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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課程總結(通用18篇)篇一
商業(yè)匯票:銀行以外的企業(yè)和其他組織; 銀行本票的出票人:出票銀行 在銀行開立支票存款賬戶的企業(yè)、其他組織和個人。
收款人 票據正面記載的到期后有權收取票據所載金額的人
銀行承兌匯票:承兌銀行 本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 出票人的開戶銀行
背書人與被背書人 背書人:在轉讓票據時,在票據背面或粘單上簽字或蓋章,并將該票據交付給受讓人的票據收款人或持有人。
被背書人:被記名受讓票據或接受票據轉讓的人
背書后,被背書人成為票據新的持有人,享有票據的所有權利。
保證人 為票據債務提供擔保的人,由票據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擔當。
1.票據特征
(1)票據是“完全有價證券”
設權證券 票據權利的產生必須通過作成票據,即必須通過票據行為——出票來創(chuàng)設
交付證券 票據權利的轉讓必須交付票據
繳回證券 票據權利實現之后,應將票據繳回付款人
(2)票據是“文義證券”
(3)票據是“無因證券”——票據如果符合《票據法》規(guī)定的條件,票據權利就成立,持票人不必證明取得票據的原因,僅以票據文義請求履行票據權利。
但當票據債務人根據《票據法》的規(guī)定,認為持票人是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或者因為重大過失取得票據,持票人應當對自己持票的合法性負責舉證。
(4)票據是“金錢債權證券”
(5)票據是“要式證券”
(6)票據是“流通證券”——票據可以流通轉讓
2.票據功能
支付功能 票據可以充當支付工具,代替現金使用
匯兌功能 票據可以代替貨幣在不同地方之間運送,方便異地之間的支付
信用功能 票據當事人可以憑借自己的信譽,將未來才能獲得的金錢作為現在的金錢來使用
結算功能 債務抵銷功能
融資功能 票據的融資功能是通過票據的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實現的
經濟法課程總結(通用18篇)篇二
(1)會計人員每年接受繼續(xù)教育的時間不得少于24小時。
(2)噸稅執(zhí)照期滿后24個小時內不上下客貨的船舶免征噸稅。
2日/48小時。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2)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應于2個工作日內對開戶銀行報送的核準類賬戶的開戶資料的合規(guī)性予以審核。
(3)備案類結算賬戶的變更和撤銷應于2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報備。
(4)銀行在收到存款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申請后,對于符合銷戶條件的,應在2個工作日內辦理撤銷手續(xù)。
3日。
(1)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3日前請求延期開庭。
(2)存款人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自正式開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該賬戶辦理付款業(yè)務。
(3)托收承付的承付期“驗單”付款為3天。
(4)匯票上未記載承兌日期的,應當以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的最后一日為承兌日期。
(5)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的3日內,依法向票據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訴訟)。
(6)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請,應當同時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內發(fā)出公告。
(7)存款人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自正式開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后,方可適用該賬戶辦理付款業(yè)務。
(8)拒絕付款時,以銀行為付款人的,應自收到委托收款及債務證明的次日起3日內出具拒絕證明。以單位為付款人的,應在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內出具拒絕證明。
5日。
(1)備案類結算賬戶符合開戶條件的,銀行應辦理開戶手續(xù),并于開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備案。
(2)存款人更改名稱,但不改變開戶銀行及賬號的,應于5個工作日內向開戶銀行提出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申請,并出具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
(3)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住址以及其他開戶資料發(fā)生變更時,應于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開戶銀行并提供有關證明。
(4)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通知是否受理。
(5)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6)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在5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
(7)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8)仲裁庭應當在開庭5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9)主管稅務機關在5個工作日內發(fā)給發(fā)票領購簿。
7日。
(1)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應在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的7日內,到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2)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應當在次月的7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3)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7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fā)送被申請人。
10日。
(1)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10日內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
(2)托收承付的承付期“驗貨”付款為10天。
(3)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
(4)商業(yè)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匯票到期日起10日。
(5)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據,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6)契稅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fā)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稅收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15日。
(1)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15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2)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
(3)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yè)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將失業(yè)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15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4)當事人不服訴訟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5)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予以審核,發(fā)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6)進出口貨物的收發(fā)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在海關簽發(fā)稅款繳款憑證次日起15日內(星期日和法定節(jié)假日除外),向指定銀行繳納稅款。
(7)應稅船舶負責人應當自海關填發(fā)噸稅繳款憑證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銀行繳清稅款。
(8)納稅人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之日起15日內,將其全部賬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fā)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
(9)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一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
(10)納稅人應當自營業(yè)執(zhí)照被吊銷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登記。
(11)自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15日內,按規(guī)定設置帳簿。
(12)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稅務機關備案。
(13)納稅保證人應當自收到稅務機關的納稅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履行保證責任,繳納稅款、滯納金。
(14)企業(yè)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中了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yè)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15)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16)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yè)執(zhí)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17)境外企業(yè)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在項目完工、離開中國前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30日/1個月。
(1)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2)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3)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4)對于按照賬戶管理規(guī)定應撤銷而未辦理銷戶手續(xù)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銀行通知該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人自發(fā)出通知之日起30日內辦理銷戶手續(xù),逾期視同自愿銷戶。
(5)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個月。
(6)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提示承兌。
(7)見票即付的票據,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8)申請人缺少解訖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銀行應于銀行匯票提示付款期滿1個月后辦理。
(9)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fā)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10)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11)根據規(guī)定可不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12)獲準占用耕地的單位或是個人應當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門的通知之日起30日內繳納土地增值稅。
(13)煙葉稅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納稅。
(14)海關應當自受理退稅申請之日起30日內做出書面答復,并通知退稅申請人。
(15)《外管證》的有效期一般為30日。
(16)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自注銷稅務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經濟法課程總結(通用18篇)篇三
本章重點關注以下知識點:
1、勞動合同的訂立;
2、試用期;
3、勞動合同的解除;
4、勞動合同的終止;
5、經濟補償;
6、勞動仲裁。
本章需要重點關注以下知識點:
1、辦理支付結算的基本要求;
2、基本存款賬戶;
3、銀行卡;
4、國內信用證;
5、票據權利的取得;
6、票據的記載事項;
7、背書;
8、承兌;
9、保證;
10、商業(yè)匯票。
本章屬《經濟法基礎》最重要的一章了。本章需要重點關注以下知識點:
1、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2、增值稅的視同銷售行為;
3、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4、消費稅的稅率;
5、營業(yè)稅的征稅范圍;
6、營業(yè)稅的稅目;
7、營業(yè)稅的計稅依據;
8、營業(yè)稅的稅收減免。
本章需要重點關注的知識點如下:
1、企業(yè)所得稅所得來源地的確定;
2、企業(yè)所得稅的免稅收入;
3、企業(yè)所得稅的稅前扣除項目;
4、工資、薪金所得;
5、勞務報酬所得;
6、稿酬所得;
7、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優(yōu)惠。
經濟法課程總結(通用18篇)篇四
1.法的特征:國家制定跟認可,具有國家意志性、強制性、利導性、規(guī)范性。
2.法的主體: 公民(自然人) 機構跟組織(法人) 國家 外國人和外國社會組織
3.法律事實包括法律事件跟法律行為
法律事件: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 如地震 洪水臺風 森林大火
法律行為: 以法律關系的主體意志為轉移
4.法的形式:憲法-全國人大
法律-全國人大及常務委員會
行為法規(guī)-國務院
地方性法規(guī)-地方人大
自治法規(guī)-自治人大
特別行政法規(guī)
規(guī)章
國際條約
5.法的分類: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創(chuàng)文成不成 (根據法的創(chuàng)制方式和發(fā)布形式)
根本法和普通法--內三個小子根本太普通(法的內容 效力和制定程序)
實體法和程序法--內容很程實( 法的內容)
一般法和特別法--小三長特別一般(法的空間效力 時間效力 人的效力)
國際法和國內法--主國(法的主體 調整對象和淵源)
公法和私法--目的開公司( 法的目的)。
1.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和方式:
橫向關系分為:仲裁和民事訴訟 (平等民事主體的當事人)
縱向關系分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行政管理相對人的一方)
2.仲裁的范圍:
平等主體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發(fā)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 可以仲裁
3.不能申請仲裁:
1.關于婚姻 收養(yǎng) 監(jiān)護 撫養(yǎng) 繼承糾紛
2.行政爭議(不是平等主體)
4.不適用《仲裁法》
1.勞動爭議的仲裁
2. 農業(y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
5.仲裁的基本原則:
1. 自愿原則
2.公平合理
3.獨立仲裁
4.一裁終局
6.仲裁機構:
仲裁委員會(獨立于行政機關 沒有隸屬關系 )
7.仲裁協議必須書面訂立
8.仲裁的內容: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 仲裁事項 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9.仲裁效力:
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 解除 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應當在仲裁首次開庭前提出。
10.仲裁的裁定: 有三名仲裁員(設首席仲裁員)和一名仲裁委員組成開庭不公開
民事訴訟時效期間的具體表現:
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除法律另外有規(guī)定的外,一般訴訟時效為2年
2.特別訴訟時效期間:1年
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身體)
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質量)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租金)
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寄存)
3. 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絕對時效期間):20年
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訴訟時效期間均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 超過20年的法院不予保護。
行政復議范圍
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符合《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范圍的”可以行政復議。
需注意以下兩點:
1.對行政機關的抽象行政行為不能申請行政復議,但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guī)定不合法的,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guī)定的審查申請。
2. 可以“一并”申請附帶審查的僅限于各種“規(guī)定”,不包括國務院部委和地方政府的“規(guī)章”。
經濟法課程總結(通用18篇)篇五
(1)一般情況下:
借:(營業(yè))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
(2)自產自用應稅產品應交的資源稅,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應交的消費稅:
借:生產成本
制造費用
貸:應交稅費—應交資源稅
借:在建工程等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1)房地產公司銷售商品房:
借:(營業(yè))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土地增值稅
(2)企業(yè)轉讓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一并在“固定資產”科目核算的,轉讓時應交的土地增值稅:
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應交稅費—應交土地增值稅
(3)土地使用權在“無形資產”科目核算的:
借:銀行存款
累計攤銷
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營業(yè)外支出
貸:應交稅費—應交土地增值稅
無形資產
營業(yè)外收入
銀本、銀支、見即匯,不承兌,支10本2匯1;
定日、見定、出定匯,需承兌,到期10日提示付;
定日匯、見定匯,到期前承兌
關于票據提示承兌及付款的期限問題,現總結如下:
首先,對票據的種類要做到心中有數。票據主要有
1、支票(銀行支票,下面簡稱“銀支”)、
2、本票(銀行本票,下面簡稱“銀本”)
匯票:又分為
3、見票即付匯票(簡稱“見即匯”)
4、定日付款匯票(簡稱“定日匯”)
5、見票后定期付款匯票(簡稱“見定匯”)
6、出票后定期付款匯票(簡稱“出定匯”)
即銀支、銀本、見即匯、定日匯、見定匯、出定匯
銀支、銀本、見即匯,屬于見票即付的票據,
不需提示承兌,但需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期限為出票后支票10日,本票2個月,匯票1個月。
簡記為:支10本2匯1(可記諧音:“知是笨兒會衣”,知道是笨兒子會穿衣服了。)
定日匯、見定匯、出定匯,需提示承兌、提示付款。
三者提示付款期限相同,都為到期日起10日內。
定日匯、出定匯,到期前。提示承兌期限為到期日前。
(因為從名稱可知,這二個票據在出票時就已經知道什么時候到期,所以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兌就ok了)。
見定匯,1月內。提示承兌期限為出票日起1個月內。
(因為見票后定期付款的限期取決于持票人什么時候向承兌人出示票據,所以要不能無期限的拖延,要在1個月內提示承兌)。
經濟法課程總結(通用18篇)篇六
初級經濟法基礎知識包含哪些內容呢?你是不是也很想了解呢?快一起來看看相關內容吧!
經濟糾紛的概念與解決途徑。
(一)經濟糾紛的概念。
經濟糾紛,是指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之間因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矛盾而引起的爭議。它包括平等主體之間涉及經濟內容的糾紛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人與行政機關之間因行政管理所發(fā)生的涉及經濟內容的糾紛。
(二)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法主體為實現各自的經濟目標,必然要進行各種經濟活動,由于各自的經濟權益相互獨立,加之客觀情況經常變化,因而不可避免地會發(fā)生各種各樣的經濟權益爭議,產生經濟糾紛,如合同糾紛、納稅人與稅務機關就納稅事務發(fā)生爭議等。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持社會經濟秩序,必須利用有效手段,及時解決這些糾紛。在我國,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仲裁、民事訴訟、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都是解決當事人爭議的方式,但適用的范圍不同。作為平等民事主體的當事人之間發(fā)生的經濟糾紛適用仲裁或者民事訴訟方式解決;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時,可采取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解決。
仲裁與民事訴訟是兩種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當事人發(fā)生爭議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訴訟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解決方式。有效的仲裁協議可排除法院的管轄權,只有在沒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或者當事人放棄仲裁協議的情況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轄權、這在法律上稱為或裁或審原則。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方式的選擇則與糾紛的性質有關。根據法律的不同規(guī)定,有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也可以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時再起訴;有的則只能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訴訟;還有的則只能通過行政復議的方式解決,由行政機關對糾紛作出最終裁決。
仲裁的概念和特征及適用范圍。
(一)仲裁的概念和特征。
1、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由經濟糾紛的各方當事人共同選定仲裁機構,對糾紛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約束力的裁決的活動。
仲裁以雙方當事人自愿協商為基礎;由雙方當事人自愿選擇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機構)進行裁判;仲裁裁決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
2、仲裁的特征。
1、以雙方當事人自愿協商為基礎;。
2、由雙方當事人自愿選擇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機構)進行裁判;。
3、裁決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
(二)仲裁的適用范圍。
根據《仲裁法》的規(guī)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下列糾紛不能提請仲裁:
1、關于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扶養(yǎng)、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3、下列仲裁不適用于《仲裁法》,不屬于《仲裁法》所規(guī)定的仲裁范圍,由別的法律予以調整:
(1)勞動爭議的仲裁;。
(2)農業(y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
仲裁的基本原則。
1、自愿原則。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由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2、合法合理原則。依據事實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的原則。
3、獨立仲裁原則。仲裁機關不依附于任何機關而獨立存在,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4、一裁終局原則。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法院不予受理。
經濟法課程總結(通用18篇)篇七
勞動合同與社會保險法律制度、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章增值稅、消費稅、營業(yè)稅法律制度和企業(yè)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這些內容的考點大概占試卷總分數的80%。
重點關注以下知識點:
1、勞動合同的訂立;
2、試用期;
3、勞動合同的解除;
4、勞動合同的終止;
5、經濟補償;
6、勞動仲裁。
需要重點關注以下知識點:
1、辦理支付結算的基本要求;
2、基本存款賬戶;
3、銀行卡;
4、國內信用證;
5、票據權利的取得;
6、票據的記載事項;
7、背書;
8、承兌;
9、保證;
10、商業(yè)匯票。
屬《經濟法基礎》最重要的知識點了。需要重點關注以下知識點:
1、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2、增值稅的視同銷售行為;
3、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4、消費稅的稅率;
5、營業(yè)稅的征稅范圍;
6、營業(yè)稅的稅目;
7、營業(yè)稅的計稅依據;
8、營業(yè)稅的稅收減免。
需要重點關注的知識點如下:
1、企業(yè)所得稅所得來源地的確定;
2、企業(yè)所得稅的免稅收入;
3、企業(yè)所得稅的稅前扣除項目;
4、工資、薪金所得;
5、勞務報酬所得;
6、稿酬所得;
7、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優(yōu)惠。
經濟法課程總結(通用18篇)篇八
經濟法課應對照考試大綱通讀教材的全部內容,在充分理解記憶的基礎上,突破教材各章的重點和難點。
第一章應重點理解經濟法的概念、經濟法調整的內容。
知道經濟法是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熟悉經濟法律關系的特征及三要素的構成;重點記憶經濟法律關系主體資格的取證方式。主體具備的兩大基本能力和經濟法主體的范圍,以及經濟權利、經濟義務、經濟法律關系客體的內容,經濟法律關系的發(fā)生、變更和消火應具備的3個條件和法律事實的內容。了解我國的一元二級多層次立法體制的特點及我國經濟法規(guī)的主要構成。體會違反經濟法應承擔的3類責任,以及經濟糾紛解決的3種途徑,比較仲裁、訴訟和行政復議的異同點。
第二章公司法歷來是考試的重點。
復習時,要特別注意比較兩類公司性質和特征上的異同,公司登記管理程序的異同,兩類公司在設立條件、設立程序、組織機構和人員的產生方式、職責權限上的異同點;把握我國股票發(fā)行的原則和一般規(guī)則。比較不同情況下,股票發(fā)行的條件和擴股的條件,把握股份轉讓的特殊規(guī)定,以及股票申請上市的條件,上市公司的披露。比較公司債券與股票的區(qū)別,把握公司債券發(fā)行的主體資格和條件。了解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內容、年報的責任人員,公司利潤分配的順序和公積金、公益金的提取及使用。掌握公司合并與分立的方式和條件,理解公司設立登記以及公司財務會計方面違反公司法規(guī)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對公司注冊資本、董事會人員構成等數字化的內容應力求記準。
第三章應重點注意企業(yè)財產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區(qū)別。
國有企業(yè)設立的條件,設立的程序,終止的原因,企業(yè)享有的14項權利和應盡的義務;廠長的職權和職工代表大會的性質及職權。重點把握國有企業(yè)監(jiān)事會和稽察特派員的產生方式、人員構成、職責權限和工作方式,稽察報告的內容。了解集體所有制的性質,集體企業(yè)的種類和組織形式。理解記憶合伙企業(yè)的概念、設立條件、合伙企業(yè)財產的構成,財產性質、財產轉讓的規(guī)定,合伙企業(yè)義務執(zhí)行的兩種方式和收益分配原則;重點理解合伙企業(yè)與第三人關系;了解人伙與退伙的種類及責任。
第四章本章應重點記憶理解合營企業(yè)設立的條件、注冊資本、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的具體規(guī)定,把握合營企業(yè)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及財務報表的種類。比較合作企業(yè)的性質。設立條件、組織形式、組織機構的特殊性,以及我國允許外方合作者先行收回投資的條件和方式。把握外資企業(yè)在投資人、設立條件。審批期限。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組織形式上的特殊規(guī)定。由于部分外商投資企業(yè)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故考試時,應注意其與公司法的結合運用問題。
第五章本章重點把握破產界限的要點,我國規(guī)定對部分企業(yè)不予宣告破產的法定情形,破產申請人和應提供的證據材料,破產保全和破產開始的效力。理解債權人會議的特點、職責權限、和解與整頓制度的主要內容。特別注意記憶理解破產宣告的3種情況。破產企業(yè)的留守人員,破產財產的內容及界定方式,破產債權的范圍,別除權、抵銷權、撤銷權的特點和內容,破產費用的內容以及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通知》和《補充通知》關于破產救濟的主要規(guī)定。
第六章本章重點理解票據和票據法的法律特征,記憶理解匯票的種類,出票的性質以及對收款人、付款人、出票人具有的不同法律效力,匯票的絕對應記載事項和相對應記載事項,背書應記載的事項,背書的效力,禁止背書的要求,承兌提示及承兌事項的記載方法,保證的記載事項及保證的責任和權利,匯票的付款提示和追索權的行使原因、行使程序及對象。本票、支票在記載事項、付款期方面與匯票的區(qū)別;涉外票據的定義;票據欺詐行為的種類。
重點記憶經營性外匯項目和資本性外匯項目的內容,我國外匯匯率和外匯市場管理的內容。注意逃匯與套匯的區(qū)別。
經濟法課程總結(通用18篇)篇九
經濟法是以社會為本位,通過國家、社會團體和市場將有限經濟利益和稀缺經濟資源合理地分配,以營造一個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huán)境,最終實現社會整體經濟可持續(xù)發(fā)展的獨立部門法律體系。經濟法產生的背景,決定了經濟法的應然作用,研究經濟法的價值對完善我國經濟法理論具有重要作用。
一、經濟法的目標價值。
經濟法的目標之一就是實現社會整體效益中的最大化效益,經濟法的目標價值就是指通過比較投入與產出之間的效益,將經濟法的效益分為個體效益與社會整體效益。經濟法一般是以社會整體利益作為其價值取向的判斷標準的,當個人利益明顯高于社會整體利益時,社會整體的'經濟效益就會很小甚至為零,而對個人有利的只需要一種資源配置就可以達到,經濟法在此時就需要對資源配置方式進行適當的干預和調節(jié),最終實現社會整體效益的最大化。在這個作用上我們可以認為,實現社會整體效益的最大化是經濟法的目標價值,它也是經濟法的功能與宗旨價值賴以存在的基礎條件,也是其精神價值目標和根本特點的唯一體現。經濟法在追求社會整體利益最大化的同時,也要注重個人利益、社會經濟利益以及社會環(huán)境的發(fā)展。
二、經濟法的功能價值。
經濟法的功能價值是指經濟法要努力推動經濟公平、維持社會經濟秩序以及經濟事實自由,包括安全、效率、公平等相關特點,反映了法律的普遍價值,也表現出經濟法特有的目標價值。
(一)經濟公平。
經濟公平是經濟法所固有的功能價值,經濟法應該對競爭者之間的相互競爭行為作出明確的法律規(guī)范,實現公平競爭。
1.競爭公平。
首先,各個市場競爭主體要做到規(guī)則公平,在同等的市場主體條件下,采用相同的規(guī)則進入到市場之后再展開競爭,也就是說對市場主體采用相同的市場準入標準,不能實行差別待遇和特殊優(yōu)惠政策,更不能依據市場主體的所有制性質以及經濟實力的差異而區(qū)別對待,避開引起不平等現象。其次,市場主體在占有以及使用資源方面,應該做到機會公平,享有同等的機會,公平交易。最后,禁止市場主體進行不正當競爭以及壟斷行為,保持市場經濟秩序的健康運轉。
2.交易公平。
交易公平是指市場主體(主要是指經營者與消費者)在進行市場交易行為時應該做到童叟無欺、誠信公平,保護交易關系中處于弱勢的一方,特別是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利益。經營者由于具備明顯的市場優(yōu)勢,而消費者處于劣勢的市場地位,消費者如果發(fā)現產品質量理由,或者造成消費者人身、財產方面的損害時,消費者的利益通常得不到有效的保護,這嚴重違背了經濟公平精神。因此,經濟法應該充分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利,規(guī)定經營者的義務,盡可能地保護弱勢群體利益。
3.分配公平。
由于社會現實的不公正以及各方面的因素造成產業(yè)畸形發(fā)展、貧富懸殊、地區(qū)發(fā)展部均衡等社會現象,分配公平就是為了解決這些社會理由而實施的再分配。在我國現階段,分配公平應該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基本原則,充分發(fā)揮國家的宏觀調控作用,調整產業(yè)結構,制定各種優(yōu)惠政策,完善社會保障機制等方式縮小貧富差距,緩解地區(qū)發(fā)展不平衡現象,從根本實現分配公平。
(二)經濟秩序。
經濟法中的秩序是維持社會經濟有效運轉的重要保障。經濟法秩序的價值在于保持社會總體經濟發(fā)展的一致性、連續(xù)性以及不矛盾性。經濟法應該采用各種措施排除影響市場經濟健康發(fā)展的障礙,從根本上保障不同市場主體自身的合法權益,切實維護市場競爭有序。同時,經濟法還應該充分發(fā)揮市場的經濟調節(jié)作用,引導市場主體正確進行市場交易行為,維持國家利益與個人秩序之間的動態(tài)平衡,實現經濟效益的最大化。
(三)事實自由。
自由通常包括法律上的自由和事實上的自由。法律上的自由是指人們可以在法律所規(guī)定以及所允許的范圍內按照自己的意志進行自由活動。經濟法在本質上是社會,經濟法的功能就是保證市場經濟健康、自由的發(fā)展。雖然從表面上看,經濟法采用的許多調整方式是限制了個體自由,但經濟法的最終目標是為了維護市場主體的經濟自由。自由不僅是經濟法調整中的根本出發(fā)點,同時也是其最終落腳點,經濟法能夠對市場經濟活動中出現的不自由以及不平等現象進行及時糾正作用。經濟法提出的保障自由在很大程度上指的是大多數人的事實自由,實現實際的平等與自由。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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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孟慶壘.論經濟法的價值體系[j].泰山學院學報,2004年第26期。
經濟法課程總結(通用18篇)篇十
一、法的本質和特征(選擇題,判斷)。
(一)本質。
法是統(tǒng)治階級的國家意志的體現。
1、統(tǒng)治階級。
法所體現的統(tǒng)治階級意志,是由統(tǒng)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是社會客觀需要的反映。
法體現的是統(tǒng)治階級的整體意志和根本利益,貳不是每個成員的個人意志的簡單相加。
法律反映統(tǒng)治階級的一直,并不是意味著法律就完全不顧及被統(tǒng)治階級的愿望和要求,法律在一定程度上照顧被統(tǒng)治階級的利益。
2、國家意志。
法體現的不是一般的統(tǒng)治階級意志,而是被奉為法律的統(tǒng)治階級意志,即統(tǒng)治階級的國家意志。
(二)特征。
1、國家強制性(憑借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
2、國家意志性(經過國家制定或認可的)。
3、規(guī)范性(概括性、利導性,確定人們社會關系的權利和義務)。
4、明確公開性(可預測性)和普遍約束性。
二、法律關系(選擇題,判斷題)。
法律關系由三個要素構成(主體、客體、內容)。法律事實是能夠直接引起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或消滅的原因。
(一)主體。
1、種類。
公民(自然人):有無國際不重要,是人就行。
機構和組織法人、國家。
2、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判定的主要依據:一個是年齡,一個是精神狀態(tài),與肢體是否殘缺、智力高低無關。
3、自然人的刑事責任能力。
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已滿14周歲(含14)不滿16周歲(不含16)的公民。
無刑事責任能力人:不滿14周歲(不含14)的未成年人。
4、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自成立時產生,至法人終止時消滅。
(二)內容。
1、法律義務包括積極義務(如:納稅、當兵)和消極義務(如破壞公共財物)。
(三)客體。
1、物(自然物、人造物、人身、貨幣和有價證券、物也可以沒有固定形態(tài)如天然體、電力)。
2、非物質財富(知識產品、道德產品)。
3、行為。
(四)法律事實。
1、任何法律關系的發(fā)生、變更和消滅,都要有法律事實的存在。
3、法律行為,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
三、法的形式。
(一)種類(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特別行政區(qū)的法、規(guī)章、以及我國簽訂和加入的國際條約)。
憲法(根本大法)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務委員會。
行政法規(guī)國務院。
地方性法規(guī)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務委員會。
規(guī)章:部門規(guī)章國務院各部門等。
地方政府規(guī)章有地方立法權的人民政府。
我國不實行判例制度,人民法院所做的判決書不能作為法的形式。
(三)法的沖突解決機制。
1、上位法優(yōu)于下位法。
即下位法與上位法沖突時,以上位法為據,不再適用下位法。
2、特別法優(yōu)于一般法。
同一機關制定法的形式,但特別規(guī)定與一般規(guī)定不一致,適用特別規(guī)定。
3、新法優(yōu)于舊法。
同一機關制定的法的形式,但新的規(guī)定與舊的規(guī)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guī)定。
4、新的一般規(guī)定與舊的特別規(guī)定不一致時。
5、同一位階的法規(guī)定不一致。
四、法的分類。
按法的創(chuàng)制方式和發(fā)布形式,分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按法的內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為根本法和普通法。
按法的內容,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
按法的空間效力、時間效力或對人的效力,分為一般法和特別法。
按法的主體、調整對象和淵源,分為國際法和國內法。
按法律運用目的,分為公法和私法。
五、法律責任。
·行政處罰:
2、稅務行政處罰的具體形式包括:罰款、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
·行政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刑事責任。
·附加刑(可以與主刑一起使用,也可以獨立使用):罰金、沒收財產、驅逐出境(適用于外國人)、剝奪政治權利(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4、擔任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經濟法課程總結(通用18篇)篇十一
為了便于考生更好地學習和掌握基礎會計學的有關知識,根據自學考試的特點,筆者特撰寫本文。
一、課程的性質及學習目的基礎會計學是經濟管理類專業(yè)的一門專業(yè)基礎課。涉及會計、財政、稅收、金融、保險、工商企業(yè)管理等專業(yè)。基礎會計學是應用性的經濟管理學科,它闡明了基礎會計學的基本理論和基本方法。本課程以借貸記賬法為中心內容,以會計核算的七種專門方法為框架,闡述了會計核算的基本前提、基本原則、會計工作組織等理論問題,以及設置會計科目和賬戶、復式記賬、填制和審核憑證、登記賬簿、成本計算、財產清查、編制會計報表等業(yè)務方法。通過本課程的學習,使考生能夠了解基礎會計學的課程性質、重要意義和研究方法;理解和掌握基礎會計學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論和基本方法;能夠運用基礎會計學的理論和方法分析和解決企業(yè)的會計基礎問題。
二、各章主要內容及重點、難點第一章總論總論是全書的導言,通過本章的學習使考生對基礎會計學有一個總括的概念,為以后各章的學習奠定基礎。
本章主要內容有:1、會計的概念;2、會計的對象;3、會計的任務;4、會計核算的基本前提;5、會計核算的基本原則;6、會計核算的方法。
本章的重點內容有:會計的核算和監(jiān)督職能;會計核算的四個基本前提;會計核算的十三條基本原則;會計核算的七種專門方法的整體把握。本章的難點是:會計核算的四個基本前提(會計主體、持續(xù)經營、會計分期、貨幣計量);會計核算的十三條基本原則。尤其需要說明的是版新教材在會計核算的十三條基本原則中增加了實質重于形式這個新的原則,而且對舊教材原有的會計核算的十三條基本原則的分類方法也重新調整,在應試前應給予必要的重視。
第二章設置會計科目和賬戶本章主要內容有:1、會計要素;2、會計等式;3、設置會計科目;4、賬戶及其基本結構。
本章的重點內容有:資產的概念、確認資產的條件以及資產按其流動性的分類;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的概念和內容;收入、費用和利潤的含義;會計等式以及經濟業(yè)務對會計等式的影響;設置會計科目的意義和原則;賬戶的基本結構。本章的難點是:六大會計要素的識別;會計科目與賬戶的關系。2004版新教材根據企業(yè)會計制度重新對六大會計要素進行了定義,需要準確地理解,比如對收入的定義就側重于從“營業(yè)收入”的角度去把握。
第三章復式記賬本章主要內容有:1、復式記賬原理;2、借貸記賬法。
本章的重點內容有:復式記賬的優(yōu)點;借貸記賬法的賬戶結構;借貸記賬法的記賬規(guī)則;借貸記賬法的會計分錄三要素;借貸記賬法的試算平衡。本章的難點是:借貸記賬法下的資產、成本、費用賬戶的基本結構;借貸記賬法下的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利潤賬戶的基本結構:“有借必有貸、借貸必相等”的記賬規(guī)則及會計分錄編制的基本要領。2004版新教材在第43頁增加了一個新內容,就是為什么我國各單位采用的記賬方法都是借貸記賬法,作為一個非常好的簡答題目考點,請參考該頁最后一個自然段。
第四章賬戶和借貸記賬法的應用本章主要內容有:1、工業(yè)企業(yè)的主要經濟業(yè)務;2、資金籌集業(yè)務的核算;3、生產準備業(yè)務的核算;4、產品生產業(yè)務的核算;5、產品銷售業(yè)務的核算;6、財務成果業(yè)務的核算;7、資金退出業(yè)務的核算。
本章的重點內容有:實收資本的核算;銀行借款的核算;固定資產購入業(yè)務的核算;材料采購業(yè)務的核算;產品生產業(yè)務的核算;產品生產成本的計算;產品銷售收入的核算;產品銷售成本、稅金及附加的核算;利潤實現的核算;利潤分配的核算。本章的難點是:短期借款和長期借款借入、歸還以及利息的核算;材料采購成本的計算、分攤以及核算、固定資產的成本構成與需要安裝的固定資產的核算、產品生產成本的項目構成以及成本計算;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的結算、發(fā)放、支用的核算;利潤的計算與結算(甚至可以結合利潤表);所得稅核算的三個核心分錄(計算、結轉、交納)。近年來,基礎會計學的業(yè)務計算命題方式發(fā)生了比較大的變化,就是由過去針對單筆業(yè)務考核會計分錄,改為針對一類業(yè)務進行必要的計算考核組合式多個會計分錄,希望廣大考生在這個方面多下工夫。而且,雖然命題方式發(fā)生了變化,但是本章的重要地位沒有絲毫改變,可以不客氣地說,如果本章沒有扎實掌握,就沒有必要走進考場。本章在實際試卷中會占據30到40分的地位,而且與其他章節(jié)聯系緊密,是順利通過基礎會計學考試的關鍵。
第五章賬戶的分類本章主要內容有:1、賬戶按經濟內容的分類;2、賬戶按用途和結構的分類。
本章的重點內容有:賬戶按經濟內容分類的識別;賬戶按用途和結構的分類的識別。本章的難點是:結算賬戶;跨期攤提賬戶、調整賬戶(特別是備抵賬戶)。本章業(yè)務計算題目可以結合第四章進行考核。
第六章填制和審核憑證本章主要內容有:1、會計憑證的'意義和種類;2、原始憑證的填制和審核;3、記賬憑證的填制和審核;4、會計憑證的傳遞和保管。
本章的重點和難點內容有:會計憑證的種類(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各自的含義和分類);原始憑證的基本要素;記賬憑證的填制方法(可以結合第四章的會計分錄進行考核,設置可以在試卷上給出記賬憑證的印刷文本,要求直接將有關業(yè)務填制在憑證內);記賬憑證的填制要求與審核;會計憑證的保管。
第七章登記賬簿本章主要內容有:1、賬簿的意義和種類;2、賬簿的設置與登記;3、賬簿登記和使用的規(guī)則;結賬和對賬。
更正錯賬的三種方法,這些難點都可以作為業(yè)務計算題目進行考核。
第八章財產清查本章主要內容有:1、財產清查的意義和種類;2、財產清查的方法;3、財產清查結果的賬務處理。
本章的重點和難點內容有:銀行對賬以及未達賬項的調節(jié);財產清查結果的賬務處理,包括盤盈和盤虧在批準前與批準后的兩步處理,認真體會“待處理財產損溢”賬戶的運用,在考試時要盡可能寫出其明細賬戶。針對本次考試,希望廣大考生特別關注該類業(yè)務處理的會計分錄以及“實存賬存對比表的填寫”。
第九章編制會計報表本章主要內容有:1、會計報表的作用、種類和編制要求;2、財務狀況報表;3、財務成果報表。
本章的重點內容有:會計報表的含義和作用;會計報表的前三種分類及其內容;會計報表的編制要求;總賬的設置與登記;明細賬的設置與登記;總賬與明細賬的平行登記;紅色墨水在賬簿中的使用;資產負債表的作用和編制方法;利潤表的作用和編制方法;利潤分配表的作用和編制方法。本章的難點是:資產負債表的作用和編制方法,尤其是應收賬款、應付賬款、預收賬款、預付賬款、待攤費用、預提費用、未分配利潤項目的填寫,有作為業(yè)務計算題目進行考核的可能。
第十章會計核算形式本章主要內容有:1、會計核算形式的意義;2、記賬憑證核算形式;3、科目匯總表核算形式;4、匯總記賬憑證核算形式;5、多欄式日記賬核算形式;6、日記總賬核算形式;7、通用日記賬核算形式。
本章的重點和難點內容有:記賬憑證核算形式、科目匯總表核算形式以及匯總記賬憑證核算形式,注意其“三點一范圍”,即特點、優(yōu)點、缺點和適用范圍。
第十一章會計工作的組織本章主要內容有:1、組織會計工作的意義;2、會計機構;3、會計人員;4、會計法規(guī)制度;5、會計檔案。
本章的重點和難點內容有:會計工作的組織方式、會計人員的職責、會計人員的職業(yè)道德(熱點)、會計法規(guī)制度的三個層次、會計檔案的管理。
北京自考熱線
經濟法課程總結(通用18篇)篇十二
可持續(xù)發(fā)展的提出發(fā)軔于20世紀80年代,其中具有標志意義的是聯合國環(huán)境與發(fā)展大會對美國學者萊斯特?r?布朗主持的《我們共同的未來》報告所做的確認。這表明人類已認識到進入工業(yè)文明以來所形成的經濟發(fā)展觀的非持續(xù)性。而實現結果也證實了這一點:一方面,人類經濟活動對自然資源的`無度需求超過了其再生的能力與速度,造成了資源的耗損甚至枯竭;另一方面,人類生產生活所排放廢棄物又超過了生態(tài)系統(tǒng)的凈化能力。這些都造成了現代生態(tài)經濟矛盾的日益尖銳化,使生態(tài)、經濟、社會三者的發(fā)展處于一種對立和不可兼容的狀態(tài)。有學者將這種高耗資源以犧牲生態(tài)環(huán)境為代價的經濟模式稱為“不可持續(xù)”經濟。從而,提出了可持續(xù)發(fā)展觀念。
21世紀,可持續(xù)發(fā)展無疑將成為人類社會不約而同的選擇。隨著可持續(xù)發(fā)展觀在各個領域的不斷深化,其內涵與外延必將發(fā)生深遠的拓展。把握社會經濟的發(fā)展趨勢,我們認為,可持續(xù)發(fā)展至少包涵以下三個層次的意義。
(一)生態(tài)持續(xù)發(fā)展。
生態(tài)持續(xù)發(fā)展是可持續(xù)發(fā)展理念開始形成時期的基本內涵,其追求目標是:既要使人類的各種需要得到滿足,又要保護資源和生態(tài)環(huán)境,不對后代人的生存和發(fā)展構成威脅。由此,學界也有人提出了“生態(tài)人”的假設,所謂“生態(tài)人”是與“經濟人”相對稱的一種概念假設,后者出于對自身非經濟利益最大化的單一、盲目追求,對社會利益與自身經濟利益的破壞已危及可持續(xù)發(fā)展,而“生態(tài)人”則順應生態(tài)發(fā)展規(guī)律,與自然環(huán)境和諧共存。在當代經濟立法中,環(huán)境保護法、自然資源法、能源法、農業(yè)法等部門,開始接受生態(tài)人的假設。
(二)人力持續(xù)發(fā)展。
知識經濟時代,以知識、信息為經濟增長的原動力,因此人是經濟發(fā)展的決定性因素,準確地說是人的智力因素對經濟發(fā)展起決定作用。在這種情況下,傳統(tǒng)民商法對人格、私權的抽象尊重與形式保護已經不能滿足經濟發(fā)展現實的需要,人的智力的可持續(xù)發(fā)展已經成為重要一環(huán)。
以現代企業(yè)為例,在物質資源、活勞動同等條件下,管理已成為企業(yè)持續(xù)發(fā)展的最重要因素,“以人為本”已不再僅僅是一句口號,而體現為一種生產要素的重要性,其也應該成為法律傾向選擇的價值。人力持續(xù)發(fā)展從經濟學角度講是勞動力的維持、發(fā)展與延續(xù),而落實到經濟法角度,則包括教育法對合格勞動者的培養(yǎng)、勞動法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障、社會保障法對勞動者充分競爭的有力法律支撐。
(三)產業(yè)持續(xù)發(fā)展。
在中國,可持續(xù)發(fā)展觀還存在著特殊的產業(yè)背景。中國農業(yè)有幾千年發(fā)展歷史,至今仍對國民經濟的穩(wěn)定與發(fā)展起著基礎性作用,而工業(yè)經濟歷經建國后幾十年的發(fā)展,正處于增長期。在世紀。
之交,全球化與知識經濟的浪潮,又使知識產業(yè)化成為大勢所趨,從而形成了中國農業(yè)經濟、工業(yè)經濟、知識經濟并存的經濟格局,與其相伴生,也同時存在三種不同的文明觀、發(fā)展觀。在這種特殊國情背景下,產業(yè)的協調已成為可持續(xù)發(fā)展的重要前提。當然,我們所說的協調并非平均、均衡發(fā)展,而是發(fā)揮各自優(yōu)勢,以培育新興產業(yè),鞏固基礎產業(yè)為主軸,使各個產業(yè)之間達到相輔相成,相互促進。具體而言,知識經濟雖以知識、信息為支撐,但其亦應建立于扎實的舊經濟(農業(yè)、工業(yè))基礎之上,才能避免其發(fā)展的虛擬化、泡沫化;而舊經濟也必須以信息化促進工業(yè)化,借助知識經濟的信息載體加速發(fā)展自身。
綜觀我國現存法律制度,適應工業(yè)經濟發(fā)展需要的民商法比較豐富,但鞏固、扶持農業(yè)基礎產業(yè)和鼓勵、培育高新技術產業(yè)的法律則明顯缺乏。經濟法以持續(xù)發(fā)展為自身理念與目的,在產業(yè)法律方面,應做出以下努力:
1.加強農業(yè)部門法的研究與立法進程,尤其在農業(yè)生產、流通、科教投入、環(huán)境保護等方面,應加緊加快形成比較完善的農業(yè)經濟法律體系。
2.把握知識經濟的發(fā)展趨勢,適時、適度地鼓勵高新技術產業(yè)的形成與發(fā)展。在市場進入方面,放寬進入口徑,鼓勵高新技術企業(yè)的設立;在市場規(guī)制方面,針對高新技術產業(yè)的特點,研究其競爭規(guī)律,制定適合其產生發(fā)展規(guī)律的競爭法律制度,以確保其正當、適度、有效競爭,培育健康的市場理念。
3.總體把握合理產業(yè)結構比例,改變產業(yè)結構的純經濟觀念,從法治角度將一個國家的產業(yè)戰(zhàn)略穩(wěn)定化和規(guī)范化;其次,要在充分認識國情和維護經濟主權的基礎上,對實現產業(yè)公平的有關產業(yè)政策用法律方式穩(wěn)定下來;再次,要將已穩(wěn)定和規(guī)范的產業(yè)戰(zhàn)略和產業(yè)政策用法治方式去推動和操作。
經濟法課程總結(通用18篇)篇十三
目的:
教學重點:法的概念及特征。
導入。
一、法的產生(板書)。
1、國家的產生。
2、法的產生。
3、我國法律的歷史發(fā)展過程。
二、法的概念(板書)。
1、法是體現傳統(tǒng)階級意志和利益的行為規(guī)范。
2、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行為規(guī)范。
3、法是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guī)范。
4、法是確認、保護和發(fā)展有利于統(tǒng)治階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的行為規(guī)范。
案例p2。
分析提問:小李認識的不正確性?
拓展提問:我國法代表性誰的利益?
三、法的種類。
1、憲法。
2、行政法。
3、刑法。
4、民法。
6、婚姻法。
7、勞動法。
8、行政訴訟法。
9、刑事訴訟法。
10、民事訴訟法。
四、法的解釋。
1、概念。
2、分類:正式解釋。
非正式解釋。
舉例:事法出臺“輕微犯罪不處罰”的解釋。
五、法的實施(板書)。
1、法的適用。
原則、規(guī)范:時間空間對人。
2、法的遵守。
六、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要求(板書)。
1、有法可依。
2、有法必依。
3、執(zhí)法必嚴。
4、違法必究。
小結布置課后練習:法的概念[法的產生法的概念及特征社會法制要求。
法的特征。
社會主義法制基本要求。
反思:《法律基礎》課已學過的內容同學較熟悉可以加快加深講解。
教學目的。
1、通過教學使學生識記經濟法概念,了解經濟法的地位和作用明確經濟法的概念,
2、培養(yǎng)學生理解分析的能力。
教學重難點。
3、調整對象。
4、地位。
教學進度復習并導入:法的概念法的體系?(提問)。
調整一定經濟關系的各種經濟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2、我國經濟法的歷史發(fā)展過程。
1949年1978年十五大2003年。
1、調整的概念。
運用法的形式規(guī)定人們可以做什么,必須做什么,禁止做什么,違反了要承擔什么樣的責任。
1)國民經濟管理關系。
稅收法金融法會計法。
2)經營協調關系。
合同法案據法證券交易法。
3)組織內部經濟關系。
企業(yè)內部產權制度投資者的權利和義務。
二、經濟法的地位、作用(板書)。
1、地位:獨立的第二層次法律部門。
2、作用:制度上市場秩序對外經貿企業(yè)。
1、定義: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制定、領導、修改和廢止經濟法律的活動。
2、層次:國家人大及常委。
國務院。
省人大及常委。
民族自治地方。
國務院各部門。
1、法律――最高地位。
2、行政法規(guī)。
3、地方性法規(guī)。
4、規(guī)章。
5、國際條約。
五、我國經濟立法概況(板書)。
1、十一屆三中全會后。
2、發(fā)展。
1、取得的成績。
2、存在不足。
小結。
經濟法。
調整對象:經濟立法經濟立法弊端。
作業(yè)經濟法經濟立法經濟執(zhí)法。
反思:學生能思考現狀,但較少提出對策。
經濟法課程總結(通用18篇)篇十四
近代以來生產的社會性逐漸表現為不同財產主體之間通過交換形成經濟共同體,在經濟共同體內部通過分工實現生產社會性,這便是作為近現代社會化大生產基本經濟單位的企業(yè)的出現。企業(yè)作為生產組織和產權組織,有利于實現規(guī)模經濟,同時有利于減少交易費用和經濟活動的外部性。這也就是科斯所稱的“企業(yè)取代市場”原理。
社會化大生產對經濟發(fā)展的獨特功能。正如諾斯在其《西方世界的興起》中指出:“有效率的經濟組織是經濟增長的關鍵;一個有效率的經濟組織在西歐的發(fā)展正是西方興起的原因所在。”[1](p10)社會化大生產使人在社會關系中擺脫了生產中的孤獨性,將許多工人和許多生產資料有機結合起來,突破了個人體力、智力的局限,產生了無限大的體力、智力和社會生產力,此即加合性原理,亦合作產生效益的規(guī)律。二是產生了人與人之間共同創(chuàng)造、共同分享合作利益(增量利益)的新的物質利益關系,即如何將社會合作的利益及成本合理地分配給其成員。后者作為一種激勵約束機制是前者實現的前提和基礎,社會化大生產的經濟快速發(fā)展功能的發(fā)揮必須構筑在合作各方對合作利益及成本的合理分配之上。
(二)經濟法的快速發(fā)展理念。
古典經濟學在經濟人假設基礎上,無限放大市場的功能,認為通過市場無形的價格、競爭、供求三大機制來完成合作利益及成本的市場分配,個人利益最大化便會被引導到有利于整個國民經濟發(fā)展的軌道上來,因而主張自由競爭、自由貿易、自由放任。這種理論形成的快速發(fā)展觀認為經濟的快速發(fā)展是由利己精神的人格化的經濟人所進行的市場誘致性經濟發(fā)展,國家只是從屬性存在。在分配關系上,形成了由價格機制自發(fā)調整形成的利潤、利息、地租、工資的分配模式,這種分配模式適應物質資本占據支配地位的工業(yè)文明,但是不可避免地容易導致兩極分化;在競爭關系上,形成了主要由競爭機制自發(fā)形成的自由競爭模式,排斥國家干預適用的空間和范圍,由此而形成的壟斷既符合競爭機制又扼殺競爭機制;在宏觀供求關系上,市場的供求機制通過價格等信號來實現社會總供給和總需求的大體平衡。但是,隨著商品經濟的普遍化,生產和消費完全分離,企業(yè)生產出來的商品必須通過社會大循環(huán)才能得到實現。由于上述兩個供求和價格機制的失效,致使人們生產出來的商品不能達到宏觀實現。總之,傳統(tǒng)經濟的快速發(fā)展觀無視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協調的條件,是一種單純的市場經濟增長觀。
社會化大生產的出現及其發(fā)展,致使商品經濟逐漸演進到市場經濟,工業(yè)文明逐漸轉為知識文明,人類的合作由人手的合作逐漸變?yōu)槿四X的合作。人類合作的空間和范圍愈來愈大,單純的個人理性越來越難以把握瞬息萬變的市場情勢。因而,行為模式上的利己主義的市場模式逐漸受到限制甚至是拋棄。資本人格化所致的單純利潤追求必然會造成過度競爭而產生全局性的經濟危機;合作利益及成本的分配不當,勢必會導致合作效益的下降,兩極分化趨勢加強,有效需求不足。社會化大生產大大發(fā)展了社會生產力,并豐富了產品品種,以致資源稀缺與枯竭加劇,廢棄物增多與環(huán)境惡化,生物多樣性毀壞,生態(tài)失衡等。國家作為市民社會中惟一的政治權力,是社會利益的正式代表,必然會利用其資源和信息優(yōu)勢,承擔起經濟快速發(fā)展中的協調功能,經濟快速發(fā)展的單純市場經濟增長觀演進為國家與市場良性互動的經濟增長觀。
從我國的特殊國情來說,目前,我國正處于經濟體制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經濟增長方式的粗放型向集約型過渡過程中,我們面臨諸多的矛盾和壓力。從內部經濟發(fā)展來看,我國要在市場發(fā)育不完善、國企獨立性不強的經濟非均衡態(tài)勢下實現工業(yè)化和現代化,以及完成向知識文明的過渡。農業(yè)經濟占很高比例的社會化改造成為現代化的艱難任務,自由的企業(yè)、健康的市場、公平的競爭作為市場經濟的基本內容必須逐步實現;從外部經濟條件來看,我國面臨著由發(fā)達國家占據主導地位的世界經濟體系的挑戰(zhàn)。世界經濟一體化體系為我們既展示了機會又造成了一定的限制。社會化是國際競爭力大小的重要標志,我國必須在企業(yè)的整體社會化程度較低的條件下利用機會,減少限制。由以上分析可知,發(fā)展壓力顯而易見。趕超戰(zhàn)略的實現取決于經濟的快速增長。經濟增長是社會全面變化的引擎,趕超戰(zhàn)略的實現需要經濟持續(xù)增長,工業(yè)化不斷升級。而在市民社會發(fā)育不充分的前提下,經濟增長單靠其內生的市場或經濟的自力發(fā)展是不可能的,它需要國家的“監(jiān)護機制”“從上”來形成經濟秩序,國家不應當僅僅是作為市民社會從屬的手段性存在,同時也應當作為超越性手段存在。中國改革的實質是國家主導型的制度變遷,國家有意識地對未來作出安排。經濟法作為國家與市場良性互補、互動、互長的法律表現,既以國家對經濟的干預、參與、組織和管理為前提,同時又要求國家的這些行為主要依靠具體經濟制度設計、產業(yè)政策和指導性計劃、契約、企業(yè)、利率、價格、稅制和稅率、公開市場操作等經濟的、非由政權直接干預和強制的手段來實現[2](p89)。經濟法一方面從制度補給上排除市場障礙,另一方面又從制度能動上直接誘導經濟增長。這種制度創(chuàng)新會使中國走向一條交易成本低、市場運行機制健全、信息靈敏、市場擴張快的發(fā)展道路。這具體體現在:
1.在微觀經濟領域,經濟法制手段在制度上事先界定財產經營收益的歸屬和成本的分配,確立投資者和勞動者與企業(yè)之間權利義務在企業(yè)中相互滲透、相互制衡的邊界,實質上是合理分配企業(yè)的增量利益分配權及相應的對企業(yè)控制權。
自從社會化大生產出現以來,投資者和勞動者都在自發(fā)地追求企業(yè)所創(chuàng)造的剩余。在古典企業(yè)時期,由于物質資本在生產要素市場中居于支配地位,以及產業(yè)資本家政治上的優(yōu)勢,投勞者只獲得其市場價格,其參與企業(yè)剩余分配的權利被剝奪,這便形成典型的資本雇傭勞動制。這種制度缺乏有效激勵約束相容機制,工人常常用怠工、罷工、搗壞機器等手段來抵抗,同時又不可避免地導致資本人格化本能追求財產收益和資本增值,而打破經濟效率的保持與增長。隨著知識經濟的孕育和發(fā)展,科技等人力資本在生產要素中的地位日益提升甚至成為關鍵性因素,傳統(tǒng)的資本雇傭勞動制度逐漸轉變?yōu)閯趧庸蛡蛸Y本制,實物資本只有依附于高科技等知識含量高的人力資本才能實現其增值。在此背景下,企業(yè)的契約理論及人力資本理論得以興起。現代企業(yè)契約論認為,企業(yè)并非只是股東的企業(yè),而是一種人力資本和非人力資本所組成的特殊契約。“管理者和職工都是勞動力產權的主體。勞動者向企業(yè)投入勞動力,不僅是一種勞動行為,而且是一種投資行為,勞動者不僅應該獲得勞動收入,而且應該向其他公司財產投資人一樣,應該獲得產權收益。”[3](p56~57)經濟法在微觀經濟領域的調控應當以此為理念,對增量利益的分配及企業(yè)的控制權作出規(guī)制,在制度上明確投資者將其有形的物質資本投入企業(yè)形成分享剩余的股權,投勞者將其勞動力投入企業(yè)形成分享剩余的勞動力權。這樣,企業(yè)形成穩(wěn)定的有效的激勵約束相容機制,促進經濟快速增長。
2.在宏觀經濟領域,經濟法制手段采取直接調控以協調壟斷與市場的矛盾,采用間接調控以協調計劃調節(jié)和市場調節(jié)的矛盾。國家作為經濟管理中心,遵循客觀經濟規(guī)律,緩和供需矛盾,將國家本身所占有的資源和信息內化為市場主體的行為來克服市場本身的缺陷,促進經濟快速增長。
實現機制受到破壞。因此,調整壟斷資本與中小資本的反壟斷法、調整生產者與消費者關系的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保護法、調整經營者之間的反不正競爭法等國家直接調控市場的法律,有充分的空間與能力發(fā)揮協調壟斷與市場矛盾,恢復自由競爭機制和價值規(guī)律的作用。
在我國,關于直接調控的競爭法,要依據我國市場經濟發(fā)展的特有規(guī)律來制定。中國市場經濟是在逐漸打破國家壟斷的前提下,采取放權讓利的方法逐漸搞活經濟,因此,制度慣性中的行政壟斷比較猖獗。由于改革開放初期制度供給不足和人們逐利心情太切,假冒偽劣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特別嚴重,因此,我國自由競爭秩序的形成應當主要是逐步消除行政壟斷,打擊不正當競爭行為。同時,由于我國社會化大生產程度比較低,應當扶持規(guī)模經濟的發(fā)展。此外,要避免外國資本通過直接收購和合資控股的方式壟斷我國某些重要行業(yè)和部門,以免將中國變?yōu)槠湓袭a地和商品銷售地。
(2)間接調控。間接調控是國家調節(jié)經濟的一種基本方式,是指國家從社會經濟的宏觀和總體角度,運用國家計劃、經濟政策和各種調節(jié)手段,引導和促進社會經濟活動,以調節(jié)社會經濟的結構和運行,維護和促進社會經濟的協調、穩(wěn)定和發(fā)展[5](p33~34)。間接調控是國家作為資源和信息中心,積極主動地使用經濟計劃的指導性、經濟杠桿的利導性、行政管理的權威性,內化為市場主體的行為來克服市場本身缺陷的活動,現代國家對社會經濟的間接調控已經形成了“國家計劃――經濟政策――調節(jié)手段”為軸線的系統(tǒng)工程。宏觀調控機制調節(jié)和控制各種宏觀經濟總量、結構和比例關系,實質上就是確定和變更一定的社會關系。間接調控法通過調和計劃調節(jié)和市場調節(jié)之間的矛盾來影響社會循環(huán)過程,協調社會總供給與總需求之間的矛盾,實現二者的大體平衡。我國已經在間接調控方面作出了許多卓有成效的探索,宏觀經濟調控軟著陸就是成功的范例。但是上升到法律層次卻之善可陳,今后還應著力研究,同時不斷吸納和借鑒發(fā)達國家成功的立法經驗。
持續(xù)發(fā)展、公平發(fā)展、快速發(fā)展是經濟法特有的發(fā)展觀,也是最適應中國發(fā)展戰(zhàn)略、趕超戰(zhàn)略的法律文明。21世紀,中國經濟法將高揚發(fā)展旗幟,提升發(fā)展理念,為中國乃至全球的經濟發(fā)展與法治建設貢獻重要的制度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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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課程總結(通用18篇)篇十五
[論文摘要]獨立學院學生有其特殊性。目前,經管類專業(yè)《經濟法》課程的教學與獨立學院學生的群體性特點以及獨立學院的教學要求存在矛盾,有必要對教學方法進行改革。運用體驗式教學法無疑是比較恰當的選擇。體驗式教學法的應用可從案例教學、主題辯論教學、模擬教學、角色分配教學等方面入手。而要保證體驗式教學的順利實施,還需要處理好傳統(tǒng)課堂教學與體驗教學的關系、注重對學生的及時評價和合理評價、提高教師綜合素質等。
《經濟法》課程是獨立學院經管類專業(yè)基礎課之一,本課程的開設,旨在通過對經濟法理論及其實際應用的研究和學習,使學生系統(tǒng)掌握經濟法的基本理論、基本制度、基本原則,培養(yǎng)學生運用經濟法理論和知識以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分析和解決經濟生活中的實際問題的能力。其教學方法、教學質量對于實現獨立學院的人才培養(yǎng)目標具有重要意義。為了使《經濟法》教學與獨立學院學生的特點相適應,使經濟法抽象的理論具體化,使學生能夠舉一反三、觸類旁通,增強法律實踐能力,尤其對獨立學院的學生而言,運用體驗式教學法無疑是比較恰當的選擇。
一、獨立學院學生的群體特點以及與經濟法課程性質的矛盾。
(一)基礎知識相對薄弱,自我管理能力差。
獨立學院普遍都是“三本招生學校”,其招生對象的“三本性”決定了學生的知識水平與學習能力的參差不齊現象特別嚴重。從客觀上看,一些學生高中的基礎知識總體表現比較差,學習習慣和學習方法相對較差,課堂學習效率不高。從主觀上看,獨立學院的部分學生整體上學習目的不夠明確,學習態(tài)度不夠端正,缺乏學習的主動性和自信心,沒有涉獵課外知識的積極性。
此外,獨立學院的部分學生自我管理和自我控制能力差。正因為一方面學習基礎不扎實,另一方面又缺乏良好的學習習慣和飽滿的學習熱情,獨立學院部分學生上課不專心,課后不自習,遲到、曠課的現象較為普遍。
(二)家庭條件比較優(yōu)越,自我意識強烈。
由于三本的學費較高,這就使得進入獨立學院學習的學生家庭條件普遍較好,生活優(yōu)裕。由于家庭條件等因素的影響,部分獨立學院的學生往往以自我為中心,個性張揚,而承受壓力和挫折的心理能力可能與一本、二本的學生有所不同,同時在遵守紀律、團隊合作等方面意識較差。
(三)思維活躍,綜合素質高。
在學習基礎薄弱、自我意識強烈的同時,獨立學院的學生普遍在社會適應能力、表現力、交往能力上優(yōu)勢突出,綜合素質較高。大部分學生在進入大學之前,有過接受特長教育的機會,思維敏捷活躍,具體表現為對新事物的接受能力較強,對事物有自己獨特的看法,同時愿意在課堂上積極發(fā)表自己的觀點,動手能力強,敢想敢做,富有靈感和較強的主觀創(chuàng)新意識[1]。
上述提到的獨立學院教學對象的獨特性與《經濟法》的課程性質產生了較大的矛盾。《經濟法》課程性質要求學生需要掌握一定的法學基本理論作為基礎,而經管類各專業(yè)的學生在學習《經濟法》時缺少必要的法律基礎知識,對法學基本問題和基本概念的理解有一定的困難。因此,老師需要花費較多的時間對法學基本問題和基本概念作一定的闡述。由于獨立學院大多數學生對基礎理論和基礎知識的輕視比較常見,導致學生認為《經濟法》課程教條、機械、需要死記硬背,從而產生抵觸情緒。在《經濟法》的基本知識和基本理論的學習過程中他們往往感到不易理解,難以掌握,更不用說運用相關理論分析和解決市場經濟中出現的法律問題。
二、獨立學院教學要求與經濟法課程傳統(tǒng)教學方法的矛盾。
重視實踐性教學、注重應用型人才的培養(yǎng)被認為是獨立學院教學的特色,而大多數獨立學院教師仍然采用傳統(tǒng)的教學模式和教學方法,在實踐性教學方面的改革存在著一定難度。
盡管《經濟法》這門課程在各獨立學院的經濟管理專業(yè)幾乎都有開設,但真正開展《經濟法》實踐教學的學校寥寥無幾。在獨立學院理論教學實踐中,普遍存在著一味移植母體高校教學方法的做法。目前,很多獨立學院在本科生的《經濟法》教學過程中,只是為了完成教學大綱中規(guī)定的講授內容,教學以老師講、學生聽的“填鴨式”講授為主,對應用教學關注太少,缺乏對學生實際掌握知識與技能的關心,對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yǎng)做得不夠。學生只能被動接受書本知識,過分注重繼承、重復前人經驗,其獨立性被嚴重削弱,這嚴重影響了獨立學院理論教學質量的提高。事實上,經濟法的許多法學理論、法律條文都是從社會實踐中抽象出來進而又用于解決社會問題的,因此對這些理論的學習不能僅僅停留在對法學理論及法律條文的解釋層面上,更重要的還在于學會運用這些知識去分析和解釋實踐中存在的社會問題。
三、體驗式教學法在獨立學院《經濟法》課程教學中應用的必然性。
所謂體驗式教學,就是指在教學過程中,根據學生的認知特點和規(guī)律,通過創(chuàng)造實際的或重復經歷的情境和機會,呈現或再現、還原教學內容,使學生在親歷的過程中理解并構建知識、發(fā)展能力、產生情感、生成意義的教學觀和教學模式。這種新型的教學模式不同于以傳授知識為主的傳統(tǒng)的教學模式,通過教師主導,學生主體的形式,讓學生在真實或虛擬的環(huán)境中通過體驗去感知、理解、領悟、驗證教學內容,使學生在獲取知識的同時做到觀念、判斷、技能的自主形成于與主動掌握[2]。
教育學專家發(fā)現:使用傳統(tǒng)式的教學方法,學員在課堂中僅吸收10%—30%的內容,并且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逐漸遺忘,而“親身體驗的互動式學習”采用最科學的“多重感官學習法”。使學生通過親身體驗獲得自己的經驗,從而在有限的時間內獲得最大的思考和提升[3]。
(二)體驗式教學法在獨立學院《經濟法》課程教學中應用的必然性。
經管類專業(yè)《經濟法》課程承擔著管理者所需要的法律知識傳授和法律素質培養(yǎng)的任務,因而課程涵蓋所有與市場經濟運行有關,以及與日常生活關系密切的法律知識內容,具有極強的綜合性[4]。作為一門不同于經濟系列課程的法律學科,如何在教學實踐中既保留《經濟法》的特色和理論體系,又能與其他經濟學科相互銜接,融為一體,讓學生能夠融會貫通,運用自如,是在教學中需要不斷研究和探討的問題。就獨立學院經管類專業(yè)的學生而言,由于沒有接受過法學的系統(tǒng)教育,對于高度概括、抽象的法律規(guī)范往往不易理解和掌握。要使《經濟法》抽象的理論具體化,使學生能夠舉一反三、觸類旁通,增強法律實踐能力,尤其對獨立學院的學生而言,運用體驗式教學法無疑是比較恰當的教學方法[5]。
經濟法課程總結(通用18篇)篇十六
經濟法作為經濟學和法學的交叉學科,是一門重要的法律課程,對于我國市場經濟建設和法治社會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在一學期的學習過程中,我每周堅定地走進課堂,虛心學習,積極思考,不斷豐富自己的知識,并從中收獲了許多寶貴的心得體會。
首先,經濟法課程讓我深刻認識到法律在市場經濟中的重要性。在市場經濟中,法律是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的重要保障,是規(guī)范經濟行為,維護各方利益的重要法律工具。通過學習經濟法,我了解到了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構建,學習了我國《合同法》、《公司法》、《反壟斷法》等相關法律,這些知識使我更加明白在市場經濟中,通過法律手段來調整市場行為的重要性。
其次,經濟法課程使我懂得了市場經濟中的風險防范意識。課程中,我們學習了很多經濟法律糾紛案例,例如虛假廣告、不當競爭、公司內部腐敗等等。通過這些案例的學習,我明白了市場經濟中存在的各種風險,以及如何預防和避免這些風險。例如在合同簽訂過程中,要謹慎閱讀和理解合同條款;在廣告宣傳中,要依法誠實守信;在公司治理中,要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機制等等。這些知識不僅使我在日常生活中更加懂得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使我對市場經濟運行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
第三,經濟法課程培養(yǎng)了我解決經濟糾紛的能力。在課堂上,我們扎實學習了經濟法的基本理論和實踐操作。高度復雜的經濟糾紛案例使我深刻地感受到解決經濟糾紛的復雜性和專業(yè)性。通過對課程中所學知識的理解和運用,我逐漸培養(yǎng)了解決經濟糾紛的能力。例如,通過學習合同法的相關內容,我掌握了如何解決合同糾紛的基本方法和技巧;通過學習公司法的相關內容,我了解了如何解決公司內部糾紛的具體步驟和程序。這些知識和技能的掌握,將對我未來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撐。
第四,經濟法課程增強了我法律意識和社會責任感。經濟法課程的學習過程中,我們不僅了解了法律的原理和規(guī)定,更重要的是通過案例分析和討論,培養(yǎng)了我們的法律意識和社會責任感。例如,在學習反壟斷法時,我們討論了一些企業(yè)的壟斷行為對市場和消費者的危害,使我深刻認識到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的重要性;在學習合同法時,我們討論了一些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案例,使我意識到合同精神和信用的重要性。這些案例讓我明白了法律行為的后果,增強了我對法律的敬畏和遵守。
最后,經濟法課程對我個人的成長和發(fā)展有著重要的推動作用。通過經濟法課程的學習,我掌握了一些實用的法律知識和解決問題的方法,提高了自己的綜合素養(yǎng)和應對能力。不僅如此,經濟法課程也鍛煉了我的分析思考能力和團隊合作精神。在學習過程中,我們經常會組隊討論案例和解決問題,這要求我們與他人進行良好的溝通和合作。通過這些實踐鍛煉,我不斷成長為一個自信、勇于擔當的團隊成員。
通過一學期的學習,我深刻地認識到經濟法在市場經濟和法治社會建設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它既是市場經濟的重要規(guī)則,也是維護公平競爭和正義的有力工具。我會將經濟法所學知識轉化為自己實際行動,充分發(fā)揮經濟法在實踐中的指導和保護作用,并不斷完善自己的法律素養(yǎng),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貢獻自己的力量。
經濟法課程總結(通用18篇)篇十七
公平作為人類法律追求的永恒價值目標,其內涵卻隨時代發(fā)展而衍變。法律的產生,有其深厚的經濟根源、政治根源、歷史根源、社會根源,但從經濟學角度分析,它同人類的生產活動和交換活動密切相關,甚至直接導源于生產和交換的需要。最初意義上法律化的公平就是商品經濟等價交換的制度結果。
公平,有靜態(tài)、外部的層面,也有動態(tài)的、實質的層面。所謂靜態(tài)、外部的公平,即著眼于形式上法律地位平等、意思表示自由,而不問行為的結果;而動態(tài)的、實質的公平,則超然于權利行使之上,直接關注利益實現的公平,即結果公平,其屬于有利于效率最大化的公平。
傳統(tǒng)法律體系中的公平需求和體現,主要是從靜態(tài)的、外部的角度,從各個方面對公平加以保障:憲法維護公民的政治公平;刑法中的公平則體現在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同罪同罰;而具體到民商法,公平觀得到了更大程度的彰展與弘揚。在民法制度的具體設計中,公平理念體現為平等、自主、自愿、合意等。
上述公平觀及其制度表現,應該說為商品經濟的發(fā)展提供了比較充足的制度成本。然而,我們也應該認識到其靜態(tài)性、外部性對迅速發(fā)展的社會經濟中復雜的經濟格局和經濟態(tài)勢把握的欠缺。經濟法并非否認上述公平觀,而是注重最終實際利益的歸屬,注重對動態(tài)的、實質的公平進行法律提升和制度保障,內在化的效率公平,是終極意義上的公平,其為人類發(fā)展觀注入了新理念與新思維。
(一)地區(qū)發(fā)展公平。
自然資源分布的不均衡及各國各地所選擇的經濟制度不同,決定了地區(qū)經濟發(fā)展與社會發(fā)展的不均衡。這種不均衡在世界范圍內體現為經濟力量格局的多極化及高度的貧富不均現象,發(fā)達國家與發(fā)展中國家的貧富差距日益演進,不公平的經濟貿易秩序與格局成為世界經濟共同向前發(fā)展的阻礙。在一國各地區(qū)之間,也存在經濟發(fā)展的不平衡,這一問題在中國顯露得尤為突出。由于地理位置、資源狀況、產業(yè)結構等因素所導致的生產力水平差異,產生了地區(qū)之間相對明顯的貧富差距。東部地區(qū)、沿海地區(qū)由于良好的地理條件以及政策傾斜,近年來發(fā)展很快,而中西部尤其是西部地區(qū),雖有豐富的資源,但是地理位置閉塞,以致人才、信息流通渠道不暢,阻礙了地區(qū)經濟的發(fā)展,同時使整個國民經濟由于內需不足,發(fā)展后勁漸漸減弱。靜態(tài)的外部公平觀無力改變這種地區(qū)發(fā)展的非實質公平,經濟法秉承的公平觀是基于發(fā)展上的公平觀,不是利益的簡單均衡,而是著眼于更深遠層次的發(fā)展。我國在新世紀開始進行的西部大開發(fā)戰(zhàn)略,是順應這一公平發(fā)展觀,追求地區(qū)發(fā)展公平的明智選擇。經濟法應對這一現象做出制度回應。
(二)競爭公平。
民商法的原則與制度保障了市場主體進行公平競爭的外部條件即機會平等。然而對公平理念在競爭過程中的延伸,民商法卻并未體現,其主要在于為競爭行為提供一種信念與支持,但對實施結果并不進行法律評價,而是以當事人之間義務約束是否完成為標志,缺乏來自社會的宏觀評價。民商法自我負責機制或自己負責機制排除了社會評價的必要,也不存在不良后果社會糾正的可能性。雖然不排除市場主體單個進行的司法救濟,但由于成本高昂,使反競爭行為最終得不到有效規(guī)制。
經濟法正是基于民商法理念中的個人自利性極度膨脹而在競爭行為中表現出來的背叛公平原則的行為而進行法律控制。這一任務主要由競爭法來承擔。競爭法是國家為保障公平交易而對競爭實行規(guī)制的法律手段。由于競爭法具有公法與私法兼容的性質,調整手段以國家干預與市場調節(jié)相結合,追求公平與效率的協調等特征,而這些特征又都是經濟法的典型特征,因此,凡是在立法上或法學上承認法律部門劃分的國家都把競爭法納入經濟法體系。而臺灣的競爭法更直接命名為《公平交易法》,日本的競爭法則稱為《公正交易法》,可見,公平、公正乃是各國競爭法共同的品質。3月份微軟壟斷案引起世人矚目,其原因之一,也是由于微軟借助壟斷地位的市場行為違背了公平、公正的正當競爭理念。
(三)分配公平。
所謂分配公平,乃是在市場領域所發(fā)生的初次分配所造成的貧富懸殊、產業(yè)差別等分配不均衡現象所引發(fā)的再分配需求。我們所說的公平,也不是指社會財富的平均分配,而是指利用國家經濟能力,在調整產業(yè)結構、均衡收入分配、刺激產業(yè)效益方面發(fā)揮重要作用。效率與公平,實質上是一對互相促進的價值取向,效率可以為實現公平提供充足的物質條件,而只有實現公平才可能實現更久遠、更大的效率,體現分配公平的法律在經濟中表現為經濟調控法律制度。其中,國家通過對財政資源的合理預期分配,為國民經濟設定一些基本參數,這是公平的前提;國家通過稅收這一手段既保證財政資源的有效取得,又充分地實現了在個人間、產業(yè)間的分配公平。
經濟法課程總結(通用18篇)篇十八
經濟法課程作為經濟學專業(yè)的一門重要課程,對于我們學習和理解現代市場經濟運作機制,把握市場法規(guī)的內涵和精神有著重要的意義。在學習這門課程的過程中,我不僅對經濟法的基本原理和法律規(guī)定有了全新的認識,同時也深化了對現代經濟制度的理解與分析。以下是我對經濟法課程的心得體會。
首先,在學習經濟法課程過程中,我認識到經濟發(fā)展離不開法治環(huán)境的支持。經濟法作為國家制定和實施的措施,通過法律規(guī)范經濟行為,以保護市場的公平競爭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也維護著社會和諧穩(wěn)定。比如,合同法對于經濟活動中的交易安排和解決爭議起著重要的作用。而公司法則為企業(yè)的法人治理、股東權益保護等提供了相關規(guī)則。所有這些經濟法規(guī)的制定,都是為了保障經濟發(fā)展的有序進行,通過法律的力量使市場經濟秩序更加完善。
其次,學習經濟法課程讓我認識到市場經濟的自律和監(jiān)管機制的重要性。市場經濟本質上是基于自由交易和競爭的經濟模式,但同時也存在信息不對稱、契約不完善等問題。經濟法的出現為這些問題提供了解決方法和規(guī)范行為的標準。比如,反壟斷法的出臺可以防止市場壟斷,保護消費者的利益。而金融法的制定為金融市場提供了監(jiān)管和規(guī)范的框架,有助于防范金融風險。通過學習經濟法,我更加意識到市場經濟的自律和規(guī)范是不可或缺的,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下,市場經濟才能更好地發(fā)展和保障各方的合法權益。
再次,經濟法的學習也讓我更加了解與應對法律風險的重要性。在現代社會,法律是規(guī)范人們行為的重要工具,但經濟活動中的法律風險隨處可見。經濟法的學習幫助我理解到,了解和識別潛在的法律風險是職業(yè)經理人和企業(yè)主們必備的能力。合理的合同規(guī)定、充分的盡職調查,以及及時的咨詢法律專業(yè)人士,都有助于規(guī)避和減少法律風險的發(fā)生。通過經濟法的學習,我認識到在日常生活和職業(yè)生涯中,法律風險意識和法律知識的應用是非常重要的。
最后,學習經濟法讓我感受到了法律精神和法治觀念的重要價值。經濟法作為一門與法律緊密相關的學科,不僅僅是為了理解法律條文和規(guī)章制度,更重要的是培養(yǎng)法治意識和法律精神。法律精神強調公正、公平和公平競爭,通過法律制度來規(guī)范經濟活動。經濟法課程的學習讓我了解到,法律的力量是不容忽視的,它能夠為市場和社會的公正發(fā)展提供保障。同時,也讓我明白到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秉持法治觀念是作為一名經濟學專業(yè)的學生和未來的從業(yè)者必備的品質。
綜上所述,學習經濟法課程使我對經濟法的基本原理和法律規(guī)定有了更清晰的認識,也加深了對現代經濟制度的理解和分析。通過經濟法的學習,我體會到經濟發(fā)展離不開法治的環(huán)境支持,市場經濟的自律和監(jiān)管機制的重要性,與應對法律風險的重要性,以及法律精神和法治觀念的重要價值。我相信這些心得體會將對我未來的學習和職業(yè)生涯有著積極的影響和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