅火系統及消防聯動控制系統;
(二)防煙排煙系統;
(三)消防通訊及火災應急廣播系統;
(四)消防供電、配電系統和電氣防火防爆設施;
(五)消防供水設施、消火栓系統和滅火器;
(六)防火門等防火分隔設施;
(七)火災應急照明設施、疏散指示標志及疏散樓梯、疏散通道、疏散門、消防電梯;
(八)消防法律法規或者消防技術標準規定的其他建筑消防設施。
第四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消防監督檢查范圍內的建筑消防設施管理工作實施監督。公安派出所對上級公安機關確定的單位的建筑消防設施管理工作實施日常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規劃、建設、房管、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筑消防設施管理的'相關監督工作。
第五條建筑物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配置建筑消防設施,設置消防安全標志。
建筑消防設施的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應當符合本省消防技術標準。設計單位對建筑消防設施的設計質量負責,施工單位對建筑消防設施的施工質量、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負責,工程監理單位對建筑消防設施的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六條建設單位必須使用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消防產品,不得要求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和人員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降低建筑消防設施的設計、施工質量。
禁止生產、銷售不合格的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分別在生產、流通、使用領域加強對消防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并互相通報相關情況。第七條國家規定的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包括建筑消防設施在內的消防設計文件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對審核的結果負責;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除前款規定外的其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將消防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備案的消防設計和建設工程進行抽查。
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程序依照《江西省消防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建筑消防設施由建筑物的產權單位負責維護管理,或者由產權單位書面委托使用單位、物業服務企業負責維護管理。
同一建筑物有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書面約定各方對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責任,并確定責任單位對共用的建筑消防設施進行統一維護管理。
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建筑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
第九條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責任,確保建筑消防設施完好有效:
(一)明確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人員及其職責;
(二)制定并落實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制度;
(三)組織自動消防設施的操作人員接受消防安全培訓并取得上崗證;
(四)依法做好值班、巡查、檢測、維修、保養、建檔等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十條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單位應當制定并落實值班管理制度,保證24小時兩人值班,并按照規定做好值班記錄。
值班人員應當是取得上崗證的自動消防設施的操作人員。
第十一條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單位應當按照下列頻次對建筑消防設施進行巡查,并填寫巡查記錄:
(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確定的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日巡查一次;
(三)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周至少巡查一次。
第十二條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單位應當每年至少對建筑消防設施進行一次全面檢測,檢測對象包括全部消防設施、系統、設備及組件。檢測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檢測記錄,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
設有自動消防系統的賓館、飯店、商場、市場、公共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危險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場所以及國家標準規定的一類高層公共建筑等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自系統投入運行后每一年底前,將年度檢測記錄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在重大節日、重大活動前或者期間,應當根據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要求對建筑消防設施進行檢測。
第十三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固定滅火系統和防煙排煙系統等技術性能較高的消防設施,應當由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檢測。
檢測機構應當出具檢測報告,并對檢測報告的內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其進行監督。
消防安全檢測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標準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核定。檢測機構應當事先告知委托檢測單位有關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并出示收費依據,具體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由雙方在合同中協商確定。
第十四條在值班、巡查、檢測中發現建筑消防設施存在問題或者出現故障的,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單位應當立即組織維修,并按照規定做好維修記錄。第十三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固定滅火系統和防煙排煙系統等技術性能較高的消防設施,應當由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檢測。
檢測機構應當出具檢測報告,并對檢測報告的內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其進行監督。
消防安全檢測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標準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核定。檢測機構應當事先告知委托檢測單位有關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并出示收費依據,具體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由雙方在合同中協商確定。
第十四條在值班、巡查、檢測中發現建筑消防設施存在問題或者出現故障的,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單位應當立即組織維修,并按照規定做好維修記錄。
建筑消防設施因維修、改造停止使用的,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消防安全;停用時間超過24小時的,應當將情況向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
人員密集場所出現前款情況的,還應當采取在場所入口處醒目位置張貼公告或者在場所內廣播等方式,將建筑消防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的情況告知公眾。
第十五條 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對建筑消防設施進行保養,并做好保養記錄:
(一)定期對易污染、易腐蝕生銹的消防設施進行清潔、除銹、潤滑;
(二)定期對火災探測器進行清洗、標定;
(三)定期對儲存滅火劑和驅動氣體的壓力容器進行試驗、標識;
(四)按照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對其他類型的消防設施進行保養。
第十六條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將建筑消防設施的驗收文件、原始技術資料等基本情況和值班記錄、巡查記錄、檢測記錄、維修記錄、保養記錄等動態管理情況整理歸檔。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依法對建筑消防設施的管理情況實施監督。監督的內容包括:
(一)建筑消防設施的配置情況;
(二)建筑消防設施管理制度的制定及落實情況;
(三)建筑消防設施的巡查、檢測及運行情況;
(四)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員及自動消防設施操作人員的持證上崗情況;
(五)建筑消防設施的專項檔案情況。
第十八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建筑消防設施存在隱患的,應當責令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隱患。對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法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采取臨時查封措施。
臨時查封措施的實施和解除程序依照《江西省消防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履行檢查職責。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員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應當經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批準;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
第二十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為用戶、建設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
第二十一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消防監督檢查職責的;
(二)在消防監督檢查時發現問題不依法查處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一款,消防控制室未落實24小時兩人值班制度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單位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三項,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未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周巡查一次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依照職責權限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處罰或者提請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未將年度檢測記錄報送備案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有法律責任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工地建筑安全管理制度(熱門19篇)篇十一
1、嚴格遵守并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市、區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掌握本企業安全生產動態,定期研究安全工作,是公司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2、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組織制定和完善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領導編制和實施本企業中,長期整體規劃及年度、特殊時期安全工作實施計劃,建立健全和完善本企業的各項安全生產主獎懲辦法。
3、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保證體系,保證安全技術措施經費的落實和有效實施。
4、組織制定并實施公司的生產安全事故救援預案。
5、督促、檢查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聽取安全生產情況匯報,及時消除安全生產事故的隱患及存在的不安全問題。
6、在事故調查組的領導下,領導組織本企業有關部門或人員做好死亡和重大死亡事故調查處理的具體工作,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迅速采以有效措施組織搶救并及時如實向有關部門報告,并親臨事故現場,組織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監督防范措施的制定和落實,預防事故的重復發生。
7、完成上級部門下達的安全生產工作任務。
1、在公司董事長領導下工作,對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協助董事長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組織制定并落實公司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2、組織實施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目標及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劃,組織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3、參與編制特殊復雜工程項目或專業性工程項目施工方案。
4、組織制定項目經理部、分包隊伍安全生產考核辦法及指標。
5、領導組織公司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制定公司施工現場設置及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的統一標準,安全生產考核。
6、審批每項工程項目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所需材料設備,并協助項目部調配。
7、領導組織公司定期(每月)的、特殊時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及時解決施工中的安全問題。
8、認真聽取、采納安全生產的合理化建議,保障公司安全生產、保障體系的正常運轉。
9、組織并配合董事長主持做好工傷事故、配合調查組做好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
10、每半年以書面形式向董事長匯報公司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并保障落實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獎懲辦法。
11、完成公司領導安排的其它安全管理工作任務。
1、在公司董事長的領導下工作,對公司施工安全生產負技術領導責任,協助董事長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組織落實公司安全生產所必需的技術要求。
2、審批施工組織設計的同時,嚴格審查依施工組織設計所列分部分項工程編制的安全技術措施,并對其可行性提出決定性意見。
負責審批如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并對其可行性提出決定性意見:
1)地下暗挖作業;
2)深度超過1。5米的基坑;溝槽土方開挖施工作業;
3)人工挖擴孔樁作業;
4)腳手架、水平安全網搭設和拆除作業;
5)大模板和跨度超過6米的梁、板、模板施工作業;
6)施工升降機、整體提升腳手架、高空作業吊籃的安裝、頂升、拆除作業;
7)起重吊裝作業;
8)拆除、爆破作業。
3、審批季節性施工技術措施時,要重點審查其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并對其可行性提出決定性意見。
4、對公司使用的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從技術上負責,嚴格審查其安全技術措施和保證安全的工藝要求,領導安全技術攻關活動,確定勞動保護研究項目,并組織鑒定驗收。
5、參加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從技術上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6、完成公司領導安排的其它安全生產工作任務。
工地建筑安全管理制度(熱門19篇)篇十二
為規范食品采購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和采購記錄行為,保障公眾餐飲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指定經培訓合格的專(兼)職人員負責食品、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采購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和采購記錄。
二、采購食品、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應當到證照齊全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或批發市場采購,并應當索取、留存有供貨方蓋章(或簽字)的購物憑證。購物憑證應當包括供貨方名稱、產品名稱、產品數量、送貨或購買日期等內容。長期定點采購的,與供應商簽訂包括保證食品安全內容的采購供應合同。
三、從生產加工單位或生產基地直接采購時,應當查驗、索取并留存加蓋有供貨方公章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復印件;留存蓋有供貨方公章(或簽字)的每筆購物憑證或每筆送貨單。
四、從流通經營單位(商場、超市、批發零售市場等)批量或長期采購時,應當查驗并留存加蓋有公章的營業執照和食品流通許可證等復印件;留存蓋有供貨方公章(或簽字)的每筆購物憑證或每筆送貨單。
五、從流通經營單位(商場、超市、批發零售市場等)少量或臨時采購時,確認其是否有營業執照和食品流通許可證,留存蓋有供貨方公章(或簽字)的每筆購物憑證。
六、從食品流通經營單位(商場、超市、批發零售市場等)和農貿市場采購畜禽肉類的,應當查驗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原件;從屠宰企業直接采購的,應當索取并留存供貨方蓋章(或簽字)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復印件和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原件。
七、采購乳制品的,應當查驗、索取并留存供貨方蓋章(或簽字)的許可證、營業執照、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八、采購集中消毒企業供應的餐飲具的,應當查驗、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業蓋章(或簽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蓋章的批次出廠檢驗報告(或復印件)。
九、食品、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采購入庫前,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查驗所購產品外包裝、包裝標識是否合規,與購物憑證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購記錄。
十、按產品類別或供應商、進貨時間順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關證照、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和進貨記錄,不得涂改、偽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為規范從業人員個人衛生管理,保障公眾餐飲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從業人員應保持良好個人衛生,操作時應穿戴清潔的工作服、工作帽,頭發不得外露,不得留長指甲,涂指甲油,佩帶有礙食品操作與服務衛生的飾物。專間操作人員還應戴口罩。
二、從業人員操作前手部應洗凈,操作時應保持清潔。接觸直接入口食品時,手部還應進行消毒。
三、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員在有下列情形時應洗手:
1、處理食物前;
2、上廁所后;
3、處理生食物后;
4、接觸臟污的設備或飲食用具后;
5、咳嗽、打噴嚏或擤鼻涕后;
6、接觸動物或廢物后;
7、觸摸耳朵、鼻子、頭發、口腔或身體其他部位后;
8、從事任何可能會污染雙手的活(如處理貨物、執行清潔任務、接觸錢幣等)后。
四、非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員,在有下列情形時應洗手:
1、開始工作前;
2、上廁所后;
3、處理弄污的設備或飲食用具后;
4、咳嗽、打噴嚏或擤鼻子后;
5、處理動物或廢物后;
6、從事任何(其他)可能會污染雙手的活動后。
五、專間操作人員進入專間時應再次更換專間內專用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操作前雙手嚴格進行清洗消毒,操作中應適時地消毒雙手。不得穿戴專間工作衣帽從事與專間內操作無關的工作。
六、個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得帶入食品處理區。
七、不得在食品處理區內吸煙、飲食或從事其它可能污染食品的行為。
八、進入食品處理區的非加工操作人員,應符合現場操作人員衛生要求。
為規范餐飲服務從業人員健康管理,保障公眾餐飲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凡在本單位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所有餐飲工作人員(包括廚師、服務員、洗碗工、采購員、庫管員、管理員等)均應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新參加或臨時參加從事食品操作與服務的人員,應經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餐飲從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必要時接受臨時檢查。
三、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從業人員有發熱、腹瀉、皮膚傷口或感染、咽部炎癥等有礙食品安全病癥的,應立即脫離工作崗位,待查明原因并將有礙食品安全的病癥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崗。
五、食品安全管理員要及時對在本單位餐飲從業人員進行登記造冊,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組織從業人員每年定期到指定體檢機構進行健康檢查。
六、食品安全管理員和部門經理要隨時掌握從業人員的健康狀況,并對其健康證明進行定期檢查及晨檢。
七、從業人員健康證明應隨身佩帶(攜帶),以備檢查。
為規范餐飲服務從業人員培訓,保障公眾餐飲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餐飲服務從業人員包括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餐飲服務從業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餐飲服務工作。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制定從業人員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訓計劃,組織各部門負責人和從業人員參加各種上崗前及在職培訓。
三、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訓應針對每個食品加工操作崗位分別進行,內容應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和食品安全知識、各崗位加工操作規程等。
四、培訓方式以集中講授與自學相結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待考試合格后再上崗。
五、建立餐飲服務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檔案,將培訓時間、培訓內容、考核結果記錄歸檔,以備查驗。
為規范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貯存管理,保障公眾餐飲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貯存場所、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設臵紗窗、防鼠網、擋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蟲、防蠅、防蟑螂設施,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個人生活用品。
二、食品和非食品(不會導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庫房應分開設臵。同一庫房內貯存不同性質食品和物品的應區分存放區域,不同區域應有明顯的標識。
三、食品應當分類、分架存放,距離墻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并定期檢查,使用應遵循先進先出的原則,變質和過期食品應及時清除。
四、冷藏、冷凍柜(庫)應有明顯區分標識,設可正確指示溫度的溫度計,定期除霜(不得超過1cm)、清潔和保養,保證設施正常運轉,符合相應的溫度范圍要求。
五、冷藏、冷凍貯存應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嚴格分開,植物性食品、動物性食品和水產品分類擺放。不得將食品堆積、擠壓存放。
六、散裝食品應盛裝于容器內,在貯存位臵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七、除冷庫外的庫房應有良好的通風、防潮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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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建筑安全管理制度(熱門19篇)篇十三
千金塘西,由蘇州工業園區婁葑建發房地產有限公司開發。
為創新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有效實施對施工現場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加強事故的預警預防預控工作,降低事故率,保證經濟建設的正常程序,現就我項目部加強建筑工程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做如下規定:
一、重大危險源的認定。
(一)施工現場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認定為重大危險源。
1、違反國家行業標準、規范及強制性條文規定的;
(二)存在重大施工危險的分部分項工程,主要包括:
2、地下暗挖工程;
3、水平混凝土構件橫板支撐系統高度超過8m,或跨度超過18m,施工總荷載大于10kn/m2,或集中荷載大于15kn/m的高大模板工程以及各類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
4、30m及以上高空作業;
5、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裝拆卸;
6、起重吊裝工程;
8、其他專業性強、工藝復雜、危險性大、交叉等易發生重大事故的施工部位及作業活動;
二、重大危險源的控制管理。
(一)建筑工地重大危險源的主要危害;建筑工地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的事故危害主要有:高處墜落、坍塌、物體打擊、起重傷害、觸電、機械傷害、中毒窒息、火災、爆炸和其他傷害等幾種類型。
(二)施工單位應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控制與管理,制定重大危險源的管理制度,建立施工現場重大危險源的辨識、登記、公示、控制管理體系,明確具體責任,認真組織實施。
(三)對存在重大危險源的分部分項工程,項目部在施工前必須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專項施工方案除應有切實可行的安全技術措施外,還應當包括監控措施、應急預案以及緊急救護措施等內容,有特殊要求的專項施工方案會請專家進行論證。
(四)一般專項施工方案應由施工企業技術部門的項目專業技術人員及監理單位安全專業監理工程師進行審核,由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凡屬建設部《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及專家論證審查辦法》中規定的危險性較大工程,公司及項目部組織專家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論證。
(五)對存在重大危險部位的施工,公司及項目部按專項施工方案,由工程技術人員嚴格進行技術交底,并有書面記錄和簽字,確保作業人員清楚掌握施工方案的技術要領。重大危險部位的施工應按方案實施,凡涉及驗收項目,方案編制人員應參加驗收,并及時形成驗收記錄。
控制并及時分析存在的不安全行為。
(七)公司、項目部根據工程特點和施工范圍,對施工過程進行安全分析,對分部分項各道工序、各個環節可能發生的危險因素及構件的不安全狀態進行辨識、登記、匯總重大危險源明細,制定相關控制措施,對施工現場重大危險源部位進行環節控制,并公示控制的項目、部位、環節及內容等,以及可能發生事故的'類別,對危險源采取的防護設施情況及防護設施的狀態,責任落實到人。
(八)公司、項目工程部應將重大危險源公示項目作為每天施工前對施工人員安全交底內容,提高作業人員防范能力,規范安全行為。
(九)公司確保對重大危險源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核,對施工現場重大危險源的辨識、登記、公示、控制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十)公司保證用于重大危險源防護措施所需的費用及時劃撥;項目部要將施工現場重大危險源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單獨列支,保證專款專用。
(十一)公司、項目部應對施工項目建立重大危險源施工檔案,每周組織有關人員對施工現場的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檢查,并做好施工安全檢查記錄。
在對重大危險源進行辨識和評價后,應對每一個重大危險源制定出一套嚴格的安全管理制度,通過技術措施、組織措施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嚴格控制和管理。
在自檢、法定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并做好維修、保養。最后應落實實施部門和檢查部門以及完成時間。
2、制訂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是重大危險源控制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企業應按照每項重大危險源制定相應的現場應急救援預案,落實應急救援預案的各項措施,并且定期檢驗和評估現場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程序的有效程度,即定期進行演練,以及在必要時進行修訂。
3、措施及方案的實施重大危險源的風險控制關鍵在于落實,在施工過程中,按制定的措施、控制目標和管理方案控制重大危險源的是有效地遏制各類事故發生、是建筑施工企業創造良好的安全環境的必要條件。
3.1建立建筑工地重大危險源的公示和跟蹤整改制度。加強現場巡視,對可能影響安全生產的重大危險源進行辨識,并進行登記,掌握重大危險源的數量和分布狀況,經常性地公示重大危險源名錄、整改措施及治理情況。重大危險源登記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工程名稱、危險源類別、地段部位、聯系人、聯系方式、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的危害、施工安全主要措施和應急預案。
3.2加強安全施工培訓教育,全體動員,人人參與,尤其是以事故預防為主的重大危險源風險控制的安全教育。
3.3淘汰落后的技術、工藝,適度提高工程施工安全設防標準,從而提升施工安全技術與管理水平,降低施工安全風險。如過街人行通道、大型地下管溝可采用頂管技術等。
3.4制訂和實行施工現場大型施工機械安裝、運行、拆卸和外架工程安裝的檢驗檢測、維護保養、驗收制度。
3.5制訂和實施項目施工安全承諾和現場安全管理績效考評制度,確保安全投入,形成施工安全長效機制。
在自檢、法定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并做好維修、保養。最后應落實實施部門和檢查部門以及完成時間。
2、制訂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是重大危險源控制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企業應按照每項重大危險源制定相應的現場應急救援預案,落實應急救援預案的各項措施,并且定期檢驗和評估現場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程序的有效程度,即定期進行演練,以及在必要時進行修訂。
3、措施及方案的實施重大危險源的風險控制關鍵在于落實,在施工過程中,按制定的措施、控制目標和管理方案控制重大危險源的是有效地遏制各類事故發生、是建筑施工企業創造良好的安全環境的必要條件。
3.1建立建筑工地重大危險源的公示和跟蹤整改制度。加強現場巡視,對可能影響安全生產的重大危險源進行辨識,并進行登記,掌握重大危險源的數量和分布狀況,經常性地公示重大危險源名錄、整改措施及治理情況。重大危險源登記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工程名稱、危險源類別、地段部位、聯系人、聯系方式、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的危害、施工安全主要措施和應急預案。
3.2加強安全施工培訓教育,全體動員,人人參與,尤其是以事故預防為主的重大危險源風險控制的安全教育。
3.3淘汰落后的技術、工藝,適度提高工程施工安全設防標準,從而提升施工安全技術與管理水平,降低施工安全風險。如過街人行通道、大型地下管溝可采用頂管技術等。
3.4制訂和實行施工現場大型施工機械安裝、運行、拆卸和外架工程安裝的檢驗檢測、維護保養、驗收制度。
3.5制訂和實施項目施工安全承諾和現場安全管理績效考評制度,確保安全投入,形成施工安全長效機制。
故多發行業的建筑業更應通過科學的、有效的、長期的手段對施工現場的重大危險源采取全過程的監控,把安全生產工作真正轉移到預防為主的軌道上來,并最終降低事故率。
淞澤家園八區西二期項目部204月17日。
工地建筑安全管理制度(熱門19篇)篇十四
1進入施工現場的所有人員,都必須按要求正確佩戴安全帽.作業中不得將安全帽脫下,擱置一旁或當坐墊使用.
2國家標準中規定佩戴安全帽的高度,為帽箍底邊至人頭頂端(以試驗時木質人頭模型作代表)的垂直距離為80~90mm.國家標準對安全帽最主要的要求是能夠承受5000n的沖擊力.
3正確使用安全帽,要扣好帽帶,調整好帽襯間距(一般約40~50mm),帽襯不得輕易松脫或顛動搖晃.領取安全帽時應及時檢查,發現有缺襯缺帶或破損的安全帽應立即更換,不準使用有安全隱患的安全帽.
4使用安全帶時要高掛低用,防止擺動碰撞,繩子不能打結,鉤子要掛在連接環上.當發現有異常時要立即更換,換新繩時要加繩套.使用3m以上的長繩要加緩沖器.
5在攀登和懸空作業中,必須佩戴安全帶并有牢靠的掛鉤設施,嚴禁只在腰間佩戴安全帶,而不在固定的設施上拴掛鉤環.
6安全帶不使用要妥善保管,不可接觸高溫、明火、強酸、強堿或尖銳物體。使用頻繁的繩要經常做外觀檢查;使用兩年后要做抽檢,抽檢過的樣帶要更換新繩。
7懸掛在施工現場的水平安全網內不得存留建筑垃圾,網下不能堆放物品,網身不能出現嚴重變形和磨損,防止受化學品與酸、堿煙霧的污染及電焊火化的燒灼等。
8安全網支撐架不得出現嚴重變形和磨損,其連接部位不得有松脫現象,網與網之間及網與支撐架之間的連接點不允許出現松脫。所有綁拉的繩都不能受到嚴重的磨損或有變形。
9施工現場水平網內的墜物要經常清理,保持網體潔凈。避免大量焊接或其他火星落入網內,避免高溫或蒸汽環境。當網體受到化學品的污染、網繩嵌入粗砂粒或其他可能引起磨損的異物時,即需進行清洗,清洗后使其自然干燥。
10安全網在搬運中不可使用鐵鉤或帶剌的工具,以防損傷網繩。網體要存放在倉庫或專用場所,并將其分類、分批存放在架子上,不允許亂堆。對倉庫要求具備通風、遮光、隔熱、防潮、避免化學品侵蝕等條件。在存放過程中,要對網體做定期檢查,發現問題,立即處理,以確保安全。
工地建筑安全管理制度(熱門19篇)篇十五
為進一步加強對公司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運輸運營過程中安全生產的監督和管理,進一步規范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運輸運營工作,確保安全無事故。根據《上海市安全生產條例》、《上海市關于加強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運輸安全管理的通告》、《寶山區綠化和市容管理局安全生產管理若干規定》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海淞公司《海淞公司建筑渣土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和制度,按規定建立安全組織管理機構。建立健全建筑渣土運輸運營安全生產責任制,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配備建筑渣土運輸運營安全生產專職人員。
2、建立健全渣土運輸車輛管理基礎臺賬(駕駛員管理臺賬、車輛管理臺賬、安全教育臺賬、違章與事故臺賬、“三不放過”臺賬)和有關信息資料。對渣土運輸車輛駕駛員進行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教育,及時宣傳安全生產方面的方針、政策、法規、法令和規章制度。
3、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每月對渣土車輛駕駛員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駕駛員出車前堅持“三分鐘安全教育”,及時查找隱患、消除隱患,杜絕違規現象,有效地控制和減少各類事故的發生。
4、建筑渣土運輸車輛必須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定進行車輛登記、車廂密閉改裝年檢、辦理市區《通行證》。公司安全員及分管領導每月定期對渣土車輛運輸駕駛員進行考核計分,檢查中發現的隱患應立即整改,不能整改的或整改難度較大的隱患,應制定整改計劃,限期整改。
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條款要求,建筑渣土運輸車輛駕駛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培訓,取得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書、建筑渣土運輸車輛駕駛員專項培訓合格證后,方可上崗作業。對發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駕駛員經市局審核批準,取消其建筑渣土運輸從業資格。
6、建筑渣土運輸車輛在裝運過程中,必須蓋平箱蓋,嚴禁超載。渣土運輸車輛應該安裝行駛裝卸記錄儀,設置車輛判別標識、安裝電子標簽和頂燈等裝置。
7、建筑渣土運輸車輛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規,按照規定路線、規定時間行駛,不得超速、超載及使用其它機動車號牌、無牌或號碼不全的建筑渣土車輛上路行駛。
8、對完成建筑渣土裝載準備駛出工地的車輛,檢查其裝載情況,對裝載超過車廂欄板上沿、箱蓋不密閉的車輛,不予駛出工地。
9、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和交通事故應按局安全管理若干規定中有關“事故報告”的規定執行。
10、根據《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的建筑渣土運輸運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必須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且定期組織宣傳,由專人負責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進行監控。
1、現場管理員應統一著裝,持證上崗,對工地現場管理措施落實、運輸車輛行駛安全、道路污染等情況實施全程監管。
2、負責出土工地現場管理人員的調配和考勤,對車輛規范裝運進行嚴格管理。
3、及時掌握各工地渣土運輸情況,每日填寫建筑渣土運輸計劃,對當天工地運輸數量、使用車輛等進行登記并報相關管理部門。
4、對進入工地的渣土運輸車輛車容車貌及相關證照進行檢查,對車容不潔,車況差、無處置證、駕駛員無上崗證、無標識頂燈的運輸車輛一律不予進入工地。
5、現場管理員在建筑渣土排放工地出入口,對進入工地車輛的車容車況、相關證照開展檢查,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車輛,不予進入工地;對完成建筑渣土裝載準備駛出工地的車輛,檢查其裝載情況,對裝載超過車廂欄板上沿、箱蓋不密閉的車輛、車容車貌不整潔的車輛,不予駛出工地;對裝載符合規定要求的車輛,經沖洗保潔后,準予駛出工地;現場管理人員按照安全管理生產規定,指揮建筑渣土車輛駕駛員規范傾倒建筑渣土,文明操作、安全操作。
6、現場管理員指揮待裝車輛有序停放,保障車輛裝卸作業安全,配合施工單位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7、按區(縣)綠化市容管理部門要求,規范使用卸點付費結算系統,并確認運輸車輛電子標簽閱讀成功或者簽收紙質聯單。
8、檢查施工工地出入口及周邊道路清潔情況,及時安排人員進行保潔。
9、積極配合管理、執法部門現場執法檢查,主動介紹運輸作業情況。
1、實時監控行駛裝卸記錄儀信息系統,作業車輛行駛路線、行車速度及末端處置,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制止。
2、在排放工地、消納卸點、指定行駛路線范圍內,對現場管理員、車輛運輸交通安全、道路污染等情況巡回檢查,及時制止違法、違規行為。對發生的建筑渣土道路污染情況,立即報告運輸企業及時進行應急處置。
3、對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自事故發生二十四小時內將事故發生時間、發生地點、事故車輛等詳細情況報告所在區(縣)綠化市容管理部門。
1、加強對專營政策的宣傳,在總經理室的領導下與建設單位簽訂建筑渣土運輸處置合同,并協助建設單位辦理相關手續。
2、根據承接的建筑渣土運輸處置項目,排定計劃、擬定施工方案,對所需車輛設備、人員配置、施工工期、出土量測算、行駛線路等進行詳細規劃。
3、對運輸車隊進行統一調配,確保車輛調度滿足工程進度及需求,督促車隊規范裝運、加強安全,確保工程保質保量。
4、落實項目現場管理人員,督促建設、施工、運輸等單位做好現場規范裝運、車輛沖洗、工地防塵、出入口周邊區域保潔等管理工作。
5、根據聯單管理要求,做好數據統計,作為合同費用收、付的依據;協調好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運輸車隊的關系,做好工程款項的催、付款工作。
6、綜合平衡區內渣土的處置和需求,平衡施工周期,合理進行調劑,并積極拓展垃圾處置卸點。
1、合約管理組負責建筑渣土運輸處置業務的合同洽談及簽訂,合同洽談及簽訂必須由二人以上共同參與,合同參照市規范性文本,確保簽訂規范。
2、合約管理組在簽訂合同過程中應詳細了解工程概況,協同工程技術人員與業主方、施工方對工程渣土運輸處置進行詳細交底。
3、合同簽訂應遵循相關程序,必須憑審批完成流程的“合同審核流轉表”,才能交行政人事部加蓋公章和印鑒。
4、合約管理組對開工項目應根據合同約定,及時了解工程進展情況,督促業主方按時付款。
5、合約管理組應加強對合同的保管和登記,未經總經理室同意不得私自復印或外借。
6、合同洽談的相關業務人員應加強對合同內容的保密工作,否則承擔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7、業務人員應遵守廉政建設制度,堅持原則,規范服務。
1、巡視檢查組負責對出土工地現場管理措施落實、運輸車輛規范裝運、安全行駛、道路污染等進行巡回檢查。
2、巡檢人員應每日對出土工地進行現場巡查,對運輸車輛存在的違規現象要及時制止,并督促整改。
3、巡檢人員應每日填寫巡檢記錄表,做到記錄完整,真實公正。
4、對巡檢中發現未實行專營的工地應及時將信息反饋給相關管理部門。
5、對巡檢中發現的違規車輛或人員,應發出違規整改單,給予警告或罰款處理。
6、對巡檢中發現公司道路污染、安全事故等重大事件應第一時間向公司領導反映。
1、負責對建筑渣土運輸專營過程中合同簽訂和運營過程的規范性進行廉政和質量等方面的監督和考評,對不規范行為及時予以通報和督促整改。
2、負責對建筑渣土運輸處置過程中發生的各類投訴進行受理、統計,并及時處理、反饋和上報。
3、負責召集各部門及加盟企業的例會工作。
4、在總經理室的領導下,制訂并實施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1、負責對渣土運輸自有車輛及加盟車輛的信息登記和核對,并對車輛進行專業的指導、管理和考核。
2、負責對渣土運輸車輛進行日常監督和考核,嚴禁車輛超載,并做到車容整潔、無污泥灑落。
3、負責車輛頂燈、標識、gps定位系統、電子標簽的管理。
4、加強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檢查和整改,消除安全隱患。
1、對建筑渣土運輸合同進行審核登記。
2、根據合同約定,及時將應收款發票開出,督促市場管理部催收應收款。
3、負責對加盟企業提交的各類原始發票進行審核,對不符合規定的票據堅決予以退回。
4、加強對應收應付款的登記,做到帳目規范清楚。
工地建筑安全管理制度(熱門19篇)篇十六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教育制度、安全學習制度、安全技術交底制、安全檢查制、大中型機械設備安裝、外腳手架搭設安全驗收制、持證上崗制、安全隱患停工制、安全生產獎罰制度、安全例會和安全把關制,以及進場后積極與業主、監理共同協商制定工地其他安全規章制度。
所有進場施工人員必須經過安全培訓,經我集團公司、項目、崗位三級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項目經理部針對現場安全管理特點,分階段組織管理人員進行安全學習。各分包隊伍在專職安全員的組織下堅持每周一次安全學習,施工班組針對當天工作內容進行班前教育,通過安全學習提高全員的安全意識,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
根據安全措施要求和現場實際情況,項目經理部必須分階段對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書面交底,各施工工長及專職安全員必須定期對各分包隊伍進行安全書面交底。
項目經理部每半月由項目經理組織一次安全大檢查;各專業工長和專職安全員每天對所管轄區域的安全防護進行檢查,督促各分包隊伍對安全防護進行完善,消除安全隱患。對檢查出的安全隱患落實責任人,定期進行整改,并組織復查。
大中型機械設備安裝完成后,必須經廣州市勞動安全部門進行驗收后才能使用;外腳手架搭設前需進行詳細的載荷驗算,搭設完成后,必須經我集團公司工程部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不經驗收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
特殊工種持有上崗操作證,嚴禁無證上崗。
專職安全員發現違章作業、違章指揮,有權進行制止;發現安全隱患,有權下令立即停工整改,同時上報我集團公司,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項目經理部設立安全獎勵基金,根據半月一次的安全檢查結果進行評比,對遵章守紀、安全工作好的班組進行表揚和獎勵,違章作業、安全工作差的班組進行批評教育和處罰。
在整個工程施工期間,安全總監和專職安全員長駐現場,并每周組織一次所有現場工作的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參加的安全生產例會,每天至少對現場安全生產現狀進行全面檢查并作好記錄,負責安全技術交底和技術方案的安全把關,負責制定或審核安全隱患的整改措施并監督落實,負責安全資料的整理和管理,確保所有的安全設施處于良好的運轉狀態。
工地建筑安全管理制度(熱門19篇)篇十七
1、施工現場總平面布置圖,施工方法和施工技術均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開工前按施工組織設計防火措施需要,配置相應種類數量的消防器材設備設施。
3、焊割作業點與氧氣瓶,電石桶和乙炔發生器、存放、使用等危險距離,均應符合規定的安全距離。
4、施工現場的焊割作業,必須符合防火要求,嚴格執行“十不燒”的規定。
5、施工現場動火作業,必須執行審批制度。
6、施工現場用電、應嚴格按照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加強電源管理,以防發生電氣火災。
7、發現火警時候,都應迅速準確地報警積極參加撲救。
8、負責定期向職工進行防火安全教育和普及消防知識,提高職工防火警惕性。
9、定期實行防火安全檢查制度,發現火險隱患必須立即消除,對于難于消除的隱患要限期整改。
10、對違反規定造成火災的有關人員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工地建筑安全管理制度(熱門19篇)篇十八
第一條為了規范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29號)、《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已建成交付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房屋是指用于居住使用、生產經營和公共活動的建筑物(不含構筑物)。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對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安全鑒定及對危險房屋進行綜合治理等活動。
房屋的消防、設施設備使用、住宅裝飾裝修以及拆除施工等活動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四條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統籌協調、指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各鎮街(園區管委會)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本轄區內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并明確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為轄區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具體工作的承辦機構。
各鎮街(園區管委會)可與村(居)委員會簽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責任書,明確村(居)委員會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責任。
第六條市國土、規劃、房管、城市綜合管理、安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協同實施本規定。
市鎮兩級上述部門在履行職能時,發現房屋可能存在危險狀態的,應當及時告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或鎮街(園區)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
第七條房屋所有權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房屋屬國有或者集體所有的,其經營管理單位為房屋安全責任人。
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房屋權屬不清的,房屋代管人、實際使用人為房屋安全責任人。
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等實際使用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合同約定合理使用房屋,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舉報或反映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當及時組織查處,并將處理結果答復舉報人或者反映人。
第九條物業服務單位應當開展房屋安全使用宣傳,并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或者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定期檢查其管理房屋的共用部位的安全狀況。
發現有安全隱患的,物業服務單位應當及時向業主委員會書面報告,在小區內明顯位置張貼公告,向全體業主通報,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組織鑒定、維修。
未委托物業服務單位管理的房屋,由鎮街(園區管委會)開展房屋安全使用宣傳,組織有關單位定期開展房屋安全普查、抽查等檢查活動。發現有安全隱患的,采取相應防治措施。
第十條房屋使用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二)擴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
(三)拆除低窗臺護欄;。
(四)其他影響建筑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十一條房屋使用過程中,未經批準,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三)改建、擴建、加層;。
(四)改變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
(五)房屋建筑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范增加樓面荷載;。
(六)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
確需實施前款行為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取得房屋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文件,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批準手續。
房屋改建、擴建、加層或改變建筑物外立面、房屋使用性質等行為的,應當依法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改建、擴建如超出批準用地紅線范圍的,還應當經市國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房屋改建、擴建、加層,應當依法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手續。
第十二條房屋發生自然損壞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及時修繕,不得拖延或者拒絕。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壞,視同自然損壞。
房屋在使用過程中出現安全隱患或險情,房屋使用人應當及時通知房屋所有人(共有人)或管理人進行處理。所有人(共有人)下落不明的且沒有管理人的,由使用人消除安全隱患或險情。
第十三條房屋安全責任人或第三人有造成房屋危險的行為,應當立即停止危險行為,并及時排除危險。造成損失的,責任方應當賠償。
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損壞的,由使用人負責修繕。
第十四條各鎮街(園區管委會)負責統籌組織相關部門定期對轄區內的房屋使用和維護狀況進行普查,并落實做好普查情況記錄。應當對建成時間較長或物業服務單位、社區、業主投訴反映較多的房屋進行重點檢查。對普查發現有安全隱患的房屋,應向房屋安全責任人發出隱患告知書,并落實專人指導、督促處理。
第十五條房屋安全責任人、物業服務單位、村(社區)等有關個人和單位應當積極配合鎮街(園區管委會)組織的房屋安全普查、專項檢查等活動,并做好房屋安全日常巡查、維修和記錄,并按要求提供、報送相關資料。
第十六條屬下列情形的房屋,鎮街(園區管委會)應當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檔案:
(一)超過設計使用年限仍需繼續使用的房屋。
設計使用年限按照設計圖紙說明的執行,無設計資料或設計圖紙無標明的,按照以下規定年限執行:
1.簡易結構房屋、臨時性建筑為3年;。
2.木結構、磚木結構一般性房屋為25年;。
3.磚混結構、鋼筋混凝土結構、鋼結構一般性房屋為50年;。
4.紀念性建筑和特別重要的建筑為100年。
(二)學校、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文化娛樂場所和大型商場、飯店等公共服務場所超過合理使用年限的房屋。
(三)建在河涌、水渠、山坡、軟基等危險地段且使用超過10年的房屋。
(四)因自然災害或者爆炸、火災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
(五)在普查中發現存在安全隱患,已收到安全隱患告知書但仍未消除安全隱患的房屋。
(六)其它具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隱患的房屋。
第十七條有下列危害房屋安全情形之一的,鎮街(園區管委會)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或者單位,采取安全防治措施:
(一)臺風、暴雨、洪水、地震、滑坡、地面沉降、地裂縫等;。
(二)爆炸、火災等;。
(三)其他重大安全隱患。
第十八條本規定所稱房屋安全鑒定,是指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房屋結構的完損程度和使用狀況是否危及安全使用進行鑒別、評定。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是認定房屋安全狀況的依據。
第十九條有下列危害房屋安全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一)房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有明顯下沉、裂縫、變形、腐蝕等現象的;。
(二)房屋超過設計使用年限需繼續使用的;。
(三)自然災害以及爆炸、火災等事故造成房屋主體結構損壞的;。
(四)需要拆改房屋主體或者承重結構、改變房屋使用功能或者明顯加大房屋荷載的;。
(六)其他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要鑒定的情形。
第二十條房屋可能存在危及相鄰人等利害關系人的安全隱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要求房屋安全責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房屋安全責任人拒不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自行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利害關系人自行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的,應當將鑒定結論告知房屋安全責任人。
房屋安全責任人下落不明或拒不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且房屋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安全的,鎮街(園區管委會)、村(居)委員會等應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第二十一條經過房屋安全鑒定,房屋是危險房屋或者存在危及利害關系人的危險點的,鑒定費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不是危險房屋或者不存在危及利害關系人的危險點的,鑒定費由委托人承擔。
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且沒有其他責任人的,房屋安全鑒定費用由利害關系人先行墊付,利害關系人可向房屋所有人追償。
第二十二條房屋安全責任人對房屋安全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重新委托鑒定。利害關系人對房屋安全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與房屋安全責任人協商一致后,共同重新委托鑒定。
第二十三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現場勘查、檢測鑒定時,須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并出示相關資格或培訓證書。對結構特殊、情況復雜的鑒定項目,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聘請專家或邀請有關部門派員參加鑒定。
房屋安全責任人、利害關系人應當積極協助、配合鑒定機構現場工作并按鑒定技術要求提供必要的現場條件,委托人或其代表應到鑒定現場。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擾房屋安全鑒定人員的正常鑒定活動。
第二十四條房屋安全狀態經鑒定分為a、b、c、d四類,并根據不同類別的房屋安全狀態規定相應的限期檢查時間:
d類指承重結構承載力已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體出現險情,構成整幢危房,限期停用或拆除。
限期檢查時間屆滿,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專業機構開展安全檢查并出具結論。
第二十五條對存在明顯險情的房屋,鑒定和重新鑒定期間不得停止加固、修繕等危險治理和安全防范措施的進行。
第二十六條鑒定機構在勘查中發現房屋有明顯險情,應立即報告鎮街(園區)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鎮街(園區)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應立即組織處理。
第二十七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可根據需要將房屋鑒定報告告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給告知憑證。
告知憑證應載明房屋安全狀態、本次檢查時間、下次安全檢查時限等內容。
告知憑證是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已將鑒定報告告知相關部門的記錄,不作為被鑒定建筑合法性的證明,不作為教學場所、經營或生產等場地符合規定標準的證明。
第二十八條經鑒定屬本規定第二十四條所列c、d類狀態房屋(局部危險房屋、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在鑒定報告中提出處理意見,并立即將鑒定報告及其電子文檔送鎮街(園區)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
經鑒定屬于本規定第二十四條所列a、b類狀態房屋(非危險房屋)的,鑒定機構應當在鑒定報告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下次安全檢查時限,同時將鑒定報告抄送鎮街(園區)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鎮街(園區)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應當做好記錄和跟蹤檢查。
第二十九條鎮街(園區)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應當在收到鑒定結果為c類、d類狀態房屋的鑒定報告后及時書面通知房屋安全責任人按鑒定報告中的處理意見進行加固補強或修繕,對可能危及人身或財產安全的房屋,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使用。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及時解除房屋危險;解危暫時有困難的,應采取安全措施,并報告屬地鎮街(園區管委會)。
房屋安全責任人采取排險解危措施后,應及時報告鎮街(園區)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
第三十條房屋安全責任人拒不按照處理意見治理,或有阻礙行為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有權指定有關單位代修或采取其它強制措施。發生的費用原則上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
第三十一條對無修繕價值又危及相鄰建筑或者給他人生命安全造成威脅需整體拆除的危險房屋,房屋所有人應立即拆除。
房屋所有人拒不拆除的,鎮街(園區)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將情況報告鎮街(園區管委會)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鎮街(園區管委會)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必要措施。對房屋已出現重大險情的,鎮街(園區管委會)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及時組織有關部門排除險情。
第三十二條對未能及時履行解除危險,又未采取安全措施,或房屋安全責任人有阻礙行為的,鎮街(園區管委會)應及時組織有關部門采取避險疏散、臨時搬遷、警示隔離等適當的排險解危措施,并報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第三十三條有本規定第十條第(三)項行為或有其他違反工程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行為的,由市住建部門依照《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第十八條規定,責令改正,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有本規定第十一條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并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有第(一)項行為的,由市住建部門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有第(二)、(四)項行為的,由市城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處罰。
(三)有第(三)項行為的,由市城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四)有第(六)項行為的,由市城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查處。
第三十五條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依照《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規定,房屋安全責任人、行為人應承擔法律責任:
(一)有險不查或損壞不修;。
(二)經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
(三)使用人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構件、設備或使用性質;。
(四)使用人阻礙房屋所有人對危險房屋采取解危措施;。
(五)行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為危及房屋。
第三十六條鑒定機構有下列情況的,依照《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應承擔法律責任:
(一)因故意把非危險房屋鑒定為危險房屋而造成損失;。
(二)因過失把危險房屋鑒定為非危險房屋,并在有效時限內發生事故;。
(三)因拖延鑒定時間而發生事故。
第三十七條妨礙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本規定所稱建筑主體是指建筑實體的結構構造,包括屋蓋、樓蓋、梁、柱、支撐、墻體、連接接點和基礎等;承重結構是指直接將本身自重與各種外加作用力系統地傳遞給基礎地基的主要結構構件和其連接接點,包括承重墻體、立桿、柱、框架柱、支墩、樓板、梁、屋架、懸索等。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規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4月30日。
工地建筑安全管理制度(熱門19篇)篇十九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建筑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 國家鼓勵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推進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管理。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第七條 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第八條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第九條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