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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砂儲量報告篇一
(一)由發放河道采砂許可證的單位計收采砂管理費。
(二)河道采砂管理費的收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部門報同級物價、財政部門核定。收費單位應按規定向當地物價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收費票據。
第七條河道采砂管理費用于河道與堤防工程的維修、工程設施的更新改造及管理單位的管理費。結余資金可以連年結轉,繼續使用,其它任何部門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八條河道主管單位要加強財務及收費管理,建立健全財務制度,收好、管好、用好河道采砂管理費。河道采砂管理費按預算外資金管理,專款專用,專戶存儲。各級財政、物價和水利部門要負責監督檢查各項財務制度的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效果。
第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四、五條規定的,按《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辦理。
第十條河道管理、監理人員在河道采砂收費管理中,濫用職權,掏私舞弊、收受賄賂的,按《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商同級財政、物價部門制定本地區河道采砂收費管理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采砂儲量報告篇二
遼寧省河流眾多,全省流域面積達50km2以上的河流共有845條,河流長度28560余km,渾河、太子河、清河、大洋河、愛河、鴨綠江等大型河流,以及遼東、遼南、遼西部分中小河流砂石資源非常豐富。由于遼寧省大部分河流屬于季節性河流,河道采砂以旱采為主,存在采砂工藝簡單、流動性強、破壞力大等特點,加上存在著采砂立法滯后、思想觀念不適應、監管能力和執法手段軟弱等共性問題,河道采砂管理的任務越來越重,各級管理部門的壓力越來越大。多年來,為突出抓好河道砂石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河道生態文明建設,遼寧省在理順河道采砂管理體制和強化采砂管理制度建設方面不斷探索,出臺了一系列河道采砂管理政策文件,有效推動全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朝規范化和制度化方向開展。
采砂儲量報告篇三
由于目前尚無比較系統的河道采砂管理法律法規體系,僅《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對河道采砂管理作出了原則性規定,且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對采砂管理權的規定存在交叉,導致多年以來水利、國土資源和交通等部門均參與河道采砂管理,在全省不同區域存在不同的管理體制,出現了河道采砂多家發證、多家收費、多頭管理狀況,導致采砂管理主體不明確、權責不清晰、推諉扯皮等問題發生;在水利行業內部,也存在著省、市、縣各自承擔的職責不明確、權限不清問題。為有效解決上述問題,,省編委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下發了《關于調整河道采砂管理職責問題的通知》,明確將全省(不含遼河凌河保護區,下同)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統交水利部門負責,實行水利部門發放河道采砂許可證、征收采砂權出讓價款,并由水利部門負責管理,有效解決了河道采砂權責不清、多頭管理等問題。同年,省編委批復設立了省江河流域管理局和省公安廳江河流域公安局,明確了河道砂石資源監管保護和打擊水事違法犯罪活動的職責;此后,全省各地也參照省模式相繼成立了市縣江河流域管理機構和公安隊伍,水利和公安聯合巡查、聯合執法等機制逐漸在全省范圍內得到建立和推廣。
2建立健全河道采砂管理制度
2.1謀建章立制,健全采砂管理政策
20以來,尤其是黨的十八大以來,省水利廳加大了河道采砂管理制度建設力度,先后出臺了《遼寧省河道采砂管理實施細則》《遼寧省河道采砂權拍賣掛牌出讓辦法》《遼寧省河道采砂權出讓價款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和《關于調整河道采砂權出讓價款分成體制等征管事項的通知》,開始在全省范圍內推行河道采砂規劃計劃和拍賣掛牌出讓等制度。,針對采砂政策實際執行中遇到的.新問題和國家對簡政放權的有關要求,又對相關政策進行了修訂完善,下放了部分采砂規劃計劃的審批權限,明確了重點工程用砂和“河道清淤”等程序,又聯合省財政廳出臺了《遼寧省河道采砂恢復保證金管理辦法(暫行)》,使全省采砂管理制度體系得以基本健全。為增強河道采砂管理的法律保障,積極配合開展《遼寧省河道管理條例》的修訂,在《遼寧省河道管理條例》中專設了“河道采砂”章節,明確了河道管理的許可權限和管理權限,理順了河道管理責、權、利之間的關系,細化了管理要求,加大了處罰打擊力度,成為保障遼寧省河道采砂管理開展的“基本法”。
2.2抓貫徹落實,強化制度剛性運行
河道采砂管理各項制度的有效落實執行是規范采砂管理的關鍵。省水利廳在指導地方開展采砂許可工作中,嚴格監督各地貫徹落實河道采砂規劃、計劃和采砂權公開出讓制度,堅持未列入年度采砂計劃的河流(河段)禁止一切經營性采砂行為,在保證河道防洪安全、生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前提下合理開發河道砂石資源;在全省推行采砂公示牌和有獎舉報制度,鼓勵社會群眾進行采砂監督;積極探索推行采砂前、中、后動態監管和采砂視頻監控試點建設等措施,規范了砂場日常運行;在全省建立河道采砂監管巡查制度,明確巡查主體、頻次等要求,強化各級管理部門防范非法違規采砂管理能力。省水利廳還加大了采砂管理監督檢查和考核力度,制定了河道采砂管理考核激勵政策以進一步調動地方采砂管理的積極性,推動河道采砂各項制度剛性運行。
2.3落管理責任,強化采砂監管執法
在采砂日常管理方面,20以來,省水利廳又先后下發了多個管理文件,推動建立河道、水政、公安“三位一體”巡查防控體系,明確各級河道、水政、江河公安部門及鄉鎮水利站、村水管員的責任,落實省、市、縣、鄉、村五級采砂巡查監管隊伍和日常管理責任人,實行對采砂日常管理責任人的考核與聘用掛鉤;在全省推行采砂公示牌和有獎舉報制度,發動和鼓勵全社會對河道采砂進行監督。全面推廣水利和公安聯合巡查、執法模式,在全省范圍內持續開展打擊非法采砂專項行動,合力打擊非法采砂、犯罪活動。據初步統計,—20專項行動期間,全省共打擊處理非法采砂案件1101件、扣押設備718臺套、行政罰款1644.2萬元、刑事查處案件53起,打擊力度明顯加大,有力地維護了河道采砂管理的正常秩序。
3存在的主要問題
3.1刑事打擊非法采砂犯罪難
由于水法律法規不完善,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缺乏有效銜接,致使在追究非法采砂犯罪嫌疑人責任時,存在定罪難和量刑難的問題。盡管經過近幾年不懈努力,全省按“非法采礦罪”探索打擊了一批,但由于是新生事物,各地法院在審判時大多判處當事人緩刑,打擊震懾效果未充分發揮;對類似已危及河道防洪工程安全又達不到“非法采礦罪”立案標準的非法采砂活動,缺少刑罰的罪名和判例,部分司法機關不愿“冒險”。
3.2河道采砂監管能力有待加強
一是河道管理范圍不明確,與河爭地、侵占河道等現象時有發生,不但給河道防洪安全和工程安全帶來隱患,也導致管理部門不能依法行使法律法規賦予的管護權力,河道采砂管理和執法難度大。二是河道采砂日常巡查監管任務重,基層管理單位普遍存在采砂監管經費短缺、管理隊伍不穩定問題,嚴重制約了河道采砂日常巡查監管的正常開展。三是對于“晝伏夜出”“螞蟻搬家”,以及“閃電”“游擊”式的盜采活動,取證較難,管理和執法能力有待進一步加強。
4建議
4.1加強河道采砂法制建設
因河道采砂管理所依據的水法律法規不完善,又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缺乏有效銜接,導致在打擊河道非法采砂犯罪中定罪難、量刑難。因此,強烈建議國家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進行修正,單獨增設“非法采砂罪”,或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從根本上解決打擊非法采砂量刑定罪難的問題。
4.2出臺指導政策,探索采砂管理措施
建議國家盡早出臺全國性的河道采砂政策,完善監督管理機制,進一步指導各地在探索采取“保證金”“特許經營”措施的規范化和法制化開展。
4.3加大保障力度,切實扭轉重建輕管
建議國家制定出臺有關基層河道管理單位和人員編制設置的意見,將基層管理單位運行及人員經費全額納入財政預算,加大經費投入力度,保障河道采砂日常管理工作正常開展,切實扭轉“重建輕管”現象,實現河道采砂長效監管。
5展望
河道采砂管理仍將是今后一段時期河道管理工作中的重點和難點,我們要進一步增強對河道采砂管理重要性、復雜性、敏感性和長期性的認識,依法履行管理職責,加強部門溝通合作,強化采砂事中事后監督檢查,并通過不斷推進河道采砂體制、制度建設和進行持續的創新實踐,進一步開拓依法行政、便捷高效的河道采砂管理新局面。
參考文獻
[1]徐勤勤.長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回顧與展望[j].中國水利,(10).
[2]涂劍.堅持依法行政原則提高采砂監管水平[j].中國水利,2012(21).
[3]王瑞,楊玲.關于河道采砂管理體制的思考[j].水利建設與管理,(3).
采砂儲量報告篇四
第一條:為了加強河道采砂管理,維護河勢穩定,保障防洪、通航及涉河工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福建省防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挖砂、石、土等活動。
第三條:河道采砂實行統一管理、全面規劃、總量控制、科學采挖。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領導和協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河道采砂的統一管理工作。
海事管理機構負責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航道管理機構負責通航水域航道管理工作。公安機關負責河道采砂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擊河道采砂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五條:河道采砂依法實行規劃制度。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一、二、三級河道采砂規劃,經征求航道管理機構和海事管理機構意見后,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批準前,應當征求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四、五級河道采砂規劃,并征求同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后,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六條:河道采砂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禁采區和可采區;
(二)禁采期和可采期;
(三)年度采砂控制總量;
(四)可采區內采砂船只的控制數量;
(五)沿河兩岸堆砂場的控制數量及布局。
河道采砂規劃一經批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河道采砂禁采區、可采區及時公告,并設立明顯標志。
第七條:經批準的河道采砂規劃,不得擅自修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修改的,必須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一)防洪、通航安全需要;
(二)水工程或者橋梁等涉河工程設施出現險情;
(三)水生態環境遭到嚴重破壞或者發生泥石流、塌方等地質災害;
(四)其他確需修改的情形。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臨時不宜采砂的,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規定臨時禁采期或者劃定臨時禁采區,并予以公告:
(一)水情、工情、汛情、風情發生重大變化;
(二)航道管理需要;
(三)發生地質災害;
(四)其他特殊情形。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河道采砂規劃,于每年12月依法公告下年度河道采砂可采區的具體地點、年度采砂控制總量、開采范圍、作業方式、作業工具及其數量等。
第十條:河道采砂依法實行許可制度。河道采砂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分級許可并發放許可證。
經營性河道采砂,有兩個以上申請人提出河道采砂申請的,應當依法通過招標方式作出許可決定。河道采砂許可證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年。河道采砂許可分級管理權限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河道采砂許可實行統一辦理制度。從事河道采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提交河道采砂申請書。
屬于經營性河道采砂,或者與第三方有利害關系,或者使用船舶采砂的,還必須提交相應的營業執照,與第三方達成的協議或者有關文件,船舶登記證書、檢驗證書和船員適任證書。
第十二條: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河道采砂許可申請后,對屬于上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發證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并轉報上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或者收到轉報的河道采砂許可申請之日起5日內,征求海事、航道管理機構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意見。海事、航道管理機構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有關材料之日起10日內提出意見;逾期未提出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有關部門及機構的審查意見之日起15日內,對河道采砂申請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準予許可的,發給河道采砂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河道采砂許可辦理情況書面告知海事、航道管理機構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在通航水域進行河道采砂的,申請人應當依法到海事管理機構辦理水上水下施工作業許可證后,方可作業。
第十五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河道采砂申請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審批、發放河道采砂許可證:
(一)符合河道采砂規劃確定的可采區、可采期的要求;
(二)符合年度采砂控制總量要求;
(三)符合可采區作業工具控制數量要求;
(四)符合規定的開采地點、開采范圍、作業方式;
(五)砂石棄碴處理方案和度汛措施符合防洪、通航安全要求;
(六)使用船舶采砂的,船舶登記證書、檢驗證書、船員適任證書齊全;
(七)從事經營性采砂的,有營業執照,且經營范圍符合規定。
第十六條:河道沿岸村民個人自用少量砂石需要到可采區采砂的,免辦河道采砂許可證。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因整修河道堤防進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河道需要采砂的,應當經上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涉及航道的還應當征求航道管理機構意見;航道管理機構整治航道需要采砂的,應當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海事管理機構因臨時性應急通航安全需要組織采砂的,應當告知水行政主管部門。
因吹填造地從事采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申請河道采砂許可證。
第十八條:從事河道采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的開采地點、開采期限、開采范圍、年度采砂控制總量、作業方式、作業工具及其數量進行采砂,并及時清除砂石棄碴;在進行采砂時,應當對所開采范圍設置標識。
第十九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禁采期或者禁采區進行河道采砂活動。
在禁采期間,采砂船舶應當在碼頭、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錨地、停泊區、作業區停泊;遇有緊急情況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的,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河道采砂可采區、禁采區河床變化進行定期監測。經監測發現河床發生重大變化,對河道防洪、通航及其相關工程設施或者橋梁等涉河工程構成安全隱患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及航道、海事管理機構應當依據各自職責,采取相應措施,及時排除隱患。
第二十一條:河道采砂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或者河道采砂許可證有效期雖尚未屆滿,但經監測已達到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開采量的,發證機關應當及時注銷其河道采砂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從事河道采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依法必須繳納的河道采砂管理費和礦產資源補償費,由發放河道采砂許可證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收取。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河道采砂活動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否持有河道采砂許可證進行采砂;
(二)是否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砂;
(三)是否按照規定堆放砂石料、清除砂石棄碴;
(四)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四條: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通航水域河道采砂船舶水上水下施工作業和水上安全監督管理,保證船舶作業和停泊安全。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土資源、公安、交通等部門及海事管理機構建立協作機制,定期開展執法巡查。發現違法行為的,由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二)未及時清除砂石棄碴,逾期不予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對逾期不清除砂石棄碴的,除按前款規定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清除,所需費用由從事河道采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承擔。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雖持有河道采砂許可證,但在禁采期采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屬非經營性的,處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海事管理機構依法處罰。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未按照規定繳納河道采砂管理費、礦產資源補償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補繳,并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應繳納的河道采砂管理費、礦產資源補償費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河道采砂經營活動中欺行霸市、強買強賣等擾亂市場秩序的;
(二)阻礙水行政主管部門及海事、航道管理機構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審批、發放河道采砂許可證;
(二)對違法采砂行為不按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四)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月1日起施行。
采砂儲量報告篇五
第一條為加強河道的整治和管理,合理采挖河道砂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的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包括淘取其它金屬及非金屬)。
第三條河道采砂必須服從河道整治規劃。河道采砂實行許可證制度,按河道管理極限實行管理。河道采砂許可證由省級水利部門與同級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由所在河道主管部門或由其授權的河道管理單位負責發放。
第四條采砂單位或個人必須提出河道采砂申請書,說明采砂范圍和作業方式,報經所在河道主管部門審批,在領取河道采砂許可證后方可開采。從事淘金和營業性采砂取土的,在獲準許可后,還應按當地工商、物價、稅務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河道采砂必須交納河道采砂管理費。
第六條河道采砂管理費的計收;
(一)由發放河道采砂許可證的單位計收采砂管理費。
(二)河道采砂管理費的收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部門報同級物價、財政部門核定。收費單位應按規定向當地物價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收費票據。
第七條河道采砂管理費用于河道與堤防工程的維修、工程設施的更新改造及管理單位的管理費。結余資金可以連年結轉,繼續使用,其它任何部門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八條河道主管單位要加強財務及收費管理,建立健全財務制度,收好、管好、用好河道采砂管理費。河道采砂管理費按預算外資金管理,專款專用,專戶存儲。各級財政、物價和水利部門要負責監督檢查各項財務制度的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效果。
第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四、五條規定的,按《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辦理。
第十條河道管理、監理人員在河道采砂收費管理中,濫用職權,掏私舞弊、收受賄賂的,按《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商同級財政、物價部門制定本地區河道采砂收費管理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